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培训教程(第2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9 03: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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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俊英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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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培训教程(第2版)

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培训教程(第2版)试读: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道路客运行业也在快速发展,每年新增大量客车专业驾驶人员,只有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强化安全驾驶观念,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才能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

为了方便驾驶人员学习、掌握交通法规知识,更好地遵守、宣传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道德意识,编者编写了《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培训教程》。本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要求,为学习驾驶的人员全面讲解交通法规知识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并结合编者多年的教学经验,提供了针对性的练习题目及答案,便于驾驶人在学习过程中更好地掌握所学知识,及时进行复习、测试。

本书集趣味性、知识性于一体,是驾驶培训的必备教材,也是驾驶人自学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的参考读物。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编者第一章 考试必读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

科目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科目三: 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二、试题构成①题型:判断题、选择题。②科目一:判断题40题,单选题60题,合计100题。③科目三理论:判断题20题,单选题20题,多选题10题,合计50题。三、科目一考试内容及组卷比例四、科目三理论考试内容及组卷比例五、考试要求①考生携带身份证,核实后,将手机关闭进入考场,书和包不允许带入考场。②在考试员的现场监督下,考生使用全国统一驾驶理论考试系统独立闭卷电脑答题。③考试时间为45分钟,考题由电脑系统随机抽取科目一100道题,科目三理论50道题。④考试满分为100分,合格成绩为90分。考试专用键盘电脑答题界面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驾驶人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驾驶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要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或暂扣,不得驾驶机动车。一、机动车驾驶证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一般为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驾驶证。二、准予驾驶车型及代号(续)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1.年龄条件(续)2.身体条件3.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要使用教练车,有教练员随车指导,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由教练员承担责任。4.禁止申请驾驶证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①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②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④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⑤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⑥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⑦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⑧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⑤至⑦行为之一的,在规定限期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四、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车型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②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③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机动车驾驶证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③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六、驾驶人考试要求及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学习提示: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1.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①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②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③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学习提示: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2.补考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七、驾驶证的有效期

机动车驾驶证上的有效期,为六年、十年、长期有效三种,初次取得驾驶证的有效期为六年,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驾驶证的有效期内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八、换证1.有效期满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①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②机动车驾驶证。③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2.转入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3.变更换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①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②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档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九、驾驶证审验(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申请换证的,都要接受审验。(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3)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包括以下内容。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②身体条件情况。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4)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5)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十、驾驶人体检①初次申请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以及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时,都要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③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十一、驾驶证遗失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①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1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学习提示: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十二、记分制度及标准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和1分共五种。③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④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⑤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⑥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续)(续)十三、驾驶证的实习期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学习提示:①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②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③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十四、驾驶证的注销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①死亡的。②提出注销申请的。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④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⑤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⑥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⑦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⑧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⑨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⑩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③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十五、涉证违法处罚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④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⑤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⑥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不按规定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⑧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除收回驾驶证外,并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除收回驾驶证外,并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⑩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②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③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④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⑤无犯罪记录。⑥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②机动车驾驶证。③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①提出注销申请的。②年龄超过60周岁的。③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④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⑤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⑥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第二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一、登记制度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一般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1.注册登记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2.变更登记①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②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或凭证,并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③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④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3.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要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学习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①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②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和备胎架等。

③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4.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5.注销登记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①机动车灭失的。②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③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二、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损毁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四、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①未销售的。②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③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④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五、机动车检验制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①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③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④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⑤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⑥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六、机动车报废制度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的通行原则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道路交通活动。公路城市道路一、灯光、喇叭的使用

灯光和喇叭是机动车保证行驶安全,并与其他的交通参与者交换交通信息的装置。1.灯光

灯光主要包括转向灯、前照灯、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等。驾驶人必须保证灯光齐全、有效,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①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②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③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或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④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和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⑤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⑦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道路作业车辆、警车护卫的车队以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的机动车除外。2.喇叭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使用喇叭有以下注意事项。①观察道路是否允许鸣喇叭。②鸣喇叭的时机及行人对喇叭的反应。③鸣喇叭的时间(每次按喇叭的时间约为半秒)。④禁止用喇叭“叫门、唤人”。

注意:喇叭用好了可以避免危险,用不好就是噪声。二、分道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例如:城市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在规定时间内,除公交车辆等依法可以通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驾驶机动车遇到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要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遇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要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学习提示: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三、交叉路口通行

交叉路口是指在同一平面上的交叉道路,分为十字形、T形、Y形、X形、错位和环形等多种交叉形式。交叉路口分为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两种。1.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①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②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或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先行。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行。⑤遇有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⑥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2.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此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行。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③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四、变更车道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②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③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④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五、机动车限速通行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学习提示:

1英里/时=1.609千米/时

超速行驶主要有如下危害。①视力下降,视野变窄,判断不准。②反应时间缩短、制动距离延长。③干扰正常车流。④加重事故后果。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①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千米/时,公路为40千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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