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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6 06: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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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屹 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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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中的法律文化

影像中的法律文化试读:

崛起、奋进与辉煌

——华东政法大学65周年校庆文丛总序

2017年,是华东政法大学65华诞。65年来,华政人秉持着“逆境中崛起,忧患中奋进,辉煌中卓越”的精神,菁莪造士,棫朴作人。学校始终坚持将学术研究与育人、育德相结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国家、社会培养和输送了大量法治人才。一代代华政学子自强不息,青蓝相接,成为社会的中坚、事业的巨擘、国家的栋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添砖加瓦。

65年栉风沐雨,华政洗尽铅华,砥砺前行。1952年,华政在原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的基础上组建而成。历经65年的沧桑变革与辛勤耕耘,华政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法学为主,兼有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办学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人才培养硕果累累,科研事业蒸蒸日上,课程教学、实践教学步步登高,国际交流与社会合作事业欣欣向荣,国家级项目、高质量论文等科研成果数量长居全国政法院校前列,被誉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

登高望远,脚踏实地。站在新的起点上,学校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质量为先,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秉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人才培养目标,努力形成“三全育人”的培养管理格局,培养更多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的创新人才,为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高等教育改革做出新的贡献!

革故鼎新,继往开来。65周年校庆既是华东政法大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也是迈向新征程、开创新辉煌的重要机遇。当前华政正抢抓国家“双一流”建设的战略机遇,深度聚焦学校“十三五”规划目标,紧紧围绕学校综合改革“四梁八柱”整体布局,坚持“开门办学、开放办学、创新办学”发展理念,深化“教学立校、学术兴校、人才强校”发展模式,构建“法科一流、多科融合”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两基地(高端法律及法学相关学科人才培养基地、法学及相关学科的研究基地)、两中心(中外法律文献中心、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一平台(‘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发展战略,进一步夯实基础、深化特色、提升实力。同时,华政正着力推进“两院两部一市”共建项目,力争到本世纪中叶,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国际知名、国内领先,法科一流、多科融合,特色鲜明、创新发展,推动法治文明进步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和令人向往的高雅学府”。

薪火相传,生生不息。65周年校庆既是对辉煌历史的回望、检阅,也是对崭新篇章的伏笔、铺陈。在饱览华政园风姿绰约、恢弘大气景观的同时,我们始终不会忘却风雨兼程、踏实肯干的“帐篷精神”。近些年来,学校的国家社科基金法学类课题立项数持续名列全国第一,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教育部重大项目取得历史性突破,主要核心期刊发文量多年位居前茅。据中国法学创新网发布的最新法学各学科的十强排名,学校在法理学和国际法学两个领域排名居全国第一。当然我们深知,办学治校犹如逆水行舟,机遇与挑战并存,雄关漫道,吾辈唯有勠力同心。

为迎接65周年校庆,进一步提升华政的学术影响力、贡献力,学校研究决定启动65周年校庆文丛出版工作,在全校范围内遴选优秀学术成果,集结成书出版。文丛不仅囊括了近年来华政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的优秀学术成果,也包含了华政知名学者的个人论文集。这样的安排,既是对华政65华诞的献礼,也是向广大教职员工长期以来为学校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致敬。

65芳华,荣耀秋菊,华茂春松,似惊鸿一瞥,更如流风回雪。衷心祝愿华政铸就更灿烂的辉煌,衷心希望华政人做出更杰出的贡献。华东政法大学65周年校庆文丛编委会2017年7月序[1]何勤华

石屹老师所著《影像中的法律文化》一书,所选取的影片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这些精选的中外经典影片,内容精彩纷呈,不乏发人深省、荡气回肠之作;它们浓缩了人类的种种冲突与曲折,对抗的力量在影片中随处可见,正面而又激烈的交锋无时无刻不带给观者无尽的欣赏乐趣。

本书在内容上,按照国际惯例,把影片分成虚构作品与非虚构作品两部分。在每一部分中,从法系上,作者按影片出品国所属的法系做了进一步归类、划分,大体分为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的作品、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影视作品、其他法系国家与地区的影视作品三大块。

在此基础上,作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出发,对这些影片的文化内核展开相关的探讨,便于读者阅读理解,并在观赏、阅读中了解熟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与精神,旨在让读者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多维文化视角中学习法律知识,认知一个真正的正义社会所倡导和坚守的法律精神。

本书无论对法科学生还是非法学专业学生,都是极有价值的教材和课外读物。对法科学生而言,使他们在枯燥的法律专业学习和法条记忆、背诵和训练中,多了一份对电影的享受;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则使其在观赏电影佳作的过程中,不经意地进入法律王国的境界,在潜移默化之中,对法律产生兴趣,产生亲近感,一点点掌握乃至信仰法的理念和法律制度,从而成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者、遵行者和捍卫者。

遵作者嘱,写下简短数语,是为序。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2016年12月15日

[1]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现为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导论

《影像中的法律文化》一书是融影视艺术与法律文化于一体的综合著述。书中所选取分析的影片,多为影视经典之作,作品中蕴含了丰富的艺术文化意向;与此同时,这些作品或多或少地也都涉及一些与法相关的问题。这些影片在呈现艺术之美时,内容精彩纷呈,其中不乏发人深省、荡气回肠之作,它们浓缩了人类的种种冲突与曲折,对抗的力量在片中随处可见,正面而又激烈的交锋,也无时无刻不带给观者无尽的欣赏乐趣。

本书在内容上,按照国际惯例,把影片分成虚构(fictitious)影片与非虚构(non fictitious)影片两部分。

在每一部分,笔者按影片出品国所归属的法系对作品做了进一步的归类、划分,分别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电影作品、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电影作品、其他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电影作品。

在此基础上,笔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出发,对这些影片的文化内核展开相关的探讨,希望读者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多维度文化视角中学习法律知识,认知一个真正正义的社会所应倡导和坚守的法律精神。

下面在正文开始之前,先梳理一些要涉及的法理及概念。公民权利与法律秩序

权利从法律角度讲是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

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

当代权利理论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权利的分析理论,二是权利的价值理论,三是权利的社会理论。

权利的分析理论:权利的分析理论旨在研究权利的概念问题,弄清法律关系里所使用的权利术语,使法律问题的解决更容易、更确定。

比如,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可以囊括要求、特权、权力和豁免。他试图通过确定这四者在法理上的相对者和相关者来弄清法律关系;而哈特与麦考密克之间关于意志论与利益论的争论也很有趣。对哈特来讲,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选择;对麦考密克来讲,权利则是受到保护的某些利益。

权利的价值理论:权利的价值理论构成了最近一百多年来权利理论最光彩夺目的篇章,它吸收了现代最好的哲学智慧,与正义理论密切相联,因此在较大程度上受政治立场的影响。如在自由主义阵营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权论者(libertarian)以人权(如财产权利)的绝对神圣不可侵犯为前提,德沃金所采纳的自由主义观点则从平等关怀和尊重个人这个前提起步。

权利的社会理论:权利的社会理论是随着最近几十年来法社会学的兴起而出现的,它强调从社会阐释权利,以权利阐释社会。主要研究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社会条件、社会过程和社会机制,同时,还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向社会生活里的人们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20世纪70年代以来,关于权利的社会学分析在权利与社会发展、人权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迄今还未形成比较成熟的权利社会学理论。

秩序是指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以求达到正常的运转或良好的外观的状态。

对于法律秩序,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将法律秩序等同于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秩序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法律规范或者法律体系,同时也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法律秩序也就等同于法治秩序。

法律秩序的含义:法律秩序构成法律内在运行的最后一环,是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主体的法律行为建立法律关系,最终使社会生活呈现法律化的有序状态,从而实现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维护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等秩序的目的。

法律秩序不仅是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抽象的法律条文和规范,也不只是如法律现实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存在,实际上是以上两种观点的内在统一。

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法律秩序是继宗教秩序、道德秩序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秩序。作为法律与秩序的统一,法律秩序除了具有与社会秩序共有的特征以外,还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实在性、强制性、普遍性、自治性。它们是互相关联、互相贯通的。

本书将基于以上理论基础,展开对影片的分析与讨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一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又名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的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或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等。大陆法系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司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二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地区),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或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法律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三 两大法系的比较

首先,法的渊源不同;其次,法的分类不同;再次,法典编纂的不同;复次,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师承于德国,属于大陆法系,以大陆法系的诸多特征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就能略知一二。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律的进步与完善的标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比如我国近年来《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由于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成为中国、日本等国家效仿的对象。美国电影的审查制度

本书探讨的是影片中的法律文化,因此对美国电影的审查制度要有所了解。

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电影审查制度一直按照海斯委员会(The Hays Commission)所制定的《海斯法典》(Hays Code)来执行。《海斯法典》是绝对伦理化的、类似清教徒教规的一种电影法典,在今天的电影导演看来遵照其严格的限制是难以拍出一部生动的电影的。

在《海斯法典》中处处是禁忌。比如,该法典规定在电影中禁止表现黑人、白人通婚,包括禁止表现黑白种族间的性关系;过多的拥抱以及富有欲望意义的镜头都不能表现;禁止有裸体和生孩子的场面,哪怕是侧影也不可以;此外,像走私、吸毒、暴力的具体过程以及纵火也不能表现;甚至跳舞时的不雅动作和性动作的暗示也不能表现。

这种电影创作的规定,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后被渴望享有拍摄自由的电影创作者们打破了。《海斯法典》在1968年以后彻底被另外一种方式代替——美国电影协会分级制度(MPAA Ratings)。

1968年11月,首个美国电影协会的分级系统被宣布了,这个系统的分级相对今天的美国电影分级制度来说是比较简单和笼统的,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G:General Audiences;

M:Mature Audiences;

R:Restricted persons under 16(later 17);

X:No one under 17 admitted。

其中,G和M是普通级别,对于年龄没有限制,到了R级别就是限制级,16岁(后改为17岁)以下的观众必须有家长或成年人陪同才能观看。而X这个级别是后来新增加的。为什么选用X这个字母,其来源是古罗马字母里的第十个,也表示10岁,古代罗马的圆形竞技场规定入场者必须超过10岁才能观看。但X这个级别后来被更为具体的年龄限制级NC-17代替了。不过从此以后,X这个字母在电影放映系统里便成为一个人人皆知的色情电影的象征性字母。

经过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对分级制度的逐步修改,目前美国的电影由美国电影协会分为五个级别。

G:General Audiences,All Ages Admitted.(大众级影片,适合所有年龄层次的观众观看,不含裸体、性爱、吸毒等镜头,在语言上可能僭越礼貌性对话,但不可粗野。G类并不单指儿童片。)

PG:Parental Guidance Suggested.(建议在家长陪伴指导下观看,一些内容可能不适合儿童。该类影片中可能偶尔会有恐怖与暴力镜头,但不超过适度范围;不含明显的性爱场景,但允许有短暂的裸体;不含使用毒品的内容。)

PG-13:Parents Strongly Cautioned,Some Material May Be Inappropriate For Children Under 13.(家长需特别谨慎对待,一些内容可能不适合13岁以下儿童观看。该类影片介乎PG级和R级之间,可以偶尔出现使用毒品、暴力、裸体等场景,也可偶尔使用粗言秽语;但暴力场景不得持续,程度必须有所控制,一般不得出现以性爱为目的的裸体镜头,与性有关的粗野词语一般不得多于一个,任何涉及毒品的影片至少应定为PG-13级。)

R:Restricted,Under 17 Requires Accompanying Parent Or Adult Guardian.(限制级,17岁以下观众必须有家长或成人陪伴方可观看。该类影片绝对含有成人内容,包括粗言秽语或血腥暴力、煽情性裸体、滥用毒品等;家长或成人在陪伴17岁以下观众观看前,应先行取得关于该类影片的基本介绍。)

NC-17:No Children Under 17 Admitted.(17岁以下观众严禁观看。该类影片系成人电影,具有强烈的暴力、性爱、吸毒或畸形变态内容。被定为NC-17级的影片并不必然等同于“淫秽”或色情,因为电影分级系自律性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判定色情与否属法律范畴。)

据美国民意调查机构的统计,大多数的美国观众认为电影分级制度在帮助他们选看影片方面“很有用”或“比较有用”。

实践证明,电影分级制度的引入,也确实在鼓励艺术创作自由和强调艺术创作的社会责任方面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平衡作用。电影定级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程序烦琐,各大电影公司为什么对此乐此不疲呢?主要是因为一部影片的定级与票房收入密切相关,美国电影史上的票房排名前十的影片集中在G、PG和PG-13级影片上,因此,处处以票房收入为依据的好莱坞大电影公司不厌其烦地为他们的影片定级,并希望影片能够跻身G、PG或PG-13类中也就不足为奇了。媒体审判

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媒体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媒体的力量也在日益显现,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出现了,那就是“媒体审判”,实际上,“媒体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不过,并不是所有媒体针对一个审理过程中案件的发声都是“媒体审判”,出现下面的情况才能算作“媒体审判”。

媒体在法制报道中出现越界行为,导致对法庭审判结果产生了影响,叫媒体审判;反之,没有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不能称之为媒体审判。

在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关系问题上,新闻媒体如何在行使正常的采访报道权的同时,避免对司法过程的不当干预,是当下存在的一个问题,值得媒体人好好把握。

媒体这种不当干预最初被称为“报纸审判”,这原本是国外司法界对报纸媒体在法制报道中的越界行为的批评。后来扩大到包括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媒体审判”,近些年来,随着基于互联网的公众舆论的兴起,又出现了“舆论审判”。

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的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

这种现象多数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主要表现为媒体在案件审理前或判决前就在新闻报道中抢先对案件进行确定式报道,对涉案人[1]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等结论。

当下中国,新旧媒体空前发达,而社会分歧和仇官、仇富现象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反映在司法过程中或之前、之后的舆论,就是新旧媒体空前关注在平民与达官贵人之间发生的刑事案件,以致屡屡形成舆论高潮。其间当事人、媒体与公检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的关系尤为错综复杂,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对司法不公的担忧。而在这些的后面,可能还有其他公权的介入,使一个个原本复杂、喧嚣的事件变得更加不容易处理。

如果新闻媒体从事这样的活动,就越过了正常报道的界限,是一种应该遭到谴责的媒体失德行为;但是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下,新闻媒体与法律学界和业界对“媒体审判”多有歧见,因此成为一个中国式的媒体伦理议题。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97页。第一部分虚构作品第一章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影视作品

虚构的电影作品,通俗地讲就是故事片,这些影片有些是根据真实的故事创作而成,有的则是在现实生活基础上挖掘、提炼、整理后创作的故事片。也许这些作品在创作上突破了现实生活中条条框框、自然定律的限制,但它的内部逻辑必须合乎常理,合乎生活的逻辑;需要指出的是,庭审片有时会和真实的情景有所差异。

从观影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早期的电影中,律师是有良好职业道德操守的专业人士,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有悖于职业道德的律师形象开始在银幕上增多,贪婪、缺乏职业道德和不称职的律师形象为数不少;还有,正式的司法制度在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也很少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使在办案过程中遵循正确的法律程序,实际的结果也会是不公正的。

出现这样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是因为法律本身并不符合正义的观念,有时是因为法官或者是陪审团犯了错;也有一些情况是律师运气好,或者是敢于无视规则,尽管遭遇挫折,最终实现了司法正义。对于学校的学生,或者是刚出校门踏上社会的年轻人而言,观影有助于丰富他们的人生阅历,使他们对现实有一个相对比较客观的认识,不至于过于理想化。

在虚构的这部分一共选取了60部、制作时间跨度相差101年的作品,它们是根据不同的影片内容择优进行选择的结果,而影片涉及的法律、道德及法律文化皆属于重要的范畴,笔者希望在这个前提下,给读者提供一个较为多元的认识大千世界的文化视角,同时让他们对世界电影业的发展有更深入的认识。

影片排序上,除了前面选取了众所周知的著名法庭片外,其他作品大多是按照国家、出品时间先后安排顺序的。/ 第一节/美国

美国电影在西方世界占居主导地位。虽然美国只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在电影诞生的120多年中,美国电影已逐渐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如今美国好莱坞电影已成为美国文化大厦的重要基石。一 《杀死一只知更鸟》(1962年)

导演:罗伯特·马利根(Robert Mulligan)

主演:格里高利·派克、玛丽·巴德哈姆、罗伯特·杜瓦尔等

编剧:霍顿·福特

片长:129分钟

制片国家:美国

色彩:黑白

出品公司:环球国际

上映日期:1962年12月25日

主要奖项:1963年获得奥斯卡最佳男主角、最佳改编剧本、黑白片最佳艺术指导和布景三项奖

原著:哈珀·李1.影片介绍

影片《杀死一只知更鸟》(To Kill a Mockingbird)是根据美国女作家哈珀·李1960年的长篇小说改编的电影,小说中部分人物是哈珀·李根据生活中原型人物撰写的,此书于1961年获得普利策小说奖,至今已经被翻译成40多种语言文字,是美国当代文学的经典之作。影片1962年上映后,获得第25届奥斯卡三项大奖,其中,男主角格里高利·派克(Gregory Peck)获得了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杀死一只知更鸟》,1962年

电影讲述了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在南部的一个小镇,三个天真孩子的生活因为两桩冤案而改变。羸弱而失语的人、固守太多偏见的无知的人,还有恪守原则的善良的律师父亲,迫使孩子们艰难地去理解成人世界里的偏见和冷漠,理解真相所包含的危机和无奈,同时尝试着去理解坏人也可能无辜。

在《杀死一只知更鸟》里,一向以英俊潇洒面貌出现在银幕上的派克,戴起了一副宽边眼镜,显得格外庄重、老成。他在影片里扮演不顾个人安危,为黑人伸张正义的英雄律师——阿提克斯·芬奇。

芬奇在南方梅岗镇任职,他为人正直沉稳,常不计报酬地为穷人们伸张正义。芬奇对年幼丧母的女儿斯各特与儿子杰姆既严格,又慈祥。有一次谈起打鸟,他对孩子们说,不要去杀死知更鸟,因为它们只为人类歌唱,从来不做危害人类的事情。

当时在南方,歧视黑人的现象十分严重。芬奇去法院为黑人汤姆·罗宾逊当辩护律师。白人检察官指控汤姆犯有强奸罪,芬奇经过认真调查,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于是,在法庭上,他实事求是地为汤姆辩护,把对汤姆的不实指控一一加以驳斥。芬奇要求法庭宣判汤姆无罪,义正辞严地呼吁人们要尊重事实,维护人类的尊严与平等。由于陪审团都是白人,通过争论后仍判汤姆有罪。

事后,持种族偏见的白人对芬奇一家进行挑衅和恫吓,杰姆与斯各特在参加万圣节庆祝活动时遭到一伙歹徒袭击,杰姆的胳膊被扭断。

面对压力,芬奇不畏强暴,他继续为汤姆申诉。在主线之外,芬奇的言行让很多人改变了对社会地位、种族差异的认识,意识到了自己以前不曾意识到的人性的善。《杀死一只知更鸟》是好莱坞20世纪60年代初自由主义的先声。当时正值美国国内黑人与白人矛盾冲突激化之际,电影表面上说的是经济大萧条时的事情,实际是在影射当时美国国内的现状。2.主要角色及文化象征

斯各特和杰姆的父亲阿提克斯·芬奇(Atticus Finch)是名律师,出身于中产世家。他年轻时是神射手,发妻已逝。阿提克斯·芬奇是幽默的人,他用自己的方式将道德、正义感成功地传递给了下一代,是梅岗镇里为数不多的坚持致力于种族平等的居民之一。

在汤姆·罗宾逊被指控强奸了一名白人女子后,阿提克斯·芬奇毅然为其辩护。因此,他的家庭成为镇上有种族歧视居民发泄愤怒的对象。阿提克斯·芬奇睿智、信念坚定,具有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的优秀品格,他在影片中作为道义的化身出现。

珍·路易斯·斯各特·芬奇(Jean Louise Scout Finch):小说的叙述者。她是一个男子气的女孩,十分聪明。她的内心始终相信小镇的居民是善良的。尽管后来汤姆·罗宾逊案的审判出现仇恨与偏见,对她的信念是个考验。但最终,她能以更成熟的眼光去发现和欣赏他人的善良,又不忽视其罪恶。

杰姆·阿提克斯·芬奇(Jeremy Atticus Finch):斯各特的哥哥,童年时作为典型的美国男孩,经常与妹妹玩耍。他勇敢、善良、有正义感和同情心,是妹妹最好的朋友和保护者(后来还为保护妹妹导致一只手残废)。而汤姆·罗宾逊案的审判对他的信念有近乎毁灭性的打击。

亚瑟·“布”·拉德力(Arthur“Boo”Radley):象征无辜的受害者,也是最重要的“知更鸟”。他足不出户,常为孩子们留下一些陈旧的小礼物,并且在杰姆和斯各特被袭击时拯救了他们。他十分善良,象征了人类的公义与善良会遭到威胁。

汤姆·罗宾逊(Tom Robinson):一个在种植园工作的诚实黑人。他被诬陷犯有强奸罪,最终在逃跑中被射杀。他也是一只“知更鸟”——什么坏事都没做,只是“用它们的心唱歌给我们听”。他象征天真会被罪恶吞噬。

鲍伯·尤厄尔(Bob Ewell):是镇上最贫穷的白人之一,同时也是个酒鬼。他诬陷汤姆·罗宾逊强奸他女儿,后来还无耻地威胁和伤害阿提克斯·芬奇的家人。他代表的是美国南方黑暗、无知、种族仇恨的一面。3.影片解读《杀死一只知更鸟》采用了减法的改编方式,保留了小说的主要故事情节,将几年间发生的故事改成审判前后几天发生的事情。为了凸显小说的主题,剧本采用以亚瑟·布·拉德力的故事为辅、以对汤姆·罗宾逊的审判为主的结构。

在2003年6月3日,美国电影协会评选揭晓“100名银幕英雄与恶人”,由演员、导演、影评人及电影专家学者等1500人组成的评审团,从400多名候选人中,挑选出最令观众难忘的50名银幕英雄与50名银幕恶人。派克饰演的、为黑人青年辩护、争取正义的白人律师芬奇,名列英雄第一。

美国电影协会评审团认为格里高利·派克扮演的这个律师人物形象位居银幕英雄榜榜首实至名归。

芬奇律师的形象鼓舞了律政界人士,他也成为一个普遍意义上的代表正义的英雄。有人说他是代表“自苏格拉底以来所有不肯屈服于暴政统治之下的文明斗士”。

放在历史背景下,派克和他所扮演的芬奇律师对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黑人运动起到了正面的影响。派克在影片中有长达9分钟的为黑人汤姆辩护的场面,他慷慨陈词、异常动人,据说导演喊停的时候,整个摄制组都鼓起掌来。人们还记得他面向陪审团的陈词:“在我们的国家,法庭是最重要的天平。在法庭上,所有的人都生而平等。”

在银幕之外,派克也是一位黑人民权运动的支持者。1968年,当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遭种族主义者暗杀身亡时,身为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院(Academy of Motion Picture Artsand Sciences)主席的派克毅然宣布将奥斯卡颁奖典礼推迟两天,以哀悼这位伟大的人权斗士。在那个风云变幻、政治环境险恶的年代,这样的决定就是一个义举。《杀死一只知更鸟》,1962年

格里高利·派克曾说,我将我所有的一切都倾注于他(芬奇律师)的身上——我所有的情感,我46年的人生经验,以及我对种族歧视与社会不公的憎恶之情。

派克曾在加州南部的一个小镇上度过童年,他作为一个父亲,对孩子有充分的理解。

对于芬奇这个角色,派克认定自己“不用任何表演就可以置身于芬奇的地位。同时,我觉得自己好像完全认得那两个孩子”。

在电影的拍摄现场,原著作者哈珀·李来探班,看到早已不是《罗马假日》中白马王子模样的派克,她眼中噙满了泪水。派克走到她面前,问她为什么哭,哈珀·李说:“我刚才看到你大腹便便的样子,和我父亲生前一模一样。”而派克则回答说:“哈珀,那才是真正的[1]表演。”

1963年,格里高利·派克凭借这个角色而得到了奥斯卡金像奖;40年后,派克安然去世。隐居的哈珀·李听到这个消息之后说,格里高利·派克本是个美男子,阿提克斯·芬奇让他扮演了自己。

小说和电影诞生在黑人民权运动的时代背景下。优秀的作品,不会仅存于一时,这部小说和改编后的电影受到推崇有很大原因是当时的社会环境,但之所以延续至今,则是源自作品对人性的触及,以及文本散发出来的自然魅力。4.法律文化

影片用儿童的视角,赋予作品引人入胜的悬疑色彩,这种手法的运用,使种族、阶级和宗教这些词语在影片中开始变得不再冰冷,淳朴的情感随着影片内容的推进得以酝酿,真相层层剥开。影片一面对美国所面临的种族歧视、种族主义盛行的问题聚焦;一面通过律师芬奇在法庭上的辩论,揭示偏见是愚蠢、盲从的核心命题,将平等、公正的理念植入人心,从这一点看,影片的意义超过了影片本身,堪称好莱坞优秀影片的典范。

知更鸟(Mockingbird)在字面上与情节没什么联系,但在作品中具有象征意义,代表天真与无辜者。而“杀死一只知更鸟”的故事就是一个罪恶毁灭天真与无辜者的故事。小说中的杰姆、汤姆·罗宾逊、迪尔(Dill)、布、雷蒙德先生(Mr.Raymoud)、梅耶拉·尤厄尔(Mayella Ewell)都是“知更鸟”。

亚瑟·“布”·拉德力在小说中很少露面,但孩子们对“布”的态度的变化是衡量孩子们从童年的天真发展为具有成人的道德观的重要尺度。

开始时,足不出户的“布”在孩子们眼中代表了恐怖的恶魔,随着“布”不断向孩子们赠送小礼物,为杰姆缝补裤子,他在孩子们眼中的形象逐渐真实起来。最后,“布”从鲍伯·尤厄尔手中救出了斯各特和杰姆时,在斯各特眼里,“布”已由一个“鬼魂”变成了一个人。“布”象征了人类高贵的善良品质,尽管曾经受到伤害,但内心的纯洁善良贯穿在他整个生命中。

在美国南方有一句俗语:杀死知更鸟是一种罪恶。《杀死一只知更鸟》就是取自这句俗语,略去了“是一种罪恶”。所以,从电影片名看,影片更像是对一个事件的陈述,这种客观的平静,暗藏着控诉的力量。知更鸟只高唱动人的歌曲,不做任何伤害他人的事情,不破坏花草,不毁坏谷仓,只是为了愉悦听众而尽情歌唱。所以打死这样无害的生灵就是一种罪恶,一种毫无意义的杀戮。

影片中有两只主要的“知更鸟”,一个是斯各特的邻居亚瑟·布·拉德利;另一个是黑人汤姆·罗宾逊。前者是邻里间偏见流言的受害者,后者是美国社会对黑人歧视的牺牲品。

影片中的故事来源于当时社会的真实状况,取材于真实的案件。在美国有一个著名的“斯科茨伯勒男孩诉亚拉巴马州案件”(Scottsboro Boys v.the State of Alabama):1931年3月31日,在亚拉巴马州的斯科茨伯勒,9名年龄在13岁至21岁的黑人男孩,乘坐穿过亚拉巴马州乡村的敞篷货车时因斗殴被捕入狱,随后被控强奸了两名搭乘同列货车的白人女孩——鲁比·贝茨(Ruby Bates)和维多利亚·普赖斯(Victoria Price)。在警方受理指控后,给两名女孩进行体检的医生说,并未发生过强奸。尽管有这一证据,但9名男孩中还是有8人被州法院定罪并判死刑。当年只有13岁的罗伊·赖特(Roy Wright)幸免于最终的死刑判决。

美国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亚拉巴马州”案(1932年)和“诺里斯诉亚拉巴马州”案(1935年)中,推翻了当地法院的定罪和死[2]刑判决——第一个案件是由于被告未得到充分的律师协助,第二个案子是由于黑人被排斥在陪审团之外。

尽管如此,1935年至1937年,亚拉巴马州又提出进一步起诉。有4人再次被定罪,判处长期监禁。针对其余5人的指控被撤销了。

安迪·赖特(Andy Wright)是1950年最后一个获释的人。此时离他被捕入狱已过去了19年2个月15天;被称为这一团伙头子的海伍德·帕特森于1948年越狱逃往美国中西部的密歇根州(Michigan),那里没有法定的种族隔离政策,州长拒绝将他引渡回亚拉巴马州。帕特森亡命时出版了自己的《斯科茨伯勒男孩》(Scottsboro Boy)一书。他1952年死于癌症,终年39岁。

奥齐·鲍威尔(Ozzie Powell)和克拉伦斯·诺里斯的名字曾出现在两个里程碑式的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中,他俩于1946年获假释出狱,30年后,诺里斯寻求并得到了当时任亚拉巴马州州长的乔治·C.华莱士(Geroge C.Wallace)的无条件赦免。华莱士以前支持该州的种族隔离政策,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法定的种族隔离政策在该州被废除,华莱士州长便想改正过去的错误。

1979年,克拉伦斯·诺里斯出版了名为《最后一个斯科茨伯勒男孩》(The Last of the Scottsboro Boys)的著作,记录了自己那段苦难的经历。他死于1989年,在9人中最后一个离开人世。“斯科茨伯勒男孩诉亚拉巴马州案件”的事发地点是斯科茨伯勒,它当时是一个不为人知的小城镇,但因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民权案件之一而声名远扬,这里也是当时种族隔离状况严重的美国南方的腹地。

当年的经济大萧条对美国人心理的影响,不是仅用贫困就能解释的,一系列的矛盾都在蓄势待发,当时的总统胡佛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华而不实,很多报纸指责他满嘴谎言。全国到处都是一派衰败的景象,金融巨头们畏首畏尾、鼠目寸光,不乐观的前景让人们踌躇不前。人们不再愿意相信什么,面对束手无策的政府,人民的信心跌到了谷底,对以后的生活没有了希望,在这样的情绪下,很多社会问题凸显,就像影片中表现的一样,人们总是一触即发,随时准备将满腔的积怨发泄出来。于是,就有了这样各种复杂情绪下的牺牲者——汤姆·罗宾逊。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是唯一由宪法规定的联邦法院。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9位大法官中,有1位是美国首席大法官。

现任首席大法官为约翰·罗伯茨(John G.Roberts Jr.)。5.法理分析

在“斯科茨伯勒男孩诉亚拉巴马州案件”发生50多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已废止了州法院禁止黑人加入陪审团的条款(斯特劳德诉西弗吉尼亚州案,Strauder v.West Virginia,1879年),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亚拉巴马州的陪审团依然都是白人男子,黑人和女性被认为不适合加入陪审团。

陪审员是根据选民名单挑选的,那时黑人没有选举权,所以,他们不可能进入陪审团,如果有黑人进入陪审团,检察官也会将其除名。直到1986年“巴特森案件”(Batson v.Kentucky)之后,联邦最高法院才禁止律师以种族为名质疑陪审员。

在种族歧视的道路上,美国走过了一段漫长的历史,在障碍扫除以后,2008年,美国诞生了第一位黑人总统,美国的历史被彻底改写。二 《十二怒汉》(1957年)

导演:悉尼·卢曼特

编剧:瑞吉诺·罗斯

制片人:亨利·方达

主演:亨利·方达、马丁·鲍尔萨姆、约翰·费德勒、杰克·克卢格曼、埃德贝格利、马歇尔、李·科布

色彩:黑白

片长:96分钟

上映日期:1957年4月

出品公司:米高梅电影公司

主要奖项:影片获柏林金熊奖1.影片介绍

影片《十二怒汉》(Twelve Angry Men)是导演悉尼·卢曼特的处女作,悉尼·卢曼特将电视界的纽约派导演特有的写实和知性风格带入影片中。这部由亨利·方达主演的、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电影,最终成为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

在法庭上,要由12个人组成的陪审团决定一个被指控杀害父亲的18岁男孩最后的判决。

这12个人有各自的职业与生活。有巧舌如簧的广告商、仗义执言的工程师、毫无见地的富家子、歧视平民的新贵族、性情暴躁的老警察、精明冷静的银行家、只赶时间的推销员等。每个人都有自己思考和说话的方式,但除了亨利·方达扮演的工程师之外,其余的人都对这个案子不屑一顾,在还未进行讨论之前就认定男孩是杀人凶手。

证据也显示男孩是有罪的,大家觉得似乎毫无讨论的必要。陪审团第一次的表决结果是11对1,认为男孩有罪,按照法律程序,陪审团必须取得一致的意见,也就是12对0的表决结果才会被法庭所采纳。

首先站出来表态认定孩子无罪的是工程师戴维,由于戴维的坚持和随着对三个关键证据的科学推测,赞成无罪的想法开始在其他11个陪审员之间扩散。对男孩是否有罪的表决也开始出现戏剧性的改变:11vs.1、9vs.3、8vs.4、6vs.6、3vs.9、1vs.11。《十二怒汉》,1957年

影片通过各种不同人生观的冲突,思维方式的较量,产生结果的一一呈现,最后,所有的陪审员都负责任地投出了自己神圣的一票。12个陪审员都达成了一致无罪的意见。2.影片解读

陪审团中的12个普通人,素不相识,为了一桩杀人案,坐在了一起。他们是被司法制度挑选出来组成这个案件的陪审团的,他们要决定另一个人的命运。他们本来不懂法律,是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下而被迫来到法庭的。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具有不同的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偏好和性格。

在经过6天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对陪审团发布了裁决指示。被告是年仅18岁的男孩,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最终他的命运被交到了12位陪审员手中,他们分别是:

1号陪审员,一所高中的球队教练,会议的主持人,负责主持会议并维持秩序。他在整个讨论过程中几乎没有发表任何个人观点,因而也看不出他的想法,但他对整个讨论过程的贡献是功不可没的。正如影片的标题,“12怒汉”,讨论展开后几乎所有人都处于一种愤怒或焦躁不安的状态。在几次讨论可能出现僵局的情况下都是1号陪审员力排众议,让大家按照会议的流程完成了整个讨论。

2号陪审员,是个戴着眼镜,小个子,有些害羞的中年人。第一次作陪审员,是个善良的老好人,在讨论进行时热心地给大家发润喉糖吃。在主角(8号陪审员)开始对证据进行质疑时,他有同感,但没有追随主角对抗其他人的勇气。在讨论中途赞成被告无罪,促成了6比6的平局。

3号陪审员,在影片中大多时候给人留下的印象是一个愤怒的中年人,总是咆哮着要判处被告有罪,是最后一个还坚持被告有罪的人。在他眼中此案证据确凿,他恨不得亲手送被告上电椅,不理解其他人为什么会有质疑。实际上他的结论并不牢固,在讨论中不断地摆立场,认为证人、证物、证言确凿。

其实他自己的儿子未成年时和他打了一架离家出走,影片中也有交代,但直到最后才点明了这一点才是他如此坚持被告有罪的原因。正是有着这样痛苦的过去和不愿承担自己错误的心理,他才把对儿子产生的恨投射到了被告身上,心理学上将此称为“移情”现象。尽管如此,他仍然一直将儿子的照片带在身上。当他最后在其他11人的逼视下,咆哮着对照片中的儿子大喊“是你毁掉了你自己的一生”时,他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啜泣着说出了“无罪”,给了这场漫长的辩论一个结局,也给了自己爱恨交织的感情一个了结。

4号陪审员,戴着眼镜,是个头发稀疏的中年人,做股票分析工作。自始至终都极为理性与冷静,并自信于自己的智商。比起3号,他才是认为被告有罪的一方中最难以说服的。他始终试图用理性与逻辑证明被告有罪,但在最后9号陪审员指出他和众人都忽略了的关键细节后,他被说服了,同意被告无罪。

他相信自己的智商和理性,在与主角等人的辩论中也始终冷静克制,以理服人,但没想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他还是忽略了关键的细节。另外在最后10号陪审员发表阶级偏见言论时,其他人都纷纷离席背对以示抗议,只有他坐着听到了最后,并对10号说“闭嘴,然后再也不要说话了”,忍耐力非凡。

5号陪审员,在贫民窟中长大,对自己的出身感到自卑。讨论开始时很少发言,但后来也开始加入讨论,支持无罪的一方,并结合自身的经历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信息。

6号陪审员,普通上班族,正义感很强。在讨论最开始陷入僵局时还曾劝说8号,认为他肯定错了,但在看到越来越多可疑之处时也投向了无罪的一方,促成了平局。在3号对9号态度无礼时,他是第一个站出来警告3号的人。

7号陪审员,是个做销售的球迷。他在主角刚开始质疑时是反对最激烈的,因为他买好了晚上的球票准备看球,不想在这里浪费时间。讨论到后来变得越来越不耐烦,局面成为6比6平局时他反而支持无罪一方,只是为了早点结束他认为无聊的讨论。这种只关心自己享乐与利益的人,最终也无法从讨论中得到启迪。

8号陪审员,是影片主角,整个事件是因他而起。一开始其他人都认为被告有罪,他发出了质疑,将讨论由本来预计5分钟就解决的事拖延了一个小时,动机是认为仅仅5分钟就决定了一个孩子的生死不可接受,必须先谈一谈。

开始,他并没有充分的理由来质疑案件的证据,疑问是在讨论中不断被发现、放大的。正是不能草菅人命的信念,促使他以非凡的勇气,从一开始的1对11,到力争盟友,完成了彻底的逆转。

凶手是不是男孩,从展现出来的证据来看,仍然是存疑的。但“疑罪从无”的精神,可能避免一个悲剧的发生。

9号陪审员,本片最大亮点之一,他观察到的两处细节至关重要:1号证人,在9号陪审员的观察中,“他是个穿破外套的老头,努力掩饰自己的缺点,是个安静、怯懦、不起眼的老头,一辈子一无所成,没人认得他,75年来没人征求过他的意见”。就是这样的老头,在心理上有夸大事实的动机。2号证人,在9号的眼中,“大约是45岁的女士,但很努力让自己看起来像35岁,化妆,染发,穿年轻姑娘才会穿的衣服”。

仿佛9号陪审员的眼睛可以洞察一切,直入人心。他是一个瘦小而精神的老头,在众人中是第一个支持主角的。开始时,主角以1对11,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只好提议进行一次投票,若除他以外所有人意见仍不变,那就按有罪处理。这时是9号陪审员在11个人中投出了反对票,使讨论得以进行下去。

结尾的演讲曾提到,对于一个事件的发起来说,第一个支持者非常重要,这标志着从无人支持到有人给力的质变。9号就扮演了这个角色。临近最后,也是他发现了所有人都忽略的一个问题,最终说服了4号。影片最后,众人在雨过天晴后走出法院,9号与8号简单地握手、交换姓名,就彼此致意离去了,君子之交淡如水,莫过于此吧。

10号陪审员,是个怀有阶级偏见的老人。与3号一样,认为被告有罪,只是不停地给结论、摆立场。这种人只能在处于多数优势时强硬,在其处于弱势并需要摆明道理时显得不堪一击,最后发表的阶级偏见言论引来了所有人的厌恶,黯然退出。

11号陪审员,是一位钟表匠,是早期支持主角的人之一。在整个讨论过程中他有两点表现令人印象深刻:一是在7号从认为有罪到认为无罪的改变中被7号无所谓的态度所激怒,正义凛然地质问是不是在拿生命当儿戏,若认为有罪就要坚持下去,而7号在其严厉的质问下也无言以对;二是在众人的争论逐渐向人身攻击演变时,他站出来提醒大家他们所担负的责任,提醒他们采取这样畅所欲言的民主形式正是他们国家强盛的原因。他为讨论的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十二怒汉》,1957年

12号陪审员,是一个开朗健谈的人,戴一副黑框眼镜。开始给人的感觉与7号类似,也对讨论不在意,还在讨论过程中在纸上画棋类游戏打发时间。但在最后质疑逐渐升级,局面渐渐明朗时严肃起来,同意无罪的判断。

这部影片节奏利落,结构紧凑,主题严肃,丝毫没有受到故事场景的局限而显得沉闷,演员们均有精彩的表现,将一个探讨陪审团制度利弊的故事演绎得极具戏剧效果,冲突不断。

影片通过演员的出色表演,折射出人性的高贵、正直,也鞭挞了人性的脆弱和自私。3.法律文化

影片说明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典型例子。

这并不是一部普通的法庭电影或者推理电影,推理只是手段,即使最终他们都同意了无罪,但他们所赞同的也只是存在太多“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判处那个孩子死刑,而不代表孩子真的没杀人。影片所要探讨的是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和展现这些制度执行者的人性。

影片的剧本也是影片杰出的关键。编剧瑞吉诺·罗斯在缜密、理性、充满力量的剧作中,提出一个伟大的命题:在民主社会中,人们应当如何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隐藏其后的是更高层面的哲学思考:在艰难的环境下,我们仍应力图保持对生命的尊重。罗斯的剧本,人物刻画饱满,悬念冲突迭起,起先是涓涓细流,中段是波涛汹涌,最后是排山倒海一般的戏剧力量,至今仍有力地“冲击”着半个多世纪后的观众。4.法理分析

影片中多次提到证据,陪审团的讨论也是围绕着与证据相关的话题展开无罪推断。

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3]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做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成为一门专门科目,称为[4]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在影片的案件中,缺乏有力的直接证据给判案带来了一些麻烦,但是陪审团对间接证据的分析最后使被告人起死回生。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

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

一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

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

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二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

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分类的范围内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第二,所谓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对于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能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

第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是传来证据,其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须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必须强调,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由于其证明的范围不同,认定案件时必须将其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定。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不能独自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任何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且,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往往是间接的,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明案件真相。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充分确凿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影片中,陪审团在案件的审判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和美国实行的陪审制度是分不开的。(1)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就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机关吸收一定数量的普通公民参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的一种制度,一般采取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ty jury)两种形式。

大陪审团一般只运用于刑事案件,通常由23名陪审员组成(美国联邦诉讼规则规定,可以低于12人,但不能低于6人),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确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是否提起公诉。所以大陪审团应当对检察官提出的被告人的罪证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而且这种审查是在被告人和其他律师不出席的情况下做出的。审查后,按照多数表决的原则裁定检察官控告的证据是否成立或不足,从而决定案件是否起诉。

小陪审团一般由若干陪审员组成,法国是9人,英国为8人,美国为6~7人,职责是听取庭审,查看证据,然后进行评议,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2)陪审员

陪审员要有一定的资格条件,这是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的通例。如在英国,根据1974年《陪审团法》的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选举中登记为选民,年龄18岁至65岁,自13岁起在英国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审判权或因职业限制不得参加陪审的男女,可担任陪审员。

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规定不同,但一般是从陪审员的国籍、年龄、住所、交流能力、有没有重罪前科和职业的性质等几个方面进行限定,比如审判时未满18周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或者有犯罪前科等,都没有资格当陪审员。

像律师、法官、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政府官员也不能充当陪审员。做出如此规定,原因之一是不能允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而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原因之二是陪审员一旦设定,往往是强制性的,对于一定社会职业人员,例如消防队员等特殊职业群体,当他们担负的社会责任比参与审判更加重大时,也会把他们同时排除在外。

对于陪审员的选择也有严格的规则限制。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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