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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0 17: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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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克和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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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教程

税法教程试读:

前言

“税法教程”系财政部规划教材,是应用型高等院校财经类专业核心教材,也是安徽省精品课程的建设教材(2007)和安徽省优秀教学成果推广项目的结项成果(2013)之一,由财政部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并审定。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普及税法知识,倡导依法治税理念,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本书以税收法律制度为主线贯穿始终,共设八章,即税法总论以及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税收征管和税务行政等法律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次将“依法治税”作为一节编入本书。与此同时,我们把诸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改革等新颁布的税收法规、政策,都全面而系统地进行了阐述。

本书围绕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贯穿简明实用、系统全面、突出重点的理念,以税法原理为基础,以税法运用为目标,兼顾知识、应用技能与能力三者的统一,力争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创新。其最大特色就体现在实用性和操作性上,每章开篇均有“本章导读”,引导读者总体了解所学内容。在内容设计上,安排了“课堂训练”、“税法视野”、“小问答”、“查一查”和“议一议”等板块;章末均设有“前沿阅读”和“思考训练”等栏目,以开阔视野和强化训练,易教易学。

本书既可作为高校财会专业和财经类其他专业的专业核心课教材,也可作为在职财会、税务人员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教材。

本书由马克和教授任主编,并创意、拟定全书的结构框架和编写提纲,罗鸣令、周书灵、周杨、雷琼芳、黎娜任副主编。全书共分8章,其中铜陵学院马克和编写第1、2章;铜陵学院左宗姣编写第3章;安徽财经大学罗鸣令编写第4章;武汉工程大学雷琼芳编写第5章;皖西学院周杨和安庆师范学院王红编写第6章;滁州学院黎娜和安徽科技学院王佳编写第7章;宿州学院周书灵编写第8章。最后由马克和修改定稿。

在编写过程中,本书参阅、引用了很多税务专家的专著、教材和其他研究成果,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本书的缺点与遗憾之处,承望有关专家与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修正。

为方便使用本书,编者特意制作了课件并编写了“实战演练”的参考答案,读者可登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教育分社网站(http://edu.cfeph.cn)下载。编者2015年1月第一章税法总论【本章导读】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税法要素包括税法构成要素和税收法律关系。税收立法要求立法机关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且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大体上经历了五个历史时期、七次重大的改革。税收体制包括税收的立法体制和税收的征管体制。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是分税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理国家的一条基本方略。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展望未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应当是:以宪法为依据,以税收基本法为骨干,以涵盖各个税种的法律为主体,以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由内容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税收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构成有机的统一整体。

通过本章学习,希望读者能够熟悉并把握我国税法的有关内容;熟悉并把握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和税收体制,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第一节税法基础一、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是由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税收收入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财政收入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和重要手段,体现国家政策目的。因此,税法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和公民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上述两项功效表现得非常明显和直接。

税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现代国家大多奉行立宪征税、依法治税的原则,即政府的征税权由宪法授予,税收法律须经立法机关批准,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必须依法办事,税务复议与诉讼要按法定程序解决。因此,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关于税法的概念,税法理论界尚无定论。在国外,较有代表性的是日本税法学家金子宏提出的“税法,是关于税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言简意赅、界限清楚,但没有表述出来税法的基本性质。《牛津法律大辞典》将税法界定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虽然说明了征税应该包括的基本要素,但没有触及税法的本质内容。

国内税法理论界关于税法涵盖范围的表述也不一致。本书认为,税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等,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制定的税收法律,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税法。本书中所讲的税法是指广义的税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正愈来愈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而税法必须对税收活动进行严格的约束与规范,尤其在实践中更要求征税主体的依法行政和纳税主体的依法纳税。因此,税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对于实现国家职能、保障税收权益、调控经济运行等方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课堂训练

从广义的立法层次上划分,税法包括( )。

A.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

C.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

D.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

E.市级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答案】ABD【分析】选项C应为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选项E应为市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税法与税收的关系《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说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已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西周时税法已比较完备。《周礼·大宰》记载了九种赋税:“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自夏朝以后中国历代王朝都有征收赋税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由此来看,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地、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收是一国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社会公共权力,依照法律,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基本职能是满足国家的基本财政需要和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的调控。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特征。而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三性”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从二者的联系来看,它们是辩证统一、互为因果的关系。具体地说,税收与税法都是以国家为前提,与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国家对税收的需要决定了税法的存在,而税法的存在决定了税收的分配关系;税收获得必须严格依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法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规范和权力保证(即法律强制性征收);税收是税法的执行结果,同时税收又是衡量税法科学性、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从二者的区别来看,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二、税法的分类

税法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性质、内容、特点相同或相似的税法归为一类的方法。在税法体系中,税法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一)以税法内容和功效为标准的分类

税法按照基本内容和功能效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其中,税收基本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性质、税种、体制和税务机构以及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它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1949年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具有税收基本法的性质。目前,我国的税收基本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的讨论和修改,出台为期不远。

税收实体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税种及其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地点等要素内容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就属于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管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税务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处罚法和税务争议处理法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就属于税收程序法的范畴。(二)以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

税法按照所规定的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资源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目的税法。

流转税法是国家制定的对有关货物流转额和劳务收入额征税的法律规范。如增值税法、销售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和关税法等。其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保证税收收入方面不受成本费用的影响而具有“刚性”,有利于国家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流转税法为世界各国,尤为发展中国家所重视和运用。

所得税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获取各种所得或利润额(或收入额)征税的法律规范。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发挥税收公平税负和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所得税法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运用,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更为重视。

资源税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纳税人利用各种资源所获得收入征税的法律规范。如资源税法、农业税法、土地税法等。其特点是调节因自然资源或客观原因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将非客观努力的级差收入征归国有,节制资源浪费,保护自然资源合理使用。资源税法一般适用于对利用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设备、资金、人才等资源所获收益或级差收入的征税需要而制定。

财产税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对纳税人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的法律规范。如房产税法、车船税法、遗产税法、不动产税法和契税等。其特点是节制利用财产投机取巧和闲置浪费,促进财产的节约和合理利用。财产税法一般以课征财产富所有者以平均社会财富,课征财产闲置者以促进合理使用为根本目的,同时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而制定。

行为目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对某些特定行为及为实现国家特定政策目的征税的法律规范。如印花税法、屠宰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其特点是可选择面较大,设置和废止相对灵活,可因时因地制定具体征管办法。行为目的税法一般适用于国家为实现某些经济政策、限制特定行为并为达到一定目的需要。(三)以税法其他标准的分类

税法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收入)税法和地方(收入)税法。其中,中央税是指税收收入和管理权限归属中央一级政府的税收,一般由中央统一征收管理;地方税是指税收收入和管理权限归属各级地方政府的税收,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1994年我国实行新的财税管理体制,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类,如消费税等为中央税,房产税等为地方税,增值税等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税法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外国税法和国际税法等。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法律制度;外国税法是指国外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三、税法的作用

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在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将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议一议:税法在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形式

我国为了加速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用于工农业基础建设和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而税收是筹集国家建设资金的最主要渠道。为了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必须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项目、数额和纳税程序,惩治偷逃税款的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依法征税,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的法律手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从过去国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节生产与消费及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之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以法律的平等原则,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三)税法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工具

由于税法的贯彻执行涉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单位和个人,这些经营单位和个人通过办理税务登记、建账建制、纳税申报等,其各项经营活动都将纳入税法的规范制约和管理范围。这样,税法就确定了一个规范有效的纳税秩序和经济秩序,以监督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严肃查处偷逃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也将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创造条件。(四)税法是国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由于国家征税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税务机关出现随意征税的现象,就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税法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利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如纳税人享有发票购买权、延期纳税权、申请减税免税权、多缴税款退还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等;税法还严格规定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如进行税收征管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等。所以,税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五)税法是国家维护其经济权益的法律保障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国家对进出口贸易、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我国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贸易往来及交流与合作,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规模、渠道和形式都有很大发展。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法的同时,还同7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些税法规定既维护了国家的经济权益,又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国外企业和个人在华合法经营,以及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税法视野 税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即税法的制定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使人们知道在税收领域哪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2)评价作用。即税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作用。(3)预测作用。依靠税法指引的方向和提供的评价标准,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从而在税法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最合理的安排。(4)强制作用。税法的强制作用是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产生的法律保证,是税收强制性的法律依据。(5)教育作用。这种作用可以说是税法评价作用与强制作用的延伸,它借助税法提供的行为模式,使人们逐渐将自己的行为与税法的要求相一致,养成守法的习惯。(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二节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指税法中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和因素,是保障税法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的必要条件,包括税法构成要素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一般是指税收实体法的组成要素。任何一部税收实体法都要规定对什么征税,向谁征,征多少,如何征,这些构成了税收实体法的基本内容。税法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征收方法、纳税地点、罚则、附则等要素。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法的基本要素。(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又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构成税法的基本要素之一。无论什么税,都要有相关的纳税人来承担,即由谁来纳税。如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有:代扣代缴义务人、负税人、纳税单位。

1.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法规定的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当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直接缴税有困难时,国家为了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法中须明确扣缴人扣缴税款的具体规定。如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有支付单位的,以支付单位为扣缴人。

2.负税人

负税人,即最终负担税收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税款的最终承担者或实际负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关键在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是否将税款转嫁或转移给第三者,如果纳税人通过一定的途径把税款转嫁给别的单位和个人负担,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如对烟、酒、化妆品等消费品采取高价高税政策,纳税人虽是企业,但税款已包括在商品的价格之中,负税人是消费者。如果纳税人未能把税款转嫁出去,则纳税人同时也就是负税人,如个人所得税,税收直接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税法中并没有负税人的规定,并不规定税款最终由谁负担,只规定由谁缴纳税款。

3.纳税单位

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所谓有效集合,就是为了征管和缴纳税款的方便,可以允许在法律上负有纳税义务的同类型纳税人作为纳税单位,填写一份纳税申报表。比如,个人所得税,可以单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可以夫妇俩为纳税单位,还可以一个家庭为纳税单位,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以单个人为纳税单位。企业所得税可以每个分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也可以总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纳税客体”。征税对象是指税法中规定征税的目的物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客体。

征税对象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最基础性要素。因为征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最主要标志,各种税的名称通常都是根据征税对象来确定的,如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等。征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如我国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对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以及应税服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对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税法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来确定的,如纳税人这一要素,国家开征一种税,所以要选择这些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而不选择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其原因是因为这些单位和个人拥有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

与征税对象相关的概念,主要有征税范围、税目和计税依据。

1.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范围,是国家征税的界限。它可按货物、品种、所得、地区等方面进行划分。征税范围与征税对象密切相关,一般说来,它是征税对象的进一步补充和划分。如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为土地,其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2.税目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在质上的具体化。比如,现行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3个税目。通过划分税目,可以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都征税,未列入的不征税。同时,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可以归类确定税率,并可以形成“税目税率表”的形式,从而使征税对象更加简明、清晰。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等。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列举税目是指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概括税目就是按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税目,如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3.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征税基础”,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征税对象在量上的具体化,是计算每种税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在表现形式上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即征税对象以价值作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也是所得额。二是从量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车船税,征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则是车船的吨位。

议一议: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税目、计税依据的区别与联系。

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的关系表现为:征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征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对象所做的规定。课堂训练

对税收实体法要素中有关征税对象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征税对象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B.税目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C.从实物形态分析,征税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D.从个人所得税来看,其征税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

E.计税依据是从质的方面对课税做出的规定,征税对象是从量的方面对课税做出的规定【答案】AD【分析】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从实物形态分析,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来看,其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计税依据是从量的方面对课税做出的规定,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课税做出的规定。(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之间的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税率的高低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我国现行税率的基本形式有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的税率。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都是比例税率。税额与征税对象成正比关系。在具体运用中又可以分为:(1)统一比例税率。统一比例税率又称单一比例税率,是指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所有的纳税人都按同一税率纳税。如我国现行车辆购置税的税率。(2)差别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是指一个税种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税率是根据具体征税项目设计的,不同纳税人要根据特定征税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区别对待、公平税负的原则。在现行的税制中,差别比例税率又分为: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按产品大类或品种分别设计不同税率,如现行的消费税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应税产品或经营项目所归属的行业设计税率,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比例税率,如现行的营业税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其所在地区分别设计不同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幅度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是指由税法规定统一比例幅度,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如现行税法中归地方的一些税就是由各地在一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比如契税。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征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提高的税率。它是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在所得税中使用较多,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正确体现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累进税率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一是按累进依据的性质,分为“额累”和“率累”两种。“额累”是按征税对象数量的绝对额分级累进,如所得税一般按所得额的大小分级累进。“率累”是按与征税对象有关的某一比率分级累进,如我国现行税法中土地增值税。

二是按累进方式分为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两种。

依据这两种方式和划分级次的标准,可将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等。我国现行税法运用的有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两种。(1)全额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绝对额划分等级,以纳税人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级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累进税率。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全额累进税率实际上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分等级规定的一种差别比例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绝对额划分征税级距,以纳税人的征税对象的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的一种累进税率。即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时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3)超率累进税率,是指征税对象数额各按所属比率级次适用的征税比例计税的一种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如销售利润率、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等)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 “固定税额”、“单位税额”,是对征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的税率。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如,土地使用税以“平方米”自然单位为计量单位,消费税中的汽油、柴油分别以“升”为计量单位。单位征税对象应征税额是固定不变的,税额的多少只与征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实际运用中又分为以下三种:(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规定高低不同的固定税额。现行税制中的耕地占用税属于这种税率。(2)幅度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即统一规定税额征收幅度,由各地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本地区的执行税额。现行的车船税,税法规定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每辆60~360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3)分类定额税率。分类定额税率按某种标志将征税对象划分为类别,类别下再划分为若干项,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如我国现行车船税对车船共分五类,并规定全国统一的固定税额。

4.特殊税率

除上述税率外,还有一些特殊形式。如零税率、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等,它们实际上是税率的收缩或延伸。(1)零税率。零税率即“税率为零”,是比例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零税率既不是不征税,也不是免税,而是征税后负担的税额为零,表明征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货物规定零税率。(2)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加成征收是按应纳税额的一定成数加征税款。加征一成,即为在原税率或税额上加征10%。加征二成,即为在原税率或税额上加征20%,依此类推。加倍征收是依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加征一定倍数的税额。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是税率的补充形式,是税率的大幅度延伸提高。课堂训练

税率是税收政策的核心要素,下列关于税率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定额税率与课税对象价值量大小成正比

B.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高于平均税率

C.速算扣除数是为解决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复杂而引入的

D.超倍累进税率的计税基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

E.相对于全额累进税率而言,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复杂,但累进程度比较缓和【答案】BDE【分析】定额税率与课税对象价值量大小没有关系;速算扣除数是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复杂而引入的。(四)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特殊性规定。主要有减税免税、起征点与免征额等。

1.减税免税

减税是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额的措施。免税是免除纳税人全部应纳税额的措施。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支持的一种特殊规定。减免税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按其方式划分,可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课堂训练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是( )。

A.法定减免

B.税率式减免

C.税额式减免

D.税基式减免【答案】D【分析】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是税基式减免。

2.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计税的界限。如现行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免征额是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规定免予计税的数额。如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3 500元,即为免征额。两者的区分是,前者是达到或超过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不征税,而后者是达不到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的均按扣除该数额后的余额计税。(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确定的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征税对象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中是不断流转运动的,如货物有生产、流通、消费的过程。所得有创造、分配和收受的过程等。在这些过程中,哪些环节纳税,哪些环节不纳税,税法中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按纳税环节的多少,可以将税收课征制度分为两种。

1.一次课征制

指同一种税在其征税对象运动过程中只选择一个环节征税的制度,如现行资源税。

2.多次课征制

指同一种税在某征税对象运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征税的制度,如现行增值税。(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它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具体规定有三种:

1.按期纳税

指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日纳税。纳税间隔期分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按次纳税

指以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我国现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以及契税等,都规定按次纳税。如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采取按次纳税的办法。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指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课堂训练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下列有关纳税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不同性质的税种,其纳税期限不同

B.我国现行税法中的纳税期限只有按期纳税一种形式

C.采取何种形式的纳税期限,与课税对象的性质有密切关系

D.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征收的纳税期限

E.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纳税期限【答案】ACE【分析】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等均采取按次纳税的办法;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七)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它是根据各税种的征税对象、纳税环节,本着有利于源泉控制税款的原则来确定的。既要方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征纳税款,又要有利于各地区、各征收机关的税收利益。(八)总则、罚则和附则

总则规定设立的目的、制定依据、适用原则、征收主体等内容。

查一查: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说说它由哪些要素构成。

罚则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而采取的处罚措施。

附则一般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主要有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适用范围及其他的相关规定。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及其管理活动中,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国家税法的本质,严格依法纳税、依法征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方面构成的,但在这三个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个方面。在我国,征税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纳税主体是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对纳税主体的确定,一般采取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议一议:税收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不同?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表现为税收的征纳活动,包括物、货币和行为。

法律定义上的“物”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但作为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仅指与税收有关的应税货物(如增值税法中的应税货物、房产税法中的房屋等)和依法缴纳的货物;“货币”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普遍性,既包括纳税人的货物计价和货币结算等,又包括缴入国库的货币税款;“行为”作为客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更具广泛意义,如制定税法、编制计划、税款征收以及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库等行为均属此类。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规定,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税务管理、征收税款、税务检查及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对纳税人情况保密,依法办事。依法计征,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税法了解权、发票购买权、多缴税款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请求国家赔偿权、对税务决定申辩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必须由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终止。(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保障征纳税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监督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其实质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就应对侵犯税收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不履行法定义务者,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本身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较多,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课堂训练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B.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E.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答案】ABC税法视野 域外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理论介绍

税收法律关系是与税法紧密相关的。没有税法,就没有税收法律关系,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曾长期存在“权力关系说”与“债务关系说”的争论,这场争论对税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权力关系说以德国著名学者奥托·梅耶(O.Mayer)为代表,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对国家的一种权力服从关系,国家是权力意志的主体,纳税义务需经过“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才能创设。因此,整个税收法律关系就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的权力服从关系。

债务关系说以另一位德国学者阿尔伯特·亨泽尔(A.Hensel)为代表,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纳税义务只需要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即可成立,而非依行政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创设。这种观点在德国《税收通则法》中亦得到了体现。

上述两种观点分析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权力关系说更侧重于税收的征收权和征收程序;债务关系说更侧重于强调纳税人对国家负有的税收债务。但仅从上述任何一个角度都很难对全部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做出全面的概括。因此,对不同的税收法律关系应区别对待。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资料来源:张守文.税法原理.第六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节税收立法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根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一系列活动。它是国家整个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等环节。通过税收立法,一方面要确定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我国与外国政府或外资企业、外籍人员的税收权益的分配关系;另一方面要制定正确处理这些关系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准则。

只有对税收立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避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问题的出现。做好税收立法工作,对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都具有积极的现代意义。税法视野 税收法定意义重大

税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的支柱,有必要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体现税收的理念。对我国而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尤其重大。

刘剑文表示,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必须以法治方式处理好国家与纳税人、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等多维度的关系,而税收同时涉及这些方面,因而更加需要以高位阶的法律来科学界定各方关系,从而实现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机关依法征税、国家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特别是考虑到收入公平分配越来越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而税收直接置身于国民财富分配领域,对促进分配正义的作用最为明显和直接。因此,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离不开一个科学、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刘剑文说。

总体来看,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符合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精神,符合建设法治中国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市场经济对税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客观需要,对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资料来源:摘自新华网,2014-02-27。)二、税收立法的原则

税收立法原则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我国的税收立法原则是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而建立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原则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之一是竞争,参加市场竞争的各主体需要有一个平等的环境,而税收的公平是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因此在税收立法中一定要体现公平性的原则。其主要含义包括:一是征税的范围上,应普遍征税,对条件大体相同的应履行同等的纳税义务,即同一行业、同种产品的税负大体一致;二是税负能力上,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三是经营环境上,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应多纳税,反之少纳税;四是税负平衡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实际税负,应尽可能公平。

与此同时,税收立法中还要体现效率性的原则。其含义包括:一是资源配置上,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社会从经济资源的利用中获得最大的利益;二是经济机制上,征税要有利于经济的有效运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三是税务行政上,税法条款需简便,节省征纳双方费用。(二)法定性与灵活性的原则

在制定税法时,要求内容规范、明确、具体、严谨、周密。但是,为了保证税法制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都能贯彻执行,不与现实脱节,又要求在制定税法时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必须遵守法制的统一性与因时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表现在税收立法上,就是税收立法权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未经法律授权,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能擅自变更税法规定,也不能违背税法制定所谓的“土政策”、“土规定”;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的情况和特点,充分发挥地区的积极性,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地的实施办法等。只有贯彻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既符合国家统一性要求,又能适应各地区实际情况的税法。(三)稳定性与连续性的原则

税法的制定是与一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税法一经制定,在一定阶段内就是要保持其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不定。如果税法经常变动,不仅会破坏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会给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但是,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因为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是不断变化的,税法也要进行相应的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有的税法已经过时需要废除;有些税法部分失去效力需要修改、补充;根据新的情况,需要制定新的税法。

此外,还必须注意保持税法的连续性,即税法不能中断,在新的税法未制定前,原有的税法不应中止;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税法时,应保持与原有税法的承续关系,应在原有税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实践经验,修改、补充原有的税法和制定新的税法。只有遵循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规律的税法。(四)民主性与可行性的原则

民主性是一切法律制定的基础,也是法律可行性的保障。税收立法过程中的民主性就是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民众的意见,确保税收法律能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遵循这一原则,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税收立法,坚持民主决策,体现立法机关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对税收法立案的讨论和审议,应进行充分的辩论,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立法过程的公开化,使社会各个层面及广大公众能够及时、全面了解立法过程,以及争论、达成共识等有关情况。

实践证明,税收立法越民主、越细致、越有群众基础,制定的税收法律就越科学、合理与可行,纳税单位和个人才能真心接受和欢迎,才能保证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税法视野 财政部部长:加快税收立法 适时推进改革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将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重点推进。

第一,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完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债务规模控制,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完善税收制度,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推进增值税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加快资源税改革,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全面修订税收征管法。

第三,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形成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资料来源:摘自《中国证券报》,2014-09-30。)三、税收立法的机关(一)行使税收立法权的机关

我国税收法律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国家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如国家税收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定、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确定等,都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税收法律形式制定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

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都是税收法律。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二)授权税收立法的机关

我国的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条例或规定。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但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按照这两次授权立法,国务院从1994年1月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急需税收法律保障的问题。税收暂行条例的制定和公布施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条件,也为这些条例上升为法律做好了准备。(三)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的机关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有广泛的行政立法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的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但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而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也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务院发布的《个人税的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四)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的机关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省、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由于我国在税收立法方面坚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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