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汇编(全2册)(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2-03 02:25:40

点击下载

作者:吉林大学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汇编(全2册)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汇编(全2册)试读:

文前彩插

作品:《寒凝大地》

作者:类维顺(吉林大学艺术学院教授)

尺寸:165×210cm

获奖情况:2014年9月,入选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主办“第十二届全国美术展览”

作品:《农家》

作者:类维顺(吉林大学艺术学院教授)

尺寸:185×200cm

获奖情况:入选“2002东北亚地区美术作品展”(韩国·汉城)

作品:长春市市歌《我们在长春相遇》

作者:张洪玉(曲作者,吉林大学艺术学院教授)

获奖情况:2014年9月获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君子兰文艺奖”。(于2011年9月8日被长春市委、市政府及广大长春市民确定为“长春市市歌”)

作品:《微雕百虎图》

作者:付黎明(吉林大学艺术学院教授)

规格:0.6毫米

材质:象牙片

获奖情况:获“全国工艺美术创作特别奖”第一部分成果简介法学《法学原理》

作者姓名:李放

出版单位:辽宁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1981年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包括绪论和正文两部分,共十八章。本书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的发生发展规律;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各个历史类型的法律的本质;法律与经济、法律与国家、法律与政策、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意识的概念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法制;法律规范的要素、形式及其适用;法律体系和各个法律部门。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突破了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将“国家与法理论”作为法学理论研究对象的框子,确定了法学理论研究的对象和内容,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规范的要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法与经济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并对当时属于争论性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见解。例如,法学研究对象问题、法律继承性问题、法制与法治的关系问题等。本书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较早出版的法理学教材,在我国法理学恢复、更新、发展过程中,在阐释、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总结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书的研究内容和体例,在一定程度上为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出版的《法学基础理论》等法理学教材奠定了基础,对于吉林大学的法学理论人才培养也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婚姻法学》

作者姓名:李忠芳 王卫东

出版单位:吉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1984年

获奖情况:吉林省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分为上、下两编,共九章。上编由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的对象、旧中国婚姻家庭立法及其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无产阶级的婚姻家庭立法四章组成。下编由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附则五章组成。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几点。首先,本书研究的理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积极主张、推动男女平等,充分肯定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本书讲求逻辑关系的严谨、体系的科学、内容的完整。其次,从编、章、节到具体问题,环环紧扣,把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理论展现出来。再次,突出了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最后,提出要联系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的实际、联系婚姻家庭领域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而且,这些实际的社会关系是处在不断变化中的。本书内容不是简单的材料堆积,而是建立在通过研究方法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

本书是婚姻法学方面较早出版的教材,为吉林大学法学本科生指定教材,也被其他许多法学院系和司法实务部门作为指定教材使用,使众多学生、司法实务工作者获得体系科学、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婚姻法知识。本书不局限于对法条的简单解释,它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妇女观分析、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内容涉及古今中外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的比较,融理论与实践于一体,在当时是理论性极高的学术研究成果,对后来的教材、著作起到蓝本的作用。《外国刑法学(上、下)》

作者姓名:甘雨霈 何鹏

出版单位: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1984年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共分上、下册两部分。上册包括四篇,分别为绪论、刑法论、犯罪论和刑罚论;下册包括两篇,分别为资产阶级刑法的保安处分制度和刑法各论。绪论篇主要阐述了刑法学和刑事学的基本理解,刑事解释论的地位、作用和种类、方法,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分支学科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资产阶级刑法学的理论基础、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学说与学派、近代刑法学的现状和动向等内容;刑法论篇阐述了刑法的概念、目的、机能、种类、发源和体系,刑法的适用范围等内容;犯罪论篇主要阐述了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停止形态、共犯形态和罪数形态等内容;刑罚论篇阐述了刑罚种类、适用、执行和刑罚消灭等内容;资产阶级刑法的保安处分制度篇主演阐述了保安处分之制度本质、发展历史、理论体系、实体方法论、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和种类等内容;刑法各论重点介绍了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论述外国刑法学的著作,长期作为我国研究外国刑法学问题的参考书。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在评价本书时说:“该书主要叙述外国刑法(实际上是大陆法系刑法)的基本知识、原理、原则和学派学说,并借助一些边缘学科、重要法律文献、法案和法例进行全面的阐释,力图成为一个具有立法论、适用解释论、行刑论、刑事政策论以及保安处分法的全面规制的‘全体刑法学’”。本书丰富的资料对于处于学术饥渴状态的我国刑法学界不啻是一道盛宴。《宪法论》

作者名称:张光博

出版单位:吉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1984年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共分为五部分,分别为绪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本书以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结合我国的宪法实践,系统梳理了宪法的基本概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系统地阐释了宪法的基本概念和我国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在写作体例上,以中国宪法为核心,同时兼顾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比较,将中国宪法学与比较宪法学的研究统一起来,既充分提高了著作的知识密度,也在比较的过程中充分论证了我国宪法制度的优越性。这种写作体例对我国宪法学和比较宪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影响了作者之后的《比较宪法纲要》一书的写作体例。本书是我国1982年宪法通过后较早出版的宪法学著作,也是当时国内极少数由一人独立完成的宪法著作(教材)之一。无论是从知识的系统性、体系的完整性还是篇幅来看,本书在当时的国内宪法学著作(教材)中可谓是难得的佳作。本书是改革开放后吉林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专业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专著(教材),也是吉林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专业创始人张光博教授出版的第一部宪法学专著,是吉林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专业早期的标志性成果。《秦律通论》

作者姓名:栗劲

出版单位:山东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1985年

获奖情况:国家教委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共分为九部分,分别为:秦律的制定和发展、秦律的一般理论基础、关于犯罪的理论和认定犯罪的原则、“重刑主义”的刑罚理论、秦律的刑罚体系、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行政法规和行政管理、经济法规和经济管理、秦律中的民法问题。

秦孝公时商鞅变法所产生的法律、法令,奠定成文法基础。其后几代国君坚持“以法治国”,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自商鞅变法到秦亡,支配秦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学说。商鞅、韩非认为“物欲”是犯罪的根源,而对物的欲望是人的天性,所以法律要惩罚“将过”“微奸”,而最好的手段是重刑。秦律全部继承了奴隶社会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并创制了一系列新刑罚。秦律刑罚,是由死刑、肉刑、耐刑、笞刑、徒刑、流刑、赀刑、赎刑等组成的庞杂体系。秦律代表了古代的罪刑法定主义;在基本方面,它继承并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同时也继承并发展了萌芽状态的“无罪推定”原则。秦的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混杂在刑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反映出我国早期的民事立法和民法思想。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将法家思想和秦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因而是把法律思想史、法制史两者结合进行对应研究的范例。本书不仅注重思想与制度的联系,更注重制度的实践情形与实践效果,即把秦律内容与秦的司法实践紧密联系起来予以研究。在体例上,基本采取了部门法史的阐述方式,即区分为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和民法等相应部分,便于当代人理解和接受。

本书是我国法学界、史学界首部依据1975年12月于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全面系统地论述秦律的学术著作,是一部研究秦律的重要参考书。本书对当时秦律研究中的一些有争论的问题,如隶臣妾的性质,徒刑的刑期,耐、髡、完刑等,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当然,后来新出土了多批次秦简木牍,正可以与该书所依据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相印证。就此而言,本书的认识,仍是当今研究秦律的基础和出发点。《法论》

作者姓名:张光博

出版单位:吉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1986年

获奖情况:吉林省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共分为二十三章,系统地探讨了法的概念、法学的概念、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规范、法的关系、法的作用、法的体系、立法、执法、司法、法制、法与平等、法与自由、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意识形态、法与科学技术、法与语言逻辑、法与家庭、法与世界、法的继承、法的未来等多个问题。本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深入、系统地探讨了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重点探讨了法与国家的关系、法的一般原理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法的一般规律与中国法制实践的关系,以法定权利义务为核心,构建起一整套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作者指出,由财产的有无和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所决定的人们的法定权利义务及其范围和性质所决定的权利义务的界限,是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特殊矛盾,即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核心。本书基于这一基本观点对法进行了内部纵横分析和外部关联分析,对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也具有开创性意义。第二,法的一般原理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作者指出,法的一般原理要统一说明部门法的原则问题,能对一切具体的法的问题做出概括的理论解释。部门法学应在法的一般原理中获得概括认知的工具,法的一般原理应在部门法学中获得丰富的基础材料,使两者互相为用。这一观点至今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三,在法与科学技术、法与语言逻辑、法与家庭、法与世界等交叉研究领域,作者进行了细致的探讨,这种探讨在当时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拓展了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范围。

本书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少数几本由一人独立完成的法学基本理论方面的专著,作者指出在写作过程中尝试改变当时搬用苏联法学的状态,实现法学中国化,建立中国法学的新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法的一般原理。本书展现了作者深厚的法学功底,是20世纪后期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著作之一。《无罪推定论》

作者姓名:郑成良

发表期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发表时间:1988年第4期

获奖情况:国家教委首届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分别为无罪推定与逻辑推理——论无罪推定原则的独特作用;无罪推定与价值选择——论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依据;无罪推定与司法公正——论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无罪推定与民主政治——论无罪推定原则的社会意义。本文的目的在于论证无罪推定原则的正当性,在我国也具有合理性。论文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依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无罪推定原则的社会意义四个方面论证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性以及其基本内容与社会意义。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在当时探讨无罪推定原则时,学界基于当时的背景与理论往往持否定性的观点。本文从逻辑上澄清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特作用,从价值角度在无罪推定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的关系基础上论证了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依据,从司法公正上探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并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即无罪推定原则与当时中国的法律制度、思想、政治体制并不矛盾,而应该予以制度化。即使从现在看来,也是恰当的。本文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论证澄清了当时人们的认识误区,也有利于加深现时人们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从而成为人们研究该问题的重要依据。《国际经济法总论》

作者姓名:高树异

出版单位:吉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1989年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国际经济法导论,分别从国际经济关系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与有关法律的关系、跨国公司与国际经济交往的角度探讨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格局与框架。第二部分为国际经济法分论,分别阐述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第三部分为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解决,分析了协商与调解、仲裁、司法解决三种主要的争端解决模式。第四部分为国际经济组织,概述了国际经济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类别和特征、法律地位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并进而概要列举了全球性、区域性和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是当时中国为数不多的、全面阐释国际经济法的内涵与结构、原则与规范的重要著作,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关键的奠基作用。本书对于吉林大学国际法学科的学术传承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成了后来一系列该领域著作的基础。《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作者姓名:张文显

发表期刊:《中国社会科学》

发表时间:1989年第2期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分别为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孕育的社会意识是法治的文化基础;以商品经济关系为内容的民法是法治的真正法律基础;发展商品经济,开辟走向法治社会的通道。

本文主要观点为,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形态所需要并决定的法律规则,无论在量的方面还是在质的方面都不同于自然经济形态和产品经济形态各自所需要和决定的法律规则,量的差别反映出社会生活规则化、法律化的程度,质的规定性的不同则使法治与专制泾渭分明;商品经济孕育的社会契约观念、政治市场观念、思想市场观念、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和自由观念等是法治的文化基础;以商品经济关系为内容的民法是法治的真正法律基础,民法中的人权、所有权和平等权是现代公民权利的原型,民法最充分地体现了法治的价值,民法传统中的权利神圣和契约自由精神,是宪政和法治的文化源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进程之所以屡经危机和挫折,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不仅没有建立反而瓦解了法治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因此,只有把实现法治的战略放在改革经济体制和充分发展商品经济这个基点上,我国才能逐步进入法治社会,并避免发生历史性逆转。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文在理论上澄清了商品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从多个角度充分论证了商品经济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并就我国如何构建法治社会这一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观点。本文的研究成果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法治理论的发展,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了法理论证,在发表后产生了重大影响,是我国法治理论研究领域的基础性文献之一。《比较宪法纲要》

作者姓名:张光博

出版单位:辽宁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0年

获奖情况:吉林省第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分为导言、总论、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的比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比较、国家机构的比较和附录等六部分,对宪法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梳理,对中国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制度进行了体系性的比较分析。本书从当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类型宪法的对比着眼,以中国宪法为立足点,力求在具体的历史的比较中,科学地说明两种不同宪法,特别是两种宪法所反映的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劣,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克服了当时中国比较宪法学研究中体系混乱、知识分散、学术取向模糊的缺点,将宪法学基本理论与比较宪法学融为一体,系统分析,强调我国的比较宪法学应当以社会主义宪法,尤其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为中心,在与世界各国宪法主要是英、美、法、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比较中,认识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在宪法发展史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示社会主义宪法的精神实质、科学内容和进步程度,推动我国宪法的发展和完善。第二,既克服了学术研究中“左”的思潮的消极影响,又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阶级分析论、系统分析论等原理和方法贯穿全书始终,从我国实际出发展开比较宪法学的论述,力求洋为中用、古为今用。

本书属于改革开放后第一批自成体系的比较宪法学专著,对当代中国比较宪法学乃至整个中国宪法学的体系、范畴、方法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曾刊登章文撰写的《一部颇具特色的比较宪法学专著——评张光博〈比较宪法纲要〉》书评,《社会科学辑刊》1991年第2期曾刊登许思齐撰写的《当代中国比较宪法研究的力作:评〈比较宪法纲要〉》,对本书的学术水准给予了高度评价。另外,本书在1992年还获得国家教委颁发的第一届“全国高校出版社学术著作优秀奖”。《论人格权及人格损害的赔偿》

作者姓名:申政武

发表期刊:《中国社会科学》

发表时间:1990年第2期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分别为侵权行为法的现代化与人格权、人格权物化的理论依据、人格损害的法律技术评价。本文指出,人格权是独立于人身权的一项法律权利,对权利主体在身体和精神方面的自由和完整性的侵害便构成了对人格利益的侵犯。从法律技术而言,人格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利益,故非财产损害在民法上可通过拟制恢复的手段得到财产补偿。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三点。第一,本文认为法律是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技术与手段,应从技术角度考虑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非从意识形态角度考虑。第二,本文着力批判了当时流行的(前)苏联的所谓权威观点,指出了“非物质利益的保护方法具有非物质的性质”这一观点的谬误之处,为打破“侵害人格权不得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藩篱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本文指出人格权商品化与违反道德之说都远远落后于今天的时代,对人格权进行损害赔偿具有深刻的理论依据,并能在法律技术上实现。

上述创新对于破除当时苏联学说与立法例的不当影响,充分实现对人的尊重,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文章通过对人格权客体与人格权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的梳理与分析,破除了人格权不得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僵化观念,为我国法律后续确认人格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扫清了观念障碍与理论障碍,提供了理论支撑与技术支持。《法律社会学》

作者姓名:王子琳

出版单位:吉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1年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共分为导论和正文两部分。导论部分介绍了法律社会学的产生和发展,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正文共十四章。主要介绍了法律社会学的对象、范围和方法。法的本体性质、法的核心内容和法的基本价值。法的社会功能。法律文化的概念、要素和结构。社会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法律社会化与人格的建立,法律社会化与法律文化、法律社会化的途径。法与物质文化、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关系。法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的关系。介绍了社会意识及其功能和结构,分析了法律意识及其作用。法律的理想与社会组织的功能。介绍了社会控制的概念,论述了通过法律进行的社会控制。“法与社会问题”,包括法与人口问题、就业问题、生态环境问题、不正之风问题、青少年越轨问题。法与社会变迁的互动作用、阶级社会结构的变化与法的进化、社会主义与法、法与社会改革。“法在社会实践中的反差”,涉及法治与人治、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良法与恶法以及情、理、法的关系。“法律职业”,涉及法律职业及其从业条件;法官、检察官与执法;警察与社会治安、律师与法律适用、对法律职业的监督与保护。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法和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法律社会学的分析。本书是国家教委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法律社会学”的最后成果形式,是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有关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集体成果,也是国内首部法律社会学专著。本书确立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对于我国法律社会学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以马新福教授的《法社会学导论》《法律社会学原理》为代表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奠定了基础。《犯罪原因论概述——兼论犯罪学的基本范畴》

作者姓名:王牧

发表期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发表时间:1991年第4期

获奖情况:吉林省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犯罪原因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功能、内容结构等本体性内容;第二部分分别在犯罪和原因意义上论述、确立了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原因论具有前提性作用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范畴,主要涉及违法与犯罪、犯罪的法律概念与社会学概念、个体犯罪与群体犯罪,以及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和引起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因素等;第三部分则在引起犯罪因素划分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这对基本范畴划分的基础上展开对犯罪原因的具体分析。

本文认为犯罪原因论是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出发点和基础,它是犯罪学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出现的概念,是有关犯罪产生缘由的整个理论体系;认为违法与犯罪在本源上没有区别,否定犯罪存在着一般概念,指出群体犯罪范畴是犯罪学的基石。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文以犯罪原因论为线索,对犯罪学的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梳理、论证和确定,对建构我国犯罪学理论体系具有奠基性的作用。尤其是其中所包含的区分犯罪学和刑法学视阈的方法论思想,刑法学关注个体犯罪、犯罪学关注群体性犯罪的学科划分思想,对于犯罪的法律分析和社会学分析的各自发挥作用、取得研究实效具有指导性意义。《定罪量刑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姓名:高格

出版单位:吉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4年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共分为上、下两篇。上篇论述了查清定罪量刑根据的事实,定罪的概念与原则,定罪的标准,划清犯罪界限,认定罪名,量刑的概念与原则,量刑的标准,量刑的方法,犯罪形态与量刑,形势、政策与定罪量刑。下篇论述了反革命罪的定罪与量刑,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定罪与量刑,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定罪与量刑,侵犯财产罪的定罪与量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定罪与量刑,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定罪与量刑,渎职罪的定罪与量刑。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以各类刑事犯罪定罪与量刑的共性与个性问题为中心,力争定罪与量刑并重,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对常见多发疑难犯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进行了系统性、专门性、针对性的深入研究。本书体例新颖、内容丰富,既有理论深度和广度,又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是作者理论研究成果的代表作之一,本书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产生较大的影响。《权力场》

作者姓名:霍存福

出版单位:辽宁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4年

获奖情况:吉林省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教育部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共分为三篇。皇帝篇两章,躬亲庶务型与委任责成型、操术任使型与推诚委任型;宰相篇三章,宰相的地位、职分和权力,为相之道,相相关系;官吏篇三章,长吏躬亲型与委务僚佐型、温和感化型与严厉督责型、拘执法吏型与弘通儒吏型。

先秦诸子无一例外地褒扬君主委任责成而反对事必躬亲,皇帝主权与宰相制度分别是君主事必躬亲和委任责成的制度基础;操术任使是法家推崇的权力方法、手段,儒家更赞赏推诚委任。辅佐君主是宰相为相之道内容之一,体现了佐助与限制双重要求,因为皇帝制度和宰相制度是共生体,是支撑专制制度的两个轮子;为相之道内容之二,宰相总领百官,重点在委务百官,选用贤才。官署中的长吏躬亲、委务僚佐是从君相关系中挪移借来的形式;长吏躬亲或使权力触角延长,或使权力独揽;委务僚佐存在权力分解,并以授权表示为必要条件。温和感化有推功揽罪、不罚示恩、薄罚示辱、推善调解等具体方法;严厉督责则以明察、用术为特征,并以制度赋予的杖罚权力为保障。拘执法吏是法家法治精神的产物,弘通儒吏是儒家对法吏的改造,中间以黄老的清静无为作过渡,反映了各家思想先后用世的治术经历,体现了正、反、合的辨证发展过程。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突破了以往权力配置等制度层面的条文的、表面的、静态的研究方式,而代之以权力行使过程中功能的、深层的、动态的研究;树立了权力行使的规律与规则概念,客观地描述了以权力行使类型理论作为“软规则”对各类领导者的引导、制约、影响作用;刻意从技术操作上对权力行使规范问题进行研究,使其具有科学形态;将权力置于互动的“场”中来认识,提出了权力行使的“场定律”、“场效应”和“权力行使三规则”等概念。大陆、台湾学者都对本书给予高度学术评价。其关注行使权力的合理、技术乃至艺术性的层面更受关注。《试论最惠国待遇与人权的国际保护》

作者姓名:王庆海

发表期刊:《中国法学》

发表时间:1994年第2期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针对美国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402节每年单方面“审议”是否继续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实际上是正常贸易待遇)的做法进行分析,认为这种附加与“人权”有关条件的做法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5条规定相悖,是毫无根据和道理的。进而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和国际组织按照国际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进行合作,并对严重侵犯人权的国际犯罪行为予以惩罚。发展权是一项人权,也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之一,更是人权国际保护要达到的目的之一。在考虑实施最惠国待遇的时候附加与“人权”有关的条件也与人权国际保护的目的相悖。因而,实施最惠国待遇附加与“人权”有关的条件是利用所谓的人权的国际保护干涉中国内政。无条件的实施对华最惠国待遇,既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又是人权的国际保护目的所需要的。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文所研讨的问题是当时中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面临的一个重要窘境,作者从国际文件的条文和国际法的发展脉络说明了附条件给予“最惠国贸易待遇”违背了当时生效的国际法律文件,同时也不符合国际法的精神。这一观点澄清了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对于中国后续参与“复关”和“入世”谈判的立场提供了一些理论和规则上的依据,也为基于法律规范严谨地分析国际法律问题进一步提供了例证。《法律、契约与市场》

作者姓名:郑成良

发表期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发表时间:1994年第4期

获奖情况:吉林省第四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市场经济、法制经济与契约经济,从计划到契约——法律理念的转换和法律要为市场做些什么。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只有沿着契约化的总体方向去追求经济关系的法制化,法律才能为市场经济的成长提供有益的服务,否则,法制化反而有可能成为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障碍。因此,法律的理念必须实现从“计划精神”到“契约精神”的转换,把契约当作安排经济关系的首选形式。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在当时探讨市场经济时,学界流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判断。本文从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出发,突破了对市场经济的既有理解。恰当的理解有利于设计出合格的法律制度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否则将可能为发展设置阻碍。其观点已经为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历程所证实,成为学界的共识,因此,本文成为市场经济与法律关系研究者的必读文献。本文被《新华文摘》1994年第12期全文转载。《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体系——政治法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作者姓名:张文显

发表期刊:《法学研究》

发表时间:1994年第5期

获奖情况:吉林省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分别为政治法之客观基础——民主政治必然是、必须是法治政治;政治法之学理证成——政治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政治法之实践需要——政治生活呼唤政治法。

政治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系统的法律体系,有其现实的客观基础。这就是民主政治。因为民主政治必然也必须是法治政治。政治法之所以是和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学理上说乃是由于政治法有独立而稳定的调整对象,即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并有相对特殊的调整方法。提出政治法的概念,建立政治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迫切需要。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提出民主政治必然也必须是法治政治,主要表现为:民主政治在运作上是代议民主或间接民主,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和参与的政治,民主政治也是一种整合的政治。第二,指出政治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由不同要素和层次所构成的庞大体系,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完善的。第三,认为我国的政治法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层面或结构:政治主体法、政治关系法、政治行为法、政治程序法。

本文全面、系统地阐释和回应了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实践和理论需求,是我国法学界较早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化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代表性成果之一,也是法律政治学领域的早期代表性成果。本文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体系的研究和对政治法法律部门的论证,对于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构成、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弘扬契约精神》

作者姓名:马新福

发表期刊:《中国法学》

发表时间:1995年第1期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契约精神的底蕴、现代法制是契约精神普遍化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弘扬契约精神。本文主要观点为:现代法制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契约精神有着内在联系。契约精神是现代法制的灵魂;契约精神来自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社会主义法制是作为商品交换基本形式的契约关系所蕴含的平等、自由和人权原则的制度化、法律化,其宪法也显示了在契约(含社会契约)原则和契约精神基础上形成的以“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相结合为原则的法律资源配备模式和相应的权利与权力结构,因此必须弘扬契约精神。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在探讨法治建设与市场经济关系时,当时学界普遍致力于一些制度上的建构和具体问题的研究,而本文的创新在于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的市场经济底蕴,即抓住其中的契约精神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或法治经济。其深层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与现代法制有不解之缘,即现代法制与商品经济所蕴含的契约精神有着内在联系,契约精神是现代法制的灵魂。这种理解已成为学界共识,也为中国具体实践所验证,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

作者姓名:姚建宗

发表期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发表时间:1997年第2期

获奖情况: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旨在论证信仰是法治的精神意蕴。导言部分指出法治理论发展中的缺陷可能会随着其付诸实践而出现有违法治本义的结果。第一部分通过历史的回顾和现实的考察,提出法治理论的共同性内涵及其存在的理论误区。第二部分提出法治精神内核的整体性失落。通行的法治理论对法治的理解更多地侧重形式和现象的成分,更多地具有技术性和工具性倾向,从而导致形成被动服从的消极法律秩序,而这种精神内核的失落在于通行理论往往从国家和政府的立场发出,采用一个旁观者或局外人的眼光看待法治。第三部分进一步地阐释法治的真正意蕴。法治的真正意蕴包含如下内容:法治表达了民众对法的一种神圣法律情感;法治表明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了一种崭新的对法律的高度认同态度;法治是全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一项正义的事业;法治意味着社会公众自己替自己做主;法治意味着政府的绝对守法义务和社会公众的相对守法义务。第四部分重在揭示我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困境在于对法治情感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形成,这需要长期的过程,也需要公民不再将法律视为外物和异己的东西。最后呼吁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在于对法的一种虔诚而真挚的信仰。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法治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逐步成为主流话语,但是法治实践明显存在着巨大张力,这种张力体现在法治理论及其实践中整体性精神意蕴的缺失,本文的重要创新就在于通过对法治理论及其实践的梳理揭示出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对法律的信仰,法治建设必须“硬件”与“软件”相互统一,而我国法治建设恰恰缺乏法治情感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形成。本文的发表产生了良好的学术影响,本文不仅是对当时关于法律信仰问题讨论的精准总结与深入反思,而且引起了学界更多人的讨论。本文在发表后被引用三百多次,获得良好的学术反响。《法理学》

作者姓名:张文显

出版单位: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年

获奖情况:吉林省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首届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共分为六编。第一编主要论述了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等基础性问题;第二编主要论述了法的本体,其内容涉及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等问题;第三编集中探讨了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四编集中论述了法的运作,其内容主要涉及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职业等;第五编主要论述了法律的价值;第六编主要论述了法与社会的关系,其内容主要包括法与经济的关系、法与政治的关系、法与文化的关系、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等。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国外法学理论的普适性的概念、理论和方法,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体系。本书紧紧围绕“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展开论述。首先从法理学的基本论题,如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法的本体、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作用和价值等方面着手探讨。接着,对贯穿整个法学体系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价值等进行了解析;而且对当前法学建设的前沿问题,如法治国家、法与知识经济、法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的局限性与法治的代价等,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对法理学的许多传统论题或从内容上加以拓展,或从理论上有所深化;在观念更新、体系建构、文风改善、技术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在指导思想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加大理论创新的力度。《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

作者姓名:李建华

发表期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发表时间:1999年第6期

获奖情况:吉林省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评析;第二部分,禁治产人制度的价值分析;第三部分,我国民法建立禁治产人制度的理论构想。

本文的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没有规定禁治产人制度,因此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发挥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作用,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有失公平。第二,禁治产人制度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禁治产人制度能够实现对意思自治的适当、必要限制;能够实现自然人在财产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意思能力的平衡;有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团结,培植良好社会风气。第三,提出了我国建立禁治产人制度的立法构想。我国应对现行立法上没有规定的意思能力欠缺之人给予禁治产宣告,并且受禁治产宣告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禁治产宣告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受宣告之人为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自然人;受宣告之人须为品行恶劣、有不良嗜好,且欠缺意思能力的成年人;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做出禁治产宣告。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文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在于:第一,在国内较早地反思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立法的弊端,指出了现行立法划分标准过于单一、缺乏全面和综合考虑、立法技术过于僵化、适用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等弊端,为立法的完善找到了切入点。第二,创造性地提出了我国建立禁治产人制度的立法模式,既借鉴了国外的立法例,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予以肯定和保留,设计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治产人制度。《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

作者姓名:彭诚信

发表期刊:《法律科学》

发表时间:2000年第1~2期

获奖情况:教育部第三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讨论了物权行为的内涵及其与登记和交付的关系、登记和交付与第三人的关系、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公示公信力的关系等几部分内容。其基本观点为: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是普通法律行为的一种;当以债权行为为双方当事人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时,有了双方当事人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不当然地发生物权变动;这种意定行为和法定行为的结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尊重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法律赋予意定行为具有决定法定行为的效力。

双方当事人的物权移转行为对善意第三人来说,由于关涉社会的交易安全,此时法律赋予法定行为具有决定意定行为的效力,即赋予公示行为公信力。交付或登记行为具有决定双方当事人意定行为的效力。公示公信力是物权变动制度的灵魂。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文的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体现在以下方面:论文首次运用了由意定行为和法定行为两部分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来理解物权行为的内涵,认为物权行为属于意定行为,登记、交付属于法定行为;指出物权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普通法律行为的一种;提出登记或交付行为只能作为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而非特别成立要件;分析了把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视为对抗要件所存在的法律操作上的矛盾及其根源;提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即必须把公示方法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从而使公示效力和意思表示的效力同步。同时,还应赋予该公示方法公信力;提出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公示公信力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二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分析并提出了否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而把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委诸公示公信力的理由;提出了符合我国实践和理论实际的关于物权变动的新的立法模式。《汉魏晋“比”辨析》

作者姓名:吕丽 王侃

发表期刊:《法学研究》

发表时间:2000年第4期

获奖情况:吉林省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关于汉晋魏时期的“比”,此前学界通行的观点是“比即比附”。本文对大量文献史料中的“比”的运用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比”不是“比附”,而是在各方面有普遍约束力的成例,其中经过汇编的某些“比”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本文提出以下观点。第一,“比”不是“比附”。笔者依据大量史料,对诸学者论证其“比即比附”观点所列举的典型例证,如“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奇请他比”和“所欲陷则予死比”之“比”,从文意、语法结构、与上下文的关系以及史料之间的相互印证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比与比附的不同性质。第二,“比”即例也。广义上的比是事例,是君臣理政处事、断案决讼的各类成例的通称,其运用较为普遍,汉魏晋史书中“依××为比”、“如××比”、“成比”、“明比”和“后以为比”等随处可见,其例证不胜枚举。第三,“比”是判例。比就狭义而言,则专指判例,是事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形式与律、令、科并称,是两汉时期法的一个主要渊源。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文对汉魏晋时期广泛运用的“比”的认识有历史性的突破。首次对通说性的权威观点提出质疑,并对“比”的性质及在实践中的运用方式等进行了专门的探讨与系统的分析论证。《法哲学范畴研究》

作者姓名:张文显

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年

获奖情况:首届司法部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除“绪论”外共14章,总体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包括法、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治、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发展;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法哲学的中心范畴,包括权利和义务的范畴的生成和演化、权利和义务的法哲学界定、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哲学中心范畴的依据;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法哲学的基石范畴,包括权利作为法哲学基石范畴的辨析、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权利本位范式的理论价值和实践运用。

本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综合运用语义分析、历史考察、价值分析等方法,对范畴和法学范畴进行了全方位的哲学分析,对法哲学的基本范畴、中心范畴、基石范畴做了层层深入的科学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当代中国法哲学的研究范式及其转换。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认为,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根源,二者是本源与派生的关系。权力来源于权利,服从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必须受权利制约。所以,应以权利而不是权力为本位。本书创造性地提出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构建我国法学理论的范畴体系,并指出权利是法哲学的基石范畴,我国的法哲学研究必须实现研究范式的转换,即从阶级斗争范式转向权利本位范式。探讨权利本位范式的理论价值和实践运用,包括权利本位范式中的法律本质论和价值论、权利本位范式中的公法和私法的关系、权利本位范式中的契约自由、权利本位范式中的人文精神、权利本位范式中的法律推理、权利本位范式中的法治、权利本位范式中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本位范式中的人权。《行政规章研究》

作者姓名:崔卓兰 于立深

出版单位:吉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年

获奖情况:吉林省第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的篇章结构包括,序言:“析权”——行政法学研究的新视角;第一章行政规章的概念界定;第二章行政规章的性质解析;第三章行政规章制定权;第四章行政规章裁量权模式;第五章行政规章程序设置;第六章行政规章监督机理和机制;第七章行政规章民事法源地位;第八章行政规章管制功能分析。

本书的基本观点包括:中外“行政规章”的语义和制度存在差异,界定和识别“行政规章”必须从行政规章构成要素(主体、依据、事项或范围、称谓)入手。在性质和逻辑上行政规章具有法律身份,是有限立法和执行立法。中国行政规章制定模式的范式正朝着“从行政思维方式到法律思维方式”等七个方向转变。中国行政规章裁量权模式正发生变迁,有必要构筑新的分析框架。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和相关程序具有多元性。深入地剖析瑕疵规章的形态及其成因。应重视行政规章的民事法源问题。行政立法产生的管制效果需要实证分析。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的主要创新体现在:对行政规章概念和性质的梳理和探讨;对真实世界行政立法实践的关注与分析;通过对美国政府管制理论的评述与借鉴,剖析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行政规章制定和实施中的运用。

本书的学术价值体现在:透过分析法学的方法论,为行政立法研究树立了“析权”的新视角,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开辟了国内实证研究行政立法的先河。《论中国民法的现代性问题——民法典立法基调前瞻》

作者姓名:李建华 蔡立东 董彪

发表期刊:《法制与社会发展》

发表时间:2002年第1期

获奖情况:吉林省第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民法现代性问题及其具体表现;第二部分,中国民法现代性问题的独特背景;第三部分,中国民法现代性问题的缓解。

本文的主要观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对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和张扬,现代民法以抽象人格为逻辑前提,以民法典为基本载体,以普适主义的普遍性知识消解地方性知识。中国民法独特的现代性问题突出地表现在:现代化的民法制度与人民生活的隔膜;现代化的民法话语与人民生活的乖张。第二,中国民法现代性问题具有自己的独特背景。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是我们既定的选择,存在着历时性问题共时性解决的窘迫。第三,在民法典层面缓解中国民法的现代性问题,需要调整价值取向,为法律追求的形式合理性确立合法性。取向生活,从生活实践中发掘形式合理的规则。关注本土,践行本土化法治。发挥一般条款的作用,以法官的能动性调和民法典的刚性。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文的立法建议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准确而深刻地揭示了民法的现代性问题,尤其是中国民法面临的独特问题。强调了在制度引进过程中,兼顾本土资源、避免精英话语权扩张的必要性。第二,针对中国民法面临的现代性问题,提出了具有全局性价值并兼顾实践操作性的对策,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一种积极、客观、务实的立场。第三,本文在研究方法方面注重采用历史法学的方法,具有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

作者姓名:张文显

出版单位: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年

获奖情况:第二届司法部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以理论创新为宗旨,以专题研究的方式,深入探讨了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方法和前沿问题。具体内容包括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法学范畴论、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运行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文化论、权利义务论、人权论、法治论、法律责任论、法律职业论、法律程序论和法律全球化论。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通过引证大量的原始文献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进行思想史的分析,展现其真实的理论面目和理论魅力,而不是将其简单化和意识形态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与时俱进的,本书的研究和写作志在展现其理论体系的开放性,而不是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看成一个僵化而封闭的体系。本书一方面,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又借鉴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内的西方法理学的既有研究成果;另一方面,结合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对我国当代社会实践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本书增加了许多以往相关教材所不曾有过的内容或不曾做过详细论证的内容,比如关于法律全球化的研究。在写作体例上,也突破了传统教材的写作方式,采用专题研究的形式,选取马克思法理学领域中的15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的专题研究。《权力场——中国政治的智慧》

作者姓名:霍存福

出版单位:沈阳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年

获奖情况:教育部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书共分为三篇。皇帝篇分“躬亲庶务型与委任责成型”和“操术任使型与推诚委任型”两章,宰相篇分“宰相的地位、职分和权力”、“为相之道”和“相相关系”三章,官吏篇分“长吏躬亲型与委务僚佐型”、“温和感化型与严厉督责型”和“拘执法吏型与弘通儒吏型”三章。

本书的基本观点包括:先秦诸子均褒扬君主委任责成而反对事必躬亲;操术任使是法家推崇的权力方法、手段,儒家赞赏推诚委任。为相之道的内容之一是宰相辅佐君主,但佐助与限制共存;为相之道内容之二是宰相委务百官。长吏躬亲或为权力触角延长,或为权力独揽;委务僚佐存在权力分解,并以授权表示为必要条件。温和感化有推功揽罪等具体方法,严厉督责则以明察、用术为特征,并以杖罚为保障。拘执法吏是法家法治精神的产物,弘通儒吏是儒家对法吏的改造,中间以黄老的清静无为作过渡,反映了各家思想先后用世的经历,体现了正、反、合的辨证发展过程。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书的主要创新体现在:树立了权力行使的规律与规则概念,客观地描述了权力行使类型理论对各类领导者的引导、制约、影响作用;从技术层面对权力行使问题进行研究,使其具有科学形态。将权力置于互动的“场”中来认识,提出了权力行使的“场定律”、“场效应”及“权力行使规则”等概念。

本书的学术价值体现在:立意上不以揭示官场黑暗、险恶为宗旨,而以关注如何行使权力才科学、合理、技术乃至艺术为依归,展示中国文化中富于灵气、饱含灵性、充满活力的一面。将“权力行使类型理论”与现代法理学中的正义、效率、公平、秩序等论题联系起来,赋予传统以现代意义。《刑法的立法解释论》

作者姓名:徐岱

发表期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发表时间:2003年第6期

获奖情况:吉林省第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原则、刑法的立法解释之扩张解释方法。

本文认为,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做的有权解释。其在运作过程中,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梳理和细化:一是巩固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二是弘扬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合目的性原则;三是界定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扩张解释方法。由此达到刑法恰如其分地适用之目的。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文创新性地从刑法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进行阐释,提出刑法立法解释的原则是合目的性原则并做出精辟分析,创新性阐释刑法立法解释之扩张解释方法。论文对刑法立法解释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充实了刑法立法解释的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

作者姓名:傅穹

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年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