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2 05:29:34

点击下载

作者:陈向群

出版社: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试读:

山东省导游资格考试大纲

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政策部分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考核,检查考生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一、 党的指导思想

了解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地位,熟悉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

二、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正确理解一个中心与两个基本点的关系,熟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掌握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内容。

三、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熟悉和掌握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

四、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方针

正确理解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掌握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方针。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考试,检查考生对当今国际形势、我国的基本国策和外交政策的熟悉和掌握情况,同时检查考生对“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掌握情况。

考试内容:

一、 我国的基本国策

了解我国的基本国策,熟悉和掌握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人口发展目标以及我国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二、 我国的外交政策

了解当今国际形势的特点,熟悉和掌握我国外交政策的主要内容,掌握我国对于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

三、 “一国两制”统一祖国

了解“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形成过程和具体实施过程,熟悉“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意义,掌握“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涵义和主要内容,掌握我国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和如何贯彻十五大精神解决台湾问题。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考试,检查考生对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国的发展战略、我国旅游发展战略以及山东旅游发展战略的熟悉和掌握情况。

考试内容:

一、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了解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客观必然性、意义及其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熟悉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措施,熟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掌握科学发展观的含义、基本要求,掌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总体目标。

二、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我国的发展战略

了解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性,熟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西部大开发的主要措施,掌握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三、 旅游发展战略

了解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熟悉和掌握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总方针、今后二十年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目标以及2001年—2005年我国旅游促销主题和口号;熟悉和掌握山东旅游发展战略、山东旅游业的发展定位和宣传口号以及2001年—2020年山东旅游发展目标。

法规部分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查考生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概念、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违约责任等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一、 合同法的一般制定

了解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其调整范围,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 合同的订立

熟悉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熟悉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掌握要约及要约邀请的条件;了解要约的生效与失败;掌握承诺的概念.采用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三、 合同的效力

了解合同生效的概念、条件及时间;了解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了解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熟悉无效合同与被撤销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四、 合同的履行

熟悉合同的履行原则;掌握合同履行义务的法律规定;掌握合同的履行规则。

五、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熟悉合同变更的含义及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了解合同转让的含义;了解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后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承担。

六、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及合同终止后的法定义务;熟悉合同的解除。

七、 违约责任

熟悉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性质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损失规则、违约金、定金的概念及法律规定;掌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及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八、 合同的其他规定

了解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监督;掌握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考试,使考生了解我国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的基本情况;熟悉和掌握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及各类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对旅行社的管理制度及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考试内容:

一、 旅行社管理条例总则

了解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宗旨;熟悉其适用范围;掌握旅行社分类及其经营范围。

二、 旅行社设立和变更

熟悉旅行社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掌握申办旅行社的程序,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了解非法人分社、旅行社门市部的含义及其与设立社的关系。

三、 旅行社管理制度

了解对旅行社`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的内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含义、种类、有效期;旅行社公告制度的内容;掌握质量保证金的概念、适用及不适用保证金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对旅行社年检的内容及结论。

四、 旅行社经营

掌握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及经营规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熟悉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内容;了解对旅行社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处罚。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查考生对国家关于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等法规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考试内容:

一、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等级考核制度

熟悉导游人员概念及含义、从事导游职业的条件及应遵循的原则;掌握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实效构成;了解报考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导游人员等级划分。

二、 导游证书

熟悉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及程序;了解临时导游证的颁发条件及程序;掌握导游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和联系。

三、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掌握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掌握导游人员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

四、 对导游人员的管理

了解导游人员的管理部门及权限,掌握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应受到的处罚。

五、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及年度审核制度

了解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的组织管理及导游人员内部管理机制;熟悉导游人员年审管理的方式、结果、培训要求;掌握计分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及细则。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考试,使考生熟悉和掌握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目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了解旅游保险的特点,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考试内容:

一、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掌握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各类旅游事故处理程序、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处理方法及程序;了解旅游安全管理的奖惩规定。

二、 旅游保险与旅游保险合同

了解旅游保险的特点,了解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

三、 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赔偿范围;熟悉旅行社责任的保险期限、金额、投保和索赔;了解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罚。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查考生对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和航空、铁路旅客运输法规制度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一、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了解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宗旨及对违反该法的处罚;熟悉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及办理;掌握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义务及限制;掌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内容。

二、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了解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的宗旨及要求;熟悉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职责,外国人入境有效证件、在中国居留与住宿所需证件;掌握“一关四检”检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权利义务及限制。

三、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制度

了解民用航空法的宗旨、民用航空经营准则及禁运规定,熟悉运输凭证的含义;掌握承运人的责任承担、减轻或免除不同的情况。

四、 铁路运输法律制度

了解铁路运输企业义务、经营要求;熟悉铁路运输合同的组成,违约责任,旅客乘车条件;掌握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规定。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考核,检查考生对旅游住宿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饮食卫生和娱乐管理的法规制度的基本含义、基本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考试内容:

一、 旅游住宿、饮食、娱乐管理制度

了解旅游住宿业的含义、种类和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熟悉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依据,掌握评定检查复查和处理程序。

二、 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制度

了解食品卫生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熟悉《食品卫生法》的基本内容,掌握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

三、 娱乐场所管理的法规制度

了解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发布时间和宗旨,熟悉娱乐场所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对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及相应的处罚。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查考生对风景名胜旅游资源、人文旅游资源以及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等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一、 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管理法规

了解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及其划分依据,熟悉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和规划内容,掌握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和旅游区(点)的定义。

二、 人文旅游资源管理法律规定

了解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文件及有关内容,熟悉人文旅游资源的概念及受法律保护的文物分类,掌握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查考生对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义务以及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

考试内容: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法令法规之间的关系,熟悉消费者及经营者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二、 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义务

熟悉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熟悉经营者的十项义务。

三、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了解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熟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掌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查考生对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法规、旅游投诉管辖和旅游投诉受理与处理的了解、熟悉和掌握。

考试内容:

一、 旅游投诉概述

了解旅游投诉与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熟悉旅游投诉的概念、特点及旅游投诉部门,掌握旅游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权利与义务。

二、 旅游投诉管辖

了解旅游投诉中的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的基本内容,熟悉旅游投诉管辖的含义及原则,掌握旅游投诉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三、 旅游投诉的受理与处理

了解旅游投诉受理的概念、特征、旅游调解及投诉状,熟悉旅游投诉者应具备的条件和受理的程序,掌握旅游投诉的处理程序、处理决定及处理决定书。

职业道德部分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考核,检查考生对职业道德教育重要性、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一、 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熟悉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二、 道德和社会公德

熟悉道德的含义,掌握道德的特点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三、 职业道德的基本范畴

熟悉职业道德的基本范畴,掌握职业理想在职业道德中的核心地位,了解职业义务、职业信誉、职业良心、职业荣誉的内涵。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考试,检查考生对旅游职业道德的特点和基本要求的熟悉情况,同时检查考生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掌握情况。

考试内容:

一、 旅游职业道德的特点和基本要求

熟悉旅游职业道德的特点,掌握旅游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 旅游职业道德规范

了解旅游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熟悉旅游职业道德规范的道德含义,掌握旅游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检查考生对“三观”、“三德”及“三意识”教育的掌握情况和认识水平。

考试内容:

一、 “三观”教育

了解世界观和人生观的类别,熟悉人生价值的特征、构成和形成情况,掌握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主要内容,掌握只有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才会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论点。

二、 “三德”教育

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基本含义,掌握家庭美德的基本要求。

三、 “三意识”教育

了解在旅游工作中“三意识”的含义,掌握“三意识”在旅游工作中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考试,检查考生对日常礼貌礼节和行为规范的了解、熟悉和掌握情况。

考试内容:

一、 礼貌礼节

熟悉作为导游人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仪容仪表要求,掌握日常生活和工作的礼节。

二、 一般行为规范

熟悉导游人员一般行为规范的详细内容,掌握一般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山东省旅游条例》中宗旨、旅游资源管理、旅游经营管理、旅游者权利义务、旅游保障和旅游业经营者法律责任等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

考试内容:

一、 条例宗旨和旅游资源管理

了解旅游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熟悉《山东省旅游条例》的宗旨、适用范围、发展原则和管理部门,掌握旅游资源的概念、开发旅游资源的原则。

二、 旅游经营管理和旅游者权利义务

熟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掌握旅行社经营管理制度,掌握从事导游业务的要求。

三、 旅游业发展的保障机制和旅游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了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熟悉旅游行业经营者应遵循的安全保障制度,掌握旅游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追究与赔偿。

第一编 政策内容

第一章 党的指导思想及基本路线、纲领、方针

第一节 党的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三大理论成果,都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

党的十六大的主题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党的十六大在党章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一、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一) 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

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一致通过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从而使邓小平理论成为党和国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这是因为:

第一, 邓小平理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新的实践基础上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邓小平理论要求我们在走向新世纪的道路上,面对新的艰巨课题,增强和提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一切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不断开拓我们事业的新局面。

第二,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的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思想解放的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

第三, 邓小平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发展的态势和矛盾,进行正确分析,作出了新的科学判断。邓小平理论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精神。

第四, 邓小平理论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

(二) 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邓小平理论是关于当代中国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理论体系。关于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党的十四大归纳为九个方面:

在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问题上,强调走自己的路,不把书本当教条,不照搬外国模式,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上,作出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强调这是一个至少上百年的很长的历史阶段,制定一切方针政策都必须以这个基本国情为依据,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

在社会主义根本任务问题上,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强调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放在首要位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在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问题上,强调改革也是一场革命,也是解放生产力,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僵化停滞是没有出路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经济、政治的改革相适应,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为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外部条件问题上,指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强调实行对外开放是改革和建设必不可少的,应当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来发展社会主义,封闭只能导致落后。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问题上,强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保证,又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获得新的时代内容。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步骤问题上,提出基本实现现代化分三步走。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抓住时机,争取出现若干个发展速度比较快、效益又比较好的阶段,每隔几年上一个新台阶。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步富裕又是不可能的,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民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在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问题上,强调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断改革和加强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改善和加强自身建设。执政党的党风,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关系到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必须依靠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必须依靠各族人民的团结,必须依靠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是社会主义祖国的保卫者和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在祖国统一问题上,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以上九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理论体系。“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是邓小平理论的主题,上述一系列内容都是以此为根本全面展开的。

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

(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向全世界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充满自信、头脑清醒、镇定自若的党。

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是一个历史性决策和历史性成果,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一致通过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明确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反映了当今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

(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及科学含义

1.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即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含义

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体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要求,尤其要体现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着眼于解决在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新世纪“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提出的党和国家建设的总纲领,是着眼于回答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作出的重大战略性思考,是着眼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的规律、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的认识形成的新的理论体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由一系列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具有丰富内涵的观点共同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条件,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前提和归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基本方面,更为鲜明、更为集中地揭示了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党的各项工作的本质要求,从而形成了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解决新的时代课题的崭新的理论体系。“三个代表”体现了这个有机整体中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体现了党的性质、宗旨、任务的统一;体现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与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的统一;体现了党的先进性的质的规定与时代发展新的要求的统一;体现了党的建设规律与社会发展规律的统一。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

第二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

一、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及其基本特点和历史任务

(一)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 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第二, 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

第一层含义是从社会性质来说的,强调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层含义是从现阶段生产力状况来说的,强调我们必须正视而不能超越初级阶段。这两层含义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我们不能将其割裂,也不能只讲一个,不讲另一个。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要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历史阶段。

(二)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点和历史任务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点和历史任务概括为九个方面:一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二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三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四是由文盲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五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六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七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八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九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

完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至少需要上百年的时间。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这是由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前提、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处的时代特点决定的。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十分重要,它可以使我们从根本上克服急躁冒进的情绪,实事求是地去建设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它可以促使我们埋头苦干,脚踏实地地去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项历史任务。

二、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

党的基本路线也称总路线,是党制定的在一定历史时期指导各方面工作的最基本的方针和准则,是制定和执行各项具体工作路线和政策的依据。它包括奋斗目标、实现目标的基本途径和方针、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等内容。

(一) 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容

党的十三大在确认我国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这条基本路线的根本和关键。我国所面临的一切困难和任务的解决,都取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的一切问题要靠发展来解决。“两个基本点”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实现现代化的政治保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系到中国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尤其是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改革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动力,对外开放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发展的必要条件。开放也是一种改革,是对外关系上的改革。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二十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

(二) 准确把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关系

认真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必须准确把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关系。

首先,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

其次,一个中心离不开两个基本点,两个基本点是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政治保证和动力,离开两个基本点,经济建设不可能有效地顺利进行;同时两个基本点要围绕着一个中心,离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也就从根本上背离了基本路线。

再次,两个基本点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四项基本原则是改革开放的政治保证,改革开放是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的改革开放,是四项基本原则的一个长期坚持的必要条件。在这个问题上,要警惕右即否定四项基本原则,但主要是防止“左”即否定改革开放。

第三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是这一阶段总的奋斗目标的具体化。党的基本纲领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初级阶段如何建设社会主义。

一、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纲领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

二、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要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纲领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这就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科学文化水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重在建设,繁荣学术和文艺。建设立足中国现实、继承历史文化优秀传统、吸取外国文化有益成果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四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方针

一、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方针“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

二、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改革、发展与稳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统一。其中发展是目的,是关键,中国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要靠自己的发展,发展是硬道理,我们要牢牢把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改革是动力,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只有广泛而深入的改革,才能解决生产力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各种问题,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出广阔的空间,发展与改革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稳定是前提,无论改革还是发展都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证,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是顺利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发展和改革的基本前提,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国的最高利益是保持稳定。要始终遵循党的基本方针,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统观全局,精心策划,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章 我国的基本国策、外交政策与祖国和平统一

第一节 我国的基本国策

我国的基本国策包括: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对外开放和“一国两制”。

一、 计划生育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我国人力资源丰富,这固然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条件,但人口增长过快,又是我们一个沉重的负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遇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无不与人口问题有关,人口问题成了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和首要问题。能否解决好人口问题,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实现,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改善和全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因此,我国把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我国人口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全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3.3亿以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人口年均自然增长率不超过9‰;2010年,全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4亿以内,人民生活更加富裕;到21世纪中叶,全国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接近16亿)后缓慢下降。

二、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环境资源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因素,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将直接危及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环境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我国正处在扩大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时期,尤其需要处理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科技水平不高,经济技术基础比较薄弱,保护生态环境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环境保护必须保持与经济建设同步,转变发展战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十五”规划中确定的我国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方针,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依法保护环境,依靠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科技进步,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向所有地球公民呼吁:珍惜生命,保护环境,结束战争,维护和平,全球一家,共同繁荣。

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是:到2005年,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管理体系,力争环境污染状况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开始减缓,重点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到2010年,基本改变生态环境恶化的情况,城乡环境质量有比较明显的改善,建成一批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城市和地区;到2015年,环境污染得到控制,力争使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基本适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三、 对外开放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加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融入其中。实行对外开放,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相互取长补短,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在对外开放中,我们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进一步扩大商品和服务贸易。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努力扩大出口。坚持以质取胜,提高出口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优化进口结构,着重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推进外贸主体多元化,完善有关税收制度和贸易融资机制。

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推进服务领域开放。通过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把利用外资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鼓励跨国公司投资农业、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引进海外各类专业人才和智力。改善投资环境,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提高法规和政策透明度。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交流和合作。在扩大对外开放中,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国,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我们应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趋利避害,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进一步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

四、 “一国两制”

(见本书第二章第三节)

第二节 我国的外交政策

一、 国际形势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的主题,谋和平、求合作、促发展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国际关系民主化,提倡多边主义和发展模式多样化。大国关系总体保持稳定。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合作深入发展,给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多机会和更大空间。

(一)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东西方矛盾开始趋向缓和,进入80年代后,世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带有全球性、战略性意义的问题,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这是因为:

第一, 20世纪上半叶,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大战所带来的巨大灾难与牺牲,人们记忆犹新。在具有空前破坏力的核武器存在的条件下,反对战争,争取和平已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当今世界的一种趋势。

第二, 战后世界经济整体性的不断加强,各国经济间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和互为条件的程度明显提高,这也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制约战争,促进世界的和平。正是这种世界经济政治发展的新特点,各国战略思想也发生变化,不仅发展中国家取得独立后,面临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发展民族经济改变自己国家的落后面貌,从而真正取得和维护民族的独立,而且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要想维持自己的已有地位或者占据更加有利的地位,也必须大力发展自己。发展问题由此而成为当今世界的又一趋势。

邓小平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敏锐地指出:“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和平问题是东西问题,发展问题是南北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东西南北四个字。南北问题是核心问题。”同时,邓小平又指出,“世界和平与发展这两大问题,至今一个也没有解决”,这就意味着和平与发展目前还是一种经过努力才能争取实现的目标。

和平与发展紧密相连,互为条件。和平是经济发展的前提,而经济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才能使世界上的各种矛盾走向缓和与解决,世界和平才能得到巩固。

(二) 世界格局向多极化方向发展

随着苏联解体,冷战格局宣告结束。旧的世界格局被打破,新的世界格局尚未形成,目前处在新旧格局交替时期。在这一时期,世界上各种力量重新分化组合,美、欧、日、中、俄对世界政治、经济、军事和科技发展影响越来越大,逐渐形成了“一超多强”相互竞争、制约、共处的多层次、多极化的世界格局。

从综合国力上看,美国独占鳌头,它具有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力量,是世界上最大的商品和资本输出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人才输入国。但美国的综合国力也相对下降,“9.11”恐怖事件使美国雪上加霜,美国构筑由它主导的“单极”世界的企图,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制约,对整个世界的控制已越来越力不从心。

欧洲联盟自1993年成立以来,成员国一体化进程加快。欧盟中的英国和法国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具有同美、中、俄一样的国际发言权。欧盟生产总值已超越美国,在军事上,欧盟军事防务实际上由西欧联盟负责,北约执行防务任务,加上英法掌握一定数量核武器,因此也是举世瞩目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从综合实力上讲,欧盟是多极中重要的一极。

日本是当今世界的经济大国,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超过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直逼美国,居世界第二。日本在高科技领域,尤其是电子、汽车、航天、航海方面,已居世界领先地位。日本不满足于自己经济大国的地位,正力争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向政治大国迈进,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极。

俄罗斯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其军事、科技实力和经济发展潜力不可低估。前苏联的核力量基本由俄罗斯继承下来,是当今世界唯一可以同美国相抗衡的核军事大国。因此,它也是多极世界中的重要一极。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国际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现在和将来重大国际事务的解决,尤其是亚洲事务的解决,都离不开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中国也是多极中的一极。

(三) 经济全球化趋势加速发展,国际间的竞争是综合国力的较量

冷战结束后,国际竞争的主战场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军事领域转向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经济因素在整个国际关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各国都在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国际经济组织大力推动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促进了资金、技术、人员在全球范围更加自由、更大规模的流动,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迅猛。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初见端倪,跨国的计算机网络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将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

(四) 发展中国家地位呈上升态势,总体实力增强

冷战结束后,从整体上看,广大发展中国家内部社会趋于稳定,为集中精力发展本国经济提供了必要条件;世界的多极化发展,也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活动空间不断扩大,有助于在国际事务中采取更加独立、灵活的立场和政策;同时,由于国际关系中经济因素的作用增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吸引力。发展中国家的兴起将成为21世纪世界新格局的重要力量。

(五) 当今世界仍不安宁

和平是当今世界的一大主题,但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没有根本改变。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严重威胁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地区热点问题错综复杂,局部冲突时起时伏。恐怖主义活动、毒品走私、跨国犯罪、环境污染、严重传染性疾病和重大自然灾害等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威胁。南北差距继续扩大,贸易纠纷和摩擦上升,资源能源问题突出。世界仍不安宁,人类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

面对机遇和挑战,世界各国应顺应历史潮流,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应对挑战,让世界少一些战火,多一些安宁;少一些贫困,多一些富足;少一些对立,多一些合作。

二、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中国坚定不移地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一如既往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友好往来。维护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争取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睦邻友好的周边环境、平等互利的合作环境和客观友善的舆论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外交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目标。我国外交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中国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原则。对于一切国际事务,都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不屈从于任何外来压力。中国不同任何大国或国家集团结盟,不搞军事集团,不参加军备竞赛,不进行军事扩张。

2. 中国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新安全观,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中国认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国与国之间应通过协商和平解决彼此的纠纷和争端,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更不能恃强凌弱,侵略、欺负和颠覆别的国家。中国从不把自己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人,也决不允许别国把他们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我们。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中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

3. 中国积极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主张各国政治上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而不应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经济上应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而不应造成贫富悬殊;文化上应相互借鉴,共同繁荣,而不应排斥其他民族的文化;安全上应相互信任,共同维护,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和协作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4. 中国主张维护世界的多样性,提倡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各国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世界有近200个国家,50多亿人。由于各国的历史条件、社会制度、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不同,世界上不可能也不应该只有一个发展模式、一种价值观念、一种社会制度。中国认为,世界上的各种文明、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应彼此尊重,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决定,世界上的事情应由各国平等协商。

5. 中国愿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积极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是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继续加强睦邻友好,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方针,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深化区域合作,把同周边国家的交流和合作推向新水平。

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足点。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有着共同的历史遭遇,又面临着维护国家独立、实现经济发展的共同目标,合作基础深厚,前景广阔。中国将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合作,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加强相互帮助和支持,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果,维护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进一步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努力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妥善处理分歧。中国重视改善和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主张国与国之间应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相互尊重,求同存异,扩大互利合作。对彼此之间的分歧,应在平等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坚持进行对话,不搞对抗,妥善加以解决。我们将继续改善和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以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不计较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别,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妥善解决分歧。

中国主张在坚持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同各国各地区政党和政治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6. 中国将全面加强经济外交和对外文化交流,实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泛开展贸易往来、经济技术合作和科学文化交流,促进共同繁荣。

中国经过15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加入了世贸组织,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国将积极承担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享受应当享受的权利。

世界经济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经济全球化给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确保经济安全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挑战。

7. 中国将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外交活动,维护和加强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权威和主导作用,在国际和地区组织中作出建设性的努力。

在军控和裁军方面,中国历来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早在六十年代,中国就单方面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继八十年代中国单方面裁军100万后,1997年又宣布将在三年内裁军50万。这是国际裁军领域内令人瞩目的重大举措,是中国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而作出的重大贡献。

积极参与多边外交活动,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及区域性组织中发挥作用,支持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加强合作,共同对付人类发展面临的环境恶化、资源匮乏、贫困失业、人口膨胀、疾病流行、毒品泛滥、国际犯罪活动猖獗等全球性问题。

8. 中国主张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要加强国际合作,标本兼治,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努力消除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

9. 积极维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世纪之交,世界充满希望,也面临严峻挑战。要和平、求合作、促发展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发展和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 建立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国际秩序,就是指某一时期国际社会中的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围绕一定目标,在某种利益基础上相互作用、相互斗争而确立的国际行为规范和相应的保障机制。

建立国际新秩序,应该反映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愿望和共同利益,应该体现历史发展和时代进步的要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应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建立国际新秩序,核心是强调不干涉别国的内政,尊重和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独立和国家利益,建立民主、平等、合理、公正的新型国际关系,以促进世界持久和平与人类的共同发展。

(一) 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

关于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我国的主张是:

第一,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新秩序。

第二, 中国主张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和协作的新安全观。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武力不能缔造和平,强权不能确保安全。持久的安全只能建立在互信和协作的基础之上。新的国际政治秩序的核心,应该是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各国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应该一律平等相待,都有权参与协商解决世界事务。坚决摒弃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富压贫、由一两个大国垄断国际事务的做法;任何国家都不应在世界上或世界某一地区谋求霸权或推行强权。

  第三,中国主张维护和尊重世界的多样性。多样性是世界文明的基本特征,各种文明之间的竞争和交流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必须尊重各国人民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各国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任何国家都不能将自己的选择强加于他国,甚至以此来干涉别国内政。

第四,各国应相互尊重领土主权,国际争端和冲突应由当事者各方通过政治途径、和平谈判求得合理解决,反对诉诸武力,反对武装入侵和用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问题。

第五,中国主张尊重和发挥联合国及安理会的重要作用。联合国在解决重大国际问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宪章》是处理国际事务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我国的主张是:

第一, 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真正建立体现公正、合理、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国际经济关系,彻底改变和摒弃不公正、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

第二, 通过南北对话,积极开展互利的“南北合作”。合作不能只对一方有利,要对双方都有利;互利合作不能附加对方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第三, 发展中国家要通过“南南合作”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加强团结,互助学习,共同发展,以“南南合作”推动“南北合作”。

第四, 中国主张促进全球经济、社会的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逐步解决贫富分化、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出问题,让我们的共同家园和谐、美好。

第五, 要靠各国自己的力量来发展自己,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积极参与世界经济和地区经济联合,充分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将自己置身于国际市场竞争中,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节 “一国两制”统一祖国

一、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一国两制” 的科学构想,是从解决台湾问题开始提出来的。1978年12月15日,邓小平提出:解决台湾问题,要“实现第三次国共合作,完成祖国统一。台湾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外国投资不变,军队变成地方武装”的建议,这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最早表述。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布台湾回归祖国、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提出“将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的主张。同年,邓小平访美期间指出:“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体现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基本内容。1982年1月10日,邓小平指出,叶剑英委员长所说的九条方针政策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1982年9月,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正式、公开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指出收回香港主权,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案解决,中国恢复行使香港主权后,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984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第一次使用了“一国两制”的提法。至此,“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就完整地形成了。同年12月,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的签署,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开始实施。

(一) “一国两制”构想的科学涵义

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作为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以此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二) “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第一, 坚持“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

第二, 坚持“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作为统一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则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最主要的,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在坚持这个前提下,才有可能允许部分地区继续保留资本主义制度。

第三, 保证台湾、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的局面。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在台湾、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行使地方政府的权利,除在外交、国防、宣战、媾和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

第四, 实行“一国两制”长期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保障“一国两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保证大陆地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发展。

二、 按照“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

(一) 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解决,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的巨大成功

邓小平“一国两制”科学构想,有力推动了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

1982年9月,中国通知英方,中国政府决定在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1984年12月,中英双方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90年4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正式颁布。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1996年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正式成立,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也正式组建完成。1996年12月推选产生了首任特区行政长官、政府班子和临时立法会。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

通过与葡萄牙政府谈判,1987年4月,中葡双方签订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1993年3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

香港、澳门回归以来,“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得到切实执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得到全面实施,香港和澳门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都呈现繁荣稳定景象。事实证明,“一国两制”构想取得巨大成功。

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及其回归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繁荣稳定景象,必将为解决台湾问题创造有利的条件。首先,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使“一国两制”构想变成现实,对解决台湾问题有率先垂范的作用。其次,香港、澳门回归将对两岸关系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解决台湾问题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再次,香港、澳门回归有利于祖国大陆发展和中国国际地位提高,为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发挥积极作用。

(二) 在一个中国原则下积极发展两岸关系,推进和平统一进程

为进一步发展两岸关系,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同志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提出八项主张。党的十六大强调要继续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当前,贯彻十六大精神解决台湾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分裂,反对“台独”,反对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外国势力干涉,决不允许任何势力以任何方式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我们一贯主张用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但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这绝不是针对台湾同胞,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台湾分裂势力搞“台湾独立”图谋的。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部事务,任何外国势力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干涉。维护祖国统一事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国人民将义无反顾地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

第二,要大力发展两岸交流与合作,增加人员往来,以增进了解和相互信任。一是要大力发展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二是采取实际步骤,加速两岸“三通”;三是继续加强两岸相互往来和科技文化交流,以增进了解和共识。欢迎台湾各党派、各界人士同我们交换有关两岸关系与和平统一的意见。

第三, 要尽早恢复两岸对话和谈判。在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同志代表我们党和政府再次郑重呼吁: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暂时搁置某些政治争议,尽早恢复两岸对话和谈判。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可以谈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问题,可以谈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身份相适应的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空间问题,也可以谈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等问题。我们愿与台湾各党派和各界人士就发展两岸关系、推进和平统一交换意见。

国家要统一,民族要复兴,台湾问题不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我们坚信,通过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努力,祖国的完全统一就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三、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意义“一国两制”既是全新构想,又是实事求是的产物。这一科学构想的提出,表明了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当代中国领导人解决复杂问题的魄力和勇气,表现了把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理想与现实、世界现实与中国实际统一起来思考的能力和智慧。历史发展的进程已经日益显示出“一国两制”构想的高瞻远瞩和巨大威力,已经日益显示其出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是祖国统一大业早日实现的最佳选择

祖国统一,振兴中华,实现现代化,中华民族兴旺发达,是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全体大陆人民的努力奋斗,而且需要台湾、港澳同胞联手一道共同奋斗。“一国两制”构想适应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充分照顾到港澳台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这对于形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调动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友的积极性,为国家富强尽智尽力,为祖国统一多做贡献,从而为祖国的早日统一和强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范例

现在国际形势虽然趋向缓和,未发生大规模的战争,但各国仍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边界争端、领土纠纷、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等仍层出不穷,对世界和平与稳定构成了很大威胁。中国一贯主张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获得解决,反对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此就需要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合情合理的办法。“一国两制”是从我们自己的实际提出来的,但是这个思路可以延伸到某些国际问题的处理上,从而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从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可以看到,“一国两制”对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提出以后,受到世界舆论的广泛赞誉,被认为是解决当今世界难题的最佳办法之一,是邓小平对世界和平与稳定做出的重大贡献。

(三)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1.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只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根据这一原理,我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根据“一国两制”构想,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以爱国者为主体,不管他们信仰什么主义,哪怕是封建主义、奴隶主义。这一情况说明“一国两制”构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必须有与其相适应的政权形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采取一种地方政权形式。我国政权采取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形式。根据“一国两制”构想,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而是实行行政长官制,即以行政为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而又互相配合的制度。这一情况也说明,“一国两制”构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2.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只能有一种体现无产阶级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按照“一国两制”构想,特别行政区将基本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而且保持长期不变。这一情况说明,“一国两制”构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

3.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和平共处的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可以和平共处,但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在一些小的地区和小范围内允许资本主义长期存在,在世界上还不曾有过,这是“一国两制”对马克思主义和平共处理论的发展。

第三章 新世纪的伟大战略

第一节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是党的执政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发展和进步的水平。它是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总结发展的经验教训,总结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而逐步形成的。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也就会引导和推动着发展的实践朝着一定的方向前进。因此,发展观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

2003年4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说,要坚持全面的发展观。7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更好地坚持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

10月中旬,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在坚持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充分肯定新时期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重大发展成就的基础上,从新的实际出发,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着眼于把握发展规律、丰富发展内涵、创新发展观念、开拓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而提出来的。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一) 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客观必然性

首先,科学发展观是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不可否认,也存在一系列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发展不够全面,也不够协调,持续发展能力较弱,如城乡差距拉大、就业压力增加、区域差距扩大、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社会的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有些是在中国发展的现阶段难以避免的,有些则是由于发展观的偏差所导致的或者所加剧的。针对发展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紧迫性。

其次,科学发展观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难点在农村,在城市里也有两三千万居民生活水平较低。怎样才能让城市和农村中生活困难的群众过上小康生活,充分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光是追求GDP的指标,它还应包括社会的发展、环境的改善、文化生活和精神道德水平的提高,推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全面发展。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需要我们转变过去的发展观念。

再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过去各种经验教训后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在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中,我们有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与此同时,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一些新的体制、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相对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水平,社会领域的发展明显滞后,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更不能适应人民对物质、文化生活改善的要求。所以,我们要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要求来做。

最后,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也表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使我们有条件解决过去想解决而解决不了的问题。许多社会发展问题,如科技进步、教育发展、环境治理、生态改善等,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过去在温饱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增加供给,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上,其他方面很难顾及到。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基本实现了小康,国家的财力和经济实力有了明显增长,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美元。经济发展到目前这种水平,我们有条件、也有能力解决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事情。

可以说,新的发展观既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又符合当代中国国情;既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又包含着深刻的人文精神;还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政党,中国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国,对全球、对人类的负责态度。如果将这一发展观付诸实践,将对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对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发展,首先要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需要长期保持较快的速度,并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这样才能为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第二,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社会发展,努力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的“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

第三,坚持城乡协调发展。要站在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研究解决“三农”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第四,坚持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第五,坚持可持续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

第六,坚持改革开放。统筹推进各方面改革,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体制和机制保障。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处理好内需与外需、利用外资与利用内资的关系,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第七,坚持以人为本。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三)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这是因为:

首先,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的中心就是要满足人民的这些需要,包括生存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享受的需要。我们国家人口众多,区域发展也很不平衡,人们的需求也不一样,我们要努力满足13亿不同层次的人的需要。同时还要看到,实现群众的愿望,满足群众的需要,维护群众的利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其次,我们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个人的全面发展正是共产主义者所向往的。以人为本,就是指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只是经济的量的增长,还包括经济结构的优化、科技水平的提高,更包括人民生活的改善、社会的全面进步,归根到底,是为了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

另外,注重以人为本,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具体体现在为群众切实解决生产生活问题上,体现在以人为本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应该看到,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要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尺度。

(四)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在于狠抓落实,努力实现四大转变:

第一,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当前,存在于某些地区和部门领导干部头脑里的发展观念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有的依然把发展是硬道理简单地理解为增长是硬道理,有的依旧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视为以速度为中心,还有的不惜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追求产值,甚至弄虚作假,贪大求洋,热衷于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等。

第二,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一是要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中心;二是要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标,加大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全社会提倡绿色生产方式和文明消费,形成有利于低投入、高产出、少排污、可循环的政策环境和发展机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全面建设节约型社会;三是要以科技进步为支撑。

第三,进一步转变经济体制。要着力推进以下几项改革:一是要深化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等改革,从体制上解决产业结构趋同、增长方式粗放、低水平扩张的问题。二是要消除城乡分割的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引导生产要素在城乡间合理配置,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三是要深化社会领域的改革,推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体制改革,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四是要推进劳动就业和社会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为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创造条件。

第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深刻认识解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是长期的历史任务。把积极进取精神同科学求实态度很好地结合起来,积极而又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要抓紧建立对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价的新的指标体系,不应仅仅考察GDP的增长,还要同时考核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等其他指标,引导各级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五) 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入、更加全面,也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有了新的升华,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同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一脉相承。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是紧紧围绕发展这个主题的。这一科学发展观是对20多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这一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飞跃。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就是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发展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系统集成的目标体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应当看到,我国现在所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只有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才能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真正建立在求真务实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到在经济发展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妥善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的正确选择。我国现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突破1000美元,到2020年将达到3000美元。这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也是经济社会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重要阶段,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才能为妥善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矛盾提供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的基本原则,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全局,审时度势,因势利导,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需要解决好科学发展问题;解决好科学发展的问题,需要按照客观规律科学地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作为提高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样,我们党就能更好地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推进各项事业,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 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同时也出现了城乡及地区差距扩大、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问题。妥善处理和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合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首次完整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其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这一重要论断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升华。

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实现了四位一体的飞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

(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其基本特征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总体目标和措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是:一要建立起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二要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三要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它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近目的和利益”,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来利益”。它完全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入新时期新阶段,我们党要保持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期盼社会稳定、和谐的愿望。这样,我们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社会主义才能充满活力。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是:扩大社会中间层,减少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严厉打击腐败和非法致富,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

当前,为实现这个总体目标特别要做好以下七方面的工作:一是扭转财力过分向上集中的态势,加强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基层财政的困难;二是继续加大反腐败、反贿赂的力度,逐步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三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税收执法力度,打击非法致富;四是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缩小城乡和地区差距,减少贫困;五是促进城市化,改变就业结构;六是变“人口大国”为“人力资源大国”;七是建立全民的节约型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

(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密不可分。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党群之间、干群之间、邻里之间都要和谐。要用和谐促发展,用发展促和谐。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和谐,不可能有什么发展。科学的发展观所追求的,就是文明发展、发展文明,包括发展的目的、发展的道路、发展的手段都要文明,这正是一种和谐的境界。从二者的关系来说,既可以说是前提与保证的关系,也可以说是途径与目标的关系。因为只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只有不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才能保证科学发展观的真正落实和目标的真正实现。所以二者是统一的。它们都统一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中,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之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始终要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第二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我国的发展战略

一、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经过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第二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生产力和科技、教育还比较落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人口总量继续增加,老龄人口比重上升,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我们仍然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经济体制和其他方面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现状,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综观全局,21世纪头20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根据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建党一百年和新中国成立一百年的发展目标,我们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必经的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关键阶段。经过这个阶段的建设,再继续奋斗几十年,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

1. 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工业化,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城镇人口的比重较大幅度提高,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

2.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3. 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4.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符合我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符合人民的愿望,意义十分重大。为完成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这个奋斗目标,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各地各部门都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这个目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得更快一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可以肯定,实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们的祖国必将更加繁荣富强,人民的生活必将更加幸福美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将进一步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

二、 科教兴国战略

面对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形势,根据邓小平关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发展战略第一位就是发展教育和科技等思想,1995年5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召开全国科技大会,第一次正式提出科教兴国发展战略。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科教兴国成为一项重要战略。

(一) 科教兴国的涵义“科教兴国”是指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教育为本,把教育和科技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加强科技、教育与经济结合,增强国家的科技实力及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提高全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把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速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

(二)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性

第一, 实现现代化,科学技术是关键,基础在教育。没有科学技术现代化,农业、工业和国防的现代化就无从谈起,可见,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而要发展科学技术,就要有科技人才,培养科技人才的基础在教育。教育培养了科研人才,才能促进科技进步;教育培养了技术人才,才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 科技创新是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就我国的经济情况看,发展经济一靠政策,即必须有一个能够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的顺乎民心的富民政策;二靠增加物力和智力的投入;三靠科技,即通过科技进步来推动经济发展。

总结世界各国和我国的经济发展经验,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应该重视政策效益,适时调整生产关系和相应的政策,不断自我完善;同时一定要把科学技术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作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发展源泉;再是增加投入不能重物轻人,尤其不能忽视教育培训掌握科学技术的人才。

第三, 经、科、教结合,统筹协调运转,实现共同繁荣,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如果把经济比作大田,把科技比作水库,那么教育就是水渠,经、科、教结合,就是使科技之“水”,经教育之“渠”,灌溉经济之“田”。经科教结合,就是把经济开发、科技开发和智力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起三者统筹协调运转的新社会运行机制。

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必须加快科技发展与改革步伐;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三、 可持续发展战略

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首次确定下来。

(一) 可持续发展的涵义

可持续发展要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使之在当代实现良性循环,并使子孙后代能持续健康发展。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二)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强调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发展了,在世界上才有发言权。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发展水平低,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要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须把发展经济放在第一位。经济快速增长中出现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必须在发展中才能解决。

2. 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标志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经济发展依赖于资源,而资源是有限的,为了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必须改变掠夺式利用资源的方式,采取合理的节约利用和保护资源的劳动方式。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外部条件,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是人类发展和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必然要求。当前生态环境的状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已突现出来。可持续发展要求把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保护结合起来,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不能超出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经济的发展又必须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3. 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能力建设,转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消费方式。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的水平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势力和后劲,如科技产业引导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防灾减灾能力、社会保障能力等。要用可持续发展新思想、新观点、新知识、新技术,根本转变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行为方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观念,体现人与自然之间公平和谐、循环再生、协调有序、运行平稳的良性状态。

4. 科学技术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手段。科学技术在推动当今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可持续发展中的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问题的解决,根本上要依靠科学技术。

四、 西部大开发战略

(一)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大战略

我国西部地区幅员广大,土地面积528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57%以上;人口2.73亿,占全国总人口近四分之一;少数民族聚居,聚居的少数民族占全国的80%以上。西部大开发要从实际出发,积极进取、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力争用五到十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有突破性进展,科技、教育有较大发展。要开拓新思路,采用新机制,着力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西部开发和建设。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西部地区有云南、贵州、四川、西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宁夏、重庆九省一市。广西、内蒙古也被列入“大西北”的范畴。

(二) 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措施

1. 加快水利、交通、通信、电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抓好西电东送、西气东输、节水和开发水资源等一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工程。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问题,关系西部大开发的全局。要加快水利设施建设,合理开发长江、黄河上游,以及塔里木河、疏勒河、柴达木河、黑河等流域的水资源,加强地下水的勘探和科学开采,发展节水农业,建设节水设施。交通通信、水利、电网及城市基础设施的严重不足是制约西部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因素,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要先行建设,适当超前。

2. 把生态环境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现阶段生态环境建设重点是做好植树造林、绿化荒漠、荒山和退耕还林等工作。需加大长江、黄河上游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力度,坚决制止砍伐天然林。因地制宜实施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推进防沙治沙和草原保护,注意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

3.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关系到西部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要鼓励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扬长避短,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不断提高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培育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近期,要着力发展特色农业、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积极发展畜牧业;加快工业调整、改组和改造步伐,着力提高现有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支持有市场、有优势的企业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旅游业等第三产业。

4. 加快教育普及和科技进步,把发展教育科技作为开发的战略重点。振兴西部地区经济,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依靠提高劳动者素质。从长远看,制约西部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不是资金和项目,而是缺乏人才和知识。因此发展教育科技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国家要适当加大中央财政转移交付力度,增加对西部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保障西部地区群众享有的基础教育,逐步接近和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西部地区也要调动各方面办教育的积极性,增加投入,积极设置各级各类教育,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培育各类人才。要努力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并积极吸收外部人才参与西部开发和建设。

5. 实行更灵活的开放政策,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西部开发。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规模大大落后东部沿海地区,与中部省相比也有较大差距。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必须创新开放模式,采取更灵活的措施,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到西部投资。要放宽吸引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鼓励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投资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同时要鼓励沿海地区企业到西部投资办企业或承包经营管理企业。

6. 以三沿地区(沿江、沿边、沿铁路干线地区)为重点,加大开发力度。加快西部地区开发,不能齐头并进、同时起步,而是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突破,选择一部分地区重点开发建设,进而带动其他地区的开发。从现阶段看,西部大开发要以三沿地区为先行起步区,优先开发。可利用当地资源和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发展有出口导向的产业和产品。在沿江、沿铁路干线和内陆航空港有选择地增设口岸,促进西部地区对外贸易和出口加工工业的发展;开发旅游资源;允许重要的旅游设施引进外资,加快开发建设进度。

第三节 旅游发展战略

一、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方针

大力发展入境旅游,规范发展出境旅游,全面提升国内旅游。

二、 “十五”期间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及“十五”旅游业发展的启示

(一) “十五”期间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十五”期间,我国旅游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一是中国已经建设成为世界旅游大国;二是旅游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三是旅游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以假日旅游为标志,旅游进入了大众化消费的新阶段;四是旅游产业体系日臻完善;五是旅游业对增强我国国际影响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贸易、文化交流以及对港澳台工作中都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我国旅游业在发展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发展规律,走出了一条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路子。这些成就和经验为我国旅游业在新时期、新阶段实现战略性提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 “十五”旅游业发展的启示

回顾“十五”期间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成就,有以下几点启示:坚持服务大局,是充分发挥旅游业综合功能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是实现旅游业繁荣兴旺的基本要求。坚持产业化发展,是实现旅游业持续增长的必然途径。坚持改革创新,是实现旅游业开拓奋进的根本动力。坚持联合协作,是实现旅游业整体推进的必要保障。

三、 “十一五”时期我国旅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 “十一五”时期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关键阶段。以和平、发展、合作为主要特征的时代潮流,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也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十一五”时期全国旅游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协调、坚持重点推进,加快完善旅游产业体系,全面提升旅游产业素质,综合发挥旅游产业功能,推动旅游业又快又好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十一五”时期旅游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十一五”时期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可以概括为:坚持“一个方针”、围绕“两个目标”、抓好“三项基本任务”。

坚持“一个方针”,就是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要求出发,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协调、联合协作、重点推进,转变增长方式,实现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围绕“两个目标”,即一是要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二是要抓好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为建设世界旅游强国夯实基础。“十一五”时期旅游业规划发展目标为:实现入境旅游人数和入境过夜旅游者人数年均增长8%,国际旅游收入年均增长12%;国内旅游人数年均增长8%,国内旅游收入年均增长10%;旅游总收入实现年均增长10%。到2010年,国际旅游收入达到53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500亿元,旅游总收入达到12700亿元。每年旅游新吸纳就业50万人,到2010年旅游直接就业人数达到1000万人。

抓好“三项基本任务”,即加快完善旅游产业体系,全面提升旅游产业素质,综合发挥旅游产业功能。这三项任务侧重点不同,但是密切关联,是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必然要求,又是实现世界旅游强国的阶段性任务。

围绕完善旅游产业体系,要抓好五个方面基础工作:一是促进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国内旅游三大市场协调发展。二是完善旅游产品体系和目的地体系。三是加快完善协调配套的旅游要素体系。四是建立较为完善的旅游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五是加快建设旅游人才体系。

围绕全面提升产业素质,应抓好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构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二是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和旅游管理体制。三是进一步推进旅游业对外开放。四是加强旅游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五是建设互惠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四、 山东省旅游发展战略

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在新世纪前二十年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型主导产业,山东省政府与世界旅游组织合作,聘请国外一流专家编制了《山东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 2001年-2020年山东旅游发展目标

1. 到2005年,实现接待国际游客105万人次,旅游创汇6.1亿美元;接待国内游客9390万人次,旅游收入664亿元人民币,旅游总收入达到715亿元人民币,相当于GDP的5.8%;

2. 到2010年, 实现接待国际游客173万人次,旅游创汇15.3亿美元;接待国内游客1.28亿人次,旅游收入1247亿元人民币,旅游总收入达到1374亿人民币, 占GDP的7%;

3. 到2020年, 实现接待国际游客319万人次,旅游创汇42亿美元;接待国内游客2亿人次,旅游收入3341亿元人民币,旅游总收入达到3690亿人民币, 占GDP的10%。

旅游总收入平均年递增16.11%。

(二) 山东旅游发展战略

1. 在战略上实现两个转变,即由短程游览向新型度假模式转变;由以行政区划为主向以旅游区为主转变。这一战略转变旨在建立旅游目的地,延长游客停留时间,满足未来旅游消费需求的变化。同时,强调加强区域协作,以旅游业发展较快的地区为“火车头”,带动包括欠发达地区在内的全省旅游业的发展。

2. 分阶段发展战略

实现《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关键取决于市场和产品。我省的主要旅游产品尽管在国内市场已经有较高的影响力,在国际市场特别是日、韩及东南亚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对客源市场的整体吸引力仍然较低,以国内主要客源市场和海外市场为目标的产品开发也相对滞后。为使我省旅游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占有较大份额,《规划》提出了市场开发和产品开发分阶段发展战略。

第一阶段:2001—2005年,国内市场的强化与重新定位阶段;国际市场的走向国际化与准备阶段。

国内市场:着重提高现有文化产品的质量,采纳新项目开发建议,贯彻落实旅游区划设想,逐步实施度假旅游开发计划。

国际市场:集中精力在国际上树立山东省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形象,打开市场渠道,建立销售网络,重点开发针对特定细分市场的专项旅游产品。

第二阶段:2006—2010年,国内、国际市场起飞阶段。

国内市场:重点是使旅游产品结构发生转变,以适应新的消费需求,山东省将确立作为全国重要目的地的地位。

国际市场:逐步开发美洲市场、澳大利亚市场和欧洲市场,区域市场将有较快增长,按新思路开发的旅游产品真正打入国际市场。

第三阶段:2011—2020年,国内国际先后步入成熟发展阶段。

国内市场:消费行为和支出模式已经发生相当大的变化,对全省旅游收入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际市场:山东省将在所有目标市场建立与相关产品直接联系的完善的市场网络。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将平衡发展。

3. 实现资源利用最优化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提高资源利用的质量是提高山东旅游产品吸引力和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这既涉及到对传统旅游产品的改造和重新包装,也涉及到根据市场需求对新产品的开发。对此,《规划》提出一系列体现新的发展趋势和理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思路。

(三) 山东旅游业的发展定位及宣传口号《规划》在分析国内外旅游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依据山东省旅游业潜在的发展能力和资源条件,把山东旅游定位为:以历史文化和自然风光为特色、观光旅游和度假旅游目的地。

宣传口号:走近孔子,扬帆青岛。

第二编 旅游相关法定

第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的一般规定

一、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就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是维护经济运行秩序的基本法律,它规范的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关系,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旅游业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旅游者与其所住宿的旅游饭店之间,旅游者与其购物的旅游购物商店之间,旅游者与游览景点、景区之间,都可能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就称之为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作为旅游从业人员,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合同法律知识,对于维护和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有序的旅游活动秩序是很有必要的。

二、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 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2. 旅游合同与民事合同

旅游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业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的规定不仅适用于该法已经规定的列名合同,对于该法没有规定的合同,也同样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旅游合同并没有在《合同法》中列名,但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在旅游活动中发生的合同法律问题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如《合同法》分则中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等都是旅游服务合同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法律规定。

4.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的原则、形式、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履行合同的原则,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的条件及法律后果,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以及关于一些具体合同的规定等内容。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书简称《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 自愿原则

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 公平原则

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诚实信用原则

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 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

即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 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这是《合同法》关于订约资格的规定。由此规定可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律关于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即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民事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 关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规定可见:第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是由出生这一事实引起的。第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公民终身享有。公民一旦死亡,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至于公民死亡的标志和确切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和医学鉴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 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这一规定表明:第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法人的终止而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一旦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亦即归于消灭。

3. 关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相同,也是从该组织成立开始到该组织终止结束。

(二) 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因民事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1. 关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并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并不一定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达到法定年龄,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某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地进行全部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关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这表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终止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终止相一致。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的规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也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即法人只能在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而不得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去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内部机构来实现的

也就是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来实现的。3.关于其他组织的行为能力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也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同,即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致,也由其内部组织机构来实现。

(三) 关于代订合同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所谓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代订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 代订合同是由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的活动。

2. 代订合同由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3. 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订合同的活动。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并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关系。

4. 代理人代订的合同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即当事人享受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 合同的形式

所谓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指表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方式,亦即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 书面形式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口头形式

所谓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谈话或口头表述的形式订立合同,包括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3. 其他形式

所谓其他形式,是指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订立合同。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所谓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做意思表示。例如,饭店客房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没有提出合同终止的问题,而且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方也继续接受租金,从这种行为中可以推定出租人已经同意延长该客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所谓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也就是以默认的方式对合同表示认可。

4.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也称作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订立合同的要约方是特定的,并且双方的地位相对固定,不能改变;(2)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在经济上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提出具有一定权威性的要约,由对方表示承诺以成立合同关系,而对方对要约的内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表示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格式条款可以在同一要约基础上,分别成立多个合同关系。这是因为在采取格式条款的情况下,承诺方是不特定的,要约人可以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只要得到承诺,合同关系就成立。

在我国,当前格式条款的使用范围已经比较广泛,城市水、电、气供应,铁路、公路、航空运输,邮电,通讯,旅游以及金融、保险等行业,都普遍实行了格式条款。在旅游业中,各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合同,往往采取格式合同的形式或者在合同中大量使用格式条款。

实践表明,格式条款具有节省、降低交易成本的优点;但是,它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即当事人一方总是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设法拟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如免责条款等,而对方当事人一般对此往往不予注意,或者对其真正含义未完全理解,从而出现合同权利义务不公平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法定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 合同的内容

所谓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合同内容通常也被称为合同条款。

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内容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法律一般不予干预。即《合同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合同内容总是存在一些基本相同之处。为此,《合同法》第十二条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规定,即: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些都是合同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是合同必备的首要条款。

2. 标的

所谓标的,也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出发点和归宿,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便无从着手,合同也无法履行。因此,作为满足当事人自身需要的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

合同标的的种类因合同种类的各异而表现不一。它可以是具体的物(财产),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借用,其标的就是房屋这一具体的物。标的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标的还可以是某种行为,即人的活动,如保管、运输、承揽加工等合同的标的是完成某种工作、提供某种服务的行为。

3. 数量

数量,是指以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亦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的尺度。例如,旅游合同中的游览景点数目,即为旅游合同中的数量。

4. 质量

质量是指以成分、含量、纯度、尺寸、精密度、性能等来表示的合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象的优劣状况,是合同标的具体化的又一反映。例如,旅游合同中的质量,即是以国家制订的旅行社服务标准、导游服务标准来检验旅游服务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在合同标的为物时,取得标的物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为价款;在合同标的为行为时,获得行为服务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为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所谓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所谓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在什么地方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所谓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合同标的不同,履行合同的方式也不同。

7. 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因此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之后,通过什么样的办法来处理这一争议。争议的解决方法有两种:一是诉讼解决。即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解决争议。二是非诉讼解决。非诉讼解决又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邀请一个第三人主持调解解决争议;三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争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了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 合同成立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 要约

1. 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1) 要约的概念

所谓要约,是指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要约仅仅是表达了要约人单方面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愿望。如果该要约没有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则不能产生要约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要约又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即要约一经发生,即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也就是说,该要约一旦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该要约就产生法律效果。

(2) 要约的条件

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包含要约人所希望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果受要约人表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

例如,旅行社为招徕游客,向某公司发出一份线路宣传品。如果这份旅游线路宣传品中包含了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等)安排、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则应视为要约,即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如果某公司表示接受该要约,双方即可达成订立合同的合意,而旅行社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2. 要约邀请及其特点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表达的内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这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本质区别。

由于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种意思表示,而且两者之间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所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限,明确要约邀请的范围和种类,对于合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法》第十五条对要约邀请做了规定,即将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规定为要约邀请。应当指出的是,在《合同法》列举的上述行为中并非全部绝对是要约邀请。如价目表的寄送,如果寄送的价目表中可以确定行为具有接受承诺后果约束的含义,则应当认定其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又如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一种要约,或者含有广告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具体确定并注明只要受要约人承诺,广告者即受该承诺约束,则应当属于要约,而不再属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发出的订约提议中附有“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者“仅供参考”等字样,则该提议就不是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

(二) 承诺

1. 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1) 承诺的概念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 承诺的条件

一般认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第二,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第三,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做出。第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例如,某日下午5时许,A市质监所接到B市乙旅行社紧急来电,称:经我社与A市甲旅行社多次电话、传真联系并协商一致,由我社组团交甲旅行社接待的一个15人旅行团,已在来A市的火车上,将于次日晨6时抵达。但是甲旅行社在下午4时许突然变卦,给乙旅行社电传称不能接这个团。为此,请质监所予以协调。A市质监所紧急与甲旅行社联系,甲旅行社称:我社曾表示愿意接这个团,但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及在该旅行团返程购票事宜上,我社提出了新的要求。乙旅行社对我社提出的新要求至今未答复,故我社决定不接这个团。乙旅行社则称甲旅行社曾同意接这个团,虽然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问题上提出新要求,但这些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甲旅行社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很显然,该纠纷的焦点是“甲乙旅行社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乙旅行社向甲旅行社发出了要约,甲旅行社表示愿意接这个团,但表示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问题上要进一步协商。这说明甲旅行社并没有承诺,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是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而该案例的甲旅行社并没有就要约内容做出承诺,而是就结算方法、结算时间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要求。所以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甲旅行社也无须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2. 承诺做出的方式《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由上可见,承诺应当以通知亦即明示的方式做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所谓明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做出表示同意要约这一内在意思的形式。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可以例外:

(1) 根据交易习惯

根据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以往进行交易的习惯或者当地交易习惯,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以后,另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做出意思表示,则认为已经承诺,在此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可以不再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

(2)根据要约的要求

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则受要约人可以不再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只须做出承诺行为即可。

五、 缔约过失责任

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虽然没有成立,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它通常也称为缔约过错责任。缔约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 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3)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 缔约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合同法规定,缔约过错责任适用于下列情形:(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 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合同没有成立,当事人违反这一规定的,则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生效

1. 合同生效的概念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的。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当事人即享有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所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此外,合同一旦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即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

2. 旅游合同生效的条件

(1) 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

(2) 意思表示真实。即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自愿,是自己内心的意愿、想法表现出来的行为。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关于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定,即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所订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就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成立时便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的,则只有经过批准后才能生效。

二、 无效旅游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合同的种类,无效的旅游合同适用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某公司组织一次前往未经审批的旅游目的地国家—A国商务考察活动,但所谓的考察人员只是到A国旅游的,而且每个考察人员要与该公司订立合同,向该公司支付“考察费”。这份合同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是“商务考察”,但是其目的是非法的:首先,非旅行社不能经营旅游业务;其次,出境旅游不得前往未经审批的旅游目的地国家。

三、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由上述规定可见,所谓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存在法定事由,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准许变更或者撤销有关内容的合同。

(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法定事由是由法律规定的,即存在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事由。《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是不同的,前者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这类合同从开始就属于无效合同;而后者虽然也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但是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是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由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并非从一开始就是无效。

2. 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必须要有一方当事人即受损害方请求,没有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就不会产生“变更或者撤销”的结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请求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当事人的请求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 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裁决,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做出此类裁决,当事人也无权做出此类决定。

(二) 变更或者撤销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被撤销的合同如同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如果当事人请求变更而没有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不得撤销,而只能就当事人的变更请求进行审理。

此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即如果该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虽然该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但该解决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三) 法律后果

1. 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属于损害国家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属于损害集体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集体;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返还第三人。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当事人之所以要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而合同目的的实现,只有通过对合同的履行才能达到。所以说,合同的订立是前提,合同的履行是关键。旅游者和旅行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互相协作,切实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以实现订立旅游合同的目的。

一、 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履行的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的原则是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事实以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法律准则。

2. 诚实信用履行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照这一原则,当事人除了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外,更重要的是强调当事人应当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属义务,即《合同法》所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履行这些附属义务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进行。

二、 合同的履行规则

1. 协议补充履行规则《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此规定可见,当事人依照合同订立的原则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的条款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这种补充协议和原协议一样反映了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愿望,一样依据法律具有约束力,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

2.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有关履行规则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质量是指标的物的具体特征,即标的物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质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法》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当合同在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合同法》规定,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履行地点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地点。当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合同法》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履行期限是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和依据。当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是因为债权人请求履行往往直接影响到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当给予债务人以必要的准备履行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合同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规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合同的履行,往往会产生一些费用,当合同对履行费用的负担的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规定:由承担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 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履行规则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是比较普遍的事情,特别是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更容易遇到价格变化的问题。对此,《合同法》规定:

(1)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这体现了法律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2)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在合同交付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表明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上述合同履行规则体现了惩罚违约方、保护守约方。即谁违约、谁受损,谁守约、谁受益的法律价值取向。

4.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履行应当贯彻亲自履行的原则,即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这是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但是,在一定的前提下,《合同法》允许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必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2)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则《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 当事人不得因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规则《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并未使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所变化,因此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动时,其承担的履约义务不发生变化,当事人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订立合同时是代表法人进行的,不是个人行为,法人应当承担责任,不能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化而影响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上述合同履行规则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履行规则。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 合同变更

1. 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所谓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从这一概念中可见,合同变更包括下述含义:

(1) 合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到合同没有完全履行之前期间。这里的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包括合同订立之后根本没有履行和没有完全履行以前的期间。

(2) 合同变更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部分内容的变动或者修改。如果是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变动或修改,就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是重新协商订立合同。

(3) 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随意变更。

(4) 有些合同的变更须经批准。《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说,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这一方面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又体现了对某些合同实行必要的国家干预原则。

2.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 合同转让

1. 合同转让的含义

所谓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其含义如下:

(1) 合同转让是合同当事人将其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即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也称为第三人。例如,旅行社将其根据旅游合同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家旅行社。

(2) 合同转让不是合同内容的改变。例如,旅行社将其应当履行的为旅游者代订机票的义务转让给另一家旅行社,在此情形下,订机票这一义务仍然应当履行,只不过履行订机票义务的履行者因转让而发生了改变。

(3) 合同转让属于一种合法行为,即合同转让属于《合同法》认可的行为。合同当事人只要符合《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让,就不受他人干涉,其行为就受法律的保护。例如,旅行社将其依据旅游合同取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另一旅行社,只要该行为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并受法律保护。

(4) 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对方同意或者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某旅行社依据成立并生效的旅游合同取得了向旅游者收取旅行费用的权利,但因招徕人数不足,该旅行团可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另一旅行社,由另一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旅行费用。但该转让权利的行为,应当通知旅游者,未经通知,该转让对旅游者不发生效力。如果某旅行社将承担的组织、安排旅游者的游览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另一旅行社,必须要得到旅游者的同意。

(5) 合同转让涉及审批手续,还须办理有关手续。《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依照其规定”;否则,转让不会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2. 合同权利转让

(1) 合同权利转让的含义

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 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合同转让并不是任意进行的,在一定情况下其转让是受一定限制的。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受到下列限制:

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这主要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转让。所谓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属于非财产性的权利,是指债权人基于自己的人格和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包括人格和身份权。属于这种性质的合同权利是不能转让的。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例如,根据法律规定转让合同必须经过批准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转让;如果批准机关不予批准,债权人就不能擅自进行转让。

(3) 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一,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从合同的有效性和不致引起争议来说,债权人的通知应以书面为宜,并应让债务人出具收到通知的字据,以免产生争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必要的国家干预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债权人转让主债权应承担转让从债权的义务。《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所谓从权利,是指与主权利有关的、与主权利存在从属关系的权利。例如,与债权有关的抵押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等等。从权利一般是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的,但属于具有人身权利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例如,人格权、身份权等是不能转让的。

第三,债权人转让权利需要办理登记的应进行登记。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债权人必须履行批准、登记的义务。

3. 合同义务转让

(1) 合同义务转让的含义

所谓合同义务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 债务人转让义务须遵守的规则

第一,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第二,新债务人应承担从债务。《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即从债务是随着主债务转移的,例如担保债务就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但是,属于原债务人身性质的债务,则不能转移。

第三,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即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三、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 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或者不再履行,从而使合同关系结束。

1. 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即经过合同当事人协议或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合同终止,亦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

(3) 债务相互抵消。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只要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则不能相互抵消。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互负债务,即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但经双方协商,也可以抵消。依照《合同法》规定,前者属于法定抵消,后者属于协议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即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5) 债权人免除债务。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债务一经免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6)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即由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例如,原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为一个法人了,债权债务同归合并后的法人,原合同终止。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例如,《保险法》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各种终止合同的条件从而使合同终止。《合同法》做上述规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2. 合同终止后的法定义务

(1)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结算和清理的条款仍然必须执行。

以上都是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 合同的解除

1.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定事由,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2. 合同的协议解除

合同的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解除合同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这是合同自愿原则在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运用形式。

3. 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终止。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一方在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即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

法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结果。在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而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而协议解除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五种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法定的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此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由上述规定可见,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或者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否则,一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4.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谓恢复原状,就是指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对于不能恢复原状的,则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的概述

1. 违约责任的概念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合同全面履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于合同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的民事、经济活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即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规定可见,《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不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只要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一是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以避免违约情形发生后,违约方总是千方百计寻找理由,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采取严格

责任原则后,不论何种原因,只要行为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存在违约情形,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违约责任的承担

1. 一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表明:在合同履行中,无论是哪一方,只要其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规定可见,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此规定可见,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规定可见,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

1.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2. 采取补救措施

所谓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约方采取的除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方式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减轻因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就是《合同法》所要求违约方采取的补救措施。

3. 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作为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一直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所谓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应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

四、 违约金

1. 违约金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2. 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从以上规定可见,违约金就其性质而言,是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它是一种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即违约金主要是补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对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但没有要求必须相等。由此可见,违约金具有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

五、 定金

1. 定金的概念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作为一项合同法律制度,既有履行担保功能,也有违约救济功能。一般来说,定金应当以书面约定,即定金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来约定。

2. 定金与预收款

预收款,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在得到所需某项商品或接受某项服务以前,先向经营者支付一笔货款,然后,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这一货款,对经营者来说是预收款,对消费者来说是预付款。

定金与预收款(预付款)都是属于预先给付金钱的范畴,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向对方当事人交付的金钱,且在合同履行后,都发生抵作价款的功能。因此,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有的人将预收款(预付款)视为定金。但是,严格说来,定金与预收款(预付款)是不一样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 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而预收款(预付款)则无担保的性质。

(2) 定金只是价款或服务费的一部分,是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一般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担保法》明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预收款(预付款)可以是价款的部分,也可以是价款的全部或更多,即所谓“多退少补”。

(3) 当发生违约时,预收款(预付款)只要如数退还并承担该款项的利息即可;而定金则或者是加倍返还,或者是无权要求返还。即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没有明确是定金的,应视为预收款(预付款)。

3. 定金与违约金的选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上述规定表明,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既约定有违约金,又约定有定金时,一旦发生违约,就不能既适用违约金条款,同时又适用定金条款,而只能适用一项条款。

六、 预期违约

1. 预期违约的概念《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等国家,是英美法等国家的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其目的在于使可能受损失方提前获得法律上的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

2. 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依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包括以下要件:

(1) 预期违约的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如果合同本身就是违法无效的,也就不存在履行违约的问题。

(2) 预期违约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后,且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则属于实际违约。

(3) 预期违约必须有表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发生。这种事实可以是明示的事实,也可以是默示的事实。即预期违约行为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3.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了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预期违约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事实进行审理后,可以判令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概念《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可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是指地震、水涝、洪灾等;社会现象有政治骚乱、罢工等。

2. 不可抗力的条件

不可抗力具有严格的构成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为:

(1) 不可预见性。所谓不可预见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应当指出的是,所谓不可预见,是指在当时的客观、主观条件下,该当事人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2) 不可避免性。所谓不可避免性,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但是在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即尽管当事人在主观上作了很大的努力,但在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

(3) 不可克服性。所谓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能克服的。如果意外事件造成的结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则该事件即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3.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可抗力是法定的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或免除事由之一。因为,如果让当事人对自己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它只有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者履行之后,都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此外,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也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4.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规定可知,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义务:

(1) 及时通知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向对方通报自己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以期得到对方的协助,共同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若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则不能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 提供证明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据合同实践及《合同法》的规定,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

应当提出,当一方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时,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这是法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这两项义务,则不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例如,李先生等17名旅游者报名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旅游合同约定应于6月3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旅行社为确保6月4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6月8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该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期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该案例中旅行社虽然违约,但这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且旅行社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可以免除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而旅游者没有配合旅行社的措施,而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八、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选择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同一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时,受损害方不能既要求违约赔偿,又要求侵权赔偿,因为受损害方不能提出双重请求,只能二者择一。这样规定,对损害方也是公平的,不能对其同一行为承担两种责任,否则是不公平的。

第八节 合同的其他规定

一、 合同的法律适用

1.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方面关于合同问题的基本法律,但在我国其他法律中也有涉及合同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

2.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十五类合同,即所谓列名合同。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合同。例如,旅游业中,既有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旅游饭店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还有旅游景区(点)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等,这些合同在《合同法》中均未列名,所以称之为“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依照上述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3. 涉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合同中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或者合同的标的在境外,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的合同。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法》除作了上述规定外,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上列三种合同不允许选择或约定适用法律,《合同法》明确规定上述三种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二、 合同监督《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合同监督的政府主管部门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在职责范围内对合同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其监督工作的内容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负责监督处理。这是法律规定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三、 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