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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0 16: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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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学伟,薛天山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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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任:理论及其应用

社会信任:理论及其应用试读:

前言

近几年,我一直带领着我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们在从最事有关“信任”和“信用”的研究。前项研究是因为周晓虹教授拿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外社会建设理论评价”的重大招标课题,而我分到的任务是梳理国外有关信任方面的研究;后项研究则是因为我自己又拿到了另一项国家重大招标课题“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的研究”。这两个课题一前一后,一个“信任”,一个“信用”,一个国外,一个国内,让我有机会对这个领域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和思考。

中国古文中的“信”一字似乎涵盖了现代研究所面临的相关专业词语。比如,儒家思想中的最精华部分即是“五常”——仁、义、礼、智、信,其中一个“信”字把今天要说的诸多问题都装进去了。这里的“信”,究竟是对应于现代学科所使用的诚信还是信任,或是信用,乃至于其他有关“信”字的组合,比如信誉、信息、自信、信心、信仰、信服、信使、信件等,还是说无论如何组合,只要是带了“信”字就多少同五常中的“信”的意思沾边,都很难说。以现代学科专业的眼光来看,如果我们这一课题讨论的是“信任”,那么其他有关“信用”的概念就很难包含进来;如果我们另一个课题讨论的是“信用”,似乎“诚信”、“信任”可以进来,但又需要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包含“诚信”在内,加上“信任”和“信用”这些说法,究竟是个人使用的偏好,还是学科的分野,或者是中西文化的差异,是我们在从事上述两个课题研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而此问题的后面其实还有诸如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的边界划分以及如何理解和处置不同文化语境与制度安排的差异。可以说,中国学术界目前的这类概念使用是比较混乱的,也鲜有好的研究。所以我们不妨先看看西方学者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当然,一旦我们放弃了对中国传统用字的习惯,而由西方概念来进入该领域,那么首先面临的问题就不是西方人对于这个领域是如何研究的,而是他们要研究的是什么,即概念的定义问题。在他们的学术当中,只有事先知道讨论什么,才有接下来如何来讨论。如果我们依然像中国学术界那样一会儿诚信,一会儿信任,一会儿信用,甚至还有信誉等,那么大家振振有词地说了半天,最后才发现彼此说的不是一回事情。我想,这是中国学界在此领域没有长进、低水平重复的主要原因。

西方学者有关信任(trust)的研究,几乎很少代入信用(credit),甚至也少带进诚信(honesty, integrity,faith)及其他。所以本书关于国外信任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收集信任(trust)的研究。关于这一研究,其基础学科主要是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与社会学,也有一部分是由经济学,乃至于经济社会学贡献的。通过梳理我们发现,信任方面的研究与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相比相对年轻,目前尚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定义。无论在抽象意义上还是在操作意义上,不同的学者所持的观点见仁见智,或由于学科间的壁垒及隔阂,导致各个学者看到的信任面向也不一样。以西方学者所擅长的分析思维,或者说因受实证科学的重要影响和左右,目前信任研究的各式各样的成果给人留下的最深刻印象,就是其程序化和细致化特征,并可以由此而得到的重复检验及修订,但总的感觉是缺乏一个宏观的理论来统领它们。通过本书的介绍,读者可以发现,西方学者的探求精神,即为了搞清楚一个细小的问题,他们从如何定义、如何分类、如何划分阶段乃至于如何发生反作用或如何应用于某一社会领域等,都孜孜以求。这一点同国内将诚信、信任、信用、信誉等不加区分地做混沌式研究构成了强烈的反差。鉴于国外虽在此方面已经做出各学科、各人物与各方面的不同贡献,却又缺乏一种统一的或者框架性的认识,本书在编写上首先区分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两大方向,前者以学科加人物来进行梳理,后者以信任所涉及的主要社会领域来分头论述,希望能够比较清晰地再现国外有关信任研究的基本面貌。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各个篇章结构中的这个论和那个论,并非在西方学术界确有这样的名称,而实在是为本书的梳理方便概括而设的,读者一旦进入西方有关方面的具体研究,便不必理会这样的概括了。

本书得以完成,完全仰仗下面列出的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的辛勤工作。他们的分工是:导言,薛天山;第一章,梅倩;第二章,周纯;第三章,胡雪芳;第四章,薛天山;第五章,沈毅;第六章,李元来;第七章,姜莹莹;第八章,屈勇;第九章,后梦婷;结语,翟学伟;统稿,翟学伟、薛天山。

在本书完成之际,我一方面非常感谢上述各位作者为此付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也要顺带表明一下我的态度,即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由于大家是分头进行的,只能文责自负。因为唯有这样表态,我才会既不包揽各自的贡献,也不包揽未能预见的差错。而我这里所做的主导性和组织性工作,不过是集合大家的力量,发挥各自所长,尽己所能地完成这项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工作。具体而言,也就是为读者打开一扇窗户,让中国读者看到一种日益呈现的、至关重要的社会现象如何可能经过学者艰辛而深入的研究,给人类的现实社会生活指明一个健康的方向。翟学伟2013年8月18日于南京仙林

社会建设:西方理论与中国经验(代总序) 社会建设:西方理论与中国经验(代总序)

周晓虹

21世纪对当代中国历史的意义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时间标记,在这个全新的世纪,中国政治生活中最为流行的主题语或话语解释框架悄然间发生了转变: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以社会建设为重心”。作为这种转向的最为重要的标志,从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首次提出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到2004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再到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单辟一节,讨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近十年来,“社会建设”已然成为整个社会的关注热点,甚至成为王思斌所说的当代中国的“国家景观”。

鉴于西方或欧美社会近代以来一直走在全球现代化的前列,并且作为其急速的社会变迁产物的现代社会科学在观照和反映这一变迁的过程中形成了诸多的理论解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资料,在讨论如何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有效推进社会建设之时,与此相关的林林总总的西方理论自然会成为中国社会科学家们关注和借鉴的重要来源。进一步,人们也意识到,因为经济与社会制度不同、历史与文化背景相异,源自西方的理论并不能够直接搬用到中国的社会建设现实之中。在西方理论与中国经验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磨合空间,而在这个空间之中如何使西方理论与中国经验相互磨合,并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建设理论,自然成为包括社会学家在内的中国社会科学家们的历史职责。一、西方社会建设理论的基本脉络

尽管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自古希腊以降,人们就在形形色色的乌托邦理论的感召下,描绘过各式各样的理想社会,并留下了柏拉图的《理想国》和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等不朽著作,但是这种有关美好社会的理论及其建设方略大多流于空想和议论,只是在近代以来,具体说在现代社会学诞生以来,才成为一种相对完善的并力图付诸实践的系统努力。

众所周知,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社会学是传统社会断裂的直接结果,或者说,是因传统社会断裂而生的所谓“现代性”的产物。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之所以会出现在19世纪的西方,是因为此前几百年以来开始出现的全新的社会生活和组织模式,导致了欧洲传统的社会秩序发生了有史以来最为剧烈的转型,而“急剧的社会变迁……有可能提高人们自觉地反复思考社会形式的程度”。从这样的意义上说,社会学的诞生不过是西方知识界对因工业文明和民主政治而导致的旧制度的崩溃所产生的秩序问题的一种反应而已。将社会秩序或整个社会的重建视为自己的学科目标,决定了社会学从一开始就与西方社会建设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而社会学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社会建设理论。

社会学的诞生背景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这一转型的基础及其导致社会学产生的社会力量是极其复杂和多样的。就其基础而言,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现代意义上的“社会”(society)——本身就是一种历史性的建构,其间文艺复兴运动、启蒙主义运动,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出现”,才使得“社会”能够真正“作为一个统一体为人们所想象”。这也是自那以后,有关社会的分析常常与国家或民族国家相对应来讨论,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再建构近年来更是成为一种社会治理叙事的原因所在。

进一步,导致社会学产生的背后的社会力量,事实上也是导致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揖别或断裂的那些变迁因素,主要包括了政治革命、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的兴起、城市化、宗教改革和科学的成长,以及人数虽然不多但十分重要的中产阶级阅听人的出现。而“这些变迁的核心就是18世纪和19世纪欧洲发生的‘两次大革命’”,即法国的政治革命和英国的产业革命。法国革命不仅是一场推翻封建制度和神权政治、为法国资本主义登场开辟道路的政治革命,同时也是整个近代社会变革的象征。但从直接的浅表层面上看,社会学的出现最初则是对法国大革命及革命造成的旧社会秩序崩溃后果的消极回应,它孕育并造就了社会学中的保守主义传统。工业革命也是一样,一方面,作为西方世界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各种相互关联的因素的一次大推进,它造就了现代分工体系和科层制度,确立了以市场为中心的整个资本主义体系。另一方面,也是这次大推进,在摧毁城市封建行会和农村庄园经济的同时,造成了小手工业者和农民的大批破产,使他们成为无家可归的无产者;而随之而来的城市化既造就了中产阶级,促成了市民社会的形成,也带来了拥挤、贫困、污染、噪声和犯罪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可以说,正是这两次大变迁带来的这些消极和负面的影响,使得人们对秩序的寻求,进而对建立一门致力于恢复秩序、重建社会的社会科学的需求凸显出来,而社会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作为“社会学之父”,孔德是第一个提出恢复秩序和重建社会的社会学家。受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启蒙主义和伯纳尔、梅斯特尔等人的传统主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孔德的社会学理论体现了对进步和秩序的双重追求。就启蒙主义的影响而言,孔德和他同时代的其他法国知识分子一样,相信理智和进步,相信人性具有可完善性的特点,同时也相信凭借科学的作用能够发现自然和社会秩序的规律性并做出相应的预见。而就传统主义的影响而言,孔德和那些贵族思想家一样,对推翻了教权和王权、推翻了既存秩序的法国大革命充满了恐惧与不满,他感受到当时的社会确实受到了政治、社会、道德乃至学术方面的混乱状态的威胁。如此,传统主义者鼓吹的社会秩序也成了他最为关注的主题。他公开申明:“唯有全面重建才能结束现代重大危机,这种重建工作,从精神角度而言主要在于建立一门足以适当解释整个人类历史的社会学理论。”

在孔德之后,尽管其他经典社会学家们提出的理论各异、所作的努力不同,但究其根本都是对人类尤其是欧洲文明在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之初所遭遇的社会危机做出的回应。几乎没有哪个社会学家是耽于个人幸福或个人享乐的利己主义者。即便是斯宾塞这样的拥护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的个人主义者,也强调作为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的个人应该必须相互依赖,以维护社会的生存。因此,经典社会学家们无论在何种个人生活境况下,都首先坚持以自己的方式来回应欧洲文明当时所遭遇的社会和文明危机:马克思描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无序和崩溃的必然性,但他也设想将有一种更为人道的社会体系的诞生,并解决在资本主义社会无处不见的物化和异化现象;涂尔干则相信,“工业主义的进一步扩张,将建立一种和谐而完美的社会生活,并且,这种社会生活将通过劳动分工与道德个人主义的结合而被整合”。和马克思、涂尔干不同,滕尼斯、齐美尔、帕雷托特别是韦伯,则以悲观主义甚至绝望的心情来对待上述危机。比如,在韦伯眼中,人类社会要想取得任何物质方面的进步和扩张,都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是与个人的创造性和自主性天然不容的科层制“铁笼”的不断扩张。

进入20世纪之后,社会学的大本营也移师美国,有关社会建设的理论探讨不但进一步学科化、具体化,而且在先前的经典社会学基础上形成了社会事实范式、社会释义范式、社会行为范式和社会批判等不同范式。这些范式的分野,涉及社会学家们对人性和社会秩序及相互关系所持的基本看法,以及研究人性或社会秩序时所应采用的基本策略或研究路径。事实上,这些理论范式不但是社会学家对人性和社会秩序的解释模式,也是他们进行社会批判和社会建设的基本路径。

社会事实范式包括了结构功能主义和社会冲突论两种最为流行的理论流派,它们都强调社会结构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及影响,区别只是在于前者着重社会事实之间的联系和秩序,后者则着重社会事实间的冲突和无序。涂尔干是结构功能主义的奠基人,在其之后帕森斯继承了他的社会整合思想,希望“通过社会化使规范、价值、信仰即文化系统成为行动者的自觉,从而发挥社会整合的功能”。同结构功能主义相比,社会冲突论虽然在马克思、齐美尔和韦伯那里已经获得了全部理论意蕴,但它在社会学中的地位主要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获得的。社会冲突论对社会学理论的意义在于,它看到了冲突包括阶级冲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而这一理论对社会建设的意义则在于,它揭示了冲突在社会生活中也是将人们联系在一起、促进社会整合的纽带。其实,因为秩序与冲突常常是现代社会学一对最为常见的术语,这两种理论在诸多社会学主题上多有交集:以社会分层(中产阶级理论不过是其中的一隅,尽管是现代社会最有吸引力的一隅)和社会流动研究为例,无论是结构功能理论还是冲突论,都看到了分层的整合功能。只不过功能的分层有利于社会整体的整合,而冲突的分层也许仅有利于利益群体的整合;进一步,一个社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则因为能够修改分层的边界而为达到总体的整合与和谐提供了可能。

除了社会事实范式以外,其他几大理论范式同样在解释人性和社会秩序,并在此基础上为建设理想社会做出了自己的努力。比如,社会行为范式的代表人物心理学家斯金纳和社会学家霍曼斯,因为相信人性是可以改造的,他们都曾尝试通过对人性的控制和改造建设理想社会。在当代,类似的思考延续下来。比如,在有关社会信任的研究中,无论是布迪厄和科尔曼,还是帕特南和福山,他们的贡献都不仅在于意识到了信任或社会信任是社会秩序的前提,是社会整合的心理力量,而且在于指出了一如人性是可以改造的,信任或社会信任同样是可以培育或建构的。再比如,在齐美尔和韦伯思想基础上形成的社会释义范式认为,社会现实并不是独立于个体而存在的,而人的社会行为也不是简单地由社会现实派生出来的。相反,社会现实的意义存在于行动者的主观解释之中,因为正是通过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个人间的社会互动,通过与他人的有目的的交往,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才会不断发生、形成和改变。还比如,在马克思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批判范式,经曼海姆、卢卡奇和葛兰西之手,这种批判的锋芒从资本主义的经济领域主要转向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从而为后来法兰克福学派的出现作了学理方面的铺垫。而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巨擘,哈贝马斯意识到,不论现代西方社会已进入吉登斯所说的“风险社会”,还是贝尔的“后工业社会”,或是利奥塔的“后现代社会”,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间出现的矛盾,会使资本主义社会全面异化,因此,只有规范和重构资本主义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重新回到生活世界,才能使资本主义社会继续向前发展。

其实,在上述有关社会建设的纯理论社会学探讨之外,从现代社会学诞生甚至更早的时间起,直接面对社会重建之难题的经验研究就从未停止过。无以数计的政府官员、慈善人士、医生、律师、教师、企业经营者、社会名流、独立从事研究的社会科学家,以及后来越来越多的职业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者,“都在探讨如何建构和重建社会秩序,并且都依赖通过经验知识获得解决之道”。这些努力影响到政府的社会福利政策和相关法律的制定:继1883年和1889年德国俾斯麦政府分别制定《疾病产孕救济法》和《老年、残疾和死亡救济法》之后,西方国家都开始陆续推进与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家庭援助、贫困救济、就业保障有关的社会福利政策。在英国1948年宣布成为福利国家之后,挪威、瑞典、芬兰和丹麦等北欧诸国更是在此方向上后来居上,取得辉煌成就,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形成了稳定的社会秩序、公正的再分配机制以及具有强烈的参与理念的公民社会,成为全球样板。与此同时,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在社会学、经济学及其他相关学科中铺陈开来。

从孔德开始,近200年来有关社会秩序重建的观点在社会学中一直未能成为绝响,而这林林总总的有关社会建设理论的探索表现出的一个总的趋势,用成伯清的话说,即是“从乌托邦走向好社会”。沉溺于对未来社会的理想状态的总体性想象,这一乌托邦倾向形成于经典社会学时期,在帕森斯的无所不包的体系中达到高峰。自那以后,受卡尔·波兰尼和哈耶克正反两方面的影响,罗伯特·贝拉和加尔布雷思提出了诸种“好社会”的设想,提倡根据经验而不是信仰来憧憬未来,并且意识到“社会不是一个浑然总体,可以找到一个支点从根本上给予撬动,并开展出一个统一的替代性秩序”。虽然“好社会”的到来仍然待以时日,但却使得全球化时代社会建设的理论探索变得更加切实可行。二、普适性与特殊性:西方理论的应用限度

在中国的语境中,尤其是在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的语境中讨论西方社会建设的理论,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学术活动,更不能将理论背后的应用价值及意识形态轻易地悬置起来。简单说来,在从纵向的历史沿革和横向的现实探索两个纬度认真梳理和比较西方社会建设理论之后,我们有必要讨论这些源自西方的社会建设理论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是普适的,何种程度上又是特殊的。同时,更有意义的是,在一个与西方历史文化传统迥然不同,现有的社会政治体制又完全相左的特定国家,上述形形色色的理论在中国的社会建设中应该面临怎样的应用限度?

首先来看西方社会建设理论的普适性与特殊性问题。我们已经论述过,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全部社会科学都是18-19世纪欧美社会转型或所谓现代性的产物,因为正是由法国大革命和英国工业革命推动的工业文明的进步和旧秩序的解体,为人类了解自身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就像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如果有机会考察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政治学和传播学的学科历史,就能够清晰地看到现代社会科学的诞生及其后的每一点进步,无一不与社会与经济结构的变动以及人类社会行为方式的改变休戚相关,而后者背后的动力就是两次大革命带来的社会转型或曰现代性的降临。

既然欧美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直接孕育了社会学及整个社会科学,像我们曾经论述过的那样,在社会学和社会科学的一般叙事逻辑中,从一开始建立在单线进化论基础之上的有关传统与现代的讨论就会成为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idea type)。如此,在经典社会科学的文献中,几乎随处可见“传统-现代”这对二元模式变项的各种变式。比如曼恩的身份社会-契约社会、斯宾塞的尚武社会-工业社会、马克思的封建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滕尼斯的共同体-社会、托克维尔的贵族制-民主制、涂尔干的机械团结-有机团结以及韦伯的宗法传统经济-理性资本主义经济,等等。其实,在现代社会信任研究中广泛采用的帕森斯的普遍主义-特殊主义,也是一对二元模式变项,并且它与“传统-现代”这对二元模式变项具有密切的内在关联。在这里,“普遍主义”对应“传统”,“特殊主义”则对应“现代”。事实上,经典时代有关“社会”的所有“乌托邦”想象,说到底都不过是站在“传统”的此岸向“现代”或更为“现代”的彼岸所作的理论眺望。

除了“传统-现代”这对理想类型以外,另一对在西方社会科学的叙事语境中广为应用的概念是“国家-社会”(state-society)。如何处理国家与社会以及市场的关系,在多数社会学家看来是社会建设的制度层面的核心。显然,西方社会建设理论中对国家-社会的探讨是有长久的理论基础的,不仅“市民社会”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如前所述,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概念以及西方现行的社会形态也是西方现代化进程的产物。研究者常常认为,一个具有活力的、理想的市民社会应该具有这样一些特点:(1)以市场经济/私有产权,以及社会流动和分化为基础;(2)其内在联系不是传统的血缘关系或其他指令性关系,而是契约关系;(3)遵循法治原则;(4)高度自治;(5)存在公共领域;(6)内部正常的民主发展。显然,这样的社会形态及其具体特点,都是西方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自近代以来的发展的产物,也必然打上了西方历史和文明的烙印。

那么,这种建立在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基础上的社会建设理论和一般社会科学叙事,究竟是否具备某种普适性呢?对此,我想回答是肯定的。这种普适性的基础在于:(1)无论是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人类社会成员,还是作为处在某一特定时期的社会结构中的人,西方人或由西方人组成的西方社会,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非西方社会的人类群体之间,除了可以肯定的差异以外,一定也具有相当大的一致性或普遍性;这些一致性或普遍性的地方,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期望和追求,是所谓“人性”的基调。(2)西方社会自17世纪以来,开始进入传统向现代社会或农耕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伴随着这种转型,国家的统治与治理方式,市场的作用与市民社会的组织方式也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虽然落后200年左右的时间,虽然现代化的动因和历程与西方不尽相同,但近代中国自1840年后在“西方的冲击”(或侵略)下被迫转型的历史,从总的方向上看与西方世界的转型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不同,也是从传统走向现代,或者说从农耕社会转向工业社会,只是至今我们还没有完成这一转型而已。(3)在漫长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早期西方社会曾广泛出现的那些矛盾和问题,比如人口膨胀、贫困失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越轨与犯罪、环境污染、社会失序以及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间的矛盾与冲突,这些我们曾经以为独属于资本主义的“制度弊端”,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也程度不同地先后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这一方面说明,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并不是一个“例外”,它所遇到的问题与西方世界曾经遇到的问题在性质上是相似的,在程度上可能不同;另一方面也说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社会建设理论以及具体的应对和解决方式,对我们处理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推进社会建设是具有借鉴意义和普适价值的。

承认西方社会建设理论和一般社会科学叙事具有普适性,并不是说它就是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理或准则。西方社会建设理论及其所依赖的一般社会科学叙事,最初也是一种建立在特殊性的社会实践基础上的话语体系,它只是随着从西方开始的现代化进程向全球推进而开始获得其普遍意义的。事实上,这套话语体系及由此形成的政策逻辑和治理技术,因为下述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和限制,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且现代化转型一直困难重重的东方国家来说,同样具有内在的特殊性:(1)从17世纪开始的西方从传统向现代的社会大转型,是在政治革命、工业革命和科学革命的推动下内生的。如果说以法国大革命为代表的政治革命推翻了封建制度和神权统治,从而为资本主义的登场开辟了道路,那么以英国为代表的工业革命则在推动工业和技术的进步的同时,建立了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而科学革命则像科恩所说促成了“信仰的转变”……这一切从各个方面促成了西方社会形态的整体改变,即实现了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尽管这种转型的意义怎样估量都不为过,但它毕竟只是一种历史样态,甚至只是一种发展经验的“偶然”,起码其内在的动力机制和发展基础,与中国这样的最初只是在西方的推动下才迈入现代化的“后发国家”完全不同,因此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发展中的非西方国家来说其历史意义可能都是“特殊的”。(2)尽管如前所述,西方社会建设理论最初形成于传统向现代的社会大转型,或者说形成于法国大革命后因秩序危机而导致的社会紊乱,与中国社会现在所面临的因转型而带来的秩序紊乱状态十分相似,但西方社会建设理论在这种转型完成之后的近百年间仍然获得了充分而空前的发展,这使得其基本的立场、理论的内涵、面对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问题时能够凭借的资源和手段都与现今的中国社会迥然不同。如果说在前一点上,我们欲图申明,中国社会的发展道路可能与西方社会不尽相同,因此西方的经验和理论对我们的社会建设事业来说未必百分之百合适,那么,在后一点上我们则欲图说明,即使中西方的发展道路在某些方面或某些领域基本相似,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也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由此,相对来说更加现代的、工业化的甚至后工业化的西方社会建设理论对于中国来说起码在时空纬度上依旧是“特殊的”,或者说其普适性是有限度的。

00这样看来,在中国社会建设的伟大进程中,毫无疑问,一方面我们应该努力借鉴作为人类文明成果之一的西方社会建设理论,但另一方面这种借鉴并不是没有应用限度的。具体说来,我们可以从西方社会建设理论的性质和中国社会建设的现实两个方面来理解这种应用限度。

其一,西方社会建设理论,是西方世界在自己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面对社会秩序的紊乱、市场和资本的侵蚀、阶级矛盾的激烈、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冲突、共同体与个人诉求的紧张以及价值观和信仰危机所引发的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通过调整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形成的一整套涉及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公正、调整利益格局、缓解社会矛盾、动员社会力量、改善国民生活的综合性和应用性的社会科学理论;这些理论本身是西方各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历的困窘、矛盾和应对措施的历史反映,因此它对发展中的非西方国家的社会建设既具有借鉴意义,又具有不可忽视的局限性。

其二,中国的社会建设,是由进入21世纪后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决定的,而这样一种现实决定了中国的社会建设从一开始就与西方国家的社会建设有着明显的差异:(1)不仅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建设是中国共产党主导和推进的,而且也因此使得中国的社会建设一开始就有着十分鲜明的国家色彩。比如,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它是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种执政能力而被表述的,所以作为当代中国“国家景观”的社会建设,说到底就是一种执政党在国家意识形态层面上推进的治国策略。(2)中国提出“社会建设”的战略构想有着自己完全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或者说有着自己完全独特的“国情”。具体说来,中国目前的社会建设是在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取得举世瞩目的经济建设成就,同时市场化的改革引发大量新老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凸现的转型大背景下,提出的一种宏大治理策略和“新改革共识”。(3)中国的社会建设也有着上述两个方面因素所决定的特定而具体的内涵或重点,及其所面临的独特的制度瓶颈。那么,中国社会建设的基本内涵或重点究竟是什么呢?这就是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所说的,“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而在改善民生的背后,社会建设的核心其实就是如何突破迄今为止仍然刚性十足的“体制性”瓶颈。显然,正是因为现有“体制”的不完善,才会在经济高速增长的今天使得本应迎刃而解的“民生”反倒成为问题。

既然上述三点都决定了中国社会建设的特殊性或者说与西方社会建设的差异性,那么这也决定了我们无法全盘或单纯地“移植”或“借用”西方现成的社会建设理论与经验。如此,借用或考量西方社会建设理论在中国社会建设中的可行性与有效性,是探索社会建设的中国道路的理论任务之一,如前所述,它也应当成为中国社会科学家自觉承担的一种历史使命。三、探寻社会建设的中国道路

作为一种精神活动或思维探索,研究、分析与吸收西方社会建设理论尽管具有独立自成的理论价值和学术意义,但其更为现实的价值和深远的意义则表现为如何通过对西方社会建设理论的研究和解读,为中国社会建设提供更为广阔的设计思路和政策依据,同时探索出一条既能够与世界现代化的常规道路接轨,又符合我们自己国情的社会建设的中国道路。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社会建设”一词的盛行始于2004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但事实上这一概念早在1910年代和1930年代就曾两度流行。1917年,在张勋复辟之后,孙中山先生有感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缺失,撰写了《民权初步(社会建设)》一文,其后收入《建国方略》,构成了他关于国家建设基本构想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1935年,孙本文在《社会学原理》中专辟“社会建设与社会指导”一节,并于次年写成“关于社会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再作深入探讨。不仅1943年,孙本文主持了以“战后社会建设问题”为主题的中国社会学社第7次年会,而且1944年他更是联合中国社会学社和国民政府社会部合办了《社会建设》月刊,自任主编,连续多年探讨社会建设问题,并最终“确立了现代社会建设思想的基本体系”。

回到我们讨论语境的当下。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国家的宏观战略选择,中国“社会建设”的提出并不是哪一个或哪一届领导人心血来潮的偶然,而是改革开放进入新的时期后形成的一种全新的国家治理共识或前述李友梅等所说的“新改革共识”。仔细考察2002-2007年的历史,在短短不过五六年的时间里,在党的两次大会和多次全会上,以这样的力度和密度讨论“社会建设”这样的政治和经济以外的论题,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它在相当程度上说明,经过数十年的风风雨雨和艰难探索,中国共产党不但摒弃了在“文革”中发挥到极致的“斗争哲学”,而且对单纯的经济增长与整个社会和谐稳固发展间的关系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种认识的形成既和以经济全球化为代表的整个国际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有关,更和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实现了令人瞩目的以GDP快速增长为标志的“经济奇迹”,同时又因为面临新的难题或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阶段不无关联。

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将“社会建设”提上执政党和国家的发展议程,与中国在1949年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所选择的国家发展战略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强调或重视社会建设,既是解决由所谓中国模式或中国经验所带来的一系列与成功相伴随的需迫切解决的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完善和推进所谓中国模式或中国经验的必要组成部分。在这里,我们经常谈论的“中国经验”,并不是一个单一的、边界清楚的概念,与这一概念具有相似内涵的术语包括“中国模式”、“中国道路”、“中国奇迹”……而最初的源头则是美国《时代》周刊的乔舒亚·雷默提出的“北京共识”。雷默使用“北京共识”的意图非常明显,即用这一概念取代先前建立在以资本和市场为中心的新自由主义基础之上的“华盛顿共识”,或起码在“华盛顿共识”之外确立另一种发展模式。尽管大多数中国学者并不认为中国所走的道路已经能够与“华盛顿共识”相提并论(所以他们代之以“中国模式”甚至更为谨慎的“中国经验”),但相当多数的人认为中国的一切与西方国家的发展道路确有不同。可以认为,中国模式“是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背景下实现现代化的一种战略选择,它是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发展战略和治理模式”。

关于中国模式或中国经验的讨论文献称得上汗牛充栋,尽管论及其基本特点的表述各异,但一般都认为包括以下诸点:(1)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党,及在其领导下的权威政府;(2)具有较大柔性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渐进式改革;(3)经济改革的“理性超前”和政治改革的“理性滞后”;(4)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但又警惕和反对市场极端主义。简单一些,也可以表述为:“坚持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同时辅之以强有力的政府调控。”这些构成中国模式或中国经验的发展特点,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中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不仅中国经济自1978年起连续以9%~10%的年均增长率高速增长,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共同体,而且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开始引领古老的中国迈入民族复兴的伟大进程之中。

不过,就像人们常常说的那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自进入21世纪之后,人们也开始注意到,“我国已经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而且,仔细分析起来,这些矛盾和问题多数也与中国模式和中国经验的那些特点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内在牵连。比如,1994年后中国加快了市场化的步伐,但“泛市场化”的改革和政策思路加剧了贫富的两极分化、城乡和区域差距,随着基尼系数的一路飙升,在少数暴富阶层和20%左右的中产阶级出现的同时,相当数量的普通民众成为无法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利益受损群体,由此而生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再比如,改革的“渐进性”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得个别地方政府违背市场和经济规律盲干、滥用权力与民争利、贪污腐败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人民缺乏深度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缺乏对政府问责的手段,阻碍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协调共济的公民社会的完善。

从某种程度上说,既然中国的发展模式或所谓中国经验带来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尤其是经济的高速增长,同时也形成了其所特有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那么如前所述,这些矛盾和问题势必也从根本上决定了现阶段中国社会建设的内涵或重点,以及解决问题和矛盾时所可能面临的制度瓶颈。我们认为,只要清楚地意识到中国社会建设所应着力的重点和制度瓶颈,并制定出相应的改革路径和解决手段,我们就有可能在社会建设方面找到一条切合实际的中国道路。

先来看中国社会建设的内涵,这是我们当今应该着力的重点。我们已经提及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将现阶段社会建设的重点表述为“改善民生”,并具体地论述道:“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建设的实践目的,就是“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从我们上面的分析来看,应该说从改善民生入手来界定中国社会建设的内涵或现阶段的重点,是非常准确的。它“体现了以人为本,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原则,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凸显了我们党领导的社会建设的本质属性”。

再来看中国社会建设的瓶颈问题,这是我们当今应该把握的核心。我们同样也已经提及,现阶段中国社会建设的瓶颈就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依旧刚性十足的社会体制。所谓“社会体制”,用秦德君的话来说,是“社会领域一系列制度安排的结构和样式,即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内反映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职能,体现中央与地方各层级政府事权、财权责任,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机制与制度的结构和样式”。我们之所以会将社会体制看作推动中国社会建设的瓶颈,其基本的考虑是:(1)从根本上说,一个社会的体制决定了这个社会的构成性原则,它从本源上制约了一个社会的发展限度与绩效。因此,体制的合理性和完善性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主要标志之一,没有合理与完善的社会体制,就不能从根本上推进社会建设。(2)现行的社会体制是新中国60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的结果,它与现行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体制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也受制于其他各类体制。这一社会体制既具有社会动员和社会控制能力强的特点,因此在应对突发事件、重大事件时具有较为鲜明的效率(这也是人们常说“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所谓优越之处,在抵御“汶川地震”和主办“奥运会”时都显示了它的威力),但这一体制同时也限制了社会的生存和行动空间,从而带来了底层活力不足、封闭性强的弱点。(3)因为中国现行的社会体制未能很好地处理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了整个社会的二元结构,而这些二元结构恰好构成了社会不和谐的问题所在。其实,说社会体制是社会建设的瓶颈,归根结底是因为:一方面正是这些体制弊端阻碍了社会建设向前推进,使得改革这些弊端成了我们实现建设和谐社会这场伟大战役的攻坚战;另一方面则是指这些体制弊端所具有的刚性特点带来了攻坚的难度。

寻找社会建设的中国道路,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依据中国国情和现实的社会状况,着力解决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同时努力突破影响社会建设顺利推进的制度瓶颈。就解决社会建设中的重点问题即“民生”问题而言,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六项基本内容,包括优先发展教育、实施扩大就业战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以及完善社会管理等,而诸多民生问题中最为突出的矛盾恐怕就是收入分配问题。正是收入分配的差距太大,才使得低收入阶层无法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无法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也才使得整个社会充满了不平、紧张和敌意,无法同舟共济、和睦相处。而就突破影响社会建设顺利推进的瓶颈而言,最根本的应该是“推进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具体说来就是“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在这里,强调党和政府在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既是基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这一现实,也是为了表明一如党和政府有责任推动经济发展一样,党和政府也有责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像郑永年所说:“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出于国家策划。同样地,解决由市场经济引出的各种问题也应是国家的任务。”进一步,如果真能形成这种“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就能够打破社会建设的制度瓶颈,真正克服当代中国社会建设中的公共性困境,建设一种和谐而有活力的现代化社会。0000

导言:信任研究的兴起与意涵

信任作为“日常例行互动的必要基础”(L.G.Zucker,1986:53),是一个社会稳定的最后根据。从消极的意义上讲,没有信任也就没有社会,因为社会即为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而交互作用之所以可以发生,来自交互双方彼此的信任;从积极意义上讲,有了信任,就会增强社会成员的向心力,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提高其运行效率。早在1900年,齐奥尔格·齐美尔(G.Simmel)就曾说过,“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沙,因为几乎很少有什么关系不是建立在对他人确定的认知上”(1990:111)。可遗憾的是,继齐美尔之后,信任研究非但没有因他的关注而兴起,反而被人们淡忘。我们可以原谅一个学科淡忘这一重大问题,是因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信任同样像阳光和空气一样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存在,它默默地沉寂于社会科学之中,没有成为中心课题”(B.A.Mistzal,1996:1)。其潜台词似乎也在告诉人们,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构不成话题的要素。可至20世纪50年代,随着现代化的兴起,美国心理学家多依奇(Deutsch)、霍夫兰(Hovland)、詹尼斯(Janis)和凯利(kelly)等学者又重新开始关注这一概念。而多依奇通过对囚徒困境的实验,得出个体之间是否信任及信任程度如何是随着实验条件的改变而变化的。虽然在其研究中,他们将“合作”等同于“信任”的研究取向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批评(例如,D.Good,1988),但却为信任的实证研究开辟了一条道路。

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信任研究成为西方社会科学界的热门话题,几乎所有社会科学专业门类,如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领域都有学者曾涉足。众多学者之所以对信任这一课题感兴趣,不仅在于它的理论价值,还在于其现实意义。比如,社会学家们认为信任就像社会关系中的胶合剂,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对政治学家来说,信任意味着宽容,而民主制度必须建立在宽容的文化基础上,因此信任是民主制度运作的润滑剂(M.E.Warren,1999)。就像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和西德尼·维巴(G.A.Almond & S.Verba)所谓的“市民文化”假设,认为市民文化是“一种在全体公民中广泛分布的政治能力和相互信任”(1989:4)。更加有影响的相关研究则是政治学家罗伯特·帕特南(R.D.Putnam),他在其名著《使民主运转起来》中认为,“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信任,信任对于民主制度来说不可或缺。另外,在经济学家看来,信任不仅可以促进合作,使得经济交换更有效率(L.C.Young & I.F.Wilkinson,1989),而且可以降低组织内或组织间交换时产生的风险及成本,如监控成本、缔约成本、交易成本等(J.L.Bradach & R.G.Eccles,1989;T.K.Das & B.Teng,1998;M.Becerra & A.K.Gupta,1999),以提高微观经济组织的运作效率。日裔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F.Fukuyama)在其《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从文化角度将信任提到了影响整个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的高度。该书的畅销不仅激发了学者们的研究热情,也引起了普通公众对信任问题的关注与重视。

第一节 信任研究的兴起

从学术内部来看,信任之所以长期受到忽略,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社会属性比较“软”,社会科学研究出于对制度的关注和定量的强化,需要躲开这些“软性”的、复杂的、很难解释清楚的东西。但到了20世纪下半叶,众多的学者越来越发现用“硬的”变量——如阶级、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组织形式等——解释人的行为是不充分的,因而在社会科学界内部发生了向“软变量”(soft variable)的转变。

波兰社会学家彼得·什托姆普卡(Piotr Sztompka)认为,“在社会学思考中,我们已在某种程度上观察到关于社会的有机的、系统的或结构的想象潜力的枯竭,以及向‘软变量’——‘无形的和难以精确估量的’领域或更多地主观定义的领域,即社会现实的精神和文化维度——的转变”(2005:2)。他认为这种转变包含了两次范式的转换,第一次是从“第一种社会学”转换到“第二种社会学”,即从关注系统、整体的社会学(系统社会学)转变为关注个体及其行动的社会学(行动社会学);第二次范式转变发生在行动社会学内部,即对行动的想象也由“‘硬的’、功利的、工具的、实证主义的”图景,转向“‘软的’、人文主义的、有意义的”图景。他将后者称为“文化主义的转向”。而信任研究的兴起,正是这种转向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突出实例。

就信任研究兴起的原因而言,除了社会科学研究的转向带动了信任研究外,更为重要的是现实的需要。在这充满偶然性、不确定性及全球化的当今世界,信任正日益变成一个急待深入研究的中心问题。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对信任的需求

当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每个社会中的角色、功能、职业、生活方式的分化和特殊化均已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充分表现出了埃米尔·涂尔干(E.Durkheim)意义上的“有机团结”。有机团结社会与机械团结社会的差别在于,机械团结社会建立个人的相似性和社会同质性的基础依靠的是人们共同具有的生活方式、道德准则和宗教信仰,其特点是社会分工不发达。但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社会职业出现了专门化,每个人都在发挥不同于他人的独特功能,此时机械团结开始消失,每个人必须依赖他人才能生存,形成了人们彼此之间的强烈依赖感、团结感和社会的联系感(埃米尔·涂尔干,2000)。

当分工促使人们之间的合作需求增加时,作为社会基础的信任将随着分工的扩大进一步增加。正如A.赛里格曼(A.Seligman)所说:“系统越分化,伴随的角色越增加,越可能出现任何特殊的角色(或角色丛)的不稳定,并因此可能——也许甚至是必需——出现更大程度的角色期待的可磋商性。角色期待的不确定性和可磋商性越大,导致作为社会关系形成的信任的发展的可能性越大。”(1997:39)二、社会风险的增多和不可预知需要更多的信任储备

德国著名学者乌尔里希·贝克(U.Beck)于1986年在其德文版的《风险社会:迈向一种新的现代性》一书中首次使用“风险社会”(risk society)概念来描述后工业社会。贝克指出:“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2004:2)文明与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毋庸置疑地带来了好处,但也带来了与之相伴随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恰是人的决定的后果,而不是什么神意。如贝克所说:“各种风险其实是与人的各项决定紧密相连的。”(乌尔里希·贝克,约翰内斯·威尔姆斯,2001:119)

所谓风险,“首先是指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及人的影响。它们引起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乌尔里希·贝克,2004:20)。这是一个富有洞察力、具有远见卓识的见解。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也反复证实了贝克的观点,如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英国的疯牛病、美国的“9·11事件”和中国的“非典”蔓延等。因此,“为应付‘风险社会’出现的弱点,需要扩大信任的储备”(彼得·什托姆普卡,2005:16)。三、交往的陌生化对信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传统的角度来看,乡土社会本是一个“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信任依托简单的“血缘”、“身份”、“关系”的判断便能建立与维系。而现代社会是一个流动的社会,其显著特征就是社交圈的开放、交往的范围广泛和低频率的相互接触。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到来,人口流动的加剧,原先的“熟人”社会变成了“陌生人”社会。流动的频繁性使我们与陌生人打交道的机会越来越多。熟人与熟人进行交往当然靠的是信任,可陌生人与陌生人的交往更需要信任。陌生人代表着未知,为了简化未知带来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信任由自在变成了自为的资源。

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不仅意味着信任的对象在变化,也意味着信任建立与维系模式随之变化。原先的模式不再完全适用,新的模式很难建立。这可能就是现代社会遭遇信任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也正因为如此,信任问题才会受到关注。四、对系统的依赖正在加强

现代人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计算机、网络、货币及各种各样的专家,但我们对它们却了解不多。我们需要乘坐飞机,但并不具备飞机制造及飞行方面的知识;我们需要使用货币,但却并不清楚如何识别货币真伪;我们需要做手术,但并未掌握相关医学知识。什托姆普卡曾问道:“谁有能力完全懂得全球资金流动、股票交易起伏、计算机网络、电信、运输?或者,谁能够完全懂得行政的、管理的、政府的或军事的运行机制和国际官僚机构?”(2005:17)现代人正变得越来越依赖其并不了解的、陌生的系统的正常运作,人们的行动就犹如在一个巨大的黑箱中摸索。人们离不开这个黑箱,却又只能按照它的运作方式行动,所以人们能做的只是相信那些系统能够正常运作。在这一点上,信任变成了人们应对晦暗环境的有效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策略。没有信任,人们将寸步难行。

第二节 信任的意涵

社会心理学家杨中芳等人指出,信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与心理现象,牵涉到很多层面和纬度。因此在做任何信任研究之前,把自己要研究的信任先做概念上的说明及澄清,找出其基本构成是必要的(杨中芳,彭泗清,1999)。但是,尽管有众多学者研究过信任,也曾对“信任”进行过界定,可迄今为止,在“信任是什么”这一基本且至关重要的问题上仍然见仁见智,西方的学者对信任的定义可谓五花八门,莫衷一是。这一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固然表明了信任之“软”的特征,其基本构成涉及许多层面与维度;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站在不同学科的立场,采用不同的学科视角和方法来观察和理解信任的结果。他们有些人以理论分析为基础,“主观地”将信任进行概念化,另一些人则通过因素分析等实证手段“客观地”找出了信任的含义。在此领域,有人偏重于描述性定义,有人倾向于采取操作性定义(杨中芳,彭泗清,1999)。一般来说,对信任的界定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将信任定义为对他人善良所抱有的信念或一种健康的心理特质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一些心理学者(如M.Deutsch,1958;G.D.Mellinger,1956;J.B.Rotter,1967;K.Giffin,1967;L.S.Wrightsman,1974)开始对信任问题进行系统化的研究。一般来说,心理学者所关注的焦点是个人的心理状态及其对环境的反应。对他们而言,信任是一种存在于个体内部的较为稳定的心理特质或信念,具有不同心理特质或信念的个体具有不同的信任倾向。在这样一种理解和定义下,研究信任关系能否建立只需研究信任者的人格特质,或信任者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一般性信念或态度就可以了。信任者对人性、人的可信性的看法会直接影响到信任关系是否能顺利建立。这种倾向性直接反映在他们对信任的定义上。下面是一些典型的定义。

赖特曼(L.S.Wrightsman)将信任界定为,个体所有的一种构成其个人特质之一部分的信念,是个体特有的对他人的诚意、善良及可信性的普遍可靠性的信念(1974)。

康明思和布罗米莱(L.L.Cummings & P.Bromiley)则认为:“信任是一群人个别的信念或共同的信念系统。在此信念下,其他的人或团体:(1)会以值得信赖的作为做出与承诺一致的行为;(2)无论协商所形成的承诺为何,都会表达诚意;(3)即使有机会,也不愿占人便宜。”(1996)

萨波尔(C.F.Sabel)认为信任是交往双方对于两人都不会利用对方的易受攻击性的相互信心(1993)。

托马斯(C.W.Thomas)指出,信任涉及对他人的期望和信念,即相信他人会以我们预期的方式行动,而此方式不必然对其有利(1998)。

麦克林和哈克曼(D.L.McLain & K.Hackman)认为,信任是种信念,认为特定的他方在可以自由选择的情境下,“能够”且“愿意”以信任者最佳的利益行动(1999)。

德克斯(K.T.Dirks)认为,信任是一种期望或信念,使个人能够依赖他人的言行,并认为对方对自己有善意(2000)。

同样地,安德里勃(S.S.Andalleeb)也认为,信任是一种信念,即甲认为在交换关系的投资上,乙在产生正面结果或不产生负面结果时是可以依靠的(1995)。二、将信任定义为对他人特点的反映

人际信任是包含至少两个人的社会心理现象,仅仅从信任者的个人角度来分析信任建立的机制,显然不够充分。常识告诉我们,即使具有很强信任感的人在建立信任关系时,也会对信任对象进行选择。也就是说,影响信任建立的因素不限于信任者自身的人格特质,交往对象的特征也会影响到信任关系能否顺利建立。遵循这样的思路,许多学者首先通过分析被信任者的特征来研究信任建立的机制,他们通过研究被信任者所具备的特征,提炼影响信任建立的一些因素。如梅耶、戴维斯和斯古曼(R.C.Mayer,J.H.Davis & F.D.Schoorman)指出,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考察一个人是否可信。(1)能力:是否具备专业的技术或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仁爱:一方相信另一方的行动会考虑其交易对象的利益,并非仅以自身的利益作为考量。(3)正直:相信交往的对象会遵守约定的条约,会诚实行事(1995)。一个人如果具备了这些特质,他(她)就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信任关系就会建立,就会发生信任行为。

其次,这一研究思路也反映在各种对概念的定义上。例如,米希拉与莫里西(J.Mishra & M.A.Morrissey)认为,信任是某方基于以下四个信念,而有处于劣势的意愿。(1)认为对方有能力(competent);(2)认为对方坦诚(open);(3)认为对方能付出关怀(concerned);(4)认为对方可靠(reliable)(1990)。

麦肯奈特、康明斯和契万尼(D.H.Mcknight,L.L.Cummings & N.L.Chervany)则指出,信任指一个人相信且愿意依赖另一个人。而高度信任的概念可分解为两个构念:一是信任的意图(intention),指在特定情境中,愿意依赖他人。二是信任的信念,指在特定情境中,相信他人是善意的、有能力的、诚实的或可预测的(1998)。

怀特纳等(E.M.Whitener,S.E.Brodt,M.A.Korsgaard & J.M.Werner)认为:信任的定义反映了三个维度:第一,信任是某方所显示的一种期望或信念,认为他方的行动是出于善意而有所行动。第二,某方不能控制或逼迫他方去实现这项期望。换言之,信任涉及一种居于劣势和冒风险的意愿,使他方可能无法去履行该项期望。第三,信任牵涉某种程度上对他方的依赖,因此个人的结果会受到他人行动的影响(1998)。

而在多尼、坎农与莫伦(P.M.Doney,J.P.Cannon & M.R.Mullen)看来,信任是对信任标的对象所知觉到的信用和善意(perceived credibility and benevolence)。它有两个面向,第一,“客观的信用”——预期他方的语言或文字声明可以依靠。第二,“善意”——某方对他方的利益和联合行动表现出高度的兴趣(1998)。

瑞恩和范德芬(P.S.Ring & Van De Ven)在信任要素上所做的区分是:(1)相信他人的善意。(2)认为他人的期望可信赖且可预期。这两种信任是交易结构模式的重要因素(1992)。

虽然不同的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层面去探讨影响建立信任关系的要素,包括了正直(integrity)、能力、善意、诚实、行为一致性、忠诚、动机等,可这些要素分属于不同的层面,有的属于外在行为层面,有的属于能力层面,有的是动机层面,还有的是人格层面。从他们的分析结果来看,我们也可以发现信任要素方面的复杂性特征。三、将信任定义为对他人行为的期待

虽然个人生活经历及特质对人际信任的形成很重要,被信任者的特征对能否建立信任关系的影响也不可忽视,但人际信任毕竟是涉及两个人的一种社会现象,只从单一的角度去探讨信任的建立机制亦有失偏颇,因此又有研究者认为只有从信任者和被信任者的双重角度,或从两者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才是适当的。因此很多学者将信任视为某种态度或某一个体对另一个体的期望。例如,罗特尔(J.B.Rotter)认为,信任是个体对另一个人的言词、承诺及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之可靠性的一般性期望(1967)。同样,列维奇与邦克(R.J.Lewicki & B.B.Bunker)也认为,信任是一种状态,涉及对他人动机所持的有信心的正面期望,而他人的动机通常会伴随着一些风险(1996)。

葛理德和米尔斯(W.E.D.Creed & R.Miles)则指出,信任是认为他人的行动对其有利(而不是伤害)的一种特定期望;也是一种类化的能力,即认为在信任之下,会有各种社会秩序的面貌(1996)。

古拉蒂(R.Gulati)也将信任界定为一种期望:信任是一种期望,此种期望可以减轻交换各方对投机取巧行动的恐惧(1995)。

布恩和赫尔姆斯(S.D.Boon & J.G.Holmes)认为,信任是一种个人在有风险的情境中对他人动机所持有的信赖性的正面期望状态(1985)。与此类似的界定还有达斯古普塔(P.Dasgupta)以及巴塔查拉和皮洛特(R.Bhattacharya & M.M.Pillutla)的定义:信任……是一个人对与自己的行动选择有关的他人行动的确切预期,该行动选择必须在自己能检测他人行动之前进行(P.Dasgupta,1988),是对正面(或非负面)结果的期望,这种期望是来自不确定的互动下,己方对他方所预期的行动(R.Bhattacharya & M.M.Pillutla,1998)。四、将信任定义为一种有待证实的冒险行为

许多学者认为,无论信任的研究从哪一方出发,都未能解决信任所含有的未来不确定性,因为信任是在行动的结果不完全可控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未来行动的结果如何多少系于其他个体的那些不被控制的行动,这是信任产生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倾向于将信任定义为一种冒险行为。例如,多依奇认为,一个人对某人或某件事的发生具有信任,是指他期待这件事的出现,并且相应地采取一种行动,且这种行为的结果与他的预期相反带来的负面心理影响大于与预期相符时所带来的正面心理影响(1958)。霍斯莫尔(L.T.Hosmer)则将这一定义改写为,信任是当个体面临一个预期的损失大于预期的得益之不可预料事件时所做的一个非理性的选择行为(1995)。

同样地,诺特博姆(B.Nooteboom)则认为,甲信任乙,就某种程度来说,指甲基于主观几率认为乙会选择不使用对甲造成伤害的出卖机会——即使此机会合乎甲的利益——而选择和乙合作。而乙的可信度系取决于乙实际使用这些机会的倾向(1996)。五、将信任定义为对社会系统正常运作的某种期待

上述有关信任研究的种种观点都是针对信任双方的特征与机制展开的,都有将人的行动从具体的社会、文化情境中抽离出来进行研究之嫌。从社会学的视角看,信任是和文化、制度以及社会结构密切相关的一种社会现象。因此,社会学家将信任理解为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产物,是一种社会结构和文化的现象。他们除了继续关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外,还开始关注人对制度、人对系统的信任,因此社会学者经常将信任定义为对社会系统正常运作的某种期待。比如安东尼·吉登斯(A.Giddens)就认为:“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的爱的信念,或者,对抽象原则(技术性知识)之正确性的信念。”(2000:3)

伯纳德·巴伯(Bernard Barber)将信任看做一个社会结构和文化的现象,从社会行动者在社会交往中寄予的期望开始理解信任,指出信任至少具有三个层面的含义,这三层含义与行动者三种不同的期望相关联。他说:最一般的期望乃是对维持和实现自然秩序和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期望。第二种期望乃是对同我们一道处于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之中的那些人的有技术能力的角色行为的期望。第三种期望则是期望相互作用的另一方履行其信用义务和责任,即在一定情况下把他人的利益摆在自己利益之上的义务(1989:11)。

从信任建立机制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他对第二、第三种期望的阐述实际上讨论了被信任者的特征对建立信任关系的作用,而他所讨论的第一种期望则与吉登斯所论述的系统信任相当一致。

福山认为:所谓信任,是在一个团体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1996:35)。

艾尔和茨维特科维奇(T.Earle & G.T.Cvetkovich)则将信任定义为使个体能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的一种简化策略,并因此从不断增加的机会中获益(1995:38)。

波兰社会学家彼得·什托姆普卡认为,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2005:33)。根据他的定义,信任有两个主要的组成元素:信心(belief)和承诺(commitment)。

通过对信任定义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大致了解西方信任研究的几种路径,其中心理学家比较倾向于从个体的心理或人格特质去研究信任;社会心理学家更关注信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的关系;社会学家重视社会结构、文化传统和制度规范对信任的影响。也正是因为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采用不同的路径、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研究方法,才使得信任研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也正因为如此,就信任研究而言,很难找到一种完整的理论流派,即使同属某一学科,学者们的观点和理论亦有可能南辕北辙。因此,本书下面对信任理论的介绍,只能以人物为中心,即采用各个学科领域中一些典型代表人物的理论观念及方法来进行梳理。

上篇 信任研究:多学科的视角

第一章 个体特征论

通过导言,我们大致看到诸多学科的学者对信任都有自己的理解,其中心理学研究者们从微观视角切入,将信任看做一种心理现象,强调个体认知或主观感受,并将关注点集中在信任形成的机制上。尽管他们所做的努力同属微观范畴之列,但无论是切入视角还是研究重点,依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比如,约翰·鲍比(John Bowlby)和艾里克森(Erikson)的“基本信任论”对信任的起源进行了追溯,可归结为信任的“认识发生论”;多依奇作为信任实验研究的第一人,对信任进行了微观实验研究,并引入信任的“情境反应论”;社会学习理论家罗特尔对信任度进行了测量,提出了有关信任的“人格特质论”;梅耶等的信任综合模型则兼顾了信任者、被信任者的特征和情境因素等对信任形成产生的影响,可谓信任研究的集大成者。本章在此将介绍这些经典的心理学视角下的信任研究,并在分析、对比、归纳中来展示其研究的差异。

第一节 鲍比与艾里克森:信任的认识发生论

信任的心理现象是如何发生的呢?为了获得对这一问题的全面了解,我们首先要对信任的发生过程追根溯源。根据心理学家们的相关研究,信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一个人的童年经历,具体而言,信任的产生来自婴儿对照顾者的依恋(attachment)。“依恋”概念被用来描述婴儿与照顾者之间关系已有百年的历史,比如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就曾对婴儿的依恋行为进行过系统研究,他将婴儿试图待在熟悉者周围的行为归因为他母亲过去给他喂食经历的记忆。一、鲍比关于信任的依恋论(一)“依恋”的定义与特征

系统性的依恋理论最早是由英国心理学家约翰·鲍比于1958年提出的。在《孩子与母亲关系的本质》一文中,他首次引入“依恋”概念,并将“依恋”定义为“人类之间持续性的心理关联”(1969:194)。他认为依恋包含了某种进化论的因素,是个体生存的一种需要。因此,这种与某个特殊的个体形成强烈的情感纽带的倾向是人的本性之一。鲍比认为依恋涉及个体成长的不同阶段的一系列社会关系,例如婴儿希望与照顾者之间保持着亲密关系,同各个年龄段中的同伴维系友好关系、恋爱关系或性关系等。在众多社会关系中,鲍比尤为强调婴儿在与照顾者的亲密关系中所形成的依恋感。他指出,这种依恋感有如下四种特征:(1)依恋感是对照顾者亲近感的保持,个体总有一种待在照顾者身边的欲望。(2)依恋感是安全的天堂,当个体面临威胁和恐惧的时候,他会回到照顾者身边寻求保护和安慰。(3)依恋感是可信赖的后方基地,当个体尝试着去探索陌生的环境时,照顾者就是他最可靠的后方基地。(4)依恋感是分离时产生的沮丧情绪,一旦依恋对象离开,个体就会感到异常焦虑。(二)依恋的形成与发展对个体信任产生的影响

在“依恋理论”的基础上,鲍比指出“个体在童年时对主要的照顾者(通常是母亲)的依恋,是信任形成的生物学基础”(2004:21)。依恋对于个体信任形成的重要性具体表现在,如果个体能在童年早期产生对父母的积极性依恋,那么这种依恋感将有助于其各种认知能力的发展。在这段时期,父母对幼小的个体而言是安全的小岛,孩子可以从他们那里找到安全感和依赖性。当孩子在尝试着向新环境迈出第一步后,可能会迅速退缩到父母怀中去寻找依靠和庇护。如果父母在此时能够给予孩子信任感,那么在下一次“探险”中孩子可能会走得更远,去接触更多的新鲜事物。在这个过程中,父母也会理解依恋和信任的好处,比如鼓励孩子去探索,向孩子介绍新鲜的、不熟悉的事物,在支持孩子努力完成困难任务的过程中,孩子对他们的依恋和信任逐渐建立起来。这种由依恋关系产生的“基本信任”能鼓励孩子对更广阔的环境产生信任。所以,一旦孩子信任他与父母之间的这种依恋关系,父母就可以在孩子业已形成的信心的基础上,鼓励孩子走向更开放的世界,以探索的态度面对陌生的世界(Newman,2006)。

孩子为了保持与熟悉的人(依恋对象)的亲近感,渐渐产生出一种适应性倾向。在此倾向的基础之上,婴儿与照顾者之间的依恋感会不断发展。根据鲍比的理论,孩子早期与熟悉者的社会互动,将促进他的社会关系内部运作模式的发展。这一模式集合了一系列的观点和感受,包括个体对人际关系的期望,对他人对待自己的方式的期望,以及对他人的适当行为的期望。这一内部运作模型随着个体的年龄、认知和社会经验的增长,变得更为复杂。随着个体这一人际关系内部运作模型的发展,与依恋相关的行为开始失去某些婴儿期所具有的典型特征,并呈现出与该年龄相关的一系列倾向。依此看来,鲍比依恋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孩子与照顾者之间的关系决定了他在成年后的人际关系类型。因此,他所说的依恋感,可谓日后个体信任感产生的根源。二、艾里克森的基本信任论(一)“基本信任”的形成

鲍比将童年期的依恋看成“个体一生中对人际关系产生安全感的先决条件”(Samuel,2004:21),艾里克森也针对个体童年期的经验,对“基本信任”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相关研究。他从发展心理学的视角出发,将信任看做一种人格特质,强调童年经验对这种人格特质形成的影响。在他的“生命周期八阶段理论”(参见章末附表1)中,他将个体从出生到老年的成长过程分为八个阶段,并指出在这八个阶段的每一阶段中,都存在着两种不同倾向的冲突,而信任就产生于第一阶段——信任与不信任的冲突阶段。这一阶段从婴儿出生开始,并持续到一岁,也被艾里克森称为口腔感官阶段(oral sensory stage)。这一阶段人们常常可以看到婴儿把很多东西塞入自己的口中。对他而言,喂食、吮吸、咬嚼口中的东西都是最为重要的事情。

在这一阶段中,新生儿是非常无助的,他完全依赖照顾者来满足他的需求。母亲主要通过视觉的接触和身体的触摸对婴儿给予积极的关爱。如果母亲或其他照顾者能给予婴儿关爱和鼓励,让婴儿在心理情感上产生一定程度的熟悉感、一致感和情感连贯感,使婴儿的身体和情感需求以一种及时、持续一致的关爱方式得到满足,那么他就会知道他的母亲或者照顾者值得信任。当婴儿对他的母亲或其他照顾者产生信任感时,他会通过行为表现出来,比如他会愿意让父母离开自己的视线而不表现出焦虑、愤怒的情绪或举动。

当婴儿与主要照顾者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基础后,随着他对自己所生活的世界和其他人的认识的增加,他对其他人也会产生信任感。他会觉得这个世界是一个安全的地方,这个地方的人是可靠的、可亲的。他不仅信任他人,也信任自身,相信自己具有满足自身需求的能力。在一年至一年半的时间内,婴儿会形成最基本的信任感。当然,这并不意味不信任感会就此完全排除,因为这种最基本的信任感可能会为他日后与不可靠的人相处的经历所动摇。(二)信任与不信任的冲突

与信任相对的另一种感觉是不信任。当婴儿需要父母但父母却不能及时出现,或者婴儿的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时,他可能会因此产生恐惧,会感到沮丧,觉得父母是不可靠的,并学会怀疑和不信任他人。如果这种不信任感得以发展,他可能会逐渐形成一种以沮丧、偏执为特征的退缩型倾向,而且这一恶性倾向的发展可能导致精神错乱。

艾里克森指出,婴儿能否对父母建立信任并非取决于父母喂食时用奶瓶还是用母乳,而是他们能否为孩子提供及时和持续一致的关爱、照顾和依靠。当婴儿做出哭闹这种常见的行为时,如果父母有时去安慰他,有时又对着他吼叫,那么这种前后不一致的行为会让婴儿觉得父母是不可信任的,并且将这种不信任感投射到其他人身上。此外,艾里克森还特别申明了婴儿在这一阶段中与母亲或是母亲替代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如果他和他母亲或母亲的替代者之间的关系不佳,那么他这一生中的基本信任就将遭到破坏。也许将来他有可能与母亲重归于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基本信任得到了恢复。即使恢复,也未完全彻底地恢复。由此可见,不信任感会对个体的一生造成消极的影响。一个未能在童年期早期形成信任感的个体,在成年以后也很难对人际关系产生安全感,其一生极可能将在焦虑与怀疑中度过。(三)信任的平衡状态

对个体而言,当面对信任与不信任的冲突时,并不意味着必须在二者之间择其一。艾里克森认为,人生第一阶段危机的最佳解决方法就是在信任与不信任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如果个体在童年早期能达到信任的良好平衡,他就会对世界产生一种希望,愿意相信这个世界是一个美好的地方,并对未来充满了期待。这一希望将有助于个体产生独立地迈入外部世界的勇气,并乐于去尝试新的挑战,而个体解决人生第一次冲突的方式又决定了他们在生命的下一阶段会拥有的活力和生命力。如果他们在这一阶段未能产生信任,并且由于需求未能得到满足而一直感到失落,那么他们可能最终会产生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自身无价值,对其所处的世界也缺乏基本信任。值得一提的是,艾里克森并不认为如果个体在童年早期不能形成信任,他就注定一生孤独和痛苦,他只是认为信任和自主性在人生发展的某些阶段更容易形成。他指出,那些没能成功解决某一阶段危机的个体在面对未来的危机时将面临更大的挑战,而且更难形成信任感、自主性和主动性。但是,他又认为个体还是有可能度过这些危机的,只不过需要解决更多的困难,付出更多的努力罢了。

如何才能使个体达到理想的信任平衡状态呢?就此而言,父母负有重大的责任。当然,这不是要求父母必须做到完美无缺,比如说孩子一哭闹就马上满足孩子的需求。父母对孩子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孩子适应不良,即艾里克森所说的“感官失调”。感官失调的个体会表现出过度的信任,甚至轻信,即不相信他人可能对自己心存恶意。这种天真的信任感会使他们很容易被骗,并做出尽全力维护盲目乐观的行为。所以,个体也需要一些必要的不信任感。毕竟在每个人的周围总会有一些不应该也不值得信任的人。因此,对这个充满敌意的世界采取绝对信任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三、信任的认识发生论小结

综上所述,艾里克森将信任定义为个体对他人形成的重要的信赖感,以及一种对自身可信性的基本感知。一方面,如果个体需求无法从父母或者照顾者那里得到一致性的、连贯性的满足,或者缺乏来自对方的爱、关注、刺激,他将会形成一种不信任感。如果这种不信任感非常强烈,那么他可能变得胆怯、畏缩不前,因为他已经放弃了实现目标的希望。另一方面,信任是个体的认知形成和行为选择的基础,盲目信任只会导致上当受骗。为了区分诚实和不诚实的人,某种不信任也是必要的。由此可见,信任既取决于个体自身,也取决于他人。基本信任的形成对于健康人格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帮助个体建立自身存在的信念,形成对他人、对人生、对世界的乐观态度。

如果将鲍比的“依恋”理论与艾里克森的“基本信任论”进行对比,我们就会发现二者存在如下区别:“依恋”其实是确保幼儿安全的行为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与照顾者之间的依恋关系概化为另一种双重对称的关系。特别是在亲密与保护相互关联的时候,这种关系更为突出。而信任则是一个范畴更为广泛的概念。在信任的框架内,婴儿不仅在他的世界中建立起对可信任和不可信任的核心社会形象的认知,同时他也会实现自我价值感和自我可信任感。随着时间的发展,基本的信任扩展到更为广泛的乐观态度,例如对他人对待自己的方式的期望,以及对自己应对生活挑战的能力的信心。信任是一种综合性的力量,它帮助个体学会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将情感、认知和行动结合起来,让个体怀着一切都会好起来的信念去追求自己的目标(Newman,2006)。

此外,依恋论与基本信任观之间也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不论是依恋关系的形成还是信任感的建立,二者都强调婴儿童年早期与照顾者的互动经历的重要性。鲍比着眼于个体与其童年早期的照顾者之间的依恋关系,并指出这种依恋关系将对个体未来的信任关系产生影响。与此类似,艾里克森将信任的形成过程看做人生发展阶段所面临的第一个冲突,将信任的建立视为个体成长过程中承担的第一项任务。他们认为,这段早期经历为自我心理模式的形成和日后人际互动的特征奠定了基础。再者,信任的能力是个体健康成长的必要因素。如果个体不能在童年早期建立对他人的依恋或是信任,那么他在以后的人生中将很难建立持久的、令人满意的人际关系。信任感的缺乏会使他对其他人和事都很难产生安全感。在面对他人的友情或是其他亲密关系时,他只好选择做胆怯的逃兵(Bartholomew,Horowitz,1991)。一旦个体在童年的早期阶段能够形成信任,那么这种信任感会成为一种稳定的人格特质伴随其成长。不过这种信任感也非完全一成不变的,个体未来的重大经历,诸如父母、配偶、孩子的去世等都可能对信任产生影响(Bowlby,1998)。

第二节 多依奇:实验心理学派的信任“情境反应论”

实验心理学派常常通过微观实验的方法研究信任是如何产生人际合作行为的。美国心理学家多依奇是该学派中较早采取非零和博弈(non-zero-sum game)方法的学者,他从个体的心理与行为互动入手,以双方能否建立合作为依据,判断人际信任是否存在。通过实验,他得出双方之间的信任程度会因实验情境的变化而变化的结论。由此可见,他的关注点是情境因素对信任产生的影响,并强调个体对情境的认知和反应。一、信任的定义

多依奇对信任进行了如下定义:“一个人对某件事的发生具有信任,是指他期待这件事的发生并且相应地采取一种行动,且这种行动的结果与他的预期相反时带来的负面心理影响大于与预期相符时所带来的正面心理影响。”(1958)多依奇认为这种对“信任”的一般化定义适用于个体与无生命的事物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所以,人们可以在此定义基础上将“信任”的范围扩大至“由他人引发的事件”或“他人的行为”等层面。如果信任涉及人际情境,它就会产生更具体的含义:“当我们说个体Ⅰ信任另一个体Ⅱ做什么事情时,这通常意味着Ⅱ感知到了Ⅰ的信任。而且,我们会推断当Ⅱ的行为不符合Ⅰ的信任时,Ⅱ会让Ⅰ失望,对Ⅰ造成了伤害。这意味着Ⅰ不仅仅信任Ⅱ会表现出某种行为,他还认为Ⅱ有义务去履行他的信任。”(Deutsch,1958)如果Ⅰ和Ⅱ都意识到对方了解自己的意图和信任,并且信任对方的行为,都能以信任行为回应对方,那么二人之间就会产生“相互信任”。

为具体阐明信任的内涵,他分析了信任的两种属性,即可预见性(predicability)和动机相关性(motivational relevance)。他指出,可预见性是信任产生的内在必要因素之一,但是它还不足以说明信任的全部内涵;动机相关性也是分析信任内涵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果个体对某件事情的发生抱有期望,而且这件事情与动机相关,则可以认为该个体持有“信任”。二、信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在阐明信任的定义和内涵后,多依奇对“信任”与“希望”进行了比较。他认为,个体只有对“希望”进行了时间、精力等方面的投资,而且“希望”未实现或未被破坏时,“希望”与“信任”才能等同起来。然而,当个体的“希望”未能实现时,其处境不一定会因为“希望”行为而变得更糟,“希望”不一定会带来负面心理影响。

个体信任感的表现形式,或者说信任的结果,即为个体的信任行为。信任行为包含了一定的风险因素,所以信任行为与“风险行为”、“赌博行为”有相似之处。不过,在“风险行为”和“赌博行为”中,个体的认知更为明确,他清晰地认识到他所期望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低。此外,“风险行为”与“赌博行为”所带来的积极情感后果与消极情感后果的预期比率与“信任”行为所导致的两种情感后果的预期比率是不同的。如果人们觉得风险行为带来的潜在收益远远超过潜在的损失,那么即使他知道胜算不大,还是愿意赌一把;与此相反,如果人们觉得潜在收益低于潜在损失,那么即使有较高胜算,他也不愿意下赌注。所以,多依奇认为,“‘风险行为’和‘信任行为’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1958)。三、影响信任行为产生的因素

多依奇指出,由于信任行为后果的好坏取决于信任是否被对方履行,所以个体无法确定信任行为产生的心理后果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在做出信任的决定之前,他难免承受一定的心理斗争和冲突。多依奇认为,能否减少这种心理冲突是信任行为产生的关键所在。而个体的这种心理冲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决定的:一方面是个体的期望,另一方面是个体所预期的积极心理后果对消极心理后果的比率。所以,他提出了如下假设:(1)当个体对他的信任能被履行的信心增加时,他更有可能表现出信任行为;(2)当个体预期的积极心理后果超过了消极心理后果时,他表现出信任行为的可能性也会增加(1958)。

进而,多依奇围绕信任的基本要素——“期望”——进行了假设。他认为有六种因素会影响个体对自身信任的信心:(1)个体所感知的,其潜在的信任对象的动机;(2)个体感知到的,其信任对象满足他意愿的能力;(3)个体与其信任对象之间的权力关系;(4)个体之间的沟通;(5)与信任双方存在同样性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6)信任者的自尊心(1958)。四、信任的实验研究

为了检验那些决定信任产生的条件的相关假设,多依奇引入了“非零和博弈”的情境,对此进行了实验研究。参与该实验的受试者都是大学生。如图1-1所示,受试者Ⅰ在X行与Y行之间选择,受试者Ⅱ在A列和B列间选择。Ⅰ的所得由括号中的第一个数字表示,Ⅱ的所得由括号中的第二个数字表示。在这个游戏情境的实验中,游戏双方的选择都会导致自己或是另一方的获益或损失。图1-1 多依奇的非零和博弈实验

在具体操作中,他采取了两套实验方案:在第一套方案中,每名受试者只参加一次游戏;在另一套方案中,每名受试者参加10次游戏。在游戏中,受试者需要回答以下问题:受试者自己的选择、受试者认为对方可能的选择、受试者认为对方期望他所做的选择。

多依奇指出,这个游戏最重要的心理特征就在于,如果两人缺乏相互信任,就不可能产生任何理性的个人行为。当双方都只考虑自身利益,选择让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时,最终双方都会遭受损失。但是选择让自己承受最大损失也是没有意义的,除非他可以信任游戏的另一方。如果他不能信任另一方,那么他选择承受最小损失当然更安全(Deutsch,1958)。

为了检测信任中的个体(trusting individual)所感知到的对方的意图对信任产生的影响,多依奇向参加游戏的受试者说明了他们应争取的目标和他们可感知到的、对方的可能意图。这个说明实质上将受试者引向了以下三种不同的动机导向:(1)合作主义导向——让受试者觉得不论是自身利益还是对方利益,对自己而言都是重要的,而且对方也有同样的感觉。(2)个体主义导向——让受试者觉得能否获益仅取决于自己是否表现出色,而与他人的表现无关,同时也让游戏的另一方有同样的感觉。(3)竞争主义导向——让受试者双方都觉得只有比对方表现更出色才能获胜。在这三种导向下,多依奇建立了如下假设:(1)在合作动机导向下,游戏受试双方很可能产生相互信任。(2)在个人主义导向下,游戏受试者如果只顾自己的选择而不顾对方的选择,那么双方就不可能产生相互信任。(3)在竞争动机导向下,受试双方也不可能产生相互信任,相反相互怀疑产生的可能性更大(1958)。

在第一轮实验中,多依奇在三种导向的基础上又为受试者提供了四种实验情境:(1)游戏双方无沟通,即双方在彼此保密的情况下同时做出选择;(2)游戏双方有沟通,即做出决定前双方可以通过写便条进行沟通;(3)游戏双方不同时选择,即一方先做出选择,然后另一方在被告知前者的选择后再做选择,而且在他们未做出选择前双方不允许沟通;(4)在初次选择前不沟通的情况下,受试双方都可在对方选择公布后改变初次选择。

在第二轮实验中,尽管受试者参加游戏的次数增加到10次,然而受试者做出合作性选择的次数并没有随着受试次数的增加而增加。与此相反,那些在个人主义导向或是竞争主义导向下的受试者做出合作选择的次数还随着受试次数的增加而减少了,但那些在合作主义导向下的受试者的选择情况并没有受到影响。对此,多依奇解释道:“在合作主义导向下,个体与他人合作的期望可能得到进一步证实;在个人主义导向与竞争主义导向下,个体与他人合作的期望很可能被否决。”(1958)

综合两轮实验的结果,多依奇得出如下结论:在合作主义导向下,个体将产生信任的或是值得信任的行为,即使情境中的各种条件并不鼓励这种信任行为,比如说情境中不允许沟通,或是一个人必须在不了解对方的选择时做出选择;即使各种条件都鼓励受试者的信任行为,个体在竞争主义导向下还是会产生怀疑或是不信任的行为;在个人主义导向下,个体的行为则为具体的实验情境所决定。例如,如果双方选择不同步,个体主义导向或竞争主义导向下的个体做出的选择就非常相似;如果双方可沟通或者选择可改变,个体主义导向和合作主义导向下的个体的行为选择就趋同。

此后,为了进一步探究哪些情境因素能够使个体在个人主义导向下产生信任行为,多依奇基于他对信任的基本要素——“期望”——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更深入的分析。他认为对“期望”产生影响的情境因素有:(1)沟通的影响;(2)权力的影响;(3)第三方的影响。(一)沟通的影响

在第一轮实验的四种情境中,其中两种涉及沟通问题。第一轮实验的结果显示,如果双方在做出选择前可自由沟通,那么个人主义导向下的个体就更可能相互信任。但是,实验者观察到,在实验过程中相当多的受试者并未有效地利用沟通的机会。而且,实验者还发现,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受试者用于沟通的便条与那些未能建立信任的受试者写的便条有很大区别。所以他又引入了另一个关于沟通对信任的影响力的实验来证明沟通可以帮助个体建立信心,使自己相信投入在他人身上的信任能够被履行,并最终表现出信任行为。

在这个衡量沟通作用的实验中,受试者被分为两组,其中一组的一部分人是便条发出者,另一部分人是接受者,双方可通过便条进行沟通;而另一组受试者之间不允许沟通。同时,那些用于沟通的小纸条的内容不同程度地涉及了保证信任系统稳定运转的期望(expectation)、意图(intention)、报复(retaliation)和免罪(absolution)这四种要素。这个关于沟通的影响力的实验得出的结论是:通过沟通,相互信任能在个人主义导向下的个体间建立。如果在沟通中便条发出者能够明确地让接受者了解双方合作关系的基本特征,这种沟通就有利于相互信任的建立。多依奇认为合作型关系的基本特征包括:(1)个人意图的表达;(2)个人期望的表达;(3)当一方违背了另一方对他的期望时,另一方将如何做出反应的说明;(4)当一方的期望被违背后,如何修复合作关系的说明(1958)。(二)权力关系和动机策略对信任形成产生的影响

李奥纳德·所罗门(Leonard Solomon)博士曾经主持了关于某种类型的权力关系和动机策略对信任形成的影响研究,在该研究中,受试者在个人主义导向下共参加了六次测试。在前五次测试中,受试者先做出选择,然后由实验助手扮演的受试者根据三种策略做出选择,这三种策略分别是:(1)无条件的仁慈,即不论对方选什么,他都选择让对方获益;(2)有条件的仁慈,即只有当对方选择让自己可能承受一定损失时,他才会配合对方的选择,最终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3)无条件的恶意,即不论对方做出何种选择,他都选择让对方蒙受损失。在最后一次测试中,受试者和实验助手假扮的受试者调换了位置,先由实验助手一直做出无条件的信任选择,即选择让受试者获益,然后再由受试者做出选择。

多依奇在此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权利关系对信任形成产生影响的结论:当个体相信他人从不值得信任的行为中无从获益时,或者当个体觉得自身有能力对他人的命运施加影响时,他就更有可能信任他人;如果个体主义导向下的个体觉得他人的行为选择取决于相互信任是否存在,那么他就可能怀着积极的情感,并以非工具性的行为来回报他人的可信任性;如果个体有权利决定他人的命运,而且他人又曾经给予他善意的而非恶意的待遇,那么他就更有可能以善意回报他人。由此可见,二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和过去的经历,对信任的产生有重要影响(1958)。(三)第三方对二人之间信任形成的影响

在日常生活中,二人之间的信任可能会被他们与其他个体、群体或是执法机构等第三方的关系所影响。发尔和马古林等(James N.Farr & J.B.Margolin,)都曾进行过关于第三方对于二人关系影响的研究。多依奇基于他们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三方的介入会加强个体做出信任选择的倾向。当双方能够决定不受他们欢迎的第三方的命运时,他们做出信任选择的可能性最大;当不受二人欢迎的第三方只是作为游戏的旁观者时,他们做出信任选择的可能性次之;当第三方不存在时,二人做出信任选择最不可能出现。简而言之,第三方的存在对双方的信任选择也会有影响。尤其是双方都对第三方持反对态度时,个体主义导向下的个体表现出值得信任的动机更强,或者说他们会相信他人表现出值得信任的动机更强。五、信任者的人格特质

多依奇信任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信任产生的情境上,不过他也对信任者和被信任者的特征进行了研究。通过投射测试、问卷、访问和行为选择的实验,他发现某些受试者表现出值得信任的倾向性更强,而另一些受试者表现出的怀疑倾向更强。在将两类受试者的人格问卷进行对比之后,他发现更信任他人的受试者自身更值得信任,更有合作精神;而那些怀疑型的受试者更可能对人性的评价不高、顺从权威、倾向于对越轨行为进行惩罚、对“情感”缺乏兴趣(1960)。

一般而言,信任者比怀疑者更为友好。不过,也有些个体可能表现出一种病态的信任倾向,即不考虑实际情境的特征,表现出不由自主、无可救药的信任。人们常用“易受骗的”、“轻信的”、“易受愚弄的人”、“自欺欺人”等词来形容这种呈现出病态信任的人(Deutsch,1958)。六、被信任者的人格特质

被信任者的人格特质主要是从“值得信任性”和“责任感”这两个方面来衡量的。多依奇指出某个体具有“值得信任性”,这就意味着他意识到了自己正被他人信任着,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为他人所给予的信任所约束。

如果被信任者为了对他人给予的信任负责,即使此时他按另一方法行事对自身更有利,他也会按照信任人的(trusting individual)期望采取行动,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他是一个“有责任感的”被信任者。至于被信任者对他人给予信任的负责任程度,则可以测量从事不值得信任行为(Y)对他的吸引力,或是从事值得信任的行为(X)对他的吸引力。对于那些具有高度责任感的个体而言,不论采取值得信任的行为(X)是多么不具吸引力,或是采取不值得信任行为(Y)的吸引力是多么强大,该个体还是会采取值得信任的行为(X)。在这种情况下,个体表现出的“责任感”是一种“情境责任感”(Deutsch,1958)。

多依奇认为“责任感”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稳定的人格特征,令个体产生“责任感”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因为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积极的、正面的情感,希望另一方的目标能够实现;也可能是因为一方担心对他人不负责任就会受到惩罚;还有可能是因为一方的内在价值观会让他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产生罪恶感等。他用“正直”(integrity)来指代“责任感”这种人格特征。他认为“正直”还与如下人格特征有关:(1)与责任感相关的内在价值观的强度;(2)预防或是解决责任感带来的冲突;(3)将他人的目标当做自己目标的能力(1958)。七、信任系统稳定运行的要素

多依奇认为,二人之间要建立基于信任的互换型合作关系,双方所必需的基本要素是对彼此的期望和意图。一般而言,二人互相信任的行为不是一次性的。随着互动次数的增加,二人之间将形成一个持续运行的系统。这个系统中很可能出现一方违规的现象,导致二人的信任合作关系受到破坏。要重建二人之间的信任,使这个系统能够持续稳定地运行下去,这个系统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可靠的威胁——每个人必须有一种报复机制来应对对方违背信任的行为,而且让另一方知道这种报复机制的存在,从而防止背叛行为的发生。具体而言,如果合作动机强的个体表达了对他人偶然违规行为的报复意图,对方也会做出回应,表示他将保留让双方受益的可能性。所以,适度地流露报复意图能够加强双方的可信任性和合作行为。除了报复机制,系统还需要有一种赦免的方式来重建合作关系。所以,要保证信任系统的可持续稳定运行,该系统中必须包含以下四个因素:期望、意图、报复和赦免。不过,他还强调即使信任系统中建立了恢复机制,这种背叛行为也只能是偶然发生的。如果它发生得过于频繁,而且没有得到有效遏止,那么一方的无条件合作就会被对方所利用,信任系统最终将会走向分崩离析(Deutsch,1958)。八、信任研究的重要性

多依奇指出,信任对于社会生活和个体的人格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体现在人们在人际关系、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关系的话题中常常提到信任现象。此外,在关于军备竞赛、种族关系、精神疾病、“告密者”、“青少年犯罪”等问题的探讨中也经常涉及信任、怀疑、背叛、信念等概念。尤其是在美苏势不两立的冷战时代,人们都生活在核武器冷威胁和激烈的军备竞赛的阴影之中,政治意识形态上的相互对立所产生的怀疑蔓延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学者们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的恢复与重建迫在眉睫。所以,多依奇等学者希望通过科学研究的力量来重建信任。此外,那个时代的主流社会心理学教材却没有对“信任”进行专门介绍。所以,“信任”的重要性和此前研究的不足激发了多依奇对信任进行深入探讨的兴趣,于是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对信任进行实验研究的先驱。九、信任“情境反应论”小结

从以上评介中可以看出,多依奇认为信任是一种尚未被关注却很值得研究的重要的社会现象。以往研究的不足促使他对信任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和比较,并且开创性地使用微观实验法来探讨影响信任产生的具体情境和条件。他认为,个体要对他人产生信任,就必须对他人建立信心,相信他人有满足自已意愿的动机和能力。他引入“非零和博弈”的实验情境,体现了对信任产生的情境因素的强调。

他认为在双方都能积极地对待彼此利益的情境下,相互信任最有可能发生。只要情境特征能让一方对其信任将被履行产生信心,那么即使双方都公开地表示不关心彼此的利益,相互信任还是会产生。促使信任发生的情境特征包括:(1)在一方做出不可反悔的信任行为之前,他有机会知道对方可能的行动。(2)双方有能力和机会充分交流,并且建立一个明确规定了相互责任、说明了如何处理违背对方信任的行为以及如何以最小代价重建信任平衡状态的机制。(3)权力的影响会减少他不值得信任行为的动机。一旦行使了这种权利,即使他人正在做出不值得信任的选择,也可能导致更多的可信性。(4)能够让双方相信对方的损失都会对自身不利的第三方的存在。他强调,一旦促使二人建立相互信任的情境条件不存在,那么二人就不可能产生理性的个人行为。

此外,他还阐释了信任双方的人格特征以及如何保证信任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他认为信任者往往表现出较强的信任倾向,更具合作精神,更能让他人产生“值得信任”的感觉;而个体要想得到他人的信任,就必须具有“正直”的品质,以及与责任感相关的强烈的内在价值观,能够预防或是解决由责任感带来的心理冲突,并且能够将他人的目标当做自己的目标。为了减少信任系统中的违规行为,保证二人信任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系统中必须预设一套赦免机制。而且,合作双方要让对方了解自己的意图和期望,并且明确地表示出将对对方的背叛实施报复。

多依奇作为实验心理学派对信任进行实验的第一人,他杰出的贡献体现在他所提出的信任情境决定论上。他主张以二人合作关系能否建立为依据,来判断人际信任是否存在,而且他还指出信任的水平会随着实验情境的变化而变化。然而,也有学者指出了多依奇信任研究的局限性,他们不赞同多依奇后期将信任等同于合作行为的倾向。他们指出“合作行为并不意味着信任方认为对方是出于善意或没有恶意,它可能与协诱有关,或出于对社会规范(如礼貌)的遵从”(Rousseau,Sitkin,Burt,Camerer,1998)。还有学者认为,“人们可能阳奉阴违”(Lewis,Weigert,1985)。此外,他们对采用实验研究法也提出了异议,认为仅仅通过对实验的情境控制,不足以反映日常生活中的信任现象和信任行为。更有学者指出多依奇仅仅从利益得失的角度进行理性计算,却忽略了个体情感因素对信任产生的影响。最后,他们还提到,虽然多依奇涉及了信任系统的动态运行,但是并没有对不同阶段的信任做不同程度的区分,这种将双方的信任程度看做一成不变的观点过于僵化。不过,也正是由于他的研究存在的不足,后来的学者才有广阔的空间,从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方法对信任进行了更为深入和全面的研究。

第三节 罗特尔:以人格特质论为基础的信任测量研究

朱利安·罗特尔(Julian B.Rotter)是美国当代著名的心理治疗专家和人格理论的倡导者,同时,他还是新行为主义的代表人物,以“社会行为理论”著称于心理学界。因此,他的信任研究从社会学习理论出发,将信任视做个体的一种人格特质(1967)。在此基础上,他通过量表测量和问卷调查的方式考察具有信任这种人格特征的个体的特点。他曾指出,在20世纪60年代晚期,美国有大批的年轻人表现出对社会、对他人玩世不恭的态度和不信任感,而正是这些偏离社会制度的年轻一代激发了他对信任研究的兴趣(Megan,Wayne,2000)。一、社会学习理论的观点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个体在具体情境中的选择取决于他的期望,即他期望特定的行为会导致特定的结果或强化(reinforcement)。在这种强化的基础上,个体将产生某种偏好。由于他人对不同个体的刺激不同,不同个体对这些不同的刺激经历也将形成不同的、或积极或消极的强化,所以他们对这些强化所形成期望也会有所区别。虽然个体对不同对象持有不同期望,但他也会对他人信守承诺的可能产生一般化的期望。这种一般化的态度可能是从父母、老师、同龄人那里直接习得的,也可能是从重要人物做出的、关于他人的口头声明,抑或是报纸、电视等可信大众传媒那里习得的(Rotter,1967)。概而言之,社会学习理论强调通过社会学习得到的经历将会影响个体的期望。二、人际信任的定义

此前,艾里克森曾将“基本信任”(basic trust)看做“健康人格的核心要素”。罗特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际信任”(interpersonal trust)的概念。他将人际信任定义为:“个体对他人的言词、承诺及口头或书面的声明之可靠性的一般性期望。”(1967)他认为,人际信任其实是一种“一般性期望”。根据社会学习理论,个体过去的经历将会影响他对他人的一般性期望,即影响个体的人际信任。而人际信任对于个体学习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个体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他们的许多正式和非正式的学习是以他人的口头或书面的声明为基础的。所以在没有获得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人们对信息来源者的信任程度会直接影响他们的社会学习。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孩子的父母或是其他权威人士能更多地履行他们做出的承诺,那么孩子对其他权威人士的信任也将产生更高的一般性期望(Marhrer,1956;Michel,1961)。三、人际信任的测量方法(一)设计《人际信任量表》

在提出了人际信任的概念后,罗特尔希望能通过量表来测验个体的信任度。首先,他在《利克特量表》(Likert Scale)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附加量表(additive scale)来测量个体对一系列社会成员如父母、教师、政治家、同学、朋友、同学等人的信任度。如果某个项目得分高,就意味着受试者对该项目所代表的社会成员的信任度高。此外,罗特尔在这些具体项目后增加了一些涉及范围更宽广的项目,从而测量受试者对社会的一般乐观态度。最后,他还加入了一些筛选项来掩饰这份量表的测验目的。当然,以上操作,还只是构建《人际信任量表》(Interpersonal Trust Scale)的第一步。

接下来,罗特尔又确立三个标准,对最终进入量表的项目做进一步的筛选。这三大标准分别是:第一,入选的项目要与其他的信任项目显著相关;第二,入选项目要与《马氏社会性期望量表》(Marlowe-Crowne Social Desirability Scale)的分数低度相关;第三,入选项目可适用于利克特量表的五种不同选择。根据以上标准,去除了初步量表中的三个项目,保留了25个用于直接测量信任的项目。其中,有12个回答“同意”的项目意味着“信任”,同时有13个回答“同意”的项目意味着不信任。所以,该量表的项目安排是比较均衡合理的。此外,他也选用了15个与信任项目没有显著关系的筛选项目,它们可以掩盖此测验的目的。罗特尔最终确定的《人际信任量表》中包含了如下的项目(参见章末附表2)。(1)在我们的社会里,伪善者有增无减。(2)与陌生人打交道,除非已确认他是值得信任的,最好慎之又慎。

…………(6)一般而言,父母会信守他们的诺言。

…………(14)大多数获选的官员都真正想实现他们所许下的竞选诺言。

…………(二)测验的具体过程

罗特尔请547名学生参加了这次测验,其中男生248名,女生299名,他们被分为两个控制组(group-administered)。首先,受试者要依据自己对不同社会角色或机构的信任度,填写人际信任量表。他们有五种填写选择,即“非常同意”、“同意”、“不一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根据受试者对每个项目信任度的不同,其得分范围从1分到5分。其中,1分为非常同意,5分为非常不同意。如果受试者此量表得分高,就表明他们对这些社会角色和整个社会的信任度高。通过此量表,研究者可以了解个体对不同社会角色的信任度,以及他们在不同情境下的人际信任。

在测验的第二步,这些受试者又填写了用于测量社会期望、赞许特征的《马氏社会性期望量表》。然后,他们还填写了体现个人信息的问卷。这份问卷包括受试者的年龄、在家庭中的排行次序、兄弟姐妹的情况、家庭规模、父亲的职业、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出生地、父母的宗教信仰。此外,罗特尔还通过受试者的大学入学成绩(SAT),对他们的智力水平进行了评估。为了获得该测验的再测信度,过了一段时间后,部分受试者又参加了使用同样信任量表的其他研究。四、对量表和问卷的统计结果的分析《人际信任量表》的统计结果表明,不同性别的受试者在该量表中的平均得分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且男性女性所得分数的统计分布也非常类似,并未出现性别造成的差异(Rotter,1967)。罗特尔在七个月后对部分受试者再次进行了测量,发现受试者的前后得分是相当稳定一致的,从而证实了该量表的可靠性。而《马氏社会性期望量表》的研究结果则表明,信任被人们看做一种社会所期望和赞许的特性(socially desirable trait),但是能由社会认同动机说明的信任量表中的方差总和相对较小(Rotter,1967)。

为了考察信任度高的人所具有的特征,罗特尔以父母宗教信仰是否相同为分类标准,将完成了人际信任量表的547名受试者分为两组,并结合他们在《人际信任量表》中的得分和个人信息问卷中体现的个人特征进行了方差分析。这些个人特征包括受试者在家庭中的排行次序、家庭规模、宗教信仰、社会经济水平、年龄、入学年数。由于对男女受试者的分析结果类似,所以就将男性和女性的数据合并起来进行统计分析。

罗特尔结合以上个人特征的各个变量,对他们的《人际信任量表》所得分数进行统计分析的结果如下:年龄不同、入学年数不同的受试者的测试分数没有显著差异。从家庭规模这个变量入手分析受试者的得分,研究者发现,家中孩子个数在三个以上的受试者与家中孩子个数在三个以下的受试者的信任分数也没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受试者的信任得分在其他几个变量上却存在着显著差异。这几个变量分别是:在家庭中的排行次序、个人宗教信仰选择、父母的信仰差别、社会经济地位。

对于受试者信任量表得分在家庭排行次序这个变量上出现的显著差异,罗特尔认为这是由于样本容量很大造成的,实际差异比试验调查结果显示的要小许多。针对有的学者认为家庭中排行最小的孩子的信任感最低的观点,罗特尔指出在没有得到进一步数据资料前,这种解释也是不充分的。他推测这可能是因为最小的孩子与父母互动的时间较年长的孩子而言相对较短,相关的社会经历也较少,所以他们不具备成人理解这个社会真实性的能力(Rotter,1967)。

此外,宗教信仰选择不同的受试者在《人际信任量表》中得分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有宗教信仰的受试者比没有宗教信仰的受试者表现出更强烈的信任倾向。罗特尔将这一现象解释为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对于当今社会制度所持的信念较低,这就导致他们对他人的信任程度也比较低(Rotter,1967)。

除了受试者个人的宗教信仰会对信任度造成影响,受试者父母的宗教信仰差异也会对他们的信任得分产生一定影响,这具体表现为父母宗教信仰不一致的个体的信任量表得分比较低。在测验中,父母宗教信仰不一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他们的父母分别信仰两种不同的宗教,另一种是他们的父母一方信仰宗教而另一方不信仰宗教。罗特尔对这种父母宗教信仰差异造成的子女信任度不同的解释是,如果父母在宗教信仰这么重要的领域内的观点发生分歧,那么他们的子女在长大后对于权威人士的口头声明会持更加怀疑的态度。

最后,罗特尔发现受试者经济地位的差异也会导致受试者信任感的不同。这体现在,如果以受试者父亲的职业作为社会经济地位的划分依据,那么其中社会经济地位高者的信任感明显高于社会经济地位低的受试者。所以罗特尔认为经济地位差异所导致的信任感的不同,可以用来解释学生对权威所维护的社会现状的不满以及对权威所表现出的最低信任度之间的关系(Rotter,1967)。五、《人际信任量表》的效度测量

为了测量《人际信任量表》的效度,罗特尔选择通过社会测量技术来观察受试者的日常行为。他招募了来自一所大学中四个学生社团的男女学生。这些受试者由于在实验前共同居住的时间超过了六个月,对彼此的日常行为比较了解,所以可以参加这样的实验。罗特尔将四个协会的成员分为四个小组,并为他们配备了一男一女两名助手,让助手分别去帮助与他们性别相同的受试者完成实验。

除了一组来自姐妹会的受试者没有填写《马氏社会性期望量表》外,其他三个小组的受试者们都依次完成了《人际信任量表》、《社会测量量表》(Sociometric Scale)和《马氏社会性期望量表》。当然,罗特尔在利用《社会测量量表》来检验人际信任量表的效度之前,已经成功地证实了社会测量量表的信度。

在填写《社会测量量表》时,每名受试者都被要求选出所在组中信任度最高的人和最低的人。此后,他们还要指明小组中依赖性、易受骗性、值得信任性三个方面程度较高的成员,以及这三个方面程度较低的成员。除了考察信任、信赖性、易受骗性、值得信任性等变量外,罗特尔还加入了幽默感、受欢迎度、友情等控制变量。最后,受试者还要对自己的信任度按四个等级进行打分:(1)比一般大学生的信任感要高很多;(2)比一般大学生的信任感高;(3)比一般大学生的信任感低;(4)比一般大学生的信任感要低很多。六、基于信任变量的综合分析

罗特尔将《人际信任量表》、信任的《社会测量量表》、信任度的《自我评分量表》、《马氏社会性期望量表》综合在一起,列出了10个变量。它们分别是《人际信任量表》、社会测量中的依赖(sociometric dependency)、社会测量中的信任(sociometric trust)、社会测量中的幽默(sociometric humor)、社会测量中的易受欺骗性(sociometric gullibility)、社会测量中的值得信赖感(sociometric trustworthiness)、社会测量中的受欢迎度(sociometric popularity)、社会测量中的友情(sociometric friendship)、自我信任度的评分量表、马氏社会性期望量表。对这10个变量的统计分析表明,人际信任量表与信任的社会测量中的信任这一变量(sociometric trust)的得分显著相关。这也就证实了信任的社会测量量表是将信任作为一个独立的变量来进行测量的(Rotter,1967)。

而且,《人际信任量表》和信任的《社会测量量表》的分数都与值得信任性(trustworthiness)显著相关,有力地支持了信任他人的人觉得自身亦是可信赖的论断。同时,罗特尔还发现易受欺骗性不论是与社会测量中的信任,还是与《人际信任量表》中的信任之间都不存在显著相关。由此可见,受试者们都认为易受欺骗性与信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任量表与受试者的信任度的自我分级评分量表之间的显著相关,以及信任与依赖之间的负相关表明,与那些信任得分较低的个体相比,信任度高的个体在决策、寻求建议和帮助方面都较少地依赖他人。而且依赖被看做一种明显的消极特征,它与受欢迎性、友情等变量呈明显负相关。

尽管信任与值得信任性之间表现出显著相关,但如果通过社会测量技术对它们进行测量,就会发现二者与受欢迎度、友情两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并不相同,由此可见信任与值得信任性是存在区别的。若将二者分别与受欢迎性进行相关分析,罗特尔发现值得信赖感与受欢迎度之间的相关性相对更高。所以他指出,值得信任性是一种更为社会所需的特征(1967)。

除了对以上可以进行明确相关分析的变量进行阐释外,罗特尔还突出了那些相关关系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的变量。例如,信任与友情、受欢迎度之间存在的明显的但比较低度的正相关,他指出这可能是由消极的晕轮效应造成的。自我评分量表中的信任变量得分与社会测量量表中的信任变量得分之间的相关性,也说明受试者在填写社会测量量表时存在合作和谨慎的行为。他推测,受试者在社会测量量表中对他人特征进行评分后,再来对自我信任进行评分时可能带有一种心理压力,不得不忠实地回答相关问题,所以导致了自我信任度的评分量表的信任得分与他人评定的信任得分之间相对较高的相关性。同样地,由于受试者知道他人刚刚对自己进行了评分,所以他们在给自我信任打分时会更加诚实,这就可能造成了人际信任量表与自我信任度的评分量表之间的高相关性。罗特尔解释道,受试者的这种心理压力也可能是人际信任量表与马氏社会期望性量表之间出现惊人的显著相关的原因(1967)。七、对建立在人格特质论基础上的信任测量小结

罗特尔在研究中证实了信任是一种社会期望的人格特质,其中值得信任是一种比信任更受人欢迎的人格特质。所以,他认为信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系列的正功能:对社会组织而言,信任是提高复杂的社会组织的效率的重要因素;对社会群体而言,信任对社会群体的效率、适应性甚至生存都起着关键作用;对社会个体而言,信任是对他人的具有可依赖性的期望,它对于家庭关系的发展、儿童健康人格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青少年不能相信他人,尤其是那些作为社会代表的父母、老师、有权力的社区领袖,就很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发生(Redl,Wineman,1951)。不仅如此,信任对于种族关系、少数族裔和多数族裔之间的关系也常常产生重要影响。此外,人际信任还是心理治疗取得成功的主要决定因素(Rotter,1967)。

经过社会测量分析,罗特尔证明了《人际信任量表》在用来测量有长期互动的群体中的个体行为时能够建构较好的模型,并且具有一定的判别有效性。通过对量表中各变量的相关分析,他发现信任与依赖性之间存在负相关,这说明依赖性越强的人信任度越低。同时,信任与幽默、友情、受欢迎性、值得信任性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则可说明信任度高的人在生活中往往更有幽默感、更值得他人信任,因此他们也更能受到他人的欢迎,得到他人的友情。信任与值得信任之间突出的高度相关性也说明人们觉得信任度高的人可信性更高。而信任与易受欺骗性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则说明人们并不认为信任就意味着容易上当受骗,信任行为并不等于轻信行为(Rotter,1967)。

罗特尔关于信任的理论分析主要集中在信任者的个人特征上。一方面,他从社会学习理论出发,指出个体过去的社会学习经历会使他(她)形成对他人的可信赖程度的一般化的期望(generalized expectancy),即个人经历会对个体指向他人的信任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他通过各种量表的测量总结出信任者的个人特征,即他们往往更愿意信任他人但他们自身独立性也很强,在他们看来,信任他人并不意味着要依赖他人。具有信任人格特质的个体更富有幽默感并且值得他人信任,因此他们也更受欢迎,与他人成为朋友。除了以上这些人格特质,罗特尔在研究中还发现,在家庭中排行较小、自己有一定的宗教信仰、父母的宗教信仰相同,而且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个体信任度会比不具备这些特征的个体更高。

综上所述,罗特尔对信任研究的贡献在于,他突出了社会学习对人们形成某种信任倾向的重要性,且这种倾向是信任感强的人所具有的人格特质。利用量表、问卷等测量工具,他成功地测量了个体的信任程度。不过,他的研究也有不足之处,这表现在他在测试人们信任倾向的实验中并没有考虑环境变量对个体信任的影响,也没有认识到感知被信任者的能力也是信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所以在后来的信任研究中,学者们也开始注重衡量个人对具体他人特征和品质的理解。

第四节 梅耶、戴维斯和斯古曼:人际信任的综合性模型

梅耶、戴维斯和斯古曼(Mayer,Davis & Schoorman)在总结前人提出的一系列影响信任产生的因素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精要简洁的人际信任模型。该模型不仅揭示了信任者的特征,也阐明了有利于信任关系建立的被信任者的特征。他们认为信任是一种人际心理互动,只研究其中一方的特征是不能称之为互动研究的。如果研究者仅限于探讨信任者如何产生、为何产生信任,是有所欠缺的,应该还需说明他的信任对象——被信任者所具有的、更有可能促使信任者产生信任的那些必要特征。所以他们主张,只有从信任关系的双方来考虑问题,才可能有效地对人际信任产生进行有效的阐释,才可以弥补以往信任研究的不足。

梅耶等学者首先指出,以往信任研究中的不足之处是:(1)信任的定义问题;(2)风险与信任的明确区分问题;(3)信任前提与结果的混淆;(4)对信任的所指缺乏明确说明而导致的分析水平的混淆;(5)未能同时考虑信任方和被信任方。由于这些不足的存在,信任的相关研究停滞不前。而在诸多不足中,引起诸多争议的就是风险与信任的关系。不少学者倾向于信任心理学研究的先驱多依奇的观点,他们认为“风险或者做出某种投资,是信任产生的必要条件。仅仅在风险情境中,信任才成为必需的”(Coleman,1990;Giffin,1967;Lewis,weigert,1985;Luhmann,1988;March,Shapira,1987;Schlenker,Helm,Tedeschi,1973)。这些学者几乎都同意,风险对于理解信任是非常重要的,但他们并未就其与信任的关系达成共识,而是一直纠结于风险到底是信任产生的前提还是信任本身,抑或是信任的结果。

对此,梅耶等学者将阻碍信任研究发展的原因归为“未能对信任的构成要素、信任本身及信任的结果这三者做出明确区分”(Cook,Wall,1980)。他们认为以往大量研究只关注一般他人信任或是把信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虽然这些研究可以供人们形成对信任的一般性了解,但是并没有厘清信任双方的关系以及风险与信任的关系。所以,梅耶等学者致力于通过建立包含了信任者与被信任者特征和情境因素等的综合性信任模型来重新解决和说明这些问题。在这个人际信任的综合性模型的基础上,他们提出如下的假设:信任者在特定情境中的信任水平和所感知到的风险水平才会导致彼此关系中的风险行为(Mayer,Davis,Schoorman,1995)。一、信任的定义

梅耶等学者吸收了约翰逊-乔治(Johnson-George)、索普(Swap)和诺克斯(Knox)等人强调信任情境中存在风险的观点,对信任提出了新的定义:“即使一方不能监视或控制另一方,他依然期望对方表现出对其自身非常重要的行为,进而表现出需要承受由对方行动可能导致损失的意愿。”该信任定义有三大特征:一是强调了信任是一种“意愿”,而不是一种风险行为。对此,他们做出进一步阐释:“让自己可能遭受损失就是一种风险行为,但是信任并不等于风险行为,而是一种承受风险的意愿。”二是突出了信任关系中的另一方的存在,如他们所说“这种定义适用于一方与可确定的并且会按他的意志反应去行动的另一方的关系。”三是强调了易受损性,他们指出“易受损性意味着可能会失去一些非常重要的东西”(Mayer,Davis,Schoorman,1995)。二、信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一)信任与合作的区分

为了让人们对信任有更全面深刻的认识,梅耶等学者将信任与类似的概念进行了区分。首先,他们对信任与合作(cooperation)做了比较。他们不同意甘贝塔(Gambetta)认为信任导致合作的产生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信任常常导致合作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信任就是合作发生的必要条件,因为信任不一定会让一方承受风险。他们认为,人们表现出信任行为可能是出于其他动机和原因。例如,在“囚徒困境”中,人们都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有时候,人们是因为害怕外部控制机制对欺骗行为进行惩罚,才与他人进行合作。合作行为的发生还可能是因为信任者觉得,与他人合作致使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根本不存在,抑或是在某种特殊动机的诱导下被信任者才会按照信任者的意愿行事。在以上所说的这些情况中,信任并不一定存在,但是合作行为发生了。由此可见,信任不等同于合作(Mayer,Davis,Schoorman,1995)。(二)信任与信心的区分

针对多依奇提出信任是个体出于对他人有能力和意图为自己带来利益的信心(confidence)的观点(1960),以及库克和华尔(Cook & Wall)认为信任涉及了个体对他人的言行有信心的程度的表述(1980),梅耶等学者在其研究中指出,这两种观点都没有对信任和信心做出明确区分。他们更倾向于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对于信任和信心的区分,即认为二者都是可能导致失望的期望。需要注意的是,信任需要一方的预先卷入,他要感知并接受存在的风险。如果一方在有其他选择方案时,不顾这种方案中他人的行为可能会令自己失望的风险,而仍选择这种有风险的方案,那么这种可选择性的情境就是信任发生的情境。如果不存在选择的机会,那么他就是处于有信心的情境。所以在梅耶等学者看来,信任与信心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着感知、归因和可选择性。(三)信任与可预见性之间的区别

信任与可预见性(predictability)都意味着可减少不确定性因素,但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如有些学者将信任定义为“一个人可以预见他人善意行为的程度”(Gabarro,1978)。梅耶等学者指出,这种定义忽略了承担关系中的风险和承受可能的伤害的意愿。他们认为,另一方的可预见性并不足以让个体愿意承担风险。对此,他们进行了举例说明:如果一个人发现他的上级经常杀害那些给他带来坏消息的信使,那么该上级的行为是可预见性的,但这种可预见性并不增加他承担风险的可能性,相反还可能降低他对上级的信任,以便减小自己因上级这一可能而受到伤害。所以,在梅耶等学者的研究中,可预见性只是影响合作的因素之一。这即是说,如果个体期望另一方会如他所预计,表现出积极的行动,那么他就会觉得另一方是具有可预见性的,他会倾向于与另一方合作。但是,他也指出,“这种可预见性可能并不是来源于另一方本身,而可能是由于某种有力的外部控制机制的作用。如果没有这种机制,个体就有可能因此蒙受损失”(Mayer,Davis,Schoorman,1995)。因此,仅仅具备可预见性还不足以产生信任。三、对人际信任模型的解释

在梅耶等学者构建的人际信任模型(如图1-2所示)中,他们将信任产生的原因归纳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信任者的特点,即信任者的内在倾向性;另一方面是被信任者为人所感知的值得信任的因素,它们分别是能力(ability)、善意(benevolence)和正直(integrity)。由于这三个因素是为信任者所感知的,所以它们会受到信任者的内在倾向性的影响和制约。在信任产生之后,即使信任者感知到了风险的存在,由于他认为被信任者值得信任,因此他会表现出在关系中的风险行为(risk taking in relationship)。而他的行为会带来一系列的结果(outcomes),这些结果又会影响信任者对被信任者能力、善意和正直三个因素的重新理解。图1-2 综合性信任模型(一)信任者的特点

信任者作为信任的发出者,其特征对双方信任关系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对此,有些研究者是从个体信任他人的一般意愿角度进行信任分析的。早期研究者如罗特尔就将人际信任定义为“个人或群体对他人或其他群体的言语、承诺、口头或书面声明所产生的可信赖性的期望”(1967)。梅耶等学者认为罗特尔所说的信任是个体对他人可信任性产生的一般化期望,它可以被看做个体从一种情境中带到另一种情境中的人格特征。梅耶等学者采纳了这种“稳定的人格特质观”,并在他们所构建的模型中将这种人格特质称为“信任者的内在倾向性”。“信任者的内在倾向性”是存在于信任者内部的稳定因素,是信任他人的一般意愿,它会影响个体选择信任行为的可能性,并决定个体在不了解被信任者的相关信息之前给予信任的多少。不同个体信任的内在倾向性并不相同,这与个体间不同的成长经历、人格类型、文化背景有关(Hofstede,1980)。信任者的内在倾向性有两种极端表现形式,即盲目信任和极端不信任。前者表现为个体反复在大多数人都认为信任不可行的情境中表现出信任,后者表现为无论情境是否支持信任行为,个体都不愿意去信任他人。

信任者的内在倾向性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在各种情境中都能保持稳定性。正是这一特征将它与风险的内在倾向性区分开来,希特金和巴勃罗(Sitkin & Pablo)认为风险的倾向性更具情境特定性,会被人格特征和情境因素所影响(1992)。据此,梅耶等学者提出如下假设:信任者信任的倾向越强,那么在得到被信任者的相关信息之前,他信任对方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由于不同信任者对不同被信任者的信任水平也不相同,所以还要考虑被信任者的特征(Mayer,Davis & Schoorman,1995)。(二)被信任者的特点

要让信任者对被信任者产生信任或值得信任(trustworthiness)是被信任者的必不可少的特征。梅耶等学者认为个体的值得信任度可以通过三个因素衡量,即能力、善意、正直。信任者对被信任者这三个方面感知的程度决定了被信任者为他所信任的程度。

在梅耶等学者看来,能力是“使一方能在某一领域内产生影响的技能(skill)、特长(competence)或者特征(characteristics)的集合体”(Mayer,Davis,Schoorman,1995)。这种能力所指领域是有具体的针对性的,因为被信任者也许可以在某一技术领域内展现特长,并让他人因此对他的能力产生信任,但他不一定在其他领域内也具备这种能力。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信任是针对具体领域的,因为能力也是在具体领域中体现的。以往有不少学者将特长(competence)、专业素养(expertise)等类似的概念归为信任产生的原因,但梅耶等学者认为这些概念都不能涵盖适用于某一具体领域的一套技能。而能力可以突出这一概念针对具体任务和具体情境的本质(Mayer,Davis & Schoorman,1995)。

衡量个体值得信任性的第二个因素是善意,它是指“信任者相信被信任者在排除以自我为中心的利益动机以后,为自己带来利益的可能性”(Mayer,Davis & Schoorman,1995)。善意,也是被信任者对信任者怀有的一种特殊情结(attachment):信任者相信,即使在没有必要,也得不到回报的情况下,被信任者还是愿意帮助自己。所以,在梅耶等学者看来,善意是被信任者对信任者的一种积极认知。在人际关系中,一个人的善意感越强,他对他人撒谎的可能性就越低。所以,善意也是用来评估可信任性的重要因素。虽然意图(intentions)、动机(motives)等对于信任来说也很重要,但综合性信任模型讨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而只有“善意”这一概念可以包含个人导向(personal orientation)这一人际要素。

要证明一个人是否值得信任,还可以判断他是否正直。如果信任者认为被信任者是正直的,这也就是说信任者认为被信任者坚守一系列为他所接受的原则。信任者可以通过被信任者过去的行动,或是与他人的交流获取被信任者的相关信息,作为判断被信任者是否有强烈的正义感、是否言行一致的依据,最终得出被信任者是否正直的结论。

梅耶等学者认为能力、善意、正直这三大要素对于判断值得信任都很重要,虽然它们作为三个独立因素是相互区别的,但又彼此相互联系。个体的能力仅仅能说明他有提供帮助的可能性;一个人也许是正直的,但他不一定具备提供帮助的能力;当一个人有能力又很正直时,他不一定能表现出足够的善意让他人对他产生信任。所以在衡量信任时,能力、善意、正直这三大要素缺一不可。

他们还进一步指出,应该把值得信任性看做一个连续统,能力、善意、正直这三大要素都会随着这个连续统不断变化。有时候高度信任意味着这三个要素的水平都很高,但有时由于受信任者的内在倾向性的影响,被信任者在这三个要素的水平较低时也能得到信任。尤其是在人们不知道被信者的其他特征时,信任者做出信任选择的内在倾向性受这三个要素的影响的可能性增强,从而对信任的产生施加一定的影响。

另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这三个要素在何时能产生最为重要的作用呢?梅耶等学者认为他们所建立的信任模型可以解释在双方未建立任何关系之前的信任情境。当双方开始建立某种关系后,信任者就可以通过第三方,间接获得被信任者是否正直的信息。由于这时候信任者还不能感受到被信任者是否会对自己善意,所以在关系建立的早期,正直对信任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随着关系的发展和双方互动的增加,信任者就会渐渐了解被信任者是否善意,善意对于信任的影响就会增强。所以,双方关系的发展很可能会改变这三个要素的重要程度。

其实,早期的信任研究也曾涉及能力、善意、正直这三个要素,但它们或是没有对三者同时进行研究,或是把它们放在更为宽广的范围内研究。而在人际信任的综合性模型中,梅耶等学者有效地将三者结合在一起,对信任者对不同对象的信任程度不同的现象进行了分析和阐释。通过该模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给予被信任者的信任是由被信任者为人所感知的能力、善意和正直以及信任者的内在倾向性这四个因素决定的。信任的产生由信任者和被信任者双方的特征共同决定:一方面,信任取决于信任者的内在倾向性,另一方面信任取决于被信任者为信任者所感知到的能力、善意和正直。而且在双方关系形成的初期,由于信任者不了解被信任者是否善意,所以被信任者的正直成为影响信任的最突出的因素。但随着双方关系的发展,随着信任者对被信任者了解的深入,被信任者的善意就会对信任的形成产生越来越强的影响。(三)关系中承担风险的行为

并不是所有风险行为都包含了信任,只有在与可能令自己承受风险的另一方建立了关系时,信任才可能产生。所以,梅耶等学者又提出了关系中承担风险的行为(risk taking in relationship,RTR)这一概念,并将它与一般的风险行为区别开来,因为关系中承担风险的行为涉及了个体与具体的、可辨别的另一方的关系。

此外,他们还要将关系中承担的风险行为与信任区分开来。关系中承担的风险行为是信任的行为,而不是信任本身。因为关系中的风险行为是一种愿意承受风险的实际行动,而信任就是一种承受风险的意愿或倾向。这也就是说,仅仅有信任这种承受损失的意愿并不会产生风险。只有用行动来表示愿意接受可能存在的伤害,风险才产生。如果信任者表现出这种行为,这意味着他与被信任者建立了某种情感联系,心甘情愿地让受损的可能性增大。

风险行为的形式又是由情境和信任者对被信任者信任的多少这两个因素决定的(Bierman,Bonini,Hausman,1969),信任者会结合情境对可能发生的积极后果和消极后果进行衡量(Coleman,1990)。如果信任的水平超过了所感知到情境中的风险的水平,信任者就可能产生风险行为。前人研究中所涉及的、对风险的理解具有影响力的因素包括对这一领域的熟悉度、组织中的控制系统以及社会影响;与他们不同,梅耶等学者更为强调与被信任者的关系。他们认为“涉及了与具体的被信任者的关系所造成的可能的得失,会影响信任者对风险的界定”(1995)。

由此可见,梅耶等学者将信任看做一种愿意承受因他方而受损的意愿,但是这种意愿不涉及风险。信任作为一种意愿或态度,会增加信任者表现出风险行为的可能性。但他是否会采取风险行为,最终取决于他对被信任者的信任量多少以及他对这一行为中的风险感知。(四)信任的长期效应

人际信任的综合性模型关注于某一时刻的信任。在这一时刻内,被信任者的能力、善意、正直及信任者的内在倾向性不变,所以信任的水平是稳定的。但梅耶等学者也曾指出,若想对信任有一个更为动态的了解,就应该考虑随着关系的演进,信任是如何变化的。这就要求结合情境因素来考虑信任水平如何随着双方的互动而变化。这些情境因素包括情境中涉及的利益、关系中的权力平衡、对风险水平的理解、信任者可能的选择,而且对信任的前提——能力、善意、正直——的评估也会受到情境的影响。总而言之,信任者对信任关系所产生的情境的理解和感知会影响信任的需求和对可信任性的估计。所以要全面、动态地理解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信任的形成及发展,就必须理解情境是如何对可信任性产生影响的。

在他们之前,有研究者从博弈论出发,用“囚徒困境”来解释声誉对信任的影响。他们认为,一个人如果得到他人的合作,他就会对他人产生好感,因而表现出来的值得信任行为的可能性也会增加(Solomon,1960)。也有学者用反复决策游戏来证明信任产生于双方交易中。波义耳和伯纳希切(Boyle & Bonacich)声称“一方的合作性举动会增加另一方对他的信任,而不合作的行为则会降低另一方对他的信任”(1970)。在他们看来,信任与经验之间存在一种动态的互动关系。

梅耶等学者综合了这些观点,在其信任模型中加入了动态的视角。但与前人认为信任行为的后果会对信任产生直接影响不同,他们觉得信任行为所导致的好的或是不好的后果会对信任产生间接影响。而且,这种间接影响是通过在下一步互动中对能力、善意、正直的理解产生的。这一点我们结合图1-2中的模型可以看到信任行为的结果(如关系中承担风险的行为)会导致的一系列后果,这些后果又使对能力、善意、正直的原有感知得到更新。四、人际信任综合模型小结

梅耶等学者的信任模型同时考虑了信任者和被信任者双方的特征,并将信任与导致信任的因素、信任的结果(关系中承担风险的行为)区分开来。此外还将信任与类似的概念,如合作、信心、可预见性进行了比较,强调风险在这一模型中的重要性,并说明了风险行为与信任的关系。最后,他们还结合情境的变化,从动态视角考虑了信任关系的演化。因此,这个综合性模型可谓是对信任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精要地阐明了一系列影响信任的因素,并且从动态的视角考察了信任在这一模型中的变化与发展。

可贵的是,他们也意识到了这一模型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局限:首先,这一理论模型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问题。他们认为,只有对信任产生的因素、信任本身、信任的结果都进行了评估时,才能充分证实这一模型的有效性。在导致信任产生的因素中,如信任者的能力、善意、正直都可以衡量,信任的结果也可以通过对关系中承担风险的行为来评估,但是信任本身却不能通过观察进行衡量,因为信任是一种意愿而不是一种具体行为。所以他们认为,“为了衡量信任本身,就需要进行调查,或者用另一种方法来探查个体愿意承受由被信任者造成的损失的意愿”(Mayer,Davis,Schoorman,1995)。

其次,他们认为个体可以针对某一个任务衡量他人的能力,从而决定是否对他产生信任的说法也有待改进。当个体因成功完成某一任务而被他人信任时,并不意味着他的能力可胜任其他任务,从而获得他人的信任。所以,对能力的评估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任务、具体情境而定。

最后,他们指出这个信任模型能适用于一个特定信任者对于一个特定被信任者之间的信任情境,而不能够适用于理解社会系统中的信任,因为这种信任的流动是单向的,仅仅从信任者指向被信任者。虽然这个模型是一个综合性的解释模型,但它更适用于组织中个体的单向信任,其相关假设还不能推及其他情境。所以,要扩大该模型的适用范围,就必须对从前人信任研究的基础上衍生而来的概念做进一步的改进。

第五节 心理学视角下的信任理论评析

虽然本章介绍的心理学视角下的信任研究都共同关注于个体信任,但其侧重点各不相同。鲍比的“依恋理论”和艾里克森的“基本信任论”强调了个体在童年早期与主要照顾者之间的互动经历对信任形成的影响。多依奇则突出了具体的情境因素对信任产生的作用。罗特尔将他的研究重点放在了信任者的人格特质上。梅耶等学者则采取了一种综合性的视角,对信任者、被信任者、情境因素进行了逐一分析。

相比鲍比与艾里克森的对信任的起源进行了一般化探讨的“信任的发生论”,多依奇所持的是一种“情境反应论”,所以他注重探讨哪些情境因素能使个体对自己的信任被他人履行产生信心。在对实验情境进行控制后,多依奇通过对受试者行为选择的观察得出了如下结论:如果个体能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有效的沟通,或者他有权利影响对方的命运,抑或他和对方都与第三方存在着同样性质的利益关系,那么该个体就更可能信任对方。这也就是说,如果情境中存在着有效沟通、权利关系或是特殊的第三方,那么它们都会对个体信任的产生造成影响。

罗特尔研究的理论基础是人格特质论,所以其研究更关注信任者的人格特征。通过一系列的量表和问卷调查,他发现信任者往往有着独立的性格,他们不喜欢依赖他人,但是他们愿意去信任他人。在他人眼中,他们是富有幽默感的、更值得他人信任的。所以,他们也更能受到他人的欢迎,得到他人的友情。除了以上人格特质,罗特尔也指出了信任感强的个体的社会特征,比如说家庭中排行靠后,自己有一定的宗教信仰,父母的宗教信仰没有差别,而且社会经济地位较高。

在梅耶等学者的综合信任模型中,他们分别对信任者、被信任者和情境等因素进行了分析阐述。他们认为信任者往往具有内在的信任倾向,与罗特尔将信任看做一种稳定的人格特质类似,他也认为“信任者的内在倾向性”是一种稳定的人格特质,并且能在各种情境中保持稳定性。这种人格特质表现为信任他人的一般意向,它会影响个体产生信任行为的可能性,并决定个体在不了解被信任者的相关信息之前给予信任的多少。此外,信任能否产生还取决于个体是否觉得被信任者具有“值得信任性”。被信任者的值得信任性又是由信任者基于三个方面做出判断的,即被信任者是否具有满足个体需求的能力、是否对个体怀有善意、是否正直。这三个方面对于被信任者值得信任性的判断缺一不可,它们各自的重要性将随着信任双方的关系发展而不断演化。由于描述被信任者特征的这三个因素是为信任者所感知的,所以它们会受到信任者的内在倾向性的影响和制约。最后,他们还指出了情境中风险的重要性,特别强调了信任产生时风险并未产生,因为信任还只是一种意愿。只有信任行为发生时,风险才会产生。

由于信任是个复杂的概念,所以研究者们在对它进行测量时遇到不少困难。在本章所介绍的三位学者中,多依奇和罗特尔就根据各自不同的侧重因素和维度,采用了不同方法对信任进行了测量。多依奇将信任看做一种可以观察的行为,他选择了实验的方法,通过观察受试者在多动机的“非零和博弈”中是否存在合作行为,从而确定他们是否做出了信任的选择。由于他强调情境因素对个体信任形成的影响,所以他将受试者引入合作主义、竞争主义、个人主义三种认知导向,并要求受试者分别在沟通有无、权利关系有无、第三方存在与否三种实验情境中做出选择。不少学者对于他的方法提出了质疑:一方面,他们认为实验情境下的信任选择并不能推广到日常生活中的个体的信任选择。他们指出,在竞争主义导向下,人们为了获胜可能会绞尽脑汁,使用各种手段。但在现实的人际互动中,他们可能是友好、真诚、值得他人信任的。另一方面,他们认为在实验中博弈的另一方由实验助手来扮演也是与现实的人际信任情境不同的,因为这些助手的行为和动机都是早已设定好的。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的信任关系并不同于实验中的即时性、一次性事件,它是一个在双方的互动中不断发展的、持续的过程。

随着信任研究的发展,人们对信任的概念和内涵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在罗特尔等人对信任进行研究的时候,他们采用了更为精确、有效、成熟的量表法和问卷法来测量信任者的人格特质和人们对具体社会成员的信任度。而且,他所设计的《人际信任量表》通过了其他测量工具,如《马氏社会性期望量表》、《社会测量量表》、自我信任的评分量表、个人信息问卷等的相关检验,其信度和效度都得到了证实。因此,他的《人际信任量表》得以推广,成为测量人格特质的经典量表之一。

虽然多依奇、罗特尔、梅耶对信任的定义、关注点、测量方式各不相同,但是他们对信任的某些重要方面都持相似的观点。比如他们都认为相互信赖是信任产生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双方都只有通过彼此信赖才能获益,这就意味着双方都得承担一定的风险,都必须具备接受可能存在的损失的意愿,而且他们都认为信任是对他人抱有信心的体现,是对他人的善意的感知,是对他人的可依靠性的肯定,是对他人的能力、特长的信赖,是相信他人对自己诚实的期望。

对于信任产生的基础,他们的观点中也有不谋而合之处。几位学者都通过不同方式表达了他们对个体的人格特质是信任的产生基础的认同。多依奇是通过一系列的投射测试、问卷、访问和行为选择的实验等,才得出了个体具有信任人格特质会让信任倾向更强的结论。而罗特尔等人则是在社会学习理论的基础上指出,个体过去所遇到的人大多能守信,那么他的信任倾向会增强。梅耶等学者在“稳定的人格特质观”的基础上,提出信任者应具有的“信任者的内在倾向性”。“信任者的内在倾向性”是存在于信任者内部的稳定因素,是信任他人的一般性含义。这会影响个体选择信任行为的可能性,并决定个体在不了解被信任者的相关信息之前给予多少信任。

此外,他们也都对信任产生的另一基础——“情感”——表达了自己的见解,他们将情感视做影响个体做出信任判断的重要因素。因为个体的情感是与具体事件、具体情境密切相关的,所以会对处于某一情境中个体的认知和行为产生持续影响。情感与信任的产生是密切相关的,但是情感并非信任产生的必要条件。比如,在多依奇的非零和博弈中,个体不明白对方无条件地让自己获益的动机何在,所以他们并未表现出对无条件的合作者有强烈的好感。罗特尔将人际信任量表与社会测量量表进行相关分析后发现,信任与受欢迎性存在着低度的正相关。所以,他认为信任与受欢迎性之间是有联系的,但是一方觉得另一方是受欢迎的这种情感与信任感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特别密切。

除了对信任的重要方面和基础等静态因素进行分析,多依奇的情境反应论和梅耶等学者的综合信任模型中还体现了对信任关系演化的动态分析。多依奇指出,如果非零和博弈的双方采取合作型的互动方式,那么双方之间的信任就可以持续下去。但在任何持续运行的信任系统中都有可能出现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期望的行为,这时双方之间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如果要使这个信任系统得以恢复,并实现良性的自我循环,那么该系统中必须包含期望、意图、报复、赦免四个因素。

梅耶等学者综合性信任模型中的信任者、被信任者、情境中的风险、信任、关系中承担风险的行为及风险行为的后果构成了一个信任完整体系的各个环节,而且各环节之间并不是孤立静止的,它们之间还存在着制约关系。比如,信任者的信任倾向会影响他对被信任者特质的感知;信任关系双方的特征共同决定了信任的产生;信任产生后,对情境中风险的感知又决定着个体是否表现出信任行为。如果信任行为产生了,它又会导致一系列后果。此后,信任系统的运行并没有就此停止,信任行为产生的后果又会促使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能力、善意、正直进行重新评估,然后下一轮信任互动又开始了。在该信任模型中,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因此该模型也呈现出动态特征。

综上所述,各位学者的信任研究都体现了各自的学术取向,他们的信任观分别代表了心理学这一学科视角下的不同分支流派的理论特征。不论是认识发生论、情景反应论,还是人格特质论、综合性的信任模型等,它们都是不同学者从不同侧重因素和维度出发所得出的信任研究的思想精华和经典之作。尽管它们都存在理论上的不足和方法上的局限,但若将其置于信任心理学研究的整个发展历程中来看,我们就会发现信任研究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在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在这个过程中,信任研究的对象从情境中的行为性信任延伸至一般性的信任,关注点从信任关系中的一方延伸至信任关系的双方和具体的情境条件,测量方法从微观实验法发展到量表和问卷,这些都体现了研究者孜孜不倦的科学探索精神。

更令人欣慰的是,学者们的信任研究绝非空洞宽泛的学术探讨,他们的研究最终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回顾信任研究的发展史,我们就会发现学者们对信任问题的关注,是与社会现实的需要密切相关的:它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晚期,为了克服冷战和军备竞赛以来而产生的弥漫于整个社会中的怀疑情绪,又为了避免对个人和社会生活造成的消极影响,信任研究应运而生。到了六七十年代,美国年轻一代对社会制度和社会权威表现出的犬儒主义促使寻求破解之道的研究者们将关注点集中在了信任建立上。从80年代开始,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的驱动下,人们的生活、工作方式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此后信任研究从心理学的个体性研究转向了家庭关系、组织关系乃至社会文化之中。概言之,研究者们对信任问题的持续关注和重视,反映出他们对社会生活和人类命运的人文关怀。附表1 艾里克森心理发展阶段简表资料来源:[美]艾里克森:《同一性与生命周期》(1979)。附表2《人际信任量表》

简介

本量表用于测试受试者对他人行为、承诺或陈述之可靠性的估计。共25个项目,其内容涉及各种处境下的人际信任,涉及不同社会角色。多数项目与社会角色的可信赖性有关,但有些项目与对未来的社会的乐观程度有关。采用五分对称评定分法,1分为完全同意、5分为完全不同意。量表总分从25至125,中间值为75,测查时间10~15分钟。编制者20世纪60年代用此量表对4605名大学生进行了测试(Hochreich,Rotter)。

指导语:使用以下标准表明你对下列每一陈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程度。

1=完全同意

2=部分同意

3=同意与不同意相等

4=部分不同意

5=完全不同意

______1.在我们的社会里虚伪的现象越来越多了。

______2.在与陌生人打交道时,你最好小心,除非他们拿出可以证明其值得信任的依据。

______3.除非我们吸引更多的人进入政界,否则这个国家的前途十分黯淡。

______4.阻止多数人触犯法律的是恐惧、社会廉耻或惩罚,而不是良心。

______5.考试时老师不监考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人作弊。

______6.通常父母在遵守诺言方面是可以信赖的。

______7.联合国永远也不会成为维持世界和平的有效力量。

______8.法院是我们都能受到公正对待的场所。

______9.如果得知公众听到和看到的新闻有多少已被扭曲,多数人会感到震惊的。

______10.不管人们怎样表白,最好还是认为多数人主要关心其自身幸福。

______11.尽管在报纸、收音机和电视中均可看到新闻,但我们很难得到关于公共事件的客观报道。

______12.未来似乎很有希望。

______13.如果真正了解到国际上正在发生的政治事件,那么公众有理由比现在更加担心。

______14.多数获选官员在竞选中的承诺是诚恳的。

______15.许多重大的全国性体育比赛均受到某种形式的操纵和利用。

______16.多数专家有关其知识局限性的表白是可信的。

______17.多数父母关于实施惩罚的威胁是可信的。

______18.多数人如果说出自己的打算就一定会去实现。

______19.在这个竞争的年代里,如果不保持警惕,别人就可能占你的便宜。

______20.多数理想主义者是诚恳的并按照他们自己所宣扬的信条行事。

______21.多数推销人员在描述他们的产品时是诚实的。

______22.多数学生即使在有把握不会被发现时也不作弊

______23.多数维修人员即使认为你不懂其专业知识也不会多收费。

______24.对保险公司的控告有相当一部分是假的。

______25.多数人诚实地回答民意测验的问题。

评分指南

1.项目6,8,12,14,16,17,18,20,21,22,23,25正序记分。

2.项目1,2,3,4,5,7,9,10,11,13,15,19,24反序记分。如果填答1,则记5分。

3.所有项目得分累加即为总分。

结果

得分越高的人际信任度也越高。资料来源:该量表选自汪向东:《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载《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3(增刊),160~202页。

第二章 人际关系论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研究信任,既不同于心理学中强调个体的特质,即强调个体要成为信任者或被信任者所应具备的条件,也不同于社会学中将信任看成一种整体机制,对社会经济系统以及社会秩序充当推动力的角色。社会心理学视野中的信任研究,强调的是在互动、交换过程中理解信任,探讨的是人们互相交往过程中的信任产生、成熟、发挥作用的过程,包括信任可能遭到破坏的情况,乃至其破坏之后的重建、恢复等。

在诸多社会心理学者对信任的研究中,大致可以归纳出一种总的趋势,即逐渐从研究亲密关系中的信任发展到组织关系中的信任,从信任的影响因素研究发展到信任建立过程研究,尤其是对于信任的破坏以及之后的重建研究。这种特点反映在时间上则呈现为前后两代社会心理学家对于信任研究的一种递进式发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主要有克拉克、罗佩尔和赫尔姆斯(Clark,Rempel & Holmes)、列维斯和维加尔特(lewis & weigert)、列维奇和邦克(Lewicki & Bunker)以及米开林斯特(McAllister)等。

第一节 克拉克、罗佩尔和赫尔姆斯等:亲密关系中的信任

在早期的信任研究领域,心理学占据着重要位置,个人的心理特质成为信任研究的主要着眼点,但是这种单一的研究路径也慢慢暴露出许多不足,遭到许多学者的质疑。一批早期的社会心理学者开始另辟蹊径,将人际关系的路径引入信任研究中。虽然在这些学者的研究中,心理学的色彩依然很浓,研究也主要集中在个体层面,局限于亲密关系中的信任,但是这种研究毕竟打破了心理学在信任研究领域中一枝独秀的局面,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因此,这些早期社会心理学家的研究和贡献是不容忽视的。一、克拉克:人际关系的类型

在探讨亲密关系中的信任之前,对于亲密关系的界定是十分有必要的。克拉克依据关系的目的不同将人际关系划分为两大类型:交换关系(exchange relationship)与共有关系(communal relationship)。在两种关系的区别界定中“利益”充当了一种重要的中间变量。不同类型的人际关系的区别并不在于个体给予和回报的具体利益是什么,而在于这种给予与回报的基础是什么。

交换关系是指个体的利益给予与回报是以他人所给予和回报的利益为基础的。个体与他人在利益的施予与回报之间存在着一种明确的因果关系。利益的给予必然要求对方相应地回报,而接受他人利益也随之产生一种亏欠和责任感,促使其回报对方相应的利益。个体给予他人利益的多少直接取决于他所想要的回报程度或其亏欠他人的利益多少。双方的情感联系在这种利益的相互交换中不断增长,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双方关系的稳定。克拉克认为,这种交换关系与戈夫曼所言的“经济交换”有所区别,“因为人们所获得和给予的利益并不一定涉及金钱或其他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尺度,而是指一切对他人有用的东西”(Margaret,Judson,1979),包括言语上的肯定、情感上的支持等。

共有关系则指个体之间的利益与回报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依据在于个体对于他人需要以及幸福的关心程度。个体依据他人的需要给予利益,且不要求相同的利益回报。当然,在这种关系中也会存在一定的利益给予与回报,但是其遵循的原则完全不同于交换关系,给予利益可能带来利益回报,但这必须建立在另一方有此需要的基础之上,否则这种不以他人需求为基础的利益回报反而会损害到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进而影响到双方的情感联系。

交换关系与共有关系的界定代表了亲密关系与非亲密关系的区别。交换关系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的非亲密关系中,人们彼此之间情感程度不高,交往主要依据利益给予和回报的因果关系而进行,个体非常关注其所给予的各种利益的多少与给予的对象,以更好地衡量这种给予和回报之间的平衡。而亲密关系也等同于共有关系,双方之间的感情联系很高,彼此都很在意另一方的需要与幸福,个体并不注重他到底给他人多少利益,也不在意这种利益的施予对象,其关注的是利益给予对象和自身的需要满足程度。当他人有所需要时,个体会施以相应的利益,而当自己需要利益时,他人也会回以相应的帮助,此时,双方的关系达到了一种平衡,情感联系也更加密切。

在克拉克的研究中,两种人际关系都对个体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要维护这种关系,遵循相应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即在不同的关系类型中,利益的给予和回报应遵循特定的规则,否则就会对人际关系本身产生破坏性的影响。(1)在交换关系中,个体在获得他人的利益之后,必须及时回报以相等的利益,这种给予与回报之间不仅在量上存在相等性,并且在时间上也要求一致性。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证这种关系顺利维持下去。(2)在共有关系中,个体必须更加关注他人的需要和幸福,不必因为接受到他人的利益而进行回报,却因他人有所需要而给予帮助。这种给予与回报不仅在量上不具有可比性,在时间上也呈现出一种无序性。如果个体在收到利益之后马上回报对方,就会影响到整个关系的稳固性和双方的情感联系,甚至会使对方对于双方关系的性质产生质疑,共有关系的基础可能会不复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关系只是存在性质上的不同,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它们对于个体的生活都是不可缺少的。信任在两种关系中的作用虽然各不相同,但却一样重要。早期的社会心理学者主要研究共有关系中的信任,后来的学者将研究范围不断拓展,将交换关系也纳入其中,开始研究两种关系中信任的发展过程。其中,罗佩尔和赫尔姆斯的亲密关系中的信任研究就属于前者,处于信任研究在社会心理学领域中的开始阶段,奠定了信任的人际关系论的基石。二、罗佩尔与赫尔姆斯等:亲密关系中的信任成分论

罗佩尔和赫尔姆斯等学者所研究的信任主要限于亲密关系中,即克拉克所说的共有关系。他们探讨了在亲密关系中的信任的三个维度的内涵、各自产生的基础以及它们对亲密关系的稳定性和情感联系产生的影响。虽然他们所得出的关于信任的结论来源于亲密关系的研究,但是这种论述具有可推论性,例如后来的学者,诸如列维奇和邦克等,在研究所有人际关系类型中的信任时,就首先从罗佩尔和赫尔姆斯有关亲密关系的信任成分论开始推导的。

信任成分论的框架十分清晰,他们引入了动机归因的概念,探讨了在亲密关系中,由于信任组成成分的各不相同,参与者对于自身以及另一方动机的归因呈现出不同的类型。信任的组成与动机归因表现出一种相互呼应的关系,二者相互作用,并最终对亲密关系产生影响。(一)信任的三种组成成分

在亲密关系中,信任、情感、承诺等概念经常被提及,并且常有混淆。虽然三者各有不同,但是其对于亲密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信任产生的基础是过去的交往经验,随着关系的密切而逐渐成熟,在亲密关系中,随着信任的程度上升,个体会对另一方产生一些特定的动机归因,并且开始愿意承担这种归因失败的风险。在这层意义上,信任更经常地被定义为一种对亲密关系所产生的安全感和信心。由此可以看出,信任的内涵十分广阔,并且在亲密关系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和特点。根据这些特点,罗佩尔和赫尔姆斯两位学者在综合学界对于信任的各种研究之后,提出信任由以下三种成分组成。1.可预测性

信任就是个体在主观上对他人在未来一系列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有可能性的一种广泛期待,简而言之,个体对于关系的另一方在未来可能采取什么行动抱有一种基本的期待。“这种可预测性产生的基础主要在于关系双方过去的社会交往经验,在于个体行为的前后一致性、持续性以及稳定性。”(Rempel,Holmes,1985)同时,对个体行为的控制性规范也能促进可预测性的增长。此时信任主要是对个体行为的信任,甚至于是对其特定类型行为的信任,是一种最初级的信任。2.可依靠性

可靠性即个体不再执著于他人的特定行为,而是转向对他人的动机和人格特质做一个整体的判断。这种判断具体体现在个体开始思考关系的另一方是否具有可信任性,是否值得信任,是否能使个体产生安全感,能否将他人作为承担风险的依据等。这种信任依然是扎根于之前的交往经验中,但是此时的经验并不像可预测性那样分散于具体的行动中,而是有了特定的范围,即在涉及个体自身的安全和承担风险的交往经验中他人所表现出来的特点。“尤其是在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人所采取的行动如何,将直接关系到这种可依靠性的产生。”(Rempel,Holmes,1985)3.信念

信念是最高程度信任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在个体对他人所持有的情感上的确信与安心。个体在没有具体行动证据的支持下,在充满风险的未来社会中,依然对他人充满信心,确信关系的另一方会满足自己的需要,会以自己的福利和更好的发展作为其行动的依据。这在亲密关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密伴侣之间,这种信念无处不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信念与之前的交往经验毫不相关,恰恰相反,这种信念正是在大量的经验支持基础上产生的。只是信念一旦产生,经验的影响就会消退,甚至于反面经验证据不仅不能动摇信念,反而会促进信念程度的增长。

信任成分论是罗佩尔和赫尔姆斯构建出来的一种信任模型。他们认为可预测性、可依靠性以及信念这三种成分互相之间并不完全排斥,在亲密关系的各个阶段所存在的信任类型中,这三种成分都有所表现。只是在每一阶段的关系中,成分之间的比例各不相同,必然有一种成分处于绝对的领导位置。这种成分之间的不同关系也影响了参与者的不同动机归因,并最终导致亲密关系的稳定性和情感联系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二)三种不同的动机归因

动机归因是指个体在参与亲密关系时对关系本身的看法,包括个体自身的归因以及个体对关系方的归因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动机归因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种。1.外在型动机

外在型动机“指个体只将关系看做一种途径,是为了实现其他的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手段”(Rempel,Holmes,1985)。这种“其他的目标”一般在于参与关系的另一方。亲密关系能够帮助个体从另一方身上获得更多的奖赏和利益,亲密关系的价值不在于其自身,而在于其作为导向另一目标的手段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如果个体为了获得另一方所具有的财富和社会地位而与其建立亲密关系,那么这种动机就是外在型动机。2.工具型动机

工具型动机是指“关系对个体具有价值,个体与他人形成关系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亲密关系本身对其所具有的意义”(Rempel,Holmes,1985)。但是这种价值和意义对于关系双方而言并非均等,工具型动机的突出特点就是其价值的单边性,即关系只对个体具有价值,而对另一方的意义很少或者不存在。并且这种价值的表现形式比较直接、外在,如个体所需要的情感上的支持、直接的物质帮助和服务、语言上的表扬等。3.内在型动机

持有这种动机的个体认为亲密关系对个体具有重要的价值,并且这种价值并不是单面的,而是对关系的所有参与者都有意义。与工具型动机不同,内在型动机更强调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性,个体之所以会和他人形成亲密关系,是因为这种关系为双方均可带来利益。内在性动机中的利益更多地表现为内在的形式,包括双方的一种亲密的感觉,共同享有的快乐,满足对方需要时自己所感觉到的愉悦等。这种动机与信念和双方的情感联系之间呈现出很强的附着性。

这三种动机类型在个体对自己归因和对他人归因时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个体在对自己动机进行归因时,一般既可能倾向于认为自己的动机是高尚的,也可能是利人利己的,甚至是损己利人的。而当个体对他人动机进行归因时,则认为他人都是出于损人利己的目的来建立关系的,外在型动机和工具型动机在个体对他人进行归因时最为常见。这两种不同的归因对双方亲密关系具有特殊的意义。(三)信任、动机归因和亲密关系

罗佩尔和赫尔姆斯通过构建信任的三成分论模型,探讨了在亲密关系的建立过程中信任与动机归因的变化方式。1.信任的三种成分与动机归因的三种类型有一种层级之间的对应关系

当信任的可预测性处于主导地位时,个体在对自身以及对方的动机进行归因时更多的是一种外在型的动机,双方都同意关系对于彼此并不具有意义,而只是获得其他目标的一种途径。当信任的可依靠性因素处于绝对地位时,工具型动机就比较普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信任中的信念占据了主要地位时,无论是个体自身的动机归因还是对他人的动机归因,都倾向于内在型的动机,信念与内在型动机之间的黏着性是最强烈的,远远超过前面两者的对应性程度。2.信任的三成分论与亲密关系之间是一种递进式发展的关系

可预测性、可依靠性乃至信念,这三种因素之间并非完全并列的关系,而是呈现出一种不断向前发展的特点。信念的产生并非空中楼阁,是在可预测性和可依靠性因素不断增长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飞跃,而这种飞跃也伴随着亲密关系的更进一步发展,二者相互作用。当亲密关系进一步深化时,可预测性向可依靠性甚至是向信念的这种发展也随之加强;同时,这种信念的飞跃也会带来亲密关系的质的发展。3.三种动机归因类型在不同程度的亲密关系中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外在型动机与工具型动机与亲密关系中的感情联系之间的关系十分松散,甚至有可能带来负面的破坏影响;内在型的动机归因直接促进了亲密关系的迅速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个体自身和个体对他人动机归因的不对等性对于亲密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一种双方共同的内在型动机归因才能促进亲密关系中感情联系的发展,动机归因的不对等性构成了亲密关系的不稳定因素,一旦这种归因的不对等性长期存在,亲密关系中双方的感情联系就可能出现裂痕。

第二节 列维斯和维加尔特:信任与社会互动

继一批早期社会心理学者研究亲密关系中的信任之后,越来越多的后来者开始关注到交换关系乃至所有人际关系中的信任,列维斯和维加尔特这两位学者就是从社会心理学角度阐释、研究信任的杰出代表。他们开始认识到仅仅在亲密关系中研究信任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所有类型的人际关系纳入研究的范围中,因此他们转向社会关系的方向,并对信任的产生、维持以及重构做了相关研究。他们的观点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信任是一种社会事实

受诸多社会学家——卢曼、巴伯、帕森斯、齐美尔等——有关信任的观点的影响,列维斯和维加尔特在对以往信任研究进行梳理之后,提出仅仅在个人心理层面讨论信任是不够的,同时,那种政治科学家和实验心理学家任意降低信任的层次的做法也不太合理。他们认为,信任是一个整体,包含着多重纬度的内容,应是一种不可被还原或简化的社会事实,需由不断互动而形成的关系中逐渐产生。列维斯和维加尔特认为,信任是一种集体的概念,它是人际关系的产物,是由人际关系中的理性计算与情感因素共同决定的,是一种社会事实,而不仅仅是个人的心理现象。(一)信任的主要功能是社会性的

从信任存在的必要性而言,信任的主要功能是社会性的而非心理性的,个人在社会关系之外根本无须使用到信任,并且,在社会中也无法找到信任的替代物。信任,就是对于他人未来行为的一种较为稳定的期待,是相信他人在一个特定时间会做出特定的行为。如果在正常的社会关系中,每一个人都能对他人持有这种信任,确定他人在特定时间做出适当的行为,那么个人的行动安排就能少了许多困扰,就不需要考虑他人行为的种种可能性,从而减轻了个人决策的代价。可以说这种功能如果离开了人际关系,在单纯的个人身上是无法发挥作用的。

当然,信任也会涉及很多风险的存在,并不是万无一失的。那么,在简化社会复杂性方面,信任是否无可取代呢?答案是否定的,确实也存在着很多机制可以起到化约社会复杂性的作用,比如个人的理性预测、社会健全的法律制度等。但是具体看来,这些机制本身也存在着种种不足,例如理性预测,虽然人们可以通过在一段时间内搜集相关的资料,从而理性地推断出他人所可能的行为,排除那些概率性较小的可能行为,并最终得出结论,但并不是在每段关系开始的时候,人们都会有充分的时间和信息来做出理性推断,所以这种替代在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可行性的。相比较而言,信任意味着一些可能会由理性推断而得出的事件是不可能存在的,一旦双方信任关系形成,人们的日常交往就会变得更加简单、方便,所以说,信任在化约社会复杂性方面要比个人的理性预测更加迅速、经济和详细,在这个意义上而言,信任的存在对于系统的维系是不可或缺的。(二)信任产生的基础也是社会性的

信任,并不是个人心理特征的产物,并不可能在人际关系之外产生。从总体上来说,信任是在多种维度基础上产生的,也正是因为这些不同面向的基础的存在,信任才可以与那些曾被混为一谈的种种心理现象和过程,如忠诚、预测等区别开来,也才开始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心理事实。具体来说,信任产生的基础有三大方面,即认知基础、情感基础以及行为基础,这三种基础又都只能在个人与他人的交往中逐渐形成,而非存在于任何单个的主体之中,其属性都是社会的。1.认知基础

信任的产生是有其认知基础的,也即人们是在对他人或组织进行认知判断,将他人分为值得信任的、不信任的以及不知道的三类,从而做出是否相信对方的决定。其中,这种认知判断的过程就构成了信任的认知基础。人们总是会基于一些很合理的原因,认为对方是值得信任的,并最终选择信任他。那么,这些合理的原因又包括哪些方面呢?卢曼认为,与对方的熟悉程度毫无疑问是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当个人与他人的交往更加频繁与深入,开始熟悉他人时,他也就会对该对象更加了解,就有了充分的认知基础,来支持他对他人是否值得信任做出一个认知的判断,从而最终决定是否相信该对象。同时,齐美尔也持有相似的观点。他认为,在人和人之间的交往中,个人对于对方的信任的认知基础是介于完全的了解与完全的无知之间的。一方面,如果人们是完全了解他人,对他人可能的行动完全清楚,那么信任就没有任何必要去发展与维系了,因为已经没有需要信任发挥作用的余地了;另一方面,如果个人对他人完全不了解,对他人的认知程度为零,那么个人也没有任何理由去对对方产生信任了,因为当面对个人完全不了解的人或组织时,他做出的行为只能被称为赌博而非信任了。

但这并不是说,个人对他人越了解,就会越信任他人。仅仅是关于他人基本情况的了解程度的增加是无法产生认知层次上的信任的,而只能充当引导信任产生的桥梁。只有当人们不再执著于追寻更深入的信息和证据来确认他人是否值得信任的时候,认知层次上的信任才真正产生,引用卢曼的观点就是“当人们开始信任他人的信任时,信任的认知基础才开始真正形成”。这种“信任他人的信任”从其本源而言,就是一种对于他人认知程度的一个飞跃,是在对他人深入了解的平台基础上产生的。每个人都可以达到这种认知程度的飞跃,不仅仅因为每个人所独有的心理构成,更因为每个人都认为,他人也能达到这个飞跃。也就是说,人们信任他人,不仅仅因为对他人非常了解,更是因为他们假定,他人也在信任自己。因此,信任的认知基础是一种集体性的认知事实,已经超越了单个个人的心理实在,而直接来源于人际关系之中。所以,这两位学者认为,尽管在各种类型的信任中,产生认知飞跃的经验与理性平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那种基本的认知态度即“对于信任的信任”却是普遍存在的。2.情感基础

信任产生的基础并非仅仅认知基础而已,与之互为补充的还有信任的情感基础。这种信任的情感成分并非像人们之前所认识的那样,仅仅存在于那些如个人的友谊与爱情等交往密切的人际关系之中,而是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关系之中。这种情感基础使得所有社会关系的参与者之间都产生了一种情感的联系,并维系着彼此拥有的社会关系。

具体看来,这种情感的组成部分在他人对于个人乃至组织的背叛行为所产生的种种消极影响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个人之间的交往中,当他人做出背叛信任的行为时,个人会出现一些消极的情绪,如愤怒、失望等;而在公众信任中,当人们听闻一些医生为了私人的利益而对年老的病人施加一些不必要的手术或者得知一些政治家和法官收受非法的贿赂时,他们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情绪,这不仅仅是因为这些非法的行为本身,而主要是源于个人对于自己给予那些专业人员的信任遭到背叛所产生的情感上的反应。当大众信任的对象为了自己的私欲滥用权力做出一些不值得人们信任的行为时,公众的信任就会开始衰弱,整个公民社会就会成为最终的受害者。也因此,人们可以发现,不管在何种类型的信任关系中,情感的基础始终都是存在的,只不过在个人私密交往关系中表现得更为明显而已。

同时,信任的认知基础与情感基础并非互不相关,而是互为条件、相互补充的。当人们了解到信任被破坏将会造成这段关系的所有参与者,甚至于破坏信任的个人本身都会受到巨大的情感打击时,信任的情感成分就开始成为认知飞跃平台的形成与完善的推动力量,所以情感与认知两个维度是相互助益的。3.行为基础

信任产生基础的第三个组成部分就是信任的行为表现。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信任最重要的实践意义就在于其所导致的行为将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后果。信任的行为基础是个人在相信所有行动的参与者都会依据相关的规定并期待其正常、如实地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的条件下,采取了一种可能带来风险的行为。信任意味着人们将一些不确定的情况当做肯定的因素来对待,尽管在这些情况中,一些人不按公共期待行事会给所有的行动参与者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但是由于个人的信任,他们认为对方不可能会不按照规定和期待行事,所以可以将这种不确定的因素视为确定的,也就可以进行相应的行动。

信任的这种行动表现与之前所提到的信任的认知、情感基础也息息相关。如果个人发现对方的行为表现出他是信任自己的,那么个人对该对象的认知程度就会加深,这有助于信任的认知平台的形成与发展。同时,这种暗含信任的行为也有助于建立与加深信任的情感因素,那些做出表达信任行为的个人就会得到更多积极情绪的回应;反之亦然。当个人发现他人的行为背叛了个人的信任或者表现出不信任的含义时,那么个人自然也就不会再相信对方,也会随之产生一些消极、负面的情绪,信任的认知与情感的基础就都会遭到相应的破坏,信任也就无法形成和维持了。

总而言之,信任的形成基础是多纬度的,并且都反映了信任的社会属性。尽管这两位学者在具体分析时,将这种多维度拆分成三种类型进行分析,但是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这三种维度是不可切割的,它们相互渗透、互相扶持,并最终构成了“信任”这一普遍存在的人类经验。“虽然这种经验的根基已经扩展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它的独一无二性却是无法被抹杀的。”(Lewis,Weigert,1985)二、信任的分类

尽管在所有形式的信任中,信任的认知、情感以及行为的内容都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它们彼此之间在构成信任的比例上却是各不相同的,也就是在这种差异的基础上,两位学者主要依据信任的认知与情感的维度将信任进行了大致的分类,主要表现在表2-1中。表2-1 信任的分类资料来源:Lewis,J.D,& Weigert,A.,Trust as a social reality,Social Forces,1985,63(4).

虽然信任形成的基础由认知、情感以及行为三部分组成,但是两位学者在分类时却主要依据了认知与情感的维度上存在的差异,这是因为信任的行为内容可以在这种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阐述,并且认知与情感的维度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一定的对比性质,更适合于作为科学分类的标准。

从表2-1可以看出,从理论上讲,信任可以依据其所存在的认知与情感程度的不同,被分为九种类型。其中,完全不存在情感与认知内容的不确定性与恐慌不属于信任的讨论范围,有一方缺席的极端类型,如理性预测、信念等四种类型也不属于信任。因此,真正的信任类型只有四类,而两位学者所关注的也仅仅是两种特征明显的信任类型,即认知型信任与情感型信任。

在认知型信任中,信任的理性因素所占的比例更具优势,人们更多地依据所掌握的那些关于他人的合理的、积极的信息而做出信任对方的决定。同时,在这种信任中,对于人们行为上的限制将更为明显与具体。这种信任更多地存在于人们的次属群体的关系之中。当然,在这种信任中,依然存在着情感的因素,只不过较为薄弱而已。而情感型信任则是相反的情况,信任的情感性因素占据了主导性地位,个人主要根据其对他人的情感好坏程度来决定是否信任他人,并且这种信任中的行为限制较为模糊,其所维系的社会关系也更为牢固。当关系中的情感联系很紧密时,尽管是很明显的行为证据也无法动摇这种关系。这种信任的类型更多地存在于首属群体中。三、信任类型的发展

不同类型群体的社会关系中的信任类型并不相同,即首属群体中主要是情感型信任,次属群体则主要是认知型信任。那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群体发展的主要趋势将是更多次属群体的形成与首属群体的消失。随着社会人口的急剧增加和社会结构的日益分化,信任的类型也随之出现相应的变化。(一)情感型信任向认知型信任的转变

随着人们的交往对象逐渐变成那些不太熟悉的陌生人,人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对其形成情感型的信任,而只能在各种社会制度的保障下形成认知型的信任,这是由社会转型的大趋势所决定的。(二)人际信任向制度信任的转变

社会秩序的转型将会主要从原来那些以个人或人际信任为基础的小规模的、未分化的社会逐渐转变为以制度的信任如对官僚系统以及法律体系的信任为特征的现代的复杂社会。信任的类型主要由人与人之间的个人信任逐渐转变为系统的制度信任。

同时,系统的制度信任与个人的人际信任又是相互关联的。当整个社会的制度信任逐渐衰落时,个人对于他人的信任也必将慢慢减少。这也再一次证明了,信任不是个人的心理现象,而是一种社会事实的理论判断。

第三节 列维奇和邦克:信任发展的三阶段说

列维斯和维加尔特对信任的研究可谓开创了社会心理学中信任研究的先河。他们强调了信任的社会事实属性,也对信任进行了分类,但是对于信任如何产生、发展、维护以及被破坏后如何重建的过程并没有详细的论述,这不免使他们的研究有所缺憾。列维奇与邦克则弥补了这一缺憾,他们致力于探讨信任的运作过程,即信任是如何产生、发展、衰落以及重建的。一、信任的产生与发展

列维奇与邦克提出的“信任三阶段说”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信任关系的产生起点是一种全新的、没有任何交往历史的关系。交往双方对这段关系的持久性以及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都没有任何把握,是一种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所有关系最先开始形成的阶段。

在这种刚形成的关系中,个人为了确保自己与他人的交往互动能产生所期望的结果,就有可能导致信任的产生。但是,信任在人们关系的不同阶段中所呈现的特点是不太一样的,就此,列维奇和邦克就提出了信任的三阶段说。(一)第一阶段:计算型信任

信任的第一个阶段是计算型信任(calculus-based trust)阶段,它是基于个体对他人行动一致性的假设基础上形成的。在人们日常的行为互动中,每一个人都倾向于完成其之前所做出的承诺,这不仅仅因为个体所受到的教育,更多的是因为他们害怕毁坏承诺将会导致的惩罚。而计算型信任的基础也就是个体在与他人交往时,相信对方会在潜在惩罚的威吓下如实地履行自己的承诺,从而使双方的关系能很好地维持下去。当然,这种惩罚也有可能是行动实现中所具有的利益诱惑,即人们所产生的计算型信任也有可能是基于相信他人会在利益的诱惑下完成之前承诺的行为。但是,从大多数具体的情况来看,潜在的惩罚远比可能的利益更加有效。这种信任的形成除了与惩罚和利益相关外,还受以下三种因素的影响。1.个体行为的受监控程度

要保证个体行为的一致性就必须首先保证个体所可能受到的惩罚是真实存在且能实际发挥作用的。这就需要紧密监控个体的行为,使个体明白其每一次的行动都是在严格的控制下进行的,惩罚是如影随形的。只要其违反了之前的约定,那么就必须接受可能的恶果。而只有当双方都明白这一点后,计算型的信任的产生与存在才会有稳定的基础。2.对付出与回报之间的对比的考虑“个体对惩罚的后果与背叛信任所带来利益的比较,或个体对于可能得到的利益与维持信任所付出代价的比较”(Lewicki,Bunker,1996)是个体需要考虑的又一重要因素。对于任何一个理性个体而言,要做出一个决定,就必然会考虑付出与回报之间的对比,只有回报大于付出时,这种行为才会产生,计算型的信任在某种程度上也类似于该种行为。因此,只有在确保潜在的惩罚或利益大于信任关系受到破坏所付出的代价时,计算型的信任才能真正地出现。3.个体对风险所长期持有的态度

可以说,计算型信任产生的基础,即惩罚和利益都是潜在的,是一种可能的存在,并不具有一定会发生的性质。如果个体倾向于接受风险并勇于冒险,那么个体理性上所推测的付出与回报关系之比就会受到破坏,计算型信任的基础也许就不再存在。因此,就某种层面而言,个体的这种对风险的态度对于计算型信任的产生是至关重要的。

总的来说,这种计算型信任是比较脆弱且不稳定的,任何一次的破坏都可能对双方的关系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并有可能使双方的信任无法维持下去,所以说,计算型信任是其他两种信任产生的条件,这种信任的维护是十分重要的。(二)第二阶段:了解型信任

信任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了解型信任(knowledge-based trust)阶段,这是基于个体对他人行为的可预测性基础上而形成的。也就是说,个体在获得了他人充分的信息之后,接下来对于他人的行为了如指掌,从而形成了解型信任。在这一种类型的信任中,也存在着三个维度的内容。(1)了解型信任产生的最基本条件是获得关于他人最详尽的信息。信息的详细程度与计算型信任的强度之间有一种正比例的关系,个人越是了解他人,就越会信任他;反之亦然。(2)个体行为的可预测性可以很好地促进信任的发展。即使是关于他人可能破坏信任行为的预测也能强化信任,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信任的风险。(3)了解型信任形成的基本途径是频繁与深入的交往。这种信任需要个体更多的时间与精力的投入。只有当个体长时间地与他人持续互动时,充足的信息才能获得,了解型信任也才能形成。

列维奇和邦克认为,了解型信任的形成就像农业中的种植蔬菜一样,只有不断地给蔬菜施肥、浇水、除虫并时刻关注它的成长,最终才能有好的收获。信任也是一样,个体只有不断与他人交往、关注对方在不同情景下的行为与反应,才能真正地了解他人,也才能最终形成了解型信任。当然,这种信任虽然所需投入的时间与精力更多,但是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较强的稳定性,不会由偶然的事件而破坏。(三)第三阶段:认同型信任

信任的第三个阶段是认同型信任(identification-based trust)的产生。这是基于对他人需要和意图认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这种信任中,个体不仅了解他人的基本信息和行为,而且也认同对方行为背后的动机和意图,并愿意为对方的目标达成贡献自己的力量。

这种认同型的信任意味着个体可以在人际关系中充当他人的代言人或替代品。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中,他人可能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或意图,但是个体却可以以局外人的身份替他人陈述其想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人们常说的“心灵相通”。但是这种代言人的行为也有一定的限度,如果个体过分夸张地表达了他人的意图,那么他人可能会认为个体并不是非常了解他,信任就可能出现衰退。所以说,个体可以为了他人采取种种行动,只是不能绝对化。

在所有促成认同型信任的因素中,除了那些与强化计算型信任和了解型信任相同的因素之外,还存在着四种其他的条件,即“发展一种集体的身份、在相同的建筑或街区居住、创造共有的产品或目标以及服从于一种公共价值观的约束等”(Shapiro,Sheppard,Cheraskin,1992)。总之,当个体对他人产生认同型信任时,就会像他人一样去思考、去感觉、去反应,可以说这种类型的信任是双方关系与感情的升华。此时,双方共同合作所带来的效果将会远远大于各自行动结果的简单相加。这种类型的信任关系是很难被破坏的,但是一旦遭到阻挠,必定很难再恢复过来。

同时,列维奇和邦克两位学者在仔细探讨了信任的发展阶段之后指出:首先,不是在所有关系中的信任都会经历这三个发展阶段,只有在那些经历了形成、发展与成熟的关系中,信任才有可能从计算型信任发展到了解型信任,最后发展到认同型信任。总的来说,在大多数关系中,只会出现信任的一个或两个阶段。其次,信任的三阶段的推进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关系的深入而持续进行的。在信任向更高层次演化的过程中,都需要一些关键性条件的存在与发挥作用。比如,在计算型信任演化到了解型信任时,个体要从原先对自我与他人差异的感知转化为对自身与他人相似处的认知;而在了解型信任向认同型信任转变时,个体需从原本仅仅了解他人转化为更深入地认同他人。这些条件对于信任的演进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无法很好地满足这些条件,信任是不可能发展、变化的。最后,那些仅仅停留于计算型信任或了解型信任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其原因有很多,如有些关系只发展了计算型信任,并未继续向前演进,可能是由于通过这种信任所得到的信息已经可以满足双方的需要,双方也不希望他们的关系超出商业关系之外,又或者可能因为在计算型信任阶段中,一些破坏性的行为已经彻底阻断了信任的向前发展等;而在那些仅仅停留于了解型信任的情况中,可能是由于双方都缺乏更多的时间或精力来推动他们之间信任的发展,抑或因为彼此都不想使双方的关系更加紧密等。

总的来说,这种信任的三阶段说体现了个体对于他人态度的一种转变,如果说在计算型的信任中,个体相信的仅仅是那些潜在的惩罚与奖赏的效果,那么,在了解型信任中,个体就开始信任他人的具体行为,直到在认同型信任中,个体开始真正地信任他人,信任他人作为一个整体所做出的种种行为及其背后的意图,应该是个体信任的一个飞跃性的发展。它将会对个体各种关系的维持发挥无可比拟的作用。二、信任的衰落

任何一种信任都不是无坚不摧、不可破坏的,它们都存在着被瓦解的可能性。而且信任作为一种有助于维系人际关系的纽带,其被破坏的可能性也更大。具体而言,当信任遭到破坏时,信任者和破坏信任的个体都会出现一系列的心理反应,而这种反应将会决定双方关系和信任的最终走向。

从信任者的角度来看,当他们对他人的信任遭到破坏时,一方面,在个人的认知上,个体会不自觉地考虑这种破坏情形的严重性以及责任的归属问题;另一方面,从个人的情感方面而言,个体会觉得生气、愤怒、害怕、尴尬乃至不知所措,他们有可能会重新审视自己对信任破坏者所持有的原有印象和情感,并最终对他人做出新的评估。就信任破坏者而言,一种可能是他们觉得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从而产生一种负罪感,那么他们就会积极投入到信任的重建过程中,尽可能地寻求对方的原谅;但是也有可能失信者并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那么他们就会依据这段关系的重要性或其所感觉到的自己应负责任的多少来决定之后的行动。由于信任双方在信任被破坏之后的反应存在多种可能性,因此他们之间最终关系的走向也呈现出多样性的去向,主要可归结为三种:信任的完全被瓦解,不可能再次重建;信任虽然再次恢复,但却是基于一些不同的因素,即与被破坏之前的信任性质完全不同;信任又被恢复到原来的程度和类型。

在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信任会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同样,在不同的信任阶段,不同类型的信任侵犯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并对双方关系的最终走向产生影响。(一)对计算型信任的侵犯

计算型信任建立的基础是潜在的惩罚和可能的奖励,这种信任比较脆弱,很容易遭到破坏。在这种信任中,双方都会小心谨慎地保护自己,对他人的防备之心较强。一旦一些行为的出现破坏了这种信任,他们就有可能重新与对方进行协调,寻求更稳固的保证,或者干脆舍弃这种关系,去寻求其他的替代物来达到其所期待的目标。总之,如果这种信任遭到侵犯,那么信任者有可能会有所损失,但是在情感上却不会受到很大的伤害,因为他们有可能会觉得是得到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教训。一般而言,计算型信任被破坏产生的恶劣影响是比较有限的。(二)对了解型信任的破坏

这种基于对他人长期行为的了解而形成的信任比计算型更不容易遭到破坏,但是如果信任者发现他人长期的行为突然之间没有再持续下去,出现了新的变化,不在信任者的预期之中,就有可能会导致两种结果:一是信任者意识到这种预期的不足,修改自己对他人行为的认知,双方的信任就又重新建构起来。另一种可能性是对被信任者丧失基本的信心。这两种破坏结果都会损害到这段关系最基本的方面,信任也就很难被重建了。(三)对认同型信任的侵犯

认同型信任是基于双方身份共享和相互认同而形成的,不是一些微小的行为就可以破坏的。它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可以说,那些可能会破坏计算型信任或了解型信任的事件是不太可能侵犯到认同型信任的,如果双方之间建立了认同型的信任,那么他们的关系就会经得起很多风雨的侵蚀而不变质。但是,这也意味着这种信任一旦遭到了破坏,就很难再次被重建。即使是双方花费了巨大的时间与精力试图去重构这种认同型的信任,也往往很难成功,即使成功重建了,重建的信任也有可能不再是原本的信任,二者在性质和特点上都会呈现出诸多的差异。

总之,从上面三种层次信任被破坏所呈现出的特点可以看出,越是高层次的信任,越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易遭到破坏;但是这种高层次信任一旦遭到侵犯,就很难恢复原状。三、信任的重构

不是所有遭到破坏的信任都可以得到重构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又总是在信任被破坏之后试图恢复个体之间的信任。总的来看,不同层次的信任在重构时所要求的条件是大不相同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计算型信任的重构所需要满足的条件比较简单,当双方都有意愿来恢复这种信任时,双方可以重新订立相应的契约,明确规定在一段关系中,双方各自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并且再次强调违反这种契约双方将受到的种种惩罚并确保这种惩罚的可执行性,使个体明白这种潜在惩罚的威力和效果,从而按照约定行事。这样,双方之间就可再次建立起一种计算型的信任了。从了解型信任和认同型信任的重建角度来看,情况则要复杂得多。由于这种信任的破坏涉及对于个体自尊和自我形象的被侵犯,欲图重新恢复信任就面临了很多方面的困难,并且有些破坏直接涉及双方关系的根本,这种信任基本上是不可能再被恢复的。因此,在重建这两种层次的信任时,需要了解破坏信任事件的严重性,也即存在着以下三种假设:第一,个体越是能够原谅他人,忘记信任破坏所带来的伤害,双方信任的重建过程就越会顺利地进行;第二,破坏信任事件越是动摇了双方关系的基础,其产生的负面效果越严重,信任就越不可能得到恢复;第三,这种信任的侵犯越是挑战了双方关系的整体性,即越是破坏了个体认识、预测他人的行为或者在情感和认知上认同对方的基础,就越不可能重建原本的信任。不过,虽然不同层次信任在修复时需要的条件各不相同,但是要想恢复个体之间的信任,却也具有一些相同的程序和过程,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一些双方必须接受的假定

在双方开始具体恢复彼此信任之前,必须首先接受三条关于信任以及双方关系的假定。这是信任重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它们是:(1)信任形成的基础分为认知性条件和情感性条件两大方面。不同类型的信任在形成基础上存在着认知与情感条件之间比例的不同。比如,认知性的因素在维系计算型和了解型信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更加重要,而情感性因素则更有益于促进认同型信任的发展与维护。所以在重构不同层次的信任时,就需要发挥相应因素的重要作用。(2)信任的破坏会影响到人际关系系统并有可能对具体的个人及其与他人关系的基础产生重要的影响。信任对关系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信任遭到破坏,经常就表示关系本身正处于麻烦之中,急需相应措施的修复。同时,不同类型的关系在信任遭到侵犯后也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如果一种信任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已经不存在修复的可能性了,那么在私人亲密关系和正式的公共关系中就可能出现不同的情况。私人的关系可能会随着信任的瓦解而结束,但是正式的关系却不能结束,很有可能出现许多表面性关系的盛行。(3)信任的重新恢复需要信任者与被信任者双方共同的努力。虽然信任的破坏可能是由一方引起的,但是在修复信任时,双方的作用都将是不可替代的。只有双方共同努力,信任的修复才有可能顺利进行下去。(二)信任双方在修复信任时必须有的认知

它们包括:(1)双方必须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来重构彼此之间的信任。不管是哪一种程度的信任,一旦遭到破坏后,要想再次修复都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因此,如果双方没有这种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的准备,那么信任就不可能再次恢复。(2)双方必须意识到修复彼此之间的信任所带来的短期或者长期的效果是有价值的,也即这种修复所带来的成果是值得个体付出时间和精力的。在修复信任时,如果双方认为,这种修复的投入不可能得到更好的回报,那么信任的恢复工作也无法再进行下去了。(3)信任双方在进行修复工作时,必须意识到,相对于其他满足个体相同需要的替代方式而言,得到修复之后的信任所能带来的利益无疑是最好的。出于“经济人”的假设,如果在一种行为的众多替代物中,个体可以得到相同的需要满足,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再具有任何的比较优势,也就不可能再进行下去了。信任也是如此,如果存在其他的替代物,且这种替代物比信任能更好地满足个体的需求,那么个体就有可能不再试图去重建信任了。(三)一些具体的行动过程

虽然信任者与信任破坏者双方在修复信任时所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但是在具体的行动过程中,双方都将经历相似的四个阶段,并最终共同决定信任能否被修复。这四个阶段内容如下:首先,认识并承认一种破坏彼此信任的行为已经发生。从信任破坏者角度而言,这个阶段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他不能意识到已经存在一些事件破坏了彼此的信任,那么修复基本上无法再进行下去了;同样,如果信任者自己也没意识到其信任遭到了某些行为的侵犯,那么就不再需要任何修复信任的行为了。其次,确定信任破坏的性质,了解是什么导致了信任的衰落,并最终承认是哪一方的行为产生了这种结果。这一点对于侵犯信任的那一方尤为重要。如果他始终不知道自己的某些行为已经破坏了彼此的信任,并且仍然持续这种行为,那么信任的修复就会出现较大的困难,信任双方就信任破坏的原因问题可能会出现沟通不良的状况,也就无法使双方的信任恢复到原有的程度。再次,双方都深刻认识到这种行为对于彼此的信任具有破坏性的影响。如果破坏信任者不能清楚地了解他的行为到底是怎样破坏了信任者对其所持有的信任,不能明确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种种恶劣性影响,那么之后的修复信任的工作就不能找到很好的突破口,无法做到对症下药,也就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了。最后,双方对于破坏信任的行为所产生的恶果之责任由谁来负责达成了共识。也许双方还有可能对具体是何种行为破坏了信任依然争论不休,但是破坏信任者必须声明他愿意对他破坏信任的行为负责,这是关键的一点。如果破坏信任者始终宣称他的行为没有破坏彼此的信任,那么修复信任的过程可以说也被立即宣布结束,并且,这还有可能导致信任者更加激愤等负面情绪,使彼此的关系更加恶劣。(四)一些可能的结果

重构信任,简而言之,就是破坏信任的一方承认错误,提出道歉,并愿意承担责任,而信任者则决定给予原谅,重新与其建立信任。但是由于双方在认识和要求上存在着种种不同,双方之间关系的平衡很难再次恢复,信任的修复则可能导致一些不同结果的出现,比如信任者拒绝任何重建双方信任的行为、条件,即不再愿意重建彼此的信任。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也比较复杂,可能是由于一次非常严重的事件导致的破坏,也可能是一系列连续性行为所带来的伤害使信任者觉得这种已经被破坏的信任并不值得再次被修复,双方的信任不再具有任何价值。不过,这种情况并不总是意味着信任走到了绝境,此时,如果破坏信任者仍然坚持去修复信任,并付出持之以恒的努力来感动对方,那么事情也有可能出现转机,信任者可能会改变主意,愿意参与到修复信任的过程中。又比如,若信任者愿意给予原谅,但是他提出了一些额外的要求,且坚持只有破坏信任者满足了这些要求,双方的信任才有可能得到恢复。在这种情况中,侵犯信任者的反应决定了双方的信任能否得到恢复。还有一种情况是信任者愿意原谅对方,并且不再提出额外的条件。这种情况从表面上而言无疑是比较完美的,但是深入来看,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尽管受害者已经原谅对方,但是破坏信任者并没有任何补偿的行为,这就有可能使破坏者的心理上始终存在一种负罪感,双方的关系不再处于平衡中,因而会给重建的信任带来阴影,产生一些不安定的因素。因此,那些不需要任何修补和补偿行为的真正的、完全的原谅并不一定会促进信任的良好修复,反而会带来种种不良后果。又或者信任者提出一些合理条件,要求破坏信任者达成,并从而愿意原谅对方。这无疑是四种可能结果中效果最好的一种。一方面,破坏信任者通过这些补偿的行为,消除了其所持有的负罪和愧疚感,并充分表达了自己愿意牺牲自己的一些个人利益来弥补自己行为对彼此信任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信任者也通过这些补偿的行为看到了破坏信任者的诚意,从而最终在心理上真正原谅对方,重建信任。

第四节 米开林斯特:信任的影响因素与负面效果

前文所提到的各位社会心理学家所做的研究都将信任视为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事实,均批判心理学家们将信任视为个体心理事实的假定,具有鲜明的社会心理学特色。米开林斯特受列维斯和维加尔特区分情感型信任和认知型信任的影响,进一步探讨在具体的正式组织中,存在着哪些因素影响着这两种类型信任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这两种类型的信任在形成和发展之后,又对个体之间的互动产生了何种影响,对分析员工与经理人之间的互动有何助益等问题。同时,米开林斯特还探讨了信任的负面影响,提出了信任失败的四种场景,并深入分析了这种失败背后暗含的运作过程。

如果说列维奇与邦克两位学者的研究是受列维斯与维加尔特的影响,对信任进行了纵向发展过程的比较研究的话,那么米开林斯特的研究就可以说是在列维斯和维加尔特的影响下,沿着这两位学者提出的信任分类的方向,进一步深入探讨比较了不同类型信任的原因和产生的效果,属于一种横向的研究。而正是这两类研究的重叠进行,使信任在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影像变得愈加丰富起来。总的来说,米开林斯特的观点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即信任的分类及其产生的原因,以及信任的消极作用。一、信任的分类及其产生的原因

米开林斯特首先对信任进行了定义,认为“信任就是个体对于他人的言论、行为以及决定所持有的信心,以及将这些言论、行为和决定作为个体行动基础的意愿程度”(Mcallister,1995),并借鉴了列维斯和维加尔特的观点,将信任分为两大类即认知型信任与情感型信任来详加说明。首先,以认知为基础的信任即认知型信任是指个体对于他人的信任主要来源于有关他人过去可信赖性、可靠性以及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记录和荣誉。而那些相反的关于双方不可靠性的事件出现得越多,认知型的信任就会越少。这种认知的基础主要包括社会建构中关于个人专业角色的描述与规定,各种社会制度与机构以及社会交换中人们之间的互动等方面。尤其是在实际的互动中,人们确认了各种专业角色的可靠性,这种临时的对他人的判断经过互动形成了以认知为基础的信任。其次,以情感为基础的信任即情感型信任是指个体之间所存在的情感联系。在此种信任中,信任双方不断地进行情感的投入,对他人提供真诚的情感关怀,关心对方的生活、福利,并始终认为这种个体之间情感的交流对双方信任乃至关系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个体感受到他人行动背后所暗含的善意是个人选择而非角色安排。在相互依赖的情境中,他人对个体需求的回应不仅强烈,而且带有利他主义的意味,这些都促进了以情感为基础的信任的形成和发展。一般而言,这种类型的信任更多地存在于私人的亲密关系之中。

)米开林斯特认为,在专业的正式组织交往中,个人的人际信任也存在着两个维度的区别,即认知型信任与情感型信任。这就将原本存在于个人日常交往中的信任进一步扩展到了正式的专业组织中,无疑使信任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其理由是认知型信任之所以产生,主要就是因为个体认为他人是值得信任的,就是存在着一些合理的因素使个体确认了对方的可信任性。那么,在正式的组织交往中,具体存在着哪些因素影响着经理人对职员的认知型信任呢?米开林斯特提出了以下三个影响因素。(1)职员之前可靠、稳定的工作表现。在具体的日常工作中,职员的工作是依据时间的维度而不断递增的,评估一个职员在工作上的可信任性,其前一段时间的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的水平是一个很重要的衡量尺度。一个职员要想赢得经理人的信任,其以往的生产效果、完成工作职责的可靠性程度都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2)职员与经理人的文化种族的相似性程度。来自相同种族背景的个体比那些异质性群体更容易结成相互信任的关系。在那些依据相同的客观性变量如种族、年龄、性别和共有的内在的信仰及相似的态度而结成的同质性群体中,人们之间更容易信任彼此,并且会将这种组织之外的人排除,认为他们的不同将会导致不可信任性,也因此人们更加趋向于信任那些与自己相似的个体,而很难对那些不同于自己的个体形成认知型的信任。(3)职员所拥有的种种能力的证明或一些职业的文凭都将影响到经理人的认知型信任的形成。在现代化社会中,存在着很多检验个人能力水平的专业测试,并且那些通过测试的个体可以取得专门的证明文件。而在职业互动中,由于经理人对职员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其所拥有的一些能力证书就可以很好地向经理人展示个体自身的能力水平,使得经理人能够形成一种直观的印象,从而有助于认知型信任的形成与发展。

如果说影响个体认知型信任产生的因素是个体的一些比较外在的行为表现和特征的话,那么,情感型信任的影响因素则更加深入一些。在专业的正式交往中,形成经理人与职员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比较困难的,它需要一些更加深入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个体职业角色之外的利他主义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被称为组织中的个人公民行为(OCB),也就是那些非个体角色规定所必须履行的、不是出于个体私人利益的、对整个组织的运行或对某个个人带来益处的个体的自发行为。这种利他主义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经理人对职员的情感型信任的基础,使经理更深入地了解职员个人的精神思想状况,而非仅仅停留于一些外在的表面形式,从而有助于形成彼此之间的情感联系,进而促进情感型信任的形成与发展。另一方面,职员与经理人之间交往频率的增加。任何一种情感的培养无不需要彼此时间与情感的投入,经理人与职员的关系也是如此。要想在两者之间形成情感型的信任,长时间与多频次的交往是不可缺少的。

当然,这两种类型的信任并非相互孤立、毫无关联的。在一定程度上,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递进式增长的关系,即情感型信任是以认知型信任为基础的。不是所有的个体之间一开始都会形成情感型的信任,这需要彼此更多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个体在刚交往开始之时,可能是依托于一些比较表面、浮浅的因素,形成一种认知型信任;随着互动频率的增加,彼此之间更加了解,从而形成了情感型信任。在这个过程中,认知型信任可以说是充当了一个过渡性的角色。随着个体之间认知型信任的逐渐发展,可能也会出现一些情感型信任的形式,双方可能会开始关注彼此职业性角色之外的表现,这就为情感型认知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总的来说,由于两种类型信任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所以在具体分析时,要特别注意二者所呈现出来的种种区别,需将情感型信任看成一种与认知型信任截然不同的形式而非前者的高级形式。但是,又由于彼此之间联系的存在,也需要注意两种类型信任在一定前提条件下可能出现的转化。二、信任的消极作用

众多学者在研究信任时都肯定了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并着重阐述信任对个人的社会乃至整个社会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但是信任本身并不是万能的,也存在一些负面性,这些负面性直接导致了信任黑暗面的存在,并有可能产生严重的消极后果。米开林斯特提出了信任的四种黑暗面,它们是:“(1)信任关系自身容易被他人操纵与滥用;(2)可信任性产生的基础是错误的;(3)已经被破坏的信任或者正在遭到破坏的信任关系不但没有被修复或结束,反而由于种种原因而继续维持;(4)信任关系被破坏乃至结束后给个体和组织带来的种种损失”(1997)。他认为从影响可信任性判断的社会情境因素来看,产生信任黑暗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最需要信任的社会情境往往也是信任遭到背叛的最常见之处。一种社会情境对于信任的需求越大,表示其自身越复杂,涉及的风险越多,而在这种情境中,信任也就越可能被个体所破坏。另一方面,一些产生信任需要的情境性因素也使得信任的背叛更加简易可行,如自然距离、社会等级的差距、不对称的信息关系以及对于专家的需要等。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信任的需求才会形成,但也正是由于情境性因素,破坏信任才会越来越简单。同时,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信任使人们放松了警惕并使自身越来越无助,尤其是当情感型信任形成后,个体自身对于风险的警惕性越来越低,一些不值得信任的迹象即使出现也会被忽视,这些都使得信任关系本身容易被滥用,最终导致信任黑暗面的出现。从信任过程的本质来看,一方面,当信任从认知型发展到情感型时,个体对于他人可信任性的判断开始脱离现实的经验依据,更多地关注存在于个体想象中的他人行动的意愿,从而使情感型因素在可信任性的判断中起了重要作用,这就导致了一些信任的基础——可信任性本身——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当他人的行为出现与可信任性不相符的种种迹象时,个体会做出一些为这种不相符现象辩护的行为,即个体的社会辩护过程,主要包括三方面:(1)拒绝。个体会否认这种不一致现象对于他人可信任性判断所具有的重要性。(2)重构。个体会以一种积极的眼光看待这些不一致的行为,在这种消极行为中构建出积极的一面。(3)驳斥。个体会将这些不一致的迹象放入到更高层次的情境之中,将其置于更大范围的社会关系之中,以消解不一致现象的负面效果。这种社会辩护的过程更多的是出于个体情感性因素的作用,正是在这种过程的影响下,一些实际上已经遭到破坏或正在遭到破坏的信任关系不但没有结束,或重新修复,反而依然维持原样,这就导致信任的黑暗面产生。

米开林斯特通过阐释信任黑暗面的存在可能及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说明信任并非越多越好,其本身存在着很多风险和消极后果。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的信任与完全的不信任都是不可取的做法,个体应该寻求一种中间状态,这也正是米开林斯特所倡导学界努力的方向。他认为,只有找到这种中间状态,才能更加有效地帮助个人。

第五节 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信任理论评析

综上所述,在社会心理学对于信任的相关研究中,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自己的阐述,但是在对这些相关研究进行整理、分析之后可以发现,在信任研究的不同学科视角中,社会心理学的视角对信任的研究具有一种一脉相承的发展态势。从社会心理学视角解读信任,各个研究之间彼此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从对于亲密关系中的信任研究开始,一直发展到对于交换关系乃至具体到组织关系中信任的研究,最终发展到对信任的反思和信任研究本身的不足以及背后所蕴涵的原因。在这种态势中,社会心理学者始终认为,信任是一种存在于个体之间的客观社会事实,随着人际关系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不能仅仅从个体的心理特征或者人格特质的角度来进行研究,也不能从整体的层面将信任作为一种社会的动力机制来分析。社会心理学者认为,不管是在个体的亲密关系中,还是在目前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交换关系乃至陌生人关系中,都能发现信任存在并发生作用的踪影。

在早期研究中,在依照克拉克和米尔斯的观点对于人际关系进行分类之后,罗佩尔和赫尔姆斯更多地关注亲密关系中的信任,他们提出了信任的三成分分析框架,将信任的类型与个体的动机归因联系在一起。他们提出信任是由三种成分组合而成的,即可预测性、可依靠性以及信念。这三种组成成分主要是依据个体对于关系另一方的行为判断和情感联系而建构的,并且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情感程度上的深入关系,是随着亲密关系的发展而向前递进的。而在探讨动机归因的概念时,他们将动机归因分为三种类型,即内在型动机、外在型动机以及工具型动机。并且在不同对象的动机归因中,这三种类型的动机归因时刻处于一种错位与平衡的交替发展过程中,而其中的决定因素就是这种亲密关系中的信任组成成分类型。

当亲密关系中的信任主要由信念组成时,个体对自身和对关系另一方的动机归因类型是一致、平衡的,都是内在型动机。而当这种信念的成分转为可预测性或可依靠性时,这种平衡一致就被打破,出现错位的现象,更多出现的是个体对于自身的动机归因是内在型或工具型,而对关系另一方的动机归因则是工具型或外在型。因为在动机归因的三种类型中存在一种情感上的高低序列关系,若一段亲密关系中的信任不是主要由信念组成时,则个体倾向于自己对于这段关系付出了比对方更多的情感投入,而这种动机归因的错位又会反作用于亲密关系中的信任成分以及关系的情感程度。在亲密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个体的动机归因类型、信任的主要成分以及关系的情感深度三者之间就呈现出一种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关系,从而形成一种亲密关系中的内在循环机制。

在之后的研究中,一批学者开始关注非亲密关系中的信任的过程,他们试图将前人有关亲密关系中的信任研究结论进行重新分析整合,在亲密关系信任成分论的框架基础上,更多地强调社会对于信任的影响作用,强调信任中非个体感情因素的一面,并开始不再局限于探索信任的静态概念,转而研究信任的全部动态运行机制,试图发现这种机制所隐含的规则。这种尝试首先从列维斯和维加尔特开始,在列维奇和贝克两位学者的研究中得到高度的整合后开始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框架。与此同时,信任的消极作用开始为学者所注意,而米开林斯特的研究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

就列维斯和维加尔特的研究而言,他们第一次将信任作为一种社会事实来研究,更多地关注信任社会属性的一面,将信任延伸到了所有类型的人际关系中,包括亲密与非亲密的关系,并把信任分为两大类型,即认知型信任与情感型信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两位学者第一次提出,在信任的构成中,不管是情感型的信任还是认知型的信任,都存在着认知和情感的基础,只是二者之间的比例不同而已。这种相同类型、不同比例的信任构成因素导致了认知型信任与情感型信任二者之间的内在共通性,并形成了动态转化的过程。这种信任的分类也奠定了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研究普遍人际关系中信任的基础,之后的学者大都沿用这一分类,并不断使之更为完善。但此时的研究还是主要局限于对信任的静态分析,并且更多的是做一种性质上的研究阐述,主要是从宏观的层面上研究信任的性质以及分类,缺乏相关的微观分析,也没有揭示信任的动态发展机制。这种不足在后来的列维奇和贝克的研究中得到了很好的补充。

列维奇和贝克对于信任的研究,在全部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信任研究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他们第一次开始将亲密关系与非亲密关系中的信任联系在了一起,建构出了一套研究所有类型人际关系信任的理论框架,这一框架可以用来解释信任在每一个阶段呈现出来的特点以及可能的场景,并考虑到了可能导致信任衰落的诸多因素,分析了这种衰落之后的信任是否可以重建,以及重构所需要的条件等。在这个理论框架中,信任的动态机制一目了然,从信任的形成到衰落以及重建,不同类型的信任所处的情境各不相同,需要的个体行动及相关条件也不一样,最终对于人际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也各有特点。列维奇和贝克将信任分为三类,即计算型信任、了解型信任和认同型信任,这与罗佩尔和赫尔姆斯的信任三成分论的观点不谋而合。他们主要是将认知型信任进行了更为细微的区分,依据信任产生的基础不同将其分为计算型信任与了解型信任。在计算型信任中,主要的基础在于惩罚的威胁或可能的奖励;而在了解型信任中,则主要源于双方之间交往的经验。在这三种类型信任中,也可以发现从计算型信任到了解型信任再到认同型信任,其中的情感因素在逐渐增加,理性的认知则在递减。这种信任发展的最终结果将会使信任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认同型信任中,个体所面临的社会复杂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简化;另一方面,这种认同型信任一旦遭到破坏,就会产生毁灭性的结果,不仅会给信任双方带来重大的损失,信任无法重构,甚至导致新的信任无法形成。在这两位学者的研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他们提出信任的三种类型没有优劣之分,并非信任的发展程度越高就越好,认同型信任并非一定就优于计算型信任和了解型信任。最为重要的是在每一种人际关系中能发展出一种与此关系所需要的信任类型就好。当这种信任能够满足关系双方的期望,使关系能顺利发展时,就是最优的信任。

米开林斯特深入阐述了在正式的组织中,影响职员与经理人之间两种不同的类型信任——认知型信任与情感型信任——产生的各种因素,并且说明了认知型信任向情感型信任过渡的必然性。同时,他还突破了以往学者仅仅研究信任积极意义的局限,叙述了信任黑暗面的具体内容,并分析了这种黑暗产生的原因,有效地补充了社会心理学在研究信任消极意义上的空白,并且其关于信任与不信任中间状态的结论也引人深思。

总体来说,后期社会心理学者对于信任的研究主要是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出发,更多的是为了研究如何能更好地利用信任来使组织中人际关系的运行更为良好,使组织中的权威所发出的命令得到更好的执行,并探索在组织中个体之间的亲密关系,或者说是情感型信任、认同型信任是否有形成的可能。但是在这种论述中,研究者更多地将焦点放在了关系的双方之上,更多的是一种微观的动态分析,而没有将社会的整体性因素引入其中,也没有论述个体之前社会化对于信任产生的影响,并且忽略了文化对信任影响的宏观分析。这种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之间的断裂需要后来的学者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章 理性选择论

在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关于信任的研究中,一个问题日益凸显,那就是信任同人的理性是什么关系。心理学偏向认为,信任是非理性的,是人们无法自己做出选择时的行为倾向,而经济学却认为信任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对人的行动持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占据了主导的地位。“理性经济人”假设最初来自亚当·斯密,他认为,人的理性在于他通过对各项利益的比较,选择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即以最小的牺牲满足自己的最大需要,并通过交易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2012)。

西方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假定人的思考和行为都是目标理性的,且可以做到让自己利益达到最大化的选择。新古典经济学家继承和发展了古典经济学家“经济人”的假定,他们对人的行为假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个体的行动决定是合乎理性的(指为达到目的而选择的手段);个体可以获得足够充分的有关周围环境的信息(完全信息假定);个体根据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进行计算和分析,从而按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标选择决策方案,以获得最大利润或效用(利润或效用最大化假定)。如芝加哥学派的新古典学派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坚持认为,理性计算和效用最大化追求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他以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建立的最大化效益和最小化成本模型为经济分析的不二法则,力图将理性选择理论推展到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1976年,加里·贝克尔出版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一书,用“经济分析”研究“非经济领域”,将理性选择理论广泛运用于诸如婚姻、生育、犯罪、歧视、竞选等非经济领域的举动,此书可算做“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宣言书。加里·贝克尔认为,理性选择理论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他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理解人类行为,打开了信任研究的另一个新的研究视野,强调信任、诚信、信誉、信用在理性选择过程中的重要性。

新古典经济学家从理性选择出发,认为信任实际上是人们为了规避风险、减少交易成本的一种理性计算。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经济学家阿罗(K.Arrow,1974)的解释。他认为,信任就是经济交换的润滑剂,是控制契约的最有效机制,是含蓄的契约,是不容易买到的独特的商品……世界上很多地区经济的落后大都是由于缺少相互信任(郑也夫,2001:60)。经济学家赫希(F.Hirsch,1978)也指出,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需的公共品德。

20世纪70年代以后,新制度经济学形成并日渐繁荣,制度经济学派的学者成为经济学领域研究信任问题的主要力量。他们抛弃主流经济学的简化特征与计量法则,吸纳了“有限理性”假设,用微观经济学解释社会行为和社会制度。诸如约翰·康芒斯(John Commons)在其《制度经济学》一书中认为,人们通过买卖这种平等自愿互利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产生了平等的交换关系(1962)。而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则指出雇主对雇员的相关信任关系有利于减少组织内部的交易成本,使组织替代市场(1994)。艾伦·福克斯(Allen Fox)分析了在雇用关系形式中存在“低信任动态机制”或“高度信任的动态机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认为,在人们的信息和计算能力有限的条件下,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降低了人们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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