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后,能反悔吗?(法定继承的注意事项)(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4 02:45:23

点击下载

作者:编辑部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放弃继承权后,能反悔吗?(法定继承的注意事项)

放弃继承权后,能反悔吗?(法定继承的注意事项)试读:

【解决路径】

1.有争议的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遗产问题。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有争议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既可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住所,是指:“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之定义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1.继承权的放弃由他人代理须明确授权吗?

【分析解答】

我国法律对于继承权人放弃继承权的时间、方式有明确规定。《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表示放弃继承,但在委托事项中必须明确表示。如果继承权人并未明确授权委托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则代理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华甲和华乙是同胞兄弟,母亲早丧,父亲在20世纪60年代初侨居国外。2004年2月,华乙在华甲处看到四只玉雕古瓶,煞是可爱。经询问华甲,才知道是父亲出国前交给华甲保管的。华乙便要取得其中两只。华甲说,我是保管人,不能给你。华乙无话。2004年3月,华甲和华乙的父亲在国外病逝。华乙便催促哥哥议分古瓶。于是,兄弟二人约定在4月7日一起到胞叔华丙家,在叔叔的主持下议分。

不巧,4月5日,华乙遇到急事需要到外地去一趟。于是华乙决定由他的未婚妻庄某代赴7日之约。临行前给华甲和华丙写了信,表明“由小庄作全权代表”。

4月7日,庄某带着华乙的信去赴约。她先到华甲家,发现华甲家境困难,感到非常不忍心。然后她与华甲一起来到华丙家。在议分古瓶时,庄某说华乙重于手足之情,念哥哥生活困难,决定一只古瓶都不要,全部由哥哥继承。华甲与华丙劝庄某慎重考虑,好说歹说。但无奈庄某一口咬定华乙执意不要,她作为代表无权改变所受之命。华丙见事已至此,便让华甲制作遗产分配协议一份,由华甲和庄某签署,他则作为见证人附签。

华乙从外地回来后,听庄某介绍分瓶结果,气得死去活来。一方面宣布与庄某解除婚约,同时找华甲、华丙要求重新分配古瓶。华丙怒斥华乙无理取闹。后华乙将华甲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配古瓶。

法院经审理认定:华乙虽然在给华甲和华乙的信中表明由庄某全权代表他议分遗产,但他并没有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华乙事后也不承认放弃继承权,因此认为华乙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庄某在议分遗产时谎称华乙执意不要古瓶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庄某代表华乙放弃对古瓶的继承权属于越权代理。因华乙事后不予追认,故该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华乙分得两只古瓶。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华乙并未授权庄某代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庄某放弃华乙继承权的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不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时,继承人自己可以放弃继承权,否则,任何人无权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本案中,华乙并未授权庄某代为放弃继承权,其也并没有书面表示放弃继承,而华乙事后也不承认放弃继承权,其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庄某在议分遗产时谎称华乙执意不要古瓶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该行为是否能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事后华乙是否追认。但华乙事后并不追认其无权代理行为,因此庄某越权代理华乙放弃对两只花瓶继承权的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华乙有权依法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本案中法院判决合理。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