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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4 23: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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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均等主编

出版社: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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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经济概论

政治与经济概论试读:

前言

《政治与经济概论》是高等职业学院及电视大学长期开设的一门“两课”课程。该课程在知识结构上分为两个部分,即政治概论部分和经济概论部分。政治部分主要讲授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国家与政府,我国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法律制定与法律体系;由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内容亟待更新。本书还补充了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的新精神以及中国加入WTO后国家对外交往政策及民族与宗教的关系等。经济部分重点阐释的商品经济及其规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社会主义新型工业化及新农村社会主义对外改革开放等。《政治与经济概论》的体系是开放的,其特点是内容与实践的关联性比较紧密,课程知识更新比较快,课程内容随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因此,本教材撰写过程中在一些重要的知识点上充分兼顾了上述特点。比如在广义毛泽东思想体系中如何体现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地位;我国的政治制度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发展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基本举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思想等知识点上,把改革30多年的优秀成果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最新精神归纳入教材知识体系中。

格物致知,学以致用。我们培养新时代的学生要“两个面向”,即面向中国、面向世界。新时代的学生首先要知道我国政治和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不了解中国实际,学生也无法了解中国为什么要融入世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们还引导学生去研究世界经济发展变化的规律,了解加入WTO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以及中国为什么要对外改革开放。面对世界未来发展我们如何搞好民族经济建设,如何利用外部经济环境所提供的机遇来应对挑战。通过学习帮助学生扩大视野,使学习者明确学习和研究政治与经济概论的意义,掌握学习和研究的科学方法,在学习中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力求更好地把握相关问题。这就是我们这本书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为了更好地完成该课程文字教材的撰写任务,我们组织了一个有力的写作班子,其中有长期从事高等教育的知名专家教授,有新近毕业的青年博士,也有长期在高等职业学院及电视大学执教该课程的教师。

本书章节结构由乔均、姚杰、齐茵设计,乔均、齐茵主编,姚杰为副主编。刘明、王彦林撰写第1章、第2章、第3章;乔均、褚庆鑫撰写第7章、第8章、第9章;齐茵、何秀丽撰写第4章、第5章;何秀丽撰写第6章;姚杰、禹平红撰写第10章、第11章;乔均、禹平红撰写第12章。南京财经大学乔均教授对全书进行了统稿。

全书脱稿后,江苏省委党校祖强教授对教材进行了审阅,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在此致谢。《政治与经济概论》课程编写组2009年12月

第一章 毛泽东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核心和本质,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内容。一般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历史地位,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了解:毛泽东思想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节 毛泽东思想概述

一、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事业,是同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实践紧密相连,同步前进的。也就是说,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发展过程,总体上是一致的。(一)毛泽东思想的形成

毛泽东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过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党的创立和第一次大革命时期,虽然党还处在幼年,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思想和理论,但已开始努力把马克思主义运用于中国革命的实践,逐步地提出了关于中国进行民主革命的一些基本思想。在关于中国社会的性质、革命的性质、革命的对象和任务、革命的动力、革命的领导者、革命的重要策略——统一战线、革命的前途等重要问题上,都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思想,这些思想的提出是难能可贵的。其中从1925年初到1926年是一个关键阶段,很多重要思想都是在这个期间提出来的。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著作,鲜明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特色。可以说,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思想这时已经提出,毛泽东思想已经萌芽。

第一次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立即发动了一系列武装起义,在八七会议上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这时党面临的重要任务,就是尽快寻找出一条适合中国情况的革命道路,并制定出土地革命、武装斗争的正确方针和政策。但是,党中央接连犯了三次“左”倾错误,教条主义盛行,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共产国际决议和苏联经验神圣化,给革命造成惨重的损失,几乎使中国革命陷于绝境。在这种情况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同这种教条主义倾向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结合起来,成功地解决了中国革命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到20世纪20年代后期和30年代前期,关于中国革命的许多重要思想都开始形成了,特别是农村包围城市革命道路的形成,是毛泽东思想形成的重要标志。因此,毛泽东思想是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在同教条主义的斗争中形成的。(二)毛泽东思想的成熟

从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到抗日战争时期,是毛泽东思想成熟的时期。长征到达陕北以后,毛泽东认真总结两次胜利、两次失败的经验教训,深入研究中国的国情,探讨中国革命的规律性。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大量的新问题摆在中国共产党的面前,需要加以解决。这时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中央领导集体。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央领导人,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地吸取抗日战争的新经验,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理论,毛泽东哲学思想、军事思想、统一战线思想、党的建设思想等都形成体系,毛泽东思想逐渐成熟。特别是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提出,是毛泽东思想成熟的标志。这是毛泽东思想发展中的关键阶段,在民主革命时期,经过胜利、失败,再胜利、再失败,两次比较,中国共产党认识了中国的客观世界。在抗日战争前夜和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撰写了大量的论文,例如《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论持久战》、《新民主主义论》、《〈共产党人〉发刊词》等,并替中央起草过一些关于政策、策略的文件等,这些都是革命经验的总结。毛泽东本人认为,没有经过大风大浪,没有两次胜利和两次失败的比较,没有充分的经验,就不能充分认识中国革命的规律。这个时期是毛泽东理论著述数量最大、内容最丰富的时期,《毛泽东选集》前三卷中的文章,大部分都出自这个时期。经过延安整风,毛泽东思想得到了全党的公认,党的七大正式把毛泽东思想确定为全党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从此确立。(三)毛泽东思想的发展

从解放战争时期到建国以后,是毛泽东思想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解放战争时期。这是中国两种命运、两种前途大决战的时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从局部胜利走向全国胜利的时期。这个时期毛泽东思想的新发展,主要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作出了新概括,分析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形态,并制定了各项具体政策,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理论;总结出了“十大军事原则”,创造了战略进攻学说,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军事思想;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建立新中国的构想,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的政权学说。

第二阶段是从新中国建立到1957年春天《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发表。这是新民主主义纲领全面实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并开始探索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时期。这个阶段毛泽东思想发展的内容非常丰富,主要表现是提出了一系列建立新中国的理论和政策。例如,创造性地提出,在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农业和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以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若干设想。在外交上,毛泽东、周恩来等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中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丰富了毛泽东思想的内容。在这个时期,毛泽东关于加强执政党建设的若干思想的原则是正确的,对加强执政党的自身建设有着长远的战略意义。

第三阶段从1957年夏季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这是毛泽东思想在曲折中艰难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代表毛泽东思想发展的是毛泽东关于三个世界的理论的提出。1974年,毛泽东在同非洲国家元首谈话中止式提出了三个世界的理论。三个世界的理论是建立国际统一战线、反对霸权主义的重要理论和极端重要的国际战略思想。

二、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

毛泽东思想是在中国革命实践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结晶,它本身有着不容曲解的科学内涵和完整的理论体系。(一)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

应该说,毛泽东思想从其确立之日起,就有一个明确的科学含义,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思想,或简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但在不同时期,人们对它有不同的认识和评价。

党的七大对毛泽东思想作出了第一次比较完整的概括。刘少奇在大会上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毛泽东思想,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就是中国的共产主[1]义,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从他的宇宙观以至他的工作作风,乃是发展着与完善着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乃是中国人[2]民完整的革命建国理论。”因为毛泽东在长期领导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一直是正确的,人们在一个长时期中也把毛泽东思想等同于毛泽东个人的思想。这种理解在当时是很自然的。

从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随着党内个人崇拜思潮的盛行,对毛泽东思想越来越夸大化、绝对化、神圣化,说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的“第三个里程碑”,是马克思主义的“顶峰”。为了科学地评价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和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把毛泽东思想与毛泽东个人的思想相区别,特别是与毛泽东晚年的错误思想相区别,提出“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党的十二大对以上表述增加了“和建设”三个字,改成了“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这样一修改,就更全面了。

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积累起来的丰富而独特的经验,是形成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的最深厚的基础;另一方面是因为毛泽东思想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党的许多卓越领导人做出了巨大贡献。对于这些巨大贡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列举了四个方面,第一,他们探索中国革命基本理论问题的成果,为毛泽东总汇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作了许多准备工作。例如对于中国进行民主革命的理论,李大钊、邓中夏、蔡和森、瞿秋白、周恩来等同志都作过重要的论述,为毛泽东最后创立新民主主义理论作了准备。第二,他们对中国革命斗争经验在某些方面提出的卓越见解,被毛泽东汲取或概括在他的著作之中,成为毛泽东思想的有机的内容。例如周恩来在1929年秋主持起草的给红四军的“九月来信”,其中不少重要思想被毛泽东吸收在古田会议决议中;刘少奇关于白区对敌斗争的许多策略思想,被毛泽东吸收在《论政策》等文章中;朱德在井冈山提出的许多游击战的战术思想,被毛泽东加以理论概括,形成了完整的“十六字诀”;张闻天在1948年9月对新民主主义社会多种经济成分的分析,被毛泽东吸收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第三,他们参与了毛泽东的一些重要思想的提出和研究,毛泽东的有些著作就是毛泽东和他们一起合作写成的。例如《论联合政府》的报告,经过了中央政治局的反复讨论和研究;《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就是在1958年初的杭州会议和南宁会议上,由毛泽东和中央及地方的领导同志共同汇集起来的。第四,他们根据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对中国革命这些或那些方面的经验所作的系统的总结,或者补充、丰富、发展了毛泽东论著中的许多观点,或者对毛泽东的观点作了精辟的阐述,或者运用毛泽东的观点去说明了新的问题,或者与毛泽东的某些观点交相辉映。例如周恩来和刘少奇关于白区工作的论述,周恩来关于统一战线、文化工作和外交政策的论述,刘少奇关于党的建设和工人运动的论述,朱德关于军事工作的论述,陈云关于经济工作的论述等,这当中有许多内容是毛泽东著作中没有充分展开的。(二)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体系

毛泽东思想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简单运用,而是在许多领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为这座理论宝库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将毛泽东思想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独创性理论概括为六个方面,即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关于革命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战略;关于政策和策略;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关于党的建设。比如新民主主义理论,就是马克思和列宁都没有解决的,而是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主革命的理论,从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出发,深刻地研究了中国革命的特点和规律而创立的。这一理论指明了中国民主革命的力量、领导阶级、方向和方法,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革命道路,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无产阶级如何领导革命的学说。再比如,关于人民军队和人民战争的一整套理论和建设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都在不同的领域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做出了重大贡献。

毛泽东思想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的完整的科学体系,其中的每一个原理和原则都不是孤立的,不仅与具体的历史情况和经验相联系,而且互相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密切联系。因此,学习、掌握和运用毛泽东思想,一定要在理解和把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上下功夫。(三)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

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贯串于毛泽东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贯串于毛泽东思想各个组成部分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它们有三个基本方面,即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全部工作,在中国革命的长期艰苦奋斗中形成了具有中国共产党人特色的这些立场、观点和方法,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我们要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深刻领会和掌握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根本观点和根本方法。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其灵魂就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质上是相同的。“实事”就是具体情况,“求是”就是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毛泽东用中国语言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生动概括。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提出和确立的党的思想路线。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因而成为党的思想路线的简明概括。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全党的确立,为实现全党在毛泽东思想基础上的高度统一和夺取中国革命的彻底胜利奠定了重要基础。历史的实践证明,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所取得的一切胜利,都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实事求是的结果。

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它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原理系统地运用在党的全部活动中,把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同党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统一起来而形成的党的根本工作路线。群众路线在毛泽东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这里所说的“中国革命具体实践”,就是以中国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斗争实践。毛泽东思想是在人民群众的斗争实践基础上产生的,集中了人民群众的集体经验和智慧;毛泽东思想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高标准,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毛泽东思想是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践过程中达到成熟的并不断发展的,是被群众斗争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因此,群众路线成为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之一。

独立自主是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共产国际及其他国家共产党关系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处理统一战线内部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关系的重要原则,新中国成立后发展为处理国家与国家关系的外交方针。独立自主,内涵丰富,但最主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本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二是革命和建设主要应该靠本国人民的力量,要把立足点放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以自力更生为主,力争外援为辅。独立自主,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争取民族解放、国家独立的过程中,对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精神的继承和发扬。

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的三个基本方面,并不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关的,而是相互贯通、有机统一的。我们应当相互联系地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学习,才能完整地理解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同时,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也不是孤立和抽象的,而是贯串于毛泽东思想的各个组成部分,表现在毛泽东的全部科学著作中,体现在中国共产党人的全部革命活动中。我们应当结合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毛泽东的科学著作和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实践来学习,才能准确地把握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只有深刻地领会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才能更好地理解毛泽东思想,真正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也才能灵活地运用到我们的工作实践中去。[1]刘少奇,《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1945年5月在中国共产党第7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2]刘少奇,《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1945年5月在中国共产党第7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一、邓小平理论概述

(一)邓小平理论形成的历史条件

邓小平理论形成的历史条件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和开放的世界环境,是邓小平理论产生的时代条件和国际背景。20世纪60年代后,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战争与革命的时代主题为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所代替。第二,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深刻总结和对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借鉴,是邓小平理论产生的历史依据。同时提出了崭新的课题: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东方大国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对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艰辛的初步探索经验进行总结?怎样借鉴东欧特别是苏联社会主义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第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创立的思想条件。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特别是它们所提供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邓小平思考和回答如何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东方大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基本的思想理论依据,毛泽东思想是邓小平理论最直接的思想理论来源。第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是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现实依据和强大动力。新的伟大实践呼唤新的科学理论的产生,改革开放为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素材。(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内容

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九个方面:(1)在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问题上,强调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2)在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问题上,提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3)在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问题上,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的科学论断,以及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4)在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和问题上,强调改革也是一场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5)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外部条件问题上,强调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两大主题,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实行对外开放。(6)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问题上,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7)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步骤问题上,提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分“三步走”战略,要抓住时机,每隔几年上一个台阶。(8)在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问题上,强调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和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依靠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依靠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9)在祖国统一的问题上,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三)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邓小平理论之所以能够成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由于:第一,邓小平理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新的实践基础上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第二,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第三,邓小平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发展的态势和矛盾进行正确分析,作出了新的科学判断。第四,总起来说,邓小平理论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它贯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它既是贯通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涵盖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民族、军事、外交、统一战线、党的建设等方面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又是需要从各方面进一步丰富发展的科学体系。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述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历史条件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历史基础。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党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党的自身状况的重大变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现实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党和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实践基础。国际局势的新变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外部条件。(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容

2003年6月,中共中央同意印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比较系统地概括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早在2000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广东考察工作时就曾指出,总结我党70多年的历史得出一个结论,我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能代表着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5月份,江泽民同志在江苏、浙江、上海考察时,进一步将这一论断归纳为“三个代表”。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三个代表”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体现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是坚持发展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三个代表”是我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面向21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它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新世纪新阶段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全党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胡锦涛同志2003年7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第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创造性地运用它们分析当今世界和中国实际,为我们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和把握社会发展规律、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新的理论概括。第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统一,为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最终奋斗目标、根据实际制定和实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科学战略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第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必须植根于人民的政治立场,注重从人民的实践中吸取养分,为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出了新的理论要求。第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巨大勇气为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断在实践中推进理论创新打开了新的理论视野。

三、科学发展观概述

科学发展观通常是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方法论。(一)科学发展观内涵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强调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不是要妄自菲薄、自甘落后,也不是要脱离实际、急于求成,而是要坚持把它作为推进改革、谋划发展的根本依据。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科学分析,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必须坚持统筹兼顾。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政治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要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决不能动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各方面体制改革创新,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全面提高开放水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要站在完成党执政兴国使命的高度,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体现到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落实到引领中国发展进步、更好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使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政治和组织保障。(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它之所以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第一,以人为本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二,以人为本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第三,以人为本全面回答了科学发展观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坚定信念,把依靠人民作为发展的根本前提,把提高人作为发展的根本途径,把尊重人作为发展的根本准则,把为了人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到发展为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三)科学发展观的本质

从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出发,其体系具有三个最为明显的特征:第一,它必须能衡量一个国家或区域的“发展度”。发展度强调了一个国家或区域生产力提高和社会进步。它是判别一个国家或区域是否是真正地发展?是否是健康地发展?是否是理性地发展?以及是否是在保证生活质量和生存空间的前提下不断地发展?第二,它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区域的“协调度”。协调度强调了内在的效率和质量的概念,即强调合理地优化调控财富的来源、积聚、分配以及财富在满足全人类需求中的行为规范。并强调能否维持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能否维持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平衡?能否维持市场发育与政府调控之间的平衡?能否维持当代与后代之间在利益分配上的平衡?第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区域的“持续度”。即判断一个国家或区域在发展进程中的长期合理性。持续度更加注重从“时间维”上去把握发展度和协调度。建立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所表明的三大特征,即数量维(发展)、质量维(协调)、时间维(持续),从根本上表征了对于发展的完满追求。思考题

1.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是什么?

2.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是什么?

3.简述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5.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第二章 国家与政府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体、政体的概念及关系,国家的基本属性及职能,政府的基本职能。一般掌握:国家的结构形式。了解:单一制和复合制,国家的管理形式,政府的绩效。

第一节 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和政体的概念及关系

(一)国体和政体的概念

国家的阶级性质也叫国体,它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或者说,国家政权掌握在那个阶级手里,这个阶级又联合哪些阶级,对哪些阶级实行专政。所以,国体表明国家的阶级性质。而不同阶级专政的国家,自然就形成不同的国体。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采取与自己国家政权的性质相适应的政体,以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国体和政体的关系

国家的国体决定着政体。国体体现着国家的阶级属性和阶级利益,它构成了国家的阶级内容和基本意志,因此,国体是政体的本质归宿,它决定着特定的统治阶级选择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其阶级利益服务。

国家的政体反映着国体。国家的政体,是为特定国体服务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政体必然适应国体的要求,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因此,特定的政体,必然从国家政权形成方面反映和体现着国家国体的性质。

国家政体对于国家国体具有重要作用。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实现其阶级利益和意志,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政体的不适当和不完善,则会妨碍统治阶级意志的实现。

国家政体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尽管国体是政体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国体并不是政体的唯一决定性因素。实际上,一国的历史、阶级力量对比、传统习惯、国际环境等,也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国家的政体。因此,在相同性质的阶级掌握政权的条件下,不同的国家也会采取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国家的管理形式

国家的管理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国家政体对于国家具有重要作用。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实现其阶级利益和意志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政体的不适应和不完善,则会妨碍统治阶级意志的实现。因此,统治阶级历来都十分重视政权的组织形式,不断完善本国的政体。

当代国家的管理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民主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两大类。(一)民主共和制

共和制一词起于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务”。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体形式。全体公民(与贵族共和制的区别)具有选举权,最高国家权力由多人执掌和行使,权力执掌者由选举产生,任期限定。按照不同职能机关和职位的地位和权限,特别是按照议会、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的关系,可以分为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

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多采用三权分立的形式把国家的权力分散,这样一来,不容易发生以权谋私等行为。民主共和制,充分体现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

民主共和制可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与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主要有两种:议会制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制。这两者的根本区别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议会制共和制的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等权力,议会制共和制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实行议会制共和制国家有:意大利、德国、芬兰、奥地利、印度、新加坡等。总统制共和制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总揽行政权力,统率三军。实行总统制共和制国家有:美国、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埃及、印度尼西亚等。一般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中,凡是实行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共和制的国家,政府首脑称为首相或总理;实行总统制共和制的政府首脑称为总统(同时也是国家元首)。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有多种,如苏维埃(前苏联)、代表团制(前南斯拉夫)、人民会议制(朝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我国的国家元首称为主席,行政首脑称为总理。(二)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受到宪法、议会和政府某种程度限制的政体形式。又称有限君主制。君主立宪制通常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政治妥协的产物。根据各国君主的实际权限,君主立宪制可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两种形式。

二元君主制是指君主通过掌握内阁的任命权而控制着国家的行政权,内阁向君主负责,与掌握立法权的议会构成两个权力中心的政体类型。虽然二元君主制的国家,存在着君主和议会两个对立的权力系统,但君主仍然保持着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实际上仍然是国家最高统治者。19世纪的意大利、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1889~1945年的日本都曾经实行过二元君主制,当代实行这种政体类型的国家有约旦、沙特、尼泊尔、摩洛哥等国。由于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实质上的限制,因此已具有现代国家特征。

议会君主制是指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在议会君主制国家中,“王权实际上等于零”(恩格斯),君主是虚位君主和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诸如出国访问、签署命令、发表讲话等活动都是政府安排的,自己不能添加任何主观意志。在日常生活中,君主与普通民众也没有什么区别,王室甚至与平民联姻,这在二元君主制国家里是不可想象的。当代世界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瑞典、泰国等国家。

第二节 国家职能和形式

一、国家的职能

国家职能是指国家在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任务中所负有的职责和功能。它是通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有组织的活动表现出来,目的在于实现、维护和加强统治阶级的专政。国家的职能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又集中反映国家的性质和活动方向。

任何国家都具有对内和对外两种职能,它们既要处理自己国家内部的事务,又要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一)对内职能

国家对内职能主要表现在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两个方面。

1.政治统治职能。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如我国依法打击“东突”势力、“藏独”势力对民族的分裂;打击“法轮功”分子对国家政权的颠覆等;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社会管理职能。国家的社会表现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组织和领导国家经济建设;②搞好社会公共服务;③组织和领导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就是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对外职能

现代国家的对外职能主要表现在保卫和交往三方面。

1.国家的保卫职能。国家的保卫职能包括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安全,捍卫本国主权和领土完整,防御外敌的侵袭和颠覆。在当代国家行使保卫职能的方式有外交手段、经济手段,向联合国或国际法院提出控告,呼吁国际社会给予支持,进行武装自卫等。

2.国家的交往职能。国家的交往职能包括在国际社会中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各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调整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本国利益不受侵犯,创造有利于本国发展的国际环境等。

3.提高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社会和谐发展,积极发挥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总之,国家的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是紧密联系的。一般来说,对外职能是对内职能的延伸,对内职能是对外职能的基础,两者都是国家阶级性质的体现。

二、国家的形式

国家形式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本阶级统治而组织国家的形式,是组织、管理和控制国家机器的制度和体制的总和。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为了有效地行使国家职能,都会采取一定的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统治阶级只有通过一定的国家形式才能行使自己的政治统治。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之一,它同政权组织形式有密切关系,二者合起来叫做国家形式。国家结构形式通常指的是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纵的方面。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横的方面。(一)单一制

国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在单一制国家的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在单一制国家内,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瑞典等。(二)联邦制

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统一的复合国家。在联邦制国家的形式下,除联邦有一部宪法外,各邦、州或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的立法机关和联邦政府外,各邦、州或共和国还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政府。联邦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确定,各自在自己的范围内行使;有些国家还允许联邦制下的成员单位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单独参加联合国。在联邦制国家内,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联邦和各邦的关系。联邦中央行使立法、外交、军事和财政等主要权力,各州、邦或共和国也有自己的自主权。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实行联邦制,如美国、俄罗斯、瑞士、德国、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三)邦联制

邦联制是指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形式,比联邦制松散,是主权国家的联盟,通常根据条约组建。例如,北美独立革命胜利后,13个殖民地组成了邦联,但不久以后就依据宪法组成了联邦制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埃及与叙利亚等也组成过联邦。

第三节 政府职能和绩效

一、政府职能

(一)政府的基本职能

所谓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依据政府管理的事务的性质而划分的政府职能,是最普遍的一种政府职能分类方法,是政府机构设置的主要依据。政府职能主要包括:

1.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政治职能是指政府为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政治职能具有防御性、保卫性和强制性,我国政府主要有四大政治职能:即军事保卫职能、外交职能、治安职能和民主政治建设职能。

2.经济职能。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为了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职能。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政府主要有三大经济职能:即宏观经济调控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

3.文化职能。文化职能是指政府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施的管理。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政府的文化职能主要是: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教育事业、发展文化事业和发展卫生体育事业。

4.社会职能。社会职能是指除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以外的政府必须承担的其他职能。这类事务一般具有社会公共性,无法完全由市场解决,应当由政府从全社会的角度加以引导、调节和管理。目前,政府的社会职能主要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的职能、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的职能和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的职能。(二)政府的层级职能

将政府职能按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在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进行配置。我们把按照这种方式划分出的政府职能,称为政府的层级职能。层级职能的划分,遵循“属地”原则,即政府职能范围主要限于本行政区域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政府层级职能包括:

1.中央政府专有职能。主要是管理国家事务和全国性公共事务,如国防、外交、货币发行、宏观调控、全国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支付等。

2.地方政府专有职能。主要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央权威的前提下管理地方性公共事务,如对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区域调节与管理、举办地方公益事业、征收地方赋税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支付等。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具备的职能。主要是指有些公共事务涉及国家整体利益,但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比较有效,则应当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一般由中央政府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法规,由地方负责实施,与之相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拨付等则由中央和地方分别管理。(三)政府的管理运行职能

政府管理运行职能,是指按照管理运行程序划分的政府职能。政府管理运行职能可分为:

1.计划职能。计划职能是指政府为完成某一时期内的任务或某一项任务,制定战略目标,确定实施步骤的管理过程。计划职能包括:制定组织的整体目标、围绕目标和制定可供选择的方案、对方案进行分析和最后选择可行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步骤。

2.组织职能。组织职能是指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把制定的计划方案付诸实施的活动过程。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根据任务的性质和规模需要设置专门的新机构,配备新人员。二是合理组织原有的机构和人员,承担起计划所涉及的任务。组织职能包括以下内容:将计划方案中的整体目标进行分解,把整体目标具体化为可操作执行的工作项目;将分解的各工作项目落实到下属部门或个人;配备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提供必要的信息;授予下属执行任务的权力,明确相应的责任。

3.领导职能。领导职能是指在政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为有效完成组织目标,对下属人员所采取的各种影响和激励过程。现代领导者的职责,就是要使组织的目标与组织中个人的目标统一起来,使组织目标的实现与个人需求的满足很好地结合起来。领导职能包括以下内容:指导下属人员的工作,使其尽快熟悉业务;激励下属,使其热爱自己的工作,愿意为组织做贡献;协调下属人员的工作,把每个人的目标与组织目标很好地协调起来;加强组织内的信息沟通,为顺利完成组织目标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4.控制职能。控制职能是指政府为使组织目标按计划完成而对执行过程进行检查、督促和纠偏的管理活动。控制职能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控制标准,确定控制幅度,疏通反馈渠道,运用调节手段,有效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政府绩效

(一)政府绩效的种类和特征

1.政府绩效的含义。政府绩效,在西方也称为“公共部门绩效”、“政府业绩”等。政府绩效不单纯是一个政治层面的概念,还包括政府成本、政府效率、政治稳定、社会进步、发展预期的含义在内。从框架上而言,政府绩效主要包括经济绩效、社会绩效、政治绩效。

2.政府绩效的种类。经济绩效、社会绩效、政治绩效仅仅是政府绩效的基本框架,而非政府绩效的全部。政府绩效体现在政府行政管理的每一个层面和领域。这种绩效既不是政府短期投入的回报,也不是政府终端产品的累积,而应该是较长时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文明的总成果。(1)经济绩效。经济绩效表现在经济持续发展上,国民经济不仅仅在量上扩张,而且在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有质的提升。考察经济绩效要以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就业率、利率和汇率作为重要衡量指标。良好的经济绩效还包括经济可持续发展程度较高、政府能提供推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2)社会绩效。社会绩效是经济发展基础上的社会全面进步。社会全面进步内涵丰富,包括: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普遍改善及提高;社会公共产品供应及时到位,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人们安居乐业;社会和谐有序,社会群体、民族之间和谐发展,没有明显的对抗和尖锐的冲突。(3)政治绩效。政治绩效是政府绩效的集中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绩效最常见的表现为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的制定或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一种政府制度安排,这是政府核心能力之一。政府制定安排的能力越强,政治绩效就越容易凸显。在政党政治的条件下,执政党的思想一般通过国家意志来表达和体现。廉洁高效并代表人民的利益是执政党在政治绩效上的表现;依法行政则是政治绩效对政府的要求。

3.政府绩效的特征。政府绩效的特征就是反映政府绩效的本质属性,体现政府绩效质的规定性的一些形式要素:(1)层次性。一般将政府绩效分为组织绩效、团体绩效与个人绩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绩效。宏观绩效、中观绩效、微观绩效。它们之间的关系见下图。政府绩效层次示意图(2)综合性。政府行政行为涵盖了一个国家从政治、经济到社会管理的各个过程和环节,内容广泛,包罗万象,这就决定了政府绩效内容应是各种要素指标的综合。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地反映出政府活动的全貌。在我国现阶段,政府绩效指标应当包含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这三大文明建设的相关内容。(3)动态性。政府绩效是发展的概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要求,把政府绩效看成是固定不变的不仅脱离实际,而且也行不通。(4)差异性。不仅不同国家间存在差异,而且同一国家的不同区域之间,同一个政府的各个层级之间都存在着因国情差异、地区差别、系统差别、层级差别而造成的绩效内涵的差别。这一点决定了政府组织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彼此借鉴成功经验,但不能简单套用一个模式,否则会形成“东施效颦”结果。(5)复杂性。政府活动所导致的行为及后果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既有隐形的也有显性的,彼此混合交织在一起,导致衡量政府绩效指标、评价体系、评价战略工具的选择十分困难。(二)政府绩效的评估

1.政府绩效评估的含义。政府绩效评估就是对政府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投入、产出、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所反映的绩效进行评定和划分等级,它是在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政府改革过程中形成和发展[1]起来的,贯穿了公共责任和顾客至上的管理理念。政府绩效评估指向的是政府公共部门的特殊职能,意味着政府公共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信息的交流与沟通。绩效评估对加入WTO之后的中国政府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政府绩效评估的功能。政府绩效评估有四大功能:一是对于产出与后果提供早期的预警。通过产出与后果的认定、评价发现政府工作的制度性缺陷和早期的危机处理办法。二是改善资源的分配。根据政府绩效的实际结果调整资源分配的量和比例,绩效高的得以倾斜,绩效低下的减少资源投入。三是改善生产和政策过程的效率和效益。通过绩效标准与实际绩效的比较,发现偏差,并分析原因,改进绩效,提高产出水平,提高公共政策的决策质量。四是改善责任。在比较健全的绩效评估体制下,政府和公共部门的活动就像鱼缸中的金鱼一样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大众的审视和评判,这种“鱼缸效应”要求政府机构及其人员必须按照公众的要求去正确行使公共权利,以尽到政府的伦理与法律责任。

3.政府绩效评估的意义。第一,改进政府绩效管理。通过绩效评估可以发现绩效管理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并在认真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找到改进和完善绩效管理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政府绩效。第二,提高政府竞争力。在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发布的《国际竞争力年度报告》中,1998—2002年,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49个经济体的排名分别是第21、29、30、33、31位,而中国政府竞争力同期在全球的排名分别是19、31、32、35、30位。政府竞争力排名与我国国际竞争力排名成正相关联度,政府竞争力水平的相对偏低影响了我国国家竞争力的位次。政府竞争力从某种角度上说就是政府的绩效管理能力。第三,密切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绩效评估是一种工具性手段,为推行公共管理新模式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助推器。通过科学的绩效评估,打造人民满意的政府已经成为遍及世界的绩效评估浪潮中的一个基本目标。以对政府怀疑出名的美国人为例,“70%的美国人赞成建立一个根据客观的结果来对政府机构进行评估的系统,而不是[2]根据所创立的项目或是所花费的资金来衡量”。第四,有利于提高政府的信誉和形象。政府绩效评估是提高政府形象和信誉的重要手段。推动政府绩效评估不断向前发展的动机机制主要有两个:一是政府本身在责任感和使命感的驱动下进行自我加压,通过绩效评价,发现不足,找出差距,明确改进工作的具体方向和目标。二是社会公众的期望。这是最重要的驱动力,提高政府的回应性,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是推进政府绩效评价改革的持久动力。政府绩效的任何进步都是改善自身形象的机会,都是赢得社会公众信任的重要缘由。所以,推进政府绩效评价工作对于改善政府形象和信誉具有重要意义。思考题

1.国家的基本职能有哪些?

2.什么是国体和政体?两者的关系怎样?

3.政府的职能有哪些?

4.政府的绩效包含哪些?[1]蔡立辉:《政府绩效评估的理念与方法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五期,第95页。[2][澳]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页。

第三章 我国的政治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重点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优点。一般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和基本职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义。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情况。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发展及其实质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发展

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武装斗争中创建、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两个前后相连但性质有异的不同发展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人民民主政权等不同的政权形式。这一阶段的政权特点是无产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由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等几个革命阶级组成的联合政权。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我国的建立。新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城乡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人民政权。

在社会主义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从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统治,进行阶级斗争,转变到组织和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同时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逐步创造条件。(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1.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人民在数量上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者包括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人民的敌人只包括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体现,两者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

领导力量一致。两者都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

阶级基础一致。工人阶级要推翻剥削阶级、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都必须与广大的农民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

专政职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担负着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职能。

历史使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最终目的和历史使命都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

既然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宪法为什么还要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呢?因为人民民主专政更能确切地表明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基础,更直接地体现出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更充分地反映我国的国情。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职能

(一)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各项职能中居于中心地位。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始终的基本矛盾。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规律的作用下,生产力的不断向前发展,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更替。社会主义社会担负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历史使命,社会主义国家就应该把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的职能放到首位。

组织和领导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需要。我国现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产生这一矛盾的最根本原因,是我国经济文化落后的基本国情。我们要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充分发挥国家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的职能,逐步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在当前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得到巩固和发展。(二)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国家精神文明不但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一次系统明确地提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就必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和谐文化建设,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荣”、“辱”是一对基本道德范畴,“荣”即荣誉,“辱”即耻辱,两者相互比较而存在,相互斗争而发展。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在一次讲话中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了当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涵盖了人生态度、社会风尚的方方面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优秀革命道德与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三)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被消灭了,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由于国内因素和国际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国家的镇压职能直接体现为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对此,邓小平曾多次强调:“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四)防御和反对国外敌对势力的颠覆和干涉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加强防御外敌职能要做到:第一,要大力加强国防建设,努力使人民军队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更好地负担起保卫国家、维护祖国统一的神圣使命。第二,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把人民军队建设成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安全保证。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述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政权组织形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制度。

1954年9月,在各地普选的基础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正式建立起来;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地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我国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根据行政层级的不同,一般有省、地、市、县、区、乡镇等不同的划分依据。设置行政区划的合理与否,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因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曾经在不同时期对全国行政区划进行过多次调整和分合。

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通常根据以下原则:(1)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2)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3)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目前,全国行政区划总体设置情况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36022个乡镇,其中[1]镇19892个、乡16130个;5829个街道办事处。(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与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198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2)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工作的重大事项。(3)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4)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5)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6)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下列职权:(1)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与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与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通过会议进行工作,行使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职权。[1]参见:《我国行政区划的沿革与面临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新闻网,cpc.people.com.cn,2009-10-1。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

1.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能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充分反映人民的要求,集中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利益,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工作效率,使我们国家社会政治生活充满活力,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和社会全面进步;另一方面又能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途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包含立法、普法、司法、执法等各环节工作。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重要职责和任务,具有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

4.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党的执政地位主要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党的执政活动也主要是通过支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坚持依法治国的最好实现形式,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制度保障。党要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在新的时期,我党要学会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5.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无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还是构建和谐社会根本上都要靠法制。人大工作涉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统筹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引导和规范人民群众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利益矛盾具有极其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二)充分发挥好人大职能作用

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必须既立足现实,又着眼于长远,扎扎实实加以推进。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完善制约和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大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我们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如“三农”问题、义务教育、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拆迁补偿、司法不公等作为监督重点。要规范监督形式,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讲求监督实效,建立和完善跟踪督办的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民代表大会是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主要桥梁,也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所以,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呼声,代表人民意愿,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好代表作用,接受人民监督。同时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顺应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的新形势,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和权利平等的宪法原则提出来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要完善人大代表结构,确保来自一线工人和农民的代表占有适当比例,保证代表广泛性。各级组织要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为他们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和条件。

3.进一步慎重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及时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领导人民革命、建设、改革,说到底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宪法、法律和决定重大事项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因此,人大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及地方实际,针对本地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如推进工业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改善民生等,适时听取报告,慎重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断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共参与度,努力使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4.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要突出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教育国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5.进一步加强人大整体建设,努力提高人大工作水平。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充分发挥好作用,就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推进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程序和工作制度,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促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各级人大代表要恪尽职守,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紧密结合人大工作特点和要求,加强学习,增长本领,努力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政治文明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愈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愈发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坚持和完善,一定会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充满生机、永葆活力。

第三节 政治民主协商制度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组织结构

(一)党的宗旨

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人为民服务。这个宗旨是由我们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决定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处于社会最底层,他们自身的解放不可能通过工人的个人奋斗来解决。工人的个人奋斗,至多能使个别人跻身于统治阶级的地位,而工人阶级的整体地位不可能有任何改变。只有彻底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使整个社会得到解放,工人阶级才能获得根本解放。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工人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因此,工人阶级是人类历史上最大公无私的阶级,工人阶级的利益同社会发展方向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工人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必须同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根本宗旨决定了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的共产党,在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同时必须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这同资产阶级政党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虽然历史上一些资产阶级政党在推翻封建专制制度的革命时期,同人民群众的利益有一定的一致性,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因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历史的发展起过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从根本上说,资产阶级作为剥削阶级,它的利益是建立在对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剥削和压迫基础之上的,与人民的利益是对立的,一旦取得统治地位,它就会逐渐走到人民的对立面。资产阶级政党的这种阶级局限性决定了它的政党只能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党。(二)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结构

根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和党的任务的需要,我们党的组织机构主要是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的。

1.党的中央组织即中央一级党的组织。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及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

2.基层党的组织机构是基层党的各级组织、领导机关、工作机关的统称。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我们党整个肌体中最基本的“细胞”,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从党的历史看,四大通过的党章,最早规定在农村、工厂、铁路、矿山、兵营、学校等基层单位,有党员3人以上的均建立党的支部。在此以前的党章则规定基层单位只建立党的小组。直到党的五大以后,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中,才正式确定支部为党的基本组织。七大党章改称支部为党的基层组织。八大以后的历次党章才有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之称。

3.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党的代表大会及其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建立以来,已经走过了八十多年光荣的历史道路。在党的初创时期,它只有几十个成员、几个小组。今天,它已经成为有六千多万成员、领导着十三亿人口的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成为全中国各族人民公认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是在长期的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的确立,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历史的必然性。近代以来,中国面临着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这两项根本性的历史任务。只有能够把这两项历史任务自觉地担当起来,并带领人民为此而奋斗,才能成为中国人民的合格的领导者。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当代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能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因为:第一,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坚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向。第二,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正确认识和运用社会主义规律,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第三,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正确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效地组织和领导现代化建设事业。第四,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总之,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根本保证,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今天的大好局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条战线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

3.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是革命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的迫切需要。第一,改善党的领导,就要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只有重点抓好经济工作,把国民经济搞上去,才能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第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第三,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建立和健全民主和科学的决策执行程序,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有效执行,决策过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第四,改善党的领导,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

历史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发展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要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毫不松懈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一)中国的民主党派

我国是一个多党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除中国共产党外,还存在着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促”)、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制同盟(简称“台盟”)。(二)多党合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个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巩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实现党和国家的总任务具有重要意义。(三)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形式和特点

1.多党合作制的形式。多党合作制的形式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它是体现多党合作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这里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

第二,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过这种会议,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有关中共和国家的重要情况及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同他们进行磋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也存在共产党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关系。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和正副委员长(主任)中,都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人士。在各级人民政府中,都有民主党派成员担任领导职务或其他工作,同共产党一样,共同执行政府工作任务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四,在有民主党派成员参加的人民团体和学术团体中,也有着党和民主党派合作的关系。

第五,在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等基层,有不少单位也建立了民主党派组织或有少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在这些基层单位,存在着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

2.多党合作制的特点。多党合作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我国各民主党派都承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中国革命的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也是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作出的历史性选择,因为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新中国。这种领导地位,是任何其他政党都不能代替的。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各民主党派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工作时,就正式宣布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后又写入了他们的历次党章,并在实际行动中贯彻这项根本政治原则。

第二,我国的多党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建国以来,各民主党派都拥护共同纲领和国家宪法,拥护人民民主专政和走社会主义道路。在新时期,我国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成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实践和奋斗目标。

第三,我国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一道参加了国家政权工作,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发展、经济文化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协商和决策。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和许多成员参加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被选举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人民政协委员,其中不少人已担任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领导职务。

第四,我国各政党都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护,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我国宪法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各民主党派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友党的关系,民主党派接受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同时又同共产党实行互相监督,负有对领导党进行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共产党要认真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和批评,同民主党派真诚地进行民主协商。(四)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1.有利于加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改造时期,曾是中国共产党同民族资产阶级、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以及其他爱国分子建立和发展政治联盟的桥梁,并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来,各民主党派成为中国共产党为巩固和发展同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以及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政治联盟的纽带。通过这种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联系广大的知识分子,联系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等,积极为振兴中华服务。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意志力谱写出新的篇章。

2.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这就必然要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以更好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民主党派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能够很好地成为中国共产党联系这部分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通力合作,并通过对各民主党派在他们所联系的群众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纲领和主张顺利得以贯彻执行,这不但不会削弱党的领导,而且有利于加强、改善和实现党的领导。

3.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民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实行多党合作制度,建立和开辟各种有效的民主形式,使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广泛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把新旧体制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要求经常地、畅通地反映到决策部门,把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社会集团的政治诉求纳入到我国政治体系之内,有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强化管理监督机制,反腐倡廉。通过多党合作和相互监督,党和政府能够经常听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批评、建议和要求,密切党群关系,实现广泛民主和集中领导的统一,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统一。

4.有利于实施“一国两制”方针,实现祖国统一。在民主党派成员中,有一部分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在台湾的国民党军政人员有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联系和历史联系。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可以更好地通过各民主党派成员向他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宣传祖国大陆各方面的伟大成就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增进大陆和台湾有关方面及人士的相互了解,传递信息,开展各种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促进台湾早日回到祖国的怀抱。可以说在实施“一国两制”过程中,民主党派成员完全可以发挥他们特殊身份的作用。

5.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宏伟目标。各民主党派成员绝大多数都分布在大中城市,他们大都是文化、教育、科技、医药、卫生、经济、新闻、出版等各条战线上的业务骨干,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力量。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就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组成浩浩荡荡的大军,齐心协力,共同奋斗。古语云:“万夫一力,天下无敌。”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可以更好地协调各方关系,化解矛盾,增强友谊,促进各民族的大团结,不断加强全国人民的向心力、凝聚力、意志力、爱国力。

6.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稳定和长治久安,这是各民主党派神圣的职责。从民主革命时期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的各民主党派与中共长期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并肩战斗。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各民主党派始终与中国共产党同命运、共呼吸,并把维护国家稳定和团结以及长治久安看作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7.有利于抵制西方国家利用多党制、议会制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图谋。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不同,其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也必然不同。不论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两党制、多党制,都不符合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近年来,国外某些势力总是以“人权”、“民主”为幌子,企图将与我国国情根本不相容的西方多党制、议会制强加于中国,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在国际国内高举社会主义民主的旗帜,对于我们有效抵制西方多党制、议会制的影响和渗透,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

(一)政治协商制度的历史发展

政治协商制度(政协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

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产生以来,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9月至1954年9月,代行国家权利机关职权阶段。第二阶段,从1954年9月至1966年5月,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和政治协商机关存在并发挥作用。第三阶段,从1966年5月至1978年2月,由于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影响,人民政协被迫停止工作,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受到严重摧残。第四阶段,从1978年2月,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政协在恢复发展的基础上,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完善。(二)人民政协的性质和职能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即人民政协或政协)就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概括起来说,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

1.政治协商。政治协商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政协内部各方面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的协商。实践证明,人民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各项经济社会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不可或缺,它将不断地推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发展。

2.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方式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政协实行民主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提案。政协的提案,是政协委员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大事务、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的并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两个文明建设献计出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党政部门联系各方面代表人士,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条重要渠道。政协委员通过提案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维护安定团结,发挥了积极作用。

3.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宽和延伸,主要侧重于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思考题

1.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和基本职能是什么?

2.为什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人民政协的职能和性质是什么?

4.简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

第四章 社会主义法治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法治的含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一般掌握:法治的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了解: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理念的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法治,既是一种政治理念,又是一项治国方略,也是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在21世纪的当今中国,人们对于“法治”、“依法治国”等概念并不陌生,本章着重从法治的政治基础——民主政治的视角出发,旨在帮助同学们厘清相关的基本概念,简要介绍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

第一节 法治的释义

“法治”这一概念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亦有不同的解释或定义。自古希腊和古代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思想以来,历代思想家都在前赴后继地探索着这一亘古的命题。由于法治思想的博大精深,许多论著都没有直接简单地对“法治”进行定义。纵观文明社会法学演进的历史,根据法学家们的阐析,我们可以看到,法治至少具有以下五层含义。

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汉语“法治”一词从被使用时开始,就与“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等词语相提并论,主要是被作为一种治国的方略来理解的。在古代中国思想体系中,法治总是与“礼治”、“德治”、“人治”等治国方略相并列、相对称、相对立。在现代社会,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在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而不是选择其他控制手段作为治国的基本方式。(一)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治国方略。20世纪中国各界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历次讨论,已在理论上明确了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国方略的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而在于:从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领导人个人的意志;法治之法是政治的目的性所在,人治之法是政治意志的工具。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法治与德治

在中国古代,儒家、法家两派围绕着德治(礼治)与法治进行长期论战。尽管随着“隆礼重法”、“德主刑辅”成为封建国家的既定政策而消失,但两派思想的余脉,直到当代中国仍然存在。如何正确看待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简言之,就是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有其固有的局限和弱点,但是,法律必然是实现国家职能,推动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经常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在社会规范体系中起着主导的作用。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它不是唯一方法;(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正当的;(例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或一般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如果采用法律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不仅不可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往往导致有害的结果。)(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4)在实施法律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法律的实施也需要有相应的精神条件和文化氛围,例如,需要公民和官员树立法治意识、权利和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法律的这些局限性正需要由道德、乡规民约及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给予辅助和补充。

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法治一词又经常被解释为“依法办事”,其基本含义是: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据此,我们可以把法治理解为人和组织进行社会性活动的形式正当原则。之所以说法治是理性的,是因为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它不受事发当时的人的情感和意志所左右。在法律面前,只有先承认形式的合理性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性,这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制历来具有多样性,通常可以划分为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两大模式。法治就是后一种法制模式,其基本含义是:法制必须以民主作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法制可以与专制结合,成为专制的工具。中国历代法家主张“法治”并直接参与实践,但他们所谓的“法治”理论不具有民主精神,他们的法制实践不具有民主的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所以,那只是人治之下的法制。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近代资产阶级在反抗封建专制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法治,便是这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四、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法治还经常被作为一种法的精神,与理念、原则、观念等词连用,如“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等。离开法治精神的法律就会像一种失去控制的工具。考察和分析近代以来的法治思想与实践,我们能够对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作这样的归纳:法律之上、善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

五、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还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会常常使用“法治社会”这样的提法。有学者认为“法治”是“在法律规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所追求的社会目标就是这样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既然法治是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那么,它必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

第二节 法治的政治基础——民主政治

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与之相对应,法治的文化基础是理性文化、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现代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其政治基础的,这是因为民主政治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政治,法治必须由民主政治支撑。

一、民主政治在运作上是代议民主或间接民主

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做主。但是,除了古代个别城邦实行直接民主(公民都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并直接立法、执法和司法)外,在现代国家,特别是我们这样的大国,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社会分工以及公共政治事务需要专门知识和专门才能等原因,人民群众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制。为了防止政治权力的失控和异化,要有一部宪法,庄严地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严格地规定国家代表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在制定宪法之后,还需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或法规,以制约国家权力,有效地保障人民当家做主。

二、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

首先,民主政治实质上是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必定是程序性的,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现代文明社会和法治时代,“集中”不是集中到某个人,而是集中到法律和制度。其次,民主政治要求各政治主体必须依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政治。由于各政治主体的利益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按照既定的规则从政,可以创造一种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这正是民主的程序价值所在。

三、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和参与的政治

“自由的”指政治主体(公民和合法的政治组织)可以不受限制地表达他们认为是合理的、其他人和国家应该听取与采纳的政见、决策或建议。“平等的”,指在表达政见、提出决策或立法建议方面,各个政治主体享有同等的资格和机会。“参与的”,指民主政体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更不是个别人的专断,而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行事。

四、民主政治决定法治的本质和效能

民主作为法治的政治基础也表现为民主决定法治。法治的标志主要不在于有无法律、法律多少,甚至也不在于法律实现的状况,而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决定法律的“合法性”,而法律的“合法性”则直接影响或决定它的效能。只有民众认同为合法的东西,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去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价值才能充分实现。

总之,民主政治内在地要求法治。要实行民主,要保障和发展民主,就必须加强实施法治,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一、法治的理念与原则

(一)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指法治的哲学基础和它追求的价值理想。法治的精神价值和理念追求,最根本的也就是以民主的法制,保障人权利公民权[1]利,制约国家权力。

近现代法治主义思想的产生,建基在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及其自然权利即人权的思想上。自然法学者认为自然法高于国家制定的人定法,自然权利高于国家权力;认为可以以自然法和人的自然权利,来限制专制统治者的权力及压迫人民的法律,保障人民的权利。(二)法治原则

随着时代和国家历史的发展,法治应当遵循的原则也随之丰富,各国各派学者所强调的重点也不尽相同。这里,我们把现代民主的法治大致归纳为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至上原则;(3)分权制衡原则;(4)法律(宪法)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5)立法权受宪法和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制约;(6)依法行政,政府行为受法治的控制;(7)司法独立,依法审判;(8)权利救济;(9)权力与责任平衡。[1]郭道晖著:《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09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通知》。对于我们广大在校学生来说,要求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和法学教育制度,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科学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对于正确回答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如果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也会带来执法、司法的不稳定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科学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内在本质与规律;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有机结合的产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经验与时代精神相互融合的成果,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彻底的人民性。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系统的科学性。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充分的开放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要求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作为有机统一体的“三个至上”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如前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第一、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着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等内容。

因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所以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同时,分析依法治国的各项内容,我们应当注意到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第二、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执法为民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等内容。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具体来讲,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其次,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最后,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是落实执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表现,具体要求执法理念文明、执法制度文明、执法行为文明以及执法形象文明。

第三、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只有全党全社会共同信仰、树立并践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才能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得到切实实现和维护。

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因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这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

第四、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要求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切实立足本职,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五、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同时,也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法治思想的内涵,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权与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作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起步,这一阶段为新中国的政权与法制建设奠定基础。

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鲜明的法治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特别是1982年第四部宪法的制定实施,我国进入了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准备和初步实施阶段。

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第三次重大创新。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反映出我们党治国方略的质的飞跃,标志着我们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在治国方式上要坚定不移地沿着法治之路前进。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局的高度,不断加深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涵盖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中,又在科学发展观中被进一步阐释,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上的重大理论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才能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国。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思想和理论武器。思考题

1.法治的含义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3.法治的政治基础是什么?

4.简述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第五章 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重点掌握:我国的民族状况、民族政策以及我国的主要宗教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般掌握:民族与宗教的概念,民族与宗教的关系。了解:中国的主要宗教及中国宗教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 民族与宗教

民族是由一定的人群所构成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不是随人类的产生而产生,而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将在一定的历史阶段消失。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的社会意识的一种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一种社会精神现象。民族与宗教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宗教这种社会现象是以各民族的人为载体的,没有这种基本的载体,也就没有宗教。宗教的民族性既是中国宗教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在国际上也具有普遍性。正确认识民族与宗教的关系,是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前提。

一、民族的概念与特征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民族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第一,共同语言是指同一民族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相互交往和交流思想的工具。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共同语言。但这并不是说使用同一种语言的人们就一定是同一个民族,也不是说使用不同语言的人们就一定是不同的民族。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也有几个民族都使用同一种语言,或者一个民族使用两三种语言的情况。民族的共同语言在民族形成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第二,共同地域是指组成一个民族的人们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交往活动的地区,是一个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内部联系的空间条件。民族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人们共同体,人们只有长期生活在共同的地域之内,共同的语言和文化才能产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心理素质才能形成、发展、巩固起来。共同地域在民族形成之初显得特别突出和重要,但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人口流动迁徙,因而出现了民族杂居的现象。

第三,共同经济生活是指人们在经济上的不可分离性。由于居住地域不同,从而导致各民族的经济生活具有不同的特点,有的以牧业为主,有的以农业为主,也有的以渔业或狩猎为主,共同经济生活是民族形成的重要物质条件。

第四,共同心理素质也称为“民族心理状态”或“民族性格”,是一个民族的社会经济、历史传统、生活方式以及地理环境的特点在民族精神面貌上的反映,它通过民族语言、文学艺术、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道德情操等方面表现出来。

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的,一般说,每个民族都具有这些特征,但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时候四个特征都很突出。在现实生活中,各民族由于受自然、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各民族长期相互交往,互相学习,相互融合,一些民族的某些特征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识别一个民族时,应以民族的四个特征的总和为标准。

二、宗教的概念与特征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现实世界在人们主观意识里的一种反映,不过它是一种虚幻的、颠倒的反映,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精神现象。宗教的本质是人的本质的一种反映,宗教是由人创造的,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而人的本质归根到底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在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的智力水平有限,生产量水平低下,对自然界具有很强的依赖感,同时又对电闪雷鸣、天崩地裂、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只能把一切自然现象和生命现象的发生归结为一种超人间的自然力所左右,于是各种宗教观念和宗教信仰就产生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阶级社会的出现,原始社会时期人们那种平等友爱的关系逐渐被掠夺与被掠夺、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所代替,人们对自然的关注更多地转向对社会的忧虑。从这时起,阶级压迫和社会不公成为宗教产生的主要根源。总之,宗教产生和发展的最深刻根源,始终存在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

一般来说,宗教都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

1.群众性。宗教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不论是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世界性宗教,还是道教、犹太教或印度教、神道教等原始宗教,都被一定规模的人口群体所信奉。全世界现有宗教徒40多亿,约占世界总人口的80%,世界三大宗教的信徒近30亿。不少国家或民族的绝大多数甚至全民都信仰宗教。

2.民族性。民族性是指宗教的跨民族特征。目前全世界有2000多个民族,一种宗教往往为多民族共同信奉,如信佛教的民族有50多个,信仰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民族都在100个以上。正因为宗教的民族性,使得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

3.国际性。国际性是指宗教的跨国特征。一种宗教不仅在很多民族中拥有信徒,而且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如伊斯兰教徒分布在西亚、中亚、沙特阿拉伯、伊朗、中国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里都有多种宗教并存的现象。因为宗教分布的跨国界特征,使宗教问题具有国际性,一个地区或国家的宗教问题很容易成为国际性问题,最终往往还得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加以解决。

4.复杂性。首先宗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种类繁多,每个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都分化出许多派别;其次,宗教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往往与社会发生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涉及群众关系、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和国际关系,因而容易使宗教问题复杂化。

5.长期性。宗教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浓厚的文化积淀,形成之后便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所以宗教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三、民族与宗教的关系

(一)民族与宗教的联系

首先,世界各民族普遍有自己的宗教信仰

宗教在世界各国、各民族的历史和现实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当今世界2000多个民族,60亿人口中,80%左右的人口信仰宗教,无神论者只占世界人口的20%左右。无论是一种宗教被许多民族所信仰,还是一个民族信仰多种宗教,或者一些民族国家至今仍将宗教定为国教,都说明民族与宗教之间存在着不可分离的联系。

其次,宗教与民族都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民族是宗教的载体,宗教是教徒的精神支柱和某些民族凝聚力的支点,如伊斯兰教与回族、佛教与藏族等,宗教给这些民族的生存和活动方式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有宗教信仰就必然有相应的宗教生活和宗教活动,天长日久,约定俗成,宗教生活和宗教活动的内容就会溶入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之中。因此,中国共产党历来强调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把这一点作为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

再次,民族文化与宗教文化相互影响

民族与宗教的渊源关系使民族与宗教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互为影响,这种影响在文化上表现为民族文化与宗教文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艺术方面,宗教艺术与民族艺术有很大程度的同源关系,部分民族艺术存在于宗教艺术之中,宗教是民族艺术形式的重要内容。在风俗习惯方面,占有重要地位的民族节日,大都脱胎于宗教祭祀。正是由于民族与宗教的密切联系,中国共产党历来把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统筹考虑,结合进行,强调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解决好宗教问题。(二)民族与宗教的区别

首先,内容与含义不同

民族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自己独特的社会内容,具体表现为民族特征、民族特点、民族关系等。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其内容包括宗教信仰的观念体系、宗教情感、宗教行为、宗教组织系统等。宗教起源于人们对自然、社会中不可理解力量的缺乏认识和无能为力。宗教思想是一种意识形态,属于一种特殊的上层建筑。可见,民族与宗教就其自身的内容而言,有着严格的区别。

其次,发展历程不同

宗教的产生先于民族的形成,约在旧石器中晚期,就产生了宗教,这属于原始宗教阶段,后来才发展到高级形态的世界性宗教。民族这个人们的共同体,是在氏族社会解体之后,伴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两次社会大分工的发生和私有财产的出现,原始社会加速崩溃,氏族部落逐渐瓦解,出现了一种新的人们共同体。它不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是以一定的地域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文化习俗等特征。

再次,社会作用不同

民族是人类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一个民族的成员在创造自己民族独特的历史,即独特的经济、政治、文化、思想、艺术的同时,共同为整个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了贡献。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作为人类各个实体的不同民族共同努力的结果。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社会中也以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发挥着社会作用,即通过宗教的交往、补偿、调解、整合等功能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宗教的这些功能,在各民族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起过作用。这种作用虽然有过积极的一面,但就其本质而言,宗教作为一种人们对自然,对社会的虚幻反映,它的消极作用则更广泛、更持久。

第二节 我国的民族状况和民族政策

一、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一)我国的民族状况

我国拥有56个民族(总称中华民族),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占全国总人口的90%以上。其他民族的人口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少,所以,我国习惯上就把汉族以外的各民族统称为少数民族。

按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划分,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有壮族;人口在1000万以下、100万以上的有蒙古、回、维吾尔、苗、彝等17个民族;人口在100万以下、10万以上的有佤、高山、景颇、东乡等16个民族;人口在10万以下、1万以上的有布朗、撒拉、塔吉克、裕固等15个民族;人口在1万以下的有塔塔尔、独龙、鄂伦春、门巴等7个民族。

我国少数民族大都信仰宗教,主要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道教以及原始宗教和自然崇拜。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及传统节日。许多有特点的风俗保留至今并得到发展,充实和丰富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二)民族的特点

中国各民族的分布情况比较复杂,基本呈现出两大特点:

第一,各民族处于大杂居、小聚居、互相交错居住的格局。在我国97%的县级区域内至少有两个以上民族成分;在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内,也有相当数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杂居。这种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状况,促使各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方面密不可分,相互影响。

第二,少数民族的分布区域广阔。在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少数民族有一亿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8%以上,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自治地区占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有三十多个少数民族与境外的同一民族毗邻而居。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前途命运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尽管中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若干次分裂的局面,但都是短暂的,最后总是归于统一。国家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

二、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

我国的民族政策是我们党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具体的国情制定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行动准则。它的主要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六方面:(一)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实质的根本体现,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总原则和总政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在我国,民族不论大小,不论社会发展程度如何,在一切权利上都是完全平等的,在承担义务上也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民族有任何特权,禁止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禁止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用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曾把它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起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三大形式。实践证明,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充分尊重、保障各民族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与繁荣,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发展是各民族自身发展的基础,也是民族关系良性发展的基础。因此,国家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如给予优惠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实施对口支援与合作等等,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之一。党和国家坚持从战略高度来看待这一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根据民族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专业院校以及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主义事业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加强党的领导,做好民族工作,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和国家统一的有效途径,是使社会主义事业在各民族中扎根和取得胜利的可靠保障。(五)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是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每个民族的语言文字都可以得到使用与发展。国家提倡和鼓励在同一地方工作、生活的各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彼此的语言文字。(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干涉这种自由。对于忽视民族特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有关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予以制约。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强制任何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每个信教或者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第三节 我国的宗教状况和宗教政策

在我国存在着多种宗教,其中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全国有信徒群众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万多处,有各级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协会等爱国宗教团体3000多个。

一、中国宗教的基本特征

世界宗教都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征。这五个基本特征通常被称为“宗教五性论”。中国宗教也同样具备这些特征,但同时又具备一些中国历史和社会实际的特点。(一)群众性

我国的信徒群众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绝对数字不小。在全国13亿多人口中,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达1亿多人。由于宗教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特点,并积极调动广大信徒群众的积极性。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实际上就是正确对待信教群众的问题。(二)民族性

全国55个少数民族,几乎无一例外地分别信仰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和其他宗教,或者民间其他信仰。宗教与民族虽属两个不同范围,但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宗教问题不仅仅是个人信仰问题,也是整个民族中不可分离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必须注意宗教的民族性这一特征,尊重少数民族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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