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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2 12: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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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符万忠 李志强 胡振明

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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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军事教程

高职高专军事教程试读:

前言

在世界走向全球化、多极化的今天,和平与发展是人类追求的两大时代主题。世界政治、经济、军事形势也在紧紧围绕着这两大主题而发展变化。但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存在,由于民族、宗教、领土、资源等因素引发的局部战争和冲突此起彼伏,各种分裂势力、恐怖势力、极端势力以及国际军备失控等,仍在威胁着新世纪人类的安全。要提高全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行为能力,关键是抓好基础,而“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提高全民国防素质,就必须抓好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

在高等学校开设以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课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课程,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要求,是大学生履行兵役义务的内容之一,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重要措施。大学生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和先进文化的传承者,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国家的繁荣富强的重任寄托在他们身上,对大学生深入持久地进行有针对性的国防教育,对于他们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拓宽知识面和提高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努力学习军事课程,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既是青年学生履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也是遵守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

为适应高职高专学生国防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需要,我们根据教育部、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2007年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要求,在认真学习习主席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论述等有关论述后,组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军地军事教师,并在认真研究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写了这本《高职高专军事教程》。本教程重点向学生传授中国国防、军事思想、国际战略环境、军事高技术、信息化战争、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使广大学生认清国防与国家安危存亡、民族荣辱兴衰的密切联系,提高对国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了解国际战略环境、非传统安全威胁对我国安全构成的威胁和挑战,熟悉国家对外关系的方针和政策,明确自己所担负的历史责任;加深对中华民族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的理解,激发爱国热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的理想情操。本书遵照《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时代发展要求,在课程内容设置和编写体例上,我们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本书特点如下:与时俱进,着眼时局,适应学生特点;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新颖,吸收最新军事科学成果;突出国防教育,具有时代性、实用性,可读性强。本书是一本知识体系较为完整、重点突出的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国防教育教材。

本书由符万忠、李志强、胡振明任主编,林乃磊、安春海、董伟、王永哲任副主编,李学、黄娜、张俊山参加编写,陈玉阁、蒋晓荣教授主审。在编写过程中,编者参考、借鉴了最新国防建设成果及兄弟院校国防教育的教学经验,在此对各相关单位、专家、领导及同行表示诚挚的谢意!

限于编者能力和水平,加之时间仓促,本书的疏漏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热忱欢迎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修订完善。

编者2016年5月第一章中国国防

学习目标

了解我国国防历史和国防建设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熟悉国防法规和国防政策的基本内容,明确我军的性质、任务和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掌握国防建设和国防动员的主要内容,增强依法建设国防的观念。

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中国近代百年屡遭列强欺辱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和民族要想避免亡国灭种,实现繁荣富强,真正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不能没有强大的国防。国泰方能民安。国防并非仅仅是国家和军队的事,而是关系每个普通人的发展,国防建设更是与每个普通人息息相关。当代青年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栋梁,更应该关注国防,参与国防建设,尽国防的义务。第一节国防概述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证。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强大的国防,就无法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就会在政治、经济、外交上受制于人。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尤其是当代大学生,应责无旁贷地重视国防、了解国防,牢记我国国防兴衰和发展的经验教训,增强国防观念,积极投身于现代国防建设事业。

一、国防概述(一)国防的含义和基本要素

1.国防的含义《中国军事百科全书》中描述国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采取的防卫措施的总称。包括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规定,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国防是个历史概念,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为国家的利益服务的。国家的兴衰和国防密切相关,国防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尊严、社会的发展。

现代国防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它包括武装力量建设、国防体制建设、国防科研、国防工业建设、国防工程建设和战场建设、军事交通、国防动员、国防教育等等。

2.国防的基本要素(1)国防的主体

国防的主体,是国防活动的实施者,通常为国家,国防是国家的事业,是国家的固有职能。国防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最终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2)国防的对象

国防的对象是指国防所要防备、抵制和制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的界定,国防的对象:一是外敌侵略;二是敌对势力武装颠覆。(3)国防职能

国防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具体表现为:

①捍卫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的主权不可分割,主权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标志。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被剥夺,其他的一切包括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基本的政治制度、社会准则、国家荣誉和尊严,都将不复存在。因此,捍卫国家主权是国防的根本目的和任务。

②保卫国家统一。国家的统一,是指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对领土内一切居民和事务行使完整的管理权,不允许另立政府和分割国家的管理权。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保卫国家统一,制止分裂历来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决不允许外国干涉。

③保卫国家的领土完整。领土是一个国家立足的根本,是国家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领土之争,实质上是争夺国家主权,争夺国家的发展权和生存权。

④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在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与时代发展和国际战略格局变化相适应。当今我国的国家安全,已不仅仅是生存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包含发展内涵的概念。发展利益之所在,便是当今中国国家核心利益之所在,对国家核心利益的威胁便是对国家安全的主要威胁。(4)国防手段

国防手段是指为达到国防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我国国防的手段包括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活动。

①军事手段。军事手段是国防的主要手段。现代国防的根本职能是捍卫国家利益,防备和抵御外来的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犯;防备和平息内部、外部的敌对势力相互勾结所发动的武装暴乱。应对武装入侵和武装暴乱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采取军事手段。

②政治手段。政治手段作为国防手段之一,指的是与军事有关的政治活动,而不是政治本身的全部含义。政治与国防关系密切。

③经济手段。经济是国防的基础,社会经济制度决定国防活动性质,社会经济状况决定国防建设水平。现代条件下,无论是国防建设还是国防斗争,都要采用经济手段,这些手段主要是国防经济活动、经济动员、经济战、经济制裁。

④外交手段。国防外交活动主要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国防目的而开展的外交活动。由于这种外交主要涉及军事领域,所以又称军事外交。国家外交主要设计国家与国家之间、军事集团与军事集团之间的军事政治关系、军队关系、军事战略关系、军事科技关系和军事经济等。(二)国防的基本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国防可以分为若干类型。按社会形态,可以分为奴隶制国防、封建制国防、资本主义国防和社会主义国防。按军事战略和国防建设的目标,可以分扩张型国防、自卫型国防、联盟型国防和中立型国防四种。

1.扩张型国防

扩张型国防指奉行侵略扩张政策的霸权主义国家,把本国的“安全”建立在对别国进行侵略、颠覆和渗透的基础上,把“国防”作为侵略别国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的代名词。代表性国家:美国。

2.自卫型国防

自卫型国防指主要依靠本国力量,广泛地争取国际同情和支持,以达到维护本国安全及周边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的目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关系中一贯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国向世界公开承诺,永远不称霸,不做超级大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相威胁,不对无核国家和地区使用核武器,不侵略别国。以反对侵略、维护世界和平、保卫国家安全与发展为国防的根本宗旨。因而,中国的国防是积极防御型,即自卫型国防。

3.联盟型国防

联盟型国防指以结盟的形式联合部分国家进新防卫,以弥补自身的不足。从联盟国之间的关系来看,还可分为一元体联盟和多元体联盟。所谓一元体联盟,就是有一个大国处于盟主地位,其他国家则从属于它。所谓多元体联盟,则是各国基本处于伙伴关系,共同协商防卫大计。

4.中立型国防

中立型国防指为了保障本国的繁荣和安全,一些中小发达国家严守和平中立国防政策。其中有的采取完全不设防的形式,有的采取全民总体防御和寓兵于民的武装形式。(三)新世纪国防的基本特征

新世纪的国防观念与传统的国防观念有很大的不同,那种把战争意识等同于国防意识,把军事力量等同于国防力量,把加强战备视为加强国防的认识,已经不适应当今国防建设的需要。特别是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冷和平”的开始,以及新军事革命对国防带来的巨大冲击,国家的安全利益范畴涉及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各个方面。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和安全方面的较量,已由军事力量的较量转向综合国力的较量,国防建设的战略目标已经不仅仅是为了赢得战争,而更主要的是遏制战争、避免战争。军事力量的使用,更多的是配合国家的政治、经济、外交和文化等方面的斗争,力求通过平时国防建设能量有节制地释放,来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最高战略效果。国防力量构成的多元化,军事斗争准备的多样化,国防建设的长期化、全民化,已经成为当今国防观念中的最新内容。新世纪的国防又叫社会国防、大国防、全民国防,它是对传统国防的继承和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国防理念和实践活动。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利益的整体性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技的进步,国家安全利益的内涵不断扩展。21世纪国防的职能正在由维护地缘明确的“硬疆界”,扩展到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软环境”;由保卫本土不受侵犯,扩展为在全球或地区范围争取政治、经济和安全秩序的影响力与主导权;由打赢战争,扩展到在战争与非战争状态下都能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此外,新世纪国防还特别强调国家安全必须依靠整体性防务。一个国家只有经济不断强大,科技不断发展,国防实力不断增强,国防安全意识不断巩固,以及与周边国家友好相处,才能真正实现长治久安。

2.国防力量的综合性

新世纪的国防是综合国力的体现,国防力量是以综合国力为基础的综合国防力,有了雄厚的综合国力,才有可能建设强大的国防力量。国家的整体实力,是指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文化、外交和自然等综合力量的集合。同样,强大的国防实力,也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力量的综合。尽管军事力量依然是国防力量的主体,但现在国防力量的构成不再局限为单一的军事力量,而更加突出复合力量的建设。

3.国防手段的多元性

由于对国家的威胁来自诸多方面,除了兵戎相见的“硬对抗”外,还有各种“软伤害”式威胁,如意识形态、文化冲突和信息攻击等。因此,单纯的军事行为,已不能满足安全防卫的需要。现在的国防斗争,不仅可以使用军事手段在战场上进行武力对抗,而且也可以通过政治对话、外交谈判、经济封锁、心理施压和军备控制等非战争手段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激烈的较量;既依靠国家的国防实力,也依靠国家的国防潜力。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可以根据情况的不同突出选择使用某一种手段,并以其他手段相配合,但决不能固守一种方式。

4.国防建设的系统协调性

21世纪的国防建设是一个以科技为龙头,以经济为骨干,通过总体性的战略运筹,谋求综合国防效益的有机系统。国防斗争更重视质量优势,而不仅是数量优势;更重视整个系统的威力,而不是某些单元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普遍着眼于从宏观规划上合理调整军队、准军事组织和后备役部队的比重,军队内部各军种、兵种的比重,以及如何在发展武器装备、改进编制体制、强化军事训练、完善战场建设等方面更有利于协调行动,发挥系统的整体效能。与此同时,整个国家要做到平战结合,寓军于民,在确保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基础上,加强军事力量,做到综合国力协调发展,结构合理。

5.国防事业的社会性

随着国防内涵的扩展,全面增强防卫能力必然涉及各个领域和各条战线,因而与整个社会构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依靠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来建设国防,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国防不只是“军防”,而是关系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和每个公民的事情,与整个社会密不可分。中国有句古训:“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古代尚有布衣曹刿战败齐师,商人弦高假命退秦师,今天我们更应牢记:“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我们一定要为国家的兴盛和国防的强大尽一己之力。

二、中国的国防历史及启示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战争与和平就成为一个永恒的主题,在悠悠数千年的漫长历程中,国防也经历了屈辱与荣耀、衰败与昌盛的历史。它记录了中华民族的过去,有着沉痛的教训;也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充满着中华民族的勇敢和智慧。回顾我国的国防历史,会给我们以许多有益的启迪和警示。

这里分古代(1840年以前)、近现代(1840—1949)两个阶段对中国历史上的国防历史做一个简要回顾。(一)古代国防的兴衰(1840年以前)

中国古代国防始于约公元前2070年夏王朝的建立,止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历经近4000年、20多个朝代的兴衰更迭,呈现出兴衰交替和曲折发展的历程。

知识卡

中国历史上十次统一战争

一是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疆域广大的大帝国;二是刘邦通过四年楚汉战争,打败项羽,建立汉朝;三是汉光武帝以复兴汉室为名,削平地方割据势力,于公元36年重新建立起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四是公元280年,晋武帝司马炎兵分六路,大举伐吴,结束三国鼎立的局面;五是隋文帝于公元589年灭陈,使200多年的分裂局面归于一统;六是李渊建立唐朝,于公元625年消灭各个地方割据势力,重新统一中国;七是赵匡胤“陈桥兵变”取代后周,实现国家局部统一;八是元世祖忽必烈于公元1279年灭南宋,实现统一;九是明太祖朱元璋灭亡元朝和地方势力,统一全国;十是清军进入北京后,陆续攻灭李自成、张献忠及南明、永历政权,并于年统一台湾,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1.古代的兵制建设

兵制主要指军事制度,包括武装力量体制,军事领导体制和兵役制度。我国古代兵制建设,在发展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夏王朝时期,已经出现了由少数不参加生产劳动的贵族上层成员组成的卫队,也就是夏朝最初形式的国家军队,那时的军队由夏王亲自率领。

到了商朝,据从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看到,已经有“王作三师:左、中、右”的记载,这说明当时国家军队已经有固定的编制——王师。

商朝后期,随着社会的发展,战争的不断扩大,军队的建制也趋于成熟。在西周灭商的“牧野之战”中,已有“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甲士四万五千人,以东伐纣”(《史记·周本纪》)的记载。同时西周已有“宗周(今西安西南)六师”“成周(今洛阳东北)八师”之说。六师、八师的出现,说明西周已经出现常备军。而且常备军主要是车兵,最高单位为师。车兵的基本建制单位为“乘”,一个师为一百乘,并且出现了高层军事领导体制,“周王”、卿和司马。同时部队的编成也出现了不同的类型,有虎贲、甲士、车兵、步卒、厮徒等等。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战车数量的增加,各国又出现了军的编制,多数编为左、中、右三军或上、中、下三军,每军有战车二百乘左右。军事领导体制上也出现了将、相分职,在国王下边,文职称相,武职为将,相议政、将领军,并且出现以将为领帅组成的军事机构。同时,随着冶铁业的发展,战国时期铁兵器已大量应用于战场,使军队由单一兵种向多兵种发展。西周时期的主要兵种是车兵,到战国时车兵地位逐渐下降,步兵从车兵的依附地位中解脱出来,成为一支独立的兵种,在战争中占据了主要地位。继车兵、步兵之后又产生的建制骑兵,在战国时也成为战场上的一个重要兵种。同时,有的诸侯国,为了战争的需要,水师也成为能独立作战的兵种。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全国有了统一的军队,并形成了由京师兵、郡县兵、边兵组成的武装力量体制。

京师兵:类似现在的野战部队或战略机动部队(兵称正卒),由皇帝直接指挥调遣。

郡县兵:类似现在的地方部队,部署在各郡县,维护地方政权(兵称更卒)。

边兵:主要部署在边境地区,类似现在的海防、边防守备部队(兵称戍卒)。

秦朝以后,汉承秦制,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热兵器代替了冷兵器,兵役制度进行了更改,根据作战空间又进行了陆、海、空军的分工,但武装力量体制基本上沿用了中央部队、地方部队、边防部队这三种基本类型。

2.古代国防工程建设

我国古代为抵御外敌的侵犯,巩固边海防,修筑了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防工程。如城池、长城以及海防要塞等。这里重点介绍边防、海防建设。我国古代的边防和海防,到了明朝就形成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完整的边防、海防体系。(1)边防建设

著名的万里长城,是我国古代当时中华民族内部纷争中分裂的各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修建起来的巨大的国防工程。

早在两千多年前,战国时期的燕国、赵国、秦国开始各自修建长城。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由大将蒙恬负责,征集大量人员,大力修建和扩展,把北部长城连接起来。以后,经各个朝代的多次修建,到明代形成了东起鸭绿江、西至甘肃嘉峪关全长7000多千米的长城。

历代还沿着长城一线设置重镇,驻守重兵,边防线上一旦有事,即可机动作战,如历史上著名的“九镇”。“九镇”指的就是辽东镇、蓟州镇、宣府镇、大同镇、太原镇、延绥镇、宁夏镇、固原镇及甘肃镇。“九镇”作为一个整体,前有外三卫,后有内、外三关。外三卫指的是:大宁卫、开平卫、东胜卫。外三卫为九镇中坚部的外围要地,防维边塞。内三关为居庸关、紫荆关、倒马关,内三关起着直接屏障京师的作用;外三关为雁门关、宁武关、偏关,固山西而联全陕,互为犄角,形成防卫整体,以卫京师。(2)海防建设

我国古代海防建设是从明代开始的。明代以前,如春秋战国时期,一些依江傍海的诸侯,虽建有水师,并进行水战和海上攻防作战,但还没有明确的海防设施。

我国元朝末年时,当时日本正处于南北朝的分裂时期,封建领主下面失意的武士、浪人、商人等形成了庞大的海盗队伍,他们在中国东南沿海进行武装掠夺和骚扰,历史上称为“倭寇”。到了明朝初期,倭寇的侵扰活动日益严重,给沿海地区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为了抵御倭寇,朱元璋开始加强海防建设,在沿海设置卫、所,建立水军,有效地防御了倭寇对我国东南沿海的入侵和骚扰。戚继光就是历史上抗击倭寇的著名将领。

清朝前期,在明代卫、所的基础上,逐步将沿海建成炮台要塞式的防御体系。分为海岛要塞、海口要塞、海岸要塞和江防要塞。

海岛要塞有长山、舟山、澎湖等。

海口要塞有虎门、温州、镇海、吴淞、大沽等。

海岸要塞有厦门、福州、乍浦、威海、烟台、山海关、旅顺、大连等。

江防要塞有江阴、江宁(南京)、营口等。

除了建有这些炮台要塞式的防御体系,还编有江河水师和外海水师。在天津还建有八旗水师营(相当于海军基地)。但是,随着清政府的逐渐腐败,到清朝中期海防也日渐虚弱。

3.中国古代国防思想

一定的国防思想反映着一定历史时期对国防实践活动的理性认识,蕴含着深刻的关于战争与和平问题的思辨。(1)“兵者,国之大事”

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军事家孙武,是兵家学派的创始人,其所著的《孙子兵法》被后人奉为“兵书圣典”,列为“武经七书”之首(《孙子兵法》《吴子兵法》《司马法》《六韬》《尉缭子》《三略》《李卫公问对》统称“武经七书”),是古代将领的必读兵书。其中“兵者,国之大事”的战争观,为历代政治家、军事家所推崇。

孙子认为:战争是国家的头等大事,它关系着国家生死存亡,必须高度重视。这之中就包含着既要“重战”又要“慎战”的国防思想。他强调:在战争问题上,不可以草率从事,鲁莽兴兵。也就是“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因为“怒可以复喜,愠可以复悦”而“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因此,在战争问题上“名君慎之,良将警之”“非得不用,非危不战”。(2)“寓兵于农”“寓兵于农”,既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政治、军事制度,也是一个极有代表性的国防思想,在《汉书》《六韬》《兵制》等古代兵书中多有著述。其基本思想是“有虞则起为战卒,无事则散为农夫”。“寓兵于农”作为一种国防思想,它强调把战争之伟力扎根于民众之中,依靠人民来进行战争,这是颇具战略眼光的。中国共产党实行人民战争并取得了一个个辉煌的胜利,追溯其文化渊源,可以说与古代“寓兵于农”的思想有着密切联系。今天,我们大力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平战结合,寓兵于民”,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这一思想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3)“足食,足兵,民信”“足食,足兵,民信”,是我国古代国防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立论。它出自我国古代大思想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孔子在《论语》对于子贡咨询怎样治理国家的回答是“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即要做到“粮食充足,军备充足,取信于民”,加强经济、军备和意识形态三个方面的建设和准备,才能巩固自己的政权。(4)“以仁为本,以战止战”“以仁为本,以战止战”,是我国古代较有代表性的国防观念,它出自我国古代军事家司马穰苴的《司马法》一书。他认为:战争是“正不达义”时的非常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要适可而止,“允当则归”。在对待战争的态度上,他一方面强调“以仁爱为本”共享太平,反对穷兵黩武;另一方面也反对偃武修文,支持正义战争。它认为,如果战争是为着征伐无道,匡扶正义,恢复和平,那么,“以战止战,虽战可也”。(一种说法:从“武”字的构成也体现了这样的思想。“止戈为武。”就是制止战争就是武。)这样他就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5)“屯垦戍边”

我国古代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边防建设,而“屯垦戍边”则是中国古代加强边防建设的重要举措。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2月,中央军委命令将驻边疆部队分为国防部队和生产部队。1954年,中央军委批准成立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兵团有三个作用:生产队的作用、工作队的作用、战斗队的作用。当年,10余万官兵集体转业,在边境纵深地区建立国营农(牧、林、矿)场带,形成了一条纵深10~30千米的边境农场,筑起了屯垦戍边的国防屏障。

4.中国古代国防思想的局限性

中国古代的国防思想,可谓博大精深,但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也存在着许多的局限性,突出的表现是:以天朝大国自居,“重防非攻”,“重陆轻海”。

重防非攻。中国古代的军事传统,一向把防御摆在重要地位。在兵学思想最为繁荣的春秋战国时期,孙武、吴起、尉缭等兵法大家,在论兵时从总体上多是强调防御,提出了很多“以守胜攻”的“非攻”理论。在论述进攻时,多是从战术的角度展开的。古代许多军事家大都热衷于阵法的研究和应用,如孙膑的十种阵法(方、圆、疏、密、锥、雁、钓、玄、水、火)、诸葛亮的“八卦阵”(乾、坤、坎、离、震、艮、巽、兑)等等,这些阵法也多是防御之法。应该说,在我国古代“重防非攻”的思想有着很深厚的文化底蕴,这从祖先创造的文字中可见一斑。例如:“帥”字,左边代表设防的城池,右边代表头包彩巾的首领,说明将帅的主要职能是指挥城池的防御作战。“重防非攻”的思想体现最为鲜明的,莫过于长城。长城的存在构成了农业民族与游牧民族的人工分水岭,是世界筑城史上的辉煌,但也反映了农业民族的封闭心态和中原统治者偏爱防御的心理。当然,在我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进攻型或者说是积极防御型国防,如汉武帝时期抗击匈奴,隋唐时期征讨朝鲜,忽必烈在位时进攻日本,等等。但这样的情况比较少,持续时间也不长。从我国历史的全过程看,大多数封建王朝,在大多数的时间里所采取的都是比较消极的防御型国防。

重陆轻海。一方面,中华文明是根植于土地的农业文明,“耕而食,织而衣”,以农立国、以农富国的思想比较突出,而对开发海洋则缺少积极动力。另一方面,对中国古代统治者而言,其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北方游牧民族的侵扰,统治者把精力主要放在了内治和对少数民族的防御上,甚至为此而不惜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修筑万里长城。历史地看,重陆轻海在当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问题是到了后期,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海洋已成为人类交往和贸易的主要通道,甚至成为主要战场,在这种情况下,没能及时转变观念,提出面向海洋、适应时代发展的思想。相反,面对来自海洋的挑战,却实行了300多年闭关锁国的海禁政策。可以说,重陆轻海的农本思想,是中国未能与西方国家并驾齐驱成为海上强国的重要原因。

到了清朝后期,落后的国防观念连同日益衰落的政治、经济、军事诸因素,最终使中国成为时代落伍者,随之而来的便是中华民族蒙受百年屈辱的历史。(二)近代国防的屈辱(1840—1949)

我国近代国防是指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也就是清朝后期、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国防。这一百多年间,随着当时统治阶级的腐败衰落,中国的国防每况愈下,中华民族屡遭外敌的侵略欺侮。

1.清朝后期的国防

清朝后期的国防,指1840—1911年的国防。这一时期,国防衰败,武备松弛、内乱丛生、外患不息,是一部“有国无防”,遭人欺凌、任人宰割的屈辱历史。

在外国列强弱肉强食政策下,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1年辛亥革命的70多年间,中国几次战败,割地赔款。在国防上,当时一万八千多千米海防线上,竟找不到一个属于自己享有主权的港口。在中华大地上,俄国在长城以北,英国在长江流域、日本在台湾、福建,德国在山东,法国在云南,绝大部分中国领土成了帝国主义的势力范围。列强的入侵,不仅使中国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蒙受了巨大损失,而且使中国人的人格尊严丧失殆尽。

2.民国时期的国防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但由于革命的不彻底,仍没有使中国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状况,帝国主义依然在华夏大地上横行无忌,他们为维护其在华利益,纷纷扶植自己的代理人:先有袁世凯称帝,后是张勋复辟,各派军阀以帝国主义为靠山,割据称雄,混战不休。直、皖、奉三大派系军阀先后窃取中央政权,贿选国会议员和总统,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此时,中国已无国防可言。

3.国民党统治时期

1931年9月18日,发生了日本关东军袭击沈阳的“九一八”事变,随之日军占领了东北三省。对此,国民党南京政府竟下令采取“不抵抗”政策,要求东北军不战而退,寄希望于国际联盟出面制止日本。

1933年春,日军从东北入侵热河和冀东,国民党军被迫集中了中央军、东北军、西北军和晋绥军等各系共30余万人的军队在长城抗战,却很快被进犯的4万日军击败,签订屈辱妥协的《塘沽停战协定》,日本的侵略势力又深入华北。

1937年7月7日,日本在华北的驻屯军挑起了卢沟桥事变,向北平的中国守军进攻,对中国实施全面侵略。在全国人民一致要求下,南京政府不再妥协退让,自“九一八事变”以来的局部抗战终于发展为全面抗战。

1937年夏至1938年秋,日本侵略军投入中国战场共24个师团(最高兵额80万)的兵力,打破了国民党军200多个师(正规军约200万人)的节节抵抗,占领了近2亿人口的中国东部最富庶的地区(当时全国人口近5亿)。国民党主力且战且退,放弃了华北、华东大部和华南沿海地区,退到中国的西南地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虽然开始只有5万多人,却以“敌进我进”的方式,挺进了日军在华北、华东的广阔后方,建立了大片的敌后游击根据地。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人民迫切需要一个和平安全的环境来休养生息,中国共产党顺民心,从民愿,不计前嫌,准备与国民党第三次携手,合作建国。当时中央冒着极大的风险,派毛泽东、周恩来赴重庆与国民党会谈,并签订《双十协定》。足见中国共产党的胸怀和诚信。但是国民党反动派,出尔反尔,背信弃义,撕毁《双十协定》,悍然发动全国规模的反共反人民的内战,妄图消灭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军队,全面确立其蒋家王朝的独裁统治。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四年的解放战争,打败了国民党军队,建立了新中国。

中国近代一百多年的历史,是中华民族血与泪的历史,它再一次告诫我们:“国防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脊梁,”国防虚弱,人民就抬不起头,直不起腰来,就会任人欺凌、任人宰割。

4.新中国的国防建设(1)初创时期(1949年底至1953年)。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外御帝国主义侵略,内治战争创伤和恢复国民经济。主要完成三大国防任务:解放了祖国大陆和部分沿海岛屿,奠定了国内安定局面;取得了抗美援朝胜利,消除了国外势力对我国安全的直接威胁;人民解放军正规化建设开始全面起步,逐步完成从单一陆军向诸兵种全面建设的过渡。同时还提高了全国人民的政治觉悟,增强了国防观念。(2)全面建设时期(1953年底至1965年)。从1953年底到1965年是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的重要时期。1953年12月召开的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是我国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的一个里程碑。这次会议确定了我国国防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防御帝国主义侵略,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亚洲和世界和平。为加速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制定了减少军人数量,提高军队质量,精兵、合成的战略决策。(3)曲折中发展时期(1966年至1976年)。这一阶段我国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遭到了很大冲击。尽管如此,由于中国的安全环境异常紧张,我们的国防建设始终都没有放松。在北面,苏联在我北部边境苏联境内和蒙古境内陈兵百万;东面和南面,国民党叫嚣“反攻大陆”,美国不断进行武装挑衅;中印关系也处于历史低点。为了保卫国家安全,我们在国防上提出了“立足于早打、大打、打核战争”的战略方针。同时对发展国防尖端技术始终没有放松,国防尖端技术在困难中长足发展,我国第一颗氢弹爆炸成功,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成功地进行了地地导弹、核武器试验和地下核试验,极大地增强了国防实力。(4)现代化建设时期(1977年至1989年)。邓小平同志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出了世界大战是可以避免的,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的战略判断,从而确定全党工作重点和国防建设要实行战略性转变的指导思想。首先,调整了国防和军事战略方针,确立了“以阵地战为主,以坚守防御为主,不放过有利条件下的运动战和歼灭战”新的军事战略方针。其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成为重点,走“精兵、合成、高效”的国防建设之路。再次,进行了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保卫了国家安全。(5)第五阶段是从1989年至今。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特别是1991年爆发的海湾战争,对世界各国国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国防建设进入了一个历史性飞跃发展的时期。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针对国际格局和国内形势的变化,确立了我国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提出了“把未来军事斗争准备的基点放在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进入21世纪,面临新军事变革的迅速发展,以及国内外复杂变化的新形势,胡锦涛主席从国家总体战略出发,提出我军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新使命:要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为维护国际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的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集体,明确而科学地提出了“建设与中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战略目标和建设任务。这既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根本指针,也是今后一个历史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遵循;既是党和国家对军队履行使命的期待和重托,也是党和国家对军队提出的根本要求,意义深远而影响深刻,导向鲜明而指向精准。

三、中国国防历史的启示

中国4000多年的国防历史,有过声威远播、天下安泰的自豪;有过遍体创伤、不堪回首的屈辱;有过引而不发、强虏驻足的宁静;也有过抗敌卫国的巨大胜利。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征途中,重温这一漫长的国防史可以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一)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

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的强大有赖于经济的发展。即富国是强兵的基础。国富不忘兵强。国防与经济,历来是国家独立和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条件。

历史的教训告诫我们,国富本身不等于兵强,兵强需要整个民族的尚武精神,需要长期持久的投入,需要具有强大战斗力的军队。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足够的军事实力,就会处处受制于人,最终将丧权辱国而沦为列强的殖民地。(二)政治昌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

政治与国防紧密相关,国家的政治是否开明,制度是否进步,直接关系到国防能否巩固。我国古代历代王朝,凡是兴盛时期,都十分注意修明政治,实行开明的治国安邦之策。(三)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国防强大的根基

纵观中国数千年的国防历史,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时期,国防就强大;凡是国家分裂民族矛盾尖锐的时期,国防就虚弱。清朝末期,在西方列强的大举入侵面前,腐朽的清政府不仅不敢发动反侵略战争,不依靠、不支持人民群众进行战争,反而认为“患不在外而在内”“防民甚于防火”,对人民群众自发组织的反侵略斗争进行残酷镇压,结果是屡战屡败,割地赔款,丧权辱国。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倡导和组织下,建立了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坚持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充分动员和组织人民,团结一切抗日力量,共同抗击侵略,最终取得了抗日战争的彻底胜利。(四)保持忧患意识是国防发展的前提

忧患意识是一种警觉意识与危机意识,是对危机、灾难或危险的关注,是在和平安宁环境下产生的一种对可能出现的危难或危机的政治自觉意识,是人的理性思维为追求客体内在的必然性,对现实存在否定思维的外部情感体现。忧患意识不是消极意识,不是悲观思想,而是积极的预防意识。保持强烈的忧患意识是国防发展、国家强大的前提。

中国先哲一再强调“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也就是说,居安思危方能有备无患。忧患意识丧失,歌舞升平,会忽视潜在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五)先进的国防思想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关键

无论是战火纷飞的春秋战国,还是傲视群雄的盛唐时期,只要国家启用贤达之人,重用上将之才,用先进的国防思想统御国防,不仅能完胜外地的入侵行动,还能有效震慑敌人的野心。及时是在军力不如强敌的状态下,也能够通过先进军事思想的正确指导,用战略战术的软实力优势弥补武器装备的硬实力劣势,能够实现化困难为机遇、化不利为有利,以造成局部的相对的对敌优势,并最终赢得战争的全面胜利。反之,如果君王昏庸、军备废弛,又不重视国防思想研究,虽有优越的国防基础、良好的自然安全环境、先祖积淀的丰厚基业,也无法摆脱领土被掠夺、政权被打垮、人民被涂炭,甚至国家被消灭的历史宿命。第二节国防法规与国防建设

一、国防法规(一)何为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根本依据。在依法治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形势下,国防法规对于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国防法规体系

国防法规体系是指由不同层次、不同门类国防法律规范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主要包括国家颁布的有关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编制、公民兵役义务、战争准备和动员、全民防御、国防建设、军费开支、国防教育、国防科研、国防生产、武装力量建设、军队人事管理、军事犯罪惩治等方面的法律文件。

从立法权限角度和法规门类角度两个方面,即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来看它的体系构成。

从纵向来看,我国的国防法规,按照立法权限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预备役军官法》《人民防空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预备役军官法》等。

第二个层次是法规。法规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通过。比如,我国已经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政治审查规定》《国防交通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都属于法规这个层次。

第三个层次是规章。规章由中央军委以及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如我军现行的《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战斗条令》,海军颁布的《舰艇条令》,空军颁布的《飞行条令》等,都属于军事规章。

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国防教育条例》等。

从横向来看,我国的国防法规根据调整对象的领域,可分为以下16个门类。(1)国防基本法类。包括《宪法》中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和《国防法》。(2)国防组织法类。如《军事法院组织法》《军事检察院组织法》等。(3)兵役法类。如《兵役法》《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等。(4)军事管理法类。包括《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等。(5)军事刑法类。如《刑法》中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违反军人职责罪”的规定等。(6)军事诉讼法类。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7)国防经济法类。如《国防法》关于国防经费拨款和国防资产管理的规定,以及《审计条例》《财务条例》等相关规定。(8)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如《国防专利条例》《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9)国防动员法类。如《国防动员法》,以及《国防法》《兵役法》《人民防空法》《国防交通条例》中有关国防动员的规定。(10)国防教育法类。如《国防教育法》《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等。(11)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如《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等。(12)军事设施保护法类。如《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13)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14)紧急状态法类。如《宪法》《国防法》中关于战争状态、紧急状态的规定,以及《戒严法》《防暴条令》等。(15)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如《国防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武官条例》等。(16)战争法类。如《日内瓦公约》《禁止或限制使用常规武器公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

二、国防法规的基本特性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因此说,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外,它还具有自己所特有的属性。这里需要我们去认真把握。那么,通常来讲,法律有哪些一般特性呢?(一)法律的一般特性

我们说,法律的一般特性可以归纳概括为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鲜明的阶级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因此说,国防法规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它带有鲜明的阶级性。

二是高度的权威性。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反映社会公众意志和共同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因此说,法律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威。

三是严格的强制性。法律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强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国家必须实施的一种强制手段,也只有通过这种手段才能维护国家必须要维护的根本利益。

四是普遍的适用性。适用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关于法的适用,法理学界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是,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另一种看法是,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所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情况,具体人的法律活动。

五是相对的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是指法律在一定时间内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以此来确保法律的权威,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属性之一。法律是一种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律所以能见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律常常作这样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削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以上简要介绍了法律的一般特性。而对于国防法规而言,它除了具有法律的共有特性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有属性。(二)国防法规的特有属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我们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国防法规所调整的是国防及其与国防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等等。这种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一个基本表现。

二是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规都有相关规定,那么,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实践中,各国也都是按这个原则来做的。如马岛战争对民船的动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1982年4月马岛战争爆发之后,英国派出118艘舰船参战,其中紧急征用了56艘民船执行军事运输任务。当时正在地中海航行的“乌干达号”旅游船也接到了征集令。于是,它马上就近在意大利的港口靠岸,请船上的940名旅客下船,然后驶往直布罗陀,在三天内改装成医院船,随即开赴战区。

三是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国防法规所保护的是最根本的国家利益,关系着国家兴衰存亡,因而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较为严厉的处罚是理所应当的。比如,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一类型的犯罪,战时的处罚要更严厉一些。

三、主要国防法律、法规简介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明确了国防法规所具有的层次多、构成杂、数量大等特点。按照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本章只有限介绍几部重要法律、法规及其涉及的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综合性调整和规范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该法于1997年3月14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共有十二章,七十条。《国防法》主要对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国防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一部综合性调整和规范中国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部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国防领域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国防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明确了国防领导权。中国国防领导权在党中央,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属于党中央。

二是完善了国防领导体制。根据宪法对国务院、中央军委职权的原则规定,在不改变现行领导体制和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9项职权和中央军委的10项职权。

三是确定了中国国防的职能任务。从国防的主体范围上看,不仅包括国家、军队和军人,而且包括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从国防的职能范围上看不仅包括防备和抵抗侵略这一首要的国防职能,而且还包括制止分裂、维护国家统一等其他国防职能。

四是正确处理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五是对国防建设做出前瞻性的规定。规定了国家军事订货制度和军人保险制度,明确了维护海洋权益也属于国防范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是规定国家兵役制度的法律规范,是公民依法服兵役的法律依据。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兵役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新修订的《兵役法》共有十二章,七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兵役制度,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事组织或在军事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训练的法律。《兵役法》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法律依据。《兵役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规定适龄青年优先服役。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先履行服兵役义务。

二是放宽了征兵年龄范围。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专科23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24周岁以下。

三是规定了兵役登记制度。明确了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并将兵役登记时间有每年的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业时间相衔接,吸收高学历人才参军入伍。

四是规定了多样化的退役安置方式。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五是关注军人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福利待遇。

六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保留入学或者复学资格,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大学毕业、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等优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是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的法律规范。国防教育关系到国家安全。古往今来,各国都非常重视通过立法来推动国防教育。我国也非常重视用法律来规范国防教育活动。我国《国防法》《兵役法》《教育法》等七部法律中都有关于国防教育的内容。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国防教育法》。该法共有六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国防教育的地位、目的,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国防教育领导、保障,学校的国防教育,社会的国防教育和法律责任等。《国防教育法》还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但没有规定具体日期。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规定每年九月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开展国防教育,可以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因此,说它不是可有可无的。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忧患意识、尚武意识、责任意识离不开经常性地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还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这些规定既有对学校的要求,也有对我们每个同学的要求,希望我们积极参与投入其中,切实负起关注国防、维护国家安全之责。(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以下简称《国防动员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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