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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2 23: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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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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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解析与应对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解析与应对试读:

协同创新打造中国国际税收的升级版

(总序)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进入了一个深刻转型历史阵痛时期。应当说,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全球大市场,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球经济大循环,推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达到史无前例的高峰。但是,在全球化中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也放大了资本逐利天性的危害,在带来了一系列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同时,还侵蚀了主权国家税基并一定程度上导致国际税收秩序的失衡。

世界经济发展的困局呼唤国际经济与税收秩序的重构。2013年,OECD借助G20平台发起了“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的行动计划”。无疑,BEPS方略正是这种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税收困局背景下的产物。事实上,在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背景下,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迅速增强,导致发达国家工业空心化、发展中国家产业链条低端化;同时,跨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进行激进的税收筹划,转移利润并侵蚀税基,不但侵害政府的税收权力、侵害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也侵害广大纳税人的公平税负权利,造成国际税收秩序的失衡。BEPS方略的提出,谋求完善和发展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以使其更好地适应各国税制和全球价值链变化带来的影响,推动建设与现代商业模式相适应的税制,压缩跨国公司利用税制和征管差异规避税收的空间,在全球范围内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和秩序,标志着国际税收秩序格局根本的转换,国际税收发展有可能进入一个历史的新纪元。

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格局要求我们提升中国的国际税收话语权。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正在实现经济的崛起。中国不仅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而且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在世界的经济地位不断攀升,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进出口贸易国、第二大实际利用外资国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却拥有着不相称的话语权。BEPS行动计划的提出、讨论和实施,为提升中国在税收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和国际税收管理能力(包括国内和国际方面)提供了一次良机。在此之前,延续百年的税收国际规则基本都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更多地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而此轮国际税收改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期待中国在制定税收国际规则、维护良好税收秩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当然要顺势而为,推动中国的国际税收事业迈上新台阶,以更好地保护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健康发展。

全球税制变革的新趋势亟须我们打造中国国际税收的升级版。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危机的深入发展,各国基于税源国际化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竞争与合作日趋激烈复杂。世界经济发展格局与全球税制变革趋势深刻地影响着各国国际税收发展的战略设计,为适应新形势对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出的挑战,2012年4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十二五”时期将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着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总体部署,切实维护好国家税收权益,并为此提出了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任务。201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部署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强调一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完善法规制度,二要强化工作机制、优化跨境税源管理与服务,三要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资源整合,四要加强跨境税源监控、深化税收经济分析,五要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话语权,六要注重专业人才培养、推动队伍建设,从而积极推动“职能定位完整、法规体系完备、管理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组织保障有力和国际地位提升”的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最终通过砥砺奋进,提升站位,打造中国国际税收升级版。

现代化转型与社会剧变急盼教育科研领域的协同创新。中国当下正经历的,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为宏大的经济转型、制度变迁和社会文化重建,为此需要全社会乃至国际社会通力合作,对包括国际税收在内的整个世界经济秩序进行全面创新。面对这一历史挑战,国家适时提出“2011计划”,确立了新时期的教育科研发展战略。“2011计划”是在我国高等教育科研领域继“211”“985”之后启动的第三个体现国家意志的战略性计划,旨在建立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形成代表我国各个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与能力的学术高地,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为国家乃至世界的经济与社会转型作出贡献。

历史使命和国家战略催生国际税收领域的高端智库。值得自豪的是,我们在国际税收领域已经开始了这样的一种努力和尝试。2011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中央财经大学依托税务学院组建了中国国际税务研究中心,期望通过实施政治与经济、理论与实务、国际与国内的“三结合”的发展战略,形成跨学科、跨机构、跨业界、跨国界的协同创新的发展机制,打造一个集信息搜集、策略研究与人才培养于一体的立体的国际税收高端智库,努力出思想、出成果、出人才,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积极引领国际税收秩序重构的历史进程。目前,该中心已经成为中央财经大学国家级2011申请项目“中国财政发展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致力于从一个较为复杂的具体专业领域推动协同创新整体工作的深入发展,积极协助国家打造中国“财政智库”,建设财政“中国学派”,发展财政“中国模式”,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和中国梦的实现作出贡献。

呈现在我们眼前的系列作品,正是国际税务研究中心组织的国际税收领域协同创新的第一个阶段的学术成果。这是中国学术界首次完成系列的国际税收发展战略的研究报告,也是高校研究者与税务主管机关以及实务界专家展开的第一次大规模、系统的国际税收学术合作。这种合作加强了专业的沟通与联系,提升了研究的宽度和深度,架起了协同创新的学术桥梁,成功实现管理服务实践与科研理论的典范对接。

我们期盼,通过积极开展这种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同创新,能够形成更多的具有前瞻性价值和顶层设计意义的中国国际税收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更好地梳理中国国际税收工作的经验,探寻国际税收工作的发展规律,深入谋划国际税收工作发展的新思路,为实施国家总体战略服务,不断开创中国国际税收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张志勇 李俊生2014年11月8日

译者序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标志着世界经济开始了波澜壮阔的历史转型,而2013年发起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方略则宣告了国际税收领域开启了深刻艰巨的秩序重构。

BEPS行动计划是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OECD推动的一项一揽子税收改革项目,旨在通过协调各国税制,修订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以应对跨国企业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给各国政府财政收入和国际税收公平秩序带来的挑战。OECD在2013年向G20大会提交了两份BEPS报告,对BEPS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具体应对。

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问题的全面解析》报告里,研究者首先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数据、外国直接投资(FDI)数据、对近期BEPS研究的回顾等为题对BEPS问题的严重性基于可用数据进行了分析概述;随后研究者从全球化商业模式与税收、竞争和税收、公司治理与税收等几个角度对比梳理了全球化商业模式中的税收问题;同时,研究者还具体分析了对跨境活动征税的基本原则,以及在此原则基础上为税收筹划者提供的BEPS机会;最后,研究者详细分析了BEPS问题的关键压力区以及应当采取的后续步骤,并号召税务当局立即采取行动。在该报告的附件中,研究者还特别提供了关于公司所得税占GDP的比重、对近期与BEPS相关研究的回顾、关于跨国公司有效税率的研究、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架构案例、以及OECD当前及以往所做的与BEPS有关的工作等方面的成果,这些研究对BEPS问题的分析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的应对方案》报告里,OECD研究团队设计了系统的行动方案,从以下四个方面规划了15项具体行动项目:①建立企业所得税在国际层面的一致性;②全面发挥国际规则的作用与益处;③促进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同时确保透明度;④从达成政策共识到制定税收规则需要迅速落实相关措施。报告预设了实施方法,强调:①增强包容性与效率性的工作流程:启动BEPS项目,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应参与其中;②积极开展高效的工作流程;③广泛咨询企业和社会各界。报告还按行动项目和时间进行分类,设计了详细的时间安排,要求从2013年G20圣彼得堡峰会后分为三个阶段实施,所有行动计划于2015年年底以前完成。

BEPS项目将从国际税收规则和国内法两个层面改变现行跨境交易税收规则,对各国经济发展和税收利益分配影响深远。从国际税收规则的角度看,BEPS行动计划将完善和发展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以使其更好地适应各国税制和全球价值链变化带来的影响;从国内法的角度看,BEPS行动计划将推动建设与现代商业模式相适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并完善间接税制度安排,促使各国相应修改其国内法,以压缩跨国公司利用税制和征管差异规避税收的空间,在全球范围内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和秩序。

BEPS行动计划是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提升影响力,将我国的税收管理能力(包括国内方面与国际方面)上升为制度性权力的一次良机。此前延续近百年的国际税收规则基本都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反映发达国家利益的,发展中国家没有发言权也缺乏参与度。而此轮国际税收改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期待中国在制定国际税收规则、维护良好税收秩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全面理解和深刻把握BEPS方略,推动我国国际税收政策研究与管理实践迈上新台阶,打造我国国际税收工作的升级版,我们商OECD相关机构获得专门授权,组织政府、学界和企业有关专家群策群力翻译出版了上述两份报告。作为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组织出版的“中国国际税收协同创新系列丛书”的第一卷,该报告有助于引领业界对于BEPS方略的研究和探讨,迅速形成重要成果建议,积极推动中国国际税收事业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翻译组织者和全体翻译人员尽了最大努力,但由于国际税收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并囿于我国国际税收领域的发展阶段,报告的翻译编辑工作难免有疏漏和瑕疵之处,我们真诚欢迎读者朋友对本书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供编译组以后完善相关内容,为业界提供更好的研究讨论基础。译者2015年9月30日第一部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全面解析摘要

税基侵蚀严重危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税收收入、税收主权和税收公平。有很多方式能够导致国内税基侵蚀,而利润转移是导致税基侵蚀的一个主要渠道。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的相关数据的研究工作是重要而且必要的,同时对一些税收管辖主权而言,BEPS毫无疑问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20国集团(以下简称“G20”)欢迎OECD在这个领域开展工作,并要求其在2013年2月的G20会议上针对工作进程提交相关的报告。

虽然,正如一些较受关注的案件所示,这里除了明显的税收遵从问题,还有一个更加根本性的政策问题:从本国经验中总结出的分享税收管辖权的国际通用准则,可能没有跟上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国内法中的国际税收规则和国际公认的准则仍然是基于跨境经济融合程度低的经济环境,而不是像今天这样,纳税人来自全球各地,知识产权作为利润驱动因素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而且通信技术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

在早期,人们认为,国内税收制度的相互作用导致了征税权在实施时的交叉重叠,从而产生双重征税。许多起源于1920年的国际联盟提出的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的国内和国际准则,旨在解决这些税权重叠,以尽量减少对贸易的扭曲和对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阻碍。然而,国内税收制度(包括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以减轻双重征税的规则)的相互作用,会产生一些政策漏洞,对于免除或显著减少应税收入提供了机会,这显然与国内税收规则和国际准则的政策目标是不一致的。虽然跨国公司强烈要求在国际准则发展领域进行合作,以减轻由于各国税收制度差异造成的双重征税,但是它们经常利用各国税收制度和国际准则的差异来免除或显著减少税收。

这份报告旨在以一种客观和全面的方式提出与BEPS相关的问题。这份报告首先描述了在公开领域可获得的研究和数据,它们展现了BEPS的存在及其广度(研究摘要如附录B所列)。然后,报告概述了全球化发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报告的核心在于陈述了一些关键原则,这些原则既是构成跨境活动税收的基础,也是能够创造BEPS机会的原因。它还分析了一些著名的公司税收筹划架构(在附录C中会详细描述)并强调了这些结构所带来的最重要的问题。

报告结论认为,除了需要增加跨国公司有效税率的透明度,引发BEPS问题的关键着重区主要包括:

• 各国对经济实体和金融工具的定性不一致,这涉及混合错配安排和套利行为;

• 如何应用当前税收协定中的概念对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所获得的利润进行税务处理;

• 对关联方债务融资、专属保险以及其他集团内部金融交易的税务处理;

• 转让定价,特别是涉及以下几方面的转让定价:风险和无形资产的转移,资产所有权在集团内部的不同法律实体之间的分割,以及在这些实体之间发生的而在非关联方之间很少发生的交易;

• 反避税措施的有效性,特别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受控外国公司制度、资本弱化规则和反税收协定滥用规则;以及

• 有害税收优惠制度的存在。

一系列现象表明,一些跨国公司的税收操作随着时间推移变得更加激进,从而引发了严重的税收遵从和公平问题。税务官员已在2006年的“首尔税收管理论坛”上指出这些问题,并且已经制定出不同的措施以更好地分析和应对那些导致巨大税款流失的激进税收筹划的计划。OECD在激进税务筹划上的研究,包括一些激进税务筹划方案名录,正被一些国家的政府官员应用。一些国家正加强吸收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提高它们的审计效果。无论是在岸业务还是离岸业务,提高税收遵从是保证政府收入和确保在商业领域公平竞争的核心原则。这要求税务当局采取坚定措施,在包括信息和情报交换以及在监督所用策略的有效性(例如在附加税收评估、征收方面以及在加强纳税遵从方面)等方面进行合作。

报告还显示,目前的国际税收规则可能与全球的商业实践的变化不同步,特别是在无形资产领域和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如今大量参与其他国家的经济生活成为可能,例如通过互联网可以与别国的客户做生意,而无须在该国或另一个对利润征税的国家有应税存在。在非居民纳税人可以通过和位于另一国的客户交易而获得可观利润的这样一个时代,现行规则是否适用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进一步而言,随着商务越来越跨国整合而税务规则又往往与之不适应、不协调,一系列在技术层面合法的税收筹划架构便产生了,它们利用了国内和国际税收规则的差异或不匹配。

OECD已经完成了相关分析工作,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混合错配安排的问题,这些混合错配可以让应纳税所得实际上消失不见(混合错配:政策和法规遵从问题,2012)。解决一些新挑战的工作已经启动,更新OECD在无形资产领域的转让定价指导方针并简化其应用程序的建议已被提交讨论,应该快速推进这些建议以便对利润转移带来的重大挑战提供及时应对的措施。简化的同时还应确保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地对税收遵从风险进行评估,企业所提供的文件能够为税务审计人员提供业务运作的全貌。最近,OECD也确定了一些可以更好地评估税收遵从风险的方式,诸如在“通过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应对激进的税务筹划”(OECD,2011)中所述。最后,随着“关于透明度和税收信息交换全球论坛”的成立,透明度在过去的四年里已经取得重大的进展。

从根本上来说,一个综合全面的方法对于妥善解决BEPS问题是必需的。政府的行动应该具有全面综合性,并且应该处理到问题的方方面面。这些方面包括:来源国税收和居民国税收的平衡,集团内部金融交易的税务处理,反协定滥用条款的实施,受控外国公司立法,以及转让定价规则等。一个全面而综合的方法,想要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支持,首先要深入分析所有关键点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考虑到各国可能并非都使用相同的方法来解决BEPS问题,于是协调将成为任何解决方案实施的关键。

目前,处在危急关头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真实性问题。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将会进一步损害市场竞争,就像一些企业,尤其是那些跨境经营并且能聘用到经验丰富的税务专业人员的企业,可以利用BEPS机会获利,因此与主要在国内经营的企业相比,它们会获得意想不到的竞争优势。除了影响公平问题,BEPS还会促使投资者更多地对有较低的税前回报率但有较高的税后回报率的活动进行投资,这种扭曲的投资决策会造成资源的低效率配置。最后,如果其他纳税人(包括普通个人)认为跨国公司可以合法地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将破坏全体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而这正是现代税收管理所依赖的。

由于许多BEPS策略是利用不同国家的税务规则之间的差异,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采取单独行动都很难完全解决问题。此外,政府单边和不协调的行动,可能会导致交易的双重和多重征税。这将对投资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全球经济增长和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由于存在着诸如需要对现有的超过3000个双边税收协定进行处理的法律性难题,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不仅是要确定适当的应对措施,而且要确定以体系化的方式去执行这些措施的机制。因此,各国考虑采取创新性的方法来实施综合方案是必要的。制定全球行动计划以应对BEPS问题一个综合的行动计划

为了应对从根本上而言是由大量的相互作用因素引起的BEPS问题,应该快速制定一个综合性的行动方案。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向各国提供国内和国际上的应对措施,旨在更好地获得和实际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征税权力。

尽管考虑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工作是必要的,重新审视一些现存标准的基础也是重要的。确实,以循序渐进的方法可能有助于遏制目前逃税避税的发展趋势,但难以应对政府所面临的一些挑战。

尽管各国政府有可能提供单边解决方案,但一个国际协同的方案也是有价值和必要性的。共同合作和共同协调不但促进和加强了在国内采取的税基保护措施,而且也提供了一个令人满意的综合性和国际性的措施。这方面的共同协调也会减少单一主权国采取单边税收措施的需求。当然,税收管辖区也可能采取一个比共同协调措施更严厉的单方面措施来防范BEPS。

OECD致力于提供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行动计划,这些行动计划是建立在对已识别的问题领域的深入分析之上的,这个分析的目的是提供具体切实的解决办法来让国际准则适应当今的全球化商务环境。这就需要一些“破框”思维,大胆设想、有效实施,解决如现行税收协定众多难以单个协调等具体执行困难。与此同时,现有工作中和BEPS相关的部分当然也需要加快进程。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及时沟通

一个综合性解决方案的产生需要所有权益相关者的贡献。所有的OECD利益相关成员国都应该参与到行动方案的制定中来,其他的非OECD国家,特别是G20成员国,也应该对此有所贡献。这里需要有序组织和商界的协调沟通,还有对社会意见的采集,这样实务人员和其他权益相关者的观点都会被考虑进来,以此来为他们作长期投资决策提供所需要的稳定的商务环境。

这个问题已经刻不容缓,OECD致力于提供一个创造性和及时性的应对方案。根据提议,一个初步的综合应对方案应该在未来6个月之内完成,这样财政委员会就能够在2013年6月的会议上通过。这样的一份行动计划应该:①确认应对BEPS所需要的措施;②设定执行这些措施的最后限期;③确定执行措施所需要的资源和方法。

为了形成这样的行动计划,财政委员会指定财政委员会工作局和其他相关专项工作组一起与OECD秘书处共同合作,向各个利益相关国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咨询。财政委员会工作局和其他相关专项工作组需要通过安排一系列面对面会议和视频会议的方式来召集专家,并且监督工作的进行,这样行动计划的草案就能够及时提交到财政委员会,以便在2013年6月的会议上讨论并且通过。聚焦的主要问题领域

实质上,制定行动计划需要考虑到不同问题领域之间的关联,从而提供一个综合性的解决方案。更进一步而言,关于BEPS的更好的数据和信息都需要发掘才能得到。

该行动计划将由以下六个不同部分的建议组成:

• 提出终止或消除混合体错配安排影响的机制。

• 从政策层面上明确或促进转让定价规则对一些特定领域的作用,现存规定的效果不如人意。无形资产作为一个关注度高的特定领域,应该在转移定价规则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 更新关于征税权问题的解决方案,特别是在电子货物和劳务领域。这些解决方案需要包括对协定条款的重新审定。

• 提出更有效的反避税措施作为前几项建议的补充。反避税措施可以写进国内法或国际规则中。这些措施包括一般反避税条款、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受益所有人条款和其他反协定滥用条款。

• 关于集团内融资交易的处理规定,如支付费用的扣除与预提税等问题。

• 更有效地对付避税地的解决方案,此处要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等因素。

对于各国政府已同意的应对措施,行动计划要考虑如何以最佳方式及时贯彻实施。如果需要修改协定,那么就要迅速研究并提出关于修改协定的方案。OECD已经形成消除双重征税的标准方法,应该确保这个目标的实现,当然也要同时采取措施来避免双重不征税的发生。就此而言,综合性的方案也应该考虑如何改进双重征税的消除问题,例如说采取双边协商程序和仲裁提高相应效率。税务当局需要立即行动起来

税收管理论坛召集了OECD和G20成员国的税务代表。这个论坛将在2013年5月的莫斯科举行。在本次论坛中,税务代表将关注和沟通提高税收遵从度的行动方案,这是创造一个公平税收环境的前提条件。他们将被特别邀请到OECD参与起草关于应对激进税收筹划的草案,这个草案将包含超过400条细则。

最后,我们建议这份报告应分发到G20成员国,以回应他们在2012年11月墨西哥峰会中所提出的在下一次2013年2月的莫斯科会议提供报告的要求。第一章引言

越来越多人意识到,由于企业采用以转移利润至低税率地区来达到侵蚀税基的目的的税收筹划,各国政府损失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最近有很多此类新闻报道,例如,《彭博商业周刊》的《企业避税狂潮》、《纽约时报》的《无人纳税》、《泰晤士报》的《避税者的秘密》和《卫报》的《税收黑洞》,这些说明主流媒体开始越来越关注企业所得税事务。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对此不断发声,它们有时试图以简单的方法来解决非常复杂的税务问题,并指责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基础的转让定价规则是这些问题的根源。

随着关注度逐渐上升,需要综合地处理这样一个复杂问题的内在挑战催生出这样一种观点,即对于跨境利润征税的本国及国际税收规则已经形同虚设,只有一群天真的人在缴纳税款。跨国企业被指控在世界范围内逃避税收,特别是在税收收入对于促进长期发展至关重要的发展中国家。

公司管理层常常认为他们有义务为了股东而合法减少公司缴纳的税款。一些人可能认为大多数的BEPS指控是不正当的,在某些情况下会认定政府应对于不连贯的税收政策和设计出催生BEPS的税收制度担负责任。他们还指出,由于相互协商程序(MAP)有时无法及时甚至不能解决政府之间的分歧,所以跨国企业的跨境利润仍面临着双重征税的问题。

关于BEPS的争论也达到了政治层面,已经被一些OECD和非OECD国家提上议程。2012年6月18~19日在墨西哥召开的G20领导人会议在最后声明中明确指出“有必要防止BEPS”。这个信息在2012年11月5~6日召开的G20财长会议上被重申,最后公报中讲述到“我们也希望OECD着手处理BEPS的问题,期待在下一次会议上能看到关于这方面的工作进程的报告。”

在2012年11月召开的G20会议上,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本和德国的财政部部长沃尔夫冈·朔伊布勒发表联合声明,呼吁共同协调行动,强化国际税收标准,强烈要求其他国家支持OECD在找出税法漏洞方面的努力。此后法国的经济和财政部部长皮埃尔·莫斯科维奇也加入到了他们的行列。美国奥巴马总统在《总统的营业税改革框架》中也提到了这一问题,“经验证据表明,跨国企业的收入转移行为是一个应该通过税制改革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BEPS也与OECD国家对《应对经济挑战的新途径》的思考息息相关。这份文件的目的是响应部分国家的号召,学习经济危机中的经验教训并从中获得其政策含义,并为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铺设一条更坚实的道路。

本报告旨在以客观和全面的方式陈述与BEPS相关的问题。报告首先描述了与BEPS的存在与影响程度有关,并在公共领域可获得的研究和数据(研究总结见附录B)。其次,报告对全球化发展对公司税收的影响进行了考察。报告的核心是对影响跨境活动征税的关键原则进行了概述,并指出这些原则所形成的BEPS机会。最后,报告还分析了一些广为人知的企业税收筹划架构(详见附录C)并突出了这些架构会引发的重要问题。第二章BEPS问题的严重性——基于现有数据的概括分析

本章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长期数据进行了整理,提供了外国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概览,分析了与BEPS的存在性和严重程度相关的研究。根据现有数据判断,很难得出到底发生了多少BEPS的可靠结论。虽然有许多间接证据证明BEPS是广泛存在的,但是关于这个话题的很多文章都不是结论性的。有些研究和数据表明,商业活动实际发生地和投资地与利润纳税申报地之间越来越不匹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数据

在OECD成员国里,企业所得税平均占GDP的3%或总税收收入的10%。虽然其相对重要性在国与国之间是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仍构成政府收入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通过BEPS导致的收入规模的减少相对于税收收入总体而言不会特别巨大,但从货币资金来说还是重要的,并且由于BEPS对税收系统完整性的影响,其可能对税收有更广泛的关联。就趋势而言,1965年,企业所得税占OECD成员国总税收收入的未加权平均比重是8.8%,而1975年下降到7.6%,随后保持上升直到2007年,2007年报告的平均占比是10.6%。从2008年开始,由于经济下滑,这一占比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下降至10%和8.4%,然后在2010年,上升至8.6%。

这一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的趋势肇始于英国和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扩大税基(例如,通过减小折旧免税额)并且降低法定税率的税收改革。企业所得税在近些年持续降低。OECD成员国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00~2011年从32.6%下降到25.4%,下降了7.2%。这一趋势似乎很普遍,因为法定税率在31个国家都呈下降趋势,只在智利(从15%上升到17%)以及匈牙利(从18%上升到19%)是上升的。然而,匈牙利在2010年也引入了10%的税率,适用于最高5亿匈牙利福林(约合170万欧元)的税基,这使得其2011年的有效税率降至14%。

这些改革带来的税率降低并没有使得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税负是通过企业所得税占GDP的比率来衡量的)。一般来说,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占GDP的比重是随着时间而上升的,企业所得税占GDP的未加权平均百分比从1965年的2.2%上升到2007年的3.8%。这一正趋势在2008年和2009年逆转了,平均占比分别降为3.5%和2.8%。2010年,这一数据稍稍恢复到2.9%。图2-1表示OECD成员国的企业所得税占GDP的百分比随时间演化的趋势(附录A包含了1990~2011年国与国之间的比较)。图2-1 企业所得税占GDP的比重(OECD未加权平均数)

注:2011年为估计的平均数

数据来源:OECD.收入统计数据1965~2011.2012.

还有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它们可以提供有用的指向,但是企业所得税与GDP关系的趋势并不必然表明BEPS存在与否。之所以在金融危机冲击前,税率降低而公司所得税收入仍能保持稳定,一个重要原因是实施了扩大税基的政策,例如出于税收目的调整折旧而使其更接近真实折旧,以及“税式支出”的降低(即对于特定活动或纳税人的减免税实际上等同于公众支出,因此需要在别处通过提高课税来筹集资金)。另一个原因是,许多国家的企业收入占GDP的比重上升,反映了经济利润的增加以及在某些国家公司法人的增加(即更多的经济活动以公司形式开展则可以征收更多企业所得税)。然而,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以区分每个国家提高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特定因素。外国直接投资(FDI)数据

关于FDI的数据的分析可以揭示BEPS的严重程度。FDI是一个经济体中的居民(直接投资者)为了在位于其他经济体的企业(直接投资企业)中取得持久的利益而进行的跨国投资。直接投资者的动机在于与直接投资企业建立一项长期性的战略关系来确保其在直接投资企业中的重大影响。“持久的利益”意味着直接投资者至少拥有直接投资企业10%的投票权。直接投资使得直接投资者有权利参与管理直接投资企业所在的经济体,而非直接投资是不可能的。直接投资的目的与那些仅仅持有被投资方股票而不期望影响被投资方经营管理的投资是不同的。

OECD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从国家层面收集的FDI的数据信息加以整理。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很有意义。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调直接投资调查(CDIS)的数据显示,在2010年,巴巴多斯、百慕大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得到的FDI为全球直接投资总额的5.11%,超过了德国的4.77%和日本的3.76%。在同一年,这三个管辖区对世界的投资占比为4.54%,超过了德国的4.28%。从单个区域来看,在2010年,英属维尔京群岛是中国的第二大投资者(14%),仅次于中国香港的45%,领先于美国的4%。同年,百慕大是智利的第三大投资者(10%)。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数据,例如,毛里求斯是印度的第一大投资者(24%);俄罗斯前四大投资者分别为塞浦路斯(28%)、英属维尔京群岛(12%)、百慕大(7%)以及巴哈马群岛(6%)。

其他有意思的信息也可以从OECD投资数据库里收集到。对于某些国家,数据库区分了特殊目的公司(SPEs)所持有的FDI情况(存量)。通常,特殊目的公司几乎没有或仅有少量员工甚至没有实体存在,其资产和负债分别代表其对其他国家的投资和来源于其他国家的投资,它的核心业务为集团融资和控股活动。

例如,2011年,对荷兰的投资存量总额为32070亿美元,其中,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投资的数额为26250亿美元;荷兰对外投资存量总额为40020亿美元,其中,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投资的数额为30230亿美元。同样,在2011年,对卢森堡的投资存量总额为21290亿美元,其中的19870亿美元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实现的;卢森堡对外的投资存量总额为21400亿美元,其中的19450亿美元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实现的。下面两个OECD成员国的数据,它们的绝对数较小,但从占比来看它们仍是十分显著的。2011年,对奥地利的投资存量总额为2710亿美元,其中,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投资的数额为1060亿美元;奥地利对外的投资存量总额为3000亿美元,其中,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投资的数额为1050亿美元。2011年,对匈牙利的投资存量总额为2330亿美元,其中,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投资的数额为1060亿美元;匈牙利对外的投资存量总额为1760亿美元,其中,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投资的数额为1520亿美元。

尽管低税或无税公司被用来进行控股或集团内部融资并不意味着它们也被用来进行BEPS,但是,对相关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就可以得出有价值的观察结论,发现存在许多利用管道结构将渠道投资与集团内部融资在国与国之间进行转移的现象。这里的例子包括投资期间股息和利息在收入来源国与居民国之间的税收减免,以及投资退出时的资本利得税的相关操作问题。对近期BEPS研究的回顾

近期,在论证BEPS行为的存在或缺失的尝试中,有许多关于分析跨国企业(MNEs)有效税率(ETRs)的研究。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研究采用的是历史数据与公司层面的数据。许多美国的研究使用的是纳税申报表的数据。其他研究专注于利用其他数据来探讨BEPS的程度,例如投资现金流和投资情况。附录B对这些研究的结论进行了总结概括。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和有效税率之间的差别常常是公众讨论中的一个误区。知识窗2.1阐明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并且勾勒出计算有效税率的不同方法。知识窗2.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V.S.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一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由这个国家的税法加以明确规定,它被应用于一个企业的应税收入来确定该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法定税率通常被称为“基准税率”,它不能被单独用作一个可靠的指标来衡量公司所产生收入的有效税负。事实上,企业所得税依靠各种不同的广义或者狭义上的税基确定原则来确定应税收入,例如,适用宽松的税基扣减规则就会产生比法定税率低得多的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时间因素也与之相关,例如说,税法上的资本折旧相比会计或经济折旧年限要短。企业为达到最小化税负而采用的税收筹划也会显著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从而减少了最终的应纳税额。回溯型有效税率通常被认为是既定的一段时间段内企业所得税和税前利润的比率。原则上而言,回溯型指标的数据是基于实际缴纳的税款,它包括了影响实际税负额的因素(法律条款,还有税收筹划),尽管很难确定通过人为设计(例如加速折旧)有效税率比法定税率低多少,该方法还是被广泛使用。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有效税率也许并不能反映税收筹划策略,但这些税收筹划策略同样降低了税前利润。行业间的对比或者其他方法有助于明确这些因素是不是一个问题。前瞻性的方式是有效税率根据模型对假设性的投资项目进行折现现金流计算,并且考虑到所有相关的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边际有效税率考量对最后一单位投资资本(经济利润已最大化)税前利润的税务处理,同时有效评估税负是如何影响一个企业的资本成本的(投资项目要求的最低回报率)。当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要在某国进行投资,需要找到收益率超过资本成本的项目,那么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是非常有用的。前瞻性方式下的衡量指标能够涵盖所有影响应纳税额的主要法定规则,最近OECD的工作已经拓展了确定跨境税收筹划(包括跨境投资的利润转移)有效影响因素的方法。在过去的20年中,CTPA已经发行了两份刊物分析报道了投资方面的前瞻性有效税率。一份基于King-Fullerton模型(1984)的里程碑式的刊物——《经济全球化下的利润征税问题》(OECD,1991)报道了OECD成员国跨境直接投资的有效税率。最近,CTPA发行了第二份刊物——《国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效应——最新数据以及政策分析》(OECD,2007),这份刊物拓展了将跨境税收筹划策略融合到一个前瞻性有效税率模型中的方法。这份分析报告阐明了通过在无税或低税国家设立中介机构进行跨境直接投资的平均有效税率,这些国家的税率大大低于按照普通方法(例如《经济全球化下的利润征税问题》)确定的税率。这份刊物的其他章节还提供了用于分析FDI的税收效应的各种模型的概述,对试图衡量FDI的税收敏感度的实证研究的回顾以及对境内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考虑的报告。欧盟也进行了研究前瞻性投资有效税率的工作,例如《欧盟扩大后的有效税率》(EU,2008)拓展了在《企业税收研究》(EU,2001)中使用的有效税率的计算方法。它考察了欧盟1998~2007年税收改革的效果以及它们对国内或跨境投资的税负水平的影响。来源:OECD

通过对这些研究的回顾,可以得到大量的相关结论,主要包括:

• 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研究和数据表明,出于税收目的,实际商业活动和投资的发生地与利润申报地之间的分离现象正不断加剧。实际的商业活动发生地一般通过销售、劳动力、工资和固定资产等要素加以识别。通过对企业的全球投资情况的总体数据进行分析后,表明这种分离现象确实正在发生,特别是来自流动的商业活动中的利润正在不断地被转移到那些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地方。然而,由于隐含的财务数据也许并不能反映部分重要的资产例如流动资产,这些研究仅能被认为是提高BEPS的存在的间接证据。

• 连续测量得到的有效税率原则上可以为判断BEPS是否发生提供有用信息。然而,基于数据测量的有效税率夸大了许多因素,并且现有研究对于特别低的有效税率是纳税人采用了激进纳税筹划的结果还是政府税收政策激励(例如允许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的结果并不能提供很好的证明。当政府通过特殊的税收条款来支持某些特定活动时,缴纳的税款自然会减少,因此通过税前财务会计利润来计算的有效税率会变得更低,因为它并不会反映前述特殊税收条款。

• 当前有关跨国公司有效税率的研究是很有用处的,但几乎不存在使用相同方法的两种研究。不同点主要包括计算税金时使用的方法(例如基于现金流还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利润计算方法、样本公司的选择以及涵盖的时间段。此外,对于前瞻性计算的有效税率,要想实现分子(税金)和分母(税前利润)的可比性,还会受到可获取数据的限制。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此种分析方式更多依靠数据可获得性而非客观可靠的方法,而可获得的数据可能根本不足以表明实际存在的BEPS水平。

• 由于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计算有效税率(尤其是根据历史数据的测算)以及受可获取数据的限制,对于跨国公司的税负水平和BEPS行为的分析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论。就同一国家或地区进行的研究会得出不同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完全相反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研究中所选择的方法和使用的数据更倾向于支持一个给定的结论,而不是在分析的基础上得到结论。第三章全球化商业模式、竞争力、公司治理与税收

本章描述了经济的发展是如何影响商业构架安排并进而影响其税务管理的。本章还探讨了国家竞争力的常见相关问题和经济发展对跨境活动征税规则产生的影响。全球化商业模式与税收

全球化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但是各国经济与市场融合的速度在近些年来愈发加快。资本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制造基地从高成本地区向低成本地区转移、贸易壁垒的逐渐消除、科学与通信技术的发展、风险管理与发展的重要性日趋提升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都对跨国公司的结构和治理方式产生重大影响。这导致跨国公司从以单国为主的运营模式转变为基于矩阵管理和集成供应链为特点的全球化模式,把一些功能集中在某个地区或全球集中化。此外,经济中的服务业份额以及经常可以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产品的重要性不断增长,使得跨国公司在远离客户实际地点的地理位置选址进行多种生产的活动成为可能。

当今跨国公司中,众多公司在从集团整体角度制定的集团政策和策略框架内单独开展经营活动。集团公司下的每一个子公司都会作为一个独立法律实体,并遵照总体业务战略运营。管理人员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位于同一地,汇报关系和决策过程也不再局限于跨国公司的法律架构。

全球价值链(GVCs)已成为当今全球化经济的主要的特征,在全球价值链体系下,无论是新兴发展中经济体还是发达经济体,均将产业链分散在不同国家。图3-1是对全球价值链的简单说明。这种贸易模式显示,经济体1生产并销往最终消费市场的商品包含了其他经济体对于生产者的价值投入,而后者也从第三方经济体那里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料。图3-1 全球价值链简化示意图

数据来源:OECD.全球价值链:OECD关于测量贸易附加值以及其他的研究.2012.

另一个简单的说明方法是考虑在提供产品或劳务时包括多少个生产阶段。图3-2给出了各经济体指标的平均水平。当在一个经济体中只有一个生产阶段时,指数取值为1。某些行业的供应链较长,原因是其中生产过程多数分散在全球范围。图3-2 2008年全球所选特定行业平均价值链相对长度的指数

数据来源:OECD.全球价值链:OECD从事国际贸易价值增加及其他的测算.法国:OECD,2012.

生产的分散化对制造业来说尤其重要,而服务的重要性也逐步体现在全球价值链中。

全球价值链的兴起也改变了经济体做什么和生产什么的概念。仅仅从总体的量上讨论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逐渐变得意义不大,相对而言更多是讨论生产的过程以及服务提供的阶段。正是在这样一个生产过程与阶段比最终产品更重要的理念下,全球价值链使得各经济体对于如何在价值增值曲线上定位自己的概念有了新的认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商品或者服务的大部分价值通常产生于上游活动,例如产品设计、研发和核心组件的生产地,或者是在生产活动下游,例如市场营销和品牌宣传发生地。而各类以知识为核心的无形资产,例如各种知识产权、软件和组织技能,对于增加各经济体的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就业所起的作用愈发明显。

全球化实际上引导产品生产和运营模式不断改变,致力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成本费用(包含税收成本)的最小化。然而与此同时,针对跨境交易的利润的税收规则却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不变,以往的税收原则仍然运用在国内和国际税收规则中(见第四章的第二部分)。换句话说,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信息化带来的商业实践的变化已经给各国政府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针对跨境交易利润的国内和国际税收规则是否跟得上这些变化。除了非法滥用税收权利的案子之外(这是非常规情形),存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跨国公司也并非不遵守国家的法律要求。各国政府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同时也认识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要想真正改变当前状况只有通过国际协作。竞争和税收

贸易自由化、废除货币管制和技术进步促进了国家之间资本和投资流动急剧加速。这促使各个层面: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前所未有的互动联系。在力求提高竞争水平的过程中,企业带来了投资的变化、技术的进步和更高的生产率,使生活水平得以提高。对于一家公司来说,具有竞争力意味着能够以最好的价格销售最好的产品,从而增加其利润和股东利益。企业向营利性最强的地方作出投资,并且税收是影响营利性的因素之一,就这一点而言,税收会对投向何方、如何投资的决策产生影响。

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全球化意味着不能孤立地制定国内政策包括税收政策,即必须考虑对其他国家政策的影响和其他国家政策对本国政策的影响。当今世界,各国国内政策的相互作用已经非常普遍。税收政策不只是国家主权的表现,更是国家主权的核心,每个国家都有权以其认为最恰当的方式自由设置本国税制体系。从在技能、资本设备和技术知识方面的投资到税收征管和纳税遵从所需的资源数量,税收政策和征管影响了许多生产力增长的驱动因素。

为了使公民福利最大化,政府努力确保最高水平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取决于投资,包括外商投资。由于投资会将税收以及其他一些因素考虑在内,政府通常会迫于压力去提供一个有竞争力的税收环境。就像早先的OECD研究显示,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相对低的公司税收负担,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存在所谓的“国际竞争力”的担忧和压力。之所以对国际竞争力进行关注,通常是因为有些人提出异议,认为其他地方已经提供了优惠待遇。

一直以来,政府认为税收实践应当有底线,不应进行有害税收实践。早在1998年,OECD就发布了一份关于有害税收实践的报告,该报告认为,“逐底竞争”会最终使得所有国家针对可移动收入的所得税税率降到零,不管这是不是一个国家所追求达到的税收政策。

由此,就一系列共同规则达成一致将有助于各国更好地制定各自的主权税收政策。判断税收制度是否有害需要三个步骤:①该税收制度是否涉及税收优惠的规定,并对该项制度需要加以评估的基本因素进行判断;②判断涉及优惠规定的税收制度中,各关键因素及其他因素是否有害;③判断该税收制度可能带来的经济影响,即确定是否会从潜在有害转为实际有害。

如果一项税收制度涉及优惠规定并且属于行动计划的范围,判断其是否有害可以从四项关键因素和八项其他因素着手。四项关键因素有:①零税率或低税率;②税收制度的划分与隔离;③缺乏透明度;④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八项其他因素包括:①人为主观的税基认定;②违背国际转让定价原则;③从国外取得收入但未在居住国纳税;④协商税率或税基;⑤存在隐秘条款;⑥扩大适用税收协定;⑦税收制度被作为推进税负最小化目标的工具;⑧鼓励以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的运营安排。

一项税收制度如果被认为是有害的,则必须满足上述第一条关键因素,即零税率和低税率。该因素可以说是判断的入门标准。然而,对于有害税收制度的判断应当以全面考虑各项因素为基础,并且需要考虑其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如果一项税收制度是有害的,相关国家应当废除该制度,或移除该制度项下造成有害经济后果的条款。若不作为,其他国家可以对可能产生的有害经济后果采取防御措施,与此同时,仍有权要求相关国家完全废除或部分修改有害税收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就在不久前,针对上述判断有害税收制度的四项关键因素中的“税收透明度”问题,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早在2000年,全球论坛就作为一个多边性框架,致力于改善地区间的税收透明度并提高税收情报交换的效率。该全球论坛在2009年进行了重要的改革以应对G20对于透明度和税收情报交换的要求。从2009年起,以国际公认的准则为基础,签署了800多个有关税收情报交换的税收协定;启动了110次同行评审,其中88次同行评审出具了最终的评审报告并公开发表。公开评审成果包含了几项重要的决议,如需要提供与税收情况相关的信息(控股结构,账簿或银行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机构评估以及向各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行政职权。除此以外,2012年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第26条规则被修改以后,集团请求被加入到税收情报交换的工作范围当中。另外,随着FACTA协议的大量签署,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自动开展税收情报交换。毫无疑问,上述的各项发展会使得在防范BEPS行动中,当局可以获取更加相关且准确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在以前往往很难获取。公司治理与税收

在目前的公司治理体系下,反映股东利益的关键指标是每股收益(EPS)。在这个指标中,税收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这也就意味着假设有效税率为30%,那么股东获取的实际收益就会减少30%。换句话说,有效税率对于每股收益,进而对股东利益都有直接的重大影响。尽管在计算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时并不会体现有效税率带来的影响,但后者会对公司的其他财务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股票价值。

将跨国公司的有效税率与其直接竞争对手相比较,通常会带来很多问题并给跨国公司的税务部门增加压力。同时,在进行财务报告时越来越多的关注风险管理(包括税务风险)。美国公共会计准则(GAPP)就要求根据FIN48对不确定的税务风险进行更严格的会计处理,例如,假定税务机关在掌握了所有的事实情况下,更有可能(而不是不可能)不接受企业的税收做法,那么企业就要提取相应税务风险准备。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在2009年3月发布了有关所得税的报告。该报告指出,如果公司对于涉及税收信息来源存在不确定性,应当披露该事项,例如将这种不确定性进行描述等。在会计准则中相关披露要求也越来越多,这意味着对企业而言,采用激进的税务筹划对于有效税率以及对需要财务报表公布的可分配利润不会产生积极影响。这带来的后果便是激进的税务筹划并不能快速提高股东利益,相反,如果由于诉讼原因,某些税务筹划方案被公开,则会增加包括商誉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

最近不少国家已经采取一些措施处理激进的税务筹划,要求这些方案被采用时应当向行政机关披露。因此,激进的税务战略会有害于股东利益,尤其是对于中长期运营而言,同时,从信誉的角度来看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原因是这些税务战略是高风险并且失败的代价很大。更进一步而言,近些年来税务机关与大型企业的关系有着清晰的发展趋势,即从纯粹的对抗模式向合作紧密型方式发展。这些合作型遵从项目的重要基础在于,双方需要为信息透明进行互相交流以确保确定性。关于不确定税务风险的会计处理日趋严格仅仅出于强调确定性的商业价值。

上述精神在《OECD关于跨国企业的指南》(OECD,2011)得到确认。44个政府签署了该指南,政府在该指南中提出关于负责任商业行为的建议,鼓励本国企业不管在哪里经营都应当把税收管理和税收遵从作为重要的要素包含在更全面和更广泛的风险管理系统之中。尤其是公司董事会应采用税务风险管理战略以确保充分识别、评估与税务相关的财务、管理、信誉风险。该指南同时强调,企业应向其经营所在国及时缴纳税款,对该国的国家财政做出贡献是重要的,同时也建议企业应同时遵循其经营所在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字面意思和实质精神。第四章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及其为BEPS创造的机会

本章对从事跨境活动所获取的利润征税所遵循的一些重要原则,以及其可能会造成的BEPS的机会进行综述。同时,本章通过分析一些著名的公司税收筹划架构(详见附录C),展示了该理论框架如何在实务中得到体现。本章的结论是,现行规则将利润归属更多地与法律设计、无形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相联系,并在集团内部合法地转移风险,使得与实质经营活动相关的利润份额下降。对跨境活动征税的基本原则

影响跨境活动税务处理的一系列规则,主要由国内税法规定以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国际法律文件(例如那些适用于欧盟的法规、指令等)构成。从这些规则中可以发现若干与BEPS相关问题有着重要关联的原则,包括税收管辖权、转让定价、举债以及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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