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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31 16: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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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建民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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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间结构形态研究

城市中间结构形态研究试读:

前言

城市有规划与无规划交错、交替地发展,不仅是城市发展的一种历史现象,而且也是城市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从历史上看,自人类对城市发展始有规划活动以来,完全按人类意志和愿望建设发展起来的城市几乎没有。在古代,人类就构想过各式各样美好的城市模式,并试图按此实现他们心目中的理想之国,如古罗马、古代中国及古代印度等都产生过理想城市模式,这是由人类改造环境之本能所决定的。虽然完全按理想模式建构的城市极少,但理想模式对城市结构形态发展的影响则是始终存在的。

在现代,工业革命推动了现代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的向前发展。在世界上每一个工业化及城市化之地区,都广泛开展起现代城市规划的实践活动。最初在工业革命的策源地——英国,针对工业化给城市带来的各种不良影响,首先展开现代城市规划的改造运动,提出了“花园城”规划的理论与模式,从此在城市规划设计的研究领域中又不断产生出更多新的规划理论与模式,如同古代城市规划的实践一样,虽然这些新的理论模式并未能在城市规划实践中得到彻底贯彻,甚至有的城市规划理论与模式还在实践过程中以失败告终,但它们对城市发展的客观影响则是久远而深刻的。人类通过对城市发展的宏观干预,将人为的理想模式不同程度地刻印到城市的客观结构形态中。对每一个具体城市来讲,每经历一次规划建构,所得的客观结果与原本理想之间总会产生一些偏差,即使是经过严格规划限制的城市,如美国的华盛顿、巴西的巴西利亚等,它们的规划理想与具体实现之间亦存在一定的距离。城市有规划与无规划的建构过程总是相伴存在、形影不离,它们之间的交互作用,使得城市结构形态具有特殊的形式。

就现实而言,在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过程中,许多城市亦普遍遇到规划目标与现实发展不相一致的矛盾。如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及南京等诸多大城市,城市用地规模及用地结构形态的发展大都超出了原规划要求。具体以南京为例:原规划确定2000年城市人口为150万人,但在1985年即超出了这一规划指标,1989年全市人口已增加到160万人(指主城区人口);原规划确定的“圈层式城镇群体”结构已被实际发展所突破,部分地区主城与外围城镇已连成一片,等等。这些超越现象已使原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实际效用。

然而,对上述城市规划与现实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在以往的研究领域中并没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系统的分析。人们或是从客观角度探寻城市演变的自身规律,或是从人的能动角度研究城市规划的途径与方法,但却忽略了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问题,即规划对城市发展的影响,以及城市自构反作用于人的规划干预。

实际上,现实世界展示给我们的城市客体既不是纯粹的规划产物,也不是纯粹的自构机体。城市是人为建构与自发建构交互作用形成的一种特殊产物,这特殊产物的结构形态即称为“城市中间结构形态”。

本书对城市中间结构形态问题系统性研究的意义在于:从理论角度讲,在城市形态学和规划学的交叉领域内,深化对城市结构形态问题的研究,填补形态研究与规划研究之间的空白,从新的角度探讨城市结构形态的发展现象和规律。从实际角度讲,通过建立一套研究观念与方法更为系统地分析、总结城市结构形态的演变动因和进程,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历史的启示和依据。

在应用研究方面,本书选择南京城市发展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南京作为沿海发达地区的重要城市和历史名城,其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二、南京作为民国首都所在地,其规划建设在我国民国时期的城市建设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目前的研究对我国民国时期的城市规划建设尚缺乏一个深入系统的整体分析。

三、经过十年改革开放,南京城市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为了配合南京城市规划的修正与调整,本书试通过对南京城规建设发展的系统分析,为南京城市的规划调整提供参考性依据和建议。

四、根据我所承接的建设部“城镇建筑环境设计的研究和试点”课题的要求,在大城市试点研究方面,指定以南京为研究对象,本书即为该项科研课题的单项研究成果之一。

本书的基本框架是:

首先,通过对城市中间结构形态问题的理论研究,阐明城市结构形态、城市中间结构形态等基本概念的内涵意义,分析城市中间结构形态与其他相关结构形态的内在关系,进而建立或形成一套新的研究观念和体系。

其次,本文以中间结构形态理论的观念和方法为指导,对南京城市古代、近代、现代和当代各个时期的城市建构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和分析,从而归纳总结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南京城市结构形态演变的动因和规律。

最后,本书以历史的研究为启示,以新的规划观念、方法为基础,以南京为案例对城市结构形态的未来发展进行试探性的预测和分析。

对城市中间结构形态问题的研究是本文提出的一个新题,作为一种新的探讨和尝试,尚有待进一步深入展开和完善其研究体系。

本书作为“齐康城市建筑形态系列研究之二”(系列研究之一将由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略改而成。在本书撰写过程中,得到导师齐康教授的悉心指导和热情关怀,借此书出版之际,特向我的导师深表谢意!同时还要向曾给予我指教和支持的南京大学宋家泰教授,南京市规划局陈铎、陈福瑛总规划师,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研究所沈道齐、丁景熹研究员,东南大学鲍家声、吴明伟教授表示感谢!1990年10月第一部分城市中间结构形态的基本理论第一章城市中间结构形态的相关概念一、城市结构形态(一)城市结构的涵义

要阐释城市结构的涵义,关键在于对“结构”一词的正确理解。什么是结构?由于人们都是从自己的观察角度或研究角度来认识它或解释它,所以关于“结构”的定义并无一个统一的认识。尽管如此,在人们对“结构”众说纷纭的解释中,瑞士学者皮亚杰(J.Piaget)对“结构”的定义则较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皮亚杰指出:结构是一种关系的组合。事物各成分之间的相互依赖是以它们对全体的关系为特征的。即一个具体事物的意义并不完全取决于该事物本身,而取决于各个事物之间的联系,即该事物的整个结构,正如城市的居住区、生产区、商业区等功能的简单相加并不等于城市的整体功能那样,“整体大于(或小于)部分之和”是结构的本质所在。

根据结构的涵义,城市结构则可定义为:城市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组合。这种关系组合无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是松散的还是紧密的,它们都反映出城市机体的一种平衡、秩序和效率的状态与水平。城市的结构特征是城市的一种基本属性。

在探讨城市结构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人对城市结构涵义的理解是非常狭义的,他们往往把城市结构的内容局限在城市物质或空间的关系组合上,只把城市的具形结构或空间结构作为城市结构,甚至还有人将城市结构涵义限定到更为狭义的范围,如英国城规专家汤姆逊(J.M.Thomson)在研究城市结构问题时,就提出“有结构的城市”(structured city)、“无结构的城市”(unstructured city)两个概念。他认为,有明显市中心的城市是有结构的城市,而那种住家、工作场所、商店、文娱场所等是均匀分布或零乱分布并缺乏一个明显市中心的城市则是无结构的城市。对于这种关于城市结构的狭义解释,我们没有理由来评判它的对与错,因为建立概念的意义并不在于概念形式的本身,而在于建立的概念是否能帮助解决一定的问题,并在相关的概念群中成为完整体系的逻辑部分。如果将城市结构涵义限定得太窄,则不利于我们对城市的发展进行全面探究与整体性考虑,从这种意义上讲,对城市结构下的定义应力求具有相对的宽泛性,即城市结构不仅包括城市的物质设施、土地的利用、城市交通、空间形体等显性结构(dominat structure),同时还包括城市的社会(如人口、就业、社会组织等)、经济(如产业、地域开发、资源利用等)、文化(教育水平、学校等级数量等)及自然环境等内在的、具有相对隐性的结构内容。城市显性的实体结构往往是城市社会、经济、文化等隐性结构(recessive structure)的某种映射,当然,前者的改变对后者来说有时也存在某种反向牵动机制。城市显性结构与隐性结构实际上是城市结构的两个层面。(二)城市形态的涵义

城市形态问题是近几年十分引人注目的研究课题。在国内刚展开这方面问题的研究时,齐康教授就提醒人们不要混淆“城市形态”与“城市布局”、“城市结构”及“城市体系”之间的不同涵义。要了解城市形态的确切意义,必须首先认识“形态”这一概念的基本涵义。“形态”(form)是形态学(morphology)研究中的基本概念。形态最初是指生物体在不同条件下表现出的某种形式状态。形态学的研究最早源于生物学,它是生物学中关于生物体结构形态的一门分支学科。形态学的研究观念与方法被引借于研究城市问题,是在人们对城市本质认识的深化过程中实现的。当人们愈来愈认识到城市发展并非都是机械式增长,而是像生物一样,它的发展类似于一个生命的成长过程,于是为能进一步研究揭示城市发展的内在规律,生物形态学的研究观念与方法便被引用到城市问题的研究之中。随着人们在这一研究领域的不断开拓,城市形态学便逐步形成。

关于城市形态的涵义,确切地讲,它是“构成城市所表现的发展变化着的空间形式的特征,这种变化是城市这个‘有机体’内外矛盾的结果。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于生产水平的不同,不同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自然环境,以及人民生活、环境、民族、心理和交通等,构成了城市在某一时期特定的形态特征”。这一定义主要强调了城市形态的动态性与表征性。其动态性表明,城市形态在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可能存在着差异,同时还包含了形态变异过程中的连续性特征;其表征性在于它既可反映城市总体的外部形式特征,又可表现城市内部空间形式的特征。

人们对城市形态问题的研究正日渐深化,但值得指出的是,研究城市形态的意义并不在于城市形态本身,而在于通过研究城市形态、城市的表层特征,来探察城市的深层结构,即通过研究并掌握城市形态与城市功能、结构演变的相关的规律,而达到由城市形态的演变特征就可在某种程度上了解城市发展的内在机制、预示城市发展的未来以及判断或评价城市功能结构的合理性。(三)城市结构与城市形态的关系

结构与形态是两个不同的基本概念,从本质上讲,结构是指事物要素之向的关系定式,而形态则强调事物的形态特征。就普遍意义而言,具有内在结构的物体必然会呈现一定的形态,但呈现有一定形态的物体并非必有内在结构的属性。正如设在动物园门前的动物塑像与关在笼内的动物,它们虽然同具一样的形态,但谁也不会以为它们的内在结构有所等同。当然,这种比喻对于城市并非适宜,因为城市作为生态系统,本身已决定了它的结构属性。可以认为:有城市就有功能,有功能就有结构,有结构就必然具有形态特征。但从逻辑上讲,这一判断过程是不可逆的。这种不可逆也说明了形态比结构具有更大的宽泛性。

对城市而言,城市结构与城市形态是紧密相关的。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结构的转换大都牵动城市形态的变异。根据城市结构与形态的相关性,我们就有可能通过一方面的研究来推断另一方面的演变特点。但英国城规理论家麦克劳林(J.B.Mcloughlin)指出:事物的相关关系并不等于事物的因果关系。这对城市结构与城市形态之间的关系来讲也是如此。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可以发现,相同的城市形态可能具有不同的城市结构(图1-1),而相同的城市结构又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城市形态。如明代南京与北京虽然都具有宫城、皇城、都城三套城的布局结构,但在城市形态上,它们却完全属于两种类型(图1-2)。图1-1 相同的城市形态相异的城市结构图1-2 明南京与北京皆为三套城结构,但城市形态不同

从广义上讲,城市结构与城市形态的涵义有时是相互渗透的。就城市结构来说,它可以分解为城市构成要素的质(如工业区、住宅区、城市干道、次要干道等质的差异)、构成要素的量(如两处工业区、三片住宅区、一条主干道等量的差异)以及构成要素空间分布形式(如不同分区之间的距离、干道、次干道之间的交叠形式等)。关于城市结构质、量、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的改变,都可能引起城市结构总体性质的改变。而城市构成要素相关的形,实际就是城市形态。换而言之,城市形态的变异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城市结构演变的一个重要方面。再对“纯城市形态”而言,城市形态亦可进行结构性分析。如图1-3所示,仅从形态角度进行判别,我们会以为两者属于星状城市形态,一个为对称形,另一个成非对称形。但若从结构的角度加以分析,那么这两个形态就可分解为“中心体”与“触角”两个要素。若再从“触角”与“中心体”的关系上判断,一个呈对称分布关系,另一个呈非对称分布关系。这也正是所谓的形态结构。根据城市结构与城市形态涵义的相互渗透性,我们更加强了这种认识:即结构注重的是事物的关系,而形态注重的是事物的表征。另外通过城市形态的结构分析,更可加深理解西德社会学家菲尔斯滕贝格(F.Furstenberg)所强调的一句话,即:不要把结构范畴看成是一种固有的东西,而应该视其为一种认识的手段。图1-3 城市形态的结构分析(四)城市结构形态的复合涵义

通过对城市结构与城市结构形态演变过程中的相关性及在概念上相互渗透性的阐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城市结构与城市形态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研究城市形态必然要深入到城市结构问题,研究城市结构也不可避免要借助于城市形态的研究。从本质上讲,城市形态研究与城市结构研究是研究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出发点,即一个从表层入手研究,由表及里;另一个从深层入手研究,由内而外。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揭示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高人类控制城市发展的主动性及能力。由于城市结构与城市形态之间具有这样的密切性,故我们可把这两个概念合而为一,将其称为城市结构形态,其中,更强调了结构的含义。(五)城市结构与城市系统

我们知道,城市是一个大系统,探讨城市结构问题不能不考虑城市结构与城市系统之间的内在关系。由于结构与系统在内涵上有相似之处,所以这两者常被人们所混用。严格地讲,这两者之间具有本质的差别:城市系统是指城市相互作用的诸要素所构成的有机体。与城市结构不同,城市系统强调的是城市要素之间的动态作用,在城市要素之间的能动关系中,城市要素与要素之间,城市要素与系统之间,城市系统与环境之间时刻都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这种交流维系着城市系统的正常运转,因此说,城市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是动态的平衡与稳定。而城市结构本身则不具能动的属性,城市结构仅指城市要素之间的关系定式,即要素之间的静态关系。至于城市结构的转换与变异,则是依附于城市系统的能动体来实现的。这种“静”与“动”的差别是城市结构与系统之间存在的根本差别。另外在整体性方面,城市系统和整体性是以城市功能过程为评价标准的,即城市功能的异常或丧失意味着城市系统整体性的崩溃或解体;而城市结构的整体性,实际是指城市构成要素之间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是始终存在的。

在共性方面,城市结构与城市系统都具有分层特点。以系统为例,可以认为任何一个系统都是更高一级系统的子系统,同时又是较低一级子系统的大系统,对城市来说,城市系统既可视为城市群中的子系统,同时又可看作城市内部社会、经济、文化等子系统的大系统。这种分层性对城市结构亦是如此,即城市整体结构是由城市的经济结构、人口结构、交通结构、空间结构等诸多次结构共同建构而成的。

城市结构与城市系统的内在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从属关系,即城市系统包含了城市结构。在城市系统中与城市结构相对应的是城市功能。有人认为,城市系统内部各要素的联系方式或排列秩序称为城市的结构,而城市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的作用过程和能力则称为城市的功能。城市的系统、结构与功能三者的关系在于它们之间相关的协调性。也就是:当城市结构完全满足于城市系统的必要功能时,便可认为这个城市系统在这种城市结构中处于一种均衡状态;而当城市结构不能完全满足于城市系统的功能时,在城市系统中就会出现改变城市结构的力量。所以,城市结构与城市系统的关系主要取决于城市系统中城市结构与功能的关系。(六)城市结构与城市功能

城市结构与城市功能是城市系统中一对相互依存的概念。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主要表现为:任何一个城市结构都有一定的属性和功能,而任何一种城市功能都是城市内部结构的某种体现。世界上不存在只表现出一定属性和功能而没有内部结构的城市,同样也不存在只有城市结构而不表现一定属性和功能的城市(对有生命的城市而言)。但必须强调,城市结构与功能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相关,其关系是复杂的。一般来说,城市构成要素不同(相对于两个城市),城市功能也不相同;若构成要素相同,而城市结构关系发生变化,则城市功能亦随之发生变化。但在某种条件下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城市的构成要素与结构关系不同,却可能获得某种相同的城市功能,如城市的陆地交通、水上交通与航空交通都可视为城市结构的不同要素,但它们的运输功能却是一致的。另一种情况是:同一城市结构,有时并不只具有一种功能,而可能兼有更多其他功能。比如城市的供电、供水设施(可视为一种城市结构),既有保障城市生活消费的功能,又有支持城市生产、保障城市消防等多方面的功能。尽管城市结构与城市功能之间存在着某种捉摸不定的微妙关系,但它们之间的相关变化是客观存在的。

可是在这种相关变化中,是城市结构决定城市功能,还是城市功能决定城市结构?这是任何一个深入思考城市结构与功能关系的人都会提出的问题。城市功能是满足系统需要的任何一部分的活动,而从事这些活动的部分都具有一定的结构,因为这些结构能够满足城市系统的需要。在这种意义上,城市结构决定城市功能是正确的。另一方面,如果城市系统在某种因素的刺激下,城市功能发生了变化,城市原有结构对维持城市系统缺乏充分的效用时,城市系统中就会出现紧张和困难,这种紧张和困难只有当一个新的城市结构被建立起来,达到一种新的均衡时,才能得到解决。如果均衡的过程因原有结构的僵化而受到阻碍,城市系统中的紧张和困难将会进一步加剧。这样一种加剧除非改变原结构才能得到改变,如果结构的变迁继续受到阻碍,城市积累起来的紧张和困难就会膨胀到旧的结构再也不能承受它们压力的程度,于是旧城市的结构就会在这种压力过程中被加速转化或被彻底摧毁。有人称这种压力为“功能压力”(functional pressure),即在原有结构对新功能不适应的条件下,功能对结构产生的一种压力。从这种意义上讲,又可认为是城市功能决定了城市结构。以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沿海城市为例:当这类城市的生产与消费从封闭式走向外向型时,其城市功能必然随之发生改变(如可能成为国际性港运枢纽或商贸中心等),而这种变化对旧的城市结构来说则形成一种“功能压力”,城市结构因此而被改造,向新型结构转化,以适应外向型城市功能的需要。这种结构性的改造与转化可通过开辟对外港口,增加城市能源动力,开发新城区,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来实现。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城市结构与城市功能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互动关系。当城市功能压力弱到不足以改变城市结构时,城市结构就起着约束限制城市功能的决定作用;而当城市功能压力增强到一定程度,为适应新功能的正常运行,城市结构的转换就会必然发生。(七)城市结构的基本特征

城市结构的转换并不是轻而易举的过程,城市结构在功能压力的作用下会表现出一种很大的惰性。即当城市系统的部分功能发生改变或城市增添新的内容时,城市的结构关系并不一定立刻随之而变,而是以其旧的结构形式承受并包容所发生的一切。城市结构的这种对城市功能变化的容忍性能被称为城市结构的弹性特征(elasticity of city structure)。关于城市结构的这一特征,我们可以引借英国博物学家赫胥黎(T.H.Huxley)对生态结构作过的一个比喻。他说,地球上生命的增加,就像往一个大桶中放苹果。苹果满了,但桶还有空隙,还可以往里加石子,石子在苹果中间不会使苹果溢出来。石子加满了还可以加细砂,最后还要加入几加仑水。这个比喻对城市也十分恰当,赫氏讲的桶可视作城市结构,而石子、细砂和水假设为城市不断增加的新功能和新内容,当城市结构“装满苹果”后,它只在这一方面达到极限,但对“砂、石和水”却仍具有一定的包容能力。当然要想再往“桶”里装“苹果”,那就只得对“桶”进行结构性改造了。实际上,城市发展的过程是:城市结构一方面以其尚存的容忍力承受功能的变异和新增的内容,另一方面为增强其承受能力、扩大弹性范围而进行着结构性变更。若对一个已达到弹性极限的城市结构尚不进行必要的改造,“赫胥黎之桶”就会限制城市的膨胀,致使城市的发展速度放慢下来,或者发生另一种情况:城市结构在巨大的功能压力下被彻底摧毁,导致城市系统的大崩溃。但这种结局在城市发展史中是极少发生的。

在城市系统演化中,城市结构面对强大的功能压力可能会表现出三种状态:其一,在弹性范围内对各种变异接受与容忍;其二,对发展变化表现出很强的限制力;其三,发生结构变化,顺应新功能与新内容发展要求。值得指出的是,在这三种状态中,城市结构的转化,并非是在城市结构趋达弹性极限时才会发生,也不是达到弹性极限就必然发生结构性变化。对前一种情况而言,由于人类对城市发展的干预与操纵,城市结构会产生超前转化的现象;而对后一种情况来说,达到结构的弹性极限只可作为城市结构转化的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城市结构的转化已具备了充分条件。具体讲,这是一个关于城市的主动改造与被动改造的实际问题。

在研究城市结构弹性特征的基础上,有的学者提出了城市结构活性的概念。这是一个较有启发性的新概念,但运用这一概念时必须把握其准确的涵义。实际上结构活性的意义并不是指城市结构本身具有的能动性,因为,结构是一种定式,是一个静态概念,其演变的动力不在于结构自身,而取决它所依附的城市系统。城市结构活性的真正涵义在于城市结构对其转换与蜕变所具有的可能性与适应性。城市结构从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有的十分容易,有的则比较困难(图1-4),这就取决于前一结构向后一结构转化的适应程度,这也正是城市结构活性的根本意义。由于城市结构的活性是城市结构从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的转换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某种“能力”,因此说,城市结构的活性是相对的,即某一城市结构向A型结构转化时所表现出的活性较强,但向B型结构转化时可能因缺乏活性而受阻。图1-4 城市结构转化难易示意图

城市结构弹性与活性的特征,一个是表现在结构转化过程的前后,另一个则表现在结构转化的过程之中,这是城市结构弹性与活性的根本区别。二、城市的同构与异构

城市中间结构形态的研究,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城市结构形态的比较研究(详见第二章),而同构与异构是城市结构形态比较研究中两个必不可少的基本概念。对城市同构与异构问题的理论探讨是研究城市中间结构形态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一)哲学上的探讨

关于城市结构形态的异同问题,其实质则属哲学上的同一性(identity)问题。

对事物矛盾的同一性看法,哲学界存在许多观点,辩证的观点认为,事物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是包含着差异、对立的同一性,即同异双方是共存的,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事物之间的差异不是排除任何“同一”的差异,事物间的同一也不是排斥任何“差异”的同一,“差异”和“同一”是事物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

由上可以推论:任何两种城市结构无论它们之间是多么相同或有多大差异,城市结构的同一性与差异性总是存在的。绝对等同或相异的城市结构在客观世界中是不存在的。这种具有哲学性的结论并不妨碍人们判别城市结构的异同,反而加强了人们对城市同构、异构相对性的理解,它使人们明确认识到,判断城市结构的异同,主要取决于观察事物的角度和出发点。当有人称两座城市结构是同构或异构时,实际上这种判断省略了许多既定条件,其确切的涵义则是指两座城市结构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的等同或差异,毫无条件的同构或异构是没有的。(二)城市同构与异构的量度

根据城市同构、异构的相对性,在比较城市结构过程中,如果仅仅是简单地判断它们的异同,这种比较和判断则会失去实际意义。因此,为避免对城市结构的探讨总停留在简单衡量出城市结构之间的差异度或等同度,对城市结构的比较研究才更有实际意义。

那么怎样确定城市结构之间的差异度或等同度?人们在比较城市结构异同时,常指的是某些方面相同或相似,某些方面不同或差异。即人们常将城市结构划分成若干方面进行比较。比如以甲城与乙城相比,它们可能在经济结构上是相似的,但在交通结构方面却可能存在很大差异。由此可见,衡量城市结构同异的具体步骤是:首先根据人们的某种要求,对衡量对象进行分解,然后根据约定俗成的定量标准,对结构的分解单元分类、分层进行具体比较,最后再综合各个部分比较的结果,得出城市结构之间整体上的差异度或等同度。

那么,如何分解城市的结构?分解城市结构是一种人为过程,它并不受固定程式的约束。研究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按不同的需要把城市分解为不同的部分。有的分解很简单,只对城市结构的大关系进行比较,有的分解得十分细致,对城市结构进行深入的比较,也有的只在城市的某一层面或某一局部进行比较,对其余部分略而不讲。总之,比较城市结构,应完全以研究者观察问题、解决问题的角度来决定。

尽管人们对城市结构的分解角度各有不同,分解方法又无定式可言,但对城市结构的一般的分解、比较方法却是值得探讨的。从理论上讲,城市结构可以分解为构成要素的质、量、形(即关系形式)三个方面。但也有人认为,结构强调的是要素之间的构成形式,它与要素的性质无根本关系。其实这种认识混淆了结构与构型之间的涵义。严格地讲,城市结构并不等于城市构型,城市构型仅指城市要素之间的关系形式,并不考虑要素本身的特质,而城市结构却包括城市要素的特质、要素的数量及要素之间的构型,只有这三个方面才能构成城市结构的整体意义。因此,对城市结构的一般性比较必须从这三个方面进行。

在质的方面,城市要素有同质要素与异质要素之分,比如在分区结构方面,有的城市是以工业区、金融区、港口区等为主要构成要素,有的城市却是由行政区、文教区、旅游区为主要构成要素,尽管它们的分区结构在空间构型上可能相同,但由于它们所对应的分区要素不等,故判断这两城市的结构也不相同。城市要素的异同是决定城市结构异同的根本因素。当然,结构要素的异质程度是可变的,一般在要素数量与构型相等的条件下,对应要素异质的数目越多,整体结构性质的差异也就越大。因此,城市要素内容的异同,是衡量城市结构差异程度的第一因素。

在量的方面,当城市要素在同质、构型相似的条件下,城市要素数量的多少则决定着城市结构的异同程度。城市结构要素数量的增减同时也是影响城市结构复杂程度的重要因素。随着城市结构要素数量的增加,城市结构的复杂程度与构型的多样性会随之骤增。所以,城市规模越大,构成要素数目越多,城市结构相异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故城市要素数量方面的多少,是比较城市结构差异程度的第二因素。

在构型方面,从城市具形结构的角度讲,构型包括城市要素之间的形态关系、距离关系及向位关系。这些关系都是构型比较所要考虑的内容。

1.形态关系(图1-5)图1-5 城市构型的形态关系(相同的结构关系,形态不同可导致结构异化的可能)

相同的城市结构要素可以构成不同的结构形态,比如带形城市、团形城市、星状城市都可能由商业中心、工业区、居住区等相同分区要素组成,但由于要素构成的形态不同,则会造成城市结构性质的差异。如带形城市与团形城市内部的交通结构不会一致,星状城市与带形城市在商业网点结构上亦有不同,等等。形态的差异是一种质的差异,它们之间的量化比较只有通过其他间接指标来实现。

2.距离关系(图1-6)图1-6 要素之间的距离是影响结构差异的又一因素

如图1-6所示,城市形态相似时,要素之间的距离越大,结构的差异就越大。例如,荷兰为避免大城市的恶性膨胀,采用了环状城市(ring city)的规划结构,即由大小城市组成的环状城镇群,周长为170km,最宽地带约50km,中间保留一块大的称为“绿心”的农业区,城镇间距离一般在10—20km之间。这种结构的主要特点是把一个大城市所具有的多种职能,分散到大、中、小城市,形成既相分开,又方便联系的有机整体,如海牙是中央政府所在地,阿姆斯特丹是首都,也是金融、文化、商业中心,鹿特丹是世界上吞吐量最大的港口,乌得勒支是国家的交通枢纽,也是全国性的社会活动中心等,这种城市布局被称为多中心开放式的城市结构。但假设将这种环状城市的城市群在空间距离上拉大或缩小(其他条件保持不变),使环状城市的半径加倍或减半,那么这种环状布局的功能关系必然会因此发生改变,即使形态关系基本相似,但由于要素距离的变化,亦会使环状城市结构失去本来的意义。

3.向位关系

城市要素的向位改变时,尽管构型相似,但城市性质亦会随之发生改变。以城市分区结构为例,如果调换工业区、商业区、住宅区之间的位置,尽管其空间构型基本不变,但因与环境的对应关系发生了位移,居住区可能从上风向改到下风向,工业区可能从河道旁改在交通不便的地区等等(图1-7)。这表明,要素向位关系的改变实际上是城市客体与周围环境之间发生的结构性改变,因此也会影响城市的功能与性质。图1-7 向位关系亦可影响城市结构的性质

综上所述,城市结构的比较与量度过程是:首先将结构分解成若干可以量化的方面,然后通过量化分析得出各个方面的比较结果,最后归纳各个方面的比较结果,得出城市结构整体的差异程度。三、城市的建构与重构

城市的建构与重构是城市中间结构理论的另一对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认识或分析一个城市,规划或设计一个城市,都可被视为城市建构或重构的一种过程。那么城市建构与重构的根本涵义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城市的建构与重构是怎样进行的?等等。这些问题对探讨城市中间结构理论无疑是有帮助的。(一)认识论中的建构学说

建构(construction)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解释来自于结构主义的建构学说。结构主义认为:结构并不为客观世界所固有,结构是人类心智的产物,是人脑的结构化潜能对混沌外界的一种整理和安排。即结构是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与整理的结果。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而导出了结构主义认识论的建构学说。作为这种观念的批判与补充,皮亚杰对主客体相互作用的问题提出了人类认识双向建构的思想,即认识建构包含内化与外化(internalization and externalization)双向建构两种过程。内化建构是主体(人)外部的物质性动作协调转化为主体内部大脑的认识图式(cognition pattern),或者是对主体动作图式的再协调与再建构,从而形成更高级、更复杂的图式。只有把动作或动作图式按照新的方式在新的水平上组织起来,结构性活动才能内化为思维图式(图1-8);外化建构,则是主体头脑把事物的经验组织在图式中,形成有关客体的理性知识,并按照这些知识把主体活动组织起来以作用于客体,进而使客体组织起来,以新的方式发生相互作用,从而改造客体(图1-9)。图1-8 内化建构过程示意图图1-9 外化建构过程示意图

这里应当指出,内化建构与外化建构并不是对称的,实际上内化建构是外化建构的必要前提。在皮亚杰看来,内化建构之所以是外化建构的前提,就在于主体是主动的、能动的,而客体(相对于主体)是被动的。皮亚杰的论点对我们解释“建构”的涵义具有很大的启发性,它澄清了四点认识:其一,结构是客观存在的;其二,“客体首先只是通过主体的活动才被认识的,因此客体本身一定是被主体建构成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主体的认识活动,才能在人的头脑中逐步建立起关于客体的知识结构,从这种意义上讲,客体是被主体“建构”成的;其三,客体的知识结构是通过主观活动逐步建构成的,而不是直观地被发现的,主体对客体知识结构的建构是一种逐步建构、逐步接近客体无限发展的过程;其四,关于客体的知识结构建构过程,就是逐步使认识达到客观性,使思维逐步适应现实的过程。总之,所谓主体建构客体,是以承认客体不依赖于主体而存在为前提,而且这种观点仅限于认识论范围之内。(二)城市的主观建构与客观建构

城市建构有两种涵义,一种是城市的主观建构,一种是城市的客观建构。城市主观建构的涵义与认识论中对建构的解释是一致的。一般来说,观察分析的角度不同(A、B或C角度),对城市结构认识的结果也不相同(图1-10)。城市主观建构的具体过程为:首先确定城市结构的构成要素,如从城市的空间用地角度进行分析,可将城市分成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文化区、园林区等单位,将每分区作为城市空间用地结构的构成要素。若从其他角度出发,可以把城市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抽象的方面作为城市的构成要素,或者还可以深入到城市的次结构层面。首先从城市交通、生产、供电、供水等更多的角度确定城市每一层面的构成要素;其次是观察或确定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的量的关系,如以城市道路结构为例,在确定城市道路是由主干道、次干道、林荫道、步行道、交通广场等要素构成之后,再确定有几条主干道、几条次干道,多少立交点等量的问题;最后是确立这些要素的构型关系,如是方格网构型,还是中心放射构型,等等。应当强调,城市主观建构并不是主体对城市客体的直接采纳,而是经过了人主观上的取舍和加工。根据内化建构的涵义,这种加工可以反复推演,不断提高,甚至达到某种升华而形成具有创意性的结构模式,许多有关城市结构方面的理论就是这样产生的。如果上述城市主观建构是城市建构的内化过程,那么人们对城市结构理论模式的运用则可被视为城市主观建构的外化过程。这种外化过程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行为上的具体表现,这与城市客观建构的涵义是完全不同的。图1-10 城市主观建构示意图

城市的客观建构是一种认识论范围之外的广义概念。虽然它与城市主观建构的外化过程存在某种联系,但从根本上讲,城市客观建构是指城市客体在城市功能压力的驱使及自然法则和规划管理的作用下,形成结构或发生结构性变异的客观过程。城市的客观建构并不强调城市建构是否属于自发性,而是强调城市客观建构具体形成和变化的过程和现象。

综上所述,从建构角度讲,对城市的分析和认识即是对城市的内化建构过程,而对城市的规划设计,则是对城市的外化建构过程,这两种建构都属于城市的主观建构;城市的客观建构则指城市结构的发生、发展与转化的现象和过程。(三)城市的重构

所谓城市的重构,本质上也是一种城市建构,但在内涵上,城市重构比城市建构限定得更窄。确切地讲,城市重构主要是相对于城市原有结构而言的,即在基本保持原有结构要素与数量的基础上,将城市原有结构的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使它们之间的排列关系发生变化,产生新的构型,这一过程就是城市的重构。若用图式来表示,则A式相对于B式,C式相对于D式都属于重构现象(图1-11)。对具体的城市结构而言,假设城市主中心与次中心之间的分布关系可能有a、b、c、d四种分布形式(图1-12),那么四种分布形式即互为重构。城市重构含有很大的人为性,它经常反映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城市规划基本结构的确立具有建构的含义,但在基本建构基础上的进一步修改和多方案比较,则多属重构过程。图1-11 城市重构示意图图1-12 城市主中心与次中心分布的重构形式

在城市建设中,我们也经常遇到这种现象:一些工厂为了避免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寻求更大发展的可能,而将厂址从主城区内迁移到主城区的边缘或郊外重新建设;有的城市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在居住密度较大的地区拆出一片空地改作公园、绿地,拆迁房则被移居于其他地方,等等。这种种现象都是城市重构的具体表现。当然,城市是一个内容丰富、变化复杂的有机体,城市在建构过程中并不都是纯粹性重构,而是在城市结构的变异中增加新的构成要素,形成新旧要素共同建构的现象,但在新增的要素不多,作用不大的情况下,我们一般视城市的这种结构性变异为城市的重构现象。

综上所述,城市的建构与重构主要区别在于:城市建构具有初始与创意的涵义,如城市结构的从无到有,或城市结构扩展并增加的要素内容、构成新的结构关系等等,这种意义对城市的主观建构与客观建构都是相同的;城市重构则强调用原有要素构成新的结构形式,重构过程具有明显的二次性与相对性。在城市主观建构的深化过程中以及在城市客观建构的空间关系调整过程中皆体现出重构的意义。四、城市的自构与被构

城市作为一种生态系统,其客观建构具有高度的自律性。城市系统朝有序方向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同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等交换的过程。在这种交换过程中,城市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接受新物质、新能量与新信息的刺激下,发生着变异,城市结构进行着转化。城市系统不断地进行自我完善,即使在没有人为宏观干预的条件下,这一过程也会井然有序、自发地进行。正如蜜蜂建造它们的蜂巢,虽然没有总设计师进行全盘控制,但它们仍能建造成一簇簇完美的正六边形“居室”。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建造自己的城市也是如此,一些井然有序的城市环境并非都是在有目的、有计划的条件下建成的,城市的这种自发现象,即是城市系统的自组织和城市结构的自构现象。(一)城市的自构

城市自构是在城市系统中个体(可以人、工厂、社会等为单位)活动的合力作用下实现的。从微观上看,城市个体的行为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也不同,对每一个体可能表现的行为很难预测,但由于大量个体组成的宏观性质却是可以分析认识的。个体的复杂性表现出的不同行为可以用随机变量来描述,整个城市系统的性质由随机变量的概率分布来决定。试以西方反城市化现象为例:广大富有阶层者为了躲避闹市中心的喧哗,而逆城市化发展方向迁往城郊居住,从而一度造成城市中心衰萎现象的产生。这一结论(即富人在交通日益发达的条件下向城郊迁移以求田园般宁静的生活)可能不符合个别富人的具体情况,但在整体上却可以很好地反映出反城市化发展的特点。个别人的差异并不能影响整体趋势的性质。因此研究城市结构的演化时,注意力不应集中在个体有目的的活动上,而应集中在它们合力产生的作用上,这种合力就是城市的自构的痕迹。如在反城市化开始之前,特别是城市工业化之前,城市居住者的特点是由中心向外,居住越远者,社会地位越低下,这是因为越靠近城市中心,生活条件就越便利,其地价也就越高,所以富有的人就有能力取得靠近城市中心的地位,这种现象被人们称为社会生态现象,实际上也正是城市的自构现象。虽然工业化前城市居住的这种分布特征有时得到人为的强化(即从客观上作规划性加强),但总的看,这种分布即属城市自构的结果(图1-13)。图1-13 不同时代城市的自构形式

再比如,城市中每一个体的存在都有自己特殊的建构要求,以城市工业建构的区位为例,它在区位选择上就有三个特点:其一,不断向市区外缘移动;其二,具有自动集结成团的倾向;其三,寻求交通方便的低平地带,等等。实际上,任何种类分区都有各自的特殊要求,如果在没有人为计划的条件下任其发展,它们经过自发性的发生、碰撞与自我修正会形成有一定合理性的自构形式。城市纯粹的自构发展几乎是不存在的,而总的趋势是:人对城市的宏观干预不是在减弱,而是在加强。(二)城市的被构

城市的被构是相对城市自构而言的。城市纯粹性自构发展只能作为一种假设而存在,人类对城市发展的宏观干预几乎是伴随城市一起产生的。人类社会是一种有很强的集体意识和组织的社会,这是由人类社会希求更好的生存、自卫与发展的本能所决定。因此,人类的集体活动具有积极主动和目的性两大特性。在城市社会的发展中也是如此。城市虽然具有自发建构的能力,但城市的统治者和管理者不满足于自发性发展,他们总凭借着统治权力按照自己的理想或愿望来控制城市发展的方向和速度,人为地组织建构城市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的发展不完全取决于城市内在的自发力,而是在人为干预力的作用下进行的,城市的这种建构就称为城市的被动建构,简称被构。

城市被构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城市规划管理者利用城市建设法规来控制城市的开发建设,如对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局部建筑用地比率等方面的规定,这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定是人为建构城市的规则;另一种是城市规划管理者从整体角度对城市结构的直接规划与具体规定和控制,如路网形式的设计、分区关系配置、人口规模的控制,等等,这些规定和控制表现出的是一种特殊性。(三)城市自构与被构的关系

城市的自构与被构是城市建构的两种形式,它们分别为城市的自发力与人为干预力所驱动。城市自构与被构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当它们的建构方向一致时,城市的发展速度就会取得最佳的状态。但在城市现实发展中,城市自构与被构的方向往往并不一致,有时甚至相反。城市的人为性建构对城市自构所起的作用有三种:一是强化城市自构的发展方向,加速城市的发展;二是阻碍或延缓城市自构过程;三是修正城市的自构方向。至于哪一种作用更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这完全取决于城市统治与管理者的价值观念。城市自构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性,其发展指向只是一种自然取向,而城市的被构却与人的价值观念与主观取向有关,不同的管理者建构的城市不可能完全相同。正是由于城市被构具有人为性特点,故人为建构的城市发展有着明确的方向性、目的性与阶段性。第二章城市中间结构形态理论分析

城市中间结构形态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其“中间”涵义决定了它与其他概念不可分割,即城市中间结构形态是以城市自发结构与规划结构形态来支持的。为说明这一点,须从阐明城市中间形态的确切涵义与基本特性入手。一、城市中间结构形态的定义及特征

在第一章中曾强调指出,概念的意义并不在于概念形式本身,而在于建立的概念能否在相关的概念群中成为完整体系的逻辑部分或能否解决一定问题。由于概念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人为性,所以,了解概念定义的基础与过程则显得更为重要,它会帮助认识概念所表示的真正涵义。故在给城市中间结构形态下定义之前,有必要先讨论一个前提性问题。(一)一个需要讨论的前提性问题

城市是什么?城市是一个庞大机器还是一种特殊的生物?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前提性问题。“城市是一个生态系统,城市具有与其他高级生物同样的生命特征”,可以说,这种新的城市观念已为人们广泛接受。实际上人们研究城市生态学问题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除因城市具有像高级生物一样的生命系统外(如城市政府组织可看作动物的大脑中枢,城市的通信、邮电可看作动物的神经系统,城市的交通、上下水管网可看作动物的循环系统等),人们还认识到城市具有从类似胚胎的村落逐渐生长为“壮年”都市的生态过程。从这种角度讲,城市的生态性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反过来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城市是一种生命体,那么人类能否像制造机器一样创造出具有生命力的城市?现实的回答是:人类有能力创造具有生命力的城市。美国首都华盛顿、巴西新都巴西利亚等著名城市都是人类在一片空地上创造出的杰作。这类城市并没经过一个完整的生命发展过程,而是按人类的意愿设计造就的。从这种意义上讲,把城市视作庞大的机器也并不为错。然而把城市既视为机器又视为生物的看法明显违背逻辑,但笔者认为问题并不在此,不管把城市比作生物还是比作机器,这些无非都是比喻而已。准确地说,比喻不等于等同,城市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质并不能完全被某些生动的比喻所概括。

那么,为什么有的人把城市喻为生物体,又有人将城市喻为复杂的机器呢?这不仅是因为城市在某些方面具有生态性,而另一些方面又具有机械性外,关键在于两者观察事物与研究事物的方法存在根本差别。“城市生态论”者是从动态系统的角度来认识城市,而“城市机器论”者则是从静态结构的角度来看待城市,两者是站在两个不同层面探讨问题的。明确了这一点,对最初问题的争论也就自然化解了。但从解答上述问题的过程中,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城市产生、发展具有的两种基本形式:即一种是按城市的生态规律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即自构发展),另一种是通过人类的创造形成和发展起来(即被构发展),而它们各自又会因此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生态性和机械性。(二)城市中间结构形态的定义

自发型城市结构形态与人为型城市结构形态在城市演变的历史长河中,并不能永远保持其固有的自构性或人为性。尤其是对现代城市而言,纯粹的自发型城市结构形态与纯粹的规划型城市结构形态几乎是不存在的。关于这一点,从理论上讲,起码有以下两个基本理由:其一,人类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类动物,其最大特点即在于他们具有完善自我、完善周围环境的主观能动性。而城市作为人类聚居活动的主要场所,其发展必然会受到人为意志的宏观干预。对自构型城市而言,当其结构形态满足不了居住者的需要时,人们就会对原有的城市结构形态进行人为的改造,纯粹的自构型结构形态也就失去了本来的特征和意义。其二,对人为建构的城市来说,由于城市是一种开放性的生态系统,应当讲人造城市只是建构了城市的基本框架,在其后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人为建构的城市同样充满着随机性。无论规划者具有多么非凡的预见力,意料之外的事总是不可避免的。正如普利高津(I.Prigogine)认为的那样,历史的发展总会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总有新的东西在前头,未来并不完全包括在过去之中,因此,从原则上讲绝对的预言是不可能的。美国著名建筑师沙里宁(E.Sarinen)亦认为:我们虽然知道今天正在发生的事情,但无法精确地预见明天将发生什么样的反应,这就使大部分的规划工作,带有直觉的试探性质。所以规划者要想绝对控制城市结构形态,绝对控制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则根本是不可能的。仅以人造城典型案例华盛顿和巴西利亚为例,华盛顿城市建设亦出现过规划失控现象,如在城建过程中就出现过“在国府与白宫之间建筑了一所国库,破坏了兰封(即Lenfant)的设计,自这一所国库建成之后,国府与白宫之间的视线顿被隔断,大损美观……”;又如在巴西利亚的规划建设中,原计划促进周围农业的发展,防止贫富分化,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市区,试图将巴西利亚始终保持在一定的规模上,使其“完美”的城市形态免受冲击,然而客观的发展并不符合规划预期的要求,其“完美”表层之下潜伏着问题。

纯粹自发的城市结构形态终会经过人类的宏观干预而逐渐显现出人为建构的痕迹,而纯粹规划的城市结构形态在发展中也会被人们意料之外或不为所控的外力所“扭曲”。因此说,现实世界所展示给我们的城市很少具有纯自发型或纯规划型的城市结构形态,现代城市的结构形态大都是介于纯自发与纯规划之间的一种结构形态,这种城市结构形态是在城市的人为力(主观性的)与自发力(客观性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即在城市自构和被构交互作用中形成,我们把这种城市结构形态称为城市中间结构形态。之所以用中间结构形态而不用混合结构形态,原因即在于混合结构形态会给人以规划型结构形态与自发型结构形态叠合、交错的感觉,但这与上述定义的性质是有所区别的,城市中间结构形态并不只意味着自发与规划结构形态的交错与叠合,其更主要的意义在于城市自构与被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一种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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