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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7 10: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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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静,刘卫红

出版社:河北美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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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作者:薛静 刘卫红排版:JINAN ENPUTDATA出版社:河北美术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7-01ISBN:9787531074175本书由河北冠林数字出版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依法治国总目标与民生国以民为本,民以生为先。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关系全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科学全面地规划了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为全面深化改革,切实保障民生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这是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之后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是对依法治国理论的完善和升华,表明了我党领导全国人民选择法治之路解决民生问题的决心和信心。那么,为什么要在确定了依法治国总方略后还要制定总目标?如何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民生内涵和民生原则?如何实现民生问题法治化,使依法治国得到“质”的推进?等等,都是首先需要做出解读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第一节依法治国总目标提出的民生背景“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国家没有永久的太平,也不会是永久的混乱。法令得以执行,国家方得太平,法令废弛,国家则混乱无序。纵观历史,国家与法相伴而生,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因此,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历史时期无不打上时代的烙印,无不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置于一定的制度规范体系中。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为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不同的国家制度决定了存在于这个国家中的各个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地位和利益关系,体现出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制特征。我国也不例外。一、总目标提出的四个阶段

我党在领导全国人民推翻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进程中摸索前行,历经九十多年的波折坎坷,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套适应中国国情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确立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空洞的理论构想。

从建国初期主要依据政策治理到改革开放后民主与法制道路的探索,从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到十八大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确立,都表现出各个历史时期的特殊性、局限性和不可逾越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也就是说,法律与国计民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是不以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以马克思的这一论断观察和分析我国治国理念的发展历程,理解新中国成立后各个历史阶段的治理策略,就会得出更加科学和客观结论。(一)民生发展起步时期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十年,是法制建设不断摸索和实践的阶段,这一阶段是以政策与法律结合,以政策为主要手段的治理时期,它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和建设法治国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阶级成分复杂,社会关系复杂,不确定的因素极多,情况变化快,满目疮痍,百废待兴。再加上历史上遗留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建设需要。以毛泽东为首的领导集体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坚持以政策为导向,运用方针政策的导向作用,动员群众,组织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亿万人民群众投身于新中国的建设,党的政策发挥了法律的规范、引导、保护、制裁功能与作用,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经验。“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就是那个时期国家治理方略的真实写照。在此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治国理念和方法的探讨与实践,探索为大多数人谋利益,让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法治之路。早在1949年1月,谢觉哉同志就指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但我们却要我们的法治。”时任司法部部长史良强调,“新中国人民司法工作是在人民民主的法治道路上健康地前进。”在除旧布新的社会变革中,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旧中国的司法体制被彻底打倒和否定,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通过并实施,1951年出台了《惩治反革命条例》,解决了人民生活和维护政权的最基本的、最迫切的需要。1954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成熟的、完整的、规范的政策上升到国家的意志,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1954年9月17日,彭真同志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宪法草案时,专门就“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指出,“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提议“号召全国人民一致地为它(即宪法)的完满实现而奋斗。”1956年9月,董必武同志在党的八大上发言时深刻阐述了要实行“依法办事”,“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一是必须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1957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发表讲话时,专门就法制问题强调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由此可见,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制建设高度重视,在刚刚推翻“三座大山”压迫的劳苦大众心里播下了法治的种子,年幼的共和国在荡涤污泥浊水的激烈斗争中稳健发展。

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现实缺乏健全法制和厉行法治的社会需求,以及长期的革命战争环境形成的有事找党委、依靠政策办事更便捷的习惯在和平年代里的延续,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间里,我们不但没能完成“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的过渡和转变,反而是法制建设出现停滞,法律虚无主义日渐抬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就像彭真同志在1984年3月13日召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时所讲的那样,“在战争时期,党也好,军队也好,群众也好,注意的是党的政策。一件事情来了,老百姓总是问,这是不是党的政策?”“那时,只能靠政策。当然,我们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一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情况不同了,不讲法制怎么行?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二要依法办事。”“但是,应该承认,长时期内我们对法制建设有时抓得紧,有时放松了,甚至丢掉了。”

总之,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各种主客观因素,决定了我们党和国家不可能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更不可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但是,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这一阶段是无法逾越的,且正是这一阶段的艰难曲折的探索,为我们今天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形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打下了重要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依法保障民生的社会基础逐步稳固,法治理念也应运而生。但是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按照时间的运行轨迹,基本经历了从孕育、提出、形成到完善的艰难历程。(二)孕育时期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阶段,做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同时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其中的法制建设,是与保障人民民主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含义。公报强调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对五十年代“依法办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概念的扩充和发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序言提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自此,法治原则以《宪法》形式正式确立下来,具有了普遍执行的效力。(三)初步形成时期

这一阶段进一步提出了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尽管还没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方略,但在依法治国与实行法治之间没有根本界限。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切实维护民生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论述表明我们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又有了提高,达到了一种全新的高度。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全面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以往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然只是把“制”改为了“治”,仅一字之改,却两个词的含义不同,反映了我们党对于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对于执政理念把握的提升。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正式载入宪法,完成了从党的主张向国家意志的转变。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地位的确立,成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四)发展完善时期

这一时期,从理论观念到现实实践,都贯穿了一条主线,那就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将这一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到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之中。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2011年1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把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首次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为此,“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推进“依法治国”,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作为专题召开的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重大论断。“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可谓是顺应民意,切合民生,正逢其时。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我国发展到特定阶段,对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各项民生事业不断发展、人民权利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现实命题的回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本身与中国民生问题的改善息息相关。二、总目标提出的价值和意义

有学者指出,“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它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它与特定历史场域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深深地联系在一起,它也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民族的社会、政治诉求。而如前所述,转型期中国的民生话语,体现着我国在经济建设取得伟大成绩之后要求社会全面发展、和谐有序的更高追求,体现着中华民族渴望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复兴的美好理想,同时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内容。而作为一种特定社会历史实践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对当代中国要求破解民生难题这一特定社会、政治诉求予以回应。也即是说,法治的实践品格本身,即要求法治对于当代中国的民生难题的破解做出自己的贡献。”

目标引领方向,目标凝聚力量。“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历经几十年的艰难摸索和实践的经验总结,凝结着千百万仁人志士的理想信念,实属来之不易。总目标的确立不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客观要求。(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直是中华儿女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9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同奋斗,取得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项重大成果。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居安思危、励精图治,提出建党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两大奋斗目标。“两个一百年”深刻诠释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国梦”的深刻内涵。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有赖于依法治国的落实与实现。

21世纪初,党顺应时代发展,提出我国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经过十余年的艰苦奋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效显著。党的十八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战略目标,并将其作为实现中国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诸多领域的系统性、综合性的庞大工程。法治建设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做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全面建成,司法公信力得到全面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也就是说,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没有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无从实现;另一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文化软实力显著加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体民生目标的实现,也直接地或间接地要求我们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二)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也迎来了更加严峻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形象地将之比喻为“好吃的肉都吃完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骨头”。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但是改革的脚步不能停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奏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鼓,并对其目标、方针、要求等做出了具体的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措施的落实离不开法治作为强大的支撑。改革是依法改革,改革必须做到于法有据。即“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门做出了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论述。其中,“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得失。总之,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是中国法治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事业得以深化的应有之义。另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任务和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在地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被认为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面对新时期、新问题做出的新的执政宣言。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回应民生诉求,无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民生事业,还是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国人民对个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和谐有序,民族伟大复兴的渴望,都要求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应当看到,通过改革和经济制度上的创新,我国已经基本解决了人们的温饱问题,而在向经济大国和经济强国迈进的过程中,民生发展则对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民生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实践为基础的科学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借鉴吸收古今中外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国情、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出发,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理论指导、思想基础和学理支撑。

总目标明确新方向。依法治国方略事关我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具有丰富的民生内涵,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简言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国家现代化。

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以后,法治蕴含的民生意义更加丰富。它不仅关注于人们基本生活水平的改善,还更多地体现了人民群众要求缩小贫富差距、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自身全面发展的强烈愿望。法治对民生的关切越深入,就越能折射出法律对利益关系协调的合理程度。体现出法治对利益分配、协调社会关系的功能。

民生问题涉及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政府的权力运行问题,因此法治在各个层面都反映出与民生问题的关系。最具代表性的民生问题如医疗、教育、就业、财产权、迁徙等权利的实现,不仅包含了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还有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问题。而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是法律保护的首要元素,公民的民生权利需要法律严格规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相应的救助渠道,因此权利保障的各个环节都应有法治的保障。第三节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民生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已经明确,接下来就是遵循什么样的章法,如何起步和如何运行的问题了。如同交通道路规划一样,既要安全、省时、适用、顺畅、不偏离方向,还要成本低廉,科学又经济。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最为科学和实际的路径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项重要原则。这五项原则不仅从源头上解决了社会普遍关心的法治领域的民生问题,而且也是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朝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基本规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问题。

每一次社会制度的重构都是对社会利益的调整,每一次法治改革在维护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同时必然会触动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了兼顾各方利益,保持社会平稳过渡,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力量来对法制进程中出现的各种民生诉求进行融合、协调。在我国,这个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国家的选择,是由宪法明确其法律地位的。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价值追求,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利益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问题。

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一支力量居于国家的主体地位。在我国,广大的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依法治国只有依靠人民的力量,为人民的利益服务,才会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否则将失去根基,失去存在的基础,最终灭亡。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就是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问题。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求社会所有成员一视同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平等原则,重点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的滥用,筑牢公权力的堤坝,明确公权力行使的界限,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防止任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质性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因此,平等并不等于平均,真正的平等是在承认区别基础上的差别性对待。这一区别是指每个人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改变、无法选择、无法决定的各种因素和境遇,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法治应对社会上无法接受良好教育资源、司法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群体予以政策性倾斜,给予法律援助,给予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倾斜性对待。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支撑问题。

道德和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和共同的价值取向。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内涵,法律是道德的制度底线。道德通过人们的内心自觉约束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外在强制力约束人们的行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最高境界的守法是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最低限度的守法是做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道德红线不能触碰,法律义务不能抛弃,道德责任不能丢失。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是有局限性的。国家和社会治理必然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需要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律彰显道德的文化支撑,做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基础问题。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立足于中国现阶段特定历史时期的国情、民情、社情,从中国的现实问题出发,服务于中国的社会实际。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客观看待我们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正确处理好对古代法制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的借鉴、吸收与融合问题,既不能妄自菲薄,照搬照抄,也不能故步自封,抱残守缺。应当有针对性地借鉴吸收古今中外的法治文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所扬弃,为依法治国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第四节法治是实现民生的必由之路一、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为民生发展打下基础

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也是全面维护民众利益的有效手段,完善的民生保障体系必须依托于完善的民生保障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总目标确定以来,我国在民生立法领域取得了巨大进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是要保障民生建设的快速发展,必须保证民生立法的与时俱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两大政治命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两个决定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也就是说,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目标一致,方向相同,相伴而生,相辅相成。既有深刻的内在统一性,又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也开启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时代;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同时也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扩展和深化,也同时推动和促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

十六大以来,我国民生立法工作取得了大量成绩,物权法、物业法、食品安全法、旅游法、中小学校车管理条例等,大批新法律根据群众的民生需求不断制定,同时也对一些不适合现代民生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如将酒驾纳入刑事处罚条文,取消劳动教养制度,修改行政诉讼法等。我国人大立法、修改法律出发点是基于民生需求,特别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新变化,民生领域内的很多新问题迫切需要新的立法来维护。如2013年12月圆通速递由于没有进行货物验视,导致顾客收到化学药剂感染身亡事件;2011年以来电子购物的发展促进物流业迅速扩张,随之带来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大量泄漏,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对人大提出了更高的立法要求,表明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规范新兴行业的发展,才能使受害人的权益维护有法可依。

经过三十年法治建设之路,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43部、行政法规744部、地方性法规9580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总体实现了有法可依,2011年我国已经向国际社会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此期间,随着立法的不断精细化,很多民生立法经过修改,立法内容越来越全面、越来越具体,操作性越来越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比例也大幅度增加。以我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为例,1950年颁布实施后,1980年修改了一次,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进行了三次司法解释;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有104条,2015年修订后增加到154条;1979年《刑法》只有192条,1997年修订增加到452条,并先后通过了9个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10次解释;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有164条,1996年修改增加到225条,2012年修改增加到了290条;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近100处,增加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而2015年2月4日正式发布和实施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则对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又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被称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与完善的法律体系相应的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也取得显著进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这些法律大部分都涉及民生内容,为民生发展提供了保障。目前开展的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规则和对物权法的修改,将进一步明确公民的权利,扩大公民的权利范围,丰富公民的权利使用方式。二、法治政府的建设与实现民生目标密不可分

我国民生建设中必须坚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针对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热点问题和焦点问题,我国民生法治建设仍有较长的一段发展和完善之路。特别是在行政执法环节,仍存在较多问题,影响民生法律的执行,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因此,应加强行政问责制度,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保证服务型政府扎实推进。三、地方法治建设是民生立法的有效补充《立法法》的修订,赋予了地方人大更多立法权限,鼓励地方人大制定事关民生的地方性法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最能体现民意,传达人民的意愿,人大代表通过广泛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对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推动相关立法。地方民生法治建设,是在坚持法律统一的原则下,根据地区发展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是民生立法的有效补充。四、保证民生救助渠道畅通

民众的民生利益受到侵害,要通过不同的渠道寻求救助,其中司法保护是重要方式之一。

民生的司法保障有赖于司法机关公正的司法活动。公正司法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住这最后一道防线,要依靠法律和制度保障。

司法系统近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障民生的规章,如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发出的《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也特别提出,要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始终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做到的五个始终之一,即要始终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民众提起诉讼是实现民生的司法保障的前提,但在现实中,有很多民生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向行政部门提起诉讼遭遇重重困难,或虽然想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法律救助,但由于组织、经济、文化资源的缺乏,而没有能力行使自己的诉权。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民生难以得到司法保障。对此,应加强《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畅通民生救助渠道,这对促进民生利益的实现,促进社会公平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五节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民生的重要举措

改革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也是中国当代社会发展的难题。民生问题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着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深化改革攻坚克难的目标涉及民生领域的诸多矛盾与问题,因此,民生问题,究其本质是政治问题,是法律权利的保障问题。它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一、保障民生需要全面深化改革

2013年11月,习近平在回答21世纪理事会成员提问时指出,相信“中国将‘避免中等收入陷阱’,实现2020年之前人均GDP翻一番的目标”。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须首先解决社会出现的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贫富差距与公共服务非均等化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分析认为,贫富差距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医疗、卫生、社保、住房、教育等方面矛盾日益激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道德滑坡等社会问题,加剧了社会不稳定程度。处于改革攻坚期的发展形势极为严峻。如在公共教育领域,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教育政策不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偏远贫困地区的教育问题以及留守儿童受教育等等问题长期存在;在公共服务方面,城乡二元结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公共财政体制的缺陷以及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等,都使得不同地区、不同地域的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分配差距过大。另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报告称,当前我国的基尼系数是0.45,远超其他国家,20%的富人占国家总财富的50%,而20%的贫困人口财富仅占4.7%。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最富裕的10%的人口占全国财富的45%,10%的贫困人口仅占1.4%的财富。贫富差距已经反映出了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如果把城乡的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诸如住房、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考进去,其差距更大。

这些民生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些经济社会问题,而究其实质,是政治体制机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是不合理的权力运作机制导致更多权力寻租、挤压民生发展空间的问题,是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不力的法治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要着眼于民生实际,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就像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民生是推进改革的动力之源”,在“爬坡过坎的紧要关头”,改革要以民生为方向,要关注经济增长背后的民生,关注增长背后的就业。如十八大提出了“深化收入分配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居民收入的提高”,“强调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居民收入的增速”,“提高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从根本上保证居民收入提高”的民生保障措施。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部署的336项改革任务,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从“国家管理体系”到“国家治理体系”,从“社会管理体制”到“社会治理体制”,对城乡二元结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社会保障制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教育领域改革等涉及民生的问题进行了综合部署。这些深层次、全方位的涉及国计民生的根本性变革,最终要固化为法律制度,引发和带动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等各方面的深刻调整与变化,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任务将极其繁重和复杂。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的190项法治改革任务和举措,也充分表明了新形势下的法治是以民生为基础,以改革为动力的改革中的法治。即,要让每一项改革都做到于法有据,就要不断地调整法律,建立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新的稳定模式,就是用法治推动改革。因为推动改革,既有的规则发生了改变,整个社会的可预期性难免会降低,法律本身的稳定性、权威性也会受到损害。但是,法治下的改革可以从另一个侧面促成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发挥民生的保障功能。因此,立足于民生问题的保障,必然成为构建改革正当性的现实依托,也为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二、保障民生需要澄清改革与法治的模糊认识

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是完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为此,首先需要在观念上澄清一些模糊认识。

一是认为“改革上路,法治让路”。有的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禁区,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靠打擦边球、踩法律红线走过来的,这种“良性违法”推动改革发展是可以继续适用的。如果改革事事都要因循法律依据,都要立法,就有可能浪费时间,耽误改革进程,压抑改革者的积极性。还有人将制度看作障碍,把规矩当成麻烦,认为制度细了、规矩多了,事情不好办、工作不好干,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把“改革创新”“跨越发展”“目的正确”等作为可以突破法治的“借口”“特例”。其结果,法律可以随意突破,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将会荡然无存。

二是认为“改革有功,法治无利”。受“唯GDP论英雄”思维惯性的影响,有的认为抓改革能出政绩、树形象,促进又好又快发展,而抓法治则是“老牛拉车”,不仅见效慢还特别费力。有的对改革部署有任务有指标有期限,对法治建设则是有口号没举措没落实。在领导干部考核标准上,也是侧重抓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很少重视考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与水平。

三是认为“改革为主,法治为辅”。把改革当作重中之重,把法治当成有利则用、没利不用的手段和工具,当法治有利于推动改革时就重视法治,当法治要规范改革时就规避法治甚至抛开法治。片面强调所谓的“地方特色”,违背法治原则讲局部利益,搞所谓的“变通执行”,把“实事求是”当成不依法办事的“盾牌”。

四是认为“改革在前,法治在后”。只重视法治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保障作用,不重视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作用,认为法律天生就具有滞后性,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规范改革,盲目、强行甚至违法推进改革,对改革缺乏合法性论证。

以上这些,都是片面地把改革与法治机械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错误认识和做法,不利于改革与法治的内在统一和有机结合,更不利于对民生权利的维护,这就需要在加强法治建设,推进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加以澄清和纠正。三、保障民生需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保障民生,深化改革是对既有利益格局的调整,因而风险与阻力将伴随着整个改革进程,而化解这些风险,排除阻力的有效措施,唯有法治。(一)完善立法

在立法层面上做好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就是对与改革不相适应问题的及时调整。“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既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当前推动改革与法治更好结合的着力点。

一是立法引领改革。法律是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立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机结合。立法引领改革,就是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律为载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自己的改革目标和举措,形成国家意志,从而实现其执政主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个人所得税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就是如此。

二是立法授权改革。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较多运用的立法方式。它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时停止或调整某些法律条款的实施,允许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以形成能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制度后再全面修改法律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统一、衔接起来,对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按照立法程序做出授权,解决在实践中随意突破法律红线,搞所谓“良性违法”改革,或者简单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依据为由,否定改革或迟滞改革的问题。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地开展的自贸区改革就是典型范例。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等等,都是如此。

三是立法确认和保障改革。这是通过民主和立法程序将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具有普遍规范性和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形成法律法规,这是我国主要的立法方式。如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以制度形式反映、固定、确认了改革成果,使其宪法化、定型化,既促进了宪法本身的不断完善,又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的改革发展起到了重大推动和保障作用。

四是立法消除改革障碍。对一些陈旧过时、保守僵化的法律条款及时修改和废止,去除改革的“拦路虎”和“绊马索”。不论是“打包”修改、“一揽子”修改、成龙配套修改,还是条款的修改,都以保障民生、配合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为核心目标。如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一变化意味着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退出历史舞台。据统计,国务院在对1983年以来行政法规进行过四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2011年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691件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7件,修改了107件。2015年4月,就有715件司法解释因与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被废止。

五是立法留有余地。对有些正在探索推进改革的领域,虽然改革的方向和重大举措确定了,但某些具体改革措施和制度设计还不成熟,认识也不尽一致,这时立法就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将来进一步的改革预留空间。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客观实际出发,坚持鲜明的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积极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实践新需要,努力完善和创新推进改革与法治紧密结合的有效立法方式,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二)优化法律实施环境

民生保障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好的法治环境既依赖于法律规则、法律文本的改善,也需要政治文明程度、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支撑。没有一个清明的政治生态环境和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法治建设也难以健康开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就是要建立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讲话中曾经旗帜鲜明地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2012年12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会议上确定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在“建设廉洁政治”“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指引下,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党兴起新政之风,反腐旗帜鲜明,治腐多管齐下,雷厉风行,“苍蝇”“老虎”一起打,出现了反腐常态化、作风建设常态化的政治格局。通过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实现法院“去行政化”,保证公正司法,及时消弭改革与法治的冲突。应该说,一个风清气正的新的政治生态环境正在逐渐形成,法治建设也因此加强了良性发展的重要的政治基础。(三)增强守法意识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尊法守法护法,以确保改革在良好的法治人文环境中进行,这也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基础。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不会凭空而来,要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法律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信仰法治能够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就要加强法治普及宣传,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总之,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始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有利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度融合和最佳结合,能够更好地发挥改革和法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双轮驱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民生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的作用。第二章党的领导与民生“万事民为先”民本思想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孟子曾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宋代程颐称:“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民为本。”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坚持国以民为本,党以民为基的科学理念,郑重宣布:“党除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也反复强调指出,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是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的。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伴随着“民生”二字成为党的许多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的关键词,一系列重大民生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惠及亿万民众,诠释着“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丰富内涵。在法治背景下,党的领导无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基础。那么,如何理解和把握党的民生思想与实践,把握好党的政策与法治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民生法治,助力民生改善,则是本章谈及的主要问题。第一节党的领导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基础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我国的政治国情,也是我国的法治国情。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改善民生作为国家的大政方针,要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党的政策与法律相辅相成。在民生事业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民生立法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并严格执法,才能保证各项民生政策和民生法律的实施。习近平同志曾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这三者的有机统一,对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各项改革事业具有决定性意义。民生事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这项事业的开展需要有坚强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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