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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0 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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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委会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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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试读:

前言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考试,通过考试可以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条件。

本书以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精心编写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书,旨在帮助广大考生提高应试能力。

具体来说,本书具有以下特色。

一、专家团队,深度参与

为保证本书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实用性,我们组建了一个包括会计实务界人士、会计培训专家和高校教师在内的专家委员会,全程参与了本书的论证、编写和审校全过程,从而保证了本书的权威性与专业性。

二、紧扣大纲,考点全面

考试大纲是一项考试最核心的文件,只有严格依据考试大纲,才能保证教材的准确性。本书严格依据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覆盖了大纲所要求的全部考点,体现了考试的详细要求。

三、结构清晰,内容简明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面向会计初学者的考试,在结构安排上,清晰明了,层层递进;在内容叙述上,很好地把握了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既不能降低考试的要求,又不能不利于读者的阅读和使用。

四、侧重应试,习题训练

本书是一本面向考试的教材,本着少而精的态度,我们参照历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真题,为每一章编写了同步测试题,这些习题既可以作为巩固本章所学内容之用,也可以提前培养读者的应试能力。

本书内容翔实,建议广大考生认真研读本书,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归纳总结,加深对考点的理解与把握。尽管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力求精益求精,但是由于水平有限,时间也比较仓促,书中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最后,预祝广大考生能顺利通过考试!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会计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它们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如下:(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与会计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目前,我国已经有两部关于会计的法律,一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该法1985年1月2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于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会计法》作为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指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后颁布的,用来对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以《会计法》为依据制定的。如由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颁布、于2001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该条例是为了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规范,进而保障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会计法》而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包括总则、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六条。另一部是1990年12月31日颁布并实施的《总会计师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五章二十三条,是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与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而制定的。(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的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有关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会计部门规章与会计规范性文件。其中,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0年5月以财政部第二十六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十号部长令签发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三十三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指的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其以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为制定依据。如2006年2月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例 1-1】以下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的是( )。A.《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C.《注册会计师法》D.《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解析】C 《注册会计师法》属于会计法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会计行政法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范畴。※重点提示: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会计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是依次减弱的,除单位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以外,就是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低。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指的是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以及单位会计的工作管理。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总原则。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指的是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会计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全国的会计工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管理。”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会计工作的管理主体,并明确了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中实行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新中国成立后,财政部门一直管理着会计工作,并有了一定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与此同时,财务会计工作是财政的一项基础工作,与国家财政收支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所以,《会计法》明确了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体制。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会计准则制度指的是政府管理部门对管理会计事务所作出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管理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计法》中第八条规定:“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上述所说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二是国家统一的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管理制度,如《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等;三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例 1-2】会计法规定( )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A.国税总局B.财政部C.中国人民银行D.注册会计师协会【解析】B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以及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加强对会计市场的管理,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会计市场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市场准入管理、会计市场运行管理以及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个方面。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是我国各级财政部门会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是一种执业资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

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是会计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在审计过程中起到鉴证的作用。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鉴证作用的发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会计法》规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这些机构和人员获准进入会计市场以后,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同时,这些机构或人员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制度、准则、规则执行业务。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重点提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如业绩评价、能力评价、态度评价等等。但这些评价缺乏统一的、客观的、可以量化的科学标准。我国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主要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会计人才评价的一种方式,主要用于对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为适应培养高级会计人才的需要,我国当前正在探索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成为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四)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即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的情况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类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即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类是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等。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规范会计秩序、打击违法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例1-3】某中外合资家电经营企业2012年3月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的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该企业的董事长认为,家电经营企业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局无权对其公司进行检查。请分析该企业董事长的观点是否正确?【解析】家电经营企业董事长的说法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受到中国法律包括《会计法》的约束。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行业自律与行政管理不同,指的是行业协会根据会员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并据此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有序发展。(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15日,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以及《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相关条例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目前,理事会下设13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包括:审计准则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维权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①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②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③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④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⑤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⑥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⑦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⑧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⑨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⑩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于1980年创建,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是一个由全国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学会是会计行业的地方组织。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2)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广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3)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4)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5)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等。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指的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负责本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工作,并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会计人员隶属于所在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轮岗、提拔和调用都由所在单位负责。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奖惩。单位应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或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例1-4】万达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11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批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做“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利用虚提返利、推迟财务费用列账等手段,虚增利润3000多万元,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事发后,该公司的董事长能否以“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为由推脱责任?【解析】不能。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与会计核算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依据、会计资料基本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依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有关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制度》也对会计核算做出了相关规定:“①会计核算应以实际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实进行反映。②企业不应当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而应按照它们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有的可以引起资金增减变化,而有的不会引起资金增减变化。通过要求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如果没有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那么会计核算的对象也将不存在。如果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对象进行会计核算,生成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误导。由此可见,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基础。当然,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比如,制定投资计划时无需进行会计核算,实施投资计划,引起资金变动的时候,才需要记录和反映该经济业务事项。【例1-5】某服装销售单位为拓展公司业务,计划延伸单位业务至上游生产制造企业,并要求会计人员制定了详细的计划书。同时也与相应的服装制造单位签订合约并约定相关经济业务事项,但在此过程中并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请问该单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吗?【解析】不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时候,不会引起资金增减变化,无需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合同或协议实际履行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对那些不会产生资金运动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可以引起资金运动但还没有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必须是那些已经发生且引起资金运动的经济业务事项。(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指的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记录与反映的资料,会计资料可以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也可以是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资料不仅能够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而且还是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会计资料还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因此,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保证其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也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会计资料进行规范,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用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1996年6月17日由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8年8月21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等。

为了防止出现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指的是通过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来反映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即无中生有;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指的是通过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指的是通过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进行篡改,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即以假乱真。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以及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也包括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方便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背离。【例1-6】某单位物资采购人员到供货商处购买商品,示意供货商开具假发票并到单位会计机构报销。请问该采购员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解析】该采购员的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指的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假发票的开具方和索取方,即采购人员和供货商,都是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责任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点提示: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区别“伪造”、“变造”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定义。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会发生各种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一般包括经济业务与经济事项两类。根据《会计法》,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指的是用作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视同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指的是对一定财产有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以及其他债券等。款项以及有价证券是各单位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鉴于其较强的流动性,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容易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对款项和有价证券加强管理和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指的是某单位所拥有的物资,反映了一个单位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财物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商品等流动资产以及建筑物、房屋、设备、设施、机器、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财物的价值一般较大,在会计核算中也经常会涉及到,如果不能对其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就会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各单位必须对单位财物收发、增减以及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维护和会计核算程序。(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指的是某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主要包括各种应收以及预付款项等。债务指的是单位承担的、能够通过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义务,一般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信用程度不断加强,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活动是不可避免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各单位要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核算,对单位的债权债务进行及时、真实、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和个人之间的财务关系,以防范非法行为在债权债务环节的发生。(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在会计核算中,资本指的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基金指的是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例如政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核算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要遵循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进行,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以及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办理。(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指的是单位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支出指的是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能、发挥特定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和损失。费用指的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费用通常包括生产成本以及期间费用。成本指的是公司、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支出,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地对收入、支出、费用、成本进行核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主要指的是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包括利润形成以及利润的分配两个方面,涉及企事业单位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正确核算财务成果。(七)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指的是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以外、按照国家规定应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会有新的会计业务出现,现有会计制度不可能对所有未来发生的会计事项都作出规定,但也要对这些新出现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三、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会计核算过程以及会计资料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会计凭证种类

根据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可将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根据来源的不同,可将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按照凭证格式是否一致,可以分为统一印制的有固定格式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各种结算凭证以及各单位印制的无统一格式的内部凭证,如领料单、入库单等。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二)会计凭证的内容1.原始凭证的内容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2.记账凭证的内容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记账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填制记账凭证日期,凭证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则自制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上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三)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取得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一般情况下,原始凭证都是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的,在这个过程中,参与人员较广,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也参差不齐。为了保障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可以理解为一个会计结算期。这样就能够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2.记账凭证的编制

记账凭证是会计核算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会计正确提供信息的关键。《会计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编制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编制记账凭证必须依赖于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在记账凭证的实际填制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进行编号。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如果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或两张以上的记账凭证,可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2)汇总填制。记账凭证可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同内容和不同类别的原始凭证不得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3)注明附件。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4)空行要划线。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5)错误的更正。填制记账凭证时如果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即用红字填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的应用没有错误,只是金额发生错误,也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行填制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四)会计凭证的审核

1.原始凭证的审核。通过审核原始凭证,能够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审核原始凭证也是会计人员以及会计机构的重要职责。《会计法》中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作出了具体规定:(1)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2)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原始凭证审核。

2.通过审核记账凭证,能够保证和监督款项的收付、物资的收发、债权债务的结算以及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并能够对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查和对记账凭证的填制进行的检查。只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1)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每张记账凭证都必须附有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不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是不符合规定的。还要审核记账凭证填写的附件张数是否与实际原始凭证的张数相符;记账凭证填制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中的相符,两者金额是否相符。原始凭证另行保管,不附入记账凭证的,应查阅有关备查簿记录。(2)审核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如摘要栏的填写是否清楚,是否描述了所附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日期是否正确;数字和文字的填写是否清晰规范;有关人员是否均已签名或盖章。(3)审核记账凭证上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如会计分录中借、贷方科目及明细科目的名称和金额是否正确,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借贷方合计金额是否相等。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会计凭证的更正1.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为了对原始凭证的填制进行规范,明确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相关人员利用有关原始凭证舞弊,《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包括:(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2)如果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当由开具单位更正或重新开具,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3)如果原始凭证出现金额错误,不能擅自改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责更正和重新开具。2.记账凭证错误的更正

内容包括:(1)填制时发生错误的:应当重新填制。(2)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科目使用错误,在当年内发现: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来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月×日×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订正×月×日×号凭证”。(3)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科目使用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在当年内发现: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补充登记;调减金额用红字冲销。(4)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予以更正。※重点提示: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果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当由开具单位更正或重新开具,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如果原始凭证出现金额错误,不能擅自改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四、会计账簿的规定

会计账簿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会计账簿的建立、登记、核对、结账,是会计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依法建账是会计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也是会计核算中的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更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依法建账的“法”,不仅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各单位在建账时应遵守以下几点:(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①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总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②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账。

③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④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二)账簿启用(1)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封面上写明单位的名称以及账簿的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启用附表,其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在附表上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启用订本式账簿时,应当按照第一页到最后一页的顺序编定页数,不得缺页、跳号。使用活页式账簿,应当按照账户顺序进行编号,并且需要定期装订成册。装订成册后再根据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除此之外,还需另加目录,对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进行记录。(三)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1)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这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也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一环。(2)按照记账规则进行相关会计账簿的登记工作。《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对记账规则进行了如下规定:会计账簿应当根据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对责任进行明确划分等。(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4)禁止设置账外账。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除此之外,登记账簿还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5)以下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进行账簿登记:

①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②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③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四)账目核对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会计法》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1.账实相符

即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企业的业务活动是资金与实物运动相统一的过程,会计账簿记录的主要是价值量运动,而实物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是脱离价值运动的。要全面反映企业实物、款项的增减变化情况,就必须在会计账簿记录上如实记录、登记,通过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进行核对,可以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和验证,发现财产物资和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有利于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有利于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2.账证相符

即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保证账证相符,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账簿记录是根据会计凭证等资料登记的,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登记的基础。通过对账证进行核对,可以对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正确无误进行检查、验证,使会计账簿资料准确、完整。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其相应的会计凭证记录(包括时间、编号、内容、金额、记账方向等)逐项核对,检查是否一致。3.账账相符

即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保证账账相符,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账簿之间,即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相关使用部门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通过对账账进行定期核对,可以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进行检查、验证、确认,以便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错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4.账表相符

即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账表相符同样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及有关资料编制的,会计账簿和相关资料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通过检查账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发现其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重点提示:《会计法》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五)结账

单位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结账工作:(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3)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五、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部分,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总结和成果,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它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表组成。(1)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偿还债务的能力、所负担的债务、股东所持有权益以及企业将来的财务趋向等。(2)利润表主要反映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3)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的流入与流出及其净流量等情况,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等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报表。通过此表可以了解企业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流动的信息以及这些现金来源于何处,又用于何处。并通过将权责发生制基础下的净利润转换为收付实现制基础下的现金收入,反映现金的增减变动及流动情况,并以此说明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对现金的影响,从现金的角度来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内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一定会计期间构成所有者权益各个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是公司、企业的基本报表,这些报表能够反映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共同关心的一些信息。(5)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种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进行补充说明;另一种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重点提示: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表组成。(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都对财务报表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编制对象以及相关期限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进行编制,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反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1)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3)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为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其他为半年、季度、月份的最后一天。(4)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5)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6)单位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7)国有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及其他国家有委派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报告(注意只局限在“国有”,有“委派”监事会的)。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8)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3.财务报告的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1)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并据此作出生产经营决策。(2)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定,财务会计报告期限可以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以及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4.向不同的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保持一致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保持一致。以不同依据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极有可能造成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制止和惩治。5.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可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根据《会计法》,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以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增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任度。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手段。(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做法,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企业财务会计条例》也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虽然财务会计报告主要由会计人员编制,但这并非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单位全体经营管理人员工作成果的综合体现。单位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负责。【例1-7】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编造利润等问题,董事长于某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但于某说他并没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不应承担责任。并且已经全权委托给了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李某,应当由他来承担责任。请思考:(1)于某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哪些人员签名并盖章?【解析】(1)于某的说法不正确。因为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重点提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六、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会计档案指的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会计法》和《会计工作规范》都对会计档案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8月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一)会计档案的种类

会计档案指的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主要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对于单位总结经济工作,指导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事业管理,查验经济财务问题,防止贪污舞弊,研究经济发展的方针、战略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并充分加以利用。(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根据单位会计部门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或装订。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以由本单位会计部门暂时保管一年,当保管期满后,原则上应当由会计部门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若有个别需要拆封并进行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经办人以及会计部门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对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积极为本单位提供和利用。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三)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可分为两类:即永久与定期,永久,指的是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指的是会计档案应保存到法定的时间,定期保管期限又可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类。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表1-1。表1-1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续表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重点提示:注意不同类型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间,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根据规定,除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以及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外,其他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指的是销毁会计档案的记录和报批文件。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编制内容一般应包括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等。单位负责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另外,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例1-8】2011年12月,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王某在审查原始凭证时,发现业务员李某提供的住宿费发票和张某提供的购货发票存在问题:李某的住宿费发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张某提供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经审查是伪造的发票。王某应如何处理?【解析】会计人员应当遵照《会计法》的规定,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账目核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本案中,王某发现李某提供的发票大小写不一致,应仔细分析发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原因,若是人为的涂改所致,则属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接受,同时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若为发票填写错误,则应退回,要求开票单位重开发票,予以更正。对于张某提供的伪造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王某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重点提示: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单位负责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五)会计档案的交接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时,必须保证会计档案不致散失。(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3)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4)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重点提示:交接会计档案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七、其他规定(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根据《会计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期,分期进行结算,分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能够反映在相同期限内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这种分期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期间可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世界各国对会计分期有着不同的规定。我国的会计年度实行公历制,这不仅能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还能够方便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因为各单位按年度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如果业务收支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将其折算为人民币。

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据此,《会计法》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应通过人民币进行核算反映。但是,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将一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三)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语言,被财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必须采用规范统一的文字,这样才能使会计资料的使用者真正全面地了解会计资料反映的实际情况。因此,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为了方便使用不同文字的财务报表使用者阅读会计资料,《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区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重点提示: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四)财产清查的规定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特别是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如果出现账实不符等问题,必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通过清查,能够发现财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查清原因,改善经营管理,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相应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等相关关资料进行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五)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会计法》规定,各个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各个会计分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披露。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以及会计估计的时候,应该谨慎行事。【例1-9】2011年9月,小高与小张就会计记录文字与记账本位币的理解发生了争执。小高认为,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记账本位币必须使用人民币。小张认为,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多,对外贸易和合作发展迅速,会计记录文字可以不使用中文,记账本位币可以不使用人民币。分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小高和小张的说法是否正确?【解析】《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也就是说,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性的。因此,小张认为会计记录文字可以不使用中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另外,《会计法》还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也就是说,使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是选择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所以,小高认为记账本位币必须使用人民币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体系、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体系和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二是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是健全的。(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指的是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这是单位内部为保证会计秩序、防止有关部门人员故意违法、预防单位内部管理失控的重要会计监督制度,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二是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三是进行财产清查;四是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适应性原则,即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3)规范化原则,即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规范会计事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要符合并体现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4)科学性原则,即制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科学合理,以使所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便于操作和执行:必须利于控制和检查,有了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手段和途径;必须要根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以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更加适应管理需要。(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会计法》、《会计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尽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内部会计监督又不仅仅限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的职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重点提示: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熟悉会计业务及其相关法规、制度,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实行监督,可以有效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这里的“权”,不仅包括《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赋予的,也包括单位内部规章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其他任何人员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这些职权,都是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加以制止和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单位的财产物资及其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是会计工作的对象。保证单位内部账实、账证、账账与账表相符,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若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问题经常发生,就会造成会计工作的混乱和会计资料的失真。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从其业务特点出发,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制度,完善单位内部的财产物资管理。各单位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一方面要做到账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数同实存数一致;另一方面要将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第二,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处理,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账实不符的现象是常见的,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工作上的差错,有的是由于生产技术上或经营管理上存在问题,有的是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的。对于账实不符问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些问题,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处理的,可以按照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如物资的合理损耗等,只要在规定的损耗标准和范围内,会计人员可及时在账簿上进行调整;对于超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大量盘盈盘亏,或库存物资被盗、霉烂变质等,应当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例1-10】2011年3月5日,某商业公司会计人员李某在审核一笔托收付款凭证时,无意中发现其商品单价每台高出合同价40元,总差价为24000元。当时业务部门已经在付款凭证上核对、签字,同意付款;并且由于该批商品进货及时、对路,已经全部售出,为公司赚了一笔可观的利润。进货业务员也因此受到公司领导的好评。但张某想到自己是会计,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于是,在发现托收凭证与合同不对后,张某找到业务员,要求核实情况。业务员一听要核实进货价格,态度蛮横地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又要求他提供合法的凭据,否则拒付差额款。业务员说对方是电话通知涨价的,合同价已更改。张某给供货方打电话,查询此事。对方回答:“货款未涨,但你方业务员已‘借’走现金24000元,要求一并托收。”事实真相查清后,张某向单位负责人作了专题汇报。【解析】《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是《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的规定。在本案中,张某作为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依法履行了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杜绝了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确实起到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作用。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指的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指的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除此之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这些规定明确地表明,在对单位会计监督过程中,除了财政部门以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也要依法对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上述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相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也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范畴。但是,其他政府部门对单位会计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而且要避免重复查账。

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指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以下情况实施监督:(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已经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所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账的违法行为等。(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具体包括:各单位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所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条件等。(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容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例1-11】2011年3月,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2010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审阅该学校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时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2010年末余额较年初余额有大幅上升。检查人员接着调阅了2010年度与“其他应收款”账户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现2010年度借方发生额中,有三笔应收款金额共计20万元,在记账凭证后未附任何原始凭证。分析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何种类型的会计监督?【解析】该案中,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政府监督,它与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我国会计的监督体系,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指的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除此之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指的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出具审计意见的行为,其实质是确立或者解除被审计单位的受托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工作与咨询活动,它以系统的、专业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改善,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它是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我国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其区别在于:(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所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2)两者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较弱。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3)两者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内部审计是代表总经理或董事会实施的组织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以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4)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而注册会计师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5)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内部审计通常对单位内部组织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如下两方面的业务:(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具体包括:(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办理投资评价、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这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会计法》对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是《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作出的规定。(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从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委托代理记账。(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大、中型单位的经济业务复杂多样,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上应考虑全面、合理、有效的原则。但是也不能忽视单位经济业务的性质和财务收支的繁简问题。(3)经营管理的要求。经营管理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要求是最基本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数据的及时性、数据的准确性、数据的全面性比任何其他时候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都高。因此,如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单位会计设置中的重要课题。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它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一个单位如何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主要应考虑单位的实际需要,不能使用“一刀切”的做法,要求完全统一标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对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如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岗位可以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指的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这是对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作出的特别规定。具体来说,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6项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重点提示: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指的是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出发,对会计人员的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例1-12】某国有企业财务科长退休,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任命办公室主任张某担任财务科科长。张某毕业于某重点大学中文系,毕业后一直在该企业办公室从事管理工作。半年后,张某因身体不适辞去财务科长的职务,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由厂长李某的妻子王某担任本单位的财务科长。经查,王某具有多年从事会计工作的经历,有会计师职称。分析:该企业任命张某、王某担任财务科长的行为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规定?【解析】(1)该企业不能任命张某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法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2)任命厂长李某的妻子王某担任本单位的财务科长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重点提示: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二、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指的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办理相关会计业务。委托人指的是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记账机构指的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颁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2005年3月1日实施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也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法律资质。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从事以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在中国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编制财务会计报告;(10)管理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重点提示:注意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的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例1-13】某国有企业因厂长退休,新调来一位新厂长刘某,并重新组成了新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决定将办公室主任高某调任会计处担任处长,高某没有会计从业资格。高某担任处长以后,任命新厂长刘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刘某刚从大学毕业,还没有考取会计证。请分析:该企业有哪些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之处?说明理由。【解析】(1)高某任会计处处长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本例中高某没有会计资格不能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本例中新厂长刘某的儿子没有会计从业资格,所以不能担任出纳工作。(3)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本例中刘某的儿子为其直系亲属,所以不能担任会计科科长一职。※重点提示: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以2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未实行单科成绩滚动的方法,而实行1年内一次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方法。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重点提示:●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重点提示:出纳人员不得兼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重点提示: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例1-14】由于某新成立事业机关单位规模小,业务少,会计业务的核算简单。单位负责人马某为了压缩开支,决定由刚刚大学毕业的张某(未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负责现金的收付、记账、会计报表的编制以及会计档案的保管等工作,并要求张某每一笔账务的处理都要经过李某的审核,以避免出现账务问题。单位负责人李某的做法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哪些规定?【解析】马某的做法违反了以下规定:一是违反了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是违反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是正常的现象,但是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项连续的组织活动,不能因会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或离职使会计工作中断。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一)交接的范围

以下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交接的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3.专人负责监交

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里的必要时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指的是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第二,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除此之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重点提示: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例1-15】2011年6月,某单位的会计王某因工作调动要离开会计工作岗位,在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监交下,与李某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因为李某比较粗心,在交接时没有发现所接收的会计凭证存在问题。三个月后,有关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了会计凭证中的问题。单位负责人在追究张某责任时,王某说:“会计凭证我已经移交给李某,应当由李某承担责任,与我无关。”请分析:王某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解析】王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指的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为了是《会计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的是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违反《会计法》相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指的是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作出了如下规定:(1)行政处罚一共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除此之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4)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相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相关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重点提示:行政处罚一共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是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裁后果,刑事责任包括刑罚与非刑罚处理方法。1.刑罚(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2.非刑罚处理方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还可采取非刑罚的处理方式,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了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还应当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需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指的是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指的是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会计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即常说的“账外账”。(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编制,使用的计量方法、确认原则、统计标准应当一致,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二)根据《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即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

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指的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指的是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指的是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指的是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的内容的行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指的是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各单位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未明确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单独作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定,而是在该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按照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例1-16】某县万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林某自1997年起任总经理。2011年12月,因公司业绩突出受到组织部门预备提拔的考核,准备升任该县某局副局长。在考核中,组织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说林某在任职期间有指使和放任财务人员做假账、打击压制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等问题。随即,该县财政、审计、统计方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近些年特别是林某任总经理期间的账目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结果发现该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并且,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在本案例中,林某应承担什么责任?【解析】该案例中,万民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等均属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林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属于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二)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这里所说的隐匿指的是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指的是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如果行为人为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及其他非法目的,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及标准等与前同。(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授意,指的是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指的是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指的是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这里的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3个条件:第一,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故意,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

因此,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2.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1)恢复其名誉。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打击报复者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五)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对泄露国家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八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六)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单位的经济活动是一项综合的经济活动过程,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不仅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到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因此,除了《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会计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1.有关法律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1)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有权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改正;商业银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商业银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公司债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2.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对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作出相应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章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现金核算内部控制的内容中,说法错误的是( )。A.现金出纳和会计记录工作应该适当分离,出纳工作应由专人负责B.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C.收入的现金可在一周送存银行D.现金日记账应根据经审核合法的收付款凭证序时逐笔登记

2.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 )。A.重开或者更正B.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C.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D.更正,更正处加盖原始凭证填制人印章

3.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 )。A.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B.单位负责人C.单位总会计师D.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员

4.账证核对的主要目的是( )。A.核查资产B.以备纳税检查C.及时发现错账以进行更正D.保证账薄完整

5.制定并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单位是( )。A.审计署、财政部B.财政部、国家保密局C.财政部、国家档案局D.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档案局

6.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会计记录文字应当符合的规定是( )。A.在中文和民族文字中任选一种B.使用中文,也可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C.只能使用民族文字D.只能使用中文二、多项选择题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 )。A.会计机构B.审计机构C.会计人员D.审计人员

2.对于下列经济业务活动,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核算的有( )。A.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B.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C.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D.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3.下列属于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的情形有( )A.学历发生变化B.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发生变化C.单位经营范围发生变化D.行政职务发生变化

4.《会计法》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为有( )。A.私设会计账簿B.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C.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D.伪造、变更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5.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A.依法履行职责B.保守商业秘密C.对委托人示意要求提供不实会计资料,应当拒绝D.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6.下列不属于会计岗位的包括( )。A.财产物资的收发核算岗位B.单位内部审计岗位C.医院药品药库记账员D.商场收银员

7.会计人员在交接时,属于接替人员应核对的项目有( )。A.库存现金、有价证券B.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C.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D.电子数据三、判断题

1.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

2.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可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

3.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收回证书,且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4.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情况、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

5.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

6.因贪污、做假账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经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的,可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本章同步练习参考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解析】C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解析】C 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解析】B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由单位负责人(包括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解析】C 账证核对的主要目的是证实已发生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及时更正错误。

5.【解析】C 《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会计档案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会计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主要应当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8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6.【解析】B 会计记录文字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和辅助说明会计数字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使用的文字。会计记录文字是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会计资料不可缺少的重要媒介,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二、多项选择题

1.【解析】AC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解析】ABCD 对于一人单位发生的所有的经济业务活动,都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核算。会计核算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3.【解析】AB 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4.【解析】ABC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5.【解析】ABCD ABCD 都是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则。

6.【解析】BCD 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等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7.【解析】ABCD 以上选项均为会计人员交接时应核对的项目,故全选。三、判断题

1.【解析】√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2.【解析】× 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人员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

3.【解析】×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收回证书,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4.【解析】√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5.【解析】√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6.【解析】×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介绍了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现金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等。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指的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货币给付、资金清算不同,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支付结算业务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这里的要式行为指的是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如果该支付结算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做统一规定,是为了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以使其业务顺利进行。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在银行的存款有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银行作为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只需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即可。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经济活动,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再加上我国幅员辽阔,所以必须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 2-1】以下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的特征的是( )。A.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B.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C.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D.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解析】ABCD 支付结算的特征 :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是一种要式行为;发生与否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从而切实保障了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以下行为准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这一原则是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支付结算中的具体体现。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来,产生支付结算行为时,交易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约定付款期限。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诚实守信有利于建立交易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便于经济活动有序开展,促进经济畅通运行。(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银行作为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即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属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银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其垫付资金。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例2-2】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C.银行不垫款D.自愿协商【解析】ABC 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涉及三方当事人: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的付款方式可以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当事人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票据法所称本票指的是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四)信用卡

信用卡指的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储蓄卡、提款卡(ATM卡)、支票卡及赊账卡等。信用卡的使用有利于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扩大银行转账结算范围,增加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同时也有利于方便购物消费,确保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五)汇兑

汇兑是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异地收款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汇兑根据划转款项的不同方法以及传递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自行选择。信汇是汇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交存一定金额及手续费,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以邮寄方式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只有异地托收承付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款人双方应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托收承付。付款人开户行在付款人拒付时,承担对收、付款人约定事项的审查责任。(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支付结算的政策性文件亦是当事人进行支付结算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定。

至今为止,现行的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原《银行结算办法》同时废止;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原《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994年10月9日修订,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于制定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相关信息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按照《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的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2 506.80,应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零陆元捌角。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8 003.47,应写成人民币捌仟零叁元肆角柒分。

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 580.42, 应写成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元零肆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元肆角贰分;又如¥907 000.56,应写成人民币玖拾万柒仟元零伍角陆分,或者写成人民币玖拾万零柒仟元伍角陆分。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2 709.08,应写成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零玖元零捌分;又如¥336.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叁拾陆元零肆分。(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5月12日,应写成零伍月壹拾贰日;10月1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壹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重点提示: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重点提示: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例2-3】以下各项中,不属于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符合的基本要求的是( )。A.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B.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银行可以不予受理C.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D.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解析】BC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现金,指的是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是企业中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性资产。企业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现金,拥有数额的多少是企业偿债支付能力的标志,也是投资者分析判断企业财务状况好坏的重要指标。我国的现金指的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现金管理,是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对稳定物价、提高资金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对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开户单位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 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例 2-4】以下各项支出中,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的是( )。A.职工工资、津贴B.各项奖金C.结算起点(5 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D.差旅费【解析】ABDC 选项应更正为结算起点(1 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指的是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条例》规定,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限额一经核定,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对开户单位超出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的,开户银行可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罚款。【例2-5】现金库存限额一经核定,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解析】√ 上述说法符合现金使用限额的规定。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3)开户单位根据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或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5)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国家专控商品的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6)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人银行;不得“公款私存”。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例2-6】因情况特殊或者紧急,开户单位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解析】×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货币性资产,为了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现金做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以及时发现挪用现金、白条抵库等不当现金收支行为。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对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1)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例2-7】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解析】√ 上述说法符合货币资金业务岗位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规定。(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2)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5)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指的是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指的是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指的是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重点提示: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守法合规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重点提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例2-8】以下各项中,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的是( )。A.一个基本账户原则B.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C.守法合规原则D.存款信息保密原则【解析】ABCD 上述四个选项均是银行在结算账户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后,应给存款人出具开户登记证。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指的是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和改变。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3)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4)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5)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例 2-9】以下( )情形出现时,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D.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解析】ABC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五、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以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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