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释本(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6 14:10:59

点击下载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释本试读:

编辑出版说明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1)专业人员编写。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内容准确,并力求语言通俗,使普通大众读者能更轻松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背景、概况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注释”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为方便查阅,我们根据每条及其条文主旨制作了目录,其中加“*”号的表示重点条目,并在正文中附有条文注释。

本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0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适用提要

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会计法》作了部分修改。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法》已经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会计法》又一次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是在认真总结了会计法施行以来,特别是1992年改革会计制度、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来的经验,研究、参考了国外规范会计行为的立法经验和通行做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有以下主要内容:(一)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原《会计法》对此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够强。新修改的《会计法》增加了很多内容,例如: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等等。(二)确立记帐基本规则,保证会计核算依法进行。修改后的《会计法》增加了以下记帐基本规则:(1)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3)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三)完善和强化会计监督。(1)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2)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3)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并规定财政部门就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会计法》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对会计法“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与《会计法》相关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会计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各单位会计事务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其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二条 【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会计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范围,以及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本法地域适用范围及于全国,包括我国驻外国的使、领馆。但是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时起,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本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及于两种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本条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根据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第三条 【设置帐簿】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

会计账簿是“会计报表”的对称。记载商业主体营业交易和财产出入事项的会计记录文书。为商业帐簿的一种。大陆法民商法习惯上分为序时帐簿和分类帐簿两类。前者主要依据交易事项发生的时间顺序而记录;后者主要依据交易事项所属的会计科目分类而记录。会计帐簿是会计报表制作的依据,具有原始记录的意义;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商法视之为必备商业帐簿,并对其种类、内容、记载方法、负责人签名、设置义务、保存期限等均有严格的规定。本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本条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执行,不得违反。会计帐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按其不同用途和本法规定,可以分为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设置会计帐簿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和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不可缺少的程序。第四条 【负责人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五十条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界定,即“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执行者和被管理者,二者的关系和责任不能颠倒。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管本单位的工作,由其负责,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国际通行做法。目前一些单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原因之一,是由于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造成的。实践证明,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仅仅压在会计人员的肩上,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造假账问题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有利于促使单体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关联法规《公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条第五条 【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规定。《会计法》是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行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现行一切规范会计行为的法规、规章、制度、办法等,都不得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这是实现本法立法宗旨的前提。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作为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主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其法定权力。从责任的角度讲,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义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从职权角度讲,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一切干扰和阻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予以抵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义务以及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7-24条第六条 【奖励先进】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依法履行会计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的规定。

为树立榜样,鼓励、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法规定,对于依法履行会计职责,认真执法,坚持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方式有两种:一是物质奖励;二是精神奖励。具体奖励条件、方式和办法,由设奖或者颁奖单位决定。这样做,对鼓励、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过程中应当大公无私,坚持原则,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动,更不为强权和暴力所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当忠于职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保证自己所做的工作既无疏漏,也无差错。

关联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5条第七条 【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的确定和管理职权的划分,是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本条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做法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会计工作的前提下,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并取得同级其他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国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财政部的“三定方案”具体规定了财政部的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履行本法列明的九大主要职责。

关联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5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3条第八条 【会计制度】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而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制度、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会计工作共同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本法第五十条将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界定为: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我国会计制度内容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环节进行会计核算,都有相应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已成为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重要规则和宏观经济调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目前国家对企业实行的行业划分,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包括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民航企业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从事铁路运输经营的企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

关联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资料真实】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会计核算的范围及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的规定。

会计核算是指通过会计形式,根据财政、财务制度,对资金和物资的收支进行审核和计算的全部活动。会计核算是会计的首要职能,会计核算的基本内涵是以货币为计算单位,通过确认、记录、计算、报告,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各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会计活动。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程序有三个重要环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核算的对象是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会计主体是独立于其他机构的某一机构或者某一机构的一部分,是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凡是特定主体能够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都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从微观上说,会计核算的对象是各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会计的对象是指会计所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各单位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其会计核算的范围是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其他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能作为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不同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能混合在一起核算。

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客观性包括真实性和可靠性两方面含义,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关联法规《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第十条 【办理会计手续事项】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关联法规《会计基本工作规范》第37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10条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总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因此,会计上就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段,分段进行结算,分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段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称为会计年度。

会计期间的划分对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影响。有了会计期间,才得以区分本期与非本期,而由于有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区别,才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帐的基准。会计期间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如可以以6个月为一个会计期间,也可以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以一年作为一会计期间的就是会计年度。会计年度可以是公历年度,也就是日历年度,也可以以某一日为开始的365天的期间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本条规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关联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9条第十二条 【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记帐本位币的规定。

记帐本位币,是指日常填制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计量的货币。

本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单位实际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事项都以人民币作为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反映。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对于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考虑到单位的特点并简化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对于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应当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是前提,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是一种例外的处理方法;二是不是所有单位都可以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只有那些业务收支是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为主的单位,才可以选定某一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三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单位,其选定作为本单位会计核算记帐本位币的币种,可以根据业务收支所使用的外币币种变化而变动。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关联法规《会计基本工作规范》第40条第十三条 【会计资料符合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及会计电算化的规定。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资料都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会计核算不同环节形成的记载表明会计主体经济活动情况的有关信息的书面文件,是会计核算的依据和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关联法规《会计基本工作规范》第41-46条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审核和记帐凭证的编制的规定。

本法所称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得到或者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者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正常,判断是否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季节、经办负责人员、数量和单位、业务的程序和手续等是否符合要求等等;2.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3.完整性审核;4.正确性审核。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退回更正、补充,并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关联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7-55条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登记会计帐簿的依据、方式及对会计帐簿如何更正的规定。

会计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并互相联系的帐页组成的,用来依据会计凭证序时地、分类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设置和登记帐簿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也是会计核算的中心环节,账簿是会计报表制作的依据,具有原始记录的意义,规范会计帐簿的登记程序,对于系统、全面、连续记录经济活动情况,形成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其种类、内容、记载方法、负责人签名、设置义务、保存期限等均有严格的规定。

任何一个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后,首先要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会计帐簿登记的依据。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核算的程序,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然后再根据记帐凭证记入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反映个别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而会计帐簿是汇总反映一定期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会计凭证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并有记帐人员、审核人员等签名或盖章。

关联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56-60条第十六条 【统一登记、核算】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设置会计帐簿的规定。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其他辅助帐簿,也称备查簿,是对于某些不是总帐所能详细反映,而又不适宜于使用明细帐登记的经济业务,而设置的辅助性帐簿,在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设置会计帐簿是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保证会计帐簿的真实、完整,是设置会计帐簿起码要求,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机构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在会计核算时,对单位所有的各种资金来往,根据项目分别使用一定的帐式,记录日常实际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事项,积累编制会计报表所需要的数据,并进行归类整理。会计帐簿记录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依据,是审计工作和税收、价格、贷款等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又是重要的经济档案。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

关联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1、62条第十七条 【核对】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的规定。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帐实相符,就主要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核对相符,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相符;帐证相符,就是指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核对时,应当比较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进行核对,具体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切实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主要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帐表相符中,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等。

关联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3、64条第十八条 【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则和方法,外币折算处理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帐损失提取和核算方法等等。

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必须依法处理。本条对会计处理方法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2.会计核算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3.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是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本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会计处理方法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允许单位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前提是“确有必要变更”。第十九条 【担保、未决诉讼】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单位应当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的规定。

企业未来经营的财务状况带来影响(包括风险),可能发生的损失称为或有损失,可能发生的负债称为或有负债;可能发生的收益称为或有收益;可能发生的资产称为或有资产。或有事项是过去交易、事项的结果,而不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有事项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或有事项的最终结果,只有在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某个事件时才能最后得到证实,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不确定因素不能由企业控制。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应当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情况。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说明以下内容:1.或有事项的性质;2.影响或有事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因素;3.或有损失和或有收益的金额。如果无法估计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数额,应当说明不能作出估计的原因。第二十条 【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是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的重要环节,也是《会计法》重要加以规范的内容之一。为此,《会计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本条所称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帐簿记录,按照会计报表的固定格式和项目口径编制的,以报表的形式传送会计信息。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做的解释,是会计报表的补充。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联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20-28条第二十一条 【签名、盖章】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对单位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尤其是对投资人、政府部门正确评价微观或者宏观经济活动情况,据此进行经济决策有直接影响,对单位的纳税情况亦有直接影响。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必须要真实、完整。会计法要求财务会计报告上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的签名、盖章同时具备。

本条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负责人包括涉及到单位对会计工作负责的各级领导,要求其层层负责,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的若干负责人中,根据其内部职责分工,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本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关联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31条《总会计师条例》第1-6条第二十二条 【使用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

会计记录的文字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的会计方法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中登记经济业务事项时所使用的文字。

会计法对会计记录文字的总体要求是:只要适用会计法,其会计记录的文字就应当使用中文。“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各单位必须遵守。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具体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三种形式的企业属于我国企业。第二十三条 【会计资料保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会计档案的规定。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的内容一般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属于经济业务范畴,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关数据资料,这些会计资料构成会计档案的内容。

本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档案,要求各单位要有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曾于1998年颁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当对会计档案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各单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在会计档案的保护技术方面,要采取措施保证会计档案完整,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防止泄密。本条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作了授权规定,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以现行的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的规定为准。

关联法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遵守本章】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第二十五条 【业务事项记录】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时应遵守的要求的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是一个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过程。“确认”,是指将经济业务事项作为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正式加以记录和列入报表的过程。“计量”,是指用货币或其他量度单位计量各项经济业务和结果的过程。“记录”,是指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的专门的会计方法,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中登记经济业务事项的过程,主要解决某项经济业务在会计上“如何登记”的问题。

本条所称“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如货币资产、存货、应收款、长期投资、房屋设备等。本条所称“负债”,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企业的现有义务,这种义务需要企业在将来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加以清偿,从而引起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本条所称“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和留存收益等。本条所称“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本条所称“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收入与费用相抵后的差额,包括营业利益、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关联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9-11条第二十六条 【禁止行为】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内部监督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出的规定。

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进行会计监督,本条从其规定的内容看,体现的是内部会计监督控制的基本要求,明确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我国立法上是第一次。《会计法》根据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规则,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1.涉及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人员应当职责明确,只有职责分清并有确定性,才能形成监督机制,有明确的责任;不相容的职务应当相互分离,这种分离和制约是相互监督、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规则。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有明确的程序,而这个程序应当是贯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原则的,以避免决策的混乱和失误,加强会计监督和参与决策的作用。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是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财产清查组织程序,要求组织化、程序化、制度化。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是内部会计监督的一种特定形式,它是由本单位或者本部门设置的独立机构及人员,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资金运动及所取得的成果进行审查和作出评价。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是审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保护本单位、本部门的财产安全、完整。对于内部审计,应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和程序,使之秩序化、制度化、定期化。

关联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84-97条第二十八条 【依法履行职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办理会计事项的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这是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保证。单位负责人确定为各单位是否依法组织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本条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承担的法定义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性,授予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拒绝权。单位负责人的义务即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证,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是本法对单位负责人所做的约束。这里所指的授意、指使、强令,都是单位负责人迫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其意志实施违法行为所采用的手段。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项。依法办理就是依照会计法和有关法律、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法赋予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赋予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现会计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权利;赋予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单证,只要是在职权范围之内的,应当制止和纠正的权利。

关联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73-83条第二十九条 【不符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条文注释

本条是有关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为使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全面确切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避免出现对帐不相符的情况,《会计法》确定了处理的基本规定,主要内容为:1.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不相符时,要区分是人为还是现实自然损耗,并根据需要以实存数与帐簿记录相核对,找出差异并合理调整帐面。会计帐簿记录与款项不符时,应当进行实地盘点、核对,查清并作出处理。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于发现的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等不相符的,若属于是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有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权利。在地方以及一些部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一些职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各个单位也可以按照自身的情况,对单位的会计机构或设置的会计人员赋予一定的职权。3.《会计法》对处理的规则作了明确规定。总的规则或者说是处理的根据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同时应该确保及时处理,包括及时清查财产、及时盘点库存、及时核对帐目、及时入帐、转帐、调帐,只有及时作出处理,才能适时地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有效地进行会计监督。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自己无权处理的事项,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义务,同时也有责任请求单位负责人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第三十条 【检举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有关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实施社会监督的规定。《会计法》的规定,一是鼓励、支持社会监督;二是严肃对待社会监督;三是保护参与社会监督的检举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对会计违法行为有检举权,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人员的干涉,更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来否定。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对于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这里所指的有权、无权是按职责分工来划分的,职责分工分为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层次之间的职责分工两方面,移送的检举,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不同方式的检举。只要是检举会计违法行为的,都应在部门之间采取可行的方式移送。

会计法对依法保护检举人的规定为:一是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有义务为检举人保密,这是保护检举人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凡是接触检举的部门,都有按法律规定保密的义务,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人个人,这是一项禁止性的规定。这里所指的转给,应当是指采用不同方式的转给、不同渠道的转给、公开的或者变相的转送。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社会审计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社会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社会审计的产生源于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审计是强制性的和法定的。接受审计的单位,有义务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会计法》对委托人以及其他人的违法要求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社会审计,明确了各单位保证社会审计正常进行的条件和责任。《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关联法规《注册会计师法》第14-22条第三十二条 【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的规定。

财政部门作为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主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其法定权力。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是政府监督的有效手段之一。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是法律赋予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其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目前国家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就是指财政部;“派出机构”,是指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本条明确赋予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享有查询的权利,并对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设定了法律义务,将这一权利严格限定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范围。

关联法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三条 【其他部门监督】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在整个会计监督体系中,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除财政部门的全面监督外,其他有关部门从专业或者行业的角度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具有针对性强、力度大等特点。为了有效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避免权力冲突,本条作此规定,俗称查账,包括检查账簿,进行账账核对、账实核对和账表核对等。

本条两款分别规定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一般指单位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一般指国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本条第一款列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