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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5 16: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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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燮蛟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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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犯罪学

现代犯罪学试读:

探寻中国特色的犯罪学(自序)

本书是浙江工业大学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的研究和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现代犯罪学”的最终成果。本书是一部有关犯罪学的系统性、综合性、整体性、对策性的专论,不仅可用作高校法科学生学习犯罪学的教科书;也可作为有关人员课外阅读、研究的参考书。

笔者的自序是对犯罪问题的思考经历和点滴体会。从1980年开始,笔者便对犯罪学展开了系统的学习、研究和实际操作,时间算起来也有30多年了,虽然没有多大的成绩,但是总结一下其中的酸甜苦辣,对我自己是一个回顾,能够更清醒地认识自己走过的路;也希望对各位的学习研究工作和我国犯罪学学科的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既是个人实际操作与学术经历的总结,就不可避免会带有鲜明的个人色彩和个性特征,表现出明显的主观状态,因而可能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但滴水虽不可现大海之全貌,亦为汇流万千之根本。英国作家狄更斯在《双城记》中曾题词:“这是一个光明的时代,这是一个黑暗的时代。”我愿意更多地看到光明和希望。因此,本人不揣冒昧,写成此书,亦算了了多年学习工作之夙愿。其中若有不妥之处,请各位不吝批评、指正,同时亦欢迎相互切磋与探讨。

本人关注现代犯罪学领域可以说是由多方因素共同促成的,其中既有自己的学习工作经历,也有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

(一) 学科的选择

我出生在浙江台州的一个政法世家,从小就耳濡目染了父亲处理各种犯罪案件的过程。之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习。求学期间,通过与各法学专业老师的接触,我逐渐对学术有了比较浓厚的兴趣。在阅读和学习过程中,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及郭翔、许前程的《综合治理在中国》(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周路、杨若何、胡汝泉的《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对策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等论著,对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另外,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组编的《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汇编》这一套书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此套书是在党中央的领导和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下,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同时提出了教育、挽救、感化以及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方针、政策性建议。为了推动这项研究的发展,1981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共同召开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科学研究规划会议,确定将现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资料进行整理,汇编成册,为进一步开展研究提供比较系统的参考资料。这套《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汇编》,近140多万字,分为四辑。第一辑收录了党和政府历来制定的法律,法令中有关青少年的条款,以及有关制定专门的青少年法规的研究文章;第二辑收录了近年来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论文,涉及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现状、特点、原因、处理,感化、预防、综合治理等各个方面;第三辑的内容是调查报告和典型案例,为了解和研究这个问题提供实际的材料;第四辑是国外青少年犯罪的研究论文,供研究时比较和借鉴。这四辑研究资料使我意识到以青少年为对象进行研究的重要意义。在《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等论文中,毛泽东论述了调查研究的重要意义,强调在调查研究中要善于运用矛盾分析、阶级分析的方法,做到个别和一般、典型和全面相结合,科学的分析方法和综合方法相结合,从总体上全面地、具体地认识和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这一哲学方法论观点为我日后的实践和学术进程指明了道路。

除此之外,罗大华老师的一本《犯罪心理学》令我茅塞顿开,可谓指明了我的发展方向。书中对犯罪心理学思想的介绍为我打开了一扇大门。在阶级斗争、政治中心论的话语世界中,接触到这样的观点,我受到的触动也可用“震撼”来形容。

在学习的同时,我亦积极积累了有关政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并于此后长期任职于政法部门。

1980年开始我就步入检察院、公安局、政法委,先后工作了13年,期间曾担任副区长(分管政法工作)、纪委书记等职,主办或主管过各类刑事案件约1000多件涉及3000多人,在政法工作中深昧社会与犯罪问题的复杂性,并在1990年10月加入了浙江省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会、浙江省刑事犯罪学研究会。通过参加各种学术研讨会与讲座,开展一些社会调查、讨论活动,参编各种学术论文选和书稿,我得到了许多锻炼,这为我的教育和学术生涯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后来浙江省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会、浙江省刑事犯罪学研究会所编的《犯罪问题研究》杂志收录了政法精英的各类文章,进一步使我思考了自己的努力方向。文章中提出的一系列犯罪问题注重法律现象与其他现象的相互联系、注重法律的社会实际效果;在写作上采用以社会调查为中心的各种具体社会学方法和技术手段等,深得我心。

在此基础上,我对犯罪学有了浓厚的兴趣,有了一些初步的思考,并在《犯罪问题研究》杂志上发表了《次贫山区青少年犯罪主要特点与趋势》、《跨世纪青少年违法犯罪社会心态分析》、《小城镇社区犯罪控制系统工程的基本构想》等文章。由此,我对犯罪学这一学科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方向有了比较明确、自觉的认识,基本上确定了自己学术之路的努力方向。

(二) 研究对象的确定与变化

我于2003年转入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从事刑法学和犯罪学的教学工作。头几年,我主要是看刑法学和犯罪学的书籍及各种人物传记、野史、笔记小说等。受张辛欣的《一百个中国人的自述》和冯骥才的《一百个人的十年》的影响①,我任政法区长时在管辖地访谈了社会各界人士380多人,这对我了解社会生态颇有帮助。在大街小巷与一个个素昧平生的人聊天、交流的情景,至今仍深深地印在我的脑海中,这是难能可贵的心灵沟通。

①《一百个中国人的自述》1986年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一百个人的十年》写于1986年至1996年,江苏文艺出版社1991年出版。

我喜欢离开书斋外出旅行,体验形形色色的新鲜。法国作家普鲁斯特曾说,因时间和地点的改变,人在旅途中会确切地感受到一种突然被赋予的能力,它会“像波涛一样全都升高到非同寻常的同一水平——从最卑劣到最高尚,从呼吸、食欲、血液循环到感受,到想象”①。

2005年时,我到法学院资料室看书。最引起我注意的是20世纪60、70、80年代的犯罪问题的社会历史资料,在这些资料中,相当一部分有“犯罪学”的内容,有的还非常详细。当时感觉没有多少人关注、研究这一问题,这些材料也没有被系统地利用过。我内心判断这是一个值得花时间、精力去挖掘的学科。由此,我确定了自己在犯罪学领域的具体主题,开始了现代犯罪学的思考、研究。

此后三年多,我除了上课以外,就去资料室或去书店,查阅、抄录,这是一段辛苦而又充实的日子!这就是犯罪学的稿件的初步完成过程。我关于犯罪学思考、研究的主要成果体现在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当代犯罪学的重构及展开》一书中,那是我的第一本书。

我对犯罪学的研究引起学校的关注,浙江工业大学作为重点建设教材资助项目给予一定的研究资金支持②。最近,研究生院又将此书作为专著与研究生的教材出版基金给予支助,解决了经费不足的后顾之忧。在此,本人表示诚挚的感谢。

在进行现代犯罪学思考过程中,我的认识也逐渐有一些变化。我意识到对现代犯罪学的整体思考很有必要,但不能停留在这一方面,要有重点地进行进一步思考。在我看来,犯罪的控制与预防是犯罪学体系中内容最丰富、影响最大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当今实证犯罪学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我的现代犯罪学研究重点就转到了犯罪控制与预防方面。

完成对犯罪控制与预防的整体思考后,我开始了对枫桥经验的思考。在对中国犯罪控制与预防的研究中,我觉得需要更具体的认识和思考,需要个案研究,因此选择枫桥经验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在研究枫桥经验时,我多次到实地调查。此外,我对新农村建设中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思考。这些实践活动改变了我在现代犯罪学方面的思考方向和范围。

我的现代犯罪学思考、研究历程可以从如下六个方面来总结:

(1)从理论到制度。我首先思考了研究犯罪学的意义,探讨了犯罪学的概念、特点以及有关犯罪学的学说,研究了犯罪学的体系之后,对犯罪学的主要内容、各类刑事犯罪问题、刑事政策等方面也做了重点关注。

(2)从宏观到微观。在犯罪学的思考的早期,我比较多地关注世界范围内犯罪学的宏观方面,以后逐渐缩小,进行更微观的分析。大致而言,我的犯罪学思考、研究的角度最终的重点确立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的原因、特点、控制与预防的这样一个变化过程。

(3)从历史到现状。我对现代犯罪学的思考是从梳理、整理国外犯罪学文献开始的,通过对世界范围内犯罪学资料的整理,试图了解国外犯罪学的规范及其社会功能。近年比较多地关注了当代中国的犯罪现象,分析犯罪问题的当代传承和变迁,思考现代化进程中不同于传统的惩罚式的社会控制模式和相互协调、整体控制的道路。

(4)从总体到专题。以往我着力于犯罪学的整体理解、一般把握,这几年我比较多地思考了诸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做法、犯罪学与枫桥经验的关系等专门问题,进行专题性的思考。

①普鲁斯特是《追忆逝水年华》的作者。他在写作时认为题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客观世界”如何反映在“主观意念”中。透过他特殊的叙事风格,营造出一个独特的个人世界。他的叙述时时中断,小说中夹杂了大量的议论、联想、心理分析。普鲁斯特的特色在于他精细地描写每一个感知、每一个人物、每一个寓言,而且在他的书中你能感觉到那流动的真实感。

②我曾经在浙江各地进行了犯罪问题的调查,完成了一部50万字的书稿。

(5)从农村犯罪问题的控制与预防到城市犯罪问题的控制与预防。我的犯罪学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农村地区犯罪问题的控制与预防,对城市地区犯罪问题的控制与预防也有了一定的注意和积累。

(6)从史料分析到社会调查。在方法上,我由注重史料分析与社会调查结合的变化,通过社会调查印证、补充史料,全面解读史料,发现史料中存在的问题,到通过社会调查寻找新的学术领域、确定具体研究对象。

回顾自己对现代犯罪学思考、研究的过程,我逐渐形成若干认识,有一些粗浅的体会,也需要进一步反思。

(一) 认识

通过犯罪学的思考、研究,我对学术研究中的态度、问题、视角、方法、材料、理论等有了一些自己的感受和认识。①

1.态度

对犯罪学研究宜怀有简单、朴素的社会责任感,需要开拓、进取的精神,需要尽可能避免心浮气躁、率性而为。在社会转型期,更需要冷静观察、顺势而行。“淡泊明志”、“宁静致远”、“无欲则刚”这些古训于今仍有指导意义。“临烟波浩渺,迎长风扑面”自真风流。

我们是学者,不是救世主。在犯罪学的思考、研究中,我认为应做老实之人、怀平实之心、思确实之事、为扎实之学、行踏实之路、扬朴实之风、求真实之世。

2.问题

人类社会就是在不断地提出问题和不断地解决问题中向前发展的。问题是思维的起点,任何思维过程总是指向某一具体问题。问题又是创新的前提,创新都是从问题开始的。科学的发展史就是对奥秘的探索和对问题的解答的历史。问题是学术的灵魂,没有问题就不会有较高质量的思维②。问题意识是思维的动力,是创新精神的基石;是我们在犯罪学研究中探求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保证。问题意识是指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遇到一些难以理解的现象和状况,由此产生一种怀疑、困惑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促使人们积极思维、认真探索,不断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于思维的这种心理品质,心理学上称为“问题意识”。问题意识就是对一些尚待解决的有科学价值的命题或矛盾的承认以及积极解决这些问题的自觉,问题意识不仅体现了个体思维品质的活跃性和深刻性,也反映了思维的独立性和创造性。

①1971年,R.托马斯和D.L.布鲁巴克提出了发现、提炼、解决问题的“六要”步骤,即:一要明确有待调研的核心问题;二要把问题分解为若干组成部分;三要收集并综合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四要以解决问题的方式阐明信息资料;五要陈述结论;六要对解决问题过程的成就进行评论。

②美国芝加哥大学心理学教授J.W.盖泽尔斯曾经把可能碰到的“问题”大致分为呈现型、发现型和创造型三类。呈现型问题是一些给定的问题(由教师或由教科书提出),答案往往是现成的,求解的思路也是现成的。问题解决者只要者只要“按图索骥”,照章办事,就能获得与标准答案相同的结果,“不需要也无机会去想象或创造”。发现型问题有的也有已知的答案,但问题是由学生自己提出或发现,而不是由教师或教科书给定的。这类问题,有的还可能没有已知的公式、解决办法或答案,因此,它们往往通向发现和创造。创造型问题是人们从未提出过的,全新的。

宋人程颐提出“学者先要会疑”;张载认为“在可疑而不可疑者”“不曾学;学则须疑”;近人顾颉刚也强调“怀疑不仅是从消极方面辨伪去妄的必要步骤,也是从积极方面建设新学说,启迪新发明的基本条件”。陶行知在一首诗中曾写道:“发明千千万,起点是一问。”①英国科学哲学家波普尔认为科学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它始于问题,实践及理论的问题”,在《猜测与反驳》中他主张科学和知识的增长永远始于问题,终于问题——越来越深化的问题:越来越能启发新问题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前辈、他人的研究中发现问题,更需要从生活中发现问题,形成敏锐的问题意识。由于体系本位意识的作用,人们往往更注重从学理的角度考虑学科的需要。更容易、并且更主要地是以一种较为封闭、静止的观念和狭窄的眼界来构思学术研究。在此过程中,构成学科发展前提的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完全被忽略。在这种情况下,学术研究便难以从现实中发现问题、得到启迪、获得灵感,因而也难以与时俱进。②

在我看来,我们更应当发现和关注中国问题。梁漱溟先生曾经说过我们现在面临两大问题:一个是人生问题,还有一个是中国问题。人生问题是指中国儒家文化有没有意义?中国儒家文化提供了一套关于生命的价值的解说能不能适应这个时代。而关于中国问题,梁先生认为首先要解决民族的生存问题,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将我们内部的政治体制加以改造,辅以现代的法制框架,最后建设成一个现代国家。中国当然有与其他国家同样的问题,但是中国更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问题。我们研究人类共同的问题既有意义,也有必要,但是受发展阶段的限制,条件并不充分。中国学者更应该对中国的民生改善、社会的进步作出贡献。我们应当有强烈的“文化自觉”意识,我们都生活在具体的社会现实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之中。中国犯罪问题具有原生性,也有外国因素,它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生存问题。

当然,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中国的真问题而不是伪问题。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提出真问题,即有意义的问题。真问题在逻辑上是有解的,而且一定存在一个靠得住的逻辑出发点。真问题在知识上有增量、在理论上有创新、在实践上有指导性。凭借感性就可以得出结论的问题是一个伪问题;无法验证的问题是伪问题;不用解决也不可解决的问题是伪问题。伪问题、假问题,自然不值得去研究。

①在哈佛大学师生中有这样一句话:教育的真正目的就是让人不断提出问题、思考问题(The one real object of education is to have a man in the condition of continually asking questions)。

3.视角

视角是一个光学名词,就是通常所说的可视角度,是指位于某点相对于外界的能够成像的最大角度。当遇到困惑或困难时,如果一个人拘泥于一个小的视角,可能会茫然无措,但若另辟蹊径,则会有柳暗花明的收效。

视角有平视、俯视、仰视等之分。观念可以决定观察者观察对象时所采取的视角,并将观察者牢牢固定在特定视角上,使他看不到(或忽略)除此角度之外的其他东西。在本来就众说纷纭的社会领域,当然会存在、也需要多种视角。因研究对象的不同,犯罪学理论至今不能、或许永远也不可能达到自然科学的精确性和统一性。不同的视角在对犯罪问题进行阐释时必然会形成全然不同的社会秩序和外观。因此,在犯罪学研究中,我们需要充分注意通过多元视角来认识犯罪现象,从宏观视角到局部视角,从经济视角到社会视角,从规范视角到文化视角,从历史视角到现实视角,需要具有一定的视角变通与认知。①

②刘大椿认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问题意识淡漠,运作性不强,是制约学科发展的突出问题。为了真正突出问题的意识,首先必须矫正体系本位、功利主宰、非科学因素干扰等倾向。参见刘大椿:《文科研究应突出问题意识》,载《光明日报》2004年2月4日。

德国哲学家叔本华讲过,我们的生活方式,就像一幅油画。从近处看,看不出所以然来,要欣赏它的美,就非要站远一点不可。在进行犯罪学思考时,通常会从外在视角进行观察,并逐渐以内在视角进行理解。我们常常强调客观叙述或体验式报告的意义。我自己的思考、研究也偏重于外在视角。外在视角不同于内在视角,外在视角需要恰当把握同情态度,研究者毕竟不是代言者。研究中需要有他人的视角、被研究者的视角,也就是善于从被研究者的视角去理解、尊重被研究者。运用内在视角需要警惕学者独立判断能力的缺失。

同时,需要注意民间视角与官方视角的差异。民间视角既非政府红头文件式的成绩总结,也非官方学者的专业分析,而是对民众实际生活的具体、细致的考察。民众质朴的生存状态蕴涵着中国人的生命本质。

而静态视角、动态视角亦各有意义。不过,我认为,从发展中理解犯罪学、理解发展的犯罪学当更为必要、更有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学研究就像其他法学研究一样,受到西方学术的影响。由于西方的人文社会科学主要是在欧洲的文化传统和解决欧洲社会遇到的问题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觉不自觉地呈现出欧洲中心、西方中心的世界观,在研究、评价中国犯罪学时,人们往往以西方人的视角,只是照搬西方人习惯运用的概念、话语。西方比较成熟的犯罪学体系的整体植入,确实在中国学术研究的现代转型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这种整体植入的结果与中国犯罪学以及中国人的生活、情感、经验之间的距离,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症结,也是我们需要警惕的。

视角多元是学术繁荣的基础,但终须立足于事实本身,方为学人立足与发展之道。

4.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法国哲学家笛卡尔说:“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法国著名生理学家贝尔纳曾深有体会地说:“良好的方法能使我们更好地发挥天赋的才能,而拙劣的方法则可能阻碍才能的发挥。”

我在犯罪学的探讨、研究中,运用的方法主要有文献分析法、访问调查法、社会观察法、功能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方法服务于研究目标、路径。一般而言,学术研究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一定时段的研究;二是限于地区、社区的个案研究。

方法的运用与研究的类型有密切关系。犯罪学的研究大致可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部規定性,定性研究的主要功能是“解释”,做出“应该如何”的理论分析和阐述。定性研究的主要方法包括历史研究、文献研究、观察研究、逻辑分析、内容分析、实地考察、个案研究等。定量研究为对现象内外部关系进行“量”的分析和考察,寻找有决策意义的结论,定量研究的主要功能是“实证”,即进行“是什么”和“为什么”的描述、推断和预测,主要方法包括统计、测量、实验方法等。在具体操作上,定性研究主要采用个案调查、参与式观察和访谈,以及对样本的开放式访问;定量研究主要对应于抽样问卷调查与分析,以及采用计算机模型统计分析等。

①视角还有肯定视角与否定视角、往日视角与来日视角、自我视角与非我视角、求同视角与求异視角、有序视角与无序视角、正向视角与反向视角等。所谓往日视角,就是考察事物和观念的起源、历史和以往的发展,把握了事物的过去,才能更好地思索事物的当今。这是历史主义的基本原则。来日视角,就是思索事物或观念的未来发展,预测它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并用预测的结果来指导我们的今天,指导当今对待它们的态度。无序视角是指,我们在创意思维的时候,特别是在思维的初期阶段,应该尽可能地打破头脑中的所有条条框框,包括那些法则、規律、定理、守则、常识之类的东西,进行一番混沌型的无序思考,以便充分激发想象力,达到更好的创新效果。有序视角的含义是,我们的头脑在思考某种事物或者观念的时候,执照严格的逻辑来进行,实事求是地对观念和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排除偶然性,认识必然性,从而保证头脑中的新创意能够在实践中获得成功。

方法的掌握需要在具体的犯罪问题探索的实践中进行,纸上谈兵得来终觉浅。犯罪学的调查、研究需要与各方面的社会人士打交道,取得被调查者的信任是调查、研究成功的关键因素,而真诚、平等、守信在交往中尤其重要。

同时,我们也要有适应环境的能力。犯罪学的调查需要能够在不同的环境下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及时针对变化的状况调整方案,采取相对合理和可操作的方法。

5.材料

犯罪学研究以广泛、翔实的材料为基础。在探索犯罪学的过程中,材料、资料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没有材料、资料,研究无从着手,观点无法成立。

在材料的获得方面,我们需要有开阔的视野。除了犯罪学出版著作、官方文献、法律制度外,党政文件、地方档案、乡规民约、地方志、笔记文集、政法部门的刑事档案资料等,都应成为我们思考犯罪问题的材料。

广泛探寻、发现新的材料。在社会调查中,需要高度注意,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历史文献、口传资料,得到新材料的线索,从中发现新材料。

我们还需要有跨学科的材料搜集能力,加强对基本材料的占有和使用。同时,仔细分辨材料的真伪、新颖,理解材料的代表性、典型性,分析材料的局限。不可只看材料的表面现象,而不分析其源流。胡适先生曾说过,历史学家需要有两种必不可少的能力:一是精密的功力,一是高远的想象力。法学研究亦如是,没有精密的功力不能做搜求和评判史料的工作;没有高远的想象力,不能构造科学的法学研究系统。

6.创新发展

犯罪学的思考、研究最重要的是在理论上有发展、有创新。

概念决定内容。许多争论即缘于对概念的不同理解。在许多情况下,抛开所谓的概念之争,对相应的研究的深入可能更有意义。我们对概念应当有清晰的界定和理解。

在犯罪学探索中,我们要重视建立假设。假设确定我们研究的方向,引导我们的研究的深入,为建立我们的解释模式、形成我们研究的结论奠定基础。

注重对犯罪学现象提出新的解释、推陈出新。对于前人提出的结论中那些已经不适合现实情况的部分,则敢于扬弃。

总之,学术研究需要提出新问题、发现新材料、发展新方法、提出新理论,而在现代社会,能在这些方面之一有所贡献,就是有价值的学术工作。

(二) 体会

通过近30年对犯罪学思考、研究的实践,我感到自己在下列几方面感受颇深,愿意提出来共同讨论。

1.写好一本书

曹雪芹以一本红楼梦而流芳百世。《三国》、《水浒》、《西游记》也使其作者留名。这“一本书”凝聚了一个人许多甚至平生心血,是敬重人世间的体现。尼采在《偶像的黄昏》中曾经说过:“我的奢望就是,把别人要用多少部书才能说的话,仅仅用十个句子表达出来——甚至连别人在那许多部书中没有说到的话也说出来。”

我这里说的写好一本书,实际上是对书本身质量的强调,我本人反对粗制滥造。一本好书,若要使读者长久不忘,作者自己就要做到呕心沥血和创造性与智慧的充分发挥。这本《现代犯罪学》虽然达不到智慧光芒的闪耀,但是于我而言它像我的一个孩子,倾注了我人生的一个重要时期的全部心血。它不仅是我著书立说的起点,更应该是我学术生命的核心。

2.判断力

学术研究与生活一样,面临种种选择和判断。敏锐、准确的判断,有助于扬长避短、取得先机、占领学术制高点。

在阅读、思考过程中,随着资料的积累,思维的逐渐深入,会有各种各样的想法纷至沓来,这期间所产生的思想火花和各种看法,对我们都是十分宝贵的。但它们尚处于分散的状态,还难以确定它们对研究主题是否有用和用处之大小。因此,对它们必须有一个选择、鉴别、归拢、集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从个别到一般、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逻辑思维过程,我们的判断力逐渐增强,有针对性地、高效率地获取知识,从而研究方向逐渐明确,研究目标越来越集中,最后就紧紧抓住中心论题开展研究工作。爱因斯坦曾说过:“我不久就学会了识别出那种能够导致深邃知识的东西,而把其他许多东西撇开不管,把许多充塞脑袋,并使它偏离主要目标的东西撇开不管。”这样的判断力当为我们追求的目标。

我们要判断研究对象的宽度。在学术探讨时,我们衡量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思考研究涉及面的大小和范围的宽窄,判断其在学科中的地位。

我们要判断研究对象的厚度。研究领域的可创造空间、研究的可持续度,是我们从事学术工作必须思考的重要因素。

我们要判断研究对象的难度。进行学术研究需要考虑研究存在的困难、难点以及克服的条件和可能性。

3.深化研究

以我自己的研究实践,我感到确定研究的基本框架、将研究对象类型化非常重要。研究基本框架的确定,包括研究思路的确定、研究目标的确定、研究范围的厘定等。类型是人类思维的方式之一。通过类型化,将各个不同种类的犯罪问题加以归类,从中抽象出共同特征,深化我们的认识。

学术研究贵在坚持,选定目标后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思考、研究,持之以恒。郑板桥的咏竹诗云:“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在犯罪学的思考、研究中,我们需要学习竹的坚强、竹的刚毅。在我看来,我们在犯罪学研究中需要恰当认识和把握“应为”、“可为”、“能为”的关系。

(三) 存在的问题

自我反思,我在犯罪学思考、研究中,存在许多问题、缺陷和不足,有待在以后的学术实践中完善、改进。

于我而言,首先是理论的探讨存在不足。对犯罪学进行理论的分析、概括与抽象,着重揭示它为什么这么演变及其运行机制与规律按照理论逻辑的框架,分析犯罪学演变过程各种因素的内在(本质)联系,或概括出特定空间(国家或地区、民族)、特定时间犯罪学演变的特点,或抽象出犯罪学变化模式、范畴与理论,这一方面我还需要加以努力。

由于能力所限,我对犯罪学的比较研究重视不够。我基本没有关注其他国家、地区的犯罪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因而没有进行过中国特色的犯罪学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犯罪学之间的共性、差异的专门研究。

犯罪学方面的个案研究不多。由于种种原因,集中较长时间进行特定区域、事件、过程、活动的犯罪学调查较少,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我对犯罪学的全面理解。

由于历史、文化、语言等知识积累的不足,就容易导致在犯罪学探讨、研究中的理解存在错误和认识不到位。比如说由于中外语言理解上出现偏差,就很容易造成翻译转换过程中出现变异和遗漏。

三《汉书·艺文志》载:“仲尼有言,‘礼失而求诸野’,谓都邑失礼则于外野求之。”“衣冠简朴古风存”,犯罪学这样基本的规范都隐藏在卑微的底层,民间社会才是犯罪学研究发展的重要源泉。在现代化发展的大潮下,犯罪学的研究仍然有其存在空间和独特功能。

王国维先生在《人间词话》里说: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也。①人一生的努力和奋斗是一个过程,在于不断历练各种境界,做学问也好,做人也罢,成功和失败、自满和自责、幸福和痛苦也就在蓦然回首间!

杨燮蛟

2010年8月于杭州西子湖畔

①王国维先生串联了宋代词人晏殊的《蝶恋花》、欧阳修的《蝶恋花》、辛弃疾的《青玉案》三句话,把本来不相干的三句名言连缀成“三境界”说。

引论

人类一路高歌进入21世纪,希望将20世纪的痛苦、灾难化作永久的记忆,强烈地憧憬着新世纪安宁与幸福的生活。但是新世纪在大步行进时,战乱纷争、种族冲突、吸毒犯罪等令人恐慌、困惑、焦虑的事件依然破坏着我们对安宁的期许。当我们把目光投向一个古老的、并且伴随了人类一个世纪的问题——犯罪时,却不得不承认这个话题的沉重。

犯罪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并称为国际社会三大公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正在并将继续经受犯罪问题的困扰和威胁。它对人类的威胁,特别是在物质上和精神上所造成的损害,已大大地超过了战争。犯罪不仅造成大量的人身伤亡,而且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如2001年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造成二三千人死亡,包括美国纽约地标性建筑世界贸易中心双塔在内的6座建筑被完全摧毁,其他23座高层建筑遭到破坏,美国国防部总部所在地五角大楼也受到袭击,直接损失近400亿美元。①据统计,美国平均每14分钟就有1人被害,美国大街上每100小时被杀的人数要比海湾战争期间100小时战死的美军多3倍以上。美国司法机关每年用于支付拘留、管理犯罪青少年的经费高达600亿美元,大大超过了美国全年军备开支,更大大超出了美国全年文教和卫生事业的开支。我国在“八五计划”期间,犯罪就造成了360亿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造成了17.1万人的死亡。可见,犯罪给人类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战争,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最大阻力。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统计,1995年,犯罪导致3.5万人死亡,9万人受伤,经济损失达90亿元人民币;2000年刑事案件共造成4.2万人死亡,10.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6.4亿元人民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几乎年年“严打”,但实际发案数还是逐年增加,居高不下,已成为破坏国家安定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切腹之患”。

这表明,犯罪无论对一国还是全世界,其现实危害性和潜在的威胁都超过了战争,它是危害社会健康和稳定、阻碍经济发展的最令人担忧和难以对付的毒瘤之一。

面对严酷的犯罪问题,人们不能处之漠然,深入研究这种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探寻医治的对策,应当是犯罪学家们刻不容缓的社会责任。在这个充满着矛盾、冲突、碰撞、变化的社会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犹如一把双刃的利剑,它在为人类提供高质量、快捷方便、高效率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同时,也造成了人的异化,从而带来犯罪,破坏和威胁着人类自身的生存状况。为了和谐安宁的生活,人们不得不在不安中忧虑和思考。如果说犯罪问题像《天方夜谭》里描写的那个跑出魔瓶兴风作浪的妖怪,那么人们应该怎样才能将其收回瓶中,并加以控制呢?也许,我们无法彻底消灭犯罪,但是,我们应该倾力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方法。

通常情况下,多数人是依据自己的经验来解释犯罪现象。人们经常感到社会生活中充满了一系列的陷阱,自己很难战胜对犯罪的困惑。这种感觉往往是正确的。因为普通人所直接了解之事总是由他个人生活的轨迹来界定的,他们的视野局限在工作、家庭与邻里关系背景下,当处于其他环境时,他们则成了旁观者。对于犯罪这种破坏人类生产、生活与安全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人们的感受则是间接的。如何摆脱个人经验的限制,跳出个人情景的即时性,解答对犯罪的困惑呢?人们要真正了解犯罪这种给世界造成巨大灾难和痛苦的社会现象,需要的是确立观察犯罪现象的新视角——现代犯罪学。

①《美国9·11事件中死了多少人?》,http://w enda.tianya.cn/,2010年3月6日访问。

现代犯罪学可以让我们了解犯罪发展的历程,以及犯罪问题与生活二者间的联系。它要求我们“想象自己离开了”日常生活中那些熟悉的惯例,在更宽阔的视域内探索一系列犯罪问题与社会生活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

总之,现代犯罪学提供的特殊视角可以帮助我们形成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要求我们对以往令人困惑、恐慌、焦虑的犯罪问题重新进行思考,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我们自己的社会防范环境加以检验。它也是我们了解世界犯罪问题的窗口,引导我们对以往可能忽视或错误理解的刑事犯罪问题进行探索。它在我们掌握犯罪原因的基础上创造了一个防范治理犯罪的预防体系。我们若以犯罪学的特殊视角研究和观察犯罪问题,就会吃惊地发现,犯罪问题也是多多少少可以预测的。当我们在寻找或实现预防犯罪目标时,现代犯罪学知识可以给我们提供更广阔的视野。

第一篇 现代犯罪学的视野

第一章 现代犯罪学考察犯罪问题的独特视角

犯罪,是一种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相伴随的社会现象。其实质是一种具有侵害性的行为现象。犯罪的存在,严重危害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极大地干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历来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现代犯罪学,便是针对这一社会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和规律,探索犯罪预防的有效途径,从而减少和遏制犯罪发生的一门学科。

第一节 现代犯罪学对犯罪和犯罪学研究的视角

一、现代犯罪学对犯罪研究的视角

在现代犯罪学的研究和学习中,犯罪与犯罪学是两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可以说犯罪学知识体系中的一切理论内容都发轫于这两个最基本的概念。

为了更好地理解犯罪和犯罪学,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王某,男,26岁,某市某高中团委书记,四年前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该市某高中任语文教师。由于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深受学生欢迎和好评,第二年就被安排做高中毕业班班主任,高考中他负责的班级更是以全市最优异的成绩成为典型。为此,该市教委专门下发文件,宣传他的先进事迹,介绍他的工作经验,使其一时间成为全市教育系统的第一红人,送走毕业班他便被调任学校团委书记。

可是出乎人们意料的事情在他上任团委书记后不到半年就发生了。某日上午王某突然被公安机关从校园抓走,全校师生为之震惊!当晚部分学生和家长就自发联名写信到教委和公安局请愿喊冤,要求释放王某。可是出乎所有人意料,得到的答复却是:王某利用其任班主任和团委书记之便,借让学生到宿舍谈心之名,以入团为诱饵,以如果不从或说出去就要受处分和影响高考相逼迫,先后强奸和奸淫20多名女生,被捕当日王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

面对这样的事实,人们由震惊转为迷惑,工作勤恳、业绩突出、前程似锦的王某怎么会走上这条路呢?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可以从多角度进行思考和研究。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可以分析他犯了罪将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从伦理学的角度也可以谴责他的堕落以及他给这些花朵般的学生带来的痛苦和不幸;从心理学角度,能够分析他走上犯罪的“心路历程”等等。

那么,犯罪学如何分析上述案例呢?犯罪学是从更广泛、更深入的角度来分析此问题的,犯罪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心理过程、工作机制、教育体制、个人生理和心理、单位工作制度等都是犯罪学要关注的因素。对其犯罪行为发生的特点、原因及预防等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在事实基础上,做出犯罪学的评价和对策。这也是我们学习和研究犯罪学的意义和使命所在。“什么是犯罪?”或者说“犯罪是什么?”这是学习现代犯罪学,认识犯罪现象中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这一概念是现代犯罪学研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犯罪的概念就没有现代犯罪学。但是,由于犯罪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是各种因素的综合表现,因此,对此综合现象的认识也可以从多学科的角度进行。法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心理学家、生理学家乃至精神医学家等,都可以从各自的学术传统出发,对犯罪作出各种各样的定义。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影响较大的说法。

第一,启蒙运动时期一些著名的思想家如英国的霍布斯、荷兰的斯宾诺莎认为,犯罪是侵害法律或社会规范的行为。此外,法国的卢梭、意大利的贝卡利亚也有类似的看法,认为犯罪是侵害社会规范的行为。而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康德则进一步明确地指出,犯罪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第二,19世纪末,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犯罪是应受国家处罚的行为;意大利的实证主义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则从社会学的角度,将犯罪定义为侵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马克思主义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认为犯罪和国家、法律一样,都是限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它是私有制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表现。马克思主义认为:“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精辟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第四,到了现代时期,随着哲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医学、精神病学等学科的不断发展和相互交融,关于犯罪的认识角度越来越多,同时对犯罪的解释也出现了复杂的局面。犯罪学要想清晰、准确地回答“犯罪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犯罪?”是很困难的。那么,如何理解犯罪的概念呢?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对犯罪的概念大致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将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等同于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即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可称为犯罪的法律定义。另一种看法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不应等同于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制裁的行为”,也可称其为犯罪的社会学定义。

从发生学来看,刑法上的犯罪概念是早于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的。在刑法视野中,何种行为属于犯罪,是法律规定的结果,它必须基于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要求,具有严格而明确的界限,便于人们了解和遵守。但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往往忽略了违法犯罪行为本身的变化,还往往受到时间、空间以及社会制度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因而具有局限性。并且,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往往取决于统治者的态度,取决于不同国家刑事立法的规定。因此,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不具有普遍性,不能从广泛意义上说明什么是犯罪。

在现代犯罪学中,犯罪学家们宁可把一切对社会有害的行为都作为研究的对象,也不愿意局限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里。因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过于注重形式而忽略了犯罪行为本身的变化,没有充分考虑到犯罪学自身的特点和研究需要,不能精确地成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不是法律决定犯罪,而是犯罪决定法律,犯罪学应该有自己的犯罪概念。但是,完全抛开刑事法律的规定,仅从社会意义上来看待犯罪学上的犯罪也是片面的,因为犯罪毕竟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是对危害社会行为及行为人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类的一切行为就谈不上犯罪。因此,犯罪学上的犯罪包括绝大多数法定犯罪,以及虽然未被法定为犯罪但类似法定犯罪且带有犯罪性同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①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现代犯罪学上的犯罪是指:社会中存在的,对社会生活、社会秩序具有危害性,应当受到社会监控、严格限制、矫治或制裁的各种行为。只有科学地界定犯罪学上的犯罪这一基本范畴,才能将刑法学与犯罪学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促进犯罪学不断地深入发展。

我们知道,在刑法上,之所以要给犯罪下一个定义,主要是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既是为了科学准确地进行定罪量刑,也是为了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国家的刑事追究。而在犯罪学上,之所以要给犯罪下一个定义,是为了便于对犯罪进行研究,至少使人们在讨论问题时有共同的出发点,在认识和比较不同时空范围内的犯罪状况时有共同的客观基础。刑法学是一门规范学,它要以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展开研究;而犯罪学是一门事实学,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事实为依据的,不管这种事实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例如某地发生了一例明显的他杀案件,凶手尚未抓获,这在犯罪学上就是一起犯罪案件,并且应当在犯罪状况的统计指标上反映出来。但在刑法上这是不是犯罪尚不可知,因为可能凶手年龄不满14周岁,也可能凶手是精神病人。

可见,现代犯罪学上的犯罪不能仅以刑法上规定的犯罪为限,否则就违背了犯罪学研究的初衷,也达不到预防、控制犯罪的最终目的。同时,犯罪学的研究历史也表明,从来没有一个犯罪学家把自己的研究范围局限在刑法上所规定的犯罪范围之内。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甘妹说:“在犯罪学上,纵属无责任能力之儿童或精神病人之反社会行为亦属其研究范围之内。”②

二、现代犯罪学对犯罪学描述的视角

从词源分析来看,“犯罪学”一词是由拉丁文“crimen”(犯罪)和希腊文“logos”(学说)组成的,意思是犯罪的学说。通常认为,犯罪学一词是由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尔(1830—1911)于1879在巴黎出版的《人类学》一书中第一次提出的。而最早正式使用“犯罪学”一词的是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1852—1934),他在1885年出版的一本研究犯罪的著作,书名就叫《犯罪学》。此后,犯罪学这个概念便被普遍地采用了。从那时算起,犯罪学的发展也不过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许多国家的不少学者认为,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1738—1794)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就已经包含有丰富的犯罪学思想。因此,认为犯罪学在那时就已经诞生。即使如此,犯罪学的历史也只有200多年。

现代犯罪学是研究一定历史阶段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犯罪学从其诞生时起,由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独特性,以及犯罪学家研究视觉的差异性,使得犯罪学的研究领域十分宽泛,但是从现代犯罪学的理论建构的共同性来看,可分为狭义犯罪学和广义犯罪学。

(一) 狭义的犯罪学

狭义的犯罪学,是指以科学方法,将犯罪行为和犯罪者及其相关问题作一个整体性跨学科研究,从而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故又称犯罪原因学。狭义犯罪学下面又分为两大分支,一是犯罪生物学,一是犯罪社会学。每一分支下又包括若干学科(详见图1‐1)。

①刘广三:《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88页。

②张甘妹:《犯罪学原论》,台湾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第3页。

犯罪生物学,又称为临床犯罪学,是利用生物学的观点,采用类似医学的方法,研究犯罪者的各种人格特质对犯罪的影响。意大利的人类学派代表加罗法洛、菲利等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人。法国、德国、奥地利的学者倾向于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学研究,也属于狭义的犯罪学研究。

犯罪社会学,是用社会学观点来研究犯罪这一社会病态的规律的。此外,犯罪社会学还研究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生活等诸条件对犯罪的影响,如家庭、学校、社区环境以及职业、婚姻、经济状况、文化等社会因素与犯罪的关系,甚至也关注季节、气候、地理等自然环境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二) 广义的犯罪学

广义的犯罪学,是指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系统研究的活动,从而进一步探索处理和预防犯罪的有效对策。就是说,广义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防治)论两部分。广义的犯罪学已经成为犯罪学的主流,其内容体系包括了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三部分内容。当然,对广义犯罪学或者狭义犯罪学所包括的具体内容,西方犯罪学者在认识和表述上也不完全一致,甚至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见图1‐2)。

中、英、美、日等国多采广义犯罪学的概念,这是他们推崇“实用主义”原则的结果。与一些探究犯罪原因的学者们做法不同的是,英美法系的学者们更勤于寻找消除犯罪的对策。他们针对犯罪提出了花样繁多的对策,甚至还将大陆法系一些学者刚刚提出,还未来得及在实践中验证的理论性对策也抢先拿来试用。比如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美国一治安法官将违法少年与巨蟒关在一个笼子里共眠,经过极度惊吓,鲜有再次犯罪者;还有人将少年犯投入恶臭熏天的垃圾场,其目的也在于通过恐吓,抑制其犯意的再度萌生。而有了此段“难忘”经历的少年犯,大都也会恶念尽消,改邪归正的。虽然手段不足取,但其翻新的花样,足以令人瞠目结舌。

法、德、意等欧洲国家多采取狭义犯罪学的观点。这也是和他们擅长理论思辨的传统分不开的。可以这么说,欧陆法系以理论见长,而英美法系则以实践,即操作见长。

(三) 我国犯罪学的概念

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中一般认为,犯罪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法学和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基本方法,探索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揭示犯罪现象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和特点,研究预防、减少乃至消灭犯罪的措施和途径的科学。简单地说,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我国的犯罪学则是具体研究我国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导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预防犯罪的科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

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初始阶段受苏联理论的影响较大。20世纪20年代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苏联犯罪学,明确提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研究犯罪人的特征、预防犯罪现象的措施”的科学,“是社会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是社会法学”。①

但笔者觉得犯罪学是法学与社会学的综合性知识体系。研究犯罪原因不仅是为了寻求犯罪现象赖以发生的根据,而且是为了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只有找到了产生犯罪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地制定预防犯罪的措施。预防犯罪是研究犯罪原因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犯罪学应该是一门既研究犯罪现象,寻找犯罪原因,又研究预防犯罪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我国的犯罪学概念应该属于广义的犯罪学概念。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犯罪学不仅是法学和社会学的综合,而且还综合了心理学、生理学、人类学、遗传学、教育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知识,是一门名副其实的综合性、交叉性学科。它的研究内容一方面可以帮助人们客观地认识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国家制定同犯罪作斗争的政策、法律直接提供基础性的理论指导,而且也可为刑事法律科学的发展提供现实的实证基础。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学是指通过系统研究现阶段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探求同犯罪作斗争的方法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以期为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提供依据的一门基础性科学。

(四) 现代犯罪学的概念

什么是现代犯罪学?在有关“现代”的文献中,“现代”以及相关的一些概念至少具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不同涵义。

广义的“现代”一词,是被用作“目前”、“现在”、“今天”的代名词,泛指人们正在经历的任何一个当前的时间阶段。从这种含义上来理解的“现代”概念,具有一种相对的意味。按照这种理解,人类历史演变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时间区域在相对于以往都可以称之为“现代”。人类历史的演变过程就是无数的“现代”不断地转变为“过去”或“往古”,同时又不断地产生或迎来新的“现代”时期的过程。而狭义的“现代”一词则主要指的是大约从17或18世纪以来(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的这一段历史演变时期(在这之前的历史演变过程则被称为“古代”和“中世纪”或者广义上的“古代”)。例如,巴瑞(J.B.Bury)在他的《进步的观念》一书中就十分明确地宣称“现代历史开始于17世纪”。

综合起来,可以说,人们通常所说的“现代”,实际上包含人类思想和行为一切领域的变化,其组成部分至少包括工业化、城市化、专业化、高水平的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科层化、参政范围的扩大、文化的世俗化、行为的理性化等,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普遍发生的社会变迁过程。

①[俄]茨维尔布利等:《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吸收和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犯罪学理论,这对我国犯罪学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目前来看,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平常所论述的犯罪学,从时间上和社会发展历程上看,恰如其分地处在现代犯罪学阶段。主流观点认为,现代犯罪学不仅是法学和社会学的综合,而且还综合了心理学、生理学、人类学、遗传学、教育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知识,是一门名副其实的综合性、交叉性学科。它的研究内容一方面可以帮助人们客观地认识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国家制定同犯罪作斗争的政策、法律直接提供基础性的理论指导,而且可为刑事法律科学的发展提供现实的实证基础。因此,笔者认为,现代犯罪学是指通过系统研究现阶段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探求同犯罪作斗争的方法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以期为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提供依据的一门基础性科学。

第二节 现代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

初次接触犯罪学这门学科的人,最容易提出的一个问题常常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从现代犯罪学的概念的不同理论视角中,似乎可以理解什么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但是又无法给它一个明确的界定。这恰恰是现代犯罪学诞生100多年来,作为新学科的发展与创新所表现出的时代特征和学科特点。

从犯罪学创立时起到现在,关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基于此,我们可以从犯罪学家的不同理论视角出发进行考察,把握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我们对犯罪学家们的一些主流观点加以注意后,就会发现,代表性理念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现代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刑事法学

犯罪现象,是指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中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社会上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犯罪及其总和。在犯罪学意义上,犯罪现象不仅是一种个人现象,更准确地说,犯罪学更多的是将犯罪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因为犯罪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从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就存在那些被犯罪学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现象。有的学者认为,犯罪作为社会病态的反应,是完全自然的、正常的。甚至,个别学者将犯罪率的高低视为衡量一个社会发达、繁荣程度的一个指示器和晴雨表。由此可见,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起始点。

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一般指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出现的各种犯罪的整体情况,它既有量的属性,又有质的属性。虽然从犯罪行为发生的实际过程来看,犯罪原因在先,犯罪现象(结果)在后,但犯罪学研究的思维逻辑则只能借助于犯罪的数量、结构、犯罪人、犯罪被害人、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等各种统计资料,进行逆向思维,对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时代、不同阶段的犯罪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和研究各类犯罪严重程度、犯罪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为制定现实社会所需要的行之有效的可操作性刑事政策提供建议。

犯罪作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之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使以它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的建立成为可能,于是便形成了研究犯罪的刑事学科群,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刑事侦查学、刑罚学等。要在这些以同一客体为研究对象、客观上又相互借鉴和制约的不同学科之间准确地界定自己的领域,而避免相互交叉便自然成为有关学科的难点。加之,犯罪学本身并非一门规范性科学,并不局限于刑事法律规范的演绎和解释,而是从变动着的社会系统的整体出发,通过实证研究和科学思辨,来研究犯罪的发生、发展的规律,达到有效地预防犯罪的终极目的。由此决定了犯罪学研究领域的相对灵活性和综合性。

二、现代犯罪学是研究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学科

犯罪人和犯罪行为这两个措词本来是针对不道德的行为和有反社会行为的人而说的。它们的使用范围虽然很广,但严格地说,它们是法律术语,只适用于构成违法犯罪的社会现象;对有犯罪的行为人,才统称为犯罪人。可是犯罪人一词,却并非一定限于法律上的概念,尤其现代犯罪学中所说的犯罪人,并不只限于因触犯法规而被判刑的人。可以说,具体登记在犯罪统计表上的犯罪人,充其量也不过是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几分之一而已。也就是说根据刑法受到惩治的犯罪人,只能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犯罪人的一小部分,社会上还存在着没有登记在犯罪统计表上的犯罪人所谓的犯罪“暗数”,即实际存在着的犯罪人。

必须看到,有些人虽然犯有令人不齿的恶行,但是又不能依据有关的法律予以追究和惩治。这样一来,犯罪学上所说的犯罪人就不能被看作法律上严格规定的那样——既要具有犯罪构成的充分条件,又要符合法律上要求的犯罪类型。在受到应有惩罚的犯罪人以外,也有一些根本不算有什么罪恶的一般违法人,这一事实也是犯罪学所重视的,但一般违法人却不能称作犯罪人。因此,犯罪学所谓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达到刑事法律的规定标准,应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切人。

所谓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犯罪社会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法国学者迪尔凯姆(Durkheim)就曾将犯罪学定义为研究犯罪行为的科学。他指出:“我们注意到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某些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所表现出的外在特征,—旦实施社会就将以被称之为刑罚的这种特殊方式作出反应。人们将这些行为归入非正常的特殊行为之列,并强加于所有这类应受处罚的行为一个共同的称谓:犯罪。犯罪学,作为一门专门科学正是以这类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要从根本上防止和控制犯罪行为的产生。”①

三、现代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的学科

我们知道,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历来都是由果溯因的,这就如同物理学中的黑匣子,左右两边给出一些导线,让你在黑匣子中画出电阻的排列方式,以符合出题者的要求。比如,给定电压为若干伏,要求求出输出电流为多少安。黑匣子中的电阻排列方式就相当于犯罪学中要探究的犯罪原因,它是看不见的,只能通过对犯罪现象的考察来剖析、推断它的产生。

在犯罪行为与犯罪原因之间同样也是未知的,即这个推理过程是不清楚的。比如,同样都是偷窃行为,有的人可能是因为穷,有的人可能是因为贪心,还有的人甚至只是一种因好玩而形成的癖好。动机不同,即内心起因不同,所以导致犯罪的原因也就不同。埃及最后一任国王就是个“小偷”,他在宫中专门请来监狱中的惯窃拜师学艺,并利用开宴会的机会大肆行窃那些达官贵人。在其宫殿中专门有一间屋子放着他的各种“战利品”。他偷东西就并非贫穷而是一种癖好。

①[法]西蒙·加桑:《犯罪学》(法文版),达洛兹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正因如此,犯罪学家们以极大的兴趣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犯罪原因进行了探讨,并形成了有关犯罪原因的众多学派。比如,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生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皆侧重于从犯罪人的自身探究其犯罪的原因,犯罪环境学和犯罪社会学则是侧重于从犯罪人与其所处的外部世界的关系之中探究其犯罪的原因。这正如法国当代著名犯罪学家西蒙·加桑(Raymoad Gassin)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借助于各种研究手段探讨犯罪原因的雄心壮志在长达半个多世纪里赋予了犯罪学以蓬勃的生机。由此一个重要的主张得以不断发展从而形成了‘犯罪原因学’或‘原因犯罪学’。”①

四、现代犯罪学是研究犯罪演变过程的学科

大约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基于对原因犯罪学研究所获成果的失望,并伴随着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手段和研究模式日益完善,西方众多的犯罪学家认为,犯罪学应当放弃对“原因”的虚幻性研究,而应将注意力转向一个新的目标——研究人们“步入犯罪之途”的过程。比如,秦汉时的韩信曾经受辱胯下,以他当时的智力和剑术水平,对付几个地痞流氓完全是绰绰有余的,但他为什么却没有在激情的冲动下拔剑出手,而是忍受了常人难以忍受的羞辱呢?再如,为什么罪犯们碰到一起会“交叉感染”,而且犯罪手段及技术会有所提高,而警察和监狱管理人员等是与罪犯和犯罪接触最多的人,但一般都没有犯罪。这些问题又都怎么解释呢?此问题的核心在于:为何有些人不会去犯罪?这些人不是没有犯罪的条件、智力,但他们为什么不犯罪呢?

研究这方面的先驱当首推比利时的著名犯罪学家格雷佛。他在向第二届国际犯罪学大会(巴黎,1950年)提交的报告中,提出了犯罪行为演变过程的理论(在欧美,一般称“犯罪动因理论”)。从此,着眼于“过程”的这一新的研究方法,在伴随着对犯罪行为的实证主义研究的批判声中不断发展,并成为当今西方犯罪学的主导流派之一。

这种由注重“原因”转入注重“过程”的思想,正如瑞典犯罪学家斯威里(K.Sveri)所尖锐地指出那样:现在,越来越多的犯罪学家对本门学科的传统领域——探讨犯罪的原因在进行扪心自问地反省。我们可以说,今天的犯罪学对犯罪原因问题已很少关注了,致力于研究个体行为,社会行为及国家管理行为的过程,才是我们所面临的现实任务。②

五、现代犯罪学是犯罪对策研究性的学科

犯罪对策学旨在研究对付犯罪的策略、方法和手段。而刑事法学和刑事政策学具有犯罪对策的学术性质,但这两门学科是否属于犯罪对策学是需要讨论的。或者可以把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称为广义上的犯罪对策学,“以对有关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科学认识为根据,对有关防止手段的必要性、不可或缺性、适当性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对该手段的有效性和其实施所伴生的弊害相比较衡量,选择防止犯罪的最佳对策,便成为刑事政策学的任务”③。法国学者戴尔玛斯·马蒂教授认为:“从刑法学到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其结果是大大扩展了观察与分析的范围。如此宽广的对象必须要求我们改变研究的方法。以对犯罪行为或越轨行为的各种反应(刑事的和非刑事的)分析为基础,并根据对这些反应进行调整的指导原则(宪法的和国际法的),我们应该对每个国家的刑事政策体系的整体结构进行研究。”但是,刑事政策学与作为规范学的刑法学不同,也与作为事实学的犯罪学有别;刑事政策学是研究国家和社会基于特定理论和目的对于广义的犯罪现象给予惩治的惩罚权来源的正当性、配置的科学性、行使的合法性与目的的合理性的科学;刑事政策学是建立在犯罪学的科学基础之上、更加关心惩罚权配置的科学性的介乎政治学与法学之间的一门决策科学。④这就是说,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尽管是属于犯罪对策性学科,但应该是处于犯罪学学科体系之外的犯罪对策学科。

①[法]西蒙·加桑:《犯罪学》(法文版),达洛兹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

②《罗马犯罪学大会综述》,《刑事科学研究》(法文版),1971年合订本,第9页。

③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比较而言,刑事诉讼法学的犯罪对策学意味更浓。刑事诉讼法学中的犯罪侦查学、刑罚学是较为直接的犯罪对策性学科。但犯罪侦查学的研究目标主要在于探究如何查明犯罪案件的事实真相,如何获取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刑罚学的研究目标主要在于探讨罪与刑的对应和适应,以及刑罚如何恰当地执行。两者的研究目标都不直接指向犯罪问题本身。所以,从犯罪学的学科结构来看,关于犯罪对策的研究应该另有具体的学科,即,犯罪预防学和犯罪矫正学。

犯罪预防学是进行犯罪预防研究的专门学科,具体研究如何在犯罪预测的基础上从事对于犯罪的防备和控制。在犯罪预防中,两项工作极为重要,一是犯罪预测,二是犯罪控制。所以,从犯罪预防学中又可以派生出犯罪预测学和犯罪控制预防学。犯罪预测学专门研究犯罪预测问题,其具体的研究有犯罪预测的目的研究、原则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和成果应用研究等。犯罪控制预防学专门研究犯罪控制预防问题,其具体的研究包括如何防备犯罪发生的研究、如何遏止进行中的犯罪的研究、如何防止和控制犯罪危害扩展的研究等。

犯罪矫正学的研究范围应该比目前刑事司法研究中所涉及的罪犯矫正问题更宽阔一些。毫无疑问,罪犯矫正应该是犯罪矫正的重要方面,但犯罪矫正不仅仅是对于罪犯的矫正,而应该还包括对虽未成为罪犯但已经产生了犯罪意图(或可能产生犯罪意图)的人的行为习惯的矫正,如,对于违法者的矫正,对于有越轨行为者的矫正,等等。此外,还应包括对于有可能导致犯罪的不良行为习惯者的矫正,如,对于吸毒者的矫正,对于严重嗜酒者的矫正,对于嗜赌者的矫正,等等。犯罪矫正学与刑罚学的区别也正在这里。

六、现代犯罪学是研究工具性的学科

从事犯罪问题研究需要研究工具。从犯罪学的发展历史来看,研究犯罪问题的主要工具有两种是极为重要的:一是从事犯罪实证研究所必不可少的犯罪统计,二是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等进行归纳分析的犯罪分类。所以,犯罪统计学和犯罪分类学应该是犯罪学中的两个工具性子学科。

犯罪统计不仅是学界的工作,而且是一项官方的措施。根据施奈德的考察归纳,犯罪统计有四个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1)官方的犯罪统计,是实施正式社会监督的主管机构——警方、法院、缓刑帮教和监狱用于自我表述的工作报告;

(2)作为研究手段的犯罪统计,它能说明居民参与犯罪的规模,为提出犯罪成因的假设和理论提供数据基础;

(3)用犯罪统计向居民通报关于犯罪案件的数量、种类、发展和分布情况,向居民指出成为被害人的危险性和可能性并且免除他们对犯罪行为的恐惧心理;

④[]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 犯罪统计有一种监督、引导和计划的任务。①

对犯罪现象进行统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到了19世纪,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犯罪现象进行统计,从而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解释犯罪在某些方面的规律性,使犯罪学得以成为“科学犯罪学”(特伦斯·莫尔斯语)②。从19世纪到20世纪,犯罪统计工作得到不断的拓展,不仅手段越来越科学,而且规模越来越宏大。1954年,国际刑警组织尝试编制国际犯罪统计,以各国警方的犯罪统计为基础汇集谋杀、性犯罪、盗窃、诈骗、伪钞和毒品犯罪这六种犯罪的数据。联合国于1950年开始研究国际犯罪统计的比较问题,其后数次开展全球性犯罪调查。自1963年起,欧洲议会致力于编制一种国际犯罪统计。同时,犯罪学界尝试通过不同的途径研制一种国际犯罪统计的测量工具,主张避免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统计的干扰,充分考虑被害人数字、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类型和程度、被害人被盗物品的价值和对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价值来编制国际犯罪统计。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犯罪统计工作的发展也更加迅速。比较而言,我国犯罪学界长期侧重于对于犯罪问题的定性分析,定量研究工作做得不充分。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重视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把犯罪调查和犯罪统计作为重要的工作,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周路教授是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典型代表。他在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的支持下,已经在天津进行了四次大型犯罪调查(1990,1993,1996,1999),调查对象累计达1.6万人,这些调查取得了丰富翔实的研究资料,建立起了“天津市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正是在实证调查和犯罪统计的基础上,周路主编出版了《当代实证犯罪学》(1995)和《犯罪调查十年——统计与分析》(2001)。

开展犯罪统计必然涉及犯罪分类问题。实际上,犯罪分类问题是犯罪学有史以来一直为研究者所重视的问题,也是犯罪学界观点众多、标准不一、分歧极大的问题之一,许多犯罪学专著都设专章研究犯罪类型。贝卡尔亚根据他所认为的“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是它对社会的危害”,将犯罪分为“直接破坏社会或者使它的代表死亡”的犯罪、“直接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生命、财产和荣誉”的犯罪和“同法律为了社会的福利而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当做或不应当做的事情相抵触的行为”的犯罪三种类型。③龙勃罗梭认为犯罪研究不应以犯罪行为为主题,而应以犯罪人为对象,所以他的犯罪分类实际上是犯罪人分类。他把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者、习惯性犯罪者、精神异常的犯罪者、情感性犯罪者、偶发性犯罪者等几个类型。加罗法洛则把犯罪划分为两大类: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其后,犯罪社会学派和其他各学派对于犯罪又有多种不同的分类。

我国犯罪学界也很重视犯罪分类,大多数犯罪学著作都把对犯罪类型的研究作为重要内容。康树华主编的《犯罪学通论》(1991)专门有一编研究“犯罪类型”,名为“犯罪类型论”。但康树华、王岱、冯树梁共同主编的《犯罪学大辞书》(1995)却没有收入“犯罪分类”或“犯罪类型”词条(仅收有“犯罪类型学派”词条),倒是杨春冼、高铭暄、马克昌、余叔通共同主编的《刑事法学大辞书》(1990)收入了“犯罪分类”词条,并做出刑法学的和犯罪学的两种解释。

①[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82—183页。

②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③贝卡尔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70页。

犯罪分类学应该是犯罪学中的子学科,专门研究犯罪分类的标准、体系、方法等问题,并探讨犯罪分类与犯罪统计、犯罪研究、犯罪防控等之间的关系,以利于更有成效地进行犯罪统计、犯罪研究和犯罪防控工作。

七、现代犯罪学是反思性的学科

犯罪学发展到今天,对其本身进行观照,进行反思性研究是必要的。反思犯罪学的发展历程,就会形成关于犯罪学的史学,即犯罪学史。观照研究犯罪学发展历程中各个学派和诸多学者,比较他们的诸多学术主张和观点的异同,则又形成比较犯罪学。

区别于犯罪比较学,对犯罪进行比较研究的比较犯罪学是对犯罪学的比较研究,其中包括犯罪学不同学派的比较研究、犯罪学不同学术观点的比较研究、不同的犯罪学家的比较研究、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犯罪学研究的比较研究、不同时代的犯罪学研究的比较研究等。犯罪的比较研究(犯罪比较学)不但是早期犯罪学家就很重视理论研究,而且也是长期以来犯罪学研究界非常重视的问题。相对而言,把犯罪学作比较研究的比较犯罪学则是犯罪学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开始的。应该指出的是,大部分学者在从事比较犯罪学研究时往往既重视对于犯罪学的比较研究,也兼顾对于犯罪的比较研究。以英国学者赫尔曼·曼海姆和波兰学者布鲁诺·霍维斯特的著作为代表,比较犯罪学综合地从事犯罪的比较研究和犯罪学的比较研究。我国的比较犯罪学研究,如康树华(1994)张筱薇(1996)也是综合性地对于犯罪和犯罪学进行比较研究。对于犯罪和犯罪学都进行比较研究实际上已经渗透到犯罪学研究的许多方面。大部分的犯罪学著作都有意或无意地要涉及对于犯罪的、对于犯罪学的或两方面都有的比较性质的研究。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犯罪学中的比较研究的泛化并不一定意味着犯罪学比较研究水平的提高。比较犯罪学一方面需要纯化,应该剔除掉对于犯罪的比较研究(使之归于犯罪比较学之中),另一方面需要与犯罪学史结合起来研究,从更宏观的方面观照把握犯罪学发展历程的各个阶段的不同的人文基础、社会背景和由此生发的对于犯罪学研究的人文需求和社会需求,以及由这些基础、背景和需求所引导出的各个学派或各位学者的学术追求和学术贡献。

比较犯罪学与犯罪史学的区别,前者关注学派或学者间学术主张、学术观点、治学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点,而后者注重学派之间、学者之间的继承、扬弃和发展。

总之,犯罪学以特殊的理论视觉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上述涉及的研究领域中的犯罪概念、犯罪人、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犯罪规律、预防对策进行科学的解释,对变化着的犯罪现象进行梳理,找出因果联系与发展趋势,帮助人们理解严峻的犯罪现实,以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可靠的经验素材和理论根据。当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和科学的进步,新的研究对象随着研究人员异军突起也在不断涌现。事实上,犯罪现象有多少种,犯罪科学就有多少项目,犯罪学就有多少分支。有了上述的铺垫,笔者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应从伦理学、人类学、生物学、性格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及统计学等各种学科的角度来研究犯罪的原因、矫正和犯罪预防。此外,研究对象还应当包括犯罪构成学说、犯罪侦查理论、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和刑罚理论以及监狱法学和监狱管理等规范性研究。小 结

自从保罗·托皮纳尔第一次提出了犯罪学概念,犯罪学概念便开始被学者们介绍、研究直到被普遍接受并采用。犯罪学经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庞大的学科体系。

犯罪学则是从更广泛、更深入的角度来分析此问题的。犯罪学家们在理论构建的基础上形成了狭义和广义的犯罪学观点。

笔者认为,犯罪学是指通过系统研究现阶段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探求同犯罪作斗争的方法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以期为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提供依据的一门基础性科学。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①什么是犯罪;②犯罪为什么会存在或发生;③犯罪的可预防程度与预防对策。思考题

1.犯罪学观察问题的独特之处是什么?

2.什么是犯罪学?

3.在专家学者们观点的基础上谈谈自己对犯罪学概念的理解。

4.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列举一些你所能知道的犯罪学研究对象。

第二章 现代犯罪学的学科体系

第一节 关于现代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地位和理论体系的理解

一、现代犯罪学的学科性质

犯罪学是一门横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领域的百科知识式的学科,因为对其不同知识构成理解的侧重不同和认识深度的差别,所以不同的人对其性质就有不同的认识。这正像有不同兴趣偏好的读者阅读一部内容丰富的《红楼梦》,“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①一样,不同的犯罪学的读者、学者,在阅读和研究犯罪学时,对其性质的判断,刑法学家看见的是对刑法学的辅助作用,社会学家看见的是社会学分支学科,理论工作者看见的是基础理论,实践家看见的是应用知识。这些判断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学科的第二性质,又未能准确地揭示出它的根本性质②。那么,犯罪学学科的性质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犯罪学是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融汇各种有关学科知识的综合性的学科,属于普通的社会科学。理由是:

第一,这是由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决定的。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特定的研究对象是该学科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根本依据。犯罪学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作为研究对象,是任何一门单一学科和边缘学科所完成不了的。如果运用单一学科研究犯罪问题,其研究的最终的结局,只能得出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等片面性的结论。刑法学研究犯罪的根本目的,是在于查证犯罪事实,依据刑法规定定罪量刑。而犯罪学虽然也以犯罪作为研究对象,但它却不局限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而且还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这是因为犯罪学研究犯罪现象的根本目的,是查明犯罪产生的原因,寻求其规律性,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犯罪对策。因此,犯罪学研究的领域、研究的方法和研究的成果早已突破了刑法学的天地。

第二,之所以说犯罪学是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融汇各种有关的学科知识的综合性科学。这是因为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无论是犯罪或者违法,首先都必须依据其社会危害性,由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认定某种行为为犯罪,某种行为为违法。其次,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无论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都是产生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的社会现象,同时它又是个人行为。说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就是说犯罪现象与社会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犯罪根源于社会,本质上又危害社会。从根源上看,犯罪的产生和犯罪的本质都是社会的。在诱发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中,无论是心理因素还是生物因素,都最终通过社会因素而发生作用,或者其本身就起源于社会。从本质上看,犯罪是有害的事物而不是有益的事物,犯罪危害的不仅仅是个人更主要的是社会。犯罪不是生物现象,也不是心理现象,更不是个人现象,犯罪在本质上是社会现象。因此,犯罪现象必然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和联系;说犯罪现象是一种个人行为,就是说它是通过个人思想外化为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犯罪现象必然同个人的生理、心理、思想、法制观念以及一个人的物质生活条件等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既然如此,犯罪学的研究必须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以及教育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来进行,所以犯罪学是一门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融汇各种与犯罪有关的学科知识的社会科学。

①鲁迅:《集外集拾遗补篇·洞庭湖花小引》。

②王牧:《论犯罪学的学科定位及属性》,载于《中国大学教学》2004年第8期。

犯罪学研究的终极目的,在于预防、控制乃至达到治理犯罪的目的。由于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的体系,包括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意识因素、文化因素等等;犯罪发生的领域又有普遍性。所以,犯罪对策的主体不仅仅是司法部门,还必须包括社会的方方面面和每一个公民;犯罪对策的范围不仅仅是要害部门和犯罪多发地区,还包括社会的每一个角度;犯罪对策的手段不仅是法律的,还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文化的和行政的。所以,预防犯罪必须采取综合性的防治措施。因此,犯罪对策所具有的主体群众性,范围广泛性和手段多样性等特点,都是犯罪对策的综合性的具体反映。

可见,将现代犯罪学的学科性质界定为一门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融汇各种与犯罪有关的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学科,属于普通的社会科学。既是犯罪学研究走向成熟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也是犯罪学走向成熟的具体体现。它不仅容纳了更加广泛的知识,更为重要的是防止了片面性,排除了犯罪学与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等专项研究犯罪学学科之间的混乱和矛盾。

二、现代犯罪学的学科地位

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从其研究的对象内容、范围、学科性质及其与其他学科在同一学科系统中所分担的任务来看,在客观上反映的是学科层级中的一级学科。所谓学科层级是目前世界上学科制度的一种,是将学科按研究对象和内容的范围、性质分门别类地构建成有系统的层级体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学科。一级学科是一个较大范围的母系统,二级学科是一级学科的子系统,但相对于三级学科又是母系统,而三级学科则是二级学科的子系统。这种学科制度类似于社会行政系统的科层制度,是一种金字塔形的制度形态。我们之所以说犯罪学属于一级学科,其地位处于一级学科的位置上,是由于它的研究对象范围较大,内容丰富,性质独特并自成一体。据此,它能够并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许多二级学科和三级学科,这可以从它的学科体系结构上得到说明。其学科体系结构图示如图2‐1所示。

这个图示大体上反映了现代犯罪学学科体系结构形态,从中可以看出它处于一级学科的位置上,它的地位相当于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一级学科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的犯罪学学科地位由于历史原因和人为原因被严重地扭曲了,不仅未被学科制度决策部门置于一级学科的位置上,而且连二级学科也未纳入,只按其一个方向即三级学科对待。这固然有历史原因的作用,但更是一个认识不足和缺乏科学认识的问题。

第二节 现代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现代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诸方面的相互联系的独立学科。然而,由于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犯罪现象不可能整齐划分为几个部分,社会学科之间的界限实际上十分模糊并在不断发生变化。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犯罪学与其他各门社会学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学在对特定领域的犯罪现象和过程进行研究时,要依靠其他相关科学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同时,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上也要受到其他相关科学的影响和制约。

但是,每一个学科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和研究方法。为了研究的方便,这些不同之处一直保留着。社会科学的不断分化和发展导致了社会科学研究的专门化,所以,一个人不可能成为所有学科的专家。最近的发展趋势表明,各门社会科学都是、也应当是彼此互相开放的体系,跨学科的学术交流和研究项目越来越引起犯罪学家们的注意,正是在这些交叉、边缘地带,涌现出许许多多新颖的观点、发人深省的见解和有见地的科研成果。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

从犯罪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它是从刑法学中分化出来的。犯罪学一个半世纪的历史,是逐步摆脱刑法学的影响、不断用现代科学方法武装自己、日益增加经验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比重,从而成为一门独立的经验科学的发展过程。犯罪学成为经验科学,并不意味着与刑法学完全无关,更不意味着犯罪学可以抛弃理论或没有理论。正确处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坚持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开展犯罪学研究,是把中国的犯罪学的研究工作引向健康发展道路的根本保证。

可能有人会认为,既然犯罪学是一门经验科学,那么犯罪学摆脱刑法学的影响越彻底、越深刻,就越接近成为一门“科学”。这是一种完全否定刑法学在犯罪学研究中的作用的观点,不符合犯罪学一百多年来的实际情况。可以这样说,尽管它与刑法学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但已形成自己特定的研究领域、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一) 学科性质和特点不同

刑法学是一门规范学,它以国家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而展开研究。刑法学研究的范围就是定罪和量刑,它的任务就是提出准确地惩治犯罪的原则。因此,刑法学中的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而犯罪学是一门事实学,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事实为依据,不管这种事实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因此,从犯罪学来看,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上客观存在的危害行为事实。犯罪学研究的范围,概括起来就是由三部分组成:犯罪原因论、犯罪现象论以及犯罪对策论。它的最终任务是制定预防、处置犯罪的方案。

(二) 研究思路有所不同

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刑法之所以要给犯罪下一个定义,主要是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否则就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无法准确定罪量刑,无法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国家的刑事追究。而犯罪学之所以要给犯罪下一个定义,是为了便于对犯罪进行研究,至少使人们在讨论问题时有共同的出发点。这就决定了犯罪学研究中的犯罪不可能仅仅只是刑法规定范围内的那些犯罪行为。

举例来说,对于盗窃罪,刑法学侧重研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数额及应当判处的法定刑幅度;而犯罪学则侧重研究盗窃罪发生的一般规律、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等。

刑法重点研究的对象是犯罪人,以决定如何对其定罪量刑。而犯罪学除了研究犯罪人外还研究被害人,研究二者之间互动的关系,以便更全面地探寻犯罪产生的原因。

刑法学研究的是成文法规定的“犯罪”。犯罪学除了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外,还研究一般违法行为,甚至还研究虞犯,即研究潜在、可能的犯罪人。虞犯一般包括:①经常与有犯罪习性的人交往者;②经常出入不良场所者;③经常逃学或离家出走者;④参加不良组织者;⑤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凶器者;⑥个性有严重缺陷者。简单地说,所谓虞犯,实质上即指那样一批根据其一贯品行推断有犯罪之可能(如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小“阿飞”们),但目前尚未犯罪的人。这是刑法学研究所没有的。

从研究内容上讲,犯罪学的视野相对刑法学更为广泛,如图2‐2所示。

(三) 研究目的不同

刑法学集中研究一个国家的现行的刑法规范,分析犯罪的法定构成条件,以便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定的刑罚,在此前提下来防止和减少犯罪;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探讨犯罪产生的原因,寻找有效的犯罪预防对策,从而减少和遏制犯罪发生。

(四) 研究方法不同

刑法学是一门法律性学科,相比而言其研究方法较为单一。对犯罪的考察是局部的和同时性的,它主要聚焦于此时此地的现行法中的犯罪;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在研究中要用到诸如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统计学等等学科的成果、理论和方法。它对犯罪的考察是全景式的和动态的,不仅要关注现实的犯罪状况,而且也要考察过去的犯罪现象并力求对未来的犯罪趋势作出预测。在运用逻辑方法上,刑法学侧重于运用从法律原理到具体个案的演绎方法,而犯罪学更多地运用从个别犯罪行为到一般犯罪现象的归纳方法。这种研究方法的不同,是由二者的学科性质和学术职能的不同所决定的。

二、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

这两门学科的联系最为密切。最早关于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的关系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犯罪学包罗了刑事政策学(此种采广义上的犯罪学的观点);另一种则认为刑事政策学囊括了犯罪学(此种为狭义犯罪学观点)。按照通说的观点,二者是互有联系但不能相互代替的关系。

(一)  研究的起点不同

有学者认为“犯罪前的问题交由犯罪学解决”①,认为刑事政策学是研究犯罪后的犯罪对策学。虽然两门学科都是以犯罪为起点进行研究,但是就动态的犯罪而言,犯罪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犯罪行为,犯罪学的侧重点大多在事前,即预防与控制犯罪是犯罪学的核心内容;刑事政策学的侧重点在犯罪后,即对犯罪人如何处置是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

(二) 研究的对象不同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其中犯罪现象是犯罪的表现形式和类型;犯罪原因力求揭示决定犯罪行为、犯罪人、犯罪率等犯罪现象形成的关键性因素;犯罪对策是基于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研究,而提出的预防和治理犯罪的各种手段、方法和策略。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是刑事政策的基本观念及实然刑事政策和应然刑事政策。那么,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与刑事政策学的犯罪对策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呢?笔者认为,前者的犯罪对策实际上是包括社会政策的,是宏观上所有的预防控制犯罪的对策;而刑事政策学所要研究的犯罪对策专门是刑事对策,即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的制裁与预防,而对于未发生的犯罪的预防就是犯罪学的学科任务所在,它不仅仅包括刑事对策同时更囊括了所有的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的社会政策。预防与控制犯罪是犯罪学的目的所在。而刑事政策学的目的就是从理论上论证在犯罪发生后应采取什么样的对策才能使犯罪人回归到正常人中间,过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的正常人的生活。毫无疑问,刑事政策是社会政策的一部分,但社会政策不是刑事政策,即使社会政策中有预防犯罪的内容它也不是刑事政策,因为它是间接的预防犯罪而不是直接预防。

(三) 学科的性质不同

第一,犯罪学是一门经验科学,而刑事政策学虽然也使用经验观察和经验分析的方法,但是并不局限于经验,刑事政策学还主要是一门决策性的科学,也是规范性的科学。第二,犯罪学侧重于研究客观事物本身的内在联系,刑事政策学则侧重于主体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方式。第三,刑事政策学必须依靠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成果,以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为前提,做出科学的刑事政策决策;而犯罪学则不需要做出政策上的应对决策。第四,犯罪学观察的是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而刑事政策学观察的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与犯罪现象的权力活动及其效果,因而刑事政策学与政治密切相关。我国法律工作者则普遍认为:“政策和策略是一种政治措施,从本质上讲,无论政策和策略涉及哪一具体的社会生活领域,都属于政治的范畴,是政治概念。”②

(四) 支撑研究内容的权力成分不同

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刑事政策,而刑事政策是以国家、社会的公共权力作为支撑的,刑事政策应具有规范性,刑事政策最终应当上升为法律才具有一定的效力。而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中,事实所占的比重更大,以认识、探究、揭示客观犯罪为前提,即使是预防控制改造犯罪的犯罪对策,措施方法的多样性、参与者的社会性、内容的应然性等,权力的比重相对小得多。

①张小虎:《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②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三、犯罪学与社会学

社会学是以社会现象、社会行为等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研究科学,它是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社会学正趋于分化,与其他学科形成新的边缘学科。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 研究的重点不同

在犯罪学中,犯罪问题是它研究的主要方面,犯罪学的整个研究都是以犯罪问题为核心进行的;而在社会学中,犯罪问题仅仅是它研究的一个方面,社会学把犯罪当作一种社会问题加以研究。

(二) 研究的角度不同

在犯罪学中,不仅利用社会学的概念和学说探讨犯罪问题,也用人类学、心理学、生物学、生理学、经济学等很多学科的概念和学说探讨犯罪问题。同时,在犯罪学中,不仅对犯罪问题进行宏观的研究,而且也对犯罪问题进行微观研究。而在社会学中,仅仅利用自己的概念和学说,从宏观的角度探讨犯罪问题。

(三) 研究的深度不同

在犯罪学中,对犯罪问题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在社会学中,仅仅对犯罪问题进行一般性的研究。因此,犯罪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深度,远远超过了社会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深度。

虽然二者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但是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为犯罪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内容,拓展了其新的研究领域。犯罪学正是汲取了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多侧面、多层次地考察犯罪现象,由此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四、犯罪学与犯罪侦查学

犯罪侦查学是研究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技术与策略的科学。其特点是研究犯罪个性,注重由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施了何种犯罪,造成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等等。目的是再现已逝的犯罪过程,侦破案件,抓获犯罪人,为司法审查和裁判服务。

犯罪学无论是研究范围还是研究方法都不同于犯罪侦查学。例如,对一件故意杀人案,犯罪侦查学利用各种策略和技术方法解决的是作案时间、地点、手段、作案人、作案动机等具体问题;而犯罪学仅仅把此案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一个案例,从中探求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和规律,揭示故意杀人罪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此类犯罪的预防对策。犯罪学和犯罪侦查学都以犯罪为研究对象。它们的联系在于两者相互补充和相互利用。犯罪学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为犯罪侦查学提供理论根据,而犯罪侦查学为犯罪学研究提供丰富的资料。

对于侦查技术的成功应用,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美国有个百万富翁的独生女儿不幸被匪徒绑架。这批匪徒一再通过录音电话来勒索钱财。该富翁和警方都很焦急,既不知女孩的生死,也不知匪徒们的藏身之地。正在此时,有个警员灵机一动,他提议匪徒寄一张小女孩的近期照片以验证她是否还活着。匪徒与警方僵持不下,想尽快拿到赎金,认为此举也不会给他们带来什么不利,便答应了。警方拿到照片后,利用先进的影像技术放大了照片中小女孩的瞳孔,正是从瞳孔的映像中发现了匪徒们的藏身之所,从而将他们一网打尽。

现在,在刑事侦查领域,DNA技术被广泛地用来破案。比如说给罪犯画像,虽然由来已久,但其逼真性却始终不尽如人意。英国警方运用DNA技术来画像,就把逼真程度提高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专家通过对罪犯在作案现场遗留下的血迹、毛发、唾液等进行DNA分析,可以判明罪犯的种族、头型、脸型、眼睛、鼻子、头发颜色等,从而为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也正是这小小的DNA测试,使得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不得不承认自己与白宫前实习生莱温斯基有染。原来,通过检验莱温斯基提交的物证——一条与克林顿相关的蓝色衬裙,克林顿才被迫承认自己的“不正当”行为。

由此可知,犯罪侦查学是研究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采用各种刑侦手段查明和捕获犯罪嫌疑人,证实和打击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而犯罪学研究的则是犯罪这样一个人类生活的现实问题,及犯罪的原因、发展变化的规律、犯罪的预防等。但是,犯罪学与犯罪侦查学在研究成果上可以相互利用。

犯罪侦查学研究的防止犯罪的技术手段,不但丰富了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也属于犯罪学提倡的预防犯罪的一种措施。也就是说,犯罪侦查学的专业知识、调查方法是犯罪学研究可以借鉴和运用的。

另外,犯罪侦查学在案件侦破中形成的研究报告、经验总结,也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资料。犯罪学借助犯罪侦查学的研究成果,通过大量的统计数字及生动的案例剖析典型,可以系统地研究犯罪的成因。

总之,犯罪侦查学的研究成果为犯罪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事实材料。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如犯罪人个性、犯罪环境的特征、犯罪的动机等,也为犯罪侦查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有助于形成正确的侦查构想,从而保证犯罪侦查人员完成侦破案件任务。换言之,犯罪侦查学致力于破案,抓获犯罪人;而犯罪学则主要对犯罪产生的各种原因感兴趣,他们试图从理论上解释犯罪产生的原因和各种相关因素。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犯罪侦查学是侧重于实践,犯罪学是侧重于理论。

五、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主要运用心理学的原理,探求犯罪的主观原因,并认为犯罪是犯罪人主观心理支配的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它主要从犯罪心理的结构、形成及变化的角度来考察犯罪生成的原因,探求犯罪心理的规律及矫治方案。

因此,犯罪心理学是不能与犯罪学等量齐观的,它仅仅是犯罪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它的有机组成部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可以深化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开阔犯罪学的研究视野,为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提供重要的依据。犯罪学与心理学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一) 研究的重点不同

在犯罪学中,犯罪问题是它研究的主要方面,犯罪学的整个研究都是以犯罪问题为核心进行的。而在心理学中,犯罪问题仅仅是它研究的一个很小的方面,犯罪问题仅仅是心理学的一个应用研究领域——法律心理学中探讨的内容之一。比如,文学领域的意识流手法即起源于弗洛伊德诊治病人时所用的“自由联想法”。许多作家也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精神分析的方法深挖人物的内心世界。著名文学家茨威格是受弗氏影响最深的一个短篇小说家,他声称自己在著作中自觉地运用了精神分析的方法。他曾写了《一个女人一生的24小时》,叙述了一个年华渐逝的孀居贵族女人在赌场意外地遇到一个落魄的年青赌徒,他当时投机失败,两眼灰暗,身体虚弱,濒于死亡。贵妇出于同情,救了他一命并资助他赌博,结果贵妇疯狂地爱上了他。但此年轻人无情无义,丝毫不珍视贵妇的感情,只是想拼命赢钱。该贵妇也出于自身名节的考虑,在与爱的冲动做着激烈的内心冲突。人的一生中有许多个24小时,但这个女人的一个24小时的内心冲突却被茨威格用心理分析的手法放大成了她的一生。这其中历尽无数的欣喜、哀怨,可以说是肠一日而九回。

弗洛伊德曾用心理分析的方法解释哈姆雷特王子那“伟大的犹豫”。哈姆雷特是莎士比亚笔下四大悲剧之一《哈姆雷特》中的主人公。他面临着生父被叔父杀死,王位被叔父篡夺而且生母也被叔父霸占的国仇家恨,但却犹豫不决,迟迟不肯动手复仇。是他武艺不够高强吗?他曾仗剑力克劲敌,击退刺客;是他本身性格柔弱、逆来顺受吗?他又曾果断地识破大臣的诡计,当机立断地采取了行动。那么他一直犹豫不决的原因何在呢?弗洛伊德认为,是杀父恋母情结的存在令王子产生了这种犹豫。每个男孩小时候都有娶母来替代父亲的心理,王子也有。所以当叔父真的杀死他的父亲又娶了他的母亲时,王子最先感到的是一种欣慰,是一种终于有人成功实现自己愿望的快感而不是丧父的痛楚。只是父仇不共戴天的社会伦理道德最终占据了私心的位置,所以王子又会在内心产生强烈的内疚感,觉得不去复仇对不起父亲。这两种情感交锋的时间便表现为王子那令人寻味的“犹豫”。

(二) 研究的角度不同

在犯罪学中,不仅利用心理学的概念和学说探讨犯罪问题,也利用社会学、人类学、生物学、生理学、经济学等很多学科的概念和学说探讨犯罪问题。而在心理学中,仅仅利用心理学自身的概念和学说探讨犯罪问题。据说,弗洛伊德曾以心理分析方法,成功地协助警方侦破一起命案。一次,一位探长突然造访弗洛伊德,他带来了一个悬而不决的案例,恳请弗氏帮忙。案情是一位贵妇被杀死在家中,嫌疑人有3个,一位是她的丈夫,另二位是她的情夫,其中一位是音乐学院的学生,另一位是个推销商。现场只发现一个雪茄烟头扔在门口,牌子正和弗氏所吸的一样,没有留下其他痕迹,并且每个疑犯都有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据。

弗氏凝望着手中的烟头,斩钉截铁地说,凶手是那个推销员。探长不解地望着弗洛伊德,请他详尽地分析。弗氏笑了笑说,其实道理很简单,推销员有吸烟的习惯,但为了进门推销,给主顾留个好印象,必然在门口掐掉烟头,久而久之养成习惯,连他自己都不觉得。所以在门口扔掉烟头的人多半就是凶手,而贵妇的丈夫和那个温文尔雅的音乐学院学生平时绝不会将雪茄烟扔在门口的。结果证实凶手确是推销员。弗氏透彻地推理使心理学对侦破案件的影响更加深入人心。

(三) 研究的深度不同

在犯罪学中,对犯罪问题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而在心理学中,仅仅对犯罪问题的心理方面进行研究。因此,犯罪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深度,远远超过了心理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深度。例如,以犯罪原因为例,在心理学中仅仅研究犯罪产生的心理原因,而在犯罪学中,不仅研究犯罪产生的心理原因,还要研究犯罪产生的文化、社会、经济、生理等方面的原因。我们说自卑感对每个人来说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比如,认为自己相貌不如人或是有肢体缺陷,或是在智力方面低能都可使人产生自卑。所不同的是各人对于自卑的处理方式,有人不能自拔,深深地沉溺于其中,结果一辈子都没有走出自卑的阴影,表现为做事消沉,没有自信,甚至会认为自己是个天生的失败者,会怨天尤人,埋怨上天的不公平。国外就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一个19岁的男孩子向法院控告他的双亲,理由是他们生下的他太丑了,所以父母要为此付出精神补偿费。中国也曾有一个男子因自己太丑娶不到媳妇,竟然将怨气发到其母亲身上,将其打死的事件的报道。

我们听到过的因恋爱不成而将对方毁容的事情,是由于自卑感而产生对外的一种投射,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用术语讲,叫做“挫折—攻击”理论。

总之,犯罪学和上述各学科有很多相似之处,和刑法学一样,犯罪学也研究立法过程、执法机构;像经济学一样,犯罪学也关心经济现象与经济问题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和心理学一样,犯罪学想知道人们如何调适生活中的困境;和社会学家一样,犯罪学家会检视社会不公现象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以及分析犯罪可能造成社会解体的结果。

犯罪学与其他学科虽然有许多研究兴趣上的相似性、交叉性;但是,犯罪学与其他学科最大的不同并非研究方法,而是研究的主题。犯罪学是一个博采众长的科学,它的发展壮大已经超出了前面列举的学科所能容纳下的范围,已经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如果犯罪学仅仅存在于一个学科中,不论是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还是精神医学或是刑事法学,犯罪学的知识就难以发展。所以,在19世纪中叶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以意大利为中心,实证派犯罪学应运而生。它的诞生,意味着犯罪学已是一门独立的科学,不附属于社会学、精神医学、刑事法学,或任何学科。因此,今天的现代犯罪学集前人的努力,确实已经是个丰富多彩的独立的学科,是犯罪学家需要穷其人生而都不能完全了解的一门学科。

第三节 现代犯罪学研究方法

任何一项研究活动都离不开科学的研究方法。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同样也离不开科学的方法论和世界观的指导。如果方法不正确,就不可能取得对犯罪问题全面、深刻的认识,就必然会导致这样或那样的错误结论。历史和实践证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唯一正确和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犯罪学研究方法必须建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础之上。

犯罪学研究方法,是指认识和揭露犯罪现象的客观特征和规律的各种途径和办法,它包括方法论和具体方法两个层面。方法论是研究的指导思想,贯穿于研究的整个过程;而具体方法,是指收集、整理、分析材料的具体的途径、手段和办法。

随着犯罪学本身及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不断发展,犯罪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也不断得到发展、完善和提高。由于犯罪学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犯罪学应对这些学科研究方法加以选择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本学科的研究任务和特点,构建犯罪学的综合性、独立性、系统性的研究方法体系。

一、犯罪学研究方法

我国犯罪学在研究研究方法问题上与西方国家差距很大。本书主要是考察国外犯罪研究中的一些基本方法。在国外,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的方法很多,不过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现象是当代犯罪学研究方法的主流表现。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理查德·昆尼将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的归纳为四种:实证主义的、社会解释性的、现象学的和批判性的。①我们在此介绍几个被国外学者广泛采用的方法,这些方法也是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应当采用的,有益的方法。

(一) 统计学方法

统计学的方法在犯罪学中应用得最为广泛,它是通过获取和分析有关犯罪情况的统计数据,得出研究结论的方法。这种研究方法的基本步骤是:首先,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犯罪现象的全貌进行统计和进行各种数据性分类,这是掌握犯罪基本情况的重要一环。其次,分析统计获得的各种资料。一般是先提出假设,假设某一因素或某些因素与犯罪现象有关;然后根据获得的各种统计指标求出假定的因素与犯罪之间的相关指数,并通过相关指数确定假定的因素与犯罪之间是否有关,相关的程度有多大。最后,根据分析的结果进行相关的工作,比如,进行犯罪预测、进行预防效果评价或指定有关对应政策、措施等。

①郭建安:《美国犯罪学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

(二) 调查方法

与统计方法不同,运用统计方法时所面对的是一些抽象的数据资料,而调查方法则是一种更加直接具体地研究犯罪现象的方法,也在犯罪学研究中广泛使用。具体的手段一般有调查、访问和座谈。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社会学性质的方法。既可以针对以往的资料档案进行分析调查,也可以针对社会中的大众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既可以是问卷式的,也可以是访谈、座谈式的,也可以是征询意见式的。美国最有名的资料是“全国犯罪被害人调查”,以及“全国青少年调查”。两者都是采用社会调查法收集到的资料。在中国台湾地区,定期、有系统进行的社会科学调查,则是“中央研究院”的“社会变迁调查”,但有关犯罪学相关的定期、全台性调查,尚付之阙如。所有研究犯罪学的人都知道,没有这些资料,实证研究难以进行。

(三) 实验观察方法

实验方法就是通过实验来发现结果的一种研究方法。这本是一项自然科学研究中最为普遍的方法,但在当代西方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也经常在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中使用。如:犯罪学家想证实,监狱中集体居住的环境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而应当采取单独居住的方式。则可以将一部分罪犯仍然在通常的居住环境中管理,而将另一部分罪犯置于有所改变的环境中管理,然后对两种环境中的改造效果比较,看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的假定目标。

(四) 心理分析方法

这是一种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要揭示罪犯在犯罪前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心理状态,在犯罪中又是什么样的心理,是否有变化,以及在犯罪后的心理特征。用心理分析方法研究犯罪人有相当大的难度:一是用什么方法能够了解犯罪人的真实心理状态;二是了解获得的情况就一定是真实的吗?三是这种方法必须依靠犯罪人的积极配合。不过这种心理分析方法对揭示犯罪人个体方面的犯罪因素是十分有意义的。心理分析方法一般可以通过谈话、问卷、心理测试等方法进行。

(五) 个案研究方法

个案研究主要是对个人或某特定一组人进行的历史性研究,主要的思路是了解犯罪人的犯罪历史或犯罪后的历史表现,采用的方法是追踪调查。追踪又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向前追踪,即通过各种手段追忆调查对象以前的行为史;另一种是向后追踪,即跟踪调查对象,了解他以后的行为表现。个案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行为者个体的行为史,及其生活环境的研究来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形成原因和规律。

(六) 二手资料分析法

二手资料分析是指收集、使用官方已经公开的资料进行分析。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每年公布的《统一犯罪报告》(Uniform Crime Report)就是最重要的官方犯罪统计资料之一。美国的犯罪学家作研究时,都会参考,甚至使用。在我国台湾地区,警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台闽刑案统计》则是台湾最重要的官方犯罪统计资料之一。此外,台湾法务部门每年公布的《犯罪状况及其分析》也是重要的官方犯罪统计资料来源之一。中国从1982年开始,不定期地发表犯罪白皮书。

(七) 内容分析或文献法

内容分析或文献法对犯罪研究也有很大帮助。这些资料来源可以取自报纸、期刊、广播节目、电视、原稿、日记、歌曲、民间传说、法院裁判书或起诉书等。在分析这些资料时,研究人员使用的就是文献法。它先以某种标准进行有系统的编码工作,然后依据编码标准,登录资料,进行分析。

二、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步骤

研究的步骤,为了保证研究的过程和结果真实而必须遵循的程序。一项典型犯罪学研究任务的完成,包括提出假设,并在收集、占有和分析相关犯罪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求证的过程。

(一) 确定研究课题

确定研究课题应解决两方面的问题:如何从复杂多样的犯罪现象中选择所要研究的对象?如何根据所选择的研究对象性质确定相应的研究类型?选择课题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课题研究应当具有理论和社会价值

理论价值即所确定的课题能够证伪或进一步证明犯罪学现有的某一理论,或者能对现有理论的某一方面有所充实、发展和创新。社会价值即课题的选择和确定源于回答犯罪现实提出的问题,具有较强烈的时代感,能够服务于描述、解释当前突出的犯罪问题,或促进犯罪预防实践的发展。当然,在选择和确定有社会价值的课题时,也必须了解同类研究的现状(已经达到的水平和尚存在的不足),避免同一层次、同一水平的重复研究。

2.课题研究应考虑现有的主客观条件

选择的课题大小和难易程度,应充分考虑到研究者自己的知识背景、研究专长和已有的研究积累;同时,还要考虑人力、财力和时间方面的保障。

在研究类型方面,依据研究功能的不同可分为四类:①描述性研究,即对犯罪现象的存在状态、结构、犯罪现象的特征、规律进行分析和表述;②解释性研究,即通过剖析和比较犯罪现象与环境因素和个人因素的关联性,探讨犯罪现象存在和变化的原因;③预测性研究,即在对犯罪现象进行横向和纵向把握的基础上,对犯罪现象的状态和结构在未来的变化趋势作出推断;④对策性研究,即在把握影响犯罪的因素以及犯罪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就提高、改善犯罪预防对策和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或针对性,提出新的构想和理论模式。

上述四种研究类型之间存在着逐层递进的关系,但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并无专属性,既可以采取定性分析,也可以采取定量分析;既可以运用思辨方法,也可以运用实证方法。

(二) 建立研究假设

研究假设,是在确定研究课题后,并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假定或推测。研究假设虽然带有主观的成分,但它与主观猜想有本质区别。因为这种假设是在对现有犯罪资料有所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已有的背景知识和相关经验,通过理性思维而提出的,因而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假设又不同于公理,因为它尚有待于实践的充分验证。建立研究假设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需要收集的材料范围、途径和方法。

例如,如果确定的课题是盗窃犯罪的原因,通过探索性研究,发现邻里间关系和谐、能相互照应的住宅区和管理规范的场所发案率低,而邻里间缺乏相互照顾意识的住宅区和管理混乱的场所即使有防盗设施,发案率仍然较高,再考虑到盗窃犯罪的行为特征,就可提出如下的研究假设:盗窃犯罪主要是机遇性犯罪。有了这一研究假设作导向,收集研究数据和材料的范围、重点与方法也就明确了。

在犯罪学研究中,应强调研究假设的提出既需要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也需要具有不盲从现有理论、只尊重犯罪事实真相的探索精神。就中国犯罪学的发展而言,后者在某种程度上更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三) 确立研究的概念体系

在科学研究中,需要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类型采用适当的术语来表述和说明所要研究的问题,如与盗窃犯罪的原因相联系的“犯罪机会”、“邻里意识”等。概念是进行研究的基本单位,犹如大厦建筑中的基石。只有采用适当的概念,并通过各概念之间的串联,分散的研究资料才能紧密地围绕研究对象凝结成有机的整体。

研究中所采用的概念,不仅包括已为专业圈熟悉或习惯的术语,而且也包括根据研究需要设计或借用的术语.但对后者,研究者在使用中必须给出自己的定义,以避免发生歧义和混淆。

由于概念具有抽象性,为了进一步开展定量研究,还必须通过一系列可以观察和测量的客观指标对其进行模拟,将概念由抽象定义转化为操作性定义,这种转化对于提高犯罪学研究的艺术性和精确性具有重大意义。例如,在探讨都市化进程与犯罪的关系时,必须对“都市化”进行定义,而由抽象定义向操作性定义的转化可表现为:抽象定义——都市化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种形态;操作性定义——人口密度、人际交往、交通状况、通信手段、家庭结构、人口受教育程度、文化设施等。通过对这些能表征都市化内涵的概念进行分析,就能揭示出都市化对犯罪的具体影响。可见,概念的可操作化实际上在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之间架起了桥梁,它为准确地描述和解释犯罪现象,增强研究结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四) 制定研究计划

在前述步骤基础上,应当拟订具体研究计划,对完成课题的时间、课题研究的人员组成,尤其是收集研究资料的方法、途径和分析研究资料的方法等作出明确安排。

(五) 研究资料的整理

研究资料的质量是决定研究结论是否正确的基础,收集和审查犯罪学研究资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资料的完整性;②资料的准确性;③资料的针对性;④资料的可比性;⑤资料的时效性。只有注意到所获得的研究资料在多大程度上具备了上述特征,才能正确评价研究结果的真实程度。

对占有的资料进行审查后,还应按照资料的关联性进行分类,并将不同类别的资料进行汇总,以此反映研究资料的总体状况和内部结构,以利于在随后的研究工作中对资料进行整合和必要的补充。

对收集的犯罪学研究资料进行分类和汇总后,应当运用相关犯罪学理论和分析方法找出研究材料彼此之间的关系,确定研究材料所能证明的问题以及证明的程度,并通过对经验材料的综合判断,验证所提出的研究假设,以此形成新的观念、理论或完成对已有理论的新的检验或证伪。

(六) 研究资料的分析

资料分析是对研究资料所包含的内容进行分析的过程。资料分为文字资料和数字资料。对文字资料基本上采取定性分析方法,对数字资料则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实际上,在研究过程中常常需要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资料分析可采取多种分析方法,如比较分析、统计分析等。

1.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是指运用逻辑学原理的思维规则、分析手段及其他有关的学科知识,对调查所获得的犯罪研究资料进行剖析,以揭示犯罪现象本质特征和规律(如犯罪现象的社会、历史原因等),即犯罪现象质的规定性的方法。

2.定量分析法

定量分析法,是指运用一系列基于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原理的测量、计算和分析手段,对调查所获得的犯罪学研究资料进行分析,以说明犯罪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规律、数量关系,即犯罪现象量的规定性的方法。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在犯罪学研究中占据着同样重要的地位,没有主次之分,必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富有说服力的、有价值的科学结论,才能全面、系统、科学地认识犯罪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3.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指把不同的犯罪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异同,以达到全面认识犯罪现象本质和规律的方法。运用比较法研究犯罪问题能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阶级性、社会性和相对性,更有利于我们打击和预防犯罪。在具体的犯罪问题调查研究中将收集到的关于研究对象的不同时期的资料进行对比,可以分析出它们之间的差异,并从犯罪学理论的高度对之作出说明和解释。运用比较分析最重要的是注意资料的可比性。

4.心理分析法

心理分析法,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已有的资料,以揭示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原因的方法。人的任何活动都是在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因此要想认清犯罪问题就必须对犯罪人的心理进行分析。

5.统计分析法

统计分析法,是指通过对某一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的犯罪统计数据的定量分析,揭示犯罪现象内部联系及犯罪现象质的规定性的方法。

统计分析的特点是对犯罪现象作量的分析,是力图通过对大量现象的数量分析去揭示现象的内部联系和质的规定性。统计分析可以分为描述性分析和解释性分析。前者回答犯罪现象“是什么”的问题,即通过分析指出研究对象的状况、特点、发展状况等。后者回答犯罪现象“为什么”的问题,即通过分析揭示研究对象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它探讨的是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

犯罪统计资料分析的基本技术,就是比率的应用。比率,即以简单的相对数值表示出两个或其组合的绝对数值的相对程度。具体分为: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十万分比、指数等。

(1)犯罪发生率。犯罪发生率具体可以划分为人犯发生率与刑案发生率。人犯发生率以一定时间、地点的人口总数和发案人数为内容。刑案发生率以一定时间、地点人口总数和发生刑案为内容。统计两个发生率的作用。在于测定一定时期犯罪发案的程度。并以此同异时异地犯罪状况做比较。理论上一般用万分比表示上述二者的发生率。犯罪发生率如应用百分率,公式如下:

①人犯发生率=一定时地发生刑案人犯数×100%一定时地人口总数

②刑案发生率=一定时地发生刑案人犯数×100%一定时地人口总数

③犯罪率=已知犯罪案件总数/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总数或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口

的总数×常数(10000或100000)

④犯罪人口率=已知犯罪人口数/特定国家或地区人口总数或到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口

总数×常数(10000或100000)

(2)犯罪破案率。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内发生的犯罪案件数与侦查破案数的比例关系一般用百分比表示。破案率直接反映出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在侦破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上的能力和实绩。

犯罪破案率如应用百分率,公式如下:

(3)重新犯罪率。是指行为人在相对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实施了两次以上的犯罪一般用百分比表示。重新犯罪率是检验监狱改造工作质量和社会接茬帮教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

重新犯罪率如应用百分比,其公式是:

(4)犯罪分配率。指在同一数列中各项数值对总数值的比重。犯罪分配率有三种形式:①犯罪主体分配率,指同一犯罪人数列中各项数值对总数值的百分比率;②犯罪种类分配率,指同一罪种数列中各项数值对总数值的百分比率;③犯罪侵害分配率,指同一犯罪侵害数列中各项数值对总数值的百分比率,包括被害人分配率和财务损失分配率。如统计各类型案在犯罪总数中的比重,则应用分配率。一般用百分比,其公式是:

(5)重大刑事犯罪率。重大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一般采用百分比计算。重大刑事犯罪率是考察社会犯罪的数量与质量变化、社会危害程度及专门机关与社会的防控能力的一个指标。

重大刑事犯罪率如应用百分比,其公式是:

(6)初犯率。初犯指第一次犯罪。初犯率是指特定时间范围内刑事犯罪中初次犯罪的人数与同一时空领域内刑事犯罪总数的比例。一般用百分比,其公式是:

(7)犯罪动态指标。是指描述犯罪变化消长过程的统计指标。包括犯罪总量数列、犯罪绝对消长量、犯罪发展(下降)速度、犯罪增长(下降)速度。

(8)安全感和安全度。安全感是指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状况的直接感觉,是由社会治安现象(主要是违法犯罪现象)的具体特性作用于感官而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安全感是一个具有可靠性、真实性的测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标。为了便于分析、研究、掌握安全感的情况,可以把安全感划分为不同的安全度。安全感是人们对社会治安现象获得重要信息和真实性认识的必经阶段。它可以为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提供可靠的素材。

通过分析资料,可以对研究对象得出一些基本看法或结论,将这种结论同调查之初的研究假设相比较,判断假设的正误(即假设是否成立)是检验假设。统计分析可以使用SPSS系统(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它是便捷、通用的统计分析工具。

(七) 提出研究成果

对研究资料进行分析、综合后,就可得出研究结论并以适当形式转化为研究成果,如调查报告、建议书、预测报告、预防方案以及学术论著等。犯罪学研究往往伴随着投入大、周期长甚至旷日持久的经验型调查,某些时限性和针对性强的研究课题,很可能在完成时由于社会和经济条件的迅速变化而研究成果已经过时。因此,犯罪学研究课题的选择应着眼于那些与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紧密相连的犯罪现象。同时,鉴于许多犯罪现象在国际社会中具有共同性,以及犯罪学在中国的发展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强调立足于中国犯罪实践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同时,应积极而慎重地借鉴或移植国外犯罪学研究成果,使之适合中国的国情。这不仅有助于促进中国犯罪学的快速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提高研究的效率。

第四节 现代犯罪学的价值观

一、现代犯罪学研究的价值

正确地认识犯罪学这门学科的性质,除了从它的对象上把握之外,还须对它的价值有全面的理解。所谓价值,是指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对维系该系统所起的作用。任何一门科学的基本功能就在于发现事实和解释事实,在此基础上阐明事实未来的发展趋势,并以对事实的客观性认识来服务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按照这种思路,面对严峻的犯罪现实,社会呼唤对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这种研究不能局限于对善后处置式的刑事制度的研究,而应是对现象、原因、对策等深层次问题作为一个系统来进行研究。笔者认为,犯罪学研究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价值:

1.科学决策价值

犯罪学的科学决策价值,是指将决策理论用于犯罪领域,制定出防治犯罪的对策。其目的在于更有效地预防。减少和治理犯罪。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有一个既定的减少和遏制犯罪的目标。其次,犯罪决策的目标是在特定条件下,为了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净化社会环境而寻求的最优化方案,否则决策也就毫无意义。再次,要制定一个犯罪防治决策付诸实施的具体方案。所有犯罪防治决策和实施决策方案的制定,都必须建立在犯罪问题研究基础之上。

2.预防犯罪的价值

犯罪学研究归根到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犯罪预防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比较难于解决的现实问题。而犯罪学正是通过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寻求其规律,探索犯罪的原因,并根据犯罪的规律和原因,从微观和宏观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和抑制犯罪的发展。从微观角度看,引起犯罪行为的原因和条件,可以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加以改变或阻断,从而防止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从宏观角度看,产生犯罪现象的根源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方式及其相应的社会制度。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犯罪根源不可能消除,犯罪现象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然而,针对犯罪根源和各种犯罪因素,采取多种手段,通过各方面、多层次的努力,可以抑制犯罪因素的作用,或者控制其作用范围,或者削弱其强度,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3.立法价值

犯罪问题涉及社会诸多方面,政府决策不当乃至失误,均与社会犯罪现象的升降起伏、案件总量规模密切相连。犯罪学研究对我国犯罪现象所进行的调查和原因分析,像一面镜子反映出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这些由于制度不完善和法律不健全,以及家庭、教育和社区等等存在的缺陷给犯罪分子提供的可资利用的漏洞与空隙,及时反映给政府和立法机关,使党政机关和立法部门有关决策具有理论依据,从而避免决策的盲目性。

4.司法价值

犯罪学研究的司法价值是指犯罪学研究成果对公安、检察、法院与监狱等实际工作部门业务的指导作用。如帮助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破案,及时揭露犯罪;帮助审判机关全面认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充分体现主客观相统一的罪刑原则,避免惩罚不当;犯罪学研究对监狱矫正工作也有不小的指导意义。

5.社会与经济价值

犯罪学研究的最高价值便是将其科研成果转换成社会决策与打击犯罪的战斗力,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发展,减少犯罪造成的危害,降低治理犯罪的投资成本,为创造一个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推动经济建设发展,促进生产力进步出力。

预防、遏制和减少犯罪,首要的一环就在于完善立法和健全社会管理制度,加强教育,提高人的素质。而开展犯罪学研究,通过研究犯罪这一丑恶的社会现象,发现我们的工作和社会方方面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预防犯罪的科学方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的素质,对于物质文明建设的推动,人类有限财富的保护,以及完善法制和社会管理措施,都将起到巨大的支持作用。

二、学习现代犯罪学的作用

犯罪学不仅是一门知识学科,它还是一门职业。当我们说职业时,主要是指知识的使用或应用,它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问题:是作为教书的职业还是用于预防犯罪,是运用于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是和大的群体相联系还是直接与某一个人接触;专业人士是否依赖这种知识为生;他们与同行间的关系、与更广大的社会的关系等。犯罪学学科的性质和实际经验决定了该学科可能成为的智力事业和职业的种类。

(一) 犯罪学可以作为教书的职业

现代犯罪学在当代比较发达的国家,不论它们实行哪种社会制度,如美、英、德、法、俄、日、意大利等经济发达国家,它们的高等院校几乎都有犯罪学专业。选修现代犯罪学课程的学生人数较选修任何其他法学课程的要多。犯罪学在这些国家的普及并不是偶然的,这是因为犯罪学所提供的有关犯罪学的知识,实际上是现代国家的公民常识。作为一个高度民主和高度文明的国家的公民,他们不能像在安土重迁的乡土社会里生活的人那样依靠传统的礼俗来维持其集体生活,而是有必要自觉地适应不断变动的现代社会环境。为此,他们必须对社会的人口、家庭、社团、城乡等方面的基本结构和变动趋势带来的各种进步和不良反应具备足够的基础知识,搞清楚什么是青少年犯罪、流动人口犯罪、无业人员犯罪、网络犯罪、毒品犯罪,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怎么造成的,等等。犯罪学担负着提供这些基础知识的任务,因此受到重视。

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犯罪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几乎与犯罪学研究起步的同时,犯罪学教育也取得了进展,一些法律系很快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到199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之时,不仅几所重点法学院校和公安院校先后把犯罪学作为必修课,而且其他一些院校也相继开设了犯罪学课程。现在,犯罪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除了犯罪学以外,还建立了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比较犯罪学以及被害人学等新的学科。一些政法院系招收了犯罪学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已开始招收犯罪学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这些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为我国犯罪学的理论研究和预防治理犯罪工作积蓄了大批的后备力量。

(二) 现代犯罪学可以作为研究的事业

在我国,“文革”之后,面对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的局面,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宣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报告》,并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部门,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力争发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与规律,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这样,一大批有志于中国犯罪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在党中央的号召下,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具体情况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综合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生理学等学科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其他犯罪问题的现状、原因、特点、趋势与治理对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以此为契机,中国的犯罪学研究逐步开展起来,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可以说,新中国犯罪学是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基础上重建起来的。随着大量犯罪学术专著的出版,大量调查报告、论文的发表以及一大批研究犯罪学的专家和学者的涌现,新中国犯罪学学科体系逐步健全,理论日益丰富,成就日益突出。短短20多年间,中国犯罪学走过了重建到发展的阶段,正逐步走向成熟。我国有了像《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等研究犯罪学的学术团体,一些政法部门还成立了犯罪问题研究的专门机构,如司法部的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安部的公共安全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以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都成立了犯罪问题研究所等。另外,在一些政法院校建立了犯罪学研究机构,如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研究所等。一些政法院校还成立了犯罪学教研室和犯罪学系。

但是,总的来说,以往成立的犯罪学研究机构吸纳的具有犯罪学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才并不多,往往是由过去学法学、哲学、历史、政治等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半路出家转过来的,他们中有些人谈起问题、写起文章来往往带有较浓厚的哲学味或政治气息,反映出犯罪学专业素养的不足。这种状况已经开始影响和制约着犯罪学研究工作的开展。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急剧的社会变迁、全球化和网络化时代所提出的很多问题越来越需要犯罪学专业人才的介入,而现有的教学、科研机构还远远不能适应培养和训练出这些人才尤其是高水准人才的需要。从这种意义上说,从事犯罪学专业的学习和深造,意义重大,前景广阔。

(三) 现代犯罪学在其他领域的应用

在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可以说就是为了预防和治理犯罪。从这一点上说,新中国犯罪学不是书斋里的学问,也不是法院哲学,它是活生生的、有生命力的科学。其活力在于:它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植根于中国当前社会的具体环境之中;其根本任务是以自己的犯罪对策研究,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争一个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根本任务所在。而这些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现代企业里也存在着大量的所谓“不安定的因素”,影响着职工的工作态度和效率,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也需要吸收有犯罪学知识训练的管理人员。这种趋势已扩大到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司法机关。

(四) 培养一种想象力和创新性思维能力

由于犯罪学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阔,当你接触并研究这门专业时,你将获得分析犯罪的个人因素方面的知识、新的观点和视野下工作所需要的技能、进入其他研究领域的背景训练、看待犯罪者个人与他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新立场以及剖析犯罪者个人成长和发展历程的研究训练。你甚至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出芸芸众生和其他文化系统的瑕疵;你也会更好地理解社会矛盾冲突问题、家庭问题和朋友之间交往中的问题,在读报和看电视新闻时你的倾向和意见也将会比别人更加中肯。而且,随着你修习犯罪学的深入,你就能够更富有逻辑地、客观地和前后一致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

就其对个人和职业的益处来说,现代犯罪学能够提供给你以下几项“技能”:

(1)培养一种社会学的想象力从而培养更客观地判断思考这个不安定世界的能力。

(2)犯罪学的想象力将有助于我们了解个人或社会矛盾与公共问题之间的关系,最终帮助我们获得通过社会力量解决一系列群体活动中冲突问题的能力。

(3)犯罪学的想象力将使我们认识到个人经历不仅与广阔的历史和社会条件相互联系,而且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密不可分的。理解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阻止某些特定严重的违法犯罪并给予正确评价的能力。

(4)透过犯罪学可以了解我们自身,了解我们的社会,以及社会关系运行的中心机制。还可以更全面地探寻犯罪产生的原因,制定出预防、处置犯罪的方案。

(5)通过设计研究程序、收集资料和分析结果来提供解决违法犯罪问题的途径和方法。(6)跳出传统的理解,帮助我们从批判的角度分析每一个人所面临矛盾与问题的能力。

小结

在犯罪学创立时期,犯罪学刚刚从刑法学的怀抱里解脱出来,犯罪学实际上是刑事法学的代名词,带有某些包罗万象、凌驾于各门刑事司法学科之上的印记。尽管许多学者对犯罪学的说法各异,但都认为,犯罪学与其他刑事司法学科一样,都研究社会中的犯罪现象,与其他刑事司法科学处于平等地位。

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犯罪学与其他各门刑事司法学科(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心理学、犯罪地理学、犯罪人类学、犯罪统计学、刑事犯罪学、刑罚学、犯罪侦察学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学在对特定领域的犯罪现象和过程进行研究时,要依靠其他刑事司法学科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同时,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上也要受到其他刑事司法学科的影响和制约。各学科之间的互相交流与借鉴,为当前犯罪学的发展开辟了前景广阔的新领域。

犯罪学研究方法是从事犯罪学研究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程序和原则的总和。它在犯罪学研究中具有重要的价值,恰当地使用这些方法是提高犯罪学研究质量的重要保障。犯罪学研究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通常包括研究准备、资料收集、资料分析和成果表述阶段。

在研究过程的不同阶段,要使用不同的具体研究方法。在资料收集阶段,主要使用调查研究、个案研究、观察、自我报告、实验研究等方法。在资料分析阶段,主要使用文献分析、定量研究、定性分析等方法。不过,这种划分是相对的,实际上,由于研究角度等的差别,这些具体方法可以灵活使用。

完整的犯罪学研究报告,应当有一定的格式。只有遵循这样的格式,才能较好地表述犯罪学研究的成果。

学习和研究犯罪学,具有很多方面的价值,如具有科学决策价值;具有预防犯罪的价值;具有立法价值;具有司法价值;具有社会与经济价值等

犯罪学不仅是一门知识学科,它还是一门职业。首先,犯罪学可以作为教书的职业。其次,犯罪学可以作为研究的事业。最后,也可能在目前看来是最重要的,犯罪学可以在其他职业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思考题

1.犯罪学和刑法学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有什么不同?

2.如何理解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关系?

3.如何理解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4.分析犯罪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5.谈谈犯罪学与你所熟知或感兴趣的某个刑事司法学科分支学科的关系。

6.什么是犯罪学研究方法?

7.犯罪问题调查研究的特点是什么?

8.犯罪问题调查研究方法的主要类型以及各自应用范围。

9.分析犯罪问题调查研究方法的基本程序及其各自的功能。

10.试述常用的犯罪统计比率公式的内容及应用。

11.如何撰写调查报告?

12.选择一篇犯罪学研究论著,分析其成果表述方面的利弊。

13.犯罪学研究有什么实际意义和功能?学习了犯罪学能够从事哪些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现代犯罪学理论的形成和历史演进

第一节 犯罪学历史回顾

一、早期的犯罪学思想

犯罪是与人类社会同样古老的社会现象。因为自有人类社会起,就有了如何认识和处理侵害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各种社会行为的问题。关于犯罪问题的阐述,可以追溯到早期奴隶社会。

(一) 恶魔论

一般来说,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存在着宗教,即人的精神活动中有一个普遍的信仰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对犯罪的道德主义的解释就比较容易为社会所接受。例如,古人认为犯罪行为是恶魔所为,因此,犯罪的人乃至倡导犯罪的人,其体内藏有恶魔,为了把这种附着在人身上的恶魔赶走,需要采取特殊手段,如驱逐其人或杀死其人,等等。古代社会中,“穿头术”——把犯罪人的头盖骨凿开一个洞以驱除恶魔灵魂之类的活动,就是驱逐恶魔的仪式。以鞭刑为首的某些身体刑也是驱逐恶魔的一种手段。但最典型的要数从中世纪延续到近代的“魔女审判”。

西欧民间习俗认为:所谓的魔女,是恶魔附身、具有魔术并危害近邻的人物(通常为女性)。13—17世纪时,被认定为魔女因而被审判处刑者,据说有几万乃至几十万之多。尤其在15世纪教皇颁布镇压恶魔令后,魔女审判达到鼎盛。这种对犯罪的鬼神论或神灵论的解释,在18世纪的美国也能见到。甚至进入19世纪的英国,其刑事审判不仅以犯罪行为为对象,而且以“被恶魔诱发、教唆,违背神的教导”为追诉的对象。即使现代社会,在具有超自然倾向的宗教中,和恶魔论有关联的也还有不少。

恶魔论在18世纪后半叶迅速衰退。一般认为其原因是教会势力的衰落,以及产业革命兴起后带来了社会和经济的稳定。

(二) 原罪说

中世纪初期的欧洲,神学思想支配着整个社会。罗马帝国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公元354—430年)提出了人类始祖犯罪的“原罪说”。即根据《圣经创世纪》的情节,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在看守伊甸园时,因受蛇妖的诱惑偷食了“禁果”,产生了情欲,结为夫妇,触犯了上帝的禁令,犯了罪,被罚到尘世来受苦。因此,他们的后代子孙,生下来就是有罪的,他们身体内藏有邪恶的力量,这种邪恶力量是从亚当开始进入人体的,是犯罪的本源,即“原罪”。基督教神学家《教父学》的作者奥古斯丁,在其著作中阐述并发挥了“原罪说”,他说:“罪是奴役制度之母,是服从的最初原因。”由于人生来有罪,所以“奴役制度是合理的”。显然,这是为维护奴役制度制造的一种理论根据。神学家阿奎那除赞同奥古斯丁对“原罪说”的阐述外,还认为人的身上存在着一种为善的习性,但这种习性必须经过“某种锻炼”才能至善。不接受神的启发帮助或人的忠告和劝诫,就会堕落成恶劣的动物而易于作恶。

从法学的角度看,原罪说是对人类终极犯罪原因的最初的探讨,它解说了犯罪的最初诱因,解说了最早的权威的来源,解说了法律制度产生的必要性。

在古代中国,“性恶论”(与生俱来的邪恶)是一种类似原罪说的观点。如荀子认为好声色利欲是人与生俱来的恶的本性,如果对之不加以节制,就会产生犯罪。古语所谓“一兔走,百人逐之”,实际上是对荀子性恶论学说的最好注解。所以“定纷止争”的法才应运而生。董仲舒也认为,“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

至于朱熹等人提倡的“人欲论”,则更近似于“原罪说”,要存天理,灭人欲,格物致知,正心诚意。

(三) 自然主义的经验论

它排除了神秘主义和宗教性教义,以经验性的观察为基础,力图探究犯罪的素质、环境等原因。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当时的法学家、哲学家的著作中,关于犯罪问题的论述很多。如早在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就有关于犯罪问题的论述。他们把犯罪看作是一种疾病,认为犯罪有遗传性,犯罪与人的生理和心理有关。苏格拉底从生理特征上对犯罪原因加以阐述。在古希腊有一位骨相专家,他根据苏格拉底的面容,断定他残忍而易动感情。苏格拉底认为,这一判断是正确的。因为他自己也是一名骨相专家,他认为黑脸孔并有恶相者,容易犯罪。①柏拉图认为,犯罪是作为人的病态心理表现产生的。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是在犯罪习惯和动机的诱惑下产生的。他将犯罪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即由于缺乏衣食而犯罪;在温饱之余,受情欲驱使而犯罪;由于追求无穷的权威和肆意纵乐而犯罪。针对这三种犯罪情况,亚里士多德分别提出三项医治方法:一是给予相应的资财和职业;二是培养克己复礼的品性;三是进行教育,使其知足而与世无争。②同时,思想家们也看到了其他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如柏拉图提出,人们对金钱的需求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亚里士多德也有“贫穷导致造反和犯罪”的主张。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则将犯罪与封建贵族的特权及专制制度的弊端联系起来,同时认为犯罪与气候、地理因素有关,如越靠近赤道犯罪越多,等等。

从以上早期的犯罪学思想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思想家对犯罪行为、犯罪人及犯罪成因与预防等问题都有很好的研究和探讨,内容丰富,光辉夺目,其防范体系也比较完整、缜密。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不可能形成犯罪学的理论体系,但不容否认,这些思想是极为宝贵的。

二、犯罪学的产生

显然犯罪学作为一种哲学思考起源甚早,广义犯罪学的历史源流需要追溯到人类历史上法律的发轫之时。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应该是公元前1750年巴比伦王朝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国第一部成文法是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公布的《刑书》。中国著名的哲学先贤们,对犯罪的原因,都有一些十分精辟的论述。但成为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则是近两百年来的事。因为任何一个学科的建立单靠某个思想家的个人能力是很难完成的,实际上许多思想家对犯罪学的早期建立作出了理论贡献。但是,从犯罪学理论内在的演进角度看,在犯罪学的初创时期对犯罪学研究领域确立、理论的建构与拓展起重要作用的有五位思想家——贝卡利亚、边沁、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早期犯罪学的先驱们,主要是围绕着社会变革与发展所引发的一系列犯罪现象,试图寻找一种新的理论视角尝试回答或解释现存的问题,以揭示犯罪问题产生的规律。

①刘灿璞:《当代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7—28页。

②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6—68页。

意大利的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在1764年出版了经典之作《论犯罪与刑罚》,这是犯罪议题被独立出来作有系统研究的开始。贝卡里亚的基本思想酝酿于欧洲的启蒙时代,其中一个中心思想就是如何保障人权,不受腐败的国家机器和混乱的法律侵害。贝卡里亚相信社会契约论。根据社会契约论,为了社会最大的共同利益,法律可以限制人民的部分行为。然而,犯罪的定义应有严格的法律条文,不能由法官说了算。政府必须制定一套合理有效的刑事法,来遏制人为的滥用权力。贝卡里亚认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要对自己行为负责,所以犯法就应该受到刑法的惩罚。从这个基本主张出发,犯罪学逐渐发展出程序正义、辩护权利、罪责法则以及刑罚制度。贝卡里亚的想法对今日的司法制度的影响深远,他的思想被尊称为犯罪学的古典学派。

贝卡里亚的理论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即启蒙时代与理性主义时代的产物。他的想法在当时被持神学观点者认为是叛逆的、谬误的,但是却受到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欢迎。贝卡里亚是一个实用主义社会哲学家,实用主义社会哲学重视法律和刑罚的改革和完善,对犯罪成因和犯罪的解释等议题关心不够。因此,有的学者把他的学说称为“法律犯罪学”或“刑事司法犯罪学”。法国学者福科尖锐地指出:“人们还要等待很久,才能迎来以人为中心的犯罪研究的时代。”的确,社会学科很久以后才感受到物理科学在各方面的胜利。而采用科学方法来研究犯罪,已是贝卡里亚的理论问世一百年以后的事情了。

19世纪初,道德统计学家对犯罪问题也有所贡献,其中凯特勒(Adolphe Quetelet)和格雷(Andre Michel de Guerrv)是最著名的两位道德学家。Andre Michelde Champneuf是1820年法国的司法部长,在他任期内建立了第一个官方犯罪统计局。他的后继者格雷则分析了收集到的当时巴黎市的犯罪统计资料。格雷的作品《论法国的统计学》被称为第一个根据事实,使用比较精确的犯罪统计数据来测试假设的研究。

凯特勒是比利时籍数学家,他使用法国收集的犯罪统计资料进行研究,分析社会现象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在他的《人类和其能力发展》一书中,他发现年龄与性别对犯罪的影响非常大,此外,季节、气候、人口结构、贫穷等因素均与犯罪有密切关系。他认为,在南方暖和地区人身犯罪较多,在北方寒冷地区财产犯罪较多。同时并指出,犯罪活动已经趋向于采取有组织的集团犯罪的形式,因此他主张应该用“代数的法则”来表现社会生活中的犯罪现象。继凯特莱之后,追随他的许多学者都表示支持他的观点。后人把凯特勒和格雷称为道德统计学家而不是犯罪学家,是因为他们只进行统计分析,却未提出明确的社会理论,而且他们的作品中充满了当时的道德思想。但是,以统计数字分析犯罪现象,他们的作品确实启发了后代犯罪学研究。

当时研究精神病与犯罪的关系的心理学家有,伯纳德·格卢克(Bernard Glueck)、威廉·希利(William Healy)、本·卡普曼(Ben Karpman)、塞林(Selling)以及汤普森(Thomp‐son)等很多学者。①他们分外重视犯罪的社会因素中的经济因素,把改善社会环境看成是犯罪对策的最终目标。美国的希利在担任芝加哥市少年调查研究所所长期间,观察了1千名犯下罪行的少年人。1915年他出版了《违法少年的个性》一书。以后,他继续研究违法少年的精神状态。另外,在研究精神现象(心理问题)的其他学者中最为有名的戈达德(Henry H.Goddard)却认为,否定智能低下者容易犯罪的任何材料,都是不存在的。

①罗伯特·G·考特威尔:《犯罪学》,1965年版,第185页。

在犯罪学这个领域,一直要到意大利医生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所创的犯罪学实证学学派产生后,才开始对犯罪现象进行科学化的研究。实证主义的基本论调是怀疑主义和乐观主义并行。实证主义具有怀疑主义的色彩,因为它认为任何理论都需经过证实,无一例外。至于乐观主义的色彩,是因为它认为所有行为都有前因才有后果,只要经过资料的分析和科学的评价,最后一定会找出事情发生的原因。虽然用现代眼光来看,龙勃罗梭的许多论点都被后来的实证研究否定,但是他对犯罪学的贡献却是公认的。龙勃罗梭是第一位把科学方法用于犯罪问题研究的学者。龙勃罗梭也是第一个把犯罪的视野焦点从犯罪行为转移到犯罪人上的学者。在龙勃罗梭以前的学者,着重研究的对象是犯罪行为,到了龙勃罗梭的实证学派后,犯罪学研究的重心转为犯罪人。也还是龙勃罗梭,第一次提出了改造罪犯的命题。在龙勃罗梭以前,犯罪学所关心的焦点是阻吓和预防犯罪,龙勃罗梭以后才开始研究犯罪的矫正问题。因此,龙勃罗梭被誉为犯罪学之父。

他从达尔文的进化论得到灵感,并写出了《犯罪人论》一书(1876)。书中主张,从事犯罪的人,通常具有未进化的人类特征,是返祖现象。犯罪人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野蛮人,犯罪原因主要是犯罪人的野性使然。然而,龙勃罗梭本人也并不认为凡是属于上述先天性犯罪型的人,就都得成为罪犯。同时,经过后来的研究,连他本人也承认,大多数犯罪人是不适合这样分类的,从而修正了他先前的理论。但他仍然认为这种先天性犯罪型的人约占一般犯人的35%。龙勃罗梭的观点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即使他当时的同行加罗法洛(Garofalo)也对他的书有所批评。

坚决和龙勃罗梭唱反调的,是英国狱医查尔斯·格林(Chatles Goring)。他把3000名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作了对比,认定两者之间在骨相和肉体上并无差别,因此宣布龙勃罗梭的学说现在已经不能成立了。但是格林也不否认,许多犯罪人在身心方面比一般人的确存在些异常现象,而且异常的程度也很明显,在这一点上他没有异议。

20世纪30年代,美国人胡顿(Hooton)试图用新的方式恢复龙勃罗梭的论点,但是始终也未得到广泛的支持。不过这种研究对制订犯罪对策来说,还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各种个别的观察而积累起来的经验与办法,可以找出大致的对策。新龙勃罗梭学派的伦兹(Adolf Le‐nz)、泽利希(E.Seelig)和克莱齐姆(Kretschmer)等一些属于犯罪学学派中生物学派的人,接受了这一学说。而格卢克夫妇(Sheldon and Eleanor T. Glueck)和他们的合作者们强调说明,他们相信一切违法行为与肉体条件有着重要关系。①虽然龙勃罗梭的研究具有争议性,但是仍然很重要,因为他的研究有助于犯罪学实证学派的建立。

犯罪学实证学派独特之处在于它使用科学方法来求证犯罪的生物、心理、社会等原因。实证学派认为,任何发展出来的理论都必须经得起观察或资料的验证。虽然龙勃罗梭把科学方法引进犯罪的研究,但是科学方法在犯罪学的研究中生根开花还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从龙勃罗梭开始,一直到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芝加哥学派兴起,犯罪学研究才开始逐渐使用实证资料来验证理论。自从芝加哥学派以后,犯罪学研究的方法就越来越精进、成熟、复杂,每年设计严谨的研究论文也发表得越来越多。芝加哥学派的兴起,是犯罪学理论逐渐脱离社会哲学的范畴,走向科学化的开端。

①[美]谢尔登、埃莉娜·T.格卢克:《论少年犯罪问题》(1950)。埃莉娜和格卢克是夫妇,谢尔登是他们的合作者。

三、现代犯罪学发展的主要历史阶段

依据在不同历史时期,犯罪学研究认识犯罪真实的基础及其认识的深度和广度的不同,并兼顾不同时期犯罪学理论的时代特征,可以将犯罪学100多年的发展史划分为三个时期,即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以及20世纪中叶以来的犯罪学。各个发展阶段又有不同的犯罪学流派。

(一) 古典犯罪学阶段

与犯罪学的发展阶段相适应,该时期的犯罪学派被称为古典犯罪学派。古典犯罪学派首先形成了犯罪问题研究的较为完整的理论观点,构建了犯罪学研究初始阶段的理论体系。之所以称该时期的犯罪学派为古典学派,是因为历史上常将古希腊语和古拉丁语称为古典语言,加上古典犯罪学派还有与犯罪学派进行比较的意思。

中世纪欧洲的宗教统治者和世俗统治者都借助于所谓“神的意志”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乃至思维方式,刑罚思想也具有浓厚的神学色彩。中世纪基督教思想的一条重要原则是通过惩罚犯罪来平息上帝对人间罪恶的愤怒,对犯罪人灵魂永远得救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他自己经受惩罚的痛苦从而向上帝求得和解。人们对犯罪行为的解释是超世俗的,这种解释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并且不受人们理性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系统研究犯罪问题的犯罪学,既无产生的可能,也无产生的必要。“只要犯法被理解是违抗上帝意志的过错和着魔,就不可能产生一种研究犯罪的成因及其预防的犯罪学。”①

从18世纪开始,欧洲大陆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的先驱们高扬理性的大旗,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在启蒙思想家中,率先对封建专制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批判的是法国学者孟德斯鸠(M ontesquieu)。当时法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极其腐败,审判绝对秘密,法官量刑毫无根据,对被告刑讯逼供,用刑十分残酷。孟德斯鸠对此进行了严厉的谴责。他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恶害的大小保持均衡,例如杀人和盗窃不宜同科。孟德斯鸠坚决反对刑讯逼供,指出其是“人类所发明的邪恶制度中最邪恶的制度”。伏尔泰(Voltaire)也对法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主张刑罚的合理性,反对死刑,认为对于不同的犯罪同科死刑,无异于鼓励人们犯重罪。

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正是这场启蒙运动的产物,它的诞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它不再是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认为犯罪原因应当从人的自由意志中去寻找。在他们看来,人是和以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人相对应的理性人,均是基于快乐痛苦的计算而采取他认为合理的行为。理性是人的基本特征,是解释社会行为的基础。由于理性人也有经不起诱惑的时候,因此便有犯罪存在。但即使在这种场合,也是犯罪人在合理计算了实施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和由于犯罪将受惩罚的痛苦之后,基于自己的意志而选择和决定的。由此,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理智回答是提高其犯罪代价,降低其因犯罪收益获得的快乐,从而促使个人采取顺应社会的理智行为。犯罪古典学派主要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Beccaria)、纳达尔(TomasoNatale),英国学者边沁(Bentham)和德国学者费尔巴哈(Feuerbach)和英国的霍华德(John Howard)及瑞士的佩斯塔洛齐(Pestalozzi)等人。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沁最有代表性。

①[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0页。

(二) 实证犯罪学阶段

该时期的犯罪学派被称为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犯罪学专业文献中也有将该时期的犯罪学派称为犯罪人类学派、意大利学派的。实证主义学派使犯罪学从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观点转向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论的重要历史阶段。

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不赞成古典犯罪学派有关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朴素和乐观主义的观点,认为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反社会性质,都是由其体质、心理及社会因素所决定的,并不是自由意志的产物。犯罪学的任务不在于从空泛的自由意志和人类理性中寻找犯罪原因,而在于对犯罪人的体质、心理和社会特征作经验型调查,并根据对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采取比惩罚更为广泛的预防措施。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除了龙勃罗梭以外,还有龙氏的门徒菲利、加罗伏洛等追随者,他们对犯罪和犯罪人的研究工作,标志着实证犯罪学的开始。

(三) 现代犯罪学派

该时期的犯罪学派主要包括犯罪社会学派和犯罪心理学派。

自从社会学产生以后,西方国家纷纷运用社会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犯罪问题,对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较之上述两个时期,20世纪中叶以来的犯罪学发展,集中表现在因研究视野的扩展,开拓了先前未能系统涉及的新的研究领域。这就是:将犯罪被害人和社会控制过程(社会监督)引入了犯罪解释论和犯罪对策论,使犯罪学研究在注重陈述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其科学性、反思性和批判性得以进一步提高和加强。

在现代犯罪学理论看,应当克服传统犯罪学单纯以被司法机关筛选过的模式化的犯罪人为基础来探究犯罪和犯罪人的局限,应当在充分注意有大量实际发生但并未被发现或被追诉的犯罪这一事实基础上,把犯罪理解为是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作案人、被害人和社会反应(社会规定犯罪定义和追诉、认定犯罪的过程)三方面因素互动的结果。

尤其是,现代犯罪学对于社会是如何把行为和个人定义为犯罪和犯罪人的这一社会过程,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力求揭示在先前未能被认识到的犯罪真实。从这种意义上讲,现代犯罪学既研究被定义为“犯罪”的行为和被贴上“犯罪人”标签的人,也研究把行为认定为犯罪、把行为人判定为犯罪人的那些机构和人的行为,如立法者、警察、法院、监狱、社会媒体、被害人和证人等方面的活动对犯罪和犯罪人的影响。为此,现代犯罪学不仅看到了以刑法的制定和实施为代表的正式(官方)社会监督的犯罪预防任务,而且也对它们促成犯罪发生和影响犯罪存在状况的作用进行甄别和评价;不仅看到了犯罪被害人遭受侵害的事实,而且也看到了被害人对犯罪的诱发或促成方面。正是这种研究视野的扩展,使犯罪学在认识犯罪真实的深度和广度上又前进了一大步。

第二节 现代犯罪学创立过程中的主要理论流派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学理论

犯罪学产生于19世纪的初叶,但它的萌芽却植根于18世纪欧洲开展争取人道主义刑罚的运动中。这是当时为了反抗野蛮的宗教审判制度——拷问、死刑以及监狱制度的反人道主义的倾向而发生的一种运动。进入18世纪后,以孟德斯鸠和伏尔泰为代表的一批启蒙思想家,对当时的刑法展开了抨击,反对秘密审判、刑讯、法官专断用刑、刑罚残酷和将被告人与被定罪者不加区别地处理等违反人类理性的不合理司法制度,并设想对其进行改革,使其与他们所宣称的人性观念相符合。

贝卡利亚是众所周知的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是犯罪学的奠基人,于1764年他26岁时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①,在刑法史及犯罪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法学的经典著作。

贝氏生活在18世纪,在他所处的时代里,刑法及其适用是残忍的,不确定的,表现为滥用死刑和身体刑,法官任意适用法律、同罪不同罚等。贝卡利亚及其同时代的有识之士对此耳闻目睹、痛恨至极。恰好他还未满26岁时,当时他哥哥组织了一个专门讨论各种社会问题的学术沙龙,这个沙龙委托贝卡利亚写一篇有关刑事司法改革的论文,结果这篇论文在贝卡利亚手中写成了一本《论犯罪与刑罚》的小册子,这本只有100页的书在很短的时间里被译成欧洲的各主要文字广为流传,一举成名于欧洲,从而宣告了犯罪学古典学派的诞生。贝氏在书中对犯罪动机、犯罪原因、犯罪行为和犯罪预防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认为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他对犯罪的分类对后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应当指出的是,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所涉及的犯罪学问题是零散的、不系统的,他主要述及犯罪的名称、定义和从分类上对此等问题的分析,对犯罪人个性特征等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

贝氏在其书中还猛烈抨击了中世纪司法制度的专制和残忍,主张对立法和司法进行改革,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这三大刑事法原则②并且,这部书还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③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物,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④为了达到这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他提出了刑罚适用的三项原则:

(1)刑罚必然性。也就是说,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惩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⑤

(2)罪刑相适应。就是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联系,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助于人们把犯罪的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方向。”⑥

①[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②文中引语和说明,作者均未注明具体出处均摘自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一书。

③[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页。

④[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42页。

⑤[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⑥[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7页。

(3)刑罚及时性。就是要使犯罪及时地受到刑罚惩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目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①

贝卡利亚认为,将来的刑事政策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禁止警察独断专行;

(2)法官必须依法裁判;

(3)迅速完成刑事诉讼程序(在行为人犯罪之后,科处其刑罚越快,就越公正,刑罚效果也就越好);

(4)给犯罪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

(5)法院审判予以公开,废除秘密控诉;

(6)对无确凿证据证明疑犯有罪的,应作无罪推定;

(7)废除报应刑,提倡对犯罪人的威慑(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8)废除残忍的刑罚种类;

(9)以终身自由刑代替死刑;

(10)实行预防性的刑事政策,认为预防犯罪要比惩罚犯罪效果好。

贝卡利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初期仍在盛行的司法专断、独裁和残暴,建立一套科学、文明、人道的刑事司法制度。贝卡利亚在书中从否定人类行为的神意决定论而代之以自由意志论出发,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犯罪原因、刑罚的目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的威慑效力、刑事诉讼程序和犯罪预防等旨在颠覆封建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的较为严密的主张。②他的这些主张针对当时最大的社会时弊提出了改革的理性思路。贝卡利亚的思想对于近代西方刑法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其影响下,1768年,奥地利女王下令修改刑法,她的儿子约瑟夫二世于1787年下令废除死刑;瑞典国王古斯塔夫三世于1772年下令废除身体刑并减少死刑条款;美国于1776年以后对于犯罪人的处遇条件大大改善;法国大革命后于1810年制定的法国刑法典,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当今人们习以为常和当做公理、常识的许多法律原则、法律规定,都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因此可以说,贝卡利亚的著作促成了现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的诞生,为实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直最被关注的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提供了通过司法手段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在很大程度上,贝卡利亚的著作发挥了重塑刑事法律、推动确立资产阶级价值观念的作用,促成了欧美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③他的《论犯罪与刑罚》是刑事法学和犯罪学历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贝卡利亚的主张在当时引起强烈的反响。但是,一般认为贝氏实际上没有对犯罪学的内容进行专门的研究,没有回答犯罪学所必须回答的问题,而是呼吁建立符合人道和人类理性的刑事制度。同时,古典学派的学者,对犯罪行为进行了不少堪称经典的研究,并部分地涉及了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问题;再鉴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并无在刑事学科内部再细分学科类别的可能和必要,因此,说古典学派既是刑法或刑罚学派也是犯罪学派是可以成立的。

正因为此,从犯罪学家的思考理性角度看,古典学派的本意并不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深究,而在于谋求刑法改革;加之在那时,也无法运用经验方法去探索犯罪的真实,所论及的犯罪原因和对策,无不是单纯地理性思辨和逻辑推导的结果,因而,古典学派无论在研究内容和研究的方法论方面,都尚不能被视为严谨意义上的犯罪学,只能被视为犯罪学发展过程中的启蒙阶段。

①[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57页。

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8页。

③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62—65页。

托马索·纳达尔的观点和贝卡利亚的观点相同。他也读了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著作,受到了启示和感化,并在《刑罚的效果和必要的有关研究》一书里指出:“虽然法律是以社会的共同生活为前提的,但是行为不端的人,只要一有机会就会破坏它的。因此,社会就有必要采取能够显示法律威力的措施,以便使那些违反法律的人必然受到不幸的制裁。这就是说,必须在法律中用明确的规定来说明对犯罪(恶行)实行惩罚(痛苦)的必要性。”他和贝卡利亚一样,激烈地抨击了拷问。据说他的这本著作,早在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一书出版前数年就开始构思了,并且是以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学说为该书的先导的。

佩斯塔洛齐是教育学的先师。他对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等问题,特别对社会的贫困现象,提出了尖锐的责难。他把不彻底的经济方案归咎于国家。并认为,实施某种不高明的预防法规反而会成为引起更大犯罪的决定性因素。他大声疾呼废除死刑。同时又指出:由于对当时欧洲盛行的报复性刑罚表现出来的反感自暴自弃,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反动的犯罪行为。①因此他主张,莫如采取疏导的方法,实行教化的刑罚,才是贤明的。于是,他提出了刑罚本身必须具有教育和保护性质的主张,认为应该废除过去那些恶劣的不道德的制裁手段,而采取诸如抹消前科和少年教化等措施。他竭力陈述了必须使刑罚向上述目标发展的理由。

吉米·边沁,1748年生,英国伦敦人,3岁能读拉丁文,16岁从牛津大学毕业,被誉为神童。边沁是古典犯罪学的第二号代表人物。他著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司法证据原理》等,著作也是包罗万象的。他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于近代刑法学、犯罪学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中,从功利原则出发,论证了立法的一般原理、民法典原理和刑法典原理。在刑法典原理部分,他阐述了犯罪及其危害性、对犯罪之恶的政治补救、刑罚、预防犯罪的间接方法。特别是在预防犯罪的间接方法部分,他用22章的篇幅历数了20多种利用非刑法手段预防犯罪的手段。其中还提及了类似“高薪养廉”以及“宗教预防”、“教育预防”等至今依然没有落后于时代的预防犯罪理念。②

边沁认为,人类行为受着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个至高无上的主宰→痛苦与快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者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③因此,①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惩罚;②应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期起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③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相反则会诱发犯罪;④惩罚犯罪的严厉程度应该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惩罚给予犯罪人的损失必须大于犯罪因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以抑制、消除犯罪引诱力,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④

①这里的“反动”一词系指报复性刑罚所起到的作用,并非指一般常说的“反动派”、“反动思想”等的反动,而是指力学上的反作用说的。

②[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③[英]吉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英文版),第1页。转引自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④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69页。

边沁在司法制度设计和改革方面也有重大的贡献,其中之一就是他的监狱建筑设计。他将监狱设计成圆形,中间是控制室,监舍以控制室为中心呈放射状分布,这样从中央控制室可以看到监狱内所有的监舍。监狱应有利于犯人劳动改造,并体现对犯人的人道待遇,而且,监狱应该建在城市中心附近,这样有利于对全城的公民起到儆戒的作用。边沁的监狱设计方案虽然没有被英国采纳,但后来被美国一些州所采用。①此外,边沁也是建立和改革近代警察制度的重要先驱者。

此外,英国的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1726—1790)也为犯罪学古典学派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1777—1784长达十年里,他在访问和考察了欧洲300余所监狱后,自费出版了《监狱状况》一书,针对当时将债务人、罪犯、失业者、娼妓、精神病人和战俘都不加区别地关押在牢房里的现状,倡导制定监狱法,主张应改善犯人的生活和劳动条件,把囚犯按年龄段和性别分别关押。其中提出了分开监禁囚徒、昼夜独居、强制参加一定劳动的提案。霍华德的书多次再版,并先后被翻译成德文和法文,其主张推动了英国及整个欧洲大陆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18世纪的英国虽然已运用了自由刑和教化主义,但监狱的状况却极为恶劣,放任自流毫无秩序。为此,他继续奔波,把一生都献给了监狱的改良事业。为了继承他的遗志、设立了霍华德协会,向世界各国宣传他的思想。

古典主义学者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不太深入,而对于犯罪预防有系统的探讨。贝卡利亚说,“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②,“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③他们的犯罪预防思想,主要包括:①法律控制论;②心理强制论;③报应刑论。

二、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

如果说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的产生,那么,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理论的出现则标志着近代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古典派用人的主观意志解释犯罪相比,实证派犯罪学首次用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相结合来解释犯罪,使人类对自身犯罪行为的理解又向前迈出了一步。实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在犯罪学界被称之为“三圣”。

18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城市人口集中,贫困、失业、流浪的人数激增,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特别是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特别是累犯和青少年犯罪猛增,按照古典学派的观点去解释和处理已经变得无能为力。在对古典学派的批判中形成了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

(一) 龙勃罗梭的犯罪生物学理论

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1836—1909)出生于意大利威尼斯的一个犹太人家庭,早年学医,并获医学和外科医学学位,曾在军队作为军医服役,以后长期任意大利都灵大学精神病学、法医学教授及精神病院院长,1905年建立了犯罪人类学博物馆。

①[英]吉米·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编者导言”。

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页。

③[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龙勃罗梭的教育和职业背景使他对犯罪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且为其对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提供了便利条件。1876年,龙勃罗梭的著作《犯罪人论》首次出版。以后他不倦地为这部著作进行了多次再版修订。该书第一版时只有252页,到1896年至1897年间出版第5版时,总共已有3卷1903页。

1.天生犯罪人论

这是龙勃罗梭最著名的观点。龙氏这一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得益于他的经历和所从事的职业。他经常遇到一些身体感觉迟钝的犯罪人。后来,他在对一个盗贼的头颅进行尸体解剖时,发现他的头像脊椎动物那么狭窄。他在后来的狱医实践中也积累了这种经验。他感到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是由于其大脑退化到了人类进化以前的水平。他在监狱最先考察了100多个犯人的头,后来又对大量犯罪人进行了人类学的测量和外貌观察从而形成了他的天生返祖类型犯罪人的观点,即所谓的“天生犯罪人论”。

(1)在解剖学和生物学特征方面,在龙勃罗梭看来,天生犯罪人并非是对行为规范的背离,而是生物学上的一种特别类型。较之其他的正常人,他们在体质上明显地更接近人类的祖先,具有一系列特殊的体质特征,如头部的尺寸、形状偏离所属种族和地区的通常类型;面部不对称;眼部有缺陷或异常;鼻部不正;嘴唇肥厚,肿起并外凸;皱纹如猿猴一般密集,杂乱且早成;毛发反常,具有异性毛发的特征,等等。

同时,龙勃罗梭认为,不同种类的犯罪人也都有着与之相应的各种解剖学表征,如有盗窃倾向的人具有一双斜视而挤密的眼睛,长耳朵,低平而后倾的颅骨,扁平的鼻子和过长的下巴……杀人犯有鹰钩鼻,长颌骨,狭小的颅骨和凸出的颧骨等。

(2)在心理学方面,他认为天生犯罪人最基本的特征是情感上的冷漠和精神上的无知觉状态,并由此导致其同情和怜悯的道德意识衰退以及缺乏顾忌和自我良心谴责。除了这些基本的特征外,在其身上还可以发现各种个性特征:暴力、缺乏预见、妄自尊大、缺乏节制、淫荡(好色)、矫饰的宗教狂,等等,并认为这些心理上的“道德病变”表征与犯罪人的智力程度是相适应的,这样,犯罪人就成为了“道德上的疯子”。“天生犯罪人”观点一经提出,即受到众多学者的批判。有人挖苦说,龙勃罗梭所描述的罪犯生理特征看起来与龙勃罗梭的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后来,在进行社会调查和受到批评及社会经验的影响下,龙勃罗梭的思想有所改变,注意到了影响犯罪的其他原因。他在发表的《犯罪原因及救治》一书中,将产生犯罪的社会因素也考虑进来,认为犯罪原因也包括气候、谷物的价格、性和婚姻的传统、刑法、社会结构、教会组织、宗教信仰等因素。指出了生物返祖现象不适于所有犯罪的人,许多犯罪并非生物因素所致,而与环境因素有关。龙勃罗梭按犯罪人是否具有天生特质及主观恶性程度,将犯罪人分为四种类型:①天生犯罪人;②精神病犯罪人;③激情性犯罪人;④偶发性犯罪人。他认为,前两种人是真正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大;激情性犯罪人次之;偶发性犯罪人更次之。后两种犯罪人不具有先天的犯罪的人体特质,与正常人无异。龙勃罗梭在统计、观察的基础上,还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的特征进行了描述。他认为,如果一个人具有大量的退化痕迹和个性特征,这个人就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犯罪活动。犯罪是人的机体退化的结果,引起人的犯罪的根源存在于人的生物属性——人类学特征之中,人的外部表现,包括人的精神世界,是人的内部的身体的组织结构的自然反映。生物结构是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人类学基础。在他的《犯罪人论》第5版时,他已把天生犯罪人占全部犯罪人的比例由原来的66%减少为44%,后来在《犯罪原因与打击犯罪》中,又减低到33%,但是,其天生犯罪人的思想在本质上始终没有改变。

2.处罚个别化的理论

龙勃罗梭是比较早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人之一,与他的犯罪类型理论相对应,他主张应分别不同的犯罪类型实行不同的处罚,对犯罪的处罚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一致,这就是被后人誉为“处罚个别化”的理论。他提出,对于由遗传造成的天生犯罪人和精神病犯罪人,即真正的犯罪人,这些犯罪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和身体物质根源,实质上是不可改造的,因此,对他们应当适用终身监禁、流放荒岛、消除生殖机能或死刑等。由于这种类型的人犯罪是必然的,所以在他们没有犯罪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保安处分。对于政治犯,“宜置于医院,而不宜令其上断头台”,因为他们多受情欲支配,大多数基于爱他之心,是比较疯狂的人。对于情欲犯、激情性犯罪人“设法令其悔过即可”,因为此类人“本富有爱他人之心,如此施罚,彼等且将可成为有用之人”。对于偶发性犯罪人,有时可以不予惩罚。“如因饥而盗食,自有可原之处”,主观恶性是很轻的。

3.环境改造理论

龙勃罗梭根据其犯罪类型理论和不同的犯罪原因,提出了治理犯罪的新方法,这些新方法可以概括为环境改造的方法。即主张通过改造产生犯罪的环境来消除犯罪的发生。他主张,对于因气候炎热而发生的犯罪,可以“极力推行冷水浴,以杀火威”;对于因野蛮生活而产生的犯罪,可以“扫除森林,开辟道路,设置村庄”,则盗风可以灭迹;对因人口过于集中而产生的犯罪,可以抑制人口增加,在小城市中设立新事业,以吸引大城市居民迁住;对于通奸犯罪,“当以离婚为最得力之方法”;对于欺骗罪,以“唯有传播经济真理,为防范之方法”,等等。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刑罚的目的不在报应而在防卫社会,应广泛适应罚金刑、缓刑、假释以及其他“开放性”措施。他反对短期监禁刑,这样监狱非但不能改造罪犯,反而会使他们染上更多的恶习,更加“准备了充足条件反对社会”。

总之,龙勃罗梭的理论涉及犯罪人、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等多个方面。在《犯罪人论》中,他用13章的篇幅阐述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其中包括颅相和其他体貌特征、纹身、感觉、爱恨、道德、宗教、智力和文化、情感、笔迹、文学、暗语等;用1章的篇幅阐述了与犯罪相关的因素,包括气候、种族、文化、饮食、遗传和年龄等;用另外的篇幅探讨了精神病与犯罪的异同、结伙犯罪、刑罚和犯罪的防治。①在《防治及其原因和矫治》中,他除了阐述对犯罪人的分类之外,以更多的篇幅探讨了犯罪原因,其中包括遗传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还探讨了对犯罪的预防和对犯罪人的治疗等。②龙勃罗梭是采用科学方法研究犯罪的第一人,他重视对犯罪人个人的实证研究,采用测量的方法、统计的方法搜集人类学的、社会的、经济的数据,其研究方法对以后犯罪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犯罪学理论对于西方犯罪学的产生、发展有极其深远的影响。一般学者认为,《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诞生,而龙勃罗梭亦因此而被尊称为犯罪学的鼻祖。

(二) 菲利的犯罪社会学理论

在犯罪学实证主义理论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犯罪社会学的理论观点也相继出现。可以说,犯罪社会学的观点是直接地从犯罪学实证主义理论的发展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主要的创始人也正是犯罪人类学的创始人龙勃罗梭的学生、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1856—1929)。

①[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②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224页。

犯罪社会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它同犯罪人类学一道为犯罪学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①。可以说,犯罪社会学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是犯罪学理论发展变化的主要源流,这就是把犯罪从总体上看做是一种社会现象,从社会本身去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发展变化的特点及其处罚和预防措施。这一学派创始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菲利、德国的李斯特和法国的塔尔德等。他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犯罪社会学的观点。

菲利师承龙勃罗梭,曾受过龙氏很大影响,但他没有完全继承老师的观点,在坚持犯罪的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影响的同时,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1884年他发表了《犯罪社会学》,论述自己犯罪社会学的主要观点,在犯罪原因问题上,提出了著名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地理环境因素的“三元素论”。

1.三元素论

(1)个体因素即生物人类学因素,指生理、心理结构和遗传人种因素等。包括:①犯罪人的器官构造。②犯罪人的精神构造。③犯罪人的个性特征。

(2)犯罪的自然地理因素包括:地理条件、季节、气候、昼夜间隔、年均温度、气压和农业生产等。

(3)犯罪的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密度、国家状况、家庭信仰、家庭结构、教育制度、酒精中毒、经济、政治组织、国家管理机构、刑事审判、警察以及民事、刑事立法体系等。

菲利还进一步论述了“三元素”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如果犯罪是由三方面的因素决定的话,那么,它们的作用是依照不同的犯罪种类而分类的。”比如社会因素在财产犯罪和政治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生理因素则在人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菲利从强调犯罪的社会因素的角度,指出了经济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因果联系。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本身就产生犯罪。它造成的贫穷和富裕两种情况,都是犯罪的策源地,“贫穷使得人为了生存而把行为准则降低到初级动物的程度,难免要触犯作为人——高级动物行为准则的法律,构成犯罪;而富裕则有可能使头脑空虚而又不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富者腐化,从而导致赌博、吸毒、通奸等嬉戏犯罪行为的产生。”②这些都是资本主义社会所不可避免的。但是,菲利也反对仅用社会因素去解释犯罪,而同时强调自然因素和人类因素的作用。在三者之间的关系上,他最终归结为:

大多数犯罪都离不开社会因素的作用,但社会因素特别是其中的经济因素又是生物人类学和自然地理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他认为,社会的状况是由一定的种族因素和自然地理环境决定的。“经济的、社会的条件都是一定地理环境下种族活力的结果”。菲利认为,把经济状况看成一切社会现象的最主要原因,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狭隘理解,反过来讲,经济状况最终还是种族和地理因素决定的结果。因此,在菲利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中:人类学因素、自然地理因素是产生犯罪的终极原因。由此不难看出,一方面作为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人,菲利并不是一个彻底犯罪社会学理论者;另一方面,在菲利的继续研究中,他认为,总的来说,社会因素在三种因素中所起的作用最大。

2.犯罪饱和理论

①康树华主编:《比较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

②[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

这是菲利犯罪社会理论的又一著名的具有代表性的论点。①自认为这是从犯罪统计资料中得出的“最重要的犯罪社会学结论”。②这一法则认为:“就像我们发现一定数量的水在一定的温度之下就溶解为一定数量的化学物质但并非原子的增减一样”,超过这一限度,即使多一个或少一个原子,也不能被溶解。与之相似,“在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下,我们会发现一定数量的犯罪”。③“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有规律性”。每个国家始终都要有一定数量和一定种类的犯罪,在总体上处于“饱和状态”。“既不多一起,也不少一起”。其基本思想在于:“犯罪的规模与种类取决于某一特定空间里起决定性影响的社会条件。”④这种思想与“犯罪恒常说”虽有相似之处,但其思想深处显然包含了对古典学派刑罚观的批判。也就是说,犯罪在具备了其原因之后必然发生,即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犯罪就会呈现出常态。既然社会存在一定的犯罪率,寄望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只能是一种奢望,所以,即使对犯罪人科以报应性的刑罚,也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同时,决定犯罪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不可能一成不变,因为统计资料表明“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总是伴随着作为其结果的犯罪的相应变化”。⑤故对这一关于犯罪的法则也不可作机械的规律性的理解。一般认为,犯罪饱和法则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犯罪的周期性波动;犯罪的周期性增长。

①[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00年版,第5页。

3.关于犯罪预防

虽然菲利提出了“犯罪饱和理论”,但他同时认为这不是绝对的,犯罪并不像宿命论者所说的那样,是“人类不可改变的命运”,大部分犯罪还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不过,在犯罪预防的方法上,他反对古典学派把刑罚作为唯一手段的主张。因为“一个人不犯某罪行,具有各种完全不同的原因,而不是畏惧刑罚,这些不同的基本原因并非都包含在立法者的威吓之中”。所以,预防犯罪,不能仅仅依靠刑罚的效力,应当着眼于消除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人类学的、自然地理的和社会的因素。在这三种因素中,前二者是难以甚至是无法改变的。因此,只能通过改变社会因素来改变地理因素和人类学因素的影响,从而控制和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根本在于社会改良——消除社会弊端。

4.刑罚替代措施

菲利认为,“刑罚,并不是在古典派犯罪学和立法者的主张影响之下而产生的公众舆论所想的那样,是简单的犯罪万灵药。它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很有限的。因此,犯罪社会学家自然应当在对犯罪及其自然起因的实际研究中寻找其他社会防卫手段⑥。这些间接的防卫手段就是刑罚的替代措施或叫“刑罚替代物”。刑罚的替代措施应当成为社会防卫机能的主要手段,而刑罚尽管是永久的但却要成为次要的手段。菲利还列举了对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科学领域、立法和行政领域以及教育领域里的犯罪行为的刑罚替代措施,从中我们看出,菲利的“刑罚替代措施”的基本思想仍在于清除产生犯罪的环境和条件。因此,菲利的这一主张与犯罪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理论中的“刑罚替代物”是有区别的⑦。比如:降低进口税可以减少走私犯罪;言论自由以减少所谓的出版犯罪;女医生的出现以减少男医生进行风化犯罪的机会等。再如,美国是个电子高科技发达的国家,他们有一种电子手镯,专门套在违警罪等轻罪犯的身上以监视其活动。但这种方式目前在中国肯定一时还难以实行,因为我们没有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监控联网。“替代惩罚的思想含义是立法者通过人和集体活动的起因、条件和效果认识心理和社会规律,通过这种认识也能够控制大部分犯罪因素,特别是犯罪的社会因素,于是间接地削弱然而是更有效地影响犯罪活动”⑧。

②[意]恩里科·菲利著:《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6页。

③[意]恩里科·菲利著:《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6页。

④[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页。

⑤[意]恩里科·菲利著:《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7页。

⑥[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8页。

⑦[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60页。

⑧[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8页。

5.关于犯罪人的矫正

菲利认为,社会因素在三种犯罪因素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对产生犯罪的环境进行改良,可以控制和预防大部分犯罪,但不能消除全部犯罪。一部分主要是由于人类学因素——行为人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原因导致的犯罪仍将存在。对这部分犯罪应当通过对犯罪人的矫正来消除。对待犯罪人的矫正应像对待病人一样,针对不同的原因和个性特征,施以不同的治疗。不能像古典学派那样,把刑罚当成唯一永恒的处方。他认为,对犯罪人的矫正必须先行诊断,然后分类,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施行不同的矫正方案①。除对各种罪犯实施不同的矫正措施外,菲利在其《犯罪社会学》一书中专节(第三章第五节)论述了为精神病犯建立精神病院的问题。他主张将精神病犯收容于专门的犯罪精神病院进行矫治,这既是人道精神的要求,也可以防止精神病犯继续危害他人和社会。“犯罪精神病院应当分为两种:一种收容那些犯了杀人、放火、强奸等严重和危险罪行的精神病犯;另一种收容那些犯了简单盗窃、暴力威胁和有伤风化等轻罪的精神病犯”②。

总之,菲利认为犯罪学的目的是解决实际的犯罪问题。因此,他秉持大犯罪学观,将当代意义上的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监狱学中在其所处时代具有争议的许多问题都放在犯罪学中加以研究。他提出,实证派犯罪学首先研究犯罪的自然起源,然后研究其法律后果,以便通过社会和法律手段提供对导致犯罪的原因产生最大影响的各种救治措施。具体来说,他认为犯罪学包括三个方面的研究:一是通过人类学、心理学和犯罪精神病学对作为个体事实的犯罪(罪犯的身体~心理状况)进行科学研究;二是通过犯罪统计学、专题研究和比较种族学对作为社会事实的犯罪(自然和社会状况)进行科学研究;三是是将预防性质和镇压性质的社会防卫措施系统化。预防性质的社会防卫措施既可以是通过替代措施实施的间接的或遥远的手段,也可以是通过警察实施的直接的或最近的手段。③可见,菲利的犯罪学著作涉猎的内容非常广泛。以《犯罪社会学》为例,其中除了对现代意义上犯罪学的主要内容进行研究之外,他还对部分罪犯适用不定期监禁、对轻微罪犯适用赔偿代替短期监禁、反对单独监禁和少年监禁、反对无条件适用无罪推定、废除陪审团制度、改革监狱管理、改革相关立法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④

①菲利根据犯罪人的个性特征,把他们分为五类:(1)天生犯罪人,即“天生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人”。(2)精神病犯,即“患有某种刑法所承认的精神病的犯罪人”。(3)习惯性的犯罪人,即“主要是由于社会犯罪的预防和镇压措施无效而染上犯罪习惯的人”。(4)偶犯,“指一个人犯了一种轻罪,与其说他是为其退化人格的攻击驱力所支使,不如说是被其生活环境导入歧途”。(5)情感犯,即“受情感支配而犯罪的人”。这五种犯罪人中,对偶犯可以适用赔偿损失的措施,对天生犯罪人、习惯性犯罪人和精神病犯,应当采取不定期隔离的方式。隔离期间对其要实行人道待遇,针对其特点进行生活、心理和行为方面的治疗,直到能够重返社会、适应社会正常生活为止。对于情感犯,要区别情感的性质——理智的或者目的,社会性的和反社会性的,决定对其宽恕与否(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73页)。

②[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9—160页。

③郭建安:《菲利及其刑事科学思想》,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0卷,第512—577页。

④[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版,第51—58页。

菲利的犯罪社会学的理论和思想对西方犯罪学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因此,他既是犯罪人类学的代表,又是犯罪社会学的代表,还是环境学派的代表,有人称他为三位一体的犯罪学家。实际上,应当说,他是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①。

①康树华主编:《比较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9页。

(三) 加罗法洛的犯罪学理论

加罗法洛(1851—1934),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加罗法洛1851年出生于意大利那不勒斯市一个贵族家庭,早年在大学主修法律,后在政府供职,曾任法官和地方议员,并在大学讲授过刑法学,其代表作是1885年出版的《犯罪学》。

与龙勃罗梭和菲利一样,加罗法洛在犯罪原因上否定了古典犯罪学派的自由意志说,主张犯罪原因的决定论。他继承了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但也进行了某些修正。在具体解释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因素时,他与龙勃罗梭和菲利均有所区别。龙勃罗梭强调生理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菲利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作用,加罗法洛则偏重从心理学方面解释犯罪。他宣称,只有在犯罪心理学成为犯罪人类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的情况下,自己才属于犯罪人类学中的一员。

加罗法洛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他认为,人类有两种属性,一是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的利己情绪,二是基于保护社会的利他情绪,而利他情绪是一种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自然犯罪正是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这种最基本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的犯罪。自然犯罪是真正的犯罪,为任何社会所不容。法定犯罪则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犯罪。因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法定犯罪并不是真正的犯罪。相应地,他将犯罪人分为真正的犯罪人和非真正的犯罪人两种。真正的犯罪人是道德低劣的人,可分为四类:

(1)谋杀犯,视杀人为儿戏,毫无道德情感的人,死刑是对付这种人的唯一措施;

(2)暴力犯,为自我满足而施暴的人,应将其流放到海外岛屿,限制其行动自由,严禁脱逃,并实行不定期刑;

(3)财产犯,主要指盗窃犯,应将其放逐到农场,强迫其劳动,对惯犯则应处以无期徒刑;

(4)风俗犯,主要指心理异常的性犯罪人,如非精神病人,应将其放逐到海外,施以不定期刑;如患有精神病,应将其监禁于收容所加以隔离治疗。对于非真正的犯罪人,除了科以刑罚外,还应当实行强制赔偿措施;应强制犯人劳动,其劳动所得,扣除收容费用,充作损害赔偿金和罚金。加罗法洛认为,对于自然犯罪,应该有全球通用的刑事政策,即共同的刑法典,共同的制裁手段,共同的行刑制度和警察制度。

总的来说,加罗法洛是历史上第一个以犯罪学作为书名的犯罪学家。在龙勃罗梭对犯罪人进行实证研究的理论基础上,他基于分析犯罪原因和确定犯罪对策的需要对犯罪人做了进一步的分类,将犯罪人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并认为这两种犯罪产生于不同的原因,应当以不同的对策加以遏制。“自然犯”被他界定为“那些被所有文明国家都毫不困难地确定为犯罪并用刑罚加以镇压的行为”。与其他实证主义犯罪学家一样,加罗法洛显然主张最广义的犯罪学研究范围。在其《犯罪学》一书中,他以四篇的篇幅,洋洋洒洒地探讨了与犯罪、犯罪人、遏制犯罪和国际刑法典相关的诸多问题。①

①[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四) 其他犯罪学理论

与菲利同期并齐名的犯罪社会学理论的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还有法国塔尔德的“模仿规律”、杜尔凯姆的“社会异常理论”和德国李斯特的“二元论”理论等。具体内容作如下阐述:

1.模仿学习理论

塔尔德(1843—1904)是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他提出了“模仿规律”,又叫犯罪的“模仿学习理论”,对以后犯罪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他在自己的著作——《模仿规律》中指出:“社会生活中所有重要行为的实施都受模仿的支配。”①模仿遵循三个法则:

①康树华主编:《比较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1)距离法则:模仿取决于交往的程度,人与人的距离愈近,模仿性愈强。

(2)自上而下法则:低劣者模仿优越者,下层人物模仿上层人物,农民模仿贵族,小城镇和农村模仿城市。中国古代有“楚王爱细腰,宫中多饿死”之说,还有齐国国王爱好紫衣,王公大臣们竞相模仿,以至于紫布价格飞涨成天文数字之记载。宋朝周敦颐在《爱莲说》中写道“自李唐来,世人皆爱牡丹”。以上都是有关模仿的典型例子。

(3)插入法则:当两种相互排斥的风气同时存在时,其中一种风气能为另一种风气所代替(插入规律),而且旧的方式一衰退,新的方式随即上升。上述“模仿规律”是塔尔德研究、解释犯罪的基础。他还论述了集团犯罪和职业犯罪的模仿状况。

2.社会异常理论

杜尔凯姆(1858—1917)的主要理论是“社会反常状态理论”,又叫“社会异常理论”。他认为,犯罪是社会的弃物,是社会弊病的表现。社会在它自身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失去了社会控制力和凝聚力。过去的规范和标准越来越变得无用。这样,就出现了不安全、不适应、无秩序和混乱的状况,使得人们之间的隔阂和个人主义迅速发展,从而使社会产生各种犯罪和违法情况。他认为,犯罪来自社会,来自一定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正常因素,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因此,犯罪并不是社会的罪恶。

3.犯罪原因“二元论”

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Franz V.Liszt)。他是新派刑法理论的创造人;也是“国际刑事学协会”(IKV)的创办人。他认为犯罪是由于个人原因和无数的社会原因相结合造成的,提倡二元论的犯罪原因论。他在凯特莱的犯罪统计学、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和费里的犯罪社会学等理论的影响下,根据自己的社会学见解,写出许多篇研究文章,树立起自己的策论。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李斯特的犯罪原因“二元论”在犯罪学理论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在对犯罪的处罚上,李斯特反对“报应刑”,提倡“社会防卫”。主张刑罚的个别化原则,以预防再犯和保护社会为目的。他反对“行为主义”,主张“行为人主义”。认为,适用刑罚时应据不同种类的犯罪而定。对偶犯加以警告,对可能改造的加以改造,对不能改造的则与社会隔离。

第三节 现代犯罪学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理论流派

实证主义犯罪学之后,犯罪学研究的重心逐步从意大利转移到美国,其他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也发展起来。当代西方犯罪学理论基本秉承了古典主义学者的犯罪研究思想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研究思想。因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的发展日新月异,当代西方各种犯罪学理论、流派、学说众多,诸如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经济学、犯罪社会学、犯罪生态学等理论于是也异彩纷呈了起来。笔者主要介绍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三大流派。

一、现代西方犯罪社会学

犯罪学从创立到现在,在其整个学科的研究领域中,犯罪社会学理论研究所取得的成就,要比犯罪学的其他领域研究取得的成就都更为显著。犯罪社会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广泛运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社会分化论、价值崩溃论、亚文化论、冲突论、标签论的研究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学理论的研究成果,都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点。这些理论重要价值还在于它们在揭示抽象的犯罪原因的同时,更侧重于揭示现代化进程及现代社会中犯罪增长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讲,21世纪的犯罪学至少是犯罪社会学。该理论一般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化过程两大角度研究犯罪问题。

(一) 社会结构理论

社会结构理论认为,社会是分层次的,不同层次的社会成员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犯罪与这种社会结构有关。这是社会结构理论的基本观点。

1.文化冲突论

文化冲突论是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的一种犯罪社会学理论,其代表人物是曾任国际犯罪学会主席的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索斯坦·塞林。

这一理论主张,由于低阶层居民坚持一种与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中等阶层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相冲突的价值体系,因此他们违反代表中等阶层价值观念的法律,犯罪的比例高于中、高层的居民。而且,由于居民的价值观念世代相传,所以,犯罪也就世代相传。

塞林认为,犯罪是不同社会集团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冲突的结果。所谓规范冲突,是指多元的社会集团的成员都按照自己集团的文化规范行为而后引发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的碰撞。当一个人按照自己所属社会集团的规范行事时,往往就意味着违反或触犯其他集团规范的可能性,也就意味着与其他集团成员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服从集团与权力集团间的冲突、碰撞,往往就表现为犯罪。

文化冲突论认为,不能把犯罪行为理解为部分人适应某种行为规范,而另一部分人不适合该种行为规范之间差别的结果。犯罪实际上是接受了不同文化规范的人们之间的冲突的必然结果。

人们按照不同的规范行事就会发生冲突,但不是所有的规范冲突都会导致犯罪的发生。只有当一些人按照自己集团的规范行事,与具有刑事立法权的社会集团的文化规范发生冲突时,或者两个集团规范冲突的结果又触犯统治集团的规范时,才会被视为犯罪。

塞林认为,规范冲突有两种:

(1)随着文明的发展而带来的文化冲突。这种冲突是一种反映不同历史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也可以说是一种纵向的冲突,是一种新旧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导致的犯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按旧的文化规范行事,结果触犯了新的文化规范;二是按新的文化规范行事,结果触犯了旧的文化规范。二者都说明,犯罪不是孤立的个人之间的冲突,而是不同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

(2)不同文化规范接触时产生的冲突。这是一种横向的规范冲突。这种冲突以三种方式与犯罪发生联系:一是不同文化规范在相邻文化圈的连接地带发生冲突。比如民族聚居区之间、国家之间、城乡之间的交界处,各种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激化时,就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冲突。二是一个集团或文化圈的规范,企图扩张到另一个社会集团或文化圈里时发生的规范冲突。三是一个文化圈里的个体移居到另一个文化圈时发生的文化规范冲突,从而发生移民、侨居者甚至旅游者的犯罪。

总之,犯罪行为是个体按照某些规范行事而违反了另一些规范的结果,没有各社会集团及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就没有犯罪。

文化冲突论作为一种结构理论,它从宏观上说明了为什么会发生犯罪以及犯罪是怎样发生的,但是,它没有说明个体犯罪的发生原因及其过程,也就是没有对犯罪进行微观的和动态的过程分析和研究,也没有说明上层社会成员和权力集团成员的犯罪。

2.紧张理论

紧张理论(strain theory)。这一理论认为,犯罪是人们确立的目标与可以用来实现这些目标的合法手段之间发生冲突的产物;这种冲突引起心理紧张,而紧张又会导致犯罪行为。属于这一理论的学说,主要是指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提出的失范理论。

默顿认为,任何社会的文化都有两个共同特征:①确立目标,即任何社会的文化都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成功目标,鼓励每个社会成员为追求这样的目标而奋斗;②规定手段,即任何社会的文化都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合法手段。尽管社会确立的成功目标是一致的,但是,获取财富的合法手段在不同阶层和地位的人中是不同的。那些几乎没有受过教育和经济条件差的人,没有能力用合法的手段获得金钱和其他标志着成功的目标。因此,当下层阶级的人们无法用合法的手段实现社会承认的成功目标时,就会产生挫折感、愤怒等紧张情绪,这种紧张情绪在那些缺乏合法机会的人中造成一种失范状态,使他们有可能用犯罪手段去实现成功目标。为什么犯罪和少年犯罪增多,就是用非法手段去实现合法目标所出现的一种的结果。

1992年,社会学家罗伯特·阿格纽提出了关于犯罪和少年犯罪的一般紧张理论(gener‐al strain theory),其基本观点认为,消极的人际关系使个人产生消极情绪,而消极情绪又促使个人产生犯罪行为。

紧张理论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具有社会责任论的倾向,突破了“恶因巀€€€…有恶果,恶果必有恶因”的犯罪原因的传统模式,为犯罪原因的科学研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3.相对缺乏(剥夺)论

斯塔克的相对缺乏(relative deprivation,或译为剥夺)论,是从科恩的理论中推导出来的另一种观点。相对缺乏论原来是政治社会学的理论,由朗希曼(W.G.Runciman)予以全面地论述。朗希曼关于“×的相对缺乏”是这样假设的:①某人不拥有×;②他觉得许多人拥有×;③他想拥有×;④他觉得自己拥有×是不可能的。在这种状态下,存在相对缺乏,从而产生了强烈的羡慕和不公平的情感。但它最初只是运用于政治学理论中,并不是用来说明犯罪原因的。

相对缺乏理论经激进犯罪学者之手,把它运用于犯罪原因论。例如,美国社会学家斯塔克就主张用相对缺乏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①其主要观点是:下层阶级成员由于他们的种族和阶级地位,不能通过合法方法取得自己所期望的财富,同时他们又居住于富人也定居其间的城市的一些地区,亲眼目睹了富人的富有,由此最终形成了不公平感和不满意感。他们感到被剥夺,从而不信任这个造就了社会不公和阻塞了他们合法的发展机会的社会。长期的沮丧使他们产生了处于压抑状态的攻击和敌意,导致了一种失范和愤怒,终于以暴力和犯罪的方式爆发,以释放他们的敌意。收入不平等与日益凝聚的社会不公平感,在那些穷人与富人生活密切邻近的社区中形成。处于相对缺乏状态的人,一旦认为用政治手段不能克服自己的困境,或认为用这种手段是不适当的时候,为克服这种不均衡,就希望用包括犯罪在内的其他手段来达到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此而实施的犯罪,不属于政治性行为,仅仅是牺牲他人利益,试图改善自己地位的利己主义行为而已。②

这种相对缺乏状态不仅产生于社会下层人员之中,也产生于中上阶层的人们之间。这种相对缺乏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富人中的犯罪现象。这就是说,不管人们的富裕程度如何,当他们为自己确立的目标过高,以至于不可能实现时,就会产生紧张感。例如,百万富翁不能成为亿万富翁时,他们会感到失望。一些富人在把自己与那些获得更大成功的同辈朋友进行比较后,也会产生相对缺乏感。这些比较富裕的人也照样会使用非法手段去实现自己的“不现实的”成功目标。的确,即使在物质丰裕的社会中,也会产生不满和羡慕。这也可称为“富裕社会的紧张理论”。例如,根据这个理论,国民在经济不平等的差异感觉大的国家中犯罪率较高,在差异感觉小的国家中犯罪率较低。

4.亚文化群论

这一理论认为西方社会低阶层成员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亚文化群。所谓亚文化又叫次文化,是指相对于社会的主文化而独立存在的社会行为和价值体系等文化现象。而所谓主文化则是指在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文化。

亚文化群论认为,由于亚文化群的成员没有社会经济地位,而被以中等阶层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排斥在外。结果,持有相同思想和价值观念而又处境相同的亚文化群成员便纠集在一起,力图相互支持、相互保护以及相互满足其他各种需要,寻求另外一种可以感觉到自己价值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包括参加犯罪团伙和从事犯罪活动。在亚文化群中,犯罪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赞赏的。这种亚文化群的形成渊源于不合理的社会结构。

亚文化群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科恩,他试图用亚文化群理论来解释青少年犯罪,特别是青少年团伙犯罪。他研究过大量的非功利主义的犯罪,认为其中大多数是一种情感上的产物。一些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正义的,这种情感上的自我认定,并不是出于对社会的实际意义,而是出自对亚文化的忠诚,实际上是出自犯罪人的亚文化标准及所在的亚文化群的利益。科恩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团伙用以确定社会地位的准则与中层社会的准则相对立。违法犯罪青少年所创立的一套标准,与中层社会一贯注重的东西相反。因此,他把青少年违法犯罪说成是“反文化”现象。

①后来美国社会学家莫顿用“参照群体”具体阐释了这一概念。

②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89页。

克罗沃德和奥林也认为美国社会中存在着许多少年犯亚文化群,这种亚文化群形成的原因是低阶层的青少年和中、高阶层的青少年所能接触到的实现社会目标的机会不同,这就是著名的“不同机会论”。低阶层的青少年,出身贫贱,长期被以中等阶层为代表的传统社会排斥在外,几乎没有获得成功的合法机会,却可以较多地接触到非法的机会,因此便结成自己的团伙,形成一种脱离社会主导文化的亚文化群体。

亚文化群主要有三种:犯罪团伙、殴斗团伙和颓废团伙。犯罪团伙的成员学习犯罪的知识和技巧,学习尊重老犯人,学习用怀疑的目光观察世界。这种团伙为其成员提供另外一种获得成功的途径。犯罪团伙有固定的结构,团伙成员在首领的领导下,实施有组织、有预谋,旨在获得财产的犯罪,一般不卷入与财产无关的暴力犯罪。殴斗团伙一般由一些狂妄自大的青年人组成,专事伤害人身和破坏财产的犯罪,不以取得经济利益而以获取“名声”为目的。这种团伙是由于本社区内既没有合法又没有非法获取财物的机会而形成的。颓废团伙,一般远离传统社会各界,专事酗酒、吸毒、异常性行为等,这种团伙不求得到社会地位而只要求得到团伙内成员的尊重。

5.社会生态学理论

主要是指芝加哥学派(Chicago School)的社会生态学理论,这一理论的学说,是指主要用城市环境中有缺陷的社会经济条件来解释犯罪的原因的一组理论。

犯罪学中所谓的“芝加哥学派”,是指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的教授、研究人员和毕业生以及受他们影响在芝加哥从事犯罪社会学研究的人员。这个学派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是欧内斯特·伯吉斯以及克利福德·肖、亨利·麦凯罗伯特·帕克、弗雷德里克·思雷舍等。由于这些研究者主要探讨了城市中的社会生态环境与犯罪的关系,因此,又称为“生态学派”(ecological school)或者“生态学理论”(ecological theory)①。

社会生态学理论是用邻里生态环境及邻里居民的特点解释犯罪的产生。伯吉斯发展了“同心圆理论”,认为从芝加哥城市中心开始向外扩展的广大地区,可以分为五个主要的同心圆区域,每个圆中的地区称为“区域”(zone):中心商业区;过渡区域(transition zone);工人住宅区;中产阶级居住区;郊区或者通勤者区(commuters’zone)。在这五个区域中,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就是过渡区域。也就是说犯罪率在城市中心的周围的地区最高,随后向郊区逐渐下降,愈是远离市中心周围的地区,犯罪率愈低。贫困、疾病等情况也是如此。他们认为,这种生态现象是城市化过程中的自然产物。过渡区域通常是城市中最古老的部分,房屋因为年代久远而开始衰败,在破旧的房屋中居住着这个城市中最贫穷的居民,当时主要是移民。同时,这个区域也是一个人员不断变化着的区域,当这个区域居住着的一些居民在经济条件改善之后,就搬出这个区域,而那些在其他区域中经济地位下降的居民又迁入这个区域,因此,这个区域人口流动大,混杂的人口造成了有利于犯罪发生的环境。在这个区域,存在着严重的社会解组现象,表现为社会生活组织遭到破坏,当地社区不能提供教育、保健、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必要服务,使这个区域中存在很高的失业率、大量的单亲家庭和领取救济金家庭。这种状况导致这个地区居民的道德状况下降,人际关系淡薄,人际交流缺乏,价值观念冲突,社会控制薄弱。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会引起大量的少年犯罪和犯罪的产生。

这种理论还指出,人们通常生活在家庭、学校、邻里等群体之中,以亲属、朋友、友爱、邻里等关系为内容的非正规社会关系对于约束人们的行为作用很大,区域性的集体发挥着社会监督的功能。而城市化进程则使这种非正式的社会关系解体,使集体作为非正式社会监督单位的作用显著下降,传统集体的习俗规范和理想受到削弱,并逐渐消失。随着工商业深入市区,人口流动频繁,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化。激烈的竞争与有限资源的矛盾,削弱了社区的整体利益,甚至家庭也趋于解体。这一切变化使得社会处于解体状态,导致犯罪现象增加。其基本规律是都市化程度与社会解组程度成正比,社会解组程度与犯罪率成正比。

①Frank Schmalleger,Criminology Today. 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Prentice Hall,1996,239—240.

6.激进犯罪学理论

激进犯罪学理论,又称新犯罪学理论或批判犯罪学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沃尔德、昆尼和英国的泰勒(Ian Taylor)等人。标签理论和权力冲突理论是激进派理论的先导。

激进理论者认为,他们以反对资本主义的马克思理论为基础,从阶级斗争和基本生产方式着手来分析和理解社会生活。他们对“传统的”、“自由的”或“实用的”犯罪学表示怀疑,认为这种犯罪学不能对现存生活制度和生活形态予以批判,本质上是一种缺乏反省性质的犯罪学。传统犯罪学的自由主义改革努力,目的不在于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生活制度,而是为了巩固资本主义制度和更有效地控制工人阶级。

激进理论拒绝承认官方的犯罪定义,因为“承认官方的和法律上的犯罪定义,就意味着被迫承认:法律上规定不为罪的行为(例如帝国主义、剥削、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和不被控告的行为(如偷税漏税、垄断价格、欺骗用户、政府腐败、警察杀人等),已经不在犯罪学分析的范围之内了”。持这种理论的学者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法律不会以公正的态度为所有人服务,而只会根据资产阶级的利益,破坏社会的团结。工人阶级,这个由于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胜利而仍居于被压迫地位的阶级,只要统治阶级不被推翻,它将继续是刑法的客体。

总之,对于激进理论来说,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冲突是决定一切冲突的根源。资本主义制度的统治阶级通过“阶级结构”和“阶级司法”将工人阶级犯罪化。

(二) 社会化过程理论

与社会结构理论不同,社会化过程理论认为,各个阶层、行业、地区的人都可能犯罪,犯罪是个体与社会及各种社会化机构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家庭关系紧张、同伙影响、学习成绩不佳、司法机构的不良形象等都可能影响个体向犯罪方向发展。因此,要重视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

1.不适应理论

不适应理论认为,人对社会环境、生活条件的不适应是犯罪和其他社会病态现象的决定性因素,它直接地表现为对禁止性法律规范的不适应。不适应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犯罪是由于犯罪人受教育不足、没有成功地适应社会所造成的,是犯罪人不具备相应的社会适应性,在社会心理上不适应所导致的结果。杜里奥认为,一些人的这种不适应性的原因存在于他们的情绪之中。还有的学者指出,最好的研究方法是到犯罪者个人对他所处的环境的不适应中去寻找犯罪原因。

不适应理论是在生产高度现代化的条件下提出的,它揭示了这种现代化对人的生活产生的重大影响,特别是对人们社会心理上的影响造成了人的情绪、思想和行为等方面的变化。但是,这种不适应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是否在两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因果链却是值得探讨的。

2.分化接触的理论

如果和前边列举的假说理论相比,还不如说下边论述的假说更为符合犯罪学的内容。萨瑟兰(E. H.Saeherland)的假说理论认为:人类是在活动的过程中,通过与各种文化的接触,才学会行动的。为了研究这种机械的论断,他把行为与犯罪的关系归纳成下列的九个命题:

(1)犯罪行为也是可以被学习的。

(2)犯罪行为是在和其他人的交流过程中互相作用而学习来的。

(3)犯罪行为的主要部分是在私有集团的内部发生的。

(4)在学习犯罪行为时,学习本身有时也是极为复杂的;有的行为利用极为单纯的技术就能做到,有的还包括了对特定目标的动机、冲动、合理化、态度等等。

(5)对特定目标的动机和冲动,是从法律上的有利或不利的观点出发而形成的。

(6)人在违反法律的利益超过了不违反的利益时,就会成为犯罪人。

(7)分化的接触,根据频度,期间、传统性和强度等,各不相同。

(8)由于犯罪和反犯罪之间的接触,使犯罪行为的学习过程包括了后来在学习中形成的所有机械论。

(9)犯罪行为是一般欲望和价值的表现,但是非犯罪行为也同样是欲望和价值的表现,所以不能单纯地用欲望和价值来说明犯罪行为。

萨瑟兰假说的基本理论是,犯罪行为也是学习来的。其核心观点是:第一,犯罪思想造成了犯罪行为,也即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在犯罪人思想上已经形成犯罪定义。通过各种过程(社会的及心理的)交往,潜在的犯罪者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这类定义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不适合错误行为的定义,那么就很容易犯罪。第二,差别交往论不认为和犯罪人直接交往或学习特定的犯罪行为是人们犯罪的必要条件。例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虽然没有与社会上的犯罪者直接交往,但他们可能从自己父母的言行中学习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子女亲眼看到父母将捡到的钱揣入自己的腰包而不归还,子女就有可能在思想上形成“偷人家的东西也并非坏事”的犯罪定义。又如俗话所说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以及孟母为很好地培养儿子而选择居住环境而三迁其家的故事都很好地论证了这个理论的成立。由此可见,该理论在着重阐明个人犯罪的同时,也揭示了环境条件对于产生犯罪行为的重要性。

差别交往论在反对遗传决定论,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它重视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交往的作用,可以用来解释一部分犯罪的原因。差别交往论是西方犯罪学界影响甚大并被奉为经典的犯罪学理论。然而,正像后来萨瑟兰自己修正的那样,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适合于学习论。尤其对那些偶发性犯罪和没有违法经历的犯罪人来说,或者对处在同一个环境里的人为什么有的犯罪有的就不犯罪来说,都是无法说明其原因的。萨瑟兰自己修正的论点也正在这里,尽管他想依赖与性向犯罪人接触的频度等来弥补自己理论的不足,但是,直线的理论是不能说明问题的,反而是分化的同一化理论弥补了这一缺欠。

3.分化的同一化理论

是萨瑟兰的弟子格拉塞(D.Glaser)为了补充萨瑟兰假说理论的不足而作的修正,即,“人要能用镜子照照他自己的犯罪行为,就能认出是出于一个实在人所能接受的犯罪行为,还是由于观念上的人同化了自己而做出犯罪行为。”①这就是说,不一定只限于有了物理性的接触才能学来的,而是由于社会的互相影响。或者由于自己本身的互相作用,才能决定他的行为。如此看来,格拉塞的理论比萨瑟兰的更富有思考性和内在性,其思想方法也更为广泛和更有伸缩性。但是,格拉塞的学说对偶发性犯罪也同样没有作出必要的说明,因而也遭到批判。这可能是由于格拉塞根本没有考虑偶发性犯罪的缘故。

当然,只用单一的因素来说明具有复杂因素的人类的行为,无论如何也是做不到的。他所提出的犯罪行为,是由行为人与社会的互相作用决定的,这一点倒是值得予以评价的。

4.自我观念的理论

关于在同一环境为什么有的人并未犯罪的问题,分化接触的理论并未能作出充分的说明。该理论企图把处在正常环境中的人们经过分析后定出一个假说,然后再把他们分为正常人和非正常人。把有违法行为的人同没有违法行为的人加以周详研究和比较的雷克莱斯(W. C. Reckless)与迪尼茨(S. Dinitz)认为,不违法的人和违法的人相比,在自我观念上有着明显的差别。前者,即不违法的人,相信自己的能力、活动水平和积极性等都能达到标准的水平,因而能够自觉地遵守法纪;或者在遇到有问题的事件时也能努力克制自己,从不良倾向中摆脱出来。

这种自我观念无非是少年时代从父母、亲戚、老师、朋友等那里自然而然学来的。后来,这一理论又被科恩(A.K.Cohen)的义务论所深化。科恩认为,由于人能够在自我的观念中看清自己的行为在社会上占有的位置,而使自己形成了不作有违法行为的人的观念,正是这一观念决定了自己的行为。总之,自己应该考虑自己是否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人,是否是个正派人,还是个歹徒,这就是所谓自我观念论的题旨之所在。

但是这个理论仍然很难说明和使人理解到,究竟谁是正派人,谁是歹徒?因为区别正派人与歹徒的先决条件,最后还得依据他到底陷没陷入法网来决定。所以,法网才是决定问题的关键。

5.日常活动理论

日常活动理论学者科恩(Cohen)和菲尔逊(Felson)提出,犯罪是一个事件,这个事件的发生至少需要三个元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集合才可能产生。第一个元素是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第二个元素是适当的被害目标;第三个元素是缺乏有能力的监护人。这三个元素在时间、空间上的交错,必然会产生一个犯罪事件。三元素中缺乏任何一种,均可能使犯罪事件流产。从宏观上讲,三个元素中,任何一项的改变,都会影响犯罪率,而一旦三个元素同时出现,必将产生让犯罪率递增的效应。

科恩和菲尔逊认为,犯罪行为是发生在特定时间和空间下的事件。合法的日常活动的时间和空间的结构,可以影响一个社区或国家的犯罪事件发生的地点、类型和内容。有动机、有能力的犯罪人可以是任何一个普通人,为了任何理由从事犯罪活动。这个元素在任何社区都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日常活动理论认为,想要解释犯罪,应该把重点放在分析社会活动的时空结构,研究特定的时空结构如何促发一个人的犯罪个性,使之转化为实际的犯罪行为。适当的被害目标是指可能被攻击、抢夺的人或物。在大多数情况下,有能力的监护人也不总是警察或保安人员,最可能防止犯罪的常常是邻居、亲友、旁观者和闭路电视,或是被当作犯罪目标的物主。

①丹尼尔·格拉塞:《犯罪理论与行为概念》,载美国《社会学》杂志1950年第5期,第440页。

日常活动理论和其他犯罪学理论最大的不同在于,此理论对犯罪动机、被害人道德或刑事司法制度是否对犯罪发生率产生影响毫无兴趣。它的最大特色是指出“缺乏某些条件,犯罪才会发生”,不同于其他理论重视分析“有了某些条件,犯罪才会发生”。因此,日常活动理论最终已经脱离了人格论、心理学对犯罪行为的解释范畴。需要说明的是,闭路电视往往意味着有人通过镜头监视,因而也具有“人的因素”可以成为有能力的监控者。三元素与生活方式变化是对应的,具有一定的相互关系。由此,科恩和菲尔逊等人认为,犯罪的发生既然是存在于日常活动的机会的结构中,那么为减少犯罪的机会,就应该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

6.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出自“情境犯罪预防”的概念(克拉克,Clarke),并综合了四种学术理论:社会学、环境犯罪学、经济学、认知心理学(克拉克Clarke和雅尼娜Felson)。理性选择理论以经济学理论中的“预期实用性”原理为基础,认为人在作决定时,都会详细思考,仔细盘算,在心中权衡自己所作的决定所获的最大利益和所付出的最少成本。经济学的“预期实用性”和古典犯罪学派对人性的假设,非常类似。比如印度对行窃的人要砍掉一根手指,那么行窃的人就要计算一下是偷窃快乐呢,还是砍手指快乐,然后再决定要不要去行窃。再举个例子,在一个汽车站同时有3个人在等车。1个人等了5分钟,1个人等了15分钟,还有1个人等了半个小时,这时车还没有来,便有人想走了。此时我不想问是哪一个想走,我只想问其中有哪一个按理来讲最不想走?可以分析出来,那个等了半个小时的人最不可能走。因为他付出的时间越多(也即代价越大),他的期待回报率便也相对较高,而如果走开,他失去的也会更多,所以他不会离开。

同理,一个地位较高的人通常较地位低者不会犯罪,因为从他的出生,受教育到目前这个地位,他所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有形无形的东西要远远超过一般人,所以通常情况下他不会轻易选择犯罪而失去自己的一切。说的再通俗一点,也就是人们要衡量一下做或不做某个行为是否合算。

理性选择理论属于微观理论,即从个人层次上分析的理论。主张此论的学者认为,想要解释犯罪的选择,必须个别讨论每一种犯罪类型,因为不同犯罪类型,作决定时所需要搜集的信息、情境都不相同。理性选择理论是一个包罗万象的通用理论,可以同时解释一个人为何选择特定的犯罪类型,也可以解释此人为何后来会停止犯罪。在这一点上,理性选择理论比其他犯罪学理论涵盖的解释面更广。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人的所有决定都是根据期待要花费的精力和可从犯罪中获得的回报,与被抓、被判刑的轻重所比较、平衡后而作出的。犯罪人想从犯罪行为中获利。他们所作的决定、选择、判断会受到有限的时间、认知能力和信息的限制,因为犯罪人的时间、认知能力、信息的掌握都是有限的,因此,即使是根据理性而选择,这种理性也受到了限制,不是常态下的理性。理性选择理论强调,分析犯罪人的选择,必须就个别犯罪类型加以讨论,而且把犯罪过程切割为不同阶段分别加以分析,而不是只分析笼统的犯罪事件。理性选择理论强调,参与犯罪(犯罪个性)和犯罪事件(犯罪)是两件本质上不同的事情。一般理论只注重犯罪事件(crime)的分析而忽略了犯罪性格(crimi‐nality)的分析。

从理性选择理论的角度来看,犯罪性格和犯罪行为是大不相同的。所谓的犯罪是指一个事件,而犯罪性格是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性格特质。犯罪人不可能每天无时无刻都在犯罪。相对地,正常人偶尔也会触法。因此,犯罪个性指的是犯罪人选择参与、持续、终止某种特别的罪行的过程。而犯罪之参与、持续、终止三个阶段的选择过程,受不同因素的影响,必须分开来看。有些人本来具有高度犯罪危险性,但可能因为缺乏犯罪机会而终生不会犯法;有些人一向奉公守法,是犯罪的低危险群,但遇到引诱或机会,也可能犯罪。犯罪人其实都在特殊情境、环境下选择了犯罪行为。决定是否犯罪,不总是理性的或深思熟虑的。理性选择理论反复强调“有限的理性”。犯罪人是一个变量,犯罪动机各不相同,为财、为色、为寻求刺激、为找寻兴奋感,都有可能。同样的,犯罪人的分析情境能力、作决定能力、随机会改变犯罪类型的能力、犯罪技巧也各不相同。

7.社会解体论

在社会生活中,如果说没有共同的规范,没有共同的意识,或者即使存在着共同的意识,但已呈现出被冲淡的状态,那么,这就是所谓社会解体的现象了。生活在这种社会里的每个人的义务感,也必然是混乱的,从而变成享乐主义者,彼此互相不信任。于是,随之而来的,那就是个人的解体,家庭的解体,近邻的解体,城市地域的解体,然后再循环到个人的解体。这种解体虽然在近代社会里于某种程度上是必然发生的现象,但也并非总是与犯罪结合的。有时一眼看来社会似乎要解体,可是一些反对力量却在重新加以组织,因此社会解体的现象并不是犯罪现象独有的特征,而是集众多社会现象的一种形态而已。然而,犯罪的增加,确是社会解体的一种突出衰现。

上述社会解体的理论,据说是由科里(C. H.Cooley)和托马斯(W.L.Thomas)开创的,①然后又被许多学者发展而成的。②这种理论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改革,从概念上看这是很明确的。但是,它却不能说明如何测定社会变革本身与犯罪现象相对增加的关系。

8.经济决定论

荷兰犯罪学家邦格1916年在《犯罪与经济条件》一文中指出:在原始社会,生产是为了消费而不是交换,所以不存在财产或财富。如果收成好,大家就有饭吃;如果食物缺乏,大家都要挨饿。因此,那时的人不是自私的,社会的特点是团结的,这是经济制度的结果。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人只注意自己,因而导致自私自利,导致了犯罪的产生。例如,经济贫困就可能导致偷窃、抢劫、谋杀、遗弃、强奸、杀婴等犯罪的产生。可见,经济条件对犯罪产生所起的作用是极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邦格的经济决定论有一定进步作用,只是他还未明确指出犯罪是私有制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物。

9.社会控制论

这一理论是美国的克莱勒斯和特拉维斯、赫希等人所主张的。其基本观点是:社会中存在两个内在和外在的控制系统,是阻挡犯罪的一个重要屏障。内在系统即内控系统,是指人的抵抗力,包括承受引诱、处理冲突、摆脱纠纷、避免危险等自我控制能力。外在系统即外控系统,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机制,包括国家、社会、街道、部落、村庄、家庭和其他社会群体等对自己成员的约束力。作为社会的人,无一不是生活在社会一定群体中,并受其约束的。犯罪的发生正是由于这两个控制系统遭到削弱所至。例如,个人抵抗力变弱、意志薄弱、缺乏忍耐力、神经错乱、染上恶习等,均可使内控系统失控。而外控系统,如家庭关系紧张、不和睦、离异;社会经济制度不良、贫困、失业、物价暴涨;都市化过程无序,人口大量流动,社会管理混乱,教育不普及,法制不健全,司法不公正,惩罚不力等,都足以削弱外控系统。犯罪就是由于两个控制系统削弱而引发的。

①岩井弘融:《犯罪社会学》(日文版),昭和39年,第28页。

②莫勒(Mowrer)的《家族解体》,科尔布(Kolb)的《近邻组织》,桑德森(Sandersoo)的《公社组织与理论》,参见岩井弘融:《犯罪社会学》(日文版),第19页。

特拉维斯·赫希在其1969年发表的代表作《少年犯罪的原因》一书中,将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各种社会控制的减弱相联系。他认为:①人本是非道德的动物,都有犯罪的自然倾向,因此,犯罪的原因是不需要解释的,而不犯罪的原因才需要探讨。人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他害怕违法行为将损害自己与朋友、父母、邻居、老师、雇主等的联系,因而保持了克制。假如一个人缺乏对他人的情感与兴趣,没有这些社会联系,那么他就会放任自己的行为,进而实施犯罪。因此,社会纽带(social bond)是制约人们犯罪的重要因素,犯罪缘于薄弱的社会纽带。社会纽带,是指一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一个人对传统社会的依附。社会纽带由四个要素组成,这四个要素可以用来解释少年犯罪的原因:②

(1)依恋(attachment)。依恋是指一个人对他人的情感和兴趣。当个人对他人或群体产生依恋时,就会在做出某种决定或进行某种活动时,考虑他人或群体的意见与感情。对正常人来说,这种感情联系是犯罪的重要抑制因素,这种感情联系越强烈,个人在打算进行犯罪的时候,就越有可能考虑犯罪行为会对这种联系造成的损害,因此,依恋在控制少年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赫希将依恋分为三种:一是对父母的依恋,这是最重要的依恋。没有对父母的依恋,就不可能养成尊重他人的情感,个人就不可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家庭就失去了控制少年犯罪的作用,个人就很有可能实施少年犯罪。二是对学校的依恋。不喜欢或不依恋学校的学生,其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较差,这样的学生也就更容易进行少年犯罪。三是对同辈朋友的依恋。

(2)奉献(commitment)。奉献是指将时间、精力和努力使用于传统的活动内容上。如果人们为了顺应传统的生活方式而花费时间和精力,致力于传统的生活、财产、教育、名誉等活动中,就不大可能从事危及其传统目标和地位的活动,因而也就不大可能从事少年犯罪活动。

(3)卷入(involvement)。卷入是指花费时间和精力参加传统的活动。较深入地卷入传统活动的,总是全力以赴地忙于各种传统事务,就会缺少从事越轨活动的时间和精力。卷入传统活动的人,总是与按时进行某种活动、限期完成一定任务、遵守工作时间、贯彻有关计划等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很难有进行越轨行为的机会。所以,卷入传统活动,会将个人从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开来,使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考虑和从事犯罪活动。犯罪活动总是与游手好闲紧密相连的。

(4)信念(belief)。信念就是指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赞同、承认和相信。在社会群体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生活在这种社会或群体中的人们通常都相信、遵循这些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如果缺乏这样的信念或者使其受到削弱,个人就有可能进行越轨或者犯罪行为。

赫希进一步认为,各种社会控制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个人对是否犯罪的选择。如果一个人对父母和朋友感到亲切,往往注意他们的期望,这会促使他选择并努力实现一些合法的目标。相反,如果一个人无上述各种社会关系,就可能缺乏对常规目标的奉献,从事犯罪活动。

①Travis Hirschi,Causes of Delinquency,Berkeley,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转引自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119页。

②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8—525页。

10.中和技术理论

社会学习理论和差异交往理论都使用“定义”(definitions)这一概念来描述个体据以界定或解读违法行为为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程序。根据格雷沙姆.西克斯和大卫。马扎(Gresham Sykes&David Matza,1957)提出的中和技术(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概念,一些研究已经运用了“定义”这一概念。西克斯和马扎认为,大多数违法者都能够正确判断和尊重传统的价值观念,并因此通过自我合理化或正当化的方式,中和他们所秉持的价值观念。

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中,西克斯和马扎定义了五种一般的中和技术:①否以责任(denial of responsibility),即青少年声称他或她的行为是外力造成的,如“无爱心的父母,糟糕的同伴或穷困的邻居”。青年人通常将自己视为“无能为力地被驱使实施非法行为”的人,“与其说是自己实施不法行为,不如说是按照别人的指示实施不法行为”。例如,一名青年人可能辩解说,“酒精促使我这样做”或“其他人先开始打架的”。②否认损害(denial of injury),即犯罪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例如,酗酒,吸食大麻,或乘偷来的汽车兜风作乐等,均没有造成损害。③否认被害人(denial of the victim),即识别值得作为犯罪的目标的一种方式,例如“不称职的”的黑人、不公正的老师或者欺骗消费者的商店。④谴责那些谴责他们的人(condemnation of the condemners),即将注意力从青年人身上转移到谴责他们的人身上去,谴责者被认为是“伪君子,伪善者,或被个人怨恨驱使的人”。例如,年轻人可能愤恨腐败的警察,有所偏袒的教师以及虐待孩子的父母。⑤诉诸高度效忠(appeal to higher Loyal‐ties),即为了满足较小群体的需求(例如朋友圈子或帮派),必然放弃较大的社会规则。

批评者指责,西克斯和马扎的中和技术理论实际上是建立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而非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他们认为中和技术理论是一种机械论,它促使已经实施犯罪的青年人更加麻木不仁。而另一些人认为,该理论没有像将风险或其他策略性因素最小化那样,用合理化来中和道德承诺。例如,年轻人通常将他们的盗窃行为合理化,认为他们盗窃的是“粗心的被害人”,也就是说,由于人们不能有效管理自己财产,致使他们必须为自己成为被害人承担部分“责任”(例如,将钥匙留在车里的人,不锁自行车的人以及不锁门就出门的人)。

尽管存在上述批评,但是中和技术理论使我们认识到犯罪人解释或说明其行为的方式。例如,强奸犯沉浸于他们从媒体或同龄人那里学到的“强奸迷思”①(rape myths)(Jackson,1978;Scully&Marolla,1984)。该迷思中包含中和技术理论:否认责任(例如,冲动的失控),否认损害(例如,她确实喜欢他),否认被害人(例如,她本来就是个爱卖弄性感的女人,因此是她自找的)。正如一名已婚强奸犯所说的,“有时候仅仅是为了发泄欲望去随便强奸一个人,而不论她是谁或长相如何,如同男人喜欢性交一样,大多数女人也喜欢性交。她们希望被霸占或被强暴。这使得她们觉得自己更像女人”。

①“迷思”一词的译法来自台湾,可能来自mythS的音译,其大体含义是指一系列错误观念的集合。“强奸迷思”即指关于强奸的错误观念的集合。

11.标签论

标签论是20世纪6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犯罪学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贝克尔和莱莫特等人。标签论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西方社会学中的形象互动论。标签论的基本观点是:认为个体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其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所谓标签,就是立法者、司法者、社会舆论把某些个体定义、“标签”为越轨者的过程。当一个人被对其具有影响的他人,如教师、警察、邻居、父母或朋友等贴上标签,称之为犯罪者时,他就真的会逐渐从事犯罪行为,成为犯罪者。因此标签论认为,能够给个人贴上标签、带来污点的有关机构如学校、警察、法院和矫正机构等,应当对犯罪尤其是职业性惯犯行为负责。

标签原本是个商业概念,意指用来标明物品名称、规格、用途、价格之类的纸片,多用于各类商店。通过标签,人们对所售商品的性质、功能及其价格有一个一目了然的了解,还可以通过标签初步判定该商品的好坏优劣。因此,标签是人们选购商品对该商品给予初步认定的重要渠道之一。标签理论的创始者们在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理性分析时,借用了标签这一概念,并赋予其犯罪学的内涵。

中国当代历史上所发生的事情,也可以来支持标签理论有关新标签(法律)的发展造就新的犯罪的观点。自从1949年以来,中国曾独创了许多史无前例的标签,如右派、修正主义者、臭老九、走资派等。这些标签,都是当年的污名,俗称“帽子”。一旦成功地得到首肯,随即在社会上漫天飞舞。不小心被戴上一顶,不仅自己倒霉,全家也跟着遭殃。自己是不是走资派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人把你当做走资派。通过大批判、追溯的会意(retrospective reading),被戴上帽子的人的过去,被重新审视,重新评估,一直到符合他现有的走资派的标签(帽子)为止,被戴上帽子的人被人民大众,包括过去的战友、同事,孤立起来。被孤立的走资派聚集在一起,形成小集团。当这个过程完成的时候,污名已经改造了自我形象,此人也与帽子上的标志合而为一,成为真正的走资派。“走资派”的例子还告诉我们,戴帽子的过程并不公正,不是所有人被戴帽子的概率都相同,也不是说了某些话、做了某些事的人就一定会被戴上帽子。在这个过程中,本人是否真正地走资本主义道路并不重要。

标签论运用形象互动论的原理,把社会反应与行为人视为互动的双方,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反应与行为人形成自我意识之间互相作用的结果。美国社会学家赫伯特·布鲁莫(Herbert Blumer)认为,“个体的自我理解与被他人理解的相互作用过程,是越轨行为的主要根源”。①所谓他人理解,就是社会或他人对个体的某种行为做出反应,赋予一定的意义,也就是贴上某种标签。这是个体了解自己的依据和“镜子”。所谓自我理解,就是个体对这种社会反应的意义作出解释,也就是对镜中的我形成一个自我印象。这种自我印象在指引个体行为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形象互动的原理,人们对各种事物的主观理解是指引其行为的主要依据。行为是人们依据自己对客观事物(包括自我)的不同理解,而对外界事物做出的相应的能动反应,在不同的理解和反应下就可能有不同的行为。而自我的意识(理解)是社会赋予的,自我的理解是从人们的社会互动中得来的,个体从社会和与之交往的他人那里了解自己,然后按照获得的自我形象去指导或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种标签的结果,就使得越轨者只能继续越轨,特别是青少年越轨行为者,他们或者以烂为烂,或者潜移默化甚至形成心理的自我强制。因此,标签论将贴标签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概括为两种情况:第一,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内心就相信自己是与他人不同的越轨者,由于人人都具有追求自己历史一贯性,按照自己本来面目行为的性格,故此,按照自我印象去越轨是理所当然的。第二,行为人这种自我印象是从镜子中得到的,是从社会互动中获得的,是社会给他贴标签的结果。

①赛克斯:《犯罪学》,第292页,转引自白建军:《犯罪学原理》,现代出版社1992年版,第88页。

标签论为犯罪学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它否定了遗传性、心理性和多元性的犯罪学理论,把贴标签的主体——刑事司法机关、社会控制系统作为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把法定犯罪定义的产生原因问题纳入犯罪原因研究的范畴。它所关注的重点是犯罪原因研究中所谓的犯罪到底是什么。如果法定犯罪意义只是社会上某个或某些群体特有的价值观念的体现,它所保护的并不是社会共同的最大利益,那么这本身就已经说明了为什么会有人触犯这一价值观念及其意志表现形式——刑法。当然,标签理论不仅经常被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也经常被用于解释其他社会越轨行为者的行为,如同性恋、吸毒、酗酒、疯人等精神病或精神异常的人的越轨行为的形成过程。可以说,标签理论拓宽了犯罪学的研究视野,提出了一些极具批判性的观点。

12.整合理论

整合理论试图将犯罪社会学的各种理论进行整合,建立一个集各种理论之大成的综合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犯罪学家约瑟夫·威斯(Joseph Weis)、德尔伯特·埃利奥特(Delbert Elliot)、多伦斯·桑伯瑞(Terence Thornberry)等人。

威斯等人将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结构理论进行了整合,提出了社会发展理论。他们认为,个人的性别、种族和经济状况等因素与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相关,这种因素对人的行为选择有重大影响。同时,社会化过程对一个人的行为选择也有影响。据此,他们提出了整合的理论模式。依据这一模式,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结构理论假定的各种因素对犯罪都有影响。在一个低收入、无组织的生活环境中,各种社会化机构的功能薄弱。在这种环境中,由于既定的犯罪率较高,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机会较多,接受犯罪团伙影响较大,容易认同犯罪群体的价值观念,因而有较多的青少年选择犯罪的行为方式。

埃利奥特等人将紧张理论、学习理论和控制理论综合在一起,也形成了一种整合理论。埃利奥特等人认为,压力理论能为他们的整合模式提供变量。压力理论假设,青少年犯罪是对社会压力的一种反应,这种压力产生于在达到社会期望的目标如地位、财富、权力等的过程中实际的或想象的失败。与此相关的社会控制理论则认为,个人与主流社会的凝聚程度与其参与青少年犯罪活动的概率成反比。凝聚度的高低由家庭社会化以及社区组织解体状况决定。埃利奥特等人认为,凝聚度的高低也受到社会压力的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与压力及社会控制两者均相关。当压力增大,社会控制降低时,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增高。

为了更好地预测和解释青少年犯罪,埃利奥特等人进一步将社会学习理论的思想融入他们的理论模式中。根据社会学习理论,青少年犯罪是权衡与社会化过程中遵从和越轨行为相关的奖惩的结果。在青少年的早期,未成年人主要从家庭、学校和青少年伙伴那里接受奖励和惩罚。一般而言,家庭和学校鼓励主流社会价值或守法行为。青少年伙伴则不同,这一群体可能奖励守法行为,也可能支持违法或越轨行为。与家庭和学校相比,青少年伙伴则更可能通过奖惩加强越轨行为。因此,埃利奥特等人认为,根据社会学习理论,与越轨青少年群体的接触是导致青少年越轨或违法的主要因素。

把上述三种理论的思想或主要概念结合起来,埃利奥特等人提出了如下解释青少年越轨和犯罪行为的整合理论模式。

该模式来源于埃利奥特等人1985年出版的《对青少年越轨/犯罪行为及吸毒的解释》一书,第66页。

桑伯瑞对上述两种整合理论进行再度整合,提出了多因素相互作用理论。他强调指出,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是相互作用的,而且青少年犯罪这一结果本身与这些因素也是相互作用的。此外,各种因素在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不同时期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是不同的。在青春期初期,家庭及父母的影响较大,在青春期中期,学校、朋友和青少年文化的影响较大,在青春期后期和成年时代,本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如丈夫、父亲、教师和不同工作环境的影响较大。在每个时期,青少年犯罪这一结果又会反过来影响导致其产生的各种因素。如此循环下去,就会产生职业性惯犯。①

13.重整羞耻理论“重整羞耻理论”(theory of reintegrative shaming,或译为“重新整合羞耻理论”),是澳大利亚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布雷斯韦特(John Braithwaite)在1989年提出的一个新的犯罪学理论。布雷斯韦特认为,传统的犯罪学理论用一元性的犯罪原因论难以解释所有的犯罪现象。因此,布雷斯韦特撷取了犯罪学其他理论的不同部分,加上自己的创新,发展出一个犯罪学的新理论——重整羞耻理论。该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在一些文化中,把犯罪看成是一种羞耻的事情,并认为这种犯罪羞耻的观念,有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因此,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应当在社会中复兴或者重整这种认为犯罪羞耻的观念。

在布雷斯韦特的重整羞耻理论中,“羞耻”的概念居于核心地位。他认为,决定个体是否从事犯罪行为的关键在于“羞耻”。除了“羞耻”概念之外,布雷斯韦特另外还自创了“互赖”与“共信”两个概念。所谓的互赖,是指个体在所处的生存网络中,其依赖别人以达成有价值的目标,以及他人因相同的目的而依赖该个体的程度。换言之,互赖是某一个人与他人为达到相同的目的相互依赖的程度。所谓的共信,则是指社会成员间具有较好的互助与互信特性的一种社会状态,个体之间亦会因此而达到十分的相互信赖。可以说,共信是以宏观的视野,而互赖则是以微观的视角,来综合观察和分析犯罪现象的。

布雷斯韦特将羞耻转化为“重整羞耻”和“烙印羞耻”两类:

(1)烙印羞耻即“stigmatization”,或译为烙印化。意思是使受到羞恶的犯罪人产生强烈的羞耻感或越轨感的现象。

①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35—636页。

(2)重整羞耻即integranon,或译为重新整合。意思是指羞恶者(shamer,这里指羞恶犯罪人的执法者和社会公众)向遭受羞恶的人(the shamed,指犯罪人)保证,如果他们认错改正,社会就会再次接纳他们的过程。

烙印羞耻的“烙(黥)印”,原是古代的一种刑罚措施,指在犯人的脸上刺上记号或文字并涂上墨,使其痕迹难以除掉。因此,无论他走到哪里,都会使人对其罪犯的身份一目了然。这实际上也是对犯罪人的人身污辱性惩罚。借用此义,布雷斯韦特认为,“烙印羞耻”是对行为人不尊敬的、带有污蔑性质的一种持续不断的贬斥(degradation)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给犯罪人打上“邪恶的人(evil person)”的烙印,并且把“邪恶的”犯罪人从社会中驱逐出去。这种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所采取的歧视性、敌意性之举,并不会在违法犯罪行为人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后,社会给予宽容的接受,反而会将他们烙印为邪恶之人而排斥于主流社会之外。

而“重整羞耻”,虽然也会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斥责乃至罪有应得的惩罚,但是“重整羞耻”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责难基本上仅限于过程之中,而且是善意的、正面的、适度的,并最终当违法犯罪行为人承认错误,认罪伏法并悔过自新之后,对他们给予谅解与接纳,并为他们提供整合于主流社会的机会,使他们重新走进正常人的生活并融入于社会之中。此外,对犯罪人的羞恶必须是简短的、有控制的,必须有宽恕、道歉、忏悔的“仪式”。

在较低程度“互赖”和较低程度“共信”的社会环境之中,“羞耻”则往往以“烙印羞耻”的形式出现。由于这种方式是建立在对具有不良行为者给予排斥的理论基础之上,因而其后果必然导致犯罪亚文化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吸引力。他们基于对主流社会的绝望,而被迫更深地卷入犯罪亚文化,从轻微越轨行为者,滑向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人;从一般违法犯罪者滑向惯犯、累犯等职业犯罪者的行列,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而无力自拔。这样的结果,社会衍生出更多的犯罪机会以诱惑这些参与者更强烈的犯罪欲望,社会犯罪高发,社会治安秩序每况愈下,公民缺乏起码的安全感,就成为自酿的恶果。此外,社会上某些特定的人口群体,由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成功的机会被主流社会所剥夺,这些原已经被标签的群体成员(如刑满解教人员等),更容易结成犯罪亚文化团体,支持其成员的犯罪行为。不良团体成员之间相互传授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技巧以及逃避刑事处罚的反侦查技能,甚至结成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这种结局的出现,显然是社会过分强调“烙印羞耻”造成的。

一个拥有众多较高程度“互赖”个体所构成的社会,亦同样将会是一个具有较高程度“共信”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羞耻”的社会控制力将会是广泛而强大的,在“共信”程度较高的社会中,“羞耻”转化成“重整羞耻”的几率较高。重整羞耻理论认为,在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有诸多的因素会增加个体的“互赖”程度,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年龄低于15岁或者高于25岁者、已婚者、有固定合法职业者以及具有接受较高教育程度、对所从事的职业充满信心和抱负者。具有较高程度“互赖”的个体亦会因此而较容易受“羞耻”的社会控制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在“互赖”和“共信”的社会里,“重整羞耻”可以大大减低那些犯有轻微偏差行为的人,尤其是那些初次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身陷犯罪亚文化的可能性与重新违法犯罪的几率。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对个体不良行为者的责难不是排斥性的、羞辱性的,而是立足于令其知错能改,在此基础上社会给个体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将其重新接纳、整合于主体社会,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

布雷斯韦特认为,为了预防犯罪,社会必须鼓励“重整羞耻”。例如,妇女运动通过开展羞辱虐待配偶者的讨伐活动,可以减少家庭内的暴力行为。同时,在妇女运动中也应当提倡人们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为荣,关心别人,尊重妇女的权利。又如,他曾和马格福德(Stephen Mugford)报告了在澳大利亚对少年犯罪人应用重整羞耻技术的尝试。在一项开放性的计划中,将少年犯罪人和被害人召集到一起,以便让犯罪人体验到羞耻;同时,将少年犯罪人与他们的家庭成员、同辈朋友召集到一起,以便帮助少年犯罪人重整羞耻感。

布雷斯韦特的重整羞耻理论,在科学整合犯罪学现存理论,尤其是吸收、借鉴犯罪学标签理论、亚文化理论、控制理论、机会理论和学习理论的合理部分,并对这些理论给予适度的修正,扩大其解释能力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融合的相容性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整合效果。在此基础上,布雷斯韦特在提出自己的新观点,发展、创新犯罪学理论方面,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所以,重整羞耻理论是一个既能够解释宏观因素,又可以用来解释微观因素如何去影响个体选择参与各种目的的社会活动,以及这些选择如何导致个体其他的微观选择的理论。它无论是在解释力方面,还是在可测性与实证性等方面都有其独到之处,因而是犯罪学研究领域值得借鉴与参考的基础性理论之一。①

二、犯罪心理学理论

从20世纪初就开始有大量的学者用人的心理解释犯罪行为,出现了众多的犯罪心理的理论观点,形成了犯罪心理学派。在众多的犯罪心理学理论中,对犯罪心理的来源,总的来说有两种认识,一是认为犯罪心理是由人的生物属性决定的,二是认为犯罪心理是来自社会客观条件。由此可见,犯罪心理学理论与犯罪生物学和犯罪社会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代有关犯罪问题的所有重大研究,几乎都包含了犯罪心理学方面的内容。如前述的“模仿规律”就是早期犯罪社会学理论中的一种心理学理论,实质上这一理论是一种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西方当代犯罪心理学有许多流派,精神分析理论和攻击理论是其中影响较大的理论流派。

(一) 精神分析理论

精神分析理论的创始人是奥地利精神病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1856—1939),其主要著作有《癔症研究》《释梦》《图腾与禁忌》《精神分析引论》等。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主要内容有潜意识理论和人格结构理论。

1.潜意识理论

根据弗洛伊德的观点,人的意识分为意识和潜意识。意识是人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潜意识是人无法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它包括个人的原始冲动和本能欲望以及出生后产生的与本能有关的欲望。由于这些冲动和欲望是社会风俗、习惯、法律、道德等所不允许的,因此被压抑或排挤到意识阈之下,使个人通常无法感知到它们的存在。尽管无意识部分是个人平时意识不到的,但是它并没有消失,而是潜伏在人的内心深处,通过神经症、精神病症状、梦、过失等形式表现出来。并且时刻寻找机会,不自觉地追求满足,当这些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导致个性心理的变化,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被压抑的欲望当中,性欲是最主要的。精神分析理论认为,压抑是神经症、精神病产生的重要原因。分析和解释人的梦境,是了解潜意识内容的重要手段。潜意识概念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核心,是其所有理论观点的基础。

①布雷斯韦特所著《犯罪、羞耻与重新整合》一书,荣获美国犯罪学会1991年的辛得郎奖,受到犯罪学界的高度评价。

2.人格结构理论

在意识与潜意识理论的基础上,弗洛伊德发展了新的人格结构或人格心理学说。该学说认为,成年人的人格或心理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即本我、自我和超我。他从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来解释犯罪行为,认为犯罪主要是由于内心控制的“自我”和“超我”对“本我”的那种背离社会的原始本能,特别是性本能的抑制不利造成的。“本我”即“潜在的我”,是人格中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本能,是人的精神中最原始的部分,属于遗传本能,它是动物的、原始的、本能的人,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是一种“非人的因素”,即并不为人所特有,整个婴儿时期的心理都是由本我组成的。它活动的原因是本能的原始冲动、唯乐、追求快感。它要求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寻找肉体快乐。这种要求一旦受阻就会使人感到懊恼,其结果不是这种要求被抑制或消失,就是变得更加强烈。“本我”的这种要求贯穿人的一生,是人的精神中永久的成分,在人的精神生活中,“本我”起着重要的作用。“自我”,可以理解为现实的“我”、实在的“我”。是从本我中分化出来的、把本我的意象与现实生活中的事物相结合的意识,“自我”能帮助“本我”满足欲望。当人感到饥饿时,自我就指引人寻找食物;当人的性欲发动时,自我就指引人寻找合适的性对象,自我是满足以“本我”为基础的一般要求,但自我受个人能力、机会和环境条件的限制来克服本我的任意性,按现实原则办事,以获得适应社会生存的能力。“超我”是从“自我”中分裂出来的、道德化了的“自我”。本我是受本能支配,自我是受现实支配,如果人格中仅有本我与自我,那么个人就是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有机体。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原因就在于在人格结构中还有超我存在。超我的职责就是限制本我的本能欲望,指导自我按照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实现其欲望。“超我”按“至善原则”活动和行事,倾向于抑制本能的冲动。弗洛伊德认为,人的活动主要是决定于天生或幼年时获得的下意识的性本能、性冲动。犯罪行为是一种下意识心理反应的结果,是犯罪者本身难以控制的,而性是人一切心理活动的动力,性欲是欲中之欲。故此,犯罪的总根源存在于人下意识的性本能冲动的结果之中。由于来自“本我”的包括性本能在内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形成的内部冲突所造成的能力不足、自卑感等情绪,可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本我、自我、超我三者的职能履行好,保持平衡状态,人格就属于健康状态,否则,就会出现人格障碍或产生犯罪。①因此,人的犯罪行为来自人内部的心理冲突。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疗法,就是要使患者说出自己的人生经历和感受,设法解决其内部的心理冲突。

(二) 挫折攻击理论

美国心理学家索尔·罗森茨韦克(1907—)提出的攻击理论认为,侵犯性是动物赖以生存的一种本能。人的犯罪行为源于人的攻击性心理本能。该主张认为人由动物演化而来,在长期的演化中,这种野蛮的侵犯性虽在逐渐消失,但不可能完全消失。由于受到社会约束和监督,侵犯性便转化为潜在的形式。人在平时这种侵犯性能很好地隐藏起来,但在遭到挫折、发怒与激烈争斗时,就会不自觉地流露出来。这种理论认为,挫折后的攻击与侵犯是人的一种原始而普遍的反应。遭受挫折的原因有的来自内部,有的来自外部,还有的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所以,受挫后的行为反应一般有三种趋向:一是指向外部(即外罚性反应),即把激怒情绪和攻击行为指向社会、团体和个人;二是指向内部(即内罚性反应),即指向自我。三是不把攻击指向任何一方,而是将其局限于最小限度,或者予以漠视(即无罚反应)。外罚性反应将挫折归责于外部原因,将挫折引起的愤怒情绪向外界,对外界的人或物实施语言或身体的攻击,往往导致暴力性犯罪;内罚性反应将挫折归责于自身,将挫折引起的愤怒情绪向自己发泄,因而自责、自虐,甚至自杀;无罚反应则是因能客观地了解事实真相并正确理解他人和自己该负的责任,从而能正确对待挫折,或者是巧妙地掩饰挫折或假装逃避攻击。

①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243页。

美国耶鲁大学的心理学家约翰·多拉德等人进一步发展挫折—攻击理论。他们在《挫折与攻击》一书中对挫折与攻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关于挫折与攻击关系的两条基本假设:(1)攻击发生经常预想挫折的存在;(2)挫折的存在经常导致某种方式的攻击。其后,他们的研究证明,假设(2)没有充分的证据,于是他们将这一假设修改为:“挫折产生一些不同模式的行为反应,其中之一是某种方式的攻击。”他们认为,挫折是否引起攻击,取决于下列因素:(1)受挫折时产生的驱动力的强弱;(2)受挫折时引起的驱动力的范围;(3)以前所遭受的挫折的频率;(4)随着攻击反应的产生而可能受到的惩罚的程度。

这种理论揭示了某些个体犯罪的心理过程,特别是在人的社会化程度提高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意义。当然,在其研究的领域里几乎没有涉及影响人的心理的其他因素,诸如道德、法律观念、人的意志等对人的行为的调节和约束作用。

(三) 犯罪人格理论

这种理论又叫人类特质论或变态人格论。绝大多数的西方犯罪心理学家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在人的心理中存在着一种犯罪人格或变态人格,很容易导致犯罪。

美国学者萨缪尔·约克尔森(Samuel Yochelson)和斯塔顿·萨姆诺(Staton Samemo)在对一所医院的精神病犯人进行了研究之后,最先提出了“犯罪人格”的概念。他们认为,这些人具有不同于常人的思维吀Œ¡Œ䶀º方式,特别容易从事反社会行为,他们感受不到良心的谴责,对病痛的反应不强,而且不考虑未来。弗洛伊德的学生阿·阿德勒(1870—1937)也认为,犯罪与变态人格有关,并且论述了“自卑感”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他说:“人的基本欲望不是性,而是克服自卑感与保存自己的欲望。”①当个人的欲求在社会生活中受到抑制,不能实现时,就会产生自卑感,从而由不自觉的欲求发展到犯罪。他认为,不良行为都与精神变态有关,即使不能说每一个犯罪人都是精神变态者,至少可以讲每一个精神变态者都有可能犯罪。

犯罪精神病学是用医学的观点来研究犯罪行为,用人的精神病态来解释人的犯罪行为。把人的精神缺陷或叫精神障碍当作解决犯罪原因问题的钥匙,这一理论从根本上讲并没有完全脱离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的理论影响。但是,它的一个明显的缺点是对人的精神病态的来源缺乏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来自社会的、客观的致病因素缺乏分析和论述。

三、犯罪生物学理论

犯罪生物学理论是从生物学角度,继承了龙勃罗梭犯罪人类学派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犯罪人的生理状态进行研究,探索犯罪原因与对策,从而形成的一种现代的犯罪学理论。犯罪生物学理论中,由于研究角度、研究方法不同,又形成了广狭二种理论。广义的犯罪生物学包括了犯罪人类学,狭义的犯罪生物学仅指20世纪初发展起来的应用生物学方法从事的犯罪学研究。当代犯罪生物学是19世纪犯罪人类学研究的延续和发展,两者的主要差异是:犯罪人类学着重于研究人的身体的外部形状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而当代犯罪生物学更强调身体素质(包括生理和心理两方面)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前者主要采用直接观察、身体测量、身体解剖等方法研究犯罪人的特征。后者则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中更为精细的研究方法,如孪生子诊断和比较、血液检查化验、性染色体分析、内分泌测定、脑电图测定。前者倾向于从外部特征研究犯罪人,后者倾向于从内部结构或状态研究犯罪人。犯罪生物学可分为遗传生物学研究和体质生物学研究两个分支。

①辛明:《犯罪学》,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

犯罪遗传学研究认为,犯罪与犯罪人的人格等个人素质密切相关,而人格等个人素质直接或间接地与遗传有关。人的一些遗传负因,如父母或祖父母的精神病、智力低下、性格异常、酒精中毒、性染色体异常、犯罪恶习等,对犯罪人的人格素质形成起着巨大的作用。犯罪遗传学研究涉及心理退化与犯罪、身心条件与犯罪、孪生子与犯罪、性染色体异常与犯罪、养子女与犯罪等内容。

犯罪体质生物学则从身体素质方面探讨犯罪人的生物、生理原因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身体素质既包括体型等生理结构方面的特征,也包括如腺体分泌等特殊的生理功能或生理状态。其研究涉及内分泌失调与犯罪、体型与犯罪、中枢神经系统机能异常犯罪、学习能力缺失与犯罪等众多内容。①

但随着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从生理上寻找犯罪原因的学者不但大有人在,而且还确实有所发现,这批人往往以一些实际工作者为代表,如精神病医生、法医等,并且还有自己的国际性组织——犯罪生物学国际协会。在犯罪生物学派的众多理论观点中,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五种。

(一) 犯罪遗传学理论

西方学者很早就把遗传学用于犯罪问题的研究,试图证明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遗传的犯罪倾向理论就是其中之一。进行这种研究较多的国家有美国、联邦德国、挪威、丹麦等。该理论认为,犯罪人的犯罪个性中有一定的成分是遗传来的。说白了就是父亲是罪犯的儿子必然也要犯罪,就像我国俗语所说的“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奥地利的兰兹是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说,研究犯罪必须从生物的遗传性出发,表现在本质上的遗传的犯罪倾向,即使在前辈那里没能发展成为犯罪行为,在他的后辈那里也必然要表现出来。这一理论得到了专门的“犯罪家族”和“双生子”调查的支持。如美国戈达德1927年出版的《卡里卡克家庭——有关心理不健全的研究》,该书称卡里卡克年轻时曾与某位低能的酒吧女子之间生育一个叫小马丁的私生子。这个私生子与一正常女子结婚,经过几代的繁衍,产生了480个后代子孙,其中只有46人是正常人,143个低能者,近150人是心理不健全的人。后来,上述子孙又与同类人结婚,生下1146个子孙,其中只有197人是正常人,而有262人是心理不健全的低能人,其余的人则不能确定。这场悲剧是由一次轻率的性行为造成的。书中讲,这还同是一个卡里卡克,后来又与一位出身良好家庭的姑娘结了婚,繁衍了496个直系子孙,除了3个人外,基本上都是正常人②。戈达德由此推断,制造犯罪人的最好材料就是低能。关于犯罪的双生子调查研究表明,在13对同卵双生子中,犯罪的一致率达77%,7对异卵双生子犯罪的一致率达12%。还有的研究表明,前者达到100%,后者达到20%③。只要双生子中一个人犯罪,那么,由于遗传因素几乎相同,另一个人也极可能犯罪。

①许章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页。

②魏章玲:《社会学与美国社会》,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96—297页。

③王牧:《现代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5页。

总之,这种对遗传的犯罪倾向的研究,目的都在于说明遗传质与犯罪的关系以及各种遗传原因(如在家族史中有精神病、智能不足、性格异常、酒精中毒、犯罪倾向)对于犯罪的影响。①对这种理论,西方学者也有不同看法。有些人指出,具有相同遗传基因的人有的沦为罪犯,有的却为正常人,是常见的事,可见这种理论并不能合理解释犯罪产生的原因。

(二) 性染色体异常理论

这一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人们染色体异常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犯罪人的染色体与正常人相比异常的结果。人的染色体的总量是固定的,正常情况是46个,分为23对,其中22对是常染色体,1对是性染色体。X是女性染色体,Y是男性染色体。女性染色体的配合形式是XX,男性染色体的配合形式是XY。所谓染色体异常,就男性而言就是出现了XYY的配合形式,即多了一个男性染色体,一般称这种配合形式的人为“超男性”,具有特别的雄性特征和超强的雄性机能,具有攻击性,易于发生暴力和性方面的犯罪。例如,1965年雅各布斯和她的同事在苏格兰国立医院进行调查时最早发现这个秘密,在危险攻击性犯罪的197名罪犯中,有7名是性染色体异常者。由此,他们开始注意不正常的染色体与犯罪的关系。之后,在美国的芝加哥发生一名罪犯凌辱、强奸8名女护士事件及在巴黎一个罪犯杀死一名妓女事件,而经检查罪犯均为XYY型染色体异常者。再如,美国学者又在一个杀人狂的染色体中发现了异于常人的地方:该犯罪人具有XYY超强染色体。他们的结论是:正是这XYY超强染色体导致了该人具有强烈的攻击性。

这样,性染色体异常和犯罪关系的研究得到进一步关注。②染色体异常可能导致某种机能缺陷,进而影响到其性格和心理,从而会对犯罪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从性染色体异常角度探求犯罪原因不失为一种大胆而有益的探索。这个学说的优点就是摒除了社会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同时这也是它最大的缺点。从人本身内部较为稳定的遗传因素入手,力图探索出人类犯罪的终极原因。但单从性染色体异常上考查犯罪原因是难以得出正确结论的。实际上,更多的犯罪者是在染色体正常的人中出现的。而那些染色体异常者的大多数却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过,这一理论在西方仍具有一定影响。

由于染色体的配合形式是生物遗传因素决定的,所以,对因染色体异常而犯罪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一些西方国家,律师可以用性染色体异常为理由为被告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如在美国,有些刑法著述就明确将性染色体异常作为一个辩护理由。1968年在法国,一名杀人犯虽然在实施犯罪时精神状态正常,也没有其他免责事由,但依据医生出具的XYY型性染色体异常诊断书仍然获得减刑。

(三) 智力低下理论

这一理论又被称为“犯罪智力学说”或“智能障碍、智能低下理论”③。这种理论的基本观点是,认为智力低下是产生犯罪的心理因素。智力低下理论认为,犯罪原因存在于人的个性缺陷中,其中主要的是智能低下。这样的人缺乏或没有正确认识社会价值和衡量事物特性的能力,对事物的判断力、理解力、行为能力都很迟钝,自主性很差,冲动的抑制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很低,因此很容易发生犯罪行为。认为这种犯罪人是一些智力低下而不能认清自己行为后果的人。

①刘灿璞:《当代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

②王牧:《现代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6页。

③原文是“effects of mental conditions”。

犯罪智力学说是在对犯罪人和囚犯的智商进行调查、测试和统计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某种统计学上的意义。但是,迄今为止应当说还没有发现犯罪与人的智力状况的内在联系。在我国犯罪心理学和罪犯心理学界,多数学者认为,犯罪人的智力状况呈葫芦形分布,即智力高者为极少数,中上者不多,而中下和智力低愚者占大多数。①

20世纪80年代伊始,涌现出了许多新的智力理论,有些智力理论已经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同,建立了重要的地位,并逐渐形成了与传统智力理论相抗衡的强大力量,其中以多元智力理论、成功智力理论以及情绪智力理论最具影响力,堪称新理论的中坚力量。这三种智力观有以下几个共同点:一是扩充了智力的内涵,并对传统的智力概念有所超越;二是使智力水平超越了传统的智力测验的范畴,不以智力测验的结果作为衡量智力高低的依据;三是充分宣扬智力的预测功用,将智力作为预测人的发展的主要因素。

智力和犯罪的关系还在进一步的解读,或许现行的任何一种智力理论还都不足以很好地解析其中的联系,但通过智力理论对犯罪原因进行解析,无疑是可行和有益的。我们在期待新的智力理论对此问题进行补充的同时,不能忽视通过传统智力理论和现代智力理论对犯罪问题的解读。我们认为智力是多种能力的组合,但个体差异明显,各种能力在每个人身上发展不均衡,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每个人身上凸显也不同,呈现着动态发展的特点。这些能力相互联系、相互制衡,又在外在社会的影响下发展变化着,反应为非智力因素的发展。其中,认知能力、实现成功能力和情绪调节能力等元素,被现实证明,和犯罪问题有着很大关系。

(四) 内分泌失调理论

内分泌失调理论是20世纪20年代末首先由迪·杜里奥提出来的。内分泌是人体无管腺体的分泌物,对人体起调节作用,与人体的生长、体格的形成及性格特征有着密切关系。如果内分泌失调就会引起某些方面的异常反映。内分泌失调理论认为,内分泌失调会影响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及人的性格,犯罪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内分泌不平衡的结果,内分泌失调消失,犯罪原因也就消失了。②

在内分泌失调理论中,最引人注意的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

1.女性生理与犯罪

作为究明女性犯罪原因的手段,在女性“性”征发展的各个阶段,如月经、妊娠、产褥、哺乳、闭经(更年期)等,应该详细调查女性犯罪行为与它们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关系。这是在女性生殖腺与其性腺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的“性”特有的内分泌作用下,产生人在行为方面重要的荷尔蒙结构的缘故。

历来认为女性的本质是被动性、服从性,这与其性方面的感受性、被刺激性也相联系。还有,在如今的时代,虽然女性活跃于社会的事实已非常引人注目,但女性的性方面的“冲动”,一般弱于男性的平均值,并且,其性方面的“欲求”不像男性那样具有攻击性,在性方面被“刺激”的状况也在减少。过去的学者曾认为,女性这种本质上的性的被动性和性行为模式是防止女性犯罪的所谓“犯罪的守护神(Tailsman)”。但是,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社会的女性形象不同,当代社会中女性们认识到,自己在关于“性”方面有莫大的决定权,甚至在是否生育子女问题上,也主张这本应是归属女性自己决定权的原理。还有,历来认为性骚扰的被害人是“女性”,但关于这方面的侵害人是“女性”的事例也在不断增加,成为社会问题。在这种女性自立并拥有自己决定权的社会中,关于“性”行为模式这一点上,男女的“性”渐渐开始同化,的确进入了所谓的“无差别(borderless)”的时代。

①[日]山根清道:《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页。

②[美]埃德温·萨瑟兰:《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版,第154—156页。

但从生物学的角度看,男女在与生俱来的“性”本能这一点上,具有确定性的差异。正是这一差异,也使得男女在与“性”有关的行为上存在着质的差异。

从其与犯罪原因相关联的问题上来看,月经的存在、怀孕分娩的可能、闭经的问题等生理现象是女性特有的,这一特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些学者指出,应考虑到月经、妊娠、更年期是导致女性犯罪原因之一的人格变化问题。在研究犯罪的历史上,诸如“月经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问题很早就引起人们的注意。早在1872年就有报告指出,存在着一些女性在月经期中将自己的孩子投入水中杀死的事例。1894年,意大利的科学家观察了月经期间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他们对以“妨害公务罪”被捕的80名女性作了考察,发现其中71人犯罪时正来月经。

1953年,伦敦学府医院经前期综合征诊所主任凯瑟琳·多尔顿医生第一次在《大英医学杂志》上讨论这种“经前期综合征”的现象。她认为,女性缺乏激素黄体酮会导致某种综合征,它是在月经前夕周期性出现,月经到来或月经过后又趋于正常的一种症状,因此称为“经前期综合征”(PMS)。从那时起到80年代,她就这一课题写过两本书和50多篇文章,被公认为这一研究领域的先驱。

1945年,法国人库克(Cooke)报道:在巴黎发生的女性犯罪中,84%的妇女处于月经期。1953年,美国学者莫顿(J.Morton)等人发表了题为《经前紧张症的临床研究》的论文,公布了他们对女性犯罪人进行调查的结果:在这些女性犯罪人所实施的非预谋性暴力犯罪中,62%的犯罪是在月经前的一个星期中实施的,17%的犯罪是在月经期间实施的。他们认为,妇女在经前及月经期间是犯罪增多的原因。

日本关于女性服刑人的精神医学方面的调查显示,月经前夕直至月经中犯罪的女性,约占其杀人的39.9%,放火的36.1%,盗窃的12.6%。因此,月经所显示的女性的性周期,不是作为引起越轨、犯罪原因的单一的根本问题,但在与其病态的精神状态相结合时,的确成为决定其犯罪行为的一个要素。还有学者就女性的放火犯进行研究时,其88例的资料显示,有23名(26.1%)属于尚未来初潮或没有月经的,余下65名中,犯罪行为时有月经的为15例,处于月经前夕即2日内来经的8例,两者合计23例(亦占26.1%)。因而认为,在一些事例中,女性因月经时情绪的变化,多少影响到其激情行为。

2.性激素异常与犯罪

有些犯罪学家的研究报告显示,犯罪可能与性激素的分泌异常有关。男性睾酮过量可能导致男性从事暴力犯罪,而女性黄体酮的缺乏也可能导致女性从事暴力犯罪。

睾酮能使大脑兴奋,对大脑中决定性行为同时也决定暴力行为的区域起支配作用。

(1)科学家们首先用动物进行实验。1966年的实验发现,被注射睾丸酮的小雌鼠很快改变了它的正常雌性特征,而代之的是雄性的好斗举动;同时,被阉割即睾丸酮被除去的小雄鼠,则很快变得很温顺。1971年,沃尔特·里德研究所的2名精神病学医生,对34对猴子进行了长达9个多月的观察实验,结果表明睾酮含量与好斗性之间明显成正比例。

(2)接着对人进行直接研究1971年艾伯特·爱因斯坦医学中心的研究,1972年马里兰州派特赛学院的研究,1974年耶鲁大学医学院和犹他大学医学院的研究,等等,都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在青春期犯暴力性、好斗性犯罪的罪犯,其睾丸酮高于其他非暴力性、非好斗性犯罪的罪犯。

1980年,在瑞典进行了关于睾酮与社会行为关系的一次国际性研究会。来自挪威、瑞典和美国的一批科学家对40名少年罪犯的行为、个人特征及睾酮状况作了认真的研究。这次富有说服力的研究再次表明:睾酮的状况与好斗的程度和冲动的情况有着必然的联系,被试的睾酮高于对照组的普通中学男生的少年犯中,最残暴的少年犯的睾酮高于犯有财产罪的少年犯,而且,睾酮的状况可以确定具有遗传性。①

毫无疑问,在犯罪学的理论发展中,犯罪社会学的影响越来越大,取得了主导的地位,而与之相对应的犯罪人类学也好,犯罪生物学也罢,其理论观点总是难免于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尽管如此,犯罪生物学对犯罪学理论的影响及其自身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却一天也没有终止过。小 结

犯罪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作为一个学科从萌芽到逐渐成熟,经过了艰难的历程。

关于犯罪学诞生的过程和标志,人们有不同的看法。本书认为,犯罪学的产生有一个过程,如果说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的产生,那么,犯罪人类学派的出现则标志着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也就是说,犯罪学的建立始于古典学派,而犯罪学理论体系则创始于犯罪人类学派,犯罪人类学理论是最早的专门而系统的犯罪学理论。

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犯罪学》(1885)一书,可以作为犯罪学学科产生的标志。此后,犯罪学研究在西方国家得到长足发展。受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犯罪学研究的中心从欧洲转到美国。

中国犯罪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最初译介国外的犯罪学论著,然后开始结合中国的情况撰写犯罪学书籍。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新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得到恢复和发展。不过,中国犯罪学要进一步发展,还需要解决一些问题。思考题

1.简论犯罪学的产生。

2.什么是犯罪学古典学派?这个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哪些?

3.什么是犯罪人类学派?

4.龙勃罗梭、菲利以及加罗法洛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5.什么是犯罪社会学派?

6.犯罪生物学的主要学说有哪些?

7.现代犯罪心理学的主要学说有哪些?

8.犯罪社会学理论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9.犯罪社会学理论有哪些主要类型?10.分析实证学派的犯罪学研究及其利弊。11.简述20世纪后半期西方犯罪学研究的特点。12.谈谈当代中国犯罪学研究的现状。

①周东平著:《犯罪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页。13.试论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14.试述社会结构理论的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15.试述社会化过程理论的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16.试论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的特点。

第四章 中国犯罪学历史演进

第一节 中国历代思想家关于犯罪问题的思想观点

尽管作为一门系统学科的犯罪学在我国起步很晚,但在我国历史上,几千年的悠久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关于犯罪的深刻认识,中国古代思想家虽然都不是专门研究犯罪问题的,但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少人在其论著中都谈到犯罪问题。这些论述比较集中地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关于犯罪原因问题;二是关于犯罪的预防和处罚问题。

一、关于犯罪原因的认识

我国古代思想家多从人性、政治、法律、经济、财产、人口等方面论述与犯罪的关系。

1.从经济的角度思考犯罪问题

齐国的管仲曾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他认为,犯罪是和国家与人民的经济状况有直接关系的。一个治国有方的国君,应该使国库充实,监狱中没有犯人;而一个治国无能的君王恰恰相反,他会导致国库空虚,罪犯盈狱。(“善为政者,仓廪实而囹圄虚;.不善为政者,囹圄实而仓廪虚。”)“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穷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①西汉思想家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三》中说:“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极仇苦;穷极仇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不避死,安生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墨子则进一步认为,犯罪是压迫和剥削的结果,由于统治者“暴夺民衣食之财”,致使“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饥寒并至,故为奸邪”。这些论述说明我国古代思想家们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上贫穷是产生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2.从人口资源的角度思考犯罪问题

荀子认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虽然所说的不完全是指犯罪,但犯罪显然也包含在他所说的“乱”象之中。韩非子说:“古者大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尝不引,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不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子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备尝累罚而不免于乱。”②其意为,人口大量增加而经济没有相应发展,必然会导致争斗和犯罪。荀子不仅注意从主观上寻找“乱”的原因,而且看到了人口与资源的矛盾是引起“乱”的根源,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儒家代表人物孟轲也看到了物质财富与经济犯罪之间的关系,他说:“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就是说,如果能够做到粮食像水火那样多,那么人民还会去犯罪吗?

①《管子·为政》。

②《韩非子·五嶺》。

3.从人性的角度思考犯罪问题

我国古代历来就有性善与性恶之争,争论的实质是要说明,人之恶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以孔子为代表的性善论者指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善良的,但由于后天的生活环境不同,习性差别很大;恶习和恶行的发生不是先天本性之所致,而是后天因素造成的。以荀况为代表的性恶论者认为,“人之性恶,其善伪也”。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的一切不良行为是由其邪恶的本性决定的,犯罪便是人的邪恶本性所致。

4.政治、法律与犯罪的关系

道家创始人老子反对人为地制定法律,主张“无为而治”的思想。他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①他把犯罪的原因归结为统治者制定的法令太多。他认为法令越多,人民就越陷于贫困,盗贼也就越多。统治者贪得无厌,横征暴敛,弄得人民失去了生路,必然使其走向犯罪。

在我国古代,法家是对犯罪问题思考较多的一个派别。早期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就提出,国家动乱不安、盗贼丛生,皆由“饥寒而起”。“富足者为淫佚,则驱民为邪也。”在李悝看来,物质匮乏、饥寒交迫是导致社会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同时,为富不仁,也会迫使老百姓走向犯罪。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认为:“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这里,韩非显然已经看到人口、财富与犯罪之间的密切联系,人口多、财富不足,满足不了老百姓的生活需要,必然要引发包括犯罪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

二、关于犯罪预防和处罚

我国古代思想家关于预防和处罚犯罪的思想十分丰富。具有代表性的思想主要有:1.富国养民,预防犯罪

有些古人把发展生产视为立国之本和维持社会安定、防止犯罪的物质保障。法家先驱管仲认为:“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国多财,则远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义;衣食足,则知荣辱。”②“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治也,民贫则难治也。”③认为百姓丰衣足食,就可以减少犯罪。以后历代思想家均承袭了这一思想。

2.严刑峻法预防犯罪

这是历代法家代表人物的主张,即所谓“以刑去刑”的思想。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④,“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⑤其意思是应加重轻罪的刑罚,才能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目的。这一思想被后来的统治者发展为“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

①《老子》第五十七章。

②《管子·牧民》。

③《管子·治国》。

④《商君书·尝刑》。

⑤《商君书·去强》。

3.明确“防祸于未然”为上策

基于历史经验的总结,古人们又提出了“事不当地固争,防祸于未然”。汉时荀悦又进而阐发:“尽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他是说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有三种办法:一是在坏事发生之前就把它制止于萌芽状态,这叫做防范;二是在坏事发生之时立即加以有效地阻止,不让其造成更大的危害,这叫做补救;三是在坏事实施完毕之后,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使之总结经验教训,不再做坏事,这叫做警戒。但“防”为上策,“救”为中策,“戒”为下策。原因是“救”、“戒”之功,都未能使社会免遭损失和危害,所以它们是中、下策。“救”与“戒”尽管也含有“防”的意义,但均属消极、被动的防。只有事先的防范才是积极的、主动的,足以使社会免受危害,故而才是上策。

4.德主刑辅、以德去刑,刑期于无刑

以德去刑是指通过礼仪教化的道德作用去制止和减少犯罪。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认为,用道德礼仪教育感化人心,比一味用刑罚惩罚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唐代思想家韩愈进一步提出“礼法兼用”、“德礼为先”的主张。他认为,德礼的作用在于治心,要根绝犯罪,必先正其心。“德刑并用”、“德主刑辅”等主张,这些思想被世界各国犯罪学家视为犯罪学的根本原则。而且《尚书.大禹谟》中进一步提出了“刑期于无刑”,它的主要精神就是追求“无刑”世界,防范人们身陷罪戾。不用刑罚而达到“无刑”的目的,则更是上策。正如,“好生之德,恰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它说明用道德教化人们,使其不犯罪免受刑罚诛戮而死,才符合民众的心愿。以此办法治理国家、安定社会,人们就不会因犯罪而受追究了。这种“刑期于无刑”思想,在人类社会里尽管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但却不会因此而失去光泽。总之,儒家思想认为,道德教育是预防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根本措施。

第二节 犯罪学理论在旧中国的传播与发展

一、西方犯罪学著作在旧中国的传播

20世纪上半叶,即从清朝灭亡到新中国成立以前这一段时间,在中国的历史上,人们习惯于将其称作旧中国,这是相对于新中国而言的。在这一段时间内,中国发生了新旧两种民主主义革命。以孙中山为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提出了三民主义的学说,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民族主义,要驱逐鞑虏,恢复中华;民权主义,要推翻封建专制,建立民国;民生主义,要解决贫富不均,改善人民生活,“防止后来的社会革命”。求“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①。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他提出了“平均地权”的主张。这一主张,当然也包括解决犯罪问题在内,因为犯罪问题是社会问题之一。实际上,任何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理念,都在宏观背景上含有治乱和治罪的因素。孙中山的治国方略也同样,他的思想中虽然对治罪问题没有直白的表述,但我们可以在其思想理论中看出这种因素,并可从中得到对这一问题的借鉴和启发。尤其是民权和民生两主义,更具有这种意义。这一时期,一些先进人物走出国境,奔向发达世界,寻求真理。他们广泛介绍和引进了西方的政治理念、哲学思想、文化艺术与科学技术等等。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西方的犯罪学理论也被介绍进来,使其在我国学术领域得到了传播。典型的有1922年刘麟生翻译的意大利的《朗勃罗梭氏犯罪学》、陈大齐翻译的德国马勃的《审判心理学大意》、1927年张庭键翻译的日本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学》、1929年郑玑翻译的日本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1936年许桂庭翻译的意大利菲利的《实证派犯罪学》和查良鉴翻译的美国齐林的《犯罪学及刑法学》等。

①《民报·发刊词》。

二、旧中国犯罪学的研究与发展

西方犯罪学理论在旧中国的传播,影响和推动了当时中国犯罪学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到20世纪30年代末,我国有些学者对犯罪学理论研究发生了极大的兴趣。而国民党统治区的一些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也将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开设。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学者纷纷撰写和出版了《犯罪学》教材和论著。较有代表性的有:1923年许鹏飞撰写的《犯罪学大纲》;李剑华出版的《犯罪学》;1933年鲍如为出版的《犯罪学概论》;1935年李剑华出版的《犯罪社会学》;孙雄撰写的《犯罪学研究》和王克继、陈文藻、韦端民等人分别撰写的《犯罪学》。上述著作的相继出版呈现了当时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盛况。另外,还有的学者出版了带有专题性质的专著,如赵琛出版的《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作者在该书中对少年犯罪的增长做了统计描述和比较,并对改造效果不佳表示了忧虑。如他所说:“我国外有强敌侵略,内则农林崩溃,国计民生,日趋危殆……少年犯人数,年有增加,二十二年度(1933年),犹不过2300名,二十三年度(1934年)之少年犯,已突增至6162名。……应若何补救与防止,成为当前首要之极务矣。”又说:“出监后改善者,不过十之二三,其十之八九,反较入监前更趋恶化。”再如我国早期的社会学者、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1924年在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时,基于“当时社会动乱不安,犯罪问题严重”的情况,便“立志在社会学的领域中从事犯罪学研究。但当时有关犯罪学的著作十分缺乏,于是他决心为中国犯罪学开拓新的领域,并且亲自去监狱进行实地调研,搜集研究犯罪学的资料,甚至在1927年暑假经学校介绍进入北京京师第一监狱做一名志愿‘犯人’,和犯人同住、同食、同劳动,亲尝铁窗风味。通过和犯人谈话,严景耀先生了解了犯人的历史、家庭情况、社会背景以及走上犯罪的过程,同时也体会到了监狱管理的黑暗面。根据对犯人和对监狱的调查资料,他写成《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中国监狱问题》等多篇论文。”①1928年大学毕业后,严景耀先生留校为研究生兼任助教,率领学生到20个城市的监狱进行调查,收集各种犯罪类型个案资料300余件。严景耀先生通过对犯罪的研究,剖析了中国社会的变迁问题,1934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留学期间,用英文撰写了《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关系》一文,反映了犯罪学的经验研究和实证的特点,在中国犯罪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抗日战争爆发以后,由于国民党反动政府实行了思想禁锢政策,犯罪学理论研究受到了影响,导致犯罪学著述大量减少。只是在国统区一些军事院校的犯罪学教学中,编写了为数不多的犯罪学教材。如1942年国民党的宪兵学校编写了《犯罪学教程》,这部教程将犯罪原因指向了广大劳苦大众和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反动性质。

①严景耀:《严景耀论文集》,开明出版社1995年版,序第1页。

第三节 犯罪学在新中国的发展概况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70年代的畸形发展状况

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末,整整30年,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史上,可以说是一个畸形时期。这一时期出现了以政代法、以言代法的非正常现象。接连不断的政治和群众运动,强有力的严密社会控制体系,造就了最低的犯罪率,导致了犯罪学学科独立地位被刑法学的强势地位所淹没和吞噬,使犯罪学理论研究陷入了枯萎甚至泯灭状态。当时,不仅没有犯罪学理论研究的专门研究机构,同时也没有犯罪学的学术团体。另外,高等教育体制受苏联的影响,取消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课程也是犯罪学理论研究停滞的原因之一。如果说那时还有一点犯罪研究的话,也都分散在大学的刑法学、侦查学、劳改学的教学和警察、司法实际部门的实践活动之中,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犯罪学理论。

二、20世纪80年代以后新中国犯罪学的蓬勃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至今,是新中国犯罪学的蓬勃发展期。这一时期,由于党和国家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我国社会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宽松的社会环境,促进了学术界的勃起和思想领域的活跃。同时也由于“文革”时期造成的犯罪率大幅度增长,使研究和治理犯罪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从而直接引起了犯罪学理论研究的兴旺发达。据不完全统计,到90年代后期,我国共约出版犯罪学专著、译著、教材数百卷,发表论文4000余篇,公开出版和内部发行有关这方面的著述、调查报告、译文、译著,总字数可以亿计①。各种从事犯罪研究的学术机构、学术团体、教学机构、报纸杂志等纷纷建立和创办。犯罪学的教学、科研队伍的形成和规模的发展、壮大,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广泛开展,研讨的频频进行,都表明我国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辉煌的发展阶段。

三、新中国犯罪学蓬勃发展期的发展动力与指导思想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由其动力推动的,推动犯罪学发展的基本动力,首先就是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以前的10年,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动荡不安的非常时期,这个时期就是众所周知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在这个时期,社会矛盾和社会积弊增多,极“左”思潮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无政府主义思潮大肆泛滥,蔑视权力和权威的风气盛行,派性斗争十分严重,广大知识青年在上山下乡运动中,被看作需要接受再教育的群体。毛泽东曾经说过,教育农民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是,在“文革”期间,却让最需要教育的农民对广大知识青年进行“再教育”,这无异于把知识青年看作是更差的一个社会阶层。广大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以后,生活在农民群体之中,实际上等于生活在社会控制的薄弱地带。由于农民对他们缺乏了解,自身又存在诸多弱点,所以根本无力完成对知识青年再教育的任务。结果,导致许多地方的再教育放任自流,流于形式。因此,他们当中的部分人,经受不住这种生活的艰苦,加之在“文革”初期染上的无政府主义恶习,便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而留在城市中的部分青年,也由于受“文革”中出现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对前途、出路的忧虑、失望而陷入迷茫状态,一些人在无所事事的情况下,走上了犯罪歧途。从而,导致了青少年犯罪的大量发生,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形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忧虑,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因为它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

①阴家宝主编:《新中国犯罪研究综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序言第12页。

1979年6月,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联名向党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8月中央作了批转,并向全党发出了通知,强调指出重视青少年培养的意义和关心下一代的责任,拉开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开展对犯罪学理论研究的序幕。从此犯罪学理论研究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

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研究社会的犯罪问题;

(2)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我国的犯罪学理论与方法;

(3)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方针,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根本目的和任务;

(4)批判地吸收国外犯罪学研究的有益成果和经验,丰富我国的犯罪学理论。

四、犯罪学在中国取得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的蓬勃发展期至今仅仅30年,但在这短短的30年中,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主要反映在以下一些方面:

(1)犯罪学的研究队伍迅速壮大。到目前为止,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大学教授、讲师等教学人员,研究机构的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研究人员为骨干的,实际部门工作者积极参与的,人数众多的研究队伍。

(2)建立了相应的教学和研究机构,在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成立了全国性的学术团体——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学会,90年代初又成立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并在这些学会、研究会下设立了各种专业委员会。在各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公安、司法机关中,还成立了不同级别的研究所、调研处、研究室,尤其是200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还成立了全国高等院校被教育部首个认可的犯罪学系,从此,在高等教育系统中有了犯罪学专业。

(3)各公安、政法院校普遍开设了犯罪学课程,不断地组织犯罪学知识的交流与讲座;有些高等院校还招收了犯罪学方向的研究生,进行犯罪学专业人才的培养。

(4)创办了犯罪学研究方面的理论刊物和在综合性学术刊物上开设犯罪学理论研究专栏,各高等院校的学报也经常刊发、登载犯罪学方面的文章。

(5)出版和发表了大批犯罪学专著和论文。如《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比较犯罪学》、《被害人学》、《犯罪学通论》等等。编写了犯罪学工具书《中国犯罪学大辞书》、《犯罪学辞典》。发表的犯罪学论文多得几乎不可胜数。

(6)翻译出版了大批国外犯罪学专著、教材和论文。

(7)开展了国家级、省部级专题科研项目研究,如国家七五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九五重点规划项目:《中国犯罪学通鉴》、国家八五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治理卖淫嫖娼对策》、九五基金项目:《城市犯罪治理与稳定机制研究》等数十项。

(8)广泛开展了犯罪学理论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邀请了大批国外学者来我国研讨、讲座、讲学。如20世纪80年代邀请了联合国与英、美、法、德、丹麦、荷兰等犯罪学专家来我国进行讲座,90年代这些国家的犯罪学者也不时来我国传播犯罪学知识和最新的研究成果。此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韩国、日本等国的犯罪学家来我国讲学。我国的一些犯罪学者也经常出国进行访问、交流和进修。上述这些都推动了我国犯罪学研究的蓬勃发展,也说明了我国犯罪学理论已进入了学术繁荣的辉煌时期。小 结

中国犯罪学的研究发展概况,反映了中国犯罪研究与中国犯罪学发展的简明历史。通过对这一简明历史的概述,读者可以对中国犯罪学的研究和发展轨迹有一个比较明晰的了解。

中国犯罪学的理论既渊源于中国古代思想家学术思想中关于犯罪问题的观点,又吸收了近现代西方犯罪学理论的精华;既有旧中国犯罪学学者的努力与贡献,又有新中国犯罪学工作者的大力弘扬与奋斗造成的蓬勃发展局面,为今日我国犯罪学的繁荣与昌盛奠定了基础。中国古代思想家的学术思想博大精深,内容极为丰富,仅就其所包含的关于犯罪问题的观点来看,就涵盖了犯罪的起源,犯罪的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犯罪的主观原因既涉及了人性、人格原因,又涉及了生理、心理原因。犯罪的客观原因既涉及了自然条件,又涉及了社会环境;既涉及了道德和法律规范,又涉及了社会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管理分工和社会的分层结构。但中国古代思想家关于犯罪问题的学术思想,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没有形成体系,而是分散在其政治、哲学理论之中。这种情形,与西方古代是相类似的。

西方犯罪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始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正是西方各种思想文化大量涌入中国的时期。西方犯罪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在客观上推动了我国犯罪学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但由于社会的激烈动荡和急剧变迁,使我国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出现了起伏变化状态。在20世纪20—30年代,我国犯罪学理论的发展达到了初步兴旺繁荣,随后就陷入了低迷不振,直至70年代末以后,又出现了兴旺发达、蓬勃发展新局面。

我国犯罪学理论的发展起伏状态,反映两种事实:一是,当犯罪大量发生时,犯罪学理论就出现兴旺发达状态。反之,就陷入低迷或萎靡不振状态。二是,当思想控制严密时,犯罪学理论也像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理论一样,就会沉寂下去,陷入低迷状态。反之,当思想控制宽松时,犯罪学理论就兴旺发达,就繁荣。当然,这两种事实是互相结合的,而不是孤立的。思考题

1.先秦时期儒家和法家两大学派关于犯罪问题的学术思想有何异同?

2.汉代与唐代的犯罪学思想分别有什么特点?

3.试述西方犯罪学理论在旧中国的传播以及旧中国犯罪学的研究与发展。4.简述新中国犯罪学曲折发展的概况及原因。

第二篇 现代犯罪学的基本框架

第五章 犯罪现象研究

在阐释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并概要回顾了犯罪学的历史之后,进而研究犯罪现象,具体剖析犯罪现象的内容、特性和类型,既是犯罪学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起点,也是研究犯罪问题的事实起点。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研究,是探究犯罪原因、构建犯罪预防对策的前提。

第一节 犯罪现象的概念、性质的界定

一、犯罪现象的概念

所谓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应受到制裁或处置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总和。犯罪现象具有量与质的属性。量的属性,通过犯罪统计反映出来,表现犯罪的状态及其发展规律。质的属性,通过犯罪状况、犯罪分布、犯罪结构、犯罪动态以及犯罪后果等由一定犯罪数量汇集后得到反映,不是个别具体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新的层次上获得的。

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历史逻辑是先有犯罪原因才产生了后续的犯罪现象,但犯罪学的思维模式却要求应当首先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学的所有理论及其体系,都奠定在对于实在的犯罪现象的客观描述的基础之上,通过对犯罪现象的考察、剖析来探寻其深层的犯罪原因,查明犯罪原因的真实罪因结构及其与犯罪现象的互动状态,从而构建有的放矢的预防犯罪对策。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对于某种犯罪学理论学术性的或者有说服力的最客观的直接衡量标准,便是看它对于犯罪现象的调查、状态和分析是否真实、准确和具有说服力,即是否运用有效的手段和方法,经过调查、测验、统计甚至实验等过程,使得对于犯罪现象的描述以最大限度地逼近真实,并能在一定的范围中予以自圆其说的阐释甚至运用。

二、犯罪现象的特征

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它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历史性、文化性、客观性和相对性等特征。

(一) 社会性与法律性

1.社会性

犯罪学认为,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复杂的社会病态现象。它不仅违反了刑事法律,也违反了人类的良知和道德规范。这种病态现象的原因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的综合作用所决定的。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犯罪的原因和数量有可能扩大增长或缩小下降,犯罪的性质也可能发生变化。犯罪的实施者是社会的成员,其侵犯的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不管是经济的、思想意识的、组织管理的,还是其他诸如此类的过程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性质。犯罪以人的社会活动为基础,自杀、自伤、自残、自诬以及毁损自己家里的东西等人的孤立的个人自然活动一般不涉及犯罪。人与人之间的交互社会活动如不损害或侵犯他人的利益,也不算犯罪。但如果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偷走他人的财物等侵犯他人利益的社会活动,就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破坏社会关系,这种破坏不仅有害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也同样有害。由此可见,从犯罪的原因、危害和犯罪主体看,犯罪现象的社会性是十分明显的。

2.法律性

犯罪现象具有法律特征。犯罪不仅是危害社会行为,而且必定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是为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因此,不管是出于被统治阶级的反抗,还是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之间的矛盾和斗争,都是对统治阶级建立起来的统治秩序的一种侵害行为。①虽然犯罪学中所研究的犯罪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以社会学定义为补充的,但其仍是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仍需以刑事法律为其判断标准。如果离开了犯罪现象的法律性,我们就无法确定犯罪现象的外延和边缘。

(二) 历史性与文化性

1.历史性

犯罪具有时间性。古代有妻有妾,同时并存不算犯罪,而现代就要治重婚罪;杀婴、溺婴,古代不算犯罪,现在就算犯罪;转手买卖,建国前不算犯罪,建国后一段时期属于投机倒把,要受到打击,现在又属于正常的经济活动;封建社会法律规定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犯罪,而现在一般的不履行债务则不过是民事侵权行为;通奸行为在我国封建社会中规定为犯罪,现在仅是道德上的问题。美国历史上,在基督教、清教徒势力大的州中,曾把同性恋、近亲相奸、通奸、肛交、兽奸等不道德行为定为犯罪,现在已逐渐被废止;在英国,曾有一条法律规定,如果天气预报不准确,预报人将被处以死刑,这种规定不久前才被英国废除。还有如,我国刑法典的第300条,把利用邪教、迷信和会道门从事侵害、诈骗等规定为犯罪。但对于邪教、迷信、会道门都没有具体的解释。这说明了立法的历史原因和社会现实原因的重要性,刑法把社会现实中什么人的什么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受许多原因支配和制约的。

2.文化性

由于文化传统、法律意识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一行为的法律评价并不一致。如同性恋在有的国家属于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而在有些国家则属于正常现象;在伊斯兰可以有4个正妻,而在其他民族则属于犯罪;为怀孕妇女堕胎的行为,在欧美基督教传统势力强大的国家法律中,往往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则无此规定。

(三) 客观性与相对性

1.客观性

所谓犯罪现象的客观性,是指犯罪现象作为与阶级、国家和法处于同一逻辑层次上的现象,它的存在、变化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说,犯罪现象必然存在于特定的历史阶段,不管你承认与否、认识如何,它都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且,犯罪现象的客观性还表明,犯罪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任何一个人、一个社会都不能只要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而无视由此带来的犯罪,犯罪现象和科学技术总在同步发展。犯罪现象的客观性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阶级差别,存在着国家政权和法律制度,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犯罪也是必然存在的。这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只能减少犯罪的发生,而不可能彻底铲除犯罪。

①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6页。

2.相对性

犯罪现象的相对性是由其法律性质所派生出来的。犯罪现象的评价以一定社会的法律为标准。虽然法律的制定不能不打上一个国家、民族的经济、文化等烙印,但是,确定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标准最终取决于统治者的价值观。因此,对于什么是犯罪行为的评价,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在某个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上,会有所不同。此时此地认为是犯罪,彼时彼地则可能被认为是英雄壮举。国际现实中,萨达姆·侯赛因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再如,掠夺、海盗等行为,在今天虽为世界文明各国公认的犯罪行为,但在古代,很多国家却将其视为谋生的方法。而现在法律规定的劫持航空器、危害环境等犯罪则在古代根本不存在。更容易理解的例子则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单就杀人行为而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要构成犯罪,而国家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医生在特殊情况实施安乐死及战争中的杀人等则不构成犯罪。犯罪是什么?不仅仅是侵害刑法,其根源在于触犯了强权政治。其实,刑法不过是强权政治的表述工具之一和维护工具之一罢了。可见,犯罪的界定要随着一定社会对特定行为的法律评价而变化。

第二节 犯罪现象的构成

犯罪现象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正因为如此,犯罪现象才可以通过研究加以认识。客观性是犯罪现象存在的根本特征,研究犯罪现象实际上就是揭示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表现。但是,犯罪现象的存在形式是十分复杂的,其中含有各种相关的犯罪事实。哪些事实属于犯罪现象的事实,是一个必须搞清楚的重要问题。因此,研究犯罪现象,应首先从了解犯罪现象由哪些因素构成,犯罪现象又是如何表现的入手。所谓犯罪现象的构成,是指犯罪现象是由哪些因素组合而成的,也就是说,复杂的犯罪现象到底包括了社会中的哪些犯罪相关因素。

广义地看,犯罪现象包括与犯罪有关的所有客观事实。从系统论上讲,一切的现象事实都不可能是孤立的存在,而是一种系统化的存在,尽管可以分为不同的环节,但各环节一定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广义上讲,构成犯罪现象的所有因素当中也包括能够导致犯罪发生的各种原因,而且还应包括针对犯罪的社会预防机制。但是,从犯罪学研究的角度出发,完全地广义理解犯罪现象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一来会使研究活动成为不分层次、混乱的领域,不利于形成相对完整而又有内在联系的知识体系。因此,我们应当狭义地理解犯罪现象的构成问题。

狭义地看,犯罪现象只包括已经表现出来的犯罪行为总和的客观事实,而不包括引起犯罪行为的原因事实和预防犯罪的事实。这些构成犯罪行为总和的许多事实中,有一些是外在的事实,如:犯罪侵害的对象等;另一些则是内在的事实,如:犯罪规律。还有一些事实属于任何犯罪发生时必须具备的事实,如:犯罪人;还有一些则是以往犯罪行为总和所呈现出来的态势或表现事实,如:犯罪结构。

为了方便认识犯罪现象的构成因素,我们把所有犯罪现象的构成因素分为两大类,一是犯罪现象的生成性构成要素;二是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

一、犯罪现象的生成性构成要素

犯罪现象的生成性构成要素是指:所有犯罪行为发生时都必须具备的事实因素,离开这些因素,任何犯罪都不可能发生。这些事实因素都具有外在性特点,它们包括如下几种因素。

(一) 犯罪人

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犯罪现象是人的行为现象,具体的犯罪,是具体人的行为。离开了人这一主体,犯罪不可能存在。所以,犯罪人是犯罪现象中的最基本构成因素。

(二) 犯罪行为

即能够为犯罪人实现犯罪意图,对社会产生危害效果提供机械力量的,犯罪人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两种情况。此外,犯罪行为的概念中还包括行为的方法和手段等内容。

(三) 犯罪时空

即犯罪发生时所必须占有的时间和空间。一切犯罪都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空间里进行,离开这两个因素,犯罪便失去了存在的可能。

(四) 侵害对象

即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社会中的人或者物。它们是犯罪影响的载体,是犯罪侵害的承受者。没有侵害对象,犯罪的侵害性也就无从反映,犯罪也就无所谓是犯罪了。

上述因素在犯罪生成时都缺一不可,这些因素不是犯罪现象表现出来的事实,而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构成事实,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

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是指:客观地、综合地反映了社会中以往犯罪总和现象的态势或现实表现的因素。与犯罪现象的生成性构成要素不同,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是社会中已经产生的整体犯罪行为客观呈现出来的事实,而不是犯罪行为产生阶段的事实。它说明犯罪行为呈现为什么样的态势,而不说明犯罪行为是在什么事实组合下发生的。

目前,国内理论界关于犯罪现象包括哪些内容,在划分上十分混乱,存在不同的划分结果,甚至连统一的概念名称都没有形成。不过,现有的划分内容中,几乎都属于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 犯罪状态

犯罪状态,也称犯罪状况,是指犯罪现象在数量方面的静态表征,即一定时空内犯罪的发生量及其比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犯罪状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表现:一是用一定时期内或一定区域内已知的犯罪绝对数,即犯罪总量来表示,二是根据一定时期内或一定区域内单位人口发生犯罪的比例,即通常所说的犯罪率来表现,如每十万居民中的犯罪数和犯罪人数。在这两种方式中,相对而言,犯罪率更能准确地测定犯罪现象的状态。因为犯罪的绝对数容易与人口的增长相混淆,单纯强调犯罪的绝对数有可能形成与实际不符的虚假现象。此外,除了通常的犯罪率和犯罪绝对数外,国外一些研究者或是专门机构还利用犯罪时间表(犯罪钟)来表示在单位时间犯罪发生的时间频率。这种测量方式常用于衡量主要犯罪类型发生的时间间隔比例,以此来说明社会上犯罪的具体发展状态。

犯罪状态是进入研究者视野中最为表浅的、最为基本的经验事实,也最能反映特定区域、特定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进而反映出该区域阶段的政治、经济、法制和文化、自然等因素的发展状况与演变态势。因此,研究既往和现存的犯罪状态,不仅是探查犯罪原因的必经阶段,而且为判断、预测未来或未知的犯罪现象,及时预先提出预防犯罪对策和社会改良对策,提供了基本的事实根据。

无论哪种形式,都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于犯罪规定的变化,如刑法修订、刑事政策的调整,可能直接引起某些犯罪案件的上升和下降,所以犯罪统计中的任何一个数据,只有在犯罪规定一致的前提下才具有可比性,犯罪率也不例外,如果只从表面上看就认定犯罪率万分之十就一定比万分之五严重,是不客观的。犯罪黑数的存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犯罪统计,都难以做到绝对准确无误。在犯罪统计中经常会有一些隐案或潜伏犯罪发生,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这些案件没有被计算在官方正式的犯罪统计中,对这部分犯罪估计值就是犯罪黑数。犯罪黑数的客观存在,直接影响到犯罪状况的准确性。犯罪暗数可分三类:

(1)绝对黑数。是指那些虽然已经犯了罪,但谁也没有觉察和识别,或者谁也回忆不起来的犯罪行为;

(2)相对黑数。是指那些不能侦破、作案人不能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审判或者未被判罪的案件。

(3)犯罪生涯黑数。一位外国学者测算在20世纪70年代的西德,“每年犯罪数量应在400万件左右,而每年警局只揭露出120万嫌疑人,其中被判罚的又只有33万人”。假设每件案子都是一人单独作案,那么被揭露的嫌疑人也只占全部案件的30%,而被判罚者还不足被揭露嫌疑人的10%。据国家“七五”社科规划重点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公安部课题组于1985年、1987年、1988年对15个省、市300余个派出所进行为期3年的刑事隐案调查,其结果显示中国犯罪暗数问题相当严重:

(1)犯罪明数最多只占实际发生的1/3,其中重特大案件的明数相对接近实际,占接报案数的2/3;

(2)各类犯罪明数与暗数的比率差异悬殊,杀人、强奸、爆炸、涉枪等严重侵犯人身、公共安全案件隐案较少,明数约占90%;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黑数较大,往往只占接报案件数的10%。

中国犯罪暗数成因大致有警方不破不立、隐瞒不立、立而不统、立案不准等表现形式,以及诸如现场未获痕迹物证、作案人姓名身份不清、发案地不详、发案时间不知、案件性质不明、受案损失不准无法查证,或查而无果,于是擅自提高刑事立案标准,或将犯罪案件降格作治安处罚结案,以及受案人、知情人未报案等主客观原因。

调整数据说明: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数据和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提供的国际犯罪受害者调查关于不同地区犯罪案件的报案率调查结果进行测算(http://www.unodc.org/pdf/crime/forum/forum3-Art2.pdf).这里系以亚洲的调查结果为参照标准对中国的犯罪案件进行测算,具体的参照标准是:盗窃案报案率为41%,抢劫案报案率为39%,伤害案报案率为26%;其他犯罪没有报案率调查标准,仍然以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即以100%报案率进行计算).因1978—1980年、1983年缺乏分类数据,这里的1978—1980年的盗窃、抢劫、伤害案的比例参照1981年计算,1983年的盗窃、抢劫、伤害案的比例取1982年、1984年比例的中位数。

数据来源及说明:1979—1990年犯罪案件考虑立案不实因素的调整数据,系根据公安部课题组在全国范围对立案不实的抽样调查得出的曲线而来;1978年的考虑立案不实因素的调整数据参考1979年的立案真实度调整而来(参见《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第324页);1991—2001年考虑立案不实因素的调整值,系根据实际年均增长率,以1990年为基数进行推算;2002—2004年根据每年的实际增长率,以2001年为基数依次推算而来.这种估算与公安部该课题组的中低位预测推算结果相近,考虑报案率因素的调整值估算方法。

(1)警方原因。一是弄虚作假,缺乏犯罪统计机制。为迎合上级圈定的不切实际的硬性指标要求和公众期望心理,警方普遍在立、破案数据上弄虚作假,搞平衡,立破比率虚实难辨,造成历年破案率偏高的假象。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的犯罪统计人员,犯罪统计工作缺乏规范运作和监督机制。二是保障不足,缺乏警力和经费。城市分局、县、市公安局真正用于侦查破案的警力往往只占全局总警力的10%左右,只能以有限的刑警力量突出抓大要案。中国对公安投资占国家各项投资的1%,发达国家平均为3%~5%,发展中国家达9%,经费极端拮据,不少地方因当地政府财政紧张,刑事执法办案费用几乎全靠罚没返回。这些地方的刑侦部门未能深挖细查那些只有大量耗费付出、却无所谓“好处”的刑事隐案。因热衷于罚没创收,一些由城乡派出所和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黄、赌、毒”等可高额罚款的犯罪案件,均降格作治安处罚结案。三是政法几家的相互钳制。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职能上各有侧重,往往产生法律适用和案情定性上的差异使许多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或作出无罪判决,很难一致断定。长此以往,使得警方对类似的疑难案由,仅凭惯例、负面经验作出不立案决定,成为隐案。还有一些地方,因劳改劳教场所的改造、挽救工作不尽如人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控制不严,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偏高;或因刑事看守羁押场所人满为患,压力太大,成文不成文地对凡可能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变通”做法,大都以劳教手段处理结案,甚至对类似罪案只立容易的案件不立疑难的案件,或可立可不立的则不立,造成隐案。

(2)被害人原因。一是担心名誉受损。很多被害人因碍于情面、维护隐私、或为保住名声、害怕家人亲朋或所在单位指责,忍气吞声,宁愿自食苦果,拒不报案,尤以女性、在校青少年、知识阶层、公务员和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害人最为典型。二是害怕遭到报复。因为与犯罪行为人具有同事、业务、亲朋或上下级关系的被害人,害怕打击报复,没有报案。那些被某些流氓犯罪集团、带黑社会性质犯罪或恐怖组织控制的区域、行业和单位,以及受制于犯罪行为的受害人,隐匿案情、拒不报警的案例更为多见。三是顾及连带责任。有些被害人自身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害怕暴露,或者对受侵害事实自己也有一定过错责任,因而不敢报案。四是怀疑警方能力。有些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单位、群体和个人,对警方能否破案、挽回损失持怀疑猜测心理。认为即使投诉、报案,警察也管不过来,或者因为自身已遭受的人身、财物利益损失并非惨重不堪,类似受害情形曾未得到当地警方应有的关注与重视,或者受消极舆论的影响,采取隐瞒案情,遇害不报,甚至用非法方式化解被害后果,形成大量刑事隐案。

(3)犯罪知情人、犯罪行为人原因。有些直接感受或间接知晓犯罪案情的犯罪知情人之所以见案不报、知情不举,大都因为害怕打击报复,顾及连带责任,怀疑警方无能,以及因其与犯罪人、被害人无利害冲突关系而持与己无关、消极观望等不作为心态。一些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人,为逃避立案和刑罚制裁,或隐姓埋名,流窜作案,制造现场假象嫁祸于人,或利用科技手段掩饰案情后果,凭借隐匿方法毁灭罪案证据,以对抗警方的发现、打击,抵赖受害人、知情人的检举、控告。因此,在分析犯罪数量和犯罪率时,要注意犯罪黑数的存在。

(二) 犯罪结构

犯罪结构是依据犯罪学原理,通过对各种犯罪进行分类然后确定的某种比例关系。通过对犯罪结构的测量、分析,我们就能够对各类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比较,对犯罪成员的构成作出评价,在总体上把握住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为某一类型犯罪的预防活动提供依据。犯罪结构包含着多方面的对比关系,这些关系从不同侧面反映出犯罪现象质的规定性。

1.反映犯罪性质的比例关系

重罪与轻罪的比重;传统犯罪或新型犯罪所占比重;依据犯罪学原理所划分的各类犯罪的比重。

2.反映犯罪成员身份结构特点的比例关系

主要包括:

(1)青少年(或未成年人)与老年人犯罪的比重,这种比例关系依据对一定年龄段的划分及其犯罪年龄群和非犯罪年龄群的比较来加以确定的;

(2)男性犯罪与女性犯罪的比重;

(3)初犯(偶犯)与重新犯罪的比重;

(4)不同职业或社会阶层成员犯罪的比重。

3.反映犯罪的实施方式

从犯罪学角度看,可分为单独犯罪和有组织犯罪;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犯罪实施方式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和破坏能量的主要依据之一。近年来,犯罪行为结构的变化突出反映在高科技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增多上,随着高、新、尖技术的普遍应用,新技术领域的犯罪也越来越多,而且,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大。另外,随着国际间交流的日益频繁,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增强。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出现也促使犯罪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表现为传统的国内犯罪如盗窃、诈骗、拐卖人口等犯罪向国外发展,而传统的跨国性犯罪和国际性犯罪有增无减,如洗钱犯罪,毒品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就呈现了这样的趋势。因此,加强国际间刑事司法合作,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成为当务之急。

4.犯罪的空间分布

犯罪的空间分布特点表现为不同地理区域的犯罪率和犯罪类别的差异。作为测量的基本范围分布在:农村与城市、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等。德国当代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把犯罪分布研究区分为犯罪地理学研究、犯罪生态学研究和犯罪地形学研究三个方面。①

5.犯罪的时间分布

犯罪的时间分布是指在一天当中具体时刻上或一年的不同季节中,犯罪数量和不同犯罪类型的发生比率。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季节研究和犯罪时刻研究两个方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犯罪分布的任何研究,都不是仅仅描述犯罪现象在物理时空上的分布,它们在解释犯罪现象的时空分布过程中,都明显地引入了社会结构或社会文化背景因素这一变量。一方面,它们力图说明物理时空环境会影响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进而影响该地区的犯罪;另一方面,它们又力图说明在物理时空条件背后真正或者最终影响犯罪现象分布的是社会结构或社会文化因素。

(三) 犯罪动态

所谓犯罪动态,犯罪动态是指犯罪现象在时间上的发展和变动,是犯罪现象的状态和结构在未来某一时期内的变化趋势。犯罪动态主要受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的影响。

第一类因素主要是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还有居民的人口变化以及生活条件、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季节气候等其他影响犯罪的社会过程和现象变化的影响。

第二类因素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变化,主要是刑事立法对犯罪行为所规律的范围的扩大或缩小,或者是改变对犯罪的评价和分类等;同时,犯罪动态的统计状况还同侦查机关、法院是否能及时查明和登记犯罪、揭露犯罪人、保证给予公正惩罚的活动效果等司法变化有关。正确区分影响犯罪动态的各种因素,有利于准确地评价犯罪动态的实际变化状况。

犯罪动态反映出引起犯罪的各种因素的变化。通过对犯罪现象动态的研究,可以考察引起犯罪的原因,也可以预测未来犯罪的发展变化趋势,搞清某些种类的犯罪与时间的关系。在当代犯罪学中,犯罪动态问题已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专门的理论分支,即犯罪预测研究,对于人类社会切实掌握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主动权和提高预防、打击犯罪的实际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

对犯罪动态的分析,通常是通过对某种犯罪现象的统计指数的数值,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起来形成的数列,研究犯罪现象形成的高峰期的规律,以及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趋势。

1.犯罪高峰期

虽然因犯罪类型不同,其犯罪高峰期有别,但总体说来,犯罪高峰期主要有两种情形:

(1)在一定时期内,犯罪绝对数量最高的一段时间。这种犯罪高峰期的出现,往往与长期积累的诸多矛盾的相互作用,以及与某一社会当时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等状态密切相关。

(2)犯罪出现最多的年龄段。人的生长发育要经过若干个心理、生理发育阶段,最终完成社会化进程。当人处于心理与生理发育不平衡、心理发育与社会化不平衡的年龄段时容易发生犯罪。这种年龄段被称为人的生长发育过程中的犯罪发生年龄段,即犯罪高峰期。根据犯罪学研究,16岁至20岁是犯罪发生的高峰年龄段。

①[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现代犯罪学》,吴鑫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15页。

2.犯罪趋势

犯罪趋势是指根据犯罪统计的归纳和概括而得出的一段时间内的犯罪发展动向。包括犯罪绝对量的增减,犯罪主体结构变化、犯罪行为结构变化,某些类型犯罪的增减等。犯罪趋势是犯罪动态的客观反映,对于一定时期内刑事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有些犯罪统计还要参照其他统计数据和因素,才能真实地反映犯罪趋势的状况。如犯罪绝对数量增加率与人口增加率一致与否,犯罪主体结构变化与人口结构变化是否一致等,如果一致,便不能说明有增加趋势。犯罪趋势的变化与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文化结构的变化等有密切的关系。有时这种影响犯罪趋势的变化,要在一定时期之后才会显露出来。借助于综合性的统计资料和典型调查,可以从影响犯罪动态的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中测定犯罪趋势。

(1)随着社会中的潜在致罪因素的变化,作为社会历史和现实的直接或间接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的犯罪现象,也必然在其结构和状态方面呈现出相应的变化。如在人口结构方面:当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人口老年化时期时,青少年犯罪在居民中所占比例会趋于下降,而老年人犯罪则往往会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性问题。

(2)犯罪作为深受法律调控影响的社会现象,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的变更,会直接导致在对犯罪行为认定范围上的变化,或者改变犯罪的分类和性质评断;犯罪动态也受司法机关执法情况的影响,当司法机关加强对某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时,由于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特定实际范围得以延伸,不仅在犯罪统计中这类犯罪的数量会出现新的变化,而且犯罪成员的结构也呈现出多元化。依据这类变化,可以比较明确地标示出在未来的时期内犯罪数量或犯罪类型等方面的变化趋势。

(四) 犯罪规律

犯罪规律,是指在一定的时空中,犯罪的升降、涨落与犯罪人的变化发展的一般趋势或必然趋向。即犯罪及其主体的流量、流向带有一般性的运动过程。犯罪规律是最深层次的犯罪现象,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犯罪的状况和特点,并通过后者来表征和显现自己。作为犯罪现象的犯罪规律,主要指那些凭着生活经验或积极研究所感知到的带有普遍性的现象。犯罪现象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状态息息相关,社会中的种种因素是制约犯罪,决定犯罪是否发生,如何发生,以及如何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把握社会发展中的普遍规律,对认识和发现犯罪规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犯罪现象代表着社会中存在混乱、无序的事实,但犯罪现象本身的发展,绝对不是无序的。

说到底,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最终就在于认识、掌握犯罪规律,从而有的放矢地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只有真正认识和掌握了犯罪规律,才能真正理性、自觉和准确地判断和预测未知或未来的犯罪状况及其特点。

第三节 犯罪社会现象的状况与特点

犯罪现象虽然自古就有,但在犯罪学研究中我们最关注的仍然是当下的犯罪现实,这也是理论研究要追求现实意义的表现。当代社会中犯罪现象无论从规模上看,还是从种类上看都是人类社会以往未曾经历的现实,而且大部分学者在预测未来的时候,都认为犯罪现象的严峻程度还将继续恶化下去。如何面对将来,这也许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深刻认识现在的犯罪现象对把握即将到来的现实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了解当代社会犯罪现象的基本状况和表现特点,是学习犯罪学、认识犯罪现象的重要环节。

一、外国的犯罪状况

据对联合国近40年的犯罪现象述评统计资料进行综合概括,全世界的犯罪率增加了2~3倍,在某些国家这一趋势表现的更为严重。如美国增加6.1倍,法国增加3.6倍,而同期俄罗斯的犯罪率增加了3倍。联合国2002年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英国是西方世界犯罪率最高的国家,平均每百人中就有近18人犯罪,澳大利亚次之,其比例为16%。意大利社会投资研究中心2000年对1987—1998年欧盟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欧盟15国的犯罪率近10年间呈上升趋势,犯罪率增长最快国家德国45.3%,每万人犯罪案件最多国家瑞典1345宗,谋杀等严重刑事案件最多国家比利时、瑞典、葡萄牙2.1宗/10万人,武装抢劫案最多国家西班牙171.1宗/百万人,有组织犯罪最猖獗国家意大利谋杀、武装抢劫案件50%以上为黑手党所为。1985年至1988年来自113个国家犯罪率的报告将中国排在第111位。相较之下,14个西方国家的平均犯罪率比中国高近140倍。

1.美国的犯罪状况

(1)在1992年到1997年间,美国的犯罪率一直在下降,从17.9%降到了10.2%。据2001年美国驻华使馆出版的《交流》杂志第4期报道,1998年,美国共发生犯罪案件1247.6万起,暴力犯罪153.1万起,谋杀案约1.7万起。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数字显示,1999年美国全国犯罪率有下降趋势,其中暴力罪行共有140万宗,创22年来新低。涉及枪械的犯罪个案,下降率创下8年来新低,达到35%,而谋杀及抢劫案比去年下降8%,伤人罪下降6%,而强奸罪则下跌4%,即每10万名妇女,有64人遭到强奸。美国强奸发生率比英国高13倍,比日本高20倍,居世界最高①。在近8000宗针对性的罪行中,超过一半属种族歧视。

(2)在犯罪率连续8年下降之后,美国犯罪率开始止跌回升。美国联邦调查局公布的报告称,美国的犯罪率在2001年出现了10年来的首次较为明显的上升。2001年全国共发生谋杀、强奸、抢劫、伤害、盗窃和汽车偷盗等案件1180万起,发案率比2000年上升了2.1%,平均每2.7秒就有一起。其中,谋杀案增加2.5%。2001年犯罪案件总数达1180万件,平均每天发生44起谋杀案、248起强奸案。2002年,美国许多大城市犯罪率上升。首都华盛顿地区毒品、黑帮、卖淫泛滥,犯罪率比2001年上升36%;波士顿上升67%;洛杉矶上升27%。美国的凶杀案比例比大多数工业国高5至7倍。美国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20%的暴力犯罪案件是青少年所为。2001年,美国毒品案件为63.8万多起,吸毒导致的犯罪案件占暴力犯罪案件的25%。2002年美国国内犯罪率有所下降,警方和其他执法机构收到的罪案报告减少了0.2%,其中暴力犯罪减少了1.4%,但凶杀案略有上升,比上一年增长0.8%,强奸案大幅上升,比上一年增长4%。2002年美国共发生1190万起凶杀、强奸、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2002年美国中小城市和乡村的社会治安状况恶化,乡村地区谋杀案增加了12%,而10万到25万中等城市的强奸案增加了7%;入屋行窃和汽车偷盗案件增加1%以上,但纵火案和攻击案减少2%。美国东北部和西部的犯罪率分别减少和增加了3%左右。

(3)总体上看,美国暴力犯罪严重。美国暴力犯罪包括谋杀、一般杀人罪、强奸、抢劫和暴力袭击等类。自1965年至1995年的30年间,美国的暴力犯罪率增长了3倍多。其中,凶杀案逐年上升。美国司法部发表报告称,2000年美国共发生15586件凶杀案,而2001年是15980件,2002年是16110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枪犯罪激增,美国犯罪受害者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美国发生了35万起持枪刑事犯罪的案件,在2001年发生的15980起凶杀案中,63%是枪击案。黑社会势力猖獗,据美国全国青年黑帮研究中心公布的报告,2002年,全美共有21500个黑帮组织,黑社会成员总数多达731000人。毒品犯罪日益猖獗,呈现出团伙化、暴力化、跨国走私以及同恐怖组织相勾结等新特点。因毒品引发的犯罪比例逐年升高。据美国司法部公布的材料,在美国联邦监狱的在押犯人中,超过一半的犯人与毒品犯罪有关。美国联邦调查局报告指出,2003年暴力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减少,只有谋杀案略有上升。2003年美国犯罪率为0.475%,比2002年降低了3.9%。美国暴力犯罪包括谋杀、一般杀人罪、强奸、抢劫和暴力袭击等类。其中,占暴力犯罪总量2/3的暴力袭击2003年已经是连续第10年出现降低。共发生16503起谋杀案,比前年增加了1.7%。财产盗窃案(入室行窃、普通行窃和机动车行窃)共出现104万起,比前年减少了不到1%。财产盗窃的犯罪率为3.588%,比前年降低了1.2%,比1994年降低了14%。

①《数字与事实:200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http://www.ce.cn/,2010—3—13访问。

(4)美国的女性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据联邦调查局统计,2002年在美国犯罪率与以前相比大致保持平衡、略有所上升的情况下,女性犯罪率上升,因犯罪而被逮捕的女性总数比1993年上升了14%,占全国被逮捕人数的23%。2002年在美国全国共发生了1190万起凶杀、强奸、抢劫、盗窃、打架斗殴等案件,为此而遭到逮捕的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23%,比1993年增长14%之多。在1986年至1995年的10年间,被逮捕关押的女性人数几乎增加了38%,当时犯罪主要集中在凶杀、抢劫和打架斗殴等方面。在1993年至2002年10年间,因凶杀、抢劫、盗窃和打架斗殴而被捕的女性有所减少,但是在其他方面的犯罪率却有所上升:因挪用公款而被捕的上升了80%,因伪造罪被捕的人数增长了19%,因吸毒和贩毒被捕的上升了50%,因违反酒精法被捕的人数增加了49%。①

当然,上述犯罪数据只是明数。据美国总统委员会资料,犯罪暗数比明数高出3~5倍,据美国研究人员资料,只有15%的盗窃列AAE式统计。

2.加拿大的犯罪状况

(1)加拿大犯罪率一直较低,但近几年有所升高。加拿大官方统计数字显示,2001年该国的犯罪率较前一年有所上升,这是加拿大近10年来犯罪率首次出现增长。2001年,在警察局登记在案的轻微违法犯罪案件共有240万宗,这一数字比前年增长了1%。暴力犯罪案件的数目2001年也有所增加。其中,与谋杀有关的案件共554宗,比前年增长了0.4%。在所有的犯罪案件中,偷窃案件的数目占据了一半以上,其中机动车丢失案件所占比重较大。2001年,加拿大全国共有1.7万机动车失窃,这一数字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5%,与1991年相比增长了10%。

①《数字与事实:200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http://www.ce.cn/,2010—3—13访问。

(2)2003年统计调查加拿大以九个城市的犯罪率,也可看出其社区的安全度,其排名分别为:密西沙加市,100万人口中犯罪率为4538.6;渥太华,100万人口中犯罪率为5947.1;多伦多,100万人口中犯罪率为7633.0;咸美顿,100万人口中犯罪率为7660.6;卡加利,100万人口中犯罪率为8384.2;温尼辟,100万人口中犯罪率为11241.0;温哥华,100万人口中犯罪率为11979.0;爱明顿,100万人口中犯罪率为12862.9;满地可,100,万人口中犯罪率为13435.9。

3.英国的犯罪状况

(1)一项国际研究结果发现,英国的犯罪率在工业化国家中是最高的。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汽车肇事、入室盗窃、性和暴力伤害发生率在国际犯罪率排行榜上均处于前几位,从而使英国成为总体犯罪率最高的国家。2005年1月2日的《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英国入室盗窃案从1964年的7.2万件到2004年的40.2万件;针对个人的抢劫案件从1964年的3000起发展到了2004年的10.1万起。报告认为,英国从19世纪的中期到20世纪的中期都是世界上最为安全和有秩序的社会之一,直到20世纪的90年代末期,它的犯罪记录超越了美、法、德。现如今英国的犯罪率已居全球最高。

(2)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英国各类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1997年工党上台执政之后,犯罪率一度略有下降。1999年的调查发现英国犯罪率上升了9%,同时破案率降低了4%。1999—200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5301185件犯罪案件中,车辆行窃占20%,其他行窃犯罪占22%,暴力犯罪占13%,药物犯罪占2%,盗窃占17%,欺诈和伪造占6%,犯罪性损害占18%,其他占1%。英国警方2002年公布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犯罪统计数字表明,2001—2002年度的犯罪率增长了7%,罪案总数达552万件。其中暴力犯罪增长11%,街头抢劫案增长28%。英国内政部数字表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暴力犯罪率上升14%。2003年7月到9月间报告的暴力犯罪案件达到289500件,而2002年同期的数字是253000件。

4.法国的犯罪状况

(1)法国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法国的犯罪率比前年增长了7.7%,是最近10年来上升最快的一年。法国警方登记在案的暴力犯罪案件首次超过400万宗。13岁以下少年犯罪案件呈增长趋势。在所有的罪案中,偷窃占的比例最大,为63%。强奸案增长了13.19%,与此数字相仿的还有涉及种族的案件。

(2)2001年法国社会治安还是进一步恶化,全国犯罪率比上一年度增长了7.69%,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犯罪率上升了11.89%。据法国内政部日前公布的数字,2001年法国各类案件的发案总数达406万起,打破了历史纪录。全国有15个省份的犯罪率增幅超过15%,其中洛特和厄尔两省的犯罪率增幅高达30.77%和29.13%。2001年法国犯罪活动的特点是,暴力犯罪发案数明显上升,人身侵犯罪发案次数增长了9.86%,持械抢劫罪上升了8.71%,徒手抢劫罪上升了23.41%,强奸案上升了13.19%。2001年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6.13%。

(3)法国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年来急剧上升,少年犯罪作案的性质也日益严重。1992年至2001年间,被法国司法部门审查过的未成年人人数增长了79%。2001年,法国未成年人犯案数达17.7万余件。从1994年开始,法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上升,其后情况节节攀升,而犯案性质也是日益严重。近10年内,法国未成年人因杀人犯罪被审查的人数约增加了3倍多,少年强奸犯的人数增加了1倍。法国60%~80%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由5%的未成年人干的。

(4)2003年以来,犯罪率有所下降。法国内政部长萨尔科齐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法国2003年的犯罪案件为397万件,比上一年少了3.38%。这是法国6年来犯罪率首次下降。2004年7月份,出现10年来同期犯罪率首次下降。与2003年同期相比,2004年总的犯罪率下降了8.5%,公共场所犯罪率下降了12.5%。审理犯罪案子的成功率上升了7%。

5.德国的犯罪状况

(1)据1984—2000年德国刑事案件统计资料,可看出犯罪的发展趋势。1990年两德合并,犯罪总数基本情况没多大变化;14~18岁少年犯罪在逐步上升,1990年突然上升;18~24岁青年,两德合并后犯罪率急剧上升,说明两德合并对青少年不利。

(2)德国犯罪率虽然曾有所上升,但从1994年开始就在下降。德国内政部长席勒公布德国社会秩序情况报告时指出,2000年德国全国统计刑事犯罪案件626万起,同比减少0.6%,是1993年以来犯罪率最低的一年。德国犯罪主要是在经济方面,最普遍的是偷窃,占犯罪总数近一半。从趋势上看,罪犯重钱轻物,偷车的减少了11%,盗窃汽车内物品的减少7%,但盗用信用卡的急剧增加,同比增长54%,贿赂案增加30%。因吸毒导致死亡的增加了11.6%,人数达到2030人。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率虽有所下降,但所占比例仍较高。但德国警察工会负责人指出,内政部报告提及的犯罪率是警方知道的,而未报警的可能是所知的10倍。

6.意大利的犯罪状况

(1)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意大利社会的犯罪情况出现了新的特点,“有组织犯罪”成为严重困扰意大利社会的突出问题。为了应付犯罪形势的重大变化,意大利这一时期颁布了若干“紧急法”,加强了对恐怖主义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打击。自1995年以来,意大利利用高科技犯罪的比率增长了3倍,特别是利用计算机榨取钱财。意大利犯罪率逐年上升,致使监狱犯人爆满。为此,该国最高法院宣布,凡被判3年或3年以下徒刑的犯人无需入狱服刑,只要到指定的社会服务部门去接受劳动改造即可,以腾出监狱牢房容纳罪行严重的犯人。

(2)2000年意大利全境共发生各类罪案2205778起,主要罪行包括偷盗、抢劫、诈骗和贩卖毒品等,抓获犯罪分子657246人。

(3)意大利女性犯罪事件呈泛滥趋势,从入室偷盗到拦路抢劫,种种犯罪活动都有女性参与。据最近的一项统计显示,意大利今年每8起犯罪事件中就有一起是女性所为。同1984年的记录相比较,女性犯罪率增长了4倍,而同1960年相比则增长了6倍。特别是最近2年,女子犯罪率急速上升,并且犯罪领域不断扩大,尤其是在经济犯罪中有15%是女性所为。而女性犯罪则主要集中在对超市进行偷盗,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此类犯罪事件中有75%是女性所为,而且大多是30岁以下的女性。

7.日本的犯罪状况

(1)日本的刑事犯罪自1975年以来一直呈上升趋势。1998年超过269万件,创造历史最高纪录。从犯罪的性质看,盗窃罪最多,占案件总数的66.5%,依次是交通肇事(占24.4%)、贪污(占2.4%)、诈骗(占1.8%)。在犯罪构成上,未满20周岁的青少年占52.5%,已超过半数。近年来,日本的妇女、老年人犯罪出现大幅度上升趋势,分别占22.4%和1.5%。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外国人犯罪上升幅度也较大。

(2)日本2001年犯罪白皮书显示,日本治安状况进一步恶化,2000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比上一年增加12.1%,达326万起,首次突破300万起,并刷新了战后最高纪录。去年刑事案件中最多的是盗窃案,占70.6%。监狱新收容的罪犯为2.7万人,同比增加12.3%。监狱收容率达103.6%,目前30%的监狱超员。逮捕的少年犯为19万人,比上年减少4.2%。但是,考虑到日本出生率下降的因素,少年犯罪情况仍然严重。

(3)根据2002年版日本犯罪白皮书,2001年日本警方登记的刑事案件有358.15万起,连续6年创造日本最高纪录。其中外国人罪犯有1.466万起,也是历史最高纪录。抢劫、伤害、胁迫、恐吓、强奸、住宅入侵、物品损坏等9种暴力犯罪案件达到26.33万件,比5年前增加1.5倍,高龄犯罪和初犯案件的增加引起了社会学家的忧虑。团体犯罪的数量增加,其中5人以上的合伙盗窃案件增加了7倍。利用电脑进行的欺诈、网上散布黄色信息等高科技犯罪也呈上升趋势。1995年此类案件只发现110件,2001年却达到810件。在所有刑事犯罪中,盗窃案件占据86%。犯罪的增加,使日本的监狱人满为患,日本全国80%的监狱收容超编。

(4)日本警察厅发表的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日本全国的刑事犯罪案件达285.37万起,比上年增加4.3%,几乎是25年前这类案件数量的2倍,达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最高水平。据报道,近年来日本犯罪案件不断增加,特别是杀人、放火、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增长迅速,破案率下降。2002年日本的恶性犯罪案件达2.23万起,比上年增加3.5%。外国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为2.42万起,所占比例不到1%。2003年全日本包括抢劫、杀人在内的重大刑事案件有7600起,刑事立案280多万起。日本的犯罪率在发达的国家中还是较低的,从联合国公布的数字来看,每10万人口中日本有40人犯罪,美国为600多人。

8.俄罗斯的犯罪状况

(1)在小幅下降之后,1998—2000年间所记录的犯罪案件数再次增加了23%以上。在犯罪案件结构中,严重的和特别严重的蓄意侵害的犯罪比例增加了60%。几乎所有最常见的危险犯罪(杀人、重伤害、盗窃、抢夺、抢劫、诈骗)都增加了。尽管2000年犯罪率增长速度略有下降,但这一年无论是所记录的犯罪案件的总数量,还是某些种类犯罪案件记录的绝对数量都超过了1993年最严重时期的同类指标。其中所记录的杀人案达31829起,创造了20世纪后半期的最高纪录。

(2)从2001年起,犯罪形势变得复杂起来。注册在案的犯罪超过150万起,比上年同期多4%。在犯罪案件的结构中,主要是严重和特别严重的蓄意侵害型的犯罪居高不下,数量增加了近6%,比重已达60%。在俄罗斯1/3以上的联邦主体中,使用火器和爆炸装置实施犯罪的数量有所增加,盗窃案件更加频繁,最危险和最常见的侵财和侵财性暴力性犯罪发案率没有下降。入室盗窃、抢劫和情节严重的抢夺案件数量都增加了。据专家预测,俄罗斯的犯罪率在不远的将来就能达到(每10万人口)5000例。

二、外国社会的犯罪基本特点

观察当代西方国家犯罪现象的总体发展态势,对认识我国现阶段的犯罪现象,预测将来犯罪发展的态势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当代”界限的划分,我们选择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今的西方国家的犯罪发展状况。综合地看,当代西方国家犯罪状况的变化有以下突出的表现:

1.从犯罪的原因层次来看

因文化冲突而导致犯罪,成为当代西方国家犯罪现象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表现。

(1)从19世纪就已经开始的城市化进程,造就了都市工业文明与乡村农业文明的激烈冲突,导致初入城市的农村人口在寻求继续社会化上的困难与行为越轨。历史进入当代以后,西方国家的城市化虽已基本完成,但早已经造就的文化冲突不但没有消除,而且已经演变为社会上不同阶层间的价值观、世界观、道德观上的巨大冲突。即先前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文化冲突客观上导致了社会分层,但社会分层并没有因城市化进程的结束而告终。这样,不同的阶层之间又产生了新的文化冲突。

(2)越来越广泛的世界融合也加剧了文化冲突的程度。不同国家、民族、信仰的人因融合而聚集于一起,必然会发生一种来自于外部文化的冲突。这种因外来文化冲突而导致犯罪的典型例子便是“移民犯罪”。大量发展中国家移民涌人发达国家,带来了种族、民族、习俗乃至审美等全面文化冲突。一些移民为反抗所在国文化对于他们的排斥和歧视,基于“文化孤岛效应”,不得已或逐渐有意识地诉诸非正常的手段,乃至于用暴力犯罪来争取生存所需的地位和空间。

2.从犯罪的形式变化来看

以下几种形式的犯罪越来越突出:

(1)白领犯罪。白领犯罪是由美国杰出的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教授提出的,并逐渐成为犯罪学领域中固定的经典术语。主要指“上层社会经理阶层人员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包括欺诈、贪污、虚假广告、操纵股票交易、偷税漏税,警察和官员对于权力的滥用等等。高度发达的自由市场经济意味着金融和信贷的发达,因此,大量高度复杂且官僚化的商务活动应运而生,这些活动既是犯罪实施的必要条件,又是隐匿犯罪、逃避惩罚的最佳手段。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白领犯罪是主要威胁社会秩序和繁荣,但却是“所有犯罪中最被低估”,“乃至于人们常常对它熟视无睹,无动于衷”的犯罪。据估计,美国每年因白领犯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起码超过400亿美元,而传统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仅为40亿美元。①

(2)智能犯罪。智能犯罪是暴力犯罪或体能犯罪的对称,主要指运用现代高技术手段进行犯罪的情形。其中最常见的是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安装终端截取资料、更改程序盗窃财产的滥用计算机犯罪,与破坏、盗窃计算机的犯罪。

(3)有组织犯罪。20世纪以前,有组织犯罪主要是以家族自卫的形式出现的。随着家族的解体,有组织犯罪逐步演变为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并受社会政治经济形式制约的职业化犯罪。目前,几乎所有西方发达国家都受到这类犯罪的困扰,其中著名的犯罪组织如意大利的“黑手党”。

①储槐植、许章润等:《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3.从犯罪的危害性质变化来看

公害性犯罪越来越严重。典型的有:

(1)环境犯罪。西方社会在人与自然关系中长期坚持“人类中心论”的观点,在此驱使下,伴随着工业化征服自然的进程,造成了对于自然环境的极大侵害,其恶果已足以危及人类当前和将来的生存。有鉴于此,目前许多西方国家都制定了保护环境的刑事性法规或刑事性条文,以“法定犯罪”的形式惩治危害环境的严重行为。但是商品社会中竞争的压力,资源短缺与利用的压力促使人们仍然变本加厉地非法利用和破坏环境。

(2)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主要包括爆炸、暗杀、绑架、劫持人质、劫机劫船,以及其他带有明显政治目的并严重危及公认的国际准则的犯罪行为。当代国际格局上的政治多元化、民族冲突、宗教信仰冲突等导致各种势力间冲突不断发生,而诉诸政治解决。这为恐怖主义的滋长,特别是具有政治背景的有组织的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了土壤,以至于恐怖主义活动甚嚣尘上,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

三、中国社会的犯罪状况

翻开报纸、杂志,随处可见有关凶杀、抢劫、放火、爆炸、投毒、强迫他人卖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犯罪案件;网上也是随处可见有关大案要案的信息。当代中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犯罪活动猖獗。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虽连年下降,大案要案仍时有发生;卖淫嫖娼犯罪屡禁不止;赌博之风蔓延城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犯罪活动回潮;淫秽物品犯罪泛滥;毒品犯罪死灰复燃,发展迅速。

(一) 涉枪、涉爆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呈上升趋势

涉枪、涉爆类刑事案件并不是一个专业的刑法学术用语,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总结中却屡见不鲜。众所周知,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杀伤力很大的武器和危险品,一旦落入穷凶极恶的敌对分子和亡命徒之手,就可能成为其进行杀人、抢劫、劫机、绑架勒索、劫持人质、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的作案工具,酿成公民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重大灾祸,严重危及社会安宁。据不完全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缴获各类非法枪支230多万支(其中军用枪支1.8万支),炸药881万公斤、雷管1868万枚、导火索1013万余米;破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件1万余起。可以说,今后涉爆、涉枪案件还会不断增加。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得到了法律的保障,流动人口犯罪将会更加严重,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将会更加突出。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杀伤力极强的犯罪工具,必然会被更多的犯罪分子所利用,因而严格控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任重道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集中在放火罪、爆炸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其中尤以爆炸罪和放火罪最为突出,而且上升趋势比较明显。放火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在普通民众心中所造成的恐惧都是比较大的。例如,震惊全国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后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某、宋某、张某(女)因对“蓝极速”网吧不满而起意报复,并使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后果极为严重。

爆炸犯罪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恐惧心理,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感。2001年3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突然相继发生5起震惊中外的特大爆炸案。在广东省湛江市、江门市等地也发生了一系列的爆炸案,西安、乌鲁木齐都有爆炸案发生。从这一系列的爆炸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在实施爆炸行为时往往具有极强的反社会心理,在实施爆炸行为时往往不计后果,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巨大的,受害人多数也是无辜的。从1990年以来,爆炸案件几乎每年不低于600件,而且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从全球的角度来看,当代爆炸犯罪主要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此阶段的活动地点主要在英国和美国。爱尔兰共和军作为世界上成立时间最长的恐怖组织之一,在其活动最频繁的时期,仅伦敦地区一天的爆炸案就高达130多起。1972年出现了在英国本土的爆炸狂潮,这直接导致了世界第一台排爆机器人的出现。

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中后期。爆炸恐怖案件从英国本土向欧洲与美洲转移,集中在美国、法国、意大利、德国、丹麦、比利时等国家。

第三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此阶段突出的特点是爆炸案件多是采取协同联合的方式以及加大了爆炸装置的科技含量,塑性炸药和微型雷管问世。

第四阶段为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此阶段的特点是爆炸案件在“9.11”事件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而且随着世界反恐的历史潮流,“人体炸弹”成为鲜明的特色。这些爆炸案件集中发生在美国及其驻外大使馆、欧洲以及俄罗斯等。

国外的爆炸案件多与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休戚相关,而我国的爆炸案件多为单独的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很少有某个组织公开承认对某一爆炸案件负责。分析起来,发生在我国的爆炸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利己型爆炸案件,即以爆炸行为为手段,从而达到其他目的。例如,为在市场竞争中挤垮对方,不惜用爆炸手段炸毁对方车辆,以达到独霸市场的目的。有的人为了骗取保险金额而实施的爆炸行为。上述李永会系列爆炸案就是以爆炸为手段,企图勒索政府财物的案件。

(2)复仇型爆炸案件,即为了报复他人而实施的爆炸行为。前文中靳如超爆炸案就是如此。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私人纠纷而爆炸复仇;有的因为婚恋受挫、奸情而实施爆炸行为等,不一而足。例如,犯罪嫌疑人邹昌力(江西省武宁县农民)和与其一起打工的曹军2人,因婚姻矛盾携带炸药,于1998年2月14日10时许,在乘坐1路公交电车行至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大桥汉阳桥头时,引爆炸药自杀身亡,致使无辜群众14人被炸死,30人被炸伤。

(3)报复社会型的爆炸案件,即犯罪分子心存对社会的不满,而针对随意的无辜者所实施的爆炸案件。例如,河北邢台京广铁路爆炸案的犯罪分子李虹新,1999年1月20日,因其未能如愿当上公安局局长而心怀不满,遂在京广铁路邢台至管庄段制造爆炸,造成铁路运行中断4个小时。

(4)恐怖主义型爆炸案件。这类爆炸案件往往具有复杂性,而且总是与民族分裂主义、宗教主义、国际恐怖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我国“东突”恐怖活动势力在我国新疆地区制造了一系列的恐怖犯罪活动,其最»»ˆ目的就是要建立所谓的伊斯兰国家。在这一点上,境内外的恐怖分子都有充分的“表演”。1999年10月,境外恐怖分子召开会议,公开宣称要效仿科索沃和车臣恐怖分子,将“新疆问题国际化,冲突扩大化,民族单一化,斗争武装化”。境内“三股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也一直赤裸裸地宣扬要通过暴力和制造恐怖事件,达到其分裂祖国的罪恶目的。基于此,“东突”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在我国新疆地区实施了包括爆炸案件在内的一系列恐怖主义犯罪活动。

投放危险物质罪(即以前的投毒罪)在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小类型的犯罪中,仅次于放火案件和爆炸案件而居于第三位。但是,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的重大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发生在餐饮行业,令人防不胜防,因而这类重大刑事案件在人们心目中所造成的恐惧心理是无法估量的。又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的成本较低,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从而致使此类重大刑事案件不仅在农村时有发生,而且在城市也不断出现。南京小汤山投毒案、广东吴川投毒案、四川什邡投毒案、新疆奇台县特大投毒案、深圳特大投毒案、河南永城特大投毒案等,无不让人触目惊心。

(二)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罪呈上升趋势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由来已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历来被认为是自然犯。在当前情况下,这些案件依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2003年2月18日,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高和尚沟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报复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郭忠民因蔬菜大棚占地问题与本村村民刘长瑞、郭忠仁和张宝华3家发生矛盾纠纷,之后郭忠民怀恨在心,遂产生报复心理。他将自己的妻子、孩子打发走后,于当日16时许,手持尖刀、菜刀、锤子及木棒等凶器先后将刘长瑞、刘长瑞的女儿、侄子和郭忠仁、张宝华5户村民中的13人杀死。这是自葫芦岛建市以来发生的一起罕见的特大恶性杀人案。一般来说,故意杀人者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普通民众的社会安全感在重大故意杀人案件的影响下急剧下降。例如,孙志刚被伤害致死案。2003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乔燕琴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次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明确指示要坚决依法彻查此案。广东省委常委为此召开专门会议,听取了孙志刚一案侦查情况的汇报并进行研究,要求坚决彻查此案,依法严惩凶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还孙志刚及其亲属一个公道。公安部对此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派出工作组到广东帮助指导查办此案。而且,该案成为废除收容制度的导火索。

(三) 绑架、非法拘禁的犯罪呈稳定的上升趋势

绑架,俗称“绑票”,绑票者被称为“匪徒”或“绑匪”,被绑架的人质被称为“肉票”,杀害人质的行为被称为“撕票”。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行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绑架案件层出不穷。新中国成立后,这种现象同毒品犯罪、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在大陆一度绝迹。但从改革开放后,这类犯罪又死灰复燃,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就目前情况来看,对于绑架类的重大刑事案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按照绑架的犯罪目的,可以将此类案件分为复仇型、政治型和索财型三种。此外,以犯罪目的的多少,可以分为单一型和复合型;

(2)按照绑架的行为方式,可以将绑架案件分为暴力型、诱骗型以及礼仪型三种。以武力胁迫或者以暴力的方式绑架他人的即为暴力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致使被绑架人“自动”到达目的地的即为诱骗型绑架案件;不说明缘由的“请客”,以礼相待,把人质请到指定地点后,而扣留的为礼仪型绑架案件。①绑架类的重大刑事案件上升的幅度是较大的,其社会危害性也是巨大的。而且,绑架案件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普遍性。仅以拉美地区为例,就可以说明问题。多个报告显示,哥伦比亚、巴西、墨西哥是当今世界上绑架最盛行的国家。在委内瑞拉、阿根廷、秘鲁、厄瓜多尔和一些中美洲国家里,这类犯罪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官方公布的数字,哥伦比亚每年发生的绑架案大约有3000起,巴西大约为800起至1000起,墨西哥为500起至600起。上面提供的数字仅仅是根据受害者举报的案件统计的,实际上有许多人质的家属害怕亲人遭遇不测,选择了直接与绑匪谈判,而不向警方报案。因此,实际发生的绑架案件要远远高于上面的数字,有些人甚至认为实际的案件数量应是公开数字的3倍。回顾历史可以看出,拉美各国的绑架案件一直呈直线上升的趋势。以哥伦比亚为例,20世纪70年代,这个国家发生的绑架案年均为55起;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年发生296起;进入20世纪90年代,每年的绑架案则上升到平均千起以上。绑架案件所造成的影响巨大,有的受害人为避免再遭绑架,甚至举家迁往国外;最直接的结果是造成保险业务的繁忙以及保安需求的增加,同时使富人不敢露富。绑架案件多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且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历来是各国政府打击的重点。

非法拘禁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认为,随着国家和民众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因债务纠纷而发生的重大非法拘禁类刑事治安案件会越来越多。而且,非法拘禁案件与团伙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增加了该类重大刑事案件的复杂性。

①叶高峰主编:《中国暴力犯罪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8页。

(四) 拐卖妇女、儿童、强奸的犯罪呈上升趋势

新中国成立前拐卖人口犯罪现象非常普遍,新中国成立后买卖妇女儿童的现象曾一度销声匿迹,20世纪70年代后又死灰复燃。起初是一些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妇女被卖到他乡为人妻,这类事多发生在农村。到20世纪80年代,拐卖儿童案件增多。20世纪90年代,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变得愈发复杂、猖獗。尤其是到了1997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发案数量不断增多,涉案区域扩大,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向职业化、集团化发展,作案手段凶狠残暴。并且,拐卖人口①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尤其是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现代的奴役行为,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据估计,亚洲地区每年有大约25万人被拐卖,其中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国际有关机构指出,贩卖妇女已经成为组织严密、跨国运作的国际犯罪。联合国方面的有关统计显示,全世界每年有近200万妇女被拐卖为性奴隶,犯罪团伙从中获得的利润不低于100亿美元。可以说,由于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将在我国较长时间内存在;而国际南北经济的差距,也必然会使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依然猖獗。

强奸案件在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中,总体上一直呈下降态势,这在传统罪名中是不多见的。强奸案件从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与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变化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卖淫在中国越来越普遍。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卖淫的多发地区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以广东、福建、海南为集中区。20世纪90年代初,卖淫已蔓延至全国各大城市。20世纪90年代中期,卖淫业在大城市已根深蒂固,在中小城市方兴未艾,在农村的路边店里更是如火如荼。1985年至1993年,除西藏外,其他省区卖淫嫖娼案件发案数量,历经20世纪80年代缓慢增长后,到20世纪90年代,均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1993年与1985年相比,我国南部的四川、广东、广西、湖南四省区查获的数量,最高的增长7倍,最低的增长3倍。安徽、山东、浙江、江苏、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八省区的数量,最高的增长72倍,最低的增长18倍。我们认为,卖淫的猖獗化导致人们解决生理问题渠道的便易化,根据趋利避害的原理,能花钱解决性生理饥渴,毕竟比冒险坐大牢要划算得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嫖娼而不愿意去强奸,这客观上也造成了强奸案件的下降。另外,我国婚姻法的修改也使结婚和离婚更加自由,人们从不幸的婚姻中走出变得更加容易,也导致强奸案件的减少。甚至在监狱、看守所里,强奸犯也被人看不起。“在收审站的男犯中,最被人瞧不起的是强奸犯。因为在现在,暗娼明妓已俯首皆是,以强奸解决性问题,被普遍视为既愚蠢又无能”。

①我国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针对20世纪90年代拐卖妇女、儿童日益猖獗的情况,为了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专门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详细列举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条件:(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并增加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而且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1997年刑法基本上沿袭了该决定,但在刑法第240条中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把拐卖成年男子的犯罪排斥在外。事实上,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在现实生活中,成年男子被拐卖到异地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的事件屡见报端。在万恶的旧社会,就有贩卖华人劳工到国外的事情(被贩卖者被称为“猪仔劳工”),从而亡演了一幕幕海外华人的血泪剧。国际上也大力强调打击贩卖人口的行为,而未把拐卖成年男子的犯罪排斥在外。基于此,我们主张再修订刑法时,应增加对成年男子合法权益的保护,恢复拐卖人口罪。

(五) 抢劫、盗窃、诈骗的犯罪呈上升趋势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抢劫罪的数量一直上升,不仅本身的发案数量不断递增,而且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据公安部门的统计,1989年与1978年相比,我国的抢劫案件的立案增长率为10.4807倍。①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国内外的抢劫案件都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我国学者张国轩认为,抢劫罪的现状与特点如下:①抢劫发案多、案件增长趋势迅猛;②抢劫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③团伙抢劫多、成员构成复杂;④抢劫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麻醉抢劫、色情抢劫、海盗犯罪、抢劫危险物品、抢劫商场和商家的货款、抢劫网友、抢劫风尘女子等;⑤抢劫的金额巨大、作案手段残忍。②

还有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当前抢劫罪还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犯罪数量上来看,逐年增加。抢劫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1978年占第五位,而1988年后就升居第二位,其立案数仅次于盗窃案件。

(2)从犯罪程度上来看,暴力性加剧,恶性案件突出。主要表现为公然抢劫、持枪抢劫、抢劫杀(伤)人以及“车匪路霸”案件的增加。

(3)从犯罪主体上来看,表现为“一突出”和“三多”现象。“一突出”,是指青少年抢劫问题突出;“三多”,是指在抢劫案犯中,流动人口、城镇无业人口和农民较多,所占比例较大。

(4)从犯罪形式上来看,以共同作案为主,团伙犯罪和流窜犯罪日益突出。

(5)从犯罪目标上来看,抢劫出租汽车、银行案件不断增多。

(6)从犯罪手段上来看,日益多样化、现代化和技术化。传统意义上的抢劫罪多以拦路抢劫和入室抢劫为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抢劫案件的作案手段多样化、现代化和技术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③

盗窃案件是所有刑事案件中发案率最高的一类,据公安部统计,在1950年第一次犯罪高峰期时,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8.4%,而在1961年的第二次犯罪高峰期时,盗窃案件上升到81%。④公安部对1980年至1990年的杀人、伤害、诈骗、抢劫、强奸、盗窃等六类刑事案件的统计分析表明,这六类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5%左右,其中盗窃案件占80%左右。⑤

盗窃案件不仅在现代社会比较猖獗,而且历史源远流长。在上古时代,没有盗窃之称,盗窃被称为“蠢宄”。⑥可以说,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对盗窃案件的打击。时至今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盗窃案件,尤其是重大盗窃案件呈现出趋升的态势,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有的学者认为,当前情况下,我国的盗窃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盗窃案件在数量上表现为“三多”,即犯罪案件数量多、重大案件多、重刑案犯多。第二,盗窃价值数额大。第三,盗窃犯罪的目标或对象发生巨大变化,即盗窃公共财产的案件增多,以银行金库等金融机构为盗窃目标的案件增多,盗窃文物、古墓葬品的案件增多,盗窃领导干部和个体户案件增多,盗窃汽车等机动车辆的案件频频发生,盗窃医药案件开始发生,盗窃能源等无形财产案件增多,盗窃农田水利设施和水文设施现象严重,电力设施被盗惊人等。第四,犯罪手段不断变化,这主要表现为:一是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增多;二是以色情为诱饵进行勾引,趁机盗窃;三是智能盗窃案增多。第五,盗窃犯罪主体发生变化,突出表现为青少年盗窃犯罪增多、团伙盗窃愈演愈烈、“两劳”人员重新犯罪增多、流窜犯作案十分突出、连续盗窃和习惯性盗窃依然突出、妇女盗窃增加。

①张国轩:《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8页。

②张国轩:《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7—42页。

③叶高峰主编:《中国暴力犯罪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1—395页。

④公安部:《中国现阶段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45页。

⑤公安部:《中国现阶段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

⑥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2页。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盗窃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①犯罪主体的特定性,具体表现为“四多”,即青少年犯罪多、农民和无业人员多、文盲和半文盲多以及共同犯罪多;②侵害对象的特定性;③作案地点的特定性;④作案时间的规律性;⑤,作案手段的职能性;⑥盗窃犯罪的专业性;⑦盗窃国有财产案件增多;⑧流窜作案是盗窃犯罪的又一显著特征;⑨未成年人犯罪稳中有降。①

新中国成立伊始,加强了对经济秩序的治理整顿,加之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农民被束缚到土地上,而工人则是“低收入、高就业率”,因而在改革开放之前,诈骗犯罪在整个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并不大。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坚冰的逐渐被打破,诈骗者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有的学者认为诈骗犯罪在我国的现状为:

(1)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增多;

(2)诈骗的领域呈扩大化的趋势;

(3)侵犯客体由单一向双重发展;

(4)犯罪对象呈严重化趋势;

(5)犯罪主体由个人发展为既有个人又有单位;

(6)数罪交织、内外勾结的案件增多。②

诈骗犯罪活动不仅在我国大陆地区比较猖獗,而且在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国外都属多发性犯罪。据报道,我国台湾地区诈骗集团横行,受骗上当的被害人多如过江之鲫。2002年,整个我国台湾地区有26万户家庭遭到诈骗,总损失达1000亿台币以上。专门从事犯罪防治研究的杨士隆教授提供的最新研究报告指出,在1198名受访者中,3.8%的人有被诈骗的经历,据此以全台湾685万户家庭来换算,估计有26万户家庭曾经在过去一年中遭到诈骗。行骗者的类型以“金光党”③所占比例最高,2002年此类案件占所有诈骗案的30%;另外有推销欺诈、信用卡被盗刷、网上购物欺诈等手段,而近年来盛行的“刮刮乐”和用手机中奖短信诈财的比例则有愈来愈高的趋势。此外,还有假广告、假募捐等手段。在其他诈骗类型中,推销欺诈占20%,信用卡被盗刷占12%,利用网上购物行骗的占8%,利用“刮刮乐”和手机中奖短信诈财的约占10%,其他共占20%。据介绍,在2002年的诈骗案中,被害人损失金额以2万至10万元台币为最多,1万元台币以下次之,损失在100万元台币以上的占7%,平均损失39万元台币。台北县新庄一位老妇人一次就被“金光党”骗走260万元台币。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诈骗的手段与范围也将日益扩大。最近较为突出的是利用手机短信和网络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据新华网报道,2003年3月27日,厦门市公安机关出动警力,查获了位于开元区莲花广场34号、35号的5个犯罪窝点,摧毁两个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的特大诈骗犯罪团伙。这是厦门市近年来侦破的最大网络诈骗案,共抓获以福建人李全才、李胜杰等人为首的两个犯罪团伙的犯罪嫌疑人和涉案人员25名,缴获电脑20台、手机39部、赃款10万余元现金及大批存折、银行卡等犯罪工具。据初步查明,这两个犯罪团伙通过设立网页等方式,在电子商务网站上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汽车、手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等货物,留下手机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让受害人预交定金和补交税款等手段骗取钱财,该案涉及全国,危害严重。

①毛毅、王晓鸣:《中国治安案件研究》,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375页。

②王晨:《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3页。

③“金光党”欺诈手段在台湾最常见,诈骗者往往以二人或三人为一组,向被害人谎称其中一人为傻子,身怀巨款或金饰,激起被害人贪念,再采取“移花接木”手法,用假钞或假金饰诈取被害人钱财,此种情况在我国大陆多称为“演双簧”。

(六) 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毒品的犯罪呈上升趋势

据来自公安部的内部资料显示:1990年我国大陆有500多个帮会组织,1992年我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帮会和联会1800多个。有媒体指出,来自公安部刑侦局的统计数字显示,自2000年12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摧毁了631个多年来称霸一方,拉拢、腐蚀党政干部,无恶不作,民愤极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打掉了14000多个“街霸”、“市霸”、“村霸”、“厂霸”、“菜霸”、“行霸”等恶势力。据公安部刑侦局负责人介绍,截至2003年3月底,各地公安机关共抓获黑恶分子10万多人,破获刑事案件15万多起,缴获各类枪支近5000支。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各地公安机关摧毁了一批黑恶势力盘踞的高利润、高回报行业和场所,共收缴、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资产5.3亿元人民币,查封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经济实体646个,取缔了其经营的赌场909个、霸占的集贸市场301个,查封、没收其霸占的建筑工程144个、矿山154个,有力地配合了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各地还打掉了一批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挖出了一些党政、司法机关的腐败分子,清除了一批害群之马。对黑恶势力的打击,有力地促进了全国“严打”整治斗争的开展,为社会的安宁拔除了一颗又一颗大毒瘤。①从此数据之中,我们可以得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的结论。

防范和打击各种邪教组织,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世界范围内有八大邪教,即“奥姆真理”、“人民圣殿”、“天堂之门”、“大卫教派”、“上帝之子”、“太阳圣殿”、“统一教派”、“科学教派”。他们大都打着宣传宗教文化的幌子,从事着种种最野蛮、最愚昧、最血腥的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人道的恐怖活动,宣扬其反动文化思想,迷惑千千万万的善良者。

在我国,“法轮功”不是宗教,也不是气功,它是李洪志等人通过编造、散布歪理邪说拼凑起来的邪教组织。这个邪教组织同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地先后出现的邪教组织一样,具有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秘密结社等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严重危害社会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于1999年7月22日正式宣布,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邪教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也发布了禁止“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的通告。当然,除了“法轮功”之外,我国还有其他邪教组织。如“主神教”、“被立教”、“灵灵教”、“三元教”、“蒙头教”、“新约教会”、“天父的儿子”、“旷野窄门”、“呼喊派”、“观音法门”以及“全范围教会”等邪教组织。“据《蓝盾》杂志报道,1998年我国邪教组织的活动涉及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其组织上的严密性、政治上的反动性、活动上的渗透性已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以上组织活跃在城乡各地,兴风作浪,坑害乡民,危害当地治安,破坏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有的甚至对公民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②

①《全国公安机关3年打掉631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载中国新闻网2003年11月17日。

②金鑫《中国问题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5页。

联合国的统计表明,全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额达5000亿美元以上,是仅次于军火而高于石油的世界第二大宗买卖。毒品蔓延的范围已扩展到五大洲的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且出现吸毒人群日益年轻化、女性吸毒者增加的趋势。目前,全世界吸食各种毒品的人数高达2亿多。①我国的毒品犯罪几乎每年增长的速度都很快,而且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增长速度惊人。20年间,判决发生效力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总数的平均年递增率为31.43%,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的年递增率为28.71%。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门的打开,曾在大陆已经绝迹的社会病症的卖淫嫖娼现象在沿海地带出现后,截至目前,卖淫嫖娼早已从东南沿海向全国蔓延,而且已经从城市走向了农村小城镇,成为普遍现象。伴随着卖淫嫖娼的猖獗,涉淫案件也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强迫他人卖淫、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以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重大刑事案件也不断被媒体报道。

如今,网络的普遍化,客观上也使一些淫秽图片、音像制品泛滥。英国哈罗德·蒂姆莱贝教授发现,因特网上非学术信息中有47%与色情有关。英国的儿童保护组织在因特网上找到的儿童色情页面竟然多达4300余个。色情淫秽信息在互联网上作恶十分猖獗。例如,《花花公子》网站公开报道充满色情、强奸、性虐待的所谓新闻;田纳西州的托马斯夫妇经营的电子公告牌,专门发送淫秽照片和大量强奸、兽奸的录像带。卡内基梅隆大学一项调查说,美国多数家庭电脑网络中,有92万件带有不同程度色情内容的图片、文章和录像:电子公告板储存的数据图像有80%含有淫秽内容。③直至今日,在我国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不堪入目的黄色图片还能被调阅下载,甚至还可下载黄色影片和电视。网上色情祸患无穷,它给人类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七) 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

经济犯罪从总体上而言,呈多发、上升态势。近年来,中国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每年平均都在800亿元以上,约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在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犯罪仍将继续呈高发态势,执法机关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瞭望》有文章分析说,中国的经济犯罪发展尽管时间不长,但发展速度却快得惊人,并且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总体上呈高发态势。自1998年以来,中国经济犯罪的总量持续居高不下。立案数量从1998年的5.2万起增长到2001年的8.5万起,年均增长20%左右,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2002年立案量仍高达7.1万起。④

①《全球约2亿人吸毒打击毒品犯罪关系国计民生》,载北方网2003年6月26日。

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其中数据因涉及的页码过多,恕不一一列出。

③李文涛:《评论:抑制网上色情肆虐》,载《光明日报》2000年12月19日。

④钟新:《我国经济犯罪每年涉案金额超过800亿》,《中国青年报》2003年10月31日。

近代社会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已有100年的历史。19世纪初至19世纪70年代是英国工业狂热发展的阶段,也是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最严重的时期。由于当时英国的经济发展受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著《国富论》中自由放任思想的影响,鼓励每一个社会成员放手去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从而导致了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为了赚钱,迅速致富,商人昧着良心在食品里掺假。例如,食糖里掺有米粉等价廉的东西照样按纯糖的价格卖出去;可可里面常掺有捣得很细的褐色的黏土出售;茶叶里面往往掺上黄荆叶子等类似的杂物,或者干脆把泡过的茶叶晒干,放在烧热的铜片上烘烤,使之恢复原来的颜色,然后当做茶叶出售;葡萄牙的红葡萄酒用颜料和酒精勾兑,单是英国喝掉的这种假葡萄牙的红葡萄酒就比整个葡萄牙全国生产的真酒还要多;糖浆中掺有鸦片的“强身水”,使正在发育的儿童身体越来越弱,相当多的小孩生下来不到两岁就死去;价格在3便士以上的雪茄烟,几乎没有一支完全是用烟叶制成的;在臭气熏天的有限空间,盖起猪圈,就地饲养,就地屠宰,人们爱吃的风味腊肠就在这里生产。为骗取钱财,许多药品未经政府许可和未经严格试验、鉴定就投入市场,并不惜重金大做广告。大量的英镑填满了制假、售假者的钱袋。针对这些现象,马克思曾愤怒地指出,19世纪,“商品就好像是一个庞大的欺骗实验室,价格表是掺假物品的吓人的一览表,自由竞争则是进行毒害和遭受毒害的自由”。①

2003年7月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课题组发布了“制假、售假对国民经济损害的调查研究”结果。该结果显示,1998年市场上的假冒工业产品总量价值为1300多亿元,如果将假冒的非工业制成品涵盖在内,估计假冒产品的市场流通总量价值在1500亿元至2000亿元左右。通过调查,课题组估算2001年我国市场上的假冒商品总量价值在1600亿元至2000亿元之间。在受访企业中,有82家企业同时对1999年和2001年假冒本企业产品的销售额进行了估计,年均增长率约为7%,而同期我国商品销售总额的年均增长率约为11%。②

(八) 贪污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

贪污贿赂类重大刑事案件总体上而言也呈现出上升态势,而且贪污数额惊人。1979年到2008年因犯贪污罪而被判决发生效力的被告人的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判决发生效力的案件的平均年递增率为9.3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年递增率为17.09%。1984年至2008年因犯受贿罪而被判决发生效力的被告人的情况反映受贿罪趋升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受贿罪判决发生效力的案件的平均年递增率为33.44%,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年递增率为32.13%。③

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的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的差距导致社会格局和形态上的不同。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中突出的一些犯罪形式有一些在我国还不突出。如:白领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在犯罪原因方面,因文化冲突导致的犯罪也不突出。但是,我们不能乐观地以为我国的犯罪现象状况不会发展到西方国家那样的态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化的进一步扩大,西方国家的这些犯罪现象和特点也会逐渐在我国出现。

(九)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呈上升趋势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主要包括:失火罪、过失爆炸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具体刑事案件。其中,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呈现出多发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上升趋势明显。从1992年至1998年因交通肇事罪而被判决发生效力的判决中可知,交通肇事罪从1992年至1998年判决发生效力的总人数、总案件数及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人数均呈现出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1993年至1998年交通肇事案件年递增率平均为21.14%,判决发生效力的年度总人数平均比上一年增加21.20%,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人数比上一年平均递增26.65%,平均占年度总人数的4.70%。据公安部有关人士报告,2001年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万多人,而同年美国的数字为4万人,日本为1万人。据全球各交通和警察部门统计,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4万人,美国、俄罗斯的死亡人数分别为4万人和2.6万人。据《新京报》2004年8月15日报道: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连续数年一直居世界第一位。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426页。

②《假冒商品一年卖出200亿》载http://www.MACS.com.cn2009年4月25日访问。

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其中数据因涉及的页码过多,恕不一一列出。

另据新华社2004年9月14日电,2004年1月至8月,我国又有6万余人死于交通事故。笔者引据公安部统计数据,2008年中国内地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据测算,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率要比正常状态下驾车高出16倍。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①

另据公安部公布:2010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5起,同比增加3起。②由此可知,随着交通的日益发达,中国各城市已逐渐步入“汽车时代”,香港有句童谣称:“马路如虎口”,而碰上醉驾,更是如遇“疯虎”。车辆的加速递增和交通运输人员的急剧增多,2009年7月23日孙伟铭案宣判,这一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例,多持支持态度,但在法律界中,却由此引发出关于法律量刑的众多争议和反思。交通肇事罪一种情形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犯罪学问题之一。

需要强调的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从1988年至1998年重大责任事故罪呈现出平稳的、下降的趋势。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一审收案件数呈现出平均每年递减9.09%的态势,刑事一审收案人数呈现出平均每年递减8,36%的态势。判决发生效力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件总数年递减率为9,09%,总人数年递减率为7.60%。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平均每年不足3%,年递减率为1.14%。我们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呈现下降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因为:

(1)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作业中的科技含量提高,不安全因素减少;

(2)鉴于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损失和后果的严重性及较大的人员伤亡性,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单位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问题,并为此采取了大量的有力措施;

(3)相关人员在“趋利避害”心理特征的支配下,自发地避免事故发生的自觉性和抵御事故发生的能力都有所增加;

(4)国家给予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以严厉的制裁,同时逐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取得了明显成效。

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加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这些犯罪尽管社会危害性严重,但从总体上来看发生的频率和次数都不高。

①《公安部交管局公布200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http://www.gov.cn/,2010年01月09日访问。

②公安部交管局:《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死亡27270人》,http://society.people.com.cn/,2010年07月12日访问。

四、中国社会的犯罪基本特点

与西方国家相比,现阶段我国的犯罪情况在犯罪类型、结构、成员等方面都有一些自己的具体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犯罪主体的特点

1.主体的广泛性

在犯罪案件中的主体的范围最为广泛。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广泛性:

(1)年龄范围的广泛性。笔者认为,犯罪案件中的主体的年龄范围具有多层次的特点,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到耄耋之年者,均有实施刑事治安案件者。其中,青少年犯罪是最为突出的。例如,1998年判决生效的被告人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4223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29453人,18周岁至25周岁的174846人,60周岁以上的5807人。①

(2)职业范围的广泛性。犯罪案件中涉及罪名的广泛性客观上也致使实施刑事治安犯罪行为人的职业具有广泛性。另外,一般情况下,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主体多数属于一般主体,这也必然导致犯罪案件中行为人职业的广泛性。罪犯身份涉及工人、农民、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学生、离退休人员、个体劳动者、社会闲散人员、“两劳”人员等。

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08页。

2.流动人口中犯罪问题突出

随着改革开放,被禁锢在固定地域的人们纷纷奔向四面八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流动人口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犯罪案件趋升的现状。正如有的学者所述,人口的流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尤其是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现象十分严重,直接侵犯了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给人民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流动人口经常实施的犯罪有:盗窃、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流动人口中,有一部分属于无正当职业和经济来源、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的“三无”人员,还有混迹于流动人口中,以流动人口面目为掩护,以犯罪为职业和生存手段的流窜犯罪人员。前者属于潜在的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危险者”,后者属于现实的“危险者”。

流动人口犯罪中农民占很大比重,而且男性居多,文化水平不高,其犯罪主体具有复杂性。目前,流动人口犯罪成员的构成大体有以下四种类型:

(1)“三逃人员”,即外逃的服刑劳改犯、正在劳动教养期间的劳教人员以及已批准拘捕的罪犯,这批人数量不多,但多是既有犯罪经验又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实践,作案手段凶残、隐蔽,而且往往是“单干型”居多,许多重大、特大案件都是这批人所为。

(2)专门到外地以犯罪为谋生手段的“职业犯罪者”。

(3)盲流人员中的犯罪者。这些人员是满怀希望来城市寻求致富之路的,然而历经艰险却无以为业而生活无着落,无奈之下走向犯罪的道路。

(4)流动到某地从业而演变成犯罪者,如各种经商人员,或参加城市建设的建筑民工等,因各种原因不满足于正常的经济收入,开始走上犯罪道路。①

流动人口犯罪往往具有鲜明的特点:

(1)以血缘或者地缘为纽带结合在一起,从而多团伙犯罪或者集团犯罪。团伙成员人多胆大,互相鼓励,互相影响,不断制造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刑事案件。

(2)案件的发生多以物欲型为主,充满了血腥与暴力。所实施的犯罪多为抢劫、盗窃、抢夺等侵财型犯罪。

(3)犯罪主体多为青少年,呈现出低龄化、低素质。

(4)具有隐蔽性与流动性。在当前情况下,由于社会控制力量的薄弱,流动人口往往不被作案地群众所熟识,增强了流动人口犯罪的隐蔽性。

(二) 有组织犯罪的特点

依据结构层次论,有组织犯罪分为三种类型,即三个层次。

第一层为有组织犯罪团伙,即组织者和若干参加者为了共同实施犯罪纠合在一起,通常实施盗车、入室盗窃、暴力抢劫等犯罪。

第二层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即若干犯罪团伙的整体化,组织内部首领明确职责分工,配备良好的技术设备、交通工具和武器装备。

第三层为有组织犯罪帮会,即组织内部等级森严,首领起着监控、协调、保护及管理作用,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有组织犯罪的萌芽形态应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初级形态为普通犯罪集团,高级形态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超级形态为黑社会组织。

①麻国安:《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110页。

1.犯罪组织的亚文化之独特性

犯罪组织内部大多有相对于主流文化的亚文化,由于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的影响,犯罪组织呈现出特殊的亚文化。

(1)地缘文化。“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道出了中国人所特有的“乡土观念”。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往南、往东都是大海,往北是冰天雪地,往西是高山峻岭。鉴于古代、近代科学技术的落后,大海、大雪、高山都是难以逾越的生活障碍。只有气候适宜的中间大陆方属古代中国人定居的最佳处所。肥沃的土壤,珠江、长江、淮河、黄河给人们提供农耕生活的有利条件。农业意味着春播秋收,代表着对土地的固守,从而孕育了传统中国“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传奇,造成各地区方言纷杂的现象。笔者曾见一报道说,北京某高校的留华学习汉语的学生集体申请退学。事出有因,原来留学生们在经过一年的刻苦学习之后,自以为汉语水平差不多。在暑假时到处旅游,每到一个地方却无法听懂当地老百姓所讲所指。可见,中国人的故乡观念多么强烈。犯罪组织同样存在着地缘因素,尤其是流动人口大军进入城市之后,在某一城市形成“河南村”、“浙江村”等小团体社会,一些操着同样口音的人走到了一起,在受到当地人歧视及辛苦打工中,“同呼吸共命运”,极易形成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犯罪组织。另外,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推行计划经济政策,户籍管理严格,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人们失去了应有的“迁徙权”,导致人们的地域观念依然强烈,这与西方国家开放的户籍明显不同。

(2)血缘、熟人文化。“血浓于水”,亲情观念时刻萦绕着中国人的心理。中国受着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家族观念强烈。“熟人好吃瓜”一语道破了中国属于熟人社会。同学、战友、狱友、朋友等情谊缠绕着中国人。许多制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犯罪分子都是在监狱中相识,然后勾结起来,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学、战友、狱友、朋友等人之间彼此了解,共同语言较多,极易成为有组织犯罪中的骨干。

(3)帮派文化。中国古代文化推崇“拜把子”,“桃园三结义”千古流传。《水浒传》中推崇梁山好汉精神,电视剧《水浒传》播出后,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你有,我有,全都有”无非是一种强盗逻辑,诱发许多犯罪分子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刑事案件。

2.犯罪组织的地域性强

笔者认为,我国内地犯罪组织的地域性特点突出。在我国内地没有哪一个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组织遍及全国,甚至遍及某一个省的情况都没有,所谓的“强龙难压地头蛇”。在一个城市,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组织甚至以铁路为界划分自己的势力范围,“铁东”的犯罪组织成员到了“铁西”往往是“夹着尾巴做人”。而在外国,席卷全国甚至在国外都有分支机构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组织活动区域广,甚至达到了国际化水准,如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香港的“三合会”等黑社会组织则成为国际性的黑社会。1998年美国缉毒部门惊奇地发现,美国70%的贩毒、走私受控于香港的“三合会”。而我国内地的犯罪组织离走遍全省、席卷全国、奔出国门还相当遥远。不管是段氏集团也好,还是张畏、王秀才,抑或是刘涌,在当地八面威风,到了外地依旧是普通人而已。张君集团不过是一伙流窜犯。①

①刘守芬、孙晓芳、汪明亮:《二十世纪末中国城市严重刑事犯罪的特征、原因及对策——以北京市的犯罪数据为分析起点》,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1期。

有许多学者把跨地域犯罪称为“流窜犯”,并指出流窜犯罪是指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确定的犯罪对象,以流窜犯罪为常业或在相当长时间内一贯流窜作案,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流窜犯罪活动区域广阔,往往行踪不定,流动频繁。他们混杂在流动人口大军中,在数千乃至数万公里的城乡范围内跨省、市、县流窜,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战术,进行迂回跳跃作案。①我们认为,流窜犯罪不过是跨地域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实施上,跨地域犯罪还包括跨境犯罪。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下,许多犯罪也走出(入)国门,踏入世界,成为世界性的犯罪。尤其是刑事治安犯罪中的毒品犯罪、涉淫犯罪等,更是与境外犯罪联系紧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际贩毒组织加强了对我境内的毒品渗透,境内外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利用各种可乘之机,将大量毒品由边境地区运往国内各地。国际贩毒集团为了获取高额利润,经常从事跨国界、跨地区的毒品犯罪活动。另外,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由于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受到境外黑社会的渗透,而且接受国外信息较多,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程度也愈高,已呈现出向黑社会迈进的态势。香港黑社会对于广东的有组织渗透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紧密的地缘和亲缘关系,深圳成为最早受到渗透的城市,之后渗透到珠江三角洲的惠州、东莞、广州、佛山、中山和汕头等城市,最后辐射粤东、粤北乃至全省。总之,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开始向有组织犯罪的超级形态——黑社会组织迈进。

(三) 暴力犯罪的特点

目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层出不穷。暴力犯罪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突出的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1.抢劫案件频频发生,街头抢劫犯罪严重

重大抢劫案件有以下突出特点:

(1)城区街头抢劫单身行为突出。街头抢劫侵袭对象多为单身行人且以女性为主,发案时间多在晚上9时至次日凌晨,从作案方式上来看,有的尾随行劫,有的在居民楼内守候行劫。

(2)入室抢劫案件出现新动向。有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先摸清受害人家庭情况,再以熟人身份进门入室抢劫。

(3)抢劫金融单位和银行储户的案件比较突出。犯罪人之所以选择银行作为犯罪对象,是因为银行资金集中。根据美国犯罪统一报告,抢劫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每起案件平均为3013美元,也有专家统计为7000美元。

(4)抢劫“三陪女”现象严重。有学者指出,目前“三陪女”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年收入至少在10万元以上,况且平时她们一般都戴金挂银,配有先进的通讯工具等。因此,犯罪分子为了满足自己对金钱和物质享受的需要,往往将“三陪女”作为首选的抢钱劫财对象,对“三陪女”抢劫犯一般不会空手而归。当然,有的犯罪分子在对“三陪女”进行抢劫的同时,还要劫色,甚至杀害受害人。②

2.涉黑犯罪严重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黑”不仅仅是指我国刑法第294条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包括流氓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具有一定的规模,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以暴力、胁迫为主要犯罪手段,为攫取暴利而经常进行有预谋、有计划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流氓恶势力,是指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群体。一般情况下,流氓恶势力的组织形式是一般共同犯罪、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流氓恶势力在城乡较为普遍,在一些地方相当猖獗,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演变的趋势较为明显。

①麻国安著:《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111页。

②倪晓峰:《“三陪女”被害现象的犯罪心理分析》,载《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6期。

就我国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言,虽然还不具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黑社会犯罪那样严密的组织性和强大的势力,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转型带来的社会失控状态,以及国际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影响,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呈现如下发展趋势:①

(1)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这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规律。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进一步提高犯罪率,不断加强成员的选择与组织管理,同时也借鉴中国旧社会帮会的管理经验和吸收国外黑社会的管理方式,模仿学习现代国家组织及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方式。增强反侦破能力,使其犯罪活动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最终可能演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犯罪。

(2)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数量将日益增长,其犯罪活动装备更趋于现代化。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犯罪团伙逐步演变进化形成的。而不断增长的犯罪团伙数量,以及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分子纠合或加入犯罪团伙,为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提供了充足的组织与人员保障。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以及有效地逃避政府打击,其现有的犯罪方式逐渐被秘密潜藏于社会深层的,以合法身份和职业作掩护的形式所取代。同时,持枪抢劫等大案、要案将急剧增加。

(3)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其政治目标日益显现。追求非法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终极目标,并为此不惜采取任何公开或隐蔽的犯罪手段,当其经济实力达到一定程度的积累时,必将出现一定的政治企图,以利于进一步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府机关渗透方式正逐步由间接渗透向直接渗透发展。间接渗透,是指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直接渗透往往是指组织成员直接通过参加、操纵等方式,介入政治领域,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以此为基础扩大组织的影响。一旦我国的法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和反腐败等工作不能顺利进行,而我们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企图又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那么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政治领域更深层次的渗透将呈必然趋势。

(4)与腐败的勾结将更加紧密。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自1993年起,我国政府多次组织声势浩大的“严打”专项斗争,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力争将其摧毁在初级阶段,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逃脱法律制裁,继续生存和发展下去,也在犯罪过程中挖空心思,寻求庇护。而我国目前严重的腐败现象,尤其是司法腐败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了这种机会。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犯罪为牟取最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躲避打击,使尽浑身解数,通过物质诱惑、金钱收买、美色勾引,甚至威胁、恐吓等手段在政府寻找“合作伙伴”,寻求保护。另一方面,总有一些手握国家权力的人为满足个人欲望,置国家法律、人民利益于不顾,自甘堕落,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撑腰助阵。随着黑社会性质犯罪与反黑社会性质犯罪之间的斗争不断加剧,同时出于腐败现象短时期内无法根除,黑社会性质犯罪必将不断与腐败勾结,以维护其生存与发展。

①叶高峰、刘德法:《集团犯罪对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48—455页。

(5)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将呈现跨区域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黑社会性质犯罪随着势力的不断壮大,不再满足于现状,而是逐步走出“根据地”,通过“黑吃黑”、“兼并联合”等多种途径,向外扩张势力,谋求更大发展。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逐步与国外及港台澳地区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勾结起来。境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加速向境内渗透、发展、拉拢成员,并与境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使有组织犯罪国际化,尤其是加入WTO后,随着对外贸易活动和国际交流的加强,这种趋势将更加明显。实际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质上就是典型黑社会犯罪的预备队,是其初级阶段。只要具备适宜的生长土壤,它必将逐步进化为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日益严重,活动范围越来越广,犯罪手段越来越残忍,犯罪组织越来越严密,气焰越来越嚣张,向政府的渗透力越来越强,已经成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突出问题,如果国家不采取有效可行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时予以严厉打击,任其存在、发展、蔓延,那将是养痈遗患,甚至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向黑社会组织的方向发展。

(四) 犯罪季节性的特点

犯罪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具有季节起伏性。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研究了气候对犯罪的影响,认为对于犯罪来说,一个间接的、外部的、很少受到否定的决定性原因是气候。①就刑事治安案件而言,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受季节影响比较明显。

就暴力犯罪而言,夏季通常是发案的高峰期。其原因主要为:

(1)夏季气候炎热,温度高,容易导致人们焦躁不安,从而对周围环境事物常常产生不耐烦的感觉,缺乏冷静处理问题或者纠纷的克制力,易于导致纠纷激化和恩怨相报,致使斗殴、伤害、杀人等暴力事件发生。

(2)夏季日照时间长,昼长夜短,为人类活动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夏季人们所需要的生活费用比冬季少,经济贸易兴隆,赚钱的机会较冬季多。这些天时地利促使人们在工余闲暇时间,光顾娱乐厅、酒吧、影院,花钱饮酒寻乐。因色相引起斗殴或者因酗酒而导致寻衅滋事的机会大量增加。②

就财产犯罪而言,冬季尤其是春节前后是发案的高峰期。据有关资料统计,财产犯罪的发案高峰期是12月,11月、1月、2月次之,2月以后开始下降。造成财产犯罪季节性特征明显的主要原因是:第一,每年12月、1月均是我国传统节日——春节来临的前夕。传统的观念都是储备钱物欢度春节。在贫富悬殊的影响和物质需求欲望的驱使下,使经济困难、无能力获得物质满足自己欲望奢求的人,抛开道德法律约束而走上犯罪道路。第二,冬季气候寒冷,人们的防范不如夏季敏捷而迅速,致使犯罪分子胆大妄为。

(3)冬季夜长昼短,人们户外活动机会相对减少,盗窃犯等财产犯罪受监控的时间较短。

(4)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流动人口都要在春节前赶回家中与家人团聚。有的打工者在没有挣到钱的情况下,很容易铤而走险,实行侵犯财产的犯罪。

①[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页。

②莫洪宪:《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61—62页。

(5)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忙农闲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很大。

事实上,刑事治安案件还有其他特点,如女性暴力犯罪逐渐增多,制造了不少大案;拐卖妇女类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将仍然以强劲的势头趋升,而拐卖儿童类重大刑事案件下降。①

(五) 经济犯罪的特点

经济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经济犯罪正呈现出日益严峻的形势,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明显增多,社会危害日益严重,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国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是,经济犯罪数量日益增长;大案、要案显著上升,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犯罪日益增多,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犯罪手段日新月异,高智能趋势明显;组织性、团伙性日益严重;经济犯罪的跨国性、跨境性日益严重。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犯罪特别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发案数量猛增、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

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案件总体上呈高发态势,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即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尤为突出,伴随着整个经济犯罪的发展蔓延而日益严重。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无论是在发案数量、涉案人数还是在整个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比例,都有大幅度的增加,并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近年来侵犯国有、集体企业财产的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管理观念在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根深蒂固,企业法治观念淡薄,管理制度漏洞较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对重大贷款、借款以及大额款项的处理,随意性强,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导致国有企业失职被骗案件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产的大量流失。

另外,在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多数犯罪行为人在冒着极大的风险获取赃款后,急切地满足个人私欲,往往迫不及待地将赃款花掉或挪为他用,或者是携款潜逃境外,导致大部分经济损失无法挽回。他们中有的人利用赃款贪图享受,狂赌滥嫖,挥霍无度;有的拆东墙补西墙,将赃款作为新的资金投入其他经营活动;有的利用赃款偿还所欠债务或贷款;有的甚至不惜低价将所得赃物出售或拍卖,这些赃款基本无法追回。有些经济犯罪案件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和繁荣,经济关系将更加复杂化,可以预见,经济犯罪案件将会有增无减,始终处于高发态势,犯罪数额巨大、危害更为严重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将更加突出,这种趋势是在短时间内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的。

2.涉罪领域不断扩大,新型犯罪大量涌现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传统的行业领域,如商品生产、销售等领域。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领域的扩大,一些新兴的专业市场应运而生,如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高科技市场等,在这些专业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资金投向集中、利润回报丰厚的特点,然而在这些专业市场建立和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应的市场管理机制和法律监控体系尚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缺乏防范经验,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与漏洞,容易为不法分子进行经济犯罪提供可乘之š€º。从整体经济犯罪状况来看,金融、保险、税收、国际贸易等领域已经成为经济犯罪的重灾区。从作案的行业范围上,经济犯罪正逐步向金融、财税、保险、外贸领域乃至教育、体育界渗透和扩展,在新兴、薄弱的经济活动中得逞。经济犯罪依附于经济发展和经济领域的扩展,它不失时机、无孔不入地渗透到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一大特征。

①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男生女已不再是纯自然因素所致。人们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来控制生男还是生女,甚至能够控制生双胞胎还是多胞胎。传统心理导致人们对男孩更加青睐,许多人会运用现代医学技术来力争生男孩。这样的结果致使拐卖儿童类案件逐渐降低,使拐卖妇女类案件上升。

②李晓明:《经济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随着我国重大经济犯罪所侵害的领域和范围的不断扩大,经济犯罪类型日趋多样化。大量新型经济犯罪不断涌现,如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内幕交易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拆借资金罪、洗钱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罪等,都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型犯罪。

3.犯罪手段复杂隐蔽,智能型犯罪突出

经济犯罪素有“白领犯罪”、“智能犯罪”之称。经济犯罪的智能性决定了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因此经济犯罪又有“隐形犯罪”之称。所谓智能性犯罪,是与暴力犯罪相对而言的,是指使用智力或有关智能手段、技术而实施的犯罪。最为常见的智能性犯罪是计算机犯罪以及由此导致的盗窃、侵占、挪用等犯罪。与其他传统犯罪不同,它是一种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取隐蔽的方法和诡计避免付出或损失金钱财务,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大都受过良好的正规教育,甚至具有丰富的经济、财政、贸易、证券、会计、计算机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正因为如此,犯罪人往往不会采取暴力手段,而是利用表面上合法的经济活动形式介入经济领域,利用国家经济管理制度和法律政策上的漏洞或当事人的认识错误,通过隐蔽的手段获取不法利益的智能性犯罪。实施智能性经济犯罪的犯罪人,均为主观故意,一般都在实施犯罪前经过深思熟虑,周密设计,精心策划,作案中有细密具体的行动步骤,有进退方案,相互之间有攻守同盟,层层设置保护障碍。一旦得手,赃款、赃物迅速转移,到案发时早已人去财空。目前,国内的经济犯罪已经从传统、初级的犯罪手段向高科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为了达到实施犯罪的目的和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计算机、通信、信息和仿真技术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案件不断增多,犯罪手段花样翻新,手段高明,作案过程诡秘、快速,欺骗性极强。具有相当的智能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在现代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系统涉及尖端科学知识,没有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是难以掌握的,加上此类犯罪具有瞬间性和随机性,缺乏“犯罪现场”,这就使利用网络实施的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更加具有隐蔽性。例如,在目前日益猖獗的电子商务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比较年轻,智商较高,对新鲜事物和科技比较敏感,具有丰富的网络专业知识和精湛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使用规定、操作规程甚至网络漏洞,具有实施高科技犯罪和反侦查的能力。尤其是具有破解安全系统的防护能力,与安全系统的设计人员具有同等的技能。他们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其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攻击和破坏,或借助计算机技术进行网络诈骗,或骗取、盗取储户的存折资料或持卡人的银行卡磁条资料,变造存折和银行卡进行诈骗,或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译银行卡密码或有关编制程序进行诈骗等,犯罪程度大,影响范围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传统经济犯罪难以比拟的。另外,计算机本身有安全系统的保障及软件资料形态的多元化,一般人不易觉察到内部软件资料上的变化,数秒钟内犯罪人就可以将作为犯罪证据的程序数据加以变更或销毁。犯罪人通常是在异地通过远程控制操纵网上成百上千台主机向多个目标进行攻击,或者利用网络欺骗的方法将真实的地址隐藏起来,受害人很难发现,事后相关证据也难以搜集和掌握。另外,经济犯罪的受害人大多是国家,许多受害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发案后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而故意隐瞒不报,其他知情人也往往不揭发、检举。许多经济犯罪从发案到报案时间跨度较大,事过境迁,报案滞后,案件很难侦破。

4.犯罪主体多元化,整体性程度高,单位、团伙犯罪突出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如果没有相互间的配合协作,经济犯罪分子很难或根本不可能独自完成从预谋到实施的全过程。因此,在经济犯罪活动中,参与犯罪行为的不可能只是单独一人,而是由多人组成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团伙)共同参与实施,犯罪主体范围在原来较为单一、传统的,以公司企业经营人员为主的基础上逐渐扩大,明显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由于现代科技的普及,普通人也具有了实施高级犯罪的机会和条件,不但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而且企业一般职工、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干部以及社会闲杂人员等也都参与到经济犯罪的大案、要案中来。许多大案、要案涉及面很广,背景情况复杂,关系网盘根错节,涉案人员多。

在近年来查处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从主体范围来看,不仅有许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有各种各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和境外法人,甚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部队。从单位犯罪类型来看,主要有单位走私、单位偷税骗税、单位制售伪劣商品罪,单位合同诈骗罪和单位金融诈骗罪等。在犯罪主观意志上,行为人都表现出较强的整体性,即在单位的决策、授权、命令和默许下实施,参与犯罪的自然人是单位、集体中的一个成员,个人的意志服从于单位、集体的意志,各个成员的个体行为都是在单位、集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在整体上表现为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单位行为,内部分工明确严密,首犯在幕后遥控操纵。例如,在证券期货犯罪中的单位犯罪就很突出。普通股民和一般的期货投资者由于其受到资金数额、信息资源的限制,加之其具有相对的分散性,其所实施的证券期货犯罪相对简单,但一些作为单位的机构大户凭借着其所具有的资金、信息、人才等诸多优势,为了牟取暴利,在证券期货市场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实施证券、期货犯罪现象十分严重。

5.权钱交易型犯罪日益严重

经济犯罪与腐败行为像一对孪生姐妹紧密相连,有的腐败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而行政、执法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为经济犯罪提供庇护,进行权钱交易,直接导致经济犯罪案件的增加。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国家对经济管理职能日益突出,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新旧弊端相互交织,其核心和要害问题是权力缺乏制约监督。正如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所称:“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我国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增加的重要的外部因素。我国的目前领导体制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在单位中“一言九鼎”,无人敢于向其提出不同意见。监督制约制度形同虚设。国家负责经济管理职能的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行使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征收各种税款、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等。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使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容易产生物化和异化,滥用权力、谋求私利,以权换钱、权钱交易的经济犯罪现象大量发生。近年来,全国查处的大量经济犯罪大案、要案背后都隐藏着腐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不仅涉及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使经济犯罪形势更加严峻,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经济犯罪活动中开始出现政治因素。境内外一些敌对分子搞“以商养政”、“商政互动”,参与经济犯罪活动。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一些工商、税务、政法和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政治观念淡漠、人生观和世界观不坚定的弱点,利用金钱、美女诱使党员干部腐败、堕落。这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掌管项目、指标、资金、物资等实权,与经济犯罪分子大搞权钱交易,纵容、包庇犯罪活动,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如广东省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和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犯罪案件就是这种权钱交易型经济犯罪的典型。湛江特大走私案中涉案人员300多人,其中公职人员200多人,当地市委、市政府、公检法、海关等部门诸多当权者被绳之以法。厦门远华走私案的暴露,导致上从原公安部副部长,下至厦门海关科长牵涉干部数百人。可以说,腐败行为掩护着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又加剧了腐败犯罪的增长,这是当前我国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

6.跨区域、国际性经济犯罪案件增多

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经济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给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较大的活动空间。人口的流动性增大,交通、通讯工具的日益便利,也给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多地作案或多地犯罪分子共同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经济犯罪活动侵犯的地域逐渐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由城市向农村蔓延,跨区域作案突出。例如,在我国珠江三角洲的东莞、深圳等地,随着大量内地务工人员的流入,台港澳商人入境投资的增多,为其中有些人提供了犯罪机会,也为以台港澳黑帮分子为头目的地下黑社会组织乃至国际犯罪集团在内地积极发展力量创造了条件。多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是一案涉及多地区、多部门,甚至涉及几个国家和地区,地域跨度和行业范围都很大,赃款、赃物流向较远,资金相互交织,错综复杂。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通信科技的进步,经济犯罪也冲破了原来传统犯罪的地域限制。因特网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端机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犯罪活动。一些职业性的经济犯罪分子,利用其熟练的犯罪经验和技巧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在一些经济犯罪的大案、要案中逐渐呈现出一种跨区域和国际化的趋势,所带来的危害更加严重。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几乎都已经受到或正在面临着国际犯罪的侵害,金融欺诈、洗钱等经济犯罪尤为突出和严重。①有组织的国际经济犯罪集团正逐步渗透到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在全球范围内争取更多的立足点和犯罪空间。许多国际经济犯罪分子正把犯罪的触角伸入中国,以引资招商、扩大出口、促进贸易为名,打着投资、合资、合作的幌子,与国内经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腐蚀、拉拢党政官员为其充当代理人和“保护伞”,进行走私、制售假币、逃汇、洗钱、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各种经济犯罪活动,这些具有国际化的经济犯罪一旦得逞,犯罪分子就会通过各种途径将赃款迅速转移境外,案犯也跟着潜逃出境,给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追赃和缉捕工作都设置了很多困难和障碍。

①例如,利用发达的国际金融市场,尤其是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来进行的洗钱活动,是现代化洗钱的主要方式。在国际期货市场上,每天交易数额以万亿计,大量的黑钱渗入其中,犹如水滴汇入大海,无迹可寻。在离岸金融市场设立空壳公司,并通过空壳公司之间的账户运作进行洗钱,是现代洗钱术的另一主要手段,在全球各地,有不少这类空壳公司的生存天堂:巴哈马群岛、开曼群岛、卢森堡、泽西岛……没有税收、外汇管制等限制,使得黑钱一旦进入这些“保密天堂”里,就难以再觅其踪了。

(六)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1.窝案、串案增多“近年来的贪污贿赂犯罪逐渐向群体方向发展。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与个体户、无业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人员勾结起来,或者单位内部的人员互相串通,共同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有些犯罪还带有明显的团伙性质。往往是在一个单位查处一案,就能挖出一窝、一串,情况十分惊人。”①随着成克杰的“落马”,广西壮族自治区一批与之关系密切者纷纷“东窗事发”;厦门远华走私案的曝露,导致上至原公安部副部长,下至厦门海关科长牵涉干部数百人……残酷的事实无疑在向人们昭示,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窝案、串案繁多的局面。所谓窝案,是指国有单位中有三人或三人以上进行职务犯罪的案件,如1997年,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专门成立重案领导小组,组织优势兵力,立案查办了“金华县税案”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12件。在查处过程中,该市检察院依法查处了金华县原常委、宣传部部长虞新法,副局长吴樟贤等玩忽职守案件,还配合浙江省检察院查办了金华县县委书记王新根玩忽职守案。所谓串案,是指上下级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虽不是同一单位工作人员,却因贪污贿赂关系而成为“一条绳上的蚂蚱”。如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的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也牵涉干部数十人……。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受贿826万一审判死缓,一大批关系人纷纷落马。

2.高级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凸显

近几年来,党和政府的高级干部进行贪污贿赂犯罪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陈希同、王宝森、倪献策、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陈良宇等一大批高官纷纷因为职务犯罪而被判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总结去年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工作时指出,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案件25912件,判处罪犯26226人,同比分别上升0.1%和2.0%。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显示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②

3.职务犯罪的隐匿数高

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匿数,是对潜伏犯罪的总量指示的估计值。潜伏犯罪是已经实际发生的犯罪,而不是指还未付诸实施的潜在犯罪倾向。由于潜伏犯罪的实际总量很难准确测定,所以犯罪黑数只能是一个估计值,它表明实际犯罪的总量指标往往大于已知犯罪的总量指标。

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的隐匿数相比较而言,其隐匿数更高,其主要原因为:③

(1)职务与身份的掩饰效应。职务犯罪人在其正常职务和法定身份的掩饰下,罪恶行径难以曝光于世,如有的犯罪人贪污公款无异于“探囊取物”,直接采取收款不入账,或做账外文章,寓非法于合法之中,账面上严密不合缝,不留破绽,久而久之,时过境迁,取证步履维艰,往往形成隐案。另外,职务犯罪人在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嗅觉灵敏者”往往在“东窗事发”之前利用手中职权湮灭证据,制造侦查障碍。职务犯罪人较一般犯罪人而言,经济实力一般较为雄厚,在金钱的诱惑之下,一些律师等司法工作者见利忘义,充当职务犯罪者的“马前卒”,以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委身作职务犯罪后的“师爷”,从而致使职务犯罪者巧妙规避法律或者避重就轻。

(2)职务犯罪受害人的不明确性。除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职务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报复陷害罪以及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等八种罪)属于有具体受害人的犯罪,其他分布于分则各章中的职务犯罪的受害人多为抽象的国家或单位,很少有明确的受害人。在我国“民不告官不纠”传统的影响下,也致使职务犯罪的黑数较一般犯罪高。

①杨江华:《入世对经济犯罪的影响及对策》,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②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2010lianghui.people.com.cn/,2010年4月24日访问。

③莫洪宪:《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2页。

4.职务犯罪的人、财外逃性

公务人员携款外逃至国外,已经成为我国重大贪污贿赂类犯罪的一大特色。200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追捕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新华社播发消息称,“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0多亿元在逃。”其实公安部的数据远远缩水了,在1998到2004年4月就有七千一百六十人外逃,北京大学研究表明:外逃一万多人,携款650亿,中国社科院研究表明:1.6~1.8万人外逃,携款8000亿,加上近二、三年就有二万多人外逃,比公安部公布的数据翻了三番。例如,2002年4月6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烟草公司经理、党组书记蒋基芳在无任何迹象的情况下,外逃至美国。2001年5月,身为河南省政府没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程三昌,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和情妇到新西兰定居。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许国俊和许超凡在犯下惊天之大案(监守自盗近5亿美元)后,都潜逃至国外。

据《世界经理人》报道,各省部分外逃官员名额大致如下。

广东省:失踪790名、外逃1240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466名、自杀死亡74名。河南省:失踪512名、外逃854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319名、自杀死亡145名。福建省:失踪414名、外逃586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316名、自杀死亡72名。辽宁省:失踪318名、外逃403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204名、自杀死亡112名。江苏省:失踪316名、外逃227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117名、自杀死亡42名。北京市:失踪112名、外逃442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97名、自杀死亡44名。上海市:失踪187名、外逃354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127名、自杀死亡51名。天津市:失踪60名、外逃182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45名、自杀死亡17名。重庆市:失踪160名、外逃226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86名、自杀死亡27名。河北省:失踪249名、外逃240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117名、自杀死亡70名。山西省:失踪240名、外逃281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外逃162名、自杀死亡102名。

据《半月谈》报道,贪官外逃携卷的钱款不断攀升,涉案案值比1997年前大大增加,贪污上千万元、挪用上亿元的大案屡见不鲜。

在中国,由于相关的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完善,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金融外汇管制系统尚未建立起为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从而给资本外逃预留下较大的空间。报道称,贪官可以不用向国外汇款,不用走账,只需把要转移出去的巨额人民币交给某些从事外汇金融中介服务的地下钱庄,从地下汇款线路汇出,甚至不用面对面交易,就可以直接到境外提取美元。一般是境内外以电传方式或电脑联网各自兑付,在国内收人民币,在国外将外币支付到其账户上。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研究员神情凝重地说,“地下钱庄的失控涌动着不法转移现金和漂洗黑钱的暗流。”不少人玩弄“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伎俩瞒天过海:在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国外供货商,然后从其手中拿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在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花招,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有的贪官在境外银行直接建有个人账户。许多中资公司在海外账户里非法持有的外汇,远远高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所掌握的数额。遏制贪官外逃难,抓捕外逃贪官更是难上加难。据了解,检察机关即使通过侦查知道了某些贪官可能已外逃,但具体躲藏在哪个国家的哪个地方,护照号是多少等,都很难搞清楚。因此,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协助缉拿就有相当大的难度。

即使知道了外逃贪官隐匿的确切地方,能否引渡也成为一大难题。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长期研究跨国犯罪问题的赵永琛教授认为,贪官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势必对中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1994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其原因之一就是墨西哥国内的资本外逃。所以,我们绝不能对危害严重的贪官外逃现象掉以轻心。”

5.犯罪者的年龄呈多层次性

贪污贿赂犯罪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被人们称为“59岁现象”。此现象是指在接近退休的领导干部中,有的感觉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认为可以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学者指出,该现象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腐败的典型形式,是一种通过权力获取金钱的缩影,在权钱互换过程中往往表现出强烈的主动性。该现象的罪犯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时间大多临近离退休,或者是在退居二线之前;

(2)大多经过长期的从政考验,大部分属于中高级官员,有的级别相当高;

(3)这些干部在长期工作中总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大多数人一生清廉,没有给自己捞下什么“实惠”;

(4)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多数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

(5)行为人主要是由于心理不平衡而实施犯罪的。

例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欧阳德,1993年初由东莞市委书记调到省人大后,开始为自己的后路着想。在短短的一年的时间里,利用曾经担任东莞市委书记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1万元,港币1.62万元,后被判处无期徒刑。云南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曾被人誉称为“中国烟草大王”,在功成名就,即将退居二线时,他却利用手中的权力,疯狂攫取巨额财富,最终锒铛入狱。正如他后来在讲述自己的心态时所说:“1995年7月份,当时新的总裁要来接任我,我想新总裁来后,我就得把签字权交出去了。我也苦了一辈子,不能就这样交签字权。我得为自己将来想想,不能白苦。所以,我决定私分了300万美元。”广东省天龙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谢鹤亭,已经快到退休的年龄,忽然发现几乎处于无人监督的权力可以给他带来可观的财富,于是试探着下手了。一看果然无事,他便更加强化了这种心态,再次下手,又再次过关。结果是一发不可收拾,短短几年,便贪污公款1000余万元,挪用公款1000余万元,彻底完成了人生的角色转换,成为当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广东省查处的个人贪污、挪用公款数额最大的案犯。

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不仅“59岁现象”愈演愈烈,“39岁现象”、“26岁现象”也随之而至。重大贪污贿赂犯罪者的年龄呈现出多层次的特点。“39岁现象”,是指35岁至40岁这个年龄阶段干部的贪污贿赂犯罪现象。该现象大致有三种情形:

(1)有些干部为得到升迁,大肆行贿,如愿后转而大肆贪污受贿;

(2)壮年得志,年富力强,任意妄为,大肆行贿、受贿;

(3)认为仕途无望,转而捞取钱财。河北省国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真受贿、贪污共计人民币1051.09万元,其在被提拔为正厅级干部时年仅35岁,2002年8月被判处死刑。

(七)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上升的特点

其中趋升态势最明显和突出的主要是重大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为了进一步凸显重点,本节只针对趋升的重大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特点进行阐述。

依据1997年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重大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包含三种情形: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是指行为人具有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的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交通肇事发生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是指交通肇事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的日益改善,机动车辆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与效益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触目惊心的生命财产损失和其他一些社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发案率逐年上升。例如,2004年7月25日15时许,301国道苇河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辆长途客车与一辆捷达车和自行车接连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事故还引发了大火,造成该路段大塞车,数百辆车辆无法通过。综合分析比较,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且绝大多数交通肇事者为中青年男性

据浙江省交通管理部门的统计,2008年我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111起,死亡6063人、受伤28913人、万车死亡率6.65,其中肇事驾驶员的年龄在20岁至45岁之间的案件占总数的91.8%,其中年龄在20岁至30岁之间的9839起,31岁至35岁的7525起,36岁至40岁的5712起,41岁至45岁的3416起。由此可见,重大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肇事者年龄大多在20岁至45岁之间。从性别来看,重大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同重大过失刑事案件所呈现的特征相同,女性实施该种犯罪明显少于男性。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主体以男性居多。

2.呈现出多发性和突发性并存的特点

据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全国共发生重大交通肇事刑事案件12964起,造成6373人死亡,829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62万元,比1998年分别增长12.7%、7.5%、22.6%、1.1%。据浙江交警采访获悉,杭州市2010年4月7日至13日一周内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7起,造成27人死亡。据采访获悉,浙江省一周内全省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68起,死亡73人。此类案件的发生对于肇事者和受害人而言,具有较强的突发性。例如,《广州日报》7月2日报道:2009年6月30日南京发生一起惨烈车祸,私营老板张明宝酒后驾驶轿车一路上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轿车,直到被民警和群众逼停,最终造成5人死亡,其中一名孕妇腹中胎儿几乎被挤出,死状惨烈。经化验,他血液内酒精含量达381毫克,而达80毫克即构成醉酒驾驶。

3.特定时期(或时间)和区域内发案率高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在气候条件较差的时间段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如在大雨、浓雾、冰雪天气的凌晨、中午、傍晚或是深夜等时间范围内。另外,我国的春运期间也是发案的高峰期。据公安部2004年1月15日公布的信息显示,从2004年1月6日至1月15日,春运的9天中,全国共发生16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35人死亡、172人受伤。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有5起,造成69人死亡,86人受伤。在道路险峻和陡峭的区域、紧急拐弯地带、丁字路口、道路狭窄车辆拥挤路段、城市主干道等处易发生重大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而人烟稀少、道路偏僻的地带容易发生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分析,从2004年3月7日至13日一周内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区域来看,远郊区县最多,共发生10起,死亡10人;其次是近郊区6起,死亡6人;城区发生死亡事故1起,死亡1人。从事故发生的路段上看,主要是在主干路,共发生10起,死亡10人;次干路7起,死亡7人。

4.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否发生逃逸情节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

2004年公安部统计数据表明:去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因驾驶员违法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有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占全年死亡总数的87.4%。这一组组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这一批批“前仆后继”的杀手令人毛骨悚然!据有关部门统计,从年初至今,全国交通肇事逃逸率比去年上升了四成以上,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例如,违章停放造成他人死亡本无大过,司机逃跑变成肇事逃逸。2004年11月10日晚,郑州市市民王某到新城路一工地联系运送建筑材料事宜时,将运转的拖拉机停放在了路边。当日18时许,由于天色昏暗,而他停放的拖拉机未设明显警示标志,导致骑摩托车从此经过的徐某一头撞上,当场身亡。王某从工地出来后心中害怕。看周围无人,他发动拖拉机迅速逃离现场。经排查,12月1日晚,交通巡警五大队民警将王某抓获。经突审,王某承认了当晚事故发生后,他因心中恐惧而逃离现场的事实。警方随即以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事后,王某后悔不已:“原本责任不大,就因为我这一跑……”但是,悔已晚矣。由此可见,交通肇事后是否发生逃逸的情节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具体而言分为三种情况:

(1)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以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

目前,为了逃避民事赔偿和刑事惩罚,第三种情形有增加的趋势。例如,杭州市西湖区的一位出租车司机过失犯罪逃逸,变为故意犯罪。人民检察院已以故意杀人罪将肇事后逃逸的出租车司机陈某批准逮捕。2009年5月14日早晨5时30分,陈某驾驶一辆大众出租车沿城西文一路由西向东行至莫干山路口,将行人徐某撞倒,后在其他路人的帮助下,将伤者抬上肇事车。在救治途中看着躺在自己车上昏迷不醒的徐某,陈某的思想一下子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和民事责任,虽然驾车途经新华医院,却不将伤者送往医院施治,而是一路狂奔将徐某遗弃于一僻静处离去,致使徐某于当日下午3时死亡,使一起过失犯罪案件变成了故意犯罪案件。

5.发生交通肇事事故的车辆具有相当的共性特征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车辆多为个体车辆、外地车辆、承包租赁车辆、未保险车辆、经过私自改造的车辆、报废车辆或不合法车辆。就车辆类型而言,货车和小轿车所占比例较大。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车主和驾驶员没有经济能力参加保险,只注重短期经济效益,抱侥幸心理,一旦引发交通事故,赔偿费用不能转嫁到保险公司,自己又无赔偿能力,因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一逃了之。还有少数驾驶员受经济条件限制,平时不注意车辆维护、保养,只图眼前利益。“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车辆带“病”行驶的情况相当普遍,这样的车在路上行驶难以保证安全。此外,由于经济拮据,一些人购买处理的“二手车”,甚至报废车也上路营运。这些车辆技术状况极差,年久失修,也难免引发交通事故。

6.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利于及时发现和侦破

由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发案时期(或时间)和发案区域的特殊性、肇事逃逸车辆的特殊性,加之逃逸者与被害人之间互不认识,所以肇事逃逸犯罪很难在较短时间内被人们觉察发现。此外,交通肇事逃逸时,犯罪人还经常采取伪造现场、毁尸灭迹、变更逃逸方向、整修肇事车辆等手段,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和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疑难性大,使治理工作日趋复杂化。例如,2009年在台州公路某段,一辆轿车撞死一骑车人后逃逸。经交警现场勘验及调查,得知该车为浙江省黄岩市某单位的,但交警赶到该市却发现,该车已在两年前登记丢失,至此线索中断。又如温州路某段,一无牌“皇冠”车撞伤数人后逃走,现场仅留下约一微克白色油漆状物质。经数月排查,对全省境内所有白色“皇冠”车油漆进行提取,并送中国科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分光光度计的色调分析和非破坏性红外光谱分析,但没有发现相同物质,线索断了。两年后,一司机在其他案件中交代出撞人事实,但他驾驶的“皇冠”车已经进行了全面整容,白色油漆换上了黑色油漆,致使此案扑朔迷离。此外,信息反馈慢,使治理工作处于滞后的被动局面,人为地增加了难度。几乎100%的是在交通事故的数小时(天)后得知的,去现场后得到的残物微乎其微,使交警很难人车俱获。

7.富二代飙车成风

杭州曾被舆论称为“离天堂最近的地方”。由于富二代在闹市飙车炫耀,被从轻处理的做法,鉴于杭州首创,史称“天堂经验”。

在飙车的胡斌以至今难以确认的高速,将一个25岁的帅哥撞死获刑三年后,在成都孙伟铭无证并醉酒驾驶导致4死1伤,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后,在南京张明宝醉酒驾驶致5死4伤,被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后,我们以为,至少在一段时间内,那些对生命与法规麻木、混沌的司机们能够清醒一下了。可是,在社会舆论依旧余波难平之际,一个更牛的富二代,2009年6月一天晚上事先喝了点小酒,带上两个美丽时髦的美女,开着更牛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在斑马线上将一个17岁打工女孩撞出30米后致死。2010年初又是富二代酒后“醉驾”开着宝马飚车在十字路口当场撞死在杭高校两名大一男女学生后逃逸,为此被判三年有期徒刑。①

在杭州一系列的飙车案中,法院的判决同工异曲地认为:(1)犯罪嫌疑人撞人后立即主动停车;(2)主动下车查看受害人;(3)主动拨打120进行救护;(4)超速了但车速在110公里/小时以内不是200公里/小时以上。因此推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排斥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受害方主张其为放任受害人死亡的观点认为:(1)在闹市区飙车,就是对受害人的受害结果采取的放任;(2)车辆进行了改装;(3)多次超速且这次也超速;(4)犯罪嫌疑人是富家子弟,且出事后其同伴嬉笑无所谓的样子,且好像说犯罪嫌疑人家里有钱赔点钱了事。

①《仙居县“醉驾”撞死二名大学生的事上凤凰网了》,http://www.google.com.hk/,2010年7月访问。

笔者认为:(1)是否排斥犯罪后果是指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是指行为结束后的心理态度。因此,即使撞人后立即停车,也不能推定他就没有放任结果的犯罪故意。一个人直接故意犯罪后,也有可能不逃跑而抢救伤员情况。比如,被告人曾写过日记或对他人说过:“即使飙车时撞死几个人算什么,该他们倒霉,顶多我家花点钱消灾而已。”但真的撞人后本能停车并打电话120救援,难道其后的行为就能推断其行为时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吗?(2)是否超速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超速多少真的那么关键吗?公安和检察院都对究竟超速多少很关注,请专家认证究竟超速多少?其实,这类案件中,如果行为时是放任心态,即使没有超速的飙车,也应该认定是间接故意。正如一位交警说的,“即使是每小时70公里也是飙车”。(3)讽刺的现实是在浙江就是醉驾撞死人后逃逸了又能怎么样呢,不就是判个三年刑赔点钱了事。①

因此,杭州一系列飙车案后,坊间很是流行一个段子——说是在杭州,富二代你是可以继续飙车的,因为法律上没有“飙车”这个说法,即便撞死人,最多判你个三年;在成都,你就千万不能再酒后驾车了,因为如果撞死人的话,很可能判你死刑,连缓刑都给你免了;而在南京,最近一段时间,你最好暂时先别酒后驾车,因为究竟怎么判,现在还不知道,得观望观望,因为被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的肇事司机张明宝究竟会面临怎样的刑罚,还有待法官大人的裁定。①《要醉驾就去浙江吧》,http://blog.sina.com.cn/,2010年7月访问。

五、中外犯罪现象比较

(一) 犯罪是困扰世界各国的共同的社会问题

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无论是哪种社会制度的国家,都深受犯罪问题的困扰。据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从70年代开始进行的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犯罪调查(调查共分三次,第一次是1970年至1975年,第二次是1976年至1980年,第三次是1981年至1985年),世界各国的犯罪呈持续增长的趋势,1975年世界各国(此处是指进行调查的国家)年平均犯罪率为33‰,到1980年增长为38‰。根据这项统计进行的预测显示,到2000年各国平均犯罪率将达62‰。犯罪的增长速度超过人口的增长速度,也超过政府控制犯罪能力的增长速度。1980—1983年对17个国家进行的调查表明,犯罪增长率在25%以上的有1个国家,在10%~25%之间的有11个国家,稳定的有5个国家,降低的没有。

按发达程度和犯罪类型分布来说,1970年至1980年10年间,各国暴力犯罪平均增加1倍,财产犯罪增加2倍。暴力犯罪中增长最快的是谋杀案件。1980年发达国家的谋杀犯罪率为0.4‰,发展中国家为0.9‰;发达国家的伤害犯罪率为25‰,发展中国家为78‰;发达国家的盗窃犯罪率为370‰,发展中国家为160‰。可以看出,发达国家财产犯罪较多,发展中国家暴力犯罪较多。发展中国家的犯罪增长速度高于发达国家。

当前,各种严重的政治犯罪、治安犯罪、经济犯罪、环境犯罪严重威胁着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政局稳定、国家安全。很多国家的政府因官员贪污腐败而垮台、国际恐怖组织犯罪经常使国际社会陷于紧张和恐怖之中,严重的环境犯罪使人类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而普遍严重的青少年犯罪更使人们对社会的未来感到忧心忡忡。各种邪教势力日益蔓延,不断制造大规模的集体屠杀事件,使公众对当代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产生怀疑。毒品这个白色幽灵以惊人的速度在全世界扩散,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深受其害。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掌握的材料,目前,每年全球毒品交易总额高达4000亿~5000亿美元,约占全球贸易总额的15%~20%。全球登记注册的吸毒人数已达2亿以上。在世界局部冲突中,战争犯罪使许多国家的无辜居民死于非命。

在全球范围内,犯罪问题与经济问题、和平问题、廉政问题一样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共同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 中国是世界上犯罪率比较低的国家

由于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国虽然很早就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中国一直又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国家。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在古老中国迅速呈现出来,犯罪案件的绝对数量和犯罪率曾长期保持在很低的水平上,一些犯罪几近绝迹,社会治安秩序极为良好。

由于“文化大革命”以及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造成的社会变迁,导致从7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的犯罪增长。1991年的发案数曾一度高达236万起,比建国初期增加3倍多。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新体制的逐步完善与成熟和新的犯罪防控体系逐步发挥作用,中国的犯罪现象连年大幅度迅猛增长的趋势已经大大减缓,犯罪数量趋于稳定。

目前,中国的犯罪率虽比建国初期(1956年的犯罪率为2.9‰,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低点)有大幅度增加,但即使是最高的时候也仍然比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低得多。中国一直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三) 中国的犯罪现象正在走向“现代化”

随着我国实现现代化步伐的加快,我国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已经比改革开放前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日益建立在现代的物质文明之上。作为社会发展的阴影,犯罪现象也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而逐步“现代化”。

犯罪现象的“现代化”表现为犯罪种类、手段和方法的更新上。目前,已有155个国家和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有178个国家和地区同我国有经济贸易关系。30多个国家的83个省、近200个城市同我国的省份和城市缔结了友好关系。到1993年,共有134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商来华投资,已批准设立的三资企业约20多万家,协议利用外资金额554.42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15.9亿美元。在对外开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西方的腐朽文化和生活方式,包括犯罪信息也通过各种途径传入我国,对我国犯罪现象的现代化起了很强的催化作用。

目前,我国国内的外国报刊已有2700多种,港台报刊3000多种,几十个国家进行对华广播。外国的影视片大量播放。报刊、广播、影视中的色情、凶杀、打斗、绑架、劫机、黑社会、赌博等内容,潜移默化地产生了骇人的影响。过去在我国几近绝迹的或从未发生的一些犯罪案件如劫机、爆炸、绑架人质、赌博、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等犯罪形式在我国已大量出现。

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也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实施和掩盖犯罪。计算机犯罪和其他用科学技术手段来杀人、抢劫等“现代化”的方法已经屡见不鲜。

此外,以非理性主义、个人主义、情绪主义为特征的西方伦理观念已经深深毒害了一批人。他们崇尚和奉行极端个人主义,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一旦达不到目的,就产生绝望、仇恨和报复心理,通过疯狂残忍的犯罪来报复社会,发泄绝望和不满情绪。一些恶性案件与西方的一些案件十分相似。这是犯罪动机“现代化”的一个表现。

我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还没有结束,犯罪现象的“现代化”也才刚刚开始,一般说来,犯罪现象“现代化”的步伐要慢于社会发展现代化的进程。“现代化”将是今后犯罪现象在数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尤其要警惕和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我国今后的犯罪预防工作应充分考虑到这一趋势。

小结

犯罪现象的内容、特性和类型,既是犯罪学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起点,也是研究犯罪问题的事实起点。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研究,是探究犯罪原因、构建犯罪预防对策的前提。

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应受到制裁或处置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总和。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它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历史性、文化性、客观性和相对性等特征。

犯罪是社会、个人和自然诸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一过程纵横交错,犯罪现象因此表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了解犯罪现象的存在形态,是认识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的犯罪现象的实际状态的基本途径;组成犯罪现象的各种犯罪的总和,以五个基本数据为特征,即犯罪状况、犯罪结构、犯罪动态、犯罪现象类型和犯罪后果。

犯罪现象发展的轨迹,是指构成犯罪现象基本内容的犯罪状况、犯罪特点和犯罪规律的存在情形和发展态势。本章通过对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犯罪现象变化状况作一概要描述,并分析和提示了其原因与规律。并得出结论认为,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无论是哪种社会制度的国家,都深受犯罪问题的困扰。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现象?犯罪现象有什么特征?

2.简述犯罪现象的内容、犯罪现象的结构、犯罪现象的分布和犯罪现象的后果。

3.什么是犯罪动态?如何进行犯罪动态分析?

4.什么是犯罪状况?衡量犯罪状况的标准有哪些?

5.什么是犯罪率、犯罪指数?如何正确计算犯罪率?

6.什么是犯罪暗数?其成因主要有哪些?

7.我国的犯罪状况有什么特点?

8.简述美国的犯罪状况。

9.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现象的变化轨迹。

10.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现象的主要规律。

11.简述社会变迁与犯罪现象的关系。

第六章 犯罪人研究

研究犯罪问题,传统上有两条途径,即犯罪人与犯罪行为。在对整个犯罪现象及具体犯罪原因和条件分析后表明,不考虑犯罪人的本质、特点及其形成过程,就不可能说明和理解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这是犯罪学研究的“第一轴心”。不仅犯罪生物学派、犯罪心理学派是以犯罪人为研究中心,就是犯罪社会学派、犯罪环境学派,也未曾忽略过对犯罪人的研究。犯罪人是犯罪现象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犯罪行动的主体,犯罪行为就不能实施,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

第一节 犯罪人的界定与类型

一、犯罪人的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人,是指违犯了刑法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由自然人聚合而成的组织、社会单位和法人等等。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成为犯罪人,由这样的人聚合成的团伙也不能成为犯罪人。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社会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人,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社会单位或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人,这样的单位中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犯罪人。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人,更大的法律主体(如国家)也可能成为犯罪人。所以,犯罪人包括犯罪人、犯罪组织、犯罪单位等等。

犯罪人包括犯罪个人的临时组合(共同犯罪人)。犯罪学对犯罪人的研究包括对犯罪人数量及其变化的研究,对犯罪人性别构成、年龄构成、职业构成、学历构成等等的研究,对犯罪人身体特点、心理特点、性格特点等等的研究。犯罪人不是一般违法的人,更不是一般越轨的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弱智人和精神病人不能成为犯罪人。犯罪学研究应该严格区分越轨人、违法人、犯罪人和精神病人,但也应该研究这几种人之间的关系和联系,尤其应该重视对越轨人变为违法人、违法人变为犯罪人的各种因素和条件的研究。

犯罪组织是指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专门从事违犯刑事法(规范或规则)的活动而应受刑事处罚的组织。犯罪组织有多种类型,也有多种称谓,如黑社会组织、恐怖组织、地下组织、邪教组织、反动会道门、犯罪集团等等。犯罪组织犯罪一般称作有组织犯罪,以区别于单位犯罪、法人犯罪和组织犯罪。犯罪组织有自身的组织结构、行为宗旨和组织纪律,一般来说,其宗旨和纪律与社会的正统观念和法制要求有严重分歧甚至相违背。社会对犯罪组织进行惩罚,既解散消灭其组织,也处罚组织中的各个个人。犯罪组织中的各个自然人往往会被作为个体的犯罪人给予刑事处罚。

犯罪单位是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社会单位,犯罪法人是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法人单位。严格说,犯罪法人是犯罪单位的一个种类。在犯罪学研究中,单位犯罪问题、法人犯罪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社会对犯罪单位和犯罪法人的刑事处罚一般是刑事罚金,如果犯罪单位或法人只是民间机构,社会给予的刑事处罚可能会撤销或解散这一单位或法人。对于犯罪单位和犯罪法人中的犯罪责任人,司法机关会给予其刑事处罚。犯罪单位和犯罪法人中犯罪责任人因而成为个体的犯罪人。单位犯罪和法人犯罪的扩大形式是政府犯罪和国家犯罪。政府犯罪和国家犯罪是犯罪学研究中的特殊问题。

对犯罪人的研究是犯罪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对于深刻认识和理解犯罪现象,揭示犯罪现象发生的原因、规律,以及预防、控制犯罪都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有利于拓展犯罪学研究的范围与丰富犯罪学的内容,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

二、研究犯罪人的意义

既然犯罪人是犯罪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研究犯罪人对于犯罪学以及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实际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研究犯罪人有助于犯罪学研究范围的具体确定

由于学者对犯罪人的概念认识不一,导致了对犯罪人和犯罪学的研究范围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因此对犯罪人的定义或范围的科学认识和界定,有助于对犯罪学具体研究内容的准确界定。

2.研究犯罪人有助于我们对犯罪规律的把握和认识

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犯罪构成诸因素中最关键的一个因素,这一因素比起其他方面的要素要复杂得多。它的复杂性加大了犯罪人的因素或规律在犯罪研究中的认识难度。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犯罪人的深入研究,以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把握犯罪规律,从而解决犯罪研究和犯罪防控中的关键性问题。

3.研究犯罪人有助于我们对犯罪原因的深入探讨和全面认识

犯罪人所进行的犯罪行为都有其各自不同的犯罪原因。因此,我们关于犯罪原因的探讨首先开始于对个体犯罪原因的探讨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犯罪共同原因或一般原因的探索。这样,既有利于对犯罪原因问题的深入研究,又有利于对犯罪问题的全面研究,从而得出科学的犯罪原因结论。

4.研究犯罪人有助于我们准确预测和预报犯罪情况

整个社会的犯罪情势于犯罪者个人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深入探讨和研究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并据此推断犯罪者在犯罪过程和整个社会的犯罪情势中所起的作用,就可更加准确地预测整个社会的犯罪情况。

5.研究犯罪人有助于我们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总之,对犯罪人的研究不仅对深入全面地认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犯罪原因十分重要,而且对了解整个社会的犯罪情况、犯罪规律,以及犯罪预测、预报、预防和控制均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细致、系统地进行研究。

三、犯罪人的特征

从犯罪学的角度进行考察,犯罪人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他实行了犯罪行为,因而应由社会加以矫治。除了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以外,犯罪学还普遍地运用统计学的方法,从社会人口学、心理学、生物学、社会学等方面,多角度地分析犯罪人的一般特征。

(一) 犯罪人在人口学方面的特征

人口学方面的特征,主要是指人口的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家庭状况和居住区域等特征。犯罪人在这方面具有的一般特征,对于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犯罪措施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意义。

1.犯罪人的性别特征

研究犯罪人的性别特征,有助于进一步探究犯罪的生理、心理及社会原因,了解性别与犯罪类型的联系。

世界各国的统计资料表明,近些年来,女性犯罪在某些国家虽然有些增加,但在全体犯罪人中,男性仍占绝对多数。在犯罪类型方面,男性犯罪相对集中在杀人、抢劫、强奸、重伤等暴力犯罪中,女性犯罪则多为非暴力犯罪,如杀婴、卖淫和偷盗、欺诈、伪造等财产犯罪。

2.犯罪人的年龄特征

分析犯罪人的年龄特征,发现易发生犯罪的年龄段,探究在整个犯罪人中各年龄段犯罪人所占的比例及年龄与犯罪类型的关系。

犯罪的低龄化是各国的普遍现象,违法犯罪多发生在14~25岁这一年龄段,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还有日益增长的趋势。前苏联、美国、日本的统计资料都说明了这一现象。我国青少年犯罪亦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与青少年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老年人的犯罪率一直很低。犯罪学家普遍认为年龄与犯罪类型也有明显联系:青少年多实施杀人、强奸、抢劫、伤害、盗窃等犯罪;中年人多实施欺诈、贪污、侵占、伪造等财产犯罪及报复性犯罪等;老年人多实施轻微犯罪及性犯罪等。

3.犯罪人的职业特征

个人的职业状况与个人的社会地位、生活方式、经济条件、活动范围、居住状况等有着密切联系,因而与犯罪也有密切关联;同时,个人的职业状况还可为某种特定的犯罪提供机会和条件,因此,犯罪具有一定的职业特征。

为了研究犯罪人的职业特征,各国进行调查,显示类似的结果。如从工与从商或没有固定职业者犯罪率较高,公务员及其他脑力劳动者犯罪率较低等。关于职业与犯罪类型的关系,亦有类似的调查。如工商业者多有违反税法和贿赂行为,医生与司机过失杀人或犯伤害罪者较多,公务员多犯贪污、贿赂、渎职罪等。当然,虽属同一职业,因地位不同,犯罪亦不相同,但一般来说,相同职业的人比较接近与其业务有关联的犯罪。

4.犯罪人的家庭特征

所谓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及法律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由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属在内的成员所组成。实践证明,家庭与犯罪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第一,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等都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父母双方的健在,更是家庭健康存在的基础。然而,由于离婚、死亡造成的一方失去配偶或父母双亡,就意味着家庭结构遭到破坏。此时,不仅在感情上和心理上给余下的成员造成创伤,而且使子女得不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再加上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侵袭,很有可能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第二,不良的家庭教育。一些家庭,虽然家庭结构很健全,然而由于不同的原因,对子女缺乏良好的教育,致使其形成错误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或缺乏文化知识和法制观念,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因此,不良的家庭教育,也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三,不良的家庭影响。父母是青少年的启蒙老师,如果他们的素质低以及存有恶习,往往严重影响子女的成长,也成为子女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

5.犯罪人的居住特征

居住环境是指一个人长期居住和生活的周围环境和条件。犯罪学研究证实,犯罪和犯罪人居住的周围环境与条件有关,诸如居住面积、居住状况、居住人数、居住相邻情况等。一般而言,居住条件越是恶劣越容易导致人犯罪。

(二) 犯罪人在心理学方面的特征

1.犯罪人的需要特征

犯罪人的需要是犯罪活动产生的原动力。犯罪人的动机、兴趣等都是需要的变形。犯罪人的需要特征是:个人需要层次低级,畸形发展,原始的生物需要多于社会性的需要,低级的物质需要多于高级的精神需要;个人需要常与社会需要处于对立的状态之中,不可能在合法的范围内得到满足,因而满足需要的方式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倾向。

2.犯罪人的人生观特征

人生观是人们对于人生的看法。犯罪人的人生观具有以极端个人主义为核心的特征。他们无视法纪,伦理观念混乱,道德水准低,一味追求物质享受,及时行乐,信奉人生在世吃喝二字的幸福观,损人利己的价值观,亡命称霸、自我显示的英雄观,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为哥儿们两肋插刀的友谊观和低级下流的乐趣观等。

3.犯罪人的情感特征

犯罪人的情感特征,是指犯罪人对外界刺激肯定或否定的心理反应特征,如快乐、愤怒、悲伤、恐惧、厌恶、悔恨等特征,是把握犯罪人个性特征的重要方面。犯罪人的情感具有低级性、情景性、易变性、激情性、应激性、偏执性和情感倾向性倒置等特征。

4.犯罪人的认识特征

犯罪人的认识特征,是指犯罪人在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等认识过程中对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特征。犯罪人的认识特征主要表现为:认识能力低,对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理解和预见带有严重的片面性和表面性,控制能力较差,对道德、纪律、法律规范的认识普遍低下,守法意识淡薄,良莠不分,是非颠倒,为强烈的个人欲望和私利所支配,具有反社会意识。

5.犯罪人的意志特征

犯罪人的意志特征,是指犯罪人自觉确定犯罪目的,并为实现该目的有意识地支配和调节自身行动的心理过程所显示的特点。犯罪人的意志具有两极性的特点,即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的自觉性、坚定性、顽固性和为矫治恶习而表现出的非自觉性、脆弱性、易变性;正面意志的薄弱性和反面意志的坚定性等。

6.犯罪人的其他心理特征

从智力方面看,犯罪人一般文化知识水平偏低。从气质方面看,犯罪人的气质类型中一般消极因素占主导地位,且犯罪类型和方式与气质类型有关。从性格方面看,犯罪人性格中消极面恶性膨胀,不同的犯罪人类型常具有奸诈、孤僻、怯弱、残暴、懒惰、贪婪、无耻、自私、无责任心等不同特征。

(三) 犯罪人在行为学方面的特征

1.犯罪人的人际关系特征

所谓人际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许多犯罪调查证明,一个人的人际关系与犯罪也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具体讲,犯罪人的人际关系主要包括与长辈的关系、与兄弟姐妹的关系、与同志的关系、与同学的关系、与朋友的关系等。如果一个人的人际关系紧张,他就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或受人际关系的逼迫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朋友关系,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因此,交了坏朋友就有可能被朋友领上犯罪的道路。进而,同学、同事、师徒的人际关系中出现的隔阂、矛盾和紧张等,都可能是犯罪的导火索。因此,创造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也是预防犯罪的一条根本途径。

2.犯罪人的文化程度特征

所谓文化程度是指一个人的文化素质或受教育程度。中外犯罪研究均证明,犯罪与一个人的文化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在犯不犯罪的问题上。许多研究成果表明,受教育的程度或年限与犯罪数量成反比,即一个人的文化素质或文化程度越高,所受教育的时间越长,越不容易犯罪。相反文化程度越低,所受教育年限越短,或根本没有受到教育的人,犯罪次数或数量就越多。第二,在犯什么罪问题上。研究中发现,文化程度不只与犯罪数量有关,而且与犯罪类型有关。文化程度越低的人一般犯抢劫、盗窃、强奸等犯罪;文化程度高的人,要么不犯罪,要么职务性犯罪较多。但文化程度绝不是衡量犯罪与不犯罪,犯什么罪的唯一因素。文化程度低的人不一定都犯罪,文化程度高的人也不一定都不犯罪,加之个人的情况及其他因素还有所不同,因此,也绝不能一概而论。上述只不过是一般的规律,特殊情况另当别论。

3.犯罪人的社会地位特征

所谓社会地位,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关系或阶层中所处的位置。事实上,社会中每个人都处于高、中、低不同的社会地位,一般情况下,处于中、低层社会地位的人要比处于高层社会地位的人更容易犯罪或更容易犯一般的罪,甚至容易犯被抓获的罪。具体表现在:第一,社会地位与犯罪的类型有关。通常情况下,社会地位低的人多从事抢劫、盗窃、伤害等类型的犯罪;而社会地位高的人多从事商业性犯罪、职务性犯罪、渎职犯罪、受贿犯罪等。第二,社会地位与犯罪次数和数量有关。一般情况下,社会地位高的人不轻易犯罪,就犯罪的数量或绝对值而言,社会地位高的人犯罪总数不会高过社会地位低的人的犯罪总量,而社会地位低的人不仅个人犯罪次数多,而且犯罪总量也比社会地位高的人多。

四、犯罪人的分类

对犯罪人以不同的目的和标准可以作出许多种不同的分类:

1.国外分类

(1)在犯罪学的创立时期,犯罪学者主要依据犯罪人的生物状况与正常人有区别及区别大小来对犯罪人进行分类。意大利实证犯罪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把犯罪人分为五类:即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常习犯罪人、激情犯罪人和偶发犯罪人。后两类在精神和生理上同正常人几乎无差别,只有前三类才是真正的犯罪人。

(2)德国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李斯特,从社会环境的影响出发把犯罪人分为六种:即正常竞争能力不足的犯罪人、怠性与愚昧性犯罪人、社会不良状态的犯罪人、恶癖性犯罪人、社会条件缺乏的贫困性犯罪人、社会环境风俗造成的犯罪人。

(3)德国犯罪学者阿沙芬伯格以犯罪行为过程作为评判依据,将犯罪人分为七类:即过失犯罪人、激情犯罪人、机会犯罪人、预谋犯罪人、累犯犯罪人、常习犯罪人、职业犯罪人等。

(4)日本犯罪学者前田信二郎根据社会都市生态学理论进行划分,他们将城市的犯罪人群体分为五种:即贫民窟型、无赖型、白领阶层型、病理型、市民型等。

2.国内分类

(1)从生物学角度,按年龄进行分类,有青少年犯罪人,壮年犯罪人,老年犯罪人。按性别进行分类,有男性犯罪人、女性犯罪人。

(2)从心理学角度进行分类,有贪利性犯罪人、贪色性犯罪人和游戏型犯罪人。从精神是否正常角度进行分类,有正常犯罪人和精神异常犯罪人。

(3)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分类,按犯罪人的身份分为白领犯罪人、蓝领犯罪人、铁领犯罪人、粉领犯罪人。按犯罪行为次数又分为初犯、再犯、累犯和惯犯。按犯罪人数的多少可分为个体犯罪人、团体犯罪人和集团犯罪人。

(4)从犯罪动机的角度进行分类,可分为冲动性犯罪人和预谋性犯罪人。

对犯罪人口的研究是在犯罪人分类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按年龄、性别、职业、经历、犯罪心态、犯罪方式、犯罪性质等等进行统计学上的实证研究。犯罪人的性别比例及其变化情况,犯罪人的年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犯罪人的社会职业特点及其变化情况,犯罪人性别、年龄、职业等与犯罪方式、犯罪性质等方面的关系和关系及其变化情况,都是犯罪学研究中非常重视的问题。

关于犯罪人的实证研究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对于犯罪人的个案分析研究,其中有关于犯罪人生涯的研究。关于犯罪人生涯的研究,美国犯罪学家很重视,且研究成果很多。美国学者研究犯罪人生涯,一般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人身份,二是犯罪频率,三是犯罪类型,四是犯罪的持续时间。

作为对犯罪人犯罪历程和犯罪原因的纵深研究,犯罪人生涯研究重视的主要是对于犯罪人个体的生平、性格、职业、爱好、习惯、观念及其犯罪的类型、方式、手段、频率、危害、影响等等的深入研究。目前中国学者也开始了类似的研究。对张君、刘涌、张畏、马加爵等特殊犯罪人的个案研究,已有一些犯罪人生涯研究的意味。

犯罪组织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犯了罪的组织,而是专门为了实现犯罪利益而聚合起来的组织。犯罪组织的构成应该有一定的条件,一是人数上必须是多人,两人合伙构不成组织,三人纠合也不是什么组织;二是应该有一定的组织纪律、组织分工,甚至有规章制度,数人纠合的团伙,如果只是无规无矩的乌合,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犯罪组织。犯罪组织肯定应该是非法组织,但犯罪组织常常以合法的面目掩盖其非法的性质。

近年来,我国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研究相当重视,但对犯罪组织却相对缺乏研究。实际上,研究有组织犯罪必须研究犯罪组织,研究恐怖主义犯罪也必须研究犯罪组织。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0条)公司、企业一般又称为法人,所以犯罪法人是犯罪单位之中的一个类型。法人是一种与自然人相对的民事权利主体,是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或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一个组织或实体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成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即法人资格,各国法律的规定很不一致。法国法律对于任何民事或商业性质的合伙都可赋予其独立的法律人格,英、美及瑞士等国家的法律则不认为合伙可以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法人组织之外,社会上还存在许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之外非法人的组织。这些非法人组织并不是非法组织,但也可能从事非法活动,也可能成为犯罪者。所以,犯罪法人组织、犯罪非法人组织,都应该成为犯罪者研究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现代社会对犯罪人的独特关注

我们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着的复杂世界。特别是现代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变化的速度急剧,我们每天都在体验着生活的变化。对犯罪人的实证研究,似乎也不可避免地处在这一变化中,此处只介绍三个国家对犯罪人的一些实证研究情况。

一、美国的犯罪人研究

在美国,犯罪学家经常从社会属性和生物属性两个角度来研究犯罪人。犯罪人的社会属性包括社会阶层、年龄、性别和种族等方面。犯罪人的生物属性包括犯罪人的体质、遗传以及其他相关的生理因素等。

(一) 犯罪人的社会属性

1.社会阶层与犯罪

美国犯罪学家认为犯罪与人所处的社会阶层有关,处于低阶层的公民往往要比处于中、高阶层的公民犯更多的罪。官方统计资料也证实了这一点。

对此的解释主要有三:首先,那些处于低阶层的公民通常不能像处于中、高阶层的公民那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他们所期望的商品和服务,他们便以盗窃或贩毒等非法手段来满足自己的愿望,这类犯罪通常被称之为“工具性犯罪”,即以犯罪为工具或手段来改变自己的生存环境。其次,处于低阶层的公民地位卑下,心理上总因不能成功而受到挫折,便对促成他们处于这种地位的社会结构不满,常常从事强奸和伤害等暴力犯罪,借以发泄他们对社会的不满和补偿长期以来心理上所经受的挫折,这类犯罪被称之为“发泄性犯罪”。最后,那些长期处于低阶层的公民还会通过暴力犯罪来树立强壮的自我形象,以平衡他们在现实社会中卑微的社会地位,这类犯罪通常被称为“对自卑的过度补偿”。

另外,也有些犯罪学家认为犯罪与社会阶层无关,官方统计资料所证明的这一点是由于司法机构对不同阶层公民的执法尺度不同造成的,这反映了不平等的司法现状。因为犯同样的罪,低阶层的公民比中、高阶层的公民更容易被警察逮捕、被检察官起诉、被法官定罪。

这些犯罪学家运用了青少年自我报告违法行为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他们集中了某些能代表社会各个阶层的青少年,让这些青少年在匿名的情况下如实报告自己在过去一定时期内都从事了哪些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为警方破获。研究发现,各阶层青少年自我报告的违法犯罪率大致相同。犯罪学家据此断言:犯罪与阶层无关,官方犯罪统计中不同阶层犯罪不同的现象,是由于不平等的司法实践造成的。

但是,又有犯罪学家对青少年自我报告的方法提出了疑问,认为这种方法不能区分轻微的违法行为和严重的犯罪行为的界限。调查发现,中、高阶层的青少年多倾向从事使用假身份证、小额盗窃和使用兴奋剂等轻微违法行为;而低阶层的青少年则多从事夜盗、伤害、抢劫和破坏财产等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考虑到各自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低阶层青少年的犯罪率仍然高于中、高阶层的青少年,所以他们认为青少年自我报告的结果也不能否定犯罪与社会阶层的相关性。

2.年龄与犯罪

美国的犯罪学家发现,年龄与犯罪成反比。少年的犯罪率高于成年人,成年人的犯罪率高于老年人。官方统计资料显示,占全美总人口6%的15~18岁的青少年所犯的罪行占全国全部犯罪的15%,占被联邦调查局列入统计指标的严重犯罪的25%;相反,45岁以上的成年和老年人占全美总人口的30%,但他们的犯罪数量却只占全部犯罪的6%;老年人的犯罪率更低,65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占12%,而他们的犯罪在犯罪总数中却只占1%以下。①

美国犯罪学者的研究还表明:青少年犯罪的高峰期,财产犯罪为16岁,暴力犯罪为18岁。65岁以上的男性老年人一般只犯与酗酒有关的罪,65岁以上的女性老年人一般只犯小额盗窃。美国司法部2009年9月的报告显示,美国12岁以上公民2008年共经历490万起暴力犯罪,1630万起财产犯罪,13.7万起个人盗窃犯罪,其中暴力犯罪的发生率为每千人19.3起。

此外,全美犯罪被害者调查也证实年龄与犯罪相关。根据暴力犯罪被害者对其攻击者的年龄判断,12~17岁年龄组少年的暴力犯罪率比18岁以上的成人要高1倍以上;18~20岁年龄段的青少年的暴力犯罪率比21岁以上的成年人要高3倍以上。2008年,美国共有1494名18岁以下的儿童被杀。从1985年至2002年,被关押的青少年增加44%。②

3.性别与犯罪

美国三种主要的犯罪统计——官方统计、被害者调查和青少年自我报告都一致表明男性的犯罪率高于女性。美国官方犯罪统计显示,在被捕的人犯中,男女比例为4∶1;在因暴力犯罪而被捕的人犯中,男女比例为9∶1。③全美被害者调查结果证实,18~20岁的男性成年人的犯罪率为同龄组女性的10倍;青少年自我报告的结果也表明男性青少年比女性犯更多的重罪。

美国学者对此的解释有四种。第一,从其本身来讲强调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原因,女性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素质使得她们不像男性那样容易犯罪,男人则更具攻击性。第二,认为男女犯罪率的不同是由于司法机关对犯了罪的公民处理不同造成的。女性在传统上一直处于受照顾和被保护的地位,表现在刑事司法上便是警察倾向于少逮捕或尽量不逮捕女性,检察官和法官在起诉和定罪上也是如此。反映到犯罪统计中便是女性的犯罪率远远低于男性。第三,将男女犯罪率的差异归结为社会化的结果。同男性相比,女性更容易接受教育,向着贵妇人的标准发展,而男性则不容易接受教育,社会为其树立的标准也都是强者,因此男性会比女性更容易犯罪。第四,认为男女经济及社会地位不同是其犯罪率不同的原因,妇女始终处于次要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其犯罪率也自然会处于次要地位上。

①比较犯罪学编写组:《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3页。

②《数字与事实:200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http://www.ce.cn/,2010—3—13访问。

③比较犯罪学编写组:《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4页。

④比较犯罪学编写组:《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5页。

4.种族与犯罪

美国的犯罪统计表明,少数民族,主要是黑人的犯罪率比白人要高。

官方犯罪统计显示,黑人在全美总人口中仅占12%,但其犯罪在全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却高得多,暴力犯罪为46%,财产犯罪为30%。④2009年10月,美国平均失业率为10.2%,黑人失业率上升到15.7%,西班牙裔人失业率上升到13.1%,而白人失业率为9.5%。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报告,33%的白人拥有大学学历,但黑人只有20%,拉美裔人只有13%。据美国司法部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美国每10万黑人中有3161名男子和149名妇女被关押在监狱里。①

种族与犯罪是个与政治联系很紧密的敏感问题,美国学者对其解释大体有四种:一是认为黑人的犯罪率天生要高,这是由他们的种族劣根性所决定的。二是认为黑人犯罪率偏高是由于刑事司法机构不平等的司法实践造成的。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警察不愿意在白人居住区巡逻,而把所有注意力都放在黑人区内,所以他们在黑人区发现犯罪的机会比在白人区要高得多。而且,即使发现了犯罪,警察也不愿意逮捕白人,检察官也不愿对白人起诉,法官也不愿定罪判刑。三是认为黑人犯罪偏高是由于其在美国社会结构中低下的社会地位决定的。四是将黑人犯罪偏高归结为黑人文化与白人文化冲突而白人文化又占据统治地位这种社会文化冲突的结果。

(二) 犯罪人的生物属性

美国学者对犯罪人生物属性的研究分为传统犯罪学派和犯罪学派。传统犯罪生物学又分两派:一是遗传学派;二是体型学派。

遗传学派追溯犯罪人的家庭史,认为犯罪的人大多具有犯罪的家庭史。这一学派中两个最有名的研究分别是对卡里坎克家族和对朱克斯家族的研究。有学者研究了被称为“罪犯之母”的埃达·朱克斯的1000个后代,发现其中有280个乞丐、60个窃贼、50个妓女、7个谋杀犯、140个其他类罪犯,40个人带有性病,还有其他一些违法类型的人。得出结论:犯罪与家族遗传有关。

体型学派认为罪犯都具有易犯某种罪行的体态特征。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威廉·谢尔登。谢尔登将人体分为三种形态:运动员型、腹体型和外胚层型。运动员型体态的人肌肉发达、有一副运动员的外表。这种体型的人活跃、好斗,有时很狂暴,最容易犯罪。腹体型的人体态臃肿、动作迟缓,为人很冷漠。外胚层型的人瘦长、聪明但不善交际。

现代科学研究方法的不断发展,逐渐否定了传统犯罪生物学的结论,代之以现代犯罪生物学,主要研究生物化学因素、神经生理因素和基因等与犯罪的关系。

1.生物化学因素与犯罪

(1)生物学家认为,人体必须摄取一定数量的化学物质和矿物质,如果二者不成比例,就会引起大脑功能失调甚至损害,导致行为失调。犯罪学家还发现犯罪与维生素B3、B6以及维生素C缺乏有关。此外他们还怀疑饮食中的糖和糖的含量过高也与犯罪有关。斯蒂芬·舍恩塞勒曾对被监禁的犯人做过一个试验。他选取了276名他认为受糖含量过高影响的犯人,用蜂蜜代替食用糖。结果受试犯人在监内从事伤害、盗窃、斗殴以及不服从管教等违纪行为率比以前减少了45%。

(2)犯罪学家认为低血糖与暴力犯罪有关。当血液中葡萄糖的含量低于正常的脑功能所需要的标准时就会发生低血糖,其临床表现有急躁、忧虑、沮丧、哭叫、头痛和慌张等。有研究表明,在监犯人中低血糖患者的比例比正常人要高。

(3)犯罪学家还认为荷尔蒙不正常与暴力犯罪有关。他们认为控制第二性征的男性荷尔蒙激素过高可能导致男性从事暴力犯罪。有研究表明男性暴力罪犯的荷尔蒙激素的含量比其他类罪犯要高。

(4)犯罪学家还认为脑和神经过敏容易引起心理和行为方面的问题,且与暴力犯罪有关。

①《数字与事实:200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http://www.ce.cn/,2010年3月13日访问。

(5)近年来,有些犯罪生物学家试图发现环境污染对犯罪的影响。他们认为食物外表的色素和其他类的人造色素可能会使食用者产生敌意和冲动,导致暴力犯罪。还有人发现血液中含铅可能会导致暴力行为。另外有研究表明,人造光源,如电视、日光灯等的辐射也容易使受辐射人从事暴力犯罪。据报道,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的结果,使该地区的老鼠个个体大如猪且极具攻击性。由此可见,环境污染与攻击性存在相关性。

2.神经生理因素与犯罪

1966年8月1日一名叫查尔斯·惠特曼的美国人在杀死自己的妻子和母亲后爬到得克萨斯大学的一个塔上,用一支杀伤力很大的步枪连续杀死了14个人、杀伤了24人,最后被警方击毙。尸体解剖发现惠特曼患有恶性肿瘤。他以前也产生过难以抑制的杀人欲望,并曾就此求救过心理学家,因为他保留着有关其情感和无力控制其杀人欲望的详细记录。他还留下遗嘱要将财产捐献给一个心理卫生协会,以便使心理学家能够进一步研究像他这类人的心理疾病。①此案一出,犯罪学家对神经生理因素与犯罪关系的研究才开始热起来。犯罪生物学家认为,影响犯罪的神经生理因素包括小脑功能失调、脑电图异常和其他类脑功能失调。

(1)有些犯罪学家认为小脑功能失调是某些暴力犯罪和殴打妻子、虐待子女、伤害和无动机的杀人的重要原因。有研究发现,被调查的自杀者中有60%以上的人呈现小脑功能失调的特征。洛思·尤德尔还通过小脑功能失调来预测暴力罪的累犯,准确率高达95%。

(2)有些犯罪生物学家认为脑电图异常与暴力犯罪有关。有研究表明,杀人犯中脑电图异常的人所占的比例较大。

3.基因与犯罪

犯罪学家认为犯罪行为受遗传的影响。

(1)目前已发现XYY超强染色体的携带者容易从事暴力犯罪。

(2)双胞胎与犯罪有关系。犯罪学家认为,如果犯罪与遗传有关,那么同父同母所生的双胞胎犯罪与否的情形应该是一样的。但由于双胞胎生活在同一环境中,他们犯罪到底是遗传的作用还是环境的影响就成了一个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犯罪生物学家便对单卵双胞胎和双卵双胞胎的犯罪行为人进行了跟踪研究。单卵双胞胎是父亲的一个精子与母亲的一个卵子结合后又分裂而生,享有完全一样的遗传基因;双卵双胞胎是父亲的精子与母亲的两个卵子结合而成,从母亲处继承的基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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