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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1 0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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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惠翔宇,辛艳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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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少吏与社会研究

汉代少吏与社会研究试读:

前言

汉代少吏,指汉代官僚群体中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秩的低级官吏。根据文献资料及相关研究,汉代社会的少吏名目及人数十分庞大(几乎占据汉代官僚的三分之二强),广泛存在于汉代中央、郡、县(邑、侯国、盐铁官)、乡等各级政权;其行政职务关涉民政、财政、交通、司法、治安、教育、卫生等民生之各个方面,是两汉社会稳定与行政运作的支柱与载体。清儒顾炎武在《日知录·乡亭之职》中说:“自古及今,小官多者则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按:汉代盛世为治中国古代史者所熟知,亦向为古今史家所称赞,因此,众多少吏的存在必与汉代社会秩序与治理的实现有千丝万缕之联系。然而,由于史料分散及典籍记载的阙失,关于汉代少吏的史学研究似乎较少受到学者关注。近些年来,学术视野的拓宽、研究方法的更新及大量出土文献的面世,终为这一课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文献基础和学术契机。同时,这也是本书立意、选题的根本及价值所在。

本书在充分吸收先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传世典籍与出土文献(简牍、碑刻、封泥印文、瓦书铭文、青铜铭文)等资料进行史实钩沉,兼及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考古学与统计学等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试图对汉代少吏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之若干方面作系统考论。全书从如下六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

绪论

这一部分包括三项内容:(1)论说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2)通过近百年(1914年至2011年)的学术史回顾,梳理汉代少吏的研究现状及趋势,并分析一个世纪以来少吏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及不足;(3)概论本书的基本思路、创新点及不足。

二、汉代少吏考辨

本章分别就汉代少吏的概念范畴、“少吏”与“长吏”、“少吏”与“小吏”的关系予以系统考辨,从而得出如下结论:秦汉社会,官和吏之间并无严格区分,按其秩阶(或言俸禄)而分为“长吏”和“少吏”两个层次。长吏,指汉代官僚群体中秩阶为“二千石至比二百石”的官吏,即所谓之朝廷命官;少吏,指汉代官僚群体中具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秩的低级官吏。两汉史籍所载之“小吏”,实即少吏之讹误,二者在概念范畴上基本是一致的。“少吏”讹误为“小吏”大约始于宋代,此为史籍流传之必然现象。

三、汉代社会的少吏名目、人数及演变趋势

这一部分通过传世典籍、简牍、碑刻、封泥印文等文献资料的多重考据,分别对汉代中央朝廷、郡府、县廷、乡等各级行政机构中少吏的名目、社会职掌、人数以及少吏在吏员中所占比例等问题进行疏证,据此研究少吏在两汉社会运作中的重要地位。我们的学术观点是:汉代社会的少吏名目及人数十分庞大,广泛存在于中央、郡、县(邑、侯国、盐铁官)、乡等汉代政权的各个层级。若据少吏所属性质与归属系统可分为两类:其一,中央、郡、县等各级行政官署中具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秩的低级官吏,或谓之“属吏”;其二,乡亭之吏,乃县廷少吏出部在乡者。汉初郡府、县廷的少吏名目与人数甚少,西汉中叶至东汉时期,少吏名目及人数大大增加。其社会职掌涉及民政、财政、交通、司法、治安、教育、卫生等有关民生的各个方面。一方面反映出汉代行政组织系统的成熟,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少吏在两汉行政运作中的重要地位。这说明,汉代少吏是汉代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载体和支柱。

四、制度保障与良性反馈——汉代社会的少吏制度

这一部分通过对汉代少吏制度的考论,旨在研究汉代少吏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汉代少吏的选拔资格:家赀限制、年龄限制、道德和才能标准、文字知识和晓习律令、特殊群体的限制;(2)汉代少吏的升迁制度:即以察廉制度与功次制度为主,而以孝廉、贤良方正、茂才、捕格群盗尤异为辅的升迁制度;(3)汉代少吏的社会待遇,包括赐钱、赐金、赐爵、赐肉、赐酒、赐食、益俸、休假。上述内容共同构筑起汉代社会的少吏制度,形成汉代少吏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格局。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严格的选拔资格,不仅可以保证少吏的整体素质,而且从观念上引导了少吏群体的价值取向和伦理道德,从而为汉代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行与国家治理创造了良好的吏治前提。(2)以察廉、功次制度为主的升迁制度,给予少吏一个制度化的升迁通道,可使少吏的垂直上升颇为顺畅,有利于广泛地从基层选拔各类优秀吏员。更重要的是,它促使整个官僚阶层始终处于动态平衡之中,有利于汉代社会权力结构的调整,进而促进汉代社会的治理与稳定。(3)各种社会待遇特别是益俸和休假待遇,从物质基础到精神休养均为少吏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保障。这种制度化的保障又是少吏尽心吏职、廉洁奉公的首要前提,正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而基层少吏的廉洁奉公又形成一种反力,成为汉代社会治理与稳定的源泉。正是制度保障与良性反馈间的互动关系,奠定了汉世廉吏多,吏弊少,政治清明,社会长治久安的历史格局。

五、官僚结构中的汉代少吏与社会——以《汉书》可考之西汉一代史实为例

这一部分承前文制度层面的宏观论述之余绪,从实践层面的微观视域,通过对《汉书》所载少吏的任职履历之西汉朝廷大员的考证,分别就西汉的少吏类型与西汉社会的交互作用,进身官僚结构上层的西汉少吏与社会治理等若干问题予以述论。主要涵括如下两个方面:(1)汉代少吏随汉世仕进之制与社会思潮演变而进行文法之吏—儒化之吏—吏化之儒这一过程之角色转化,从而使汉代官僚形成儒法兼通的政治格局。这不仅是汉家“霸王道杂之”的统治策略之反映,也是汉代社会繁荣与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2)汉代社会给予少吏渐达官僚结构上层之通路与保障,使得众多少吏得以渐达官僚结构上层;而这些官吏的参政又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秩序与治理的实现。汉代少吏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微妙而强大的交互作用,由此谱写出两汉社会的盛世之史。

六、本书结语

以上是本书的行文逻辑、主要内容及研究结论。

需要指出的是,“汉代少吏与社会”本身即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课题,本书虽然取得了上述研究成果,但是由于作者本身的能力及学养限制,仍有许多问题尚未予以解决。譬如:汉代少吏的前历史形态,即考察战国时期官僚体制出现至秦汉这一历史阶段,从而探寻汉代少吏的历史变迁轨迹;汉代少吏的趋贱历程及伦理价值取向,汉代少吏与其他社会势力(如各级官僚、豪族、宗族)之间的交互作用等,对于这些问题均未作深入研究,这不能不说是本书的一大遗憾。希望他日,志士仁人能够撰得大作,完成此项历史课题。惠翔宇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 于成都绪论第一节汉代少吏与社会的研究意义

何谓“少吏”? 《汉书·百官公卿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这是史籍可考最早关于少吏的界定。基于此,汉代少吏主要指百石以下(包括百石)有斗食、佐史之秩的低级官吏。若以政权层次及归属系统论之,汉代少吏则涵括以下两个系统:其一,各级行政机构(中央、郡府、县廷、乡)中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秩的吏员;其二,县廷少吏出部在乡亭者,所谓“乡亭之吏”。从现有资料看,少吏几乎占据了汉代官僚队伍的三分之二强,人数颇为庞大。清儒顾炎武在《日知录·乡亭之职》中说:“自古及今,小官多者则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按:汉世之隆为治中国古代史者所熟知,亦向为古今史家所称赞,因此,众多少吏的存在必与汉代社会秩序与治理的实现有千丝万缕之联系。但是,这一问题却向为治秦汉政治制度史者所忽略。综观学界相关论著,主要集中于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宰辅制度、监察制度等中央官制的研究,对汉代官吏下层则关注甚少。近些年来,学者虽对郡县属吏有所涉猎,但较之上述诸问题的学术研究,其力度及成果仍嫌不足。社会史论著虽就下层社会多有涉猎,然主要聚焦于下层民众日常生活及风俗习惯的学术探讨。若仅就此而论,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亦分布不均,其中以唐宋之后较多,明清社会尤详。相比而言,秦汉社会之研究却相形见绌。由此可见,将汉代少吏作为研究课题,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历史意义。

如前所言,汉代少吏与社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综观汉世典籍,见载史书的系统资料则相对较少,而相关资料亦多夹杂于列传、载记之中。此乃治秦汉史者所熟知。自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来,各种地下简牍文献的出土、整理与研究,可弥补传世典籍的记载之疏。特别是1993年尹湾汉简的出土及1997年9月《尹湾汉墓简牍》释文的出版,使得我们对汉代少吏有了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如尹湾汉简《集簿》《东海郡吏员簿》详细载有东海郡38个县(县、邑、侯国)及盐铁官之吏员设置状况。通过分析《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所载140条长吏名籍,除可以详细了解东海郡之吏员名目外,亦可研究汉代少吏的升迁制度。此外,《元延二年日记》还详细载有汉代少吏之为吏生活及吏休制度。这些简牍文献均前所未见,是研究汉代少吏的重要资料。此外,睡虎地秦简、居延汉简、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等也有关于少吏的零星记载,可资校阅与参考。由此可见,利用传世典籍与简牍文献进行二重考据,再佐以近人、今人之研究著述,我们足以对汉代少吏的名目、职掌、人数、升迁制度等历史存在予以系统、深入的研究。

汉代少吏作为汉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少吏现象”,绵延中国历史两千余年。众所周知,国家与社会的治理,如果离开制度与人事之间的良性互动,一切皆是妄谈。然而,通过汉代少吏阶层来透视整个汉代的社会治理,尤其是研究汉代少吏与社会之互动关系者则寥若晨星。无论我们作何研究,这些均是难以绕开的问题。通过研究汉代少吏与社会之互动关系,不但可以了解少吏在汉代社会的重要地位,亦可探索思想、制度、人事与社会良性互动之下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更是探索汉家社会秩序与国家治理的现实根据。这不仅是事实认知基础上理论的升华,还是历史认识的纵深发展,即价值认知的凸显。

总的来说,把“汉代少吏与社会”作为研究课题,无论从学术价值、史料储备还是价值认知等方面考察,均有重大的科研价值。第二节汉代少吏的研究现状与前瞻一、清代学者关于少吏的研究

对少吏的初步研究始于清代,可视顾炎武《日知录·乡亭之职》为初步研究少吏的开端。顾氏不仅研究了各代乡吏的社会职能,而且对少吏的社会作用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唐柳宗元之言曰:‘有里胥而后有县大夫,有县大夫而后有诸侯,有诸侯而后有方伯、连帅,有方伯、连帅而后有天子。’由此论之,则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其灼然者矣。故自古及今,小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兴亡之涂,罔不由此。”此论可谓独到精辟。

顾氏之后,俞正燮撰《少吏论》一文对历代少吏进行了详细考论。这也是目前可考的第一篇真正意义上研究少吏的著述。俞氏认为少吏具有以下五种职能:知闾阎善恶,征调军旅,知户口赋税,察奸弥盗,用为官役。然而俞氏将历代史实杂于五种职能之下予以考论,则显得内容杂碎,不易把握。此外,俞文亦未能突破顾氏窠臼——将“少吏”仅限定在乡吏这一层次。俞氏之后,清无名氏又撰《少吏论辩证》一文,对清俞正燮《少吏论》一文予以辨明订正。该文详细论述了西周至清季历代少吏之情况,“内有三老、乡佐、啬夫、亭长、里正等二十余目”,有光绪九年(1883)成都刊本。惜笔者未能拜读此文,只能从他人著录中略知一二。二、近人、今人学者对少吏之研究(1914—2011年)

纵观20世纪至今学者论著,有关少吏之专论甚少,目前可查之专论文章不足20篇。其他论著虽有涉猎,但多非专论之文。下面以时间为线索,分阶段对少吏的研究现状予以述评。

20世纪初,韩少甫先生即撰《汉百石以下少吏考》一文,对汉代少吏予以研究考述。惜原文已逸,此处仅作简要提及。20世纪30年代,钱穆先生在《秦汉史》第六章第四节“西汉之地方官制”专列一小节对汉代少吏进行讨论。钱先生对少吏的界定依《汉书·百官公卿表》,即“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钱先生在继承俞正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少吏制度的历史作用,即汉代长吏自行辟除少吏,能够将优秀人才留在地方,有利于地方自治和地方社会的发展。

50年代至70年代初,概而言之,可分以下三点论之:(1)大陆方面,学术多受政治运动影响,可述之优秀论著较少。可查者仅陈梦家先生之著述值得一提。陈梦家先生在《汉简所见的太守、都尉二府属吏》一文中,采二重考据之法,详细考证了汉简所见郡县属吏之名目,首次明确指出“斗食与佐史俱是官秩中最低的两级,合称为 ‘少吏’”。另一篇文章《汉简所见奉例》则对汉简中所涉及的俸禄问题作了详细考证。其中,关于百石、斗食、佐史之考证尤详,并以图表形式对相应的官吏名称及其月俸加以比照说明。(2)我国台湾地区方面,严耕望先生《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分别对西汉中叶至东汉时期的郡、县及乡亭的少吏名目、社会职掌等进行了系统而详尽的探讨。严先生所考少吏名目之多,前无古人。(3)日本方面,大庭脩《论汉代的论功升迁》通过史籍与简牍之参比考证,首次提出“汉代官吏的升迁以根据功次积劳升进的为最多,也许功次积劳是官吏升进中的重要依据”。但是,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当时国内学者的重视。总之,以上这些论著均为我们研究少吏的概念、名目、社会职掌及升迁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

20世纪70年代中叶以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因其载有各种秦代啬夫名目——秦代少吏的具体名目之一,学界遂掀起有关秦汉啬夫的大讨论。如郑实先生发轫撰《啬夫考——云梦秦简札记》一文对秦汉啬夫予以考述;后又有高敏先生商榷之文——《“有秩”非“啬夫”辨》,尤以1979年裘锡圭《啬夫初探》一文最为精当。裘先生认为啬夫属于少吏的范围,其共同特点是均为百石以下的小官吏。他认为:“县令、长之下的官吏,除了丞、尉是长吏,一般都是少吏,所以县属各官之长一般都是啬夫。一般都官之长,秩别与县令、长相当,他们的属官之长一般也是百石以下的少吏。”同时,裘先生亦指出,少吏不仅存在于县一级政权,“中央官署里也有百石以下的少吏”。裘锡圭在继承先贤论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少吏的存在范围,这是少吏研究的一大突破,对我们研究少吏的存在层次有重大启发。此外,高敏先生《试论汉代“吏”的阶级地位和历史演变》一文,对汉代服役“吏”的类型、服役范围、来源以及“吏”阶层的存在与阶级斗争关系等内容亦有系统考述。这些内容对我们研究汉代少吏的趋贱历程均有重要参考价值。

20世纪80年代,学界关于少吏之研究论著甚少,目前可查者仅有两篇。一是贡绍海之《汉代“少吏”述论》,一是邬晓明之《略论秦简中的“少吏”》。两篇文章的最大特点是对秦汉少吏予以学术界定。贡氏认为长吏与少吏是以俸禄为标准对汉代全体官员的划分,非仅限于县令、长佐官和属吏。少吏主要包括两类官吏:一是州郡县长官属吏,二是乡亭之职。贡氏亦对“少吏”与“长吏”的区别、少吏的给事制度、少吏拜除利弊以及少吏地位与汉代吏治予以分析论述。概言之,贡氏之文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仍有可商榷之处:一是对少吏的界定疏于考辨,证据似嫌不足;二是研究不够深入,未能通过少吏透视整个汉代政权和社会。邬晓明则通过秦简,对秦代少吏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少吏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作了相关分析论述。应该说,邬文不仅在历史时间上拓展了少吏的研究范畴,亦将少吏的研究引入微观领域,这是邬文的价值所在。但是,邬文对“秦代少吏的考核、责罚制度以及少吏的征用条件、途径都未及论述”。贡文之不足在邬文亦存在。即便如此,贡绍海和邬晓明之文对秦汉少吏的学术价值亦不容忽视。

20世纪90年代至今,学术研究视野的拓宽以及地下文献资料的不断发现,尤其是张家山汉简和尹湾汉墓简牍的出土,促使汉代少吏的研究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研究趋势,涌现出大量的研究成果。概而言之,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少吏的起源与秩阶范畴

这一方面以黄留珠、廖伯源、杨季平为代表。黄留珠《秦简“敖童”解》一文,通过对云梦秦简及“秦封宗邑瓦书”(1948年陕西户县出土)所见“敖童”一词的分析,认为“敖童”是一种具有特殊身份的“豪奴”,可享有国家授田,为国家出赋役,可以担任官府的“少吏”。这对研究少吏起源颇有启发意义。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则通过对汉初县吏的名目考证,认为汉代县廷官吏分为长吏与少吏两类。长吏为朝廷任命之官员,秩二百石以上;少吏则长吏所自辟,秩百石以下,为长吏之属吏。杨季平《汉代内郡的吏员构成与亭、乡、里关系——东海郡尹湾汉简研究》一文,通过对尹湾汉简《集簿》《东海郡吏员簿》的分析,认为县级少吏主要分为有秩、斗食以及佐史(亭长属于佐史层级)三个层次。一言以蔽之,廖、杨二氏之文对我们划分汉代少吏的秩阶范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二)汉代少吏的名目与人数

这一方面以谢桂华、廖伯源二位先生为代表。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一文,首次根据尹湾汉简《集簿》等资料,全面考述了汉简所见东海郡之吏员名目、人数及秩阶。廖伯源《汉代郡县属吏制度补考》则通过对《集簿》及《东海郡吏员簿》的考证,认为《东海郡吏员簿》所载东海郡吏员名目为朝廷制定东海郡属吏员额之名目,应是汉初之制度。后因郡县廷组织扩大,实际人数渐趋增加,属吏官名以其实际职务命名,其吏名人数如严耕望先生《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所考。廖伯源之论值得重视,它为我们研究汉初少吏名目及人数提供了重要线索。(三)汉代少吏的任免与升迁

这一方面以阎步克、黄留珠、廖伯源为代表。阎步克先生《西汉“察廉”考》一文,全面疏证了“廉吏”与“孝廉”之区别。其明确指出:(1)廉吏为报请上级迁补属员的科目,而孝廉则是郡国向中央“贡士”的科目;(2)廉吏之举限于斗食至六百石吏员,而孝廉则面向一切吏民;(3)廉吏一般据本秩直接迁补,而孝廉则一律入三署宿卫为郎;(4)廉吏举主广泛,也包括郡守,而孝廉之举主仅限于郡国守相。这是察举制度研究的重大突破。黄留珠先生在《汉代的选廉制度》一文中亦指出,察廉是一种“长官按年选拔廉洁属吏予以升迁的制度”且仅限于已仕之低级官吏。廖伯源先生《汉代仕进制度新考》则通过对《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的考证,认为郡县属吏“以功迁”为朝廷命官,是西汉仕进之主要途径,东汉亦然,“汉代之仕进制度,当大幅改写”。除上述论著之外,陈乃华《从汉简看汉朝对地方基层官吏的管理》,李天虹《居延汉简所见侯官少吏的任用与罢免》,日本学者高村武幸《关于汉代地方少吏的任用与文字知识》等文章亦有重要参考价值。(四)汉代少吏的休假制度

这一方面以宋杰、蔡万进、廖伯源为代表。宋杰《<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汉代郡吏生活》一文,以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为例,对日记所见汉代郡吏的居住制度、休假制度以及墓主师饶的工作状况予以详细分析。蔡万进《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汉代吏休制度》一文,对西汉郡吏的休假制度如“五日一休沐”、病告、丧告等问题通过二重考据之法予以疏证考订。又蔡氏《尹湾汉简 <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汉代吏行制度》一文,则对《元延二年日记》所见汉代一般官吏出行状况如事由、住宿、旅费报销、回府报告等方面的制度进行了系统考述。以上论文均可填补正史记载之缺。廖伯源《汉官休假杂考》《汉代官吏之休假及宿舍若干问题之辨析》《评大庭脩 <汉代官吏的勤务与休假>及其中文译本》三篇文章分别对汉官休假制度、吏舍等问题予以疏证,其中关于汉代少吏之若干考述颇有参考价值。除上述论述之外,赵沛、王宝祥的《西汉居延边塞休吏制度》、时晓红的《秦汉时期官吏休沐告宁制度考略》等论文亦有可供参考之处。一言以蔽之,上述论述多涉及汉代少吏之休假制度,而对汉代少吏的其他社会待遇无所涉猎,是其一大遗憾。

除上述论文和专著之外,近两年的博士学位论文亦有可供参考者。如蔡万进的《尹湾汉墓简牍论考》、胡仁智的《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研究》、王俊梅的《秦汉郡县属吏研究》等文均有重要参考价值。

以上仅按时间线索对涉及汉代少吏之著述中颇有参考价值者略以爬梳,据之以见汉代少吏的研究现状与趋势。实际上,还有许多专著、论文与此相关,限于篇幅,不能一一论及。三、少吏研究的成就和不足

通过上述学术回顾,可见在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对汉代少吏的研究已取得长足进展。首先,学者对少吏的概念范畴基本达成共识,即汉代少吏指“百石以下的有斗食、佐史之秩”的低级官吏。其次,学者均从不同视角对汉代少吏加以探究,从而使汉代少吏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研究格局。再次,注重出土文献如简牍、碑刻、瓦书、铭文等在重构史实中的运用。虽然对汉代少吏的研究已取得前述成绩,但该课题在诸多方面尚显薄弱,仍有宽广的发展空间。概而论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近人、今人虽在汉代少吏的研究上有所突破,但不够系统、深入,尚未重构出汉代少吏的历史状况,尤其在汉代少吏的概念界定、研究范围及研究层次上尚有宽广的发展空间。例如:汉代少吏的历史沿革(考察战国时期至秦汉这一历史阶段,从而探寻汉代少吏的前历史形态,继而以少吏为主轴,探究底层官吏的社会变迁),汉代社会的少吏名目、人数及分布状况,汉代社会的少吏制度(如选拔资格、升迁制度及社会待遇)等问题皆有待学者深入探究。

其二,对汉代少吏的研究尚局限在制度层面,未能从国家制度、意识形态与社会互动的多元视域来审视汉代少吏与社会间的关系。例如汉代少吏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汉代少吏的趋贱历程、汉代少吏与其他社会势力(如各级官僚、豪族、宗族)间的交互作用等皆需进一步研究。

综上可见,汉代少吏仍是一座亟待学者挖掘的矿藏,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研究课题,是一个有待开垦的领域。因此,本书拟在充分吸收先贤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汉代少吏与社会”这一课题进行系统论述,以期完成先贤未竟之业。第三节本书的基本思路、创新点及不足一、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本书在秉承传统历史考据方法的基础之上,充分利用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简牍、碑刻、封泥印文、瓦书铭文、青铜铭文)等资料进行史实考证。同时,注重历史学、社会学、考古学与统计学等学科知识的交叉运用,努力探索汉代少吏与社会之间的交互作用。在上述研究方法指导下,主要按如下思路对“汉代少吏与社会”这一课题进行研究:

其一,客观历史存在的考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汉代少吏的概念界定,(2)汉代少吏的名目、人数及其演变趋势,(3)汉代少吏的社会职能及其存在层次,(4)汉代社会的少吏制度。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史实考证,钩稽重现汉代少吏的基本历史状况,形成认识层面的事实认知。

其二,基于历史存在的价值考察。在事实认知基础上进行价值认知,探索汉代少吏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汉代少吏的社会职能与行政运行之间的关系探源,(2)汉代社会的少吏制度与汉代社会间的良性互动, (3)汉代少吏与汉世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间的互动关系,钩稽重现“天人之际”的“彝伦攸叙”。二、本书创新点及不足

本书的创新之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其一,对汉代少吏历史状况的系统研究与梳理。本书系统研究和梳理了汉代社会的少吏制度(选拔资格、升迁制度及社会待遇),详细考证了汉代社会从中央到地方所属少吏的名目、人数、职掌及其秩阶。此外,笔者还从长时段历史认知出发,对两汉少吏若干方面的历史变迁作了动态考察。如本书第二章采用计量史学的方法,详细论证了西汉初年至东汉时期少吏名目、人数、职掌等方面的历史变迁;第三章第二节论述了两汉少吏在升迁制度、社会待遇等方面的历史变迁。

其二,对先贤学术成果的继承、发展、修正与纠谬。兹从

以下三个方面略举其例予以论说:(1)继承与发展方面,如本书在充分肯定高敏先生“有秩非啬夫”的学术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的研究,进一步指出:“汉代‘有秩’和 ‘啬夫’实乃两个独立官名;‘有秩’分 ‘官有秩’和 ‘乡有秩’两类,‘啬夫’分 ‘官啬夫’和 ‘乡啬夫’两类。”(2)观点修正方面,如阎步克先生曾考证认为,“廉吏之举限制在斗食和六百石之间的吏员”,斗食乃汉代察廉之下限,但尹湾汉简《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的出土证明,“佐史之秩”亦有察廉资格,佐史乃汉代察廉之下限。因此,笔者将察廉的范围修正为“察廉之举限制在佐史至六百石之间的吏员”。(3)纠谬方面,如严耕望先生曾考证指出,“督邮职名始见于西汉中叶以后”,西汉中叶以后“始形成督邮察县之制”, “汉初,郡国监县盖无一定职官”。本书通过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居延汉简》及《汉书·文帝纪》元年三月诏令等相关资料的研究发现,严先生之说有待商榷。前述史料表明:汉初时已有郡县监察督课之吏——都吏,并且从汉初至西汉中叶,都吏一官均有存在;西汉中叶以后“督邮察县之制”实乃西汉前中期都吏监察制度之异体。

其三,曲线求证与探索的研究之路。传统制度史研究思路基本上是“自制度而至具体史实”这一路径,但此方法对汉代少吏研究而言甚难。众所周知,两汉史籍中关于少吏之详细记载颇少,若按上述路径则不具备基本史料前提。因此,笔者采用曲线探索之路进行研究,即先于史籍之中求得汉代少吏的基本信息,如汉代少吏名目、人数、秩阶、职掌及其各自的历史变迁等,再于此基础之上按图索骥,探寻汉代社会的少吏制度,继而探索汉代少吏与汉代社会的互动关系,特别是汉代社会价值体系与汉代少吏之间的互动关系。

其四,有关“汉代少吏与社会”这一历史实际的新认识。兹举两例说之。如本书在事实考证的基础上指出:察廉和功次是汉代少吏的两个主要升迁途径;孝廉、贤良方正、茂才、捕格群盗尤异是汉代少吏的辅助升迁途径。再如,笔者在系统考察“汉代少吏与社会”之后认为,汉代社会存在“汉家重少吏”与“少吏积极反馈”这一良性互动模式,正是这一良性互动模式所达成的综合效力,造就了两汉社会繁荣昌盛的历史格局。这同时也意味着,这一良性互动模式一旦失衡,则必然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失调。

虽然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本书完美无缺,它仍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

其一,本书尚未对汉代少吏的前历史形态进行追溯,即考察战国时期官僚体制出现至秦汉这一历史阶段,从而探寻汉代少吏的历史变迁轨迹,钩稽重现汉代少吏的前历史形态。

其二,本书未能对汉代少吏的趋贱历程、汉代少吏与其他社会势力(如各级官僚、豪族、宗族)之间的交互作用进行深入研究。这些均是研究汉代少吏与社会互动关系非常重要的历史问题。

其三,本书虽指出两汉社会存在“汉家重少吏”与“少吏积极反馈”这一良性互动模式,对汉代社会的秩序与稳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总体而言,本书的研究仍不够深入,许多问题尚未展开。第一章汉代少吏考辨

秦汉时期,官和吏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按秩阶(或言俸禄)分为“长吏”和“少吏”两个层次。这一点已为史学界所认同。综观近些年学界的研究成果,长吏研究已颇为深入,著述甚丰。相比而言,少吏研究则略显不足。虽然从清代俞正燮和陈广旉开始,学者们便已经开始关注少吏问题,后继学者亦有所涉猎,但较之其他课题而言,关于少吏研究的系统论著依旧甚少。尤其在少吏概念的界定与区分上,研究分散且不易把握。而少吏概念的清晰与否,又进一步影响我们对汉代少吏的深入研究。因此,对汉代少吏的概念范畴进行系统的界定与考辨,便是本书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第一节斗食之秩与佐史之秩

遍检史籍,最早对少吏进行界定者乃《汉书·百官公卿表》。其文曰:“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从上述材料可知,少吏是指“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的官吏,这一点清晰可辨,亦为史学界同仁的共识。那么,何为“斗食、佐史之秩”?对此史学界却少有系统的论述,而这却是我们理解“少吏”概念的关键。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斗食、佐史之秩予以考证。一、斗食之秩

据笔者考查,把“斗食”“佐史”作为秩阶始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第六》。其文曰:“十一年,王翦、桓、杨端和攻邺,取九城。王翦攻阏与、橑阳,皆并为一军。翦将十八日,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集解》云:“《汉书·百官表》曰 ‘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正义》云:“一日得斗粟为科。”基于此,则“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之“斗食”是本书所论之斗食,又斗食或为“一日得斗食粟”。又《索隐》曰:“言王翦为将,诸军中皆归斗食以下无功佐史,什中唯推择二人令从军耳。”则此处斗食、佐史为笔者所论无疑。《汉书·百官公卿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颜师古注曰:“《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一说斗食者,岁奉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颜师古所言甚明,无须赘述。再查《后汉书·百官志·百官五》“百官受俸例”条,又有“斗食,月俸十一斛”,其注曰:“《汉书音义》曰 ‘斗食禄日以斗计’。”

从上述史料可知,斗食之秩存在两种说法:其一,斗食吏月俸十一斛;其二,斗食吏,计日而食,每日得一斗二升。按汉代以俸禄记秩阶,皆举成数。因此,斗食这一秩阶岁俸不满百石,或曰“百石以下”,这一点清晰可辨。

此外,汉儒卫宏《汉官旧仪》有云:“书令史斗食,缺,试中二十书佐高第补,因为骑史。”又有“选中十二书佐试补令史,令史皆斗食,迁补御史令史”。由此观之,令史秩斗食。按:令史最初是以主文书为职事,即所谓之“史书令史”,后来职事有所演化,如各曹令史执典文书,阁下令史和门令史主威仪事和门卫,记室令史主上章表报书记等。据此可见,令史属文吏。又令史秩斗食,推而论之,斗食秩者应是文吏一类的小吏。再从令史的遴选对象书佐来看,书佐亦为主文书之吏,可进一步佐证前论。《后汉书·礼仪志》:“立春之日,夜漏未尽五刻,京师百官皆衣青衣,郡国县道官下至斗食令史皆服青帻,立青幡,施土牛耕人于门外,以示兆民,至立夏。唯武官不。”斗食令史可参加春祀,那么,则不属于“武官”之列,因此,斗食之秩的少吏多以文吏为主,可以成立。近人陈梦家先生曾据汉简考证认为,斗食这一秩阶包括“令史、啬夫、尉史”等官吏,而这些又多为文吏,可再次佐证上述论断。总之,斗食之秩乃是文吏一类的小吏。二、佐史之秩《汉书·百官公卿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师古注曰:“佐史,月俸八斛。”由此可知,佐史乃低于斗食秩之秩阶,月俸八斛。又《百官公卿表》云:“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可知佐史乃汉代官吏秩阶中最低的一级。关于这一点,其他文献典籍记载甚多,如《汉书·惠帝本纪》“五百石以下至佐史”, 《汉书·平帝纪》“二千石以下至佐史”, 《汉书·薛宣朱博传》“汉自天子之号下至佐史”, 《后汉书·光武帝纪第一》“二千石、长吏、三老、官署,下至佐史”, 《后汉书·孝和孝殇帝纪》“丁巳,赐公卿以下至佐史钱谷各有差”。上述史料表明,佐史是位于汉代官秩最低层级之吏员。《史记·酷吏列传第六十二》载赵禹“以佐史补中都官……今上时,禹以刀笔吏积劳,稍迁为御史”。中都官,《索隐》案:“谓京师诸官府吏。”由此可见,佐史乃刀笔吏一类的小吏。《汉书·薛宣朱博传》赞曰:“薛宣、朱博皆起佐史。”本传曰:“薛宣……少为廷尉书佐都船狱史”, “朱博……少时给事县为亭长”10。则知佐史不限于县廷。

总之,佐史是斗食以次的秩阶,月俸八斛,乃刀笔吏一类的小吏,是中央到地方官吏的最低一级。三、斗食、佐史均是汉代官秩中最低层级的秩阶

宋人徐天麟在《西汉会要·职官七》“秩禄”条下将佐史列为斗食秩下所属吏员名目,有误。斗食与佐史均为两个单独秩阶。关于这一点,陈梦家已有考证。其文如下:《汉书·惠纪》注引“如淳曰《律》有斗食佐史,韦昭曰 ‘若今曹史、书佐也’”。《通鉴》汉纪五胡注引《汉官》云“斗食佐史即斗食令史”, 《汉书·外戚传》师古注云“斗食谓佐史也”。凡此以佐史为斗食之秩,与汉简不合;汉简百石以下,斗食为一级,佐史为更低一级,二者有分别。斗食与佐史俱是官秩中最低的两级,合称为“少吏”。

查居延汉简,确是如此。笔者于《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中索得如下两条资料,可证前引陈氏之论:

第一则:祭长史君百石吏十二人斗食吏二人佐史八十八人钱万二59.40,220.12

第二则:百石吏三百斗食吏二百佐史百76.29

上列两则资料“百石”“斗食”“佐史”依次递减排序,则“斗食”“佐史”乃百石之下两个独立秩阶,甚明。除居延汉简之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赐律》亦不乏其例: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盐廿分升一。

赐吏酒食,(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 [升]。

第一则简文是皇帝按照官吏秩阶赏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的标准,其中“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比照前文赏赐标准,则斗食、佐史显然是两个单独秩阶。第二则史料则更为明朗:“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 [升]。”斗食和佐史的赏赐标准明显不同。因此,斗食和佐史是汉代官制中的两个秩阶,无疑。按:张家山汉简之历谱所载时间大致在“汉高祖五年(公元前二〇二年)至吕后二年(公元前一八六年)”之间。可见,早在汉初,斗食与佐史已经成为两个单独秩阶。第一则简牍文献中“二千石、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五百石、百石、斗食、佐史”的排序亦可说明,斗食与佐史乃汉代官秩之最低层级。此论亦可从《汉书·百官公卿表》和《后汉书·百官志》所列秩阶推论得知。总之,早在汉初,斗食与佐史已是汉代官秩中最低层级的两个秩阶。第二节汉代少吏与长吏、小吏之关系考辨一、汉代长吏与少吏的概念范畴考辨:少吏涵括百石秩阶《汉书·百官公卿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少吏范畴涵括斗食、佐史两个秩阶,史料清晰可辨,但“百石以下”则甚为模糊。少吏范畴是否涵括百石秩阶,仍需详加考辨。笔者认为,少吏涵括百石之阶。下文拟从汉代长吏与少吏的秩阶范畴予以考证。

兹将《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述摘录如下: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据引文所述:令,秩千石至六百石;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由此可知,长吏包括令、长、丞、尉等官吏,秩千石至二百石不等。又尹湾汉简《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所载长吏名目,有县之令(相)、长、丞、(左、右)尉、盐铁官长、丞,以及侯国家丞。县之令、长、丞、尉等官吏的秩阶前文已述,盐铁官长、丞,其秩阶分别为三百石和二百石,侯国家丞秩比三百石。《古今考》亦云:“县令、长、丞、尉是为长吏。丞、尉秩微者止于二百石。”可见,长吏的秩阶范畴在千石到二百石之间无疑。杨季平先生亦认为,二百石以上者为长吏,可佐前论。

按:“千石”之上有“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四个秩阶,“二百石”之下有“比二百石、百石、比百石”三个秩阶,那么它们是否属于长吏范畴?(一)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汉书·景帝纪第五》中六年(公元前144年)五月诏曰:

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里,与民亡异。令长吏二千石车朱两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车骑从者不称官衣服,下吏出入闾巷亡吏体者,二千石上其官属。三辅举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

从引文“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可知,“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属于长吏范畴。引文又曰“令长吏二千石车朱两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按:古书多省文,“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前应有“长吏”二字。可见,长吏又有二千石与千石至六百石之分。因此,前述结论似可成立。但其他文献中则多见“二千石长吏”之语,却未见中二千石和真二千石。下面摘录两汉文献资料以明之。

西汉文献:《汉书·王贡两龚鲍传》:“舍、胜既归乡里,郡二千石长吏初到官皆到其家,如师弟子之礼。”《汉书·魏相丙吉传》:“恐虏所入边郡,二千石长吏有老病不任兵马者,宜可豫视。”《汉书·何武王嘉师丹传》:“所奏二千石长吏必先露章,服罪者为亏除,免之而已”, “其二千石长吏亦安官乐职,然后上下相望,莫有苟且之意”。《汉书·游侠传》:“郡县诸假号起兵攻杀二千石长吏以应汉。”

东汉文献:《后汉书·光武帝纪》:“辄见二千石长吏、三老官署下至佐史。”“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后汉书·孝和孝殇帝纪》:“赐行所过二千石长吏已下及三老、官署钱帛,各有差”, “二千石长吏其各实核所伤害”。《后汉书·孝顺孝冲孝质帝纪》:“郡国有名山大泽能兴云雨者,二千石长吏各絜齐(斋)请祷,竭诚尽礼。”《后汉书·百官志》: “东曹主二千石长吏迁除及军吏。”

上述文献或言“郡二千石长吏”,或言“二千石长吏”。无论如何,秩二千石属长吏范畴,应确信无疑。论者或以《汉书·高祖纪》颜师古注“长吏,言县之令、长也”及《后汉书·光武帝纪第一上》李贤注“二千石谓郡守也。长吏谓县令、长及丞、尉”驳斥上述观点,即认为引文所言“二千石”非长吏修饰之词,而是郡守之称谓,实则不然。据《汉书·文三王传》:

元朔中,睢阳人犴反,人辱其父,而与睢阳太守客俱出同车。犴反杀其仇车上,亡去。睢阳太守怒,以让梁二千石。二千石以下求反急,执反亲戚。反知国阴事,乃上变告梁王与大母争尊状。时相以下具知之,欲以伤梁长吏,书闻。天子下吏验问,有之。

引文“睢阳太守怒,以让梁二千石”,犴反上书告梁平王阴事,“欲以伤梁长吏”,从引文对比可知,此“梁长吏”实即“梁二千石”,秩二千石属长吏范畴。又《汉书·董仲舒传》:

今之郡守、县令,民之师帅,所以承流而宣化也;故师帅不贤,则主德不宣,恩泽不流。今吏既亡教训于下,或不承用主上之法,暴虐百姓,与奸为市,贪穷孤弱,冤苦失职……群生寡遂,黎民未济,皆长吏不明,使至于此也。

前述引文言当世吏弊,指出因“长吏不明”而导致“群生寡遂,黎民未济”的社会状况。细绎文献可知,此处“长吏”实指文献所谓“今之郡守、县令,民之师帅”。按:郡守秩二千石,县令秩千石至六百石,由此观之,汉代长吏应有多个层级之分,二千石属长吏范畴。

以上所引均为西汉文献资料,实则东汉亦是如此。应劭《汉官仪》载:

建武二十一年,始遣中郎将马援、谒者,分筑烽侯,堡壁稍兴,立郡县十余万户,或空置太守、令、长,招还人民。上笑曰:“今边无人而设长吏治之,难如春秋素王矣。”乃建立三营,屯田殖谷,弛刑谪徒戍以充实之。

从引文“空置太守、令、长”和“而设长吏治之”可知,此长吏当指“太守、令、长”。按:太守,秩二千石;令,千石至六百石;长,秩五百石到四百石。再佐以前文考述,二千石属长吏范畴无疑。可见,颜师古及李贤注有误。实际上,长吏亦有层级区分,如:二千石长吏,如太守(郡守);千石长吏,如县令;六百石长吏,如太守丞、郡尉丞等。

至于“中二千石”和“真二千石”两个秩阶,虽有景帝诏书可证,可考者仅此一例。它们是否属于长吏范畴,目前尚不能妄下断言。至于比二千石,按汉代官吏秩阶,它位于二千石之下千石之上。以逻辑推之,应属长吏范畴,清晰可辨,无须赘述。(二)比二百石、百石、比百石《汉旧仪补遗》载:“汉初掾史辟,皆上言,故有秩皆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故通为百石云。”“比二百秩”在百石秩之上,据引文,当属“命士”,乃朝廷命官,即长吏;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非朝廷命官,即少吏。据此而论,比二百石当属长吏范畴,百石当属少吏范畴。从《汉书·百官公卿表》对长吏与少吏之区分看,长吏范畴并无百石秩级。此外,尹湾汉简《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所列长吏之中,亦未见“百石长吏”之职。因此,文献所谓“百石以下”实应涵括百石之秩。又《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汉官印绶情况:

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大夫、博士、御史、谒者、郎无……比二百以上,皆铜印黄绶。

又应劭《汉官仪》:

章,二百石以上,皆为通官印。

据上述引文,比二百石以上(包括比二百石)皆有通官印及绶,却未言百石及百石以下斗食、佐史之秩的官吏印绶情况。陈直《汉书新证》曰:“少吏……有 ‘史印’、‘史佐’半通式印,当为佐史所用,而汉印中之 ‘少内’亦可能为斗食、佐、史所通用者。”陈书又曰:“半通式印……为低级官吏所用。”陈梦家曰:“(汉官)二百石以下当用五分见方的小官印即半通。”又裘锡圭先生曰:“通官印大方寸,小官印取其半(一边一寸,一边五分),故曰半通、半章”; “把 ‘小官印五分’作为比较严格的制度,大概是从元狩四年开始的”;“‘左田’印是半通,似应为少吏所用。”综上可知,百石、斗食、佐史之秩者所佩印为“半通印”,应属无疑。由此可见,秩比二百石及以上之官吏与百石、斗食、佐史之秩者所佩印绶迥异,其所属不同。换言之,秩比二百石及以上者属长吏范畴,百石及百石以下者属少吏范畴。

此外,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亦可佐证上述观点。严耕望先生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任用杂录》中指出:“汉制,地方官吏秩过百石者,通称为长吏(三辅有例外),皆朝廷任命之。”可见,“百石”并不在长吏范畴之内,则百石之吏必属少吏范畴。又廖伯源先生曰:“长吏为朝廷命任命之官员,秩比二百石以上,所谓的朝廷命官是也。少吏则是长吏所自辟,秩百石以下,是为长吏的属吏。”并指出,不仅县级政府官吏如此,“实则郡政府及中央之各官署,秩比二百石以上亦为朝廷所任,百石以下为长吏自辟之属吏”。既然百石之秩已属少吏范畴,比百石属少吏范畴可作结论。不赘。总之,将百石视为汉代长吏与少吏之分界线,应属无疑。

综上所述,汉代官吏分为长吏与少吏两个层次。长吏指秩阶在二千石至比二百石之间的官吏,为朝廷所任命,即所谓之“命卿”。少吏指汉官中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秩的低级官吏。百石之秩是汉代长吏与少吏所属范畴之分界线。二、汉代少吏与小吏关系考辨《汉书·百官公卿表》首次提出“长吏”和“少吏”这一对概念。但检文献,“长吏”一词在《史记》《汉书》《后汉书》中使用频率颇多,而“少吏”一词的使用频率则相对较少,《后汉书》竟无所使用。相反,“小吏”一词在汉籍中的出现频率却甚高。从字形看,“少”和“小”相似。笔者认为,汉籍“小吏”乃“少吏”之讹误,小吏即少吏,因此,在考证完少吏的概念范畴之后,我们还需对“少吏”和“小吏”的概念予以考论。(一)“小吏”是“少吏”之讹误,“小吏”即“少吏”《史记·酷吏列传第六十二》:宁成者,穰人也。以郎谒者事景帝。好气,为人小吏,必陵其长吏。《汉书·酷吏传第六十》:宁成,南阳穰人也,以郎谒者事景帝。好气,为少吏,必陵其长吏。《汉书补注》宋祁曰:“淳化本越本少作 ‘小’,据史馆本作 ‘少’,今两存之。”《汉书·武帝纪第六》有“少吏犯禁”一语。注引文颖曰:“少吏,小吏也。”明确指出“少吏”即“小吏”。那么,事实是否如此?下文我们通过《史记》和《汉书》的对比加以考证。

检《史记》和《汉书》之文,我们得到以下两则资料:

参比上述文献,《史记·酷吏列传》作“为人小吏,必陵其长吏”, 《汉书·酷吏传》作“为少吏,必陵其长吏”。文颖之论“小吏”即“少吏”似可成立。另从宋祁注可知,即使是《汉书》,亦存在宋淳化本“小吏”和史官本“少吏”之别。按:王先谦注《汉书·酷吏传第六十》又有齐召南之考证。其文如下:

齐召南曰:“少吏”南本作“小吏”,非也。少吏自与长吏对言。汉制:县令、长及丞、尉二百石以上,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为少吏。《武纪》元光六年诏曰“少吏犯禁”即此“少吏”也。先谦曰:《史记》自作“小吏”。

召南认为,将“少吏”作“小吏”有误,“少吏”与“长吏”乃是对称,并进一步指出《武纪》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诏曰“少吏犯禁”即《百官公卿表》所言之“少吏”。此论与前引文颖注《武帝纪》有所不同,却与清人郭嵩焘《史记札记》之考文不谋而合。郭嵩焘《史记札记》卷五(下)对前引史料之考文如下:

案:《汉书·百官表》,县令、长,秩千石至六百石,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则长吏、少吏,为汉时通称,《武纪》元光六年曰:“少吏犯禁”,凡所属吏谓之少吏。《汉书·宁成传》云:“为少吏必陵其长吏”,至当。《史》文作“为人小吏”,疑此“人小”二字,为“少”字之讹也。

依郭嵩焘之见,《史记》“为人小吏”乃《汉书》“为少吏”之讹误,《汉书·宁成传》所载“为少吏必陵其长吏”甚为允当。同时明确指出,“长吏、少吏,为汉时通称”, “凡所属吏谓之少吏”。因此,《史记》“小吏”乃《汉书》“少吏”之讹,这一结论应可成立。

除上述资料外,《史记》和《汉书》中还有一处同样的记载亦值得注意:《史记·匈奴列传第五十》卷一百十:今以小吏之败约故,罚右贤王,使之西求月氏击之。《汉书·匈奴传第六十四上》卷九十四上:今以少吏之败约,故罚右贤王,使至西方求月氏击之。师古注曰:“少吏犹言小吏。”

再次比照上引资料,《史记·匈奴传》作“今以小吏之败约”, 《汉书·匈奴传》作“今以少吏之败约”,文献记载情况与前引司马迁、班固之文类似。颜师古注“少吏”犹“小吏”,可进一步佐证笔者之论,即“少吏”乃“小吏”。按:《汉书·宣帝纪》神爵三年(公元前59年)诏曰:“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从宣帝增加小吏俸禄的范围看,乃“益吏百石以下”。因此,小吏即是少吏,此论确信无疑。

另据贺次君先生《史记札记·校勘记》论述:《史记》叙述汉朝那一段的事情较为详明,后出的《汉书》则是照抄《史记》一部分文章补续而成的。我们现在根据敦煌唐抄卷子本《史记·郦生陆贾列传》和《汉书》对勘,再拿宋以前的古籍征引《史记》原文来参证,看到《史记》叙述汉事的文字句法完全与《汉书》相同,于是我们相信班固的撰著《汉书》,除了体例上有些改变外,差不多是以《史记》为蓝本的,而且绝大部分是直接抄录《史记》文章,很少改动一字一句。那么,我们可以设想:《汉书》是《史记》的一种副本,因为班固的转录侥幸地被保全下来,司马迁原著的真面目,绝大部分可以在《汉书》里找到。班固所依据的《史记》,大概是汉元、成间,约当公元前八年到四十年的一种抄本,与宋以后的刻本文字有着显著的不同;那些不同,并非班固的更改,而是宋朝以后所刻的《史记》,已经过后人修饰和窜乱的缘故。以《汉书》校勘《史记》,我们觉得还是比较可靠的。

贺先生的观点独到精辟。再证以召南和郭嵩焘之论,“小吏”是“少吏”之讹误,小吏即少吏,无疑是正确的。此外,从宋代文献典籍的相关记载看,事实确是如此。宋代孙逢吉《职官分纪·县令》载:《前汉书·百官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到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到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小吏。

孙逢吉虽是引述《百官公卿表》,但校之《汉书》,已有所讹化,将“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讹为“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小吏”。《汉书·百官公卿表》以长吏与少吏对称,孙逢吉则篡改成长吏与小吏对称。

除孙逢吉《职官分纪》外,其他宋代典籍也是如此。如郑樵撰《通志·职官略第七·秩禄第十五》作“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小吏”;又杨侃《两汉博闻》卷十一“斗食小吏”条下有“注云前书曰:‘百石已下有斗食、佐史之秩,言小吏’”;又王益之《西汉年纪·昭帝》卷十八有“长吏厉诸小吏,小吏厉诸百姓”之语;又元代方回续《古今考》亦有“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小吏”;又前文宋祁注《汉书》言淳化本作“小吏”。或许正是宋代的这种风气造成了史籍文字之窜乱。由此可见,史官本作“少吏”可谓至当。

综上,笔者认为,“小吏”即“少吏”, “小吏”乃“少吏”之讹误。史籍窜乱“少吏”为“小吏”大约始于宋代,此乃史籍流传之必然现象。(二)小吏的使用范畴似更加广泛

这里仍需赘述一点:“小吏”比“少吏”的使用范畴似更加广泛,似乎不入秩品之更低级官吏皆可称为“小吏”。这在居延汉简中有所体现。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曰“汉简尚有月俸500至100者,应属于佐史以下”, “佐史以下,还可分为若干等级,汉简 ‘奉百以上’,似乎100是最低奉钱”。按笔者所考,具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因此,佐史以下若干等级之小吏,似乎不应归入少吏范畴。按郭嵩焘《史记札记》“凡所属吏谓之少吏”,则广义上的少吏似应涵括“佐史以下有俸钱500至100之小吏”。因证据不足,存疑待考。

综上所论,长吏、少吏为秦及两汉社会之通称,小吏即少吏,小吏乃少吏之讹误。少吏和小吏在概念范畴上基本一致,但小吏的使用范畴似更加广泛。本章小结

秦汉代社会,官与吏之间并无严格区分,按其秩阶分为长吏和少吏两个层次。长吏、少吏为秦及两汉社会之通称。长吏,指汉代官僚群体中秩阶为“二千石至比二百石”的官吏,即所谓之朝廷命官;少吏,指汉代官僚群体中具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秩的低级官吏。他们均位于汉代官僚群体的底层。一般而言,少吏多为长吏所辟除,秩禄甚低。斗食,月俸十一斛,或曰计日而食一斗二升;佐史,月俸八斛,二者皆是文吏(刀笔吏)之类的小官吏。两汉史籍所载之“小吏”,实即少吏之讹误,二者在概念范畴上基本是一致的。“少吏”讹误为“小吏”大约始于宋代,此为史籍流传之必然现象。需要指出的是,小吏似比少吏的使用范畴更加广泛。但证据不足,存疑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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