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增收法律法规(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2-06 04:16:29

点击下载

作者:李 勇

出版社:汕头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扶贫增收法律法规

扶贫增收法律法规试读: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2020年)》,简称 “七五”普法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 “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的重要保障。“七五”普法规划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不同群体的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 “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特别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多年普法实践证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依法办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进行普法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需要。

多年来,我国在农村实行的改革开放取得了极大成功,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广大农民生活水平大大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区农民文化素质还不高,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现象虽然较原来有所改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仍很淡化,不懂、不愿借助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这就极易受到不法的侵害,或极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阻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步伐。

为此,根据党和政府的指示精神以及 “七五”普法规划,特别是根据广大农村农民的现状,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特别编辑了这套 《全国 “七五”普法学习读本》。主要包括了广大人民群众应知应懂、实际实用的法律法规。为了辅导学习,附录还收入了相应法律法规的条例准则、实施细则、解读解答、案例分析等;同时为了突出法律法规的实际实用特点,兼顾地方性和特殊性,附录还收入了部分某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非法律法规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应用表格等内容,拓展了本书的知识范围,使法律法规更“接地气”,便于读者学习掌握和实际应用。

在众多法律法规中,我们通过甄别,淘汰了废止的,精选了最新的、权威的和全面的。但有部分法律法规有些条款不适应当下情况了,却没有颁布新的,我们又不能擅自改动,只得保留原有条款,但附录却有相应的补充修改意见或通知等。众多法律法规根据不同内容和受众特点,经过归类组合,优化配套。整套普法读本非常全面系统,具有很强的学习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非常适合用于广大农村和城乡普法学习教育与实践指导。总之,是全社会 “七五”普法的良好读本。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1997〕 24号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 (中发 〔1996〕12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 〔1994〕30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 〔1996〕12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 〔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 10号) 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 (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 (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30-50%。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30-40%;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40-50%。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 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 (宗)委 (厅、局)、农业厅 (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11〕41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2017年3月13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 “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以下简称 “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 (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各省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 (“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九条 各省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各省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各省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下达各省财政厅 (局),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以下简称“专员办” )。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财政部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省财政厅 (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安排新疆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新疆兵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商财政部拟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三)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 (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四)安排新疆兵团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 (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地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 (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扶贫办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专员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1〕412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 〔2007〕347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05〕104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财农 〔2006〕356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 录

机械工业部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机械办 〔1998〕 99号(1998年1月13日机械工业部发布)

为有效发挥扶贫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加大部扶贫工作力度,更好地完成部扶贫攻坚任务,特设立机械工业部扶贫基金,并制订本办法。一、基金来源

部系统职工每年捐助的扶贫资金;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捐助的扶贫款项;国外捐款。二、管理办法(一)管理机构:

由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管理扶贫基金,基金管理工作机构设在部扶贫办。(二)日常管理:

1.在部机关财务处设立专项资金帐号,指定专人负责帐目管理;

2.基金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与财务处定期联系,每半年向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一次使用情况;每年底向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部领导汇报全年使用情况。(三)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部对口扶贫地区支持的项目 (如为希望小学捐款、为支持的一些龙头企业或项目临时借用部分周转金等);

2.除部对口扶贫以外的国家需用的扶贫项目;

3.与部扶贫工作和部对口扶贫直接有关的项目。(四)使用原则:

使用基金利息,不动用本金。(五)使用程序:由部扶贫基金管理工作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1.日常一万元以下的正常开支由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签字后使用;

2.一万元以上的较大款项,由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后,经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方可支付。(六)有关纪律:

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部扶贫基金实行严格管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挪为他用,有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1998年1月起执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05〕 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林业厅 (局):

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是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此项资金自1998年设立以来,对促进国有贫困林场的扶贫开发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此项资金原列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从2004年起,改列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为了适应资金预算管理的变化,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了 《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05年7月4日

第一条 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 (以下简称林场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国有贫困林场 (以下简称贫困林场)扶贫开发的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为加强此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林场是指亏损或微利、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差,以培育和保护生态公益林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贫困林场的具体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三条 林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林场或当地资源发展生产。补助内容主要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修建断头路、林场和职工危旧房改造、解决饮水安全、通电通话、电视接收设施等。(二)生产发展: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旅游业、林产品加工业及林副产品开发等。(三)科技推广及培训:用于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职工技能培训。

第四条 林场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机构、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五)大中型基建项目;(六)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七)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立足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编制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开发规划。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年度贫困林场扶贫重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贫困林场状况及上年度林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确定每年补助给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林场扶贫资金额度,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林场扶贫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贫困林场申请林场扶贫资金补助,需编制项目文本,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补助的林场扶贫资金额度,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林场扶贫资金项目及补助金额。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场扶贫资金项目应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林场扶贫资金文件后一个月之内确定并及时下拨资金。

第九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在林场扶贫资金总额中按不高于11001b15%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贫困林场编报项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评估论证、检查验收、信息公开等方面支出。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贫困林场不得再从林场扶贫资金中提取有关管理费用。

第十条 林场扶贫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林场扶贫资金下达到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后,要纳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国库统一管理,分账核算。林场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执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实行监理制。凡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贫困林场实施的林场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将上一个年度的林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于当年的2月底前上报到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汇总后将全国林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于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场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林场扶贫资金备案材料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对截留、挪用、骗取林场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或检查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和项目备案材料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将调减直至取消下年度分配该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林场扶贫资金。

第十八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贫困林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贫困林场扶贫开发规划、林场扶贫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要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情况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贫困国有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林财字 〔1998〕29号)同时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信贷工作,现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原农发行字 〔1996〕6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6年11月26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务院决定,扶贫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一管理。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扶贫效益,根据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参照 《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性质。扶贫贷款是为了实施扶贫攻坚战略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专项用于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

第三条 贷款原则。扶贫贷款坚持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到村到户,效益到户”、“择优选择,自主审批”、“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等基本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周转、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 贷款方针。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因地制宜,优化贷款结构,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把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范围。扶贫贷款投放范围是列入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

第六条 贷款用途。扶贫贷款主要用于:(一)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服务业。(二)支持发展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企业。(三)支持加快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四)适度支持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庄和农户,实行开发式移民。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 贷款对象(一)列入扶贫开发规划的贫困户。(二)贫困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三)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

第八条 贷款基本条件(一)生产经营项目列入扶贫开发计划,扶贫任务明确,措施具体,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二)项目权属清晰,承贷主体明确,债务落实。(三)贫困户要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健全的经济活动和收支记载。(四)以种养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直接解决贫困户温饱的经济实体扶贫项目,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贷款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六)贷款对象必须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第四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种类。扶贫贷款分扶贫贴息贷款和扶贫非贴息贷款两种。其中,扶贫贴息贷款全部用于贫困户以及覆盖贫困户面广、收益率较低的种养业和贫困乡村办企业。扶贫非贴息贷款,重点用于周期短、收益率较高的产业和项目。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宽限期为二至三年。

第十一条 贷款延期。(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应当提前向经办行申请贷款延期,经批准延期的贷款在延期内不加罚利息。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延期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二)一年以下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至五年期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五年期以上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扶贫贷款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利率不上浮,除违约违规外,不加息,不罚息。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收息;贫困户贷款,实行按年收息。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扶贫贷款贴息方式有三种:中央财政贴息、地方财政贴息和部门贴息。(一)中央财政贴息贷款的贴息,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即由总行与财政部统一结算后,再与各省 (区、市)分行结算。(二)地方财政贴息贷款的利息贴补办法由各省 (区、市)分行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三)部门贴息,由主管部门将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直接贴给借款人。第五章 办理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扶贫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受理借款申请。经办行受理借款单位或贫困户提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逐级上报。(二)贷款评估。经初审同意的项目报上级行列入计划。经办行组织对新上项目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续建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和贫困户贷款要写出调查报告,上报上级行。(三)贷款审批。审批行对经过评估的项目,按照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决策,并履行审批手续。总行只负责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他项目授权省 (区、市)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四)签定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 《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定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五)建立贷款登记簿。经办行在贷款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占用形态、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内容。(六)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贷款使用效益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七)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银行可以按照新约定的期限收回。(八)经济活动分析。经营扶贫贷款业务要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扶贫贷款运用状况和影响正常运转的因素,研究改善贷款管理和提高贷款经济效益的政策与措施。(九)总结报告。要经常地或定期地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并向上级行报告。要在项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资产贷款后,按项目分别进行竣工总结和项目总结。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扶贫贷款计划 (含收回再贷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采取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方式。年初总行一次下达。扶贫贷款计划不搞基数化,根据有关考核指标一年一定。编制扶贫贷款计划的依据:(一)国定贫困县、贫困人口的数量及贫困程度;(二)扶贫贷款计划执行情况和贷款管理、效益水平;(三)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配套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扶贫贷款实行项目管理。要做好贷款项目选定、评估、执行监测和总结评价工作,并建立项目备选库。各级行申请扶贫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每年年末之前各省 (区、市)分行上报到总行。

第十七条 限额管理。要根据项目贷款风险度、自有资金比例以及资产负债率等,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具体由各省 (区、市)分行自定。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一)扶贫贷款要按照国家发布的 《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法规,由借贷双方签定书面借款合同,依法管理。(二)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手续完备,依法成立。(三)依法业经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

第十九条 核算管理。(一)各项扶贫贷款要准确记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各分行根据核算管理的需要,设立有关二级科目。(二)各行要建立季报制度,按总行颁发的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扶贫贷款进度和执行效果。(三)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要在总行规定的扶贫贷款有关科目中记载核算和反映。

第二十条 存量管理。各级行要及时收回到期贷款,收回的到期贷款由省 (区、市)分行集中掌握,并继续用于国定贫困县。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按照预防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的原则,各级行要建立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建立信贷岗位责任制、贷款审贷分离制,提高贷款决策水平,降低贷款风险;要建立贷款质量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都要建立健全扶贫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资料库,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贷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批权限。建立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贫困户贷款由经办行直接审批,加工业贷款和企业贷款要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度、贷款用途、管理水平以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以上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第七章 贷款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建立扶贫贷款使用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投放要与使用效益、贷款的回收挂钩。对贷款使用效益好、回收率高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反之,要扣减下年度贷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扶贫贷款年度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贷前扣息,不准从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以新贷抵旧贷,违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贷款对象实行信贷监督。主要监督下列内容:(一)在贷款使用上是否执行国家的扶贫政策;(二)是否履行借款合同;(三)是否遵守信贷政策和规章。

对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的,要依据情况给予下列信贷制裁:(一)加息或罚息;(二)停止新贷款;(三)扣收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对一个贷款对象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七条 贷款内部监督。主要监督下列内容:(一)执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二)执行贷款管理规章;(三)贷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安全保障和周转运用。

贷款内部监督的主要方式为:行长和上级行贷款管理机构,对下级行、基层营业单位和贷款管理人员的贷款管理进行监督。同时,下级行、基层营业单位和贷款管理人员,对上级行和贷款管理机构的贷款决策进行监督。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各省 (区、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注:宽限期——所谓宽限期就是在这期间内只付息不还本。确言之,系指银行规定的借款人开始第一次还款的最低期限,该期限不是贷款期限的延长或附加,而是小于或至多等于贷款期限。如某借款人向银行借得贷款100万元,银行定的贷款期限为五年,宽限期二年,即该借款人从第三年起,按一定比例或数额开始归还贷款,直到第五年要全部还清100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采用宽限期做法,这是国际惯例,目的是为了减轻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的压力。中国农业银行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 〔1998〕654号

四川、甘肃、山西省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研究试办国家长期优惠贷款扶贫与开拓中西部农村市场搞活国有企业的会议纪要》(国阅 〔1997〕6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银发 〔1998〕219号)精神,做好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 《中国农业银行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信贷管理三部)。1998年9月24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阅 〔1997〕65号会议纪要、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和《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和金融法规,为管好用好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 (以下简称扶贫基础工程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以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目标,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和开拓农村市场,同时为国有企业实行生产结构调整创造宽松的环境。

第三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计划共5亿元,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在财政贴息资金能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中国农业银行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发放贷款。

第四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是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要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择优选项,扶贫到户;借款人自愿申请,银行自主审批;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等项原则发放、使用和管理,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和效益。第二章 贷款范围与用途

第五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的范围为国家确定的四川省苍溪县、旺苍县,甘肃省会宁县、定西县和山西省柳林县。

第六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主要支持贫困农户增加人均占有耕地和梯田的面积,支持贫困地区发展节水型、技术型农业,实现稳产增产,增加贫困农户收入。贷款具体用途:

一、基本农田建设和集雨节灌工程;

二、种植业、林果业和暖棚蔬菜种植及其产业建设;

三、添置必要的农机具、原材料;

四、为改善农业基础条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项目。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的对象是:列入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规划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贫困户。要保证70%-90%的贷款直接扶贫到户。

第八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必须坚持以下基本条件:

一、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扶贫政策,必须列入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规划,并列入当地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规划和扶贫开发计划,工程措施具体,扶贫任务明确。

二、贷款项目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带动周边地区农民解决温饱和脱贫致富。

三、项目所需原材料、农用物资和农机具必须按照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原则优先向国有企业采购。

四、承贷的贫困户必须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承贷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项目资本金必须不低于总投资的20%,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银行监督。

第九条 对乡、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实行担保贷款方式。对贫困户3000元以下的贷款,不强求自有资金和抵押、担保,可视信用状况和还贷能力发放信用贷款。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的期限根据项目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人的综合还贷能力合理确定,一般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贷款利率比照1年期再贷款利率执行 (现行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再贷款利率为51001b167%)。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贷款按季结息,贫困户贷款可实行半年或按年结息。

第十二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期限低于5年 (含5年)的,贷款利息由项目县所在的省财政按季全额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并于季末次月10日前支付;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5年以后的贷款利息借款人按一般扶贫贷款利率付息,省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贷款利率与一般扶贫贷款利率的差额按季给予贴息。对贴息资金不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项目区扶贫基础工程主办单位要向经办行提供不低于当年计划贷款额度11001b12-11001b15倍的详细项目清单,并经项目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后推荐给经办行。纳入规划和立项范围内的借款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向经办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经办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信贷部门要及时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调查、评估意见,连同借款申请书、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形成贷款项目报批材料。

第十五条 上报项目计划。经办行在调查、评估以后,对拟予支持的项目按产业和区域分大项汇总上报省分行,省分行根据项目情况审批下达项目贷款计划,在省分行尚未下达项目计划和贷款计划前,经办行不得发放贷款。省分行要将审批下达的贷款项目计划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上级行下达贷款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后,经办行对贷款项目要及时组织实施。实施每个项目都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到户贷款可由经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行长决策;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 “龙头”企业贷款,要建立分级审批权限制度,按权限审查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对已经审批的贷款,借款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填写借款借据,并根据项目规划和借款人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对修建塘、库、堰、渠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可采取 “分贷伙用分还”的办法,即分户承贷承还、集中使用。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信贷人员每半年要对借款人贷款使用进行贷后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效益及还本付息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以保证专项贷款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贷款收回。经办行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可在贷款到期前15天内向开户行提出展期申请,经经办行审查同意,可按规定办理展期。

第二十条 总结评价。项目终结时,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参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写出书面的项目总结报告,报上级行。第六章 贷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苍溪、旺苍、会宁、定西、柳林每个县安排扶贫基础工程贷款计划各1亿元,各县可根据项目规划和工程进度在2-4年内实现全部计划。当年贷款计划未用完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再贷款。

第二十三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纳入 “四专”管理,在“244-扶贫贷款”科目中设置二级科目反映,进行专项核算。

第二十四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要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总行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此项扶贫贷款进度和执行效果。

第二十五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要建立健全经济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有关内容,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贷款发放、收回,记载有关信贷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各年度借款人的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扶贫基础工程贷款要严格稽核检查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经办行每年要对该项贷款的发放、使用、收回、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专项总结报告上报总行,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在分项目建成和全部贷款收回后,经办行要分项目分别进行项目的竣工总结和项目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总行。

第二十七条 对借款人挤占、挪用、截留此项贷款的,依据情况给予下列信贷制裁:

一、加息或罚息;

二、停止项目新贷款;

三、扣收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四、依法清收贷款本息。对一个借款人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信贷制裁。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四川、甘肃、山西省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农民脱贫与增收最新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现就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如下决定。一、增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使命感紧迫感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实施大规模扶贫开发,使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历史上的辉煌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实施精准扶贫,不断丰富和拓展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不断开创扶贫开发事业新局面。

我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中西部一些省 (自治区、直辖市)贫困人口规模依然较大,剩下的贫困人口贫困程度较深,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实现到2020年让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既定目标,时间十分紧迫、任务相当繁重。必须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创新扶贫开发思路和办法,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国国际形象。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解决好思想认识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不辱使命、勇于担当,只争朝夕、真抓实干,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这块突出短板,决不让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掉队,实现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确定的脱贫攻坚目标。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坚持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坚持精准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咬定青山不放松,采取超常规举措,拿出过硬办法,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夯实组织基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使其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

——坚持政府主导,增强社会合力。强化政府责任,引领市场、社会协同发力,鼓励先富帮后富,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

——坚持精准扶贫,提高扶贫成效。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必须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切实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性,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保护生态,实现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扶贫开发不能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让贫困人口从生态建设与修复中得到更多实惠。

——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继续推进开发式扶贫,处理好国家、社会帮扶和自身努力的关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精神,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扶贫先扶智,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突出问题导向,创新扶贫开发路径,由 “大水漫灌”向 “精准滴灌”转变;创新扶贫资源使用方式,由多头分散向统筹集中转变;创新扶贫开发模式,由偏重 “输血”向注重 “造血”转变;创新扶贫考评体系,由侧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脱贫成效转变。三、实施精准扶贫方略,加快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四)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

抓好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这个关键环节,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打好基础,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条件。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5000万人左右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其余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根据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扶持。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对已经脱贫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抓紧制定严格、规范、透明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重点县退出,由县提出申请,市 (地)初审,省级审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重点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抓紧制定攻坚期后国家帮扶政策。加强对扶贫工作绩效的社会监督,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建立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价精准扶贫成效,既要看减贫数量,更要看脱贫质量,不提不切实际的指标,对弄虚作假搞 “数字脱贫”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五)发展特色产业脱贫

制定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出台专项政策,统筹使用涉农资金,重点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和传统手工业等。实施贫困村 “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