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实务(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02 18:34:36

点击下载

作者:陈汉彬,项琼

出版社: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刑事侦查实务

刑事侦查实务试读:

前言

《刑事侦查实务》是一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以2012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教学实践、职业技能需求和我国的侦查工作实践,围绕刑事犯罪活动的预防、控制和打击等内容,为培养学生的刑事侦查技能而编写的实用性教材。

作为高等职业院校教材,在尊重教学规律的前提下,根据现代职业教育的理论和学院对自编教材的要求,本教材对专业知识从结构到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整合,注重实践技能的学习、培养和运用,力争更贴近职业实际,力求突出四个特点。一是基本理论简练化。教材在编写过程中要求基本理论精确、简练,以够用为度,追求通俗易懂。二是技能培养丰富化。教材在编写过程中注重对引导案例的选编,使其更贴近基础知识,真正起到引导的作用,然后通过教学互动和技能训练,加以强化和巩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知识学习的传承性。教材在编写过程中注重学科内容的横向、纵向联系,做到相互联系、相互引导,使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同时,通过拓展阅读,激发学生对知识的探索和深化。四是教材结构的创新性。教材应用“学习目标、学习提示、内容结构图、案例导入、工作导向、学习领域、拓展阅读、技能训练”的体系,做到结构合理、知识精简、技能实用,体现教材“工学结合”的可操作性理念和“任务+训练+能力”的特色。通过对本教材的学习,学生能掌握刑事侦查的相关基本知识,了解刑事侦查工作的基本方法与技能,并能在侦查实践中灵活运用。

陈汉彬、项琼任本教材的主编,朱巧红任副主编,参编者分工如下:陈汉彬(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单元一、单元二、单元四、单元五、单元九的编写工作,朱巧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单元三、单元六的编写工作,李鑫(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负责单元七的编写工作,向锐(广东省公安厅内保局)负责单元八的编写工作,李亚可(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单元十的编写工作。陈汉彬对全书进行了修改、统稿和整理。项琼(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对全书的编写进行了指导和审定。

教材的成稿要感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学院陈国庆老师的帮助和支持!同样感谢为教材提供相关研究成果的同行和朋友们!通过拜读他们的成果和作品,我们对刑事侦查有了更深的理解。

鉴于编者的水平和实践经验有限,教材存在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2年12月单元一 刑事侦查概述【学习目标】知识目标:明确刑事侦查的含义及特征,理解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方针、原则及其发展。能力目标:掌握刑事侦查基本理论,并培养刑事侦查具体内容的学习能力。【学习提示】本单元教学主要采用案例演示与讨论相结合的方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等已学习过的相关知识,做到学科间知识的链接与贯通。【内容结构图】项目一 刑事侦查的概念与特征【案例导入】【引例1-1】某年9月23日,某省博物馆文物被盗,经清点,被盗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9件、三级文物13件,价值无法估量。现场勘查中发现犯罪分子在房顶掀开一个洞进入展览大厅,文物柜的玻璃被打破,现场足迹混乱,但可分辨出四种不同尺码、不同花纹的球鞋印,在现场外围发现轿车的轮胎印痕。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组成专案组采取措施查访文物去向,并通过海关、边防控制文物出境。公安人员通过走访博物馆附近居民获悉,博物馆被盗的深夜,有一辆白牌黑色捷达车在博物馆西侧胡同里停靠;案发后有一过路行人看见四个人行迹匆匆地钻进西侧胡同,中间两个人提着箱子,最后面的那人边走边回头看。侦查人员判断这四个人具有作案嫌疑,这辆白牌黑色的轿车即作案用的交通工具。专案组决定以调查这辆轿车的来源为突破口开展侦查,考虑到白牌车只有部队和公安使用,于是以这两部门为重点寻查案发当夜黑色捷达车的去向。经调查,侦查人员了解到驻军某部军需供应处的一辆黑色捷达轿车当夜去向不明,侦查人员找到开车司机,司机说那晚轿车借给朋友李某使用。而李某早已不知去向。经请示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向全国发出通缉令,捉拿李某。李某后在边境某小镇落网,经审讯,李某供认了伙同其他三人盗窃文物的犯罪事实。文物最终完璧归赵,无一所失。【工作导向】一、案例导读

透过上述案例,体现出以下信息:(1)侦查主体:本案中具体指公安机关;(2)侦查客体:本案中具体指盗窃文物的犯罪行为;(3)侦查措施:本案中具体采用了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赃物控制、边控等措施;(4)侦查目的: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等四人,查明了其盗窃文物的犯罪事实,并追回了被盗文物。二、问题思考

什么是刑事侦查?其行为具有哪些特征体现?【学习领域】一、刑事侦查的概念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所以,侦查是特定的法律概念,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阶段。

由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称为刑事犯罪,因此,犯罪与刑事犯罪的概念并无本质区别,侦查与刑事侦查的概念也不存在根本差异。二、刑事侦查的特征(一)侦查主体的法定性

侦查主体是指具体行使侦查权的机关,而侦查主体的法定性是指侦查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专门的侦查机关行使。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侦查权赋予特定的机关,而未经国家赋权的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侦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侦查机关,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侦查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其中,公安机关是最重要的侦查主体,承担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

另外,我国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部门专门公安机关设有与其职权相应的侦查机构,在海关部门设有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它们负责本系统范围内的案件侦查和指导工作,接受本系统上级侦查部门和所在地上级侦查部门的双重业务指导,同时与所在地侦查部门相互协作。(二)侦查客体的明确性

侦查客体即侦查活动的对象是刑事案件,即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事件。刑事侦查始终围绕刑事案件这个客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发现、收集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证实犯罪人的犯罪事实。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先观测到的是案件的结果,这一结果能否成为侦查客体即刑事案件,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只有依法履行了审批程序确立为刑事案件的,才是侦查客体。(三)侦查活动的依法性

侦查活动的内容是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缉、侦查实验等工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调查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或对其人身、财物进行强制性的各种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综上所述,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而侦查活动必须客观、公正,尊重事物发展规律,实事求是地进行,因此,法律规定侦查活动必须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条件、程序进行。(四)侦查工作的社会性

侦查工作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得到广大社会民众的支持与拥护,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广大社会民众在发现犯罪、预防犯罪等方面的信息掌握程度以及施加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是侦查机关有时难以做到的,民众的觉悟越高,发动得越充分,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就越强,侦查工作的路子就越宽,也就更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

当前社会条件下,社会治安的情势、公民的道德观念和社会环境等都发生了变化,刑事侦查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如侦查工作中出现“找线索难,查证难”的实际状况,而群众提供线索则出现“秘密性、报酬性、被动性”等一些不利于侦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对此,要做好刑事侦查的社会性工作,必须依靠群众的侦查工作新思路,创立适合当前社会条件下的依靠群众的新方法、新路子,推进刑事侦查工作的开展,如设立保密的公民举报犯罪联系渠道并施以经济奖赏,广泛发动群众并建立“见义勇为”的社会安全保障和奖励机制等,激励广大社会民众敢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犯罪、提供线索。(五)侦查阶段的独立性

侦查阶段的独立性可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侦查权力行使的独立性。法律对侦查主体有着严格的规定,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侦查权赋予法定的侦查机关,法定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时,具有绝对独立性,不受任何非法力量和因素的阻碍、干扰。同时,侦查权对于没有被法律许可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而言,是不得行使的。二是侦查过程的独立性。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基本的、独立的阶段,法律对侦查的启动、侦查活动的行为方式等都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侦查活动受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凡公诉案件只有先经过侦查,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后,才能提起公诉和审判。项目二 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方针和原则【案例导入】【引例1-2】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住着一户只有母(54岁)、女(24岁)两人的人家。时值“小秋收”季节,母、女两人每天清晨都在家门前等待同伴们的到来,一同上山采山菜、野果。这一天,同伴们到来时却未见母、女二人在门前等候,呼叫也不见回应,扒窗一看,发现母、女二人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周围血迹斑斑。人们进屋后见母、女二人早已死亡,于是报警。民警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一支0.5米长的带血的木棍,粗的一端边缘整齐,细的一端有新裂开的茬口。母、女二人为锐器所杀,侦查员对带血的木棍百思不得其解,如果它是凶器,则与伤痕不符,如果不是凶器,为什么上面又带血迹?为了解决这一疑难问题,侦查员向当地村民请教。一位年长的村民看过木棍,说这是根镰刀把。村民的这句话让侦查员茅塞顿开,镰刀是锐器,与母、女俩伤痕吻合。村民中有一位木匠,他指出这根镰刀把是黄干榆木,此材质的树木本村只有6棵,树干已伐掉,只剩树桩子,这根镰刀把是从树桩旁生发出的树杈上截下来的,是本村特有的。根据这一情况,侦查员将侦查范围限定在本村,侦查的重点是查找谁有这样的镰刀。根据村民提供的线索,使用这样木质把镰刀的只有两户,侦查人员迅速追查,发现其中一把完整的镰刀,上面无血迹,而另一把没找到,同时该镰刀的主人也不见踪影,初步判断是暴露性逃跑。于是民警迅速部署力量追踪、堵截,很快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工作导向】一、案例导读(1)本案中,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获取了一个重要物证——带血的木棍,并通过现场访问得知此木棍实为镰刀把,侦查人员迅速决定以物找人,通过对镰刀主人的追寻最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2)本案中,侦查人员起初对现场带血的木棍不得其解,但没有放弃对木棍的追查,并及时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正是在群众的帮助下,查明了木棍与案件的关系,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二、问题思考

如何理解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方针和原则?【学习领域】一、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

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是指侦查主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和需要完成的工作。在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承前立案、后续起诉和审判的重要阶段,由此决定了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行使侦查权,发现、控制、揭露和证实犯罪,并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置。具体是:(一)侦查破案,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当前侦查机关的基本职能和核心任务。各类、各级侦查机关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要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侦查措施和手段,收集证据,揭露并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

侦查破案,一要做好刑事犯罪活动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搞好刑事侦查各项基础业务的建设工作、提高刑事侦查的技术手段,力争主动。二要健全刑侦体制,全面提升侦查队伍的各项素质,严格执法,科技强警,增强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破案效率。三要严打现行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对大案、要案、多发性案件和系列性案件等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群众极为关注的案件,做到专案专办,及时侦破;针对突出的犯罪问题要适时开展专项斗争,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以维护社会稳定。(二)预防犯罪,制止和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

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两项基本对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影响的。

侦查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注重打防结合,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齐抓共管,做好犯罪预防工作,以消除导致犯罪的因素,堵塞导致犯罪的漏洞和隐患,鼓舞和增强广大群众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信心与勇气,争取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的更大主动,震慑潜在的犯罪人,防止和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只有将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做到标本兼治,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二、刑事侦查工作的方针

刑事侦查工作应当贯彻“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反映了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根本规律,体现了刑事侦查工作服从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全局的战略思想。(一)依靠群众

依靠群众是指刑事侦查部门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坚持群众路线,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使刑事侦查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

刑事侦查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侦查实践的优良传统。依靠群众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和开展侦查工作的力量源泉。刑事犯罪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特定的时间、空间和作案过程,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也必然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类人群中,只有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依靠群众,才能广泛开辟线索来源,为侦查破案服务。在侦查实践中,任何一项侦查措施的运用和开展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是侦查工作取得胜利的保障。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尤其在当今社会转型的情况下,刑事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探索发动和依靠群众的新途径、新方法,建立广泛、牢固的群众基础。(二)抓住战机

抓住战机是指刑事侦查工作要善于掌握和运用有利时机,快速出击,快查快办,争取速战速决。

抓住战机是刑事侦查工作争取主动权的关键。时间性强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特点,犯罪分子在作案中一般都具有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等特点,因此,侦查工作必须分秒必争,以快取胜。在侦查中,要抓住案发初期的有利时机,做到赶赴现场快、查证线索快、组织力量快、采取措施快、调查取证快、抓获犯罪嫌疑人快等,不给犯罪分子任何逃跑、销赃、毁证、藏匿、自杀或继续犯罪的机会。

抓住战机的指导思想必须贯穿侦查工作的全过程。强调抓住战机,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消极等待,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深入调查和科学分析为前提,实事求是。不能盲目求快,否则易陷入“欲速则不达”的被动局面。(三)积极侦查

积极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勇于献身的精神对待侦查工作。

积极侦查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侦查人员要有求真务实的精神,积极组织、不畏艰难地参与侦破工作。在刑事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发生后,要积极进行科学分析,在侦查设计指导上坚持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的指导思想,积极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尽快查明案情,获取罪证,捕获犯罪嫌疑人。在平时,要积极研究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分析犯罪原因,组建公开和秘密的侦查力量,控制犯罪分子活动的各种场所,积极开辟线索来源,采取主动进攻,力争把一些危害严重的犯罪活动消灭在预谋阶段,以减少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损失。(四)及时破案

及时破案是指经过侦查,侦查人员在已经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和主要犯罪成员,并且取得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及时缉捕归案。

及时破案是刑事侦查工作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刑事犯罪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会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失,特别是暴力犯罪、流窜犯罪和有组织的犯罪。因此,在侦查中,只要时机成熟,就应当机立断,迅速破案,以防止、减轻刑事犯罪造成的危害,维持社会稳定。

对于暴力犯罪案件,刑事侦查工作应贯彻“先发制敌,速战速决”的指导思想,力争将暴力犯罪制止在预谋阶段,以减少或避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损失。这一指导思想是对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方针的补充和发展,是当前新形势对侦查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的刑事侦查工作方针,是一个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整体,它的基本精神是坚持刑事侦查工作必须把依靠群众与专门工作相结合。三、刑事侦查工作的原则

刑事侦查工作原则是指在侦查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侦查工作原则是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思想和侦查行为的规范,是刑事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我国刑事侦查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此外,结合侦查工作实践,还必须遵守下列几项原则:(一)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刑事侦查工作中既要突出侦查机关的主导地位,又要坚持群众路线,密切地联系和依靠群众的原则。

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根本特色。在侦查工作中,必须有强有力的专门工作,并使之建立在密切依靠群众的基础之上,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因为群众中不仅蕴藏着同犯罪活动作斗争的强大力量,而且由于犯罪分子混迹于群众之中,其进行任何的犯罪活动,总难免暴露出某些形迹和破绽。因此,把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紧密地结合起来,专门工作将如虎添翼,能够发挥其更大的威力。

在侦查工作中,既不能只强调专门工作,也不能只讲群众路线,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关系。侦查机关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牢固树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观念,不断探索和创新新时期下开展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破案和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大力加强侦查专门工作,强化侦查机关的职能作用。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提高破案效率和保证办案质量。(二)迅速、及时原则

刑事侦查中的迅速、及时原则是指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行动,及时部署,不给犯罪分子逃跑、隐匿、毁证和继续犯罪的时机与条件,以尽快查明案情,获取证据,及时破案的行为准则。其基本内涵就是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

刑事侦查工作坚持迅速、及时原则是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要求,是由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决定的。首先,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分子迅速逃跑隐匿,这就要求侦查工作必须迅速行动,以快制快,才能有效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确保及时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其次,刑事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尤其是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尤为严重,这就要求侦查工作必须做到迅速、及时,力争主动,以有效地制止和打击犯罪,避免和减少犯罪的危害性后果;再次,刑事案件发生后,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的收集也要求侦查工作必须迅速、及时,避免犯罪现场和有关证据因时间的拖延而遭到破坏,甚至灭失。

刑事侦查工作要贯彻执行迅速、及时的原则,须建立健全侦查快速反应机制,切实提高侦查机关的紧急处置及应变能力。一方面要建立精干、高效的侦查队伍,培养侦查人员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雷厉风行的战斗作风,加强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习,提高业务技能,以确保能够应付各种紧急情况。另一方面要注重物质保障,加强侦查技术的现代化装备,如配置先进的交通、通信工具和武器等装备,以确保迅速、及时原则的贯彻落实。(三)实事求是原则

刑事侦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准确揭露与证实犯罪事实,真实反映案件真相的行为准则。

实事求是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也是刑事侦查工作的根本要求。刑事侦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担负着揭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关系到维持社会稳定及维护法律尊严、政府声誉和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因此,开展刑事侦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正确办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做到:①尊重客观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反对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先入为主等不良作风;②坚持真理,勇于改正错误,在刑事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都要做到实事求是;③在侦查工作中既要发扬民主,听取不同的意见和主张,又要不畏权势、刚正不阿,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尊严。(四)遵守法制原则

遵守法制原则是指侦查人员在刑事侦查工作中要自觉遵守和正确运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案的行为准则。

遵守法制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侦查机关所适用的各种专门侦查手段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诉讼权利。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办事。首先,侦查人员要学法懂法。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侦查行为,掌握办案程序,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其次,侦查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法律。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要严格依法做好各项工作,从立案到侦查终结,侦查中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以及各种侦查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再次,侦查人员要公正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不管是什么身份都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不依法办事、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打击报复等行为的发生,对违法侦查人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五)保守秘密原则

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保守秘密原则是指侦查工作的各项部署和实施情况以及获得线索的情况等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不得外传与泄露的原则。

保守秘密既是侦查工作的特点,也是侦查工作的一项原则,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始终。刑事侦查是同各种犯罪活动进行的复杂的斗争,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存在于整个侦查的过程。侦查工作的这一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要注意保守秘密,增强保密意识,严禁将有关案情、证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另外,侦查工作中的保守秘密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在侦查中发现重要犯罪情况需要向有关部门通报时,应当及时通报;当侦查中遇有重大事项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时,要及时请示,以便从全局上把握侦查工作。(六)协同作战原则

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协同作战原则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各侦查主体间相互协作、支持和配合,共同打击犯罪活动的行为准则。

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加强协同作战,是优化侦查资源、增强侦查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提高破案率,以适应当前刑事犯罪动态化和国际化的客观需要,确保侦查任务全面顺利地完成。其形式和内容主要有:互通犯罪情报、信息,实现资源共享;通缉、追捕犯罪嫌疑人或在逃犯;协查调查事项,促进相互配合;组织联合侦查,“会诊”疑难案件,如联合并案侦查或组织区域性的联合行动;促进国际协作,如情报信息交流、调查取证、证据的移交及犯罪嫌疑人的引渡等。

刑事犯罪动态化和国际化的特征要求侦查机关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观念,加强区际、国际交流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和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建立健全侦查协同作战的各项工作机制,经常开展侦查协同作战的演习和训练,提高协同作战的整体能力。另外,要重视和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项目三 侦查模式与侦查工作现代化【案例导入】【引例1-3】2011年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刑侦支队二大队对全市涉车犯罪信息进行研判时发现,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等地连续发生汽车被盗案件,且被盗车型集中在比亚迪F0、哈飞民意、哈飞赛马、夏利、奇瑞QQ等工薪族代步车。适逢“两会”及春节期间,短时间内如此高的盗窃汽车犯罪案件,极易造成车主不满情绪的非正常发泄,而且被盗车辆均为工薪族百姓自用车,涉及面广,影响恶劣。对此,支队迅速向市局汇报,市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刑侦支队、刑事技术支队、行动技术支队、网监支队四单位同步上案,抽调警力组成专案组。此类案件目击证人少、作案跨度大且作案后犯罪嫌疑人快速逃离,案件侦破具有一定的难度。专案组各职能部门对案发现场逐步走访,收集物证。信息人员利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查询哈市市区及周边地区同类或同档次汽车被盗案件信息并开展串并,很快发现松北、呼兰、阿城等地发生的夏利、奇瑞QQ轿车被盗案件也为同一伙犯罪人所为,成功实现并案。专案组分析认为,该案发案频率如此之高,被盗车型如此集中,众多被盗车辆一定有较为固定顺畅的销赃渠道,于是决定从以车找人和搜集卖车信息两方面开展工作。专案组通过开展特情耳目、互联网信息监控等工作,密切关注贩卖涉案车型的汽车信息,在网侦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专案组将近期所有卖车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很快发现,一段时间内,有人在互联网某网站上多次发布信息,称有多台无手续比亚迪F0轿车以每台1万元的价格销售。于是侦查人员对这一信息的发帖人进行调查,确定为阿城区人宋磊新(男,21岁),通过对宋磊新进行外围信息比对和查询,发现宋磊新在发布卖车信息时段内,与一个叫吴文滨(男,45岁,南岗区人)的联系频繁,调查得知吴文滨为二手车交易中介人员,两人接触关系复杂。专案组进一步调查吴文滨的关联信息,发现其一段时间来与南岗区人王丛力(男,38岁)频繁联系,通过对王丛力的前科信息查询发现此人曾有过盗窃汽车犯罪前科。根据上述联系,专案组决定从宋磊新及其网上贩卖的汽车入手突破案件。案件取得重大突破后,专案组及时对宋磊新、吴文滨、王丛力等人实施抓捕,经审讯,王丛力等人交代了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初,先后窜至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呼兰等地盗窃汽车42起,并在网上贩卖的犯罪事实。【工作导向】一、案例导读

上述案例除了反映已发案件的侦查模式外,主要突出了现代化的一些侦查方式方法,如多警联动、密切合作;通过通信、网络监控获取内外部信息,拓展侦查途径等。在当前的信息社会,利用信息引导侦查是今后侦查工作的主流和发展方向。二、问题思考

怎样理解体现现代化内涵的侦查方式和方法对今后侦查工作的影响?【学习领域】一、侦查模式

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式样,即某种事物可供人参考并照做的样式。侦查模式是指可供案件侦查参考和依照的标准式样。侦查模式是对不同类型刑事案件侦查实践的概括和总结,代表案件侦查的一般规律和特点,可供侦查主体进行具体侦查实践活动时参照采用,具有概括性、过去性、代表性和参照性等特点。按照犯罪的发展阶段和刑事案件的表现形式,侦查模式一般可分为预谋案件的侦查模式、已发案件的侦查模式和突发性案件的侦查模式。(一)预谋案件的侦查模式

预谋案件是指行为人决意犯罪后,为了达到犯罪目的而处于创造犯罪条件阶段的犯罪案件。预谋案件具有侦查对象比较明确,有进行犯罪的各种准备活动,但预谋活动和犯罪意图比较隐蔽的特点。根据预谋案件的特点,在侦查中通常采用的侦查模式是:以发现的线索为侦查起点,从人到事开展侦查,立足防患于未然。

1. 以发现的线索为侦查起点

预谋案件是侦查机关通过一定途径收集到有关预谋犯罪的线索,因此类案件只处于一种预谋状态,并没有形成犯罪后果,也没有犯罪现场以供勘验,所以,案件的侦查只能以发现的预谋犯罪线索为起点。

对预谋案件应本着防患于未然的目标,积极主动地开展侦查,而不能被动消极地等待线索上门。因此,应建立一个以侦查机关为主体,以广大群众为基础,以社会各界为纽带,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情报信息网络,以更多地发现和收集预谋案件线索,及时侦破预谋案件。在侦查实践中,由于预谋案件活动比较隐蔽,往往影响所获线索的真实性,为了防止盲目立案,对发现的预谋犯罪线索应及时、准确地进行查证。对确有事实根据,说明行为人正在谋划、准备犯罪活动的,应及时立案,组织专案侦查。

2. 从人到事开展侦查

在预谋案件中,从预谋犯罪线索中首先提出预谋犯罪的行为人,即首先找出案件的嫌疑人。所以在侦查中,必须以嫌疑人为对象,以预谋犯罪的事实为根据开展侦查工作,应先从行为人入手,多通过秘密手段侦查,掌握其犯罪意图,查明其预谋犯罪事实并获取犯罪证据,在其实施侵害犯罪行为前破案,体现“从人到事,先发制敌”的特点。

3. 立足防患于未然

预谋案件的犯罪人虽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具有极大的潜在危险性。因此,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必须注意对预谋侵害目标的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地防止危害的发生。在侦查实践中,如果查明了犯罪人预谋犯罪活动的事实,在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应及时破案,不能坐等犯罪后果的发生。如果尚未取得确实证据而又确有实施侵害的情报时,应在确保被害目标安全的前提下,创造条件或等待时机破案。(二)已发案件的侦查模式

已发案件是指犯罪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具有犯罪后果的案件。已发案件具备有犯罪后果,有犯罪现场,给人们留下一定的印象等特点。根据已发案件的特点,在侦查中通常采用的侦查模式是:以现场为侦查基础,从事到人开展侦查,力求及时侦破案件。

1. 以现场为侦查基础

由于犯罪人已实施犯罪,在犯罪中必然要与一定的时间、空间、人、物等发生联系,所有这一切都可能在犯罪现场得到反映,通过对现场的勘查,以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犯罪现场是这类案件侦查的基础,而现场勘查则是侦查的起点和首要环节。所以,凡有现场可供勘查的刑事案件,须先进行现场勘查,然后在此基础上展开各项侦查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在对现场勘查的时候,不能局限于传统的认识,应突破现场物证去获取更多的信息,如有视频监控的区域,应该加强对视频信息的提取和利用。

2. 从事到人开展侦查

已发案件在侦查中主要是根据已发生的犯罪事实来查明实施犯罪的人,以存在的犯罪事实为出发点,以事立案,从犯罪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犯罪人特征、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等信息中发现犯罪线索,进而查明犯罪人,体现“从事到人,后发制敌”的特点。需要注意的是,在从事到人的总体侦查过程中,在采取具体侦查措施时,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有的要从人到事开展侦查,有的要从物到人开展侦查,有的要从信息到人开展侦查等。

3. 力求及时侦破案件

对于已发案件应积极查证,及时获取犯罪证据,尽快发现犯罪嫌疑人,达到及时破案的目的。对于一时未能侦破的案件,要坚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修正侦查方案,坚持一抓到底。在侦查中,一旦查清犯罪嫌疑人和主要犯罪事实,取得犯罪证据就应及时破案,避免时间拖得太长。(三)突发性案件的侦查模式

突发性案件是指在极短时间内发生的危害严重或构成重大威胁的犯罪案件,主要表现为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具有犯罪人作案手段凶残(常使用暴力或恐怖手段)、案件发生突然、危害严重等特点。据此,此类案件的侦查模式是:以避免新的危害为目标,从人、从事同步开展侦查,统一指挥、联合作战。

1. 以避免新的危害为目标

突发性案件一般都有预谋过程,且十分隐蔽,这类案件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对突发性案件的侦查必须以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以避免造成新的、更大的危害为目标,把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现实威胁减少到最低程度。

2. 从人、从事同步开展侦查

对突发性案件的侦查要坚持“主动出击、先发制敌”的指导思想,在作出紧急处置的同时,应按原定预案迅速调集侦查力量,采取边勘查现场、边分析案情、边紧急部署的方法,力求尽快判明目标,迅速组织追缉堵截,及时擒获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突出一个“快”字,为了避免新的危害,将查人、查事的工作同步进行,以达到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体现“从人、从事同步开展侦查,速战速决”的特点。

3. 统一指挥,联合作战

突发性案件危害性大,涉及面广,影响恶劣,对犯罪嫌疑人追缉堵截要全方位设计,多方配合,严密布网。必须建立统一指挥、多警种联合作战的战斗体系,发挥整体作战能力,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已发案件的侦查模式,“从事到人”地开展侦查工作,以尽快发现犯罪嫌疑人。二、侦查工作现代化

侦查工作现代化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逐步发展的,是指由传统型侦查工作体制向现代型侦查工作体制转型和进化的过程。侦查体制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化的大潮下,无可避免地经历着现代化的洗礼。现代化的诱因和动力是科学的快速增长和普遍运用,因此,侦查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表现为侦查科学化。侦查工作包括行为和制度两个方面,从行为意义上讲,侦查科学化是指大量的科学知识和科技手段诸如生物技术、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等被运用到侦查工作中来,有力地提高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效率;从制度意义上看,侦查科学化是指侦查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设计和运用越来越合理,侦查人员破案的能力不断提高。(一)侦查理念的科学化

科学的侦查理念包含了丰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指依法侦查。侦查是依法开展的一项活动,依法性是科学侦查理念的前提,依法侦查具体要做到:侦查程序和侦查行为合乎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侦查的客观公正等。二是指和谐侦查。和谐是当前社会和时代发展的主题,也是科学侦查理念的重要内容,侦查工作的直接目的是揭露事实,打击犯罪行为,但其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民。因此,侦查既要体现打击犯罪严厉性的一面,也要体现人文关怀、保障人权、保护人民亲和性的一面,促进两者的和谐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三是指效益侦查。侦查工作中讲究的效益既包括社会效益也包括经济效益,在侦查中要多考虑资源的有效利用,在实践中设立科学的考核和评估标准,既考核和评估侦查效率,也考核和评估侦查投入,避免侦查工作的不计成本。(二)侦查制度的科学化

侦查制度的内容较为广泛,其科学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指侦查程序制度的科学化。从诉讼的角度来看,侦查是法律程序的范畴,法律程序的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效益和效率。在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我国诉讼程序和诉讼法律也在不断地修正和完善,变得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践,体现了我国侦查程序的科学化。二是指侦查机制的科学化。侦查机制是制约侦查力的重要力量,实践中要加强侦查情报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多警种合作联动机制、侦查协作机制等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三是指侦查管理的科学化。侦查管理主要是指对侦查主体的管理,侦查主体是侦查水平和侦查能力的决定性因素。具体要做到强化侦查队伍的组织领导、加强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加强侦查人才的培养等,以实现侦查管理规范化、专业化、法制化的目标。(三)侦查行为的科学化

侦查行为的科学化是指科学知识和科技手段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在侦查实践中,主要是更新侦查工具,改变侦查环境。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分子选择了更加隐蔽的作案方式和更加赋有科技含量的作案手段从事犯罪活动。作为侦查主体应及时全面地了解并学习当代最新、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如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智能模拟技术、生物技术等,让其转化为为侦查服务的侦查技术,革新侦查工具,改善工作环境,做到科技强侦、信息导侦,提高侦查能力。项目四 技能训练一、实训项目

刑事侦查基础知识能力训练。二、实训目的与要求

理解和掌握刑事侦查工作的基础理论,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坚持、遵守和贯彻执行。三、实训说明

认真阅读下面给出的实训案例,并结合案例分析刑事侦查工作的特征、任务、方针和原则,巩固所学内容,以此理解刑事侦查的具体内容。四、实训案例【开封“9·18”馆藏文物被盗案侦破纪实】1992年9月18日上午8:30,河南省开封博物馆两位年轻的讲解员打开明清宫廷用品展厅大门,发现展柜的展品杂乱无章,许多展品被盗。10分钟后,开封市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赶到现场。8个展厅内一片狼藉。仅有的罪证是一把玻璃刀和几把黑色铁夹,现场没有指纹。经公安人员现场勘察得知,犯罪分子共盗走明清宫廷珍品69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7件、二级文物52件、三级文物3件、未定级文物7件。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一起馆藏文物被盗案。当天,开封市公安局以刑警支队为主,与从市区各公安分局、局直有关科室以及交警队、治安大队等调集的200余名精干警官,组成了“9·18”专案指挥部。开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福润和市人大副主任、公安局党委书记吴国强担任指挥长,公安局长武和平、副局长胡安泰、崔保连等几位担任副指挥长。“9·18”指挥部就设立在案发现场——开封博物馆。为协助破案,河南省公安厅还成立了“9·18”案件协调小组,省公安厅副厅长王济晟担任组长。在排查工作进行到十几天时,侦察员们找到了一位每天凌晨都要经过博物馆去附近的包公湖巡查的渔场工人。据工人讲:案发当天凌晨两点多,包公湖南岸停有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他用手电向汽车照去,看车上挂着“K”字头军用牌照,还有数字1和8。一位环卫工人也反映:案发当天凌晨3点多,有一辆白色小汽车出现在博物馆被盗现场附近。后经调查,附近几个部队当天没有汽车到过此处。10月26日,前往武汉调查的公安人员返回开封报告调查结果:9月1日至7日,住在开封博物馆对面东京大饭店里的武汉铁路职工唐国强、陈纳德、李军等人的身份证号是假号,而且武汉铁路分局职工中也没有这几个人。担任记录的“9·18”专案指挥部材料内勤王星飞听到唐国强、陈纳德、李军等人的名字时,突然愣了一下:这么耳熟!他翻开近几个月的案卷和报案材料,发现8月5日开封市机电公司在郑州市金桥宾馆举办汽车展销会时,曾被盗过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重点怀疑对象就是唐国强、李军等4人。当时他们驾驶着一辆挂有军队牌照的轿车。“8·5”汽车被盗案中的唐国强、李军是不是“9·18”案发之前在开封东京大饭店住宿的唐国强、李军?案发时博物馆外停放的白色桑塔纳会不会是“8·5”汽车被盗案中的赃车?更引起王星飞注意的是:两处都出现过军车牌照。王星飞当晚写出一个书面报告,指挥部连夜派出侦查人员赶往郑州调查“8·5”盗车案中涉嫌的唐国强、李军等4人。经调查得知:唐国强、李军等4人在汽车被盗前一天住在金桥宾馆,他们4人在金桥宾馆停车登记的车牌号为“K43—1008”。指挥部经请示省公安厅批准:将开封“9·18”文物案和郑州“8·5”盗车案并案侦查。公安人员很快查清“K43—1008”是空军某部队的车牌,早已丢失。线索到这里又断了。侦破工作陷入了困境,但公安人员另辟蹊径。他们从各种线索中调查出,罪犯踪迹经常出现在武汉一个不到一平方公里的地段内。搜索网再次拉开。12月1日上午,28岁的王伟和同是侦查人员的妻子李静萍正在街头注意着有无罪犯的踪影,一辆白色桑塔纳从他们身旁急速驶过,车牌号码正是“K43—1008”。夫妻俩跟踪车辆至武汉海关门前时,王伟举起事先备好的照相机将车上乘坐的4人拍下。经辨认,照片上的司机就是化名为唐国强的人。武汉市公安局当即调集干警,控制住了武汉三镇所有的路口。12月2日上午,武汉市小东门岗的交通民警拦截下这辆轿车,狡猾的案犯当即逃之夭夭。经与“8·5”盗车案失主核对,交通民警扣下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发动机号与被盗车相吻合。3天后,公安人员了解到一个名叫杨长明的本地人多次打听公安局扣车的情况。“9·18”指挥部得到信息后,立即命令武汉工作组传唤此人。同时,在武汉市公安局的支持协助下,公安人员以涉嫌盗车为由,依法对杨长明的住处进行搜查,结果“9·18”案件被盗的其中5件文物被查获。经审讯,杨长明交代了开封“9·18”文物被盗案系刘农军(化名陈纳德)、刘进(化名唐国强)、文西山(化名林彬)和李军4人所为。1月20日4名主犯全部落入法网,全案告破。单元二 刑事侦查的基本步骤和方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侦查工作的常规流程,掌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能力目标:培养程序意识,强化侦查程序观念。【学习提示】本单元教学采用课堂讲授、案例演示与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结合学习过的其他课程知识,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公安应用文书写作”等课程,做好学科间知识的融会贯通。【内容结构图】项目一 立案【案例导入】【引例2-1】2001年12月18日16:36,扬州市公安局110接报:位于扬州市市中心的广陵区通泗街12幢303室前走廊上有一具女性尸体,地上有血。接报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侦查技术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工作。侦查人员经现场实地勘验得知:现场位于扬州市广陵区通泗街12幢303室前走廊;死者名叫姜秋燕,女,39岁,扬州中保人寿保险公司职员。经法医检验认定,死者系被直径约3.2厘米的圆锤类钝器击打脑右顶枕部导致脑挫伤、中枢衰竭而死亡。现场未见其他痕迹物证。经现场访问得知:①被害人家属反映,被害人于当天下午4:00左右与其姐姜秋云从市区大麟麟阁分手后,骑自行车到通泗街12幢402室其父亲姜松林处,随身携带一只黑色双肩带背包,包内有深墨绿色摩托罗拉手机(LF 2000)一部、红色钱夹一个、现金200余元及部分化妆品,而这些东西未在案发现场发现;②现场走访没发现本案的目击者;③以现场同幢楼居住户为中心,向周围延伸进行调查访问获悉,12月18日下午4:30左右,死者被害地点街对面的毓贤街商业区汇友物业公司的三位职员曾在公司附近一个巷子角落处看见一个男子翻动一个女式黑皮包,从包中取出一些物品放进口袋后扔掉黑包,沿巷子步行离开。经查,该黑色背包正是姜秋燕家人反映丢失的皮包。三人反映该男子特征:30岁左右,身高1.78米左右,皮肤偏黑,瘦长脸,体态中等偏瘦,上身穿黑色皮夹克(普通翻领),下身穿深色裤子。【工作导向】一、案例导读

公安机关针对这起报案,做好如下工作:(一)认真仔细做好案件受理和接待工作

扬州市公安局110中心应当认真接听报案,详细询问报案人、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制成笔录并录音。

鉴于此案情况,市局110中心应当迅速赶赴现场,以便及时做好现场保护和勘查工作。(二)对受理的案件对照立案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仔细审查

根据报案内容和现场勘查的情况,该案件的要素主要有:(1)接警:扬州市公安局110中心;(2)接警时间:2001年12月18日16:36;(3)案件现场:扬州市广陵区通泗街12幢303室前走廊;(4)被害对象:姜秋燕;(5)行为后果:姜秋燕死亡,有法医检验报告。

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和法医检验报告,对该案件的要素进行分析,本案已符合杀人犯罪案件的立案条件。(三)决定立案侦查

侦查人员认为此案件要立案侦查。经报市局主管领导批准,决定立案侦查。二、问题思考

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及程序作了哪些规定?实践中如何把握和操作?【学习领域】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对报案、举报、控告、扭送、自首以及自行发现的材料和线索进行审查,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一、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按我国《刑法》规定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存在,这种行为既包括已经或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包括犯罪预备行为。(2)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并不是有犯罪事实都要立案,只有有犯罪事实而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应当立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3)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按照这一规定,在进行立案时,如果确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查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和本级、本部门的管辖范围。

为了正确掌握和执行立案条件,公安部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制定了立案标准。这些立案标准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立案条件是制定各类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依据,立案标准则是立案条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的具体化,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实践中应注意对二者的把握。二、立案的程序(一)受案

1. 含义

受案是受理案件或接受案件的简称,是指侦查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

2. 受案线索来源

在实践工作中,受案线索的来源十分广泛,主要有:群众或有关单位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控告,犯罪嫌疑人自首,群众扭送,刑事、治安等秘密力量发现和提供,在押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检举和揭发,司法机关通过日常业务工作发现等。

随着侦查信息化的推进,受案方式方法也在发展变化,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开辟了网上受案、网上接警等犯罪信息来源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报案、受案、警情传输和报警处置工作的信息化,提高了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

3. 受案的步骤(1)认真接待,积极受理。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不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均应无条件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推诿。(2)讲明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接受举报和控告时,应当向举报人和控告人说明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询问(或讯问)有关情况。受理案件时,侦查人员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自首者详细询问(或讯问)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有关情况。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还应当把其作案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过程、后果等详细问清楚。如果扭送人、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自首者能够提供有关的物证、人证等证据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必要手续,及时接收物证、人证等。(4)依法制作笔录或录音。在询问或讯问扭送人、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自首者的同时,要认真制作笔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5)填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受案材料报领导审批。

4. 受案时应注意的问题(1)受案时,如遇有犯罪现场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保护。(2)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先采取初步处置措施。初步处置措施是指刚刚接到报案时或者立案之初,遇有非常情况时,为了排除险情或者控制损失、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物证、控制赃物和捕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3)公安机关应当保证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举报、控告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4)要慎重对待经常收到的举报信或匿名电话,不能将其作为立案的材料,只能作为进一步获得立案材料的线索。(5)接受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将接受报案的案情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便于及时处理。(二)初查

1. 含义

初查即立案前审查,是指侦查机关对所接受的案件材料的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规定:“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其目的在于确定是否应当立案。

2. 初查的方法

初查的方法通常采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审阅材料、现场实验、技术检验等,认真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以判明犯罪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3. 初查的内容(1)从实体上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2)从法律上判断是否需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3)从程序上判断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三)对受理案件的处理

对受理的案件经过初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不同的处理:

1. 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重、特大案件要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告知报案人。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立为一案;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需作另案处理的,应当单独立案。

2. 不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受案材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对于不够立案标准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作其他处理。

3. 移送管辖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接受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同时通知报案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毁灭罪证等情况发生,然后再办理手续,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三、立案的法律意义

在我国,立案被视为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是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程序。没有立案程序,便没有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只有这一法定程序完成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了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的权力,进行侦查活动。具体而言,立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1)立案是国家侦查机关对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初步确认;(2)立案标志着侦查程序的开始,案件进入一个正式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阶段;(3)立案标志着侦查人员使用法律规定的侦查措施取得了法律的依据。【拓展阅读】一、立案标准

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内容,目前可参阅下列文件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5)《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

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除全国统一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经济条件的不同制定补充一些新的标准。二、立案管辖

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目前可参阅下列文件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至第23条;(5)《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办函〔1998〕52号)。项目二 查案【案例导入】【引例2-2】接引例2-1内容,深入查案。现场勘查后,专案指挥部立即组织侦查人员、技术人员,结合现场勘查结果深入分析和研究,初步判定:(1)作案时间:18日下午4:05至4:25间。(2)作案地点:案发现场即为犯罪行为实施的第一现场,被害人下午4:00左右准备到通泗街12幢402室看望其父亲姜松林,当行至12幢303室门前时遇害。(3)案件性质:本案为一起有预谋的杀人抢劫案。(4)作案过程:犯罪行为人携预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约0.7公斤重的奶头铁锤)在案发现场附近游荡,选择目标伺机作案,当将被害人确定为侵害目标后对其尾随盯梢,尾随跟进通泗街12幢楼并逐渐接近,当被害人上楼梯行至303室门前时,从后面用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顶枕部,将被害人击倒在地后,迅速拿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带背包逃离现场。(5)作案人特征:①作案人数为一人,可能为青壮年男性;②动作快速熟练、手段凶狠残暴,有可能有违法犯罪前科;③犯罪行为人可能经济拮据,生活水平较低;④犯罪行为人很可能是流窜作案,但也不排除本地人劫财杀人的可能性;⑤作案人极有可能在临近城市活动,并再次作案;⑥汇友物业公司员工发现的男子应为该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其体貌特征为:身高1.75~1.82米,体形偏瘦,长脸,肤色偏黑,上身穿黑色皮夹克(普通翻领),下身穿深色长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以上分析,专案指挥部立即制定相应工作措施:(1)及时将案件信息上报,积极落实“侦破系列杀人案件新机制”,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进行案件的串并工作。(2)由扬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牵头,组织城区四分局、治安、交巡警等部门,整体作战,对市区旅馆、私房出租户、外来人口聚集地及往来人员进行大范围的排查工作,注意发现有无具有上述特征突然无故离开的人员,并对市区旅馆信息全部采集,通过碰撞比对力争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3)围绕死者生前的业务往来关系、家庭关系开展专线调查。(4)对本地刑嫌对象、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对象中有盗、抢、赌前科,经济拮据人员进行逐一见面的排查。(5)加强与特情耳目的交联,对被抢手机、作案工具等进行专线布控。(6)对市区五金商店以及卖铁锤摊主进行巡查,注意发现有无具有上述特征的人员购买过铁锤。(7)提请省厅向全省及华东刑侦协作区发放协查通报,了解掌握周边地区类似案件情况。(8)根据目击证人提供的体貌特征,由技术人员模拟画像,通过发放《警方告示》和模拟画像发动群众,广辟线索来源。专案指挥部通过部署上述侦查工作,采取下列具体侦查措施和手段确定犯罪嫌疑人:(一)摸底排队(1)普遍排查。对市区内大范围的普遍排查全面开展,围绕着一切与案件现场有关的人和事,重点排查作案者的落脚点、逗留点、联系点、观察点和作案点。对185家旅馆招待所、96家休闲中心、3 070户私房出租户、73个手机市场、112家铁锤销售店进行了逐个反复的访查,共排查外来人口17 747人,排查见底刑嫌人员、重点人口和工作对象总计1 030人。同时,张贴《警方告示》及作案分子的模拟画像3 000余份。与此同时,商请周边地区公安机关协助收集案发期间旅客住宿人员信息,及时输入微机,与“12·18”发案期间扬州旅馆住宿人员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力争从中发现相关嫌疑对象,最终从12 113名住宿人员信息中比对出132名重点人头,对每个人逐一查证见底。12月19日,广陵分局南门派出所民警在对“城南旅社”进行排查时发现,一个名叫宋世慧的辽宁人于12月14日晚投宿该旅社,14、15日晚均住在旅社,但16、17日两晚未住店,18日下午4:50左右突然到店结账离开。店主反映:其体貌特征与公安机关的模拟画像很相似;18日中午催要房租时,宋世慧回答暂时没钱,但几小时后就结账离开。(2)重点排查。该所迅速将宋世慧的情况上报专案指挥部,指挥部立即安排专人围绕宋世慧开展侦查:①经侦查实验,从案发地步行到犯罪嫌疑人弃包地再到宋世慧住宿地所用时间仅为十分钟,宋完全有作案时间和逃跑时间。②经与辽宁省东港市向阳派出所电话联系,得知其辖区确有宋世慧此人,基本情况同其在旅社的登记一样。该人于1993年因抢劫被判刑6年,1999年8月刑满释放,已3年没有回家。③2001年初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局刑警队曾向广陵分局南门派出所发过协查函,称2001年2月22日至5月2日间,芝罘区连续发生10余起尾随单身妇女,持钝器打击头部抢劫财物的案件。经与烟台警方联系,发现宋世慧在案发期间曾在烟台的旅社登记住宿。(二)案件串并省厅刑侦局严格按照公安部“侦破系列杀人案件新机制”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案情,梳理旧案,汇集线索。同时专案指挥部派出技术人员赴无锡、上海等地开展相关串并案工作,与泰州市“3·19”杀人案件侦破组交流案件信息,探讨并案的可能性,对江都市12月15日发生的持铁锤敲头抢劫案件进行分析串并。12月23日、25日,与扬州一江之隔的镇江市又接连发生两起同类型案件,引起了镇江、扬州警方的高度重视。经对作案对象、作案地点、作案时间和作案手段分析,警方认定应为同一犯罪嫌疑人作案。12月26日,省厅刑侦局在镇江市召开了并案侦查工作协调会,经过逐案分析研究,认定省内6起案件系同一名犯罪分子所为,犯罪分子有小区域跳跃、连续作案的特点,其极有可能仍在江苏境内继续作案。专案组研究迅速制订周密的侦查方案,明确由扬州市局主侦该系列并案,涉案地区全力配合。同时省厅又专门派出工作组来扬州直接指导案件侦破工作。12月29日,江苏省丹阳市再次发生同类型杀人抢劫案。2001年3月至12月期间,江苏省内发现同类案件情况简要介绍如下:江苏省泰州市“3·19”杀人抢劫案:泰州市迎春西路制球厂商住楼2层楼梯拐角处,被害人李××,女,39岁,被钝器击打后脑及头顶部而死亡,随身携带挎包、手机等物品及400元现金被劫。江苏省苏州市“3·26”抢劫案:苏州市劳动路49号2栋楼的1楼楼梯口处,被害人汪××,女,64岁,被钝器击打头顶部受伤晕倒在地,随身携带手提袋及现金被劫。江苏省江都市“12·15”抢劫案:江都市某居民住宅楼2楼至3楼楼梯拐角处,被害人赵×,女,28岁,被钝器击打头枕部、顶部而身负重伤,随身携带的背包及包内手机、随身听、1 200余元现金被劫。现场提取断把的铁锤一把。江苏省镇江市“12·23”抢劫案:镇江市中山西路57号2栋2层至3层楼梯拐角处,被害人王××,女,46岁,被钝器击打头枕顶部,受伤倒地后,随身携带手提包及600余元现金被劫。江苏省镇江市“12·25”抢劫案:镇江市解放路22号京城大厦2层楼上3楼过道处,被害人王××,女,32岁,被钝器击打头枕顶部受重伤,随身携带背包、黄金手链及300余元现金被劫。江苏省丹阳市“12·29”杀人抢劫案:丹阳市云阳镇不夜城A座1单元楼道处,被害人孙××,女,35岁,被钝器击打后脑及头顶部而死亡,随身携带挎包、手机、黄金耳环及700余元现金被劫。(三)控制销赃在省厅的统一指挥下,大规模的手机布控、面上访查工作在扬州、镇江两市同时展开。12月25日下午,手机布控组获悉:镇江市“南京手机调剂维修中心”的王金龙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12月21日15:00左右,一个操东北口音的男子到其店内以45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只深墨绿色的LF 2000手机,留下姓名为高林(吉林市天长路里二胡同361号,经查吉林市没有该地址)。此人30多岁,平头,中等体态,长方形脸,无胡须,上穿淡灰色暗格子(格子一寸见方)西装,白衬衫,黑色鸡心领毛衣,未扎领带,脚穿黑色皮鞋,像个城市人,讲话、神态镇定。经对该手机的电子串号进行比对,查明该手机就是“12·18”抢劫杀人案中死者姜秋艳被劫的手机。当日夜,镇江警方发现宋世慧于2001年12月18日投宿于镇江万福来旅社,25日10:00左右许结账离开。同时请目击证人对模拟画像辨认,确认“很像”。几方面的信息汇聚在一起,结合宋世慧的体貌特征,专案指挥部果断分析判定宋世慧即为“12·18”大案的重大嫌疑对象。至此,“12·18”大案的重点嫌疑人已浮出水面。【工作导向】一、案例导读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工作,使案件侦查获得重大突破:(一)认真做好案情分析工作

案件发生后,扬州市公安局及时组成专案指挥部,并对本案的作案时间、地点、性质、过程以及作案人特征等进行初步的分析和判断,使案件侦查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方向和范围,为具体侦查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做好侦查部署工作,及时收集案件信息,推进侦查工作有效开展

专案指挥部根据案情分析的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侦查工作措施,有效部署和开展各项侦查工作,收集、查获各类案件信息,推进侦查工作。(三)采取有效侦查措施,确定犯罪嫌疑人

专案指挥部在上述侦查工作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摸底排队、并案侦查、控制销赃等侦查措施和手段,及时发现并确定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二、问题思考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在常规情况下,如何具体开展刑事侦查工作?【学习领域】

批准立案后,就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侦查工作,通过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各项刑事技术手段,为破案服务。一、分析、判断案情

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这一过程自始至终贯穿着侦查人员的认识活动,即分析判断案情。整个侦查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侦查人员对案情的认识由浅入深、由片面到全面、由模糊到清晰,并逐步获取证据证明这种认识正确性的过程。

立案后的案情分析判断是通过对犯罪结果的研究从认识上(而不是从实际上)恢复犯罪实施过程的原状,从而判明案件性质和实施犯罪的有关情况以及犯罪人应具备的条件,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一)对案件性质的分析判断

刑事侦查学上讲的案件性质并不是依《刑法》所列相应罪名而确定的犯罪行为性质,而是从有利于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特定角度对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具体属性的界定。在侦查工作中分析判断案件性质,是立足于有效地组织侦查活动、及时地揭露与证实犯罪。因为案件的具体性质反映了侦查工作的基本方向和范围,如果案件性质不明确或有错误,侦查工作方向和范围亦会不明确或发生错误,侦查工作便难于开展或会走弯路。

确定案件性质的客观依据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根据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人与事主、被害人事前有无固有的矛盾,犯罪人的行为方式以及犯罪人是什么样的人等方面加以确定,不同类型的案件性质各异,某些同一类型的案件也可分若干种具体性质,例如,杀人案件的性质有仇杀、情杀、财杀等,盗窃案件有内盗、外盗、内外勾结盗窃等。(二)对犯罪实施情况的分析判断

犯罪活动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工具、手段和现场活动过程等。任何犯罪行为必然具备这些基本情况,对这些基本情况的认识是开展侦查工作的出发点。

1. 对犯罪时间的分析判断

犯罪时间是指实施犯罪行为自始至终的时间,主要指从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开始直至犯罪行为实施完毕逃离现场为止的时间段。

犯罪活动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判明犯罪时间能够为审查嫌疑对象是否有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提供最基本的依据。此外,在有些案件中,判明犯罪时间还能为侦查机关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缩小侦查范围,审查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提供依据。

分析判断犯罪时间的依据有:依据事主、被害人、知情人的陈述推断,依据现场的痕迹、各种物品的状态推断,依据尸体现象及胃内容物推断,依据被害人平时的生活习惯、规律推断,依据现场的地理环境和来往人员的情况推断等。

2. 对犯罪地点的分析判断

对犯罪地点的分析判断主要是确定发现案件的地点是不是主体现场或者第一现场。在实践中,发现案件的地点多是主体现场或是第一现场,但有时则不是,如碎尸案中,通常发现碎尸块的地点并非实施杀人碎尸行为的现场。

对犯罪地点的分析判断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判明所勘查的地点是否为主体现场或是第一现场;二是研究犯罪地点与构成犯罪其他诸因素的关系,如可以分析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地点和侵犯目标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掌握程度,以进一步推断其与事主或被害人的关系,为查找作案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提供资料。

分析判断发现案件的现场是否为主体现场或是第一现场,通常根据现场的反常现象、痕迹物证、微量附着物、其他移尸迹象以及被害人的回忆等进行推断;而分析判断犯罪地点与构成犯罪的其他诸因素的关系,主要依据作案时机是否得当,作案目标是否明确、集中,作案手段是否简捷、高效等进行判断。

3. 对犯罪工具和手段的分析判断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往往使用一定的工具(包括凶器),犯罪工具的使用与犯罪手段的选择往往是一致的,分析判断犯罪工具和手段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获取犯罪物证。同时,侦查人员可以从犯罪工具和手段所反映出的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特点、业余爱好、居住范围、行为习惯和技术专长入手,寻找、发现嫌疑对象。

分析判断犯罪工具和手段,通常根据现场所遗留的犯罪工具痕迹与其他有关痕迹、物品的特征以及事主、被害人及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和采取的手段的陈述等进行推断。

4. 对犯罪过程的分析判断

分析判断犯罪过程主要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进入现场的,在现场进行了哪些活动及其先后顺序,以及犯罪后如何逃离现场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犯罪过程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的动机、目的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现场、被害人是否熟悉等问题,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分析判断案件的性质,确定侦查方向、范围,鉴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等。

分析判断犯罪过程主要依据现场的痕迹物证,现场物质的增减变化、物品的位移及动乱迹象,以及事主、被害人、知情人陈述的情况等。(三)对犯罪嫌疑人的分析判断

对犯罪嫌疑人的分析判断,实践中称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或“给犯罪嫌疑人画像”。这种分析判断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外表形象、犯罪嫌疑人人数、犯罪嫌疑人应具备的犯罪条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等内容。分析判明这些问题,可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条件、采取措施发现犯罪嫌疑对象提供重要依据。

1. 对犯罪嫌疑人外表形象的分析判断

犯罪嫌疑人的外表形象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相貌、发型、文身、衣着、疤痣以及生理上的缺陷等。分析判断的依据主要是遗留在现场的手印、足迹等相关痕迹、物证或遗留物,以及事主、被害人、知情人的陈述等。

2. 对犯罪嫌疑人人数的分析判断

对犯罪嫌疑人人数的分析判断主要是判明是一人或几人犯罪。分析判断的依据主要是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犯罪嫌疑人从现场带走的物品数量、重量、体积,伤痕的种类,被害人、目击者的陈述等。

3. 对犯罪嫌疑人应具备的犯罪条件的分析判断

犯罪嫌疑人为了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犯罪条件,表现为:是否熟悉现场环境及内部情况;与事主、被害人是否熟悉,有无某种因果关系;是否具有取得相应的犯罪工具、物品的条件;是否掌握某方面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是惯犯还是偶犯;是何地区、民族,何种职业、文化程度的人等等。对于这些问题,要根据现场获取的相关信息与事主、被害人及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如指纹、足迹,犯罪嫌疑人的口音、说话内容、行为习惯、笔迹等,并结合现场情势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4. 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的分析判断

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的分析就是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类型与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通常要根据犯罪心理痕迹进行分析。(四)对并案侦查条件的分析判断

并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对两个或以上在作案方式、过程、目标、人数和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拟推断为同一犯罪主体所为时,实行合并侦查的一种侦查方式。通过对并案侦查条件的分析判断,有利于发现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系列犯罪案件,为扩展侦查线索、提高侦破效率提供条件。

在这一阶段,要通过本案与以往侦而未破的案件或者与其他侦查机关传来的案情或案件线索通报中的各个方面情况的比对,发现并案的依据和条件。(五)对犯罪嫌疑人案后活动趋向的分析判断

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活动趋向,能够使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以制定预案,采取措施,防止危害蔓延,并且将其缉拿归案。分析判断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动机和该类犯罪活动的基本特点及一般规律,犯罪嫌疑人通过语言、文字表露的意图以及事主、被害人、知情人的反映等。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侦查信息化进程的推进,对案情的分析判断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惯常的方式方法,而是扩展到了利用以计算机网络为支撑、以刑事犯罪情报信息数据库为核心的网上分析判断。通过网络传输犯罪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侦查人员突破时空限制,拓宽侦查视野,发挥集体智慧,在较大范围甚至全国范围内高效地检索、比对和发现有关案件的信息,充分运用情报信息中蕴含的案件信息,深化对案情的认识,这对于打击跨区域犯罪作用尤为明显。二、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侦查工作的开展不能毫无目的、漫无边际,要根据对案情分析判断的情况将侦查工作限定在一定的界限范围之内,这样侦查工作才能富有成效,因此,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是开展侦查工作应解决的重要问题。

侦查方向是指侦查工作应在哪些人员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而侦查范围是指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居住范围、职业、单位等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开展侦查工作的地区范围或行业范围,实际上是解决在什么地区、何种行业或单位中去查找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从概念中可以看出,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犯罪嫌疑人隐藏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展侦查工作必须立足于一定的地区范围或行业范围,也就是说侦查方向是在一定的地区范围或行业方位内去寻找犯罪嫌疑人。(一)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的依据

侦查方向确定的依据:根据案件性质确定,案件性质不同,侦查方向也各不相同;根据犯罪时间和地点确定,应将具备犯罪时间和在犯罪时间内到过犯罪地点的人列入侦查方向;根据现场遗留痕迹和物品确定,应该将持有现场遗留物品或者有条件取得现场遗留物品和能够形成这种现场痕迹的人列入侦查方向;根据犯罪嫌疑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其个人特征确定,每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具备相应的犯罪条件和个人特征,这些犯罪条件和个人特征往往通过现场情况和被害人、知情人的陈述反映出来,将这些犯罪条件和个人特征综合起来,可大致判明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样的人,从而明确侦查方向。

侦查范围确定的依据:根据事主、被害人、知情人提供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音、穿着等情况确定;根据犯罪嫌疑人对现场情况是否知情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对作案时间和现场出入口的选择、作案目标是否准确、现场翻动等情况往往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熟悉现场和知晓内情,据此确定侦查范围;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现场遗留的物品(质)确定,通过查明这些物品(质)的产地、销售范围、使用地区、行业特征、制作工艺、外部形象特征及内部物质结构特征等来确定侦查范围;根据现场痕迹确定,有些案件现场的足迹、血迹、车辆痕迹等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侦查范围;根据犯罪手段、方法确定,有些犯罪方法、手段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特点、特殊技能等,从而可以确定在哪些行业、单位中开展侦查等。(二)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的方法

在侦查方向和范围的确定中,必须将两者结合在一起考虑,总的要求是“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侦查方向和范围的确定过大,常会浪费人力,拖长时间,贻误战机;侦查方向和范围的确定过小,常会漏掉犯罪嫌疑人。因此,侦查方向和范围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案件本身的已知条件,结合案情分析判断的情况,要求确定得尽量适中,尽量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三)侦查方向和范围的调整与修正

尽管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要求尽量适合于案件实际情况,但事实上想确定得正好适中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刚开展侦查工作时所占有的材料是不充分或存在瑕疵的。只要在分析判断案情中出现一点漏洞,就有可能导致侦查方向和范围确定的失误。为了不浪费时间和人力,又不漏掉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实践中,一般采取“宁大勿小,不断调整”的方法,即开始侦查时,宁可把侦查方向和范围确定得大些,通过侦查工作的不断深入,案件材料的不断增多,侦查人员认识的不断加深,及时调整、修正侦查方向和范围,使之不断由大变小,这样既不会漏掉犯罪嫌疑人,也不会过多地浪费侦查力量。因此,侦查方向和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要随着侦查工作的进展及时地进行调整和修正。三、开展侦查,排查犯罪嫌疑人

开展侦查是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依据侦查方案,综合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寻找、发现犯罪线索和嫌疑对象的工作过程。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一般都有多条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侦查人员应当紧密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审慎思考,选择一条或几条最易获取犯罪证据、最易使侦查工作有所突破的途径,作为展开侦查工作的方向。

侦查途径是指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路径。由于案件各不相同,各个案件的侦查途径也不尽相同,在开展侦查之初,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主要有:(一)从作案时间入手开展侦查

这是以作案时间为依据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途径。这一侦查途径主要应用于案件作案时间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在侦查中可以从确定的作案时间入手,深入调查,通过正面询问、查证各种记录等方法发现犯罪嫌疑人。(二)从人身形象特征及其他个人特点入手开展侦查

犯罪分子的人身形象特征是指其体态、相貌特征,犯罪分子的其他个人特点是指其社会职业、文化程度、生活习惯和嗜好及其犯罪思想基础和反常表现等。从这些情况入手进行侦查,采用通缉、追堵、辨认、巡查、网络检索信息资料等侦查措施,从中获得侦查线索,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三)从遗留物品入手开展侦查

这是以犯罪分子在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为依据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途径。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往往会在现场留下指纹、足迹等痕迹,或犯罪工具、凶具、随身物品等,这些痕迹物品与犯罪分子之间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这类案件,可从痕迹物品入手开展侦查,以发现线索和犯罪嫌疑人。(四)从赃款赃物入手开展侦查

这是以赃款赃物的特征为依据开展侦查,以物找人发现线索的侦查途径。对于盗窃、抢劫、诈骗等有赃款赃物可查的案件,通过采取措施查控赃款赃物是发现线索的重要途径。(五)从作案方法手段入手开展侦查

这是以作案方法手段的特殊性为依据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途径。任何人的行为动作习惯都具有特殊性和稳定性,犯罪分子也不例外。各类刑事惯犯常常使用其驾轻就熟的方法手段实施犯罪,同时,为顺利地达到其犯罪目的,还会在犯罪过程中使用其所掌握的特殊技能。这些特征给侦查人员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条件。(六)从因果关系入手开展侦查

这是以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为依据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途径。某些案件的发生可能事出有因,如杀人、伤害、投毒、爆炸等类刑事案件,即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在案发前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些矛盾是导致案件发生的主要因素,因而对这些有因果关系可查的案件,应从因果关系入手开展侦查,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因果关联,进而发现嫌疑对象。(七)从活动规律入手开展侦查

这是以犯罪人在连续作案的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犯罪活动规律为依据发现线索的侦查途径。有些系列性案件,因犯罪行为人的连续作案,其在作案时间、地点、手段、侵害对象、使用工具等方面显示出一定的规律性,通过分析研究这些活动规律,从中发现存在的共性,从而实现对系列案件的串并侦查,提高破案的效率。(八)从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入手开展侦查

这是通过查明被害人身份进而发现线索的侦查途径。对于存在未知名尸体的杀人、爆炸等类刑事案件,从查明被害人身份入手开展侦查是必须选择的侦查途径。(九)从查对犯罪情报资料入手开展侦查

这是以犯罪情报资料为依据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途径。有些案件能反映出犯罪分子有前科劣迹或是惯常犯,通过查对已掌握的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情报资料,从中发现嫌疑线索和嫌疑对象。(十)从审查在押犯入手开展侦查

这是以审查在押犯、惯犯、流窜犯等对象,从中获取线索甚至是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途径。主要应用于流窜犯、惯犯、逃犯作案的案件和久侦不破的疑难案件,通过对在押犯的教育和感召,让其揭发检举、深挖犯罪,从而获取犯罪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

总之,案件侦查途径是多样性的,每一起案件都可能存在若干条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在侦查实践中,应当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出发,正确开辟和选择侦查途径,并采用相应的侦查措施和方法,力争尽快发现嫌疑线索。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会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线索,甚至会出现原来选择的侦查途径不适应案件侦查工作的情况,此时,应根据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已选择的侦查途径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转换,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及其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在侦查实践中,应根据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打破传统的、常规的侦查措施,积极开阔思路,拓宽视野,不断创新侦查的方式方法,如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视频监控技术等,拓展犯罪线索的来源渠道,创造获取犯罪线索的新方法,提高侦查效率。四、确定与审查嫌疑对象

嫌疑对象是指有某种迹象被怀疑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侦查活动全面展开后,各种线索会源源不断地反映上来,对这些线索及时进行审查,一是排除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二是把那些有作案可能的人员确定为嫌疑对象。在侦查实践中,确定案件嫌疑对象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有无作案时间

审查有无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对象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审查有无作案时间,主要采用定时、定人、定位的方法,即查实在发案时间内嫌疑对象所在的具体位置及其活动情况。因为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时间,而时间是不能停留和逆转的,所以犯罪分子不可能脱离一定的时间去实施犯罪行为,也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身处两个空间。侦查实践中,如果通过细致查证,对作案时间有了准确的判断,就可以证实或者否定嫌疑对象。但在具体案件中对那些可能是犯罪行为的策划、组织者而未到犯罪现场,或者有可能是雇人作案的嫌疑对象,不能因其没有作案时间而否定其嫌疑。(二)有无作案因素

作案因素主要是指作案的动机、目的或作案的思想基础。作案因素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对确定嫌疑对象有重要意义。审查嫌疑对象有无作案因素,主要通过分析嫌疑对象有无作案动机、目的来判明,而有些还可以结合嫌疑对象平时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经济状况、工作表现、人际关系等情况来分析和判断。(三)有无犯罪证据

实施犯罪总会留下一定的证据。确定嫌疑对象应重视审查其有无犯罪的证据。例如,犯罪分子在现场遗留的某种物品是否属于嫌疑对象所有,嫌疑对象是否持有赃款赃物等等。

作案时间、作案因素和犯罪证据是确定嫌疑对象的基本依据。这三个要素在案件侦查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在具体确定嫌疑对象时,要将这三个要素有机地联系起来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嫌疑对象之后,还应根据每个嫌疑对象疑点的数量多少、嫌疑程度和核实肯定、排除嫌疑的难易程度,依次分别、逐个地进行侦查、调查核实工作,以筛选出重点嫌疑对象。五、对重点嫌疑对象的侦查

重点嫌疑对象是指经过查证,嫌疑程度上升,疑点多而突出、很有可能是案件犯罪嫌疑对象的人。

被确定为重点嫌疑对象的人,在犯罪时间、动机等问题上已得到了一般性的证实,但还缺乏证明其实施犯罪的证据。因此,对重点嫌疑对象的侦查,除了进一步查证其犯罪时间、犯罪动机等方面的问题外,主要任务是围绕获取犯罪证据开展工作。这时收集证据是以为破案提供依据为标准的。

重点嫌疑对象在一起案件中数量并不多,这一阶段侦查工作的特点是目标比较集中、任务比较明确具体、斗争比较尖锐复杂。因此,在工作方式上,要注重侦查方法的策略性和艺术性,除非重点嫌疑对象有逃跑、自杀、毁证或继续作案的可能,需对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外,在通常情况下,不要轻易正面接触,以采取秘密方式为宜,如跟踪守候、密搜密取、秘密辨认、电讯侦控、秘密力量侦查等多种侦查手段和技术手段,以便开展侦查工作并获取证据。

通过上述工作,通常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获得了能够证明重点嫌疑对象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因而肯定其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二是不仅没有获得能够证明重点嫌疑对象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反而获得了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因而否定其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对于第二种结果,就是我们所说的侦查僵局,致使案件侦查工作陷入僵局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现场勘查工作不细致、案情分析失误、审查嫌疑对象出现漏洞等。面对侦查僵局,侦查人员应当重新审视案件侦查工作所做的每一步,找出形成侦查僵局的原因,设法补救,从而突破侦查僵局。【拓展阅读】

侦查回避

关于侦查回避的内容,目前可参阅下列文件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至第30条;(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至第39条。项目三 破案【案例导入】【引例2-3】接引例2-2内容,采取措施,抓获犯罪嫌疑人。专案指挥部将排查出的重点嫌疑对象宋世慧的资料提供给相关地区的警方,请求各相关地区对该人加大查控力度,同时要重点展开对东北地区的比对工作。重大作案嫌疑人被锁定后,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局立即向全省及华东刑侦协作区发出缉查宋世慧的紧急协查。专案指挥部同时紧急部署查控工作:(1)立即派出侦查小分队赶赴辽宁省东港市宋世慧原籍开展相关缉捕工作;(2)派出侦查小组赴苏、锡、常开展相关查控工作;(3)对扬州加大查控力度,严防犯罪分子回窜扬州再次作案;(4)与镇江大案工作组联手开展侦查、缉捕工作。根据宋世慧的活动规律,12月28日,江苏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开展搜捕犯罪嫌疑人宋世慧的统一行动的紧急通知》,决定自12月29日0:00至12月30日8:00在苏南、苏中地区组织开展搜捕犯罪嫌疑人宋世慧的统一行动。12月29日晚11:00左右,肆无忌惮跨省流窜作案的抢劫杀人犯罪嫌疑人宋世慧终于在常州市新丰派出所辖区常宏旅社被常州警方抓获归案。【工作导向】一、案例导读

案件犯罪嫌疑人确定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破案,即抓获犯罪嫌疑人。对此,扬州市公安局专案指挥部通过此前有效的侦查工作,确定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并就如何查获该犯罪嫌疑人作了严密的部署,最终及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宋世慧。二、问题思考

结合案例,谈谈如何把握破案的条件和时机。【学习领域】

破案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已经成熟的情况下将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抓获归案的行动过程。一、破案的条件

破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这是指经过侦查获得了确定的证据,证明确已发生了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这不是对立案条件的简单重复,而是在证明程度上有更高的程度和标准,证据条件也应当进一步完善。(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通过侦查,查明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谁,并且获得了确切可靠的证据。如果是通过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还应当事先公开,以确保证据在诉讼中的有效使用。(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具体讲,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捕归案;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捕归案;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抓捕归案。另外,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在追捕中被击毙的,也可以视为被抓获。二、破案时机的选择

选择破案的时机是侦查活动的一个重要问题。破案一定要适时,如果过早破案,尚未获取确实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办案质量;如果破案过迟,会给作案人留下充分的时间毁证灭迹,甚至逃跑,从而给诉讼活动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一)破案时机的选择因素

在选择破案时机时,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条件因素,即经过侦查,案件已经具备了破案条件,这是破案的前提,也是选择破案时机的基础;(2)工作因素,即破案后,不会妨碍侦查工作的继续进行;(3)社会因素,即破案后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有利于广大公民积极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犯罪线索。(二)破案的表现形式

1. 及时破案

由于犯罪分子的存在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一般来说,只要具备了破案条件的就应当及时破案。

2. 提前破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破案:(1)案件的主要事实已基本查清,需要进一步侦查,但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的。(2)不拘捕犯罪嫌疑人,知情人不敢提供证词和证据的。有的案件,如黑社会性质犯罪,如果不抓捕犯罪嫌疑人,群众不敢提供证词或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可先抓捕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去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确实证据。(3)对重大预谋案件,特别是暴力性案件,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犯罪预谋行为的。

对提前破案要有充分的根据,不能以拘代侦、以审代侦。

3. 延缓破案

侦查实践中,有时破案条件虽然已具备,但从侦查工作的全局考虑,如果破获案件会引起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逃跑、毁证或影响其他案件的侦查,只要侦查部门能够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可以延缓破案。

4. 留根破案

在侦查实践中,为了侦破重大贩毒、走私、犯罪集团等案件时,根据需要并经领导批准可以采取留根破案的方法,但必须把握好法律界限、做好保守机密的工作。三、破案的方式

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所立案件的犯罪事实基本查清,案件证据收集可靠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予以揭露的一种侦查活动,它的突出特征是把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采取何种方式抓捕犯罪嫌疑人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1)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犯罪嫌疑人口供印证,又不具备采取拘留或逮捕条件的,可以采用拘传的方式。(2)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符合拘留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刑事拘留的方式。(3)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逮捕。(4)犯罪嫌疑人逃跑的,采取通缉的方式抓捕。不宜通缉的,可采取跟踪、守候的办法抓捕。(5)犯罪嫌疑人要逆用(破案留根)的,可暂缓抓捕。四、破案的程序(一)制作破案报告文书

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一般案件,应当制作《破案报告表》。对重特大、复杂疑难、有影响的案件还应当制作《破案报告书》。《破案报告书》的内容有:案件侦查的结果,破案的理由和根据,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步骤,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意见。对于延缓破案的案件,应当制作《呈请延缓破案报告书》。(二)报批

破案报告文书制作完成后,应连同案件材料一起及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破案时,应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对决定在破案中要采用的各种强制措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好相关的法律手续。(四)实施破案

做好上述工作后,就可以实施破案行动,在具体破案行动中,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数量、特点及反抗程度,防止拒捕、毁证等行为的发生,确保破案质量。项目四 办案【案例导入】【引例2-4】接引例2-3内容,抓获犯罪嫌疑人宋世慧后,专案组对宋世慧进行讯问,收集、固定、完善证据。(1)科学审讯,及时固定证据。2001年12月30日下午,宋世慧被押解回扬州后,专案指挥部将专案组民警分为审讯、查证、技术、材料和看押五个小分队,制订缜密的审讯方案,多方位同时开展工作。在审讯突破上,正确把握方向,在立足本省的基础上逐步深挖其他省市案件。同步运用录音、录像等手段,及时固定证据。(2)网上追踪,寻找串并依据。通过侦查和审讯,专案组发现犯罪嫌疑人宋世慧有在互联网上玩网络互动游戏的爱好。根据宋世慧本人交代,其登录的网站为联众游戏网站01服务器,用户名为“mlw-ln01”和“mlw-lnll”。2002年1月5日,专案指挥部派人员专程赴北京联众游戏公司,通过用户名反查,发现“mlw-lnll”的注册IP地址为210.76.59.99,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用户地址,注册时间是2000年9月;最后登录IP为61.147.64.36,系江苏省扬州市用户地址,登录时间为2001年12月15日。同时还发现宋世慧注册曾使用的电子邮箱“mle-ln-dd@sina.com”,注册时间为2001年11月7日,注册时IP地址为61.182.30.83,系河北省保定市用户地址。根据用户登录的时间和地址,明确了宋世慧自2001年以来曾流窜于山东、江苏、河南、河北等地,并于12月15日前窜至扬州市,这些信息为进一步串并案件指明了方向。(3)主动串并,不断扩大战果。2002年1月15日,公安部五局专门召集华东刑侦协作区,河北、辽宁等地公安机关在扬州召开宋世慧系列杀人抢劫案侦审协调会,通报案件情况,对案件的审讯、串并、查证工作进行协调和部署。根据会议要求,扬州市公安局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携带资料,主动上门,与外省、外市串并案件。各涉案地公安机关也根据要求对本地案件一查到底,主动提供有关资料,配合“12·18”专案组开展好查证工作。经认真核实,最终查明犯罪嫌疑人宋世慧自2001年2月以来流窜于江苏、山东、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等省作案38起,其中河北4起、辽宁8起、山东15起、吉林2起、河南1起、江苏8起。抢得人民币33 640元、手机18部、金项链等首饰227克,致8人死亡,24人重伤,4人轻伤,2人轻微伤。其中包括辽宁省辽阳市“5·31”杀人抢劫案、辽宁省大连市“7·21”杀人抢劫案、山东省青岛市“8·1”杀人抢劫案、河北省保定市“11·7”杀人抢劫案、山东省滨海市“11·12”杀人抢劫案等。【工作导向】一、案例导读

扬州市公安局专案指挥部针对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宋世慧,主要做好如下工作:(1)及时开展案件讯审工作,做好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2)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宋世慧涉及的案件较多,在讯问中要注意深入案情和扩大讯问战果,以查明宋世慧涉及的全部案件。二、问题思考

结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侦查实践,应如何做好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并建立案件证据体系?【学习领域】

办案又称预审办案,是指破案之后,围绕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活动,通过讯问和查证,收集、补充、完善证据并建立证据体系,查清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归案后,要及时对其进行讯问,进一步收集、核实证据材料,以彻底查清案件事实,为结案创造条件。一、查清案件事实

查清案件事实包括下面四个层次的内容:(1)查清犯罪嫌疑人本次犯罪的事实,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事实,这是最起码的要求;(2)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即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所列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要做到人不漏罪,这是基本要求;(3)查清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追查同案人,做到案不漏人,这是高要求;(4)查清犯罪嫌疑人所了解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扩大战果,这是最高要求。二、收集、补充、完善证据(1)收集证据。有的案件在破案时,能够收集的证据很少,而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需要收集大量证据,对这样的案件,在这一环节,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收集证据上,使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2)补充证据。有的案件基本的证据已经收集了,但认定案件事实还不充分。对于这样的案件,在这一环节,主要是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不足之处,使证据能有力地证明犯罪者的犯罪事实。(3)完善证据。有的案件证据比较齐全,基本上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有的证据还不是很确定,或者说在程序上、手续上还不够完善,对于这样的案件,在这一环节,要对每个证据进行审查,根据证据的要求,作一些补充、完善,使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可靠。三、建立证据体系

收集、补充、完善证据和建立证据体系,在实际工作中是同步进行的,为了方便叙述,这里把它作为两个问题来说明。建立证据体系就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证据材料并建立体系。一般情况下,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证据体系:(1)以犯罪时间为中心建立证据体系,或者说证明犯罪时间的证据形成体系,即要有一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作案的时间。(2)以犯罪地点或线路为中心建立证据体系,或者说证明犯罪地点的证据形成体系,即要有一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发案时间到达过犯罪地点。(3)以案件(或犯罪)中的情节为中心建立证据体系,或者说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的证据要形成体系,即要有一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对案件中的每一个与犯罪有关的情节,都要形成证据体系。【拓展阅读】

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及内容:(1)1996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至第55条。(2)2012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至第47条、第159条至第160条。项目五 结案【学习领域】

结案即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必要的侦查活动,在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达到结案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一、结案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结案须符合如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

犯罪事实清楚是结案的首要条件,是指经过侦查,认定确有犯罪行为发生且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情节、过程和后果都已查清。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即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各自应负的罪责等已经查清。(二)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结案的重要环节。证据确实是对证据从质的方面提出的要求,它要求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真实无误,确实可靠。证据充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案件中认定的每一个事实、情节都要有证据予以证明;二是案件中认定的每个事实、情节,从证据上看要达到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程度,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三)案件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

案件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包含三层意思:(1)案件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案件到了这一步,应该说绝大多数都应当是刑事案件,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也有一些案件可能错办,如每年法院宣判被告人无罪的也有一定的比例,说明公安机关对案件性质需要慎重认定。(2)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主观方面、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犯罪行为的表现特征及对客体的侵害程度等方面的审查,认定其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违法性和惩罚性。(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何种罪名。罪名确定的标准表现为法律特征与行为特征的一致性,即《刑法》上规定的罪名的特征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特征的一致性。(四)法律手续完备

法律手续完备即侦查办案中形成的各项法律文书齐备,各项侦查措施、手段依法实施,有关法律手续完备并符合法律要求。

以上四个条件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制作结案报告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是侦查机关认为立案侦查的案件已具备了结案的条件,由办案人员制作的呈报领导批准结案的内部书面报告,它是制作《起诉意见书》或对案件进行其他处理的依据和基础。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四个部分:(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案件来源,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3)案件事实和证据;(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结案报告经办案单位领导同意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三、案件的处理(一)移送审查起诉

对符合结案条件,已构成犯罪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二)撤销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撤销案件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立即撤销。对于不够刑事处罚但需要予以行政处理或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或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赔偿建议。四、扣押物品的处理(一)罪证物品的处理(1)对用于起诉案件的确定为证据的实物,一般应随案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2)对不宜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应当拍照入卷,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原物由公安机关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销毁。(3)对罪证物品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估价后及时返还。(4)对容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易保存或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结束后一并处理。无法变卖、拍卖或者已经腐烂变质的,经领导批准,在登记、拍照后销毁。有关照片、清单和法律手续文书随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5)侦查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随案移交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二)与案件无关物品的处理(1)对已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及时发还给原物品持有单位或个人。(2)对与案件无关的违禁品和不宜退还给原持有人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3)对于撤销案件后,由公安机关直接处理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作出书面裁决,依法对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五、案件材料的整理与装订

结案时,侦查人员应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案件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分别装订成《诉讼卷》、《侦查工作卷》和《保密卷》。(一)整理

对所有案件材料进行分析整理,确定每一项案件材料的作用、价值,有价值的予以保留,无价值的则要舍弃。根据各种案件材料的格式、项目、内容等要求,决定对案件材料依法予以审查、完善和补充。(二)归类

按照案件材料的性质和价值分别归类。对具有反映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的材料,归入《诉讼卷》,移交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的材料;对记录和反映侦查活动情况的材料,归入《侦查工作卷》,以备查询;对涉及秘密侦查手段,或案件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等材料,归入《保密卷》,防止泄密。(三)装订《诉讼卷》也称主卷,是侦查机关在结案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卷。案件侦查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获取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文书材料都订入此卷。实践中,为了方便案件承办人阅卷审查和辩护人查询、摘抄、复制,又将诉讼卷宗的材料分装成《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卷》(也称程序卷)和《证据材料卷》。《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卷》可参考下列次序排列:卷首部分,强制措施法律文书部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法律文书部分,律师参与法律文书部分,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起诉意见法律文书部分。《证据材料卷》可参考下列次序排列:卷首部分,受案、立案、破案及案件来源部分,讯问活动部分,询问与其他侦查行为部分,户籍与前科材料部分,通缉与边控材料部分,补充侦查、复议、复核及撤销案件材料部分,其他部分。《侦查工作卷》也称为副卷,是装订侦查活动中的各种请示报告、领导批示、计划和方案等材料的卷宗。《侦查工作卷》可参考下列次序排列:卷首部分,呈请采取强制措施部分,呈请采取其他侦查行为部分,侦查工作计划、方案材料部分,结案与案件处理部分。《保密卷》是装订侦查活动中保密材料的卷宗,由侦查机关专门保管,其他人员和单位一般不能查阅。《保密卷》可参考下列次序排列:卷宗目录,立案材料,破案报告,使用秘密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请示报告,利用秘密和技术手段获取的材料(已公开转化为证据并随诉讼卷移交的除外),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材料,其他秘密材料。(四)装订卷宗应注意的事项(1)每卷以200页左右为宜,如果材料过多可分成多卷装订。(2)卷内大小不一或易损坏的材料,要通过粘贴、裱衬,统一规格后再装订入卷。(3)卷内不能存有金属装订物,以免锈蚀损坏材料。(4)装订成卷后,应根据页码准确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并按照要求正确填写卷宗封面的各项内容。六、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一)补充侦查

1. 含义

补充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对已经移送起诉或审判的案件,因不符合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的条件,而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备证据和法律手续的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虽非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对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维护法律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和第19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侦查:(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侦查终结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请其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2)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或证据仍需补充或重新认定的时候,可以提请延期审理的异议,由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2. 程序(1)侦查结束、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因某种原因被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2)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处理: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收集和提供。(二)要求复议与提请复核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其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制作《要求复议决定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可视条件变更强制措施。【拓展阅读】

侦查羁押的期限

关于侦查羁押的期限的内容,可参阅《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54条至第158条之规定。项目六 技能训练技能训练一 受理案件实训一、实训目的和要求(一)实训目的

通过本实训,使学生清楚受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掌握受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方法,并学习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报案登记表》和《受理案件登记表》。(二)实训要求(1)实训时间为2学时。(2)参加实训的学生,应当按照教师提出的案件材料分配角色(角色可以互换),按照受案要求进行询问并制作受案材料。(3)实训必须在教师的组织下进行,要按照要求固定证据。(4)实训结束后应由实训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训中的表现和实训分析报告的质量,进行讲评并按百分制打分。二、实训器材(1)模拟公安机关受案部门的场景。(2)《报案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询问笔录格式稿纸。三、实训方法

本实训采取操作性实训方法进行。四、实训内容(1)对报案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受理案件记录:包括报案人填写《报案登记表》;侦查员制作报案询问笔录、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填写报案回执给报案人以及按法律要求固定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3)书面审查报案材料,决定是否开展立案审查。五、实训案例某县公安局受理了一起强奸案:××工厂职工周某到公安局报案,称4月13日××农场职工金某将其妹妹周某某(有精神病)带到金某的家中强奸了,有被害人周某某裤子上的精斑作证。技能训练二 立案实训一、实训目的和要求(一)实训目的

通过本实训,使学生清楚刑事案件立案的基本程序,掌握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主要方法,帮助学生树立依法立案的意识。(二)实训要求(1)实训时间为2学时。(2)参加实训的学生应当按照教师提出的案件材料分配角色,按照立案要求制作立案材料。(3)实训必须在教师的组织下进行。(4)实训结束后应由实训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训中的表现和实训分析报告的质量,进行讲评并按百分制打分。二、实训用品和场景布置(1)参考文献:刘国祥、崔欣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新版法律文书制作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模拟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阶段分析研究案件的场景。三、实训方法

本实训采取操作性实训方法进行。四、实训内容(1)审查报案材料。(2)研究判断线索来源的可靠性,确定是否与犯罪有关,查明是否具备立案条件。(3)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五、实训案例某年8月23日上午10:00左右,在杭州市西湖风景区灵隐寺小北高峰山脚处发现女尸一具。经勘查,收集到如下信息:(1)作案时间:某年8月23日上午。(2)作案地点:杭州西湖灵隐寺小北高峰山脚处。(3)侵害对象及后果:一名妇女,20岁左右,被犯罪嫌疑人用三角刮刀在头部和胸腹部连戳11刀致死。(4)作案工具:三角刮刀(法医认定,但现场未找到)。(5)现场提取物品:口径10厘米白色旧搪瓷杯一只(无盖子);印有上海“中国钟厂”的格子纸3张(纸上留有血迹);淡灰色手帕一块(留有血迹);在离女尸11米处的草丛中找到火车票一张,系21日从广州到上海的火车票。单元三 基础性侦查措施【学习目标】知识目标:通过本单元的学习,了解侦查基础工作的内容,掌握每项基础措施所应用的标准,树立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的侦查意识。能力目标:培养掌握和运用基础性侦查措施的能力。【学习提示】本单元教学将采用课堂讲授、案例演示与课后实训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培养实践操作能力,并要求结合学习过的其他课程知识,特别是“治安管理”、“刑事诉讼法”和“计算机基础运用”等课程,做好学科间知识的融会贯通。【内容结构图】项目一 刑事情报【案例导入】【引例3-1】2009年4月8日15:00左右,某市居民张某(62岁)在家被歹徒用斧头砍死,家中贵重财物被抢。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勘查中,从一个搪瓷茶杯盖上提取到一枚指纹,经技术人员鉴定为右手拇指所留,侦查人员结合现场情况分析,认为系犯罪分子所遗留,把该指纹编码输入计算机进行检索比对,查出数据库中刘某(男,30岁)的右手拇指指纹特征与现场指纹特征相同。刘某在2005年因盗窃罪获刑两年半,于2008年初释放后,在街道装卸队做临时工。经调查,刘某具有作案时间、作案因素等条件,公安机关决定把刘某列为本案重点犯罪嫌疑人,经审讯,刘某供认了杀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工作导向】一、案例导读

本案得以快速侦破,刑事犯罪情报资料起了关键性作用,通过对现场指纹的检索比对,直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二、问题思考

什么是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在侦查实践中,如何加强对刑事情报的收集、存储和运用?【学习领域】一、刑事犯罪情报的含义

刑事犯罪情报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公开和秘密渠道所获得的有关刑事犯罪活动的一切情况和线索,其按统一标准集中分类、管理,利用科学方法储存,是随时可供检索、整合和应用的资料。二、刑事犯罪情报的分类

根据标准不同,刑事犯罪情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信息即以违法犯罪人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为对象建立的犯罪信息情报,主要包括其相貌特征资料、作案手段特点资料、指纹资料、语音资料等。(2)案件信息即以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为内容建立的犯罪信息,主要包括案件情况、痕迹物证等。(3)物品信息即以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物品和可疑物品为内容建立的犯罪信息情报,主要包括现场提取的痕迹、现场遗留物、可疑物品等。(4)线索信息即以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刑事犯罪活动有关的人、事、物为内容建立的犯罪信息情报。(5)犯罪组织信息即以各种刑事组织的活动情况和成员情况为内容的信息情报。(6)样本信息即以各种用于对犯罪痕迹和物证进行比对鉴定的物品为内容建立的犯罪信息情报,包括枪弹样品、犯罪工具样品等。三、刑事犯罪情报的收集

刑事犯罪情报的收集是指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运用各种公开和秘密的途径与方法,积极主动寻找、发现和获取犯罪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一定规则登记填卡,形成系统的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的过程。刑事犯罪信息是刑事情报部门获取和积累情报资料的第一个步骤,是建设这些情报资料的起点和基础,当然也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侦查工作的先决条件。这就决定了作为侦查工作人员在培养情报意识的基础上还要积极主动地收集、积累信息。(一)刑事犯罪情报的来源

刑事犯罪情报的来源多种多样,凡是能够产生、持有或透露刑事情报的任何系统都能成为情报信息的来源,其主要形式为:(1)口头情报源:利用交谈形式获取的情报,如报案人、知情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陈述,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2)物品情报源:通过对实物进行观察、提取等形式所获取的情报,如犯罪痕迹、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等。(3)资料情报源:利用文字、绘图、摄影、摄像等手段记录的材料,如通缉、通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4)档案情报源:从侦查机关业务档案中获取的情报。(二)刑事犯罪情报收集的方法

刑事犯罪情报的收集方法有很多,具体有:观察法、现场勘查法、调查访问法、特情收集法、审讯法、情报交流法等。四、刑事犯罪情报的储存

刑事犯罪情报的储存是指将收集到的大量情报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登记、加工并按照标准化的情报信息进行规范化整理,最后储存到各种情报资料体系以备检索应用的过程。储存也是一道非常重要的工序,直接关系到所收集到的情报能否迅速使用。

刑事犯罪情报根据其依附的载体不同进行划分,具体分为:(1)纸介质形式:将记载刑事犯罪情报内容的纸张作为存储的形式,比如记载刑事犯罪情报内容的卡片、文件等。(2)声像形式:将记载的刑事犯罪情报以声音和图像表现出来,比如胶卷、录像带、录音带等。(3)实物形式:将反映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的物体作为存储的形式,比如遗留在现场的物证等。(4)计算机形式:将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内容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据。(5)光盘形式:运用激光束在光盘上记录或再现刑事情报资料的形式,如优盘、光盘等。五、刑事犯罪情报的传递

刑事犯罪情报的传递是指情报资料借助于某种载体形式以各种方式进行交流的过程。一切犯罪情报只有通过传递才能实现其为刑事侦查服务的价值。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的传递必须达到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的要求。

刑事犯罪情报传递的基本形式有口头传递、书面传递、实物传递、视听资料传递、信号传递、电信传递等。六、刑事犯罪情报的检索

刑事犯罪情报的检索是指在已经存储的刑事情报资料中查找符合特定条件的情报资料的过程。检索实质是把查询的情报信息与储存的情报信息二者的特征进行对比,并将相同或相似的情报信息查找出来,以供使用。

无论是手工检索还是计算机检索的方式,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的检索一般都包括如下步骤:(1)明确检索意图,分析检索条件。检索首先要确定检索的目的和意图,在此基础上分析确定符合检索条件的范围及内容。(2)确定检索途径,选择检索用词。比较稳定、可靠的检索条件都可以作为检索的途径,尤其是和检索条件相吻合的可以作为主要检索途径,并根据检索条件确定检索词。(3)形成并实施检索方案。根据检索条件的数量和相互关系,确定所实施的检索方法,并确定取舍范围,从而形成检索方案;之后利用检索工具进行检索的具体操作过程,即根据所选择的检索途径,在相应的情报信息系统中查找出相关情报资料。(4)评价检索结果,整理交付使用。检索结果一般有三种:一是查到了用户所需要的情报资料;二是所存储的情报资料中没有用户所需要的;三是由于送检条件不清楚,无法找到相应的内容。无论哪种结果,都要根据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和客观评价。七、刑事犯罪情报的利用

根据刑事犯罪情报系统的构成以及侦查实践,利用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的形式主要有:(1)从案到人模式:刑事案件发生后,通过侦查获取了很多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此时可以把这些信息作为检索的信息,运用系统中的资料排查和认定犯罪嫌疑人。(2)从人到案模式:根据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将其个人特征或作案特征作为查询信息,运用犯罪情报系统查询未破案件、侦破积压案件。(3)从案到案模式: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将获取的与案件有关的情报作为查询条件进行检索,发现并案线索、串案案件,实施并案侦查。项目二 刑嫌调控【案例导入】【引例3-2】某日有人报案称在公交车上被扒窃3 000元现金,并向民警描述了一名疑似扒手的体貌特征,接报后,民警积极进行调查。【工作导向】一、案例导读

针对本案,公安机关通过采取刑嫌调控措施,以查获本案犯罪嫌疑人。具体如下:(1)确定犯罪嫌疑人。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疑似扒手的体貌特征,民警经过调查,初步锁定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但为了确定其是否就是实施扒窃的犯罪人,民警决定先对锁定的嫌疑人进行调查。(2)调查犯罪嫌疑人。为了保证准确性,民警在确定嫌疑人后决定对其活动规律进行调查。通过报案人的指认,确定了其就是实施扒窃的犯罪嫌疑人。(3)控制犯罪嫌疑人。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后,某日,民警通过跟车反扒,在公交车上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并跟踪至某公交站台时将企图扒窃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抓获。二、问题思考

如何理解刑事犯罪嫌疑人员?侦查实践中,如何对其进行调查和控制?【学习领域】一、刑嫌调控的含义

刑嫌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员的简称,指有刑事犯罪迹象或犯罪可能的、仍未取得证实的人。刑嫌调控是指刑事侦查机关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发现嫌疑人员并掌握和收集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从而及时发现、制止和预防犯罪活动的一项基础性侦查措施。二、刑嫌调控的对象

侦查人员要想预防、制止犯罪活动,首先要确定嫌疑对象。采取刑嫌调控这种基础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一定要先确定刑嫌人员。根据不同时期刑嫌人员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其范围也不同,在当前刑嫌人员具体包括:(1)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受过违法犯罪处理的并有重新犯罪迹象的人;(2)正处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员中有可能继续犯罪迹象的;(3)经济暴富、财产来源不清、收支明显不符,有盗窃、抢劫、诈骗、销赃、窝赃等嫌疑的人;(4)外来人口中,无正当职业、经济来源可疑,有犯罪嫌疑的人员;(5)社会关系复杂,多与有劣迹的违法人员接触,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有进行有组织犯罪嫌疑的人员;(6)有流氓、扒窃等犯罪劣迹和走私、贩毒,制造、传播淫秽物品,容留、胁迫妇女卖淫嫌疑的人员;(7)有盗窃、抢劫枪支意图,有私藏贩卖枪支、爆炸物品嫌疑的人员;(8)因各种矛盾激化,有行凶报复苗头,或可能铤而走险,制造祸端的分子;(9)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未被打击处理,但犯罪嫌疑尚未被排除的人员。

对16岁以下的少年,一般不列入刑嫌人员的范围,可配合家长、学校加强对他们的帮教工作。其中有可能进行重大或连续犯罪的,可短期列入刑嫌人员的范围。三、刑嫌调控的方法

对刑嫌调控的方法具体包括对刑嫌人员调查和控制两个方面:(一)对刑嫌对象的调查

通过对发现和收集的线索进行分析后,首先要对刑嫌对象进行调查,具体从以前犯罪的情况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进行。对其以前犯罪的调查包括时间、地点、手段方法、案情、犯罪的原因等。对现实表现的调查包括其是否具备犯罪时间、条件,是否有犯罪的迹象,是否与已确定的嫌疑人有关系等。(二)对刑嫌对象的控制

如果通过调查,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则要对其进行控制。控制工作必须要侦查机关和其他机关即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派出所与基层组织等相互配合共同完成。(1)与刑嫌人员住所或居所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单位保卫组织和人员取得联系,请他们予以协助;(2)利用人防如特情、耳目和物防监控设施对刑嫌对象进行控制;(3)如有明显犯罪迹象的,侦查机关直接进行侦查或监控。四、刑嫌调控的原则(1)依法原则:刑嫌调控这一措施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在实施的时候一定要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方法和方式进行,不得随意扩大刑嫌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任意剥夺其合法权利。(2)秘密原则:刑嫌调控是侦查机关对可能有犯罪迹象的刑嫌人员进行的调查和控制,为了预防、制止和发现犯罪,绝不能把内部确定的刑嫌人员的材料对外进行公布,防止因泄密而造成刑嫌人员的失控,从而影响整个侦查工作。(3)相互配合的原则:刑嫌调控仅凭侦查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为了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必须和各种基层保卫组织进行密切配合,及时进行交流和沟通。五、刑嫌的撤销

对被控制的刑嫌人员已经确定没有嫌疑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手续。其条件为:(1)因犯罪正在监狱内服刑、劳动教养;(2)犯罪嫌疑人死亡的;(3)久控未发现有犯罪活动的;(4)犯罪嫌疑已查清、解除调控的。项目三 阵地控制【案例导入】【引例3-3】某村居民张某报案称自己放在衣柜里的5 000元现金被盗,民警接报后进行调查。【工作导向】一、案例导读

针对本案,公安机关通过采取阵地控制措施,及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如下:(1)对现场进行调查。通过了解,村里不仅仅是张某家被盗,其他居民家也经常出现被盗的情况,民警推测犯罪分子的目标是整个村子里的居民。(2)确定抓捕措施。民警分析既然犯罪分子的目标是普通农户,则对整个村子进行控制以发现犯罪嫌疑人。之后民警在村里安排了特情,并动员村里的居民如发现可疑线索就及时向民警进行汇报。(3)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几天,根据特情和当地居民提供的情况,民警及时准确地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二、问题思考

什么是刑事侦查阵地?实践中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学习领域】一、阵地控制的含义

阵地控制是指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对易受犯罪嫌疑人侵害、利用以及犯罪嫌疑人经常涉足的行业、场所,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进行控制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基础工作。二、刑事阵地的种类(一)公共复杂场所

公共复杂场所包括以下几个:①与犯罪嫌疑人出行有关的场所如火车站、客运站、机场、公交车站、出租车等,这些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作案、逃跑所经过的场所,也是控制的重点;②娱乐、餐饮场所如歌厅、舞厅、电影院、公园、饭店等,这是与犯罪分子吃住有关的场所,当然也是控制的重点;③繁华商业街如大型商场、购物点、珠宝商店等,很多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场所。(二)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如典当行、收购站、加工店、旅店等各种交易市场。这些是犯罪分子常常藏身、销赃、藏赃的场所和行业,也是侦查机关易发现犯罪分子、赃款赃物的地方。三、阵地控制的形式

侦查机关对刑事阵地进行控制要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进行。(一)公开管理

公开管理即利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采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的控制。为了有效管理这些行业,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都会制定相应的规范作为这些行业的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公开地管理。(二)秘密控制

除了公开控制,侦查机关可以在违法犯罪行为多发地、易发地利用人防即特情、耳目和物防技防即监控设施等进行秘密监控,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觉察的情况下进行控制,为更好地控制、发现、制止犯罪行为服务。四、阵地控制的方法

阵地控制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的侦查基础工作,要做好此工作,侦查部门必须做到主控阵地要好、专控阵地要细、队伍建设要专业、信息网络要通畅这几个方面。具体包括:(1)专业力量控制:专门组织人员对所要控制的地方进行专门的控制,这些人员一定要熟悉所要控制地方的人员、地貌等,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2)秘密力量控制: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察觉,侦查人员可以布置一些秘密力量如刑事特情、耳目等对阵地进行控制,这种方法往往对发现犯罪嫌疑人和收集犯罪信息有重要的作用。(3)技术力量控制:除了利用人力,侦查机关还可以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和设备大范围地控制阵地,在节省人力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更能有效地发现和控制犯罪。(4)行业职工控制:利用行业内部职工的优势条件,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周边可疑的人和事,收集犯罪信息,并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方法。(5)网络信息控制:利用现代信息交流快速的优势,侦查机关可以利用网络平台、信息交通工具及时发现可疑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信息,更有效便捷地发现并控制犯罪。项目四 技能训练技能训练一 犯罪情报的收集与运用实训一、实训目的和要求(一)实训目的

通过本实训,使学生了解情报资料收集的主要途径,掌握情报资料运用的主要方法,并能进行初级的情报分析,树立学生的情报意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实训要求(1)实训时间为2学时。(2)指导教师应根据实战需要精心设计实训内容。(3)参加实训的学生应当按照教师提出的实训科目独立操作和分析,实训结束后每人写出完整的情报分析报告。(4)实训必须在教师的组织下进行,参加实训的学生必须爱护计算机等实训器材。(5)实训结束后应由实训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训中的表现和实训分析报告的质量,进行讲评并按百分制打分。二、实训器材(1)计算机:Windows 2000或Win XP系统支持、256M内存、40G硬盘。(2)校园网络支持。(3)各类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登记表卡。三、实训方法

本实训采取操作性实训方法进行。四、实训内容(1)犯罪情报资料收集的主要途径。(2)规范制作刑事登记表卡以及整理、录入的方法。(3)犯罪情报资料运用的主要途径。(4)设计资料检索的路径、策略及资料检索的具体方法。(5)初级的情报分析。五、实训步骤(一)实训的准备

由实训指导教师设计案情,下发有关案情资料;参加实训的学生熟悉案情资料。(二)实训的展开

实训分两部分进行。

1. 犯罪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录入(1)由实训指导教师发放案件的有关资料,提供犯罪嫌疑人(由事先安排的学生扮演)。(2)参加实训的学生根据资料观察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制作全套刑事登记表卡。(3)参加实训的学生整理已采集的情报资料,将资料录入“刑侦综合信息系统”。

2. 犯罪情报的运用

第一项:犯罪情报资料的检索(1)实训指导教师提供案情,提出需要进行情报资料检索的要求。(2)参加实训的学生根据检索的要求设计检索路径,确定检索步骤和具体的检索方法,开展检索。

第二项:犯罪情报资料的分析(1)由实训指导教师布置情报资料分析的任务。(2)参加实训的学生按小组(5人为宜)进行情报资料的分析。(三)实训的总结评析

实训结束后,学生上交实训报告,指导教师批改后,就实训情况进行总结评析。

评分标准:(1)犯罪情报资料表卡的规范制作与整理。(20分)(2)犯罪情报资料的准确录入。(10分)(3)犯罪情报信息系统的功能操作。(20分)(4)犯罪情报资料的高级检索。(20分)(5)犯罪情报资料的初级分析。(30分)六、实训案例

案例一 犯罪情报资料的采集、整理与录入

1. 基本案情某年7月17日晚8:00左右,17岁的少女刘××独自漫步街头,一名骑着自行车的男青年连哄带拖,将其带到新余市通济河边的水泵房旁边的草地上,这时水泵房旁又窜出一名歹徒,两名歹徒轮奸了刘××。之后,抢走刘××的拎包消失在黑夜中。19日刘××到公安机关报案。刘回忆说:两个案犯都是20来岁,脸型一宽一窄,身材一胖一瘦,其中先出现的宽脸型自称是赣西供电局的张军,在骗她时说过铁路电影院有电影看,是他们厂包场的话;瘦脸型的穿白色西装短裤。侦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在现场提取了罪犯在强奸时铺垫的一张已破的《江西日报》,报纸上用圆珠笔写着:食堂、安,报纸是7月15日的。据初步调查,刘××在案发前曾和一个叫李文秀的少女在一起,李目击过案犯。侦查员找到李后,李提供了案犯的一些特征,并反映有位女友张×,曾私下向她透露被一自称赣西供电局张军的男青年用欺骗威胁手段,将其挟持到通济河边垫上报纸后强奸了她,由于怕报复、怕羞,她没有报案。张×泣诉了发生在去年12月30日晚上与刘××相似的屈辱往事。侦查员分析,两个张军年龄、体貌相同,作案手段相似,很可能是同一个人。同时根据罪犯骑自行车尾随受害人,将其骗到偏僻处强奸和轮奸,说明罪犯熟悉现场环境和地形,很可能是本地人。经查,赣西供电局根本没有张军这个人。

2. 现场勘查情况

教师通过多媒体课件展示现场照片、现场物证,提供现场访问情况。

3. 犯罪嫌疑人情况

实训前安排同学扮演犯罪嫌疑人,实训时教师安排其出现,便于学生观察其特征和了解其他情况。

4. 破案经过

由教师口头提供。

5. 操作项目(1)请根据以上案情制作《受理案件信息表》。(2)观察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询问其基本情况,制作《人员信息表》和《十指纹卡》。(3)根据教师提供情况制作《破案信息表》。

案例二 犯罪情报的检索

1. 基本案情2002年11月22日早上10:00左右,市民陈丽华在福州市晋安连江北路农行取出十三万元人民币,放入摩托车底座下,骑上车正欲前行,突然从前方直冲来一部摩托车将其撞倒,紧接着车后一人上前掀开其后座,强行抢走十三万元,而后两名歹徒骑车逃窜。专案组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到犯罪分子是跟踪取款人,并使用摩托车冲撞,使取款人分散注意力后实施抢劫。由于犯罪分子均头戴头盔且作案时间较短,目击者的描述又相当模糊,现场没有留下比较有价值的线索。专案组的干警们认为:尽管侦破此案有诸多困难,但此类案件的犯罪行为具备其自身的显著特点。这一特点就是犯罪的连续性,此案的犯罪分子可能在作此案之前作过案,在作本案之后,还可能继续作案。因此,可以利用这一特点为侦查工作服务。

2. 现场勘查情况

教师展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访问材料。

3. 实验项目(1)根据本案开展情报资料的检索。(2)根据检索结果对现有情报进行分析。技能训练二 阵地控制技能训练一、实训目的与要求(一)实训目的

通过训练,使参训学生明确阵地控制的范围、任务及职责,正确掌握阵地控制的方法及步骤。(二)实训要求(1)训练时间为3学时。(2)参加训练的同学以5~8人为一个单位,分成若干小组。(3)实训场所以达到阵地控制的要求为准。(4)训练过程中互相配合模拟练习,并进行角色互换练习,同学之间可以针对训练中的问题进行讨论、总结,也可以向老师寻求帮助。(5)教师根据每小组训练中的表现和控制方法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百分制给出成绩。二、实训内容要点

对大型商场进行阵地控制。三、实训前的准备(1)介绍案情及犯罪嫌疑人情况。(2)确定大型商场的环境及布局。四、实训方法与步骤(一)实训方法

采取实地操作性训练方法进行。(二)实训步骤

1. 实训准备(1)根据指导教师设计的案情,模拟阵地控制的地点。(2)安排参加训练的同学分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内容。(3)确定阵地控制的方案。

2. 实训的展开

各组根据保护对象按照以下内容进行:(1)了解大型商场的进出口及周边交通情况。(2)组建专门力量对大型商场进行控制。(3)调看大型商场的进出口的电子监控视频。(4)对大型商场进行控制。

3. 实训总结评析

各小组训练结束后,请教师进行考核,根据操作情况给出操作成绩,就训练情况进行总结评析。最后,参训学生写出实训报告,提交实训的总结报告,指导教师批改后给出总成绩。

考核标准:(1)准备程度。(10分)(2)方案设计与实施。(20分)(3)具体操作灵活程度(如紧急情况的处置)。(30分)(4)实训报告。(20分)(5)组织纪律。(20分)单元四 常规性侦查措施【学习目标】知识目标:通过本单元的学习,了解开展侦查工作的一些常规性侦查措施,掌握这些常规性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及其内容。能力目标:通过学习和训练,掌握各项常规性侦查措施相关工作的操作能力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学习提示】本单元教学将采用课堂讲授、案例演示与课后实训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培养实训实践能力,并要求结合学习过的其他课程知识,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公安应用文书写作”等课程,做好学科间知识的融会贯通。【内容结构图】项目一 现场勘查【案例导入】【引例4-1】某年9月27日下午6:50,武汉市江岸分局刑警队值班员接到西马派出所电话报称:今日下午6:00,江汉北路162号居民胡道庭报案,其母朱春梅(73岁)被人杀死在家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于下午7:40开始。现场勘验情况:江汉北路162号是一砖木结构的两楼一底单元式居民宿舍楼房。坐北朝南。前临大街,西、北靠居民住宅,东侧与武汉市果品公司相临。现场位于底楼,底楼共住三户人家,共用南门进出,同向街面进南门是公共客厅,客厅西墙有一扇门与公共厨房相通。由客厅沿厨房的东北墙有一过道,通往胡道庭家,胡家有一个套间(胡道庭与妻子居住),门锁完好无损,室内无翻动迹象,物品也没有缺少。过道终端是偏房,房门虚掩,门上暗锁未发现任何痕迹,室内面积为3.3m×2.7m,顺南墙边放有一架长2米、宽1米的木梯,死者朱春梅头南脚北仰卧在床上,身上覆盖有绿色棉毯。死者的脸上有血,上身外穿一件蓝色的长大对襟衣,内穿一件花布衬衣,均被血迹浸染,上衣的右胸部位有一破口,死者下身外穿黑色长裤,脚穿黑色长袜。枕头及上身部位的床单上有60cm×50cm的血泊。经法医检验,死者的尸斑出现在腰部、背部未受压迫处,尸僵不明显,眼角膜透明,瞳孔直径为0.5cm。死者的口、鼻腔有血红色体液,皮肤与指甲苍白。死者右胸乳头以上2cm处,有3.7cm×0.5cm的创口,创缘整齐,创口周围无表皮脱落及皮下出血,创角一钝一锐,创腔中无组织间桥。右胸2、3、4肋骨断裂,右肺上叶有一个2.5cm×1.5cm的破裂口。死者胃内容物约100毫升,其中有未完全消化的青菜、肉类、米饭、花生米等食物。死者的衣着整齐,除血迹和伤痕外,其他未发现异常。经检验,其血型为O型,被害人系被刺破肺脏和主动脉,造成急性大出血而死亡。死者室内物品未见异常变动和短少,也未发现凶器。在勘查过程中,与死者同住一单元的邻居夏顺珍发现家中刚买回不久的“松下”牌25寸彩色电视机不翼而飞。经勘查,夏顺珍家为里外两间,外间的客厅门上装有暗锁,暗锁上方10cm处的门沿上,留有5枚新鲜指印。门锁上无撬压痕迹,客厅面积为3.2m×3.1m,室内靠西墙放有一台缝纫机,缝纫机面上有两把带血的上海牌钥匙,靠南墙放有一台电冰箱,东南墙角处有一个电视机柜,柜上无电视机。柜面上留有3枚新鲜指印,靠东墙有一张方桌,桌上有电视机罩,靠北墙安放有茶几及沙发,茶几上的玻璃杯上有2枚新鲜手印,北墙西端有一扇门通向卧室,室内面积为3.1m×2.85m,南墙边放有一张双人床,床上堆放着衣物及电视机的包装泡沫,未见翻动迹象。北墙上安装的双扇窗户关闭着,插销处于插闭状态,窗下有一张书桌,三个抽屉均未上锁,但没有发现触摸和翻动的迹象。东北墙角有一个五抽柜,柜门紧锁,未发现异常。据夏顺珍陈述:西北墙角原放有“松下”彩色电视机的包装纸箱,但纸箱不见了。西墙边有一个大衣柜,柜门上有暗锁,未发现破坏痕迹。公共客厅东墙北端有一扇门通向居民李济群家。李济群家无人,房门上有暗锁,暗锁完好无损。现场访问情况:据被害人的媳妇段少华说,9月27日下午4:00下班回家,发现被害人的房门虚掩着,身上盖着毛毯躺在床上,以为午睡未起(被害人平时有午睡习惯),但段少华又想这么晚了还不起床是不是病了?于是连叫了几声,未见回答,急忙用手触摸其口鼻,发现已断气。当时段少华误以为婆婆是患疾病死亡,便请邻居帮忙为其更换衣服,准备料理后事。在更衣时,发现其右胸有创口,并附有大量的血迹,这时段少华才感到不妙,待其丈夫胡道庭回家后到派出所报案。经访问现场周围的群众,他们都说被害人朱春梅生前与儿子、媳妇和睦相处,没有自杀倾向。一家人与邻居的关系也比较好,从未发生过矛盾冲突。夏顺珍的丈夫李某在外工作,很少回家,夏顺珍经常带人在家里打麻将,交际关系比较复杂。据夏顺珍反映:她购买彩色电视机的时间还不到1个月,家中开房门的钥匙与自行车的钥匙串在一起,一般挂在客厅的墙壁上,只有外出时才带走,没有发生过钥匙丢失情况,现场留有的两把钥匙不是她家的。现场实验:现场勘查时,对夏顺珍的客厅大门进行了多种实验,排除了插片拨门入室和踹门入室的可能。经检验鉴定,夏顺珍家的钥匙与现场遗留的两把附有血迹的钥匙同为开启夏家房门的钥匙,并且在夏顺珍的钥匙上发现有新鲜的锉痕,判断现场遗留的两把钥匙是用夏顺珍的房门钥匙配制的。经鉴定,现场钥匙上的血液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工作导向】一、案例导读

上述案例是一起杀人案件现场勘查的过程。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力量赶赴案件现场,开展现场保护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朱春梅被杀一案的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工作,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公安机关针对在现场勘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时组织现场实验以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为案情分析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二、问题思考(1)什么是现场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的对象有哪些?(2)现场勘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3)现场勘查要遵循哪些规定?【学习领域】一、现场勘查的概念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任何犯罪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并与一定的人、事、物发生联系,犯罪行为的发生必然会引起周围客观事物的变化,这是形成犯罪现场的基本条件。

现场勘查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清案情和证实犯罪,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并对相关的人、事、物进行调查访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现场勘查是侦查工作中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是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犯罪现场储存着犯罪全貌信息,是犯罪证据的“宝库”,犯罪现场勘查是获取犯罪信息和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因此,认真细致地做好现场勘查工作,对侦查破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关侦查工作的成败。二、现场勘查的任务和要求(一)现场勘查的任务

1. 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

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是现场勘查的中心任务,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及时发现、固定、提取和保全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和信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2. 分析判断案情

在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的基础上,侦查人员要对作案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在现场的活动情况、作案动机和目的、作案手段和工具、作案人数量和特征、实施行为和后果等进行分析判断,进而判明案件性质。

3. 初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初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是现场勘查的重要任务,是前述任务的归宿。侦查方向和范围是指侦查工作的目标指向和开展范围,即判断是什么样的人作案和在何处查找犯罪嫌疑人。侦查方向和范围的确定可明确侦查思路,使侦查人员有重点地开展侦查破案工作。

4. 存储现场信息资料

侦查人员应当将现场勘查中采集的有关案件现场、作案人和犯罪行为特征等各类客观信息资料,按照规范的要求及时录入《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信息系统》、《刑侦综合信息系统》、《指纹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提高现场勘查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发挥现场信息在侦查破案中的效能,实现信息导侦和信息共享。(二)现场勘查的要求

1. 及时

及时是刑事侦查工作抓住战机这一特点在现场勘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犯罪现场进行及时勘查,要强调一个“快”字,抓住案发不久、现场未遭破坏、痕迹物证明显、群众记忆犹新、犯罪人未及远逃等有利时机,掌握侦破工作的主动权,做到及时赶赴现场和及时开展现场勘查的各项工作等。

2. 全面

全面即对现场的调查、勘验和分析应全面,做到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痕迹物证都必须勘验检查,凡是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都要调查了解,凡是与犯罪有关和对侦查工作有价值的证据材料都要收集,对现场勘查所获的材料都要分析研究。

3. 细致

细致是侦查人员发现犯罪痕迹、物品,特别是细微痕迹、物品的前提,要求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做到认真精心、一丝不苟,切忌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仅要注意勘查明显、宏观的痕迹、物品,还要注意勘查潜在的、微观的痕迹、物品,即使是作案人留下的“蛛丝马迹”也不能忽略,这样才能为分析判断案情提供尽可能充分的客观依据。

4. 客观

客观即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认识现场,要求侦查人员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忠于事实真相,从现场的客观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无论是现场勘验、现场访问,还是现场记录、分析案情,都要求客观实际,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

5. 合法

现场勘查是法定的侦查行为,要求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勘查,确保整个勘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6. 安全

勘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时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进入现场要佩带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当现场存在危险情形时,应排除险情后再进行勘查。三、现场勘查的组织与指挥(一)现场勘查的权限与职责划分

1. 现场勘查的权限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规定,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

2. 现场勘查的职责划分

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规定,现场勘查职责的划分如下:(1)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全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组织领导现场勘查。(2)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提供技术支援。(3)对于涉及两个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职责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协商,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5)公安机关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确定现场勘查职责。(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部门的自办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委托书的,公安机关应予协助。(二)现场勘查人员的组成与分工

1. 现场勘查人员的组成

一般情况下,现场勘查的人员由指挥员、侦查员、技术员(痕检、法医、摄录像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发案地管段民警或单位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有些特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可根据案情邀请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为了保证现场勘查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现场勘查还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正派的公民到场见证。

2. 现场勘查人员的分工

为了全面、细致、及时勘查现场,现场勘查的指挥人员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对到场的勘查人员进行适当的分工。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可分为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两个组进行工作,对重大、特大案件的现场勘查,一般分为现场保护组、现场调查组、实地勘验组和机动组四个组开展工作。(三)现场勘查的指挥

犯罪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指挥。

1. 现场勘查指挥员的确定

现场勘查指挥员应由案件主办单位中具有现场勘查经验、熟悉侦查业务、具有一定组织指挥能力的人员担任。指挥员的确定应当具备如下要求:(1)一般案件的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担任指挥员。(2)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员。(3)影响大的、特别重大的案件现场勘查由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指挥员。(4)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直接组织指挥下级的现场勘查工作。

2. 现场勘查的指挥(1)出场前的指挥工作。主要是核实接报案情并据此组织警力出警。(2)临场指挥工作。主要是听取汇报,调整警力,明确分工,制订方案,指挥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的各项具体工作;抓住战机,果断采取紧急措施;全面协调勘查工作,确保勘查工作顺利进行。(3)勘查后的指挥工作。主要是组织好案情汇报及现场分析,决定对现场的处理并部署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四、现场勘查的程序(一)受理案件

1. 受理报案,迅速赶赴现场

在受理报案时,不管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立案条件,都应当积极接待报案人,并问明报案人以下基本情况:何时、何地发生或发现什么事件及发生、发现的经过,事主、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涉案物品、工具的情况,作案人的基本情况,现场周围的情况,是否保护了现场等情况。如有明确犯罪现场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火速赶赴现场。

2. 接报案后的处理

接到报案后应当制作《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原始材料,要妥善保管并存档备查。接受报案后,应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向报案人填发《移送案件通知书》。(二)临场处置

1. 简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

现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听取先期到达的现场保护民警的汇报,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现场的保护和变动等情况。

2. 检查现场保护情况

在实施现场勘查之前,勘查人员还应当检查前期现场保护的情况,查看现场保护范围划定是否妥当,保护措施有无问题等,如存在问题则应当及时调整保护范围和纠正不当的保护方法。

3. 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如遇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人员并果断采取措施处置。如救治现场受伤人员、排除现场险情、追踪堵截犯罪嫌疑人、控制销赃等。

4. 邀请见证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场勘查应当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三)开展现场勘验和访问

在了解现场情况并作出初步处置的基础上,侦查人员应当按照指挥人员的分工和要求,同步开展现场勘验和访问工作,以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了解、收集有关犯罪现场的情况和线索,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四)现场分析

现场勘验和访问结束后,勘查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现场情况和通过勘验、访问等工作获取的资料和信息,对案件的有关情况作出初步的分析判断,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客观依据。(五)现场及痕迹物品的处置

现场分析结束后,现场勘查的指挥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现场、尸体保留与否作出决定。对现场痕迹、物品的处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六)现场信息的录入

现场勘查结束后,侦查人员有必要将采集的现场信息进行整理和分类,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存储到相关的信息系统中,以便实现对现场信息的高效利用。五、现场勘查的内容

现场勘查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其内容包括现场组织指挥、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搜索、现场分析、现场实验、现场处理、现场复勘等,这些内容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相互印证,其中现场实地勘验检查和现场访问是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一)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又称为实地勘验,是指侦查人员深入现场实地,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观察、测量、记录、提取和检验的一项侦查活动。实地勘验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

实地勘验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其基本的任务是收集物证,具体是通过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记录现场情况,发现、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并分析研究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实地勘验的对象主要包括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与物质、尸体和人身。根据勘验对象的不同,实地勘验的内容主要有:(1)场所勘验。主要包括:现场的方位、朝向和结构,现场同周围环境的关系,行为人进出现场的路线及可疑遗留物等。(2)痕迹勘验。主要包括对人体痕迹、物体与器械痕迹、动物痕迹的勘验,以及这些痕迹的物质成分、形成过程、遗留时间、新旧程度和其在现场中的位置、状态、大小、与周围其他痕迹物体的关系等。(3)物品与物质勘验。主要包括:对作案人触摸、移动、破坏过的物品的勘验,对现场发现的法医物证、毒物与药物、工具、微量物质等的勘验,对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文书、音像资料和电子数据材料的勘验等。(4)尸体勘验。主要包括:尸体在现场的位置、姿势以及与其他痕迹、物品、场所的关系,死亡的时间、过程和致死的原因与方式,尸体现象和体表特殊标记,尸体的衣着、携带物品以及与死因有关的遗留物,现场血迹、尸表损伤的情况等的勘验。(5)人身检查。主要是对人身上的各种创伤情况、损伤原因及过程、致伤工具特征、伤者的衣着和携带物品情况等的勘验。(二)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的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侦查线索和证据,依法向有关人员进行的调查询问的活动。现场访问是一种专门的证据收集方法,其重点是收集人证,与实地勘验同步开展,二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

现场访问的对象主要有报案人、案件发现人、当事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和其他知情人。现场访问的内容主要有:案件发生、发现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案件被害人的情况,损失物品与遗留物品的情况,与犯罪现场、被害人有关的其他情况等。六、现场勘查记录(一)现场勘查记录的概念

现场勘查记录是指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运用文字、图形、声音等形式客观记录现场情况和勘验检查情况的法律文书。现场勘查记录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录音等。(二)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是指现场勘查人员运用文字描述的方式对现场情况和现场勘查情况所做的客观记录。

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结构由前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前言部分应记录笔录文号、接报案的时间和内容、现场勘查的起始时间与地点、现场保护及天气情况、勘查照明情况以及勘查人员信息等方面的内容;正文部分是笔录的核心,应当客观、详细、有序地记录现场情况及现场勘查的过程与结果,具体记载现场的具体位置、周围环境,现场中心及有关场所勘查的情况,现场痕迹、物品、尸体的情况,现场所见的反常现象等内容;结尾部分应记录提取痕迹物品的情况、现场照相和绘图的种类与数量、现场录像录音的时间、现场勘查参与人的签名、笔录制作单位和日期等内容。

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要求:笔录的制作顺序应与现场勘查的顺序一致;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全面,语言文字要准确、规范、符合标准;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如进行了尸体检验、物证检验、现场实验、人身搜查等活动,以及有复验现场的,应当单独制作笔录;一案有多个现场的,应当分别制作笔录;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现场绘图、照片和录像一致。(三)现场照相与录像

1. 现场照相

现场照相是指运用摄影技术对案件发生的场所、周围环境以及痕迹物证的分布进行拍摄、固定的一种记录形式。

根据现场拍照的内容和要求,现场照相分为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概貌照相、现场重点(中心)照相和现场细目照相四种。

现场照相一般按照勘验顺序进行,先拍现场全貌,然后拍现场重点部位及留有痕迹物证的地方,期间再抽时间拍摄方位照。一般按先外后里、先大后小、先远后近的顺序逐步深入地进行拍摄。

根据拍照对象的不同,现场拍照方法可分为场景拍照法和物证拍照法两大类,场景拍照主要有单向照相、相向照相、多向照相和分段连续照相等方法,物证拍照主要有比例照相、无影照相、亮度对比照相、分光照相、近距照相等方法。

2. 现场录像

现场录像是运用摄录像技术固定、保全和再现现场状况的一种现场记录形式。现场录像所记录的信息是动态的,较之其他记录手段更为生动、形象,是对其他记录形式的有效补充。

现场录像应与实地勘验的顺序一致,具体内容包括现场方位录像、现场概貌录像、现场重点录像和现场细目录像,在表现方法上要充分发挥现场录像的优点,做到动态画面和静态画面相结合、画面与声音相结合。在编辑现场录像时,一般按照现场方位、概貌、重点、细目的顺序进行,画面的选择要遵循全面、客观、真实、系统的原则,如实反映现场情况和勘查情况。同时,为准确、清楚地说明现场情况和勘查情况,在保留拍摄原音的基础上,可运用文字或解说词的形式对现场录像的画面进行介绍。(四)现场绘图

现场绘图是运用制图学的原理和方法,借助各种符号和文字说明,固定和记录犯罪现场状态的一种记录形式。

现场绘图具有形象、生动、直观和具体的特点,能根据不同案件和现场情况灵活运用现场方位图、全貌图、局部图、平面图、平面展开图、立体图、立面图、剖面图、综合图、复原图等形式,反映出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周围环境、现场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分布情况及相互关系。

绘制犯罪现场图可依据以下步骤进行:熟悉案情,确定犯罪现场范围;确定绘图种类,构思绘图内容;选准标向,确定绘图比例;选定参照物,绘制草图;书写图题,填写图例,并注明绘图的有关情况。

当前已普遍使用计算机绘制犯罪现场图,计算机的使用为犯罪现场图的制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大大提高了绘图效率和质量。利用计算机绘制现场图,需安装专用的计算机绘图软件,绘图时,只需将相关的数据输入,计算机即可自动完成现场图的绘制,并通过打印机输出图形。项目二 摸底排队【案例导入】【引例4-2】某家属楼内哈某、张某夫妇被杀,4万元现金被抢。现场中室内地面上有大量血迹;茶几上放着一个空酒瓶和三个玻璃杯,均有酒味;地面上有摔坏的闹钟一个,指针停在9:23。据调查发现:死者张某生前于1月10日从吴忠市东塔机械厂借款2万元,又从东塔信用社以给其弟弟买汽车为名贷款2万元,并将4万元兑换成100元和50元面值的现款拿回家中存放。据其弟反映,哈、张曾透露要和他人做一笔木材生意或石油生意,但未具体说是谁。据邻居反映,11日下午6:00,看见张某回家,此后再未见张某与哈某。【工作导向】一、案例导读

针对上述案例条件,侦查人员通过摸底排队的措施确定犯罪嫌疑人,具体做法为:

1. 分析犯罪人所具备的条件

通过分析,民警推测犯罪分子可能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犯罪行为人知道被害人家中存放有4万元现金。张某之弟反映的与哈、张做生意的人具有作案嫌疑。第二,作案时间条件。摔坏的闹钟指针停在9:23,因此作案时间可能是当晚9:23前。第三,熟人作案。从现场发现有空酒瓶及三个带有酒味的玻璃杯分析,被害人是与犯罪行为人一起饮酒后被害,作案人可能是两个人。第四,犯罪行为人案后可能表现出经济反常。

2. 进行排查

根据以上四个条件,经过大量的排查,列出了与被害人有接触条件的64人,经过排除,将重点放在了东塔机械厂彭某的身上。经查,彭某与哈某在同一车间工作,关系甚密,可能知道哈某有4万元现金的情况。案发后,彭某花钱大方,买了很多电器。

3. 确定犯罪嫌疑人员

民警通过多种秘密手段发现了彭某的同伙,最终将其抓获。二、问题思考

摸底排队作为一项侦查措施,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实践中如何确定摸底排队的范围?【学习领域】一、摸底排队概念

摸底排队是侦查机关对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在现场勘查、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发生的条件和侦查工作的部署,依靠有关方面和广大群众,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迹象和作案可能的人逐个调查了解,从中发现并排查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措施。摸底排队是侦查机关长期实践总结而成的一种有效的侦查措施,是获取犯罪线索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侦查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二、摸底排队的条件

摸底排队的条件是指刑事犯罪人所具备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联系。由于案情不同,摸底排队的条件也不同。

1. 时空条件

时空条件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所持续的时间和所涉及的场所、地点。任何案件都有作案时间和空间,没有离开时间、空间的案件。在摸底排查嫌疑对象时首先应判断其有没有在案发时间进入过发案场所或地点。时空条件是进行摸底排队的首要条件。

2. 因果条件

因果关系是刑事案件本质与各种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都是由某些矛盾冲突或利害关系所引发的。因为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原因,所以因果关系是摸底排队的重要条件。

3. 作案工具条件

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会利用一定的工具或物品如凶器、破坏工具、麻醉物等,利用与案件有关的作案工具也可以排查到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所以作案工具也是条件之一。

4. 赃款赃物条件

赃款赃物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取的金钱和物品。有些犯罪分子实施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的直接目的是获取金钱和物品。如果侦查人员能够掌握赃款赃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和特征,那么就可以把这些赃款赃物作为摸底排队的条件之一以发现嫌疑人员。

5. 现场痕迹、物品条件

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会接触到现场的物品从而留下一些痕迹物品,有些遗留的痕迹物品能直接反映犯罪人的个人特点。如果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等措施掌握了现场痕迹、物品的特点,那么就可以根据这些特征排查出犯罪嫌疑人。

6. 体貌特征条件

犯罪嫌疑人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会暴露自己的一些特征如体态、身高、相貌、口音等,侦查机关只要找到目击者,就可以根据目击者提供的这些特征进行摸底排队了。

7. 知情条件

有一些犯罪行为通过犯罪现场或者被害人等可以推测出嫌疑人员可能是了解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被害人等情况的人员,由此我们可以从了解内情、知道底细的人员中进行排查。

8. 其他条件

犯罪分子在预谋阶段、实施犯罪阶段和犯罪后逃跑阶段都有不同于正常状态下的心理,这些心理都通过行为表现出来,这就是所说的反常表现,既然有不同于正常的状态,那么侦查机关就可以通过这些反常表现排查犯罪嫌疑人,所以反常表现也是排查的条件之一。当然,除了反常表现还有其他的可以进行摸底排队的条件。三、摸底排队的范围

摸底排队的范围指的是侦查人员寻找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区域。

在侦查实践中,摸底排队的范围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具体要根据案件侦查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同时,摸排范围与摸排条件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两者的区别在于摸排条件就是犯罪条件、嫌疑根据,即侦查人员根据什么发现和确认某人的犯罪嫌疑,而摸排范围是一种空间范围或人员类型;两者的联系在于只有同时考虑条件和范围才能有效开展摸排工作。

摸底排队的范围有两个方面,即地域范围和人员类型范围。如果根据案情确定了嫌疑人员的口音、地域等特征,就可以在相同或相似地域中划定范围进行摸底排队。如果确定了嫌疑人员的身高范围、长相等个人特征,就可以在这一类人员中进行摸底排队。

划定摸底排队的范围时必须有一定的依据,具体包括:(一)根据犯罪现场位置确定

犯罪现场所在的区域可能与犯罪人员的生活、工作等行为活动有一定的关联,有的甚至就是犯罪人生活的地方,所以进行摸底排队时应以犯罪现场具体的位置为依据来划定其范围。(二)根据案件性质确定

案件性质反映了犯罪人侵害的社会关系,指明了犯罪人犯罪行为所指明的对象,同时也指明了犯罪人作案的动机和目的,这些都可能为排查嫌疑人员的范围提供依据。(三)根据犯罪工具、犯罪手段及现场痕迹物证确定

很多案件都能反映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使用的工具以及手段,有些甚至能直接反映出犯罪行为人的职业特征;而且有些案件根据遗留的现场痕迹和物证就能直接推测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体态等,进而就可以确定排查的对象范围。(四)其他条件

除了以上几种,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确定排查范围的依据也可能不同。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