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31 0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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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绪 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2)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3)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2)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哲学方法

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

一般科学方法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2)专门科学方法

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上述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因此,学习经济法学知识,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具体科学方法。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

1.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概念的研究价值

研究经济法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①节约交流成本。

②增进理论自足。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认识的高度浓缩,从理论的系统性和内在逻辑性来看,从经济法概念应当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相关理论,从而实现各类相关理论之间的互通互证,增进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性。

③推进学派形成。(2)概念的提炼方法

在部门法概念的提炼方法上,从逻辑学上说,可以概括为“属+种差”。从经济法的概念提炼来看,“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某类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2.调整对象理论(1)研究调整对象的重要性

①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入口和钥匙,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②调整对象通常是各个部门法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③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它有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2)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

①基础性共识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理论问题。

c.经济体制、法律传统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度,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

②专业性共识

专业性共识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以及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方面。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且可以特定化;

b.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有区别,不存在对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的交叉调整问题;

c.经济法调整的并非一切社会关系,而主要是传统部门法所不调整的具有经济性质、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4)调整对象的进一步具体化

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3.经济法的基本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1)提炼标准

①经济法特征应当能够反映经济法的本质,而不应仅反映表象;

②经济法特征应当是经济法所独有的,而不应是与其他部门法乃至所有法律或规范所共有的;

③经济法特征应当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性、包容性和基础性的特征,而不应是局部性的个别特征。(2)认识基础

经济法是根据经济规律来进行整体协调,以解决各种矛盾,保障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法。这是研究经济法特征的认识基础,也体现了人们对经济法本质的把握。(3)参照对象

要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应当把它同与其最接近的事物相比较。经济法作为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应当把它同与之最相邻近的部门法来加以比较。

2.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经济性和规制性,是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两种调整手段直接相联系、相对应的。下面简要分析这两大特征。(1)两大特征的内涵与表现

经济法的经济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②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③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前提,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④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⑤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经济法的调整以总体上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为直接目标,同时,也以总体上的其他利益的综合保护为间接目标。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2)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

在经济法的制度中,主要地或者大量地都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而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当然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以更好地去规范经济活动,调节经济运行,实现总体上的经济效益,因而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而具有经济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其调整手段又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济杠杆,这些手段或杠杆的作用的发挥,就是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来体现或实现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从而使两大特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共同存在于经济法制度之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3)两大特征的提炼价值

上述的两大特征的提炼,尤其有助于揭示经济法在调整目标、调整手段、调整对象、调整领域等方面与传统部门法的不同,由此使得经济法能够更好地与民商法等相邻近的部门法相区别。

3.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里的突出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协调和解决,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即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这个超越了近代社会的特定时期,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并且,它们是靠传统部门法理论和规范不能有效地予以解释和解决的。正是这些问题,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3)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①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

②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强调程序与效率,为此,在制度的构成上,就必须体现程序价值和效率理念,由此使现代经济法制度具有了突出的“自足性”。

③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是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这与传统的刑法、民商法、行政法方面的案件大量由司法机关来审理是有很大不同的。

三、经济法的地位

1.地位问题的提出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通常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的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

2.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要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便说明其独立地位,就必须说明经济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所调整的主要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在明确界定了调整对象的情况下,按照传统的部门法理论,经济法当然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从法域理论来看,整个法律由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构成,这是对法律的一个基础性的划分。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这两大法域的基础上,有的学者提出了所谓的“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的命题,进而提出了“第三法域”——社会法。

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学界都认为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有其独立的地位,同时,通常也都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4.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所谓相邻关系,在这里是指经济法与其相邻近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它所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外部关系。(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在性质上不属于私法,两者在调整对象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各类区别是比较显见的。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从总体上说,从民法到商法再到经济法的发展,是从任意法到强行法、从私法到公法的发展路径,从中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①二者的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即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监督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它们是在国家行使经济和社会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b.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行政领域的问题,特别是政府失灵的问题,因而要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则主要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市场失灵的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

②二者的联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密切联系是较为显见的,因为经济法的执法主体,甚至某些情况下的立法主体,在形式上主要是行政机关;同时,经济法和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又都主要侧重于所谓“纵向关系”。(4)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①二者的联系

经济法和社会法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并由此都具有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无论是基本理念还是制度构建,无论是产生的经济基础还是社会基础,两个部门法都存在着较多的一致性,从而体现出密切的联系。

②二者的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经济法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社会法则更侧重于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只不过这些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直接相关。

b.二者与经济政策的联系程度不同。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联系更密切,因而经济性的特征更突出;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的联系更密切,因而社会性更突出。虽然经济法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相对于经济性而言,社会性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5)经济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各类程序法,特别是与诉讼法的关系也较为密切。随着经济法研究的日益深入,有关经济法上的权利救济或纠纷解决等问题,如何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也自然会凸显其重要性。(6)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

①二者的区别

刑法与各个部门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经济法与刑法的不同之处也较为明显。

②二者的联系

a.经济法与刑法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公益方面,具有一致性;

b.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刑法上有罪刑法定原则,经济法上有预算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等一系列法定原则,因而也具有一致性;

c.经济法上的各类违法行为,如税收违法行为、金融违法行为、竞争违法行为等,严重的都可能构成犯罪,因而经济法的规定还需要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

四、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1)宏观调控法律规范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分,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2)市场规制法律规范

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分,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3.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1)市场主体法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对于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都要加以规定和规范,其性质并非仅是“行为法”。(2)市场运行法

对于一般的市场竞争,经济法无须特别规范,但对于不公平的和不正当的竞争,则是需要经济法加以规范的。因此,应当只把市场规制法而不是把整个市场运行法都放入经济法体系中。(3)社会保障法

社会法的调整目标是着重解决社会运行中产生的社会问题,而经济法则是着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因此,多数学者已经把社会保障法归入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法。(4)政府投资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府应尽量避免“与民争利”,逐渐退出竞争性领域。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直接投资的领域应逐渐限缩,主要致力于公共物品的提供,因而应当与预算支出或具体的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问题相关,从而应与财政法联系更为密切。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政府投资法是否应当作为一个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相并列的领域,其必要性如何,恐怕很值得探讨。

4.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

在经济法的两大类规范中,有一些被认为具有过渡性、模糊性的规范,它们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规范都密切相关,如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这些规范都有一定的特殊性,有时会被认为介于宏观调控法规范群和市场规制法规范群之间。但这些规范究竟是应并入两大规范群之中,还是独立或游离于两大规范群之间,仍然需要仔细研究。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一、经济法的价值

1.对价值的一般理解

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2.经济法价值的确立(1)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这种内在价值也可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

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主观因素都有关联,因而这种外在价值,也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3.对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①概念

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它蕴涵于经济法规范之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表现出来。

②内涵

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功用,这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①概念

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价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②内涵

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同时,在各类价值之间同样存在密切关联。由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由此使与之相一致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也成为了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而解决上述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效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恰恰是经济法主体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宗旨确立的重要基础。

4.经济法的价值体系(1)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内容

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2)两类价值的关系

①前一类价值是内在价值、直接价值、基本价值、功用价值、客观价值,这些价值以一般价值理论中的客观说、属性说等为基础。

②后一类的价值是外在价值、间接价值、引申价值、评判价值、主观价值,它们以一般价值论中的主观说、效用说为基础。

在经济法价值的二元结构中,两类价值是相互对应的。依据各种分类标准进行二元划分时,它们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共同从不同的侧面和层面,构成了经济法价值的体系。

二、经济法的宗旨

1.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1)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

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2)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价值的关系

①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因而它与立法者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的主观价值联系十分密切。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经济法的宗旨就是抽象的主观价值在立法上的体现。

②经济法宗旨的实现也与经济法的客观价值密切相关。

2.宗旨的确立标准和方法(1)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①独特性标准

独特性标准强调,对于经济法宗旨的概括,应当体现经济法的特色。

②普遍性标准

普遍性标准强调,经济法的宗旨应当能够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换言之,它应当是真正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宗旨中概括出来的。

③包容性标准

在包容性标准方面,要求经济法的宗旨体系是开放的,具有包容性的,能够随着经济法的发展,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作出内在的调适。(2)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

①矛盾分析与问题定位

要确定经济法的宗旨,必须要明确经济法调整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行“问题定位”。要进行“问题定位”,必须明确经济法面临着哪些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市场失灵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必须要有效解决的“基本问题”。

②系统分析的方法

要确立经济法的宗旨,还必须运用系统的分析方法,尤其应当运用系统分析方法中的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和关联分析方法。

③语义分析的方法

经济法的宗旨问题,同样可以进行语义分析方法。从语义分析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经济”之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经济法毕竟是经济之“法”,归根结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必然会具有法律规范的共有特征和价值追求。

3.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宗旨的提炼

①经济法的宗旨就是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②经济法的宗旨,在横向上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经济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力图产生直接效应的根本方面;一个是社会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意欲产生间接影响的重要方面。经济法的宗旨,在纵向上是层层递进的,可以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两个层面,这也是经济法宗旨的“双重性”的体现。(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

①独特性标准的检验

在确立宗旨的方法上,体现着经济法宗旨的特殊性,从而使经济法宗旨的确立,也与其他部门法有着直接的差异,并体现出独特性。

②普遍性标准的检验

上述的经济法宗旨,由于是针对经济法调整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提出了通过调整调制关系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因而对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都是适用的。

③包容性标准的检验

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不仅能够包容经济法的现实立法宗旨,而且也能够包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从而具有开放性。

4.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

稳定增长目标涉及经济法的二元目标或称双重目标,即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经济法是分配法,涉及对相关主体权利与权力、社会财富与主体利益等多个方面的分配。(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经济法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部门法。经济法不仅要注意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且也要对其他部门法保护不够的社会公益予以更多的保护。(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经济法调整的最高目标是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是在经济法有效地解决了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了效率与公平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更高的秩序。

5.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研究经济法宗旨的理论意义

研究经济法的宗旨,有利于深化整个价值论,有利于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有助于更好地去理解相关的经济法理论,有助于发现各个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线索,为形成合理的经济法理论框架奠定基础。(2)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实践价值

从实践价值来看,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1)应当有自己的“高度”。(2)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3)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

2.基本原则的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

①含义

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实际上是把相通的“系统分析方法”和“网络分析方法”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分析方法。

②应用

综合运用上述的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就应当把整个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的基本原则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观察,并对各个问题进行级次分解研究。(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

①含义

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可以具体分解为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以及关联分析的方法。

②应用

a.从结构的角度来说

依法规范各类调制行为,实行“议会保留原则”或“法律保留原则”是很必要的,由此必须确立和贯彻“调制法定原则”。

b.从行为的角度说

在国家的调制行为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中,国家的调制行为更为重要,更具有主导地位;市场主体针对国家调制行为作出的对策行为,毕竟要以国家的调制行为为前提。

c.从绩效的角度来说

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现代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性,都要求经济法的调整要实现一定的绩效,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其他的关联效益。这本身也是经济法宗旨的要求。因此,在经济法上也应当确立“调制绩效原则”。

3.基本原则的简要解析(1)调制法定原则

①基本要求

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

②内容

a.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

b.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2)调制适度原则

①基本要求

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②内容

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a.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变易等,都要适度。

b.规制适度,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③实现

a.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

b.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

c.调制适度原则可与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相兼容。(3)调制绩效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4)三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①从形式上看,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而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内在关联。

②从法律意义上说,调制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规范调制行为的必要性,它力图给调制行为设定法制轨道和法制边界;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的要求;而调制绩效原则,则要以上述两类原则的贯彻为前提,它是对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原则体现。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一、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

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

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

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6.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主体的能力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因此,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括性的范畴,它是经济法主体理论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行为理论

1.行为理论的研究价值(1)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2)任何成熟的行为理论,都需要有自己的行为范畴。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3)研究行为理论,提炼行为范畴,有助于使相关主体的权利进一步明晰。

2.行为的属性与类别(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①依据对法律行为的广义理解,可以认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②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为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同样要体现出主体的特殊意志或意思,反映主体的不同利益追求和价值目标。

③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合法性是需要依法作出评判的。(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

①调制行为

a.调制行为的概念

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其目的是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调制行为全称应当是经济调制行为。

b.调制行为的分类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②对策行为

a.对策行为的概念

所谓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

b.对策行为的分类

对策行为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③调制行为与对策行为的关系

尽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上具有主导地位,但市场对策行为同样也是很重要的。既然调制受体可以从事对策行为,就意味着并非只是被动地接受调制,而是同样可以依据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选择,来从事相关的博弈行为。而调制行为的效果如何,则在很大程度上与调制受体的对策行为有关。(3)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①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a.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担当一定角色的主体,按照法律为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活动,就是角色行为;超越或背离法律规定所从事的与自己身份无关的行为,就是非角色行为。

b.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为的分类。一般说来,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调制受体达成合意。但从目标实现的角度来说,单方的行为需要得到其他主体的配合、响应和支持,因而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c.从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的分类来看,调制行为,特别是调制立法行为,往往需要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因而一般应当是自主的、独立的自为行为,但也不排除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授权立法;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行为,则有较大的灵活度,因而既可以是自为的行为,也可以是代理行为。

②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依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其中,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

③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3.行为分析的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1)主观要素

①行为目的

a.从调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同时,不仅要实现基础性的目标,还要实现高层次的目标,这些目标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一致的。

b.从调制受体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如何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在同调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②认知能力

在经济法领域,要考察某些主体的行为,特别是主体的能力时,主要应考察主体的认知能力。(2)客观要素

①行为手段

在经济法领域,要实现调制目的,就必须采取与之相一致的手段,如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从而形成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各种手段。而这些手段的法律化,则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②行为结果

在经济法领域,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直接相关,因此,行为的结果,恰恰是主体非常关注的。(3)行为分析的“主客二元结构”

行为分析的“主客二元结构”就是行为分析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主客二元结构”强调,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这些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对于分析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分析和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都是很重要的。

4.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两个层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这与主体行为目的的不同有关。(2)经济法主体行为层级性出现的原因

在经济法领域,由于所面对问题的多面性,因此权力或权利的安排也是复杂多样的;同样,行为的组合也是多样化的,需要有一些基础性的行为,并通过这些基础性行为的实施,来实现高层次的调制目标,这样才可能全面实现经济法的宗旨。

5.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多维评价

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标准方面,可以有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等。但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法律评价是非常重要的。(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法律评价

①法律评价的范围

对经济法主体的各类行为,都可以进行法律评价,这是其法律行为的属性使然。

②法律评价的重心

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③法律评价的目的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使相关主体能够更好地把握可为、当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及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

三、“权义结构”理论

1.“权义结构”的提出及其价值(1)“权义结构”的概念

所谓“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各类法律领域的主体结构、主体的行为结构不同,其“权义结构”与责任结构也会相应地各不相同。(2)经济法的“权义结构”

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在其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3)“权义结构”的价值

①从理论价值上说,“权义结构”直接关系到法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核心问题。

②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主体享有哪些职权与权利,应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同样是经济法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因而也是经济法规范论中的重要问题。

③“权义结构”理论,同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等规范论的各个重要组成部分,都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④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等问题,对于完善相关的立法,对于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问题、侵害市场主体各类权利的问题,以及市场主体规避法律的问题等,无疑会有诸多助益,因而对于完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甚为重要。

2.“权义结构”的法理分析(1)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或权利

①依据一般法理,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③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或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没有相应的职权或权利,其相关行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评价。(2)经济法主体的职责与义务

①在法律上,单一地规定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权利是不够的,应当对相关的职责与义务作出明晰规定,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权义结构”。

②在法律实践中,必须对相关主体的职责和义务作出尽量明确的规定。

3.调制主体的“权义结构”分析(1)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

①调制主体职权的分类

a.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同时,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做更为具体的分类。

b.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

②职权法定

调制主体的调制权,同宪法联系非常密切。从应然的角度说,调制权应当首先在宪法上加以明确。(2)调制权的分割与配置

①主要模式

在调制立法权方面,有“独享模式”和“分享模式”两种情况;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也多采用较为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

②我国采用的模式

在调制立法权方面,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

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并应当在相关的体制法规范中作出规定。(3)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①调制主体的职责

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②依法调制

调制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与能否依法调制有关。

4.调制受体的“权义结构”分析(1)调制受体的权利

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其具体形态包括:

①企业的竞争权

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是企业进行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②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利,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活动所必不可少的。(2)调制受体的义务

①接受调制的义务

接受调制的义务是指调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调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制。

②依法竞争的义务

5.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1)“权义结构”的特殊性,可以从权义配置、规范分布、对应程度等方面来提炼。(2)在规范分布方面,权利义务配置上的不均衡性,还会演化为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3)从权义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四、责任理论

1.经济法责任的一般法理分析(1)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①依据违反的经济法的具体门类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两类;

②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2)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①经济法主体责任与其他部门法主体责任的区别

a.与民事责任相比

由于经济法上的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非处于同一层面,而是各自负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因而它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很大区别,并且,不同类别的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有很大的差别,而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则一般是无差别的。

b.与行政责任相比

由于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权利义务同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亦不相同,它不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因而相应的责任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责任。

②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部门

在一定的部门法体系之下,就必然会有各个部门法上的具体责任。据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就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③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

经济法理论应当具有内在自足性,以使经济法理论的各个部分自成体系,并在总体上构成一个内在和谐统一的系统。(3)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①双重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②非单一性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具有“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并非单一,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4)从经济法的特征看经济法责任

①从经济性看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经济法上的责任主要是经济性的责任。

②从规制性看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上的法律后果不只是消极的法律后果,而是也可能包括积极的法律后果。

2.对传统责任理论的超越(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

在经济法领域,可以按照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把经济法上的责任分为调制主体的责任和调制受体的责任,或者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

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或称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这在各个部门法上都可以广泛适用。(3)依据责任的性质

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经济性责任包括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非经济性的责任包括政治性责任、社会责任、道义责任等。

3.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可诉性(1)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

经济法主体的角色不同,其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法律待遇或权利与权力各异,决定了其违法责任的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角色责任”。(2)可诉性问题

从经济法的部门法领域来看,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相关主体及其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但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制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并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具有可诉性,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4.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1)赔偿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2)惩罚性责任

与资格、能力、声望等方面的惩罚性责任相对应,经济法上的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也有着不同于传统责任形态的特点。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1.经济法的运行系统概述(1)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内容

经济法的运行系统,由多个子系统即多个环节构成,具体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2)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

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其中,法律因素又可以具体地分解为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3)经济法的运行态势

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

2.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1)立法环节同其他环节的关系

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2)立法过程所需遵循的原则

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必须要把握哪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必须法定。(3)立法模式问题

在立法方面,还应当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从通常的情况来看,经济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独享模式,一种是分享模式。(4)现行立法环节存在的问题

①纵观经济法的运行现实,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

②立法的数量、质量、协调性等问题也很值得关注。(5)立法环节存在问题的危害

①立法数量不足,就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前提;

②立法质量欠佳,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的执行质量,因为调制主体必须依法调制;

③立法的协调性差,本身就与立法的一般要求相悖,无疑会妨碍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3.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1)执法因素的重要性

①“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正因如此,执法才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环节。

②政府性的调制主体,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③由于政府性调制主体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而对其行为必须要设定法律上的边界。(2)执法因素存在的问题

①目前,在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恰恰是政府性调制主体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问题,以及职权不清等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②一些基础性行为方面,往往容易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很容易影响到内在于基础性行为并附加于其上的调制行为,亦即基础性行为的不规范性或违法性,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到调制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影响到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4.司法因素影响弱化的原因(1)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失灵问题,主要是在执法阶段,通过依法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解决,即主要是通过积极的执法来实现经济法的目标。(2)传统的法律纠纷,主要是在法院解决,但在经济法等现代法领域却并非如此。(3)在经济法的某些领域,可诉性相对较弱。尤其是在宏观调控领域,特别是对于宏观调控主体的抽象行为,往往在立法上欠缺可诉性。(4)基于效率等诸多方面的考虑,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越来越多地会采用非诉讼的解决方式,如协商、复议、调解、仲裁等,从而使许多经济法上的纠纷,也可能在司法程序之外得以解决。

5.守法因素的特别效应分析(1)从法律意识上看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意识普遍有待于提高。(2)从法律的遵从度上看

①经济法运行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

②经济法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当然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因此,如果经济法的实施有利于其利益实现,则这些主体当然乐于遵从。

③经济法的运行,必须具有合法性。

二、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1)一般认为,从时间维度上来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经济法的时间效力问题。(2)经济法上的时间,在具体法律上可能体现为一定的时点、时段(期间、期限)的规定,由于这些时点或时段直接关系到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职权行使的合法性,并且,在经济法上同样可能会有消灭时效、除斥期间、履行期限、追缴时效等制度或问题,因此,应当关注与时间有关的制度,注意相关制度的时间效力问题。(3)经济法的时间效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实际上体现了时间对于经济法效力发生或实现的约束、限定。(4)对于经济法的时间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1)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通常人们关注的是经济法适用的空间效力。(2)在经济法的空间效力方面,既存在传统法律适用的一般问题,也有基于经济法自身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3)经济法的适用上还可能产生一国内部的多种管辖权的冲突,在一国的独立性较强的各个地区之间,也可能会有管辖权或调制权的冲突问题。

3.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1)从主体维度上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力。(2)在依据不同原则行使不同管辖权的情况下,经济法对于主体的具体适用也会有所不同。(3)经济法上更强调实质正义,因而对于各类主体的适用恰恰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来体现区别对待的精神。

4.经济法的普适性问题(1)对普适性的认识

一般认为,法律的普适性其实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一项有效的制度必须具备相对的普适性,这种普适性应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

①普遍性。即法律在适用上的普遍性。

②确定性和开放性。主要是对立法提出的要求,强调立法要简明透明,相对稳定,因时而化。(2)强调经济法的普适性

①强调经济法的普适性,是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经济法适用的公正性,关系到对相关主体的普遍和平等适用。

②强调经济法的普适性,尤其应注意对具备法律规范所假定条件的各类主体,原则上都应一体适用,一视同仁,而不应厚此薄彼,或分亲疏远近。

③强调经济法的普适性有助于在“总体上”解决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问题。(3)经济法的不同规范与普适性

从制度构成来看,经济法规范包括“核心规范”与“边缘规范”:

①前者是相对稳定、不宜频繁变动的部分,因而适用范围较广、确定性较强,从而具有突出的普适性。

②后者则具有易变性,也是国家据以进行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的部分,它有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与经济法的特定宗旨和职能是密切相关的。

三、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1.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1)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

①诉讼程序

在诉讼程序方面,经济法方面的纠纷在诉诸法院后,所运用的往往是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②非诉讼程序

此外,在非诉讼程序方面,经济法上的许多争议或纠纷,都是通过非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许多调制行为都是依循非诉讼程序来完成的。

③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在经济法领域的地位

从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分类来看,在经济法领域,虽然也涉及诉讼程序,但同时还会涉及大量的非诉讼程序,并且,非诉讼程序往往在各类具体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2)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

所谓正式程序,通常是指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义的程序;

正式程序以外的程序,即为非正式程序。

2.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

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实际上是指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如提起诉愿或起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1)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的体现

通常,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在宏观调控法领域中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2)解决路径

目前,对于经济法上的程序立法问题,人们关注较多的还是诉讼程序的立法,且尚未达成共识。

3.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问题

所谓公益诉讼,就是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1)公益诉讼的历史发展

①从历史上看,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

②公益诉讼,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又被称为公共诉讼、民众诉讼、罚金诉讼等。(2)公益诉讼的立法领域

从立法上看,公益诉讼不仅可能存在于宪法、行政法等传统公法领域,而且也可能存在于经济法等新兴的公法领域。

4.经济审判及其发展(1)经济法与经济审判的关系

经济法与经济庭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经济审判并非全部依据经济法来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2)经济审判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完善,随着人们对国家作用、对公共物品的认识和需求的提高,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公经济”领域的案件都会增加,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甚至可能关乎国运和民族经济的兴衰,因而法院系统必须依法加强经济审判,在经济审判中不仅要保护私权,而且也应注意运用经济法来保护公共利益。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1.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1)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3)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3)宏观调控的手段必然是综合性的,既包括法律手段,也包括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

①计划调控关系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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