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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5 19: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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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之满

出版社:辽海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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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制度

军事制度试读:

编写说明

一个诞生了《孙子兵法》的国度,一个有着五千年灿烂文明的国度,—个曾威风凛凛的东方巨人,终于在十九世纪无可奈何地衰落了。曾几何时,这个国度曾最早使用金属兵器和战车,建筑了被誉为世界奇迹的万里长城,发明了火药、火器,诞生了姜尚、孙武、吴起等一大批杰出的军事理论家,涌现出白起、韩信等无数用兵如神、百战百胜的著名将帅,创造了驱逐匈奴、连通西域、横扫欧亚大陆的历史神话。然而,先哲已逝,辉煌不再,战争带给这个国家的,更多的竟然是屈辱。时至今日,每一个有良心的中国人,依然能感受到这份屈辱所带来的隐痛。历史告诉人们一个千古不变的真理:落后就要挨打。《中国军事百科》一书告诉我们,当我们回首往事,为昔日的辉煌而自豪的时候,请不要忘记昨日的屈辱,当我们身处二十一世纪的时候,每一个理智的炎黄子孙都会感到肩负的历史重任。《中国军事百科》是一部全景式再现中国军事历史的大型图书,它在吸收国内史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中华文明悠久历史沉淀下来的丰富的军事图文资料融为一体,直观地介绍中国军事历史的发展进程,全方位介绍中国军事的基础知识,内容涵盖中国军事的各个领域。

全书共分为24卷,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军事百科第1卷:国防历史

中田军事百科第2卷:著名战役

中国军事百科第3卷:军事思想

中国军事百科第4卷:军事统帅

中国军事百科第5卷:军事名家

中国军事百科第6卷:历代军制

中固军事百科第7卷:军事制度

中国军事百科第8卷:古代水军

中国军事百科第9卷:军事科技

中国军事百科第10卷:军事工程

中国军事百科第11卷:军事生产

中国军事百科第12卷:军事通信

中国军事百科第13卷:治边方略

中国军事百科第14卷:边疆治理

中国军事百科第15卷:雄兵利器

中国军事百科第16卷:军事韬略

中国军事百科第17卷:历代兵书

中国军事百科第18卷:军事宝典

中国军事百科第19卷:兵家智慧

中国军事百科第20卷:谍海寻踪

中国军事百科第21卷:用间奇计

中国军事百科第22卷:军事典故

中国军事百抖第23卷:世界影响

中国军事百利第24卷:现代军事

全书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贯彻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相一致的原则,在把握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整体发展的基本前提下,以军队和战争的发展过程为主要线索,努力探索和再现武装力量在建设和运用中的运动轨迹,翔实客观地记述和评析了我国5000年包括历代军制、重要战争、武器装备、军事地理、军事后勤、军事思想、军事人物等有关方面在内的军事历史基本内容,力求正确地总结前人在军事活动中的经验教训。《中国军事百科》的出版发行,为人们了解和研究中华民族的悠久灿烂的军事历史,提供了一部较全面系统的专著

由于本书规模较大,编写时间又较为仓促,书中难免存在各种疏虞,敬请广大读者朋友们批评指正。《中国军事百科》编委会

壹 军事编制

车战

中国古代以马拉木质战车的交战为主的作战方式。据有关资料推断,夏代已开始使用战车进行小规模车战,经商代、西周以迄春秋,战车一直是这一时期军队的主要作战装备,驾乘战车作战即成为这一时期战争的特征。

车战的基本作战单位是乘。乘是以战车为中心配以一定数量的甲士和步卒(

徒兵

),再加上相应的后勤车辆与徒役编组而成。所以乘是车、卒组合的基本单元,也是当时军队的基本编制单位。古代车战分攻守两种,攻车直接对敌作战,守车用于屯守及载运辎重。一般文献中所称的战车即指攻车,又称兵车。考古发掘证实,商代的战车为四马两轮,木质结构,重要部位一般还饰以青铜车器,西周和春秋时期战车的形制大体略同。四马两轮式战车是中国车战的定型用车。

从周代史料看,战车乘法为每车载甲士三名,按左、中、右排列。左方甲士持弓,主射,是一车之长,称“车左”,又名“甲首”;右方甲士执戈(或彩绘铜车矛),主击刺,并有为战车排除障碍之责,称“车右”,又名“参乘”;居中的是驾驭战车的御者,车上一般还备有若干有柄的格斗兵器,如戈、殳、戟、酋矛、夷矛等,插放在战车舆侧,供甲士在作战中使用。主将之车,乘法特殊,主将居中,御者居左。此外还有四人共乘之法,叫“驷乘”。但这属临时搭载性质,并非编制通例。每乘战车所隶属的步卒,据《司马法》记载,春秋以前为22人编制,其中包含7名车下甲士和15名步卒,为一步兵两,配合战车作战。连同3名车上甲士,共计25人。

战车作战的基本战术原则是:舆侧接敌,左右旋转。战车在接敌过程中,主要是车左以弓矢在舆侧射击杀伤敌人,接敌后则须与敌车接舆近战。为了保护舆侧不使敌车接近,战车轮毂都设计得很长,故又称“长毂”。作为一种保护措施,一般均在轮毂两端加有坚固华美的铜套,此外还要在轴端加上兽饰,如西庵出土的西周战车,车毂全长40厘米,轴头铜兽长13.5厘米,总长度达53.5厘米。所以欲与敌车接舆,就必须先行错毂。两车错毂是一个互相闪避、寻找战机的复杂的运动过程,需要不间断地进行旋转。因此车战的驾车要领规定战车的前进和后退都要严格保持在一条直线上,车身左右旋转要能达到90°的直角,即《吕氏春秋》所谓的“进退中绳,左右旋中规”。在此战术原则基础上遂形成了战车的初级战术编队。有关资料表明,在车战的战场上,即使车阵被敌击溃,战车也不能单独行动,仍是两两成双,称“双车编组”。“双车编组”由左右两辆战车组成,其中一辆是主车,另一辆则称“副车”。《周礼·春官》记载车仆所掌的五戎之萃,实际就是这种副车,有时也称“贰车”、“佐车”。这样编组目的是为了便于从左右两个方向同时接近敌车的舆侧,以形成对敌车的夹击;而在防御中,两车又能互相掩护一个侧面,不至左右受敌。这样的一个双车编组便是战车最基本的战术编队。由此组成的战车队也便成双行排列,左列战车称“左偏”,右列战车称“右偏”,或统称曰“偏”。偏有九乘、十五乘、二十五乘、三十乘或五十乘战车组成。若干个这样的战车队再进行编组,即构成更高级的编队。

作战时,甲士在车上,步卒以两为单位随同战车行动;各战车队的战车则以一定方式展开成阵。阵本指战车和步卒的排列,亦即当时军队的战斗队形,其基本形态为方阵。方阵,春秋初称“拒”,其总体配置由左、中、右三个方阵组成。方阵战术要求战车结成一个正面宽大的巨大整体来实施攻击,因此当时军队作战受地形条件制约甚大,一般均将战场选择在便于大量战车集结展开的开阔暴露的平原地区。在西周及其以前时期,方阵内的步卒与战车成互相脱离的两线配置:步卒以两为单位在战车队前方列成一个绵密的横队。这种大排面的密集方阵很难保持队形,为了协调动作,需要在行进间不断整顿队列,如记载,牧野之战中,周军在接敌过程中每前进一段距离就要停止一次以整顿队形;接敌之后,每进行四至七个击刺动作也要停止一次整顿队形,其前进速度十分缓慢。由于整个方阵形成一个大排面的整体,其中的步卒两便无任何机动余地可言,这不但影响了兵力的发挥,而且削弱了方阵对复杂地形的适应能力,因此机动性较差。此外,由于步卒和战车成两线配置,易被敌人从中截断,使战车失去步卒的掩护,因此其步车的协同也很不密切。

当时军队行军一般采取前、后、左、中、右的行进序列,有时在前卫部队之前还派出斥堠,称为“先驱”。由于军队的物质保障条件有限,故行军速度较低,据《周礼》所载,其标准日行军速度为三十里,称为“一舍之地”,再高的速度则为兵家所不取。野战宿营大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车队集结之后,在营地四周掘壕,并将掘出之土以木夹板夯实成环形土墙(垒),时称“营军”;如果限于时间和地形条件不能筑垒,就用辎重车辆相互联结,组成一道临时的环形工事,时称“次车以为藩”。作战前首先出车布阵,其程序先派出游动战车(阙车)在两翼警戒,防止敌军袭扰;然后再派出马拉的重车(广车)在阵前横列,以为屏障;最后战车部队从军门鱼贯而出,按一定方式排列成阵。开始攻击前一般还要进行挑战,称为“致师”。致师多以一乘车的兵力赴敌,带有考验对方决心和窃测对方军力的威力侦察性质,同时也为己方的队形调整争取时间。致师时并伴有一定的礼仪性言辞。正式攻击开始后,进攻军队以正面宽大的严整队形缓慢前进,各级军士以不同发令工具随时协调部属的动作以保持队形。接敌过程中双方以弓矢对射,接敌后以长兵击刺,战车冲击,首先打乱敌方阵形,然后聚歼散兵。一般说来,如有一方阵形动摇,胜败即大致定局,所以战斗持续时间较短,最长不过一日。追击的实施一般并不猛烈,《司马法》说:“古者逐奔不远”,“逐奔不逾列,是以不乱”,大概为了保持队形,一般不提倡长距离追击。车战时期的作战是以野战为主而很少攻城。原因在于以战车为中心装备起来的军队缺乏有效的攻坚手段;同时,当时的战争也没有向纵深发展,对要塞的争夺并不十分迫切。《孙子兵法》认为“攻城则力屈”,攻城之法是用兵的下策。因此,车战作为战争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早期形态,具有形式简单、机动性差、车卒难以密切协调、持续时间短、野战而非攻坚为主、无突袭性而颇似决斗等特点。

车战在春秋时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兼并战争的加剧,战车数量大幅度增加,如公元前632年的城濮之战,晋国一次出动战车已高达七百乘;而到春秋末期,一些大的诸侯国,如晋国和楚国,所拥有的战车数量已在四千乘以上,公元前505年的柏举之战,各国参战的战车也均在千乘以上。连年的战争造成甲士的奇缺,而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国遂增加了兵源充足,装备简单而又易于训练的徒兵,步兵由每乘战车隶属22人增加到72人,同时又取消了原来的7名车下甲士,连同3名车上甲士,共计75人,以五伍(25人)编为一两,共三两。方阵战术也由原来步车相脱离的两线配置,改变为三个步兵两以战车为中心的环形配置,把过去的密集队形改变为疏散队形,密切了步车协同,加大了方阵纵深,提高了方阵对复杂地形的适应能力和前进速度。公元前567年,在耶鄢陵之战中,晋国苗贲皇首创翼侧攻击战术原则,使方阵战术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以上因素制约下,车战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有所扩展。一场战争往往由若干规模不等而又具有共同目的的战斗所构成;遭遇、迂回、翼侧攻击、长途追击等多种作战形式亦开始出现。

春秋战国之交,铁兵器的广泛采用和弩的改进,使步兵得以有效地遏止密集整齐的车阵进攻。同时,由于战车本身车体笨重,驾驭困难,特别是当参战车辆数量骤增以后,战车对于战场地形及道路条件仰赖日趋严重,其机动性随之减低,而小块耕地的大量出现又严重地破坏了井田的道路系统,更增加了战车队运动的困难。此外,随着战争性质和结构的转变以及城邑地位的提高,对要塞的争夺日趋频繁,从而大大降低了战车在作战中的地位。于是,传统的车战逐渐被步骑战所取代,到战国时期终于形成了以步兵为中心,车兵为辅翼,骑兵为机动的新的战争方式。战国时期,各国军队中战车的绝对数量仍然可观,如《史记·张仪列传》记述当时秦军的组成是“带甲百余万,车千乘,骑万匹”。可是,从车兵与步兵的比例来看,车兵在战斗中已不再担任全部或主要的作战任务,而是退居两翼,降为担任警戒、阻击、掩护军队翼侧的辅助兵种。徒兵

即步兵,此名通用于春秋时期。其时步兵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分隶于战车,称步卒;一种脱离战车单独编制,称徒兵。徒兵最早出现于春秋初期华夏诸国对西方和北方戎狄族的战争中。戎、狄多居地形复杂的山地,擅长步战,华夏族为适应这种情况,也开始采用步兵。早在公元前714年北戎侵郑之际,郑庄公就担心郑国的战车抵御不了北戎步兵的进攻,故较早地发展了徒兵。为了防御狄族的进攻,晋国也于公元前632年正式建立左行、右行、中行三支徒兵部队,统称“三行”。此外,楚国的徒兵也见于记载,但具体情况不详。徒兵在春秋初、中期多用于边防和卫戍,中原诸国发生的历次大战则很少有使用徒兵的记载,只有公元前632年的城濮之战,记录了晋国曾俘获楚军的徒兵千人。这说明当时的战争仍以车战为主,徒兵不过是一种辅助性部队。春秋末期,徒兵在战场上渐趋活跃。公元前505年的吴楚之战中,“奉甲执兵奔三百里而舍”的吴军先锋,就是一支轻装的徒兵劲旅。公元前478年,在著名的笠泽之战中,不仅担任佯攻的越军两翼是徒兵,而且其中军主力也是由越王勾践的“私卒君子六千人”组成的徒兵部队。据《国语·吴语》记载,当时吴军徒兵的编制是百人为一“彻行”,百行为一“方阵”。战国时期,步兵通称为“卒”。至《六韬战步》始出现“步兵”之称,徒兵一词遂不再使用。

府兵制

中国古代兵制之一。由西魏权臣宇文泰建于大统年间(535~551),历北周、隋至唐初期而日趋完备,唐玄宗天宝年间(742~755)停废,历时约二百年。

府兵本泛指军府之兵。北魏在六镇起义后分为东西魏。为了与东魏相抗衡,西魏宇文泰于大统八年(542)把流入关中地区的六镇军人和原在关中的鲜卑诸部人编为六军。次年与东魏作战,败于洛阳邙山,损失很大。为了补充和扩大队伍,以后几年不断收编关陇豪右的乡兵部曲,选任当州豪望为乡帅。大统十六年前,已建立起八柱国(大将军)、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又称二十四军)的府兵组织系统。八柱国的设置乃模仿鲜卑拓跋部的八部制度,其中宇文泰实为全军统帅,魏宗室元欣仅挂虚名,实际分统府兵的只有六柱国,也与周国六军之制相符。西魏恭帝元年(554),按照北魏早期所属大小部落的姓氏赐诸将姓,作为早已“灭绝”了的这些部落的继承人,所统兵士也改从各自主将之姓,这就给府兵制涂上了一层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

府兵具有中央禁卫军性质,番上宿卫的府兵“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无他赋役”。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加强,北周武帝建德二、三年间(573~574)改府兵军士为“侍官”,意思是侍卫皇帝,表明府兵是皇帝的亲军,不隶柱国。同时,又广募汉民入伍,免其课役。一人充当府兵,全家即编入军籍,不属州县。军人及其家属居城者置军坊,居乡者为乡团,置坊主、团主以领之。这种军民异籍的制度直到隋代才改变。隋文帝杨坚开皇十年(590)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这是个划时代的改变,标志着兵农合一的完成,但府兵本身归军府统领的组织系统不变。

由于记载不详和分歧,有关隋以前军府组织的某些环节不清楚。据记载,开府“二十四员分团统领,是二十四军;每一团,仪同二人”。但开府和仪同是共领,还是分领一军;仪同是否独立置府领兵;当时军府是否指二十四开府,或应包括仪同府;史籍记载上“初置府,不满百”或“合为百府”之说是否可信,史学界对这些问题存在着不同意见。开府、仪同以下置大都督、帅都督、都督等分级督率,则是清楚的。隋代军府有内府、外府(也就是内军、外军)之分,以骠骑将军、车骑将军为长、贰,有时也设置与骠骑府并行的车骑府。炀帝大业三年(607)改称鹰扬府,长官为鹰扬郎将,副为鹰扬副郎将(后改鹰击郎将)。

唐初一度恢复骠骑、车骑府旧称。贞观十年(636)外府更号折冲府,内府更号中郎将府。折冲府置折冲都尉、左右果毅都尉、别将(后置),作为府一级的将领。武后垂拱时府分三等。

早自北周武帝时,府兵番上宿卫,分隶于中央的司卫、司武、武候三府。隋初,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武候六个府各领军坊、乡团,统率府兵,继承周制。炀帝统治时,原先不领府兵的卫或府也都加领,这样领府兵的就有翊卫(左右卫所改)、骁卫(备身府所改)、武卫、屯卫(领军府所改)、御卫(加置)、候卫(武候府所改),各分左右,共十二卫。唐代因袭隋制,只是改屯卫为威卫,候卫为金吾卫,别置领军卫,废御卫,也是十二卫分领府兵宿卫(见十六卫)。此外,自北周、隋以来,领府兵的还有侍卫东宫的率府,唐代为左右卫率、左右司御率和左右清道率,称为东宫六率,但领府很少。内府置中郎将,副为左右郎将,以下团、旅、队的设置略同外府。内府有亲、勋、翊的区分,兵士分别号为亲卫、勋卫、翊卫,合称三卫。统领内府三卫兵的是:左右卫,统亲府一、勋府二、翊府二,共五府;左右卫率,统亲、勋、翊府各一;其余卫、率,各统翊府一。

内府卫士取二品至五品官的子孙充当,外府卫士取六品以下官的子孙及白丁无职役者。在此范围内,征发原则是先富后贫,先强后弱,先多丁后少丁。府兵虽然包括官僚子弟和一般地主,但仍以均田农民为主体。府兵制创立以后,规定三年一拣点以补充缺额(玄宗时改为六年),其服役期限为21~59岁(玄宗时曾有缩减)。服役期间,府兵本身免除课役,但军资、衣装、轻武器(弓箭、横刀)和上番赴役途中的粮食,均须自备。每一火(一火十人)还得共备供运输的马六匹(或用驴),即所谓“六驮马”。自备资装对于农民是沉重的负担。

军府所在有地团,兵士不能随便迁徙出界;平时务农,农闲练武,有事出征,其主要任务是番上宿卫和征防。番上宿卫,即轮流到京师宿卫,按照距离长安的远近分别给番。法令规定:百里外五番(即各府内兵士以五人为一组,此五人轮流上长安宿卫,以下类推,但七番、九番分组不尽,当有剩员),五百里外七番,一千里外八番,每番一个月;二千里外九番,每番两个月。内府卫士(三卫)除两京及其附近诸州必须番上宿卫以外,余州都纳资代役。府兵到长安宿卫,由十二卫将军分领。出兵征防则由朝廷命将统率,调遣时必须持兵部所下鱼符,经州刺史和

折冲府

将领,勘合后,才得发兵。战争结束则兵散于府,将归于朝。这样,将帅就不能拥兵自重。

由于废置不常,唐代军府总数也有增减,较多时有633府(一作634府)。军府遍布全国,关内道多达261府,占1/3以上,依次为河东、河南、河北、陇右,其他诸道多不过十,少止二三府(江南、岭南)。这种布局体现了居重驭轻,“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的政治、军事意图。

府兵并非唐代惟一的兵种,承担宿卫的还有保卫宫廷,屯驻北门的禁军(见六军),与十二卫所领府兵对称南、北衙军。出征和防戍则有名为“募”而实也是“征”的兵募,以后还有防戍本州的团结兵、土镇兵等。在出征和防戍中,兵募的数量往往超过府兵,但府兵在唐初具有较强的战斗力,他们是军队的骨干。

唐代府兵制在太宗和高宗统治前期曾经有效地实行,但自高宗后期以至武后时就逐渐被破坏,到玄宗统治时终于被废除。破坏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战事频繁、防御线延长、兵役繁重。原来防戍有一定的番休期限,后来常被强留以至久戍不归,导致人民避役,兵士逃亡(兵募也是这样)。其二,府兵地位的低落。唐初承前代遗风,对于卫士比较尊重,但到武后时,番上卫士往往被贵族官僚借为私家役使,导致

会上以充当府兵为耻辱。其三,高宗以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府兵征发对象主要是均田农民,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府兵征点制失去了赖以实行的经济条件。这样,玄宗统治初期,府兵逃散的情况日渐增多,以致番上卫士缺员,征防更难调发。开元十年(722),宰相张说以宿卫之数不给,建议召募强壮。次年,募取京兆、蒲、同、歧、华等州府兵及白丁为长从宿卫。十三年,改名“矿骑”,分隶十二卫,基本上代行了府兵宿卫的任务。征防兵士中,府兵本来就少于兵募,武后时出现了防卫本州的团结兵;玄宗初,军镇又出现了来自召募的健儿。那时,军府空虚,府兵番上宿卫已经不能足额,征防必然更难从府兵中征发,实际上除了被强留下来的以外,诸军府兵员的缺额大概很少得到补充。开元二十五年(737),玄宗下诏命令诸镇节度使按照防务需要制定定额,在诸色征行人和客户中召募自愿长住镇戍的健儿,“便令常住”。二十六年,又下诏说诸军召募的长征健儿业已足额,以后不再从内地调发,原有兵士(包括兵募、健儿等)非长征者一律放还。这就在法令上停止了调发府兵征防。天宝八载(749)鉴于军府无兵可交,遂停折冲府上下鱼书,府兵制终于废止。此后,折冲府只有兵额和官员,既没有兵,也没有驮马、武器等各项军资。但终唐之世,军府空名仍然存在。

募兵制

中国古代兵制之一。自唐五代以后,募兵制取代征兵制,为封建时代兵制的一大变革。宋朝不论禁兵、厢兵,还是南宋的屯驻大军等,一般都采用招募的办法。灾年招募流民和饥民当兵,是宋朝一项传统国策。统治者认为,将壮健者招募当兵后,老弱者就不可能揭竿反抗,这是防止灾年爆发农民起义的对策。招募军伍子弟,也成为宋朝重要兵源。此外,壮健的罪犯也刺配当兵,特别是充当厢兵。在兵源枯竭的情况下,统治者也往往强行抓夫,给民间造成很大的骚扰和痛苦。

招兵的主要体格标准是身长,还须检查跑跳动作和视力。宋太祖赵匡胤最早将强壮的军士选充“兵样”,分送各地,用作招募的标兵。后又改置“等长杖”,按身长尺寸招兵,各种番号的禁兵、厢兵等,身长标准也各有等差。招募为兵者,必须在脸、臂或手部刺字,以防逃亡,这是当兵的耻辱标记。军士由一支军队转换另一支军队,也须改刺番号。刺字完毕,则发放衣鞋、钱币等,称“招刺利物”。宋朝尽管设置等长杖,而实际招募时,也可明令降低身长标准。至于官吏在招兵时,以老弱病患者滥充强壮者,更是屡见不鲜。

宋朝对各级禁兵、厢兵将士,屯驻大军将士等,都发放军俸。军俸级别极为复杂,既有官兵差别,官与兵又各有等差,因各地币制、物价等差异,又形成地区差别。军士正俸一般包括料钱、月粮和春冬衣。此外,还有郊祀赏赐、特支钱、雪寒钱、柴炭钱、银鞋钱、薪水钱,因立战功等原因而颁发的军赏,往沿边或外地出戌时发放领取钱米的口券,此类固定性或临时性的补助,名目繁多,难以悉数。宋朝军士大都携带家眷,居住兵营。一般情况,上等禁兵的收入可维持全家温饱,而厢兵收入微薄,不足以糊口,加之军官经常欺压和奴役军士,克扣薪饷,使很多军士生计艰窘,不得不兼营他业,因而严重影响宋军的战斗力。军士逃亡和反抗事件也层出不穷。

宋朝对各级军士每年或不定期地实行拣选。壮健骁勇的军士可由厢兵升禁兵,禁兵中的下、中、上等兵直至皇帝近卫班直亦可依次升迁。不合格的军士则须降低军种和军级。老弱残疾的军士,可充当“小分”或“剩员”,领取一半军俸,担任军中各种杂役,也可削除军籍,回乡务农,或任便居止。但拣选制往往徒具形式,并不认真执行。

因招收太滥,拣选不实,训练颇差,使宋军维持一支素质甚差的庞大队伍,巨额的军费开支,常占据宋朝财政支出的十分之七八,造成严重的财政危机,大大加重人民的税役负担。大量军士脱离农业,造成农业劳动力的短缺,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甚至出现了肥沃农田大量抛荒的严重后果。

辽清宁四年(1058)三月,募天德、东胜等处武健者从军。天庆八年(1118),置怨军八营两万八千余人,皆系招募而来。金代亦有招募军士之举。

元明两代,军户是军队的主要成分,但募兵依然存在。元初平江南,曾招募勇士组成答剌罕军。答刺罕,意即自在,许以军前所掠人口财物,归其自有。后该军解散,众兵四出剽掠。至元十七年(1280),令江、淮诸路复招集答剌罕军。直到元代末年,曾在各处多次招募军士。明建文年间,朱棣起兵“靖难”,曾募北平、保定、永平三府民为军。建文四年(1402)十二月罢。明景帝即位后,明军主力因土木之变丧失殆尽,故四出招募天下义兵。以后凡缺兵员,往往用募兵之法补充。此举虽增加了军费负担,但招募之兵战斗力远较军户为高。如戚继光募兵所建之戚家军,俞大猷募兵所建之俞家军,都堪称劲旅。

清末新建陆军时,即实行募兵制,要求应募者年龄在20~25岁之间,身高四尺八寸以上,五官端正,体质强壮,没有犯罪记录,且须报明三代以内家人的情况。以后,民国时期,军队亦多系招募而来。

乡兵

由居民自动组织或政府组成的不脱产的武装力量。又称民兵。自唐朝以募兵取代府兵后,五代后晋时,开始征集乡兵,规定每税户七家共出一兵,军械自备。宋朝沿袭五代后周的遗制,陆续设置各种番号的乡兵,其中除遍行全国的保甲外,其他番号的乡兵都是地区性的。乡兵与禁兵、厢兵不同,不脱离生产。多数乡兵是征兵,一般是在若干名壮丁中,选拔一名壮健者充当,农闲定期校阅,在校阅时发放一些钱粮。少数乡兵是募兵,如在宋与西夏接壤地区,招募弓箭手垦荒种地,缴纳地租,守护边土。乡兵有的采用禁兵指挥、都等编制,有的按照保甲法,以五人为一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设大、小保长和都、副保;有的采用唐初李靖兵法,以五十人为一队;也有的将几种编制互相参用。宋朝乡兵多数徒具形式,并无战斗力,由于官府的勒索和骚扰,给人民造成痛苦。也有少数乡兵,主要是北宋与辽、西夏接壤地区的乡兵,南宋与金朝、蒙古接壤地区的乡兵,有相当的战斗力,甚至超过北宋的禁兵和南宋的屯驻大军。

元代辽东之糺军、契丹军、女真军、高丽军,云南之寸白军,福建之畲军以及地方上的弓手等,都属于不出戍地方的乡兵。明清两代,亦有各种名目的乡兵,如民壮、弓手、团练等。他们或招募而来,或在若干壮丁中选充。遇有重要的军事行动,往往调乡兵从征。如清乾隆中叶用兵大小金川之役、嘉庆时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就曾分别调集四川、湖北的乡兵;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淮军、湘军等地主武装,亦属于乡兵上升为正规军队。民国年间,团练等乡兵组织曾广泛存在。社

先秦时初指土地神,亦指祭祀土地神的场所,后代逐渐演变为地方基层组织或民间团体。

先秦

古人以土地滋育万物,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所以普遍立社祭祀。社是祭祀的场所,同时也是公众聚会的地方。据《尚书·甘誓》,夏代对于战争中违命的人即在社施行惩罚。甲骨文多见祭祀殷王于社祈年求雨的记录。《诗经》中也有西周时用粮食、牺牲祭社祈求甘雨和丰收的篇章。春秋时代遇到日食、水灾亦祭祀于社,战争中俘获敌国君主也曾用作祭社的牺牲;发生重大事变还要结盟于社,社更成为公众活动的中心,盛大的社祀往往会吸引邻国君主专程前往参观。史籍中还出现“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禹劳天下而死为社”等说法,把土地神指实为某个帝王,当属后起的传说。除国都外,民众聚居的城邑也往往有社,《左传》中就有民间妇女在乡村之社结盟的记载,据说大约二十五家即置一社,可见基层居民点也都要立社。这样,社遂具有了地方基层组织的性质。《左传》记载,鲁昭公流亡至齐,齐景公宣称准备将邻近鲁国的土地“千社”奉献给他。鲁定公时,齐景公又曾给卫国土地“书社五百”。战国时代有的文献甚至说汤武征诛时就以书社赏赐有功士大夫,还谈到楚王、越王打算以书社数百赏赐孔子、墨子等,虽不就是古代史实,却反映了春秋战国之际社已成为地方基层单位,大约同邑、里相当。

汉代中央、郡国、县、乡、里各级行政机构都立有社。乡以上的社由政府设置,官府致祭。里社则由居民自己组织祭祀,即以里名为社名,称某某里社,里的全体居民不论贫富都参加。每年春二月、秋八月上旬的戊日举行社祭,祭后在社下宴饮行乐,费用由全里居民分摊,有时也采取捐献的办法。除去集体的祭祀外,个人也常向社神祈福、立誓、禳病。领导社事的是里正、父老,里、社在组织上是合一的,社的活动即为里的职司的一部分,并得到封建国家的认可与支持。社祭时的具体执事者称社宰、社祝、祭尊,是宗教巫术者的称谓。社的活动的参加者并没有专门的称呼,反映了当时里、社尚未分离的情况。不过,与先秦相比,汉代里虽普遍立社,但已出现与里有别的“里社”一辞;社神和社祭的地位有所降低;里中居民对社的活动的态度随贫富分化而不一致,已开始带有自由参加的色彩,这些都说明汉代里与社的关系开始出现了分离的迹象,社的活动开始出现了私人化、自愿化的趋向。

在汉代,里、社分离和社的活动私人化、自愿化趋向的最重要的表征还不在于里社内部的变化,而是在传统的里社之外。当时,出现了其他类型的社。其中有的是按阶级和职业结合,例如居延汉简即有边郡部吏敛钱社会的记载;更多的则是由里中部分居民自己建立的私社。这些社中,有些是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合的,社的职能往往在社名上反映出来。像东汉缑氏县侍廷里居民二十五人组成的“父老亻单”,其职能即为共同敛钱买田,以其收获供里父老(由亻单的成员轮流充当)的费用;东汉有的地方官为百姓组成的“正弹”,其职能则是均摊更役,并募钱雇人充役。此外,尚有“酒单”、“宗单”、“同志单”、“孝子单”等。东汉末年的张鲁农民起义,亦曾以社作为组织形式。

由上可知,汉代的里社已经下降为主要从事祭祀活动的宗教会社,但仍受到封建政权的控制。而里社之外的私社,私人团体的色彩则比较鲜明,有的还曾遭到地方政府的禁断。

三国两晋南北朝

汉末三国两晋南北朝,战乱频仍,人口流散,再加上门阀世族占有大量户口,封建国家的户籍制度隳坏,汉代严整的里制已无法维持,里、社合一,全里居民参加的里社制度不免瓦解。从洛阳出土的西晋《当利里社碑》,可以看到当时这种里社虽然仍是地域即同里居民的结合,但已在三个方面与两汉的里社有别:社与里已分离,单独组织,单独活动,主持社事者不再是里正、父老,而是有专门称谓的社老、社正、社掾、社史;社已不再是里中全体居民都参加,而是部分居民的结合,参加者已有“社民”这样的专门称呼;除传统的社祭外,可能还有其他职能。这种改变了的里社,其性质和活动内容已与私社没有多大区别了。

这时,私社大为发展。有适应门阀世族制度和战乱中举族迁徙或聚保的需要,以宗族地望关系为纽带而结成的“宗社”;有按阶级和职业结成的社;最盛行的则是东晋末南北朝时由佛教信徒组成的“邑义”和“法社”。邑义主要流行于黄河流域,一般按村邑或宗族组成,在僧人参加或指导下,结集人众,聚敛财物,从事造像、修寺、建塔、营斋、诵经等活动。其主事者名目繁多,主要有邑主、邑长、邑维那、邑师等。参加者称“邑子”、“邑人”。规模一般为十余人到数十人,有的达数百人甚至千人以上。“法社”兴于南方,侧重讲经、说法、修行,参加者往往是贵族、官僚、士大夫。邑义和法社特别是邑义,实际上是寺院地主和世俗地主借助佛教来统治、剥削群众的组织。随着时间的推移,到隋唐时,邑义和法社在地域和活动内容上的区别逐渐泯没了。

尽管里、社已经分离,但封建政府出于自己的政治需要,总想借行政力量把社纳入官府控制之下,让里中全体居民参加,使它成为封建地方基层行政机构的辅助组织。梁制:民二十五家为一社,陈因梁旧。隋亦令百姓各自立社,文帝开皇五年(585)又令各州百姓及军人输纳粮食于当社,建立社仓(亦称义仓),由社司掌管,以备饥年赈给。但社仓不久即移归州县管理,所纳粮食变为按户等征取的定额税。到唐太宗时,改为义仓,据地收税,每亩二升,成为正式的国税即地税,完全与社脱离了关系。

唐、五代

唐一建国,就下诏强调社祭,令民间普遍立社。春秋两次社日仍是民间的盛大节日。里(村)社的职能除去社祭外,还起着基层政权机构的辅助组织的作用,如与村正等一起督催耕作、团保防盗、应官差遣等。里社的首领称社正、社官、社长、录事。社众则因避唐太宗李世民讳,由“社民”改称“社人”。但在唐代文献中,里社的记载不多。

唐五代私社大盛,通称“社”、“社邑”、“义社”、“义邑”、“邑义”等。许多私社因本身的主要活动或社人成份而有专名,如亲情社、官品社、女人社、坊巷社、法社、香火社、燃灯社等等。这些私社大体有两种类型:一类主要从事佛教活动,与寺院和僧人有密切关系,多数就是依附于寺院和僧团的组织,僧人参加或领导的也不在少数;一类主要从事经济和生活的互助,其中最主要的是营办丧葬。有些社则兼具上述两类社的职能。而传统的社祭,往往仍是这些私社的重要活动内容。此外,还有农民集资买牛的牛社、土兵集资买马的马社及管理灌溉工程的渠社等,种类繁多,名目不一,职能各别。但两晋南北朝时出现的宗社,由于门阀世族制度的衰落,除唐初见诸记载外,已逐渐湮没不彰。

从唐后期、五代的记载特别是敦煌遗书的记载看,这些遍及城乡的私社,多数虽按地域组成,但多少是部分居民自愿与自由的结合。结社称为“结义”或“合义”,人数一般为十余人到数十人。也有不少私社打破了地域界限,由官吏、军人、妇女、工商业者等组成,即按性别、阶级、职业结合。社的首领通常为社长、社官、录事,总称“三官”,由社人推举。社人之间的关系是“贵贱一般”,“如兄如弟”。社的活动开支除临事时由社众缴纳外,还留有若干公共积累,称为“义聚”。社的宗旨、职能及社人的权利义务已非纯依习惯和传统,而是采取社条、社约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可由于孙继承。有的规定相当具体详尽,如敦煌私社的营办丧葬,事先由主家按期缴纳一定的财物及请酒办席,临事时,社众出财物、出车舆、出人力操办。投社、退社要申请,由社众决定。不遵社条要处罚,直到驱逐出社。可见,这种私社当时被认为是社人之间从事共同事业、进行互助和教育的组织,已经摆脱了全体村里居民参加、共同活动的农村公社组织形式以及宗法血缘关系的束缚。社邑的这种变化,一方面反映了其自身在历史演进中逐渐成熟,另一方面也是唐五代时期土地买卖和租佃契约关系盛行、商品经济发展、农民对地主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削弱、门阀世族制度衰落等社会变化的反映。

这些私社尽管具有自由组织和自愿参加的性质,并具有经济与生活互助的职能,但实际上,大都在不同形式与不同程度上受到官府、寺院、官僚、军将、地主、富户的控制,为他们提供变相的赋敛和力役,成为封建统治者在经济上、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控制、奴役人民的一种辅助手段,其中尤以从事佛教活动的社为最。

唐时,私社对封建统治秩序的影响尚不显著,封建政府对之基本上采取放任的态度,只是从营办丧葬奢侈逾制的角度加以限制,并曾一度禁断。另外,则从佛教信仰的角度,一度禁断私社杀生宴集,但条法均不甚严格,也未收到多少实效。

宋代的社极为普遍,以致北方有些村庄径以某某社为村名。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许多社的组织和活动呈现了新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具备了地方武装组织的职能。

为了应付战乱环境,唐末五代农村中的地方武装如士团、乡兵、士兵等大量涌现。这些地方武装很自然地利用了社这种现成的组织形式。到了宋代,乡社武装遍处皆是,结社置办兵器,演习武艺,成为农村的普遍现象,这是唐代所未曾有过的。乡社的武装,往往在社祭及其他的迎神赛会活动中作为仪仗进行校阅,不时引起械斗及骚乱;有些社众也不免凭借武装维护自己的权利;一些豪黠亡命之徒甚至组织“没命社”、“霸王社”,盗劫纵火,横行乡里。不过,由于乡社武装多半掌握在地主土豪手里,尽管有时破坏封建社会秩序,但其主要作用乃是巡警守隘,防盗缉贼,维护封建统治。特别是在南宋初期和中期,在官府的支持与组织下,不少乡社武装在镇压农民起义过程中起了恶劣的作用,其中尤以福建的“忠义巡社”为最。

在西、北沿边地区,乡社武装除去防缉盗贼外,主要执行着备边保境的职能,其中最著名的是澶渊之盟后在河北兴起的“弓箭社”,以及金兵南下时遍及大河南北的“忠义巡社”。这类乡社特别是北方的忠义巡社,在抗击民族压迫的斗争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此外,从唐朝军队中承袭下来的“马社”,北宋时也有发展,地域从河东逐步推广到陕西、河北乃至广西;原来只在少数禁兵部队中组织,后来逐渐推及更多的禁兵,乃至厢兵、乡兵部队之中。

有些乡社还建有社仓以备荒,实际上社仓多由地主富户掌握,成为经济上控制与剥削农民的一种手段。宋代理学盛行,讲学之风大盛,科举制发展,农村中读书的人多了起来,利用乡社进行封建教化受到了地主阶级的重视。其做法:①在社的乡规中具体规定修养道德的要求,定期说教检查;②举办或控制社学,传习孔孟之道,摒弃非圣之书,从而加强了乡社的教育与灌输封建道德伦理的职能。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城市繁荣,城市中依行业、职业组成的社大为发展;但市民还没有形成重要的政治力量,而封建政权对城市的控制又较农村严密,因此,城市的社除去迎神赛会和职业性的活动外,很少见有乡社那样的武装组织和活动。

佛教结社这时也有变化。唐后期以来,修持简易,以念佛为主的净土宗在平民中大为流行,佛教结社的规模有大到千人万人的。净土宗主能见佛相,各种佛越来越多,其中逐渐渗入了许多道教与土俗之神,如上帝、司命、南斗、北斗、山神、水神、城隍、土地等。净土宗及受其影响的一些佛教宗派念佛不仅为往生,也修现世。许多佛教结社从事越来越多的世俗性活动,如修桥补路、赈济贫困、操办丧葬婚嫁等等。到了宋代,许多这样的佛教结社成了各种信仰和迷信的杂烩,被目为“邪教”组织;这些宗教结社的世俗性活动又扩大到规避赋役,参与词讼和进行械斗,因此为官府所禁断。像一些被目为“邪教”的非正宗的佛教教派如白云宗、白莲宗(即白莲教)和被禁的摩尼教,就是利用当时宗教结社的这些特点,团聚信徒,宣传教义,传授“秘法”,组织武装,不遵法禁,形成了与官府对立的秘密宗教结社。

乡社多有武装,又有固定的组织、条规及集体活动包括互助活动,利于组织、团结与发动群众,特别是有些社还是所谓的“邪教”组织,因此农民反抗地主的斗争往往利用社的组织形式,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北宋末南宋初的方腊起义和钟相、杨么起义。

厉行中央集权而又相当虚弱的两宋政府,极力防止人民拥有武装和地方势力膨胀。因此,宋太祖赵匡胤曾下诏禁止民间结社,但效果不大。此后则着重禁断社有武装与传习“妖教”,其条法远较唐代严苛。但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除“邪教”结社始终严禁外,也曾在个别时期或部分地区稍为松弛对乡社武装及民间习武的禁令,并企图将乡社武装纳入官办或由官府控制的轨道。其较著者有三次,第一次是王安石变法时及变法后,曾把河北弓箭社纳入保甲系统之内,并把军队马社的办法加以改易,作为保马法中的社马制度推行于北方民间。第二次是南宋初,组织与支持北方的忠义巡社抗击金兵。第三次是南宋时,利用南方乡社武装镇压农民起义。

元代以社为社会基层组织。其制先行于北方,元灭南宋后推广到江南,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其类型可分为农村与城市两种社制。

农村社制。农村立社的本意是劝农。元初,北方经过多年战争,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的破坏,田地荒芜,人民饥馑流窜。针对这一情况,元政府在至元七年(1270)二月建司农司,同时颁布农村立社法令。令文的主要内容是:以自然村为基础,原则上五十家立为一社,各种人户均须入社;社设社长,由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家有兼丁的人担任,免除本人杂役,专务督促农业生产;社长监督社众,社众服从社长;每社设义仓和学校;社众之间和社与社之间在生产上互相协助。此外,令文还对兴水利、灭蝗害、栽桑枣、耕种荒闲土地等发展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因农村的社最早是作为劝农组织建立的,故农村社制又被称为“农桑之制”。

农村立社对元代前期北方农业生产的恢复起了积极作用。立社后五六年,农业生产就有显著增长。一些农业生产技术通过社的组织得到推广。元政府建立了农桑文册制度,责成社长、胥吏逐户调查登记,依式上报,以使国家每年掌握种植、垦辟、义粮、学校的数字,加强对农业的管理并保证赋税的征收。

继立社令文之后,元政府还颁布了一些法令,使农村的社又成为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社隶属在乡、都下面,社长除劝农外,尚需负责统计户口、征调赋役、维持治安和处理社内一般诉讼事务。当时乡、都设里正,社长即为里正下属。社长名义上由社众推举,实际上由地方官吏和村社富户指派;担任社长的人多数是中小地主,从而加强了元政府的统治基础。

世祖以后,社制逐渐遭到破坏,义仓和学校往往有名无实,社长常被官府另行差遣,用以搜刮钱财,以致有的官员认为社长于民无益,应当罢去。同时,由于社长服役过多,元政府又有社众犯法社长连坐等规定,在许多地区出现了社长逃亡的现象。尽管矛盾重重,但社的劝农作用并未完全丧失。仁啣三年(1316),元政府通过社的组织推行苗好谦的种桑法。英宗至治三年(1323),畏兀儿族官员燕立帖木儿在西乡县推广棉花种植,也是利用社的组织进行的。直到元亡,社仍然是农村的社会基层组织。

城市社制。城市立社制度也是至元七年颁行的。城市的社设在坊下,如四明(今浙江宁波)录事司治下有社一百三十个,分属四十坊。每社的户数多于农村的社,凡城关居民均须入社。其社长的职责是维护封建法纪和地面治安。

明清时期,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强化,对民间组织的禁限加严,加以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前代的社的各种职能虽仍分散保留在各种基层社会组织如义仓、义学(社学)、公堂、会馆、团练、乡勇等之中,秘密宗教与帮会的活动也仍然承袭了过去的社的某些组织形式和作法,但多已不再沿用社的名称,社也不再作为一种统一的基层社会组织普遍存在于民间了。

北府兵

东晋孝武帝初年谢玄组建训练的一支精锐军队。太元二年(377),朝廷因前秦强大,诏求文武良将镇御北方。其时谢安当国,以兄子谢玄应举。朝廷拜玄建武将军、兖州刺史、领广陵相、监江北诸军事,镇广陵。徐(治京口)、兖(治广陵)二州本是北来侨民的集中地。“人多劲悍”,富于战斗经验,桓温曾说:“京口酒可饮,箕可用,兵可使。”谢玄召募劲勇,徐、兖人民纷纷应募人伍,彭城刘牢之、东海何谦、琅邪诸葛侃、乐安高衡、东平刘轨、西河田洛、晋陵孙无终等皆以骁勇应选。谢玄以刘牢之为参军,常领精锐为前锋,战无不捷,威震敌胆。太元四年,谢玄加领徐州刺史,镇京口。东晋称京口为“北府”,所以称这支军队为北府兵。这支军队建立不久,抗御前秦屡立战功。早在太元三年八月,秦将彭超进攻彭城(今江苏徐州)。次年二月,谢玄率高衡、何谦解彭城之围。后彭超复与俱难、毛当等率秦军六万南下,围晋幽州刺史田洛于三阿(今江苏高邮西),朝廷大震。五月,谢玄复率何谦、刘牢之等解田洛之围。六月,又连续大败秦军,彭超、俱难仅以身免而北逃。八年,在有名的肥水之战中,谢玄、刘牢之率领的北府兵更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此后,北府兵乘胜北伐,先后收复今河南、山东境内黄河以南大片土地。刘牢之率领的前锋,还一度打到黄河以北的邺城。

十二年,朝廷征谢玄为会稽(今浙江绍兴)内史,以朱序为青、兖二州刺史,代玄镇广陵。谢玄从此失去对北府兵的领导权。此后,谯王司马恬、外戚王恭相继任青、兖二州刺史,统领北府兵。安帝隆安元年(397),王恭自京口起兵反晋,北府兵从此成为东晋统治集团内部火并的工具。次年,王恭二次举兵反晋,司马刘牢之投降朝廷,倒戈击败王恭。朝廷乃以刘牢之代恭都督兖、青、冀、幽、并、徐、扬州晋陵诸军事。刘率北府兵镇京口,成为割据一方的军阀。三年,三吴地区爆发了孙恩起义。朝廷遣卫将军、徐州刺史谢琰(谢安子)与刘牢之前往镇压。不久,谢琰兵败被杀,刘牢之率领的北府兵成为镇压这次起义的主要力量。东晋政府成立北府兵,也是为了拱卫首都,充实长江下游军事力量,以改变荆、扬的形势。元兴元年(402)正月,朝廷以宗室司马元显为骠骑大将军、征讨大都督,以刘牢之为前锋都督,率北府兵征讨荆州军阀桓玄。三月,刘牢之投降桓玄,不久,被桓玄夺去兵权,被迫自杀。北府兵遂为桓玄并吞。三年二月,刘牢之原参军刘裕与刘毅、何无忌(牢之外甥)等联络一部分北府兵中下级将领分别在京口与广陵举兵击败桓玄。刘裕等人都是北府兵将领出身,但此后他们的军队已不复是原来意义上的北府兵了。

典签

南朝地方长官之下典掌机要的官。又称主帅、典签帅或签帅。当时府州部内论事,皆用签。前叙所论事,后书某官某签,府州皆量典签掌管。本为处理文书的小吏,权力不大。刘宋中叶以后,多以幼小皇子出任方镇,君主用寒人出身的亲近左右充当典签,代替诸王批阅公事,甚至照管诸王的饮食起居,职位虽低,权力渐重。宋孝武帝和明帝时,为了加强对地方军政的控制,虽长王临藩,素族(非皇族)出镇,也由君主指派典签监视,往往不只一人。孝建三年(456),宗憨为豫州刺史,吴喜公任典签。刑政所施,吴喜公每多异议。宗懿怒说,我年将六十,为国竭命,才得一州,“不能复与典签共临”。大明五年(461),海陵王刘休茂为雍州刺史(镇襄阳),欲自专处决,典签每禁之,并密记其过失,欲向朝廷启奏。休茂忿恨,杀典签杨庆、戴双,举兵反。南齐时,典签权势益盛,每年轮番还都言事,刺史郡守的升降去留,往往取决于典签之口。南齐诸王,更处于典签严格控制与监视之下。武陵王萧晔为江州刺史,被典签赵渥之诬告,免职还都。南海王萧子罕戍琅邪,欲游东堂,典签姜秀不许。子罕向其母哭诉说:“儿欲移五步亦不得,与囚何异!”永明八年(490),荆州刺史、巴东王萧子响杀典签反。戴僧静以为,诸王取一梃藕、一杯浆,皆咨典签。典签不在则竟日忍渴。诸州唯闻有签帅,不闻有刺史,诸王都自应反。齐明帝萧鸾翦除高帝、武帝子孙,皆假手典签。梁武帝萧衍在位(502~549)时,对皇室采取宽纵政策,典签权势渐削弱。唐代,诸王府亦设典签,但仅掌表启书疏,宣行教命而已,至宋废止。

典签是南朝皇权与寒人结合的产物,也是寒人兴起的重要表现之一。宋、齐君主通过典签控制和监视地方军政。对于加强中央集权虽不无作用,但终不能消除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

律令格式

唐代将法律文书区分为律、令、格、式四类。律是判罪量刑的依据,令是制度、规章的条文,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式是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四者互有区别而又互相联系,构成隋唐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典体系。

历史渊源

律、令、格、式四者并行,始于隋代,但其出现可以追溯到很早。四者之中,律最重要,也出现最早。

春秋以前,已有写成条文的刑法,春秋末期,各诸侯国逐渐将这种条文用不同形式公布出来,称为刑书,律便是由刑书发展而来的。战国初期,魏文侯之师李悝集诸国刑书造《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战国中期,商鞅任秦相,改李悝的《法经》为律。据此,可能在战国末期各国刑法已称为律。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不但有秦律,还有两篇魏律。汉初,相国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汉律九章,从此以后,律的名称历代相承不改,内容虽有增损,基本精神却很少变动,是法典中继承性最强的部分。

令也出现很早,与律相辅而行。商鞅变法时就制定法令,令民为什伍相连坐,以军功受爵赏、名田宅,犯令者依律惩罚。秦始皇焚书,使民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可见当时有法有令。汉初萧何定律、令,也是二者并提。大体上令是关于制度规则的规定,律是判刑定罪的条文;令偏重于教诫,律偏重于惩罚。但秦汉时律令并没有严格区别。云梦秦简中以律名篇的若干律,在汉以后却属于令的范围,如田律、金布律,汉代即称为田令、金布令。但律文一经制定之后,更改不多,若须重修,通常要集众讨论;而令文则往往是由皇帝随时用诏制颁布,越积越多,数量远过于律,经过一段时间,选取其可长期适用者,著为定令。律、令被认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自汉以后,各代都很重视它们的制定和修改。

格的起源也很早。《唐六典》认为格的渊源是汉晋的“故事”。格本有度量和等级的意思,演变引申又有限制、禁止的涵义。所以西晋刘颂上疏要求臣下不要轻易议法,人主须遵循格以督责群下,“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可见格是指必须遵守的规则。宋、齐、梁、陈诸朝,常常看到大赦诏文中命令主管部门“详为条格”。这种“条格”有时又称为“条制”、“条例”、“条流”或“科”。即是对诏书所提到的事项作出区别情况的具体规定,例如“土断条格”是关于整理侨人户籍的具体规定。“赦格”又称“恩科”,是关于赦令的具体规定。《隋书·经籍志·职官》有《梁勋选格》、《梁官品格》以及不明朝代的《吏部用人格》,是关于职官铨选制度的具体规定。这些“格”都具有法令的效力,是必须遵守的制度。可见由东晋至南朝均有“格”的存在。北魏格的出现也很早,有关于官吏考绩的景明考格和正始考格,关于选举制度的方司格和停年格,关于刑法制度的正始别格和永平旧格,还有悬赏招募或通缉逃犯的赏格和募格等。这些先后颁布的格,积之既久,必然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于是提出了整理删定的要求。北魏整理条格的第一次记录是在它快要灭亡的时候出现的。魏孝武帝太昌元年(532)五月下诏,命四品以上职事官集议,将诸条格相互抵触的归一,不可施用的停废。而新定的格不能和旧的格相违。这项议定新格的工作先在洛阳的尚书都省集议,后移麟趾阁。永熙三年(534),北魏分裂,东魏建都邺城,这项工作又移在邺城新建的麟趾阁。至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公布。这便是有名的东魏《麟趾格》,是隋、唐定格所效法的楷模。《麟趾格》的篇目是按当时尚书省的曹名来命名的。

式的起源,在战国末期。云梦秦简中有一组简标明为《封诊式》,其内容为关于治狱的程序和要求,其各类案件的“爰书”格式,与唐代式的内容是十分类似的。它可说是目前已知的最早的式。西汉初,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所谓章程当包括式的内容。东汉建初元年(76),秦彭为山阳太守,开发稻田数千顷,制定了有关土地肥瘠等级的“条式”,光武帝将它交给三公府,并颁布州郡。到曹魏末年,司马昭当政,命令贾充等定律令,“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故事就包括有式的内容。贾充等人撰定的故事于晋泰始四年(268)公布,被称为《晋故事》。此书早已佚亡,但从它书所引,还可以看到它的部分佚文。自晋以后,对于式的记载不详,但可以肯定历代都有。不过,这时的式与格还没有区别,都作为必须遵循的轨则而保存在名为“故事”的法令汇编中。据《唐六典》所述,大约与东魏删定《麟趾格》同时,西魏自大统元年(535)起,经过历年的斟酌损益,也将其法令文书整理为《大统式》五卷。《大统式》的内容今已不可见,但据《周书》之《文帝纪》及《苏绰传》所载,其性质似与唐代的式(仅作为政府各部门的办事细则、典礼仪式、法规章程)不同,是政府的施政总纲,被称为“大式”或“中兴永式”。其重要性远过于唐代的式。

隋朝的典章制度多采自东魏、北齐。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命令高颖、郑译等删定律、令,开皇三年又令苏威、牛弘更定律、令、格、式,从此律、令、格、式四者并行,完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典体系。

唐代律令格式的制定

隋代虽然是律、令、格、式四者并行的开始,但隋律(有《开皇律》、《大业律》两种)及其令、格、式没有完整保存下来。唐代有完整的律及其律疏保存到现在,令、格、式虽原本不传,但还可以从古籍中搜集到相当数量的佚文,并且在敦煌文书中也保存有部分残卷,可以据此比较分析其内容,略窥唐代法典体系的全貌。唐代编制法典的经过如上表(据两唐书《刑法志》及杨廷福《唐律初探》)。

唐《武德律》是根据隋《开皇律》制定的,只加进了武德初年制定的五十三条格的内容,其他无所更正。至贞观中,唐太宗又命令房玄龄等人重加删定,成《贞观律》五百条,分为名例等十二篇,《永徽律》与《贞观律》基本相同(见《唐律疏议》)。今本《唐律疏议》有律五百零二条,则是后人刊印时,误将《职制律》及《斗讼律》中各一条歧分为二。唐律制定后,因律文简略,解释易致分歧,唐高宗水徽三年(652)便命令广召解律人,为律文作解释,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由长孙无忌领衔,呈准颁行。《律疏》有“议”,后人遂称为《唐律疏议》。《律疏》虽修撰于永徽年间,但经过后来几次刊定,改动了一些字句,因而今本《唐律疏议》中,有永徽以后的地名、宫名、官名及避讳字等。《唐律疏议》是东亚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裴寂等在武德年间定律的同时撰定唐令。至贞观初,太宗又命房玄龄等刊定,共一千五百九十条,分三十卷,于贞观十一年(637)颁布。以后多次刊定,至开元二十五年(737)又经过一次大的整理,定令为一千五百四十六条,分官品令、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寺监职员令、卫府职员令、东宫王府职员令、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令、内外命妇职员令、祠令、户令、选举令、考课令、宫卫令、军防令、衣服令、仪制令、卤簿令、公式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医疾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共二十七篇,三十卷。唐令是典章制度的规定,它与秦汉的令往往与律相混的情况不同,然而违令必致于法,要受到刑律的制裁,所以二者又是相互为用的。唐令没有完整流传下来,但保存在《唐六典》、《唐会要》、《通典》等书以及日本的《令义解》、《令集解》中的佚文还不少。20世纪以来又在敦煌莫高窟石室中发现唐《职员令》、《公式令》等残卷,使我们能够看到唐令的部分原貌。

唐武德初年定有五十三条格,它是唐初的暂行法规,后来吸收到《武德律》中。贞观中,房玄龄等删定律令时,又将武德、贞观以来陆续颁布的敕格三千余件,予以斟酌今古、除烦去弊,定留七百条,编为《贞观格》十八卷,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之名为篇目,这可能是沿袭东魏《麟趾格》的办法。这些格当初仅留本司掌握,永徽中,长孙无忌等定《永徽格》,始分格为两部分: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散颁格发至州县,留司格只留本司行用。格的来源是诏敕,故又称为敕格,经过一段时间,集中整理一次,以整理的时间命名,就成为所谓的《贞观格》、《永徽格》、《神龙格》、《太极格》、《开元格》、《开元后格》等。在每次整理之后再颁发的敕条,就称为格后敕,或格后长行旨。唐格的性质偏重于禁防。从现在我们看到的唐格佚文,大多是各种各样的禁令以及根据违犯禁令情况而分别给予惩罚的条文。它可以说是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此外也有赏格、选格、勋格等内容。唐格的佚文散见于《通典》、《白氏六帖》、《宋刑统》等书中的有:《金部格》、《户部格》、《刑部格》,以及《开元格》、《开成格》等少量残文。《唐六典》、《唐会要》中可能包含有许多格的条文,但因没有标明,故无从判定。可宝贵的是敦煌残卷中有神龙年间由苏瑷等删定的《散颁刑部格》和可能是开元年间编定的户部格或敕条,使我们能直接看到唐格的部分原貌。

式的含义比较广泛,有典礼仪式、公文程式等,但唐式最主要的内容则是指围绕律令的执行所规定的细则以及百官诸司的办事章程。唐代见于记载最早的式是贞观十一年和律、令、格一起公布的《贞观式》,共三十三篇,分二十卷,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监门宿卫、计帐为其篇名。其后多次删定,因此又有《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神龙式》、《开元式》等各二十卷,篇数则均为三十三篇。唐式以官府命篇名,可能是沿袭曹魏末年的老办法,把有关各种制度的细则规定按性质归口,分别由官府机构掌握,负责贯彻执行。唐式的佚文散见于《唐律疏议》、《白氏六帖》、《唐会要》、《宋刑统》及日本文献中的亦不少,敦煌发现的唐《水部式》残卷则是目前所能看到的字数最多的唐式原文。内容是关于灌溉设施的使用、维修,水道运输、桥梁和津渡的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

唐式和格二者的关系,有如令之与律。由于式是令的具体细则,所以经常令式联称。格式在法典中的地位虽低于律令,但在实际运用中却比律令更为经常。这是因为格式可随时以诏敕更定,它们更能体现封建统治者的意志和切身利益。

唐律令格式的影响律、令、格、式并行的制度为五代及宋所承袭,如后梁开平三年至四年(909~910)删定唐律令格式而成《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一百零三卷。后唐天成元年(926)废后梁所定新格,行唐朝旧格,又以唐有《开元格》及《开成格》,二格重叠,虑有所误,不宜并行,乃废《开元格》,行《开成格》。此后,后晋、后周皆有关于制敕的编集,称为“编敕”,与格式并用。到宋代,遂有敕、令、格、式的区别,而且敕的地位还重于令,这是既有沿袭又略有演变。至于刑律,则自宋、元以至于明、清,基本上以唐律为蓝本。

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还广泛地影响了东亚各国,朝鲜、越南、日本都接受了这种体系,尤以日本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著名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便是先后于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唐武则天的大足元年,701)及元正天皇养老二年(唐玄宗开元六年,718)制定的。《大宝律令》今已失传;《养老律令》大部分保存到现在,以之和唐律、令相比较,不但形式上一致,而且大量转录了唐令的原文。唐代律令制定列表

十六卫

隋唐实行府兵制时统率府兵,守卫京城的军事机构。北周武帝时,设置司卫、司武官,统率府兵宿卫宫禁;又有武候府,统率府兵巡警京城,各置上大夫。这是分置诸卫,统率军府宿卫的始创。隋初沿北周之制,设置十二府以统率禁卫之兵,此即十六卫的前身。十二府是:左右卫府、左右武卫府、左右武候府、左右领左右府(简称“左右领”或“领左右”府)、左右监门府和左右领军府。大业三年(607),隋炀帝将十二府增改为十二卫四府,合称十六卫府或十六府(后人习惯上也称十六卫)。其十二卫为:左右翊卫(原左右卫府)、左右骁(骑)卫(开皇十八年设置的左右备身府)、左右武卫(原左右武卫府)、左右屯卫(原左右领军府),左右候卫(原左右武候府)和左右御卫(新置);四府为:左右备身府(原左右领左右府)和左右监门府(依旧名)。十二卫统府兵,四府不统府兵。唐初沿袭开皇旧制,仍称十六府。龙朔二年(662)唐高宗改百官名时,始正式定称为十六卫,但各卫之名常有变更。唐代十六卫,一般指左右卫、左右骁(骑)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和左右千牛卫。除监门卫与千牛卫外,其他十二卫都分领诸军府到长安上番宿卫的府兵。这就是创自北周后期,发展到隋唐而形成完整的以卫统府的禁卫军制度。

卫府制的建立,是北周武帝和隋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之一,它将禁兵和府兵系统融合为一。这种卫(府)既是府兵的基层组织——军府(见折冲府)的统率机构,也是掌管京城宿卫的机构。其长官直接向皇帝负责,但职掌又各不相同。隋初十二府中,仅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武候六个府统领府兵宿卫。炀帝时,则由十二卫统府兵宿卫京城;左右备身府负责侍卫皇帝;左右监门府分掌宫殿门禁。十二卫所统之兵称外军,各有军号如下:骁骑(属左右翊卫)、豹骑(属左右骁卫)、熊渠(属左右武卫)、羽林(属左右屯卫)、射声(属左右御卫)和饮飞(属左右候卫)。此外,左右翊卫又兼领内军。内军指左右翊卫下属的亲、勋、武三侍(隋初为亲、勋、翊三卫,唐代同隋初)统辖的五军府和另属东宫的三卫三府之兵,均由高官子弟充当。

唐代承袭隋代以卫统府(军府)之制,十六卫中,除左右金吾卫掌宫中及京城警备,左右监门卫掌诸门禁卫,左右千牛卫统率千牛备身等为皇帝侍从仪卫外,其余诸卫分掌五府之内军和诸折冲府之外军番上宿卫京城。此十二卫之名虽与炀帝时十二卫有异而军号不变。十六卫都在宫殿之南,唐代称为南衙军,与守卫皇宫北门、由招募配充的兵士组成的所谓北衙军,分掌禁卫。

各卫府的长官设置,前后略有不同。隋初十二府中,除左右监门府各设将军、郎将,左右领军府各设长史、司马外,其余八府均设大将军一人、将军二人,下属有长史、司马、参军、行参军等。炀帝十六卫府中,十二卫各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二人,下属略同隋初,仅无司马;左右备身府各设备身郎将一人、直斋二人;左右监门府则各设二郎将。唐十六卫均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二人(中唐以后,又有上将军一人,为卫之长),下属有长史、参军、中郎将、郎将等。

与十六卫机构、职能相类似的是负责东宫(太子宫)宿卫的十率。隋初十率是左右卫率、左右宗卫率、左右虞侯率、左右内率和左右监门率。其长官,除左右虞侯率为“开府”外,其余均为“率”与“副率”。十率中左右内率及左右监门率不领府兵。唐代也有十率,但习惯上只提统领府兵的六率,其府名与军号是:左右卫率(超乘)、左右司御率(旅贲)和左右清道率(直荡)。六率所领之兵也分内军(东宫亲、勋、翊三府)和外军(折冲府)。折冲府

唐代府兵基层组织的名称。府兵的基层组织泛称军府。西魏、北周时期军府的长官是开府,其副为仪同。隋初为骠骑将军和车骑将军,军府即改称骠骑府。隋炀帝改骠骑、车骑两将军为鹰扬郎将与副郎将(副郎将后改鹰击郎将),军府也改称鹰扬府。唐初恢复骠骑、车骑将军官称,各自置府。武德六年(623),车骑将军隶属骠骑府,次年又改骠骑为统军,车骑为别将。贞观十年(636)军府统称为折冲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其副为果毅都尉。

折冲府分上、中、下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有时增至一千五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所属的兵士通称卫士。每府置折冲都尉一人,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别将、长史、兵曹参军各一人,这是府一级的组织。府以下,三百人为团,团有校尉及旅帅;五十人为队,有队正、副;十人为火,有火长。

折冲府分布各地,随时置废,全国府数增减不恒,较多时为六百三十三(一作六百三十四)府,一说多达八百,少则不满六百。为了维护居中驭外的军事形势,唐代军府集中设置于关中,大致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其次为河东、河南,南方军府很少。诸府大都因所在地立名,每个府的管辖区域别有规定,称为“地团”,大小不等,折冲府和地方长官没有统属关系。但设置都督的州,都督多兼任州刺史,他对折冲府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力。

诸府分属十二卫及东宫六率。每年,卫士分番上长安,于所属之卫承担宿卫任务。如调发府兵征防,须朝廷颁铜鱼符及敕书(合称鱼书),由刺史和折冲都尉会同勘对,才能差发。调发全府,即由折冲都尉率领;调发不尽,则由果毅或别将率领。每年冬天,折冲都尉主持教练军阵战斗之法。正月,折冲府造卫士名籍,名下具注三年来宿卫、征防及其他差遣情况,评定优劣,申送所属之卫。折冲府储备战马、帐幕和鍪、甲、弩、稍,征行时配给兵士。府兵自备军资、衣装、轻武器和行粮。每府由国家给与公廨田四顷或公廨钱十万至二十万。公廨田大致采取租佃形式,收取地租;公廨钱以高利贷形式收取利息,这些收入作为本府公用和官员食料开支。

唐初,折冲府曾经在军事组织、教练、指挥各方面起过重大作用。唐高宗以后,特别是武则天统治的后期,由于战事频繁,兵士死伤以及逃亡的日益增多,缺额又难以补充,府属卫士空额越来越多。到了唐玄宗统治期间,折冲府逐渐成为空壳,番上宿卫由兵员寡弱而至于无兵可交。天宝八载(749),诏停折冲府上下鱼书,标志着府兵制的彻底破坏。以后,折冲府只有兵额,却没有军士、武器、马匹,折冲、果毅等官员虽时见记载,那只是一种军官的虚衔而已。

征人

唐代召募出征的兵士。广义讲,凡被差点出征的兵士都可以称为征人。狭义讲,则仅指兵募,《唐律疏议》对此有明确说明:“征人谓非卫士(府兵),临时募行者。”唐玄宗以前,征人多从土户中征募。拣点之法,与卫士相同,即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则先取多丁,首先从富户多丁中征募。名为召募,实际是强制征发。开元二十五年(737)以后,征人改为从客户中召募,变为雇佣兵性质。

防人

隋唐时在镇戍驻防的兵士。唐朝在沿边及内地某些冲要之处设置镇戍,担负经常性的守卫警备巡逻任务。镇戍分上中下三等。每五百防人为上镇,三百人为中镇,三百人以下为下镇。每五十人为上戍,三十人为中戍,三十人以下为下戍。据《唐六典》记载,唐统治区域内共有上镇二十,中镇九十,下镇一百三十五;上戍十一,中戍八十六,下戍二百四十五,约需防人七八万。防人戍守,采用轮番制,皆十月一日交代。防人由什么人充当,史无明文。但镇戍防守为府兵任务之一,据此推测,在府兵制鼎盛时期,镇戍防人一般由府兵充当,不足则由兵募补充。随着府兵制的衰落,府兵兵额不足,防人多由兵募充当。唐玄宗统治时期还有由地方官征发百姓充当的防丁。他们的待遇和一般兵募不同。兵募出发时,常由官府给他衣装,称为衣赐,防丁却没有,习惯上由亲邻资助;防丁出防千里之外的,给与“一丁充资”,即免除一人课役,由他人出钱物帮助防丁。西魏北周时期,地方官每年发民守防,隋开皇十年(590)下令“百姓年五十,输庸停防”,据此,玄宗时期出现的防丁可能是旧制的沿袭或恢复,在当时,应亦构成防人的一种。防人的任务是戍守,但据敦煌所出《水部式》,有时也被差遣担任其他劳役。骑

唐玄宗时设置的禁军的名称,由长从宿卫改名。妎,意为迅疾。唐朝保卫京城的南衙禁军,原由诸州府兵轮番上值,分属十二卫。由于府兵制被破坏,诸军府番上的卫士(府兵)常不足额,到玄宗初年,十二卫十分虚弱,开元十一年(732),唐朝开始在两京及其周围地区的府兵及白丁中简募强壮者,免除其征镇赋役,作为南衙禁军,称为长从宿卫。十三年,改名妎骑,共十二万人,分隶十二卫,替代番上府兵,专任京师警备任务,间或用以出征。十六年,一部分妎骑编入左右羽林军,又成为北衙禁军的组成部分。开元末,吐蕃入攻剑南,唐曾经派遣关中妎骑远征。天宝间,由于北衙禁军扩大,妎骑已不被重视。当时,禁军日益腐败,妎骑更不堪作战。安史之乱后,妎骑继续存在,一直延续到唐末,但人数很少,仅供皇帝仪仗和京师部分衙署警备之用,且多纳资代役,其地位无足轻重。妎骑之制,实际上仅存在于玄宗开元中至天宝末,为时甚短。但它的出现,标志着府兵制瓦解、募兵制代替征兵制,是中国中古兵制演变的大事。健儿

唐代开元以后长期戍守边远地区的雇佣兵。又称长征健儿、长行健儿、兵防健儿。系由临时募行的征人演变而来。唐初,出于兵募的征人的出征作战,事罢即归,一般不担负经常性的戍守任务。镇戍防人主要由府兵充当。随着军事形势的变化,军镇、守捉设置日益增多,由府兵充当防人的制度已不能适应当时的镇防需要。因而从高宗显庆时起,也征发兵募充当镇兵。以后镇防兵募逐渐由不定期变成定期,由临时性变成定制,期限一般为二年、三年。期满复员,由本州差遣另一批兵募番代。大致在玄宗开元二年(714),镇防兵募已有“健儿”的称号。那时番期已延长为四年、六年,原来定期差遣兵募轮番为镇兵酌制度,开元初已难以继续下去。唐朝便经常在即将复员的征行人中召募自愿留镇者,给以赏赐。开元二十五年,下诏令天下诸军镇所需兵额一律于各种征行人及客户中召募丁壮为长征健儿,允许携带家口,到军后,给以田地房屋,以便久住。次年又下令遣返原有镇兵,停止各州差遣兵募出戍。

长征健儿终身免除课役,装备、给养全由国家供应,因此,又叫官健。安史之乱以后,内地也遍设军镇。军镇之兵多为官健,且各州州兵也有一部分是官健。官健主要任务为出征和军镇防守,但也有少数到关中备御吐蕃,称防秋兵。唐代后期宿卫京师的也有官健。官健绝大多数来源于无产业户,不事生产,往往父死子补,兄终弟代,世代为兵。久之,成为一股特殊势力。唐代后期,藩镇割据所依靠的军事力量主要就是官健。

长征健儿(官健)代替轮番镇防的府兵及兵募,与长从宿卫(妎骑)代替府兵轮番宿卫京师,是唐代兵制变革中的两个重要内容。这种变革使召募制的雇佣兵、职业兵代替了征兵制的义务兵,是中国中古兵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团结兵

唐朝武则天时始置的不长期脱离生产的地方军队,又称团练兵、土镇、土团。武则天统治期间,北方战争频繁,征发府兵、兵募已不能满足军事需要。万岁通天元年(696),令在山东(今河北地区)近边诸州建立武骑团兵以防御契丹。圣历元年(698)又在河南、河北置武骑团兵,每一百五十户中征兵十五人、马一匹,以抵抗突厥。这是团结兵成立的起源。他们先由团练使率领,到先天二年(713)正月,唐王朝规定河北诸州由刺史征发并统领团结兵。武则天时设置的武骑团兵,此后是否继续存在,还不清楚。随着唐玄宗时军区设置的增多以及普遍招募健儿充军,河南、河北团结兵逐渐减少。据《唐六典》记载,开元末,团结兵主要在京兆府、同州、华州、蒲州等地,共两万一千余人,还有剑南黎、雅、邛、翼、茂五州人数不多的镇防团结兵。征发团结兵的原则是选取富户强丁,免除征赋,允许在家学习弓箭,每年定期举行考试。

安史之乱后,唐王朝与地方割据藩镇以及吐善、南诏等少数族不断交战,唐末农民战争席卷全国,因而征发团结兵也显著增多。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农忙务农、农闲训练的地方民兵。如唐代宗时,泽潞节度使李抱真在境内征发丁男,每户“三选其一”;大和四年(830),剑南西川节度使李德裕组织“雄边子弟”,每二百户征一人。但这种团结兵人数不多,设置时间较短。二是因军事急需临时征发的地方军队,这些军队分布的地区较广,时置时废,是团结兵中最多的一种。三是唐末混乱时期,江南地区豪强为镇压义军而组织的土团武装。他们最后或被强大藩镇所吞并,或因豪强被唐朝封为节度使、刺史而被收编为藩镇官健。

唐代团结兵的共同特点是:主要由地方政府征发入军,不登记入正规军军籍;服役期间发给本人身粮酱菜;协助藩镇官健在境内防守,或配合作战,不长期脱离生产,军事任务结束之后,随即遣返回乡。沿至宋代,已广泛发展为由政府征发或招募而就地“团结训练”的乡兵。六军

泛指皇帝的禁卫军。唐代指北衙禁军。唐代禁军分为南北二衙,南衙禁军由十二卫统率的府兵轮番充任,主要是作朝会时的仪仗以及守卫宫城南面的宫门官署。北衙禁军最初由随李渊起兵太原的元从军人及其子孙充任,称为“元从禁军”,负责守卫宫城的北门及随同皇帝在苑中游猎,是皇帝最亲近的侍卫军人。唐太宗贞观十二年(638),于玄武门置左右屯营,其兵号为飞骑。飞骑除以“元从禁军”的子弟选补外,也从府兵中挑选,后来也行召募。其时,屯营属于左右屯卫。龙朔二年(662),改左右屯卫为威卫,左右屯营独立。同年,改左右屯营为左右羽林军,兵号仍为飞骑。太宗时,从飞骑中选取骁健善骑射者百人,号为百骑,作为游行时的侍卫。武后永昌元年(689)扩大为千骑。中宗景龙元年(707)又改名为万骑。唐玄宗用万骑消灭政敌太平公主,因此特别重视它。至开元二十六年(738),遂把万骑从左右羽林军中分出,置为左右龙武军兵号万骑。于是北衙有了四军。当时,四军兵士大致全出于召募。安史之乱中,肃宗即位灵武,至德二载(757)置左右神武军,兵号为天骑,从跟随肃宗到灵武的官员子弟中选充。北衙禁军这时才有六军。自此以后,唐代所谓六军即指左右羽林、龙武、神武军。但实际上,早在天宝间,北衙军(当时只有四军)已失去战斗力,后置的神武军也是这样。安史之乱后,另有由一支边防军演变而成的禁军——神策军取代了它们的地位。飞骑

唐代羽林军军士之名。唐初,以随李渊起兵太原的部分将士置北门(玄武门)屯营,所领兵号为“元从禁军”。太宗贞观十二年(638)分置左右屯营,所领兵名飞骑,隶属屯卫。高宗龙朔二年(662),左右屯营脱离屯卫独立。同年,改屯营为左右羽林军,所领之兵一度改名羽林郎,不久仍旧名飞骑。飞骑早期由元从禁军的子弟和卫士(府兵制下的兵士)中选充,玄宗先天二年(713)规定,一律从卫士中简补。次年,又从出征吐蕃的兵募中选拔壮勇之土为飞骑。随着府兵制的衰落,卫土不再上番宿卫,飞骑全部出于招募。飞骑的任务是宿卫宫禁,但有时亦奉命出征。按规定,飞骑的身高、体力、弓马技艺都有严格标准,合格的才能选充。实际上开元、天宝间的禁军多半来自长安市上的商人富户以及无赖游手。他们投充飞骑,是为了逃避徭役和获得庇护,平时很少训练,更少实战经验,因此战斗力非常弱。安史之乱中,羽林军和从羽林中分出来的龙武军,小部分随玄宗奔蜀及从肃宗奔灵武,大部分溃散。肃宗至德二载(757)重建北衙禁军,羽林(飞骑)、龙武(万骑)和增置的神武(天骑)称为六军。代宗时,来自西北的神策军人为禁军,六军地位降低。直到唐末,六军虽一直存在,也仍然领兵,但和过去一样,所有禁军(包括后来的神策军)都是商人富户的荫庇场所,不堪一战。

从北门屯营始置到羽林军建立后的一段时间内,飞骑曾经是守卫宫禁的主要力量,在历次宫廷政变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武后至中宗景龙元年(707),原先从飞骑和官户(官府所属的卑贱人户)中选取的百骑,发展为千骑、万骑,于是羽林军中左右飞骑和左右万骑并称为四军。李隆基凭借这部分力量发动推翻韦皇后的政变。不久,又倚万骑消灭了政敌太平公主。开元二十六年(738)改万骑为龙武军,地位驾于羽林之上,飞骑不再是北门军主要力量。神策军

唐代后期主要的禁军。本是陇右节度使所属驻守临洮城西的军队,安史之乱中,这支军队千余人由军将卫伯玉率领人援,参加了乾元二年(759)攻围安庆绪(安禄山子)的相州之战。唐军溃败,卫伯玉与宦官观军容使鱼朝恩退守陕州。这时神策军故地已被吐蕃占领,卫伯玉所统之军仍沿用神策军的名号,伯玉为兵马使。伯玉入朝,此军归陕州节度使郭英暸;英暸入朝,神策军遂属鱼朝恩。广德元年(763),吐蕃进犯长安,代宗奔陕州,鱼朝恩率此军护卫代宗,随人长安,从此成为禁军。大历五年(770)朝恩得罪死;以后十几年均以本军将领为兵马使统率之。建中四年(783),德宗以司农卿白志贞为使,却遇到所谓“泾卒之变”,德宗出奔。事定后,德宗认为文武臣僚不可信赖,兴元元年(784),命宦官分领神策军,为左、右厢都知兵马使。贞元十二年(796)又置左右神策军护军中尉。从此,神策军虽为大将军、统军等官所统,但实为中尉掌握。

神策军来自陇右,曾是唐中央的劲旅。德宗、宪宗时常用以出征藩镇;长安西、北备御吐蕃的部分防务也由神策军承担。神策军的地位日重,在宦官统率下,衣粮赏赐也比诸军优厚,于是戍守长安西、北的其他军队也都要求隶名神策。这样,神策军迅速扩大,德宗时已增至十五万人。由于宦官控制了神策军及其他禁军,同时也控制了长安城及整个关中地区,从而造成宦官集团长期专权的局面,它对唐后期的政治和社会有重大影响。

神策军的地位日重,兵额迅速扩大,但其战斗力却逐渐衰弱。也像其他禁军一样,长安富户和恶霸不少列名神策军以求庇护。有的只是借以逃避徭役和获得赏赐,有的倚势横行,欺压百姓。这些人大多只是每月纳课,实际上并不入伍。广明元年(880),黄巢领导的农民起义军进军长安,僖宗命神策军守卫潼关,那些挂籍神策的富户子弟一听出征,父子聚哭,出钱雇佣乞丐代行。起义军毫不费力就攻破潼关,进入长安,畿内数万禁军除少数随从僖宗逃奔成都外,全都溃散。僖宗在成都重又召募神策军五万四千人,分为十军,以原神策左军中尉、观军容使田令孜为左右神策十军兼十二卫观军容使统之。至昭宗天复三年(903),朱温诛杀宦官,神策军同时被解散。牙军

唐朝节度使的亲兵名称。主将所居之城因建有牙旗,故称牙城。唐代节度使的官署称为使牙,节度使专门组织一支保护牙城与使牙的军队,叫做牙军,或称衙兵。他们有时也被派到外地作战。

牙军是藩镇中最精税的军队,由节度使派遣心腹将领统管,是他们对抗朝廷、进行割据的重要工具。如田承嗣于广德元年(763)任魏博节度使后,在境内征召十万军队,从中挑选强壮者万人组成牙军。魏博节度使依靠这些牙军,长期窃据河朔地区,直至天啣三年(906),朱温一举消灭魏博牙军八千人,魏博节度使才臣服于朱温。

由于牙军在藩镇军队中地位重要,故所得赏赐极为优厚。他们往往父子相承,世代从军,姻族相连,形成桀骜不驯的骄兵集团,有的节度使反而受到他们的控制。牙兵们稍不如意,就聚众闹事,废立主帅,有同儿戏。唐后期不少节度使就是由牙军所废立的。留后

唐代节度使、观察使缺位时设置的代理职称。玄宗时,宰相或大臣遥领节度使,节度使出征或入朝,常置留后知节度事,以后成为惯例。安史之乱后,藩镇跋扈,河北三镇和淄青、淮西诸镇的节度使多于临死时遗表请以子弟为留后;也有节度使死后,军中拥立他的子弟或大将为留后的。朝廷有时予以承认,随后即正授节度使;有时不予承认,另授节度使,往往导致战争。地位略次于节度使的观察使,也在缺位时置留后。五代仍沿唐制。

此外,唐盐铁转运使于扬子(今扬州市南)和江陵置留后院,由副使主管,称为“扬子留后”及“江陵留后”;若本使驻扬子,则副使留京师,称“上都留后”。这种留后,代本使主管漕运、盐利等财政,与节度、观察留后不同。留守

隋以后驻守京师、陪都(间或军事重镇),综理军、政、民、财的高级官员。古代帝王出巡或亲征时,以大臣辅太子(或亲王)留守京师,或称留守,或称留台,或为居守,无固定名称。隋炀帝杨广时,始于重要军事地点置留守,留守遂成为官名。唐太宗李世民攻高丽,以房玄龄为京城留守,萧瑀为东都留守。其后,唐高宗李治常来往于长安洛阳之间,他在洛阳时,则于长安置西京留守,在长安时,则于洛阳置东都留守。武后长驻洛阳,西京留守遂为常设;唐玄宗李隆基长居长安,东都留守亦为定职。开元十一年(723)以太原为北都,以太原尹为留守,少尹为副留守,合东都、西京共称为三都留守。留守主要负责守卫京、都,兼理军、民、财务。唐中叶以后,宰相被罢免后常为东都留守,实不问事。五代以后,宋、辽、金、元、明五朝,均在陪都设置留守,以地方行政长官兼任,职掌与隋唐留守略同。唯明中都、兴都留守仅为防护皇陵而设。清代盛京将军亦相当于历代陪都留守。民国初年,一度设南京留守,旋即废罢。禁兵北宋守京师、备征戍的正规军。在唐朝原为皇帝亲兵,北宋废除各地的藩镇,遂屡经扩充,成为全国的正规军。禁兵有捧日、天武、龙卫、神卫等各种番号,分别隶属三衙,按厢、军、指挥(营)和都四级建制编成。规定一百人组成一都,五都组成一指挥,五指挥组成一军,十军组成一厢。事实上,只有都的兵力较为固定,指挥的兵力可在四百宫中仪仗队人以下。厢和军的兵力很不固定。其“军职”分别为厢都指挥使、军都指挥使、军都虞候、指挥使、副指挥使、军使、都头、副兵马使、副都头等。北宋初,禁兵作为中央军,以“屯驻”、“驻泊”和“就粮”的名义更戍各地。宋真宗赵恒时,“就粮禁兵”成为常驻各地的地方军。宋神宗赵顼时,实行将兵法,将全国禁兵组成“将”的编制。各将由各种番号的禁兵指挥混合编组,一般有几千人;并采用唐朝五十人一队的编制。各地将的编额并不固定,其中东南地区固定设置十三将。编组为“将”的禁兵称“系将禁兵”,而各地不编入“将”的少数禁兵称“不系将禁兵”。留驻京城的大量禁兵也不采用“将”的编制,称“在京禁兵”,作为后备和机动兵力。系将禁兵逐渐形成将、部、队三级编制,一队一般为五十人。不久又在将之上设军。此后,统制、统领等临时差遣也演变为军一级的统兵官。北宋亡,驻北方的禁兵主力大部溃散。南宋时,各屯驻大军取代禁兵,成为正规军,南方各地的系将禁兵和不系将禁兵却成为专供杂役,不从事战斗的部伍。厢兵

宋代承担各种杂役的军队。北宋初,将各地藩镇的精兵抽调中央,剩余的老弱残兵留在本地,另加新设供劳役的军队,组成厢兵。招募厢兵一般不讲求体质,还有部分厢兵来

源于流放的罪犯,禁兵武技不合格或者犯法,也可降充厢兵。宋朝的厢兵从事各种劳役,诸如修建、运输、邮传等等,劳役极其沉重,军俸却很微薄,死亡和逃亡现象严重。厢兵在名义上按马兵和步兵,分别隶属侍卫亲军马军司和步军司。各种番号的厢兵一般有都和指挥两级编制,并以指挥为单位,分驻戴盔帽、穿铠甲的武士于各州府,或直属某些机构,部分厢兵还有军一级的编制。各州府也往往设置厢兵的马步军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和都虞侯,以统辖本州府不同番号的厢兵若干指挥。宋仁宗赵祯时,设置“教阅厢军”,实际上是发放厢兵的低等军俸,而作禁兵使用。于是厢兵遂分“教阅”和“不教阅”两部分。宋神宗赵顼时,又将教阅厢兵升格为下等禁兵,于是厢兵又成清一色的役兵。南宋时,厢兵制度并无变化。三司使

北宋前期最高财政长官。后唐长兴元年(930),始设三司(盐铁、户部、度支)使,总管国家财政。宋初沿旧制,三司总理财政,成为仅次于中书、枢密院的重要机构,号称“计省”,三司的长官三司使被称为“计相”,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

太平兴国八年(983),废三司使,分为盐铁、户部、度支三个机构,各置使分领。淳化四年(993)五月,又合并为三司,设三司使一员。不久,全国分为十道,分属左、右计,东京为左计,西京为右计,设左、右计使各一员分管,不久又设总计使判左、右计事。次年底,罢十道和左、右计,又分为盐铁、户部、度支三部,各置使分领。咸平六年(1003)再度合并为三司,设三司使一员总领财政,下设盐铁、户部、度支三个副使分管三部,其下先后设有兵、胄、商税等二十多个案,分理事务。王安石变法时,三司的部分职务归属其他机构,如胄案归军器监,修造案归将作监等。元丰改制废三司,职事大多归尚书省的户部和工部,三司使改任户部尚书,受宰相领导。制置使

北宋边疆地区临时性的军事统帅。如太平兴国四年(979)灭北汉时,潘美曾任北路都招讨制置使。元丰五年(1082),宋夏战争期间,陕西各路原已设有经略安抚使,作为常设的军事长官。此时,宋政府拟由泾原路进攻西夏,任命宦官李宪为泾原路经略安抚使兼制置使,授以节制陕西各路军队之权。后因宋政府的计划改变,制置使亦随而撤销。后又任命李宪为熙河、秦凤路经略安抚使兼制置使,不久又罢。祟宁四年(1105),为夺取河湟地区,曾任命宦官童贯为熙河兰湟、秦凤路经略安抚制置使。北宋末,曾以种师道为京畿、河北制置使,作为抗金的军事统帅。南宋初,常设制置使为方面军统帅,以抗金或镇压叛乱。辖区内的安抚使及地方官吏并受节制,后改为只节制军事,其他归地方政府。建炎四年(1130)定位在招讨使之下,后又规定安抚使不再带制置使,制置使只作统兵文武官员的官衔,也不常置。只有四川安抚使仍带制置使,职权略同于宣抚使,但不管财政。官高者或称制置大使。此外,还设沿江制置使、制置副使、沿海制置使。头下军州

辽朝贵族的领地。头下又作投下。头下军州由贵族以俘掠或受赐的人口和自己原有的奴隶、部曲,在自己割占或分赐的土地上建立,因此又称为“私城”。

9世纪末,遥辇氏痕德堇可汗时,于越耶律释鲁把俘掠的党项、吐谷浑人口安置在契丹腹地,建立越王城,这是见于文献的最早的一个头下城。在辽朝创立前后,战争频繁,契丹贵族都可以俘掠人口以为已有。他们把这些俘掠得来的人口安置在后方,建立了若干私城。后来,最迟从辽太宗耶律德光会同三年(904)起,经朝廷准许,有些规模较大的私城建州、设军、置官,成为头下军州。规模次于军州的还有县(城)和堡,共分三等。只有亲王、国舅、公主的头下军州可以建筑城郭,其余的头下军州只是一些寨堡和农庄、牧场。最大的一个头下军州约有一万户,一般的头下军州每个只有一两千户或两三千户。个别汉族的大臣也拥有头下军州,如韩匡嗣和其子韩德让都有自己的头下军州。

头下军州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都有既依附于领主,又隶属于朝廷的二重性。刺史由领主提名报请朝廷任命,他们是领主的私人部曲,但是节度使必须由朝廷选派。头下军州的属户,多数是称为部曲的依附农民和依附牧民,少数是奴隶。头下部曲既纳课于领主,又输租于朝廷,所以他们又号称二税户。头下军州征收的商税,一般为领主所有,但是酒税最迟从辽圣宗耶律隆绪时起必须输纳给上京盐铁司。大的头下军州领主有私甲,但是由朝廷统一调度。

辽宋澶渊之盟前,头下军州较多。其后,战争较少,俘虏来源减少,很难再用俘掠的人口来增置头下军州,因之其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综合《辽史》和《契丹国志》的有关记载,可考知的头下军州约有四十个,它们创设的年代或早或晚,持续的时间或长或短。

辽末,州、县两级的头下行政区域已近乎绝迹,而同时,累朝斡鲁朵的属邑大增。这个此消彼长的变化,说明了辽朝皇帝坚持奉行“强干弱枝”政策,显示了契丹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发展趋向。捺钵

契丹语词,意为辽帝的行营。辽帝保持着先人在游牧生活中养成的习惯,居处无常,四时转徙。因此,皇帝四时各有行在之所,谓之捺钵,又称四时捺钵。辽代不同时期四时捺钵的地区也有所变化和不同。大体而言,春捺钵设在便于放鹰捕杀天鹅、野鸭、大雁和凿冰钩鱼的场所,最远到混同江(今第二松花江)和延芳淀(在今北京东南)。夏捺钵设在避暑胜地,通常离上京(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境)或中京(今内蒙古宁城境)不过三百里。秋捺钵设在便于猎鹿、熊和虎的场所,离上京或中京也不很远。冬捺钵设在风寒较不严酷而又便于射猎的场所,通常在上京以南至中京周围。辽帝在四时捺钵驻留的时间长短不等,每处长则两月左右,短则不满一月。凡捺钵,所有契丹大小内外臣僚以及汉人宣徽院所属官员都必从行。汉人枢密院、中书省等南面臣僚则只有一二人相从,其余宰相以下在京都居守,处理公务。高级官吏的除拜,中书省以堂帖权差,等待皇帝主持的北南臣僚会议最后批准,然后出给诰敕。这种会议,每年在五月纳凉和住冬时节举行。捺钵的禁卫法制十分森严,毡车为营,硬寨为宫,贵戚为侍卫,著帐户为近侍,武臣为宿卫,亲军为禁卫,百官轮番为宿直,以警卫皇帝的安全。猛安谋克

金代女真族的军事和社会组织单位。有时作为女真人户的代称,或作官称。猛安,又译萌眼;谋克,又译毛毛可、毛克。《金史·兵志》记女真初起时,“其部长曰孛堇,行兵则称曰猛安、谋克,从其多寡以为号。猛安者,千夫长也,谋克者,百夫长也”。它们是原始社会后期由于征掠、围猎的需要而设的军事首领,随后发展为固定的军事组织,猛安谋克作为军事编制单位,其人数实际上多少不定。金国建立的前一年(1114),金太祖始定制以三百户为谋克,谋克十为猛安。金初,女真统治者曾一度把收降的契丹、渤海和汉人置为猛安、谋克。天会二年(1124),攻占平州之后,改变制度,诸部降人置长吏,从汉宫之号。大概在天会十一年左右,与废齐国的同时,金统治者创行屯田军,将在东北地区的女真猛安谋克徙入内地。它们自成组织,筑寨于村落之间,不属州县,计其户口,授以官田。这种屯田猛安谋克人户实际上是以女真人充任的世袭职业军户。金海陵王时曾把在上京的猛安谋克大批南迁,金世宗时续有迁徙,广泛地分布在中都附近及河北、山东等地。猛安勃极烈、谋克勃极烈也常常简称猛安、谋克。按金朝官制:猛安从四品,掌修理军务,训练武艺,劝课农桑,并同诸防御州的防御使一样,负有“防捍不虞,御制盗贼”的任务。谋克从五品,掌抚辑军户,训练武艺,并负有除不管理常平仓之外县令所有的职权。猛安谋克之官号或克世袭。谋克之下分设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猛安谋克人户平时在训练之余,从事农业生产。有战事则丁壮接受征发,自置鞍马器械出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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