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历年真题解析(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4 14:01:55

点击下载

作者:陈小球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经济法历年真题解析

经济法历年真题解析试读:

内容简介

会计岛打造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书分为“绿”“蓝”两个系列。绿书主要通过图表形式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所涉及的重点、难点等加以总结,高度提炼知识点,富有针对性,帮助学员节约复习时间;蓝书按照新教材和大纲对历年真题进行解析,寻找命题思路和常见思维定势等,做到有的放矢,帮助考生迅速提高成绩,顺利通关。

本套书适合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学员学习使用,也可供高校相关专业作为辅导用书。

前 言

每年,上百万考生报考注册会计师(简称注会),其中数十万考生走进考场,在走进考场之前的几个月备考期内,一个注会考生如果想通过考试,每一科目至少要做上千道习题,反复训练。很多考生对大规模的题海战望而生畏,中途退却者占十之七八。

会计岛创立之初的理念就是省时、有趣、高效。在岛上工作的老师和教研人员大部分是“学霸”出身,对待考试一事,随手擒来,胸有成竹,不仅知道怎么抓重点,更知道怎么以一敌百地做题,应对考题的千变万化。在此基础上,岛上的注会教研组从几万道试题中,精选出近200道习题,作为母题,每一道母题都涉及一个基础知识点,无论子题怎样变化,终逃不出母题所涉及的知识点。我们将这些以一敌百的母题整编成册,在2017年注会考前两个月免费发给广大考生来测试,由于非常好用,在考生中间一传十,十传百,广泛流传开来,由于这套小册子的封面是蓝色的,带着岛上特色卡通小鲸鱼的标志。所以,被同学们称之为会计岛“小蓝书”。

真题在所有复习备考资料里其含金量应该是最高的,但很多考生对它的重视程度不足,或者虽然重视真题但找不到顺手的复习资料。于是,会计岛注会教研组组长陈权(笔名陈小球)老师带领全体成员,以历年真题为出发点,深度挖掘历年真题这个大宝藏,并进行提炼总结,归纳成册。本套书具有如下特点。(1)将历年真题分散到各个章节和考点中,以旧题新做的方式让这些真题焕发出新的活力。针对主观题,设置了若干专题,帮助考生提高复习备考的针对性。(2)在总结历年真题的基础上,找出命题陷阱和躲坑诀窍,让考生不但掌握知识点从而知道如何做对题,还让考生知道怎么做对题,如何避免做错题。(3)知识点用★标注出重要程度(★越多表示该知识点越重要),作为导航,让广大考生备考之路有的放矢。

我们建议大家用一张小卡片遮住题目下方解析,先自己演练一番,然后对照“解析”反思自己的解题思路。另外,书中的“命题陷阱”和“躲坑诀窍”,相信会让你的复习进程轻松畅快一些。

本书主要由陈权老师编写。电子工业出版社的王二华编辑对本书的编写给予了极大的关怀与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相信会计岛的这一系列图书,可以伴你在注册会计师复习备考路上一路前行。加油吧!面对这一路的泥泞和荆棘,你将不再孤独!会计岛,不掉队,都会赢!第一部分客 观 题

客观题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在每套试卷中单项选择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多项选择题共14小题,每小题1.5分,共21分。总结最近几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发布的真题版本,可以探究出在全书12章中各个章节的题量和分值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加粗字体标示的是分值相对较高的6个章节。毫无疑问,这也是我们复习备考的重点。

提醒考生特别注意的是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作为重要的一部商主体法,由于没有主观题测试(最近几年一套标准的真题中主观题会测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和票据法),故其在客观题中是测试比重最大的章节。

此外,与合伙企业法类似的则是第十至第十二章的内容,这3章内容历来得不到考生的重视,很多考生甚至对这3章采取放弃战术。其实经过分析我们会发现,这3章放在一起考核分值并不低,而且基本以记忆型考题居多,建议考生对经济法(狭义上的经济法指第十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重视起来。

客观题总共在100分满分的试卷中占据45分。为了保证最终顺利通过考试,建议考生单选题朝着18分甚至20分的目标努力,多选题作为得分率最低的题型,考生应尽量努力使得分在10分以上。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每套试卷测试1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为考试次数)。知识点: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与特征【2017单选】下列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律规范等同于法律条文

B.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表现形式

C.法律条文的内容除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等法要素

D.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一一对应【答案】D【解析】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括其他要素,如法律原则等。此外,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也不是一一对应的。2.法律规范的种类【2015单选】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根据这一分类标准,下列法律规范中,与“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属于同一规范类型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B.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C.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D.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答案】B【解析】选项A:属于确定性规范。所谓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选项B:属于授权性规范。所谓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做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该类规范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立法语言通常表现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选项C:属于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通过禁止主体做出某些行为(消极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立法语言通常表现为“不得……”、“禁止……”等;选项D:属于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所谓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其立法语言通常表现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知识点:法律渊源

考核方式1:匹配法律渊源与制定机关【2016单选】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B.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C.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性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D.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解释法律【答案】A【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选项A正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选项B错误;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故选项C错误。我国法律解释可由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两高共同做出司法解释(常说的“两高一共”),选项D错误。【命题思路】2016年的单选题依然着重测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但较2012和2004年的题目呈现更大的综合性,具体体现在选项A测试了修改法律而非制定法律,选项B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测试。要求考生不仅仅掌握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主体,还需要就其修订、层级效力等相关知识全面掌握。【2012单选】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答案】C【解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为中国证监会,故其属于部门规章。【躲坑诀窍】解决此类问题紧抓制定机关即可,通过制定主体来判定具体属于哪类法律渊源。续表【2004单选】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案】B【解析】选项A,制定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故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法律;选项B,制定主体为国务院,故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法规;选项C,制定主体为地方人大,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地方法规;选项D,制定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章。本题要选择行政法规,故本题答案为选项B。

考核方式2:会判断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渊源【2015多选】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本题是根据网友回忆整理,并未出现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发布的试题中。)

A.联合国宪章 B.某公立大学的章程

C.《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 D.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答案】AD【解析】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和协定。故B选项C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知识点:法律体系

暂无历年真题。知识点: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016多选】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之间的下列约定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有( )。

A.甲将房屋出租给乙 B.甲送给乙一部手机

C.二人共进晚餐 D.二人此生不离不弃【答案】AB【解析】法律关系是以相应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典型如社会关系领域:友谊、爱情等。如本题的选项CD,属于典型的社会关系范畴,没有相关法律规范,所以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知识点:法律关系的种类(暂无历年真题)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1.法律关系的主体

考核方式1:法律关系主体判断【2017多选】下列各项中,属于法人的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B.北京大学

C.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D.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答案】ABCD【解析】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2015多选】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无国籍人 B.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

C.公立医院 D.国家【答案】ABCD【解析】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因此本题ABCD选项正确。【躲坑诀窍】

考核方式2: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013单选】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答案】A【解析】(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目前,我国不存在无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选项CD直接排除。(2)选项AB:不满8周岁(无须考虑智力是否正常、身体是否残疾等)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本题是根据网友回忆整理,并未出现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发布的试题中。)

A.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

C.合伙企业具有法人地位

D.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权利人,也包括义务人【答案】D【解析】选项A: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备行为能力。例如,3岁的小孩具备权利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仍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选项D: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命题思路】可以看出来2015的单选题其实已经融合了前面提及的两种考核方式:选项A测试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选项BC测试法律关系主体判断(分别测试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两个小知识点)。这道题考核的知识点非常细致,未来这种多考点融合的细致型的考核方式将越来越多。2.法律关系的客体

暂无历年真题。3.法律关系的内容

暂无历年真题。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2014多选】下列各项中,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 )。

A.人的出生

B.自然灾害

C.时间的经过

D.侵权行为【答案】ABCD【解析】引起法律关系变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事件(选项ABC)和行为(选项D)。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每套试卷基本测试1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是从合同法的角度出的,放在了第四章),虽然分值不高,但其中涉及的知识点(如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等问题)在主观题里有很高的涉考可能性。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

考核角度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及特点(侧重法理考核)1.民事法律行为【2014单选】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答案】B【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题中所表达的内容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故民事行为无效。【躲坑诀窍】除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外,民事法律行为还需要形式要件,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012单选】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答案】B【解析】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选项B:赠与行为,属双方法律行为。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这里需要注意,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受托人(代理人)性质上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但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选项D: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双方法律行为,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B。【命题思路】本题考点是要求考生辨析选项中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多方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无效民事的行为【2015多选】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本题是根据网友回忆整理,并未出现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发布的试题中。)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需以当事人的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答案】AC【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和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躲坑诀窍】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5单选】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C.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答案】B【解析】选项A: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而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确定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二者不是一个含义。选项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时,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选项C: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1年属于除斥期间。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考核角度2:结合具体案例的性质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样态(侧重应用)【2014单选,改编】小凡年满8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答案】C【解析】(1)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在本题中,小凡年满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定价2元橡皮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该行为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躲坑诀窍】【2014单选,改编】甲欠乙10万元未还。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答案】C【解析】因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故选项C正确。【命题思路】看似考察民事行为的效力样态,其实还隐含考察了民事行为的分类,即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民事行为。【躲坑诀窍】【2013单选,改编】甲欲低价购买乙收藏的一幅古画,乙不允。甲声称:若乙不售画,就公布其不雅视频,乙被迫与甲订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为(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答案】D【解析】因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故选项D正确。【命题思路】2013年的单选题与2014年的题目测试的考点完全一致,即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效力样态的判定。【2012单选】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

A.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答案】C【解析】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B: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民事行为无效。选项C:乘人之危民事行为构成要件之一,要求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在本题中,乙以“市场价”买下该青花瓷瓶,并未损害甲的利益,故其行为不构成此处“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选项D:因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06单选,改编】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答案】B【解析】选项A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谈不上无效。【2000多选】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六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答案】ACD【解析】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效,本案不涉及纯获益或者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选项B:“认识错误”有可能导致行为可撤销,但是不会导致行为无效。选项C: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选项D:属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知识点: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2017单选】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B.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

C.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

D.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答案】A【解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在不可以是过去事实;D选项错在所附条件不能是确定发生的事实,而应该是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知识点:代理制度1.滥用代理权【2015多选】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将乙的一台塔吊卖给自己

B.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卖出一台塔吊,该塔吊由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C.代理人甲与买受人丁串通,将被代理人乙的一台塔吊低价卖给丁

D.代理人甲在被代理人乙收回代理权后,仍以乙的名义将乙的塔吊卖给戊【答案】ABC【解析】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选项C)。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而非滥用代理权(滥用的前提是先有代理权,才会有滥用的可能)。【躲坑诀窍】2.表见代理【2013单选】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C.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答案】D【解析】本题考点为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需要具有权利外观,本案例中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甲从乙公司辞职后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都说明甲的行为足以让相对人(订奶户)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故构成表见代理。在此基础之上,代理行为有效,应由被代理人(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2011单选】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丙公司有权根据无权代理制度撤销该合同

B.甲公司有权根据无权代理制度撤销该合同

C.丙公司有权根据表见代理制度主张该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履行该合同

D.如果丙公司根据表见代理制度主张该合同有效,甲公司不得以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答案】B【解析】本题同样是由于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从而让乙的行为具有了权利外观,足以让相对人(丙公司)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故构成表见代理。(1)善意相对人(丙公司)如果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甲公司应履行合同。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故选项CD正确。(2)善意相对人如果主张无权代理,则丙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而甲公司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但该追认的做出应当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故选项A正确。【躲坑诀窍】知识点: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2014单选,修订】甲公司于20×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0年4月1日,机器因乙公司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下列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B.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C.适用3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D.适用4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答案】C【解析】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躲坑诀窍】【2013单选,修订】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A.20×3年3月1日 B.20×3年4月1日

C.20×4年3月1日 D.20×4年4月1日【答案】D【解析】甲于20×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诉讼时效期间于乙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当日起算(20×1年4月1日)。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故期限届满为20×4年4月1日,选项D正确。【2012单选】甲向乙借款10万元,至约定的还款期限2010年5月1日仍未偿还。2012年7月1日,乙起诉要求甲还款。在诉讼中,甲仅表示其无力还款。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B.人民法院应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人民法院应要求甲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进行举证

D.人民法院应要求乙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进行举证【答案】A【解析】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在本题中,“甲仅表示其无力还款”,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躲坑诀窍】【2011单选】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于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答案】C【解析】选项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选项B: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选项C: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选项D: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2.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2017多选】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提起诉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下列各项中,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A.申请仲裁 B.申请强制执行

C.申请追加当事人 D.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答案】ABCD【解析】与当时人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016单选】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的是( )。

A.申请仲裁

B.申请支付令

C.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

D.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答案】D【解析】(1)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选项D就属于其他障碍的情形。(2)选项ABC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命题思路】要求考生分辨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情形,错误选项都是中断情形。【躲坑诀窍】【2014单选】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B.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C.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履行

D.未成年债权人的监护人在一次事故中遇难,尚未确定新的监护人【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选项D: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命题思路】要求考生分辨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情形,错误选项都是中断情形。【2013多选】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A.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诉前财产保全

B.债务人否认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C.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被人民法院驳回

D.债权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答案】ACD【解析】选项A:权利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选项B:债务人否认债务,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选项C:权利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选项D: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命题思路】要求考生分辨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情形,错误选项是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否定表述。研究历年真题我们可以看出,从2014年开始用中止和中断互为错误选项,从而考核了“中止”与“中断”两个考点,2013年及以前主要侧重考核中断一个考点。【2012多选】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A.甲把要求乙清偿3个月前到期的债务的书面通知当面递交乙,乙拒绝接收。甲便邀请乙住所地居委会主任见证,将通知留在乙处后愤然离去

B.乙对甲的债务已过清偿期1个月,乙突然不知所踪。经过2个月的多方探寻无果后,甲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要求乙清偿债务

C.甲对乙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还有1个月即将届满时,甲意外死亡,需等待确定继承人

D.债权人甲路上偶遇债务人乙,未等甲开口要求乙偿还1个月前到期的债务,乙即一边连称“抱歉”,一边匆匆离去【答案】AB【解析】选项A: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例如,有见证人),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诉讼时效中断。选项B: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选项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选项D:债权人甲未能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说出口(送达债务人乙),债务人乙也未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抱歉”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命题思路】本题选项D迷惑性较强,考生应仔细揣摩其背后的逻辑。【2009多选】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果的有( )。

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3日内先支付约定的利息

B.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

C.甲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

D.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答案】ABD【解析】选项A: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选项B: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且甲已经签收(证明已经到达,拆不拆封纯属干扰性情节)。选项C:不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也不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因为是“义务人”而不是权利人遇到其他障碍)。选项D:与“当事人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命题思路】本题选项B没有拆信封的情节,迷惑性较强,考生应注意理解法条的表述“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最近几年稳定在1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的题目数量上,可以看出来,2017年加大了对于基础概念的测试力度,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传统的考试重点,要求考生在学习的时候夯实基础。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2013多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答案】BCD【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有全面支配的权利。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躲坑诀窍】(2)物的种类【2017单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B.海域属于不动产

C.牛属于可分割物 D.金钱属于非消耗物【答案】B【解析】(1)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而非禁止流通物,选项A错误;(2)海域属于不动产,选项B正确;(3)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4)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错误。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017单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质权 D.抵押权【答案】B【解析】知识点: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2009多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答案】AD【解析】选项A: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选项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丙转让给丁)时仍要登记。【躲坑诀窍】紧紧盯住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动产物权变动要件是交付,特殊动产的登记仅为对抗效力;对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通常是登记,但是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较为特殊,都是合同生效时设立。2.不动产登记制度【2015单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B.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选项A正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前的异议登记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选项B错误);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选项C错误)。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选项D错误)。【躲坑诀窍】【2014多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

A.预购商品房 B.租赁商业用房

C.房屋所有权转让 D.房屋抵押【答案】ACD【解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①预购商品房(选项A);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选项CD);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知识点:共有【2017年】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

A.3人 B.4人

C.5人 D.6人【答案】B【解析】第一步:判断共有类型,由于未约定共有形式,且6人为朋友关系,故为按份共有,由于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每个人的份额为1/6。第二步: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4人。【2015多选】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C.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

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答案】AB【解析】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D的份额均未达到2/3,故转让行为无效。知识点:善意取得1.动产善意取得【2016单选】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答案】C【解析】①由于甲、乙、丙三人为兄弟关系,三人对该画的共有应推定为共同共有。②甲处分该画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属于无权处分。③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关系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该画以市场价格出卖并已交付,丁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而物权的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即可主张,无须考虑原权利人的意愿。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特殊取得方式(1)拾得遗失物【2012单选】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若乙欲将手机据为己有,则甲有权请求乙归还,乙既无权请求甲支付1000元酬金,亦无权要求甲支付必要的返还费用【答案】D【解析】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故选项A说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的说法错误)。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选项D正确)。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选项B并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故不需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选项B错误)。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选项C说乙取得所有权,故选项C错误)。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2016多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A.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0%以上

C.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D.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答案】ACD【解析】选项B: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2014单选】下列关于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最长期限为30年 B.最长期限为50年

C.最长期限为70年 D.一般无使用期限的限制【答案】D【解析】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2013单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居住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 )。

A.30年 B.50年

C.60年 D.70年【答案】D【解析】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知识点:抵押权【2009单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

A.工厂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所有权【答案】D【解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选项C);(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选项A);(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选项B);(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009多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

A.机动车 B.建筑物

C.正在制造的生产设备 D.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案】ABCD【解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选项B);(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选项D);(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选项C);(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选项A);(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知识点:质权【2014单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时,质权可以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 )。

A.仓单 B.股票

C.基金份额 D.应收账款【答案】A【解析】【2013单选】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履行,将一辆汽车出质给乙。乙不慎将汽车损坏。根据物权及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拒绝归还借款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有权要求解除质押合同

C.甲有权要求乙立即赔偿损失,或者在借款到期时在损失赔偿范围内相应抵销其对乙所负的债务

D.甲有权要求延期还款【答案】C【解析】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最近几年的真题基本稳定在3道单选题左右的水平上,多为2道合同法总则和1道合同法分则题目。2016年“借用”了第二章的多选题额度,以可撤销的形式考核了赠与合同。

在合同法总则里,“终止”这个点是命题老师比较喜欢考核的,包括解除、抵销、提存等,都是反复测试的。提醒考生:在复习备考中要重视这类题型。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2016单选】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份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C.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导致道路被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答案】D【解析】选项A: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该承诺已被成功撤回,不生效。选项B: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其中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选项C:属于迟延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选项D:属于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命题思路】结合案例考核承诺的撤回、迟延与迟到,因为如果仅仅考核到要约,不足以支撑起一道题的知识点考察量,所以一般的案例都会有要约,有承诺,且承诺一般要有迟延或者迟到。【2012单选】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答案】D【解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投递错误)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在本题中,甲应当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否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依约履行。知识点:合同的效力【2013单选】甲欲低价购买乙收藏的一幅古画,乙不允。甲声称:若乙不售画,就公布其不雅视频,乙被迫与甲订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为(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可撤销【答案】D【解析】续表知识点:合同的履行【2014单选】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答案】A【解析】第一步,寻找履行价格。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可见,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第二步,再寻找履行地点,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价格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故本题履行地点为海口,进而找到履行价格为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选项A正确。【命题思路】本题结合案例分析测试了合同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躲坑诀窍】熟悉相关法条,一步步推导找到答案。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补充协议→交易习惯)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补充协议→交易习惯都不能确定,再适用本条)(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知识点:抗辩权【2017单选】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

A.先诉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履行抗辩权【答案】C【解析】先履行抗辩权系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