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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6 13: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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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玲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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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与民族团结: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企业发展与民族团结: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试读:

总序

王德强

20世纪末以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为开端,在“冷战”体系下长期压抑且得不到释放的族裔主义,开始全面复苏和爆发,伴随着国家裂变、民族纷争、种族仇杀、宗教复古、原住民运动、泛民族主义运动等,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第三次世界民族主义浪潮”,民族问题的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和国际性再次凸显。

超级大国美国“种族主义”重新泛起,“黑白之争”连续升温并持续发酵;特朗普的“穆斯林禁令”让全世界哗然。在英国寻求脱欧之际,2014年苏格兰举行了独立公投,仅两年之后,苏格兰宣布再次“脱英”公投,“分还是合”的古老命题仍困扰着昔日的日不落帝国。欧洲浪漫之都巴黎的恐怖袭击震惊世界,折射出自由法国乃至欧洲深层次的民族宗教矛盾。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对西亚北非局势的蛮横干涉,导致的欧洲难民危机,反射出冷战之后的霸权主义仍挥之不去。叙利亚问题已经成为大国角力和博弈的竞技场。乌克兰危机既凸显出“向东走”还是“向西走”问题上的深度对立,又折射出该国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因民族问题引发的缅北冲突持续不断,昂山素季重启21世纪彬龙会议的计划,步履维艰。

民族是客观存在的实体,而不是“想象的共同体”。人类社会是民族的大千世界,当今世界仍有两三千个民族。民族多,国家少;多民族国家多,单一民族国家少,是当今世界的常态。如何处理统一性和多样性之间的关系,实现“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国民整合,是世界性的难题。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解决民族问题的观念和实践多以消除差异为目标,其手段不外乎武力征服、强迫同化、驱赶围困,甚至赶尽杀绝。这种手段或政策,在西方殖民主义时代形成了通则,并被推向极致,为今天世界民族问题留下了诸多的“历史遗产”。

殖民时代结束后,随着同化、熔炉政策的整体性失败,多元文化主义开始成为西方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普遍性潮流,但是好景不长,“多元文化主义已经过时”的论调接踵而来,与之相呼应,“文明冲突论”甚嚣尘上。世界许多国家似乎对多样性失去了兴致,对处理统一性和多样性之间的关系失去了耐心、穷尽了智慧。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多民族国情相结合,开辟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缔造了中国特色民族团结进步辉煌事业。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正确处理民族问题。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国家学说,结合中国民族问题的现状,明确提出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这一马克思主义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目标和实现形式。1922年,中共二大宣言指出:中国的反帝国主义运动要并入世界被压迫民族的民族革命浪潮中,与世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联合起来。“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的主张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的萌芽。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了民族平等政策,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凡是居住在苏维埃共和国的少数民族劳动者,在汉人占多数的区域,和汉族的劳苦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而不加任何限制。1934年5月5日,中国共产党在《党团中央为声讨国民党南京政府告全国劳动群众书》中首次提出了民族团结的主张,指出不分党派、职业、民族、性别、信仰都团结起来,一致抗日。在长征途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团结各民族,并建立了少数民族自治政权,积累了民族团结和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联合国内各种力量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1937年8月15日《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明确提出“抗日的民族团结”,主张全民族的联合和一致对外。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都坚持民族团结、一致抗日的主张和政策。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事务的政策主张从民族“联合”走向民族“团结”,并在抗日战争的历史背景下,实现了从民族“联合”到民族“团结”的根本转型。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客观分析当时的形势,把抗战时期民族团结、抗日救国的政策主张,发展为各民族团结起来,共建独立、自由、和平、统一和强盛的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主张。1947年5月,针对当时一些人提出的内蒙古“独立自治”的错误倾向和分裂活动,中央明确提出建立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前夕,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经验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团结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丰富和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团结理论与政策的内涵,并成为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创中国特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团结;在民族地区政权建设进程中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政治与经济相结合,因地制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增强各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派出中央民族访问团,毛泽东手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为访问团壮行,访问团累计行程8万多公里,足迹遍布除西藏、台湾外的所有民族地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消除民族隔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各民族的团结。继而又开展了民族大调查、民族识别等工作,极大地丰富和深化了对多民族国情的认识,为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促进民族团结创造了条件,分类指导,改革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终结了民族压迫、剥削、歧视的历史,全面建立了促进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发展的崭新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民族团结达到了全新的水平。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前这段时期,各民族的团结达到了空前的高度,民族工作迎来了“第一个黄金时期”。

20世纪70年代末,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帷幕,同时开辟了巩固和加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正确航道。1979年全国边防工作会议重申了党的民族政策,确定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中间、普遍地、深入地、大张旗鼓地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认真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切实解决存在于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消除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央的这一精神过程中,创造性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创性地提出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的重要思想,并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最终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民族关系“三个离不开”的基本认识。同时,根据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历史性转变,及时将民族工作的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加大民族政策贯彻落实力度,特别强调了发展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并逐步形成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时期民族工作主题。“两个共同”的思想深刻阐释了维护民族团结和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辩证关系。在实践层面制定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制定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三个专项规划,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专门研究部署加快西藏、新疆等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全面、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等等。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我国不仅保持了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国家统一,而且将中国特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察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走向与变化,全面分析和科学研判我国民族工作新的阶段性特征,深入研究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民族工作的时代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做好民族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科学回答了新形势下推进中国特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全面阐释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彻底澄清了近年来民族工作领域理论上的一些模糊认识,切实纠正了实践中的一些不当做法,开启了中国特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航程。民族地区的五大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全面展开、深入发展。

在理论层面,深化了对多民族国情的认识,强调多民族是“特色”、是“有利因素”,多元一体是“重要财富”、是“重要优势”。这一新定位、新认识,为族际交往从“各美其美”走向“美人之美,美美与共”,提供了内在根据;强调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是大家庭里不同成员之间的关系,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也不能少;为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快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为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指明了方向。

在实践层面,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强调推动民族工作要做到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并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物质层面的问题要靠物质力量、靠发展来解决;精神层面的问题要靠精神力量、靠思想教育来解决。强调法律保障和争取人心并重:习近平总书记既强调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又强调“做好民族工作,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强调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强调要在全社会不留死角地搞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应少做“漫灌”,多做“滴灌”和精耕细作。强调城市民族工作中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既不能搞关门主义,也不能放任自流,关键是要抓流出地和流入地的两头对接,着力点是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民族事务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科学回答了新的历史阶段民族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由云南省高等学校民族团结进步理论与实践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特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智库推出的“中国特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丛书”全面总结中国特色民族团结进步的成功经验,深刻阐释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深入揭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内在逻辑,深入研究推进中国特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期冀不断巩固和加强中国特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并通过讲述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彰显中国特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普世价值和意义,为化解“文明冲突”和民族纷争,促进文明互鉴、族际和谐提供借鉴。2017年4月22日于临沧

序言

朱景文

刘玲博士的专著《企业发展与民族团结: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即将出版,看到自己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的成果,我很高兴为她作序。

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不同的理论。自由主义理论认为,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是天经地义的,只要企业的经营遵纪守法,降低成本,增大赢利,赚的钱越多,说明企业的效益越好,在经济学和法学上都是有价值的、无可指摘的。一方面,企业赢利越高,对企业来讲固然重要,对社会来讲,通过税收机制,也可做出更大的贡献。另一方面,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扩大企业规模,也可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带来社会稳定。因此,企业的经济效益本身就会对社会做出贡献,在某种程度上利己与利他,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致的。这就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即一个社会通过市场能够最好地确定其需要,如果企业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在此之外,给企业加上所谓社会责任,承担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只会加重企业负担,破坏市场规律。

但是,自由主义社会责任理论是建立在企业经营与社会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如果企业赢利与社会利益相矛盾,这种理论是说不通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人权、环境、劳工等问题的日益突出,跨国公司在全球化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如何保护在市场经济下最容易遭到破坏的要素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2000年联合国开始实施的“全球契约”提出,企业除了赢利之外,必须承担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腐败等四个方面的十项原则,包括:第一,企业应在其所能影响的范围内支持并尊重对国际社会做出的维护人权的宣言;第二,不袒护侵犯人权的行为、劳动;第三,有效保证组建工会的自由与团体交涉的权利;第四,消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第五,切实有效地废除童工;第六,杜绝在用工与职业方面的差别歧视;第七,企业应对环保问题未雨绸缪;第八,主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第九,推进环保技术的开发与普及;第十,积极采取措施反对强取和贿赂等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不是法律责任,而是一种道德责任,属于慈善活动的范围,也就是说,企业除了自己发财之外,还应对社会做出某些贡献,对教育、贫困人口、公益事业提供捐赠。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初都是与“乐善好施”相联系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献爱心,回报社会,本来是件好事,但是只停留在道德层面是远远不够的。道德责任不上升为法律会带来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捐赠固然好,解决了政府和社会所急,但是企业不捐赠,也并不违法,只不过获得道德上的恶名,“拔一毛而利天下,而不为之”,后来的“黑名单”之类做法就是由此而来的;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下,政府又利用这类慈善,以捐款的名义,要求企业赞助,横征暴敛,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忍痛割爱”,从而使市场经济的基础受到威胁。毫无疑问,企业在创造利润的时候,不应忘记自己的道德责任,但是道德责任如果缺乏法律的规制和保障,往往会落空,甚至会被歪曲。

企业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从广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的一切法律义务、社会义务,包括企业对政府的责任,即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对股东的责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有责任向股东提供真实、可靠的经营和投资方面的信息;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承担责任,履行对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不得欺诈消费者和谋取暴利,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自觉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从狭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三项:第一,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即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保护劳工权利;第二,企业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即企业经营不得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为了企业的暂时利益,阻碍可持续发展;第三,企业对社区的责任,即企业有义务对它们所在的社区发展做出贡献,为社区提供就业机会,为社区的公益事业提供慈善捐助,向社区公开企业经营的有关信息等。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应意识到通过适当的方式把利润中的一部分回报给所在社区是其应尽的义务。

刘玲博士的著作涉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这是企业社会责任在一个特殊地区的表现,有它的特殊性。她提出,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既要重视正式制度安排的影响,更要重视民族社会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影响,重视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地方性与民族性。这种特别强调社会责任在民族地区的特殊性的观点是很重要的。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的三个方面,即劳工、环境和社区发展,每个方面在民族地区都有它们的特殊性。劳工问题应特别注意少数民族职工的特殊性,尊重他们的民族习惯和尊严。环境方面应特别注意少数民族地区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特殊阶段,注重生态的保护。如果说企业对所在社区的责任主要是帮助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少数民族地区而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一般来说,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相较于汉族聚集的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相对落后,无论从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还是从受教育水平分析,广大少数民族地区都处于欠发达的水平,因此在经济和文化教育发展方面,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比其他地区,特别是比较富裕、受教育水平更高的东南沿海地区的企业的社会责任会显得更重要。在该地区的企业在招工以及对教育文化事业、慈善事业的投入上,要更多地从当地少数民族的现状出发。特别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经济的,更应该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看待这个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是最大的政治和大局。2017年3月23日于世纪城

摘要

本书选取获益与回馈、改革与转型、法律与道德、主体与行动四对基本范畴,力图多角度、全方位地讨论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具体阐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结合企业行为的经济缘由、政治愿景、社会根源的一般理论阐释,本书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与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调适的宏观视角,解读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影响,综合解析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2)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对企业行为边界和社会责任要求有着质的区别。从某一个具体时段来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在其发展框架下的企业发展具有特殊性,但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漫长时空范围而言,民族地区企业发展更具有共同性,就是在特定社会形态界定的自由与责任的范围内寻求自身作用的发挥。本书在对人类社会和中国改革与转型整体进程的历时性描述中,结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不同社会环境,以及各个时期国家战略的影响,总结民族地区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建设的阶段性特征。(3)法律和道德是基本的社会规制方式,也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两种基本路径。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规制与道德约束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既具有社会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因所在地特有的资源禀赋、文化传统与制度环境而具有内容与形式上的特殊性。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要坚持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相结合,既要重视正式制度安排的约束,更要重视民族社会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影响。企业身处民族地区,应当始终注意将自身发展与民族关系调适紧密结合,将民族团结工作贯穿于促进企业发展、带动地区经济增长的全过程。(4)在政府、企业、社会的推动下,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从社会共识阶段走向社会责任管理的实践阶段,在民族地区,更成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重视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地方性与民族性,通过政府、企业与社会三方协力推进企业履责行为,使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成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举措。

在理论阐释与实践调查的基础上,本书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引入民族地区,重点考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企业履责行为的影响,通过制度与组织的互动与影响,得出有益于制度完善和企业履责的结论。

关键词:企业发展 民族团结 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Abstract

This book selects the four basic categories of benefits and feedback,reform and transformation,law and morality,subject and action,and tries to comprehensively discus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SR in the ethnic areas,including the following aspects:(1)Based on the general theory of economic reasons,political vision and social roo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SR and the adjustment of ethnic relations in multi-ethnic countries,the book analyzes both the influence of CSR construction on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governance,a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SR in the ethnic areas.(2)Different forms of social economy have a qualitative difference requirement between corporate behavior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Within a specific period of time,the development of the ethnic areas and local enterprises is special,bu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in the long time,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in the ethnic areas is more common. That is,to seek their own function in the scope of 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 defined by the specific social form. Based on the diachronic description of the whole process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Chinese reform and transformation,combined with the different social environ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 ethnic areas,and the influence of national strategy in each period,to summary the stage characteristics of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nstruction in the ethnic areas.(3)Law and morality are the two basic ways of social regulation,which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SR. Legal and moral constraints to CSR behavior complement each other,and neither is dispensable. The undertaking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enterprises in the ethnic areas has not only the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s,but also the particularity of content and form because of its unique resource endowment,cultural tradition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CSR in ethnic areas should adhere to the combination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impact of the formal and informal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Enterprises in the ethnic minority areas should always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combination of their own development and the adjustment of ethnic relations,and integrate the work of ethnic unity throughout the whol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and regional economic growth.(3)Under the impetus of the government,the enterprise and the society,the construction of CSR,a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governance,has gradually moved from the stage of social consensus to the practic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management. In ethnic areas,it is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ethnic unity and progress.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locality and nationality of the standard of CSR,promote CSR behavior through the cooperation of the government,the enterprise and the society. We should make sure the the construction of CSR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promote ethnic unity and progress.

In the process of theoretical explanation and practical investigation,we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CSR into the ethnic areas,focus on the impact of the regional autonomy system on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hrough the interaction and influence of 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it is helpful to come to conclusion which can improve the system and enterprise responsibility.

Key words:enterprise development;ethnic unity;CSR in the ethnic areas

导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我国已基本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治经济,关键在于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同时也要发挥政府在引领市场有序发展中的主导作用。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民族地区发展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民族地区,参与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与生产建设。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执政党执政的重要基础,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直接关系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事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在民族地区对自身社会责任的遵守与切实履行,对促进民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产生着重要作用。

在企业成为推动社会积极变革的组织体的情形下,对企业能够解决社会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分析就变得至关重要。当前,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总体部署,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在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多主体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中应对复杂的社[1]会问题。这次会议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六项重点任务之一,这说明企业社会责任已被置于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高度,成为国家倡导企业社会职能的重要标志。从这种意义上看,全面深化改革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提供重要的发展契机。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注入强大的活力,“一带一路”建设的有序推进,更将民族地区推向了对外开放的[2]“最前沿、重要节点和关键枢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重大战略机遇。

民族地区的现代化离不开工业发展和企业发展在地化,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民族团结态势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由于地理位置、人文环境的特殊性,民族地区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对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书正是从这个角度切入,探讨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实践中对民族关系的正向影响,以及对民族团结形势总体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行动研究旨在厘清政府、企业与社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边界,并在此基础上设定企业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本书在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一般理论探索的同时,将研究视角聚焦于民族地区,试图从我国多民族国情出发,考察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因素和制度环境,以期更好地把握影响社会责任理念和行动的制度因素,进而从组织与制度互动的角度为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社会问题的全球治理为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与行动提供宏观时代背景

随着全球化的持续深入,生态恶化、资源枯竭、失业与腐败问题等自然与社会原因使得包括企业运营在内的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充分凝聚国际社会共识,在人权、劳工、环境等方面践行共同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新的发展形势对企业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要想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在更充分的国际竞争中得到助力,就需要将对社会和环境的关切整合到企业运作以及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使其经营行为满足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标准。

国际组织普遍关心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积极倡导推进企业履责行为。联合国于2000年启动全球契约计划,号召企业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腐败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共同参与减少全球化的负面影响。欧盟和国际标准化组织都提出了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倡议,国际劳工组织、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对社会责任标准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雇主组织和欧盟等,都提出了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倡议,国际劳工组织、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更对社会责任标准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这一系列举措都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全球趋势,旨在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被广泛应用,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情况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活动的门槛。(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为企业履责行为提供制度依据

2006年以来,国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渐次展开,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逐步完善。从立法层面来看,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条款明确列入总则,并在分则中设计了一套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2006年《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工董事制度与职工监事制度,并将企业社会责任精神贯穿于公司设立、治理、[3]运营、重组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设计中。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引导密切相关,行业内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也为公司履责行为提供可操作性依据。2006年9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上市公司根据指引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4]任报告”,这被认为是资本市场运作平台引导社会责任行动的里程碑事件。2007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5]展报告”,“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这是国家部委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出台的首部规范性文件,被视为官方机构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积极信号。紧随其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2008年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6]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鼓励公司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相关的行业标准还有《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和《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纲要》等。各地方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为进入本地方的企业履责行为提供规范依据,并与上述制度建设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推广。仅2008年,就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福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社会责任指引》、《山西省工业企业社会责任指南》等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从不同层面提出社会责任倡导,制定社会责任地方标准,这意味着地方政府日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并将其作为提升区域责任竞争力的重要内容。2010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在应用指引中单独制定了社会责任指引,这标志着包括社会责任在内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形成。

总之,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从理念倡导、制度建设到实践过程逐渐与国际接轨,并呈现标准化、规范化态势。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员工、消费者、社区、投资者等在内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积极推动社会责任行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行动也逐渐从能源、电力等公共事业向采掘、制造、贸易、通信、金融等全渠道扩散,区域层面也逐渐从东部中心城市向中[7]部、西部省区扩散,呈现出“全社会参与、全面加速和中心扩散”的特征。(三)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内在需求

考察我国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必须着眼于我国的多民族国情和社会发展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宪法序言中关于我国基本特征和基本国情的概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我国社会基本发展阶段的定位,认识中国的一切问题,包括民族问题,都需要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对我国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的描述,我国的民族工作、民族政策都要基于多民族结构这一基本特征。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进行了深入解读,进一步明确民族地区是我国的资源富集区、水系源头区、生态屏障区、文化特色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其中,前三个区域定位都指向自然资源。的确,多年来,民族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由自然资源开发引发的利益纠纷不断升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运行不畅也加剧了这一冲突。在资源开发中切实保障资源地的利益,让资源地共享全国改革开放发展的成果,是有效开发和利用资源、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8]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可以说,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改革进程要求企业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而民族地区的资源、文化和发展程度等特性也要求所在地企业回应更深的社会关切。

二 研究状况与文献综述

扎实的学术研究必须建立在对前人学术积累的梳理和各学科学术探索的研判之上,方能找出研究薄弱点,进而通过一己的点滴努力,将对该领域研究对象的认识向前及向深推进。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作为一个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但其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共同话语和一种社会运动则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并随着经济全球化而席卷整个世界。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凭借其巨大的社会影响(权力)而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开始重视企业财务报表中除企业财务状况和赢利状况以外的非财务信息,并以法令、规则、报告等形式要求企业社会责任的会计揭示。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英国、美国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80年代初美国超过半数的州(29州)掀起修改公司法的浪潮。这些新修改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不仅要为股东服务,也要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9]务,被称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第一次浪潮”。20世纪末期以来,由于联合国、欧盟、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积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全世界的理念与行动。由此,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自发端以来,已由一种理念发展到企业行为,进而通过政府的立法行动和国际组织的呼吁,获得了学术界、企业界和政府的持续关注。(一)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谢尔顿(Oliver Sheldon)于1924年提出,自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多德(E. Merrick Dodd)和伯利(Adolf Berle)两位教授就“企业的经理人员是谁的受托人”进行了长达20余年的讨论,双方都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1953年,鲍恩(Howard R.Bowen)在其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最早系统地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定义,他认为:“商人的社会责任是指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观来制定政策、进行决[10][11]策。”标志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始。随后,学者们从不同学科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1)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1924年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被提出后,并未立即引起学界的研究兴趣。直到20世纪50年代,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系统定义的开始,对这一概念的界定才成为学者们乐此不疲的工作,据统计,截至2008[12]年,企业社会责任的代表性定义有37个之多。最初的定义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入手,代表性观点如下。雷蒙德·鲍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关于公司行为对社会影响的认真考虑”,其指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初步见解,但较为笼统、含糊;基斯·戴维斯和罗伯特·布罗姆斯特朗指出“社会责任是决策者在考虑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也有义务采取财务措施以保护和改善社会福利”。这一定义强调了社会责任的保护和改善两个积极层面。约瑟夫·麦奎尔认为:社会责任是指除经济和法律方面义务以外的其他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将社会责任与经济和法律责任相联系。埃德温·埃普斯坦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与组织对特别问题的决策结果有关,决策要达成的结果应对利益相关者是有益的而不是有害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关注企业行为结果的规范性、[13]正确性。”戴维斯提出“责任铁律”,认为“商人的社会责任必须与他们的社会权利相称”,他将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考虑或回应超出狭窄的经济、技术和立法要求外的议题,实现企业追求的传统经济[14]目标和社会利益”。

20世纪7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进一步扩展。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发布《商事企业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Corporations)报告,将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化为“企业对社会负责的一系列行为或任务”,并列举了涉及10个领域的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15]步的行为。报告用“三个同心圈”“两个基本类型”来描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其中:内圈代表企业的基本责任,即为社会提供产品、工作机会并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职能;中间圈是企业在实施经济职能时,要对其行为可能影响的社会和环境变化承担责任,如保护环境、回应员工诉求和顾客期望等,则包含更大范围内促进社会进步的其他[16]无形责任,如消除社会贫困和防止城市衰败等。报告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区分为两个基本类型:一是纯自愿性的行为,由企业主动实施且在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二是非自愿性的行为,由政府引导或由法律强制执行。这是首次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分层的概念模型。1979年,卡罗尔(Archie B.Carroll)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他用四个层次的金字塔图形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形象的说明:处在最底端的经济责任是企业的基本责任;法律责任是社会关于对错的法规集成,处于第二层;伦理责任要求企业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损害;慈善责任位居金字塔的最高层,它代表着社[17]会对企业成为出色社会公民的期望。这一概念模型借助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提供行动上的指导,对于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很有帮助,但其将企业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相提并论似有不妥,因为企业道德责任实际上可以涵盖企业的慈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除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外,还有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回应、社会表现及企业公民理论等,下文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学分析中会有详细的叙述,此处不再赘述。(2)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的相关性研究

古典经济学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大批评就在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损害自由竞争的基础,会增加企业成本,加大将额外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和生产链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企业经济绩效。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相关性的分析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走向关系重大,这一讨论几乎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与实践发展的始终。丰富的理论基础、大量的实证研究与不尽一致的结论是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相关性研究的特点。

国外研究主要呈现三种观点:第一,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企业履责行为能够提高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最终带来更好的财务绩效。这种观点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并伴随着大量的实证研究。第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增加了企业成本,与企业财务绩效负相关。第三,通过文献检索认为,两者之间并无关系或关系呈非线性。马格利斯(Margolis)和沃尔什(Walsh)在回顾了127篇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绩效关系的实证文献后仍对两者的关系感到[18]不解。国内有学者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关于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绩效相关性研究的结果进行了统计,在28篇相关论著中,认为正相关的有18篇,占64.3%;认为负相关的有3篇,占10.7%;认为不[19]相关或无固定相关关系的有7篇,占25%。格里芬(Griffin)和马洪(Mahon)对1972~1997年有关企业社会绩效和经济绩效关系的51篇[20]文献进行综述,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实际上,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分析结果的差异一方面产生于各项研究使用的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的评价方法不统一,另一方面,各项研究很少考虑产业、[21]企业规模、企业历史对研究的影响。一般而言,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变量对于当期财务绩效的影响为负相关,而从长期来看,企业履[22]行社会责任对其财务绩效有正向作用。(3)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研究

信息披露是企业社会责任由理念向实践转变的重要标志,信息披露内容也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而逐渐深化。国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围绕动机(影响因素)、内容、形式和标准展开。

从动机和影响因素来看,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组织合法性理论是用来解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机的两大主要理论。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学者们倾向于认为组织合法性理论比利益相关者理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这一理论“将社会看作一个整体”,可以“用来解释管理层的决策和行为”,“组织之所以能够生存是因为组织所依存的[23]社会认为其经营的价值体系与社会自身价值体系相一致”。

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与公司规模、赢利能力和[24]融资需求正相关,并且受到来自规章制度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25]求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关于公司规模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有研究者从代理理论出发,认为大公司的代理成本较高,所以需[26]要增加信息披露。有研究认为,大公司对政治成本更为敏感,对[27]信息披露更有动力。也有研究认为大公司准备信息的成本较低,[28]信息披露可能带来的不利竞争的代价也较低。关于企业赢利能力与企业信息披露的关系,Preston等人提出了“资金提供假说”,认为企业希望在任何时候表现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但是他们愿望的达成和实际能够采取的行动取决于企业资源的约束,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了与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相区别,通常会选择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

[29]息。有学者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实证研究,得出结论:信息披[30]露与资本成本负相关。因此,有再融资需求的企业为了降低其融资成本也会增加信息披露。

从内容来看,根据Guthrie和Parker的研究,澳大利亚的布罗肯希尔(Broken Hill Proprietary Company Ltd.)公司自1985年起就已陆续[31]披露人力资源和社区贡献方面的信息。霍格纳(Hogner)观察到,美国钢铁公司从1905年开始就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员工住所、[32]建设社区等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进入21世纪,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受到了更多的关注,2001年修订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跨国公司指南》对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对跨国公司披露社会和环境信息提供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标准。2002年4月,世界银行集团发起了一个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技术支持项目,其中一项就是报告企业的社会或环境业绩。法国政府在2001年颁布的《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中,要求所有在第一股票市场(Premier marche)上市的公司从2002年开始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必须披露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社会、人权、社区参与问题等信息。[33]

从形式和标准来看,早期研究表明,在不同国家中,受特定社会体制和社会文化、企业领导人的认识和企业实力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披露信息的内容也有很大的不同,即使在一国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公告形式。从形式的演化来看,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员工报告,90年代初为环境报告,90年代末为健康安全环境报告,[34]21世纪发展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形式逐渐多样化。(二)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在引介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过程中,也将责任理念、理论基础和实践运作方式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了广泛的研究。(1)著作和研究报告方面

1966年黄冬梅编著的《现代企业管理》中最早提及企业社会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对社会的福利、稳定和发展而负有的多方面的责任”,包括“就业均等、环境保护、生产更好更安全”[35]等内容。此后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限于企业经营管理范围,散见于经济法、企业管理等书籍中,未有专门论述企业社会责任的著述出现。

袁家方1990年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是第一部以企业社会责任命名的论著,就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容以及企业在纳税、自然资源运用、能源运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进行详细论述,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所谓的责任,属于广义的社会学范畴,而不是法律或法学意义上对违法行为所追究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36]宋献中、李皎予《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一书介绍了社会责任会计的产生与发展、含义与理论框架、计量方法、报告模式、评估模型,以及对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总体构想,是最早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专著。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一书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历史考察等研究方法,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并就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与立法实践进行了系统研究,是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研究的补白性著作。卢代富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以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就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涵和正当性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是当前企业社会责任专门书籍当中引用量最高的著作。谭深、刘开明主编的《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分调查篇、论文篇、研讨篇三部分详细探讨了针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生产守则的争议以及在中国实施所面对的问题,为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行动指南。李立清、李燕凌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构建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理论框架,提出了我国应当加紧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本土化”工作的“一揽子”战略措施和政策建议。这是国内学者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方面的早期尝试。黎友焕《企业社会责任》(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一书以国内外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争论的焦点问题作为切入点,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缘由、范围、途径、影响和深化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其他代表性著作还有: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田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推进机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曹风月《企业道德责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王瑞璞、张占斌主编《中国民营经济发展与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人民出版社,2006;徐立青等编著《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科学出版社,2007;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单忠东主编《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姜启军、顾庆良《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战略选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李正《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刘长喜《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契约的视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冯梅等《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论——基于和谐社会的思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王红《企业的环境责任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钟宏武《政府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等等。

除了学者个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外,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等机构先后发布研究报告,见证和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实践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构建了一个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四位一体”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模型,并从2009年起连续发布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并由社会科学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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