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第5版)课后习题详解(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3 0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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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第5版)课后习题详解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第5版)课后习题详解试读:

导 论

一、思考题

1.国际贸易有哪些特点?如何针对这些特点开展国际商务活动?

答:(1)国际贸易的特点

①国际贸易是一项具有涉外性质的商业活动;

②国际贸易情况错综复杂,变化多端;

③国际贸易风险远比国内贸易风险大;

④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且中间环节多;

⑤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异常激烈。(2)如何开展国际商务活动

针对国际贸易的上述特点,开展国际商务活动也应相应从这些特点出发:

①国际贸易不单是一项经济活动,也是涉外活动的一个方面。因此,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不仅要考虑经济利益,还要配合外交活动,贯彻国家对外方针政策,防止出现忽视和违反政策的偏向。在商务运作过程中,要切实按国际规范行事,恪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在同外商交往和接触时,要讲究礼仪,不卑不亢,落落大方,言谈举止得当,尊重对方民族习惯,以利对外树立和保持良好的形象。

②由于国际贸易情况错综复杂,变化多端,所以在开展国际商务活动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文化取向、价值观念的不同,应当遵守当地和国际的政策措施、法律规定、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

③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的成交量大,而且往往需要通过长途运输,在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和其他外来风险,所以从事国际商务活动应该注重交易风险的规避和转移。

④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除了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各种中间商、代理商以及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商检、仓储、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海关等部门。在开展交易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于各方之间的关系,严格监管每一个交易流程,做好各种危机状况的防范预案。

⑤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存在着争夺市场的剧烈竞争,有时甚至达到白热化的程度。竞争的形式虽表现为商品竞争、市场竞争、技术竞争、服务质量竞争,但归根到底,竞争的实质还是人才的竞争。因此,我们必须增强竞争意识,提高国际贸易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⑥此外,国际贸易从业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洞察市场、驾驭市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善于应战和随机应变的能力。

2.了解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与国际贸易惯例有何重要意义?

答:(1)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

对外贸易法是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总政策的集中体现。因此,凡进出口企业都应遵守有关国家的对外贸易法。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进出口合同的当事人还应分别遵守各自所在国的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必须符合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运输、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仲裁等方面的协定、条约或公约。

了解所使用的法律能避免因为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等问题造成的冲突和矛盾,可以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符合适用法律的贸易和程序是国际贸易有效和合法的基础,才能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指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且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尽管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政府立法和国际立法,可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律效力。

国际惯例的运用,有利于国际贸易中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从而促进国际贸易正常有序的进行和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发展和广泛使用,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利于简化交易手续,加速成交过程,提高履约率,并便于处理合同争议。

3.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为什么要遵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上公认的准则?

答: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有关国家的对外贸易法和各自所在国的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但是,由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互不相同,有些甚至差异很大,加之,各国贸易利害关系不同,如单靠某一国家的国内法,已经不能解决国际贸易争议,难以使各方当事人都接受。因此,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为了消除国际贸易障碍和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便相继缔结或参加了一些双边或多边的国际贸易方面的协定、条约和公约,其中有的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且行之有效,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上公认的准则等。

因此,我国开展进出口贸易时,遵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上公认的准则,一方面有利于消除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并确保国际贸易正常有序地进行;另一方面与国际市场接轨,扩大交易对象的范围,有助于发展我国对外贸易。

4.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学好这门课程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1)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研究对象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研究对象主要是:针对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与要求,从实践和法律的角度,分析研究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有关法律与惯例、国际货物买卖过程的实际运作和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并吸收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习惯做法,以便掌握从事国际货物贸易的“生意经”,学会在进出口业务中,既能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确保最佳经济效益,又能按国际规范办事,使我国的贸易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通接受,做到同国际市场接轨。

具体地说,本课程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际货物贸易有关法律与惯例的运用;

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的约定;

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④国际贸易方式的运用。(2)学好这门课程的基本方法

根据本课程的性质、研究对象及其涵盖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需要掌握以下基本的学习方法:

①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②必须注意业务与法律的联系;

③认真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

④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

二、案例分析题

2006年1月2日,营业地均在香港的交易双方在中国内地签订买卖2万公吨锰矿的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湛江港,但未规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买方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而被申请人主张本案应优先使用该《公约》,你认为本案使用什么法律才合适?并说明理由。

答:我认为,本案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适用中国国内的有关法律。理由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对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两项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中国在核准参加该公约时作出保留,即中国只同意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在香港,故该公约不能作为本案适用的法律。

鉴于本案合同的签约地、标的物以及仲裁地均在中国,故仲裁庭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依据中国法律来裁定本案。

第一篇 国际贸易术语

第1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思考题

1.试举例说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

答: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1)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一些国际惯例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接方面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2)由于贸易术语可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他费用,这就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3)买卖双方签约时,可能对某些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这种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所以,熟练掌握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贸易术语,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2.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与区别?

答:(1)国际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之间的联系

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经过权威机构加以总结、编纂与解释,从而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这一点上,习惯做法也是如此,意思自治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国际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之间的区别

如果贸易双方将惯例订入相关的贸易合同内,只要合同一生效,便类似于法律一样具有了强制性约束力。如惯例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惯例的规定办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这是因为,通过各国立法或国际公约赋予了它法律效力。习惯做法不具有以上特点。

3.《2010通则》与《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1)《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该规则由国际商业团体制定并多次修订而成。该规则最早制定于1919年,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后于1941年作了修订,改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该《定义》被再次修订,并被命名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EXW、FOB、FAS、CFR、CIF和DEQ六种术语作出了解释。(2)《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10通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国际商会自20世纪20年代初即开始对重要的贸易术语作统一解释的研究,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从1936年提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起,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最新版《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实施。(3)《2010通则》与《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主要区别

①两者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不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在适用范围上,FOB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如为水上运输,必须在FOB后加上“Vessel”(船)字样,并列装运港名称,才表明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b.在风险划分上,FOB Vessel的风险划分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承担货物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和残损责任。

c.在出口手续上,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FOB Vessel的卖方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相关证件,并且出口税及其他税捐费用也需由买方负担。

②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在美洲一些国家采用。目前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美洲国家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一般采用该惯例;《2010通则》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使用范围最广,目前已被众多国家和地区采用。

4.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

答:个人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如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强制性;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二、案例分析题

某年3月,A公司与B公司按照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种日用工业品的合同。由于考虑到该商品的季节性很强,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运达目的港。以保证5月初投入市场,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卖方为了卖得好价钱。同意了买方的条件,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了货物,然而载货船只在途中发生故障,修船延误了时间。结果货到目的港已是5月中旬。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提出索赔,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卖方认为。合同是按照CIF条件成交的,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说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灭失以及延误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则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限期到达,这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现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买方自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你认为卖方的主张有理,还是买方的主张有理?

答:我认为买方的主张有理,理由如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本案例中,合同已明确规定了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送达目的港,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虽然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货物,但货物最终未能及时到港,与合同规定不符。按照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尽管该合同为CIF合同,但卖方同意作出此项规定时,已默认修改了惯例的部分要求,发生争议时,不得再以此为裁定依据。综上所述,买方的主张有理。

第2章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一、思考题

1.简要说明采用EXW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答:EXW,英文全文是Ex Works(insert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插入指定地点)。采用EXW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划分如下:(1)风险转移问题

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物交给其控制之后的风险。(2)通关手续问题

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必须协助买方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出口相关货物所需的其他官方授权。(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①卖方对于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同样,买方对卖方也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4)主要费用的划分

卖方承担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买方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各种费用,以及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所涉及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2.请比较FCA、CPT和CIP的异同点。

答:(1)三者的相同点:

①三者都是象征性交货术语,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②三者均由卖方负责出口报关,买方负责进口报关;

③三者都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特别是多式联运;

④三者风险划分转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2)三者的不同点:

①运输责任问题《2010通则》中的FCA术语,应由买方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但《2010通则》又规定,当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若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采用CPT以及CIP术语成交时,由卖方指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并支付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

②货物投保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上10%。

采用FCA以及CPT术语成交时,卖方没有责任投保,投保与否由买方自己决定。

③关于交货问题《2010通则》规定,在FCA术语下,卖方交货的指定地点如是在卖方货物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时,交货即算完成;如指定的地点是在任何其他地点,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而CIP与CPT术语没有对货物货交承运人的具体风险划分进行定义,只需交由承运人监管时即可。

3.在实际业务中DAT术语主要在何种条件下运用?

答:采用DAT术语成交时,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约定运输终端,并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通则》建议当事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尽可能地约定运输终端的名称和其具体位置,并且在运输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与《2000通则》中DEQ术语不同,DAT的交货地点不再受码头的限制,但卖方承担的责任仍只是将货物交到合同规定的运输终端。如果双方希望由卖方再将货物从运输终端搬运到另外的地点,并承担其间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DAP或DDP术语。

4.请具体说明DAP与CIP术语的异同点。

答:(1)DAP与CIP的相同点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采用CIP或DAP术语成交时,卖方都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目的地的指定地点,这个地点可以是在两国的边境指定地点,也可以是在目的港的船上,还可以是在进口国内的某一地点。(2)DAP与CIP的不同点

①采用CIP术语成交时,卖方只是承担责任和费用,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指定地点,风险却是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转移给买方。而采用DAP术语成交时,卖方的交货地点即在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该地点实际交货时才转移给买方。

②采用CIP术语成交时,卖方有义务按合同的约定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而在采用DAP术语成交时,货运途中的风险是由卖方自己承担,保险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卖方不对买方承担必须办理保险的义务。

5.我国青岛某公司打算按DAT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并希望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将货物交到青岛市内某指定仓库,这种条件下,采用DAT QINGDAO术语标价是否合适?

答:这种条件下,采用DAT QINGDAO术语标价不合适。原因在于:按照《2010通则》,采用DAT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并卸至码头,而不负责再将货物由码头搬运到其他地方。如果青岛该公司希望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将货物交到青岛市内某指定仓库,应使用DAP或DDP术语。

6.采用DDP术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采用DDP术语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情况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DDP是《2010年通则》中包含的ll条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一种术语。按照这一术语成交,卖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启运地一直运到合同规定的进口国内的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实际交到买方手中,才算完成交货。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按照DDP术语成交时,卖方对买方并无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但由于卖方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为了能在货物受损或灭失时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办理货运保险。在选择投保的险别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方式及运输路线来灵活决定。(2)其他注意事项

在DDP交货条件下,卖方是在办理了进口结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际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如果卖方直接办理进口手续有困难,也可要求买方协助办理。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DDP术语。如果双方希望买方承担所有进口清关的风险和费用,则应采用DAP术语。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卖方承担的义务中排除货物进口时应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应写明“Delivered Duty Paid,VAT Unpaid”,即“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否则,任何增值税或其他应付的进口税款都由卖方承担。

二、案例分析题

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白糖500吨。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了一份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棚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照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取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l0%的脏包。后A公司将货物运到装运港口,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查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承运人则依据A公司出具的保函要求A承担责任。

请问,本案中A公司要否承担C公司的损失?A公司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答:(1)A公司需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

原因:A公司以保函换取到了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A公司也应根据保函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2)A公司应吸取的教训

①A公司应熟练掌握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要求。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FCA合同,FCA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是在卖方(B公司)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包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在本案例中,A公司完全有权要求B公司帮忙装货,而无需三日后再来提取货物,导致货物脏包情况的发生。

②A公司向承运人开具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①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②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的风险。

第3章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一、思考题

1.FCA、FAS和FOB这三种贸易术语有何共同特点?

答:FCA、FAS和FOB这三种贸易术语的共同特点可概括为:(1)通关手续一样。三种贸易术语都是由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付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2)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是一致的。三种贸易术语都是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如果买方有要求,或按照商业习惯,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按照通常情况订立运输合同。

2.FOB的变形是怎样产生的?常用的变形有哪几种?

答:采用FOB术语成交时,有关程租船条件下装船的各项费用由买卖双方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不完全一致。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常见的FOB术语变形有以下几种:(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货费用如同以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3)FOB理舱费在内(FOB stow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4)FOB平舱费在内(FOB ),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3.CFR和CIF条件成交,如卖方不愿承担卸货费可选用哪种变形?

答:CFR和CIF术语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程租船条件下,卸货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卸货费,可选用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或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此时,船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至码头的费用。

4.举例说明风险的提前转移和货物的特定化问题。

答:(1)风险的提前转移

一般来讲,卖方承担的风险是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特定界限,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的。但是,各种贸易术语下都规定了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例如给予装船时间或交货地点的通知时,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可以提前到交货之前。(2)货物的特定化

风险的提前转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货物必须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特定化问题。如果货物尚未特定化,风险就不能提前转移。例如,卖方将大米5000吨卖给两个买方,但若没有分别标明哪几千吨属于哪个买方,则意味着货物没有特定化,即使货物遇到风险也不能提前转移。

5.什么是到达合同?它与装运合同有何区别?

答:(1)到达合同是与装运合同相对而言的。在装运合同下,卖方只保证货物按时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如FOB、CFR和CIF等象征性交货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在到达合同下,卖方保证货物在约定的交货期内到达。如不能按时到达,买方可根据合同拒收或索赔。如按D字母开头的术语等实际交货的合同都属于到达合同。(2)到达合同与装运合同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交货地点不同。到达合同下,卖方交货地点在进口国边境、港口或在进口国国内地;装运合同下,卖方交货地点在出口国启运地或装运港。前者是向买方实际交货,后者是交给买方代理人或指定承运人。

②卖方承担的责任与费用不同。到达合同下,卖方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承担运输费用、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及费用;装运合同下,卖方只负担在出口地交货前的一段运输,部分或全部结关手续和费用。

③风险转移不同,到达合同下,风险于货物处于买方处置之下时转移,此前风险完全由卖方承担;装运合同下,风险在货交承运人、代理人控制时转移,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6.在国际贸易中如何确定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性质的意义何在?

答:(1)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说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因此,业务中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名称来命名买卖合同。(2)确定合同性质的意义在于:①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②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③有利于履约当中的争议;④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二、案例分析题

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某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法国的加来,目的港在英国的多佛尔。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备妥了货物并安排好了船只。但在办理装运时,卖方考虑到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很近,风平浪静。估计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就没有办理保险。载货船舶起航后也很快平安抵达目的港。当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发现其中缺少保险单。就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卖方则以货物完全合格,且安全抵达。保险单已失去效用为由进行抗辩。你认为卖方的抗辩有无道理?并说明理由。

答:卖方的抗辩没有道理。理由如下:

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本案例中,卖方单据中缺少保单,即使货物完好到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第二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4章 合同的主体和标的

一、思考题

1.订立进出口合同时,为什么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及其主体资格问题?

答:合同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履行合同并享有一定的权利与承担约定的义务的人。为了使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能得到顺利履行,在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时,需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

各国对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都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自然人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禁治产人订立合同必须受到限制。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越权的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9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

2.在进出口合同中列明成交商品名称的意义何在?在约定品名条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约定成交商品名称的意义

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首先要明确买卖什么商品,并在合同中列明成交商品的名称,故品名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按照国际上有关的法律和惯例的规定,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由此可见,品名条款在进出口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2)约定品名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根据需要与可能约定成交商品的名称

凡合同品名条款中规定的商品,应当是买方确实需要而卖方能供应的商品,避免盲目成交,给履约带来困难,甚至引起贸易纠纷。

②合理描述成交的商品

对某些成交的商品,如需要在品名条款中作进一步描述时,其描述性的词句,应当运用得当,既不能漏掉必要的描述,也不应列入不切实际或不必要的描述,以免给履约造成困难和引起争议。

③正确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

正确无误地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因此,约定商品名称时,要注意下列几点:

a.商品的名称一般较多地反映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和特征。商品命名的方法很多,确定商品名称时,既要突出商品的用途与特性,又要有利于吸引顾客和促进销售。

b.一般应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区性的名称,买卖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达成共识,以利合同的履行。

c.在一个合同中,或同一个商号的几个合同中,同一种商品不要使用不同的名称。例如,在品名条款中所用的商品名称是“龙眼”,则在合同其他条款中,就不应再用“桂圆”的称呼。

d.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习惯的称呼。

e.凡商品名称带有外国的国名或地名(如印度绸等),应尽可能使用自定的名称,也可在自定名称后括号说明(如俗称印度绸)。对于一些涉及外国商品名称专用权或制造方法专用权的名称,一般应避免使用。凡出口商品名称带有产地名称者,其品质规格应有明确标准,如生产情况稳定,且在国外适销对路,可继续使用。否则,不宜轻易采用凭产地名称买卖。

f.若某些商品有几个不同的称呼,约定品名时,应根据是否有利于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输费用诸因素来选用合适的名称。

④品名条款的内客应当清楚、明确、具体

在品名条款中,应具体订明成交商品的名称,尽量避免空泛、笼统的表述,以利合同的履行。若成交商品的品种和规格繁多,可在商品名称栏内标明商品类别总称,如文具、家具、工艺品、瓷器等,但同时应将具体商品名称及规格,用附表详细列明,以便日后开立信用证和缮制单据时使用。

3.品质条款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约定品质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品质条款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2)约定品质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①要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②要防止约定的品质条件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

③要合理选订影响品质的质量指标;

④应注意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

⑤要注意各项质量指标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⑥力求约定的品质条款明确、具体。

4.如何掌握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在大宗商品交易中约定溢短装条款应注意什么?

答:(1)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的确定

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量时,应当考虑国外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以及外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等因素。在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时,应考虑国内的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进口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2)在大宗商品交易中约定溢短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①数量增减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增减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②增减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

③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5.出口商品包装条款包含哪些内容?为什么在运输包装上要刷写有关标志?

答:(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等内容。(2)运输包装的标志包括: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运输包装上刷写有关标志主要是为了装卸、运输、仓储、检验和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错发错运河损坏货物与上海人身的事故,以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地运交收货人,就需要在运输包装上书写、压印、刷制各种有关的标志,以资识别和提醒人们操作时注意。

二、案例分析题

有一年,中国某外贸公司为国内用户引进一套涤纶拉链厂设备。在合同条款中,对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也没有规定。该设备进口后,经多次安装、调试,始终无法正常投产,给国内用户直接造成近百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外商见势不妙,就单方面中止合同,不辞而别,给中方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试分析发生本案的原因和我们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答:(1)本案发生的原因

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需要维修时,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该国内用户不能很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2)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严格考虑到多方面的问题,明确产品品名条款及质量条款等多方面的问题,充分了解对方的具体信息。在签订品名条款时应注意合理性、正确性及明确性。在签订品质条款时,应对成交商品的质量要求做出全面、确切的规定。订立严格的买卖合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

一、思考题

1.国际货物运输包括哪几种方式?其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答:(1)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运输工具,主要分为: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以及大陆桥运输。(2)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特点

不同运输方式的特点差别很大,主要运输方式特点如表5-1所示。

表5-1  主要运输方式的特点

2.何谓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有哪些特点?

答:(1)班轮运输的含义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方式。(2)班轮运输的特点

①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班轮运输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②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③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④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3.班轮公司计收运费的标准有哪些?试举例说明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答:(1)班轮运输的计费标准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其中,前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它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后者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者由于突然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

①基本运费按班轮运价表规定的计收标准收取。对于基本运费,根据不同的商品,其计收标准,通常采用以下几种:a.按货物毛重;b.按货物的体积/容积;c.按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d.按商品价格计收;e.在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f.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g.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h.临时议定价格。

②在班轮运输中,常见的附加费有以下几种: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选卸港附加费、直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和港口附加费。此外,船公司还可能增收其他附加费,如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绕航附加费等。(2)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班轮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是: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计费等级及其计算标准;然后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最后加上各项需支付的附加费率,其所得的总和,就是有关货物的单位运费(每重量吨或每尺码吨的运费),再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即得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如果是从价运费,则按规定的百分率乘FOB货值即可。

现举实例如下:

某企业出口柴油机一批,共15箱,总毛重为5.65公吨,总体积为10.676立方米。由青岛装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轮船,经香港转船至苏丹港,算某企业应付船公司运费的计算步骤:

首先,按柴油机的英文名称diesel engine,查阅货物分级表,柴油机属于10级货,计算每准为W/M;然后在中国内地香港航线费率表中查出10级货从青岛运至香港的费率为每运费吨22美元,香港中转费为13美元;再从香港红海航线费率表中查出10级货率为95美元;最后查附加费率表,了解到苏丹港要收港口拥挤附加费,费率为基本运费的10%。由于该批货物的尺码吨(10.676运费吨)较重量吨(5.65运费吨)为高,而其计标准为W/M,自应按尺码吨计,因此,该批货物每一运费吨的运价应为22美元+13美元+95美元+95美元×10%=139.5美元,共需支付总运费10.676×139.5美元=1489.302美元。

4.装运期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规定装运期的方法有哪些?

答:(1)装运期的法律地位

装运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交付货物,不得任意提前或延迟。否则会构成违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2)装运期的规定方法

①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期限;

②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③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5.何谓滞期费和速遣费?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滞期和速遣条款?

答:(1)滞期费和速遣费的含义

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议定罚金。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可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2)规定滞期和速遣条款的原因

由于装卸时间的长短和装卸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船方的得失,故船方出租船时,往往要求在定程租船合同中规定装卸时间、装卸率,并规定延误装卸时间和提前完成装卸任务的罚款与奖励办法,以约束租船人。因此,负责租船的一方为了促使对方及时完成装卸人物,故在买卖合同中也要求规定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6.我国内地经由铁路供应港、澳地区货物的运输是怎样办理的?

答:具体做法是:从发货地至深圳北站的国内段运输,由发货人或发货地外运机构依照对港铁路运输计划的安排,填写国内铁路运单,先行运往深圳北站,收货人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各外贸企业的代理,负责在深圳与铁路局办理货物运输单据的交换,并向深圳铁路局租车,然后申报出口,经查验放行后,将货物运输至九龙港。货车过轨后,由深圳外运分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香港中国旅行社向香港九广铁路公司办理港段铁路运输的托运、报关等工作,货车到达九龙目的站后,由香港中国旅行社将货物卸交给香港收货人。

7.在选择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在选择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时,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特点、运量的大小、路程的远近、需要的缓急、运费的高低、风险的程度、装卸的情况、气候与自然条件以及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等因素,审慎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

8.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时,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这种办法适用于什么情况?其有何利弊?

答:(1)适用情况

卖方对某些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或对买方资信不够了解时,为防止买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以保证其利益。(2)这种规定方法的利弊

这种规定方法优点是买方确保了自己收到货物的时间段,缺点是卖方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货,否则就是违法合同,此规定对卖方有严格要求。

9.什么叫分批装运和转运?为什么在买卖合同中会出现有关分批装运和转运的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此有何规定?

答:(1)分批装运和装运的含义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转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从装运地运至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中途需要转换交通工具。(2)买卖合同中出现分批装运和转运的条款的原因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争取早出口、早收汇,纺织交货时发生困难,除非买方坚持不允许分批发运,原则上应明确在出口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发运”的条款。

卖方在交货时,如驶往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太长,为了便于装运,则应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按国际贸易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装运,买卖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题,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以利合同的履行。(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分批装运和装运的规定何规定

①《UCP600》对分批装运条款有以下两点规定:

a.依据《UCP600》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则视为允许分批装运;

b.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败。

②《UCP600》对转运条款有以下两点规定:

a.只要同一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则运输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能被转运;

b.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仍可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

10.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1)货物收据。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2)物权凭证。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海运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海运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以实现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3)运输契约的证明。海运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契约,它只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海运提单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争议的法律依据。

11.何谓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为什么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答:(1)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的含义

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破损或有缺陷之类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明确加上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2)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的原因

除非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的条款或批注,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同时,清洁提单也是提单转让时必备的条件。所以,买方会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12.何谓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这些种类的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情况如何?

答:(1)记名提单及其使用情况

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款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款人提货。由于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不能流通,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2)不记名提单及其使用情况

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转让,流通性极强,采用这种提单风险很大,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3)指示提单及其使用情况

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或“凭某某人指定”字样。这种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

13.何谓过期提单?过期提单的效力如何?

答:过期提单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收获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超21天才提交的单据。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

1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和运单副本的性质和作用如何?

答: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它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其中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收、发货人和铁路具有法律约束力。运单正本随同货物到达最终站,并交给收货人,它既是铁路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与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和处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运单副本于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是卖方凭以向收货人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

15.多式联运单据和联运提单有何区别?

答: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的不同点(1)签发人不同。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全程运输均安排各分承运人负责;而联运提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2)签发人的责任不同。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3)运输方式不同。多式联运单据项下的运输可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联运;而联运提单项下的运输限于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4)已装运证明不同。多式联运单据可以不表明货物已装上运输工具;而联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

二、案例分析题

中国某公司按FOB每件于某年从国外购买一批大宗商品。交易双方约定的装运港,实际上是一个吃水较浅、大船不能靠岸的港口,加之在买卖合同中。既未规定由卖方负责装船,又未规定滞期速遣费条款,结果。装运港的驳运费和发生的滞期费与速遣费。只好全由中方承担,吃了哑巴亏,蒙受了经济损失。试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国际货物的买卖中,合同的签订需慎重考虑。每一个贸易术语均有多种变形条款及规定,所以不能仅依靠一个贸易术语一笔带过该合同中的装运、滞期费、速遣费等问题,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责义务,以防引发争议和纠纷。同时,对于确定国外装运港时,应结合考虑装运港的特殊因素,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有无冰封期等,再做出相应的规定。

总之,买卖双方在明确装运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顶得合理,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考虑,特别是国外港口很多,情况复杂,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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