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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8 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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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满素

出版社:东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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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基因—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

自由的基因—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试读:

“美国文明三部曲”总序

东方出版社将我三本分别出版的关于美国文明的书,归为“美国文明三部曲”系列再版。初觉意外,再想倒也不无道理,它们互为补充,为读者提供更多的观察角度。《缔造美国文明的40篇经典文献》是本文献史,通过精选的40篇文献来反映美国文明的生成与发展,从《五月花公约》到奥巴马演讲,时间跨度388年。编写当时,国内已有多种中英文的美国文献集,这本是专为中国非专业读者设计的,为方便阅读,每篇附有两千字导读,提供背景知识。选材不求全而求系统与代表性,使之能在有限的篇幅内清晰呈现美国文明的演化过程,因其为真实记录,故名《自由的刻度》。《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试图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讲述美国史,也可以说是以美国的真实历史为例,来观察自由主义如何在一国实践中应时势而变迁。作为一种政治理念,自由主义又有哪些长短优劣。在实行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美国最为典型,自由主义是她唯一的主义、信念与制度,自由根植于美国文明的基因之中,因此称该书为《自由的基因》也未尝不可。《自由的阶梯》是本评述美国文明的集子,带有更多个人解读的成分。所选主题往往是美国在确立与实施自由制度的过程中如何见招拆招,步步为营。称之为“阶梯”甚是形象,这过程既可以是逐级而上的阶梯,也不排除逐级而下的可能。

曾听闻,有中国的美国研究学者访美归来感觉沮丧,哀叹人家的研究无可企及。我倒不这么悲观,社会科学是有国界的,中美学者虽同在研究美国文明,但所处国家不同,面对的社会问题不同,各自的立场、研究目的、关注重点、服务对象,甚至研究方法也就不可能相同。美国学者可以选择在一个小镇蹲点,细细做田野考察,以小观大;或者在图书馆梳理档案,探究历史真相。我们没有这些条件,可能也没有这些关心。我们的工作可以比作隔空架桥,建构太平洋两岸理解与交流的桥梁。凭借与中国读者共享的知识背景、思维习惯、社会关注和现实考量,我们用读者熟悉的文字来介绍美国文明要点,而这未必是美国学者之长。

再说,比较出真知,从外部观察的视角,我们说不定也能看到一些美国人身在庐山而看不到的真面目。当年托克维尔不就得益于他法国人的角度,对美国民主独具慧眼,视之为历史的方向?虽然他也看到了民主的弊病,但深信人类对自由平等的追求不可抑制。他精辟地指出美国文明的本质:“17世纪初在美洲定居下来的移民,从他们在欧洲旧世界所反对的一切原则中析出民主原则,独自把它移植到新大陆的海岸上。在这里,民主原则得到自由成长,并在同民情的一并前进中和平地发展成为法律。”这一小段话里包含了很多关键词,值得细品。也因此,“美国人所占的最大便宜,在于他们是没有经历民主革命而建立民主制度的,以及他们是生下来就平等而不是后来才变成平等的。”天生自由的美国人对此习以为常,未必意识到。美国人创造的是典型的现代文明,一个英属殖民地能在独立一个半世纪后迅速崛起为超级大国,必有其值得研究之处。

世界上存在过的文明形态,真可谓多种多样色彩缤纷,但可以说无一不是人类适应环境、谋求生存发展的结果。同为人类分支,我们都是历经曲折才走到今天,在这个关系日趋紧密的地球上,各文明间除了彼此了解对话、相互交流借鉴以共谋进步,还有更好的共存之道吗?钱满素2016/9/28修订版序美国文明的基因一、从“文明”的角度来认识美国

今天,我们来聊聊美国,从文明的角度,从它的内部——其本身的产生和发展——来认识它,而不是从外部——从国际政治中——去评论它。

说起“文明”,我们联想到的当然是人类,因为文明这个词只用到人类身上。

何为“文明”?简单地说,就是指人类(某一部分)的生存形态。

大约五六百万年前,我们的远祖和黑猩猩在进化的道路上分道扬镳,终于演变为人类。再后来,(有说100万年前,有说10万前)不知道为何原因,但想来不外乎求生存,他们中的一部分冒险走出东非大裂谷,散向地球各地。

所有生命遵循的不二法则就是适者生存。在适应各地环境的艰苦卓绝的生存斗争中,人类逐渐发展出各自不同的生存策略和生存形态,演化为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等各个基本方面)。

虽然不同种族在外貌上看来相差很大,其实在基因上几乎没什么不同,仅仅千分之一吧,大家都是人类的分支。不同种族具有同等存在的理由和权利,他们各自产生的文明也是一样。我们一直说,文明之间要相互尊重和理解,谁也不要将自己的文明强加于人。

不同的文明一开始都是适应各地自然地理环境的结果,远祖们根本没有多少选择的机会。人类在适应过程中潜移默化,形成不同的风俗习惯、行为和思想方式,这些就是最初的文明基因。

称这些为基因,就是它们决定了后来的发展,后来不同的价值观念、社会制度,不同的民族性、国民性。时间是绵延不绝的,世上的事情都不是凭空而来、孤立发生的,必然有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一旦文明基因形成后,就会环环相扣,影响其发展轨迹,再要改变它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所以越是古老的文明惯性越强,越难改变。俗话说“三岁看八岁,八岁看到老”,也是这个意思。一个国家的政府经常在更换,制度也会改变,相比之下,文明的延续性就强多了,所以从文明的角度来理解一个民族,往往更接近其本质,也更加立体完整。

每个文明都是独特的,美国文明是人类创造的最年轻的文明,那么它与众不同的特点在哪里呢?我个人认为,最大的区别就来自它形成的方式。

所有古老的文明都是散居地球各地的原始人类进化而来,都是以原始部落的方式开始的,所以必然带有原始的痕迹,例如君主制等级制就是所有古老文明的共同制度,这是很自然的。只要我们承认人类是从黑猩猩进化而来,那么根据对黑猩猩社会的了解,它是绝对有首领有等级的,所以人类的原始状态也不可能没有首领没有等级。虽然在今天看来,原始人类的生活十分简陋,看似平等,但绝对是有等级的,对史前社会的考古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如人殉,肯定是等级低的人为等级高的人殉葬,决不可能相反。

但是在美国这片土地上,居然从来没有过一个君主,殖民时期虽为英王属下,但英王也没来过。美国文明不是从原始人类进化发展而来的,它是在17世纪初,由宗教改革后的欧洲人(主要是英国人)去建立的。美国文明的基因可以说是欧洲文明中的英国传统挪到北美荒野后,在适应当地环境后结出的果实。它是一批已经高度成熟的人类,带着一套高度成熟的思想,有意识地去创建的一种他们意愿中的文明。

如果不是因为15世纪末美洲大陆的发现,人类大概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机会,至少不可能有在这样广袤大陆上重起炉灶的机会。大家知道,改造一个旧社会比创建一个新社会要艰难得多,但地球上哪里去找一片空地来重新开始呢?发现澳洲可以说是另一次机会,以后地球上大概不会有这样的机会了。

而美国在开发西部的时候,又许多次地重复了这个过程,他们按照东部最初13州的模式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新州,这在特纳的《边疆在美国历史中的重要性》里说得很详细。这是一个复制、克隆的过程,结果也是一样的,就这样把美国文明的基因从大西洋沿岸一直播撒到太平洋沿岸,美国文明终于横亘北美大陆。美国各地都有一些小型的同种同族的移民聚居区,如唐人街、小意大利等,但一开始就不允许按照种族或母国来建州,文明的一致有利于维系美国成为一个完整国家,这是非常有前瞻性的决策。

或者有人要说,英国移民前早就有印第安人原住民了。没错,如果欧洲人没有发现和移民美洲,如果印第安人能够从容地慢慢发展他们自己的文明,那么现在的北美肯定是另一种文明。那又会是怎样一种文明呢?我猜想,既然从原始状态自发产生,肯定也遵循同样一些规则,所以应该与旧世界的文明相差不会太大,当然也就根本不叫美国文明了,因为America 这个词就是欧洲人称呼这个大陆的。所以,我们今天所说的美国文明,指的就是最初由英国移民发展出来的这种文明形态。这样说只是一个事实判断,完全和种族考虑无关。

因此,现今的美国文明可以说是历史造就了一个特殊机遇,英国移民,特别是清教移民,充分利用了这个机遇,他们带着强烈的宗教使命感去北美创建了一种新的文明。强调英国移民,就是美国文明虽然受到各国移民的影响,但其基因在形成之初主要是受英国文明的影响(所谓White Anglo-Saxon Protetant;英国有“大宪章”等约束君权传统),二是受英国移民政策的影响。新大陆发现时,南美比北美发达得多,但西班牙葡萄牙移民带去不同的文明种子(天主教和君主制),形成了现在的拉美文明,显然相差很大。二、美国文明形成于殖民时期——“约”的概念

从文明基因的重要性来看,认识美国文明应特别重视建国前那150年的殖民时期,因为基因在那时就孕育形成了。

移民们带去了欧洲发展到当时的文明,但不是单纯的复制,而是一种带有批判性的、富于创新的移植。这点在清教徒创立的马萨诸塞殖民地最为明显,他们是有意要建立一个区别于英国的政体。因此,弗吉尼亚詹姆斯敦的英国移民虽然在时间上早于他们,但清教徒对美国文明所做的贡献却远远超出他们。

那么,清教徒们有没有成功创建出一种新的文明呢?答案是既否定又肯定。否定的是他们一心创建的那个神权政体只维持了几十年,“上帝之城”还是世俗化了。但即便世俗化了,那个政体还是有创新的。林立树先生在《美国通史》的序里说;“美国的政权并非马上得之,马下治之,而是依‘文献’而立,循‘法律’而治。”这种机会在世界历史中实在是非常难得。这就是清教徒所说的“荒野使命”, 他们很清楚,只有离开了旧世界,才能有这样的机会。但是,荒野只是个外在条件,本身不会产生新的文明,是清教徒们的思想和信仰,才是美国文明的种子。

这个关键的种子就是“约”的概念。它是基督教的一个重要概念,我们知道《圣经》就是由《旧约》和《新约》两部分构成的。

新教是宗教改革的产物,清教是新教中新一轮的改革派。新教否定罗马教廷的至高无上权威,以《圣经》取而代之。“约”最初讲的都是与上帝的约,清教徒移民新大陆后就是依照约的概念来全方位地建立新社会。他们的“约”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恩典之约”,即信仰之约,是信徒与上帝的约,信奉上帝,因信称义。

二是“教会之约”,即信徒彼此自愿立约来建立独立的教会,共同礼拜上帝,过基督徒的生活。

三是“政府之约”,就是将约的做法延伸到尘世,通过立约来组建政府,管理世俗生活。《五月花公约》以及后来所有的公约、合约、盟约的重要性就在这里。凡是涉及到多人的行为和组织都是通过立约产生,立字为据,来达到其合法性合理性。这种办事的方式在英属北美殖民地无处不在,贯穿始终,到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时,早已成为全体民众约定俗成的传统。“约”通常包括这样几个部分:

一、立约人。“五月花公约”是“吾等签约人,……陛下之忠顺臣民”;宪法开头是“我们,合众国的人民”;

二、立约的目的。“五月花公约”是“为维护秩序,谋求生存”;在宪法里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

三、约的内容。“五月花公约”是“结为民众自治政体”,制定颁布法律等等;宪法中就是其具体条款;

四、各方保证遵守服从;立约人签字为证。宪法是代表们一个个签完字后再拿到各州去批准的。

那么立约后,大家是否能认真对待这个约,这个合同呢?撕毁合同、违约的事也是屡见不鲜的,但美国好像有守约的传统。这大概又要追溯到早年清教徒,他们自认为是和上帝立了约的,他们能平安到达北美,就证明上帝同意了这个约。和上帝的约自然马虎不得,哪怕灵魂一闪念也瞒不过无所不知的上帝。所以,这些虔诚的教徒非常认真地按照他们理解的上帝的话来做,唯恐违了约,受到上帝严惩。毫无疑问,他们是从内心深处相信的。清教徒从掌权开始直至消亡,居然没有腐败,这就是真信仰的证明。他们创建了“约”的传统,也创建了守约的传统,直至今日,美国人对立约还是很认真的。三、自治与法治

美国文明的两大特点——自治和法治,在我看来,都是从这个“约”的概念里衍生出的。

先说自治——

第一,约是当事人主动自觉的行为,只要不是城下之盟,约就应该是双方或多方自愿签订的,不受外界强制干预。人们要做一件事,小到商品交易,大到建立政府,都是立约而成。可见,约是民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方式,是自治的基础。

第二,在立约中,就像在贸易中,立约各方是相对平等的。当政府是人民立约所建时,人人都清楚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这和君权神授、替天行道就大不一样。

美国的自治源自教会的自治。教会的自治是新教的重要创新,罗马教会是个庞大的金字塔组织,层层指挥,层层服从。宗教改革冲破了这一权力结构,信徒们只要相互认同,便可立约自组教会。各教会间彼此平等,自己管理自己,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这是空前的制度创新。殖民时期的新英格兰镇议会就是典型的居民自治形式,实行小范围的直接民主。虽然四百年来美国政府的权力扩大了许多,但自治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

在美国,联邦和州是两套政府,宪法第四条就是专门界定联邦和州的权力的。华盛顿DC那个是联邦政府,从来不是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的体制中,地方官员都由中央任命,而美国的州长市长都是当地选民选举产生。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条件是不能和合众国宪法相违背。所以美国有的州有死刑,有的没有。联邦政府是无权处理州和地方事务的,除非涉及州际关系,或州和联邦的关系。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也是分别征税的,所以一个美国人要给不同的政府纳税,还要选举不同政府的官员,总统是唯一一位全体美国选民选举的官员。可以说,美国每个州都是自治州,地方政务均由当地人民自理,联邦主要统管国防、外交、州际事务,后来由于种族、民权、福利等问题,越来越多地渗入到地方事务,这也是美国人通常反对大政府的原因,他们已经习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了。

法治——

自治不是为所欲为,必须遵守一套共同的规定,立约人必须守约,约才能成立。约的条款就是法,法治就是用一套明文规定的法则来治理国家。这个法必须高于所有人,只要有一个人可以逍遥于法之上,就不能称为法治。所以潘恩在《常识》中就感慨地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是法,而在北美法就是国王。”这句话非常概括,这一颠倒就颠倒出一个现代国家。

宪法就是个约,是全体国民立的约,要改变它必须由立约人重新立约,这就是修宪。因为政府是宪法产生的,所以政府自己不能修宪,总统不行,国会不行,最高法院也不行,它只有司法复审权,是解释宪法之权。修宪必须由专门的制宪会议,或各州议会来做,这才符合权力授受的逻辑关系。

1860年,林肯当选总统后,南卡罗来纳州立即宣布脱离联邦。联邦是立约而建的,如果要脱离,理应由缔约各方共同协商解决,所以单方面宣布脱离联邦显然是一种违约的行为。林肯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就说,联邦是不可分的,联邦的历史比宪法更为久远,它是1774年第一次大陆会议通过的《联合条款》所组成的,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78年的《邦联条例》使之成熟,到1787年制定宪法时,联邦已经存在,所以序言中说的不是组成联邦,而是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南北战争不是以消灭奴隶制的名义开仗的,北方的口号是“为了统一的联邦”。

快四百年了,美国人对待约和法的态度从未改变过。宪法也有两百多年了,为适应时代发展,修宪27次,但宪法的权威仍然至高无上,是否违宪仍然是衡量所有制定法的金标准。九位大法官权力无比,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美国最终都会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在最高法院获得裁决。这种宪法至上的做法在西方法治国家中也是不多的。罗斯福在推行新政时曾受到最高法院的阻扰,他想改组法院,给每位年过70的法官(当时有6位)加配一名法官,结果碰一鼻子灰。直到2000年,布什和戈尔在大选中因为计票问题僵持不下,也是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凡是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很少有不服从的现象发生。

法官之所以能够独立判断,不受行政权力干扰,就是因为宪法规定,他们一旦就职,只要尽忠职守,就能继续任职,没人能开除他们。所以,法官们不必看行政权力的眼色。某个总统任命的最高法官却作出不符合他意愿的判决毫不奇怪。四、政教分离的原则

政教分离的原则是美国立国后才正式确定的。宪法第六条规定,“合众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公职,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第一条修正案又规定,国会不得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尽管大部分美国人自称信教,但美国确实没有国教,所有的宗教场所都是由信徒自己筹款维持的。

从文献中可以看出,这一国策同样也是发端于殖民时期。在马萨诸塞殖民早期,温斯罗普带领清教移民建立的是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政体,信教是强迫性的,教会和政府密切配合,统管居民的思想和行为。罗杰·威廉斯是个异端,他强烈主张政教分离,因为他看到了宗教若和行政权力搞在一起,很容易以宗教正确的名义来镇压异端,造成灾难。宗教改革给了信徒自己阅读圣经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肯定了个人判断的权利。威廉斯认为,宗教是良心良知的问题,由于人的堕落,能够确认真理的只有上帝,而非教会,更不是政府,他们无权判断信徒的信仰,政府应该退出信仰领域。

政教能够分离的深层次原因,还是因为基督教将人的生活分为属灵的和属世的两个国度,尘世是一个世界,灵魂是另一个世界。尘世是暂时的,灵魂才是永恒的。今生只是为来世作准备,为的是努力表现求得上帝恩泽,死后进入天堂,得享永恒。耶稣也说过,“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所以即便在马萨诸塞神权政治中也还是政教有别,牧师是不能兼任行政长官的。

基督教世界的这种两分法在西欧产生了两个并存的权威:罗马教廷和尘世君主。教廷的势力很大,往往可以钳制君主。当欧洲各国君主势力强大后便企图对抗罗马教廷,这就是宗教改革深层次的原因。宗教改革成功后,罗马教廷的权威在新教国家土崩瓦解。在英国,亨利八世自立为英国国教之主,由于国教还存在,所以还会有宗教迫害。《读本》中第十篇《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是杰斐逊的杰作,将思想自由的意义说得十分透彻,他总结道,“一切谬误,只要到了大家可以自由反驳的时候,就不危险了。”

政府退出宗教领域,就意味着它退出信仰和思想的领域。政府只有执法之权,无权监管民众的思想。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光怪陆离的现象能在美国存在,因为只要没有违法,政府就无权禁止,政府要打赢一场官司也不是容易的。这条政教分离的国策对于美国这样一个移民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难想象如果美国有国教,有法定的正统思想,那又该如何对待世界各国移民所带来的几乎囊括人类所有的宗教信仰?五、重效用轻理论的思维传统

美国一建国就是一个世俗国家,宗教不再进入政治领域。那么世俗化后他们怎么思想呢?他们的思维有什么特点呢?我觉得,最大的特点就是重效用轻理论,实用主义是美国唯一的本土哲学。解决问题是他们的出发点,也是目的地。对待理论,他们完全是依据其实际效用来评判和使用的,从来不受理论束缚。

实用主义作为一门哲学,产生于19世纪和20世纪交接之时。当时哲学已经普遍脱离生活,钻进了象牙塔。实用主义雄心勃勃,试图将哲学重新变得实用,成为生活的指南。它重新定义真理,将它视为一种有效用的假设,是用来指导行动的。如果在现实中获得预期效果,那才成为真理,这也就是著名的“有用即真理,真理即有用”,也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实用主义否定绝对真理,因为在变化的现实中,新经验往往会越出曾经的真理,人们不可能抛弃现实,只能抛弃不再适用的真理。

实用主义作为哲学是世纪相交时才形成的,但它并不是无中生有,或者说它只是将一种向来如此的美国经验上升成了理论。

看看美国宪法,其中没有任何法定的指导思想,全部都是具体规定,主要是权力的分配。虽然制宪者们并非不知道当时一些流行的政治理论,但他们并不认为任何一种理论能永远应对人类社会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时代在变,如杰斐逊所言,世界永远属于活着的人,每一代人都必须适应新情况,依据对社会有利的原则来灵活应对。所以他们留有余地,让宪法能够通过修正案来与时俱进。

罗斯福也是个很好的典型。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引发大萧条,当时的总统胡佛是个经济能手,美国总统中大概他最懂经济,但他比较拘泥于对联邦政府功能的成见,或者说忠于传统的放任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不能放手去应对这场空前的经济危机。而罗斯福当选后放手试验,他的新政就是不断地试验,一个办法不行就再换一个,没有理论的框框,只有法律的框框。

美国历史上很少出现理论之争,一是因为宪法允许不同观点的存在,人们坦然处之。二是美国人根本不那么关心理论。上世纪80年代后的理论热主要也就是在大学英语系热闹,几乎进入不了社会主流,后来关于“政治正确”的说法曾经波及社会,好像大众也并不认同。在美国人心目中,看重的是法律,是效用,是实际问题,很少在理论上较真。理论上较大的争论还是和宗教有关,最有名的就是1925年的斯科普斯猴子案。当时田纳西州立法禁止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凡否定上帝造人,说人是由动物演化而来定为刑事犯罪。中学老师斯诺普斯因为教授进化论被告上法庭。曾任国务卿的平民党领袖布莱恩出庭为田纳西这条法律辩护,这算是一次理论上的辩论,吸引了全国的目光。结果是斯诺普斯被判有罪,布莱恩在法律上赢了,但同时也赢得了他未曾想到的一片嘲笑。钱满素2014/6/14前言自由主义的概念

有人在谈论自由主义的终结,又有人在谈论自由主义全球化的最终胜利,人们不禁怀疑他们说的到底是不是同一种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在概念上的混乱已经有点使人不知所云了,它可以和保守主义、激进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甚至乌托邦都搅和在一起相提并论,定义含糊不清。许多学者将柏克视为保守主义的鼻祖,而哈耶克却称他为自由主义的宗师。有人称哈耶克为新自由主义,又有人称罗尔斯为新自由主义,而他们两人却截然不同,哈耶克更是宁可自称“一个至死不悔的老牌辉格党人”。新左派的华勒斯坦称苏联和东欧为“自由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派自由主义”,而奇怪的是新左派的对立面也反对自由主义,所以自称新保守主义。人们真的给弄糊涂了:他们说的自由主义是一回事吗?如果一个概念可以延伸扩展到如此地步,那么它是否还有确定的内涵?是否还有可能给它下定义?在使用这个概念时是否还有明确所指?是否还有意义?

从政治理论的角度梳理剖析自由主义的书已经不少,本书只想通过自由主义在美国历史中的具体实践和演变过程来对它加以考察,从而对西方近现代占主导地位的这一意识形态在现实的层面上加深理解。理论来自实际需要,政治哲学的产生发展并不是哲学家们的凭空构建,而是对现实的思考回应,特别是对激烈的社会动荡的反思。英国的宪政理论是在议会与国王争主权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霍布斯对君主绝对主权的辩护是他对17世纪英国内战的反应,也直接表现在他对查理二世的支持上。洛克的《政府论》写于光荣革命之前,是为抵制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作理论准备的,但发表于1690年,被视为对光荣革命的思考和总结。

因此,对于一种政治理念,也许越抽象的讨论越容易从概念到概念,云山雾罩,引发更多抽象难解的疑问。但如果将它与其生成发展的社会环境结合起来考察,也许反倒显得简单易懂。理论推断既可能纠缠于纯属假设的问题,也可能遗漏实际发生的问题,历史地、经验地进行考察也许更接近这一理论的全部真实。不过为了说明自由主义的具体实践,我们又不得不首先对其概念加以确定,否则无法一以贯之。

自由主义概念的混乱也许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各家运用的概念不同,如毛泽东也写过《反对自由主义》,尽管在中国有一定影响,但他的概念和西方有公论的自由主义没有任何关联,故不在我们探讨之列。二是自由主义本身应时世而变,可谓此一时彼一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所指,因此要了解某一特定历史时期中自由主义的具体政治内容,不可不看其背景。为了弄清这些来龙去脉,我们首先还必须回到自由主义的初始。说千道万,自由主义的核心就是“自由”这个词,而且这个自由主要指的是个人自由。如果它发展得超越了“自由”,那么就不必再称自由主义,而应该另起炉灶重开张,换一个名称。

人类社会,无论是一个小群体还是全世界,在相互共处时必须有一种公认的规则,否则很可能是无休止的争斗杀戮。那么什么样的规则最合理、最理想?这就是政治哲学家们自古以来孜孜不倦求索的问题,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可被视为有意无意地进行实践探索的过程。是战争好呢,还是和平好?是掠夺好呢,还是贸易好?是等级分明好呢,还是人人平等好?是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好呢,还是民众参与好?一旦对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又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达到?自由主义就是针对这一系列根本问题所做的思考和答复。自由主义认为,一个和平有序的社会最能使人人受益,理想的状态应该是个人与社会间达到一种如鱼得水的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缺一不可。个人的才华应得到尽可能充分的发挥,而得益于每个成员的贡献,社会也能在和谐中发展。个人不应危害社会去谋取私利,社会发展也不应无谓地牺牲个人。

人类想象力之丰富,足以设计出一套在理论上看来尽善尽美的社会方式,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乌托邦。然而一切理论都必须依赖一个个具体的人去实施,人非圣贤,亦非全知全能,致使完美的方案往往苦于在实现中扭曲走样。乌托邦可以激发人们的热情和憧憬,但热情又容易缺乏耐心和现实感,难免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人们可以心驰神往抽象地谈论自由、平等、公正,但是一个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却不是谈论出来的。所以关键不在于纸上的理论有多么完善,而在于它有多少可行性,理论的价值在于它们对人类社会意味着什么。倘若一种理论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甚至不能解释现实,那么人类只能放弃这种理论,而绝不可能放弃现实。如果说激进主义的优点在于它拥有伟大的理想,那么保守主义的尊重传统则使它比较稳健和现实。自由主义介于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它在传统和现实的基础上寻求改良,而不是动辄宣扬全方位的革命,似乎一个社会只要说它新,它就真的新了。改良无非是在实际可行的方案中选择一个相对好的而已,这也是人们常说的政治是关于可能性的学问。

在自由主义产生之前,除了古代雅典城邦制度等极少数例外,人类社会结构的普遍方式是专制独裁,这样说完全是客观描述,既非道德评判,也不说明其渊源和效果。如霍布豪斯所说,当时主宰政治的是权力原则,君主们凭着征服者的权力或世袭的权力,以神圣的名义在世界各地权力不等地统治着自己的臣民,这对人类在和平中发展自身也许是必须的。但君主的绝对权力和严格的等级制度无疑束缚了占人类绝大多数处于被治者地位的个人,其消极被动的处境不可能不使他们的身心受到压抑,久而久之,他们甚至根本意识不到自己所拥有的价值和潜能,习惯于俯首帖耳地服从和牺牲。然而岁月悠悠,在漫长的历史演化中,人类本身的进步——尤其是中世纪末科技的发展和知识的传播——渐渐开启了民智,平民大众对于自己的处境萌生觉悟,发现自己虽然位卑身贱,却也是一样的人,于是开始了为自身权利奋斗的辉煌历程。

自由主义(liberalism)始于17世纪,是新兴阶级反对教会和封建特权的思想武器,这里“自由”(liberal)的原意是宽厚大度,内含反对压制迫害。今天所说的自由主义是由好几代思想大师在理论和实践上提炼总结而成,其中包括先驱霍布斯、斯宾诺莎,奠基者洛克、孟德斯鸠、斯密,以及鼎盛期的杰斐逊、托克维尔、密尔等。这些人的观点和侧重点虽各有不同,但对自由主义的基本要素都是赞同的。

在政治上,自由主义以个人的自然权利为由,要求立宪限制王权或政府权力,目的在于保障个人自由。他们认为,个人权利是天赋的,既非政府赐予,也不能由政府剥夺。政府则是人为的,是公民立约所建,其职能仅限于保护公民。分清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至关重要,唯如此才能为个人划出一块不受政府干扰的领地,政教分离的目的也在于使政府无权干涉公民的思想和灵魂。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天然盟友,自由主义就是为了扫清一切外部障碍,使个人获得最充分地发挥自己才干的机会,它雄心勃勃地要使人类理性第一次和社会政治理性相一致。自由主义产生的使命就是反对一切形式的专制和特权,回顾历史,可以说凡从帝制过渡到共和,没有一个国家不是曾经求助于自由主义思想的鼓舞。英国17世纪上半叶的清教革命首次开启了自由主义在全球的反封建运动(虽然自由主义这个词在当时尚未出现),1688年的光荣革命标志着这场运动在英国首战告捷。对自己权力高度敏感的英国下院终于将国王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统治者的绝对权威换成了法律的绝对权威,多元的相互制约的君主立宪混合政体得到确认。

与政治自由不可分割的是经济自由,其中包括财产权、自由企业、自由贸易等。洛克将财产权与生命和自由权相提并论,因为它体现的是自身劳动产生的价值。斯密则早就指出,政府尽量少干预经济将有利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最好的调节。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自由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或垄断,倾向于自由放任。毫无疑问,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有共生的关系,它喊出“为人才开辟道路”的口号,为的是替个人松绑。与自由直接相关的是法律的保障,个人只有在有保障的条件下才能放心放手地去发展。由于个人的空前解放,资本主义也成为有史以来最大限度地释放人类潜能的经济制度。

如果不是有意曲解,稍涉自由主义理论的人便能明白:第一它不提倡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第二它不提倡自私自利,为一己之私损害他人。自由主义是从要求法治开始的,是和法治紧密相连的。从一开始,自由主义就清醒地指出自由的基础是限制,首先是限制公共权力,其次是限制个人,必须将一切自由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只要还有一个人能高于法律为所欲为,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便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不难明白,实施自由主义的国家也往往是法治较为健全的国家。

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自由主义虽然强调个人,但主张两者的和谐。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原则对自由主义产生过深刻的影响,维护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是自由主义的关注,但自由主义并不认为因此便可无端牺牲个人。

自由主义以个人的普遍价值为基础,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国家、社会、个人的理论,在现实中体现为君主立宪、政治民主、自由企业等现代体制,其价值核心确实可以归结为法国革命所高扬的、曾使无数人痴迷的三个词:自由、平等、博爱。自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认为无论权利或责任,一切最终都落实到个人。自由主义是理性主义的,相信人性自利,但仍能负起责任,相信人的理性使他有权利有能力去享受自由。自由主义是普世主义的,因为天赋权利属于人人所有,每个人在自然权和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自由主义是进步主义的,因为它对人类抱有乐观的态度,相信社会的进步,主张通过和平改良而非暴力手段来改进社会。

19世纪是自由主义的世纪,这个政治词汇得到正式而广泛的使用,不少党派以它命名,它的基本原则在欧洲被普遍接受,并通过各种流血或不流血的革命付诸实践。不太夸张地说,整个现代西方制度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原则和价值观上的,或者说正是自由主义体现了所谓的现代性。马克思的思想也并非与自由主义毫无关系,阶级的解放与个人的解放并不对立,而且马克思也不否认个人的解放,认为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但是马克思已经看到了自由主义所暴露出来的一些内在矛盾,对其进行了迄今为止最为深刻的批判,从本质上突破了自由主义以个人为核心的框架,形成了崭新的以阶级为核心的学说。

自由主义是近现代现象,始于17世纪,正好和从殖民开始的美国历史共生,两者的发展也基本上是同步的。美国没有别的传统,只有从英国带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基因,它们在这个天然自由的国度里自由地发展,过程极为生动丰富,也极具典型意义。研究美国的自由主义演变,考察它从开始到生根,从古典到现当代,并衍生出许许多多不同品种的过程,将不仅使我们更准确地理解美国,而且还能通过这个个案,更具体地理解自由主义——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第一章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

路易·哈茨在他的《美国自由主义传统:诠释美国革命后的政治思想》(1955)—书中,称自由主义为美国历史上唯一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传统,他对美国这一独特性的认识是与欧洲历史政治相比较后的结论。

与欧洲相比,美国从未存在过普遍的封建和教会的迫害,故而既缺少真正的反动传统,也缺少真正的革命传统,欧式的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都与美国无缘。托克维尔曾说美国人是“天生自由”,桑塔亚纳说美国民主是“天然”现象,哈茨借用他们的说法,认为自由主义在美国也属“天然”现象。这样的说法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美国的自由主义并非像欧洲人那样经过浴血奋战争来,真可谓得来全不费工夫。二是正因为“天然”,美国人对自己的自由主义缺乏自觉意识,就像一个生来自由又从未见过不自由的人,是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自由的。由于美国社会的自由主义达到了如此“非理性”的程度,所以在这个自由主义实施最充分的国家,“自由主义”这个词反倒显得陌生起来,美国历史上从未有过所谓的“自由主义运动”,也没出现过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政党,有的只是“美国化”或“美国生活方式”。正因为无人反对,也就无须为之辩护,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在美国被自由主义的法律所替代。而这种没有敌人的美国自由主义显得如此与众不同,乃至有时被称为“保守主义”。

哈茨特别明确指出,他说的自由主义是古典的、洛克式的,指的是宪政主义、资本主义、个人主义、人民主权等。哈茨高度评价洛克对美国的深远影响,认为美国的政治传统始于洛克,是洛克的理论与新大陆环境的完美结合。美国人的基本价值是中产阶级自由主义的,他们从未认真考虑过任何别的主义,这表现在美国工人农民身上那种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美国的阶级不是终身制,如林肯所言,他们开始给人打工,勤奋节俭,等到条件改善便自己当创业者,雇佣别人。欧洲式的阶级对抗在美国这个社会升迁很普遍的国家里缺乏号召力,美国的小资产阶级涵盖了自耕农和无产阶级,他们的阶级意识差,信奉私产,以个人奋斗代替欧式阶级奋斗。

其实,在哈茨之前,霍夫施塔特也已经在他的《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1948)中表达了这一观点,只是不那么明确。他在书中考察了从建国到罗斯福新政各历史时期的主要政治状态及其代表人物。引人注目的是这些人物大多有一个似乎自相矛盾的头衔:杰斐逊——“出身高贵的民主派”,卡尔洪——“主子阶级的马克思”,西奥多·罗斯福——“充当进步派的保守派”,威尔逊——“作为自由主义者的保守派”,而富兰克林·罗斯福则是“有教养的机会主义者”。注1好像他笔下的这些人无论是左是右,都被某种向心力牵制着,不至于走得太极端,而这一向心力正是美国的主流思想——自由主义。

霍夫施塔特和哈茨的理论都是对某些进步主义史学家的回应。在美国,20世纪初称为“进步时代”,出现了以“进步主义”为名的社会改良运动,试图全面纠正由于内战后资本主义急剧发展所产生的各类弊端,阻止垄断经济对美国民主和社会公正继续造成侵害。一些州和联邦动用立法来规范企业,打击腐败和垄断,但被法院判为违宪。这促使进步主义史学家将矛头指向合众国宪法,重新审视美国史。他们的特点是从经济的角度、以阶级冲突为基础重写历史,突出美国社会的冲突,将美国史视为对抗力量的冲突史。最典型的是查尔斯·比尔德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他逐个分析了制宪者们的个人经济状况,认为他们制定宪法完全是为了维护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有产者的利益。由此,一向受到美国人尊崇的宪法变成了美国革命的倒退和反动,是对广大美国人民权利的排斥。当然,进步主义史学家帕林顿也肯定自由主义是美国的真正传统,但他认为美国一直存在着强大的保守主义与之对抗,具体地说,就是杰斐逊自由主义和汉密尔顿保守主义这两条路线的斗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全面介入国际事务,在与世界各国的更多接触中,美国对自身也有了新的看法。虽然占据美国史学主流的比尔德式的进步主义史学家直到1950年还在发表文章,但是反对的一派也开始崛起,霍夫施塔特和哈茨就代表了这一史学的新趋向。哈茨认为,只从美国内部来认识美国,往往会忽略美国普遍存在的共识,而只注意冲突的一面。《美国政治传统》和《美国自由主义传统》这两本美国史学名著虽然也引起争议,尤其在提倡文化多元的今天,但是他们的基本论点还是令人信服的,是很难批驳的一家之说。

在对历史问题没有任何官方决议的美国,史学家们的争论在所难免。是强调共识和连续呢,还是强调冲突与变化?这一对峙形成了美国史学中贯穿始终的两派,双方通过各自强调的方面来表达对美国历史和现状的认识。例如,有人强调美国的移民史是同化和融合的历史,也有人强调是歧视和斗争的历史。哈茨认为,将美国史视为共识或冲突的二元选择本身就是一种误导,强调共识并不否定冲突的存在,强调冲突也不应否定普遍的共识。从来不可能有一个没有冲突的国家,而缺乏共识也不可能产生任何稳定的社会,美国稳定的原因正在于它是一个有着广泛共识的自由主义社会。第一节 清教思想中的自由主义基因1.殖民地的自由与自治

在美国不足四百年的历史中,殖民时期占了约一百七十年,可以说是占了近一半。但这还不仅仅是个时间长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个时期是美国民族的初创阶段,或者说奠基时代,故而孕育了美国日后发展的所有基因,决定了美国的未来。

作为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美国毫无疑问是从英国的模子里刻出来的。13个殖民地是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建立的,从最早的詹姆斯敦(1607)到最晚的佐治亚(1733),前后花了一个多世纪,而这一个世纪正是英国自由主义发轫和完善的时期。虽然各殖民地人民对母国的亲疏各有不同,但移民从英国搬来的只能是他们熟悉的英国体制和英国观念——亦即当时最先进、最接近自由主义的思想。他们是作为大英帝国的臣民在海外领地生活着,就连日后造反的理由也是他们作为英国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在将英国自由主义移植到北美的过程中,新英格兰所起的作用最大,这倒不是说它是唯一重要的,各个殖民地都作出了贡献,也正由于它们彼此的相似——如孟德斯鸠所言,一个共同体所具有的特殊“精神”——才能最终融合成一个民族。弗吉尼亚人最想照搬英国,他们要把英国的一套完全移植过来,在新大陆当英国乡绅。尽管詹姆斯敦的移民开始并不很成功,但正是他们早在1619年就建立了北美第一个代议制机构——下议院。弗吉尼亚的贵族们在此后的一个半世纪里习惯了代议制政府,并从中得到了共和政治的熏陶和训练,使他们为合众国提供了最初五位总统中的四位,号称“弗吉尼亚王朝”。弗吉尼亚的绅士们以中庸大度为荣,思想开放,不崇拜任何理论家,不愿受缚于任何一种主义,实施宗教的宽容多元。他们虽然从英国搬来了圣公会,却在新环境中加以改造,形成了没有主教的圣公会,有点像不是丹麦王子的哈姆雷特。

由贵格会教友威廉·宾恩开创的宾夕法尼亚素以信仰自由和多样性闻名,他们主张平等、和平,具有世界主义倾向,为不同种族和宗教的移民提供了容身和发展的地方。天主教徒巴尔的摩勋爵创立的马里兰早在1649年便颁布了宽容法,他们的目的是希望能够被占人口大多数的新教徒所宽容。但是总体说来,任何其他殖民地都不像新英格兰那样为美国自由主义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如此多的理论思考和实践试验,而且随着新英格兰人的向西迁徙,他们的影响遍及中西部和西部。2.大西洋两岸的清教革命

随着1630年大批清教徒开始移民马萨诸塞,英国的清教徒从地理上分成了两支。据说清教是现代革命党的原型,大西洋两岸清教徒有着共同的理想纲领,但环境却全然不同。比较一下他们各自建立人间天国的历程,不禁使人体会到环境对人们行为的巨大影响。

约翰·温斯罗普率领的清教移民采取的革命方式是一走了之,他们对英国已不存幻想,至少不想承受在英国完成使命的那份艰巨。上帝在大洋彼岸专门留给他们的大片处女地召唤着他们,在那里一切都能重新开始,而历史能这样从头开始的机会实在是千载难逢。三千英里的大西洋波涛虽然令人生畏,但几乎是他们需要征服的唯一革命对象。当这些虔诚的上帝子民一踏上北美的土地,他们就已经获得了独立,已经摆脱了他们在英国所厌恶和反对的一切,就可以按自己的愿望在荒原中建立“山上的城”。他们不再需要面对一个坚持君权神授的国王和要求服从的英国国教,他们甚至不需要进行理论争辩而只需将异端分子逐出殖民地,就可以一心一意地按照《圣经》去建构他们的教会和政府,引导人民服从上帝,勤奋工作,繁荣社会,他们的存活本身就证明了他们的正当性。一句话,他们不需推翻,只需建设。

而英国的清教徒则必须接受血和剑的洗礼,他们将国王送上断头台后却又不得不迎来王朝复辟,真是历经动乱,几度牺牲,因为阻力实在太大了。然而,大西洋两岸的互动却从未停止过,当大洋彼岸的英国内战打响后,隔洋观火的北美清教徒感到又兴奋又忐忑不安。当克伦威尔当护国公时,马萨诸塞的一些清教徒断断续续地回到英国,因为他们觉得理想已经在母国实现,没有必要再待在北美。但王朝复辟后,他们又还是感到了新英格兰的亲切,重返殖民地。

环境的不同导致了两岸清教在自由主义的发展上也有所区别。当英格兰的清教徒通过激烈的手段在限制王权时,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却没有王权需要去限制,他们只需要巩固自己的政权。当英格兰在反复的斗争中学会宽容时,新英格兰却不必宽容。对新英格兰的清教徒是否为美国民主作出贡献这一问题,学者们意见不一。一派认为清教徒头脑僵化,容不得任何不同观点,迫害异端,马萨诸塞是个政教合一的“圣徒”专政,美国的民主和自由都是在清教统治削弱后才产生的。另一派则认为清教政权包含了很多的民主基因,决定了美国日后向民主制的发展。

其实,两派的观点并不完全相互排斥,他们所说的都有史料为依据。事物总有不同方面,人们总能找到为自己观点辩护的理由,更何况处于过渡时期的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的清教。它是前现代和现代的复杂混合,因此不可避免地同时包含着新旧两种因素。也许奇怪的不是他们继承了许多中世纪的遗产,而是他们的叛逆中孕育了许多现代的思想和品质,并极力去付诸实践。3.清教的前自由主义特点

清教所继承的中世纪遗产使他们与自由主义显得格格不入。第一,清教徒根本不相信、也不提倡人类平等。温斯罗普在大西洋上遥望北美时作了题为《基督仁爱之典范》的讲演,对他们移民之举的目的意义作了综合阐明。首先他就认定人生来有贫富贵贱之分,这是上帝的安排,因为这样更能显示上帝的荣耀。清教徒和中世纪所有的欧洲人一样,是绝对宗教化的。他们信仰的加尔文教提倡预定论,相信上帝在万世之前便已决定一个人是否得救,人只有虔敬地接受,岂能有怨言?

第二,清教徒的政体确实是政教合一,他们并不假装政教分离,因为他们信的就是合一。他们的人生目的就是为了灵魂得救,他们的移民目的就是建立上帝的“山上的城”,这里信教是强迫性的。教会和政府都是属于上帝的,只是分工不同而已。既然政教如同身心,又岂有分开的道理呢?教会当然要控制政府,也要维护政府的权威,因为在他们的观念里,政府是对犯有原罪的人类的必要惩罚。

第三,清教徒是决不宽容的,他们的使命就是为了荣耀上帝,尊崇上帝,容忍异端邪说岂非容忍对上帝的不恭?这本身不就是在亵渎上帝吗?这是上帝的仆人所绝对不能容忍的。1637年的殖民地法律规定,非正统教徒不准入住马萨诸塞,新大陆有的是土地,为什么这些异端分子一定要来干扰他们呢?他们是和上帝有誓约的,要建立上帝在人间的王国,一旦受到异端破坏,不能完成神圣使命,那就等于对上帝违约,必然引来灾祸。

第四,清教徒不是个人主义的,他们要建立的是群体、联合体、共同体。清教社会的基础是集体,而非个人,因为他们是作为一个整体和上帝立约的,任何个人的胡作非为都可能成为伪证,带来上帝的严惩。温斯罗普在讲演中一再强调,他们要发扬兄弟情谊,团结凝聚成一个人那样。移民们必须将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在必要的时候要准备为集体贡献出一切。他们自然也不提倡个人自由,当他们谈及自由时,指的是自己教派的自由。对英国,他们要的是消极自由:别来管他们。对自己,他们要的是积极自由,温斯罗普说过,“只有善良、公正、诚实之人才有自由”,服从权威才有自由,不服从至少是傲慢。4.清教的自由主义基因

综上所述,清教思想都与自由主义不一致。但有意思的是,清教又同时发展了与之相反的思想观念,使他们不仅不与自由主义相违背,反而有促进其发展的作用。毕竟,清教徒是旧制度的叛逆者,所以必有弃旧创新之处。同时,他们又非常讲究实际,必然会把宗教教条修正得适应其生存环境。

第一是契约概念。正统的加尔文教义强调上帝的绝对权威,作为至高无上的主宰,上帝是随心所欲的,本不可能与堕落的人类订什么约。但清教思想却是以契约为基础的,马萨诸塞的清教移民更是自认为迁徙之举乃是与上帝专立之约,这样便使他们在北美蛮荒中稍微有点安全感。他们的社会组织建立在三大契约之上:天恩之约、教会之约和公民之约。天恩之约是信徒个人与上帝立的约,是三个约的基础。教会之约是信徒们成立教会时彼此间立的约,为的是共同尊奉上帝,教会是教友的集合,教友间彼此平等。公民之约是信徒们作为公民在成立世俗政府时立的约,在马萨诸塞殖民早期,只有教会会员才有在政府任职的权利。

契约理论是民主政治的先声,其革命性在与君权神授理论相比较时便十分清楚。历来的统治者假借天意、民意,但实际上无非是凭着征服者的权利。英王詹姆斯一世在《自由君主制之真正法律》(1598)—文中,以《圣经》为依据,证明君权神授,君王应享有绝对权威,他是一切法律的来源,自然也高于法律。但契约理论彻底否定了君权神授,将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视为双方自愿的契约关系,这就暗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被治者的同意之上。这一转变为自由主义的产生进行了许多铺垫,包括天赋人权的自然权利理论、人生而平等的理论,以及限制世上一切权力的宪政理论。

1620年,朝圣者们在登陆普利茅斯前签订的《五月花公约》是清教徒成文契约传统的最早文献,字数虽然不多,但明确规定他们将按照大家同意制定的规则来组建社会,所有人都将服从这些规则,这是契约概念支配下的法治与宪政的开始。

第二是政治自治。英国的殖民方式与西班牙、葡萄牙等国不同,英王一般不直接参与殖民地事务,他只是颁发特许状,具体筹建大多属于私人行为,如以股份公司或私人领地方式。特许状允许移民享有英国公民的权利,并有相当的立法自治权,条件只有两个:一是殖民地立法不能有悖于英国法律;二是立法要取得当地自由民的同意。三千英里的大西洋将北美与英国隔开,更何况英国政局动荡,正忙于内战,即使想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也总是难以如愿,所以殖民地人民习惯了自行其是。

清教的政治并不标榜民主,清教领袖约翰·科顿对民主不屑一顾。他说:“民主,我并不认为上帝曾授意说那是教会或共同体的合注2适体制。如果人民成了治理者,那谁是被治者?”但是清教徒显然又直接继承了宗教革命的反权威精神,他们试图净化英国国教,对英王也敢于抗衡。英国内战称为“清教革命”,就是因为清教徒向国王斗争时最为坚决无情,这种精神不可能不体现在他们自己建立的政体中。自治从宗教开始,就是公理会,引申到政治,就是乡镇议会,成为民主的雏形。1641年,马萨诸塞实施自由权法,以英国大宪章为基本法。1644年,开始由两院来立法,自由民每年选一次总督,即使像温斯罗普这样的权威人物,也不止一次地落选。

不过此时的民众参与还是很有限的,所谓自由民,只限于合格的教会成员,而教会成员资格则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手续,申请者还要当众陈述自己的宗教皈依体验。一旦批准为教会成员,就成了“可见的圣徒”,这就是为什么马萨诸塞的神权统治被称为“圣徒的民主”。所谓“可见的圣徒”就是世人看着像圣徒的信徒,但还不能确定他是否真的得救。至于真正的圣徒,只有上帝知道,故称“不可见的圣徒”。清教作此区分是因为他们认为唯上帝有权评判人的灵魂,凡人只能评判人的行为。

第三是个人意识。清教徒虽然不是个人主义者,但他们关于个人的意识中却包含了个人主义的萌芽。早期基督教本身就包含着社会底层追求平等的意识,所有的人无论其社会地位高低,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罪人。到中世纪后,罗马教会的霸权地位日益强大,路德领导的宗教改革否定了罗马天主教对基督教的全面控制,也取消了教会作为上帝与信徒个人之中介的地位,原先教会所承担的责任就归到个人名下。新教徒需要凭借《圣经》对事情作出自己的判断,而不仅仅是紧跟教会,人云亦云,由此个人的良知和判断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和上帝的直接交流,个人也因此具有更多以前难以想象的尊严。

马萨诸塞的不宽容是以20世纪的西方标准来衡量的,在17世纪的地球上,他们的不宽容绝非例外,更不是最残酷的,至少他们还允许异议分子当众为自己辩解。安·哈钦森和罗杰·威廉斯都是经过辩论后被宣判有罪、逐出殖民地的。尊重个人的意识为清教徒发扬独立、自主、自发,以及实验、创业等精神创造了外部氛围。

第四是资本主义。韦伯关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研究是众所周知的,清教徒属于既不愿当奴隶、也不想当主人的中产阶级,他们将财富视为上帝恩宠的象征,是得救的外在迹象,因此以富裕为荣。同时他们又主张勤奋节俭,反对侈靡,两者相辅相成就养成了一种独特的心态和行为方式,无意中非常有利于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

第五,也是常常被忽略的一点是,清教对个人的约束为自由主义打下了基础。自由主义理解的个人是自利的,但也是有理性的。正因为如此,人才依据自利的原则行事,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可自我管理和接受管理。在清教的训练下,个人必须经常反省,必须对自己对社会负起责任,这就为自由主义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对清教徒来说,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强调是不太可能被滥用的,他们在长期的训练后具有天生的分寸感,所以像爱默生这样的人可以对人性比较乐观。假设一群从无管教的人被突然放到了自由主义主张的自由环境中,不难想象他们滥用自由的可能性。5.清教向自由主义的演进

有意思的是清教无意中为自由主义、为现代民主所作的贡献。当清教中的宗教成分被逐渐淡化、演进成一种世俗的人文主义思想后,其中的自由主义基因便凸显发展,成为近代的自由主义。这也许是所有过渡时期意识形态的特点,而促使其演变的动力则是外在的环境和内在的人性。

首先是来自英国的压力。英国革命后,特别是光荣革命后,英国在公民权利的维护上又前进了一步,1688年颁布权利法案,1689年颁布宽容法案。出版自由、司法独立、政教分离等现代社会原则都已开启端绪或确立。相对而言,殖民地神权统治的做法便显得落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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