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3 06: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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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亨利·罗伯特

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格致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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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试读:

作者简介

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General Henry Martyn Robert)

为无数会议带来秩序和效率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以罗伯特将军的姓氏命名的。罗伯特将军生于1837年5月2日,是胡格诺派教徒。身材消瘦的他是一名热爱交往且坚毅果断的美国陆军工程兵军官。在民间组织和教会当中从事了多年的会议实践后,他开始研究议事规则,于1876年2月19日出版了第1版《罗伯特议事规则》。1901年,他从陆军退役以后开始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并把生命的最后10年全部奉献给议事规则的编撰事业。他于1923年5月11日逝世。

莎拉·科本·罗伯特(Sarah Corbin Robert)

罗伯特的儿子小罗伯特的妻子,生于1886年,逝于1972年,也是《罗伯特议事规则修订版》的受托人。这套规则历史上最全面的一次修订,即1970年出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就是在她的带领下完成的。

亨利·M.罗伯特三世(Henry M.Robert Ⅲ)

罗伯特将军的孙子。最早从协助母亲莎拉·科本·罗伯特编撰1970年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开始参与这套规则的发展事业。他同时持有圣约翰学院(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市)名著课程体系的学位以及拉瓦尔大学(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物理学学位。他在“美国议事规则专家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arliamentarians)担任“议事规则专家”。

威廉·埃文斯(William J.Evans)

巴尔的摩“麦尔斯与斯托克布雷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毕业于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并取得马里兰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位。他曾于1979—1981年任“美国议事规则专家协会”的会长,也担任过该协会的“议事规则专家”。从1970年版开始,他参与了连续四版《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的编撰工作。

丹尼尔·霍尼曼(Daniel H.Honemann)

马里兰州律师,巴尔的摩“怀特福德、泰勒与普莱斯顿”律师事务所的高级顾问。毕业于麦克丹尼尔学院,并取得马里兰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位。他也参与了第9版与第10版的编撰工作。

托马斯·鲍尔奇(Thomas J.Balch)

华盛顿特区的社会活动家和立法分析家。他曾任“美国议事规则专家协会”议事规则专家和“美国议事规则律师学院”副院长。他毕业于威廉姆斯学院和纽约大学法学院,是伊利诺伊州的执业律师。参与了第10版的编撰工作。

丹尼尔·E.西博尔德(Daniel E.Seabold)

霍夫斯特拉大学的数学教授,专业领域为逻辑学和集合论。他毕业于麦克丹尼尔学院,并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获得数学博士学位。

希姆尔·戈伯(Shmuel Gerber)

毕业于纽约城市大学史丹顿岛学院获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他在2008至2009年期间担任季刊《美国议事规则专家》的助理编辑,是一个职业的文字编辑和议事规则专家。

中文版序一 规则为什么重要

王石

1999年,我辞去万科总经理职务,同年与万通冯仑、建业胡葆森一道发起了中城联盟,成为首任轮值主席。当时民间商会组织在中国还是新生事物,虽有章程,但比较粗糙,对于组织日常工作和发展的考虑并不详备。比如新的轮值主席如何产生,就没有明确的规定,最后采用的是不成文的规矩:轮值主席由将卸任的主席和已卸任的前主席共同推举,一半以上的理事会员通过则生效。表面上是民主选举,实际上是幕后的大佬们操作,这样一直持续了六届。到了2012年,出现4名候选人,与之前不同,这次选举切实按照规则,充分竞争,最终更年轻、更具有服务意识的候选人当选主席。从轮流坐庄,到选贤任能,走了整整12年。一个商会组织如此,何况一个转型中的国家?

之后我又在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中国企业家俱乐部、亚布力论坛、深商会、欧美同学会2005委员会、世界自然基金会等民间组织中担任职务,这么多年下来,我的体会是:组织的治理,需要把美好的愿景落实为切实的具体行动,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充分探讨、凝聚共识有时候比效率更重要,会上各种声音争争吵吵,看似慢,实际有慢的价值,吵而不破,折衷妥协,才是治理应有的常态。

如果说政治是妥协的艺术,那么《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把艺术变成科学的尝试。最早接触这套规则,是在2008年的4月,当时阿拉善SEE生态协会苦于议事效率不高,准备起草《SEE议事规则》,SEE的成员以企业家为主,企业家阅历丰富,个性鲜明,表达欲望强烈,又很难被人说服,SEE最初开会是比较凌乱的,如随便打断别人讲话,不经举手申请就发言,讲话不控制时间,不围绕动议展开,讲的过程中跑题等。为其制定议事规则亟需成熟的范本,因此SEE与《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的译者和推广者袁天鹏签订了委托协议,成为中国第一家为了议事规则而与袁天鹏签约的机构。

袁天鹏根据SEE历次会议的记录和视频资料,结合“罗伯特议事规则”,提交了100条《SEE议事规则》的初稿。SEE秘书处逐条讨论,将100条压缩为43条。2008年12月底,SEE理事大会通过《SEE议事规则》,开始运用这套规则议事,尽管执行中有争论,有异议,但大家按照“动议—辩论—表决”的流程进行,与主题无关的争吵、为议事规则而产生的争吵减少了,这次会议至少比以往节约了两个小时。由不习惯到慢慢习惯,由习惯形成规则,由规则变成传统,SEE的民主议事规则逐渐走向成熟。今天,SEE已成为公认管理最规范的民间NGO,代表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多次参加国际环保会议,亦成为国际上规模最大的沙漠生物多样性环保组织,SEE遵循“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民主程序已经成为中国民间NGO组织的一个标杆,它的影响力已超出了环保层面。在这个过程中,《罗伯特议事规则》功不可没。2009年当我卸任SEE会长时,我把发表自己离任感言的时间交给了两个人,其中一位就是袁天鹏,他始终站在会场一角,记录全场发言是否符合议事规则,这是我们这个组织的“遗传基因”。比起感谢和回忆,我把离任感言的时间留给代表未来的因素。

通俗地讲,《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关于如何开会的指南。大家都开过会,然而无论在企业还是在社会组织中,开会效率都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现状是我们凭借着个人经验或者与会者的权威来保证会议效果,但这是一种靠能人不靠制度的思路,不具有大范围内的可复制性。《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书,至少在四个方面远胜同类指南:

首先,它是人类议事智慧的严谨梳理,篇幅虽大,但紧紧围绕多数方、少数方、成员个体、成员整体、缺席者五大权利框架展开分析,既关心会议的决策效率,也意在防止民主表决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同时划清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边界。

其次,该书虽然已出11版,期间根据时代发展做过重大修订,但仍保留着罗伯特将军的初衷——把人们从议事规则分歧所造成的混乱中解放出来,在原则的稳定性与方法论的适应性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

第三,《罗伯特议事规则》虽事无巨细地考虑了会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但它在行文风格上,是建议性的而非规制性的,也即列出典型情况及针对性措施,并不急于推荐所谓“最佳实践”或“制度红线”。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罗伯特议事规则》没有意识形态色彩,它基于常识的力量和冷静客观的语言,无论左中右,都能在这里找到改进各自会议的技术方案。

罗伯特早年从军,后来把全部精力投入议事规则的编纂;袁天鹏先生早年从事技术工作,后来专职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教国人如何科学开会。这种精神追求上的契合,是最新版《罗伯特议事规则》翻译质量的保证。现在第11版的中文版即将付梓,通读全书,它基本保持了第10版的体系,结合通讯技术的发展做了更新。也许在初学者看来,它条目众多、文本庞大、结构陌生,但一百多年的长销不衰,已经证明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生命力,它保持了严谨性、稳定性、建设性和中立性,值得各级各类组织借鉴并应用,从中发现组织治理的精髓,进而窥见人类治理自身的奥秘。2015年夏

中文版序二 决策的程序和语法

季卫东

2006年夏天在CES上海年会上与孙涤兄重逢时,曾听他谈到翻译亨利·M.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计划和进展。读过孙文先生写于1917年的《民权初步》的人,都能领会这项作业的“为往圣继绝学”之深远意义。因此,我一直在翘首期待译著发行的消息。前不久接到他的电话,告知经过近两年的努力书稿即将由世纪出版集团格致出版社付梓,并嘱我作序。这当然是很荣幸的,并且义不容辞。

众所周知,早在九十年前,孙文先生就提出了“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的命题,并且强调习练、演试罗伯特议事规则之类集会方法论的重要性。令人遗憾的是,20世纪里接踵而来的战乱、权谋、强制、意气之争以及形形色色的暗盘交易,使得基于程序和论证规则的协商式民主政治的构思一直无从落实。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条正是讨论和决定的过程往往不符合甚至是在践踏那些公平合理的议事规则。

进入多元化、信息化以及全球化的时代之后,在某些场合,情况似乎还略见颓落。例如,即使属于同一组织或团体的人们也时常感到沟通困难,自上而下的传达和调节不再灵通,严格遵守先例或传统的那种整合方式还难免有些因循落伍之虞,等等。而另一方面,适当协调不同价值以预防冲突的社会需求日益迫切,为了应付各种崭新的挑战更须集思广益。与此相应,怎样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以及合作式的集体决定正在成为21世纪人类的根本性任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温孙文先生的遗训是适时的。2007年,孙涤兄在推出编著《议事规则导引——公司治理的操作型基石》(与郑荣清合作)之后,又与袁天鹏合作,完整迻译《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这部宏著,其立意非常高远,当然不限于为九十年前的命题续写新篇章,还试图把企业治理、组织治理、国家治理以及全球治理等不同层面的有序化原理,通过共和主义决策的会议技巧衔接成天衣无缝的整体。《罗伯特议事规则》在本质上属于对社团和会议进行有效率的民主化运营的操作手册,可以为制度设计提供一套编码,可以为不同群体之间交换意见、达成和谐提供约定俗成的语法。对涉及各种私人利害关系的社会事务做出决定之际,尤其是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不同的实体性价值冲突在所难免,有时还会表现得极其激烈,甚至残酷。即使出于善意或公心的目的以及具体诉求,相互之间也有抵牾之处,需要适当的权衡和调整。为了排难解纷、促进妥协、做出正确的决定,必须制定和施行公平合理的标准,通过中立的、客观的、有效率的技术性方式来统筹兼顾各个方面。在这个意义上,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纯粹程序主义的。

通读《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我认为值得反复咀嚼和认真实践的是贯穿全书的“三纲五常”。这里的所谓“三纲”指三大权利,即多数者的权利(多数者的意志可以约束少数者)、少数者的权利(尊重少数意见,只要有一名动议、一名附议即可成立动议)以及缺席者的权利(必须满足法定人数,提供事先告知)。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都属于群体性权利。在公共选择过程中,作为行动前提的个人权利以及受到行动影响的整体权利也不可忽视,应该纳入议事规则“三纲”的视野之中进行适当的考量。

所谓“五常”是五项基本原则,包括:(1)基于保障个人权利和平等自由的理念而确立的一人一票原则;(2)以进行真正的对话性论证和充分审议为目的而确立的一时一件的原则;(3)为节约会议成本、提高决策效率而确立的一事一议的原则——已经议决的事项不再重复讨论,除非有2/3以上的多数赞成再议;(4)多数票决定原则,即过半数可通过具有全体约束力的议案,重大事项应提高多数通过的量化标准(例如2/3或者3/4的绝大多数);(5)法定人数生效原则,即出席者在没有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做出的表决没有效力。

就会议运营而言,罗伯特议事规则提供了大量的标准、手段以及具体的机制设计案。不妨特别提起的是会议主持人的权限和职能、对会议纪要的严格要求,以及促进讨论的组织方式这三个基本方面。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话语空间非理性化的问题,动议因附议而成立、动议人首先发言、发言不得离开主题、尚未得到发言权者不得动议、在议事中的发言不受追究、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发言权的行使受到适当节制等一系列技术性规则,也的确应该如孙文先生所说,作为“议事之学……童而习之”。

纵览今日世界,民主业已成为一种潮流,然而对民主的理解仍然存在微妙的差异。约瑟夫·A.熊彼特曾经提出了一个经典定义,即民主是关于个人通过竞争选票获得决策权的制度安排,着眼点在竞争性选举。与此不同,尤根·哈贝马斯认为民主是沟通行为与法律形式相互交叠的结果,是一种通过程序进行自主性决策的实践。这种程序民主观实际上把价值相对化的契机嵌入公共决策过程,能在促进对话和协商的同时增强社会的反思理性,有利于矫正各类原教旨主义的偏颇。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罗伯特议事规则从系统边界的安定化、结构性正义以及讨论的操作技术等不同层面或者维度,给哈贝马斯式的程序性民主的构思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实例。

这本享誉世界的操作性手册不是从特定的意识形态或者道德规范来衡量是非或界说正义,再反过来推导出正确的决策过程,而是相反,它认为协商审议的程序本身即具有本源性价值。也就是说,在讨论过程中,不预设关于正确答案的实质性标准,而是以根据议事规则进行辩论和证明的结果来决定取舍。因此,在组织和会议的运营中应该确立这样的信念:程序正义优先于结果正义——这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给我们的启示。借用孙文先生的表述,即民权初步始于程序。2007年霜叶初染时节,于神户六甲台中文版序一追伸《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根据原著2011年增补本进行了较大幅度的重新修订。除了技术性调整之外,特别值得留意的变更有以下四点:(1)加强了对规则执行的问责。主要表现为第20章“纪律惩戒程序”的全面刷新,特别是对会场内外的不当活动以及官员失职和渎职的调查、审理以及处分。(2)针对现实的复杂性,扩大了规则适用上政策性考量的回旋余地,即保障有效管理的裁量权。例如对于规模较小的董事会和委员会的议事,容许采取变通规则、特殊规则、非正式规则、长效规则。(3)鉴于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现状,为了提高决策效率,更加重视电子会议形式。为此,罗伯特议事规则最新版本把电子会议单列为一节进行处理,扩充了有关程序安排。(4)由于社会变化速度加快,为了适当应对这样的趋势,本书一方面新增先例规则以加强组织化的便捷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也提供了事后调整和补救的各种措施。由此可见,《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的实质性变化就是裁量、问责、决策效率、事后救济这四维及其构成的两组对角关系的适当平衡。2015年出梅之际,于上海鹿鸣苑附:《民权初步》序中华民族,世界之至大者也,亦世界之至优者也。中华土地,世界之至广者也,亦世界之至富者也。然而以此至大至优之民族,据至广至富之土地,会此世运进化之时、人文发达之际,犹未能先我东邻而改造一富强之国家者,其故何也?人心涣散,民力不凝结也。中国四万万之众,等于一盘散沙,此岂天生而然耶?实异族之专制有以致之也。在满清之世,集会有禁,文字成狱,偶语弃市,是人民之集会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皆已削夺净尽,至二百六十余年之久。种族不至灭绝亦云幸矣,岂复能期其人心固结、群力发扬耶!乃天不弃此优秀众大之民族。其始也,得欧风美雨之吹沐。其继也,得东邻维新之唤起。其终也,得革命风潮之震荡。遂一举而推覆异族之专制,光复祖宗之故业,又能循世界进化之潮流,而创立中华民国。无如国体初建,民权未张,是以野心家竟欲覆民政而复帝制,民国五年已变洪宪元年矣!所幸革命之元气未消,新旧两派皆争相反对帝制自为者,而民国乃得中兴。今后民国前途之安危若何,则全视民权之发达如何耳。何为民国?美国总统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谓民国也。何谓民权?即近来瑞士国所行之制: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必具有此四大民权,方得谓为纯粹之民国也。革命党之誓约曰:“恢复中华,创立民国。”盖欲以此世界至大至优之民族,而造一世界至进步、至庄严、至富强、至安乐之国家,而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者也。今民国之名已定矣。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而革命之功,亦以之而毕矣。此后顾名思义,循名课实,以完成革命志士之志,而造成一纯粹民国者,则国民之责也。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而实行其权者,则发端于选举代议士。倘能按部就班,以渐而进,由幼稚而强壮,民权发达,则纯粹之民国可指日而待也。民权何由而发达?则从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始。而欲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又非从集会不为功。是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数百年于兹,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以一盘散沙之民众,忽而登彼于民国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从;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是中国之国民,今日实未能行民权之第一步也。然则何为而可?吾知野心家必曰:非帝政不可。曲学者必曰:非专制不可。不知国犹人也,人之初生,不能一日而举步,而国之初造,岂能一时而突飞?孩提之学步也,必有保姆教之,今国民之学步,亦当如是。此《民权初步》一书之所由作,而以教国民行民权之第一步也。自西学之东来也,玄妙如宗教、哲学,奥衍如天、算、理、化,资治如政治、经济,实用如农、工、商、兵,博雅如历史、文艺,无不各有专书,而独于浅近需要之议学,则尚阙如,诚为吾国人群社会之一大缺憾也。夫议事之学,西人童而习之,至中学程度,则已成为第二之天性矣,所以西人合群团体之力,常超吾人之上也。西国议学之书,不知其几千百家也,而其流行常见者,亦不下百数十种,然皆陈陈相因,大同小异。此书所取材者,不过数种,而尤以沙德氏之书为最多,以其显浅易明,便于初学,而适于吾国人也。此书条分缕析,应有尽有,已全括议学之妙用矣。自合议制度始于英国,而流布于欧美各国,以至于今,数百年来之经验习惯,可于此书一朝而得之矣。此书譬之兵家之操典,化学之公式,非浏览诵读之书,乃习练演试之书也。若以浏览诵读而治此书,则必味如嚼蜡,终无所得。若以习练演试而治此书,则将如啖蔗,渐入佳境。一旦贯通,则会议之妙用,可全然领略矣。凡欲负国民之责任者,不可不习此书。凡欲固结吾国之人心,纠合吾国之民力者,不可不熟习此书,而遍传之于国人,使成为一普通之常识。家族也、社会也、学堂也、农团也、工党也、商会也、公司也、国会也、省会也、县会也、国务会议也、军事会议也,皆当以此为法则。此书为教吾国人行民权第一步之方法也。倘此第一步能行,行之能稳,则逐步前进,民权之发达必有登峰造极之一日。语曰:“行远自迩,登高自卑。”吾国人既知民权为人类进化之极则,……,而定之以为制度矣,则行第一步之功夫,万不可忽略也。苟人人熟习此书,则人心自结,民力自固。如是,以我四万万众优秀文明之民族,而握有世界最良美之土地、最博大之富源,若一心一德,以图富强,吾决十年之后,必能驾欧美而上之也。四万万同胞,行哉勉之!民国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孙文序于上海

译者导读

一、“罗伯特议事规则”与中国《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美国最广受认可的议事规则标准。2008年1月,我们翻译并出版了本书第10版的中文版,并开始在各界推广和传播这套规则的操作与理念,获得了广泛的认可。2011年,本书第11版在美国出版,成为《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最新官方标准版本。今天,第11版的中文版也终于与大家见面。

在今天的美国社会中,数以万计不同类型的组织将《罗伯特议事规则》作为自己不可缺少的议事规则标准。从1876年问世以来的差不多140年间,它为美国带来了议事规则的和谐与稳定,其中的理念和原则早已成为美国乃至更广泛地域上人民的常识和习惯。而中国在飞速发展的今天,也迫切需要这样的规则来实现广泛的公平与效率,完善制度建设,保证社会的和谐和与稳定。

最早将“罗伯特议事规则”引入中国的是孙中山先生。他于1917年写就《民权初步》(又名《会议通则》),称之为《社会建设》,与《孙文学说》、《实业计划》并称为《建国方略》。该书所依据的是“数种”“西国议学之书”,虽“以沙德氏之书为最多”(Harriette Lucy Shattuck,The Woman'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但也大量参考了《罗伯特议事规则》。其实这些著作的本质是相同的。“议学”这个术语从此出现在中国,并正式具备了确切的含义。孙中山认为,西方人从小就学习使用的议事规则逐渐成为人的素质和教养的一部分。具备这种教养和素质的人们聚在一起,不仅可以保持各自的个性和风格,更能够团结在一起形成集体力量。

商务印书馆于1995年出版了王宏昌先生翻译的一本《议事规则》,并于2005年再版,也为“议学”的传播做出了贡献。其所依据的英文版本最早由贝尔出版公司出版于1907年。根据本第11版原著的导言,贝尔出版公司并未曾担任过《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官方出版商,所以根据本书的版本谱系表判断,这个英文版本很可能依据的是1893年由Griggs出版公司出版的第3版。

这期间的100多年,《罗伯特议事规则》一直在经历不断的修订和改进,业已取得巨大的发展。从1970年以后,罗伯特家族还组成了“罗伯特规则协会”(the Robert's Rules Association),专门从事这套规则的修订工作。同时,美国也出现了以“美国议事规则专家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arliamentarians,简称NAP)为代表的专门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并培养议学专家的机构。这套规则历经130多年而经久不衰,且不断发展进化,用事实说明了自己的价值和生命力。

基于这些事实,把最新、最完整、最权威的议学经典,系统、严密而且通俗地呈现在中国读者的面前,成为一项需要持之以恒的使命。

但是,对于“罗伯特议事规则”在中国的推广事业来讲,这只是一个基础。

会议,是整个社会公共治理的一个最具有代表性的缩影。然而,中国的会议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不公平、低效率、会众的参会素质低,等等。没有议事规则,会议的召集、发言、表决等缺少规定,无法有效地把大家的意愿形成统一的行动,也无法有效地制约权力的行使,甚至不能保障会议决定的严格有效。要么是位高权重的人垄断了会议,要么是与会的各方争吵不休,不欢而散,没有结果。与会者不会发言,不会动议,不会辩论;要么就沉默,要么就如同打架,不能心平气和地倾听和说服,不会用规则来维护自己和尊重别人的权益。与会者忽视会议的礼仪,粗鲁,散漫,破坏会议的秩序和章程,甚至颠倒黑白、拉帮结伙、玩弄权术。要解决中国的会议问题,必须依据议事规则建立会议制度。中国的管理在传统上不够重视制度建设,会议制度也是如此。没有议事规则,会议开得如何就取决于会议主持人的素质和态度,难以杜绝错误的决策,也难以充分发挥与会者的主动性。依靠贤人的思路是不可靠的,因为贤人不常得,而且没有制衡者和挑战者,贤人也常常会变质。

所以,对于“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推广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展开广泛的实践,要在不懈的探索中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的议事规则体系。二、“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涵

议事规则是人类社会各种群体活动的操作型基石。经过几个世纪的摸索,西方社会已经建立起一种通行的会议机制。“罗伯特议事规则”正是这一领域最卓越的人类文明成果。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实质,那就是:它是在竞争环境中为公正平衡和正当地维护各参与方的利益而设计的精妙程序。

但是要想真正把这套规则描述清楚,却绝非只言片语所能及的。“罗伯特议事规则”蕴含着丰富的理念,包括:法治、民主、权利保护、权力制衡、程序正当、程序性竞争、逐利和制衡、自由与制约、效率与公平,等等。但它又毫无矫饰地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一套“工具”。它通篇极少对理念进行专门论述,而是把理念融会在规则之中,直接面向“实践”、面向“细节”、面向“可操作性”,用平实而严密的语言陈述规则,而其规则却无处不流露着理念的光辉。“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一门学科,一套科学体系。它的基础是一系列的“元规则”。这些“元规则”遵循严格的逻辑推理发展成一系列“基本规则”,再由这些“元规则”和“基本规则”进一步推理归纳出“具体规则”,并针对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分别发展成几大分支,包括:组织的治理结构、会议的合法性、议程的制定与调整、20多种程序动议、发言与辩论、表决与选举、文件制度、纪律惩戒程序,等等。各分支的“具体规则”环环相扣又交叉纵横,形成了完备自治的体系。事实证明这套规则体系正可以媲美一部设计精巧的机器,其精妙的安排,不仅彰显了它所追求的理念,更显示出其对人性的深邃洞察以及对逻辑系统的精准把握。“罗伯特议事规则”又是一些常识,一些普适价值。它虽有逻辑的一面,但是它的逻辑是简单而朴素的,依然是以人们的常识为基础,为常人的智慧所易于理解的。每个人都能够依据常识,经过适当的学习,理解并掌握所需要的规则。正如罗伯特所指出的:“很少有一门知识能像议事规则这样,只需稍加学习即可如此显著地提高效率。”“罗伯特议事规则”承认人类有“追求自由”和“追逐利益”的天性,进而洞察人类在协调平衡和群体博弈中的价值规律。这些规律所揭示的“普适价值”正是以具有普遍意义的人类天性和常识为基础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已然取得了最广泛的认可和应用。这证明了罗伯特的思想——建立通用的议事规则标准,同时为个性化留出适当的空间——是正确而可行的。尽管各种组织的宗旨不同,但从议事制度的角度考虑,大多数组织是完全可以使用同一套议事规则的。当今整个社会的协商合作已经呈现全面化、多样化的发展态势,真正的需求不在于每个组织有能力制定各自的规则——事实上绝大多数组织缺乏这种能力——而是在于人们需要使用相同的议事规则,对于处在不同地域的不同组织,情况都相类似。

必须同时指出的是,“罗伯特议事规则”从未以任何形式寻求其垄断地位,它一直坚持“一个组织必须通过正式的程序、以书面的形式指定本规则为其议事规则标准,本规则才能真正生效”,也即其自身在组织中的“合法性”(l e g i t i ma c y)必须源自组织的真实意愿。一个组织自己指定的“特别议事规则”优先于“罗伯特议事规则”本身。这充分表明“罗伯特议事规则”承认组织的多样性,承认自己的合法性源自于组织的授权,而不是要反过来去掌控组织的命运。所以,只要遵循本规则的基本规则去筛选和制定最符合一个组织自身的目标和利益的特别议事规则,就不会有堕入教条束缚的困扰。

从“罗伯特议事规则”发展的轨迹来看,它至少有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是“完备”,一个是“简化”。“完备”是为了不断地把新情况和新问题纳入到规则体系中去,从而避免“任意的灵活变通”导致决策被任意操纵左右或变得反复无常。“简化”的目的,则是在不违反“元规则”的前提下,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平衡。例如:“默认一致同意”是一种特殊的表决方式,它既赋予主持人加速会议进程的权力,又赋予每个成员收回这一授权的权利,因而可以在不破坏公平的前提下,大幅提高效率。规则既然要兼顾“公平、透明、制衡”,有时不得不适度地牺牲效率。除此之外,认为“规则有损效率”的论断则往往出于误解和误判。其中的根源,一是规则制定得不好,的确有可能降低效率;二是规则制定后不能很好地适应多变且善变的环境。所以,要想使“规则”不影响“效率”就必须有一套“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的有效机制。在这套机制下,规则制定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经过自由和充分的辩论,所有的人把自己的智慧用于如何创新地提出更有效率、更便利、更能适应多变的环境、更能照顾所有人利益的规则,并迅速淘汰失效的规则、修改有缺陷的规则、拓展有局限的规则。“通情达变”理应提倡,只要经过动议、辩论和表决等正当程序,被采纳的修改和补正意见就成为“新的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正是一套用来“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的元规则。它的机制有着强劲的生命力,既推动着自己,也推动着各种规则,朝着更完备和更简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完善。“罗伯特议事规则”也推动着每个使用者去提升自身“运用规则的素养”,包括使用规则的意识、知识和技能。对规则的尊重远远不是被动地遵守,在更大的程度上它意味着我们能够通过“使用”规则保证多数人的意愿得以实现;通过“使用”规则维护少数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甚至使少数人乃至个人的意愿经过充分的表述和辩论之后成为多数人的意愿。实际上,“罗伯特议事规则”是规范化了的“议事手段”,其目的正是帮助每一个人促进自己的利益,它所鼓励的正是“规范化竞争”和“程序性竞争”。而只有当每个参与者都充分使用这些“议事手段”的时候,“程序性竞争”的环境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来。

如今,在人们最热切关注的市场规则和企业治理等领域里,“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现实意义更加凸显出来。要使人们与生俱来的“自利”诉求能在市场经济里得到有理有节的扩展,大众的“逐利”行为得以持续向上的延展,公平的竞争和公正的制衡是关键。而“罗伯特议事规则”通过精巧的逻辑,考量在各种具体而细微的情况下如何求得均衡的方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企业组织参与到经济社会活动中去,企业治理因而关乎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福祉。这套规则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地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改进科学决策,强化制衡机制和合规运营,避免内部人控制,防止对社会、法治、环境的侵害,以及避免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

总之,“罗伯特议事规则”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的完善,增强了集体决策的科学合理性,提升了组织运转的效率,降低了沟通决策的成本;它既能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又能促进每个社会成员去维护和争取正当的权益,培养现代公民的人格,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的发展。吸收借鉴这一具有普适价值的人类文明成果,体会它所蕴含的精神与原则,勤加实践,就一定能够获得议事规则旨在促进的组织的秩序与成员的尊严,并分享它所带来的公平与效率。三、本书结构分解

第11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在结构、内容和使用方式上采用了很多精心的设计。这些设计有两个目的,一是要让它可以作为一本手册来使用,便于迅速地查找相关的概念和规则,便于在会议中迅速地做出程序性判断,直接指导实践;二是要让它可以作为一本由浅入深、自成体系的教科书,也就是说,通过对这本书的系统学习,任何人都可以全面掌握议事规则的原理、规则体系和操作方法。

第1—9节初步描述了议事规则的各项概念和规则。其中:第1节讲述了什么是会议组织。第2节讲述了会议组织有哪些规则,而议事规则在其中占据了什么样的位置。第3节讲述了召开会议的基本知识,如法定人数、礼节、会议程序、事务的引入、发言权的分配等。第4节讲述了处理“动议”的六个步骤。第5、6、7节概述了所有的“动议”。第8、9节定义了一些重要概念,如会议的“场”、“次”、例行会议、临时会议等。

第10—39节详细描述了各种“动议”的规则,其中第10—37节每一节描述一种动议。第38节讨论动议的重提。第39节则讨论不当动议。

第40—60节深入、完整、详细地描述了议事规则的各类重要概念。其中:

治理结构方面,包括章程及其修改、官员、董事会、委员会、组织的筹建与合并等;

会议规程方面,包括法定人数、会议程序、议程、公众集会和代表大会的细节等;

动议处理方面,包括发言权、辩论规则、表决方式和程序等;

选举程序方面,包括提名与选举的方式、步骤、重要问题的分析等;

文件制度方面,包括章程、会议纪要、报告等;

第61—63节详细描述了组织的纪律惩戒程序。

此外,在内容丰富的“原著导言”里,详细地介绍了“罗伯特议事规则”诞生和发展的漫长历史轨迹,以及其中所蕴含的精神力量。对于所有的人来说,要想理解“罗伯特议事规则”对于人类社会的作用,理解它在今天所享有的崇高地位,理解它指导实践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发展规律,理解如何把一套规则发展成传承百年的权威规范,理解议事规则标准化的必然性,理解议事规则所包含的法治、民主和权利保护的理念,了解这些背后的故事是很有意义的。在正文之前给出的“

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

”,值得大家反复阅读,因为它们贯穿于整部著作的始终,是体现于所有规则中的精髓。四、第11版与第10版术语翻译对照

在第10版的推广与实践过程中,我们不断寻求规则术语的更贴切的译法,一方面希望避免歧义,避免理解上与既有习惯的混淆,很多词虽然对应英文原文,却在我们的文化习惯中带有了特定含义,会误导大家对英文原文确切含义的认知,典型的如“无限期推迟”改为“搁置”、“搁置”改为“暂停”、“推迟”改为“改期”、“陈述议题”改为“宣布议题”等;另一方面也希望更符合日常表达习惯,如“重新考虑”改为“重议”、“立刻表决”改为“结束辩论”等。

下表列举了第11版与第10版术语译法的变化,并逐一进行了说明。(续表)(续表)(续表)袁天鹏 孙涤 2015年8月

原著第11版前言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广为人知的通用议事规则,实际上,它是一系列版本的著作的通俗统称,而这本《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第11版(the Eleventh Edition of 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thRevised,即RONR11ed.)就是它的第11个版本,距离它的第1个版本——1876年由亨利·马丁·罗伯特少校(后升至准将)出版——已有135年。本书附有一张“罗伯特议事规则”完整的版本谱系,而“

原著导言

”则描述了各个版本的历史。

本书既是总第11版,也是“新修订版”的第5版(新修订版指1970年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最完整地囊括了最新发展的议事规则体系的“罗伯特议事规则”著作,有着独特的地位。

在2000年第10版出版后的10年中,如下三种学习资源被加入进来对《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这本书形成了有益的补充。

第一,人们一方面需要一套尽可能综合、完备、详尽、精确的议事规则标准,尽可能覆盖协商会议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各样的议事规则问题;另一方面人们又希望它足够简单直白,使普通的参会者也能很快上手并应用基本的规则满足多数会议的需要;这两种需求之间的张力由来已久。

上次也就是1970年的全面修订,作者们通力协作提升本书的价值,使之既可作为研究“通用议事规则”(parliamentary law)的专著,又不违背其作为查阅手册的初衷。整书的结构和内容完备自恰,能够自我说明,章节的排列经过优化能最好地帮助读者建立整体全面的理解,有勇气的读者可按顺序通读。但也有很多议事规则的初学者发现,通读这样一本著作不如预想中简单,对能力和意愿都有一定要求。

2005年,为了满足对简单易学的需求,《罗伯特议事规则简明版》(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In Brief,以下简称《简明版》)应运而生。现在,对应第11版而更新修订的《简明版》也同步出版。第11版原著正文,再加上表格和索引。所有这些规则都不可或缺,因为它们所针对的程序问题都已经遇到,当然就可能再次遇到。这本书被设计成一本查阅手册,竭尽所能地对人们可能遇到的每一个议事规则问题都提供解答。

但是,希望对议事规则建立初步了解的人会发现《简明版》较容易入门。只需20分钟一般读者就可以了解精髓,差不多1小时以后就可以了解所有的基础。其他章节讲授如何最有效地查阅第11版原著,如何做好代表大会的代表、主持人、副主持人、秘书、财务官等。最后附上实用的表格,帮助主持人和成员使用正确的口头表述方法来处理常用动议、主持和参加会议。

但必须着重强调的是,《简明版》是这本原著的入门级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只有本书才足够全面可以担当组织的“议事规则标准”。它覆盖了很多重要而核心的问题:从章程的内容到纪律惩戒程序,这些在《简明版》中都几乎未予提及。

第二,第10版和第11版以及各自的《简明版》都发布了相应的电子版,这要感谢美国法律出版社(American Legal Publishing)的协助。电子版提供特别有用的搜索功能,还包含很多非常有帮助的辅助材料,例如对“计票员”(teller)和“计时员”(timekeeper)的指导和表格样例、对“辅修正案”(secondary amendment)的说明等。

第三,罗伯特事业的继承者们建立了“罗伯特规则协会”(the Robert's Rules Association),专门负责推动本书的更新工作,而该协会又开设了一个网站叫做www.robertsrules.com,在其中的“问答论坛”(Question and Answer Forum),读者可以就议事规则的任何方面提出问题、参与讨论。

这个网站上还有一个栏目叫做“RONR官方解释”(RONR Official Interpretations),在两个版本发布之间由作者们就读者提出的、有必要回答的问题集中回应并与读者分享。从第1版发布之日起,罗伯特将军以及后来的继承者们就未曾间断地回复各种提问。“原著导言”中提到1915年修订版的情况:“罗伯特多年间收到成百上千的信件,向他咨询在实际会议中遇到的但在以前的版本中未能解决的问题。基于这些信息,他重新组织书的结构,扩充新的规则,澄清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对罗伯特议事规则进行持续的澄清并定期地修订,这是一项持之以恒的传统。作者们回应读者的问询,就是这项传统的一部分。而“RONR官方解释”则以现代网络的形式延续着这一传统。

对于已经采纳《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作为其“议事规则标准”(parliamentray authority)的组织来说,“RONR官方解释”并不具强制约束力(binding),但他们确实是由作者做出的明确解读,所以理应得到充分的认可(highly persuasive)。因而建议主持人或者为其提供咨询的“议事规则专家”(parliamentarians)仔细阅读这些解释文本。

第11版对第10版的规则做出了很多重大的补充和澄清。人们在会议中遇到的问题要求进一步针对特定情况补充更细的规则,这种通过解释与回应具体的问题而形成补充规则的过程,依旧是通用议事规则发展的一条主线。第11版对第10版的所有文字都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把无论是概念上还是表述上的含混不清或自相矛盾,都竭力发掘出来加以纠正。

以下是第11版中最为重要的一些修订,以及其主要内容:

1.全面修订第20章“纪律惩戒程序”,对罢免官员和审理程序提供更多细节,在应对主持人滥用权力和处理滋事成员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机制和手段。

2.对于委员会和小规模董事会来说,议事规则可以适当灵活变通;第11版修订了这些变通的规则,并且开始允许其他类型的协商会议在规模较小的时候也可以采用这些较为非正式的议事规则。

3.允许董事会在不与整个组织的议事规则冲突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特别议事规则”(special rules of order)和“一般长效规则”(standing rules)。

4.把“电子会议”作为单独的一个子节(subsection),并做了很多重要的扩充。

5.把“一人一票”原则明确树立为通用议事规则的一条根本原则。

6.增加对“有效的会员”(a member in good standing)的定义。

7.一项事务可能从一次会议“延续”(go over)到之后的另一次会议,之前的版本定义了四种延续的方式,第11版增加了第五种,即作为“未完事务”(unfinished business)或“未完成的特别议程”(unfinished special order)。

8.理清了“临时会议”(special meeting)的“召集函”(call)的特点,以及召集函与临时会议上合规的动议之间的关系。

9.新增单独一个子节,阐述对已被宣布的选举结果的挑战;对“关于表决方式的动议”这一节的大幅改写;细化计票记录(tally sheet)和选票(ballot)的保管规则;明确选举权被侵犯时的补救措施;规定了若干时间限制,包括重新计票、挑战结果、改变投票和改用其他表决方式重新表决这些主张的时间限制。

10.新增“先例”(Point of Order)的规则。

11.允许使用比较非正式的语言“是否有辩论?”(Is there any debate?)代替正式的语言“是否可就当前动议表决?”(Are you ready for the question?),并理清使用规则,即根据当前动议的可辩论性和可修改性,来决定该使用哪个问句,或者使用“是否有修正案?”(Are there any amendments?)。

12.把“信息咨询”(Point of Information)这一动议的名称修改为“提问”(Request for Information),以避免人们误把它用来提供信息而不是获取信息。

13.明确了“执行董事会”(executive board)的行为与其所属的组织的行为之间的关系。

14.修改了“重议”(Reconsider)所特有的暂缓效力的相关规则,并新增一个子节规定因暂缓期间情况变化导致期待重议的动议已经不再合规时如何重议。

15.更细致地明确,在“法定人数”(quorum)不足时哪些动议合规;对于代表大会,在通过“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之前,哪些动议合规;以及,在“代表大会特别议事规则”通过之前哪些规则有效力。

16.明确成员们在查阅组织、董事会、委员会的档案记录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17.允许用电子方式给同意采用电子方式的成员发送会议召集函,例如电子邮件和传真等。

www.robertsrules.com上可以找到更完整的第11版更新列表。

作者们希望在此感谢Hofstra大学提供其在纽约长岛校园的设施,感谢Eclipse出版服务公司的Mark Corsey,感谢Persues出版集团的Da Capo出版社在编辑工作上给予的鼎力支持,特别是编辑Robert Pigeon和Jonathan Crowe以及主编Fred Francis的卓越贡献。亨利·M.罗伯特三世丹尼尔·霍尼曼托马斯·鲍尔奇丹尼尔·E.西博尔德希姆尔·戈伯原著导言

本书是当今“通用议事规则”(general parliamentary law或者common parliamentary law)的一套成文编撰(不包括那些只在立法机构才使用的特殊规则)。本书也被设计成一本指南手册,为各种组织或者会议提供议事规则的标准和依据。当某一组织或者会议将此书指定为其议事规则的“议事规则标准”(parliamentary authority)时,此书中的规则,再加上该组织或者会议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special rules of order),就共同构成“该组织的议事规则”(that body's rules of order)。“议事规则”(parliamentary law)这个词的原意是指英国议会协商议事时所遵循的规则和惯例,类似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是通过先例和习惯,经过长期的不断积累发展而成的。随着新大陆的发现,这些规则和惯例被带到美洲,演变成美国立法机构运作与发展的基本原则。“通用议事规则”(general parliamentary law)就是从上述美国初期的立法程序出发,并在非立法的领域与其并行发展而形成的。“通用议事规则”在今天已经广泛地适用于各种不同目的和情况的非立法的组织或会议。当今的立法机构也会经常求助于“通用议事规则”以应对立法机构的规则或者先例所未能涉及的情况。当然这些议事规则必须仔细选择以适应立法机构的特别要求。“协商会议”(deliberative assembly)是指使用议事规则的会议组织。这个词最初是由伯克(Edmund Burke)于1774年在英国的布里斯托尔(Bristol)向选民发表演讲时用来特指英国议会的;此后该词被用来泛指团体(在详细列出的条件下)讨论和决定共同行动的会议。

任何以“通用议事规则”为基础而运作的协商会议都可以通过正式程序以书面形式再制定“特别议事规则”。这些“特别议事规则”(如详细说明的那样)可以与“通用议事规则”一致,或者互补,甚至不妨有所背离,并且以“特别议事规则”为准。在本导言第一段中提到,“议事规则”(rules of order)这个术语涵盖了这个团体所有的书面规则:无论是这本书或是其他成文编撰已经包含的,还是由该组织另外制定的。还有一个术语,“议事规程”(parliamentary procedure),虽然常常与“通用议事规则”(parliamentary law)这个词通用,但在本书中是指“通用议事规则”和组织为自己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的集合。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把“通用议事规则”称为“法律的议事学分支”。从美国建立开始,美国文化中就形成了这样的共识:“通用议事规则”一经确立,就具备了法律的特征。也就是说,它对所有的组织和会议都具有约束力,除非组织或会议另定“特别议事规则”。但是由于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对“通用议事规则”的一个完整、统一的定义,组织或者会议还是要首先选定某个标准的成文编撰作为自己的“议事规则标准”,以便在自己制定的规则不够全面的时候有所依据。英国议会的早期起源

相信有一个比人类有记载的历史还要久远的传统,那就是开会——长老们、武士们,或者同一个部落的、社区的、城邦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开会,就重要的事务进行商定。古雅典历史学家修西得底斯(Thucydides,公元前460—公元前400年)在其著作《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和斯巴达之间)中引述了大量的城邦人民以集会表决的形式做出决策的案例。例如,他在第一卷中描述了斯巴达人及其联盟决定对雅典宣战的一次会议,非常具体地记录了我们现在所称的“口头表决”(voice vote,书中叫“a decision by acclamation”),以及最早可查的一次“起立表决”(a Division of the Assembly)。他这样写到:……萨那拉戴斯(Sthenelaïdas),当时的五位“监督官”(ephor)之一,最后走上来,[首先控诉雅典人的所作所为已经践踏了斯巴达与雅典间持续了三十年的休战条约,并强调这是绝对不可以接受的;]然后,他本人作为“监督官”提请斯巴达人表决。首先采用的是“口头表决”,赞成和反对分别高声呼喊,以声音大小决定多少。但表决之后他说他无法分辨哪一方的呼喊声音更大。于是他说,因为他希望所有人都能清楚地看到到底有多少人希望宣战,以此激发人们参战的激情,“斯巴达人,所有认为休战条约已遭践踏,雅典人已经侵略我们的,请站到那边,”并指出一块地方,“而所有不这样认为的,请站到另一边。”斯巴达人这样做了,结果是认为条约已遭破坏的人要远远胜出。

普遍认为,美国议会规程的传统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部落在公元5世纪向不列颠岛迁移之前。对于当年的这些欧洲大陆人来说,部族是最大的稳定政治单元。盎格鲁—撒克逊人仿效日耳曼部落的习俗,他们当中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定期聚集在一起召开“村民会议”(Village-moot),为村落制定规则,维持公正。这些“村民会议”再选择代表去参加“百人会议”(Hundred-moot)。“百人会议”管辖更大的地区,处理申诉,仲裁村落之间的争议。类似的结构再向上一级,就是“部族会议”(Folk-moot)。“部族会议”掌管着部落的军队。

有理由相信,同样的组织机构被盎格鲁—撒克逊人带到了英格兰,并且“部族会议”改称“郡会议”(Shire-moot)。从公元5世纪早期盎格鲁—撒克逊人踏上英格兰之后的两百年,英格兰岛的成文历史记载几近空白。随后,当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占据的英格兰在历史中渐渐呈现的时候,“郡会议”(Shire-moot,后来又改叫做Shire Court)就成为国王统治下的地方政府的政治工具,而国王的身边则有一个王国会议(叫做witan,或者witenagemot)。起初,每一个独立的王国有自己的王国会议,而且,凡是拥有土地的自由民,都是王国会议的成员。英格兰统一并基督教化以后,统一的王国会议通常由国王召集,其成员也变得只限于大地主、郡长、大臣、主教、大教士等那些由国王挑选出来的人。虽然实际上王国会议还不是一个民主制度,但是仍具备一些民主的特征。例如,国王的权威需要得到王国会议的认可,王国会议还会在王位传袭等事务中施加影响。

发生在1066年的诺曼底征服使英格兰屈从于说法语的诺曼底人严密的军事控制之下,但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政府组织结构却基本没有受到影响。

由诺曼底人担任的国王召集大臣、贵族、主教等人来开会。出席的人数依事务的重要性而定。但总的来说,这类会议就是众所周知的“大议事会”(Great Council),本质上,它是王国会议(witenagemot)的延续。在封建制度下,每一个贵族都有义务应国王的要求为国王提供意见。早期的“大议事会”就是国王召集的、以听取意见为目的的封建议会。

从“大议事会”到我们今天所知的“议会”(Parliament)的转变发生在13世纪和14世纪初。“议会”这个词在更早一些的时候泛指协商性质的重要会议。在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时期,这个词首次用来指一些特别的大议事会。这些会议之所以特别,就在于贵族们不再仅仅是被动地应国王之请来就国王提出的问题各自发表意见,而是要互相辩论,就国家的总体事务——而不再仅仅是国王的事务——进行讨论。首次具备如上特质的议会会议出现在1258年。

其后不久,英国国会出现了第二次重大变化:平民可以进入议会成为议员。平民议员可以分为郡选议员(knights)、镇选议员或者市选议员(burgess)。首次有平民议员参加的国家议会是在1275年由爱德华一世召集的。起初,请来平民代表主要是为了让他们帮助通过税收条款,所以只在有这种需要的时候,议会会议才会包含平民。但在1311年以后,平民议员就成为议会的正式成员。国家议会也因而开始逐步分化为由贵族参加的议会和由平民参加的议会,并于1340年之后不久,演变成了英国议会今天的上院(House of Lords)和下院(House of Commons)。英国议会规程的发展

又过了450多年,托马斯·杰斐逊在自己的著作(即后面将要提到的杰斐逊的《手册》)中写到:“(英国)议会的议事规则在起初很长一段时间里,是粗鲁、混乱、不体面的,但却一直朝着统一和严谨的方向不断演进。”

杰斐逊所说的这些演进基本发生在16世纪后半叶并贯穿整个17世纪。这个漫长的时期充斥着议会特权和国王特权之间无休止的冲突。这些冲突激发了人们对于议事规则的兴趣,尤其是在下议院中。在同一时期,下议院出现了正式的“议事录”(Journal),这是在1547年,下议院的一位秘书自发地开始记录的。后来人们开始以“记事录”为依据寻找先例来解决议事规则方面的问题。根据历史记载,这最早发生在1580至1581年间。记事录在1623年左右成为下议院的正式文件。

差不多在同一时期,也出现了专门撰写下议院议事规则的机构。第一版正式的英国下议院议事规则由托马斯·史密斯爵士(Sir Thomas Smyth)在1562至1566年间编写。然后在1583年,作者去世6年之后,作为另一部书的一部分而发表。这部更大的著作即《论英国政府》(De Repvblica Anglorvm: The manner of Gouernement or policie of the realme of England)。其他一些作者也在这方面相继做出了努力。1689年,乔治·皮特(George Petyt)在他的小册子《议会》(Lex Parliamentaria,也有人认为作者是乔治·菲利普斯[George Philips])中罗列了当时这方面的著作和文献共35部作为参考。这本手册是为议员们准备的,方便携带以供随时查阅。书中涵盖了下议院议事录中有关议事规则的记录。这些记录很好地展现了议事规则演变的过程,并已呈现出我们今日使用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雏形。下面就是一些例子:●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1581年。当一个动议被提出后,这个动议所包含的事务成为当前唯一有效的议题,必须在它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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