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权处分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吗?(物业维修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0 14: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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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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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权处分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吗?(物业维修纠纷)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权处分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吗?(物业维修纠纷)试读: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权处分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吗?

(物业维修纠纷)作者:编辑部排版:Clementine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权处分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吗?

【解决路径】

①调解。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

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组织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

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政府主管部门的力量进行调解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司法程序来解决。

②仲裁。

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应是民事性质的争议,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必须有当事人认定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要写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

③诉讼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行政纠纷是较常见的方式。

诉讼的管辖是人民法院。与仲裁明显不同,人民法院对已提交诉讼的当事人的管辖是强制性的。

【分析解答】

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擅自处分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比较常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权处分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吗?《物权法》第79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对物业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而建立的,资金的受益人是全体业主。因此,全体业主都有都有交纳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既然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作出决定。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该条第1款是关于业主交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及交纳范围的规定。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对物业个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而建立的,资金的受益人是全体业主。因此,全体业主都有交纳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该条第2款是关于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属和用途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既然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享有所有权,那么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便可以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基本案情】

某小区随着业主入住率的提高,依法成立了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们认真负责,依法履其职责。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也得到了小区业主们的肯定。后来,在对小区共用部位进行维修过程中发生了矛盾。原来,小区物业公司在发现小区共用部位需要维修之后,为了维护小区业主们的共同利益,积极进行维修事宜,使用维修资金,而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该情况之后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不是不是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没有权利使用、管理和直接处分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们进行管理、使用和处分;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业主大会还没有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就一直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物业公司也一直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维修资金,保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没有违法使用维修资金情况。双方协商未果,业主委员会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很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本案中,未经法定程序,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权利处分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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