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31 21: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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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戈军 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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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版)

园林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版)试读: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秩序的不断完善,园林工程建设也逐渐朝着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在园林工程建设中,招标方和投标方作为相互对立又相互依托的两方,与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新形势下,企事业单位只有更好地掌握和管理招投标项目,才能在我国现阶段经济领域中健康、持续发展。因此,深入研究园林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在现阶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等规范的修订,本书第一版的相关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故本书亟待修订。

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1.准确性、权威性 本书是以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为依据,保证书中数据的准确性及权威性,读者可放心使用。

2.可操作性 本书将更大限度地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增加图书的适用性和适用范围,提高使用效果。

3.条理清晰性 本书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避免内容上的交叉与重复。

本书可供园林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人员使用,也可供从事园林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人员参考。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和同行给予批评指正。编者2018.11第一版前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存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园林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提高人类生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环境决策者和建设者的重视。园林建设的不断发展,使得园林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随着建筑产业的整体发展和提升,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政府和产业健康、平稳、持续发展的基本支撑。

本书主要介绍了园林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管理内容,突出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合同管理能力的培养,以提高园林工程建设队伍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希望本书的面世,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从事园林工程造价、招标与投标、合同管理的人员。

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1.准确性、权威性:本书是以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为依据,保证本书数据的准确性及权威性,读者可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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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理清晰性:本书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避免内容上的交叉与重复。

本书可供园林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人员使用,也可供从事园林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人员参考。《园林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园林工程管理丛书》中的一本,丛书共分5册,其余4册分别为《园林工程材料及应用》、《园林工程监理与资料编制》、《园林工程预算与工程量清单编制》、《园林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丛书涵盖内容广泛,基本上包括了园林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疏漏及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和同行给予批评指正。编者2013年10月Chapter 1 工程招投标概述1.1 工程招标与投标概述1.1.1 工程招标投标概念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

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单位)在购买大批物资、发包工程项目或某一有目的业务活动前,按照公布的招标条件,公开或书面邀请投标人(或投标单位)在接受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前来投标,以便招标人从中择优选定的一种交易行为。

工程投标就是投标人(或投标单位)在同意招标人拟定的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对招标项目提出自己的报价和相应的条件,通过竞争企图为招标人选中的一种交易方式。这种方式是投标人之间通过直接竞争,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比较合适的条件达到招标人所需的目的。1.1.2 工程招标投标的特点

招标投标兼有经济活动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性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则是在工程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设计、设备安装、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供应、监理和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以保证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建设投资。招标投标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通过竞争机制,实行交易公开。

②鼓励竞争、防止垄断、优胜劣汰,可较好地实现投资效益。

③通过科学合理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与运作程序,可有效杜绝不正之风。1.1.3 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主要是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其具体含义主要有以下几层:

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信息公开 通过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让有资格的投标者都能享受到同等的信息,以便于进行投标决策。

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条件公开 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的条件,以便于社会监督。

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公开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招标单位的主要招标活动程序、投标单位的主要投标活动程序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主要监管程序,必须公开。

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结果公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对哪些单位参加了投标、最后哪个单位中标,予以公开。(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均等的机会,具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受歧视。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市场主体不仅包括承包方,也包括发包方,工程建设项目,凡符合法定条件的,都一样进入市场通过招标投标进行交易,并且发包方进入市场的条件是一样的。

②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有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市场的条件和竞争机会都是一样的,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区别对待,厚此薄彼。

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涉及的各方主体,都负有与其享有的权利相适应的义务,因情势变迁(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均衡的,都可以而且也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解除。

④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均应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自己有过错的损害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对于各方均无过错的损害则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同一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待所有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应当以诚相待、讲求信义、实事求是,做到言行一致、遵守诺言、履行成约,不得见利忘义、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隐瞒欺诈、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坑蒙拐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原则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法律上的要求。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无欺、善意守信的内心状态,不得滥用权力损害他人,要在自己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社会公德和国家的、社会的、他人的利益,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1.1.4 工程招标投标的意义

①有利于建设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

②形成市场定价的机制,使工程造价更趋合理。

③促进建设活动中劳动消耗水平的降低,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的控制。

④有力地遏制建设领域的腐败,使工程造价趋向科学。

⑤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1.1.5 工程招标投标的标的

工程招标投标的标的,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对招标人而言,是其采购的对象;对投标人而言,则是出卖的对象。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精神及国际上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来看,工程招标投标的标的应当包括货物、工程、服务三类。(1)货物

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用于交易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招标投标含有大量的货物招标投标,因为材料设备的采购能够占到工程造价的60%左右。(2)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3)服务

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将咨询,包括设计、监理纳入服务范围。服务类采购分为:

①印刷、出版。

②专用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③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④维修,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建筑物的维修以及其他维修。

⑤保险。

⑥租赁,包括办公、宿舍、仓库、设备和机械及其他租赁。

⑦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包括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

⑧会议,包括大型会议、一般会议。

⑨培训,包括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

⑩物业管理。其他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2 工程招标投标主体1.2.1 工程招标人1.2.1.1 工程招标人的分类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1)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中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2)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招标投标法》中没有将自然人定义为招标人。1.2.1.2 招标人具备的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和依法进行招标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招标人。(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是指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是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2)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才能成为招标人。1.2.1.3 招标人的招标资质

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招标资质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能够自己组织招标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素质。由于招标人自己组织招标是通过其设立的招标组织进行的,因此招标人的招标资质实质上就是招标人设立的招标组织的资质。对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招标资质进行管理,主要就是政府主管机构对建设工程招标人设立的招标组织的资质提出认定和划分标准,确定具体等级,发放相应证书,并对其证书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1)工程招标人的招标资质要求

①招标人必须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以及管理人员。

②招标人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审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③招标人必须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如:基建处(办、科)、筹建处(办)、指挥部等。

符合上述要求的,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取得招标组织资质证书。凡招标人不符合上述要求,未持有招标组织资质证书的,均不得自行组织招标,只能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人代理组织招标。(2)工程招标人的招标资质的分类

①甲级招标资质。具有甲级招标资质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任何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建设工程招标人甲级招标资质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a.招标组织总人数不少于20人。

b.主要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并有8年以上从事相关工程建设的经历。

c.招标组织组成人员中,技术、经济、财务等人员配套,有相应专业职称人员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

d.取得招标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取得合同管理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取得预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配套。

②乙级招标资质。具有乙级招标资质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建筑物30层以下或构筑物高度100m以下、跨度30m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建设工程招标人乙级招标资质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a.招标组织总人数不少于15人。

b.主要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工程建设的经历。

c.招标组织组成人员中,技术、经济、财务等人员配套,有相应专业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d.取得招标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9人,取得合同管理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取得预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配套。

③丙级招标资质。具有丙级招标资质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建筑物12层以下或构筑物高度50m以下、跨度21m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建设工程招标人丙级招标资质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a.招标组织总人数不少于10人。

b.主要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程建设的经历。

c.招标组织组成人员中,技术、经济、财务等人员配套,有相应专业职称人员数不少于8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人。

d.取得招标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合同管理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预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1.2.1.4 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招标人的权利

招标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权利。

②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的权利。

③择优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的权利。

④享有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2)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应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

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义务。

②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③不侵犯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④委托代理招标时向代理人提供招标所需资料、支付委托费用等的义务。

⑤保密的义务。

⑥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义务。

⑦承担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1.2.2 工程投标人1.2.2.1 投标人分类及具备的条件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亦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1)响应招标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特定的招标项目有兴趣,愿意参加竞争,并按合法途径获取招标文件,但这时法人或其他组织还不是投标人,只是潜在投标人。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招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活动。(2)参与投标竞争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对订立合同正式提出要约。潜在投标人一旦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1.2.2.2 投标人的投标资质(1)投标人的资质分类

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投标资质。我国的工程勘察主要可以分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以及工程测量4个专业;工程设计主要可以分为:电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核工业、机械电子、兵器、船舶、航空航天、冶金、有色冶金、化工、石油化工、轻工、纺织、铁道、交通、邮电、水利、农业、林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商业、广播电影电视、民用航空、建材、医药以及人防工程28个专业。各专业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丁4级。各等级的标准,由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勘察设计单位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社会信誉等因素具体制定,经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平衡后发布。

②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投标资质。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以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我国的建筑业企业主要可以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工程性质主要可以分为房屋、公路、铁路、港口、水利、电力、矿山、冶金、化工石油、市政公用、通信、机电12个类别;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主要可以分为60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按技术特点主要可以划分为13个类别。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主要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主要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主要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与发布。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专业承包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特级、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合格的,由有权的资质管理部门颁发相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仿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复印的资质证书无效。

③建设监理单位的投标资质。建设监理单位主要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以及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研和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级、丙级资质,监理单位属于地方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国务院部门直属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核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发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的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④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投标资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生产、制造厂家及材料设备公司、设备成套承包公司等。目前,我国对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行资质管理的,主要是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机电设备成套供应单位。(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是成为投标人的一般条件。要想成为合格投标人,还必须满足两项资格条件: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二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①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当具备5个条件:

a.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b.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c.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d.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从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做出一些规定,并依此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才有资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投标。同时,《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③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c.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

d.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e.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f.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g.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h.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i.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2.2.3 对投标人的要求(1)工程勘察设计投标人

①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③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④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

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设备监理资质。非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需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取得相应工程设备监理资质。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3)设备、材料投标人

①投标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②联合体投标。

a.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b.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1.2.2.4 投标人权利和义务(1)投标人的权利

①有权平等地获得利用招标信息。招标信息是投标决策的基础和前提。投标人不掌握招标信息,就不可能参加投标。投标人掌握的招标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投标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投标人对招标信息主要通过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获悉,也可以通过政府主管机构公布的工程报建登记获悉。保证投标人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是招标人和政府主管机构的义务。

②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组成联合体投标。为了更好地把握投标竞争机会,提高中标率,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自身的实力,自主决定是独自参加投标竞争还是与其他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投标人组成投标联合体是一种联营方式,与串通投标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资质条件,并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编制投标文件。而编制投标文件的基本依据,就是招标文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是正确编制投标文件的前提。对招标文件中不清楚的问题,投标人有权要求予以澄清,以利于准确领会、把握招标意图。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答疑,既是招标人的权利,也是招标人的义务。

④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参加投标,是一场重要的市场竞争。投标竞争是投标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因此,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法自主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投标人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利润方针和市场行情,科学合理地确定投标报价,是整个投标活动中最关键的一环。

⑤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投标。专门从事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活动(包括投标代理业务)的机构,通常具有社会活动广、技术力量强、工程信息灵等优势。投标人委托他们代替自己进行投标活动,常常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获得更多的中标机会。

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放弃参与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的机会应当是均等的。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放弃投标也是投标人的权利。对投标人来说,参加或不参加投标,是不是参加到底,完全是自愿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强制、胁迫投标人参加投标,更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投标人“陪标”,也不能阻止投标人中途放弃投标。

⑦有权要求优质优价。价格(包括取费、酬金等)问题是招标投标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为了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必须防止和克服只为争得项目中标而不切实际的盲目降级压价现象,实行优质优价,避免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允许优质优价,有利于真正信誉好、实力强的投标人多中标、中好标。

⑧有权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法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的生命在于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招标过程中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会背离这一根本原则和宗旨,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切身利益。赋予投标人控告、检举、投诉权,有利于监督招标人的行为,防止和避免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更好地实现招标投标制度的立法宗旨。(2)投标人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违法或违规、违章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遵纪守法是建设工程投标人的首要义务。比如,法律赋予投标人有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妨碍招标人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侵犯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

②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进行。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标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③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投标文件是以招标文件为主要依据编制的。正确理解投标文件,是准确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答疑,也是进一步维护自身投标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④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投标意图、条件和方案的集中体现,是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回应的主要方式,也是招标人评价投标人的主要依据。因此,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此予以保证。让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目的在于使投标人的保证落到实处,使投标活动保持应有的严肃性,促使投标人审慎从事,提高投标的责任心,建立和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⑤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不得转包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合同。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意在中标。中标以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是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意义所在。中标的投标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不得将其中标的工程任务倒手转给他人承包。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总承包的情况下,除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未经招标人认可不得再进行分包。

⑥履行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人等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经过互相协商,约定一定的义务。比如,投标人委托投标代理人进行投标时,就有下列义务。

a.投标人对于投标代理人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所办理的投标事务的后果直接接受并承担民事责任。

b.投标人应向投标代理人提供投标所需的有关资料,提供或者补偿为办理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

c.投标人应向投标代理人支付委托费或报酬。支付委托费或报酬的标准和期限,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d.投标人应向投标代理人赔偿投标代理人在执行受托任务中非因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1.2.3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1.2.3.1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指受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的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名义和费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所谓中介组织,根据服务对象其组织性质可以是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企业,如各省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承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非营利事业单位。但在招投标领域,招投标代理机构要求必须是企业。

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②有能够编制招投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1.2.3.2 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职责

招投标代理机构职责,是指招投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中的工作任务和所承担责任。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投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投标事宜,并遵守关于招投标人的规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投标事宜:(1)拟订招投标方案

招投标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投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投标方式。上述问题确定后,还应包括制订招投标项目的作业计划,包括招投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

招投标实施之前,招投标代理机构凭借自身的经验,根据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周密和切实可行的招投标方案,提交给招投标人,使招投标人能事先了解整个招投标过程的情况,以便给予很好的配合,保证招投标方案的顺利实施。招投标方案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投标文件

招投标代理机构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编制招投标文件。招投标文件是招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投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投标人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的依据。招投标文件编制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的质量和招投标的成败,也是体现招投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如果项目需要,招投标代理机构还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投标文件经招投标人确认后,招投标代理机构方可对外发售。招投标文件发出后,招投标代理机构还要负责有关澄清和修改等工作。(3)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投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4)编制标底

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受招标投标人的委托,还应编制标底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代理机构应按国家颁布的法规、项目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并负有对标底文件保密的责任。(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根据招投标项目需要和招投标文件规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收集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编制答疑会议纪要或补遗文件,发给所有招投标文件的收受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投标人定标

招投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协助招投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招投标结果通知书。(7)草拟合同

招投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投标人的委托,依据招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订合同,组织或参与招投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8)招投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些招投标人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负责合同的执行、货款的支付、产品的验收等工作。一般情况下,招投标人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承办所有事项,都应当在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1.2.3.3 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1)工程招投标代理人资质概念

招标投标代理人的代理资质是指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素质,其中主要包括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以及注册资金等几个方面的要求。

招标投标代理人从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招标投标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由于招标与投标相互对应,因此,招标代理和投标代理不能同时发生在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同一个代理人身上。(2)工程招投标代理人资质条件

按照国家对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和资质的专门规定,招标代理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工程招投标代理人资质分类

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招标投标代理人的代理资质等级,通常可以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①甲级代理资质。招标投标代理人甲级代理资质的标准主要包括:

a.有机构组织章程,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也有规定不少于30人)。

b.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并有8年以上从事相关工程建设的经历。

c.技术、经济、财务等人员配套,有职称人员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有中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3人。

d.取得招标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取得合同管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取得预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e.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②乙级代理资质。招标投标代理人乙级代理资质的标准主要包括:

a.有机构组织章程,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也有规定不少于20人)。

b.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工程建设的经历。

c.技术、经济、财务等人员配套,有职称人员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有中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9人。

d.取得招标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取得合同管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取得预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e.自有资金不少于15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4万元。

③丙级代理资质。招标投标代理人丙级代理资质的标准主要包括:

a.有机构组织章程,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b.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程建设的经历。

c.技术、经济、财务等人员配套,有职称人员数不少于8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d.取得招标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取得合同管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预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e.自有资金不少于1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1.2.3.4 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有关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时同时确定了该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即自主招标或委托招标。如果委托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在招投标实践中,如何选择称职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一般来讲,招投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方面进行考察。上述4个方面体现了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某领域的经验,招投标代理最大的优势就是经验的多次总结和重复使用,经验可以弥补招投标人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行为困惑,帮助招投标人在完成项目时减少失误。

招投标代理的作用不仅是帮助招投标人通过组织招投标活动在保证质量、进度的前提下,显著节约了资金,这是社会和大家公认的。其实,招投标代理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其编制的招投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预见性为招投标人在合同执行中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有效地防范了风险,这些工作往往不被大家认知,有时,这些工作产生的经济效益甚至远远超过了招投标时节约的这部分资金,这是经验和知识产生的效益。

当然,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资质范围内进行代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时,主要审查其相关代理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以及结构等内容。1.3 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1.3.1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体系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划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是工程项目确立后进入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涉及面比较广。从国家和地方的政府职能配置来看,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有关部门也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1)当事人监督

当事人监督即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由于当事人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监督往往最积极,也最有效,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重要基础。(2)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做了如下规定。

①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3)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即指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如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4)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指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之一的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向社会透明,以方便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时,都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因此,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一种第三方监督,在现代信息公开的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3.2 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其基本原则包括:(1)职权法定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实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2)合理行政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3)程序正当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4)高效便民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无论是核准招标事项,还是受理投诉举报案件,都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3.3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行政监督的具体职责分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由国务院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同意,在《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予以明确:

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③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1.3.4 行政监督的内容

行政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1)程序监督的主要内容

程序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③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的。

④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实体监督的主要内容

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

③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等违法行为。

④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⑤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

⑥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⑦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⑧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⑨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1.3.5 行政监督的方式《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使审批事项大幅度精简,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通过核准招标方案和自行招标备案,受理投诉举报、检查、稽查、审计、查处违法行为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方式,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1)核准招标方案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申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开展招标活动。

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都对其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做出了规定。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内的应当进行招标方案核准的项目有三类:

①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

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

③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者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实行招标方案核准的范围都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不完全一致。因此,招标人应当根据具体招标项目审批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招标方案核准。(2)自行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招标人是否具有自行招标的条件进行监督:

①防止那些对招标程序不熟悉、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影响招标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②防止个别项目单位借自行招标之机,进行虚假招标甚至规避招标。(3)现场监督

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即政府有关部门利用网络技术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各部门的规定虽然因项目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报告的主要内容基本都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这些内容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5)受理投诉举报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从事各类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都应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并对其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7)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监督权最常见的方式。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时,可以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8)项目稽查

在我国的建设项目管理中,对于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国家还专门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查和专项性稽查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9)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各种监督方式发现并经调查核实有关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Chapter 2 园林工程招标2.1 园林工程招标概述2.1.1 园林工程招标的分类

园林工程招标的分类见表2-1。表2-1 园林工程招标分类2.1.2 园林工程招标的条件

园林工程项目招标必须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其条件主要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2.1.2.1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招标单位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②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③有组织招标文件的能力。

④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⑤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上述五条中,①、②两条是对招标单位资格的规定,③~⑤条则是对招标人能力的要求。不具备上述②~⑤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2.1.2.2 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概算已获批准。

②建设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③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④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⑤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⑥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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