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货币史(修订版)(全2册)(社科文献学术文库)(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03 01: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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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圣铎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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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货币史(修订版)(全2册)(社科文献学术文库)

两宋货币史(修订版)(全2册)(社科文献学术文库)试读:

出版说明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成立于1985年。三十年来,特别是1998年二次创业以来,秉持“创社科经典,出传世文献”的出版理念和“权威、前沿、原创”的产品定位,社科文献人以专业的精神、用心的态度,在学术出版领域辛勤耕耘,将一个员工不过二十、年最高出书百余种的小社,发展为员工超过三百人、年出书近两千种、广受业界和学界关注,并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专业学术出版机构。“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深思子自知。”经典是人类文化思想精粹的积淀,是文化思想传承的重要载体。作为出版者,也许最大的安慰和骄傲,就是经典能出自自己之手。早在201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成立二十五周年之际,我们就开始筹划出版社科文献学术文库,全面梳理已出版的学术著作,希望从中选出精品力作,纳入文库,以此回望我们走过的路,作为对自己成长历程的一种纪念。然工作启动后我们方知这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文库入选图书的具体范围、入选标准以及文库的最终目标等,大家多有分歧,多次讨论也难以一致。慎重起见,我们放缓工作节奏,多方征求学界意见,走访业内同仁,围绕上述文库入选标准等反复研讨,终于达成以下共识:

一、社科文献学术文库是学术精品的传播平台。入选文库的图书必须是出版五年以上、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得到学界广泛认可的精品力作。

二、社科文献学术文库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主要呈现社科文献出版社创立以来长期的学术出版积淀,是对我们以往学术出版发展历程与重要学术成果的集中展示。同时,文库也收录外社出版的学术精品。

三、社科文献学术文库遵从学界认识与判断。在遵循一般学术图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文库将严格以学术价值为取舍,以学界专家意见为准绳,入选文库的书目最终都须通过各该学术领域权威学者的审核。

四、社科文献学术文库遵循严格的学术规范。学术规范是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传播的基础,只有遵守共同的学术规范才能真正实现学术的交流与传播,学者也才能在此基础上切磋琢磨、砥砺学问,共同推动学术的进步。因而文库要在学术规范上从严要求。

根据以上共识,我们制定了文库操作方案,对入选范围、标准、程序、学术规范等一一做了规定。社科文献学术文库收录当代中国学者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原创理论著作,分为文史哲、社会政法、经济、国际问题、马克思主义等五个系列。文库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包括专著和主题明确的文集,应用对策研究暂不列入。

多年来,海内外学界为社科文献出版社的成长提供了丰富营养,给予了鼎力支持。社科文献也在努力为学者、学界、学术贡献着力量。在此,学术出版者、学人、学界,已经成为一个学术共同体。我们恳切希望学界同仁和我们一道做好文库出版工作,让经典名篇,“传之其人,通邑大都”,启迪后学,薪火不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8月

再版前言

本书出版十几年后,能再版,是作者的荣幸。在本书出版后,我曾多次向别人征求意见,自己也曾认真地复读,发现了不少缺陷和不足,但迄今未发现大的硬伤,也是值得庆幸的。这次再版之前,我又通读了本书,对自己不满意处作了修改,又补充了一些内容。不管结果如何,我的出发点就是想尽量完善本书,使本书成为能经得住时间考验的学术著作。

我早年曾听一位长辈讲:“做学问要做得好,应当横通一门断代史,纵通一门专史。”我把他的话当成了奋斗目标。我选的断代史是宋史,我选的专门史就是货币史。后来发现,这一目标定得太大了,以致一辈子快过完了,离目标还差得很远。不过,我确曾为此做过不懈的努力。我努力想“通”的“横”与“纵”的交汇点,正是宋代货币史。所以,我在宋代货币史研究方面投入的精力是最多的。

我在写完《两宋货币史》后,就承担了主编《中华大典·经济典·货币金融分典》的任务。从我个人角度,承担这一任务可以公私结合,继续我的“横”“纵”结合的美梦。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我对中国货币史有了进一步通观性的认识,回过头来再看宋代的情况,就有了一些新的体悟。所以,对原书的修改,首先就体现在绪言部分作了若干补充和修改,其中增加了关于宋境外使用贝币的内容。

在此次通读原书过程中,我感觉最不满意的是原书有关钱监的内容,其中颇有不严谨处,如将真州钱监列入北方钱监项下等。叙述中也存在混乱情况,另外还有一些遗漏。这次认真地作了调整和修改,有些部分的文字甚至重新改写了。初版时,为了压缩篇幅,删去了钱监列表,后来与考古界、钱币学界的同行交换意见,他们都认为这样做不妥当,故此次将其恢复,并加以修改完善,以便给相关研究者提供借鉴和线索。

唐代钱、帛兼行,绢帛的货币功能很明显。宋代绢帛的货币功能大为减弱,但并不是完全没有。最突出的是刑法上以绢匹计赃定罪,这是绢帛还具有货币功能的体现。本书最初撰写时是有相关内容的,后来也是为了压缩字数将其删去。删去之后,受到同行批评,书也显得不完整,此次恢复了这部分内容(当然也注意控制了字数)。

充分利用出土文献和考古资料虽是我多年的愿望和努力的方向,但条件所限,这方面仍是我的弱项。此次很想在这方面作些弥补,但限于时间有限,只就手头的现成资料朝此方向作了些努力。

此次复查发现了一些本书初版时遗漏未改的错字,特别是引文中尚有错字,现一一作了纠正;对一些体例方面的疏漏,也作了修正。

本书初版时没有英文提要及英文目录,此次请钱俊岭博士代为英译,在此谨致谢意。

内容提要

宋代货币品种多、发行数量大,历来是研究中国古代史、中国古代经济史、宋史注意的热点。但此前尚未有断代的宋代货币史专著,本书弥补了这一学科空白。书中全面地考察了宋朝的货币政策,考察了宋代铜钱、铁钱、纸币的发行,考察了宋代金银的流通情况。对宋代货币一些重大理论课题,也逐一地进行了探讨,勾勒出了宋代货币运行的整体面貌。本书在力图破除以往在宋代货币研究方面的神秘论和不可知论,对宋代货币运行的特点、宋代实行铜禁钱禁等政策的效果、宋代纸币的特性、金银在流通领域的地位等许多理论问题,都提出了独特的见解。书中论述了宋朝的货币政策,指出宋朝是中国历史上实行銅禁、钱禁最全面的时期,这保证了銅钱制造的低成本、高数量,却造成了铜钱铸行的供过于求。书中论述了宋朝财政与货币的密切关系,指出宋代纸币的信用是靠税收支撑的,这导致了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同时由于宋朝实行的钱会中半政策,造成了它的法偿能力的不完整性。书中论述了白银的货币功能,指出宋代白银虽具货币功能,但并未得到普遍应用。本书征引古代文献、近现代人研究著作多达数百种,较好地注意了遵守学术规范,较充分地吸收了前人已有成果。

Abstract

Noted for its wide variety and prodigious quantity,currency in the Song Dynasty has long been a subject of keen interest to researchers in both general and economic history of ancient China,as well as scholars specializing in the Song Dynasty. Until this book,however,there has never been any scholarly work dedicated to the study of Song currency. This book looks closely at monetary policies,the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copper and iron coins,and paper money,and the circulation of gold and silver during the Song dynasty,and addresses a number of significant theoretical issues. The result is a comprehensive overview of the general conditions of the production,circulation and regulation of currency during the Song Dynasty.

Overcoming the sense of mysteriousness and unknowability of the subject matter that has long hampered efforts to study Song currency,the author offers unconventional takes on the main features of currency circulation during the period,effects of the various prohibitions related to the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coins in general and of copper coins in particular,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paper money,and the position of gold and silver relative to other forms of currency.

On monetary policies during this period,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the Song dynasty was unmatched throughout Chinese history in terms of the scope of coverage of official injunctions related to coins,including copper coins. While these injunctions helped keep the costs of production low and ensured abundant supply,they also led to an oversupply of money. A close link existed between money supply and fiscal policies,and paper money enjoyed relative independence,largely as a result of the fact that taxation receipts provided the basis for its credibility. However,the long-term policy of allowing the use of an admixture of notes and copper coins compromised the notes’ value as a form of legal tender. On silver,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while the metal did function as a form of currency,it was not widely used as such during the Song dynasty.

The book,a distinct contribution to this field of research,would not be what it is had the author not benefited from the rich trove of past studies on the subject. His commitment and adherence to rigorous intellectual standards and scholarship requirements has ensured the quality of the final product.第一编铸币管理铸币(铜钱和铁钱)的管理与纸币的管理差异较大,不宜放在一处叙述,故这里只讨论铸币管理。其中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铸造钱币的管理、对流通中的铸币的管理。而所谓管理,又包括管理机构、政策、制度等。第一章铸币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宋代管理坑冶和管理铸钱的官员往往合而为一,坑冶产品的大部分也用于铸钱,另有一部分,即金银,则直接表现为货币(尽管是次要货币或只具有部分货币职能的货币)。所以,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我们将专职的坑冶司与坑冶铸钱司一并叙述和讨论,而将坑冶管理与铸钱管理放在一起叙述和讨论。第一节 宋朝官僚体系与铸钱

在了解铸钱管理机构之前,必须对宋朝的官僚体系有一大概的认识,这样才能从宏观上把握宋朝对铸钱事务的管理,知晓具体掌管铸钱事务的官司在整个官僚体系中的位置。一 元丰改制以前的官僚体制与铸钱

宋朝的官僚体制有几次重大的变化,大抵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北宋元丰改制以前和元丰改制以后直至南宋灭亡,前者可称为使职为主的体制,后者可称为省台寺监体制。

使职为主的官僚体制是唐中叶到五代逐渐形成的,它反映了最高统治者想要加强自身权力的企图,其主要特点是许多重要事务不由省台寺监官僚体系内的官员负责,而改由皇帝直接委派的官员负责。这些官员的委任带有皇帝“使者”的性质,他们又往往带有“某使”的头衔,故其官职被称为使职。这些使职起初是临时性的,但后来其中不少都固定化了。最初使职仅限于特别重要的职事,后来扩大到一般性职事。到了宋初,省台寺监官主要用于标志官员的品级待遇,具体职掌则往往由使职来规定。

北宋前期的官僚体制有三巨头,即宰相(一般官衔内带“平章军国事”)掌政、枢密使掌军、三司使掌财。当时国家财经事务大抵实行一元化管理,即三司使既管赋税征收、财赋调度,也管各种工程、器物的建造,其权限比初唐的户部、工部之和还要大,所以有“计相”“省主”之称。对于财经事务,三司使直接对皇帝负责,无须事事经过宰相同意。三司的管辖面这样宽,货币发行事务自然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三司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北宋真宗时命人对它进行精简,精简后的编制有吏人897员,可知吏人多时应在千人以上。三司由三部组成的,即户部、盐铁、度支。户部侧重于田赋、民政,度支侧重于财政支出,盐铁则侧重于商税、禁榷以及所谓山泽之入等。三部之下各设若干案,《宋史·职官志·三司》载盐铁司之下有七案,其中“六曰铁案,掌金、银、铜、铁……石炭、锡、鼓铸”。即是说,铸钱和坑冶事务都是由盐铁司铁案掌管的。

宋朝地方行政有路、州、县三级。为了防止出现类似唐代那种藩镇割据的局面,宋朝在路一级不设一元化的行政长官,而是分设“监司”(意思是说对州县官只有监察权而无管辖权)。其中转运使分管财政、民政,经略使、安抚使分管军政、治安,提点刑狱分管刑事,提举常平分管物价和社会救济等。就中转运使、经略使、安抚使(后二者多兼任重要州府的知州知府)的级别最高。产矿铸钱地设监和场、务,大的监与州平级,如桂阳监;一般则隶于州。场、务也有两种情况,较大场、务隶于州,较小的隶于县,但场、务与转运司的联系都较密切。除与州平级的大监设知监外,监、场、务各设监官,监官大抵都是由品级较低的文武官员担任。

宋代还有一些跨路分的监司,提点坑冶铸钱司就是这样的监司。与铸钱事务关系密切的还有发运司,发运司主要负责督运东南地区的财赋,有时朝廷把东南地区的盐茶榷卖事务交它办理,有时也把坑冶铸钱事务交它兼管。二 元丰改制后的官僚体制与铸钱

宋神宗元丰年间对官制进行了重大改变,三司被裁撤了,中央恢复了省部寺监的唐代旧体制(有所修改)。所谓省部寺监体制,是指由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刑、兵、工六部,二十四司和司农寺等寺监,组成官僚体制。原三司负责的事务分别由尚书省户部、工部及太府寺、司农寺、都水监、将作监、军器监等瓜分。铸钱事务归入工部管辖,史载:“工部,掌天下城郭……钱币、山泽……之政。……籍坑冶岁入之数,若改用钱宝,先具模制进御请书。”又记:“[工部尚书]若诸监鼓铸钱宝,按年额而课其数,因其登耗以诏赏罚。”工部属下有虞部,史又载:“虞部郎中—员外郎——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辨其地产而为之厉禁。凡金、银、铜、铁、铅、[1]锡……皆计其所入登耗以诏赏罚。”

马端临记:元丰改官制前,“诸州铸钱监并属少府,监官各一人,[2]以京朝官及三班使臣充”。如所记不误,铸钱事同时又归少府监管,但宋朝寺监多不理外事(不过也有例外,如都水监、司农寺都曾理外事),且记载中从未见有少府监过问铸钱事务的实例。所以,此事不无疑问。笔者怀疑少府主管铸钱监只是很短暂的一段时间,即宋神宗熙宁年间初步恢复诸寺监时,照搬唐朝的旧制而作了此种规定,到元丰改官制后少府监不理外事,此规定即废除了。

铸钱虽由工部负责,接受者却为户部及户部下属的金部,有时户部还要帮助筹措铸钱所用物资和钱款,所以户部也同铸钱有较密切的关系。宋哲宗时期曾加强户部权力,元祐四年二月,户部上奏,请求将少府监、太府寺等处“辖下应干申请……改铸钱料、兴废坑冶之数,[3]并先申户部看详检覆”,朝廷准奏。此后户部涉足坑冶铸钱事务的情况也时见记载。南宋绍兴年间,一度让户部侍郎“提领铸钱”,其原因也在于此。

元丰改官制,并没有涉及地方路、州、县及监、场、务的职事官制,转运使、提刑、提举等监司仍旧,路、州、县与监、场、务的隶属关系也没有太大变化。到了南宋,朝廷在户部与各路转运司之间又设立总领所一级机构,总领所共设四个,即四川、湖广、淮东、淮西各一。总领所主要负责供应军需,因当时戍边军队分为四部分,所以总领所为四个。因每部分军队的军用都需要由几个路来供应,所以总领所就负责几个路的财赋调配,其级别就高于各路转运司。总领所有发行纸币的权利,但除四川外,与铸钱没有多少联系。第二节 提点坑冶铸钱司

所谓提点坑冶铸钱司,其名称大约是前后有变化的,记载中有“提点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坑冶铸钱司”“提点东南九路坑冶铸钱司”等。在它们的名称前面,有时有“都大”二字,有时则没有。它们的主要职责是管理铜钱铸造,但在个别时期,它也兼管过铁钱铸造(如南宋乾道年间),此外还兼管各种坑冶的开采等。一 提点铸钱司的创设与独立

关于宋初铸钱管理,南宋章如愚谓:“自开宝平吴之后,因其旧[4]置监于鄱阳,既而江淮荆浙闽广之地皆有监,系发运使兼提点。”据此,似乎当时铸钱事是由发运使兼管的。但是,发运使正式创建于宋太宗淳化、至道之间,也没有记载证实它在最初阶段就兼管铸钱事。所以,发运使何时始兼管坑冶铸钱事尚有疑问。另一种记载说,宋初[5]铸钱“漕轺兼统,肇于[太平]兴国”。这却可以找到佐证,樊若水、张齐贤在江南转运使任上都曾管过本路铸钱事。

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以冯亮为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6]江南福建路铸钱事,内供奉官白丞睿同提点[铸]钱事”。这样,就有了超越路分管理铸钱事务的职衔,不过是由他官兼带的。

专门管理东南诸路坑冶铸钱事务的官司创立于宋仁宗景祐二年(1035)八月,不少史籍对此都有记载,而李焘所记似较详。《长编》卷一一七载:此年八月己卯,“初命朝臣为浙江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其俸赐恩例并与提点刑狱同(原注:诏朝臣提点银铜坑冶,俸赐恩例并与提点刑狱同,《实录》在十月乙丑,今并书。《实录》是月己卯书徒知楚州、屯田员外郎魏兼为浙江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盖铸钱等事旧属发运使,既罢发运使,故别置官。然《两朝国史·志》及《会要·职官部》并不载提点坑冶铸钱,不知何故,姑存此,更加详考)。”所引注文中言及专设提点坑冶铸钱官与撤销发运使有关,这是较重要的。首先,此情况可以从《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六所载景祐元年十月五日撤罢发运使的记载中得到证实。其次,它说明前此坑冶铸钱事确曾由发运使司兼管,只是兼管是在咸平三年以后而非以前。再次,它或许能为解释注文中所言《两朝国史》《会要》“职官”部分均不载提点坑冶铸钱疑问提供线索。因为同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六,景祐五年,恢复发运使司,坑冶铸钱事务重归发运使司兼管。这就是说,景祐二年创设的专职提点坑冶铸钱官只存在了约三年就遭罢撤。

提点坑冶铸钱官再次从发运使司中分出独立的时间,已难确考,唯《长编》卷一六七记:皇祐元年(1049)十一月“乙卯,诏江南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铸钱事与提点刑狱朝臣以官高下序之”,则提点坑冶铸钱重新成为专职官应在此前。此后提点坑冶铸钱官的活动不见记载,不知是否又有并裁事。此职务的不稳定,大约就是《两朝国史》、最初的《会要》不载此职的原因。二 提点坑冶铸钱司的分合

提点坑冶铸钱司独立以后,自身又有多次分合。

最初的“分”是与宋神宗时期的铸钱业大发展相关联的。据载,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七月,“三司言:江浙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旧管五钱监,近年江、池、饶州增岁铸额及兴国军、睦、衡、舒、鄂、惠州创置六监,提点官一员通领九路水陆巡按不周。欲增置官一员分路提点。从之。乃以太常少卿钱昌武领淮南、两浙、福建、江南东路,[7]李棻领荆湖、广南、江南西路”。前者置司饶州,后者置司虔州[8]。元祐元年(1086)二月二日,“新淮南等路提点坑冶铸钱事李深言:坑冶铸钱旧隶一司,至元丰二年以荆广淮浙分为两路。韶州岑水[9]等场自去年以来坑场不发,欲乞两路提点铸钱通为一司。从之”。这是第一次分合。

宋徽宗时,提点坑冶铸钱又分设二司,起始时间记载不一。《舆地纪胜》卷二三《饶州》谓“分于政和”,大约是对的。政和二年(1112)十二月尚书省上奏中就讲到“江淮荆浙等路提点坑冶铸钱[10]虔、潭两司”。政和五年九月七日,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虔州司上奏讲:元丰二年分设二司后,“续奉朝旨,通为一司(按当指元祐元年事),通管九路,就洪州置司。又承敕铸钱司分为两司:提点荆湖南北淮南江东路坑冶铸钱事虔州置司,提点江西两浙福建广东西路坑冶铸钱事近承朝旨将潭州复移饶州,依元丰年所分路分。契勘本司所管坑冶场,昨因发运司申请,欲将提点铸钱官一员于虔州置廨宇,一员于潭州置廨宇。诏依。两司各认见今所管路分,已是劳逸得均,方成伦序。偶于去年潭州提点官丘括具陈,乞移潭州司于饶州置司。窃缘当时分两司各自任责管勾职事,今来饶州司不顾利害,申乞令虔州司更兼管湖南湖北两路坑冶铸钱事……诏所管职事、[11]路分并依潭州置司日所得指挥施行”。这说明在政和二年十二月以前提点坑冶铸钱司已又分为二司,一司驻潭州,一司驻虔州,稍后潭州司移驻饶州。移驻后,饶州司离湖南北远,想将这一地区推给虔州司,遭到虔州司的反对。到南宋绍兴五年(1135)六月,因“提点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坑冶铸钱司近岁所发额钱比旧十亏八九”,被认为是“两司并建”,责任“不专一”所致,所以决定将饶州司并入[12]虔州司。这是第二次分合。

绍兴二十六年(1156),宋廷下令撤销提点铸钱司(详下文),[13]到二十九年决定恢复,虽拟定重设二司,但一般只任命一位提点,多驻饶州,赣州(原名虔州)只是巡历处。乾道六年(1170)提点司并入发运司(见前文),至乾道八年恢复。次年,宋廷又决定分设二司“江南、淮南、两浙、潼川、利路分隶饶州司,江西、湖、广、福建分隶赣州司”,后又略加修改,“于江西管内取拨江州、吉[14]州、抚州、兴国军、隆兴府却隶饶州司”。“淳熙二年(1175),[15]并赣州司归饶州,而赣州止存主管官一员,总留司事。”同年,[16]“以王楫为都大提点坑冶”。此后至南宋末,官称一直沿用(端平年间有吴渊、淳祐年间有程元凤先后担任此职),也没有再分置两司(当时坑冶铸钱业萎缩,分两司也无必要)。

提点司在北宋时期只是管理局部地区的机构,到南宋衔内加入四川诸路,而淮河以北地区又落入金朝辖下,所以提点司成了全宋性机构,故合二司为一后,提点衔前加“都大”就颇有名副其实的味道。

提点分为二司,每位提点官的管理范围缩小,易于管理,而且可减少朝廷对提点官权力过大的忧虑。其缺点是难以通融有无、合理调配资财人力。合为一司,管理范围较大,管理难度大,但有利于统一调度。三 提点官的品阶、职权

宋仁宗景祐二年初设提点江淮荆浙福建广南坑冶铸钱官(本题内以下简称“提点官”),曾规定其“与提点刑狱序官”,“俸赐恩例并[17]与提点刑狱同”。皇祐元年(1049)十一月,宋廷又进一步明[18]确:提点官“与提点刑狱朝臣以官高下序之”。这就是说,提点官虽为跨路分监司,其地位却在转运司以下,相应地也在某些重要州府的知州(府)以下。提点司也不如同样是跨路分的发运司地位高,而发运司的地位比一般转运司(重要的转运司除外)要高。但是,提点司的地位又比一般知州(军、监)高,它属“监司”系列,这一点[19]它比提举市舶、提举茶盐司的情况要好。绍兴二十九年(1159)恢复提点司时,迫于对旧提点官事权太重的指责,宋廷决定将提点官降为与转运判官序官,其地位与一般知州相当。淳熙二年(1175)将二提点司合为一司,在提点官衔前重加“都大”二字,同时重又规定提点官与提点刑狱序官。在《庆元条法事类·官品杂压》明确规定:“诸发运使副在转运使之上……提点刑狱、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官序官仍各在发运判官之上,发运判官在知州朝议大夫、转运判官、提举常平茶盐官之上。”

关于提点官的职权,《哲宗正史职官志》云:“掌鼓铸泉货,掌收山泽之利,或鼓铸泉货以给邦国之用。凡地利所入及铸钱岁有定数,[20]视其登耗而赏罚之。”其实这里忽略了提点官的地域限制,尤其在北宋,这个限定(即东南九路)是不应忽视的。另外,“坑冶”的含义也要打折扣,即提点司不管金、银坑冶。所谓“自来铜铅锡铁隶提点司,金银坑冶隶转运司”,乾道三年到五年间(1167~1169)曾一[21]度将金银坑冶归隶提点司,但随后就重新交给转运司。

提点司与辖境内的州县及坑冶钱监的关系一般不是直接隶属关系,提点司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有规划建议权。它可以向朝廷提出有关辖区内坑冶铸钱事务的各种建议,其中包括关于各坑冶钱监课额的建议,这些建议经朝廷批准后由有关方面实施。

二是监察权。它被称为监司,正是因为它有此权。就中又包括两个方面,即检查权和弹劾权。提点官每年巡视辖区内各州县坑冶钱监,有权检查有关簿账,并有权对不称职官员提出弹劾(宋朝不是随便一个官员就可以弹劾其他官员的,弹劾要经过授权)。如南宋孝宗乾道七年十月九日,提点坑冶铸钱江璆奏:“检准乾道七年五月六日指挥,逐州通判系专主管坑冶事务,内有不可倚仗及弛慢之人,令本司劾奏,差官对移。本司契勘,吉州通判赵壎自本司复置之后,牒令催趁铁课,修葺纲船,起发铁料等事,经及累月并无一字报应,积压铁料七十余万斤。窃恐其他州军递相仿效,难以责办。欲望睿旨将赵壎重赐黜责,[22]以为慢吏之戒。”“诏放罢。”这是提点弹劾通判的实例。又如,宋光宗绍熙元年二月十一日,“诏知饶州乐平县王裴放罢。以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宋之瑞言其天资阴险,专事唇吻,侵移木炭钱违限不解故[23]也。”这是提点弹劾知县的实例。

三是荐举权。宋朝规定监司可以荐举辖区内的官员,其数额是固定的。中下级官员要升迁,按规定一般需要一定数量的荐举书。所以,提点官可以用荐举权迫使中下级官员服从自己。有关提点官荐举官员数额现存记载很不完备,可以查见者,北宋大观三年(1109)规定虔、潭两司“各岁举承务郎已下大小使臣升陟通逐路共不过八员,承[24]直郎已下改官不得过四员”,承务郎已上二员,大使臣三员。南宋绍兴十一年(1141)三月以前,朝廷规定提点官每年只许荐举改官四员,本司认为员数太少,“无以激劝”,请求增加到与江东提刑一样多(大约即下文所言“岁举改官七员、县令六员”),得到批准。到次年十月时,按规定提点官每“岁举改官七员、县令六员”,而当时发运使却“岁举改官二十员、县令十员”,提点官韩球认为自己举官员数定额仍过少,要求再增加,朝廷决定将荐举改官员数增为每年[25]十员,荐举县令数不变。

四是指挥属下官吏的权力。此外,提点司有时还有辟任某些下级官员以及调运铸钱原料等权力。有些县在坑冶铸钱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朝廷有时允许提点官辟差知县以下的官员。如宋高宗绍兴十二年“十月十日,[提点]韩球言:‘本司获奉今年八月十九日敕节文,将韶州曲江、潭州浏阳、信州铅山、饶州德兴四县令丞今后如点检弛慢不职,课利亏欠之人,并乞依上件四县令丞已得指挥,许本司一面先次对移取勘申奏朝廷,乞赐施行。所贵可以责办兴复坑冶早见就绪。’从之。十一日,韩球奏:‘应曲江、保昌、始兴三县知县自绍兴二年遭贼火残破之后,至今已经一十年,内曲江县绍兴六年一次差到正官外,自余年分前后差官权摄,久不交替,场冶利害,未尝究心,以致保昌、始兴两县亦然,是致课利亏欠,无缘兴复。欲乞详酌下吏部差注韶州曲江、南雄州保昌、始兴三县知县正官前来填阙。’诏令[26]铸钱司奏辟一次。”这次朝廷允许提点辟差曲江等三县知县一次,允许对曲江、浏阳、铅山、德兴四县的县丞先行对移再申奏。

场冶监官是由朝廷任命的,有时也允许提点辟差。如宋孝宗淳熙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提点“(王)楫又言:‘诸处场监官乞从提点官[27]选择辟差一次,如有败事,举官同坐。’从之”。又据载,宋宁宗庆元元年十二月三日,右正言兼侍讲刘德秀言:“坑冶司凡所总管属自主管文字而下至于监辖坑场几三十员,随事之轻重、职之崇卑,莫不皆有责任。……冶司旧有辟差窠阙凡六,近以其一归堂除,而今所存者尚有五阙:吉州置司检踏官、监潭之永兴场、监建宁之瑞应场,与夫处之石堰库山场监辖使臣是也。乞废罢前两监官,少宽州县冗食之患,举后五阙皆归吏铨,以听公选。”“诏:吉州检踏官、潭州永[28]兴场、建宁府瑞应场三阙今后堂除……”则此前有五监官由提点官辟差,此后削减三员,还有二员由提点官辟差。

按照规定,提点司有时也可选差下级州县官员担任临时性差使[29]。又据载:南宋高宗绍兴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提点坑冶铸钱赵伯瑜言:“窃见茶盐司文移准敕州县并限一日回报,如违,以违制科罪。欲望应本司文移应本报稽违及辄不应报去处,亦乞详酌立法。”“诏铸钱文移州县并限二日回报。如应干稽违及辄不应报者,各杖一[30]百。”这表明,提点司给有关州县的公文,各州必须回应,这也是提点司执行公务所必需的。

提点官的职权大小,是宋朝朝廷感到不易处理的问题。时人一般认为,提点司权过重,就会侵害州县;权过轻,又无法驱使有关州县完成相关任务。绍兴二十九年闰六月中书舍人洪遵等曾言及朝廷一度裁撤提点司的原因,即:“自中兴以来,置都大提点官,事权太重,[31]官属太多,动为州县之害。”裁撤后又感到提点司的存在是必要的,而且将官署设在矿区也是必要的。但对提点司权重权轻,朝廷仍然时有议论,因而提点官职权范围也时有变化。四 提点司的属官

关于提点官的属官,《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提举坑冶司》载:“其属有干办公事二员,检踏官六员,称铜官、催纲官各一员。”《通考》卷六二《职官考·都大坑冶》则载:“属官有干办公事一员,检踏官三员,催纲官一员。后检踏官增置六员,各分认专管职事(原注:一员饶州本司,一员建州,一员都(疑误)州,一员潭州。笔者按:检踏官六员分驻各州事,似为绍兴十一年情况,见下文)。”两处所载不同,且未说明是何时的情况。

宋仁宗、宋英宗时期的提点官属官情况似失载。关于宋神宗时期提点官的属官情况,据宋徽宗宣和七年五月都省上奏中讲:“熙、丰旧置提点坑冶铸钱官下项: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虔州置[32]司,提点官一员,勾当公事官一员,检踏官四员。”但这里没有讲,元丰二年分设两司后属官增加的情况。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十二月(大约是刚刚重新分立二司)尚书省建议“江淮荆浙等路提点坑冶铸钱虔、潭两司各差检踏官三员”,“检踏官并许于承务郎以上或选人、大小使臣内踏逐谙晓坑冶有心力人充”,“以二年为一任”。这[33]个建议被采纳。南宋绍兴二年(1132)提点司上奏说:“本司昨被旨许置干办公事一员、检踏官五员、催纲官二员,后来与诸司属官一例减罢。缘所隶九路不可阙官。诏复置干办公事一员、检踏官三员、[34]催纲官一员。”到绍兴十一年(1141),检踏官已增至六人,此年,根据提点官韩球的建议,对检踏官作了如下安排:“一(疑当作“二”)员在饶州本司,一员在信州,一员在建州,一员在韶州,一员[35]在潭州”。

到绍兴二十六年提点司被裁撤前,其属官计有主管文字、干办公事各一员,检踏官九员,秤铜官、催纲官各二员,共十五员。由于撤裁前提点官因属官过多受到指责,所以绍兴二十九年恢复时便作了压缩,改为:“饶州置[主]管文字一员,赣州置干办公事一员,请给、人从、序位并依转运司主管文事(字)、干办公事例。韶州、建州各置检踏官一员,并依准备差遣例。别置秤铜官、催纲官各一员,[36]专差武臣。”比裁撤前属官员数减少过半,此后时有增减。

除属官外,提点司还有吏人,其数额也是有规定的。绍兴二十九年洪遵等关于恢复提点司的建议中讲道:“提点司手分、贴司、军典旧额二十二名,今欲以手分十名、贴司二名、军典一名为额。属官下手分、军司旧系十六名,今欲逐官下各破手分一名,请受依旧铸钱司[37]则例。”即是说,提点司吏人由二十二名减为十三名,属官下吏人由十六名减为六名。次年,宋廷批准了提点官李植的请求,提点官连同主管文字“通置手分十人,贴司、代军典各五人,共二十人为额”[38]。乾道九年(1731)提点官提出:“铸钱司旧管吏额孔目、职级、手分、贴司、代军典三十四人。昨因废罢后复置,共三十人,今来分置二司,人数不敷使用。”工部却只同意以二十六人为额,此意见得[39]到朝廷肯定。这些吏人之所以有定额,大约与他们也享受俸禄有关。五 提点司的管理活动

提点司的管理活动是由它的职权派生出的。提点司管理上的特点与其职权上的几方面特点密切相关,即涉及的地域广、需要处理的事务较为复杂、事关财计。提点司管理涉及的地域,或称东南六路,或称东南九路(因路分的划分前后不一,提点司的管理范围也有变化),南宋时或称十一路,总之是涉及若干个路分。据宋人统计,大约包括一百余个州郡、四五百个县。宋人常常言及此,如谓:“铸钱置使,治所在番阳……然北距淮,南傅海,西接巫三巴,东际吴闽之会,部[40]郡邑四五百所,分提封半,临制莫盛……”如讲:“惟货泉之寄,[41]总六道百郡之权,归于一大有司,视汉之钟官辨铜,其重甚矣。”委任制书或称:“今举九路百八州之计并于一大有司,汝其为朕抳弊[42]奸、集公利,使宝冶之藏饶羡……”提点司管理在地域上这样广,就派生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当时的交通、通讯条件下,在这样大的区域内实施管理,难度很大。二是由于涉及的路州县多,提点司与路州县官的关系较难处理。

提点司管理在地域上很广,而且有坑冶的地区大抵都是山区,按规定提点官要按时巡视所部,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检查工作、账籍,考核和提出奖惩有关官吏的建议,真正认真实行是很辛苦的。在下引宋人关于二位提点官事迹的记述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这一点:

改除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事。坑冶散布九路,多在山谷险绝中,使者罕到,弊久益深,公不以为惮,躬自按之,期年遍五路,以其所见条利害四十有三事,请于朝,书可行者三十有五,至睦州感疾,犹欲东去,浸剧……然而经画鼓铸谆谆在口……(编者[43]按:张次公死于绍圣四年)。

[陈彦恭,字子愿,莆田人,父侗,元祐三年进士,曾任州通判、提辖河东路坑冶铸钱,因忤蔡京党被罢。]久之,除提点九路坑冶铸钱。九路地绵百余州,异时居官者惮江湖岭海之艰,率家居可否事,君周行万里,冒风波瘴疠而前,至课赢十余倍,入大理为正,拜尚书[44]刑部郎中。

两处记载都讲到提点官巡视所部的辛苦,前者甚至因此殉职。但真正要履行好职责,就必须如上引所述那样亲自接触实际,付出较大代价。南宋绍兴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提点官韩球上奏讲:“……提点司所管九路坑场五百一十三处,球近已措置过数内以采兴坑冶一百[45]七十九处……”如果所言属实,他为此也一定付出了相当的代价。

因提点司经管钱财事务,所以官方在选择提点官时特别注意选清廉官员。《长编》卷四九一记,宋哲宗绍圣四年九月,朝请大夫朱彦博被任命为提点官,权殿中侍御史蔡蹈上奏反对,说:“臣伏见近降除命,以朝请大夫朱彦博为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事。臣谨按,彦博天资倾邪……提点之职,实关诸路,况今坑冶多事,必得向公奉法、洁廉详敏之人乃能举职,付之彦博,未协众论……”结果朝廷收还成命,改换他人。南宋光宗绍熙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诏新除都大提点坑冶铸钱赵善悉罢新任。以言者论其素无贤誉,专事交结,[46]今为泉司,必且妄用铜本、妄行举辟故也”。赵善悉被罢免也是因为他不够清廉。而记载中也可查见提点官因贪赃被惩处的事例,如宣和七年四月十八日,提点铸钱王阑被除名勒停,就是因为他“贪墨[47]因巡历贾贩盗取官钱,提刑廉访验治有迹故也”。

提点官在考核时有许多“硬指标”,特别是铸钱数量更是含糊不得,因此,作提点官是不容易滥竽充数的,客观上要求任此职者必须是“才吏”“能吏”,即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这正如南宋文人楼钥起草的某提点官任命书中所讲的:“惟时钟官,究山泽之利,兴鼓铸之饶,[48]以佐国用,非心计优长、风力强敏之士,不足以当之。”由于坑冶铸钱事务涉及许多方面,涉及许多制度。这样“文书益目毛渫大,健[49]吏不能观厥终”。在提点司内,由于长官经常替换,而吏人往往长期供职,所以也存在官弱吏强的情况。南宋时官员周麟之曾上书议论此事,讲:“盖泉司职事散在诸路,旧例分遣官属催督采铸,置局他郡,往往有终任不识官长面者。每有申请,必为吏辈所格,舞文弄法,为害非轻,炉户铸工刊剥殆尽,百端规取,必至充其所欲,然后为之行移,官司递筒积而不拆,或盗发以窥事宜,或随意以生沮抑,[50]属官俯首唯唯听命,至以书问与之往来者比比皆是。”

提点官的奖惩同两方面的情况联系最密切,即铸钱数量与铸钱质量。宋徽宗政和二年十二月,宋廷订立提点司奖惩办法,规定:“提点坑冶铸钱官以两司应管钱监每岁总计合铸钱数比较,增一分以上减二年磨勘,三分以上减三年磨勘,五分以上转一官;亏一分以上展二年磨勘,三分以上展三年磨勘,五分以上降一官。右入江淮荆浙福建广东路提点坑冶铸钱格。诸提点铸钱轮委提点刑狱司(原注:谓非提点铸钱置司所在路分者)索取两司应管钱监总计合铸钱年额,岁终衮同比较,具增亏实数,拟定合该赏罚保明闻奏。右入江淮荆浙福建广[51]东路提点坑冶铸钱司并提点刑狱司令……”在此之前是否有类似规定不得而知,南宋时期此规定是否仍旧执行也不清楚,但记载中有提点官因铸钱超额而得到奖励的事例。如淳熙元年二月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提点铸钱王楫兴复坑场鼓铸精致,各行推赏。”“诏王楫转[52]一官,更减二年磨勘。”后赵师知吉州,“铸钱以贯数积二三十万。复选都大提点,取铜廊场矿再变而成,宿逋岁课俱足,赢铜钱数[53]万钧。着《宝司撮要》五卷,上尤喜,召为户部郎官”。铸钱质量不好,提点官也是要受处罚的,有关的规定细则未见记载,但记载中却有提点官因铸钱质量不好而受处罚的实例。《长编》卷二八三记,北宋熙宁十年秋七月壬申,因“改置永平监大炉铸钱怯薄”,“诏提点浙江等路铸钱坑冶、太常少卿钱昌武罚铜十斤”。南宋孝宗乾道八年十一月,因新铸铜钱质量不佳,提点官江璆受到“特追三官[54]勒停”这样严厉的惩处。

南宋后期,提点官侵凌百姓的事屡见记载,请看下引:

嘉泰元年正月二十三日,提点坑冶铸钱司徐辉放罢……以侍御史[55]陈谠言,辉为泉司肆为侵暴……

[绍定五年五月]辛卯,臣僚言:“积阴霖淫,历夏徂秋,疑必有致咎之征。比闻蕲州进士冯杰,本儒家,都大坑冶司抑为炉户,诛求日增,杰妻以忧死,其女继之,弟大声因赴诉死于道路,杰知不免,毒其二子一妾,举火自经而死。民冤至此,岂不上干阴阳之和?”诏[56]都大坑冶魏岘罢职。

[端平元年四月]丁酉,臣僚言:“江淮、荆襄诸路都大提点坑冶吴渊,恃才贪虐,籍人家赀以数百万计,掩为己有。其弟潜违道干[57]誉,任用非类。”诏吴渊落右文殿修撰,……诏并落职放罢。

除了官员个人的原因以外,似与提点官履行职责越来越困难有一定关系。因为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铸钱成本增加,管理坑冶铸钱事务越来越困难。如果我们考察一下这时期担任提点官者,就会发现,此时期担任提点官的人中不少人后来都成为宰执或侍从大臣,如吴潜、贾似道、赵师、刘克庄等。这说明,同北宋时期相比,南宋更加重视选择提点官,提点官的地位也相应地提高了。

当然,也有提点官为百姓做了好事的。如史载:“[淳祐七年,程元凤自知饶州]进江淮荆浙福建广南都大提点坑冶,仍兼知饶州,[58]冶司岁有冬夏帐银,悉举以补郡积年诸积敛之不足者。”第三节 其他坑冶铸钱官司

提到宋代管理铸钱的机构,人们往往会想到提点坑冶铸钱司。然而,在北宋,提点坑冶铸钱司(其全称为“提点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坑冶铸钱司”)只负责东南地区的铸钱,西北、四川、二河、京东、京西等地区的铸钱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南宋时期,铁钱的铸造多数时间里也不在它的管辖下。所以,尽管提点坑冶铸钱司是宋代最重要的铸钱管理机构,但却不是唯一的铸钱管理机构。除它以外,还有一些与之并存或不并存的铸钱司、坑冶司以及虽不直接掌管铸钱却与之关系密切的官司。一 提领诸路铸钱官

南宋绍兴二十六年(1156)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被裁撤。次年,在行都设提领诸路铸钱官。到绍兴二十九年(1159),提领诸路铸钱官被罢撤,又重设提点诸路坑冶铸钱司。这样,在绍兴二十七至二十九年中,又曾存在过一个提领诸路铸钱官。

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于绍兴二十六年被裁,是由于铸钱数少、支费数大。其年十二月十七日,“尚书省言:‘坑冶铸钱司近年以来所铸岁额全亏,而一司官吏所费不赀,理宜措置。’诏都大提点坑冶铸钱[59]司官吏、检踏官等并罢,令诸路转运司交割措置条具闻奏”。于是,坑冶铸钱事就分别由各路转运司负责了。裁撤提点坑冶铸钱司一事,遭到以殿中侍御史王珪为代表的一些官员的反对,其理由是,铸钱是国家利权所在,很重要,不能因为花费多就放弃。也有人提出:“诸路铜料有无不等,运司不相统辖,无以通融鼓铸”,转运司实际难以担负起铸钱的重任。三省枢密院经磋商,于本年八月提出:“按唐制,户部尚书、侍郎官领铸钱使,国朝三司亦分管盐铁。今欲参酌旧制,置提领诸路铸钱官于行在,朝廷通行选差侍从或卿监一员,不妨本职兼领,仍许置属官二员,踏逐旧司通晓人吏使唤。其合系诸路运司知通拘催应副职事,并令依旧通管。应干合行事件,令提领官照铸[60]钱司旧制审度因革,条具措置,申尚书省取旨。”此奏准行。九月,正式任命户部侍郎荣薿兼任此职,机构称“提领诸路铸钱所”。属官二员,称干办公事,序位、请给、人从依发运司属官。

不久,宋高宗亲自召见荣薿,询问筹划情况。结果,宋高宗对荣薿很不满意,事后对大臣们说:“如此措置殆成虚文。当先会每岁所出铜料、所用木炭、所役工匠皆几何,然后可以责办。”荣薿闻听,[61]赶忙提出辞职,于是改任户部侍郎赵令兼任此职。以新提领官同旧提点官比较,提领品阶高而为兼任,提点品阶低而为专职,提领身在行都很少亲行各路州县,而提点官署设在坑冶铸钱基地,本人时时巡视各坑冶钱监。所以,提领较之旧日提点并没有优势,反而存在不少原先所没有的弊端。这正如当时左司谏何溥和中书舍人洪迈所批评的:“(提领司)创置属官,其捧檄一出,疾驰而归,第不过条具数端藉手以复命而已,其利害经久之策何从考究而得其实?况提领端坐省部,属官间走道途,而可以责办数千里之远乎?”提点官被裁撤的原因,是说其“事权太重”、支费太多,然而提领官“以侍从临之”,其属官“间一差出,州县承迎,甚于使命,则使权视前日又重矣。罢提点一人、官属十余人,而总以侍从,置在京官属四员,下至[62]胥吏之类,额虽减而月给数倍,则官属视前日又不少矣”。提领远离坑冶、钱监,更使吏人容易作弊,据时人周麟之讲:“至有一吏用白状就信州借请数百千,则铅山一场课利置而不问;赣州钱院供需[63]不如意,则并通判厅例送取勘”等情况。所以,当绍兴二十八、二十九年间申严铜器、收缴了大量民间铜器,急需用这些铜器铸钱时,提领司的缺陷就暴露得特别明显,于是,绍兴二十九年闰六月间,宋[64]廷终于下令撤销提领司,恢复提点铸钱司。二 川陕的坑冶铸钱司

上述提点坑冶铸钱司在北宋时期并不是全宋的提点司,它的全称是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司,实际是东南地区的坑冶铸钱司,其辖区不包括四川及淮河以北的广大地区。当然,宋朝重要的铜、铅、锡矿和铸钱监都在东南地区,所以,提点坑冶铸钱司确实掌握着宋朝铜钱铸造的主要部分。尽管如此,在北宋时期,毕竟还有不在它属下的铜、铅、锡坑冶和铸钱监,在这些地区,曾出现过另外的坑冶铸钱管理机构,最引人注目的是陕西路的坑冶铸钱官。《长编》卷一四六记,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二月,都官员外郎皮仲容被任命为“提举陕西路银铜坑铸钱事”,这是陕西最早的专职坑冶铸钱官。在他之后范祥也曾担任此职。《宋史》卷三○三《范祥传》载:范祥“历知庆、汝、华三州,提举陕西银铜坑冶铸钱”。又据载,范祥于庆历五年“三月壬午乃自知华州提举坑冶铸钱”。在范祥以后,相当一段情况失载,而据《长编》卷二八○载,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诏永兴、秦凤等路转运使副、判官并兼提举银铜坑冶铸钱,提点刑狱司更不兼领”。这说明,此前的某一时间,陕西提举银铜坑冶已由本路提刑司兼领,即已不存在专职的提举银、铜坑冶铸钱了,此后此职又改由转运使副、判官兼领。大约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仍无专职的提举银铜坑冶铸钱官。《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载,宋哲宗绍圣元年(1094),“户部尚书蔡京奏:‘岑水场铜额寝亏,而商、虢间苗脉多,陕民不习烹采,久废不发。请募南方善工诣陕西经画,择地兴冶。’于是以许天启同管干陕西坑冶事”。这样,陕西又有了专职的坑冶铸钱官(此处官称没有“铸钱”字,但据下引次年即已带此二字,故可能是《宋史》遗漏了此二字。)《长编》卷四八七记,绍圣四年(1097)五月,同管勾陕西坑冶铸钱许天启提出:“奉使陕西经画铜利,京西、川路亦许措置,该括六路,或躬自踏行,或委官相度。凡有兴发去处,而人未协力,盖由事权太轻,难以驱策州县。本司职事,今转运司官兼领,京西、川路州县别无统摄。欲乞应自来铸钱司所领职事,更不令转运司官兼领,通陕西、京西、川路自为一司,州县约束并依本司陕西已得前后画一指挥。庶几事权专一,州县之吏有法刺举,则功利可以速成。所有其余应干条制,并乞依提举常平司施行。”尚书都省将他的奏疏转给户部,户部批:“铸钱坑冶职事若同转运司兼领,缘事干本司财计,恐有牵制及议论不同,其运司人吏亦有畏避,显属未便。兼京西、川路铜苗既有圣旨许本官检踏措置,其逐路坑冶若不令专管,亦恐难为集事。本部今勘当,陕西、京西、川路应干坑冶职事欲令本官同领,余依所乞事理施行。”户部意见得到允准。同书卷四八九又记,不久朝廷下令明确规定:“应铸钱司所领职事,更不令转运司兼领。止为银铜坑冶鼓铸铜钱职事,令许天启通领,所有铸铁钱职事自不合干预。”这样,与东南九路提点铸钱司职权类似、地位也接近的管勾陕西京西川路坑冶铸钱司便创立了,正式的任命是在一个月以后。然而,本年八月,当许天启派人到泸州界“检踏”时,却遭到非议。同书卷四九○记,户部就此上奏说:“元降朝旨同管勾陕西路银铜坑冶铸钱许天启铜苗兴发如在京西、川路,许前去检踏,止为京西及川路与陕西相连接,取令本司委官乃至泸州界以来检踏,缘非陕西相连接处,又系靠边,虑致引惹。乞申明行下,应非与陕西接界州界,不许前去。”此奏得准。这一新规定把许天启的管辖范围大大[65]缩小。元符三年(1100)七月,管勾陕西京西川路坑冶铸钱司被裁撤。关于裁撤的原因,《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中书奏天启所领,首末六岁,总新旧铜止收二百六万余斤,而兵匠等费繁多,故罢之。”

大约在宋徽宗崇宁初年,为配合铸造当十大铜钱及夹锡钱等,河北、河东、广东及陕西等路分别设立了坑冶铸钱司。许天启此时重新受到重用,已任陕西转运使。因他首倡铸当十钱,又受命兼任提举陕西铸钱。陕西铸钱司的设立与蔡京钱法密切相关,所以当蔡京第一次罢相时,河北等路铸钱司大多被罢,其中提举陕西路坑冶铸钱司也被撤罢(详下文)。大观初年,又似曾出现过熙河提举措置坑冶钱监官和提举陕西坑冶铸钱司,因为有如下不尽一致的记载:[66]

[大观二年八月]罢熙河提举措置坑冶钱监官。[67]

[大观二年]八月,提举陕西坑冶司改并入转运司。

[大观三年六月辛卯]诏省提举陕西坑冶铸钱司并入常平司……[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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