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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2 02: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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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章节题库(含考研真题)+模拟试题】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章节题库(含考研真题)+模拟试题】试读:

第一部分 课后习题

第1编 总 论

1.什么是知识产权?

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如何把握知识产权的体系范围?

答: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基本类型(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相同。其中,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科技成果推广的权利,都不具有“知识所有权”的专有财产权利性质,不应包括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2)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3)在当代信息社会里,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向“信息产权”扩充的趋势,一部分原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和依靠保密维系利益的信息,现在可以处于新的专门法的保护之下。

3.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属性?

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1)知识产品的概念

知识产品是概括知识产权各类客体的集合概念,主要包括三类:

①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②经营性标记;

③经营性资信。其中,创造性成果发生于科学技术及文化领域,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产生于工商经营领域。(2)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属性

①创造性。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它不同于物质产品,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②非物质性。知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

③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

④社会性。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表现在它的产生、使用和归属等各个方面。

4.什么是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

答: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和处分形态:(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即法定保护期)届满与否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后起之秀,往往和民法联系在一起,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1)联系

①两种法律都是以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为杠杆,以权利和义务为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都是以确认和保护权利为中心展开的。

②在知识产权法中,当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自己的权利时,与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成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依据债和合同的原则来处理。这种现象可以看作是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交叉。(2)区别

①两种立法的价值趋向不同

对于民法来说,立法的目的在于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而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立法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或者全人类的公共利益,并不是简单地以保护和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为目标的。

②两种立法的结构不同

对于民法来说,主要的具体任务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对权利的确认,相当于物权制度和人身权制度;二是对权利使用的规范,相当于债和合同制度;三是对权利的保护,相当于民事责任制度。民法的侧重点在于交易和流通环节。

知识产权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规范和保护问题。权利的交易和使用并不是知识产权法关心的重点。

③两种法律的属性不同

民法属于私法,但是,知识产权法并不是明显地表现为私法,实际上,它更多地表现为公法,它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条件地保护私有利益。

第2编 著作权

第1章 著作权概述

1.什么是著作权?

答: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内容的双重、具体化的专有性和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将著作权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区别开来。

2.如何理解著作权的双重性?

答:(1)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由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能依法同时产生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权利。(2)不同国家或地区著作权的外延存在较大差距,大体有三种:

①仅指著作财产权。采用这种体制的代表是《日本著作权法》。它使用的“著作权”、“人格权”和“邻接权”三个概念,相互平行,互不包含。

②同时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非常多,如法国、德国和俄罗斯等。它们使用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是平行的。

③既包含著作财产权,又包含著作人身权,还包含邻接权的内容。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不多。

3.著作权自动取得就是无条件取得吗?

答: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著作权的无条件取得原则。适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作品要求

能够依我国《著作权法》取得著作权的作品,首先须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范围,并且不属于其第五条规定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2)作者国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能够在我国获得著作权的人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国民,无国籍人以其经常居住地国作为标准。(3)作品国籍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四款规定,其他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其作品的首次出版地国与中国的关系为标准,即其首次出版地国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其作品可以在中国自动取得著作权。

4.如何理解著作权的专有性?

答:著作权的专有性是具体化的专有性。

物权的专有性是针对具体对象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针对抽象对象的,但是,著作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类似,也只能针对具体对象,不能针对抽象对象。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先后独立地创作出相同的作品,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甲、乙、丙三人各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以作品完成的先后次序而否定他人的著作权。

总之,著作权的专有性就是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抄袭、剽窃、翻译等,或者进行其他的利用,而不能阻止他人独立地创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作品,并因此而获得著作权。而其他种类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除外)的专有性,所针对的都是抽象对象。

第2章 著作权的主体

1.如何确定作品的作者?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1)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就具体作品而言,如果能确定某自然人对该作品所为的行为是创作,那么就可以初步证明该自然人就是作者。(2)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实际上,创作就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将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有机地组合起来,以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之形式的活动。由此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即综合理念的表达形式,就是作品。创作者之于作品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3)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

①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活动。如收集资料的行为,就不是智力活动,因为这种行为是可替代的。

②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活动。尽管各种作品所用的构成要素都是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但对构成要素的选择却因人而异。

③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将其所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

④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活动。

前述四要素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答:确定著作权原始主体的实质条件,就是确认原始主体主张者的“作者身份”或者证明其享有原始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除特殊情况外,作品创作者是该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此处所指的“特殊情况”,就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1)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

①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活动。如收集资料的行为,就不是智力活动,因为这种行为是可替代的。

②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活动。尽管各种作品所用的构成要素都是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但对构成要素的选择却因人而异。

③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将其所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即使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偶然选择了相同的构成要素,但因其所利用的规律、规则和顺序不同,所组合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④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活动。

前述四要素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就某自然人而言,如果他所为之行为符合上述四个要素,就可以确定其为作品的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2)视为作者的情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可知,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织者;

②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须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③由作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此三条件为并列关系,须同时具备。(3)合同约定的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依此规定,委托创作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3.著作权主体的推定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者,有权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真名、假名等。这就是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同时也是关于作者地位的推定制度。(1)作者的认定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在法学理论上,创作作品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应依法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却不是作者。前面所指的“事实”,是指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上是否有某人的署名。尽管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的署名可能不真实,但法律将它初步认定为“真实”的,进而由此推定这些署名者就是作品的作者。(2)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这样的“事实”持有怀疑,法律允许异议者以举证方式,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异议者所举之证据是真实的,得到了法庭或有关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那么原有事实将被否定,以所证明的事实为准,法律再依该事实,肯定新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异议者所提出的主张大体有两种:

①肯定性主张,即未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名的人提出自己是作者的主张。肯定性主张可分为肯定自我的主张和肯定他人的主张。肯定自我的主张,就是异议者虽未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名,但通过“相反证明”,肯定自己是该作品的作者。肯定他人的主张,就是异议者认为第三人虽未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名,但通过“相反证明”,肯定第三人的作者身份。

②否定性主张,即否定已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名的人是作者的主张。否定性主张也可分否定他人的主张和否定自我的主张。否定他人的主张,就是被异议者虽已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了名,但他既不是作品的创作者,也没有能够作为作者的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被异议者虽然是作品的创作者,但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享有署名权,从而否定其作者身份。否定自我的主张,就是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虽然有异议者的署名,但异议者既不是作品的创作者,也没有能够作为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依据,从而否定自己的作者身份。

4.如何区别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

答:(1)法律规定和概念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可知,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织者;

②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须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③由作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此三条件为并列关系,须同时具备。

特殊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2)二者的区别

①隶属关系不同

特殊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某种隶属关系,而法人作品的创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一定具有隶属关系。

②创作起因不同

法人作品的创作一般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发起,或者事先征得了其同意;而特殊职务作品的创作既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起的,也可以是创作者自己发起的。

③作品理念不同

法人作品所表达的或者代表的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不能是创作者自己的意志;而特殊职务作品所代表的就是创作者自己的意志,基本不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④作品种类不同

法人作品可以是任何种类的作品,而特殊职务作品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和计算机软件等,少有其他作品。

第3章 著作权的客体

1.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什么?

答: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实质条件,但是法律并不以“固定”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标志。(1)学理上的认识

从学理上讲,作品应当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将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像等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和顺序有机组合起来,以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形式,它是综合理念和表达形式的有机结合体。(2)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作品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哪些?

答: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1)我国立法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2)作品的构成要素

①作品必须是已经表达出来的形式。在作者大脑中形成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东西,就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②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

③作品必须表达出作者的综合理念。没有任何意义的表达形式,常用的标语、口号等,都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3.作品的实质条件及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条件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符合实质条件的对象不受著作权保护。(1)独创性

独创性,即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摹仿。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不一定具有新颖性。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可能与现有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但这并不妨碍其获得著作权。

独创性所强调的是,作者必须独立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来进行创作。独立创作的表现形态是:作者自己选择作品的构成要素,按照自己确定的规则和顺序进行组织,表达出自己内心真实的体验和感受、真实的立场和观点、真实的思想和情感。(2)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即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可以被人们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机械或设备感知,并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复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可复制性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条件之一。

4.独创性与新颖性、艺术性有何关系?

答:(1)独创性与新颖性的关系

①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摹仿。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人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人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②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不一定具有新颖性。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可能与现有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但这并不妨碍其获得著作权。

独创性所强调的是,作者必须独立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来进行创作。独立创作的表现形态是:作者自己选择作品的构成要素,按照自己确定的规则和顺序进行组织,表达出自己内心真实的体验和感受、真实的立场和观点、真实的思想和情感。(2)独创性与艺术性的关系

独创性不是艺术性,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艺术性是对作品质量的评价标准。作品的艺术性越高,其生命力越强。但无艺术性或者艺术价值不高的作品,与艺术性高的作品一样能产生著作权。

5.将作品划分为已出版作品和未出版作品有何法律意义?

答: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发行权和复制权,二者统称为出版权。按照作品是否出版,可以将作品分为已出版作品和未出版作品。已出版作品即指已发行或复制的作品;未出版作品即指既未发行,也未被复制的作品。对该二者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1)二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①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不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也不是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作品是否出版影响其在我国是否受到保护。

②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未出版的录音制品则须经著作权人许可。(2)二者的作用不同

①已出版作品因其出版而向社会公开,可以让更多的人分享其智力成果,有利于促进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未出版作品尚未公开,公众无从得知,不利于知识的交流与发展。

②已出版作品因其出版能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而未出版作品并未发行或复制,仍处于一种保密状态,不能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

第4章 著作权的内容

1.如何理解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

答: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著作权中既包括人身权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财产权方面的内容,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1)著作权中人身权方面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易言之,作者行使人身权利不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人身权并不排斥作者因作品被使用而享受的财产权利。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著作权中财产权方面的内容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就是著作财产权所包括的具体权能。具体来说,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人身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答: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身份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不可让渡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直接被称为“著作人人格权”,即这种权利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与作者形成紧密关系。但英国版权法使用“作者或导演身份权”的名称,若将作品比做作者的孩子,那么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有如父母与子女之身份关系。

因此,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所以,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例如,作者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为人格权。

3.死者能享有著作人身权吗?

答:关于死者能否享有著作人身权,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对该问题的讨论具有重要意义。(1)著作人身权的概念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易言之,作者行使人身权利不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人身权并不排斥作者因作品被使用而享受的财产权利。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死者能否享有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分析

著作人身权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无期限性,即法律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我国《著作权法》给作者授予的四项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其余三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死者亦享有著作人身权。一般民事主体生前享有的人身权,死亡后不再存在,法律所保护的只是生前获得的人身利益,如名誉、荣誉、隐私等;作者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也不再存在,其所受保护的仍然是生前之于作品所获得的人身利益。

4.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是什么关系?

答: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1)概念

①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a.决定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真实姓名署名的权利。

b.决定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假名或者笔名署名的权利。

c.决定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不署名(即匿名)的权利。

d.变更署名方式的权利。

e.同意他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②作者身份权,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以下内容:

a.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b.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作者身份。(2)关系

署名权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表明作者身份,但并不是总能表明作者身份。作者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署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用来说明作者身份的。

因此,署名权是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署名权并非作者身份权的一部分,这是两种平行的权利。署名权的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关系,以公开或隐瞒方式表现其作者身份,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种损害。

5.如何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

答: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1)概念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

②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割裂或更改的权利;

③禁止他人对作者声誉进行诋毁、贬损的权利。(2)保护内容

著作权法的保护只限于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观点、方法、事实或情感不被改动、曲解、阉割、丑化,而不是指作者对作品中反映的思想观点和情感等内容享有垄断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但它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了一步,它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而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3)保护期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6.临摹是复制吗?

答: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的过程叫做临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与199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复制方式相比,少了“临摹”这种方式,至于“临摹”是包含在条文的“等”字中,还是被排除于复制方式之外,尚无明确结论。但应当肯定,“临摹”是一种复制行为。(1)如果临摹者的艺术水平高,临摹物可能与原作很相似,甚至能够以假乱真;如果临摹者的艺术水平比较低,临摹物则会与原作差距大一些,甚至面目全非。(2)从独创性的意义上讲,临摹者的艺术素养越低,其所临摹的作品与原作相距越远,自己在其中所付出的劳动更多,临摹物就更具有独创性;临摹者的艺术素养越高,其临摹物与原作越接近,体现自己个性的地方就越少,临摹物所具有的独创性就越少,甚至等于零。(3)如果不将临摹当作复制行为,对名家艺术作品进行临摹就会成为一种行业,一些人会靠临摹名品来谋生。那么,美术、绘画、油画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就会化为乌有。到一定阶段后,真品就会被赝品打败。(4)假如“临摹”行为不是复制行为,就应当是独创行为,独创的赝品能够享有著作权,且受保护,真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就会受损。

鉴于此,应当认为,临摹行为是一种复制行为。作为教学活动的临摹行为,当然是合理的;但作为商业行为的临摹应当受严厉禁止,否则,艺术作品市场就会形成混乱不堪的局面。

7.如何理解电脑终端显示是复制?

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自己复制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1)复制就是原作的再现。复制的关键在于作品的再现,同时伴随着载体的“增多”。(2)传统意义上的复制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a.以手抄、拓印、雕刻等方式完成的手工复制;

b.以印刷、录制、照相、复印等方式完成的机械复制。(3)当信息在计算机中“暂存”时,信息仍然显示在屏幕上,作品的内容出现了“再现”,该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复制”具有共性,因此,电脑终端显示应当属于复制的一种。这一规定也是旨在寻找某种公平合理的方式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及使用者的利益。

8.作品载体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的关系如何?

答:作品载体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1)概念

作品载体所有权是指作品载体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受《物权法》的调整。

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2)关系

①联系。作品载体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都与作品有关,都是民法领域的问题,受一般民事规则的调整。

②区别

a.权利性质不同。作品载体所有权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属于所有权的一种;而作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下的一个分支,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b.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作品载体所有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受《物权法》调整;作品著作权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受《著作权法》调整。

c.取得方式不同。作品载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即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作品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在我国为自动取得,即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

③冲突

作品载体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冲突。如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所有权与著作权,当所有权转让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这种所有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著作权通常会因所有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而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9.信息网络传播权能代替广播权吗?

答: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代替广播权。(1)广播权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信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2)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含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3)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区别

①传播媒介不同

网络传播所借助的媒介是互联网;广播所借助的媒介是广播电台、电视台。

②传播的信息不同

网络所传输的是电子信息;广播所传输的是电波信息。

③接收方式不同

网络传播信息的接收者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信息;广播信息的接收者只能在广播组织播送节目的时间获得信息。

④相互间的关系不同

网络传播者与信息接收者之间是交互式的;广播信息的传播者与接收者之间是单向度的,接收者只能按广播节目的传播时间被动地接受,他们之间无法交流。

⑤容量的大小不同

网络传播的信息量十分巨大,内容极其丰富;广播所传播的信息量非常有限。

⑥使用方式不同

接收者可以将网络上的信息进行下载、存储,可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编辑、处理,但难以将广播的信息下载、存储,并有效地利用。

第5章 相关权

1.如何理解相关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答:(1)概念

相关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权只是大陆法系国家授予的权利,与著作权有关,但却平行于著作权。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相关权的规定。(2)相关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①相关权主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以自然人为辅。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主体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况下,著作权主体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相关权主体则正好相反,一般情况下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或者少数情况下,才是自然人。

②相关权主体通过传播现有作品获得权利,而著作权主体则是通过创作作品获得权利。

③相关权的客体是传播行为所产生的智力创造性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创作行为所产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

④相关权的内容很有限。除表演者权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外,其他种类的权利均只有少数几个权项。

⑤相关权的保护期是自传播成果公开之日起的若干年,因为其主体主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不宜采取主体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若干年的办法。

2.出版者权应以多长期限为宜?

答:(1)概念

出版者权,是图书出版者或者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图书或者报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出版者权可分为图书出版者权和报刊出版者权。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都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自然人。(2)期限

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非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权经营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报刊社对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10年。10年期限的规定是以著作权人的利益为立足点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与出版者续订的方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3.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演出的表演者,如果事先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其表演构成侵权。此种情况下,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能否取得表演者权?

答:(1)表演者权的权源

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具而言之,表演者权的权源有:

①表演者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表演者使用他人的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同时取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双重报酬。(2)与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即产生不同,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为其产生的法律基础,即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如果事先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则丧失了权利的来源,表演者权并不自动产生。这就意味着表演者无权行使其表演者权,除非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4.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出租权吗?

答:(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①复制、发行音像制品许可权。唱片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权利。

②出租音像制品许可权。音像制品所有人只有取得了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才能从事出租音像制品的活动。

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品许可权。(2)出租权是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相关权的基本权能之一,而音像制品所有人必须经过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才能从事出租音像制品的活动。

5.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那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取得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吗?

答:(1)广播组织权的来源

①来源于著作权。

②来源于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③来源于电影作品、录像制品的权利。

④自作节目。(2)广播组织播放他人未出版的录音制品,应当取得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6章 著作权的限制

1.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答:(1)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2)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3)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同样,任何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学习、欣赏等服务。所以,法律不允许任何人绝对垄断其创作的作品。具而言之,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有哪些种类?

答:(1)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制、地域限制、权项种类限制等,也属于限制形式,但理论上通常不将此三种限制与前五种限制相提并论。前五种限制是法律对著作权在权能上的限制,而保护期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基本特征。(2)著作权权项种类的限制,因国家而异,因时代而异,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异。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关于著作权穷竭,虽然事实上得到了认可,但法律并未作规定。即著作权穷竭为习惯上的限制,而非法律上的限制。

3.如何理解合理使用?

答:(1)合理使用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

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3)合理使用的条件

①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②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作品,未发表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

③使用者所使用的是版权作品的非实质部分。一件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者创作的精华,如果引用者将作品的精华纳入自己的作品中,被使用作品之价值就必然受到影响,从而减损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④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4.合理使用四要素是什么?

答:判断合理使用的条件,最早由美国《1976年版权法》所创立。我国法律虽未明确作出同样的规定,但已在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给予了接受。合理使用成立的条件是:(1)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2)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作品,未发表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3)使用者所使用的是版权作品的非实质部分。一件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者创作的精华,如果引用者将作品的精华纳入自己的作品中,被使用作品之价值就必然受到影响,从而减损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上述四个条件是一个整体,必须同时具备。

5.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有何区别?

答: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有以下区别:(1)使用者不同

合理使用者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法定许可使用者只能是特定的人,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者;报刊社;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2)被使用的对象不同

合理使用可涉及任何作品,而法定许可使用仅涉及少数种类的作品。(3)目的不同

合理使用以非营利为目的,而法定许可使用则以营利目的为主。(4)付费与否不同

合理使用者不必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使用者应当支付报酬。

6.如何理解著作权穷竭?

答:(1)概念

著作权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不构成侵权。

由此可见,著作权穷竭是针对发行权的,而且主要是针对发行权中的销售权。尤其要注意,著作权穷竭不是著作权本身的终止,而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再销售权的丧失。(2)著作权穷竭涉及以下问题:

①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是合法制作的。

②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第一次被合法地投入市场,即依法享有发行权的人以销售方式将作品复制件投入市场。

③著作权人丧失对该作品复制件的再销售控制权,即发行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不受任何影响。

7.如何理解对著作人身权的限制?

答: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对著作人身权和相关权中的人身权(主要是表演者人身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1)从理论的角度看,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著作人身权也不例外。如果让著作人身权绝对化,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可能会发生倾斜,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尤其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如果不限制著作权人的发表权,某些人就会故意编创、制作一些危害社会公众的低级庸俗作品,制造文化垃圾。(2)从实务的角度看,对著作人身权给予适当限制,有利于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如老师修改学生的作品、家长修改孩子的作品、报刊社对其编辑出版的作品作文字性修改等,就是这方面的体现。

8.如何理解公共秩序保留?

答:(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对损害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习惯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制度。(2)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仍然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前一种情形是作品本身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而此种情形则是其作品本身可能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可能违反宪法或法律,那么其权利就能被限制,即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受到法律限制,但不排除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消极权利,即对抗他人的未经许可的复制等行为。

③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7章 著作权的利用

1.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与卖绝有何区别?

答:(1)概念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2)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与卖绝的区别

关于著作权能否卖绝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但不能将著作权之全部转让理解为著作权卖绝。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例如,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修正后的《著作权法》新授予的权利,如果双方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订立了著作权转让合同,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著作权转让之时不是转让标的。此外,有的国家的版权法明确规定版权不能卖绝。

2.著作人身权能被转让吗?

答:著作人身权不能被转让,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指向的全部是著作财产权,不包括著作人身权。因此根据此规定可知,著作权转让的客体是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3.著作权转让能否在本国内划分地域进行?

答:由于著作权具有地域性,所以相同种类的权利在不同的法域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彼此独立的。所以著作权转让可以在本国内划分地域进行。

以改编权为例,著作权人可以将它按不同法域进行分别转让,也可以向不同的人转让。如将作品的中文戏剧作品改编权在我国内地转让给一个人,在我国台湾地区转让给一个人,在我国香港转让给一个人。各个受让人的权利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内受保护。与此同理,著作权人还可以将改编权按不同的国家来分别转让,受让人各自在自己的受让国家享有所受让的权利。

4.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有何区别?

答:(1)与著作权转让相比,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只是对作品的使用权。但被许可人若获得了专有许可使用权,在一定的意义上,就相当于通过转让合同取得了该项权利,因为这种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享该项权利,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与该被许可人相同的使用方式对该作品进行使用。(2)从法律上看,专有许可使用与转让存在着质的区别,即专有许可使用人只能自己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约定的方式使用,不能转让该权利;而受让人不仅自己能够使用,而且还能将其拥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5.专有使用许可与非专有使用许可有何区别?

答:版权许可使用的权利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两种。(1)概念

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授予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的以某种特定方式专有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该使用人对作品享有独占和排他的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再授权第三人使用。

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授权另一方当事人以某种特定使用方式,非专有的使用其作品。(2)二者的区别

①两种许可形式下被许可人的权利不同。专有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对作品享有独占和排他的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再授权第三人使用。而非专有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对作品只有某种特定的使用权利,著作权人还可以再授权第三人使用。

②两种许可的形式要件不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而非专有使用许可则无此类要求。

6.著作权许可使用能否在本国划分地域进行?

答: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在本国内划分地域进行,具体分析如下:(1)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他人在某个地域范围内以某种方式利用其作品的制度。许可使用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几项,不能是著作人身权。(2)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就是著作权人许可相对人有权使用作品的地理区间,可以是全国范围,也可以是某个地理区域,如以黄河为界划分为南北地区作为使用范围。由于著作权具有地域性,所以相同种类的权利在不同的法域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彼此独立的。所以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在本国内划分地域进行。

7.作为出质人的著作权人能自行决定转让其著作权吗?

答:作为出质人的著作权人不能自行决定转让其著作权,具体分析如下:(1)质权对著作权的限制。著作财产权出质后,非经质权人同意,作为出质人的著作财产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以与出质之权利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更不得转让该权利。(2)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著作财产权人转让出质之权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出质人所获得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8.作为出质人的著作权人为什么不能自行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

答:(1)作为出质人的著作权人不能自行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原因在于,如果允许出质人自行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则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无论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还是许可他人无偿使用,都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①转让的费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费用质权人难以控制和取得。

②出质人无限制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权,必然导致该著作权中财产权价值的下降,质权的保障程度也一同随之下降,最终的结果必然损害了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2)如果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将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收益如何处理协议好,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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