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6 18:53:11

点击下载

作者:读书堂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试读:

简介

商标,这一被称为现代经济“软黄金”的商战武器,已引起了众人的关注。企业创名牌、消费者选名牌日趋时尚。而名牌由于疏忽,不及时申请注册,纷纷被人抢注。据说,澳大利亚一商人有一年就抢注了中国180个著名商标,名牌被人抢注,犹如市场竞争的杀手锏,每每让人措手不及,猝不及防。不少有识之士纷纷呼吁:保护“软黄金”!

第一章 汽车商标案

抢注域名被判侵权“吉奥”商标与域名对簿公核心提堂

核心提示:2011年7月9日,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收到了湖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标志着“吉奥”商标与域名之争终有定论:将该公司“吉奥”商标抢注为域名的怀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判侵权。

原告吉奥公司系生产皮卡、越野车和微型面包车的民营企业,自2002年开始使用并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吉奥”商标,后又在同类或相关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117个“吉奥”(英文GONOW)商标,对“吉奥”商标进行跨类别、防御性保护。近三年来,“吉奥”公司总共投入1478万元用于品牌宣传,从而使“吉奥”品牌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2005年6月22日,原告161辆“吉奥”SUV汽车出口欧洲,成为国内首家出口欧洲的自主品牌汽车,在国内引起较大轰动。去年,该公司“吉奥”品牌汽车销售超过5亿元。

在“吉奥”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后,被告怀化市某商贸公司看到“吉奥”域名的潜在价值,抢先注册了“www.ji-aoqiche.cn”网络域名,同时在网页上使用和“吉奥(GONOW)”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销售与原告同类的汽车及相关商品。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原告无奈与被告对簿公堂,要求法院判定被告侵权。

6月26日,怀化市中级法院对“吉奥”商标与域名之争一案进行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使用在汽车产品上的“吉奥”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应依法认定“吉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的网络域名是对驰名商标主要部分“吉奥”的音译,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进而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域名与原告“吉奥”商标的混淆,淡化了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侵犯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此,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网络域名。

两匹“宝马”互不相让

核心提示:2011年6月初曾闹得沸沸扬扬的德国“宝马”商标权与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纠纷案如今再起波澜,曾被德国宝马指责侵权的北京宝马公司本月初以侵犯企业名称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德国宝马在北京的授权代理商——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至此,“宝马”商标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再次涉入纠纷。

北京燕宝公司是一家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主要从事宝马汽车的销售、维修及保养业务。北京宝马公司指出,近日他们得知到这家北京燕宝公司维修汽车的车主,都会从维修接待处取得一个印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字样的标牌,以证明自己的车辆在该处进行维修,待车辆修好后凭标牌取车。北京宝马公司认为,这种做法使得车主在接受汽车维修服务时,明显感到是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维修自己的汽车,或者说在接受北京宝马公司的服务。而在此前北京宝马公司并未授权北京燕宝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

北京宝马公司认为,他们于1992年5月2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名称即为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连续使用该名称至今。北京燕宝公司在未获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他们在诉状中要求北京燕宝公司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北京宝马公司是德国宝马在中国的第一个代理商,当时经宝马利亚(中国)有限公司、宝马利亚汽车(瑞士)有限公司同意,在工商和公安机关审批备案。

1995年,双方合作终止之后,北京宝马还一直以提供各品牌汽车修理业务存在。今年6月,德国宝马要求其更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宝马”字样。但北京宝马公司强调,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德国方面与北京这家公司签订了授权维修协议后才在北京公司的建议下把“巴依尔”改为“宝马”,并进行了。北京宝马公司指出,德国公司在把“巴依尔”商标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他们并提出证据,证明北京宝马是1992年5月29日在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企业注册的,而德国BMW公司是在1995年9月28日才在“汽车维修”服务领域取得“宝马”的。按照《》第31条的规定,他们反而还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要求撤销德国公司的“宝马”商标。

从“北京奔驰”商标注册争议看知识产权意识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奔驰轿车,相当一部分产自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与戴姆勒股份公司、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三家的合资企业,即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这些车上都标有“北京奔驰”字样。据报道,由于戴姆勒控股股份公司申请注册“北京奔驰”商标被驳回,戴姆勒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庭,3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非常纳闷,为什么官司都打到法院了,北京奔驰合资公司和中方股东还没有采取保护自身法律权利的行动?

母公司掌控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战略

这个案子体现了典型的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合资企业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那就是包括品牌/商标在内的一切知识产权,一切核心竞争力都控制在外国投资者母公司手里。

近年来中国政府从大量知识产权败诉的案例和赔偿中吸取教训,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欠缺的弊端,提出了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鼓励设立研发中心。但是,这些研发中心虽然享受了中国政府的税收等优惠,但是却罕有申请知识产权的,即使申请了知识产权,也罕见有人向跨国公司其他子公司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的。

由于跨国公司的这种知识产权战略,导致中国子公司和合资企业都像被人牵住了“牛鼻子”,在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受制于外国母公司,并由此至少造成两方面的后果:一是母公司可以随时通过停止知识产权许可来切断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的命脉;二是,按照国际惯例和法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每年从合资企业/子公司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用,既利用合资企业培育了母公司的品牌,又获取了额外收益,与投资获取税后投资红利并行不悖!这当然是跨国公司攫取超额利润的高招,可是同时也大大加重了合资公司或子公司的负担,减少了其他合资者的投资收益。

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因为是全部控制在母公司手中的,所以,虽然在法律上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母公司抢注子公司的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虽然涉嫌损害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权益,但是在事实上,控制于母公司的子公司基本不可能有人出面为子公司争取权利或者提起诉讼。因而,这个问题一般不会出现。

但为什么那么多合资公司,特别是法律强制要求合资的领域,依然有那么多合资企业也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呢?首先是中方股东缺乏知识产权和法律意识,缺乏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眼光。其次是很多合资企业是外方控股,日常经营掌握在外方手里,由于在公司治理方面也技不如人,中方难以掌控企业日常运作,即使企业有商标/专利等智慧成果,难以及时申请知识产权,转化为合资企业所有(也就是各方股东间接共有)的无形资产,并跟踪监测专利和商标等公告动态,及时提出异议,防止外方股东侵害合资公司的利益。第三,不少合资是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却是“假合资”,中方股东不可能起什么作用。某些行业一旦允许独资,很多合资企业就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很快就顺利完成变更独资,由此可见一斑。

如何破局?

假如外方是大股东,合资企业掌握在其手中,似乎类似的问题很难解决。不过,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中方股东有兴趣不妨研究一下公司法,因为如果是股东抢注合资企业的商标,则似乎涉嫌侵犯公司(合资企业)的权利。中方作为股东,可以利用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公司积极申请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要求公司对外方的注册依法提出异议,也可以主动提出异议,充分利用商标异议等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企业应当真正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并落实在企业的日常行动中,比如企业合资合同和章程应当有知识产权的约定,防止控股方损害公司利益。类似“北京奔驰”这样的商标还能引起媒体的关注,其他像“北京奔驰”中文或者英文域名等难以引起媒体关注的知识产权争议事件不知道还有多少。所以,媒体引起重视不是长远之计,包括国资委在内的中国企业投资者应当建立规章制度,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经营考核的重点事项,知识产权这样属于核心竞争力的无形资产也应当纳入国有资产流失的监控范畴,只有多管齐下,也许方能亡羊补牢,犹为未晚。

“金杯”商标差点被抢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标知识产权,沈阳市政府日前出台了《鼓励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十余条举措鼓励沈阳市的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并对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每家给予300万元奖励。

新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金杯汽车、辽宁东亚种业和沈阳萃华金店各获得300万元的奖励。“金杯”被恶意抢注“金杯汽车”在全国是响当当的品牌。可由于从前只限于“知名”,而不是“驰名”,直到2009年4月,“金杯汽车”才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真正促使公司下决心申请驰名商标,主要是还是因为出口海外受阻。”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许晓敏表示,几年前公司曾有过要申请驰名商标的想法,但由于公司对这方面认识薄弱,总觉得这是私营企业才会做的事。

2007年,金杯汽车在出口南美时被阻止,因为金杯商标在海外被恶意抢注了,出口就遇到了困难。“许晓敏介绍,从2007年到2008年,”金杯系列商标海外纠纷共有20件,国内外注册异议18件、商标侵权案件6件,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

不仅仅是“金杯”,“雪花啤酒”、“东药集团”等企业也表示,企业的品牌同样有过被抢注的遭遇。申请到驰名商标,给他们带来的不仅仅是企业形象的改变,更是商标所有权的认定,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了。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大

沈阳市工商局局长程云伟在接受本报笔者专访时解释,驰名商标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它的产生是经过法律程序,由国家主管商标的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一家企业一旦获得了驰名商标的称号,既能得到国内法律保护,又能得到国际性条约的保护,也可以避免商标被恶意抢注,不仅如此,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也覆盖全部45类的产品。

程云伟说。

自2006年开始,沈阳市政府每年都要拿出资金重奖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辽宁禾丰牧业、沈阳辉山乳业和沈阳蒲兴禽业都获得过此奖励。从今年一直到2012年,市政府将持续实施该政策。

驰名商标民企多国企少“沈阳企业商标意识还不强,一些企业甚至对工商部门上门服务推托搪塞。”程云伟表示,“这与很多南方企业的差距非常大”。

程云伟打了比喻:商标就像企业的孩子,有些企业花费了巨大精力来呵护它、培养它,使其商标越来越有价值了,但是由于缺乏保护意识,到最后自己养大的孩子却被别人给抢走了。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不增强,最终肯定要吃亏。

目前沈阳市的国有企业拥有驰(著)名商标的数量低于民营企业。

目前,除红梅、东北、黎明、辉山商标为国有企业拥有外,其他9件驰名商标均为民营企业所有。

“奥拓”注册商标有效“江南奥拓”可以并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两份关于“奥拓”商标的争议裁定,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对这两份裁定均有不同意见,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奥拓”

注册商标有效的裁定。

长安公司拥有指定使用于第12类微型轿车商品的第706751号“奥拓”商标和用于第12类客车、货车、轿车、汽车零配件商品的第876763号“奥拓”商标。

江南公司于2004年10月18日向商评委提出了撤销两个“奥拓”商标的申请。理由为:“奥拓”汽车项目是我国兵器工业在“八五”期间引进的重点项目,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由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江南公司前身)等四家企业共同生产奥拓轿车,统一使用“CHANGAN”主商标,车的左后分别使用“长安奥拓”、“江南奥拓”。江南公司自1993年起开始使用“奥拓”商标。长安机器制造厂分别于1994年4月22日、年12月9日申请注册了“奥拓”商标,并于1995年4月17日、1999年11月23日分别申请转让给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公司前身)。江南公司认为,从“奥拓”的历史和现状看,长安公司不应独占“奥拓”商标,而只能注册“长安奥拓”。

商评委于2006年5月24日分别作出商评字[2006]第1526号裁定和商评字[2006]第1525号裁定,认为长安公司虽然在先申请注册了“奥拓”商标,但鉴于“奥拓”一词的历史原因,任何一方在先取得“奥拓”商标专用权后,都不应由此而否定历史以及排斥原共存者的正当合理使用。“江南奥拓”、“长安奥拓”事实上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双方商品的标志,分别成为江南公司和长安公司所拥有的商标,这种基于历史和长期并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商评委维持了争议的第706751号“奥拓”商标及第876763号“奥拓”商标的注册有效。

江南公司因对两裁定不服,诉至法院称:“奥拓”是否为车辆通用名称和型号,直接影响到争议商标是否应该被撤销。因此,“奥拓”是否是车辆通用名称和型号是“奥拓”商标争议案的焦点问题。但商评委却回避此问题,没有对此争议进行审查,造成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长安公司亦对两个裁定中的认定结论存有异议,诉至法院称:商评委只能对是否撤销长安公司“奥拓”商标作出裁决,而无权对江南公司和任何其他人使用“奥拓”商标是否合理等进行评审和作出认定。商评委的认定结论超越了商评委的职权范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直接损害了长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在维持商评委的裁定的同时,撤销商评委关于“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可以并存至今的认定结论。

针对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理由,一中院认为,“奥拓”项目是我国兵器工业“八五”期间的重点项目。根据国务院和中央专委的决定,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等四家共同生产奥拓微型轿车。虽然长安汽车公司单独申请了“奥拓”商标,亦不能排除其余三家企业按相关行政批复使用“奥拓”商标的权利。由于江南机器公司与江南机器厂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得出“江南奥拓”和“长安奥拓”经过多年并存使用,上述含有“奥拓”文字的商标并存至今有其事实基础和客观合理性的结论具有事实依据。

针对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一中院认为,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撤销申请书中,并未将“奥拓”是车辆通用名称和型号作为申请撤销的理由,也未将商标法中与通用名称相关的条文作为法律依据。商标转让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并无证据证明该转让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或存在欺骗手段,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问题的认定正确。

GPS车载导航仪商标生纠纷

备受关注的“任意游”状告“任我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在经过两次证据交换后,6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庭上双方代理人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张先生诉称,他是注册商标“任意游”的权利人,于2006年12月30日许可北京一家通信技术公司使用“任意游”商标,用于生产GPS车载导航仪等设备。后通信技术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经常有消费者甚至部分分销商将其“任意游”导航仪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任我游”GPS车载导航仪混淆,影响产品正常销售。因此,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合众思壮公司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开庭审理时,原告代理人进一步提出“任我游”与“任意游”都使用在GPS导航产品上,在整体上给相关公众带来的视觉效果明显近似,呼叫也非常近似,含义基本完全相同,而且两者显著性都较弱,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告在导航产品上使用“任我游”,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任我游”导航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并且已经使相关公众混淆,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500万元的诉求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单一的文字商标“任我游”与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任意游”在字形、构图、读音、含义明显不同,并且“任我游”已通过国家商标局商标初步审定,即经商标行政审查,两商标不构成近似;而原告商标“任意游”,虽经注册但却未见实际使用,更未见任何宣传推广,毫无显著性或知名度可言,与之形成巨大反差的却是“任我游”商标在业内首屈一指的知名度和行业地位,相关公众根本不可能将被告商标误认或混淆为原告商标。

被告代理人还指出,他们震惊地发现被答辩人在大量不同类别商品上抢注了大量他人驰名商标或近似商标,甚至是知名人士的姓名,且均未见被答辩人实际的商标使用行为,其行为已涉嫌恶意抢注及权利滥用。因此,他们在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同时,建议法院发出撤销涉案“任意游”商标的司法建议书,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

对此,原告代理人提出,“任意游”商标是否使用不影响被告的侵犯行为,经营不能在侵权基础上,被告没有看清楚原告的证据,相关证据已经可以看出原告实际使用了“任意游”商标。

此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本田公司状告商评委胜诉

核心提示:此“轰达”非彼“HONDA”

重庆一家公司在摩托车等产品上注册“力帆·轰达”商标被商评委核准注册。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认为“力帆·轰达”与该社的“HONDA”商标构成近似不应予以核准。该异议申请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为此本田提起诉讼。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1503034号“力帆·轰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被异议商标“力帆·轰达”由重庆力帆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摩托车、陆地车辆发动机、小型机动车、自行车发动机、三轮脚踏车等多项商品上。本田会社于1982年在我国获准注册“HONDA”商标,使用于国际分类第12类的“航空、船舶、车辆和其他运输工具”等商品上。

本田会社认为,力帆公司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容易对本田会社的“HONDA”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恶意,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认为,“力帆·轰达”为中文文字商标,与“HONDA”商标呼叫近似,但市场一般对“HONDA”商标的理解为“本田”,两商标不会引起混淆误认。

法院认为,引证商标“HONDA”系纯英文字母组合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发音接近于汉语拼音“Hong Da”,与被异议商标中的“轰达”读音近似。现有证据可以证明“HONDA”商标在“轰达”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两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或者对商品来源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一审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30848号《关于第1503034号“力帆·轰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莲花”商标遭遇抢注风波 重新定名路特斯

核心提示:英国莲花汽车正式登陆中国,品牌重新定名“路特斯”

在食品行业名噪一时的“诸葛酿”十年商标争夺战又在汽车行业出现翻版。日前,英国著名跑车品牌Lotus((中文译作“莲花”)宣布进入中国市场,但其品牌定名并非我们所熟知的“莲花”汽车,而是其音译名“路特斯”。随即,行业爆出去年广东井得电机有限公司已经抢注了“莲花”以及“Lotus”商标。随着英国莲花汽车正式登陆中国,一场酝酿许久的“莲花”品牌之争终于从幕后被推到台前。“莲花”商标已遭遇抢注

本月15日,路特斯宣布正式登陆中国市场。作为该品牌在中国的总代理,路特斯中国董事总裁兼CEO张力宸称,他已经从英国方面预订了100辆路特斯跑车。按照计划,今年10月,路特斯在中国的第一家4S店将正式开业,按照路特斯设想,未来两年内要在中国开15家4S店,甚至计划覆盖到二线城市。恰恰是在英国著名跑车品牌Lotus(中文译作“莲花”)宣布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行业即爆“莲花”商标遭遇抢注的消息。该消息最早缘于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杨永岗的微博。杨在其微博爆料称,莲花汽车原商标“莲花”、“Lotus”在中国均被广东井得电机有限公司抢先注册,广东井得电机抢先注册的6073873号“莲花”2010年11月6日通过初审,但随即被莲花汽车的母公司英国莲花集团公共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目前该商标正处在争议当中。

爆料的杨永岗认为,莲花集团弃用“莲花”品牌是“万般无奈”之举。他说2004年8月6日英国莲花集团即申请注册“莲花”、“Lotus”、“莲花图”组合,但被商标局驳回。之前莲花集团还在“LOTUS”前增加了“ENGINEERDBY”,虽通过商标局注册公告,但随即被广东井得电机以侵犯在先权为由提出争议,目前还在纠纷之中。由此,杨永岗认为,莲花集团对中国商标法律制度掌握不足,造成了失误,从而痛失商标权。

不过,刚进入中国市场的路特斯显然不愿纠结于商标问题。该公司中国公关负责人回应称,据她所知,目前为止英国莲花集团与广东井得电机之间并没有官司,两个公司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现在很多国际品牌在进驻中国时都采取了音译的方式,例如LEXUS在中国叫“雷克萨斯”,而不是“凌志”。Lotus进驻中国市场时也按照惯例,叫“路特斯”。她认为“路特斯”没有必要在中国市场去争取“莲花”这个名字。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杨永岗却称,莲花集团其以“Lotus”之音译申请注册了“路特士”、“路德驰”商标。因此其准备启用之商标正确应为“路特士”而非“路特斯”。

英国莲花与青年莲花无关系?

不过,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鲜有人知道莲花集团商标纠纷案。而一般汽车行业人士讲起莲花汽车,大多都会想到浙江青年汽车生产的“青年莲花”。然而,路特斯中国公关部却澄清,浙江青年莲花和英国莲花汽车无任何关系,双方销售渠道各自独立,标识也不一样。

据了解,成立于1952年的Lotus Cars总部位于英国Norfolk,是世界上著名的运动汽车生产厂家,也是业界公认的“弯道专家”。作为世界顶级竞技跑车品牌代表,Lotus起源就是为赛车运动而生。莲花集团旗下含有英国莲花汽车(Lotus Cars)——专门制造高端跑车的公司,还有莲花工程公司(Lotus Engineering)——为多个汽车品牌提供技术支持。

浙江青年莲花销售的车型是莲花集团的股东方——马来西亚“宝腾汽车”借助莲花工程公司的技术,继而与青年集团合资生产销售,几年前,与马来西亚宝腾公司合作的青年汽车,在中国注册了“青年莲花”,用在其开发的车型上。换言之,青年莲花就是青年集团与宝腾公司合作并由“莲花工程”提供技术支持的产物。

实际上,2006年青年汽车集团引进莲花科技并联合成立研发中心,推出第一款产品为轿跑车,并做了四年八款车型的规划。但青年汽车真正的合作伙伴是英国莲花汽车集团旗下的英国莲花汽车科技工程公司,而Lotus工程是一个专业汽车设计和工程顾问咨询公司,青年汽车并没有与生产跑车的莲花汽车合作。因此,青年汽车虽然号称与英国莲花汽车合作,但是英国莲花不同意青年汽车使用莲花Logo,因此青年莲花的Logo上出现的是“Enginee redby LOTUS”字样。

旁边报道:英国莲花力争莲花商标

英国莲花汽车今年将来中国,首家经销店将于10月在京开业。同时,英国莲花本月已启动“路特斯”品牌名称,但该公司已向早于自己注册“莲花”商标的广东井得电机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且有意夺回莲花商标。汽车界资深人士则认为,国内有“异议”的商标案,目前才解决到2008年,“莲花”商标的异议何时开始解决没有定论。不过,路特斯中国公关部仍然强调,莲花跑车此前只是零散地从进口贸易企业渠道进入中国市场,并没有官方销售渠道。路特斯中国由三方合资组成,是英国莲花集团唯一授权的“莲花”跑车在中国市场的唯一总代理商,拥有对“Lotus”字样及带有其创始人姓名缩写“ACBC”的LOGO的唯一合法使用权。

第二章 食品商标案

“娃哈哈”商标不准转让 娃哈哈食品公司告商标局

核心提示:2010年8月30日上午,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同意其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间的“娃哈哈”商标转让,将商标局诉至法院。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是由金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JINJAINVESTMENTPTELTD)、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及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1996年2月9日签署《合资经营合同》而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人民币,其中5000万元转让给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另外5000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的出资给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9日,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从杭州仲裁委员会收到了娃哈哈集团对其提出的仲裁申请,从该仲裁申请中所附证据中得知,商标局于2007年6月7日针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2007)第90号《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称,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商标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

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商标局作出的未同意娃哈哈商标转让的行为,未对其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违背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决定的方式亦不符合《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据此,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标局的被诉行政行为。

据了解,《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是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的,该《规定》主要内容是防范和制约企业商标权流失。此案中,商标局正是依据该规定,未同意“娃哈哈商标”的转让。

茶叶包装印上“人民大会堂”茶厂被诉侵权

核心提示:苏州一家茶厂在包装袋上印上“人民大会堂”字样,结果被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11月22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诉称,原告是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于1998年取得了手写体“人民大会堂”字样的商标专用权。被告苏州东山茶厂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将“人民大会堂”字样印于其生产销售的所有茶叶产品的外包装上和宣传牌上,并虚假宣称是人民大会堂指定用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因东山茶厂是被告柳某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因此柳某某亦应承担责任。庄胜崇光百货商场销售了被告的侵权产品,也应赔偿。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判令苏州东山茶厂和柳某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百万元,庄胜崇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东山茶厂、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但庄胜崇光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故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被告东山茶厂和柳某某的代理人承认在茶叶包装上使用了“人民大会堂”的商标,对侵权的事实未予否认,并首先代表被告向原告诚恳道歉,表示要尽量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代理人称,东山茶厂主观上没有恶意冒用“人民大会堂”商标的行为,主要是因为不懂法而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代理人称,某市场协会在人民大会堂组织过一次活动,当时东山茶厂和柳某某均出资赞助,当时该市场协会允许东山茶厂使用“人民大会堂”标志。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因差距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庭未当庭做出判决,将择日另行开庭。

“乐神”商标案

核心提示:1988年7月13日,曹成功作为桐柏县城西饮料厂的业主,以饮料厂的名义通过桐柏县工商局申请注册“乐神”商标。1989年3月10日,国家商标局发布了初步审定该商标公告,1989年6月10日,“乐神”商标正式获准注册,有效期至1999年6月9日。桐柏县工商局未通知曹成功,曹成功认为注册未获成功,在饮料厂歇业后到外地经商。

1992年7月,桐柏县酒厂以2000元的价格从桐柏县工商局手中受让了闲置多年的“乐神”商标。1992年8月1日,国家商标局对该转让注册商标进行了审定,核准了变更注册事项并发布了公告,“乐神”商标原注册人由桐柏县城西饮料厂变更为桐柏县酒厂。1997年桐柏县酒厂改制为乐神集团公司后,该集团公司又申请变更了注册人名义,并于1999年对“乐神”商标进行了续展,有效期至2009年6月9日。此后,乐神集团公司通过赞助中国乒乓球队、河南女排、许可上海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乐神”商标等,进一步扩大了“乐神”商标的影响,“乐神”商标亦被评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2004年秋,曹成功发现乐神集团公司使用“乐神”注册商标与其申请的“乐神”商标近似,经查询发现1992年7月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中桐柏县城西饮料厂公章不是其使用的公章,认为是虚假转让,遂将乐神集团公司和桐柏县工商局告上法院,要求乐神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乐神”注册商标,桐柏工商局返还转让款2000元并赔偿其他相应损失。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曹成功的诉讼请求。曹成功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河南桐柏乐神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乐神”注册商标专用权返还曹成功,并协助办理相关权利变更手续;驳回曹成功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致和维权追踪:民营企业向抢注妥协

核心提示:王致和集团的代理律师王洪青刚下飞机,就拨通了王致和集团办公室的电话,向集团汇报了王致和集团起诉德国欧凯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子在德国已开庭的情况。

当采访王洪青时,他表示:“从庭审过程看,尽管本案的判决结果要在几个月后做出,但形势对王致和集团还是有利的。”他也向笔者转达,同样遭遇到商标侵权的老干妈、洽洽、今麦郎、白家等几家国内企业,对食品商标被抢注一事只是保持沉默。

王洪青告诉笔者,从德国法院方面获得的消息判断,德国欧凯公司被裁判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比较大。同时笔者从中国商务部欧洲司了解到,该部门对王致和案件的发展动态也在关注之中。

王致和作为300多年历史的老字号,现在已是国内腐乳业龙头企业。但集团在30多个国家进行商标注册时,发现“王致和”的商标在德国被欧凯公司所抢注。“后来经调查了解到,这家公司实际上是德国的一个主营中国商品的超市,超市的主人是德籍华人,该超市一直通过中国国内某货运商进口王致和产品并在德国销售。”任职王致和集团办公室主任的张建华透露,这家超市在2005年11月21日向德国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但是“注册之前并没有与王致和集团进行任何沟通”。“这显然是一起恶意抢注行为。妄图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垄断市场、阻碍竞争的目的,更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张建华告诉笔者,对于这家超市抢注王致和商标案件,集团上下都感到气愤。

2007年8月,王致和集团起诉德国欧凯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子在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第21法庭开庭,该法庭是专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

然而令所有人出乎意料的是,就在王致和集团提起诉讼以后,这家德国公司又抢注了一个国内知名的食品商标。

被抢注民营企业决定“私了”

据北京老字号协会副会长刘满来介绍,“无形资产越高、企业发展越好的品牌,更容易被海外抢注”。而这正是德国欧凯公司们不断抢注商标的原因。

实际上,王洪青在取证过程中就已经发现,德国欧凯公司不仅抢注了王致和的商标,而且在更早的时候还抢注了老干妈、洽洽、今麦郎、白家等其他国内知名民营企业的食品商标。

但与王致和集团采用的诉讼方式进行海外商标维权行为不同,其他几家涉及商标抢注的企业大多选择“私了”。

张建华告诉笔者,在得知国内其他食品企业亦被德国欧凯公司抢注商标后,王致和集团第一时间与上述企业取得了联系,告知其商标被抢注的事实。被抢注企业纷纷表示,要跟这种恶意抢注行为斗争到底,先尽最大努力帮助王致和集团夺回商标,而后各自向欧凯公司进行起诉。

但当笔者致电四川白家集团时,该办公室负责人却表示,集团在德国维护权利事宜已经转交由其集团下属外贸公司负责,但是目前没有最终打算。同时,该人士也透露,“对方(德国欧凯公司)都是做销售工作的,像王致和维护权利的这种做法,可能嘴上说说会舒服一点。但是会有很多问题,牵扯的面比较广”。而洽洽、今麦郎等其他几家国内民营企业方面也选择对维权之事避而不谈。“对于国内企业的海外维权行为,企业多看重经营策略的考虑。”昨天,一位了解中国企业海外创业细则的相关专家告诉笔者,例如白家这样的民营企业,在德国当地销售量较大,所以不愿意和外国产品经销商闹翻。如果闹翻,有可能促使当地零售企业不再销售白家的产品。相比之下,王致和集团产品在德国销售范围有限,从某种意义上讲,维权压力会小些。对此,四川白家集团方面认为,“涉及案件的德国公司也是销售公司,对方只是要当地的经销权,这是可以通过双方谈判解决的”。“按照以前曾经发生过的先例,当出现海外商标抢注后,一些国内企业多是允许抢注方出少量的钱,把商标使用权买下,之后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张建华透露,“然而这种行为和王致和的要求不符,你抢了我的东西,我为什么还要花钱去买。”张建华对于民营企业的行为表示,一些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但是一般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是特别看重。

商务部支持企业海外品牌维权

中国商务部对企业海外维权给予了更多的关注。王洪青告诉笔者,目前商务部欧洲司对王致和案件特别重视,曾经多次派人与之详谈。“商务部给予企业最大的帮助,一方面是提供了官方证据,另一方面是精神上的鼓舞。”

昨天,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相关工作人员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当企业遭遇商标抢注时,商务部建议首先和当事人进行协调,无果后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利,而商务部有义务对企业进行协助。而在此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王新培也针对王致和事件建议,中国企业对商标和无形资产都应该具有保护意识,商标权的维权行动需要符合中国和当地国家的通用法律。

但据专业人士告诉笔者,“民营企业的海外诉讼成本比较高,也是企业维权比较担心的”。王洪青告诉笔者,此次王致和集团诉讼费达到近50万元人民币,是一般民营企业必须考虑的成本。“同时,很多企业并不清楚海外维权需要多少成本,而更多企业对销售范围之外的市场没有维权的兴趣。”王洪青表示。

昨天,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相关工作人员接受笔者采访时认为,目前,例如“中华老字号”这个品牌在国内是有意义的,但是像“中华老字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品牌在国外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这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同时,王洪青也表示截至目前国内尚无关于维护中小企业海外维护权利的具体政策。“当企业‘走出去’时,遭遇商标被注册的情况,中国政府对企业只有一个基金项目,主要是针对注册商标。”

同时,该工作人员也告诉笔者,中国企业向海外市场拓展时,应该尽早了解在国外如何保护商标权。笔者了解到,目前商务部方面也在酝酿建立一套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预警系统,目的就是及时发现品牌在国内外所受到的威胁并果断地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在笔者采访过程中了解到,目前,国内已经初步存在由国内律师与海外律师联合组成的“监测预警”网络,以预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王洪青还建议,能否考虑由相关政府带头对一些存在出口可能的国内企业在“走出去”之前提前在海外注册商标。“等这些企业走出去的时候,再从政府的手里把商标权买下来,这样最起码是将商标权保护住。”

抢注事件折射老字号潜在价值“随着我国企业品牌和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影响越来越大,海外企业以商标抢注作为一种在世界市场上竞争的新武器。”昨天,北京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常务秘书长高以道向笔者表示,目前中国老字号产品向海外输出,遭遇商标侵权多是由于产品出口势头良好,海外的经销商或者代理商为了扩大盈利而进行商标抢注。“这种现象产生的背后,也折射出中华老字号品牌的潜在价值。”高以道认为。

在第二届中华老字号品牌价值百强榜评选中,上榜的358个中华老字号有117个品牌价值超过1亿元,茅台和五粮液的品牌价值甚至超过100亿元。

而一旦中国商标被海外公司抢注成功,就会给被抢注商标企业的产品在当地设置障碍,使中国产品不能以原有的商标进入当地市场,进而达到阻止中国企业进入该国市场的目的。更有甚者,有的海外企业直接通过向被抢注商标的中国企业索取高额的商标转让费获得暴利。“现在老字号打入海外市场,它们在国外的竞争优势就是其极具中国特色文化的品牌价值。但是目前来看,老字号企业对商标权的预先预防问题重视不足。在最基本的法律手续上,我们还有许多尽快弥补的地方。”高以道认为。

对此,王洪青也从专业角度为中华老字号“走出去”支招。王洪青认为,企业首先要加强商标保护意识,设立自我品牌市场的“监测预警”系统。其次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条约,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注册商标,如根据《马德里协定》规定,某一商标只要在知识产权国际局获得注册,便可成为国际注册商标,在马德里协定各成员国普遍生效。我国已于1989年加入了《马德里协定》,并于1995年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成为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因此,我国企业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就能获得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普遍保护,从而大大降低我国商标被境外抢注的几率。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国外遭抢注

如今“洋食品”在我国大行其道,而中国的特色食品在国外同样大受欢迎。就在天津三绝之首“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出口加拿大的销量节节攀升的时候,天津市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近日惊悉,其商标“桂发祥十八街”在加拿大已被人抢先注册。

今年4月,一加拿大籍华人律师在翻阅加拿大出版的商标公告时发现,某加拿大公司在第30类餐后甜点、蛋糕、饼干、炸烤的各种面食(中国小吃)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桂发祥十八街”商标。后经该律师进一步查询发现,该申请注册企业叫加拿大中华老字号商标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华人注册的专门从事商标注册及有偿转让的公司。此次同时遭到抢注的还有“冠生园”、“六必居”等其他中华老字号商标。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公司始创于1928年,店铺字号“桂发祥”,因坐落地点在河西区十八街,其产品统称“桂发祥十八街”麻花。

据介绍,自2001年2月至2002年年底,该公司共有18笔出口加拿大的业务,每月都有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市场,供应6家华人超市,销售业绩逐渐上升。

据悉,天津商标事务所已接受了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聘请加拿大合作伙伴,对加拿大中华老字号商标股份有限公司的恶意抢注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以便有效地阻止其抢注天津“桂发祥十八街”商标的行为。

驰名商标遭侵权 真假“茅台”对簿公堂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五星酒厂、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是“KWEICHOWMOUTAI”、“MOUTAI”字母、图形组合系列注册商标注册人,同时亦是源远流长人物组合图形注册商标注册人。MOUTAI及图形商标于2008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知名度。2010年昌平区工商局在国泰百货天通苑店查获假冒白酒一批,该批白酒在包装显要位置使用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以及近似的商标,系由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五星酒厂生产。

原告认为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五星酒厂是专业的白酒生产企业,在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他人商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作为具有一定经验的商业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加强进货管理,确保销售产品不侵犯他人商标,而该公司未尽相应义务。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起诉至昌平区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

阜阳名小吃商标遭抢注 当地相关部门准备提出异议

阜阳“格拉条”咋成北京的了?

去阜阳,只要说到小吃,当地人一般都会推荐去吃“格拉条”——当地一种类似面条的即食小吃。

然而,或许在不久之后,去阜阳吃格拉条可能会变得“名不正言不顺”。近日,有阜阳人发现,当地的名小吃“格拉条”被北京的一家餐饮公司给注册了。

假如注册成功,这意味着阜阳的这一特色小吃或许将面临灭顶之灾。“格拉条”成北京的了?“格拉条成北京的了,咋回事?”近日,有在外地工作的阜阳人通过查询发现,阜阳特色小吃格拉条的商标已经被北京的一家餐饮公司抢注。

由于对商标特别敏感,这名市民搜索了“格拉条”商标,结果他惊讶地发现,北京一家餐饮公司已将阜阳知名地方特色小吃格拉条注册了商标。

在中国商标网,笔者查询后发现,这个注册申请号为8609241的“格拉条”商标,目前的商标状态是:初步审定,类型是“30”,时间是“2011-6-13”,申请人是“北京龙凤有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听说这一消息后,阜阳当地居民也表示了不满,明明是当地的特色小吃,现在商标却远嫁外地,多少有点说不过去。

如果商标被抢注,“格拉条”这一阜阳的特色小吃品牌,将面临推广难题。

商标若遭抢注后果堪忧“如果被北京的这家公司注册成功了,阜阳的格拉条可能以后就变成北京的了。”阜阳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科科长王煜说。

根据《商标法》规定,一旦“格拉条”商标被北京的这家公司注册成功,该公司有权要求阜阳的格拉条停止经营,或支付使用费用;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阜阳格拉条属近似商标,将不会再有申请注册的机会。“如果他们注册成功,阜阳格拉条这一行业将遭受很大的打击。”王煜说,由于“格拉条”商标正在审核,他们已经和阜阳市商务局会商,以决定是否由阜阳市餐饮协会提出异议,以争回“格拉条”。

特色商标面临保护困境

事实上,在此次“格拉条”商标被抢注之前,六安市就曾和湖北对于“天堂寨Tiantangzhai及图”旅游类这一商标有过长达数年之争。

2009年,六安市寿县著名民间传统艺术“寿州锣鼓”商标遭抢注,虽然之后寿县县政府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但至今未能争回。

池州“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也与山西争论了近10年。直至2010年10月15日,争执了近十年的“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才最终“花落”池州市。

安徽的地方特色商标,为何屡屡被人抢注,当地如何保护?

阜阳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科科长王煜称,就阜阳市来说,一些特色的商标,因为持有者没有产生商标意识,同时也缺少相应协会组织的统筹,因此,商标保护显得很困难。

王煜称,最近他们在规划成立一些协会,通过协会的方式来注册一些当地的特色商标,以免遭到恶意“抢注”。

商标遭抢注三年博弈“丹泉”保“标”成功

核心提示:历经近3年的博弈,近日,“丹泉”商标被抢注事件终于画上圆满句号。据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于近期下达裁定书,对广州市一马姓商人申请的“丹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有效保护“丹泉”中国驰名商标的权益。“丹泉”商标遭他人觊觎

近年来,随着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的发展壮大,其知名度显著提高,品牌价值水涨船高。一些怀有目的的商家及个人,开始借助申请注册商标之机,或傍名牌,或恶意抢占其商标资源等。

2009年初,丹泉酒业了解到这样一条信息:有一名姓马的商人,于2006年3月文章来源华夏酒报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丹泉”商标,用于商标分类的第32类的啤酒等商品。

丹泉酒业迅速将情况上报河池市工商局,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经调查,发现该商标的图像以中文“丹泉”命名,在“丹泉”字的正下方,有一排大写字母“DANQUAN”。根据商标的详细信息显示,该商标于2006年3月9日申请,2008年12月27日进行初审公告,注册公告日期为2009年3月28日,专用权期限为2009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2009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第1149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审注册公告,拟核准马某申请的“丹泉”商标注册。

这意味着,丹泉酒业苦心经营多年才创下的“金字招牌”,转眼将成为他人的“囊中物”。

部门合力成功保“标”

该事件引起国家相关部门及企业的高度重视,夺“标”大战就此拉开。

掌握相关材料后,工商部门帮助丹泉酒业委托专业机构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马某申请的“丹泉”商标。

棘手的是,广西丹泉酒业公司所注册的“丹泉”商标,核准使用的是商品类别,是第32类的白酒商品,而马某与丹泉酒业所注册的商标分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从商标法律来说,不利于丹泉酒业公司。而在此时,丹泉酒业还应付着另外一起涉嫌侵犯“丹泉”商标的案件,可谓“腹背受敌”。

为确保丹泉酒业公司的权益,河池市工商局克服困难,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保护丹泉商标工作领导小组”,协助企业开展维权工作。

由于“丹泉”已于2010年1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凭借着这把“尚方宝剑”,丹泉酒业依据相关法规,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丹泉”商标行使跨类保护,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河池市工商局及相关部门多方努力,“丹泉”保“标”成功。

“海棠湾”多类商标被抢注 海南紧急维权初胜

核心提示:自2009年以来,“海棠湾”多类商标遭抢注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7月11日,笔者从三亚市工商局获悉,目前,10类被抢注的“海棠湾”商标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这标志着争夺“海棠湾”商标之战海南首战告捷。

据介绍,自2005年6月香港人李隆丰抢注了一系列“海棠湾”商标起,国内天津、重庆、海口、黑龙江等地的一些人紧随其后,也纷纷加入到申请注册不同类别的“海棠湾”商标的行列中,至今被抢注的商标内容包括吃、穿、住、行、玩、文化出版等20多个类别。

据三亚市工商局介绍,2009年,在了解到“海棠湾”多类商标遭抢注后,海南省工商局、三亚市委市政府以及三亚市工商局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海棠湾”商标维权工作,并指导商标代理公司对多个初审公告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对多个已注册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理由提出商标争议。

与此同时,海南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还专程赶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有关负责人进行协商,除此之外,为防止被抢注事件再次发生,三亚市工商局还积极、及时指导有关部门加快对海棠湾建设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从2009年指导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多个初审公告商标提出商标异议至今,保卫‘海棠湾’商标之战打得异常艰难。”三亚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一面指导相关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答辩,一面指导企业对各类“海棠湾”商标进行申请。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如今夺“海棠湾”之战终于有了好消息。6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10个初审后被三亚方面提出异议的“海棠湾”相关商标下发商标异议裁定书,首批10个被抢注、已经进入初审阶段的“海棠湾”商标被国家商标总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笔者在这10份商标异议裁定书上看到,这10类被不予核准注册的商标分别是由三名个人申请、由海南懿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三亚市海棠湾管委会提出异议。

经审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为,海棠湾休闲度假区是三亚市重大建设项目。三亚市政府于2005年开始编制海棠湾规划,并进行了大量基础设施建设。该项目经当地政府多年开发,已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影响。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海棠湾HAITANGWAN”、“海棠湾HTW”和“海棠湾”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由冯某某申请的第4879008、4879093、4879095、4879096、4879092、4879097号“海棠湾HAITANGWAN”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由阮某某申请的第4879063、4879066、4941794号“海棠湾HTW”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由谢某某申请的第4835282号“海棠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裁定书还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代理海棠湾商标相关事宜的海南懿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介绍说,该公司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海棠湾商标数十个,目前已经领到商标证书的有关商标有15个,项目涵盖旅游、旅游项目开发、物流、旅游地产等多个类别。目前该公司已对多个初审公告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对多个已注册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提出商标争议,这其中除了此次被裁定的10个商标之外,其余的正在受理中,预计近期将有结果。

商标一字之差“西凤”告“两凤”侵权索赔20万

核心提示:作为我国历史文化四大名酒之一,“西凤酒”是享誉国内的品牌。但最近,市场上发现与“西凤酒”商标仅一字之差的“两凤酒”。日前,“西凤酒”的生产厂家——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将“两凤酒”上标明的制造商汾阳市北川酒厂和山西杏花唐人福酒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起诉称,西凤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中国驰名商标,多次荣获中国名酒称号,西凤酒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西凤酒公司是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维护其商标专用权单位。

2007年1月23日,经群众举报,在丰台区新发地一酒业超市配送中心大量销售假冒“西凤酒”。酒厂打假办工作人员采用调货的方法在该酒业超市配送中心预交押金1000元,以每箱93元调“西凤”酒540箱。后在交货地点丰台区白盆窑路口,打假办工作人员与工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山西杏花唐人福酒业有限公司”的“两凤”牌铁盒五年陈酿酒540箱,制造商为汾阳市北川酒厂。

西凤酒公司认为,他们的“西凤”注册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和大量而广泛的宣传,在海内外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国内和国际上获得众多殊荣。被告销售的“两凤”牌五年陈酿酒,该商标“两凤”字形与陕西省西凤酒厂商标注册证上所注册的“西凤”二字相近似,如不仔细查看,极易误认为是西凤,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被告销售的“两凤”牌五年陈酿酒已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西凤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中国驰名商标西凤酒的良好声誉,给西凤酒厂同类产品的销售造成了很大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两被告汾阳市北川酒厂和山西杏花唐人福酒业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一直是合法经营,没有印过两凤酒的商标和包装,也没有生产、销售过“两凤酒”。虽然“两凤酒”在包装及酒瓶上载明的厂名、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号等都和被告一样,但这是第三方打着被告旗号生产的假酒。被告没有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两凤酒的出现是一种假酒是冒牌酒,原告在不能证明两凤酒是被告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对此,西凤酒公司也表示,他们的打假人员并没有在汾阳市发现有“两凤酒”,只是在北京东城区的一家名烟名酒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2瓶“两凤酒”五年陈酿,包装上面标有两被告公司的名称、厂址、电话等等。至于这些酒的进货渠道,他们也不清楚。

“双黄莲蓉”商标抢注事件再爆续闻

核心提示: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荣华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商标的事件公之于众后,在广东相关行业内引发了一系列震动,各地新闻媒体和相关企业针对香港荣华抢注行为的“讨伐”呼声四起。

近日,最先向相关行业协会领导和新闻媒体披露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商标这一信息的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接受了笔者采访,进一步揭穿了香港荣华公司在抢注“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商标时所设下的“连环陷阱”,使这一事件真相显露。

对于香港荣华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商标的行为,廖俊铭认为这简直就是对同行的一种公开挑衅。他认为,香港荣华公司当初策划抢注这两件商标时,按常理就该料到日后会引起同行的极力反对,却依旧孤注一掷向商标局递交申请,落得如今惨遭同行和新闻媒体炮轰的下场,严重损害了自身的企业形象和声誉,实属咎由自取。

廖俊铭告诉笔者,之前媒体报道香港荣华公司抢注商标事件时,接受采访的相关律师和商标代理公司的人士均说香港荣华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商标时不包括“月饼”,香港荣华公司负责人也装聋作哑,避而不谈,而事实并非如此。

笔者从廖俊铭出示的商标局《商标档案》打印件上看到,香港荣华公司申请使用的商品除《商标公告》上公告的30种以外,其实当时还在“月饼;糕点;莲茸”上申请,只不过商标局审查时驳回了上述3种商品的申请,《商标档案》打印件上“使用商品”一栏中赫然标明“待删商品:月饼;糕点;莲茸”。

廖俊铭进一步揭穿了香港荣华公司设下的“连环陷阱”:香港荣华公司在申请使用的商品中,与“月饼;糕点;莲茸”同属3006群组的类似商品还有“馅饼;面包;糕饼糊;饼干;蛋糕;薄烤饼;米糕;华夫饼干;饼干(曲奇)”等,这些商品已获初审公告。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的规定,如果香港荣华公司第一步侥幸在包括“月饼;糕点;莲茸”在内的商品上获得“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商标专用权,则可理直气壮地禁止他人在月饼及包装上使用“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字样。退一步来说,如果香港荣华公司在上述类似商品(全部或其一)上获得“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的商标专用权,他人在“月饼;糕点;莲茸”上使用“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字样时,仍对其注册商标构成侵权,香港荣华公司仍可依法禁止他人在月饼及包装上使用“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字样。“这充分说明香港荣华公司在策划抢注: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商标之时是处心积虑设下连环陷阱。”廖俊铭说。

廖俊铭指出,香港荣华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商标的意图明显就是想把公共资源据为己有。尽管从字面上理解,“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并不当然是一种食品原料的通用名称,但在大众的认知中,“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的字眼是一种食品原料的通用名称,至少在月饼制造业是如此,而且已约定俗成。

廖俊铭强调,类似于“双黄”、“莲蓉”、“白莲蓉”、“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这些词汇广泛使用于月饼、糕点等食品包装和宣传上,在人们平时口头传达上也是十分普遍的。他又从专业角度分析指出,这些词汇经过整个食品行业企业的长期使用,其含义已特定化,不能起到识别商品和服务的商标作用,香港荣华公司将“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有关规定。

廖俊铭指出.行业通用名称或约定俗成的词汇,属于公共资源,其性质应该是公共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属于所有民众,不应为某家企业所独占。

廖俊铭最后强调,此次关于“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的商标抢注事件,引发的不仅仅是对行业通用名称保护的探讨和对恶意抢注行为的谴责,还包括我们的知识产权观念是否准确和全面,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是否健全和有效,以及如何保护公共知识产权等诸多问题。

“狗不理”没讨回日商抢注商标

核心提示: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在日本的合作伙伴大荣株式会社,1993年在未经天津狗不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日本把“狗不理”商标(第43类,餐厅)注册在自己名下。如今,大荣抢注商标事件已过去12年,“狗不理”商标仍在大荣公司手中,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回归”呢?

上世纪80年代初,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拓展海外市场,在日本与大荣株式会社合作开设天津“狗不理”日本分店。当时,由于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未意识到商标国际注册保护的重要性,“狗不理”商标在日本多年没有进行注册,1994年,天津狗不理集团拟在日本注册时发现,早在1993年,其合作伙伴大荣株式会社已以其公司名义提前将“狗不理”商标抢注。此事披露,全国舆论为之哗然,海外、也是一片谴责之声,为日本企业的公然抢注行为不耻。

迫于舆论压力,大荣公司表示愿意将狗不理商标权无条件转让给狗不理集团,但遭到狗不理集团和其代理人天金商标事务所的严词拒绝。因为如果商标权转让,说明“狗不理”商标的原始权利人是日本大荣公司,而非天津狗不理集团,因此,狗不理集团予以拒绝。他要求,要么大荣公司自行申请撤销“狗不理”日本注册;要么天津狗不理申请争议,请求日本撤销该商标,然后天津狗不理集团重新注册。然而,大荣公司没有答应天津狗不理集团的要求,坚持转让。对此,天津狗不理集团只能采取法律手段,诉请日本商标主管机关撤销大荣公司的不当注册。

当年,天津市有关方面建议,日本大荣公司与天津有着良好的商业往来,一旦双方诉诸法律,可能对天津的招商引资环境带来不利的舆论影响,因此建议狗不理集团暂缓采取法律手段。由此,此案一直搁置至今日。

据天金商标事务所米阿前所长介绍,对不当注册商标中请撤销的保护期是5年,“狗不理”日本注册权已超过主张权利期限,但如果能证明是恶意抢注的行为,将不受期限限制。如今“狗不理”已是中国驰名商标,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日本法律,对驰名商标及恶意抢注均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通过法律途径索回“狗不理”的日本注册权,胜诉率超过90%。米阿前认为,招商引资与主张权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情,如果我们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更表明招商引资软环境的提高;对外商的过度迁就,只能适得其反。

新近改制后的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天津狗不理集团改制后产权更加明晰,他们迫切希望尽快索回在日本的商标注册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鲁花”酒类商标高调转让

近日从倍受关注的青岛海岱门造酒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先生那里了解到,他手上的“鲁花”商标经过有关媒体关注后成为行业一个关心的话题,更是有山东的相关企业开出了四十万元人民币的价码。

王先生介绍,虽然有人士表达了较强的购买意向甚至有的已经开出了四十万元人民币的价钱,但这对于王先生来说“鲁花”的实际应用价值远远大于此,作为山东人,山东企业,对于鲁酒称雄各地市场都有雄心,但缺少一个标杆性的品牌.何况鲁酒目前的全国排名已经下滑,更需要一个有丰富品牌传播资源的牌子冲击市场.对于明智的投资人来讲,与其花数十年时间、投入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去培养一个牌子,不如花点小钱购买有潜在传播价值的商标,在运营的过程中可以轻松节省大量传播成本。“做企业、做品牌是要借力的。”鲁酒之花“不是一个很好的概念吗?干嘛非要往鲁花花生油商标上靠?”对于有些投资人将鲁花酒商标与鲁花花生油联系在一起,王经理相当气愤。憨厚、不善言辞的王经理提到不少投资人片面将两者结合在一起以贬低鲁花酒标价值相当不以为然。“这些人还是在意这个商标的。但是鲁花油商标价值几十亿、上百亿和我们有什么相干,他投入的广告费再高也不会是酒啊?能损害到鲁花酒的品牌价值吗?你放着那么大的鲁酒市场不去考虑,去琢磨这些勾当干嘛啊?”

针对有些人认为商标有傍名牌之嫌,“该商标目前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王先生介绍说,商标注册十多年了,在使用中和宣传上我们都力主突出商标的“鲁酒”的内在价值和健康造酒的核心价值。“在这一点上,作为品牌为引擎的企业,我们会规避这个问题,包括我们的核心品牌哈德门,实际上做酒的概念点更丰富更易于传播,数百年来是京都名门往皇城里运酒的,俗称”酒门“你能讲哈德门酒是傍卷烟哈德门的名牌吗?哈德门卷烟尽管也是有近百年的历史声誉,但是比起哈德门和酒的渊源,还是嫩的多啊。我们有自己的哈德门通用网址,消费者所有信息都可以查看浏览啊.企业不仅不要侵别人的权,更要善于维权”。

借奥运风“夺金”啤酒展现自己发展潜力

核心提示:啤酒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非常喜欢的酒品、饮品。近年来,随着我过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体育产业化持续升温、逐步走向成熟。国民关注体育的热情也在连年上升。尤其是2008北京奥运来临之际,希望从即将到来的奥运中捕获一份商机是众多商人梦寐以求的想法,一位来自山西太原的曹先生因看中奥运中被媒体广泛引用和期待的“夺金”一词,抢先把“夺金”注册为了啤酒饮料类商标,并于近日注册成功,正是这个众望的“夺金”,它被注册为商标一事自然受到了有关人士的关注。

据了解,曹先生在太原经商,凭借经营过程中对品牌的认识,他认为商标以后将会在市场的竞争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商标已经逐步上升为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并已成为一把有利的“武器”。他认为能够成功注册这个商标是件令人高兴的事情,2008年在北京举办,这次对于中国健儿在奥运会上夺取金牌将是世界前所未有的关注,他说注册商标是他一种自己参与奥运的方式,曹先生表示,他有意为自己的商标寻求合作伙伴,并呼吁有眼光的企业家抓住这一合作机会。相关企业如果想在2008借奥运东风,那么现在已经到了打响奥运品牌的黄金时期了。他认为该商标会如他所料获得发展,无论是在大家对奥运“夺金”还是“夺金”能够在相关产品上出现,都意味着是优秀的代表者。

如果啤酒品牌能与体育、2008联系在一起,让它和体育一样受人关注,这个品牌将会很畅销。

据悉,除了这个“夺金”商标以外,曹先生还将食用油类的“百年王家味”也进行了注册。

有关品牌专家在分析对于目前这种借奥运创造自己品牌的现象时认为,奥运经济在国际奥委会的经济词典中,向来只有赞助、转让、合作等名词,最多也只是将这些概念联系起来,统称为市场开发直接把与奥运会有关的经济活动称为奥运经济绝对是中国人的首创。在这个影响下必将是一个无与伦比的营销平台,奥运经济的巨大商机和财富效应,将会使更多的国内企业在其影响与国际接轨和面临着成为世界品牌的巨大潜力。而善于抓住机遇的企业将会成为国际知名品牌而创下基础。

“洪七公”成为烧鸡商标

在金庸所著的《射雕英雄传》中,“北丐”洪七公爱吃鸡,江湖传闻他“每天一只鸡”。如今,“洪七公”真和鸡扯上了关系,“洪七公”被人抢注成了烧鸡商标。

笔者从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获悉,“洪七公”商标刚刚获准注册,国家商标局已下发正式的商标注册证书。“洪七公”商标注册范围包括肉、死家禽(包括鸡、鸭等加工肉制品)、果肉、蛋、牛奶制品等,有效期10年。商标注册人是南京的一家食品企业,其主打产品之一正是烧鸡。

笔者调查发现,金庸小说作品名称、主人公名字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比较普遍。2007年8月,南京市市民黄先生申请了“黄老邪”商标,注册范围包括保健、医疗辅助、按摩、卫生设备等,目前该商标还在申请过程中。另外,“笑傲江湖”被人抢注了25类商标,“天龙八部”被抢注了20类商标,“鹿鼎记”被注册了10类商标,“射雕英雄传”、“郭靖”、“小龙女”也均被抢注为商标。另外,“倚天屠龙剂”成为杀虫剂商标。

将知名小说名称、小说主人公名称抢注成商标,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目前仍存有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属于“傍名牌”,涉嫌不正当竞争,小说作者可以追究商标持有人的侵权责任。

武汉周黑鸭是否会被“黑”

正准备与“太子周黑鸭”、“绝味周黑鸭”等“鸭兄弟”打官司的周黑鸭公司,又遭遇“后院起火”。笔者昨悉,在周黑鸭公司之前,国家商标局收到过两笔以“周黑鸭”为名的卤菜、餐馆等类别的商标申请。

2011年8月6日,一业内人士向晨报笔者报料称,武汉味添面馆已早于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申请注册了“周黑鸭”商标。

笔者随即登录国家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搜索“周黑鸭”商标的申请信息。结果显示,武汉世纪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周黑鸭公司的前身)曾在2005年申请注册“周黑鸭”商标,但使用范围为户外广告。2007年5月,武汉味添面馆分别在食品和服务两大类上申请注册“周黑鸭”商标。同年8月,广东人徐某以个人名义递交相同的两类商标注册申请。直到去年10月,周黑鸭公司才提请注册食品、服务及加工等三大类“周黑鸭”商标。

对申请注册“周黑鸭”商标一事,武汉味添面馆负责人刘德跃承认属实,但未透露更多细节。

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龚顺荣介绍,谁若获得“周黑鸭”食品类和服务类商标权,就可以合法地用“周黑鸭”名称经营售卖权限内食品和开同名餐饮场所。

1997年就开始在汉经营卤制品的周黑鸭公司,为何在2005年首次申请注册商标时,漏掉了最重要的食品和服务类别?昨日,该公司总经理朱於龙无奈地说,当年缺少相关经验,办理商标申请时所托非人,申请的商标仅能在企业投放户外广告时使用,不得用于商品名称,类似于户外广告公司的经营权限。

到2007年,周黑鸭在江城已名声大噪,经人提醒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马上申请注册食品和服务类商标。但此时,这两类“周黑鸭”商标已被人抢先注册了两把。

龚顺荣律师称,理论上,第一个提出申请的味添面馆将获得此两类商标权。

此次为周黑鸭公司代理申请的武汉捷诚商标事务所负责人余浩认为,“申请在先”原则并非获得商标权唯一条件,他们将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向相关部门提出“周黑鸭”商标遭到恶意抢注,请求将抢注的商标申请驳回。“我们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使用在先,周黑鸭公司将最终获得商标权”。

武汉市工商局商广处处长王维利表示,这三起商标申请均即将进入公告期,如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使用在先,周黑鸭公司可向国家商标局或法院提出异议,阻止对方恶意抢注。

龚顺荣律师认为,认定“使用在先”是一个繁杂漫长的过程,将涉及名称的使用年限、知名度、广告投入成本、行业影响力等多项要素的量化考证,其间大量取证工作需要周黑鸭公司来做,他们得抓紧时间,尽快着手。

“二月河”将成啤酒商标 抢注者身份很神秘

核心提示:“二月河”将成啤酒商标,河南著名作家二月河强烈抗议新乡“神秘人士”对自己“下黑手”。

著名作家二月河最近很发愁。12月6日,“二月河”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公布在国家商标局的网站上。按照相关程序,如果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注册申请就很有可能获得通过。

据悉,注册该商标的为新乡一神秘人士。

抢注行为“蓄谋已久”

近日,一向比较低调的河南著名作家二月河突然成了焦点人物。12月6日,“二月河”这三个字被作为啤酒商标提交注册申请,且已公布在国家商标局的网站上。

笔者在百度搜索引擎里输入二月河

商标“字样后,看到了7000多个有关”二月河被注册成饮料商标的网页链接。

据悉,早在2005年6月,新乡的一名个体经营者就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申请,拟将“二月河”注册为啤酒、饮料、矿泉水等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商标。

抢注商标者身份很神秘

2010年12月13日,笔者来到新乡市工商局,商标注册科一名阮姓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有关“二月河”被注册成商标的事情,他略有耳闻,但由于申请人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的申请,故新乡市工商局查不到该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对于自己的笔名遭遇“抢注”,身为河南省作协名誉主席的二月河表示,他无法接受人们大口喝着“二月河”牌啤酒,享受“二月河”品牌服务项目服务的现实。

面对媒体,二月河气愤地表示:“我的真名叫凌解放,自从1980年就开始使用二月河作为笔名。有人竟然试图用我这个知名度与美誉度较高的笔名来牟取经济利益,这是对我以及读者的严重亵渎!”

二月河胜诉前景不乐观

据悉,二月河目前已委托出版他作品最多的长江文艺出版社全权处理此事,力阻对方抢注成功。“首先,‘二月河’只是一个笔名,并非真实姓名,法律上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条文对此进行规范。其次,根据现有的法律,一个人的姓名只有姓名权,而没有专用权。也就是说,如果公民的姓名被抢注成商标,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依据来进行阻止。”

对于二月河能否成功阻止对自己笔名的商标抢注,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岭喜表示不乐观。

近年来,名人的姓名或其姓名的谐音被抢注为商标的事情屡见不鲜。“泻停封”是止泻药的牌子,“涨紫怡”成了卫生巾的商标,莫文蔚最倒霉,有人把她的姓名抢注成了臭豆腐的商标“莫闻味”。

对此,名人们大多只有生闷气的份儿。最近,刘德华状告广州某企业将“华仔”注册成了洗发水的商标,并索赔200万,结果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华仔”牌洗发水没有对华仔造成物质上的损失。

红遍江城的公婆饼 到底还有多长生命?

核心提示:继“掉渣儿”烧饼高烧两年后,江城再刮起一阵“公婆饼”开店风。一年时间,60家店先后打上“公婆饼”的旗号。有培训中心还表示,只收取700元就可以教授其制作技术。

昨日中午,笔者在武昌街道口省妇幼保健医院旁看到,一家“公婆饼”店门前四五个顾客正等候大饼出锅。据店内工作人员介绍,这家店刚开几个月,是中南路“公婆饼”特色食品公司的一家加盟店。

据了解,“公婆饼”最早在2005年由恩施人陆明红带入武汉后,2006年底开始红火,众投资者迅速跟风,并扩收加盟店。仅中南路的“公婆饼”特色食品公司,一年多来,就以加盟的形式迅速在江城发展了近20家店。据业内人士估计,陆明红的18家店面加上各种跟风店,武汉“公婆饼”店共有60家左右。

为争取加盟商,与当初“掉渣儿”的加盟费相比,各商家的加盟费都不高,在1.5万元左右。为节约成本,去年多数店面开在小区附近,随着竞争越来越激烈,今年已有不少饼店开到了繁华商业地带,如街道口、广埠屯、傅家坡等。

随着开店风潮的兴起,一些培训中心也顺风搭车,纷纷提供起技术培训。武昌蔡家嘴一培训中心沈师傅表示,和“掉渣儿”一样,“公婆饼”的技术很简单,只需700元费用,保证几天之内教会全套。

开店风还有扩大趋势。中南路的“公婆饼”食品公司负责人杨先生表示,在未来一年内,该公司在武汉的目标是总店面达到50家,在目标完成之前,不会停止该地区加盟。陆明红也认为,随着冬天旺季的到来,照目前的趋势来看,预计一年内,武汉的“公婆”饼店将超过100家。

盲目跟风已经初显负面影响,市场饱和,生意下滑,部分饼店倒闭。陆明红昨日坦言,目前,“公婆饼”已陷入和“掉渣儿”一样的盲目跟风怪圈。由于目前所申请的注册商标还没有批下来,所以他现在拿跟风店毫无办法,只能转战外地市场。

虽然一些饼店在加盟时表示,店面营业额可高达2000元,一个多月就能收回成本。但笔者走访发现,不少店生意并没那么红火。武昌亚贸附近一饼店老板表示,以前每月能卖500个以上,现在只有250个左右。武昌傅家坡一带,最多时曾有3家不同的“公婆饼”在此扎堆,但现在已全部消失。

据陆明红介绍,其他商家开始跟风后,旗下已有10家加盟店关了门,他已停止武汉地区的加盟,半年前转而开辟北京市场。目前,在北京的两家直营店、一家加盟店经营状况良好。而其他商家也开始在长沙、广州等地发展加盟店。“无商标保护,技术容易模仿,店面盲目跟风。”业内人士分析,这些因素导致“公婆饼”有可能再走“掉渣儿”的老路。

据了解,虽然一些饼商声称,“公婆饼”所实行的加盟方式与“掉渣儿”不同,只是技术转让,但笔者发现,两者本质上并没有任何不同,都是在收取加盟商费用后,由总店统一配送货。武汉市饮食服务管理处处长龚新华分析,与“掉渣儿”一样,“公婆饼”本身技术含量并不高,很容易模仿。培训机构能低价批量培训,意味着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将大大降低,让“公婆饼”的跟风加快,江城复制出更多饼摊、饼店。

他还认为,即使总店取得商标专利,跟风也不可避免,因为在餐饮业,只要别人在馅料配比上做些改动,就不算侵权。

陆明红预计,一年后,跟风效应会更加明显,会有大量店面倒闭。但他并不认为“公婆饼”会消失。龚新华也认为,“公婆饼”走“掉渣儿”的老路不可避免,但最终是否会消失,还要取决于产品本身的生命力。

海南省海口市华威商店侵犯“海峰”等注册商标专

核心提示:1995年12月28日,海口华威商店在销售假冒“南宝”商标塑料包装袋时,被海口市工商局查获。当场查扣假冒“南宝”、“海峰”、“椰海”等商标塑料包装袋7.78万个;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包装35箱;“海峰”椰子斯考奇糖13箱;“椰岛”一级胡椒籽50箱,胡椒籽24袋,腰果仁半桶;封口机、打包机、数码机各一部。

经查,自1990年初开始,海口华威商店从广东省勒流镇某家印刷厂和潮州市茂龙塑印厂多次印制假冒商标包装袋,用来进行制售假冒商标产品和销售假冒商标袋的违法运动,非法经营额达13.56万元。其中擅自印制“海峰”椰肉片袋3万个,每个印制费0.16元,生产假冒“海峰”郴肉片2.72万袋,以每袋1.20元售出,其余空袋被查扣;印制“南宝”兴隆咖啡袋3.5万个,每个印制费0.16元,以每个0.4元销出5000袋,以每个0.3元销出1.7万袋,其余的被查扣;印制“海峰”斯考奇糖袋1.8万个,每个印制费0.16元,生产假冒“海峰”斯考奇糖1.5万袋,以每袋1.8元销出1.44万袋,被查扣650袋成品、3000个空袋;印制“椰岛”天然椰片糖袋7500个,每个印制费0.15元,全部被查扣;印制“椰岛”腰果仁小袋2.16万个,每个印制费0.05元,全部被查扣,大袋1万个,每个印制费0.17元,生产假冒“椰岛”腰果仁5000袋,以每袋2.80元全部销出,其余空袋被查扣;印制“椰岛”胡椒籽大袋1.2万个,每个印费0.12元,全被查扣,印制“椰岛”胡椒籽小袋1.4万个,每个印制费0.08元,生产假冒“椰岛”胡椒籽8000袋,以每袋4元销出7750袋,其余假冒产品和空袋被查扣;制售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300盒,以每盒22元全部销出。

海口市工商局认为,海口华威商店非法制售假冒商标商品,销售假冒商标标识,触犯了第38条第(1)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和第(3)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规定。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之规定,对海口华威商店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行为;2.罚款6.7万元;3.收缴假冒商标标识、产品及用来制假生产的原料、工具;4.应被侵权人(海口市南山实业有限公司)的索赔请求书,责令赔偿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4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混合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在混合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往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联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有的印制假冒侵权商标标识并进行出售,有的印制假冒侵权商标标识并生产商品进行销售,有的既销售假冒侵权商标标识又生产假冒侵权商品进行出售,同时侵犯多件注册。这类案件往往情节恶劣,商标侵权人主观过错大,他们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以身试法,通过各种形式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损害人的合法权益,制造商品时也往往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履行商标监管职能,对这类案件严厉查处,坚决打击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分子,切实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本案中,海口华威商店存在三种商标侵权行为,一是非法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二是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三是销售自己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南宝”、“海峰”、“椰岛”、“椰海”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涉及非法商标标识达14.84万件,其中5.55万件用来自己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其他的大部分售出流入社会,非法经营额达13.56万元,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海口市工商局对该案认真查处,对侵权人海口华威商品处以非法经营额近50%的重罚,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海口市南山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商标侵权人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问题。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三种处理,一是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是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三是对侵权人处以罚款。而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显然过于概括原则,因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又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售侵权物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是需要招待的,因此处理决定作出的处理应该具体明确,不能含糊其辞,尤其是作出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时,应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以《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的五种措施中选择相应的一种或几种,而不要只是笼统地写上“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此外,根据《商标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海口华威商店侵权情节恶劣,违法经营额较大,已达到假冒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因此应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海口华威商店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浙福酒”无明显过错

核心提示:杭州浙牌酒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邢根月系金东区曹宅镇法尚寺寿生酒厂经营者。原告为“浙牌”和“锣鼓洞”牌商标所有人,1997年1月23日被原金华县人民政府认定为知名商标。两被告擅自使用与浙牌袋装酒相近似的名称、包装,并在市场上大量销售,使广大购买者误认是原告生产的浙酒等知名商品;2002年八九月份,被告在“健康酒隆重上市”的宣传单中,自称“浙福”是浙酒的姐妹酒,并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了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会;原告在对外宣传上一直使用“中国的长城、浙江的浙酒”广告语,在广大消费者中广为流传,成为原告“浙酒”系列产品的代名词,但被告为了达到使消费者误解的目的,使用与上述广告语极为近似的“中国的古长城、浙江的浙福酒”。

同时,杭州浙牌酒业有限公司还认为,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冒用“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金奖”、“1963年国际优质奖”等名优标志,并自称是“历史名酒”,对商品质量作了令人误解的虚假的表示;2003年7月,被告为了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向各超市散布虚假事实金华浙牌酒厂生产该产品属侵权行为“并”请贵单位停止销售……。

杭州浙牌酒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被告辩称

金华浙福酒业有限公司、邢根月辩称,杭州浙牌与金华浙福根本不在同一个地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商标许可协议,其销售区域根本不在原告销售区域。

金华浙福酒业有限公司、邢根月还认为,原告诉称的不是事实,我方在2002年5月份生产包装袋的酒,并不是我方冒用原告的名称。散发传单问题,是根据原告与被告邢根月所签订的许可协议。用原告的广告词中国的长城等,原告认为所指向的是我方浙福酒,但我方指向的是原国营寿生酒厂的金华府酒。故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杭州浙牌酒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11日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被告邢根月为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法尚寺寿生酒厂经营者。浙牌商标和锣鼓洞商标分别由浙江省国营金华寿生酒厂、金华县酒厂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酒类。

“麻婆豆腐”还是“麻婆”豆腐

2002年1月15日,成都市工商局商标分局应成都市饮食服务公司的请求,对成都康乐调味品厂、四川好特食品厂、成都市龙泉家好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味食品厂四家企业生产的“麻婆豆腐”调料涉嫌侵犯“陈麻婆”行为进行了检查,并对上述四家企业生产的“麻婆豆腐”调料及外包装进行了封存、扣押。之后。这四家企业集体上书,否认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要求驳回成都市饮食服务公司的投诉。此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论。各方观点归结起来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陈麻婆”是豆腐及豆腐调料商品和餐馆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属人的私有财产:“麻婆豆腐”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有百年历史的以豆腐为原料的四川菜肴之一种,属于公共资源。陈麻婆不等于麻婆豆腐,麻婆豆腐已属于公共资源,不能把公共资源据为私有。

第二,陈麻婆豆腐是一家中华老字号,始创于清朝同治初年,陈麻婆豆腐品牌早已深入人心,麻婆虽在豆腐商品上有商品名称通用化趋势,但麻婆仍具有商标显著性,并不是豆腐商品的通用名称,麻婆与陈麻婆近似,保护“陈麻婆”豆腐商标刻不容缓。

多次销售假茅台 贵州茅台状告北京一超市索赔

核心提示: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告北京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指出被告下属的贵阳分公司将柜台出租给个体户进行经营过程中,出售假冒茅台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被告下属的贵阳分公司出租柜台给个体户陈某进行酒类经营,同年11月30日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岩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当场查获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类商品共计23瓶,且经工商部门调查该柜台在2006年11月10日至2006年11月30日期间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原告获悉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被告不予理睬。2008年1月13日被告下属的长春分公司被消费者举报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20瓶,现消费者已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当场在被告下属的北京大望路分公司,查获被告尚未售出的假冒贵州茅台酒363瓶。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全国大型连锁超市的综合超市股份公司,理应确保货物来源于正规渠道。但被告却多次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企业及“贵州茅台酒”这一的声誉,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再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北京市主要媒体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长城葡萄酒告深圳烟台两酒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核心提示:因深圳和烟台两家企业生产销售了“金色长城葡园”系列葡萄酒,我国知名葡萄酒酿造企业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侵犯注册为由将上述两家企业告上法庭。8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涉案两家被告分别是深圳世斟酒业有限公司和烟台鹰君中酿酒庄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是世界500强企业,是中国葡萄酒行业的民族企业代表。其生产的长城葡萄酒已有数十年历史,其推广和宣传长城品牌已经投入逾亿元广告费,长城葡萄酒的产量、销售量以及市场占有率、出口量等均位居全国同行业的首位。因为长城葡萄酒的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认定“长城greatwall”及长城图形商标为中国。而被告生产、销售的“金色长城葡园”葡萄酒,其商品名称中显著识别部分“长城”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长城greatwall”及长城图形商标、“长城”文字近似,且商品的包装装潢也显著使用了原告注册的长城图形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金色长城葡园”系列葡萄酒是被告生产销售的,原告注册的“长城”商标没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在其商品上长期使用的是Great Wall商标,而不是本案诉争的商标。greatwall及长城图形商标即使在其他案件中曾被认定过驰名,但仅对个案有效。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涉案商品是否系被告生产销售,涉案商品标识是否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以及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河南赊店酒厂侵犯哈尔滨市迎宾酒厂“迎宾”注册

1998年4月20日,哈尔滨市迎宾酒厂向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请求制止河南赊店酒厂侵犯其“迎宾”的行为。在酒商品上,哈尔滨市迎宾酒厂已于1981年注册了“迎宾”商标,1993年3月续展注册。河南赊店酒厂在酒的瓶贴上使用“迎宾酒”,哈尔滨市迎宾酒厂已多次通知赊店酒厂,“迎宾”商标已由该厂注册,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赊店酒厂仍继续使用。自从河南赊店酒厂在其产品上冒用“迎宾”注册商标后,投诉人的产品销量下降,损失达200多万元。为此,哈尔滨市迎宾酒厂向哈尔滨市工商局投诉,请求:1.河南赊店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立即封存侵权产品;3.赔偿因其侵权行为对该厂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哈尔滨市工商局经调查后认为,河南赊店酒厂将哈尔滨市迎宾酒厂的“迎宾”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该厂的白酒上,会使人产生河南赊店酒厂与人哈尔滨市迎宾酒厂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误认。依据《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的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中“一般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一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璜使用的,就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解释,初步认定河南赊店酒厂的行为构成侵犯哈尔滨市迎宾酒厂的迎宾商标专用权行为。

哈尔滨市工商局将此案向黑龙江省工商局请示后,黑龙江省工商局认为,虽然河南赊店酒厂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于同类商品的商品名称使用,但鉴于赊店老酒的知名度较高及“迎宾”酒在市场上缺乏知名度这一客观事实,不能确认会在市场上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若直接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认定侵权未免牵强。但是,若允许其继续使用,势必将造成“迎宾”商标作用的淡化,从而给“迎宾”商标所有人权益造成损害。为此,黑龙江省工商局的意见是:应直接依据《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条款,认定河南赊店酒厂将他人“迎宾”注册商标用作其白酒名称系行为。

案件评析

此案无疑是一件商标侵权案件,但对具体的定性依据,哈尔滨市工商局和黑龙江省工商局存在着不同意见,哈尔滨市工商局认为应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的规定对河南赊店酒厂的行为进行侵权认定,黑龙江省工商局从河南赊店酒厂“赊店老酒”商标的知名度大大高于哈尔滨市迎宾酒厂的“迎宾”商标出发,认为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的规定不妥,因为虽然河南赊店酒厂在使用“赊店老酒”这一注册商标的同时,将他人的“迎宾”商标作为自己的系列酒的名称加以使用,但其“赊店老酒”本身的知名度较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所以不应直接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有关规定,但是,对河南赊店酒厂的行为若不加以禁止,就可能导致其他酒厂仿效河南赊店酒厂的行为,从而有将哈尔滨市迎宾酒厂的“迎宾”注册商标演化成酒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利于保护“迎宾”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适用《商标法》第38条第(4)项即“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来进行定性。

自1986年以来,全国开展了整顿酒类商标工作,国家工商局三令五申在酒的瓶贴或者包装上禁止使用酒的别名,只使用商标。如“平泉”牌“八珍御酒”,应去掉别名“八珍御酒”,而称“平泉”酒。从商品别名的实质来看,符合条件的,就是商标。结合此案,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2)项不合适,因为:1.《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2)项的适用须以“足以造成误认”为前提条件,而此案中,河南赊店酒厂的“赊店老酒”商标的知名度比哈尔滨市迎宾酒厂的“迎宾”知名度大,不会消费者造成误认;2.河南赊店酒厂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所述的行为。《商标法》第38条(4)项的规定是在《商标法》第38条其他项均不适用的情况下才适用,所以,该案适用《商标法》第38条(4)项也不妥当,此案正确的定性依据应是《商标法》第38条第(1)项。

河南省潢川县永德胜食品有限公司侵犯美国马斯

核心提示:1994年5月起,河南省潢川县永德胜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饼干包装袋上使用“特趣”商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太亲自决定并安排实施。从1994年5月至1995年1月,该公司共销售上述价值4101.90元的侵权商品,库存该商标标识3000克饼干包装袋1514份。“特趣”商标是美国马斯公司在饼干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其受法律保护。永德胜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第38条(1)项所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河南省潢川县工商局在认定永德胜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何德太分别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收缴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商标标识;3.对永德胜食品有限公司罚款2050元;4.对何德太罚款2000元。案件评析:本案除对侵权单位处罚外,还对涉及该案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认为需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有权作出处罚。但由于该条规定较为原则,只是说“根据”情节,因此,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往往忽视这一处罚手段,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并不多。

本案中,作为永德胜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德太自己决定并安排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在该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中,何德太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一情节决定应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潢川县工商局的作法值得其他工商局加以学习,在对法人或其他单位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中,不仅要对法人或其他单位加以处罚,也要注意对直接责任人员加以适当的处罚,这样才能更好地作到“执法必严”,同时也有利于预防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

北京上海两“鸭王”“打架”商评委法庭成被告

核心提示:北京有家鸭王烤鸭店,因其料理精细、食物精美而深受广大食客的好评。上海也有一家鸭王,曾获得中国餐饮十大知名品牌等多项荣誉称号。上海鸭王委托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鸭王商标,并核准注册。为此,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以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关于鸭王的复审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对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9月5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2000年12月,北京鸭王曾申请注册鸭王商标被商标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申请。第三人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亦被以同样理由驳回。

上海淮海全聚德于2003年1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鸭王虽对指定服务具有一定叙述性,但尚不属行业的通用术语,且经过多年使用及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故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北京鸭王对此提出异议,于2005年5月提出异议申请,理由是上海淮海全聚德的鸭王商标是对北京鸭王的模仿和抄袭,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局于2006年5月作出异议裁定书,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上海淮海全聚德不服,于2006年6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鸭王商标未侵犯北京鸭王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也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遂裁定对上海淮海全聚德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鸭王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鸭王原告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称,北京鸭王成立于1997年,上海淮海全聚德的关联公司是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鸭王一直将鸭王作为其公司的商号和商标持续使用,早于上海鸭王五年之久。而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虽注册在上海,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来自北京,系北京全聚德的加盟商,而北京鸭王与全聚德是相同经营领域的竞争关系。上海鸭王在其开业之初故意进行模糊宣传,误导公众,刻意使用与北京鸭王广告相似的内容,突出使用与北京鸭王商标近似的字体,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北京鸭王的上海分店,纯属搭便车的行为。

上海淮海全聚德称,其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是受其关联企业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而申请注册的。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为上海鸭王。上海鸭王成立于2002年,成立后即使用鸭王商标并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上海鸭王多次获得中国餐饮十大知名品牌,中国餐饮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餐饮市场著名品牌,中国十佳酒家等荣誉,使得鸭王已经成为深入人心的餐饮品牌。北京鸭王虽然在先使用了鸭王标志,但不能视为意义上的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且其使用的鸭王标志并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要求,在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上的影响极为有限,尤其是在上海鸭王的所在地并未形成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

商评委则认为,北京鸭王的宣传使用范围绝大部分限于北京地区,考虑到餐馆服务行业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北京鸭王没有能够提供其使用鸭王作为商号的影响力及于第三人的有力证据,且亦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鸭王商标。

咖啡伴侣商标注册遭疑 商评委受理后谷咖啡申请

核心提示:9月24日,以“咖啡伴侣商标注册遭质疑”为题报道了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及云南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质疑雀巢公司“咖啡伴侣”商标注册一事。笔者昨日获悉,此事有了实质性进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处,在接受云南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雀巢公司第360860号“咖啡伴侣”注册商标的申请后表示:“该案件已经受理,书面审查时间为三个月,之后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我们会尽快将该商标争议案件副本送达雀巢中国公司。”

11月9日联系上雀巢中国总部公关部何彤女士,得到书面答复:雀巢公司向来对保护自己所合法持有的知识产权不遗余力,同时将继续打击侵犯雀巢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何彤女士还表示不知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处已受理后谷的申请。

后谷不愿让咖啡伴侣永远装进小土罐,9月3日,因遭遇投诉,工商部门没收了后谷咖啡公司生产的12000包“咖啡伴侣”。此后,原来袋装的“后谷咖啡伴侣”被“请”进了一个个小土罐。在后谷咖啡昆明商务会所里,服务员总会把这样的小罐和咖啡一起端给客人。但客人往往很疑惑:“不就是咖啡伴侣嘛,装在袋子里何必这么麻烦嘛。”服务员解释:“咖啡伴侣字样我们公司不能用。”不过客人更是一头雾水,因为“咖啡伴侣”已经深入人心。

云南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08年起,后谷建成中国最大的速溶咖啡生产线,就在后谷咖啡雄心勃勃地振兴中国咖啡民族品牌的时候,却遭遇到了“咖啡伴侣”使用权的尴尬,这从一定程度上说,已经成为后谷咖啡发展的一大瓶颈。作出对“咖啡伴侣”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以及未来可能要面对的行政诉讼,公司已进行过深思,并将把此事进行到底。

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胡路告诉笔者,案子要在书面审理3个月后进入举证、例证阶段,福建、海南等咖啡行业协会也愿意加入到举证、例证行列中来。雀巢将继续打击侵权行为。

昨天,雀巢中国总部公关部何彤给笔者发来了回复:“咖啡伴侣”这个商标是雀巢独创的品牌名称,它源自雀巢集团在全球使用超过半个世纪的“COFFEE-MATE”商标。在中国大陆,“COFFEE-MATE”和“咖啡伴侣”商标早在1989年已获得商标注册专用权;在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更可追溯至上个世纪的60和70年代。雀巢公司的“COFFEE-MATE”和“咖啡伴侣”商标长期广泛地使用于“植脂末”系列产品上,并明示其为注册商标。雀巢公司向来对保护公司所合法持有的知识产权不遗余力,同时将继续打击侵权行为。协会支持撤销“咖啡伴侣”商标注册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对于后谷咖啡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撤销申请,表示支持和赞同。

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认为:从对雀巢“咖啡伴侣”商标注册的质疑,到云南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的撤销申请,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一直在支持,同时也出具了关于协会认“咖啡伴侣”为行业通用名词的相关主张,这表明了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对撤销“咖啡伴侣”商标注册一事将会支持到底。

三鹿商标下周重新开卖

核心提示:4月13日流拍的三鹿破产资产从昨日起陆续进入重拍程序。笔者从河北嘉海拍卖有限公司了解到,昨日上午9时重拍的5项资产已全部成交,整个拍卖过程相对顺利。

拍卖成功的资产包括石家庄君乐宝乐时乳业有限公司22.41%的股权、唐山三鹿乳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石家庄太行乳业有限公司34%的股权、天津三鹿乳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丰宁三鹿乳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成交价分别为890万元、4300万元、30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而买家则主要是上述资产的股东。

此次拍卖结束后,三鹿还有11项破产资产将陆续拍卖,分别在5月8日和5月12日进行。其中5月8日拍卖的资产包括:唐山恒天然三鹿牧场有限公司15%的股权;保定三鹿乳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唐山市康圣乳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河南花花牛乳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

而5月12日拍卖的资产包括:石家庄洪生乳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邢台婴泊乳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石家庄鑫源乳品有限公司51%的股权;鹿泉红旗乳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张家口塞北三鹿乳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三鹿”牌及相关保护性商标一批(包括申报过程中的商标);专利技术12项。

上述重新拍卖资产中,“三鹿”商标无疑是最引人关注的。此前4月7日,该商标被临时撤拍。

世界知名糖果商标被冒用获赔8万元

核心提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定,被起诉的辽宁沈阳一家民营企业构成侵权,赔偿原告8万元人民币并登报赔礼道歉。

原告之一的(意大利)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目前是全球第三大糖果制造商,拥有“阿尔卑斯”等多个世界驰名商标。此案的另一原告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是由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于1994年在中国上海成立,系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2006年,原告发现,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兴隆镇古洞岗子村的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一直生产和销售标有“阿尔卑斯”等商标的瓶装矿泉水,并在广告宣传材料及商业活动中使用这一商标。原告认为,沈阳该企业的行为误导公众,侵害了本方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8年8月18日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等。

法院认为,“阿尔卑斯”为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定被告立即停止对两原告商标的使用,赔偿8万元,并在《沈阳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台湾啤酒”正式获取大陆商标注册证书

核心提示:2009年3月2日,昨天抵台参加“2009年两岸商标论坛”的大陆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全台商业总会欢迎晚宴上,将“台湾啤酒”商标注册证书当面交给台湾烟酒公司董事长韦伯韬。

据报道,“台湾啤酒”在大陆商标注册案,系于去年12月9日在全台商业总会张平沼理事长奔走,与两岸商标主管机关“中华商标协会”的协助下,于成都商标论坛期间完成审查作业,于今年2月6日正式公告,历经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于5月6日成功登记成案。

韦伯韬表示,“台湾啤酒”商标于大陆登记案,系1999年展开申请,昨日终于正式获取商标证书,不仅象征“台湾啤酒”跨海登陆案年有成,特别在今年全球不景气的关键年,台湾啤酒可以顺利登陆,可说为公司今年营运注入无限希望。

大学生毕业创业当猪倌 喂出全国唯一商标猪

核心提示:2010年6月13日,成都市新都区大学生猪倌龙波和女朋友王旭收到国家商标局的一封函件,原来是他们培育的良种猪“普兰克”获得了商标证书。

他的生活

在暮色中,砖砌平房的线条变得越来越模糊,这是龙波和女朋友王旭的养猪场。暮春初夏,猪舍外的落叶乔木,已经长出小孩子手掌一样大小的叶子,绿绿地泛着光芒。更远处,则是大片大片油菜、麦子等庄稼,晚归的农人,赶着牛慢慢走着。

猪舍外临路的一间房子,敞着门,那是龙波和王旭的办公室。龙波手里拿着一本书,是关于佛教知识的,倚在椅子上,随意翻看着。在他背后的桌子上,堆放着好几十本书,有唐诗宋词,有佛道文化,还有福尔摩斯探案集……守着这些书籍的,是3只胖胖的猪形储蓄罐。龙波看书时,空着的手爱在它们身上摸来摸去。他的女朋友王旭坐在旁边,把目光投向门外那些绵延开去的绿色庄稼,看庄稼们随着风势起伏。当门外有熟识的乡民扛着锄头走过时,她就对他们笑一笑。

后面的猪舍里,猪们在哼唧哼唧地叫唤着,空气里混合着猪粪和田野麦苗的气味,但不觉得臭。养养猪,看看书,龙波觉得这样的生活挺好;谈起报纸上关于画家陈逸飞过劳死新闻的时候,龙波把自己的猪场称为农家乐。

他的普兰克

办公桌上,有一张国家商标总局邮寄来的商标证书——龙波和王旭培育的良种猪“普兰克”成功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总局的函件是在昨日上午收到的,当龙波和王旭拆开信封时,商标证书飘落出来。他们笑笑,没有欢呼雀跃,因为,从2003年开始申请商标的时候,他们就成竹在胸了,所以,当商标证书真的拿到手时,他们只是笑笑——虽然,为猪注册商标,在全国都尚无先例。“普兰克”,这个发音很好听的词汇,是龙波给自己培育出的良种猪取的名字。“普兰克,”龙波念出这个词语,像是在读一个英语单词,他咯咯笑着,“有点像个人的名字!‘普’指‘普遍的’,‘兰’即‘鲜美、高品质’——你看,兰花多美啊;‘克’取‘健康、生命力强’之意——在文言文中,‘克’是圆满的意思!”这种猪毛色光亮、肉质鲜美,一天只吃两顿,一顿只吃一斤,成本低,收效高。

在他的猪舍外面的墙壁上,有一条“很农村”的广告语:“普兰克——会挣钱的黑毛猪!”这条广告语让龙波嘿嘿直乐。

要见到龙波那些“普兰克”,程序实在麻烦:当我们抬脚就要迈进猪舍的时候,龙波伸手拦住——先穿白大褂,在接受一个喷雾器似的东西喷出的白色烟雾消毒,然后,你可以进去了——那样子,不像是进入猪舍,倒像是医生进入手术室。

不过猪舍确实干净,你看不到哪怕拇指大一团猪粪。

他的创业史

2000年7月,龙波大学毕业的时候,同班同学都忙着制作求职简历,四处参加招聘会,他却没有参加任何一场招聘会。“你怎么不忙啊?”朋友提醒,“现在工作不好找!”龙波笑笑:“我回家养猪。”

他真的要回家养猪了,父母跳了起来:“你不是找不到工作,读大学不就是为了跳出农门吗?在城里工作说起也好听。”面对父母的反对,龙波作了退让。他接受了朋友的邀请,帮助朋友在雅安创建公司。

2001年7月,龙波毕业一年后,不顾父母的反对要建养猪场,王旭毕业时也放弃了工作的机会,她决定要和龙波一起创业。

建猪场的计划要实施了。虽然龙波有一些积蓄,但还差两万元资金。这时,位于新都的西南石油学院建筑工地正在施工,龙波从中看到了商机,何不摆个地摊,卖百货给建筑工人呢?除去房租费210元和水电等日常开支外,起初3个月,他们分文未赚。为了紧缩开支,他们天天到附近的菜市场买下市菜,几角钱可以买一大堆。3个月后,局面终于打开了,平均每天可卖1000元。8个月后,龙波和王旭赚够了两万元的第一桶金。

他们的执着终于赢得了父母的支持。2002年10月,猪场开始在龙波家原有猪圈基础上修建,11月顺利完工了。“大学生不留在城里当白领,找不到工作嗦?”这是龙波和王旭最开始回家养猪时,乡亲们的玩笑。现在,“龙老师,王老师!”那些做他父辈的乡亲这样称呼他们。

温州饭店老板想抢注“小沈阳”

白色衬衫,红格子围巾,一手夹着菜单,一手撩着苏格兰裙裤,还有一点娘娘腔……这不是“小沈阳”吗?“妈呀,贵客来了啊。”今年春节晚会上,小品《不差钱》里“小沈阳”的经典台词、以及他双腿穿在苏格兰裙裤单边裤筒里的经典形象,如今出现在了温州的一家饭店里,老板刚把饭店改了新名字,也叫“小沈阳”。

山寨“小沈阳”街头揽客

近日,温州杏花路一家餐馆的服务员,穿上小沈阳标志性的裙裤行头,正在门口揽客。

这个“山寨版”的小沈阳,真名叫马龙,吉林人,来温州打工已有两年了。

谁让他扮成这个样子的?是餐馆老板孙先生。

孙老板说,原先他开的餐馆,店名是“东北人”。

可是后来他发现,温州有不少东北菜馆,店名都是什么“东北一家人”、“东北一家亲”之类的,他觉得有点雷同,所以他就寻思着整个新店名。

刚好今年春晚(更多相关内容),小沈阳一下子红遍全国。孙老板灵机一动,直接把店名改成了“小沈阳”,想沾沾红人的光。

既然餐馆名字改成“小沈阳”了,店里当然需要一名“小沈阳”打扮的服务员了。

那几天,孙老板天天在店里观察服务员。马龙是东北人,表现能力比较强,平时也很幽默。

孙老板跑到一家服装店,专门为马龙定做了一身小沈阳在春晚上的演出服装。于是山寨版“小沈阳”诞生了。

马龙说,他自个儿也觉得挺美的,在店外招揽顾客的时候,还经常有路人停下来给他拍照。“小沈阳”注册商标很难

为了防止同行效仿竞争,孙老板原本打算把“小沈阳”申请注册为商标。可是工商部门告诉他,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不能作为商标来注册”,由于孙老板的店名中涉及“沈阳”这个地名,所以想申请注册商标很难。

鲍鱼大王杨贯一名字遭抢注 杭州黄龙饭店称误会

4香港国际顶级厨师、“阿一鲍鱼”创始人杨贯一万万没有想到,他的名字竟然在6年前已被杭州黄龙饭店抢注。《每日经济新闻》获悉,粤菜宗师杨贯一近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未获得支持。为此,77岁高龄的杨贯一昨天专程赴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声明称:他本人从未授权杭州黄龙饭店注册“杨贯一”商标,该饭店的行为有“傍名牌”之嫌。目前,杨贯一已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要求该局撤销异议裁定,驳回黄龙饭店对“杨贯一”的商标注册申请。

已向商评委申请复核

据了解,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的黄龙饭店是一家涉外四星级饭店,据杨贯一本人陈述,该饭店2003年曾跟他洽谈过“阿一鲍鱼”品牌的许可使用问题,但双方因商标许可费没有谈妥,最终杨贯一没有授权该饭店使用“阿一鲍鱼”品牌。

之后,黄龙饭店聘请杨贯一的关门弟子常胜,并于2003年3月13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杨贯一”商标。注册的服务项目为43类: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日间托儿所。

事实上,早在2002年5月9日,杨贯一就在第43类服务上注册“杨贯一”商标,注册的服务项目是4301群组的餐馆、提供饮食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堂食或外卖)、备办宴席,专用期限为2003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本人从未授权杭州黄龙饭店注册杨贯一商标,我没有从事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等服务。”杨贯一昨天表示。

得知自己的名字被他人注册后,杨贯一和北京阿一鲍鱼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阿一鲍鱼)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今年6月10日做出商标异议裁定书,没有支持他们的异议主张,核准黄龙饭店“杨贯一”商标注册。

杨贯一及北京何一鲍鱼不服上述裁定,近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请求撤销国家商标局作出的上述异议裁定,驳回黄龙饭店对“杨贯一”的商标注册申请。

与“阿一鲍鱼”有关联

杨贯一代理人广东慧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廖英培认为,杨贯一在第43类上注册“杨贯一”商标,注册的项目是餐饮服务等;黄龙饭店“杨贯一”商标注册的项目是第43类上的养老院、托儿所等服务。两个“杨贯一”商标注册的项目虽然不一样,但杨贯一先注册,且属于知名人物,其经营的“阿一鲍鱼”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两个商标注册的项目存在一定的关联,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

廖英培认为,国家商标管理机关如果允许黄龙饭店注册“杨贯一”商标,将致使杨贯一无法在养老院、托儿所等项目上使用其自己的姓名,而其投入大量广告费所带来的广告效应将无法得到利用,这实际上妨碍了杨贯一正当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饭店:不知已成功注册“其实是一场误会。”面对这起“杨贯一”商标争议案,杭州黄龙饭店相关负责人昨日称,在接受本报采访前,该饭店压根就不知道自己已经成功注册了“杨贯一”商标。

据上述饭店负责人介绍,2003年,该饭店的确与常胜有过餐饮业务上的合作。同年5月,饭店提出申请注册“杨贯一”商标,但其代理公司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阳)告知,该商标已在第43类被杨贯一本人注册过,于是饭店决定放弃注册。“由于协调、沟通上的一些问题,裕阳并没有告诉我们接下来该怎么做,也没去帮我撤销申请,直到今天下午接到你的电话,我们才知道已经成功注册了商标,包括商标异议裁定书也是裕阳收到的。”该饭店负责人说。“杨贯一先生如果先来找我们,可能事情就不会有这么大的误会了。”该负责人表示。至于是否会主动申请撤销商标,该负责人表示,这样看双方商谈的情况,毕竟该商标已经通过国家注册,不是想撤就能撤的。

对于黄龙饭店的这一解释,廖英培表示难以接受,他认为,黄龙饭店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已成功注册商标,因为从商标申请受理到商标注册公告,都必须黄龙饭店盖章。

“解百纳纠纷案”终审 法院驳回“长城”上诉

核心提示:持续长达8年之久、被业界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终于有了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做出重新裁定。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广东省律师协会资深委员律师刘全中表示:从理论上讲,虽然解百纳争议还有待商评委重裁,但这意味着终审法院对以中粮长城为代表的原告方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从法律层面而言,张裕目前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显著性成争议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长城等不仅向北京市高院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商评委第05115号裁定程序合法的结论是错误的”,而且着力从“新证据”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要求法院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最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到“解百纳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来。

双方均提交了新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环节,上诉人共提交了3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张裕则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包括“解百纳”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在内的42份用以证明70余年来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和张裕公司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

张裕所提交的42份新证据,时间跨度从上世纪30年代到新中国贯穿70余年历史。张裕代理律师、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表示,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及《全国注册商标索引》均清楚无误地标明了第33477号“解百纳”商标。这些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现存于国家图书馆。

而中粮长城等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表明,原审第三人张裕公司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成立于1980年,因此商评委关于“解百纳”经过张裕公司及其前身几十年长期独家使用的认定缺乏依据。

二审庭审中,张裕还出示了上世纪40年代在《庸报》刊登的4份品牌广告,标明了是为“解百纳”做的广告;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又多次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以证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张裕公司仍然持续生产并长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事实。

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并未就这些问题做过多评述。但刘全中认为,张裕所提供的证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解百纳”作为注册商标在长期使用。“解百纳”一直是注册商标,而非葡萄酒通用名。

公众认知度是认定关键

无论解百纳商标的“金字招牌”最后归属如何,可以肯定的是,持续数年的解百纳争议确实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认知混乱。据了解,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通用名称的不乏其人,认为其是张裕原创品牌的消费者也不在少数。目前,大众对“解百纳”的认识尚不尽相同。

针对这一问题,张裕方面邀请了专业调查机构,对品牌认知度进行了调查。据新生代调查公司对全国28个大城市310个大超市和310个大酒店销售终端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标注“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产品中,张裕解百纳销售量占比上升为87.54%,其他厂家则下降到12.46%。而业内另一家调查机构零点调查的“2010年解百纳品牌关联度调查”数据也得到了相似的结论,认为“解百纳”与葡萄酒有联系的受访者中,认为其与张裕相关的受访者占75.8%,较2008年相同调查的比例又有了明显的提升。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调查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解百纳商标归属争议似乎并未对市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绝大多数消费者认为‘解百纳’是张裕的注册商标”,这样的结果也应该归于其对“解百纳”品牌的培育。因此,在“解百纳”商标大战尚未有最终结果时,消费者对“解百纳”与“张裕”品牌的联系度是十分密切的。

对此,商评委在2008年做出5115号裁定时,也将“解百纳”是否已经经过张裕公司长期使用,具有商标显著性,作为判定“解百纳”商标归属的一个重要因素。当时,商评委认为,“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性。

刘全中表示,消费者这种根据产品品牌进行选择的行为,也正揭示了作为注册商标所起到的与其它产品的区隔、帮消费者进行识别选择,确保消费者利益的作用。“解百纳”归属是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在二审庭审中,“解百纳”的归属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也是一个焦点问题。上诉方中粮长城称:一旦“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张裕将垄断葡萄酒市场,可能导致一些葡萄酒厂商陷入经营困境,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张裕出示了市场调查数据:所有标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的总销量(含张裕及其他厂家)占全国葡萄酒总销量的比例不超过4%,即使完全归单一品牌所占有,也不足以构成行业垄断,所谓“解百纳垄断市场”的说法,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

原《销售与市场》主编姬大鹏说,其它厂家的“解百纳”产品不但市场规模甚小,而且由此可知其并未获得消费者广泛认同。所以,消费者在选购时首先认知的是他们的企业品牌,其次才是“解百纳”这3个字。因此,其它企业不能使用“解百纳”名称后,也不会对其市场份额构成实质性影响。

资深营销专家许瑞表示,不同品牌、不同产品的价格不同,是消费者对其价值认同的结果,由此产生了不同层次的细分市场,面向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张裕解百纳面向高端市场,而其它标有“解百纳”字样但无明显品牌识别的产品以满足低端市场为主,这部分消费者不会因为“解百纳”注册成功后向就选择更高价格的产品。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冯晓青则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二者应该实现平衡保护,那种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损害个体利益的行为是有违知识产权立法初衷的。正当合法的个体利益受到尊重和保护,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

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自两年前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经验表明,只有拥有核心技术才能抵御危机。有专家更是鲜明地指出,作为创新主体的中国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尽快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6月1日召开的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授牌电视电话会议,公布了全国53个国家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区)及41个国家商标战略示范企业名单,张裕集团名列其中。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研究所博士刘彦平认为,这是国家对企业以商标为主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与实施的又一次肯定,也是勉励更多企业向自主创新的方向努力。

武汉理工大学教授姜军在其论文《企业专利战略与核心竞争力的关联研究》中曾表示,虽然中国享有“世界工厂”的美誉,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及相应的保护意识,中国一直被迫处于全球产业链的末端。

业内不少专家担心,“解百纳”纠纷如果持续下去,处理不当,损害的将不仅仅是张裕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更影响到我国葡萄酒产品的出口,影响到我国民族自主创新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佛山九江酒厂“九江”商标获法院支持

核心提示:广东南海九江,是一个镇;江西九江,则是一个市。具有优越旅游资源的江西九江在国内可谓声名遐迩,然而让江西人感到有些“郁闷”的是,“九江”字样却被广东佛山九江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九江酒厂”)抢注为商标。九江市政府以及当地一家同业竞争企业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都对此提出异议,从2007年底开始,与佛山九江酒厂进行了一场长久的诉讼过程。

获悉,去年年底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佛山九江酒厂胜诉,拥有“玖江双蒸”、“九江双”两个商标注册权。但4月20日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代表告诉本报笔者,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九江”字样商标注册获法院终审支持

据了解,早在1995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的九江酒厂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玖江双蒸”、“九江双”和“jiujiang”3个商标。1999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九江”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双蒸”是酿酒工艺,不适合作为商标名称为由,驳回了佛山九江酒厂的注册申请。

2007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又推翻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裁定,核准了佛山九江酒厂的商标注册。

异议当即产生,当地同业竞争企业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九江”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著名的旅游城市,“双蒸”是酿酒工艺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九江酒厂商标注册的裁定。

2007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判决。2008年2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除“jiujiang”商标不获支持外,“玖江双蒸”、“九江双”获得支持。

九江市政府发函要求立法审查并通过再审

佛山九江酒厂注册的“玖江双蒸”、“九江双”和“jiujiang”3个商标,都与九江市的名称有着密切关联。早在2007年年底,九江市政府就用长远的目光看待这个问题,意识到如果这3个商标得以注册,将对九江市的声誉和经济发展构成极大的威胁和危害。2007年12月底,九江市政府迅速向江西省政府书面汇报了此事,江西省政府批示一定要依法维护九江市的形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佛山九江酒厂“玖江双蒸”、“九江双”两个商标注册多少让九江市政府感到有些意外。2009年4月15日,九江市政府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提出异议并报送“书面申请函”。

笔者在这些书面“申请函”上看到了九江市政府阐明的观点:佛山九江酒厂仅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的一家民营企业,“九江镇”与九江市的知名度根本无法相提并论。如果让佛山九江酒厂注册了以“九江”为主体的商标,必将导致相关公众和消费者将该公司的企业行为视为与九江市有关。一旦该公司出现企业诚信危机或产品质量问题,对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必将对九江市的食品行业造成严重影响,甚至还会波及九江市旅游业,堵死九江市大米深加工发展之路。

此外,“申请函”强调:《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玖江双蒸”、“九江双”两商标不具备知名商品名称的显著性,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最后,九江市人民政府在“申请函”上强烈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法审查并通过再审,撤销“玖江双蒸”、“九江双”两商标的注册。

当地同业竞争企业赴赣“请援”

佛山九江酒厂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获得“玖江双蒸”、“九江双”两商标注册权,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显得更加忧虑和急切,4月中旬,特派公司法律顾问范金宏前往九江、南昌“请援”。20日中午,笔者在南昌华宇酒店见到了刚从九江回到南昌的范金宏。

范金宏告诉笔者,

佛山九江酒厂获得“玖江双蒸”、“九江双”两商标注册对公司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笔者了解到,“双蒸”是一种酿酒工艺,而“玖江双蒸”在佛山当地已深入人心,几乎人人都喜欢喝本地产的“玖江双蒸”,并引以为豪,这种米酒在广东家庭的使用十分常见。而“玖江双蒸”经过多年的拓展,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名米酒,属于当地的一个老字号品牌。“在没有获得注册权之前,‘玖江双蒸’大家都可以用。佛山九江酒厂获得注册权之后,‘玖江双蒸’就只能是它一家可以用,这对同类企业来讲,很不公平!”范金宏说。

笔者了解到,佛山九江酒厂与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曾是合作伙伴。在50多年前,因体制原因,外贸企业没有加工厂,工厂不能搞外贸,二者相互依存。1957年,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注册了“珠江桥”牌商标,首家将九江双蒸开发为商品进行出口,并委托佛山九江酒厂生产。但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外贸经营权逐渐放开,工贸之间的内外销分工被打破。佛山九江酒厂自创“远航”牌,酒厂产的九江双蒸开始走出国门,两者成为市场上最强劲的对手,竞争中开始出现摩擦。

北京市高院受理申诉

范金宏告诉笔者,从广东佛山当地的酒业发展来看,“玖江双蒸”、“九江双”两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市场公共竞争的规则;从维护江西九江的声誉和经济发展来看,带有“九江”字样的商标被注册也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这次专程赶到江西,是为了向九江市政府以及江西省政府反映一些情况,希望引起重视。”

范金宏说,“玖江双蒸”、“九江双”两商标注册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外,佛山九江酒厂还重新申请注册了“九江双蒸”商标。2009年3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此进行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内,如果没有异议,“九江双蒸”商标又将被成功注册。繁体“玖江双蒸”商标一旦成功改为简体“九江双蒸”商标,这对江西九江将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范金宏向笔者出示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九江双蒸”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事情还是出现了转机。”范金宏告诉笔者,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提出了申诉,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出了受理申诉的通知书,同意申诉审查庭立案重新审查。“这与九江市政府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范金宏说,他期待着事情能够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娃哈哈营养快线等商标遭达能异议申请

核心提示:继2007年底国家商标局驳回达能亚洲有限公司下属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对娃哈哈集团“爽歪歪”商标注册申请所提出的异议后,达能近日再次对娃哈哈集团旗下的知名品牌“营养快线”等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

达娃“商标争夺”始末

自达娃之争开战伊始,2007年年底,达能为实现其低价并购的目的,在一方面通过法国政府施压要求娃哈哈集团与之和谈的同时,又在和谈前夕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娃哈哈集团拥有的与其毫无关系的“爽歪歪”、“激活”、“思慕”等商标提出了异议或复审申请,而这众多达能提交的商标异议或复审申请中,不乏早已过了《商标法》所规定的争议期限的、娃哈哈集团早在五六年前即已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追溯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合作即可发现,虽然当初娃哈哈集团通过与合资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授权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非常”商标,但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及合资公司也明确约定了娃哈哈集团有权拥有或使用与被许可商标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标的条款,这一点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可以得到印证(详见附录)。

娃哈哈集团认为:娃哈哈集团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并非达能集团下属企业,其依据中国法律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和生存发展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