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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3 21: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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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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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诉权

监事会的诉权试读:

【解决路径】

1.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依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并愿意受该仲裁机构所做裁判的约束,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1.董事侵害公司利益,监事会享有何种诉权?

【分析解答】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对上述人员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应以公司为原告,违反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拒绝以公司名义起诉,公司董事会也拒绝代表公司起诉,则公司监事会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代表公司起诉。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艺进娱辉公司监事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莘、汪超涌、林文荻、赵四章、卢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星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公司)

2008年6月23日,艺进娱辉公司监事会收到公司股东刘某发出的《关于要求监事会履行职责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请求》。刘某称其发现公司董事王莘、汪超涌、林文荻、赵四章及董事会秘书卢青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瑞星公司并经营管理该公司,且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的反计算机病毒产品开发、销售业务,不但违反同业竞争原则获取非法利益,还利用瑞星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侵吞本公司资产。同时,刘某还称王莘、汪超涌、林文荻、赵四章、卢青利用实际控制艺进娱辉公司的便利条件,擅自许可瑞星公司使用“瑞星”字号,并将“瑞星”商标、域名擅自转让,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因此,艺进娱辉公司监事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莘、汪超涌、林文荻、赵四章、卢青立即停止利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由王莘、汪超涌、林文荻、赵四章、卢青和瑞星公司共同赔偿艺进娱辉公司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机关,依法有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力。但是,公司监事会仅是公司的内设机关,同股东不同,其并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且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目的就在于在公司不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时,赋予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的权利,故股东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起诉请求就是股东请求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接受其请求且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是公司下设的监事会。据此,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监事会可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此种代表行为并不是指监事会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指监事会应作为公司代表机关以公司名义来行使诉权,其行权后果及行权取得的利益均归于公司,故艺进娱辉公司监事会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艺进娱辉公司监事会不服,以一审裁定“限制了监事会的诉权,任意解释法律”为主要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进而侵犯公司的权益。此时,公司有权追究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但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他们本身可能恰好就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就会形成“自己诉自己”的情形。为了防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怠于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公司法》第54条第(6)项明确规定监事会有权“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该规定表明,依法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是公司监事会的一项法定职权,即作为公司监督机关的监事会,可以根据股东的请求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里的“代表公司”并非专指“以公司名义”。换言之,公司监事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保护公司的利益,也可以保护股东自身的利益。需要明确的是,既然公司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那么因诉讼而产生的后果或利益应由公司承受。所以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的裁定。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监事会通过诉讼方式履行监督职责时,可否以监事会名义起诉?

首先,刘某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请求,要求监事会履行职责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其法律依据就是《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按照此规定,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第150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谓股东的代位诉讼。本案监事会就是应股东的请求提起诉讼。

其次,就监事会起诉的名义问题,《公司法》第152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公司名义”还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关,以公司的名义对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自无可争议。但是实践中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可能存在障碍。因为以公司名义起诉须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起诉书,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在公司组织机构的分权上,董事会是执行机关,公司的公章通常由董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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