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5)(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院65周年(1950-2015))(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1 07: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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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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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5)(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院65周年(1950-201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5)(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院65周年(1950-2015))试读:

编写说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走过了65年的风雨历程,这一历程不仅是新中国法学教育的缩影,更折射出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时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院65周年之际,法学院决定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5年的发展史编著成书,以纪念和感谢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设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师、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

院史编写是弘扬法学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校师生和广大校友的期待。早在2000年,为庆祝法学院成立50周年,法学院曾组织林榕年、宋金波、张希坡、叶秋华等教授,撰写了部分初稿,后虽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但为以后院史编写提供了宝贵参考。在此向参与编写工作的教授们表示感谢。

2009年5月,法学院正式成立院史编写组,院领导曾多次听取院史编写组的工作汇报,编委会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有关体例、内容等,编写大纲经历了6稿的修改,最终确定以编年史为主线的编写体例。在编写过程中,院史编写组成员深入细致地收集法学院的历史档案,采访法学院的老教师和校友,查阅相关的史料和人物传记,并多次听取法学院教师及校友的口述院史。按照工作程序,先由院史编写组提供初稿,经编委会部分成员初步修订后,再经由朱世英、孙国华、张希坡、林榕年、许崇德、鲁风、高铭暄、王作富、赵中孚、关怀、江伟、陈一云、程晓霞、宋金波、王益英、叶秋华、韩玉胜、冯玉军等教授提出修改意见,经过十余次的书稿修订,由编委会审阅定稿。院史编写组在完成院史编写任务的同时还完成了近一千万字的法学院前期历史档案的整理工作。201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0)正式出版。

院史出版后,法学院决定延续院史编写体例,定期续写与出版法学院院史。2015年适逢建院65周年,院史编写组由赵晓耕教授主持,对2010年版院史进行了修订、补充,形成法学院院史 (1950—2015.09)并经编委会审阅定稿。

由于存在院史文献、档案资料不完整等客观条件限制,加之编写水平有限,书中存在不准确、不完善之处,敬请专家、读者批评指正。编委会真诚希望今后能不断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进行完善,以期建立完整承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历史的文献资料,以飨后人。

本书的编写工作和出版得到法学院1984级研究生慷慨相助,在此向校友表示感谢。2015年9月

导言: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孕育

中国人民大学是在党中央直接关怀下创立和发展起来的一所以社会科学为主的新型、正规社会主义大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37年,其间历经陕北公学、华北联合大学、华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几个主要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作为中国人民大学组成部分,与中国人民大学的发展紧密相连,法律系从无到有,再到改系为院,历经变迁,已同中国人民大学一起渐渐成长壮大,但陕北公学时确立的建校宗旨和精神,经过岁月的积累与锤炼,始终流淌在每一位人大法律人的血液中,历练为一种独特的气质而生生不息。一、从陕北公学走来——“造就革命先锋分子”

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后,全国各地知识青年为了抗日救国大批来到延安。为了最快地把他们培养成抗战人才,7月底,党中央决定在积极扩大抗日军政大学的同时创办陕北公学,并委托林伯渠、吴玉章、董必武、徐特立、成仿吾和张云逸6人组成筹建组,筹办陕北公学。

1937年8月,陕北公学筹备委员会成立,以时任中央党校教务长的成仿吾为主任。党中央委派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李富春直接领导工作,并任命成仿吾为陕北公学校长兼党团书记。陕北公学实行党团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党中央组织部和宣传部领导,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直[1]接领导创办的一所革命的大学。1937年8月底,从抗大转来第一批学员约200人,9月1日开始正式上课。陕北公学暂设5系,共招生[2]1000人。

1937年10月23日,毛泽东为陕北公学成立与开学题词,提出要在陕北公学“建立革命的先锋队”,这既是对陕北公学的高度期望,也是陕北公学后来一直所孜孜以求的目标。1937年11月1日,陕北公学举行开学典礼,毛泽东亲临大会并作了题为“目前的时局”的报告,号召大家“为保卫祖国流最后一滴血”。

1938年4月底,中央书记处和组织部决定在旬邑看花宫创办陕北公学分校。1938年7月7日,分校开学。1939年1月,为了节约人力、物力并便于集中领导,根据中央决定,陕北公学总校与分校合并,迁[3]到分校所在地看花宫。合并后的陕北公学,主要办大学部。从1939年6月起,陕北公学即根据中央决定开始组织准备上前线的工作;1939年7月初,陕北公学师生抵达延安,被改编入新成立的华北联合大学,陕北公学时期至此结束。二、红色法政教育之初兴:法政学院的建立、缩编与精简

抗战时期的法政教育,为其时代背景所深刻影响,带有很强的政治性及不稳定性,但在战火纷飞的年代里,法政教育仍然能一直生存并最终汇入了新中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中。

1939年6月上、中旬,陕北公学根据党中央决定,拟将陕北公学、鲁迅艺术学院、安吴堡战时青年训练班和延安工人学校四校联合。全校师生于当月下旬抵达延安,被编入新成立的华北联合大学(以下简称华北联大),1939年7月7日,华北联大在延安正式成立。1.成立法政系

1940年1月15日,由校长成仿吾署名的《华北联合大学第二期招[4]生简章》发布。“简章”中阐明了华北联大的办学宗旨,即“培养行政的及文化教育的抗战建国干部”。在这次招生中,首次开始在社会科学部下分两个系,即法政系及教育系,各招生240名,前者培养区级以上干部,后者培养高小以上教员及教育行政工作干部。在中共开办的学校中,这是第一次出现了“法政系”,是抗战时期红色法政[5]教育之滥觞。

1940年10月中旬,华北联大根据中共中央北方分局的指示开始向正规化方向发展,将各部改为学院。社会科学部改为社会科学院,江隆基任院长,何干之任副院长,殷之钺任党总支书记;师范部改为教育学院,成仿吾兼院长,李凡夫任副院长;文艺部改为文艺学院,沙可夫任院长;工人部改为工学院,成仿吾兼院长。各院除原有专修科外,增设本科和预科。其中本科在社会科学院下设法政、财政经济[6][7]两个系,学习期限为本科3年~4年,预科1年,专修科6个月。2.整编成立法政学院

1941年2月,华北联大第3期正式开课。2月中旬,为了统一边区的干部训练,边区行政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将原属晋察冀边区政[8]府的抗战建国学院与华北联大社会科学院合并,改编为联大法政学院,由郭任之任院长,杜文敏任副院长兼党总支书记。3月,法政学院正式成立。下设秘书(培训县政府秘书)、民政一、民政二、财政、司法、实业(工商管理)、粮食等七个队,共有学员七百多人。此时的华北联大共设文艺、教育、法政三个学院,群工部(群众工作部的[9]简称)一个部。[10]3.法政学院的缩编与精简

1941年11~12月,华北联大进行改编,将群工部并入法政学院。由江隆基兼任院长。此时的华北联大只保留了教育、文艺、法政三个学院,全校教职工缩编到原来的三分之一左右,法政学院保留两个高级队,共有学员七百六十余人。其余学员提前毕业分配工作。1942年7月11日,法政学院分为社会科学、政治、史地三个系,财政经济系并入社会科学系。

抗日战争期间,华北联大这所“战火中的大学”坚持办学,在六年内为抗日战争培养了近八千名干部,此外,还培养了几百名政治理论、文艺、教育、政法、财经等方面的骨干教员和理论人才。华北联大的法政学院从无到有,从只有军队编制到正规化,均是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完成的。法政学院虽然并未开设我们今日所谓的法学专业课程,但为以后的复建和法政系的建立积累了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解放战争时期法学教育的发展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经过短暂的教学工作结束时期后,中共晋察冀中央局正式决定全面恢复华北联合大学,改由中央局直接领导。自11月下旬开始,逐步复建了教育学院、文艺学院和法政学院。法政学院设政法系和财经政治系,于1945年11月下旬开始招生并上课,学制三年。学员多是由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城市工作部介绍来的平津等地的青年学生,也有少数晋察冀边区政府司法部门介绍来的人员和延安大学行政学院转过来的学员。另一部分学员来自政治班。1946年9月,法政学院两个系的部分学员提前毕业,大部分分配到部队工作。同时,应时局的需要,法政学院更名为政治学院,撤销了政法系和财经系,将政治班划归到政治学院。

1948年8月华北联合大学和北方大学合并,成立华北大学,吴玉章任校长。华北大学的教学宗旨是“培养新民主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干部,为完成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而奋斗”。谢觉哉为华北大学成立题词

1949年11月12日,刘少奇同志写信给毛泽东主席及中央政治局,信中建议以原华北大学、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为基础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同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决定设立中国人民大学,适应国家建设需要并接受苏联先进的建设经验,聘请苏联教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中国的各种建设干部,并对中国人民大学的院系设置及学习期限提出了建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1949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上通过《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的决议

至12月底,华北大学全校干部、师生及勤工人员基本转入中国人民大学。华北大学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培养了各类干部共约一万九千名,他们进入党务、军事、文教、政权、财经、技术等部门,还有部分学员参加到各个学校的建设中,延续着解放战争时期的奋斗精神,为新中国新型、正规的高等院校的建立殚精竭虑。四、并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中国政法大学

1949年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时,除了华北大学、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外,中国政法大学的部分干部、学生也并入到新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中。中国政法大学对民国法学有继承,有批判,有破旧,有立新。[11]

1949年年初,北平和平解放,北平朝阳学院成立了学生联合会,号召学生回校,又动员学生参加“三大”,即华北大学、华北人[12]民革命大学和南下工作团;同时,把留校的同学三百余人组织起来进行学习。1949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派出陈传纲、李化南、王哲等人的接管工作组进驻朝阳学院,称这个学习小组为“朝阳学习队”。当时朝阳学院已经成立了新的校务委员会,推举左宗纶教授为委员会主任、关世雄为委员会副主任,主要办理学校交接事宜。同年5月20日,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文化接管委员会教育部部长张宗麟[13]到校正式宣布接管朝阳学院,应届毕业生提前毕业,其余转入新校(即随后设立的中国政法大学,初称“北平政法学院”)继续学习。1949年5月22日《人民日报》第2版关于北平文管会接管朝阳学院的报道

1949年5月24日,朝阳学院接管工作座谈会召开,讨论建立新校问题。6月7日,时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董必武、副主席薄一波、蓝公武、杨秀峰发布关于建立新校的命令,委任谢觉哉为北平政法学院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沈钧儒、张志让、王之相等为北平政法学院[14]筹备委员会委员;并指定谢觉哉、左宗纶等为常务委员。

在酝酿新校名称时,董必武赞同华北人民法院审判长、建校筹备委员会委员贾潜提出的称“政法学院”而不是“法政学院”的建议,定校名为“北平政法学院”,报中央审批。6月20日,北平政法学院筹备委员会成立大会上,讨论了学院的组织、招生、讲课、设备等问题。7月9日,召开第二次筹备会议,讨论成立四个部以及经费和招生等事宜。8月2日,各科室开始办公。

1949年8月5日,华北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批示发出通知,将北平政法学院改称为中国政法大学,毛泽东亲自题写“中国政法大学”校[15][16]牌,校址设在东城海运仓原朝阳学院旧址:

通知本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华北级各机关:

北平政法学院业经本府决定改为中国政法大学,并任命谢觉哉兼任校长,李达、左宗纶为副校长。校址设北平东城海运仓前朝阳学院旧址。

该校由本府司法部领导,业经开始办公。经费(包括开办费、经常费、临时费等)由本府财政部审核支拨。

1949年8月9日,《人民日报》第1版在醒目位置登载了名为《中国政法大学即将招生》的文章,从中不难窥见彼时中国政法大学创办之最初设想:

北平政法学院经月余筹备,业已就绪,并经华北人民政府决定,改称中国政法大学,任命司法部部长谢觉哉兼任校长,李达、左宗纶为副校长。校址设北平东城海运仓前朝阳学院旧址,即将开始招生。

中国政法大学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研究新法学,实施新的法律教育,培养新司法人才的专门学校。根据革命需要及学生程度,分设若干部;另增设必要部门及法医、监狱、指纹等专修科。该校已拟定第一期教学计划,内容为学习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知识,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知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知识与司法经验,以确立学员为人民服务的新人生观及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的新法律观,并使之掌握切合于中国实际需要的业务知识与技术。

从建立之时起,中国政法大学即以“培养新司法人才”作为其办学目标,因此在学科设置上也以法律教育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设校[17]部和一、二、三学员部。校部设教务处(下设两科一室:注册科、教育科、编研室)、秘书处和图书馆。

1949年8月15日,一部学员到校,二部和三部开始招生。9月3日和20~22日,中国政法大学举行两次新生入学测验。10月1日全校师生列队到天安门广场参加开国大典,晚上参加提灯游行。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朱德、董必武等国家领导人以及吴玉章、徐悲鸿、茅以升等各界著名人士以及苏联法律专家苏达尼可夫、贝可夫和克柳其克娅等参加了开学典礼。

第一部在课程设置上,分为所有学员必修的基础课和各学员部分设的重点课程。基础课主要是政治课,充分体现学校以“马列主义[18]—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由艾思奇讲授历史唯物论与辩证唯物论,谢觉哉讲授马列主义国家观法律观,苏联专家贝可夫讲授社会主义宪法,沈钧儒讲授新旧政协比较,李达讲授共同纲领,张志让讲授中国政治制度。各学员部又各有重点课程,如一部学员为司法干部,着重政策、法律的学习,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教学中由李木庵讲授刑法概论,陈守一讲授国家和法律的基本问题,王斐然讲授法院工作,李六如讲授检察工作,王怀安讲授审判工作思想方法。主要采取大课与小课相结合、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等形式。新招收的二部和三部则着重学习社会发展史、中国革命史等基本问题,由罗青、陈传纲等讲授,教授讲完后各班再组织讨论。注释

[1]抗大,全称是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是由1936年6月1日在陕北瓦窑堡成立的中国人民抗日红军大学改名而来,后者的前身是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农红军大学。毛泽东任抗大教育委员会主席时,校址迁到延安。抗大共办了八期,为我党、我军的发展壮大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对于夺取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具有重要意义。参见黄景芳、白玉武、李致平:《中国革命和建设之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66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所抗日大学”词条,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2]陕北公学时设五个系:社会学系,培养战时服务人员,招收高中毕业或有同等学力者300名;师范专修系,培养战时农村教育工作人员,招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200名;医学系,培养战时医务工作人员,招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200名;国防工程系,培养战时机械技术人员,招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200名;日本研究系,培养对日本问题有深入研究人员,招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100名。

[3]在此之前,陕北公学总校为了给抗大腾出房舍,已经于1938年7月迁到延安北门外。

[4]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校史研究丛书编委会编:《中国人民大学纪事》(上卷)(1937—2007),2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不过,这个时期的法政系,从掌握的资料来看,主要还是以学习政策及政治理论为中心,直到1940年10月改部为院后,才开始开设法律专门知识课程。

[6]预科主要是由原来一个高级队改建,主要课程为马列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史、外国史、自然科学、外文(俄、英、日文)等。

[7]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校史研究丛书编委会编:《中国人民大学纪事》(上卷)(1937—2007),27~2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8]抗战建国学院成立于1939年9月,是为建设晋察冀边区而创办的一所新型地方干部学校,学院主要是培养行政工作和经济建设干部,学制4个月,到与华北联大合并前,已培训了12个队的1020名学员。参见《造就革命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大学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9]参见成仿吾:《战火中的大学》,110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2。

[10]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校史研究丛书编委会编:《中国人民大学纪事》(上卷)(1937—2007),35~5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1]1912年,朝阳学院由汪有龄(曾任民国北京政府司法次长)、江庸、黄群、蹇念益等集资筹办。因中华民国国务院划北京东城朝阳门内海运仓旧址为校址,学校亦由此得命名为“朝阳学院”。1913年9月开学,学校分大学部和专科部,大学部预科二年,专科部预科一年,预科又各设英语班和日语班,大学本科四年,专科本科三年毕业;1930年12月,朝阳学院奉河北省教育厅函转教育部指令准以“北平私立朝阳学院”名义重新立案,但一直沿用朝阳学院印信。1937年7月,朝阳学院南下至湖北沙市张知本家宅。1938年7月,迁至四川成都,以新南门外法云庵为校址,仍设法律、政治、经济三系。1941年暑假,国民政府教育部强令迁往陪都重庆附近的巴县兴隆场,以申氏宗祠和惠民宫等为校址。1943年秋,在距校本部七八华里的连升湾设立新生分院。1946年朝阳学院复迁北平。建校初期,朝阳学院法科聘请的多为当时的知名学者,兼任教授坚持“非名教授不聘”的原则,不仅专业知识造诣精湛,而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20世纪30年代中期,一批原朝阳学院学子学成归来,充实到朝阳学院法科中,使朝阳学院地位得以继续保持。朝阳学院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历经了波澜起伏的过程,当时社会上有“无朝不成院”的说法。

[12]1949年3月,朝阳学院一百余名学生参加了南下工作团,集中学习,后随军南下。

[13]《人民日报》1949年5月22日第2版《北平文管会接管朝阳学院》中提到:“私立朝阳学院因经费困难,无法继续维持,经呈准北平军管会接管。北平军管会文化接管委员会业于二十日派员前去接管,并于二十日上午九时召开全体教职员学生大会,由文管会教育部部长张宗麟宣布接管方针”。文中提及的“北平军管会文化接管委员会”于1949年1月1日成立,其公布的《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第4条为该会设立了四个部门,即警备司令部兼防空司令部、市政府、物资接管委员会、文化接管委员会。文化接管委员会下设教育、文艺、文物、新闻出版四部,其中教育部负责高等教育学校的接管工作。《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参见北京市档案馆编:《北平和平解放前后》,84~87页,北京,北京出版社,1988。另据1949年3月9日《中共北平市委关于私立大学的处理办法向中央并华北局的请示》载:“甲、拟接管之私立大学,第一类主要为战犯或反革命首要分子所办,其财产可以没收者……(三)朝阳学院……(四)上述三校,已难以私立形式继续办下去……拟由其校务维持会和学生出面要求接管后,即加以接管”(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北京市档案馆编:《北平的和平接管》,398~400页,北京,北京出版社,1993)。

[14]参见《人民日报》1949年6月10日第1版《华北人民政府决定创办北平政法学院》。

[15]现今拥有学院路校区及昌平校区的中国政法大学由北京政法学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二校合并成立。1983年,成立以北京政法学院为基础的中国政法大学,使用了此次毛泽东1949年题写的校牌,现今使用的校牌为1986年6月7日昌平新校奠基时由邓小平所题写。

[16]也有资料显示该批示发出时间为1949年8月4日。参见《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北平政法学院改为政法大学的决定》,载中央档案馆编:《共和国雏形——华北人民政府》,424页,北京,西苑出版社,2000。

[17]在学员部,一部为研究部,轮训在职司法干部,陈守一任部主任。一部迁到东四十二条。二部是法律专修部,负责改造旧司法人员,主要为原朝阳学院大部分在校学生,王汝淇任部主任,于第一期结业后停办。三部是法律系本科,主要是社会上愿意学习法律的高中毕业生和少数原朝阳学院的青年学生,由冀贡泉任部主任,马纪孔任副主任。参见祝铭山、孙琬钟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516~517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18]原名李生萱,1919年生于云南省腾冲县,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教育家,从1937年起,曾先后在陕北公学、北方大学、华北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任教。第一编初创与形成(1950—1957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十年,是中国摆脱贫穷落后的旧社会,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十年,是中国法制建设重要的十年,也是中国法学教育恢复、重建和发展的十年。响应时代的召唤,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师生辛勤耕耘,勇于探索,以其不朽的业绩在共和国走向法治的道路上留下了光辉的足迹。第一章筚路蓝缕: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创建(1950—1952年)“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初步成立时,我系感到的最大的困难就是对法律教学工作的外行。当时,我们除了对党的政策和政治常识有个一般的了解,并且有一部分在旧大学读过书的青年知识分子知道一些旧法之外,可以说,对新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毫无所知。那时候,实际工作是困难的,但是党提出了号召:要我们由外行变成内行。实际生[1]活强迫我们学习,而我们也就这样做了。”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一位教员在回顾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创业故事时,写在工作总结中的一番感言。

作为新中国重点扶持的当时全国仅有的几所法律院系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承担了为新生的共和国培养和输送高层次政法人才的神圣使命。在50年代初中国新式法学教育体系的荒芜中,开垦出了一片肥沃的土地。注释

[1]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1954年第一学期工作总结》。以下档案资料除专门注明出处者外,均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档案选编》(现藏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第一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初创

依据政务院1949年12月16日的建议及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作出的《关于中国人民大学实施计划的决定》,中国人民大学设[1]置了本科班和专修班,本科暂设经济、经济计划、法律等八个系,学习期限为二到四年;专修班暂设经济计划、财政信用借贷、法律等,学习期限暂定为六个月。中国政法大学第一部学员于1950年3月1日举行毕业典礼,第二部改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修班,第三部改为中[2]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1950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名任命吴玉章为中国人民大学校长。8月份,各院系开始办公,9月1日,本科正式开始上课。10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人民日报》以《新中国的第一个新型正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为题进行了报道。

自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决定以后,已指派前华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及一部分华北人民革命大学的工作干部负责筹备事宜。在短短数月内,学制、课程及教材方案和教育行政管理办法已相对完备。一、中国人民大学开始招生与法律系初建

新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划分本科及专修班。本科暂设三年制的经济系、经济计划系、财政信用借贷系、贸易系、合作社系,二年制的工厂管理系及四年制的外交系、法律系。专修班暂设经济计划、财政信用借贷、贸易、合作社、工厂管理、统计、外交、教育、法律等班。各班学习时间暂定六个月。另附设俄文专修班,专门培养俄文翻译人才,两年毕业。

自1950年1月28日~2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各系分别在北京、天津、太原、上海、南京、济南、汉口、沈阳、哈尔滨、西安等地招收新生一千六百余人,其报考资格为:(一)参加革命工作八年以上、具有相当于初中程度的文化水平、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干部;(二)参加革命工作三年以上或在解放区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当于初中程度的文化水平、年龄在三十二岁以下的干部;(三)具有相当于初中程度的文化水平、有三年以上工龄、暂无家室之累、思想进步可以深造的产业工人、年龄在十七岁至三十二岁者;(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思想进步的青年知识分子、年龄在二十七岁以下者。

此外,还招收专修班,培养各个领域的干部。第一期预定在本年内分批招收三千人(包括一千名夜校学生),预计将吸收更多的工农干部入学。其中夜校吸收北京在职干部(主要是工农干部)参加学习。

1950年3月29日,中国人民大学公布各部、系、办负责人,任命朱世英为法律系主任。为了培养法学专业的教师,法律系同时以教研室为单位招收研究生,研究生也参与授课。

1950年8月底,法律系工作展开,1950年9月初开始上课。此时,设有六个教研室:国家与法权原理、国家法、民法、刑法、国际法、国家与法权历史。1951年6月,国际法教研室(其大部分教师来[3]自华北大学国际法教研室,著名法学家何思敬时任主任)并入外交系,其余五个教研室继续保留。初创时期法律系教研室人员主要由三部分构成:教员、研究生及工作人员。二、“苏联经验与中国实践结合”的初步实践

根据政务院及教育部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方针是教学与实践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此时中国人民大学各系、班的课程,特点十分鲜明:内容少而精,切合实际需要。教学目的十分明确,即使所有学生能了解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并能熟悉掌握该科必备的专门业务知识。本科各系第一期共同必修课为马列主义、新民主主义论、中国革命史、俄文及体育。在各学科的侧重上,法律、外交两[4]系专攻国家与法律基础;各专修班各修六门至十门课程。

初建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专业课程的设置,基本上同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相同,教学计划和教学体制也模仿莫斯科大学。每个教研室都配备了苏联专家。以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为例,聘请了苏联著名法理学家谢米里欣等,谢氏时任法律系苏联专家组的组长。政治理论课为基础课程,分为马列主义基础、政治经济学、哲学,均由苏联专家讲授。俄语是必修课,研究生学习俄语由苏联专家主讲,中国老师辅导。学生主要学习的是马列主义,除了法律是自苏联而来,学生[5]还需学习联共党史、政治经济学和中共党史等。教材也主要采用苏联各大学及专科学校的最新课本,以及所聘苏联教授编著的讲义和指定的参考资料。苏联专家的授课主要通过翻译来传达,且都有讲稿。

法律系还十分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于民法、刑法等应用性强的法学学科的学习,必须安排数十小时的课堂讨论。这种讨论主要是在教师主持和指导之下,按照事先布置的问题进行研讨,锻炼和提高学生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此外,在法律系的教学计划中,四年的学习计划必须安排数周时间,组织学生到司法机关参[6]加司法实践活动。法律系学生寒暑假全部到与专业有关的机关、工厂实习。

除了实习外,法律系在教学内容上较注重与时俱进。举一例即可窥其全貌。据校友回忆,当时董必武曾发表演讲,提出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依法办事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系在授课时即及时向学生介绍其思想,并在教材里又增加[7]“违法必究”,后来又有了“执法必严”。

法律系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初创时的八个院系之一,完全地继受了社会主义新型大学的办学方针,而最初的积极工作和准备,则为法律系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就是从那时起,人大法律人,同法律系一起,见证了新中国法制建设60年的风雨历程,筚路蓝缕,弦歌不辍,而后一路凯歌。

也许应该上溯到更早一些时候,中国人民大学的开荒者们——这些人“不怕困难,在困难面前总是坚定的,勇敢向前的。这些人不是狂妄分子,也不是风头主义者,而是脚踏实地富于实际精神的人

[8]们”——开始在中国法学教育领域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中国人民大学几乎是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建成的,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所新型社会主义大学”中的法律系亦于斯建立,见证着中国人民大学和新中国法治的成长与壮大。注释

[1]1950年8月,经济系并入经济计划系。

[2]与本科一致,专修科也由八个系组成,有甲、乙、丙三个班,学员主要为革命干部,开班时间在1950年9月至1951年8月,在校学习时间为8个月。

[3]何思敬(1896—1968),原名何淑生,别名何畏,浙江余杭塘栖人,早年留学日本,1932年加入中共,曾任中共中央军委编译处研究员,延安大学法学院院长。1946年随毛泽东赴重庆,参加国共谈判,任中国代表团法律顾问。何思敬先生是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马列主义理论战线的杰出战士、法律学家、经典著作翻译家、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文化大革命”中,因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残酷迫害而死。参见杭州市余杭区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何思敬》,3页,2002。

[4]其他各系如工厂管理系专攻政治经济学、工厂管理,经济、经济计划、财政信用借贷、贸易、合作社等系专攻经济地理、高等数学基础。

[5]参见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2卷,1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当时中国人民大学各系均注重实习,实习时间较上课时间为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理论联系实际的传统与其时整个人大的注重实践的氛围是一致的。

[7]孙国华:《我所了解的人大法学院60年》,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0—01/27/content_2037808.htm?node=20737,访问时间:2010-05-19。

[8]1937年10月23日毛泽东为陕北公学成立与开学所作题词。第二节 建章立制:无规矩不成方圆“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坚强的领导核心、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善的党群组织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初创伊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就在学校的领导下,着手建章立制,为工作的全面展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50年3月至1950年10月,系里的主要工作是对师生集中进行思想教育,学习了社会发展史、中国革命史等课程,重点进行了思想总结,批判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思想,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革命人生观,旨在为新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建立扫除思想障碍。

经过半年的思想改造之后,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正式开始上课。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何思敬同志开始全面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工作;毛泽东同志曾高度评价他是一位“有正义感、[1]有勇气、有学问”的人,称赞他是“全国第一流的法学家”。田野任党总支书记兼系副主任,主管行政组织工作;朱世英任副主任,主要负责教学和学生工作。何思敬、田野与各教研室主任共同组成系委会,系委会秘书为关怀。另外还建立了系务委员会,定期召开系委会和系代会,讨论教学情况,审议各教研室的工作报告、课程安排等教务活动,以促进本系各项教学科研活动有计划地展开和顺利完成,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在以何思敬为主任的法律系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法律系在制度建设上逐渐走向成熟,全面建立了系委会会议制度。何思敬主任还特别重视教员业务技能的培养和提升,重视教员的培养工作,着重提高教员的教学能力与理论水平。他不仅亲自参与相关课程的讲授,也积极帮助青年教员提高教学水平。他还十分重视科研工作,除了组织动员教员撰写科学论文外,自己也以身作则撰写一些学术论文。在他的组织和领导下,法律系教员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得到了全面的提升,这对于当时处于一片空白的法律系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何思敬主任重视学员的思想教育、重视同学员间的沟通交流。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正常的教学工作,由于当时处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新招收的学员政治思想理论水平不高,所以学校特别重视对学员们的思想教育。为此,何思敬主任给全体学员作了一次关于端正学习态度的报告,使同学们明确了要学习些什么,提高了学习热情;打消了一部分同学怀疑4年也学不到什么东西的错误观点,明确了正确的学习目标。通过这些具体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大学生在思想认识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学员们具有较好的政治觉悟和政治思想,在大学学习过程中找到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结合点。

何思敬主任还非常重视与苏联专家的合作和交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初建,与苏联专家的帮助是密不可分的。在法律系的初创过程中,有十余位苏联专家前来援助。何思敬主任非常尊重苏联专家,经常与专家们进行教学经验方面的交流;同时也非常关注教员的生活与安全。在苏联专家生病之时,他主动去探望关照他们;当苏联专家回国时,他便组织送行。这体现了当时中苏两国教员纯洁的同志式友谊。

1951年9月13日第一次系委会召开。何思敬主任担任会议主席,出席会议的有各教研室负责人、学生代表,列席人包括苏联科学指导员沃也沃金、贝斯特洛娃等。这次会议主要讨论了第二次科学讨论会的准备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课程的进度和迎接新中国成立两周年的准备工作等。1951年第二次科学讨论会法律外交分组会

1953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通过了《中国人民大学系代会暂行条例》,照此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了系代会。此外,系里还健全了党、团组织,组建了学生会、合唱团、诗社等学生社团组织,建立了工会组织,并由专人负责外联、科研、教务、总务、财务、学生活动等工作。一整套系统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建系之初各项工作便顺利展开,确保了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注释

[1]1950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对各系部领导作了调整,何思敬同志奉调出任法律系主任,兼任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主任和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一直到1953年7月,因工作变动调离中国人民大学。1955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根据国家高等教育部的决定,成立哲学系,何思敬同志担任第一任系主任。第三节 破旧立新:苏联经验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

1949年10月5日,刘少奇在中苏友好协会成立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建国,同样也必须‘以俄为师’,学习苏联人民的建国经验”;“苏联有许多世界上所没有的完全新的科学知识,我们只有从苏联才能学到这些科学知识。例如:经济学、银行学、财政学、商业学、教育学等等”。学习苏联经验,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大高校的重要方针。1949年12月23日至31日,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建设新教育要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某些有用的经验,特别要借助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从[1]此,全国掀起了学习苏联教育经验的高潮。在这些方针原则的指导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谱写自己的创业故事。一、教研室设置

按照学校“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的教学方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邀请苏联专家作科学指导员的同时,全面学习了苏联法学教育模式——以教研室为主导的教学。教研室制度的运行,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的:一是设置制度化的会议。每个教研室一般均有例会制度,例会主要是研究教研室的整体工作并确定主要的工作计划。二是确立教员检查工作制度。该制度主要是通过检查每个教员同志的工作总结来提高教学质量。在设置教研室的同时,中[2]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建设资料室。

1950年9月1日第一学期开学时,全系首先设立作为第一教研室、第二教研室、第三教研室和第四教研室的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法、民法和刑法四个教研室,后又增设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教学是教研室的基本工作,为了配合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教研室均由本教研室人员出任或兼任秘书、干事、翻译和资料员工作。

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成立于1950年9月,苏联专家谢米里欣教授担任教研室科学指导员。成立之初,教研室主任一职空缺,11月经调整后,韩铭立出任教研室主任。第一学年,在苏联专家的指导和全体教员的努力之下,教研室取得了一定成绩,编译出了一套讲义,并初步编写完成了约52万字的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与法权》。在教学方法上,教员们认真收集和总结学生课后反馈,努力做到教学联系中国实际,避免生硬照搬苏联专家讲义的内容,在联系中国革命和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掌握讲义体系,融合讲义内容,用自己的话向学生讲解讲义内容,这一方式受到学生的认可和好评。在科学研究上,教员们认为科学研究是提高业务水平和联系中国实际的最好途径,积极撰写国家与法权问题的读书报告和相关论文。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的教员们还总结出了八步走的研究经验:第一步,制订题目和计划,明确写作中心;第二步,请专家指导修改计划及确定参考书和写作重点;第三步,根据计划阅读和收集材料,其主要依据是马、恩、列、斯、毛的著作及党和政府的正式文件;第四步,思考分析和组织材料,尤其注重材料的科学性和逻辑性;第五步,在写作过程中鼓起勇气,不要踌躇;第六步,集体讨论;第七步,补充修改;第八步,送有关机构检查。在研究生培养方面,为了协调与解决研究生学习和思想上的问题,教研室采用指定专人领导和帮助的方法,还设立学报,并邀请研究生参加教研室会议。这些措施加强了教研室与研究生的联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翻译工作方面,为了配合教研室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三位翻译一边工作,一边坚持在夜校学习,一年下来共译出约六十万字的文稿,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图书资料方面,资料室购买中俄书籍共659册,订阅中俄杂志22份、中俄文报纸5份、政报140份,搜集旧书刊545册,为日后教学科研工作奠定了坚[3]实的基础。

国家法教研室成立于1950年8月下旬,自上而下分工明确。苏联沃也沃金教授担任科学指导员,教研室主任由杨化南出任,教员9人,包括杨化南、周嵩峰、郭德华、王向明、张克敬、殷衷,还有后来从研究生调入的董琦、刘新和谭叔辨。教研室还有秘书、干事各1人,资料员2人,翻译3人。国家法教研室开设了包括中国国家法、苏联国家法、人民民主国家法、资产阶级国家法、财政法、行政法在内的一系列课程。在教学方法方面,教研室强调对“习明纳尔”的使用。[4]习明纳尔,“并不是教员直接指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条理的对讲课内容进行讨论,最后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它的目的是通过这个教学过程,能进一步弄清课程内容,并与实际结合起来,把课程变为自己所掌握的科学知识。习明纳尔提高了同学的积极性,同学们[5]更愿意主动学习。在科学研究方面,教研室一共完成了9篇论文,其中5篇与政权机构相关,其余4篇分别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法院与检察机关、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相关。

民法教研室成立之初由系主任何思敬代理教研室主任,1950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进行内部调整,张崙接任教研室主任一职。教研室共有教员陈启新、陈一云、关怀、郑立、王镕、唐仕儒、佟柔、田野,还有后来从研究生调入的邓毅、吴元英、王乃荣、赵中孚等15人,共同承担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和专修科学生民法、劳动法、土地法、民事诉讼和民法基础五门功课的讲授和实习。其中,民法课的主讲教员是唐仕儒,陈启新、郑立担任本课实习教员;劳动法的主讲人为张崙,关怀和赵中孚担任实习教员;法律系副系主任田野主讲土地法,王镕、邓毅任实习教员;民事诉讼由陈一云主讲,田学成、吴元英负责同学的实习课程;佟柔主讲民法基础,王乃荣任该[6]课实习教员。聘请苏联专家雅亦契诃夫为科学指导员。此外,教研室工作人员还包括秘书、干事、资料员和俄文及德文翻译。教研室成员大多是年轻教员,缺乏民法的专门知识和教学经验,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全体教员学习了1949年苏维埃民法并参加马列主义夜大学及夜校学习。第二学期,教研室决定加强对中国现行法律的研究,开设了中国土地法、中国民商法、中国劳动法、苏维埃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基础五门课程,重点搜集各种法令及相关资料,邀请民法、劳动法、土地法和从事司法实践的各位专家来校指导。

刑法教研室的第一位科学指导员是苏联专家贝斯特洛娃教授。1950年教研室主任由朱世英兼任。教师有张凤桐、王哲、黄文忠、罗平、王舜华、王厚立等,另有4位研究生、3位翻译以及秘书、资料员等。教研室为法律系本科和专修科开设了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三门课程。当时,在职教员大部分缺乏专业知识,对自己能否在大学讲课一度产生怀疑。后在苏联专家组织下学习刑法知识及其在教学实践中的应用,教员们增强了信心。当时,我国只有专门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法院组织法尚处于创始阶段,教员们极力避免将点滴的[7]局部经验变成全局经验,避免在教学上产生偏向。

根据胡锡奎副校长关于成立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的意见,1950年10月31日,系委会作出决定,委托各教研室与系秘书赵国栋共同筹备并物色教员与研究生,争取在短期内成立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12月,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正式成立。成立之初,教员有郝正宇、刘国任,以及从研究生调入的傅兴岭和林榕年4位教员,在刘琦主任的带领下,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与帮助下,以首创的精神来研究和讲授国家与法权通史、苏联国家与法权史、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8]等新学科。

为了保证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在各教研室资料员设置的基础上,1950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资料室开始组建运行。系里着手对所有图书进行登记、编号和分类,将所有报刊重新装订,建立严格的借书制度。195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老师在开会二、课程设置

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对20世纪50年代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当时,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律科学研究院编定的《苏联法律学校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已经翻译到中国,该大纲包括:国家与法权历史、苏维埃国家法、行政法、劳动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土地法、法院组织法等课程。按照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1951年,教育部制定了《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的课程表修正稿》,规定:“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根据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讲授的主要参考资料。”此外,还规定,各课程的内容应从新民主主义的实际出发,应贯彻爱国主义思想,并以社会发展史的观点,阐明中国新法制之进步性及优越性;批判旧法学,应揭露其实质及作用,避免单独介绍及比较;各课程的内容必须包括有关的政策法令,如有一部分不能包括者,应开政策法令课程,如有特定课程不能开班,亦应开政策法令;各课程应在开设前,编订课程纲要,如条件许可并宜编订较详的提纲或讲义。按照这些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课程设置上,学习苏联经验,改变了以前大学中因人设课、自由讲学的状况,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教学,使教学、科研、师资培养有条不紊地进行。各教研室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开设了五类课程,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教学体系。

第一类:政治理论课,包括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马列主义基础、中国历史与中国革命史、人民民主原理等。

第二类:法律基础理论课,包括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权历史、国家法(苏维埃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人民民主国家法、资产阶级国家法)。

第三类:主要法律业务课,有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法、财政法、劳动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土地法等部门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犯罪对策、法医学与司法精神病学等。

第四类:业务辅助课,包括逻辑学、簿记核算、司法统计、法医学等。

第五类:普通公共课,如俄文、体育等。

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开设了马列主义、政治经济学、国家与法权理论、中国革命史、中国通史、司法统[9]计、簿记核算、人民民主原理、俄文与体育等课。第二学期开课为马列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史、逻辑学、国家法权理论、国家与法[10]权通史、苏联国家法、俄文、体育。在所有课程中,政治理论课占有相当的比重,而单科以俄文所占时数为最。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每年教学时数统计刑法教研室每年教学时数统计表注:不包括生产实习数。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专修科的教学工作也是扎实有序的,以1950-1951年第一学期刑法教研室专修科法律班为例,由苏联专家贝斯特洛娃教授负责编写讲义,教员王哲、罗平负责讲课。刑法课讲课64课时,实习32小时。三、教学环节

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中国人民大学摸索出了一套科学的教学过程:系统讲授—学生自习和作业—课堂讨论和实验—教师辅导—生产实习和教学实习—考试和测验。这一教学过程在中国人民大学形成,之后推广到全国高校。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教学环节上大致遵循了这一过程,并且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学科特点,又进行了一些改进。

在教学初期,苏联专家只给教员和研究生上课,很多年轻教员听完课,经过一定准备之后,就去给本科和法律专修科同学上课。教员们因缺乏教学经验,在教学方法上显得生疏、生硬,加上对讲义掌握、体会不够,害怕把专家的讲义体会反了,受讲义束缚很大,不敢动专家的讲义,讲课时有时会照本宣科,同学们普遍反映有些教条,接受[11]上感觉吃力。后来经过系、各教研室和教员们的多方努力,认真听取意见,总结经验,改进方式方法,逐步形成了突出课堂讲授,采取大课与小课并举,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的形式,受到同学们的欢迎。

为了提高课堂讲授的质量,系里采用了预讲和相互听课的方式。预讲,即主讲教员在正式讲课之前将教学提纲在教研室内进行“彩排”,主要考察主讲教员是否掌握了讲义的精神及体系,讲授是否联系实际,联系得是否恰当,讲授是否清楚,口吻是否妥当,等等。[12]而相互听课则是为了准确了解教员教课效果,改进教学。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还发扬集体负责大课准备的制度优势,教员在熟练掌握讲义内容的基础上,将不明白的地方提出来共同讨论解决,若教员[13]解决不了就召开教研室会议,争取集思广益,统一解决。这些都是第一学年教学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经验。

在教员主讲大课之外,各教研室根据自身课程的特点,将同学组织成小班进行习明纳尔、实习和辅导。国家法教研室在第一学期共进行了七次习明纳尔,通过这个教学过程,教员们进一步弄清了课程内容,并能与实际结合起来。每次讨论的题目设计新颖,与实际紧密结合,提高了同学参与的积极性。同学们纷纷撰写发言提纲,踊跃发言,深入讨论。在这一过程中,对一些模糊和错误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而正确的观点则得到一致肯定,辨清了真理,扫除了同学的困惑与疑问。[14]年逾古稀的老校友们回忆起当时上课的情景,对习明纳尔印象深刻,赞扬有加。

在大课、习明纳尔、辅导相统一的教学过程中,大课是中心环节,习明纳尔和辅导紧紧围绕大课进行,为大课服务。上大课时主讲教员一定要全部掌握教材重点,用自己的语言来说明重点,照搬讲义或背诵讲义都不为同学所欢迎。讲授时要明确重点,对必要词句或重点内容多加解释,适当照顾同学的听课情绪和接受程度。习明纳尔是在系统的大课讲授后用来复习的有效方法,作用在于检查学习,加强复习,考试中同学们说“有习明纳尔的课复习很容易”。辅导是在大课和习明纳尔之后解决个别问题的方法,有两种形式,即个别辅导与集体辅导。个别辅导效果较好,司法统计大课后,大部分同学并没有完全理解,却又没有习明纳尔,主要靠辅导。三者结合的教学方式是一个成[15]功的经验。

生产实习对法律这样一门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组织同学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实习,大大地锻炼了同学们的思想,提高了业务能力,开阔了眼界,丰富了社会常识与业务知识,了解了从受理案件到整理归档的全部过程,以及实际司法工作的全部轮廓,对所学的专业有了进一步体会。但是,每次实习结束,同学都反映专业知识不够用,提出了他们的具体意见。实习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课程安排上的不合理,暴露了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忽视。这对改进教学是很有帮助的。

在教学方式的转变方面,1953年是一个重要转折点,法学教育的方向开始明确。其主要原因是经过3年左右的积累,基本完成了苏联专家手把手“边教边学”的过程,讲义的编写重点也开始从苏联部分转移到中国部分。在这个转移过程中,怎样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成为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考虑的重要问题。从1953年以后,中国人民大学就明确提出了“继续深入学习苏联,更好地密切注意中国实际、提高教学质量”的号召。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进行了深入贯彻。特别是在讲义的编写方面注重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联系当前革命斗争的实际,主要是和总路线联系起来,在讲课中要与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相结合,还必须用实际材料来丰富讲授内容和论证一般原理,这方面还包括外国的实际以及国际局势等。二是必须根据具体教学和同学们的要求来确定各门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提纲,逐步增加中国部分的课程分量。三是各门课程必须根据本门科学的特点,联系实际进行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教育,批判错误思想。综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明确提出:尽管我们所用的课程基本上是以苏联的提纲作为依据的,但是由于具体的时代和条件与苏联不同,因此我们[16]还是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适当修改。

为了紧密联系中国的实际情况,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同实务部门的联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当时就邀请政法委员会的正副秘书长做了政法工作方针的报告;内务部正副部长领导做了关于政权建设的报告;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作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报告。另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积极派遣教员去参加实务部门的相关会议。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还通过生产实习和运动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先后派遣教员参加“五反”运动、基层普选运动,考察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以及总路线公布以后的收购粮食工作。上述方式显著提高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对中国实际问题的了解能力和研究能力。为了加强对外联系的日常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系代会在1953年10月21日作出了《关于对外联系的决定》,指出:“为搞好教学与科研工作,特别是为搞好中国部分的讲义,在目前加强对外联系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不进行对外联系就很难完成教学与编写讲义的任务,这就必须经常地、有系统地做好这项工作”。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全面加强同国家机关的联系、加强同外系以及外校的联系,加快资料交换和收集的工作。对外联系的全面强化,对于教学重心由苏联理论转移到中国实际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四、考核

考核是对学生学习成绩的总的检查,也是检验教学工作的测量标尺。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特别通过了《关于学期考试工作的决定》,系主任做了总动员报告,党团学生会共同动员,鼓励同学们克服思想障碍,有计划地复习课程,提醒各教研室注意同学的身体健康,反对拼命主义,必须进行周密的组织和充分的准备工作。

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非重点专业课一般采取考查方式。考试采用口试,是当时全国普遍推行的苏联经验,能较为准确、快速地了解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况。口试看似简单,实则不易,它不但需要将知识融会贯通,还要有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稳定的心理素质。

考核计分标准按苏联模式由百分制改为“四级评分制”,即优、良、中、劣四级。“优”的标准是政治性强,联系实际,内容简要,层次清楚。政治性较强,内容无重要遗漏,且能联系实际,可以得“良”;若政治性较强,内容有重点,层次清楚,但内容有遗漏或没有联系实际,则只能得“中”;“劣”是完全答不出教员提出的问题。如果在学生回答问题过程中有些未谈到,为了知道他是否真的了解,教员可以提示启发一下,这样可以弄清问题出在哪里。如果考试中的问题都答得不好,就让他另抽一题,意在考察同学对该学科真正的领会程度究竟如何。经过这样反复提示,补充启发,指出错误,纠正不[17]足,然后给出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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