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法律制度研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6 01:11:52

点击下载

作者:金伟峰等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中国禁毒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禁毒法律制度研究试读:

前言

随着毒品犯罪的日益猖獗,毒品的危害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近几年来,毒品犯罪在全球范围内仍呈上升趋势,禁毒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当务之急。这不仅仅是因为贩毒、吸毒会影响健康、传播疾病,导致社会产生各种不稳定因素,更为严重的是,毒品问题与国际恐怖活动、洗钱、有组织犯罪等跨国犯罪紧密相联,对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发展构成极大的威胁。贩毒集团受巨额经济利益驱使,不仅大肆从事毒品走私,而且还在世界各地建立起严密的贩毒网络,一些集团甚至组织了自己的非法武装,采用血腥暴力手段与政府抗衡。为此,各国政府和司法机关相继采取政治、经济及法律等手段,加强对本国境内及跨国毒品走私的打击力度,防止犯罪活动的蔓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保持了30年无毒国的称号。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以及地理上毗邻“金三角”毒源地的位置,通过中国将境外毒品跨国贩运至国际毒品市场。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中国吸毒和毒品违法犯罪问题死灰复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册吸毒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1990年为7万人,1992年为14.8万人,1994年为25万人,到2003年达到105.3万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因吸毒导致死亡的已有49378人。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16万。涉毒地区已发展到全国2000多个县(市、区),我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毒品消费并存的受害国。近年来,我国深入实施禁毒人民战争的禁毒战略,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一些地方毒品问题严重的局面得到了初步扭转,一些突出的毒品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然而,目前我国毒品犯罪问题依然突出,禁毒形势仍然严峻。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禁毒法典,是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禁毒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有效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吸毒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除吸毒行为本身外,对于吸毒问题的研究还包括复杂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因素,吸毒导致的违法犯罪问题,吸毒在人力资源、公共健康等领域引发的问题,等等。归纳起来,吸毒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吸毒本身的问题,包括吸毒原因、吸毒现状、吸毒人群与场所、吸毒对吸食毒品者身体和心理影响、吸毒危害等问题;二是与吸毒相关的法律问题、毒品犯罪问题;三是与吸毒相关的社会问题及婚姻家庭破裂问题;四是吸毒引起的艾滋病以及其他疾病传播进而影响公共健康的问题;五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对吸毒者的强制戒毒、社区戒毒和戒毒康复问题。为了解决吸毒问题,国际社会密切合作并采取各种措施来对付毒品犯罪,控制、消除吸毒行为的蔓延。但是,由于吸毒问题的形成和蔓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目前吸毒问题蔓延的趋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而且越来越严重。

本书共分六章。第一章概括介绍了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禁毒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二章具体介绍了毒品概念、特征、分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制度。第三章介绍了《禁毒法》规定的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三位一体”的戒毒体系,深入探讨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第四章以刑法和相关法律对毒品犯罪的规定为依据,通过对毒品犯罪的概述及12种具体毒品犯罪行为的分述,从毒品犯罪行为的概念、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刑罚处罚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第五章阐述了涉毒违法行为的概念、特点、违法构成,与毒品犯罪的区别,以及我国在处理涉毒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上的变化和进步。第六章从当前国际毒品问题现状分析入手,围绕国际禁毒合作的国际法框架、国际禁毒组织以及外国禁毒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对中国参与禁毒国际合作的情况作了简要介绍。第一章禁毒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毒品、毒品滥用与禁毒形势一、毒品(一)毒品的含义

目前,学界对于毒品这一概念尚无公认的统一定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毒品是指国家依法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2条对毒品作了列举式定义,即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规定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57条关于毒品的规定完全一致。《刑法》与《禁毒法》都特别列举了6种常见毒品,其中: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属于传统毒品范围,甲基苯丙胺(冰毒)属“新型毒品”。《刑法》与《禁毒法》所列举的6种毒品仅仅是国际上常见的毒品,实际上毒品远远不限于此。从世界范围看,越来越多的“新型毒品”,如冰毒、摇头丸、K粉等,以及一些临床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滥用呈不断增多趋势,因而,被国际社会作为毒品加以严格管制的物品范围在不断扩大。

要界定毒品的含义及范围,必须把毒品放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毒品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定性:

第一,毒品是受国家管制的物品。毒品是违禁品,是国家依法实行严格管制和控制使用的物品,非经法定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生产、加工、买卖、储运、使用。毒品受国家禁毒法律和国际禁毒公约的专门管制,这是区别毒品与一般嗜好品的依据。

第二,毒品是具有潜在毒害性的物品。毒害性是毒品的自然属性之一,毒品在一定条件下(超过一定剂量)可以引起人体各种急慢性中毒,严重时可以致人死亡。毒品可以使人体对其产生依赖性,吸食毒品者可以形成瘾癖,一旦吸食毒品成瘾,很难戒除戒断。吸毒成瘾者对毒品有不可抗拒的心理需求和强烈心理依赖,毒瘾发作会使吸毒者不择手段寻求毒品以满足生理和心理需要。由此,毒品又将会引起严重的家庭和社会危害。

第三,毒品是非经法定许可使用即为非法使用的物品。毒品非法使用是指用于非法目的,非经过法定管制机关许可而使用毒品的行为。从医疗角度来看,毒品是一种能够用来治病、缓解病痛以及对手术进行辅助治疗的药品,如:海洛因、吗啡,最初是作为药品制造和使用的,只是因其严重的毒副作用而被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一些所谓的“新型毒品”也具有临床医疗或者科学研究用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于特殊药品,在临床医疗和科学研究等领域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国际禁毒公约强调,为了维护人类健康,在医疗、科研中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必要的,但是,必须对这些药品予以严格管制,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一旦这些药品被无节制、无控制地使用,即滥用,就会成为对人体有害的毒品,因而,受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毒品。国家对这些物品实施严格管制的目的,就是要做到既不妨碍医疗、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使用,又要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和用途。因此,《禁毒法》第2条第2款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二)毒品的分类

毒品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但不是普通的医疗用药物。区分毒品和一般药品的重要依据是能不能使人产生依赖性,吸毒成瘾者对毒品有严重的身体依赖和心理依赖,普通药品不会使患者产生依赖性。毒品也不同于香烟、酒精等一般嗜好品,尽管这些物品对人体具有一定的毒害性和依赖性,但不是被国家列入禁食禁用的管制物品。

毒品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其中最常见的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有些毒品是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制毒物品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包括加工毒品需要的医药和化工原料等。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

毒品种类很多,范围很广,依据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毒品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将毒品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大麻、可卡因等。半合成毒品是在原植物的生物碱中加入化学物质加工提炼而成的毒品,如海洛因。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的,如冰毒。

按照毒品毒性的大小,可将毒品分为硬性毒品和软性毒品。通常把鸦片、吗啡、海洛因、二氢埃托啡等麻醉品称为硬性毒品;把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剂类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衍生物和大麻等称为软性毒品。

按照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可将毒品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和放松作用,如鸦片类。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如苯丙胺类。致幻剂能使人产生幻觉,导致自我歪曲和思维分裂,如麦司卡林。

按照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苯丙胺类、甲基黄嘌呤类药物等。

按照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可将毒品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的,主要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二、毒品滥用与毒品危害(一)吸毒问题

吸毒是毒品滥用的典型行为。吸毒是我国对滥用被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一般称谓,对于这些药品的滥用在国外则称为药物滥用(drug abuse)。毒品滥用行为是用于非医疗用途、强迫性地连续或定期使用毒品的行为。毒品吸食者非因医疗目的长期使用成瘾药物,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对成瘾药物产生强烈心理渴求和强制性用药,对成瘾药物形成心理依赖。“吸毒”一词本身带有道德评判与歧视色彩,人们认为吸毒是一种不良行为,是道德衰败、意志力薄弱的表现。现代科学对药物依赖(吸毒)的病因和发病机制研究不断深入,研究发现虽然最初吸毒是个体可自愿选择的行为,一旦成瘾,大脑和肌体会发生一系列复杂的病理改变,发展成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病。药物依赖的病因和发病机制十分复杂,是社会、心理和生物学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社会环境、家庭环境、生活方式、心理因素和人格特征在最初吸毒时起着重要作用,但遗传、神经递质、神经核团、神经内分泌等生物学因素在药物依赖中同样起着重要作用。

吸毒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除吸毒行为本身外,对于吸毒问题的研究还包括复杂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因素,吸毒导致的违法犯罪问题,吸毒在人力资源、公共健康等领域引发的问题,等等。归纳起来,吸毒问题至少包括以下问题:一是吸毒本身的问题,包括吸毒原因、吸毒现状、吸毒人群与场所、吸毒对吸食毒品者身体和心理影响、吸毒危害等问题;二是与吸毒相关的法律问题、毒品犯罪问题;三是与吸毒相关的社会问题和婚姻家庭破裂问题;四是吸毒引起的艾滋病以及其他疾病传播进而影响公共健康问题;五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对吸毒者的强制戒毒、社区戒毒和戒毒康复问题。为了解决吸毒问题,国际社会密切合作并采取各种措施来对付毒品犯罪,控制、消除吸毒行为的蔓延。但是,由于吸毒问题的形成和蔓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目前吸毒问题蔓延的趋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而且越来越严重。(二)毒品危害

毒品问题是困扰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严重社会问题,成为全球的一大公害。毒品导致社会财富流失、人性沦丧、道德滑坡,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消极因素。毒品不仅危害个人,而且危害社会,危害整个人类。毒品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个人的危害。毒品严重危害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毒品使吸食者产生严重身体依赖性,反复食用毒品使人体机能产生适应性改变,肌体在毒品作用下形成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止食用毒品,生理功能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感到非常痛苦。例如,在正常人的大脑和体内器官存在着内源性阿片肽和阿片受体,正常情况下这些内源性阿片肽作用于阿片受体调节人的情绪和行为。人在吸食海洛因后,抑制了内源性阿片肽的生成,逐渐形成在海洛因作用下的平衡状态,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反应。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使吸毒者为避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即精神依赖,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因而,毒品直接破坏吸食者正常的生理机能和免疫功能等人体机能,严重损害心、肝、肾等重要器官,严重者可致死;严重损害神经系统,引起脑栓塞、脑脓肿、脊髓炎等;严重损害人体免疫系统,致吸毒者易感染各种传染性疾病;严重损害性功能。

第二,对家庭的危害。吸毒引起婚姻家庭不幸福,甚至破裂。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坏自己的家庭。一是吸毒浪费大量钱财,使家庭陷入经济困境,甚至破产;二是夫妻任何一方吸毒都会导致家庭破裂,婚姻死亡;子女吸毒也会导致家庭危机和灾难,甚至亲属离散、家破人亡。

第三,对社会的危害。吸毒是多种社会问题的诱因,引发相关刑事犯罪、发生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有些染毒者为了获得购买毒品的资金而犯罪。在毒品巨额利润的驱使下,有些人为了筹集贩运毒品的资金铤而走险,进行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吸毒成瘾者难以摆脱对毒品的依赖性,为了获得毒品往往不择手段,以贩养吸、以盗养吸、以抢养吸、以骗养吸、以娼养吸现象严重,一些地区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中60%甚至80%是吸毒人员所为。因而,吸毒引起犯罪、暴力、卖淫、赌博、贫困、黑社会等社会问题增多,政府为了控制这些行为必然会增加国家的投人,加上吸毒行为所浪费的社会财富,吸毒行为使社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四,吸毒引起艾滋病等恶性传染病扩散进而影响公共健康问题。由于毒品对人体正常机能的破坏,特别是对人体免疫系统的破坏,使得吸毒者对疾病的抵抗力下降,因而吸毒者面对各种疾病都非常容易感染。除了吸毒者自身容易患各种疾病外,吸毒行为还容易加速各种疾病的传播,如性病、艾滋病、肝炎等。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中80%患有各种传染病。截至2007年10月底,在国家累计报告的223501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42%是因静脉注射毒品而感染,居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首位。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中80%患有各种传染病。一项来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研究报告提出,根据分析艾滋病毒毒株的结构变异、蔓延方式,证明我国艾滋病源自1989年云南某州的146名吸毒者。所以,吸毒不仅影响吸毒者本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全社会的公共健康问题。三、吸食毒品与禁毒形势

吸毒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问题,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吸毒日益成为全球的一大公害,吸毒比瘟疫更可怕。毒品犯罪是仅次于恐怖活动犯罪的国际性犯罪,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和社会群体都深受其害。根据联合国禁毒署(International Nacorfic Control Board)发布的《1997年世界毒品报告》,目前,全球吸毒人数达2.4亿,占全球总人口的4.1%。也就是说,全世界每120人中就有1名吸毒者,吸毒成瘾者总数约有5000万人;滥用安非他明类合成药物者的数量有3000万人。全球每年有10万人因吸毒死亡、1000万人因吸毒丧失劳动能力。毒品贩运已涉及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毒品消费问题,全球每年毒品交易额达8000亿—10000亿美元。吸毒行为不仅传播和引发疾病,特别是加剧艾滋病病毒的传播,还能剥夺生命,使世界各国的人力资源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威胁着各国政治、经济制度的稳定,特别是由毒品引发的刑事犯罪已经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因而,吸毒问题确实是一个全球性的大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都普遍重视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无毒国的称号保持了30年。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以及地理上毗邻“金三角”毒源地的位置,通过中国将境外毒品跨国贩运至国际毒品市场。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中国大陆吸毒问题和毒品违法犯罪问题死灰复燃。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我国在册吸毒人数逐年上升:1990年在册吸毒人数为7万人,1992年为14.8万人,1994年为25万人,到2003年达到105.3万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因吸毒导致死亡的已有49378人。到2005年底,涉毒地区已发展到全国2000多个县(市、区),我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毒品消费并存的受害国。截至2015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其中,滥用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人员98万名,占41.8%;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34万名,占57.1%,滥用其他毒品人员2.5万名,占1.1%;被查获一次且无戒毒史的偶吸人员106.9万名,复吸(成瘾)人员127.6万名,分别占45.6%和54.4%;男性200.7万名,女性33.8万名,分别占85.6%和14.4%。经过持续开展禁毒斗争,全国毒情形势总体可控,没有发展成为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大局稳定的突出问题。

然而,由于当前全球毒品问题仍处于加剧扩散期,一些国家和地区毒品问题持续泛滥,制造、贩卖、滥用毒品问题严重,毒品来源、吸毒人员、毒品种类不断增多,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顽疾。在毒品问题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毒品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境外毒品渗透不断加剧,国内制毒问题日益突出,毒品滥用问题持续蔓延,毒品的社会危害更加严重。今后一个时期,受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加快发展的影响,国内毒品问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持续发展蔓延,禁毒工作面临着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中国毒品犯罪问题依然突出,禁毒形势十分严峻,表现在:

第一,国内毒品来源多元化、毒品种类多样化。中国毒品主要来源于境外毒源地毒品流入和国内毒品制造,主要种类有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冰毒片剂、冰毒晶体、氯胺酮等合成毒品以及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海洛因和冰毒片剂主要来源于“金三角”缅北地区,“金新月”海洛因、南美可卡因也有部分流入。国内生产的冰毒晶体、氯胺酮既流入国内消费市场又走私境外。国内非法生产、输出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突出。个别地区非法种植罂粟和土法加工海洛因仍有存在。国内毒品来源多元化、毒品种类多样化趋势更加明显,进一步加大了治理毒品问题的复杂性。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主要是毒品的过境贩运问题,到90年代初,国内种植、制造毒品规模日益扩大,出现“双向流通”。境外毒品“多头入境,全线渗透”情况突出,“金三角”毒品对我国危害最大。“金新月”取代“金三角”成为鸦片最大产地,直接或者通过第三国、第四国中转向我国运输毒品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我国的威胁和危害正在加大。“金三角”地区制贩毒品规模不减,缅北地区毒品近来对中国的渗透进一步加剧。国内制贩冰毒、“摇头丸”犯罪活动在屡受打击后,逐渐从东南沿海地区向内地发展,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贩运手法日趋狡猾。

第二,贩毒案件增多。1988年,中国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犯罪案268起,1992年达69060起,4年猛增257倍。在毒品犯罪严重的地区,约80%的男性吸毒人员有过其他违法犯罪行为,80%以上的女性吸毒者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6.5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9.4万名,缴获各类毒品102.5吨,同比分别增长13.2%、15%和48.7%。这一方面说明打击毒品犯罪工作的力度加大,另一方面也说明贩毒活动的猖獗和毒品案件的增多。在有些地方形成地下贩运、批发、零售的供销网络。贩毒组织呈现日新月异的集团化、职业化、武装化和国际化趋势。

第三,毒品滥用种类趋于多元。毒品滥用由近代以鸦片为主,升级换代到以海洛因为主,吗啡、鸦片、大麻、精神类药物并举的情况,还出现了危害更大的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新品种。目前,全世界苯丙胺类兴奋剂的吸食人数仅次于大麻,居第二。我国已经形成海洛因、摇头丸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交叉滥用的局面,滥用海洛因的仍然是多数,吸食摇头丸、氯胺酮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这些新型毒品的流行已构成对我国禁毒的新的严重威胁。

第四,吸食毒品者的地域分布范围不断扩大。从20世纪80年代初,靠近中缅边境地区的“金三角”毒品入境和跨区域贩毒活动,发生毒品滥用现象,到后来东南沿海地区制造、贩卖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现在全国2000多个县市都有吸食贩卖毒品案件的发生。我国吸毒问题最为严重的地区为西南、华南和西北地区,在册吸毒者多数分布在这三个地区。

第五,吸毒人员低龄化和广泛化,并呈现直线上升的态势。许多省市的吸毒者中,青少年的比例已超过半数。在逐年增加的吸毒队伍中,青少年的比例呈递增趋势,且年龄呈递减趋势,吸毒人群以35岁以下的中青年为上。吸毒人员低龄化特征突出。在全国现有234.5万名吸毒人员中,不满18岁的有4.3万名,占1.8%;18岁到35岁的有142.2万名,占60.6%;36岁到59岁的有87万名,占37.1%;60岁以上的有1.1万名,占0.5%。吸食毒品者人群复杂,近几年娱乐圈不断爆出吸毒丑闻,公务员、公司职员、无职业者、医生、教师等职业群体中都有吸食毒品者。在明确登记职业信息的吸毒人员中,无业人员占69.5%,农民占17.3%,工人占4.7%,个体经营者占3.4%,自由职业者占3.2%,职员占1%,学生占0.5%,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公职人员、演艺界明星等占0.4%。

第六,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件多发。2015年,全国报告发生因滥用毒品导致暴力攻击、自杀自残、毒驾肇事等极端案件事件336起,查获涉案吸毒人员349名;破获吸毒人员引发的刑事案件17.4万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4%,其中,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案件7.2万起,涉毒犯罪案件7.4万起,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案件716起;依法注销14.6万名吸毒驾驶人驾驶证,拒绝申领驾驶证1.1万人。第二节禁毒立法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禁毒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禁毒法典,是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禁毒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有效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一、禁毒立法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禁毒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禁毒工作法制化,是坚持依法禁毒的要求,是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需要。我国禁毒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通过健全禁毒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禁毒工作法治化,有效推动全社会禁毒工作,有效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二、禁毒立法发展过程

禁毒立法是与毒品违法犯罪的状况和演变密切相关的。旧中国的毒品犯罪,始于鸦片泛滥。旧中国的禁毒立法始于清朝政府。清朝政府为了抵御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列强大量向中国倾销鸦片的掠夺性贸易行为,为了抑制烟毒的泛滥和肆虐,清朝政府在雍正七年(172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禁烟令——《兴贩鸦片及开设烟馆之条例》,首次提出用刑罚手段来惩治贩卖、教唆或引诱他人吸食鸦片的行为。禁烟令“是我国乃至世界上的第一部有关禁毒的立法,标志着禁毒史的开始,也标志着禁毒立法史的开始”。20世纪上半叶的旧中国,由于烟毒流行甚广,危害极大,所以,无论是国民党政府,还是解放区革命根据地政府制订的有关刑事法律中,都有鸦片罪或者禁烟禁毒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禁毒立法分为两个历史时期,三个立法阶段。(一)第一个历史时期(20世纪50年代初期到1978年)

这一时期也是我国禁毒立法的第一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和一些大行政区的政府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为了彻底禁绝毒品,开展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禁毒运动,发布了一系列禁毒通令,例如,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0年9月发布了《内务部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等,一些大的行政区也颁布了禁毒法规。通过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全国人民的积极参与,新中国的禁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从20世纪50年代初禁毒肃毒开始到改革开放之前长达3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毒品犯罪几乎绝迹。在这一历史时期,我国禁毒立法是中央政府立法与大区政府立法结合,所立之法多是以禁毒通令、暂行条例的形式出现的,“禁毒法律的一个特点是仅规定了对某些行为予以治罪,但没有对具体的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的规定。”(二)第二个历史时期(1978年至今)

这一时期分为两个立法阶段。1.我国禁毒立法体系的建立与形成阶段(1978年至1990年)

20世纪80年代以后,毒品犯罪在我国大陆地区死灰复燃,并且愈来愈猖獗。为了有效地打击和惩治日益严重的毒品犯罪,在1978—1990年,我国政府以“严打”为政策导向,逐渐建立了以刑法为主、行政法与地方立法为辅的禁毒立法体系,主要法律形式有刑事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两高”司法文件,批准、签署的反毒国际公约和条约等。这一时期,我国禁毒立法从起步到逐渐建立、完善,“禁毒立法的核心是刑法典及特别刑法,辅之以严格的行政处罚与管制。整个立法体系的精神核心是对毒品犯罪进行持续的严打。打击作为毒品政策的关键词决定了整个禁毒立法是建立在刑法、行政法基础上的。”

立法机关制定和修订的禁毒刑事法律。制定1979年《刑法》时,由于毒品犯罪问题不突出,这部《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不细、量刑较轻。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过境贩毒引发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禁毒形势日益严峻。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连续以特别刑法的形式对刑法典作了3次补充修订: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二十二次会议于通过的《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简称《决定》)第1条补充规定,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决定》将毒品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从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死刑;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贩毒,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1988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也将走私毒品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从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死刑,明确了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档次。

立法机关制定的非禁毒专门法中涉及禁毒的法律规范。如1984年9月通过的《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国务院制定的禁毒行政法规。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涉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了规定。1978年9月、1987年11月和1988年12月,国务院先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三部行政法规,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的基本立场,限制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行政机关关于禁毒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等部门,在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都对与本部门相关的涉及毒品管理业务作了严格的管制规定,制定了具体的管制与管理办法。“两高”关于禁毒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禁毒法律和涉毒案件适用等都作出过相关司法解释。

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禁毒地方法规。云南、广西、贵州、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一些省、直辖市级人大或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禁毒法规、地方规禁毒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云南、四川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也结合本地区、本民族实际制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禁毒立法。

加入禁毒国际公约。1985年6月,中国批准加入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9年9月,中国批准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立法机关制定的禁毒单行法。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这是一部专门针对毒品的单行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针对毒品的立法进入了一个重要阶段,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开始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2.中国禁毒立法体系的逐渐完善阶段(从1991年至今)

从1991年至今,这一时期是我国禁毒立法逐步完善进而体系化的阶段。围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禁毒立法进一步完善刑法典、完善行政处罚与管制、制定禁毒教育法律、制定完备统一的禁毒基本法律。《刑法》进一步完善并加大对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的规定。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修订。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刑事部分内容全部吸收入律,在总结禁毒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并且明确《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修订后的《刑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禁毒刑事立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显著特点,从1997年以后,我国禁毒立法中的刑事法律基本稳定下来。

完善行政处罚与毒品管制立法。1994年5月12日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修订,2005年8月28日,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71、72、73条对各种涉毒违法行为都作了行政处罚规定。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使我国对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1995年1月,国务院公布《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我国最主要的戒毒方法,对吸毒人员的戒毒管制有了明确依据。

在非禁毒专门法中制定禁毒教育法律规范。1991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毒。199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下发通知,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正式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教学大纲。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首部专门禁毒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法》是系统的禁毒法律,即专门禁毒法典——它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禁毒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将发挥重要作用。该法共7章71条,分为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

为推进《禁毒法》的有效实施、不断完善禁毒法律体系,并为有力推进禁毒工作提供具体依据,2011年6月国务院根据《禁毒法》制定了《戒毒条例》,废止了《强制戒毒办法》。《戒毒条例》对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提出了具体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在2011年9月发布施行《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公安部会同卫生部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禁毒工作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创新禁毒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毒品问题治理体系,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坚决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

针对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严峻形势、严重危害的情况,2015年6月,由国家禁毒办牵头,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等9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它既是一份指导党政部门工作的政策文件,又是一份规范刑事、行政法律适用的法律文件,为开展互联网禁毒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意见》出台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深入推进全国禁毒斗争,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使各地区、各部门发挥优势、整体联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网上网下两个战场,斩断涉毒有害信息网上传播渠道,规范互联网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意见》列举了互联网涉毒犯罪的主要类型、刑事处罚办法。比如:对于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技术、工艺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对于开设网站、利用网络通信群组等形式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三、禁毒法律体系

禁毒法律体系是有关禁毒法律法规构成的系统。“禁毒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禁毒法即专门禁毒法典;广义的禁毒法即关于毒品的管制、毒品犯罪与毒品滥用的预防、控制与惩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禁毒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禁毒法律体系。亦即,我国现行的禁毒法律体系以《禁毒法》为专门禁毒法典,构成禁毒法律体系的基础,《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为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主线,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单行禁毒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加入的禁毒国际公约为具体内容,非禁毒专门法中涉及禁毒的法律规范为补充,形成的互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从立法主体来看,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的和专门的禁毒法律,即专门禁毒法典——《禁毒法》,以及作为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据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些法律是禁毒的基本法律,构成禁毒法律体系的最重要内容。

第二,由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其制定主体既有中宣部、中央网信办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又有“两高”等司法机关,还有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第三,国务院制定的禁毒行政法规与国务院部(委)制定的禁毒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戒毒条例》等行政法规。公安部门制定的涉及查缉、处罚、戒毒具体问题等方面的规章及文件,如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卫生、医药部门制定的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戒毒医疗制度等方面的规章及文件,如卫生部发布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第四,“两高”的禁毒司法解释及禁毒管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等。包括“两高”关于禁毒法律的司法解释;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制定通过的并可施行于全国的有关禁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规定、决定、解释、批复、通知等。

第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毒情具体情况和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禁毒法规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禁毒规章,如《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查禁毒品的规定》等。

第六,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的禁毒国际公约。如我国于1985年6月12日加入《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9年9月4日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这三个国际公约属于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从部门法的角度,禁毒法律体系由刑法、行政法和国际公约三部分组成

我国现行的禁毒法律体系形成了以《禁毒法》为专门禁毒法典,由禁毒刑法、禁毒行政法和禁毒国际公约组成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禁毒刑法主要是指《刑法》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第191条(洗钱罪)。禁毒行政法则较多,包括《戒毒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专门的禁毒行政法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禁毒的决定》等中有关禁毒的行政法规范。我国加入的禁毒国际公约是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国际法部分,包括我国加入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三个国际公约。第三节禁毒工作领导体制与禁毒工作机制一、禁毒工作方针

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强调,我国禁毒工作始终遵循“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打击毒品犯罪与减少吸毒危害相结合、建立国内缉毒协作机制和国际禁毒合作机制相结合、解决当前紧迫问题和实现长远目标相结合的工作思路。

我国《禁毒法》第4条规定:“禁毒工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预防为主就是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拒绝毒品、防范毒品的能力,自觉抵御毒品;从源头上加强毒品管制,加强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工作和吸毒人员的戒毒康复工作。综合治理就是控制毒品非法供应和防止滥用并重,禁止和打击一切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禁毒工作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完善缉毒执法协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禁毒工作。二、禁毒工作领导体制(一)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设立

国家禁毒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禁毒领导机构。1990年11月3日,国务院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对内称国家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禁毒委员会由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民政部、教育部等25个部委成员组成。该委员会主任由公安部部长担任,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禁毒局。此后,各省市、自治区及地(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也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相继设立地方各级禁毒委员会(即禁毒工作领导小组)。

我国的禁毒工作是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组织、领导禁毒工作。《禁毒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禁毒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同时规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禁毒领导机构。

禁毒委员会是各级党委、政府抓禁毒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是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禁毒工作,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工作的领导机构。它担负着了解各地毒品基本情况、特点和规律;打击毒品犯罪;严格执行禁毒法律法规、有关禁毒行政管理、禁毒宣传教育等涉及各个行业、部门的统筹协调工作;保障各项禁毒工作协调有序,富有成效地进行;研究制定开展和加强禁毒工作的重要政策、意见及措施;组织协调禁毒工作重大行动的开展,重要举措的落实等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依托,负责禁毒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和文件政策起草工作。禁毒委员会设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名,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设副组长若干人。

公安部设立禁毒局,禁毒局局长兼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公安部禁毒局是专门从事禁毒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掌握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代表政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的义务,统一负责协调禁毒国际合作。(二)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公安部、中央宣传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司法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1月5日发布的(国办发〔2001〕4号)《通知》,明确了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公安部。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统一协调禁毒国际合作。

中央宣传部。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禁毒委员会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参与制定禁毒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卫生部。监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鼓励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海关总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内和沿边沿海规定地区开展禁毒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的监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直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复核未经授权的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审理的毒品死刑案件,以及虽经授权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特殊情况的毒品假释案件。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同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法院之间相互请求代为一定诉讼行为事宜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领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毒品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外交部。根据我国外交工作总体方针和国别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禁毒领域的涉外事项进行政策把关,处理禁毒领域国际合作中的有关问题。参与制定禁毒领域国际文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对外宣传工作。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把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禁毒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禁毒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从制定产业政策和调控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禁毒的产业政策,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药品生产企业。负责制定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产品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配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审批和调查核实工作;配合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做好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的工作。

教育部。制定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防毒、禁毒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安全部。收集国际毒品犯罪组织的情报,以及世界各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经验,为我国研究制定禁毒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情报安全机构就国际毒品形势、反毒斗争业务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完成中央交办的反毒品方面的专项工作。

民政部。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实。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加强对禁毒社团的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做好对禁毒英烈的抚恤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毒、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司法部。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依法收容强制戒毒的劳动教养人员,积极做好强制戒毒、治疗康复和矫治恶习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负责对在监狱服刑的涉毒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依法执行刑罚,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财政部。根据禁毒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对禁毒、戒毒等所需费用,在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业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当年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负责种植单位生产和加工的组织、管理及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协调主、副产品价格和供销事宜,协助做好生产、加工和收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麻醉药品原植物种子选育、引进、审定、应用管理,承担麻醉药品原植物种质资源搜集、保存和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利用境外农作物替代罂粟种植工作和境内大麻改植工作,不断提高替代和改植技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政策,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在维护合法贸易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流入国内外制毒渠道。检查、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督促其做好对本地区或本系统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初审工作。负责对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批,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加强国际合作和部门协调,按照国际禁毒公约有关规定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配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重要、敏感的易制毒化学品强化管制力度,开展国际核查,避免流入非法渠道。了解掌握外经贸领域禁毒工作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文化部。发挥文艺团体及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部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宣传文艺活动的组织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导各电台、电视台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宣传报道禁毒工作。支持、鼓励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工商企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通领域及娱乐场所中发生的毒品犯罪行为;对查实参与贩毒、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林业局。协调地方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东北和内蒙古国有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依法打击林区毒品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禁毒宣传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麻醉品管制国际公约义务,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麻黄素的生产、销售管理工作。负责全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国家禁毒委员会报告全国药物滥用监测情况。负责组织审核戒毒治疗方案及康复模式的研究工作。负责组织麻醉品专家委员会对全国戒毒工作提供咨询意见。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戒毒医疗机构,开展药物滥用社区防治和预防教育工作。

解放军总参谋部。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军队内部的禁毒工作。支持、协助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全国总工会。提出全国工会系统参与禁毒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直属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群众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共青团中央。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协调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部门共同禁毒。

全国妇联。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教育妇女远离毒品。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实行目标管理,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禁毒工作。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特别是参与社会帮教工作。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努力做好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