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4 21:03:19

点击下载

作者:章丽萍、张春晖 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试读:

前言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早在2003年就施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法》。2004年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以及高等院校环境影响评价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规、标准、技术导则等内容随着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断提高也在不断地进行更新。如2015年1月1日正式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7月2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修订,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畴从建设项目扩展到规划,即战略层次,力求从策略的源头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17年10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及2018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为了适应环境影响评价新的发展要求,结合煤炭行业特色,我们组织编写了《环境影响评价》教材,将最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纳入其中。

本书在内容上力求全面、精炼、重点突出,注重科学性与实用性结合。本书依据国家最新标准,全国和系统地介绍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并列举了环境影响评价案例。本书共分为十三章,主要内容包括绪论、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技术、工程分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煤炭采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本书由章丽萍、张春晖主编,何绪文主审,各章节具体编写分工为:第一章~第九章、第十三章由章丽萍编写;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由张春晖编写。统编工作由章丽萍、张春晖负责,章丽萍、何绪文、张春晖最终定稿。本书编写过程中,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魏含宇、戴瑾、张楠、宋学京、马项阳等参与了资料收集和文字处理等工作。

由于时间和水平所限,书中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编 者2019年2月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环境的概述

环境是指人类以外的整个外部世界的总和。具体地说,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和。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并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

在环境科学中,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包括地球表面与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及其总体。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开发利用的对象。从广义上讲,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中的一切事物,或是作用于人类这一客体的所有外界事物,即所谓人类的生存环境。从狭义上讲,环境是指人类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尤其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自古以来,人类就与外部世界诸事物发生着各种联系,其生存繁衍的历史是人类社会与环境相互作用、共同发展和不断进化的历史。人与环境之间存在着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既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和相互转化,又相互对立和相互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第二条中对环境的定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人类环境不同于其他生物的环境,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部分。

自然环境包括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总称,例如空气、阳光、水、土壤、矿物、岩石和生物等,以及由这些要素构成的各圈层,例如大气圈、水圈、土壤圈、生物圈和岩石圈。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的社会制度、社会意识、社会文化等社会经济文化体系,包括社会经济、城乡结构以及与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念和机构等。

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环境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活动空间,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各种自然资源,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废物提供了弃置消纳的场所。人类对环境系统的干扰作用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否则,环境系统的功能就会受到破坏,从而形成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

一般把包括地球岩石的上部、水圈和大气圈的下部的范围叫作生物圈。其范围一般认为是从地球表面不到11km的深度(即太平洋海沟的最深处)至地面以上不到9km的高度(即珠穆朗玛峰顶)的范围。生物圈是地球表面全部有机体及与之相互发生作用的物理环境的总称。由于这个环境里有空气、水、土壤而能够维持生物的生命,故人们习惯于把地球上凡是有生命的地方称为生物圈。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在生物圈。环境影响评价也主要是针对这个范围。第二节 环境影响一、环境影响概念

环境影响是指人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的效应。环境影响是由造成环境影响的源和受影响的环境两方面构成的。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变化的范围和程度随着人类活动的性质、范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在研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时,首先应注意那些受到重大影响的环境要素的质量参数的变化。例如,建设一个大型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使周围大气中二氧化硫浓度显著升高;城市污水经过一级处理后排入海湾,会使排放口附近海水中有机物浓度显著升高,会影响原有水生生态的平衡。环境影响的重大性也是相对的,例如,对一个濒危物种繁殖地的影响比对数量丰富的物种繁殖地的影响要大。研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作用是为了认识和评价环境对人类的反作用,从而制定出减缓不利影响的对策,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健康,保证和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环境影响分类1.按影响的来源分类

按影响的来源分类,环境影响可分为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和累积影响。

直接影响与人类活动在时间上同时,在空间上同地;而间接影响则是在时间上推迟,在空间上较远,但在可合理预见的范围内。直接影响一般比较容易分析和测定,而间接影响就不太容易。间接影响中空间和时间范围的确定、影响结果的量化等,都是环境影响评价中比较困难的工作。确定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可以有效地认识评价项目的影响途径、范围、影响状况等,对于缓解不良影响和采用替代方案有重要意义。

累积影响是指一项活动的过去、现在及可以预见的将来的影响具有累积性质,或多项目活动对同一地区可能叠加的影响。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在时间上过于频繁或在空间上过于密集,以至于各项目的影响得不到及时消除时,都会产生累积影响。2.按影响效果分类

按影响效果分类,环境影响可分为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这是一种从受影响对象的损益角度进行划分的方法。有利影响是指对人类健康、社会经济发展或其他环境的状况和功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影响;反之,对人类健康有害、对社会经济发展或其他环境状况有消极阻碍或破坏作用的影响,则为不利影响。有利影响与不利影响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环境影响的有利和不利的确定,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也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需要认真考虑、调研和权衡的问题。3.按影响性质分类

按影响性质的不同,环境影响可划分为可恢复影响和不可恢复影响。可恢复影响是指人类活动造成的环境的某些特性改变或某些价值丧失后可以恢复。一般认为,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可恢复的;超出环境承载力范围,则为不可恢复影响。

除此之外,环境影响还可以分为长期影响和短期影响,建设阶段影响和运行阶段影响等。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一、环境影响评价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制定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首先是从建设项目领域开始的,指在建设项目兴建之前,就项目的选址、设计以及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和建设完成投产后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一个层面指的是技术方法,包括物理学、化学、生态学、文化与社会经济等方面;另一个层面指的是管理制度,即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管理中的一项制度规定下来,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的做法。

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评价对象可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按照时间顺序可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人们逐渐意识到不能无节制地开发利用环境,在活动开展之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这个概念最早是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学术会议上提出的。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该法设立的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于1978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为《国家环境政策法》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性标准和程序。

随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也分别于1969年、1974年、1976年在其国家的环境法中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本、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国虽未在法律中拟定类似条款,但也建立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也不断得到提高,从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评价发展到对社会环境的影响评价,其中自然环境的影响不仅考虑环境污染,还注重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此外,各国逐步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价、区域建设项目的累积性影响。近十多年来,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引起很多研究者的兴趣,并逐步推广到大的建设项目中。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从最初单纯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展到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和程序也在发展中不断得以完善。三、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合理的经济布局是保证环境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不合理的布局则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环境影响评价是从开发活动所在区域的整体出发,考虑建设项目的不同选址和布局对区域整体的不同影响,并进行比较和取舍,选择最有利的方案,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2.指导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

一般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活动和生产活动都要消耗一定的资源,给环境带来一定的污染与破坏,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是针对具体的开发建设活动或生产活动,综合考虑活动特点和环境特征,通过对污染治理措施的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可以得到相对合理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指导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强化环境管理,把因人类活动而产生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限制在最小范围。3.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导向

环境影响评价可以通过对区域的自然条件、资源条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掌握该地区的资源、环境和社会承载能力等状况,从而对该地区发展方向、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布局等作出科学的决策和规划,以指导区域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4.推进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进程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决策的源头考虑环境的影响,并要求开展公众参与,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其本质是在决策过程中加强科学论证,强调公开、公正,对我国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5.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众多领域,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然是对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挑战,进而推动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四节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及特点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环境管理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础上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总的来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引入和确立阶段。这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开始在我国的一些文件和报告中出现,这是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建设逐步进入正轨的客观反映。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起步。1978年12月31日,中发〔1978〕79号文件批准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意向。1979年4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关于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方针政策再次提出。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该法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第二阶段是规范和建设阶段。刚刚建立起来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显然还缺乏相关制度的配套和深化,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国家相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不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规范。1981年5月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国家计划委员会(现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格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促进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执行;此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作出了规定;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该制度的执行对象和任务、工作原则和审批程序、执行时段和基本建设程序之间的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三阶段是强化和完善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了强化,并开始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注重污染型项目评价的同时,加强了生态影响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预防和生态保护并重,同时在实践中逐步扩大和完善公众参与的范围。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全面、详细、明确的规定。

第四阶段是提高和拓展阶段。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列入了立法计划。从1998年开始,经过四年的努力,在反复调研、论证之后,于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环境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也是首次就一项环境保护制度专门制定颁布了完整的法典。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依据法律规定,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颁布了各类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制定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6年2月2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为了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的作用,2006年2月20日,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施行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配套出台,在中国环保领域是第一次,它们共同为环保监督作用的发挥提供了综合性的制度保障。2012年1月1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新版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这一举措使我国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进行更加严谨与科学。

第五阶段是大力改革阶段。过去建立起来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显然已不符合我国现今的国情,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国家相关部门陆续作出了对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改革。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2016年7月15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682号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国家为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对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渐形成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法律强制性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家环境保护法明令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约束人们必须遵照执行,具有不可违背的强制性,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这一制度。2.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我国多年实施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在固定资产上,国家仍然有较多的审批环节和产业政策控制,强调基建程序。多年来,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一直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中。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对各种投资类型的项目都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开工建设之前,完成其环境影响评价的报批。3.分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5年6月1日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必须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可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可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评价工作的重点也因类而异,对新建项目,评价重点主要是解决合理布局、优化选址和总量控制;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评价的重点在于工程实施前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以新带老”,加强原有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4.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

为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自1986年起,我国建立了评价单位的资格审查制度,强调评价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评价内容相适应的固定在编的各专业人员和测试手段,能够对评价结果负起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思考题

1.简述环境的定义。

2.环境影响的分类有哪些?

3.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和原则是什么?

4.简述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

5.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是什么?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6.

[2]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3] 胡辉,杨家宽.环境影响评价[M].武汉:华中科技出版社,2010.

[4] 金腊华.环境影响评价[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5.

[5] 沈洪艳.环境影响评价教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7.

[6] 李淑芹,孟宪林.环境影响评价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7] 马太玲,张江山.环境影响评价[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

[8] 朱世云.环境影响评价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

[9] 何德文.环境影响评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第二章 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第一节 环境法规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依据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密不可分,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是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及环境目标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环境政策,也是其环境基本价值的体现。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是指国家为保护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而制定的体现政府行为准则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性文件的有机整体框架系统。这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依据。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及相互关系

我国目前建立了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该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国际条约所组成的一个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体系。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2018年3月11日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宪法的这些规定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2.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法制轨道,带动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全面发展。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该法共七章70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3.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一部独特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该法规定了规划和建设项目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要求,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发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修订,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畴从建设项目扩展到规划,即战略层次,力求从策略的源头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4.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或资源保护对象而制定的。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资源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另一类是污染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5.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环境保护规定文件。它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执行某些环境保护单行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另一类是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中某些尚无相应单行法的重要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或办法,如2017年10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6.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文件。它以有关的环境保护法规为依据制定,或针对某些尚无法律法规调整的领域而作出相应的规定,如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7.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环境问题,为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北京市地方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05)、《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河南省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8.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1991年我国加入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2017年8月16日在我国正式生效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图如图2-1所示。图2-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修订并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进行了统一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是由总纲、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构成的,总纲对后两项导则有指导作用,后两项导则的制定要遵循总纲总体要求。

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包括环境要素和专题两种形式,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 2.3—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等为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4)等为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 24—20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HJ/T 88—200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89—200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钢铁建设项目》(HJ 708—2014)等为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第二节 环境标准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作用

环境标准(environmental standards)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防治环境污染促使生态良性循环,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政策,对有关环境的各项工作所作的规定。具体来讲,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国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以及其他技术规范。

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体现,是行使环境技术管理和进行环境规划的主要依据,是推动环境科技进步的动力。由此可以看出,环境标准随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出现,随科技进步和环境科学的发展而发展,体现在种类和数量上是越来越多。环境标准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又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

环境标准是对某些环境要素所作的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环境标准用来规定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考核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效果。环境标准是按照严格的科学方法和程序制定的。环境标准的制定还要参考国家和地区在一定时期的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环境标准过于严格,不符合实际,将会限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过于宽松,又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造成人体危害和生态破坏。环境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是进行环境规划、环境管理、环境评价和城市建设的依据。1.环境标准既是环境保护和有关工作的目标,又是环境保护的手段

环境标准是制订环境保护规定和计划的重要依据。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和保护社会财物不受损害,都需要使环境质量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这种水平是由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制订环境规划和计划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环境目标就是根据环境质量标准提出的。像制订经济计划需要生产指标一样,制订保护环境的计划也需要一系列的环境指标,环境质量标准和按行业制定的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相联系的污染物标准正是这种类型的指标。有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国家和地方就可以根据它们来制订控制污染和破坏以及改善环境的规划、计划,也有利于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种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2.环境标准是判断环境质量和衡量环保工作优劣的准绳

评价一个地区环境质量的优劣、一个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只有与环境标准相比较才能有意义。无论是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和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还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都需要依据环境标准作出定量化的比较和评价,正确判断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影响大小,为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以及采取切实可行的减轻或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3.环境标准是执法的依据

不论是环境问题的诉讼还是排污费的收取、污染治理的目标等执法依据都是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条件。

通过实施标准可以制止任意排污,促使企业对污染进行治理和管理;采用先进的无污染、少污染工艺;设备更新;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等。

显然,环境质量的作用不仅表现在环境效益上,也表现在经济效益上。4.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推动力

环境标准与其他标准一样,是以科学技术与实践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制定的,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代表了今后一段时期内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使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判断污染防治技术、生产工艺与设备是否先进可行的依据,成为筛选、评价环保科技成果的一个重要尺度,对技术进步起到导向作用。同时,环境方法、样品、基础标准统一了采样、分析、测试、统计计算等技术方法,规范了环保有关技术名词、术语等,保证了环境信息的可比性,使环境学各学科之间、环境监督管理各部门之间以及环境科研管理部门之间有效的信息交往和相互促进成为可能。标准的实施还可以起到强制推广先进科技成果的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使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尽快得到推广应用。5.环境标准具有投资导向作用

环境标准中指标值的高低是确定污染源治理、污染资金投入的技术依据,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需要根据标准值来确定治理程度,提前安排污染防治资金。环境标准对环境投资的这种导向作用是明显的。二、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体系是根据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将各种不同的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有机组织、合理构成的系统整体。环境标准体系内的各类标准,从其内在联系出发,相互支持、相互匹配,发挥体系整体的综合作用,作为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和有效手段,为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服务。

我国现行的环境标准体系是从国情出发,总结多年来环境标准工作经验和参考国际的环境标准体系制定的。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分为“六类两级”。六类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标准(或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保仪器设备标准。两级是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其中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等只有国家标准,并尽可能与国际接轨。1.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国家为保障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子)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环境质量标准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是衡量环境污染的尺度,也是环境保护有关部门进行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制定污染排放标准的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由国家按照环境要素和污染因子规定的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是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指标的更严格的要求,是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还包括中央各部门对一些特定的对象,为了特定的目的和要求而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如《生活饮用水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空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及土壤、生物质量标准等。污染报警标准也是一种环境质量标准,其目的是使人群健康不致被严重损害。当环境中的污染物超过报警标准时,地方政府发布警告并采取应急措施,比如勒令排污的工厂停产、告诫年老体弱者在室内休息等。

我国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等。与环境质量标准平行并作为补充的是卫生标准,这类标准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中规定的《地面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和《居住区大气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2.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s of pollutants)是根据环境质量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环境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制。它是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的重要手段,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必须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这能促使排污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生产管理和污染管理,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的状态分为气态、液态和固态污染物,还有物理污染控制标准。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通用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又可分为指定的部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一般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行业性排放标准很多,达60余种。例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等。行业排放标准一般规定该行业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允许的排污量,如《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此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3.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是指在环境标准化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代号、符号、指南、程序、规范等所作的统一规定。在环境标准体系中,环境基础标准处于指导地位,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如《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GB/T 16706)规定了环境污染源的类别与代码,适用于环境信息管理以及其他信息的交换;《制定地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是大气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的基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则是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化所作的规定。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这是环境保护工作中,以实验、分析、抽样、统计、计算环境影响评价等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是制定和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统一管理的基础。如《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 14621—2011)等。有统一的环境保护办法标准,才能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保证环境监测质量;否则对复杂变化的环境污染因素,将难以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5.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对环境标准样品必须达到的要求所作的规定。环境标准样品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用来标定仪器、验证测试方法、进行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标准材料或物质。如《环境监测用二氧化硫溶液(100mg/L)》(GSB 07-1273)、《水质COD标准样品》(GSBZ 500001)等。6.环保仪器设备标准

为了保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可靠性和污染治理设备运行的各项效率,对有关环境保护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要求也编制统一的规范和规定。例如《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HJ/T 3)、《柴油车滤纸烟度计技术条件》(HJ/T 4)等。思考题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阐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组成。

3.环境标准的概念及作用是什么?

4.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有哪些?参考文献

[1] 王罗春.环境影响评价[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2.

[2] 马太玲,张江山.环境影响评价[M].武汉:华中科技出版社,2009.

[3] 朱世云,林春绵.环境影响评价[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第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概述一、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指按一定的顺序或步骤指导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过程,一般分为管理程序和工作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主要用于指导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与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主要用于指导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和进程。二、环境影响评价遵循的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的重点是在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开始之前,体现出环境影响评价的预防功能。决策后或开发建设活动开始,通过对环境进行监测和持续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还在延续,不断验证其评价结论,并反馈给决策者和开发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这是环境影响评价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了充分体现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实施中,必须按照以人为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科学发展的要求,突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预防作用,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依法评价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分析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政策、资源能源利用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等有关政策及相关规划的相符性,并关注国家或地方在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及相关主体功能区划等方面的新动向。2.科学评价原则

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3.早期介入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应尽早介入工程前期工作中,重点关注选址(或选线)、工艺路线(或施工方案)的环境可行性。4.完整性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征,对工程内容、影响时段、影响因子和作用因子进行分析、评价,突出环境影响评价重点。5.突出重点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充分利用符合时效的数据资料及成果,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6.广泛参与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应广泛吸收相关学科和行业的专家、有关单位和个人及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技术原则,通常包括政策和技术经济两个大的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①与拟议规划或拟建项目的特点相结合;

②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

③符合流域、区域工农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

④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

⑤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

⑥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

⑦符合土地利用的政策;

⑧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⑨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⑩正确识别可能的环境影响;选择适当的预测评价技术方法;环境敏感目标得到有效保护,不利环境影响最小化;替代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经济可行。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一个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从提出申请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通过的全过程,每一步都必须按照法规的要求执行。我国执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从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申报(咨询)开始的,具体管理程序如图3-1所示。图3-1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不同,对环境的影响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2017年9月1日,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五十个方面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作出了规定。1.分类管理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这些影响可能是敏感的、不可逆的、综合的或者以往尚未有过的,对此类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不利影响的,这些影响是较小的或者容易采取减免措施的,通过控制或者补救措施可以减缓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此类项目一般不要求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但需要做专项的环境影响评价。(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建设项目不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影响极小的,此类项目不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只需要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2.对环境影响程度的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①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②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③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或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④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⑤易引起跨行政区污染纠纷的建设项目。(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①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中等规模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建设项目。

②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和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中等规模的建设项目。

③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中等规模以下的建设项目。

④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

⑤在新、老污染源均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量全面减少的技改项目。(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①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②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和不改变生态环境功能的建设项目。

③未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建设项目。

④无特别环境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3.环境敏感区的界定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规定,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②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③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1.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一经确定,承担单位要责成有经验的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写评价大纲,明确其目标和任务。承担单位的质量保证部门要对评价大纲进行审查,对其具体内容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把好各处环节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关。为获得满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这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重要措施。质量保证工作应贯穿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向有经验的专家咨询,多与其交换意见,是做好环境评价的重要条件;最后请专家审评报告是质量把关的重要环节。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

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负责报主管部门预审,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转到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环保部门一般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在专家审查中若有修改意见,评价单位应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审查通过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审批外,还必须坚持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做到布局合理;

③符合清洁生产;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