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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5 09: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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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玉红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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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食品标准与法规

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食品标准与法规试读:

前言

食品质量与安全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标准水平决定食品质量与安全性的高低,以食品标准为准绳和以食品法律、法规为支撑是提升现代食品工业的一项战略举措。从事食品生产、营销和贮存以及食品资源开发与利用必须遵守食品法规与标准,了解有关食品法规与标准知识,是高职高专食品类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具备的基本素质。

本教材以《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为依据,按照高等职业教育食品类专业规定的职业培养目标要求,结合当前人们所关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及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标准、法规的基本概念出发,系统介绍了安全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所涉及的我国及国际相关的食品标准与法规。在教材中,极力贯彻高等性、职业性、创新性、实践性原则,内容完整,浅显易懂,所涉及的标准与法规都是现行有效的,同时对重要的内容注重应用例证,达到学以致用。为方便学生学习,每模块前有“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模块后都安排有小结和复习思考题。

本教材可作为高职高专食品加工技术专业、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食品贮运与营销专业、食品机械与管理专业、食品生物技术专业、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农畜特产品加工专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业、粮食工程专业等教学用书,同时也可供食品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等人员参考。

本教材由杨玉红担任主编并统稿,曾维丽、张臻、马艳华担任副主编,刘宏伟、何雷堂、秦令祥、张淑霞参与了大纲的审定及内容筛选工作。具体编写分工是:模块一、二、五由杨玉红编写,模块三由曾维丽编写,模块四由马艳华编写,模块六由胡二坤、曾维丽共同编写,模块七由张臻编写,模块八由冀国强编写,模块九由曾稍俏编写。

在编写过程中,得到国内各有关高等院校、企业领导、多位食品专家的热情帮助和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致以诚挚的谢意。在编写过程中,编者参考了许多国内同行的论著及部分网上资料,材料来源未能一一注明,在此向原作者表示诚挚的感谢。由于编者知识水平和条件有限,本书内容涉及法学、管理学、食品科学等多门学科,并且内容体系庞大,近年来标准修订更新较多,书中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和读者批评指正,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编者

模块一 绪论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

2.掌握标准与法规的区别

3.熟悉食品标准、法规与市场经济、质量安全的相互关系。【技能目标】

能认识食品标准与法规在食品工业中的重要性,做好本课程学习规划。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从事食品的生产、加工、贮存及运销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食品工业能够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在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中,食品标准与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规范食品生产、贮存与营销,实施政府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项目一 标准与法规概述

标准与法规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转和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的工具。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都不可能是孤立的,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会由于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产生各种矛盾或纠纷,这就需要建立一定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准则,以调整或约束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一、标准与法规的定义

1.标准(1)标准是一种特殊规范。法学意义上的规范是指某一种行为的准则、规则,在技术领域泛指标准、规程等。一般情况下,规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规范,即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规范,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纪律、道德、教规、习俗等;二是技术规范,它是针对人们如何利用自然力、生产工具、交通工具等应遵循的规则。标准从本质上属于技术规范范畴。标准具有规范的一般属性,是社会和社会群体的共同意识,即社会意识的表现,它不仅要被社会所认同(协商一致),而且须经过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因此,它同社会规范一样是人们在社会活动(包括生活活动)中的行为规则。标准具有一般性的行为规则,它不是针对具体人,而是针对某类人,在某种状况下的行为规范。(2)标准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它产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并服从和服务于人们的社会实践。(3)标准受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是一定经济要求的体现。标准是进行社会调整、建立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工具。标准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尽量符合客观的自然规律和技术法则。(4)标准是被社会所认同的规范,这种认同是通过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平等协商达到的。标准有特定的产生(制定)程序、编写原则和体例格式。

世界多数国家的标准是经国家授权的民间机构制定的,即使由政府机构颁发的标准,它也不是像法律、法规那样由象征国家的权力机构审议批准,而是由各方利益的代表审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标准不具有像法律、法规那样代表国家意志的属性,它更多的是以科学合理的规定,为人们提供一种最佳选择。

2.法规

法规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的总称。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和根本性;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的,必须依靠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强制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地位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条约或协定性质的文件。

3.食品标准与法规

食品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法律或政令形式颁布的,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食品法律法规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以技术规范为基础所形成的各种食品法规。

与食品加工有关的法律主要涵盖于市场管理规则法之中。标准不等于法律,但标准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要保持食品市场经济良好的秩序,还必须要有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来支撑法规体系的实施,只有食品标准与法规相互配套,各自发挥特有的功能,才能确保食品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运行。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从事食品生产、营销和贮存以及食品资源开发、利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在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中,食品标准与法规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二、标准与法规的功能

1.促进技术创新

标准是以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建立的,制定标准的过程就是将其与实践积累的先进经验结合,经过分析比较加以选择,并进行归纳提炼以获得最佳秩序。通过标准化工作,还可将小范围内应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纳入标准进行推广应用,可促进技术创新。

2.实现规模化、系统化和专业化

标准的制定可减少产品种类,使产品品种系列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可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同时,还可确保由不同生产商生产的相关产品与部件的兼容和匹配。

3.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标准对产品的性能、卫生安全、规格、检验方法及包装和贮运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依据标准进行产品检验,可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法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可保证标准的实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4.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对于产品的属性和质量,消费者所掌握的信息远不如生产者,这使消费者难以在交易前正确判断产品质量。但是,借助于标准,可以表示出产品所满足的最低要求,帮助消费者正确认识产品的质量,以减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同时也可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消费者还可通过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有效保护自己的依据。

5.降低生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人们对环境的过度开发,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尽管人们已认识到良好的环境对提高生存质量和保证可持续发展极其重要,各国政府也纷纷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力度,而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下进行的生产是降低生产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有效手段之一。

三、标准与法规的关系

标准属于技术规范,是人们在处理客观事物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重点调整人与自然规律的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尽量符合客观的自然规律和技术法则,其目的就是建立起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技术秩序。法律、规章属于社会规范,是人们处理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应遵循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在科技和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立法把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将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紧密结合在一起。

1.标准与法规相同之处(1)标准与法规都是现代社会和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规则,具有一般性,同样情况下应同样对待。(2)标准与法规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公开透明,具有公开性。(3)标准与法规都是由权威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都用严谨的文字进行表述,具有明确性和严肃性。(4)标准与法规在调控社会方面享有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遵守,具有权威性。(5)标准与法规要求社会各组织和个人服从,并作为行为的准则,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6)标准与法规不允许擅自改变和随便修改,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2.标准与法规的不同之处(1)标准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和发生冲突;法规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基础性和本源性的特点。(2)标准主要涉及技术层面,而法律法规则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调整一切政治、经济、社会、民事和刑事等法律关系。(3)标准较为客观和具体;法规则较为宏观和原则。(4)标准会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修改和补充;法规则较为稳定。(5)标准强调多方参与、协商一致,尽可能照顾多方利益,比较注重民主性。(6)标准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即使是所谓的强制性标准,其强制性也是法律授予的。(7)标准和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但标准在形式上既有文字的也有实物的。

3.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

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标准”和“技术法规”两个术语的使用遵照《WTO/TBT协议》中的含义。即标准(standard)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共同使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s)为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各国制定的技术法规大多以法律、法规、规章、指令、命令或强制性标准文件的形式发布和实施。

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共同点是覆盖所有的产品,都是对产品的特性、加工或生产方法做的规定,都包括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但在形式上,标准是一定范围内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核准颁布供共同使用或反复使用的协调性准则或指南;技术法规则是通过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法规文本,由政府行政部门监督强制执行,由于技术性强,这类法规通常是由法律授权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类法规。

在法律属性上,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文件,这些文件以法律、法案、法令、法规、规章、条例等形式发布;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畴,并由国家执法部门监督执行。如我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及《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与限制法规》等均属于技术法规文件,对贸易有重大影响。标准是自愿执行文件,不属于国家立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在生产和贸易活动中,对同一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和买卖双方可以在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自主选择,只是一旦选择了某项标准,就应按标准的规定执行,不能随意更改标准的技术内容。

在内容上,技术法规与标准均对产品的性能、安全、环境保护、标签标志和注册代号等作出规定;在需要制定技术法规的领域中,技术法规除了法律形式上的内容外,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措施应该与标准一致。《WTO/TBT协议》第2.4条款也规定,当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并已有相应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即将发布时,成员需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技术法规除规定技术要求外,还可以作出行政管理规定;有些技术法规只列出基本要求,而将具体的技术指标列入标准中。将标准作为法规的引用文件,如欧盟的一系列新方法指令,这有利于保持技术法规的稳定性和标准的时效性。

在范围上,标准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技术法规仅涉及政府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安全、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等方面。

在制定原则上,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都要遵循采用国际标准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等效与相互承认原则。技术法规制定的前提是实现政府的合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命与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特别是环境要求方面,对环境影响严重的企业,如不对排污进行处理,其产品不准出厂,即局部利益服从国家的全局利益。而标准的制定是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制定标准至少应有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等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并达成一致意见,即标准是各方利益协调的结果。技术指标的确定要有科学依据,要基于风险分析。

在制定机构与版权保护上,技术法规作为强制执行文件,只能由被法律授权的政府机构制定和发布。这些机构依据法律授权制定技术法规文件,授权方式通常为国家《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一类的文件。如美国制定技术法规的机构有美国国会、联邦政府机构和州政府机构;欧盟包括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及欧盟成员国政府;我国制定技术法规的机构有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国务院、国务院直属机构及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等。技术法规作为一种法律法规性文件,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国际公约”,不受版权法的约束,其全文应在媒体上公布,让生产商、进出口商和消费者广泛了解、遵守和执行。TBT协定标准发布的公认机构可以是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国际电信联盟等;可以是区域组织,如欧洲标准化组织、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通信标准学会等;也可以是国家团体,如英国标准学会、加拿大标准理事会和德国检验测试公司等。标准制定程序、编写方法和表述模式具有鲜明的技术特点和广泛的适用性,并可随时修订,以反映当代科技水平(至少每5年复审1次)。标准是技术和智慧的结晶,是享有知识产权的出版物,受版权法保护。

项目二 食品法规、标准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食品法规与市场经济

法规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由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规反作用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法规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起进步作用;但是法规也可以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起反作用。法规起什么作用主要取决于它所确认和维护的生产关系的性质。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而后便成为法律。”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法律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同样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规范和保障。所谓法治就是依法治理,法治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1.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作用

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规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明确什么是合法的,或者法定应该无条件执行的;什么是非法的,或者是必须明令禁止的。在我国市场经济和企业行为还不够完善和规范的情况下,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制定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法规,对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实行必要的干预,是很重要的一个措施。就食品生产加工而言,这对于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权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止各种欺诈行为和干扰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现象,才能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并引导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2.以宪法为基础,保证法制的统一

建立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宪法是建设市场经济法规体系的依据和基础。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体系而言,就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这是因为宪法是规定我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各项立法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所以,只有以宪法作为基础,才能保证法制的统一。宪法中有关“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污染”等规定是食品法规的依据。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3.法治与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秩序必须通过法治来形成和维持,因此,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必备条件和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因此,要求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因此,要求法律确认契约是处理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并保护契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因此,要求法律维护和保障正当竞争,限制和惩处不正当竞争。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因此,要求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因此,要求法律不断进行调整,与现代国际法治规则接轨,营造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和全球化的国际市场。

4.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

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多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法律通过及时制止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②秩序保障:法律引导和促进市场行为在一定的秩序中正常进行,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食品标准与市场经济

食品标准是判断食品质量安全的准则。“一个好的标准胜过十万精兵”。技术标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定技术标准的实质是制定竞争规则,目的是把握对市场的控制权。食品标准化具有食品发展的战略地位。

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是以企业为主的法人。我国标准化管理改革,最重要的有两项:①衡量和评定产品质量的依据,过去都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强制企业执行的统一标准,产品的所有质量性能都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现在改革为由企业根据供需双方和市场以及消费者需求,自主决定采用什么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性能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和要求外,由企业自主决定衡量和评定产品质量的依据。②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过去都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企业没有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的权利。现在改为允许企业制定,并且要鼓励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用户需求、水平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

1.食品标准化的作用

市场经济运行的机制主要依靠标准化。食品企业采用的标准是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依据;技术经济合同、契约和纠纷仲裁的技术依据也是标准。市场运行机制是由多方面构成的,包括生产、市场、销售与管理等方面,从市场竞争机制、供求机制方面,标准化在健全机制和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标准化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制定、采用、实施标准,建立衡量食品产品质量的依据,依据企业采用的标准判定产品是否合格,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判定食品产品质量是否安全,是否影响人体健康。通过法规规定要求企业在食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中标明采用的标准。这样,既有利于企业保护自身利益,又便于政府和消费者监督。

标准化有利于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灵活性、时效性的需要。市场竞争不仅有产品品种、质量安全方面的竞争,还有交货期限、产品价格、服务信誉等方面的竞争。因此,需要企业尽快采用国家统一的标准或者提供先进的标准,采用现代化的手段,尽快获得更多信息,缩短食品运送时间,快速销售产品。

标准化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合同、契约和纠纷仲裁的技术依据。市场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各种商品交换和经济贸易往来,往往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的。在这些合同、契约中,标准化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要包括质量技术与安全的要求,而标准就是衡量产品质量与安全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产品质量达到什么标准,产品的安全性适用什么标准,并以此作为供需双方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这样,就能使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

实践证明,国家政府在实行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标准化是可以运用的一种有效手段。标准化是国家制定产业技术政策的重要内容。由于标准化对产业的技术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制定和实施产业技术政策中,制定和实施什么样的标准,提倡采用什么标准,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不同农药的使用范围和允许的最大残留限量都有着不同的要求,指导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国家制定法律规范,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样需要标准化来支撑。法律法规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条件,并且标准已经成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对采用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政府实施经济监督需要标准化。在经济监督中,包含质量、计量方面的监督。质量监督是检察机关和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依据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据有关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所实行的监督。计量监督主要是依据计量法规,依照计量器用具对商品的数量实行监督。因此,标准已经成为判断质量好坏、依法处理质量问题、政府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对提高食品产品质量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要符合市场与顾客需求。标准化的作用之一就是要能够赢得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的实质是产品质量和人才的竞争。没有标准化也就没有竞争力。

2.标准化工作

一个企业产品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标准化工作就应该走好三步。第一步,制定或修订好确切反映市场需求、令顾客满意的产品标准,保证产品获得市场欢迎和较高的满意度,解决占领市场的问题。第二步,建立起以产品标准为核心的有效运转的企业标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企业能够站稳市场,不至于刚刚占领市场,就因质量不稳而退出市场。第三步,把标准化向纵深推进,运用多种标准化形式支持产品开发,使企业具有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即对市场的应变能力,这就使企业不仅能够占领市场、站稳市场,还能够适应市场、扩大市场。上述三步是互相连贯的三个阶段,只有攀上制高点,才能真正实现企业标准化。

3.标准化与国际贸易

标准化是市场经济活动国际性的技术纽带。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经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市场的扩展,已经扩大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为了保证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国际上已经和正在形成一系列比较统一通行的国际经贸条约、规则和惯例。作为WTO的成员国,其产品或服务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了解和参与这些条约和规则。其中标准化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国际通行条约、惯例和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际贸易中需要遵守的技术准则。为了适应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标准化工作应适应WTO的需要,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快产品质量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工作。《WTO/TBT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对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是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综合的程序。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质量标准认证、HACCP体系认证以及GMP认证等都属于合格评定内容,并与标准有着密切的联系,离开了标准合格评定是难以进行的。往往一些发达国家就利用WTO大做文章,各种类型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就不断产生。常见的技术壁垒形式有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绿色技术壁垒、计量单位、卫生防疫与植物检疫措施、包装与标志等。

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从2003年8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米、面、油、酱油、醋生产加工的企业,未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加工这五类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质量安全)就出厂销售的,将受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依法查处。2003年7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自2003年下半年起,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十类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对原辅料、食品包装与标签等提出具体的要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科学性就在于狠抓源头,从根本上保证质量的举措。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二是对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三是对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向社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产品能否进入市场的重要依据是标准,标准化在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中具有显著的战略地位。

三、食品法规、标准与食品安全体系

食品安全性是指食品中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包括直接的急性或慢性毒害和感染疾病,以及对后代健康的潜在影响。WHO在1996年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指南》指出,食品安全性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性的严重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正严重地威胁着每个国家,主要表现为食源性疾病不断上升和恶性食品污染事件不断发生两个方面。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病原体和有害物质,使人体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其原因是食物受到细菌、病毒、寄生虫或化学物质污染所致。在美国每年有4万人次患食源性疾病,32万人因此住院,5000人因此死亡。在我国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也呈上升趋势,每年卫生部接报的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近千件,中毒人数近万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的食品安全发生了多起重大事件,如1996年英国疯牛病事件,1997年中国台湾发生猪口蹄疫事件,1999年比利时发生的二英污染鸡事件;法国和比利时发生可口可乐污染事件,2000年日本雪印乳制食品公司生产的低脂牛奶受到黄色葡萄球菌感染中毒事件。2001年欧洲发生口蹄疫事件,2003年美国发生疯牛病事件,2004年英国在辣椒粉中查出了可以致癌的“苏丹红一号”工业用染料,不久苏丹红事件席卷中国。2004年发生遍及全球的禽流感事件,2006年美国爆发“毒菠菜”事件,2007年含有禁药“瘦肉精”的美国猪肉被输入中国台湾。2008年俄罗斯发生乳制品食物中毒事件;美输华大豆被检出有毒,5.7万t大豆中含3种农药;甘肃等地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事件。2010年地沟油事件。2011年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2012年白酒塑化剂超标事件。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严重影响种养殖业和食品贸易,还会波及旅游业和餐饮业,造成十分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影响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加强了食品安全工作,2000年第53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加强食品安全的决议,将食品安全列为WHO的工作重点和公共卫生的优先领域。我国2009年发布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在国际上有世界贸易组织、FAO/WHO 的分支机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法规标准体系,在国际上有WTO的贸易基本原则、SPS协定、TBT协议等。

1.食品安全体系

食品安全体系包括食品管理体系和食品保证体系两部分。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机构、法规标准体系、认证认可体系、市场准入制度、追溯制度、包装标志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保证体系包括食品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测检验体系。

食品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国际上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世界各国有生态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保健食品等的认证,以及食品检验实验室的认可。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良好操作规范(GMP)、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等。

市场准入制度,我国有QS认证、生产许可证制管理、卫生注册制度、市场准入认证等。世界各国也有各自的市场准入制度,如美国的进口程序、FDA注册、预通报制度等。追溯制度是覆盖食品从初级产品到最终消费品的可追踪的信息追踪系统,一旦发现疯牛病等食品安全问题时立刻追踪历史信息,追究责任,堵塞漏洞。

监测检验体系、包装标志制度,我国有检验检疫标志、进出口食品标签等。

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在国际上有SPS规定,进口国可针对禽流感、疯牛病和口蹄疫等紧急情况,采取应急叫停进口措施,无需预先通报出口国。世界各国也有各自的措施,如宣布疫区、屠宰疑似牲畜、禁止流通等。

食品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包括政府、中性外部机构和企业自我的监测检验体系。

2.食品安全法规、标准

在食品安全体系中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居于核心的基础的地位,有崇高的权威,是政府管理监督的依据,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准绳,是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武器,是国际贸易的共同语言和通行桥梁。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世界各国有各自的国家标准,如中国的GB、美国的CFR、欧洲的EN等。没有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就没有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政府、行业组织、企业、消费者共同努力,必须有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协调和努力。

项目三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内容和学习方法

一、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内容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研究食品与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动物疫病防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加工、运输、储藏、加工、销售和配送等全过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一门综合性学科。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对象是“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与农产品相关产业链,目的是为了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安全、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市场贸易、规范企业生产。食品标准与法规是政府管理监督的依据,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准则,是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武器,是国际贸易的共同行为准则。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主要内容有:食品法律法规基础知识、食品标准基础知识、中国食品标准体系、中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

二、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学习方法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一门综合性管理学科,它既涉及食品与农产品的各个种类,又贯穿于食品与农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即“从农田到餐桌”;既包括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过程,又涵盖了对其进行监督监测和评定认证体系;既规范协调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又涉及政府、行业组织等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测、合格评定等第三方中性机构。因此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学习不只是简单的记忆,更应该注意其全面性。

学习本课程必须首先掌握食品生产过程中所必须掌握的各种标准与法规,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学习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所学知识,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加工生产的安全性控制方案。同时应充分认识到人类社会是一个永不止息的活动,标准与法规也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变化发展过程,因此我们在学习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时候应该学会采取发展的观点来看问题。本书中介绍的内容可能在出版时和出版后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们应该不断追踪其前后变化来看待和理解相关的食品标准与法规。

小结

本模块简述了标准、法规、《TBT协定》及《SPS协定》基本概念,重点介绍了标准、法规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食品贸易的影响。标准(TBT协定规定)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其加工或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业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法规是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TBT协定》是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以技术为支撑条件,即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等,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SPS协定》是为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措施)建立了多边规则,其目的是为了保证SPS措施不超过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程度,不对情形相同的成员构成任意不合理的歧视,同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减少到最低。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建立一整套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被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历史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所证明的客观真理。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成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标准、法规、技术法规、贸易、技术壁垒。

2.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3.简述标准与法规的特点与作用。

4.标准与法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5.简述标准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6.简述法规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模块二 食品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食品法规的渊源与分类。

2.掌握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及其制定原则与依据。

3.熟悉食品法规的实施与监督管理【技能目标】

会制定食品企业部门规章。

项目一 食品法规的渊源和体系

一、法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概念

对于法的概念,人们争论了几千年。对于法的概念的认识,实际上就是人类对于支配自身所处的具体社会关系规律的认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法的观念因为社会关系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我国现在一般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法。广义的法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法的本质

对于法的本质问题,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或法学家曾经做过不同的论述。他们或者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或者把法视为单纯的规则体系。这些论述均不能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和以往的一些法学家和思想家不同,马克思主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科学地揭示了法的真正本质。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断为指导,可以把法的本质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的社会规范,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2.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都表现为法,只有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成为法律。这种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全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否则,将遭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有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等因素。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因素。这是因为:一方面,人们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的人;另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即使是地理环境、人口等因素,也只有通过生产方式才能对法的本质内容产生作用。

当然,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是从最终意义上讲的,但我们也不应该忽略社会生活条件以外的政治、科技、文化等因素对法产生的影响。(三)法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进行不同的分类。就现代各国的法律分类而言,有属于各国比较普遍共有的分类,如国内法与国际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等;有仅适用于部分国家的法律分类,如实行成文宪法制的国家有根本法和普通法之分,实行普通法系的国家有普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与制定法之分。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造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又称作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它大体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和法理3种。

2.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对法进行的分类。实体法是直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关系,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法律。

3.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仅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在有的国家又称基本法,是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国家根本问题的法。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它通常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确认和规定社会关系各个领域问题的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基本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或一般事项,在全国适用的法;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群或特别事项,在特定区域有效的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有时,一部法律相对某一法律是特别法,而相对于另一部法律,则是一般法。但是这种划分并不是没有意义,因为,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即特别法颁布以后,一般法的相应规定在特殊地区、特定时间、对特定人群将终止或暂时终止失效。

二、食品法规的渊源

食品法规的渊源即食品法规的法源,是指主要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食品法律文件的总称。它是食品法规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食品法规的渊源主要有宪法、食品法律、食品行政法规、地方性食品法规、食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食品规章、食品标准、国际条约。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的全局性的问题,是制定食品法律、法规的来源和基本依据。

2.食品法律

食品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它有两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食品法律,称为基本法;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食品基本法律以外的食品法律。

3.食品行政法规

食品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食品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决议或指示,既是党中央的决议和指示,也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法的效力。国务院各部委所发布的具有规范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也具有法的效力,但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

4.地方性食品法规

地方性食品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除地方性法规外,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所制定的决定、命令、决议,凡属规范性者,在其辖区范围内,也都属于法的渊源。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食品法律和食品行政法规相抵触。

5.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食品生产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州、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食品规章

食品规章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指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食品行政管理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规模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食品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地区食品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食品法规的内容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双重性质,因此食品标准、食品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就成为食品法规渊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及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又是相当重要的。因为食品法律、法规只对一些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某种行为的具体控制,则需要依靠标准、规范和规程。从一定意义说,只要食品法律、法规对某种行为作了规范,食品标准、规范和规程对这种行为的控制就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7.食品标准

由于食品法律法规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双重性,食品标准、食品技术规范和食品操作规程也成为了食品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标准、食品技术规范和食品操作规程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其法律效力虽不及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对某种行为的具体控制。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它可由国务院按职权范围同外国缔结相应的条约和协定。这种与食品有关的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其一旦生效,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也与我国国内法一样对我国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约束力。

三、食品法规的分类

我国的食品法规,根据其调整的范围可以分为综合性法规、单项法规等。

综合性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最基本的法规,不仅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任务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而且全面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和措施、管理办法和标准的制定,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

单项法规是针对食品的某一方面所制定的法规,如《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

四、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与这一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不同情况的需要,在实践中能行得通,宪法和立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这种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又是怎样体现和保证法制统一的呢?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另一方面,实行立法监督制度。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项目二 食品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食品法规体系是指以法律或政令形式颁布的,对全社会有约束力的权威性规定。它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含以技术规范为基础所形成的各种法规。具体的食品法规,往往偏重于技术规范。各种技术规范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一、食品法规的制定

食品法规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食品相关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为食品立法活动。

食品法规的制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食品法规制定,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食品法律的活动。广义的食品法规制定,不仅包括狭义的食品法规的制定,还包括国务院制定食品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食品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食品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食品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食品法律文件等活动。

食品法规的制定具有权威性、职权性、程序性、综合性等特点。权威性体现在食品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只能由享有食品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不得进行食品立法活动。职权性体现在享有食品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只能在其特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与其职权相适应的食品立法活动。程序性体现在食品立法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综合性体现在食品立法活动不仅包括制定新的规范性食品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等一系列食品立法活动。(一)食品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

食品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食品立法主体进行食品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根据立法的规定,食品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集中反映,是我国所有立法的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当然也是食品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国家机关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立法活动也不例外。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依法进行立法,即立法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立法。

3.遵循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因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食品立法活动应站在国家和全局利益的高度,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出发,防止出现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4.遵循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食品法律的制定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这样也有利于加强食品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广泛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立法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使食品立法更具民主性,而且有利于食品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真正的遵守。

5.遵循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最根本的就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正确认识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力水平、各地的生活条件、饮食习惯、人员素质等状况,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坚持从实际出发,也应当注意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的前提下,适当借鉴、吸收外国及本国历史上食品立法的有益经验,注意与国际接轨。

6.遵循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原则

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判定和执行各项食品标准、管理办法的出发点。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宪法的基本精神。食品的安全性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食品质量安全制度的重要基础。虽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食品安全的内容和水平有所差别,但食品安全所体现的精神实质始终是一致的。概括地说,食品安全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食品安全性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有权获得食品安全性保护,同时他们依法所取得的食品安全性保护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第二,人人有获得优质食品安全性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食品安全性保护的质量水平应达到一定的专业标准。食品安全性保护的质量是每一个人关心的问题,但一般来说,消费者本人并不能全部判断食品安全性保护质量的高低、优劣,这就需要政府加以监督。

7.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

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所造成的危害,有些是急性的,如食物中毒等;也有些是慢性的,甚至是潜在的危害,如肿瘤、致畸形、致突变等。急性的疾病,可以通过急救和治疗后使患者痊愈。而慢性的则很难治愈,甚至可以延及子孙后代,其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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