周叶中《宪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24 04: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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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宪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

周叶中《宪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康欣,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后进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学硕士毕业后以第一名成绩继续读民商法学博士学位。在多家考研辅导机构担任主讲老师,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考研专业课方面的课程辅导,讲课经验丰富,对北大法学考研研究透彻,能够准确把握考试命题规律,讲课时善于结合现实讲解理论问题,将深奥的理论问题通俗化,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授课特点:多年的授课经验和教学心得,使其授课语言活泼生动,讲起课来举重若轻。

刘云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的学习和讲授注重基础、方法的培养和运用。

授课特点:授课风格深入浅出、轻松活泼。能够在知识的讲解中融入解题方法和技巧,形成学习、理解、应用的一体捷径。努力让每一位学员用最短的时间获取最高效的知识,实现最理想的目标。对生活充满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解答同学们的各种问题。

绪 论

0.1 复习笔记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1)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①宪法,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除宪法典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代表机关的选举法以及其他的宪法性法律等。

②宪法现象,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

③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2.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主要包括:(1)宪法的基本理论。即宪法学最基本的原理、原则,是中外宪法学家从宪法规范、宪政实践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结论。(2)宪法的基本规范。指一国通过立宪活动,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主要的行为规范。(3)宪法的实施。宪法实施不仅包括宪法的实际运行样态与运行过程,也包括依据宪法规范而建立的各种宪法制度,即宪法的实施是宪法制度与宪法运行的总称。

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1.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1)萌芽时期(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封建社会末期)

代表人物主要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乌尔比安、福德斯库、博丹和科克等。其思想中与宪法问题存在密切联系的主要有:

①关于政体问题

a.柏拉图:首次提出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一是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少加以划分,二是要看执政者是否依法行使权力;并据此将政体划分为君主政体与暴君政体、贵族政体与财阀政体、共和政体与暴民政体。

b.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是指政府或政权,不同形式的政体是指不同性质的政权形式。划分政体有两个主要标志:一是国家最高统治权执行者人数的多少,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二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存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据此,他把政体归结为两大类共六种形式,即正宗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共和政体;变态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任何一种政体都由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三个要素构成。只有当三个要素都有良好的组织时,相应的政体才是良好的。

c.西塞罗:可把国家政体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后接受了柏拉图提出的混合政体理论,认为只有混合和均衡的政体形式,才能使国家制度“公平”和稳定。他所向往的理想政体是民主共和制,提出的建立原则包括:实行普遍的选举制度,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是元老院,行政首脑是最高执政官,国家要设立监察官,国家应有完备的司法审判制度等。

d.让·博丹:以国家主权属于谁作为划分政体的重要标志。国家主权属于一人的为君主制,属于少数人的为贵族制,而国家主权属于多数人或者全体公民的则是民主制。

②关于法治问题

a.柏拉图在西方历史上第一次阐述了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威、法治的必要性和实行法治的各项措施。

b.亚里士多德始终坚持法治而反对人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c.西塞罗认为,要使公民真正获得幸福,国家就应当实行法治。不应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内,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

d.科克力主排斥国王对司法权的干预,确立了对后世宪法发展有巨大意义的“法的统治”原则,强调国王必须服从神和法律,而国会则必须服从普通法。

③关于基本法的问题

a.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基本法即宪法,非基本法则指宪法以外的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宪法规定国家政权的基本结构和权限,统治者人数的多寡,公民在城邦中的法律地位,即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只有实现全体国民幸福的基本法才是正常的宪法。一般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必须从属于宪法。

b.乌尔比安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c.查士丁尼进一步指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

④关于国家主权的问题

博丹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思想家。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又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包括国家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性、永久性和主权权力的不可转让性。(2)创立时期(从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

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霍尔巴赫、黑格尔、杰弗逊、潘恩、汉密尔顿、麦迪逊、马歇尔、拉邦德、叶林涅克、埃斯曼、戴雪、狄骥、马尔佩、伊藤博文和一木喜德郎等。其思想除继续讨论政体、法治、主权等问题并赋予其新的含义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①关于“天赋人权”问题

天赋人权是近代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

a.格老秀斯作为西方近代第一个较为系统地论述自然法理论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不仅使自然法理论成为世俗政治理论,并赋予自然法以崭新内容,提出了“自然秩序”、“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命题,而且认为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免受侮辱。

b.托马斯·霍布斯第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是平等的。

c.约翰·洛克进一步断定,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②关于“社会契约”问题

a.作为国家组成的学说,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其基本精神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

b.1620年的《五月花公约》以及其后出现的一系列协约是北美各州组建政府的依据,它们成为各个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最初萌芽和重要的历史渊源。

c.社会契约论的各项原则更是在近代各国政治宣言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③关于“人民主权”问题

a.人民主权思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在政治社会的升华。

b.卢梭明确提出人民主权思想。既然国家是人们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求,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

④关于“分权”问题

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

⑤关于“政治法”(或基本法)问题

a.格老秀斯把实在法分为政治法、民法和刑法。政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对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有约束力的法律。这种法律也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b.霍布斯将人定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乃是建国的基础,无之则国将不国。例如统治者之宣战、媾和、司法、任命官吏、与公共安全有关的社会政治经济权利以及人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均由基本法规定。

c.孟德斯鸠思想中的政治法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3)发展时期(20世纪至今)

①在德国,宪法学的发展最突出地表现为涌现出了许多不同的学派,比如围绕宪法本质问题,出现了纯粹法学和政治宪法学学派。

a.纯粹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汉斯·凯尔森。根据凯尔森的说法,法学研究的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而不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在法的结构、法律规范的效力以及法律秩序等,而不是与法律有关的经济、政治、道德或心理等各种因素。

b.政治宪法学的代表人物鲁道夫·斯蒙特在《宪法和宪法律》、卡尔·施密特在《宪法论》等书中认为,从法实证主义、形式的和非政治性的角度分析宪法是不妥当的,应从政治统一理论角度分析宪法的本质。

②在法国,狄骥和马尔佩是20世纪前期最为著名的宪法学家。

a.狄骥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学方法引入宪法学领域,创立了法国社会连带主义宪法学理论。

b.马尔佩提出了法的一般理论必须在分析法之后才能得出的观点,主张只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才是法律,法学是只以它以及通过它形成的秩序为研究对象的理论,要求对自然法宣扬的“自然状态”等进行批判等,从而变革了早期资产阶级的宪法理论。

c.在英国,詹宁斯主张,“法的统治”应扩大到权力的各个领域。

d.在美国,20世纪初,由于社会学研究方法已广泛影响宪法学理论,学者们因而日益强调宪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e.在日本,二战后的日本宪法学既继承了战前宪法学的合理因素,又根据新宪法的价值发展了宪法学理论,最突出的表现在:强调“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强调比较宪法学的必要性,重视“宪法解释学的实践性”。

2.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1)中国古典政治理论中与现代宪法学相通的一些思想

①民主。《礼记·礼运》十分明确地指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在大同世界中,“选举”是必须具备的要素。

②法治。在中国历史上,法家强调以法治人,虽然崇尚规则的重要性,却因过分强调严刑峻法而背离人道,成为物化的统治工具。黄宗羲主张先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强调法先于人,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不谋而合。

③权力制约。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中,中书省负责草拟诏书,皇帝画赦予以批准,再交由门下省复核。如果门下省不同意诏书内容,可以加以封驳,将诏书发回而不交由尚书省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皇权并非万能的。这与权力制约的理念也有契合之处。(2)发展过程

①萌芽时期(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日本宪法学在中国早期宪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萌芽形态的中国宪法学是在中西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②形成时期(1911年到1930年)。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已从分散的理论与知识形成为初步容纳各种宪法学知识的体系。

③发展时期(1930年到1949年)。五权宪法理论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宪法学研究的重点,从1930年到1948年,共出版有关这一问题的著作20余部。

④新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

a.1949年到1957年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为宪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b.1966年到1976年,由于宪法实际上名存实亡,宪法学者们也失去了进行学术研究的条件和环境,宪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

c.1978年,特别是1982年宪法制定和颁布以后是新中国宪法学走向恢复和繁荣发展的阶段。

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

1.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1)宪法学的学科地位

宪法学不仅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而且在民主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也同样居于基础地位。(2)宪法学的学科特点

①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

②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

③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④宪法学的涉及面很广。

2.宪法学的学科体系(1)宪法学原理。指从中外各种宪法现象中抽象与概括出来的,由一系列概念、范畴、原理、原则与发展规律所组成的科学体系。其主要特点在于,所研究的都是宪法最一般、最基本的问题。(2)中国宪法学。指以中国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宪法学分支学科,包括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国现行宪法的理论与实践等内容。(3)外国宪法学。指对本国宪法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宪法进行研究的科学。其最显著的特点和标志是以国别为界限。(4)比较宪法学。指对各国宪法从纵、横两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通过对其异同优劣的分析,以深化对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的科学。(5)宪法思想史。指通过阐述人类历史上人们对宪法问题的认识历史,从而探讨宪法思想发展规律的科学。(6)宪政制度史。即有关世界各国建立、健全自身宪政制度的历史。(7)宪法社会学。指以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并研究宪法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8)宪法经济学。即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并运用经济学方法进行研究的科学。(9)宪法政治学。指宪法学与政治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10)宪法解释学。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对宪法条文的确切含义与界限进行研究的科学。

四、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略)

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略)

第一编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释义

1.“宪法”词义的演变(1)中国“宪法”的含义

①古代典籍中“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的含义

a.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b.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c.指颁布法律、效法、实施法律。

②近现代宪法的含义:国家根本法

19世纪后期,当时的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明确提出了“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要求清廷“立宪法”。(2)西方“宪法”的含义

①古代西方“宪法”的含义

a.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b.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c.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②近现代宪法的含义: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一词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2.宪法的特征(1)宪法的一般法律特征(与其他法律的相同特征)

①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②具有国家强制的行为规范;

③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内容主要地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④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2)宪法的自身特征(特有特征)

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a.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b.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c.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a.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b.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c.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

d.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18年的苏俄宪法,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可见社会主义宪法也同样具有权利保障书的意义。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③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a.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b.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c.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3.宪法的定义(1)中外学者的宪法定义

①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其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或者说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根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

②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宪法”。其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法律形式特征,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

③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其特点在于,立足于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以及这种意志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提出对宪法的认识。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学者分析宪法的基本立场。

④从综合的角度来定义宪法。其特点是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宪法进行多方位考察后,提出一个明确的概念。(2)宪法定义新探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①宪法内容上的本质属性。宪法以民主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事实为基础,集中表现了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②宪法形式上的本质属性。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

1.认识宪法本质应该注意的问题(1)必须深化对宪法本质问题的研究。(2)不同的研究角度、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必然导致对宪法本质的不同认识。(3)必须立足于宪法和宪法现象本身来探寻宪法的本质,因而还原法是揭示宪法本质的主要方法。

2.宪法本质的学说评介(1)神的意志论

①神的意志论是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

②影响。对一些国家的宪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国家宪法是以上帝或真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宪法是根据上帝的意志制定的。(2)全民意志论

①全民意志论是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

②体现。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是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典型理论。法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权必须属于人民。如果政权侵犯人民的利益,人民可以废除原先的契约,重新订立新的契约,组织新的政府。

③评价。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而非全民意志。因此,宪法几乎不可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主要是制宪者意志的体现。(3)阶级意志论

①阶级意志论是指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

②体现。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宪法和宪法学的阶级属性。阶级意志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③评价。尽管将阶级意志论视为宪法的本质尚有可推敲之处,但它的确揭示了宪法质的规定性,因而向科学认识和研究宪法的本质问题迈进了关键性的一步。

3.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并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三、宪法的分类

1.宪法分类的意义(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3)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2.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提出者: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

①成文宪法,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a.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b.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

c.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②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其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a.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b.英国宪法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

c.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决定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

提出者:英国学者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次提出。

①刚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a.刚性宪法的特点:

第一,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第二,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第三,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

b.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②柔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英国即其典型。(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划分标准: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

①钦定宪法,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②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③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如法国1830年宪法。

3.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

4.其他的宪法分类评介(1)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提出者:卡尔·罗文斯坦。

①原生宪法,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②派生宪法,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的作用和功能。

①纲领性宪法,指宪法的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由于这类宪法有可能存在脱离实际的情况,因而曾遭到一些人的批评。

②确认性宪法,指宪法的内容大多属于对已有成果予以确认,而少有涉及未来内容的宪法。尽管这类宪法可以避免脱离实际,但却具有限制发展和阻碍进步的消极作用。

③中立性宪法,指只规定政府组织,而不规定意识形态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虽然此类宪法可具有稳定、连续性的优点,但不规定公民基本权利,无疑是宪法的重大缺陷。(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

划分标准:制宪者的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提出者:龚祥瑞。

①政治自由主义宪法,指以主权在民、保障公民权利和确立分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十七八世纪的宪法大多属于这一类别。

②君主立宪主义宪法,指以强调削弱王权,加强民权,以民权限制君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19世纪的宪法大多属于这一类别。

③社会改良主义宪法,指以增设团体权利,限制资本,提倡社会本位为指导思想的宪法。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宪法大多属于这一类别。

④独立民族主义宪法,指以谋求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为指导思想的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殖民地独立前后制定的宪法大多属于这一类别。(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提出者: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

①规范性宪法,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

②名义性宪法,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③语义性宪法,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这类宪法是统治者和当权派愚弄人民群众、欺骗社会舆论,以使自己的地位合法化的工具。

1.2 课后习题详解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具体说来: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2.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以从宪法的内容及精神的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表明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2)宪法的精神也体现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的乃是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所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之中,保障公民权利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宪法的目的,其他规范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由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生活之必需,因而公民基本权利不能由国家权力任意侵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又均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因此,宪法必须凌驾于所有国家机关之上,能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否则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由此可见,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或最高法,也是由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使命所决定的。

3.宪法的各种分类方式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答:(1)宪法分类的意义

①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因此,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首先弄清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

②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③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或者对宪法进行科学合理的修改,都必须既总结自己国家宪政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又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优点和经验。对宪法进行分类,并对各类不同的宪法进行研究,就能了解和掌握其优点和缺点,从而为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服务。同时,宪法分类对于宪法实施也有重要意义。(2)宪法各种分类方式的不足

①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不足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分类在学界流行多年,但从总体来看,它是有缺陷的。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但以政府体制为主要内容。即便在这种分类所说的成文宪法国家,同样存在各种各样虽未规定在宪法典中、却发挥着宪法功能的惯例或法律法规。将宪法简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不科学的,以英国学者惠尔的观点来看,应放弃这种分类方法,而应以“有宪法典的国家和没有宪法典的国家”的方式加以区分。

②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不足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种分类方法同样不尽科学。

a.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英国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然而,英国通行的众多宪法惯例实际上极难变更。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仅仅从形式上对宪法制定与修改的程序加以区分,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反而容易使人误解,认为刚性宪法难以修改而柔性宪法容易修改。

b.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之分的意义也十分有限。

由于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作的传统分类,主要立足于宪法形式上的法律特征,因而不仅未能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反而还会产生一些意义含混之处。将两种本质不同的宪法归到同一类别,就和科学分类的目的不相符合,因为事物的科学分类必须以区分事物的本质为首要目的。由此可见,资产阶级学者的传统宪法分类是不科学的。

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中南财大2010、2005年研)

答:(1)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规范往往公布在各种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中。这是由英国学者蒲莱士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在于:①两者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不论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都是由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构成的。②即使在成文宪法国家,除了宪法典之外,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也构成宪法制度的重要基础,通常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或者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弥补宪法典的缺失。③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也会发生变化和发展。

2.不成文宪法(中南财大2010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武大2006年研)

答: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院判例、制定法或若干宪法性文献中,所以,不成文宪法不在于没有文字形式的宪法规范,而在于它没有一部称为宪法的制定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3.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华农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6年研;复旦大学2003年研)

答:(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刚性宪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2)柔性宪法是指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

4.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武大2011年研)

答:(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也就是说,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3)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二、简答题

简述宪法的效力。(武大2008年研)

答:(1)宪法的含义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2)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应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这主要是由宪法的内容所决定的。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效力

由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而柔性宪法的创制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因此,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三、论述题

1.谈谈你对宪法概念的认识。(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1)宪法学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宪法。在中外宪法学界,学者们对宪法概念的具体表述却各不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

①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内容,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或者说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根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

②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宪法。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法律形式特征,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

③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于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以及这种意志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提出对宪法的认识。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学者分析宪法的基本立场。

④从综合的角度来定义宪法。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是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宪法进行多方位考察后,提出一个明确的概念。

上述宪法定义中,第三类立足于宪法阶级本质的分析,抓住了宪法最核心的环节,因而较前面两类定义更加科学。因为列举宪法所包含的内容总有其局限性,不可能穷尽宪法涉及的所有方面;而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虽然把握了宪法与其他法律在法律特征方面的区别,但却是形式上的。因此,这两类认识都是不科学的。第四类从综合概括的角度考察宪法的定义,应该说出发点是科学的,但有的概括没有立足于宪法的本质,有的尽管运用了阶级本质分析法,却在概括的时候未能穷尽其考察的内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失偏颇。(2)正确理解宪法的概念需要对宪法的内容以及宪法产生的原因和产生之后的宪政实践进行综合考察。

①无论哪一部宪法都在实质上或者形式上与民主有关。一般说来,至少宪法在形式上都是在国家权力所有者发生转换、国家权力结构需要重新调整、公民权利保障处于中心地位情况下的产物。

②虽然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而保障公民权利则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宪法实际上表述了统治阶级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进行民主管理的愿望、原则和途径,反映了通过对这些愿望、原则和途径的贯彻落实所要实现的目的。也就是说,宪法以民主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事实为基础,集中表现了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这就是宪法内容上的本质属性。

③各国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对国家制度、社会制度,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等问题都有涉及,因而在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一旦制定颁布,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就是宪法形式上的本质属性。虽然有极个别国家的宪法并不具备这一特点,但宪法内容上的本质属性在各国宪法中均有大体相同的表现。

综上可知,宪法内容上的本质属性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宪法形式上的本质属性则指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因此,可以将宪法定义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论述宪法产生的必然性及其特点。(上海大学2005年研)

答:(1)宪法产生的必然性

近代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

①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取代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过程中,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经济要求必然反映到政治上来。当资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便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制度,以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

②近代西方国家宪法是在摧毁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过程就是创立宪法这种法律形式的过程。因为资产阶级对封建主义的胜利果实需要有法律的形式来保障,而宪法正是保障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最好形式。所以宪法的产生是顺应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需要。

③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为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创立宪法这种法律形式,通过宪法建立分权制衡的国家体制,可以说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在法律上的表现,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强制和干预,从而保障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建立与完善。

④近代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为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近代西方国家的宪法是以法治和分权为核心内容,反映了资产阶级与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中的政治要求。它是建立在自然法的理论和思想文化基础之上的。(2)宪法的特点

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a.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b.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具体说来:第一,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第二,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a.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b.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其基本内容仍然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的乃是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所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之中,保障公民权利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宪法的目的,其他规范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由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生活之必需,因而公民基本权利不能由国家权力任意侵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又均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因此,宪法必须凌驾于所有国家机关之上,能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否则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由此可见,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或最高法,也是由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使命所决定的。

③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做主”,更确切地说,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既然宪法的宗旨是保障公民权利,也就必须保障人民已经掌握的民主权利,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产生之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请根据宪法的内容及精神,谈谈你对“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这一论断的认识。(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以从宪法的内容及精神的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表明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2)宪法的精神也体现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的乃是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所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之中,保障公民权利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宪法的目的,其他规范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由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生活之必需,因而公民基本权利不能由国家权力任意侵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又均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因此,宪法必须凌驾于所有国家机关之上,能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否则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由此可见,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或最高法,也是由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使命所决定的。

四、案例分析题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些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事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于批复中涉及的侵权行为,应不应该由宪法来调整,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分歧点主要在于宪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请作出分析并阐述你的观点。(南开大学2006年研)

答:(1)宪法属于公法范畴。

①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他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后查士丁尼进一步指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

②宪法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因此,宪法属于公法的范畴。(2)批复中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否由宪法来调整,这实际上是关于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以及宪法规范效力的问题。

①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而只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因此,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私权上的侵犯时,并不能进入宪法规范的范围,而应受到私法的调整。

②宪法规范的效力是宪法规范对相关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拘束作用。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发挥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宪法规范对国家公权力的效力;其二,宪法规范对公民、私人团体等的效力。2001年的齐玉苓案引发了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实际上指的正是宪法能否对私法关系产生效力以及这种效力是直接作用于私法关系,还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作用于私法关系。一般来说,我国宪法暂不承认宪法在私法关系中的适用,自然也就不具有对私法关系的直接效力。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2.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1)英国宪法的产生——英国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摇篮

①历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1640年爆发,直到1688年历时近50年,大致经过了内战阶段、共和国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阶段和“光荣革命”四个时期。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的。

②主要宪法性法律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③英国宪法的特点:

a.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

b.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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