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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30 02: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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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晨光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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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问题研究试读:

第1章

提出研究的背景、框架、思路,描述了研究的方法。第2章进行

文献综述

,主要阐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从身份到契约的理论变化、企业融资方式的发展和债权人治理效应的研究。第3章主要描述了企业融资模式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同时说明国家立法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基础。第4章重点阐述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包括状态依存所有权、不完备契约理论、债权代理成本理论,重要的是从法学的视角论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第5章阐述了现代社会从契约到身份的转变过程,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社会基础。第6章对债权治理的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第7章阐述了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方式,第8章阐述了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第9章介绍了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第10章总结了研究的结论、局限性和对未来的展望。

本书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比较全面地分析了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地位,填补了这方面的研究空白。本书的出版受到了北京市高等学校“长城学者”培养计划项目(CITTCD20130330)的资助,特此表示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本书还有很多缺点,希望大家多多交流,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沈晨光2014年9月17日第1章

问题的提出

1.1 研究背景

1.1.1 理论的发展

在冲破黑暗的中世纪之后,自由、民主的思想深入人心,而市场经济则是那个时代的产物,这种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使人们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从那时起,私人财产成为众多国家通过宪法进行保护的对象,市场经济的铁律就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这样的背景下,物质资本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资本被认为是企业得以建立的、不可替代的基础。出资人的地位空前地提高以至垄断了公司治理中所有的核心权力,股东拥有了独一无二、至高无上的地位。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由于股东主权的思想深入人心,对于“谁是企业所有者”这一问题的答案唯一且不言而喻。但是在这之后,这一问题出现了不同的答案,那就是,利益相关者也同样是企业所有者。所以,关于企业所有者的问题有两种理论一直处于争论状态,即股东至上理论(shareholder primacy theory)和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

支持股东至上理论的学者认为,企业的资产是由股东投入的资本形成的,同时股东也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即在剩余分配之前,企业需要支付给债权人利息、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等,剩下的才是公司的收益。所以,股东是名正言顺的公司所有者,理所当然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Grossman Hart,1986),利益相关者理应被排除在公司的内部治理之外。换句话说,公司如何治理与利益相关者无关,只能由股东决定。相反,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学者则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和企业股东一样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投入了一定的资源,同时也承担了企业经营的风险,有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的风险甚至大于股东。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发展就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否则利益相关者就会失去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兴趣,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Freeman,1984)。因此,利益相关者同股东一样,也应该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在股东至上的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人们认为企业的出资人是当之无愧的所有者,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遵循出资人的意志,企业是为出资人的利益服务和负责的。新古典经济学甚至认为企业是一个“黑箱”,投入和产出是外在的,内部的情况不得而知。企业的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但是,伯利和米尔斯(Berle Means,1932)的研究打破了这个结论。他们分析了200多家美国公司,指出:大公司的股票分布十分分散,股东数量众多,没有股东能够拥有足够多的企业股票,这就导致了企业的股东并没有企业的控制权,而控制企业的经营者也没有企业的所有权。所以,股东不得不把企业的控制权委托给经营者,经营者对委托人具有代理责任,经营者的行为要从股东利益最大化出发,股东利益优于其他人的利益。所以,现代企业由于股权分散,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作为企业的控制者,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所以,现代企业的核心依然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自此,两权分离的理论开始兴盛,股东虽然是企业的所有者,但已经不再是唯一的企业控制者了。

在古典经济学中,“股东利益最大化”被作为经济学的假设之一,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只是作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条件来加以分析。但是,由于股东至上理论和资本雇用劳动等命题存在着诸多缺陷,主流企业理论并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所有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都应该归股东所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对股东至上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

第一,公司的所有者并不唯一,股东并不是公司仅有的所有者。股东的初始投入资本并不是企业形成的充分条件,只是必要条件,因为公司的资产本身不会自发增值,必须借助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比如,企业需要银行贷款、员工付出劳务、供应商供货、消费者购买产品,甚至需要企业所在的社区支持。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体,其经营运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发生着契约关系或其他关系。

第二,股东并不是企业唯一的出资人。企业资金不仅来自股东的初始投资,而且来自公司的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和消费者,尤其是债权人,他们是公司进行债权融资的主要对象,有的公司债权融资的比例甚至高于股权出资的比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出资人就不能仅仅指股东这个群体了。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和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股东能够通过各种组合方式来降低风险,绝大部分股东购买股票只是想获得股票上涨时的价差而不是对企业做长期投资的打算,所以这样的股东并不一定比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关注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布莱尔(Blair,1999)指出,利益相关者向企业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就应该享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第三,股东的风险并不一定大于利益相关者。股东至上理论认为,在分配剩余之前,企业已经按照事先的契约规定,将应该支付给利益相关者(债权人、供应商、员工等)的收益都已经支付完毕。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由合同约束的,债权人的利息、供应商的货款、消费者购买的价格都是固定或者是可预期的,而股东的投资收益则是隐形的、不确定的。企业只有在履行完所有相关者的合同之后的剩余才是股东的投资回报,所以股东承担的风险大于利益相关者的风险,其收益可能有也可能无,企业的所有剩余都应该归股东所有。但是,这种观点仅仅考虑了企业经营正常的情况,而债权人、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来自企业的非正常经营状态。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履行合同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一旦企业经营遇到风险,遭遇非正常状态,则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面临着很大风险,债权人的债务可能不能偿还、员工的工资可能无法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可能无法到位,这些风险并不由股东来承担。既然股东不能承担企业所面临的所有风险,那么股东就不应该享有所有的剩余权利,股东至上理论也就不能成立。布莱尔(1999)指出,公司的股东其实并不符合所有者这个身份,因为他们并没有承担理论上的全部风险。这些股东实际上没有任何典型的权利和责任,我们片面地强调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很可能导致股东对其他利益相关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最终损害了股东本身利益。

第四,股东至上理论的前提假设是错误的。股东至上理论认为:股东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整个社会就会自动实现利益最大化,这其中就包括众多的利益相关者,这就达到了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社会利益的完美结合。但这种假设的前提是完美的市场条件,也即市场没有外部性。而在现实中,完美的市场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人类有限理性、市场失灵等问题在市场中大量存在。在很多情况下,股东利益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如果单纯考虑股东利益最大化,势必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1.1.2 实践的挑战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目标不仅受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挑战,而且在实践中,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治理目标会带来难以克服的缺陷。具体如下:

第一,股东本身不具备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造成公司内部人控制。从股权逻辑的角度出发,公司处于股东单边治理模式之下,股东是公司治理的主体,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法定的投票权。公司的种类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其他类别的公司比如有限合伙等形式都是在这两类公司的基础上演变出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较少。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范围为1~50人,这种公司强调人合性,股东之间比较熟悉,出于共同的信任和追求对公司进行投资。在有限责任公司里,由于股东数量少、人员之间比较熟悉,加上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发行股票的,其股东对于自己股份的处理并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一样,进行“用脚投票”——将股票卖掉来解除对于公司的投资。股东对自己投资的公司内部治理情况自然十分重视,他们有动力参与公司的内部治理。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则不一样,这类公司的股份数量庞大,动辄发行几亿股、十几亿股,同时还有增发、配股等各种方式来扩大自身股份的数量。通过这些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量激增,股份极为分散。分散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单一股东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的成本太高,于是就产生了严重的“搭便车”行为,中小股东指望着大股东对公司进行治理,效果好则自己受益,效果不好自己就用脚投票。此外,很多股东购买股票是为了投机而并不是关心公司的经营情况。股份有限公司强调资合性,股东之间并不熟悉。股东购买股票也是根据股票价格来判断企业的好坏,而不是基于企业股东之间的信任,所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基本上不能参与,也不想参与公司的内部治理。同时,大多数股东并不具备对公司进行监督的专业知识,他们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所以,股东将股票价格作为判断公司经营好坏的标准,但是股票价格实际上很难完全反映真实的公司价值,这种判断标准本身就有失偏颇。结果,公司最终将被内部董事和经理控制。内部人由于任职期限固定而产生短期机会主义行为。

第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标准很难确定。股东效应函数由若干条件决定,比如持股数量、持股时间、持股人身份和持股动机等,不同股东的利益标准不一致导致了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个标准是不确定的。有的股东追求短期利益,有的关注公司长期发展,有的参与公司治理,有的则用脚投票。即使都是大股东,他们之间的利益诉求也不一致。由于存在着利益差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标准就很难确定。如果为了满足一方利益就必须牺牲另一方利益,这个问题就显得更加棘手。现实中的企业遵循着“一股一票”的资本原则,在这样的原则下,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就可以利用法定的投票权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样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所以实际上,“股东利益最大化”其实就是“大股东利益最大化”或者“控股股东利益最大化”。还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投资者很可能持有多家公司的股票,成为多家公司的股东,而这些公司之间的利益很可能有冲突,追求一家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可能导致其他公司的利益损失,此时的股东利益很难评价和保证。

第三,资本市场自身的缺陷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难以实现。

股东单边治理模式通常是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向公司经营者施加压力。如果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公司的股票价格就会下跌,公司就会面临被收购的危险。一旦公司被收购,董事、经理等高管就面临着“下岗”的危险,这就是所谓的“股东怕破产、高管怕接管”。而这种外部治理的前提条件是市场有效、理性人和资本市场传递的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投资者对信息作出理性正确的反应,这才是可信的公司治理工具。但现实的情况是,市场存在大量失灵的情况,同时人的行为往往受到时间、地点、知识、经验、运气等因素的影响,具有非理性。在资本市场上,股票价格往往只反映了公司经营的某些方面,其本身不能完全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因为公司不仅具有所谓的“账面价值”,还有财务报表以外的“表外资产”,比如公司内部流程、员工薪酬体系、企业家能力、供销网络、内控能力等。同时,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因素也有很多是公司本身不能控制的,比如宏观的经济环境、产业的成熟程度和各种天灾人祸等。投资者根据股票的价格信息根本没有办法对公司情况作出理性预期。此外,如果出现股票价格与公司价值不相符的情况,公司经营者为了避免“被接管”的状况,就有可能通过财务作弊、利用信息优势等方法操纵股票价格,这样就破坏了股东价值最大化。由此作出的选择将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无法实现。这一点从各国铺天盖地的财务造假丑闻中就可以看得出来。

由于股东至上理论的上述缺陷,20世纪60—70年代,奉行这一理论的英美国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困难,企业也普遍遇到了一系列现实问题,例如企业伦理(business ethics)问题、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问题、环境管理(environmental management)问题等。企业伦理问题的产生是由于过分地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忽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人利己、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英国《卡德伯利报告》(Cadbury Report)的公布和“安然”事件反映了欧美公司股权治理表面完善、实际漏洞百出。基于此,人们开始反思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到底应该遵守哪些伦理道德并如何遵守这些道德问题。同时,现代工业的发展使得企业生产不仅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而且排放了大量废水、废气、废渣、噪音、辐射等污染,不仅严重地污染了环境,而且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企业如何在经营过程中对环境负责也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命题。企业是不是可以为了股东利益最大化而牺牲其他主体的利益,使自己的成本外部化?如果可以,那么我们的交易成本会很高,社会将承担巨大的企业负外部性。所以,人们意识到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还需要承担法律、道德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刘俊海,1999)。

由于从股东至上理论中难以寻找到对企业社会责任、环境污染、伦理道德的解释,所以现代公司的经营活动需要包容性更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所以,20世纪80年代之后,一些企业管理者逐渐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考虑企业的经营活动,使得企业逐渐取得了长期性的可持续发展。以德国、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国家非常重视债权人这一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这些国家的经济迅速崛起。很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日本和德国的企业在经营中更加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企业治理之中充分融合了人本主义的管理思想;而英美国家崇尚股东至上的治理模式,使得企业经营者更加偏向追求企业的短期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Aoki,1984)。面对这样的反差,西方学术界不得不开始反思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合理性,而企业界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学习日本”的口号。这使得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摒弃股东至上逻辑、奉行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债权人参与公司内部治理既有深刻的理论背景,又有解决企业遇到的现实难题的需要。

1.1.3 研究目标及意义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跨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涵盖企业管理、政府规制等众多研究领域。如今,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集理论研究和实践意义于一体的重大课题。而债权人治理理论是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颠覆股东至上、股权治理的崭新课题。从国内公司治理的研究状况看,理论研究尚未脱离股权逻辑,而相关研究多集中在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具体来说,就是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如何相互制衡以及委托人与代理人如何相互监督从而使企业运营更有效率,而对于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则较为忽视。即使有的学者在有些领域有所研究,也少有系统性的研究,甚至存在很多误区。尤其是债权人作为一类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其利益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而对债权人是否应该参与公司内部治理、如何参与治理等问题存在颇多争议,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框架。本书研究的目的,在于从理论上构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框架,为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依据。

随着股东至上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资本市场日益活跃,公司不仅会选择股权融资,也会选择银行、公司债等形式进行债务融资。债权资本在公司融资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同时,债权人的风险也逐渐增大。企业经营良好则相安无事,如果企业面临危机,无法保证对债务的偿还,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将面临巨大风险。所以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更大范围内的分享和让渡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对债权人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系统化和规范化研究有利于探索新的企业治理模式、丰富公司治理理论并且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目前,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对我国企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对公司内部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完善企业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机制、探讨多元化利益主体共同治理模式对我国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研究思路、结构、内容技术线路

1.2.1 本书的研究思路

本书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强调债权人在公司成长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旨在突破传统公司治理只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局限,探讨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框架,提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实现方式和实现途径,构建债权人治理的机制体系。总之,本书所要探讨的是企业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实现方式和实现途径及其构建债权人治理的机制及对策。本书的研究思路如下:对相关理论及文献进行回顾—寻求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提出假设—对假设进行分解并进行实证检验—得出结论并以此为切入点为理论提供依据—归纳总结具体路径和方法。

本书从企业理论的发展脉络出发,全面分析了股权治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根本区别,并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背景和实践出发,把握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思想,分析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本书通过论证得出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结论,从而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理论依据。在分析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之后,本书从企业资本结构的演变出发,归纳了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企业融资模式,并分析其成因,同时发现不同融资模式对公司治理结构所产生的不同影响。由于债权是企业主要的融资模式,以这种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治理结构必然不同于股权融资下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不同的治理结构下,债权人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同时,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很多保障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制度。本书对此亦进行了总结,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现实基础和制度依据。

接下来,本书通过实证分析证明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科学依据。最后,本书通过对债权人的分类,分别讨论了公司债债权人和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实现途径和方式,并进行了总结,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逻辑结构。

1.2.2 本书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框架

本书研究的逻辑框架如图1—1所示。图1—1 研究框架图

本书的主要内容分为10个部分,具体安排如下:

第1章 问题的提出。

该章提出了论文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设计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并且对所研究问题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比较了股东治理和债权人治理三个方面的分歧。

第2章 文献综述。

该章从三个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整理。一是公司治理理论发展的回顾,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取代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成为了公司治理理论的主流,传统的单一股权治理理论已经被证明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不适应社会时代的发展。同时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身份。二是对公司两种典型融资模式的文献总结,从中发现股东治理和债权人参与治理存在着明显的融资模式的不同。三是关于公司债权治理效应的研究综述,总结了关于公司债权治理的效率及作用、债权人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研究成果。

第3章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依据。

该章第一部分通过对企业融资模式演变发展的分析,总结了两种不同融资方式的特点,然后分析了不同融资方式对公司控制权和治理结构的影响,提出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显著优势。第二部分介绍了世界各国通过立法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对具体制度进行分析,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现实依据。

第4章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该章首先通过对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债权代理成本理论、不完备契约理论的分析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寻求理论依据;其次对法人有限责任制度、民法契约保护债权制度进行分析,发现传统的救济手段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第5章 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社会基础——从契约到身份的转变。

该章主要讨论了对债权人进行利益保护的社会基础,讨论了社会关系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再经历了从契约到身份的转变。无论是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还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都使得特定身份的人获得了脱离契约层面的利益保障。实际上这种理念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那就是现代社会“身份—契约—身份”的变革趋势。

第6章 企业债务融资与企业价值相关关系的实证分析。

该章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1700多个样本进行回归分析,探讨了资产负债率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绩效与企业融资负债率之间的关系,希望通过实证分析,为文章的论点提供依据。

第7章 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

该章通过对公司债权人的特点进行分析,提出了其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公司债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集体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同时本章提出了参与公司治理的几种途径,包括债权人派生诉讼和公司债受托制度。

第8章 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途径。

该章通过对银行这一企业重要的债权人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证了银行债权人有能力也有愿望参与到债务公司治理中,以保证自身债权的安全性。该章通过对德国全能银行制和日本主银行制的分析得出了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在机理,并以此提出银行相机治理的参与模式,具体包括派驻董事监事制度、委托投票制度和债务合同约束作用。

第9章 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

该章主要讨论了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的性质、内容和各国的主要规定。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所借鉴,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均有自己的特殊性,导致破产债权人会议在各国的立法模式上存在诸多差异。从各国破产法中有关破产债权人会议立法模式来看,破产债权人会议的立法主要采用两种立法模式:单轨制立法模式和双轨制立法模式。同时,该章讨论了破产债权人制度设置的依据和基础。

第10章 研究结论、局限性与未来展望。

根据以上理论分析、检验结论及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途径的构想,总结本书研究结论、启示及论题的局限性,并提出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和思路。

1.3 相关概念界定

1.3.1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一词最早于1960年提出,20世纪80年代“公司治理”作为一个正式的学术概念开始出现在大量理论文献当中。近二十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出现了丰富的研究成果。虽然“公司治理”一词提出的时间不短,但对于公司治理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多从不同的角度来诠释其内涵。

1985年的《英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所下的定义为:公司治理为董事、股东和审计院三方构成的制度。科克伦和沃提克(Cochran and Wartick,1988)在《公司治理——文献回顾》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问题是股东、公司经营者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谁从公司决策中受益,谁应该从公司的决策行动中受益。当这两个问题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就会出现公司治理问题。可见,科克伦和沃提克是从利益冲突导致公司治理问题这个角度来定义公司治理这个概念的。哈特(Hart,1995)认为,只要一个企业存在两个条件,就存在公司治理问题:一是代理问题,公司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二是交易费用很高,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哈特认为,治理结构能在合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发挥作用,即如果在合约中没有详细规定,资产的使用权将会由公司的治理结构决定。哈特的观点是从公司治理的作用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分析。另外,迈耶(Myer,1995)从制度安排的角度解释公司治理。他认为公司治理是对公司投资者进行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包括企业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员工激励计划、企业战略、市场研究等。斯坦福大学的钱颖一教授支持迈耶的制度安排观点。他在《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1995)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是一套制度的集合,这些制度表明了企业重大利害关系群体的关系,包括股东、经理、职工、债权人、供应商等,各个群体从这个制度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公司的治理结构内容包括:如何进行各部门的权力分配、如何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如何激励和考核员工、如何制定企业战略等。通常来说,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是利用这些制度来降低代理成本、整合各个群体的利益取向。

1998年4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部长级会议制定了一套反映各成员国对公司治理问题看法的非约束性的《公司治理原则》。该原则在总结各种学说和世界公司治理实践的基础上对公司治理这个概念进行了如下定义:(1)公司治理是一种工商业公司用来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应明确公司各参与者(如股东、董事会、经理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与权限。(2)公司治理决定了公司的架构,该架构决定了公司的经营目标,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经营的手段。(3)明确作出公司事务决策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4)良好的公司治理应给予董事会及管理层适当的激励。

我国学术界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学者逐渐开始对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学术界提出了很多关于公司治理的观点,试图寻找适合我国企业的治理模式以解决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种制衡关系,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结果。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种制衡关系,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由股东会、董事会和企业高级执行者三者组成的一种系统化组织结构。这三者性质不同,各有各的功能但又相互制约,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明确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费方域(1996)认为,公司治理的本质就是一系列制度安排,这些制度规定了公司的目标、原则、经营方针、谁拥有剩余权利,明确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框架。林毅夫(1997)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指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模式和监督机制是多样的,并且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所以没有一种固定的公司治理模式。但市场环境是可以确定的,市场经济制度、法律法规等相对稳定,所以,可以通过市场实现对公司治理的间接控制或者外部控制。

有的学者从更广阔的角度理解公司治理问题。胡汝银(1997)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定义了公司治理。他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企业经营者为了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之间的利益而管理和控制公司的一种制度和方法。杨瑞龙、周业安(1998)从“政企合一”的角度分析了公司治理,并提出了“共同治理模式”。他们认为,如果政府是所有者,那么就会产生股东至上的倾向,用行政手段干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就会成为企业的治理特点。同时,如果由政府官员行使监督权,就极易导致经营者和监管者合谋而导致监管不力。为了克服这些问题,我国应该选择共同治理模式。李维安(2001)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更进了一步。他认为公司治理不是为了制衡而去制衡,而是应该想办法让公司更有效地运行,同时保证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目标不是单纯地相互制衡,而是保证公司科学决策和顺利运行。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治理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公司治理是公司制度的集合体,通过制度安排使得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趋于一致,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成本。但是由于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函数和相互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公司治理制度就是对公司总体目标和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确定一个框架。二是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尽量使各利益主体(包括董事、经理、员工、供应商、债权人、顾客等)的责、权、利相一致,并通过约束、激励、监管等机制寻求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以实现各主体的利益最大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治理的框架逐渐扩展,公司的治理由公司内部人担任走向内部人和外部人共同担任,最后发展成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

1.3.2 公司债权人的含义和分类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基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与债权相对的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早在古罗马时期,当时的法律就对“债”做了明确的界定。《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另一方则为债务人。从古罗马时期到现代债权理论的建立,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同态复仇阶段。人类最初关于债的理念是建立在“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这种同态复仇的基础之上,债的清偿有时候甚至是通过债务人的肉体受到惩罚来实现的。例如,在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要求安东尼奥用一磅肉来偿还债务、黄世仁要求杨白劳用喜儿抵债等都是债务人用人身权来偿还财产上的债务的例子,是典型的“同态复仇”的债权理念。第二阶段:无限债权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财产开始有了剩余,人们逐渐认识到已经形成的债务是不能通过伤害对方身体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来实现,相反,让债务人为债权人进行劳动会比“同态复仇”——伤害对方、给其带来痛苦更有价值。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年代,给予经济赔偿或者奴役债务人比原来身体伤残、生存受到极大威胁要好得多,也不会遭到债务人的强烈反抗。同时,债务人必须倾其所有偿还所欠债务。在“同态复仇”这种无限财产责任普遍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所接受之后,同态复仇的债权逐渐向无限债权过渡,以制度的方式保证了债权的实现,建立了社会的信用基础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第三阶段:有限责任阶段。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源于中世纪欧洲的航海业。随着欧洲的地理大发现,人们通过海洋到达世界各地,但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风险,而有限责任原则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有限责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近现代公司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克服了无限公司股东负担的因公司破产而导致个人破产的风险,便于人们投资入股,是广泛募集社会大量资金、兴办大型企业最有效的手段。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最早普遍适用,可以说是从11世纪末出现的康孟达开始的。

从债的定义来看,两个主体之间互负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都在这个定义的涵盖范围之内,并没有什么不同。公司债权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公司享有民法上的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是由于债务人的主体不同,对债务的偿还能力也不同。一般债务人是以其财产作为担保来偿还债务,公司债务人虽然也会用自身的财产来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但是公司往往可以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妨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对公司的内部治理没有发表意见的权利,甚至眼睁睁地看着企业进行了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却束手无策,承担了公司经营的大量风险,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司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有着很大的不同。

关于公司债权人主体的分类各国学者有不同的标准,但按一般的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种:(1)契约债权人。契约债权人指的是与公司发生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契约是以契约主体意思自治为原则,共同达成的意思表示的合意。所以基于意思自治的结果,债权人通过契约主动与公司发生债的关系,是一种主动性的债权,称为契约债权人。比如,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商已经提供货物,企业尚未付款,此时,供货商就成为企业的债权人。(2)侵权债权人。此种债的关系并非出于债权人自愿,而是被动发生的债权,属于意料之外。因为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必然与外界接触,外部人即有可能因公司本身的行为受到损害,从而对公司产生债权,称为侵权债权人。例如,双鹿奶粉事件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当事人造成了侵权。(3)公共利益债权人。这一类债权人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包括对员工薪水的发放、对保险费的上缴、对顾客的利益保护、对环境保护承担的责任、对税收的缴纳,都是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一部分。基于公共利益债权而对公司拥有债权的人即为社会债权人,此种债权是基于社会公益而生。例如,美国康菲公司对渤海湾的污染,对我国的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应该承担相关赔偿责任。(4)债券债权人。这类债权人是指因购买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而对公司享有债权的人。公司债券通常情况下具有有价性、流通性以及可转换性。证券本身可表彰其价值;公司债券可以自由流通,记名债券通过背书转让,无记名债券则以交付转让;公司若发行可转债,则债券持有人可以依照转换办法将债券转换成股票。持有公司债券者均可凭债券对公司主张清偿的权利,是公司债权人的一种,被称为债券债权人。(5)商业贷款债权人。商业贷款债权人主要是银行,是指向公司提供贷款,从而对公司享有债权请求权的人。企业通过贷款实现其资金流通、投资等目的。银行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因而银行是企业比较重要的债权人。

根据上述对债权人的分类,我们将第四类和第五类债权人称为企业融资债权人,仅指企业外部提供大量贷款及持有大量债券的资金提供者。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银行是企业融资的主要对象之一,金融业对工商业发展的支持至关重要。从金融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商业银行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从产业部门分离出来的。金融业逐渐成为资本循环的源头,为企业源源不断地提供大量的信贷资金,对产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需要企业的融资,企业需要银行提供资金,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相互联合、相互促进。

除了向银行融资以外,企业发行债券也是一种融资方式。公司债券就是其表现形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本书论述的债权人主要针对的是企业融资债权人,而不是契约债权人、侵权债权人和公共利益债权人,所以本书主要讨论公司债债权人和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

1.3.3 股东治理理论与债权人治理理论的主要分歧

债权人治理理论在内涵上与股东治理理论是对立的,由此决定了传统股东理论占主导地位的领域处处受到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理论的挑战。债权人治理理论的基础在于随着经济的发展,自有资本在公司发展中的地位逐渐弱化,公司不是由股东一方来出资的,自然也不能由股东一方单独拥有了。股东仅仅拥有了公司的股份而并不是公司本身。

股东至上理论与债权人治理理论的主要分歧有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所有权归属问题。

股东至上理论认为,公司的成立是以股东投入的物质资本为基础,同时股东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所以理应享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从本质上讲,公司受到多方市场主体的力量影响,不应该仅由股东来主导企业组织制度而其他市场主体不能参与企业组织制度的设立。债权人治理理论认为,债权人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资金,为公司作出了特殊的资源贡献,债权人承担的风险有时会大于股东的风险,所以,股东并不是公司唯一的所有者,在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层面上,债权人理应分一杯羹。

布莱尔(1999)强调,公司股东实际上并不是唯一的企业所有者,因为他们并没有承担理论上的全部风险。言下之意,企业的很多风险是由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来承担的。既然他们承担了风险,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回报。凯·希尔博斯通(1996)认为,企业的股东仅仅是众多利益相关者中的一员,不仅股东对企业有利益诉求,其他利益相关者同样对企业存在着利益诉求,所以,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股东的利益诉求理所当然地优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公司就理所应当地归股东所有。传统企业理论认为,由于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同时股东承担企业的剩余风险,所以股东有动力来监督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运营情况。但是由于资本市场的发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极为分散,股东人数众多,众多小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内部治理,而是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选择,其投机性远超出了投资性。布莱尔(1999)指出,由于各种金融衍生品和金融创新工具的诞生,股东可以通过证券组合的方式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这就降低了他们对公司的正常运营进行监管的动力,所以,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已经过时了。债权人治理理论认为既然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本,那么债权人就理所当然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即企业所有权。公司不是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有关专用性投资的制度安排。

第二,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配问题。

早期的企业理论是根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来定义企业的所有权的,企业在扣除固定工资、供应商货款、债务利息等项目之后,剩下的才是企业的纯收入。但企业的剩余并不是固定的,也不是由合同进行保证的,因此谁拥有企业的剩余、谁承担企业的风险,谁就是企业的所有者。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6)认为,当一方当事人想要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资产特有权时,如果要他一一列出所有的权利则成本会十分高昂,最好的办法就是他购买除了契约约定之外的所有权利。可见,格罗斯曼和哈特将企业的所有权定义为契约约定之外的权利,也就是剩余控制权。一般来说,基于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可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看作企业所有权。

由于企业面对的市场环境、经济形势、人员变化、产业趋势等情形不一而足,时刻处于变化之中,企业面临的是一个不确定的未来,所以,企业的契约不可能通过固定的收益来分配所有参与者的收入,其中一定会存在剩余索取权;同时,当契约不可能明确所有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时,就出现了剩余控制权。这时,就需要一个或多个群体来享有剩余索取权并实施剩余控制权。换句话说,企业的契约不可能规定所有参与者的收入都是固定的,也不可能规定所有参与者都不拥有剩余控制权。企业要想达到效率最大化就必须将企业的剩余权利分配妥当,同时保证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同时拥有。如果缺乏剩余控制权,那么剩余索取权就不可能被完全实现,很可能沦为一句空话;如果缺乏剩余索取权,那么剩余控制权必将因为缺乏动力而遭到削弱。只有两者分布对称、达到权责利相统一的状态,才能使企业的各参与者有动力以最高的效率和最大化的价值进行企业运营。所以,企业剩余权利对称分布的观点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但是关于企业剩余权利的归属和分布,学者们的分歧很大。

股权治理理论认为企业的剩余权利应该对称地分布在企业的物力资本所有者身上。张维迎(1996)认为,物力资本与所有者是可以分离的,这样,物力资本就会成为一种“抵押品”,所有者难以退出企业,而且并不需要监督。正是这种可分性使得企业的剩余权应该在“风险承担者”和“风险制造者”之间集中对称分配。按照这种逻辑,债权本身也是一种物力资本,也是与债权人相分离的一种抵押品,而且这种抵押品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被抵押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按照股权治理理论的逻辑,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应由债权人这个风险承担者来分配。如果以此推论,企业的剩余权利就应该分布于企业的众多利益相关者之中。所以,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的剩余权利应该非均衡但对称地分布在各个利益相关者身上。杨瑞龙(1997)认为,企业剩余权利的分散对称分布是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内在要求,因为无论企业剩余权利集中分配到哪一方都意味着至少有一方的权利被剥夺。同时,在现实中,企业剩余权利的集中分布也仅仅存在于极端情况,一般情况都是企业剩余权利对称分布于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至于每个利益主体能分多少就取决于他自身的谈判能力了。例如,如果股权融资是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那么企业债权人的话语权就不算强,但如果债权融资是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那么企业的大债权人在债务公司面前的话语权就增强了。在这种情况下,大债权人完全有可能参与到企业的内部治理中而不由企业本身的喜好决定。例如,在日本的主银行制下,银行作为债权人具有很强的话语权,甚至通过“债权股”成为公司的大股东,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事实上,公司的各利益主体之间不断的博弈过程就是争取企业剩余权利的过程,初始合约可能通过调整,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由集中走向分散。

第三,公司治理主体的范围问题。

在股权逻辑下,股东是公司治理的天然主体,即使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者也是受股东的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而企业运营的目的依然是股东利益最大化。所以,从股权逻辑出发,任何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制度的设计都要围绕如何保障股东的利益及如何实现股东的盈利。在这样的逻辑下,以债权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被契约固化在公司治理结构之外的。

但是,债权人治理理论认为,企业的目标并不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只有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才能保证企业的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弗里曼和埃文(Freeman and Evan,1990)指出,企业是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集合,这些契约连接了企业不同资源的投入者,每一个契约的参与者都向公司提供了特殊的资本,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这样才能保证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不受侵害。债权就是债权人与企业签订的融资契约,是企业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债权本身对公司所起的作用、债权人与公司的关联度、债权人对公司的关心程度等各方面与股东相比也绝对不差。债权人和股权人是契约的主体,而企业作为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枢纽,其剩余权利的安排是各个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不存在某一方的利益就天然地优于其他方,契约各方在获利机会上应该是平等的。所以,债权人治理理论认为,债权人理应成为公司内部治理的主体。同时,事实上,公司治理效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问题。因为契约本身也存在不能被实现的风险,这种风险存在的前提就是公司治理效果较差,不能实现对未来的收益预期,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债权人介入公司内部治理、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也就名正言顺了。

同时,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应该依据向企业投入的不同资源的特点参与企业剩余权利的分配,其标准有两个:第一,根据利益主体投入的资源价值,利用契约约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第二,通过分享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博弈。从这两点出发,股东投入了初始资本,债权人投入了大量融资资本,构成了专用性资产。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初始契约的签订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与企业讨价还价分享企业的控制权。毫无疑问,股东、债权人都是企业专用性资产的主要投入者,应该成为企业治理的主体。

1.4 研究方法

1.4.1 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

在本书研究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的过程中,采用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规范研究中,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在理论层面上分析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根据和积极意义,并通过对公司治理现状的分析归纳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已经是一种趋势,为后文的统计模型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确立了统计模型后,利用搜集的上市公司样本数据,展开了一系列实证研究,探寻了公司治理视角下的资本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联性,以达到证明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的目的。

1.4.2 比较分析研究法

本书描述了企业融资模式的历史轨迹,并对世界范围内两种融资模式以及再融资模式基础之上产生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首先,本书对企业不同的融资模式——银行主导型模式和市场主导型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两者产生的原因和其运作背后的制度差异。其次,本书以美国、英国、日本、德国为代表,对不同融资模式下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了比较,从而总结出债权人在不同融资模式的企业中地位的差异。最后,本书对不同国家关于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保障进行了比较,通过对两大法系的立法比较,总结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基础。

1.4.3 跨学科研究法

本书的研究内容涉及多学科的知识。为了构建一个完整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分析框架,本书运用管理学中关于公司治理的基础理论论证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通过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分析,运用统计学的方法证明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必要性;通过对法学理论的分析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所以,本书结合了管理学、统计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进行分析。

1.5 论文创新点

本书的主要特色和创新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理论上进行了突破。本书突破传统的股权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通过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驳斥了公司治理的股权逻辑,首次提出债权人参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并进行了系统阐述。之前的理论都只涉及外部治理,包括契约、规定资本用途、过程检查等方式。但是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债权人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并且企业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所有权应该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地位应该平等,债权人也同样有参与内部治理的必要性。但是,正如股东主导逻辑也不是所有股东都参与内部治理一样,债权人参与治理也要有界限,如债务比重达到一定程度的企业,第一位、第二位单一债权人可参与。现有董事会由股东代表、高管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应该增加债权人代表。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组成,也缺少债权人代表。所以,本书从理论上进行了突破,系统论证了债权人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必要性。(2)本书提出的债权人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理论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无论是英美等发达国家还是日本、韩国、德国等后发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借鸡生蛋”导致经济危机的情况,尤其是2008年的次贷危机影响全球,就足以证明在股权治理的逻辑之下,债权人只能参与公司的外部治理,而不能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内部参与和监督,因而这种模式导致了严重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风险远远大于股东的风险。本书结合中国国外债务危机和国内高利贷危机来讨论,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同时,本书通过对企业融资方式的研究,论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企业融资模式,并且对企业融资模式的历史演变进行分析,证明了债权融资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基于此,债权人的地位已经提高到和股东一样,甚至债权人对公司发展的作用已经超越了股东对公司发展的作用,所以,债权人有必要参与到债务人公司的内部治理之中。(3)关于公司治理理论,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鉴于笔者的法学背景,本书引入了法学的相关理论,从法学的角度对公司治理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管理学相关领域的研究内容,使两者得到了很好的结合。本书通过对公司法人制度和现行法律体系的分析,同时通过比较债权和物权在法律上的保护的不同,提出现行民法制度对债权人保护不力,公司法人制度也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之一。基于此,本书提出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不仅要在市场层面得到认同,也需要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改变,增加对债权人的保护。(4)本书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负债结构与企业绩效进行回归,得出了负债率越高、企业绩效越低的实证结论。中国企业通过债权融资反而绩效越来越低,加上中国企业和法律制度并没有让债权人参与到公司治理的层面中来,债权人的利益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还处于不安全状态,所以,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是十分有必要的。(5)本书通过对企业融资债权人进行区分,分别论述了公司债债权人和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和方式。通过对不同债权人性质的分析,本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参与方式。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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