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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4 19: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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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玉明,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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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权法2.0:数权的制度建构

数权法2.0:数权的制度建构试读:

编委会

总顾问 陈刚 闫傲霜

编委会主任 赵德明

编委会常务副主任 陈晏

编委会副主任 徐昊 刘本立 连玉明

主编 连玉明

副主编 龙荣远 张龙翔

核心研究人员 连玉明 朱颖慧 宋青 武建忠

张涛 宋希贤 龙荣远 张龙翔

邹涛 沈旭东 陈威 杨官华

杨璐 杨洲

学术秘书 李瑞香 龙婉玲主编的话

纵观世界文明史,人类先后经历了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每一次产业技术革命,都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正在发生的数据革命则更具重塑意义,其所带来的空前变革不是一种补充性拓展或单向度延伸,极大程度上是对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生活、生存方式的一种替代。数字经济、无人驾驶、基因编辑等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出现,人类既有的经验与规则正遭遇颠覆性挑战和结构性重构。“走得太快了,灵魂跟不上”是一个游牧部族的古训,也可以用来描述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在全球突飞猛进却隐患频仍、局部失序的现状。传统法理对数字世界的理解和法律规制的方法在当前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背景下出现了难以应对的理论困境和实践短板。“法与时转则治”,新法律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应植入“大数据”基因,从新的视角对人类正在进入的三元空间进行前瞻性的理论建构和制度创新,以迎合正在到来的数字文明时代。

一 数据人假设的三大前提

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法律是人性的集中体现。数权法的法理基础是人性奠定的,需要从人性中寻找制度的表达方式。因此,要从人性的角度设计规则制度,也要从人性的角度考虑法律适用。人性具有开放和发展的特征,人类只有不断塑造新的形象,不断创造新的规定性,才能消解自己的矛盾,使自己更趋于完善。“数据人”是人性在大数据时代的全新展现,只要确认了数据人的法律人模式以及数权制度的路径、范围与陈述格式,也就从数据伦理角度为数权法提供正当性依据奠定了基础。将数权法的人性预设为数据人的理据在于:它既可以描述由利他性、共享性等基本属性所决定的相关主体理当呈现的全新人性观,也可以通过缓解或克服数据治理中的安全困境来指引数权法的科学建构与有效实施。诚然,数据人假设的存在与发展是有前提条件的。

从物的依赖走向数的依赖。数据已覆盖和书写了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生活,我们对数据已经形成了难以摆脱的依赖性。在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尚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出现了人对“数”的依赖。当数据化生产、数据化生活和数据化生命成为现实,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相融合,“自然人”进而发展为“数据人”,“人”的形象、内涵与外延将深刻改变。技术的发展没有尽头,进化的链条没有终结。未来,人类社会很可能就会由“自然人”“机器人”“基因人”构成。需要指出的是,“数据人”的地位是未来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问题。

利他主义成为社会的底色。数字社会的关系结构决定了其内在机理是去中心、扁平化、无边界,基本精神是开放、共享、合作、互利。这些特征奠定了这个社会“以人为本”的人文底色,也决定了这个时代“利他主义”的核心价值。利他主义的价值主张增强了人们让渡数权、共享数权的主观意愿,从而促进让渡行为、共享行为的正向转化。当数据资源极大丰富可按需分配时,公平共享观念深入人心,数据劳动成为一种乐生的手段,利他主义将会大大增长。隐藏在人性中的利他性被激发出来,数权制度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扮演着利他性“助产妇”的角色。

数据人让数据价值最大化。数据人追求数据价值、创造数据价值和实现数据价值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价值最大化。作为调整数据权属、权利、利用、保护的法律制度和规制数据行为、维持数据秩序的基本规范,以数据人为前提假设建构的数权制度关键是要实现有效保护数权与促进数尽其用之间的平衡兼顾,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并促进个人数据的自由共享。公民一定程度的数权让渡是实现合法保护与合理利用二者平衡兼顾的关键。亦即数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数据的流通利用,而不是用一张密不透风的法网束缚数据。数权制度的诞生意味着人类对人与数据之间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觉解,提倡让渡原则,增进数据福祉。

二 大数据时代的三大权益

时代的发展不断要求承认新的权利满足社会的需要。面对日益高涨的数据化浪潮,实现数据的全面保护,需要构建一个以数权为基点的权利保障体系。数据权、共享权、数据主权等构成了大数据时代的新权益,这些权益具有被列入法律权利清单的资格。从某种意义上说,数权的产生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给法律带来的成长机会。

数据权。数据正朝着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趋势推进,与此同时,数据被非法采集、窃取、买卖、滥用等侵权或犯罪行为频发。加大法律制度对数据的合法保护与开发利用力度,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主要内容,也是中外学者以“数据权”为命名的研究热点。数据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兴权利,包括个人数据权、企业数据权和政府数据权等。对数据权的保护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可分为私权视野下的数据权利和公权视野下的数据权力。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维护正义、引领风尚。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作为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力在数字空间的延伸,两者的冲突更为频繁。当前,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正处于快速成长时期,但从长远来看,数据权利的扩散和数据权力的衰退是必然趋势。

共享权。共享是对数据的有效使用,是数据所有权的最终体现。数权不同于物权,不再表现为一种占有权,而是成为一种不具有排他性的共享权,往往表现为“一数多权”。数权一旦从自然权利上升为一种共有和公意,它就必然超越其本身的形态,而让渡为一种社会权利。共享权是数权的本质,其实现方式是公益数权与用益数权,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因此成为可能,形成了一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共享格局。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之间却天然地存在冲突,其原因在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分歧。因此,要充分挖掘数据资源的价值,就要实现共享权与隐私权的平衡。共享权的提出,将成为一种超越物权法的具有数字文明标志意义的新的法理规则。可以预见的是,基于共享,人类文明必将走向更高阶段,进入一个由共享权建构的秩序之中。

数据主权。数据空间已成为继海陆空天之后的“第五疆域”。一个国家拥有数据的规模、活性及解释运用的能力将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概念与地理要素脱离,数据主权成为新的概念分支并占据主权体系版图核心。数据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数据空间的表现和自然延伸。如果说,数据力是衡量国家综合国力及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标志,那么,数据主权将成为保障国家核心利益的前提和基础。围绕对数据的管理和控制,各国或地区纷纷开始构建数据主权制度。例如,欧盟实施《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延伸了对数据的域外管辖权;美国出台《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赋予了执法机构对域外数据的索取权;俄罗斯通过《主权互联网法》,确立俄网的“自主可控”网络主权。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印度、韩国等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数据主权已成为全球博弈与国际竞争的新尺度。

三 数权法的三大影响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类社会既充满希望,又充满挑战。正如霍金所言,“我们站在一个美丽新世界的入口,而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同时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世界”。围绕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建构,国家间博弈正在加剧,治理进程面临困境,治理模式陷入分歧。世界各国虽然国情不同、互联网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现实挑战不同,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愿望相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的利益相同、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需求相同。数权法是中国给世界开出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新药方,为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数权法是中国法律走向世界的重要标志。当代中国正在经历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最为宏大而独特的法治实践创新。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数权法是法律领域的创新与突破,引领和推动法律全球化和法学全球化。特别是数权法系列专著的多语种翻译与出版,在全球互联网治理格局中展现中国思想、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是中国法律崛起并正在走进世界舞台中央的重要标志,是数字文明时代参与全球治理的强大法理重器和提供全球治理公共产品的里程碑式事件。

数权法是未来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人类社会还将有一场巨大的社会革命的话,那就是规制数字帝国的法治革命。当今世界,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治理模式已逐渐适应全球化的时代,但复杂的治理体系容易导致治理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的缺失,为了避免数据主权相互倾轧,通过国际合作制定国际规范、构建数权制度和塑造国际法律共同体,是人类以法治方式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可行途径。从世界法治发展规律看,各种法律在不断融合而趋向全球化的统一。我们开始想象未来法治,想象的目的是让未来告诉当下,从而更好地迎接未来法治。数权法预言了法律真正的未来,给我们带来了无尽的想象。

数权法是人类迈向数字文明的重要基石。“对过去来说,法律是文明的一种产物;对现在来说,法律是维系文明的一种工具;对未来来说,法律是增进文明的一种手段。”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数字文明,法律将实现从“人法”到“物法”再到“数法”的跃迁。数字文明为数权法的创生提供了价值原点与革新动力,数权法也为数字文明的制度和秩序的维系提供了存在依据。数权法的意蕴凝结在数字文明的秩序范式之中,并成为维系这一文明秩序的规范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数权法是文明跃迁的产物,也将是人类从工业文明向数字文明迈进的基石,与物权法一起共同构成数字文明时代的两大法律基础。连玉明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数权法研究中心主任2020年1月17日于北京绪论

当今世界,人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核战争、网络战、金融战、生物战、非主权力量等形式多样的全球问题层出不穷。全球问题的应对之道是全球治理,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着眼于世界前途、人类发展和全球治理提出的“中国方案”。国际法律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支撑,是存在于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中的一种共同规则体系,能够同时扩大各国利益交汇点,形成利益共同体,落实国际行为体的共同责任。数权法是国际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技术、法律和人类发展大趋势的审视。数权法的提出,是中国法律崛起并走进世界舞台中央的重要标志,是数字文明时代参与全球治理的强大法理重器。一

习近平主席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指出:“今天,我们也生活在一个矛盾的世界之中。一方面,物质财富不断积累,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类文明发展到历史最高水平。另一方面,地区冲突频繁发生,恐怖主义、难民潮等全球性挑战此起彼伏,贫困、失业、收入差距拉大,世界面临的不确定性上升。”翌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时发出了“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的时代之问。两年多后,在中法全球治理论坛闭幕式上再次强调:“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同时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加突出,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

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也面临百年未有之大挑战。一是核战争的威胁。21世纪以来,世界主要国家争先布局核战略,着力打造攻防兼备的核威慑力量,形成了世界性的恶性核竞争和核博弈。核恶性发展将可能进一步打破全球战略稳定性,引发以核武器为标志的第三次世界大战,打开人类的“灾难之门”。二是网络战的威胁。网络空间战是一种全新的战争形态,网络空间已成为各国竞相夺取、控制、抢占、攻防对抗异常激烈的新战场。网络空间与人类赖以生存的现实空间命运与共、休戚相关,网络战威胁甚于核弹,网络战悄然崛起将是世界动荡不安的重要根源,它将人类置于失序的世界。三是金融战的威胁。金融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世界和平,是全球治理的重要议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任一国家一旦出现系统性金融危机,必将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破坏因素,很难有国家能在这种情况下独善其身。四是生物战的威胁。人类正面临着癌症、埃博拉、艾滋病等多重健康挑战和基因编辑异化等多维社会风险。基因编辑形成的“超级人类”对自然人来说是一种“高级文明”对“低级文明”的致命性降维打击,一旦失控将给人类带来浩劫。五是非主权力量的威胁。“民主网络”是利用互联网络专门从事推行其他国家民主化的非主权力量,“民主网络”很容易走出国界形成全球性网络,影响甚至左右和牵制主权国家,从而直接或者间接改变国际地缘政治秩序,成为一种新型全球公害。此外,人类面临两大“灰犀牛”事件,具有颠覆性影响,甚至无法抗拒。一是全球变暖。联合国报告再次就气候灾难敲了警钟,21世纪末海平面或将上升1米,风暴潮和洪涝灾害等将使全球10亿人遭遇危机,2.8亿人失去家园,进而引致全球性的难民潮。二是文明冲突。文明是冲突的还是能够和谐共存、交融互鉴的?在国际形势复杂演变的今天,在封闭和开放、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交织的时刻,这道昔日的选择题又一次被翻出来,它所探寻的也是人类向何处去的时代命题。

2019年6月7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国际经济论坛上指出:“全球挑战需要全球解决方案。没有一个国家,也没有一个组织能够独自应对挑战。”他同时强调,世界必须拥有多边机构和架构,因为国际关系必须建立在国际法的基础之上。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支持多边主义,坚定不移维护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核心地位,积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应该指出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球治理”议题进行过多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会议并发表系列关于全球治理的重要讲话。这充分说明,中国高度关注全球治理,并愿意在全球治理中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二

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命运共同体”概念以来,人类命运共同体迅速成为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领域的“热搜词”,不仅被中国国家领导人在国内外各种讲话中反复提及、不断阐释,还相继写入联合国相关机构的多个决议,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国际共识。党的十九大报告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促进人类和平发展的崇高事业具有重大意义。”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序言,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上升到宪法层面,纳入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之中,标志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互联网全球治理存在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发展不均衡等历史诟病,同时还面临结构畸形、霸权宰制、法治贫困的现实困境。形式上技术社群自发制定规则,实则从源头上受到技术强国的霸权控制,形成国际互联网“伪去中心化”下的权力垄断。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国际社会需要公正的互联网法治体系,需要国际法律共同体的规范引导和保障支撑。国际法律共同体理念反映了中国对国际法社会基础的重新认识,对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具有重要价值,有助于促进对中国与世界关系的认知,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和话语能力,推动中国所主张的国际关系法治化。可以说,只有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才是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

国际环境为国际法律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基础,国际法律共同体为国际环境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治化解决方案。核战争、网络战、金融战、生物战、非主权力量的威胁等全球问题的频繁化和极端化、国际法律的多样性和碎片化、国际治理意愿的缺位和分化,是当前全球面临的主要问题,亟须世界各国加强合作,深化交流,共同把握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机遇,处理好全球问题在法律、安全、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携手打造国际法律共同体。国际法律共同体既是中国需求,也是全球需要。只要主权国家之间因相互依存而产生共同利益,因面临共同威胁需要采取共同行动,因保护共同利益和应对共同威胁需要建立共同法律制度,因执行共同法律制度需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机制,国际法律共同体就不是一种想象,而是现实。三

数权法是国际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化万物的大背景下,人机物三元世界一切皆可用数据表达,出现了“数据人”的人格模式假设。围绕“数据人”将会产生一系列传统法律难以规制的法定权利和法律关系,如数据权、共享权、数据主权等。因此,需要构建新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数字文明时代的数据权属、数据权利、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这种新的法律规范我们称之为“数权法”。20世纪最伟大的数据哲学家有两个主要代表人物,一个是凯文·凯利,另一个是尤瓦尔·赫拉利。凯文·凯利的“未来三部曲”《失控》《科技想要什么》《必然》和尤瓦尔·赫拉利的“简史三部曲”《人类简史》《未来简史》《今日简史》风靡全球、影响世界。之所以说他们是伟大的数据哲学家,是因为他们提出伟大的观点,核心的论断是互联网如何砸碎一个旧世界。但是,互联网如何重构一个新世界?并没有答案。数权法的提出,正是从法律视角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构世界秩序的法治化解决方案。

数权法是对数字文明时代“三大趋势”的研判。一是技术发展的大趋势。自世界上第一台通用电子计算机诞生,以电子技术、计算技术、软件技术为重要标志,人类进入信息技术1.0时代。随后经过20年的技术进步和生态演化,以互联网技术为重要标志,诞生Facebook等国际性互联网平台,全球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人类进入信息技术2.0时代,世界变成“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技术的进化始终向前,人工智能、量子信息、5G通信、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迅速发展,以数字孪生为重要标志,人类进入信息技术3.0时代,人类正在经历着从物质空间向数字空间的迁移。在可预见的未来,物质空间与数字空间逐步融合,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将逐步成为人类生存的新特征,数字化生存成为最重要的生存方式。这是数权法研究的“技术脉络”。二是法律发展的大趋势。法律的发展是社会的自觉状态。纵观世界法制史,法律走过了族群法、城邦法、国家法、国际团体法的发展过程。未来,法律将会出现由国家之法到跨国家之法再到超国家之法的过程,呈现出法律的全球化日趋统一、私法自治、成文法与判例法相互融合等重要趋势,最终形成“全球法+国家法”的多元法律格局。这是数权法研究的“基本判断”。三是人类发展的大趋势。法律诞生至今,权利的主体仍是“自然人”,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人类社会很可能就会由“自然人”“机器人”“基因人”共同组成、共生共存。我们把“自然人”“机器人”“基因人”统称为“数据人”,基于“数据人”建构了一套“数权—数权制度—数权法”的法理架构。这是数权法研究的“理论基础”。“中国的法律要走向世界,最有可能的是数字经济方面的法律。”21世纪初最大的国际政治变化是中国的持续和平发展。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真正的和平是为世界提供一种文明。数权法是人类迈向数字文明的新秩序,是时代进化的产物。它开辟了全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对于促进中国法学与世界法学的双向对话、促进双边和多边法学文化等领域交流具有重要意义。“数权—数权制度—数权法”体系给我们重新审视这个世界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这是一把我们所有人都期待的钥匙,它将打开数字文明的未来之门。可以说,数权法既是研究未来生活的宏大构想,也是研究数字文明的重大发现。数权法的提出,为守住国家数据主权,牢牢把握数权规则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推进全球治理法治化奠定了基础,对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特殊意义。第一章 数据人

权利与人性休戚相关,“人性是权利的根源和依据,权利是人性的要求和体现。建基于人性的权利才是根深蒂固的。因此,人们在多大程度上认识了人性,就在多大程度上认识了权利,也就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权利”。法是基于人性需求而产生的规则体系,是人对规则需求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人。法律源于人性,离开了人性的法学研究必将失去理论前提。“我们需要的是解释法律的本质,而这个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寻找”,人性是评判法律正当性和法律制度建构的依据。我们正在踏进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架构的文明新时代,数字文明的开启有赖于数权规则的设计、数权制度的安排与数权法律的明确,数权立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性假设是数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与价值核心,我们把数权法的人性预设为数据人,数据人假设的核心是利他主义。正因为利他是可能的,数权的主张才成为可能。第一节 法的人性基础

关于人的各种学说无不以一定的人性假设为前提和起点,对人的不同定义和对人性的不同假设决定了不同学科理论体系的基本倾向。正如休谟所言:“一切科学总是或多或少地和人性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1]人性。”任何一项制度设计的背后,都暗含着某种人性假设前提。“各种制度以它们对人性的不同假设为依据,采用不同的方式来组[2]织、领导、控制和激励人们。”任何一种制度体系的建构都要明确逻辑起点,才能避免理论的抽象。“我国台湾学者杨奕华在谈到此一问题时曾言道:法理学乃是一门以人为本位的法学研究科目。法理之学的研究,必得归结于人理之学的研究,法律的道理,终究离不开人类自身,离不开人际间之互动关系,离不开人之求生存的社会场景。”[3]“法学是一种人学,法学是‘以人为本的学问’,它关注的是人类的实际法律生活以及人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而所谓‘法律现象’,只不过是人在法律的场景中所表现出的各种不同行为现象而已。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现象,就有可能遗忘这一现象的制[4]造者,也无法解剖由法律问题所引发的人与法之间固有的张力。”(一)人与人性

一切人类科学的前提预设都是以人为中心以及对人性的关注。早在古希腊时期,智者们就试图解开人性的“斯芬克司之谜”。中世纪时代,人们的世界观围绕神学而建立,以神性塑造人性、解释人性。直到文艺复兴时期,人才受到关注,人的肉体、人的观点、人的欲求、人的幸福受到重视,史学上称之为“人的发现”。但人是什么?这在中外思想史上都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也是一个魅力无穷而又历史久远的话题,它犹如一座永不枯竭而又充满诱惑的宝藏,吸引着古今中外无数哲人为之思索,也为之苦恼,千百年来一直争辩不休。

古今中外,许多哲人都对人性做过注解,历史上留下的关于人性的文献可谓浩如烟海。但即便如此,也始终莫衷一是,目前为止依然看不到形成共识的迹象。这或许正是这一问题经久不衰的魅力所在。例如,普罗泰戈拉说:“人是万物的尺度”;亚里士多德说:“人是政治的动物”;中世纪的格言:“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拉美特利说:“人是机器”;康德说:“人是目的”;功利主义者说:“人是理性的利益最大化者”;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卡西尔说:“人是文化的或者使用符号的动物”;尼采说:“人是权力意志的动物”;帕斯卡尔说:“人是能思想的芦苇”;马克·吐温说:“人是唯一知道羞耻或者需要羞耻的动物”;等等。“这些理论都对人性的某些侧面做出了非常正确的解答,但更可能的是:它们都只是人类探索自身[5]奥秘这一永恒发展链条中的一环”,并不全面。表1-1 古今中外关于“人”的定义表1-1 古今中外关于“人”的定义-续表

显然,我们对人的定义永无休止,而新的定义会不断出现。对人的定义需要解构与重构,之所以要谈论人是什么,是因为人类生活是一种在制度架构规制下的实在。马克思通过三个层面阐释了“人”的本质属性,“从劳动层面揭示了人与动物的不同;从社会性层面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人自身发展的角度界定人的自身需求是人的[6]本质”。人类的复杂性决定了人性的多维性。与神性、兽性不同,“人性是人的各种属性的总称”,主要包括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三者的辩证统一构成了完整的人性结构。受生产关系、政治关系、伦理关系等制约,这决定了人性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也具有不断变化的特点。

人的自然属性指人作为自然存在物受自然支配的一切属性的总和。人像其他生命一样都是按照自然规律发展的结果,像其他生命一样在进行物理化学运动,具有物性;人作为一种生命体的动物,在进行着生命运动,也就具有一般动物所具有的动物属性。人的自然方面以及由此产生的人的欲望是人存在的物质基础,是人的一切活动和其他属性的前提条件。正如恩格斯所言:“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7][8]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人是人的自然”,人首先是自然的存在,然后才是社会的存在、理性的存在、文化的存在、伦理的存在。

人的社会属性指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具有的一切属性的总和。人的活动方式不同于其他动物,即以社会群居的方式生活,这就使人又具有一种新的属性——社会性。费尔巴哈提出,只有社会人才是

[9]人。马克思认为,人既有自然性又有社会性,人只有在社会联系中才成其为人。他把人的本质定义为“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掺杂的公社中。只是到了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只是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独个人的观念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时代。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个人在社[10]会之外……是不可思议的”。

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仅仅是人性的起点,绝不是人性的全部,更重要的是,人还有道德属性。道德性体现在人与他人交往和人与社会发生关系时,总是存在依据特定行为规范而采取行动的倾向。道德性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所特有的和高出其他动物的属性,在道德伦理上,人的道德性不仅从内容上,而且从形式上也与动物截然区别开来了。荀子在《王制》篇中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这就是说,人类之所以高出于禽兽,超拔于一般动物之上,就在于人知善恶,有道德感。“这一特点最主要的是利他,即对同样生活在一起的别人的尊重和关怀,对生活于其中的集体,乃至于全人类、自然界的关注,使自己的行为能与周围事物保持和谐,能对别人和所在集[11]体的发展有所增益。”道德性是在理性、感性或社会性的基础上并使三者有机结合的一种更高级的属性,其本质特征是利他性和文明性。(二)几种人性假设

人性假设是对人的本质属性的一种预设。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关系问题的答案需要从人性中寻找,现实社会中的管理活动、制度设计、规则创新、法律规章等也无不以预设的人性作为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它们当中总是这样或那样地体现着一定的人性假设。人类思想史上关于人性假设的理论层出不穷,但真正在现实社会中产生重大影响并得到广泛应用的是一些具体学科中关于人性的假设(见表1-2)。表1-2 几种经典人性假设表1-2 几种经典人性假设-续表

显然,以上几种人性理论都是从单一角度认识人性的。如经济人假设突出了人的利己性;政治人假设突出了人的社群性;道德人假设突出了人的利他性;社会人假设突出了人的非经济社会性;文化人假设突出了人的文化嵌入性。这几种人性假设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只是从人的某些行为中以点带面、以偏概全地推出结论,不可避免地具有理论上的片面性和实践中的误导性,因而它们也就难以被沿用。这几种人性假设在给社会带来较大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消极效应。因此,在充分肯定其价值的同时也要认真反思。(三)法的人性假设

人是社会规则产生的逻辑起点,人性是社会规则构建的核心问题与灵魂所在。任何制度设计的背后都蕴含着对人性的深邃思考,任何时代的法律和法治都奠定在对人性的估值基础之上,不同的估值导致不同的社会控制方式。只有符合人类需求的法律才能为人们所遵循,背离人性的法律只能是废纸一张。法律本身的正当性有相当一部分在于它是否合于人性,在人性中求解数权立法的必要与必然,正如霍姆[12]斯所言:“法律从人类本性的需要中找到了它的哲学。”不重视人性的分析法学难以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在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考量法的优劣,更应以人性为尺度做出评判。所谓“良法”,应是有人性基础的法,其诉求的价值观念以及形成的法律秩序合乎人性,有助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现有的伦理和法律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经济人的预设乃是民法的人性基础,民法正是以此为前提来规制市民社会活动者的行为[13]并制定相应规则的。”从中国古代的孟子、荀子到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近现代的霍布斯、卢梭等思想家都对法律与人性的关系问题有着独到而深刻的见解(见表1-3和表1-4)。对于人性的认识是对人的认识的重点,有的从人的自然属性去认识人性,有的从人的社会性去把握人性,有的从伦理角度看人性,有的则从阶级层面分析人性……进而得出关于人性的不同的结论。不同的人性论必然有不同的法律观,不同的法律观必然体现不同的人性论。“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简直就是人性发展的产[14]物。”“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15]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法的人性假设有所不同,不同的人性假设导致法律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表1-3 中国历史上“法的人性基础”思想

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因时代变迁、文化差异而有所不同,但这种不同大多只在语言表述上,在基本内涵或研究视角上是何其相似。关于这一点,在研究中外历史关于“法的人性基础”这一命题时更是得到了佐证。在论述人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时,中外学者都把人分为理性和感性两个方面,前者使人从善,而后者使人作恶。在论述人性时都分为几个层次,即生而有之的自然属性和后天习得的社会属性。在对法的认识上也基本相同,都把法理解为社会状态下的行为规范和治理工具,但在法的根源和本性认识等方面不尽相同。中外历史上关于“法的人性基础”的思想探索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启迪,值得深入探究并加以批判地继承,把这一命题的研究不断向前推进。表1-4 西方历史上“法的人性基础”思想表1-4 西方历史上“法的人性基础”思想-续表1表1-4 西方历史上“法的人性基础”思想-续表2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对法律背后隐藏的人的形象有清晰的定位,才能够理解法规制度的实质。同样,只有对法律背后的人的形象进行符合逻辑规则的归置,我们也才能够了解不同法域中人的形象为何不一。在法学研究中,我们重视法律现象的客观评价,但忽视人的形象的剖析与审视;我们注重法律规则的技术分析,却无视规则与人性契合的法意与情理;我们关注法律制度的宏大口号,而很少解构制度发展与人性发展的和谐与统一。这种不重视人性的分析法学,至多是一种规则或技术之学,难以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更无法建构贯穿于始终的基础法理。随着数权理论研究的逐渐深入,思维的触须必然伸向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性问题。数权制度作为规制数据行为的准则,其权威性、有效性、合理性的前提与基础必须从人性出发。法学研究与立法活动必然要对所规范的对象做出某种预设,进而基于这种对人的预设创制某种制度、规范和法律。数权立法也需要对其所欲规范的人进行预设,人性预设的缺失可能使“数权法”成为“无用的法”甚至“恶法”。[1] [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6页。[2] 高成军:《从人性预设看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3]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第7页。[4]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第6页。[5] 陈忠林:《自由·人权·法治——人性的解读》,《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6] 杨兰:《马克思怎样界定人的本质》,《人民论坛》2018年第8期。[7] 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209页。[8] 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208页。[9] [德]路德维希·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荣震华、王太庆、刘磊译,商务印书馆,1984,第571页。[10] [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载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22页。[11] 严存生:《道德性:法律的人性之维——兼论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12]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苏彦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第134页。[13] 易军:《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私法》,《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14] 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人民出版社,2001,第85页。[15]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第141页。第二节 数据人假设与利他

数化万物,数据定义万物,数据连接万物,数据变革万物。所有的人和物都将作为一种数据而存在,数据取代物理世界的行为成为人格的标识和标签,整个社会生产关系被打上数据力与数据关系的烙印。“数据化不只是一种技术体系,不只是万物的比特化,而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的重组,是一种更新中的社会体系,更重要的是,更[1]新甚或重构人类的社会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有两种存在,即自然人存在与数据人存在;有两种生活技术,即生物技术与数据技术。自然人存在正遭受基因技术的改造,这是一种生活技术。数据人存在即社会学存在以一定的技术及其关系为前提,社会交往依赖技术,基本的交往技术就是数据技术。我们已经对数据形成了难以摆脱的依赖性,一场以人为原点的数据社会学范式革命正在悄悄进行,这场革命将人类社会带进一个权力与权利重新组合、隐私与共享协同博弈的时代。这将深刻改变“人”的形象、内涵与外延,未来,人类社会很可能就会由“自然人”“机器人”“基因人”构成,我们把被数据化的自然人、机器人、基因人等统称为“数据人”。(一)数据人假设的提出

法律上的“人”,即法律对人类形象的想象或设置,一直受到国[2]外学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基于法律变迁的现实,国内学者对法律上的“人”的研究日渐深入,法律关于人的观念:在宪法上,呈现[3]出从“身份的人”向“平等而自由的人”的转变;在民法上,呈现[4]出从“抽象人”到“具体人”的转变;在环境法上,呈现出从“经[5]济人”向“生态人”的转变;在社会法上,呈现出从“原子化的人”[6]向“团体化的人”的转变;从法理的角度看,呈现出从“伦理人”[7]到“科学人”的转变。这些研究探寻了部门法中人的形象的变迁,但尚未揭示一般法律上的“人”的变迁脉络,从而不能解答法治建设中的一些难题。我们认为,法律上的“人”呈现出了从“经济人”向“数据人”转变的特征。与此同时,人权形态正在被数字化重塑,人权观念也要建立在数字化的“数据人”基础上,这就需要确立全新的“数字人权”观,构建相应的人权保护机制,为“数字人权”提供法[8]治化保障。

经济人、政治人、道德人、社会人和文化人等假设无疑是深刻的,但还没有揭示更深层次的人性。人是几类人的综合,追求的是全面性和总体性。我们不能停留在“片面的深刻”,必须走向“全面的深刻”。不应否定这几类人的假设,也不应把这几类人的假说当作永恒的真理,而是要把人性假设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开放性体系来看待,从更加广泛的角度解读人类行为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因为“在大数据时代,在数据构成的世界,一切社会关系都可以用数据表示,人是相[9]关数据的总和”,而一切社会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与数据的隐私保护和利他共享息息相关的数据关系。人的依赖关系被物的依赖关系取代[10],人类、技术、数据的进化为把“人”从其对现代社会“物”的依赖性中解放出来提供了新的现实可能性。马克思曾经预言,人类社会将经历三种主要形态,即从人对人的依赖到人对物的依赖再进步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但是,以数据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正在改变人类社会发展的轨迹,在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尚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出现了人对“数”的依赖。数据已经渗透至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并悄无声息地型构、塑造乃至改变人类赖以存在的社会形态和组织关系,改写人类的认知模式、行为方式、社会结构和资源配置,引领人类进入数字文明时代。

当前社会“正在迅速从一个在‘汽车轮子上的国家’向一个在‘网络空间中的国家’转变。这些变化都要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游[11]戏规则’的改变,需要‘变法’”。这个时代,法律与算法、伦理与技术、规则与道德开始同构新秩序,法律场景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对于“数据人”的本性,现有知识和理论模式、伦理和法律框架的解释力、生命力的缺乏暴露无遗。需要重新构建一种“善”的法律维度,以破解“权利优先论”所面临的困境;需要重新迎回一种“义务本位”的法律观,以解决“权利本位观”造成的“权利失能”问题。数据人假设的提出,为建构法律“善”的维度提供了理论前提预设,增加了大数据时代法律人性假设中的合理性因素。

数据人是人性在大数据时代的全新展现。历史表明,每一次人性的演化都给立法观念及其价值追求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在私法时代,[12]法律上的人是“经济人”。在对“经济人”利己性的反思以及发现了人的社会性和利他性后,社会法诞生了。这无疑是法学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但人性伴随时代不断变化、不断发展、不断完善预示着这样的转折绝不会成为最后的绝唱。当前,人与技术、人与经济、人与社会的关系不断深化、矛盾变得尖锐,全球性数据安全危机时有发生,人类再一次发现,拘囿于“社会人”等假设已不足以解决人与数据之间的矛盾,还必须在反思的道路上挑战和超越既有的藩篱和界限。“数据人”就是在反思道路上跋涉的新成果,它是人性在大数据时代一次全新的展现。[13]

数据人假设的提出,超越了传统的善恶边界,打破了限制数据共享的传统桎梏,强调人的行为关系与存在方式的利他化。“数据人”以利他与共享为底色,追求数据价值、创造数据价值和实现数据价值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价值最大化,它的基本内涵是数据的合法保护与合理利用二者之间的平衡。与经济人的利己本性不同,数据人都是倡导共享精神的利他主义者。数据人假设既肯定不同利益主体逐利的合理性,又强调合作共享的必要性,顺应了数据力发展和数据关系革新的要求。故此,我们主张将数据哲学的人性预设为体现保护与利用相统一的“数据人”,以此作为数权理论分析的出发点和逻辑推理的前提。

法律的基点是个人,其对法律的需求与期待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每一次的社会变革,都会发散出人的不同需求;每一次的时代变迁,也会使人们有不同的法律期待。所以,法律发展、进化的历史,在很[14]大程度上就是法律上的人的形象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法律人模式是对法律上的人进行的“素描”,是对法律上的人进行模式化和类[15]型化而总结出来的一种法律人的形象。在当前数据安全危机日益凸显、数权纠纷案件甚嚣尘上和构建数字文明社会的背景下,数据人模式作为法律人模式的演化发展方向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数据人的法律场景是数权法的兴起,数权法是关于数据权属、数据权利、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的法律,其最大的意义在于“数尽其用、定分止争”。数据安全、数据权属等问题的出现对数权法最大的贡献在于,数权问题成为法律必须调整的新的法律事实。在法律的范畴中,数权问题关注的不仅是有关数据权益的分配关系,也关注人对数据的利用、保护等关系。这两种关系不是传统法律人模式能够覆盖的。在数据安全危机全球蔓延和数权法应运而生的时代,传统法律对人的理解需要重新审视,法律上的人应该如何构建,法律人模式该如何演化,这是数权法学的理论任务。数权法的哲学基础是由人性奠定的,需要从人性中寻找制度的表达方式。我们的初衷就是基于法律上的人和法律人模式这个基础研究范式,阐释法律世界中一个全新的历史现象——数权法,并通过比较数权法上的人与其他法律人的异同解读数权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

当然,用任何一种模式都不免有使问题简单化的嫌疑,用“经济人”或“数据人”描绘法律上的“人”自然也不能涵盖法律的所有特征。事实上,现代法律上的“人”已经表现出了多重形象。未来,法律上的“人”或许主要是“数据人”形象,其他形象无非是对这一形象的修正或补充。法律对“人”的设想从“经济人”转向“数据人”,意味着法律要求人们按照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来生活。既然从“经济人”走向“数据人”是我们的主动选择,剩下的就是要让“数据人”从文本走向生活。(二)数据人与利他主义

19世纪法国哲学家、伦理学家奥古斯特·孔德首次提出“利他主义”一词,他从人性的本能和本性出发抽象揭示了利他主义的合理性。“正如人们对思想有理性的要求,对行为同样有理性的要求,利[16]他主义就是行为的理性要求之一。”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领域都对其进行了研究并从各自学科的角度对利他主义给予了界定。作为社会性动物,为了维持与增进合作,人类的行为就不能完全利己。因而,在任何时代都需要并在社会文化与制度建构中倡导利他精神,把利他行为视为一种美好而重要的价值,我们把这种价值称之为利他主义。利他主义在古代便已成熟,到中世纪则占据了统治地位,进入近现代仍有较大影响,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墨子、耶稣、康德等。从人性看,他们认为每个人的行为目的都能够达到无私利他的境界。从柏拉图的乌托邦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再到克鲁鲍特金的互[17]助论,无不强调如果不受腐化,人性的本质是善的。“我们应当成[18]为更善的人”这一命令,仍毫不减弱地回荡在我们的灵魂中。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整体效应与利他主义,孟子就认为,每个人的自然属性中都具有利他的禀赋,每个人都拥有利他的能力。

人类的利他行为是生物进化与社会发展的综合结果。合作对人类而言如此重要,以至于“一个人尽毕生之力,亦难博得几个人的好感,[19]而他在文明社会中,随时有取得多数人的协作和援助的必要”。合作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各个地域,贯穿了整个[20]人类社会的发展。斯密在《国富论》中不仅用制造别针的例子来说明分工的意义,还用了一些例子来表达合作的意义。比如,“日工所穿的粗劣呢绒上衣,就是许多劳动者联合劳动的产物。为完成这种朴素的产物,势必有牧羊者、拣羊毛者、梳羊毛者、染工、粗梳工、纺工、织工、漂白工、裁缝工,以及其他许多人,联合起来工作”。[21]西蒙把合作精神定义为社会包容、同情心、乐于助人以及热情道德等这些美德,通过这些品质,个体先牺牲了它的适存度,但由于这种利他主义行为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平均适存度,社会反过来再鼓励这[22]种利他主义行为。汪丁丁等学者在介绍美国经济学家赫伯特·金迪斯等的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人类的合作秩序是一直就有和普遍存在的,因为对每一个体而言,合作比不合作更好,所以合作不违反生物学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每一个自私自利的个人都希望[23]有合作,不希望不合作,合作意味着利己与利他并存。合作是人类社会构成和存在的最深层基础,分工与合作使人类的行为都要以他人为手段、通过他人实现,可以说,利他是实现目的的有效途径。合作生合力,“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24]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

大数据时代下,必须树立利他主义理念。数字社会的关系结构决定了其内在机理是去中心、扁平化、无边界,基本精神是开放、共享、合作、互利。这些特征奠定了这个社会“以人为本”的人文底色,也决定了这个时代“利他主义”的核心价值。巨大的合作剩余孕育出利他精神,利他主义可以让人们走出囚徒困境的泥淖。利己与利他是辩[25]证统一的,要想利己必先利他,只有利他才能更好地利己。马云在一次演讲中指出,“人类正从IT时代走向DT时代”,这个时代的核心在于利他主义,“相信别人比你重要,相信别人比你聪明,相信别人比你能干,相信只有别人成功,你才能成功”。利己独占不如利他共享,利他是未来核心。

人性进化必然带来法的价值的变化。数据人代表了人性在大数据时代的一次全新呈现,它意味着“自我”演化为人与数据一体的“大我”,意味着利他精神不仅向现实空间扩展,还超越了人类范畴而惠及虚拟秩序。传统秩序是中心化、等级制、独占性的,新秩序将建构在去中心、扁平化、开放性基础之上,这决定了数据人的本质是利他共享。人性总会打上时代的烙印,随着时代的洪流演化和发展,人性必然会带动法价值的演化和发展。数据人所代表的人性在大数据时代的变迁,必然最终带来法的安全、共享和利他价值的变迁。(三)利他主义的可能性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了人的利他本性,“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的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26]。“虽然他们雇佣千百人来为自己劳动的唯一目的是满足自己无聊而又贪得无厌的欲望,但是他们还是同穷人一样分享他们所做一切改良的成果。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做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做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27]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们提供生活资料。”“人性[28]之中有一种隐秘地爱他人的倾向和趋势。”利他主义并非虚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现代社会明显存在三种情形的利他主义,即愿意花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和财富来换取某种即刻可见的他人利益、[29]某种未来的他人利益和某种实际无效的他人利益。

利他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看,当人类处于较低的需求层次时,产生的往往是利己行为,但更高的需求则需要通过与他人合作共享才会得到满足。需求的满足需要一定程度的利他[30]主义,“人的需要水平越高,共享本性的展开越充分”,因而越是高层次需要的满足,越需要共享,越具有利他性。当低层次需要得到满足后,发展的需求会逐步提高到需要自我实现的层次,此时利己和利他的矛盾与冲突就会有解决的机会与可能。因此,当只追求最基本的物质需求时,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是合理的。但是一旦产生其他层次的需求,利己与利他就不再是彼此竞争的两个方面。在这个层面上,利己主义仿佛已经融入了利他主义。

人类社会需要利他精神。自古以来,人类都是相互依赖生存的,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牛顿在总结自己一生的成就时曾说,“我是站在别人的肩膀上看世界的”,这其中隐含着个体(同学、朋友、同事等)之间的利他是不可或缺之意。在分工日益细化而又紧密相连的链条中,个体的利益都在满足他人、社会、国家的需要中得以实现。如果人人都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顾他人,那么我们将陷入“霍布斯丛林”而无法自拔。社会互害的本质是过度利己主义的短视,如不加以规制,将会演化为互害型社会。但是,如果每个人都愿意为了他人利益而让渡自己的部分利益,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才会成为可能。进入数字社会,必须强化利他行为导向,社会才能健康、有序、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全球数据治理面临的问题尽管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数据安全危机与困境,但与此同时也显现出人类为摆脱这种危机与困境而选择“合作利他”策略成为必要和可能。哈佛大学生物学家马丁·诺瓦克认为:“合作是进化过程中创造力的源泉,从细胞、多细胞生物、蚁丘、村庄到城市莫不如此。”人类在迎接全球治理新挑战的同时,必须找到新的合作方式,利他主义应是合作的基础。国家间只有彼此合作,奉行数据利益让渡原则,寻求不同国度、不同民族的特殊数据利益和人类数据命运共同体之间的契合或平衡,才能使各利益主体实现数据利益最大化成为可能。当然,各利益主体作为国际活动的行为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在数据利益上也类似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其数据利益并不会在任何时候都能实现契合或均衡,背弃数据合作的行为屡见不鲜。为此,还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国际数据治理规则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使国际间数据合作得以长期持续。

如果人性只能是恶的,那么设计制度的人也必然是恶的,恶人不可能设计出好的制度。人完全有可能也有能力摒弃恶的成分,不断摆脱人性中的“兽性”以提高善性,至少可以避免作恶的可能性和趋向。人的社会性是利他性生长的土壤,其中合作的需要是利他性需要产生的直接动力。“一个经历了社会化过程的人不仅具有先天的利己动机,还具有一个经过后天价值内化而形成的利他动机,后天形成的[31]利他动机会约束和重塑先天的利己动机。”历史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类野蛮、贪婪、自私等成分越少,而利他的心理、内心的法律、共享的理念等则成为生活的主旋律,人类走上了一条利他性主导的发展道路。在人类社会中,人人都以利他为行为准则是一种理想状态。当数据资源产品极大丰富可按需分配时,人们的公平、共享观念将深入人心,数据劳动成为一种乐生的手段,利他主义将会大大增长,人的利己性和利他性可以得到高度的统一。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利他的价值定会日益凸显,利他的文明之花必将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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