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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5 11: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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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纪云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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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纪云文集.民主法制卷

田纪云文集.民主法制卷试读:

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1]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七日

今天主要是想就当前国家经济形势和本届人大工作等问题,讲一些意见,供大家研究参考。为什么首先要讲经济形势呢?这是因为,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工作的中心,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进行。人大工作主要是通过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来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们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必须经常了解、分析经济形势,研究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人大工作立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这个基点,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关于当前经济形势

改革开放是中国11亿人民正在以极大的热情进行的宏伟事业,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工作的中心,人大工作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因此,我们做人大工作的同志要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事业,关心国家经济建设的情况,这是我们做好人大工作的一个前提条件。自去年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国民经济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阶段,总的经济形势是好的。

在改革开放方面,以发展市场经济为取向的各项措施正在落实。80%以上的社会零售商品价格已由市场调节,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油价格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已逐步放开。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800多个市县放开了粮油价格,钢材、煤炭等重要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等初现轮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建立股票市场、证券市场也已提上日程(目前已在深圳、上海试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各项措施正在得到落实,企业活力,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活力有所增强。对外开放从沿海向沿边、沿江以至内地迅速拓展,开放的领域由农业、工业逐步扩大到金融、保险、商业、旅游等行业。开始形成全方位、多领域开放的格局。对外贸易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出口补贴已全部取消,实行配额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大大减少。各级外贸企业正在向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向转变。

在经济发展方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呈现出强劲增长的势头,带来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去年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12.8%,今年计划为8%,实际可能超过10%。今年一季度,国民生产总值比去年同期增长15.1%,1至5月工业总产值增长23.8%;工业产销同步增长,4月份全国工业产销率为95.6%,比前几个月有所提高。工业企业投入产出关系有所改善,综合经济效益水平有所提高。农业方面,今年的夏粮预计仍可能保持去年水平。乡镇企业迅猛发展,一季度乡办集体工业产值增长76.9%。国内市场购销两旺,市场繁荣。4月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07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4%。出口也有一定增长,1至4月,出口总额229.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7%。

但是,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情况下,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金失控,货币投放过多,而储蓄增长缓慢,资金供求矛盾突出,金融秩序混乱。各银行之间为争夺储蓄存款,在一些省、市先后爆发了“利率大战”。乱集资的现象严重,屡禁不止。专业银行备付金存款大幅度下降,发生大面积支付困难。二是投资需求增长过快,重复建设严重,产业结构不合理问题更趋明显。1至5月份,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比去年同期增长69.3%。一季度新开工项目计划投资294亿元,比去年同期扩大两倍,但能源、原材料等基础工业投资比重却由去年同期的50.6%下降到38.7%。经济增长的“瓶颈”压力增大。三是物价持续上升,涨幅偏高。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一季度比去年同期上涨9.1%,4月份升至10.9%;35个大中城市生活费用价格指数1至5月份比去年同期上涨16.7%;生产资料价格比上年同期增长38.2%。四是财政形势紧张,财政收入增长缓慢,支出迅速扩大。严重的问题在于,原打入国家财政收入的300亿元国库券,至5月底仅发行67亿元。五是进口增长较快,出口增长相对缓慢,外汇收支不平衡问题有所明显。六是农业形势不容乐观,农业发展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经中央三令五申,“白条”、“绿条”的问题仍没有得到完全解决,乱集资、乱摊派的现象依然存在,挤农、坑农、害农的现象比比皆是,加之工农产品“剪刀差”越拉越大,严重挫伤了农民积极性。一季度,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比去年同期仅增长6%,其中3月份还下降2.3%。上述问题集中表现为通货膨胀的压力加大,为经济增长埋下了隐患。特别是对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如果不尽快妥善解决,什么经济稳定、社会稳定,都将成为空谈。

这些问题虽然是前进中的问题,但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经济体制问题。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一方面,传统体制下对盲目扩张投资、竞相攀比速度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等弊端依然存在;另一方面,新体制所要求的有效宏观调控体系和规范的市场运行秩序尚未形成,企业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解决这些问题,只能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市场取向的改革是我国14年改革开放中所形成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历史的大趋势。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切不可因为前进中出现了一点问题,就怀疑我们的改革目标,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再走回头路,回头路的滋味我们也尝过了,经验证明回头路走不得。当前,最要紧的是在继续坚持微观搞活的同时,搞好宏观调控。要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和完善经济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要加快企业经营体制的转换,明确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塑造真正的市场主体。要切实扭转宏观调控不力的现象,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运用好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和整体结构优化。特别是银行要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改革,担当起宏观调控的任务。要适当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制止盲目开发、乱上项目的现象。要建立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对外开放体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首要地位,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下决心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业投入,及时解决农业生产在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新问题,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总之,解决深层次经济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革,在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进改革,依靠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现在不论是从国际还是国内形势看,都是发展自己壮大自己的大好时机。从国际形势看:(1)美苏两霸主宰世界的格局已不复存在。美国虽想一霸称雄,但经济衰退,国力下降,力不从心。世界正在向多极化发展,但新的格局尚未形成。(2)苏联解体。现在的俄罗斯,内部矛盾重重,动荡不安,各加盟共和国都在闹独立,要主权,要平等,一片混乱。要稳定下来,把经济搞上去,尚需时日。(3)我国同周边国家的关系大大改善,同新加坡、韩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同印尼、越南恢复了外交关系。(4)朝鲜半岛形势有所缓和,北南开始谈判,朝美也开始对话。由于这些因素,决定了爆发世界性战争的可能性大大减小了,虽然局部的热点有增无减,但谁也没能力发动一场世界大战。这就为我们抓紧建设自己创造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机遇。从国内看:(1)人心思改,人心思定,人心思富,改革开放加快建设,已成为一股强大的历史洪流,犹如长江之水滚滚东流,不可阻挡,不可抗拒。(2)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我综合国力大大增强,有可能也有条件把经济建设搞得快一点,机不可失,时不我待;一旦错过了时机,周边其他国家上去了,我们还在后边“乌龟爬”,再想上也上不去,那时将悔之莫及。当然,快,也只能建立在条件允许的基础上,决不能超越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盲目地乱想、蛮干,否则欲速则不达,只能造成混乱。但我要强调的是,只要我们抓住有利时机,善于运筹,紧紧把握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这个关键,将我国建设的步伐搞快一点,提前实现第二步以至第三步战略目标是完全可能的。重要的问题是防止左右摇摆,大起大落。

在这里,我顺便讲一下,现在国际上对中国改革取得成功的经验,十分关注,不少学者、专家著书立说给予肯定。去年十一月我访日时,日本最大的广播电视网NHK向我提问:中国改革取得成功的经验是什么?苏联的改革为什么会失败?我回答说,苏联的改革为什么会失败,这主要由苏联人民自己回答。至于中国改革为什么会取得成功,我个人体会,最基本的经验是两条:一是改革首先从经济领域开始,经济领域又首先从农村开始,使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首先得到了好处、实惠,然后逐步向城市、向整个经济领域推进。二是中国的改革采取渐进的办法,而不是“休克疗法”。首先,逐步放开农产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先是水产、水果,继而蔬菜、肉蛋、小杂粮,最后粮油等。其次,在国有企业之外,培育发展了一大块市场经济,即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这几种经济成分已占整个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第三,对国有企业逐步松绑,扩大市场调节部分。现在的问题是国有企业如何向彻底的市场经济转变,只要这个问题解决好了,中国经济体制取得成功是完全可能的。关键在善于运筹,慢慢吞吞不行,操之过急也不行。关于人大工作

在乔石同志主持下,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了工作。先后召开了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会议和秘书处会议。副委员长进行了分工,确定了当前要抓的几项工作,各部门迅速行动,现在已基本落实。最近就要召开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乔石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的讲话中,已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适应国家新时期总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常委会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行使宪法规定的各项职权,特别是加快经济立法,健全监督机制,使人大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首先,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

在本届任期内,要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须要有法律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要充分认识抓紧经济立法的紧迫性、必要性和繁重性。既没有行政控制又没有法律约束的经济在当今世界上是没有的,那只能是一片混乱的“乌托邦”。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出发,当前需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法律,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担保法、房地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还需要制定完善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如预算法、投资法、银行法、信贷法、外贸法等;制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还要抓紧制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惩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发展、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加强国防建设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同时,要及时对不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需要的法律进行清理和修改。常委会秘书处已经提出了今明两年的立法工作安排意见。在此基础上正在研究拟定今后五年的立法规划。

我们必须根据时代的要求,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落实规划。今后不但国务院的有关部门要承担法律起草任务,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也要积极主动地承担法律起草任务,实行两条腿走路。还要广泛吸收法律专家、学者参加法律的起草和论证工作。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起草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专门委员会除积极完成自己承担的起草法律的任务外,还要主动加强同有关起草部门的联系,掌握情况,帮助解决困难,督促他们按期完成起草任务。立法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急需的先立,改变过去那种有关部门提交什么法律草案就审议什么法律草案的被动局面。立法还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有益的先进的立法成果和经验。不一定什么法都从头搞起,有的法律条文可以从国外直接移植过来,为我所用。这就需要对外国的法律进行系统的研究,注意积累资料。如可组织翻译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法律等。

其次,在抓紧立法的同时,必须健全监督机制,做好监督工作。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本届常委会要在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常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二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宪法的行为给予纠正和必要的制裁。今后,凡向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要分别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发现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委会决定。常委会要继续把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每年重点检查几个法律的实施情况,检查不求数量多,关键是提高检查的实效。秘书处正在根据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计划制定今年的执法检查方案,检查的结果要向常委会汇报。对执行法律好的单位,要进行肯定和表扬;对执行法律不好、问题严重的单位,要予以批评和揭露。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有关部门要将解决的情况向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作出汇报。对重大的典型案件,常委会可以组织调查,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要把人大的法律监督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种舆论工具在宣传宪法和法律中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积极筹办自己的报纸和刊物。

除了搞好法律监督外,还要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工作监督。一是继续坚持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国务院关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汇报的制度;二是每次常委会会议都要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两个工作汇报,督促他们改进工作;三是要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坚决惩治腐败。要督促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处大案要案,依法秉公办案,不受任何干扰,切实抓出成效。要注意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强化监督的力度。该询问的询问,该质询的质询,对重大问题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对严重失职的干部要追究责任,直至撤销职务。同时,要不断总结人大监督的经验,进一步明确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

第三,积极主动地开展议会外交活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外事工作是国家整个外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常委会要根据国家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议会外交的特点,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同外国议会的友好交往活动,参加国际议会组织的活动。乔石委员长最近召开会议专门研究了全国人大的外事工作。外事局正在安排今年的具体计划。开展议会外交,对增进各国之间的了解,加深人民之间的友谊,促进各方面的合作特别是经贸合作是十分必要的。全国人大外事工作的出发点,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整体利益服务,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争取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

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外国议会和议员的工作。在具体做法上,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出访组团形式可多种多样。议会外交,根据国家总的外交方针政策,可以稍放开一些,搞得活跃一些。前不久,我们举行了各国驻华使节的招待会,参加的有70多个国家的大使。这次活动推动了议会外交的开展,效果是好的。

第四,常委会要把组织制度建设放在重要地位。

新的一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阵容是相当强的。一些长期在实际部门工作、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和一批专家进入了常委会。从年龄上看比上届降低了一些,也可以说是“年富力强”。有了这样一批同志,我们常委会的工作一定可以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在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当活跃,各自研究制定了工作计划;有的专门委员会确定了起草法律项目;一些专门委员会已经多次听取对口部门的汇报,了解情况,提出建议。不少同志虽然是初次到人大工作,但很快进入了角色。在换届后70%是新成员的情况下,能够使各项工作很快开展起来,走上正轨,是难能可贵的。为了使各项工作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都加强了制度建设。现已起草了常委会五年工作要点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准备提交常委会审议。还修改了委员长会议议事规则、秘书处会议工作规则、秘书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各项会议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并且严格遵照执行,使组织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关于机关建设

为了把人大工作做得更好,必须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建设。只有机关建设搞好了,才能为人大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有力的保障。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必须树立“三服务”的指导思想,就是为开好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服务,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从我接触的这段工作情况看,人大机关的干部队伍是好的,是一支有组织、有纪律、有战斗力的队伍。适应新时期加强人大工作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特别是要在增强干部队伍的素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质量上下功夫。具体地说,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加强学习,特别是要学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宪法、法律。

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我们要认真学习这一理论,用它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要遵照小平同志的指示,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打破旧框框,树立新观念。当前,除了学好党的十四大文件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文件外,还要认真学习江泽民、乔石同志关于人大工作的几次讲话。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不熟悉法律就寸步难行。熟悉宪法和法律是我们每个同志必须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特别是宪法、选举法、组织法、议事规则等,大家都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业务部门更要做到精通。要造就一批熟悉宪法和法律的专家。机关每周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学习法律,可以请一些专家来讲课,还要进行法律知识的考试。这要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肯定下来,并把能否学好宪法和法律作为考核干部的一个标准。

第二,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人,各负其责。要加强组织纪律性,增强责任感。要定期考核、检查每个干部的工作情况,做到赏罚分明。对工作好的给予表扬,对工作差的进行批评。目前机关正在考核干部,调整班子,这是人大建设的重大措施。提拔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五湖四海的原则,要任人唯贤,不搞以人划线,要注重工作实绩,做到公道正派,不埋没人才。机关的工作要加快节奏,办事迅速、准确,不允许推诿、拖延。每个同志都要尽最大努力,高标准、严要求,把本职工作做好。现在社会上的“公司热”、“下海潮”,对我们机关有些冲击,有的同志思想有波动,工作不那么安心。但“下海”也并不那么简单。一是要有条件,二是要冒风险,三是国家正在逐步严格管理。当然,我们也不讳言,人大机关的干部是比较清苦的,收入不高,工作非常辛苦。工作条件也比较差,目前分散在几处办公,困难不少。但要看到,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从事这项工作是光荣的,也是大有可为的。我们每个同志都要立志为民主法制建设献身,一心一意把人大工作做好。党和政府也正在设法解决党政干部待遇过低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要为大家努力改善工作条件。人大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后勤服务工作的保障。行管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希望今后更好地做好各项后勤服务工作。

第三,要切实转变作风,认真搞好调查研究。

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扎扎实实地工作,不说空话,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功,要下苦功夫掌握这个基本功。现在有一种风气很不好,就是借调查研究之名,下去游山玩水,还向人家索要礼品。当然,到了那个地方顺便看看那里的历史文物、锦绣山河也是可以的,但绝不可单纯去旅游。向人索要礼品就更不应该了。我们一定要杜绝一切不正之风,真正深入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认真听取群众的反映,掌握第一手材料。应当做到:带着问题下去,拿着成果回来。各部门都要结合实际,深入了解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领导提供信息和调查报告。还要加强对法理的研究,对有关专题开展调研和论证,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和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四,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大机关工作。

人大机关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厅各局室、法工委各室,要划清职能,理顺关系,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从七届开始,设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它作为常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法工委的工作。秘书处已经开了两次会议,修改了工作规则,研究了近期的工作。今后,要进一步发挥秘书处的作用。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情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在乔石委员长主持下,我们各项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的广大干部都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今后,我们要更加兢兢业业,扎扎实实,埋头苦干,共同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1]这是田纪云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大会上的讲话。

五年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

[1]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

记者:我国立法工作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什么?

田纪云:在去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写入了宪法和党章。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是一个根本性变革。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和保障,那只能是一片混乱的“乌托邦”。所谓市场经济秩序,首先是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当今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哪个国家的法制完备,社会和经济秩序就井然,经济发展就快,效益就高,就能够在国际竞争中站住脚。有人说,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就好比体育比赛要有规则,否则就无法进行。这话有道理。

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离现实生活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近些年办公司的热潮几度兴起,但却还没有一个公司法。乡镇企业、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发展迅速,这方面的法律也未制定出来。还有预算法、投资法、银行法、信贷法、外贸法等有关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重要法律,至今没有出台。这种状况再不改变,势必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加快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刻不容缓。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确定,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我们将在上届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上,在本届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这是一项十分紧迫和繁重的任务。

记者:当前立法工作的侧重点是什么?

田纪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它是以宪法为核心,以经济方面的法律为重点,包括其他法律在内的庞大体系。当前急需制定的是经济方面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正是以此作为立法的重点。今明两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抓紧出台的法律有32个,包括公司法、农业法、科技进步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预算法、对外贸易法、房地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法、票据法、广告法、仲裁法、担保法、审计法、保险法等一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重要法律。根据情况争取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还有32个,包括乡镇企业法、信托法、劳动法等。

记者:立法机关应当如何加快立法步伐?

田纪云:万里同志和乔石同志对加快立法工作有许多重要讲话。总的说,是要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更新观念,从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积极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具体说,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进一步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立法要同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不仅要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还要尽可能地对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做到先立法后行动,用法律来引导和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小平同志早就讲过,法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对急需的法律,可以先有个粗线条的规范,然后在实践中再逐步充实、完善,不求一步到位。这样才能避免立法滞后。

第二,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过去,法律草案主要是由主管部门起草。这种起草方式有优点,也有弊端。今后,要“两条腿”走路。有些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或牵头起草。有的法律草案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起草。不管哪种起草方式,都要实行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起草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分清轻重缓急,急需的先立,改变过去那种有关部门提交什么法律草案就审议什么法律草案的被动局面。

第三,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成果和经验。对世界各国或地区有些适合我国情况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过来,然后在实践中改进和完善。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国际性经济,我国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要同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相衔接。今后,应加强对国外法律的研究,像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法律,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

第四,发挥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积极性。制定全国性法律条件还不成熟的,有的可以先搞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地方人大,要积极努力,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根据需要,抓紧制定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一些改革开放搞得比较早的特区、开放城市、开放地区,积累的经验比较多,可以先行一步,大胆探索,为全国经济立法提供经验。

记者:请您就《法制日报》如何搞好立法报道宣传提些意见。

田纪云:立法宣传报道十分重要。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讲过一句话:“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这话恐怕有一定道理。《法制日报》在立法宣传报道、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赞扬。但是,也要看到,现在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的问题还相当严重。面对这种情况,各种新闻媒介,包括《法制日报》,都有义务把法制宣传作为自己的重大职责,做得更好。现在报纸上登出的法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看得懂或愿意看的。现代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专门的知识越来越多,一般人恐怕也难以看懂。因此,需要采取一些更容易为群众所接受的形式,做好法律的宣传。要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强大舆论力量。还要对那些执行法律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执法不好、问题严重的单位予以揭露。对重大的典型案件,抓准了就要曝光。立法机关和新闻单位要共同努力,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这方面,《法制日报》应当走在前面,也能够走在前面。[1]这是田纪云同志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的谈话,载于1993年7月2日《法制日报》。

加强立法工作 健全监督机制

[1]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我们开了三个半天的座谈会,大家围绕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加快经济立法、健全监督机制等问题,交流了情况和经验,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听了很受启发。下面,我就大家提出的带共性的主要问题,讲一些意见,供大家参考。讲得不周到或不对的地方,请乔石同志和人大常委会党组其他同志补充、纠正。

一、关于人大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这次座谈中,大家提出,当前遇到的首要问题,还是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问题。我同意这个看法。人大工作要向前推进一步,首先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应当用宪法和法律来统一认识,特别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大工作的重要性。

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10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努力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是,制定了2600多个地方性法规,审议、决定了本地区的一些重大事项,开展了法律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选举和任免了一大批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加强了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人大工作的干部队伍。所有这些,进一步健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也为今后地方人大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现在,省级人大已完成换届,多数市、县、乡的换届选举工作也已结束。新的一届地方人大如何更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是大家都在思考的课题。今后的五年,是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国家的总形势、总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一届地方人大面临着更加繁重的任务。应当充分认识这个形势,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进一步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任务在本地区的落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们国家的根本目标、根本任务之一,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邓小平同志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民主和法制的状况,是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只有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不断健全法制,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因此,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高到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这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更是责无旁贷。

在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善于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责,搞好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在我们国家,人大和政府等国家机关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但是,各个国家机关又有不同的分工和职责。人大不是行政机关,不处理应由政府处理的具体行政事务;人大不是经济部门,也不直接从事生产、流通的经营管理。它的基本职责是,代表人民履行宪法赋予的立法、监督等各项职权,搞好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又快又好地发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本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各地人大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积极开拓进取,把人大工作推向前进,以适应迅速发展的新形势的要求。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问题

这次座谈会上,大家提出在加快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需要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加强监督工作。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问题,乔石委员长已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的讲话中讲得很明确了。我这里着重讲一下人大的监督问题。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行使这项权力,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活动。这种监督,既是对这些国家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支持和促进,又是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监督。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是一种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好的干部如果没有经常性的监督约束也可能变坏。近些年来,地方各级人大积极探索,在健全监督制度、落实监督措施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也必须看到,监督不力仍然是人大工作中突出的问题。人民群众迫切要求人大加强监督工作。新的一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做好监督工作方面,下大力气,增强力度,讲求实效,取得新的进展。市、县人大常委会,尤其要把加强监督作为工作的重点。而且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确定每个时期监督工作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目前,人民群众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贪赃枉法等现象,很有意见。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管你有多大权力,有多少财产,犯了法就要受到法律追究,更不允许某些司法人员执法犯法。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理直气壮地把法律监督抓起来。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是各地普遍采取的一种法律监督形式。要很好研究一下如何使这种监督形式更富有效力。对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督促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认真处理。确属冤假错案,一定要纠正,不能敷衍了事。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调查,有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还要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现在一些地方开展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管理企业等活动,要总结经验,使这项活动取得更大的成效。

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要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把经常性的工作监督做好,包括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加强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等。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组织代表开展评议活动,这是地方人大创造的一种监督形式,特别是在县、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后要继续探索,逐步完善。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强烈要求。我国现在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时期,有的干部趁新旧体制转轨、两种体制相互交叉之机,以各种各样的手段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活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特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要督促审判、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支持他们排除一切干扰,认真查处大案要案,一查到底,抓出成效。

如何在监督工作方面取得新的进展,是我们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问题。在这次常委会会议和这次座谈会上,一些同志提出,要尽快制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这个问题,待时机成熟时,我们就立即着手。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监督条例或办法。需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并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作用,使监督工作更加有力、更加富有成效。

三、关于党管干部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问题

不少同志提出,这次换届选举中,绝大多数地方既加强了党对换届选举的领导,又注意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人民群众是满意的;也有个别地方出现了违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问题。主要是,在选举中,对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进行种种限制,甚至对提候选人的代表进行追查,乱扣帽子;还有的不按法律关于差额选举的规定办事。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都是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对立起来了。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党管干部是一条重要的原则。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组织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原则,使任命的干部符合“四化”的条件,成为名副其实的人民公仆。应当说,党委推荐的干部,经过认真考察,广泛听取意见,绝大多数选的是好的。但是,是不是百分之百都选对了,都符合德才兼备的条件呢?实践证明也确有个别人选得不那么准,不那么符合多数人的意愿的情况;即使选得对,也有一个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为大多数人所了解和接受的问题,不能简单从事;在做好过细工作的基础上,还得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不能做出与法律相悖的事情。党委要善于把党的意图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变成人民的意志。这些年来党委推荐的干部落选的只占2%左右。个别干部未获人大通过是正常的,它为党委选拔干部把了一道关,这岂不正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嘛!

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程序,中共中央1990年2号文件已作了具体规定。党委推荐的干部事先要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主任会议成员通报党委人事安排的意见和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如果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或正副主任中的多数人对党委推荐人选有不同意见,党委可以重新推荐人选。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应作出说明,并在人大常委会党组或正副主任中进一步酝酿,待意见比较一致后再行推荐。同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要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总之,要把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很好地结合起来,真正把符合“四化”要求、人民群众所信赖的干部选进各级领导班子。

四、关于人大机关机构编制问题

座谈中,大家对人大机关的机构编制问题很关心。对这个问题,党中央很重视。中央多次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切实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人大要担负繁重的工作任务,必须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一支精干、高效的工作人员队伍。各级人大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因事设人,不要因人设事,也不要求上下对口,比如全国人大设立了八个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设哪些委员会,由你们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有的同志提出,人大机关编制人数要同政协分开计算。这个意见可以考虑,我们要向中央编委反映。现在对人大的机构和编制有这样那样的说法,这不是中央的意见,也不是全国人大的意见。中央编委正在进一步研究人大的机构和编制问题。我们要向中央编委反映大家的意见,以便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案,待中央批准后,才能算数。

关于地区人大工作机构问题。这几年,多数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地区一级设置了派出机构,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要继续总结经验。看来,设立这一机构是必要的,但人员一定要精干。

关于乡镇人大常务主席问题。去年中央11号文件指出,近几年来,许多地方的乡镇人大设立了主席团常务主席。这次乡镇人大换届,已经设立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要认真总结经验;未设立的,可暂时不设。各地可按照这一精神,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工作。

五、关于召开人大工作座谈会问题

大家建议,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多开一些地方人大座谈会,互相交流情况,总结经验。这个意见我们赞成。召开座谈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把列席会议的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留下来,开个座谈会;也可以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把各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召集在一起开个座谈会;还可以分片召开地方人大座谈会,以及召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等专题座谈会。总之,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共同提高。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出国访问时,也尽可能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参加,这也有利于地方人大的同志了解国外的情况。

至于大家提出的希望中央召开人大工作会议的建议和地方人大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的问题,我们将向中央政治局常委反映大家的意见。

六、关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问题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已经讲了这个问题。今后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有的同志提出,各级党校要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培训干部的一个内容,这个意见很好,请各级党校考虑。大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一份报纸,我们正在积极筹办。现在,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办了报纸和刊物,希望你们继续办好。

七、关于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现在县级以上人大机关干部共有8万多人,这支队伍总的看素质不错。尽管人大机关比较清苦,但大家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为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了大量工作。当前人大工作任务繁重,稳定和建设好这支队伍至关重要。对人大机关干部的配备要讲求质量,不能滥竽充数,同时要认真做好干部思想工作,鼓励他们热爱人大工作,立志献身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政治上关心他们的成长,应当看到人大也是一个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场所。对一些政治品质好、业务素质强的干部要大胆提拔使用,也可以同党委、政府的干部进行双向交流。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这样做了,效果是好的。要关心人大机关干部的生活,尽可能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人大工作是光荣的,也是大有可为的。各级领导同志,都要关心和爱护这支队伍,增强人大的凝聚力,把这支队伍建设好。只要大家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振奋精神,齐心协力,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人大工作就一定会迈上一个新台阶。[1]这是田纪云同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1993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这是全国人民特别是9亿农民企盼已久的一部大法。这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将对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起到重要的作用。广大干部和群众要认真学习、领会《农业法》的精神实质,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大国,11亿人口,9亿在农村,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农业问题始终是一个头等重要的战略问题。正如党中央反复强调的,没有农业的牢固基础,就不可能有我们国家的自立;没有农业的积累和支持,就不可能有我国工业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总之,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农民问题,一直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关键问题。小平同志告诫我们,90年代经济如果出问题,很可能出在农业上;如果农业出了问题,多少年缓不过来,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就要受到严重影响。这是经验之谈,语重心长,我们必须牢记。

建国之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经历了发展、挫折、再发展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率先改革,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给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改革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使农村经济全面繁荣,农民得到了实惠,并有力地促进了其他领域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农业所取得的成就,引起世人瞩目。但是,也必须看到,农业发展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自然、经济、社会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还很脆弱,农业的经济效益较低,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农业发展的后劲不足。特别是近几年来,虽经中央三令五申,“白条”、“绿条”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各种名目的收费、罚款严重,挤农、坑农、害农的现象比比皆是,加之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越拉越大,严重挫伤了农民积极性。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其中加强农业立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要有法律规范、引导、保障和约束。只有依法兴农、依法建农、依法护农,才是农业兴旺发达的长久、根本之计。国外许多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制定比较完善的农业方面的法律,是指导和调整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且确实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农村改革正在深化,农业的商品化、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农业与其他部门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复杂,单纯依靠政策往往难以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必须依靠法律才能管理好错综复杂的农业经济活动。《农业法》正是根据我国农村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农业的需要制定的。它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近10多年的经验,把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对农业生产的经营体制、农产品流通、农业投入、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国家对农业生产的宏观调控等,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范。《农业法》的内容丰富,应当全面领会和贯彻实施。根据当前的实际,特别要注意抓住以下规定的基本精神。

切实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第2条第1款)这是建国以后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农业的基础地位。在当今实行改革开放,第二、三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把以农业为基础的重大方针写进法律,使之成为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和所有公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贯彻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意义重大而深远。这就是说,所有的国家机关,无论是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部门还是其他部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不懈地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过去,对农业的基础地位,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歉收了强调农业,丰收了忽视农业,致使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发展不稳定的问题。法律中明确规定农业的基础地位,就为农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农业法》还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第2条第2款);“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农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支持农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第10条第1款)。这是对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它们特别是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实实在在地落实。

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面临着一个新的机遇。如何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业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国家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按照市场的需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保持粮棉生产稳定增长,全面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第22条);“农产品的购销逐步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第35条第1款);“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民从事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批发、贩运和零售活动”(第37条第2款)。可以说,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贯穿整个《农业法》的一条红线,是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实施《农业法》,就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正确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进入市场、适应市场、开拓市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利用农村的人力、土地和各种资源,形成大农业、大流通、大市场的新格局。同时,建立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调控体系,包括对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制度,建立、健全仓储运输体系等。我们要在《农业法》的指引下,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子,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内容,这就把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制度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农业法》进一步规定:“国家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第6条)并且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它既肯定了农村改革的成果,又为农村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们就是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核心的农业经营体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加快发展农业生产力。

保证农业投入的稳定增长。《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42条第1款)并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农业投入”等。这就是说,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相结合的投资体系,以及采取利用外资等方式,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有利于解决农业投入不足、缺乏后劲的问题。过去,由于农业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比较效益低等原因,人们往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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