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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1 00: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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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知辉

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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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劳动安全知识

工务劳动安全知识试读:

前言

PREFACE

劳动安全是铁路运输企业永恒的主题。随着高速铁路的投入运营和普速铁路的大面积提速,工务劳动安全更显关键。

本书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和普速铁路部分)、《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和《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企业相关行业规章标准,结合工务作业特征,对铁路工务部门部分常规作业的安全要求进行阐述,同时结合气候环境影响,对季节性重点工作安全要求进行归纳,以期工务作业者加深对劳动安全规章规范的了解和认识,提高自我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确保在生产中的劳动安全。

本书由陈知辉编著,段铭钰等参与编写。限于编者的能力及水平,谬错之处,敬请读者指正。编者2015年4月第一章国家法律法规第一节劳动及劳动安全的概念

劳动,是人们有目的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活动,也是劳动力支出的过程。

生产,比劳动更为高级,是以一定生产关系联系起来的人们利用生产工具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过程。

劳动安全,是劳动者在劳动力支出过程中的平安顺利。

生产安全(或安全生产),则是指以一定生产关系联系起来的人们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劳动者)、设备事故(生产对象或生产工具),形成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也就是说,生产应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程序的环境下进行,其过程中应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的因素,避免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不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保障环境免遭破坏。

在铁路运输企业当中,劳动安全(或称生产安全)概指两个方面,即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在生产全过程中,要做好安全的自控、互控和他控。

在生产全过程中,要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所伤害。

铁路工务安全工作,就是根据运输需要及线路设备损耗规律,有计划、按周期地对线路设备进行更新和修理,以恢复和提高线路设备强度,增强轨道承载能力;保持线路设备完整和质量均衡,使列车能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并尽量延长线路设备使用寿命。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劳动者的自身安全。第二节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共十三章107条,分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于劳动者有七项权利:(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的权利。(3)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4)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5)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6)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四项义务:(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2)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3)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安全卫生提出了具体要求:(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批评、检举及控告。(3)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处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法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经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14年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首次审议,2014年8月3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公布后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预防为主”,就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依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想尽办法来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实行人管、技管和法治多管齐下,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有以下3点:(1)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力:(1)对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有知情权。(2)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3)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权。(4)遇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权和紧急撤离权。(5)被认定为工伤后有获保(工伤保险)权和获赔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在作业过程中服从管理。(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5)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有关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方面的规定。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铁路运营单位的职工(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节相关法规

一、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共八章108条,分为总则、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m,其他铁路为8m;(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m,其他铁路为10m;(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m,其他铁路为12m;(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m,其他铁路为15m。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相关法规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共八章41条。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除了原《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第33条,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为八章40条,分为总则、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赔偿、法律责任及附则。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共八章95条,分为总则、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事故统计、分析、罚则及附则。

上述法规,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铁路企业运输安全的原则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二)铁路交通事故定义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三)铁路交通事故等级

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4)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h以上。(5)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h以上。

2.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4)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5)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6)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h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h以上。(7)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h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h以上。

3.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6)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h以上。(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h以上。

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又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和一般D类事故。(1)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 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h以上6h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h以上6h以下。

A4.2 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h以上10h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h以上10h以下。

A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h以上。

A4.4 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 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 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 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 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 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2)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 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h以上。

B4.2 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h以上。

B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h以上。

B4.4 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 客车大破1辆。

B4.6 机车中破1台。

B4.7 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3)工务一般C类事故有:

①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②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4)工务一般D类事故有:

①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②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③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④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h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h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h以上(仅指正线)。(四)铁路作业人员伤亡定责

铁路作业人员在从事与行车相关的作业过程中,不论作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纪律,或铁路运输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或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伤亡,定责任事故。具体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

1.作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工具等导致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事故,同时追究设备设施配属(或管理)单位的责任。

2.作业人员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三、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共七章67条,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情形及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下列情形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10)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被认定工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劳动防护用品

在劳动过程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伤害劳动者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称之为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或个人防护)。

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技术措施尚不能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达不到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就成为既能完成生产任务又能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唯一手段,也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

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区分,分为9种类别。(一)头部防护用品

头部防护用品有防冲击(安全)帽、防尘帽、防水帽、防寒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等。

头部防护用品主要用来防御物体、机械、高处坠落等对头部的打击(冲击)伤害,防御有害因素污染毛发(头皮)伤害。(二)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呼吸器官防护用品有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面具)、防酸碱口罩、给氧装备等。

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主要用来防御有害气体、粉尘、烟、雾等经呼吸道吸入造成伤害。(三)眼面部防护用品

眼面部防护用品有防尘风镜(面罩)、防水眼罩、防冲击眼罩(镜)、防毒面罩、防高温面罩、防酸碱面罩、防风沙面罩、防电磁辐射眼镜(面罩)、防射线眼镜、防强光眼镜(面罩)等。

眼面部防护用品主要用来防御眼面部不受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物等对眼及面部的伤害。(四)听觉器官防护用品

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有防水耳塞、防寒耳塞、防噪声耳塞(头盔)等。

听觉器官防护用品主要用来防御机械性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电磁性噪声等侵入耳道,预防噪声对人身造成不良影响。(五)手部防护用品

手部防护用品有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防油手套、防酸碱手套、防射线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绝缘手套等。

手部防护用品主要用来防御高温、低温、电磁或电离辐射、电、化学物质、微生物、切割、撞击、擦伤等对手部的伤害。(六)足部防护用品

足部防护用品有防尘鞋、防水鞋(靴)、防寒鞋(靴)、防冲击鞋、防静电鞋、防高温鞋(靴)、防酸碱鞋(靴)、防油鞋(靴)、防穿刺鞋(靴)、防滑鞋、防振鞋、电绝缘鞋等。

足部防护用品主要用来防御重物、锐利物品、高温或低温、化学物质、电、静电等对足部的伤害。(七)躯干防护用品

躯干防护用品有防水服、防寒服、防毒服、防静电服、防电磁辐射服、防高温服、防酸碱服、防油服、防燃服、水上救生衣等。

躯干防护用品主要用来防御高温、强辐射热、低温、电磁与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电及静电等对身体的伤害。(八)护肤用品

护肤用品有防毒、防射线、防油及其他护肤4类。

护肤用品主要用于防止皮肤(主要是手部、面部等外露皮肤)免受化学物质、紫外线、高温或低温的危害。(九)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其他劳动防护用品根据防护功能不同而选用,有防高温的遮阳伞,防坠落用的安全绳(带)和安全网,水上救生圈(筏、艇),防滑垫、电绝缘地板等。第二章铁路企业规章第一节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分为高速铁路部分和普速铁路部分。高速铁路部分分为总则、技术设备、行车组织、信号显示等共二十五章498条;普速铁路部分分为总则、技术设备、行车组织、信号显示等共十九章462条。《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新任职、改职或提职职工,必须经过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行车、特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

要求铁路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戴易于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的证件,讲普通话。

要求铁路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对信号显示规定: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在铁路视觉信号中表示停车。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在铁路视觉信号中表示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表示安全、正常,在铁路视觉信号中表示按规定速度运行。(一)铁路视觉停车信号

固定信号:信号机显示的红色灯光。

移动信号:昼间——按规定设置的红色方牌、面向列车显示展开的红色信号旗,无规定信号时,两臂高举向两侧急剧摇动;夜间——按规定设置的红色灯光、面向列车显示的红色灯光,无规定信号时,用白色灯光或火光,面向列车上下急剧摇动。(二)铁路视觉减速信号

固定信号:信号机显示的黄色灯光。

移动信号:昼间——按规定设置的黄色圆牌、面向列车显示展开的黄色信号旗;夜间——按规定设置的黄色灯光、面向列车显示的黄色灯光,无黄色灯光时,用的色灯光下压数次。

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移动信号,昼间——绿色圆牌;夜间——按规定设置的绿色灯光。(三)铁路视觉安全(通过)信号

固定信号:信号机显示的绿色灯光。

移动信号:昼间——面向列车显示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夜间——面向列车显示的绿色灯光。

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m,应使用夜间信号。

铁路听觉信号有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轨道车的鸣笛声。

一长声,下行列车通报。

二长声,上行列车通报。

一长三短声,警报信号。

连续短声,要求紧急停车信号。

听觉信号鸣示,长声为3s,短声为1s,音响间隔为1s。重复鸣示时,须间隔5s以上。第二节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共十二章52条。

一、一般安全规定

1.新建电气化铁路在牵引供电设备送电前15天,建设单位应将送电日期通告铁路沿线路内外各有关单位。自通告之日起,视为牵引供电设备带电,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

2.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各单位需组织学习本规则的相关内容。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3.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的距离。

4.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各部接地线损坏,回流吸上线与钢轨或扼流变连接脱落时,禁止与之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电气化区段,不准在支柱、防护栅网上搭挂衣物,不准攀登支柱、防护栅网,不准在支柱、防护栅网上搭挂非牵引供电线索。

6.在电气化区段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不得在大树下、支柱(电杆)旁和涵洞内躲避。

7.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

8.电气化铁路区段声屏障、风屏障、栅栏等金属体结构部分应可靠接地。

二、工务作业安全规定

1.断开、更换钢轨、拆换接头夹板或调整轨缝前应在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位置,安设一条截面不少于70mm2的铜连接线,连接可靠方可作业。

2.作业需拆开接触网接地线、吸上线,电务扼流变钢轨引接线等设备时,应由专业设备管理单位按设备分界进行作业,并及时恢复。

3.大型养路及施工机械作业,如施工机械不超出机车车辆上部限界,且作业人员及所持机具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距离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停电手续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能作业。

4.电气化区段施工,不得将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

5.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三、消防规定

1.作业人员发现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或接触网工区值班人员。

2.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不足4m的燃着物体,使用水或灭火器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必须停电。

3.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超过2m的燃着物体,使用沙土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保持灭火机具及沙土等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

四、车辆行人通过道口安全规定

1.通过道口车辆限界及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5m;超过时,应绕行立交道口或进行货物倒装。

2.通过道口车辆上部或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2m时,车辆上部及装载货物上严禁坐人。

3.行人持有长大、飘动等物件通过道口时,不得高举挥动,应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第三节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共八章200条,分为总则,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安全,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人身安全,工务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设施及周边环境管理,灾害监测系统。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共四章194条,分为总则、行车安全、人身安全、工务设备安全。

从事铁路线路维修养护作业应遵守的基本要求有:

1.各单位应经常对员工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操作技术。员工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段或段以上单位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新工人、临时工必须提前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未经安全技术教育或经教育但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道作业。

2.从事轨道车驾驶、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和操作、钢轨探伤、钢轨焊(熔)接工作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3.进行接触粉尘、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使用电器、机械,以及高空作业等,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野外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迅速到安全处所躲避,严禁在大树下、电杆(接触网支柱)旁和涵洞内躲避;雨天在接触网下作业,禁止使用雨伞。酷暑、严寒季节,应采取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冻伤和煤气中毒。

5.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瞭望,及时下道避车。第四节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共二十一章117条,规定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分类、天窗和慢行规定、等级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计划编制及审批、集中修和维修天窗组织实施,明确了施工过渡工程、验收交接的要求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考核及奖惩的基本制度。第三章施工(劳动)安全第一节施工要求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含地方工程),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铁路营业线按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进行管理。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按高速铁路管理。既有线提速200~250km/h区段按普速铁路管理。普速铁路分为繁忙干线、干线和其他线路。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施工维修作业,遵循“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原则。

一、施工项目(一)高速铁路施工项目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新线引入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地下工程、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施工。

6.线路、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

7.成段破底清筛,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

8.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9.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使用冻害垫板高速线路一次总厚度大于等于10mm,更换钢轨或轨枕(板),更换无砟道床,更换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

10.其他影响工务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二)普速铁路施工项目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地下工程、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进行影响建筑限界、路基和桥隧涵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施工。

5.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

6.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施工。

7.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8.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mm的施工。

9.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二、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一)高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Ⅰ级维修项目(1)大型养路机械打磨钢轨、道岔。(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

2.Ⅱ级维修项目(1)工务设备上线检查、检测。(2)轨道精调。(3)采用改道、垫板方式处理零小线路病害。(4)整理外观及修理、油刷线路标志。(5)螺栓扣件涂油。(6)防护栅栏内各种排水设备、加固设备的整修及清淤。(7)整修声屏障,进入防护栅栏门内整修防护栅栏。(8)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小于10mm的冻害整治。(9)路基封闭层、排水系统以及防护栅栏内的路基边坡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的检查、整修。(10)桥梁栏杆、桥面防水层、桥面上排水系统的检查、整修。(11)进入隧道内的检查整修,隧道洞门、缓冲结构及防护栅栏内边仰坡的检查整修。(12)灾害监测系统的维修与更换。(13)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清理危石。(14)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二)普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Ⅰ级维修项目(1)更换道岔尖轨、辙叉、基本轨;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3)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4)更换和整正桥梁梁缝挡砟板。

2.Ⅱ级维修项目(1)利用小型养路机械整治线路病害,对轨道(道岔)伤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理。(2)胶接、焊接钢轨。(3)一次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拨道作业。(4)螺栓扣件涂油。(5)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mm及以下时,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6)更换桥梁护轨,钢梁明桥面单根抽换桥枕、更换护木。(7)隧道拱顶漏水整治、衬砌裂损加固。(8)整修道口铺面。(9)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清筛道床。破底清筛道床以及更换、方正轨枕连续不超过2根。(10)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及隧道内除冰作业。(11)更换桥梁挡砟块。(12)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三)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

1.高速铁路部分(1)防护栅栏外的工务设备检查、测量及维修。(2)不通向桥面范围的检查维修作业,包括桥梁支座、防落梁装置检查、维修作业,桥面下、箱梁内不影响结构稳定和使用的检查、测量、维修作业。(3)不进入防护栅栏门进行防护栅栏、救援疏散通道的修补。

2.普速铁路部分(1)160km/h及以下的区段使用轨道检查仪、钢轨探伤仪等随时能撤出线路的便携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作业。(2)利用速度小于16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进行预卸路料的加固,线路标志、标记涂刷,整理道床,清理垃圾或弃物;其他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3)利用速度小于16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进行桥梁更换人行道步行板、栏杆油漆,不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不影响行车安全的隧道除冰作业。(4)成段换轨施工时,利用速度不大于12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人工进行材料分散、收集工作。(5)线路限速(或允许速度)不大于60km/h的区段,可使用单人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螺栓涂油、捣固、改道、补充或紧固轨道联结零件、垫入或撤出垫板等作业。(6)桥面以下不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等。

三、施工天窗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两大类。

1.高速铁路天窗:原则上不应少于240min。

2.普速铁路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时,不应少于180min。

3.普速铁路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120min,单线不应少于90min。

凡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并办理封锁施工手续,不得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第二节人身安全要求

一、上道要求

1.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

2.按规定穿着黄色防护服。

3.步行上下班时,禁止在道心行走,应在作业负责人的带领下列队沿路肩行走,并有防护员随队防护;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本线来车时应停止行走并列队避车;通过桥梁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车站内如必须走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置专人防护。

进入高速铁路作业应遵循:(1)进入高速铁路作业,必须进行登记,在命令允许的范围内进行。(2)在接到驻站联络员传递的准许作业调度命令,经复诵确认无误,回复密码并做好记录,现场防护已经设置好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入栅栏内。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3)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后,方可通知驻站联络员办理销记手续。

4.上道作业必须在施工负责人的带领下进行,且不得分散作业,要确保现场作业人员均在作业负责人和防护员的监控范围内,作业过程中禁止人员离开群体去单独作业。

二、避车要求

作业人员应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瞭望和其他警示信号,来车时及时下道避车。

1.高速铁路作业人员避车规定:(1)本线来车避车

①垂直天窗邻线开行路用列车或V形天窗,应在本线一侧的路肩、桥梁作业通道、隧道救援通道处避车。

②垂直天窗邻线不开行路用列车,可在本线一侧的路肩、桥梁作业通道、隧道救援通道处或邻线侧避车。

③不得在两线间避车。

④下道距离不小于800m。(2)邻线来车下道

本线封锁,邻线(线间距小于6.5m)来车时本线可不下道。(3)站内其他线路避车

①在站内其他线路检查或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少于500m。

②与本线相邻的正线来车时,检查或作业人员避车下道距离不小于800m。

③与本线相邻的其他站线来车时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2.普速铁路作业人员避车规定:(1)区间本线来车下道max

①v ≤60km/h时,不小于500m;max

②60km/h

③120km/h

④160km/h

①本线不封锁时:max

a.邻线速度v ≤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max

b.60km/h<邻线速度v ≤12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max

c.邻线速度v >120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400m;

d.瞭望条件不良时,邻线来车本线必须下道。

②本线封锁时:max

a.邻线速度v ≤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max

b.120km/h<邻线速度v ≤1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max

c.邻线速度v >160km/h时,本线必须下道,下道距离不小于2000m。

③站内其他线路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小于max500m。与本线相邻的正线来车时,邻线速度v ≤60km/h时,本线max可不下道;60km/h<邻线速度v ≤12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max本线必须停止作业;邻线速度v >120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400m;与本线相邻的其他站线来车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3.下道后,站位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小于2.0m。

4.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应面向列车认真瞭望,防止车上抛落、坠落物或绳索伤人。

5.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距离小于6.5m地段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6.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

7.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上。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不应小于5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车。

8.大、中、维修施工,为保证人身安全,应做到作业地段不宜过长,同时不得指派单人到防护区段以外的线路上作业。

9.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影响瞭望时,应停止线上作业和上道检查,必须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证来车之前按规定的距离及时下道避车。

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并行地段,普速铁路作业、进出防护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高速铁路登销记制度。

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并行,但未设物理隔离且天窗不同步地段,所有作业必须纳入天窗。普速铁路本线与相邻高速铁路线间距不足6.5m地段,普速铁路作业而相邻高速铁路行车时,相邻高速铁路列车须限速160km/h及以下,相邻高速铁路来车,本线可不下道。作业和避车严禁侵入高速铁路建筑限界;如作业需侵入高速铁路建筑限界,相邻高速铁路也必须同时封锁。

三、用电安全要求

1.任何电源设备,在未检查或证明无电之前,应一律认为有电,严禁非电工人员,在电气设备上做有电或无电检验。

2.电线、电器应定期检查,不得自行修理。维修电器设备,必须持证操作,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3.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开关、电线或其他电器。

4.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任意改粗或用铜丝、铁丝代替。

5.禁止使用未装触电保护器的各种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设备。

6.发生电气火灾时,立即切断电源。若有人触电应迅速切断电源并实施救护。

7.发现有跨步电压危险时,应单足或并足跳离危险区,亦可沿半径垂直方向迈小步慢慢退出。

四、防寒、防暑要求

1.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2.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发放。

3.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第三节施工防护要求

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及发生线路故障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一、信 号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信号是规定其灯光排列、颜色、外形尺寸及显示形式和动作形态的一种告知方式。

铁路信号的作用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

铁路信号按显示形态,分为固定信号和移动信号两种。

铁路信号按接收对象的功能,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两类。

视觉信号按显示功能分为昼间信号、夜间信号和昼夜通用信号3种。

固定信号机一般使用昼夜通用信号,移动信号分昼间和夜间使用。

视觉停车信号有固定信号机显示的色灯灯光、人员按规定显示展开的红色信号旗、设置的移动信号标志以及无规定信号时的两臂高举向两侧急剧摇动、火光上下急剧摇动等,见图3-1~图3-6。

听觉停车信号有号角、口笛发出的音响声以及机车、轨道车的鸣笛声等。

口笛或喇叭鸣示一长声,是下行列车预报信号,表示下行方向将有列车开来,作业人员应注意。口笛或喇叭鸣示二长声,是上行列车预报信号,表示上行方向将有列车开来,作业人员应注意。口笛或喇叭鸣示一长三短声,是警报信号,表示列车接近,要求作业人员下道避车。图3-1 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信号机图3-2 展开的红色信号旗图3-3 昼间设置的停车信号牌图3-4 夜间设置的停车信号灯图3-5 昼间徒手显示的停车信号图3-6 夜间白色灯光(或火光)替代的停车信号

二、列车紧急制动距离

列车在线路上的紧急制动距离限值见表3-1。表3-1 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

三、封锁防护

封锁防护使用的信号用品有停车信号牌(灯)、红色信号旗。

1.单线区间封锁时,高速铁路及普速铁路封锁防护见图3-7。

2.双线区间一条线路封锁时,高速铁路封锁防护见图3-8。图3-7 单线区间封锁防护(单位:m)图3-8 高速铁路双线区间一线封锁防护(单位:m)

3.双线区间一条线路封锁时,普速铁路封锁防护见图3-9。图3-9 普速铁路双线区间一线封锁防护(单位:m)

4.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封锁时,高速铁路及普速铁路现场防护见图3-10。图3-10 双线区间两线同时封锁防护(单位:m)

5.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小于820m时,高速铁路及普速铁路单线现场防护见图双线现场防护见图图3-11 单线区段距进站信号机不足820m时防护(单位:m)图3-12 双线区段距进站信号机不足820m时防护(单位:m)

6.站内线路封锁施工,如施工地点两端的道岔能做到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并加锁或紧固,施工地点可不设置停车信号牌(灯)。如做不到,则在距离施工地点两端50m处线路中心设停车信号牌(灯)。高速铁路及普速铁路现场防护见图3-13。图3-13 站内线路封锁防护(单位:m)

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不足50m时,在邻近道岔后警冲标相对线路中心设置停车信号牌(灯)。高速铁路及普速铁路现场防护见图。图3-14 站内施工地点距道岔不足50m时封锁防护(单位:m)

7.施工地点在进站信号机至进站道岔之间,对区间,关闭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看道岔形位而定,道岔形位是逆向时,在道岔前基本轨接头处线路中心设停车信号牌(灯)。高速铁路及普速铁路现场防护见图3-15。图3-15 逆向岔位时封锁防护

施工地点在进站信号机至进站道岔之间,道岔形位是顺向时,在岔后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停车信号牌(灯)。高速铁路及普速铁路现场防护见图3-16。图3-16 顺向岔位时封锁防护

8.双线区段,施工地点在出站道岔至反方向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之间,对区间,关闭反向信号机防护(或在站界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对车站,看道岔形位而定,道岔形位是顺向时,在道岔前基本轨接头处线路中心设停车信号牌(灯)。高速铁路及普速铁路现场防护见图3-17。图3-17 出站道岔至反向信号机之间封锁防护

当普速铁路未经改造,无反向信号机,只有站界标时,其防护设置见图3-18。图3-18 出站道岔至站界标之间顺向岔位封锁防护

道岔形位是逆向时,在道岔后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停车信号牌(灯)。高速铁路及普速铁路现场防护见图3-19。图3-19 出站道岔至反向信号机间逆向岔位封锁防护

当普速铁路未经改造,无反向信号机,只有站界标时,其防护设置见图3-20。图3-20 出站道岔至站界标之间逆向岔位封锁防护

9.在站内道岔上(含警冲标至道岔尾部线路、道岔间线路)封锁施工时,高速铁路及普速铁路现场防护见图3-21。图3-21 站内道岔封锁防护(单位:m)

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少于50m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

10.在进站道岔上封锁施工时,高速铁路及普速铁路现场防护见图3-22。图3-22 在进站道岔上封锁防护(单位:m)

如距邻近道岔不足50m,在邻近道岔的基本轨接头处设置停车信号片牌(灯)。高速铁路及普速铁路现场防护见图3-23。

11.在出站道岔上封锁施工,高速铁路及普速铁路现场防护见图3-24。如距邻近道岔不足50m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图3-23 距邻近道岔不足50m封锁防护(单位:m)图3-24 出站道岔封锁防护(单位:m)

12.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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