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光盘内容另行下载,地址见书封底)(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7 22: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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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经济法(光盘内容另行下载,地址见书封底)

经济法(光盘内容另行下载,地址见书封底)试读:

前言

组织编写本书的初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又称“会计职称考试”)是全国性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会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的合格者,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经济法”科目是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三门考试科目之一,考查的是法律基本理论和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要求考生扎实掌握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并具有实务操作和职业判断能力的实际应用能力。

由于参加该考试的考生大多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对于面广量大的知识点,难以抓住考试的重点与难点,加上缺少对考试环境的认识与了解,往往应考压力较大,而且历年考试通过率也较低。因此,为了配合各省(市)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帮助广大考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复习要点与复习方法,熟悉考试环境,提高应试能力,我们组织了一大批国内优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培训及高校会计行业专家,在深入研究与剖析历年考题和总结多年考试辅导经验的基础上,以最新考试大纲为蓝本,以各考点和考试重点为主线,采用“知识讲解+考情分析+例题剖析+光盘题库”的学习模式,精心编写了本书。

本书能给考生带来的帮助

1.紧扣考试大纲,明确复习要点,减少复习时间

本书以最新的考试大纲为依据,深入研究了近几年的考试真题,在全面覆盖和对应考试大纲各考点的基础上分章进行讲解,不仅有清晰的知识结构,并准确地对各考点进行考情分析,归纳有效学习方法,帮助考生抓住复习重点,提高复习效率。

2.详细讲解大量真题和例题,揭示命题规律,点拨应试技巧

在对各考点的讲解过程中结合不同类型的考试题型,配有丰富的历年考试真题和典型例题讲解,并同步给出答案和解析,考生不仅能通过详细的题解巩固所学知识,而且能熟悉各种考试题型的解题思路与命题特点,提高应试能力。

3.讲解浅显易懂,配有相关图示和举例,加深理解

本科目考试本身难度较高,其知识点具有语言精炼、严密、逻辑性强的特点。考虑到枯燥的文字讲解不便于理解,同时部分考生接触会计行业的时间不长,会计专业知识相对薄弱,因而本书结合新手学习会计的特点,尽量做到语言描述浅显易懂,并通过生动形象的示意图、表格和贴近工作的实例等,让考生一看就懂。

4.提供专家小栏目,掌握命题规律,提高应试技能

书中提供“专家课堂”、“考场点拨”和“知识链接”三个小栏目。“专家课堂”栏目主要总结学习方法,归纳学习重点;“考场点拨”栏目主要剖析各知识点的出题规律并给出应对策略;“知识链接”栏目主要对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概念做进一步说明。

5.各章末提供自测练习题,考生可反复练习,提高解题能力

在每章最后,按该章考点所涉及的不同题型提供同步强化自测练习题。这些练习题是根据其对应考点在考试中的命题类型及方式精心设计的,其参考答案在本书附录中提供。考生通过自测练习题,不仅可以巩固所学知识点,还可进一步掌握考试重点,并对其他类似考题做到举一反三。

6.配套题库版光盘,完全模拟真实考试环境,复习更高效

本书配套光盘主要提供了同步练习、题型精练、模拟考场等板块。其中,“模拟考场”板块完全模拟真实考试环境,能将考生“提前”带入考场。所有试题均是精心挑选的历年真题和专家编制的预测题,全部有参考答案及详细解析,能有效地帮助考生在模拟演练中熟悉答题思路,明确考查重点,突破复习难点。

怎样使用本书

为了您能更好地使用本书,建议阅读以下几点小提示。

◆充分了解考试要求,明确复习思路。建议考生先仔细阅读“考纲分析与应考策略”,充分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弄清考试重点,掌握复习方法,了解考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解题技巧。

◆抓住考试重点,有的放矢。不主张考生采用题海战术,因为并不是练习做得越多就越好,且每年的考题的要求也是千变万化,但考查的重点与方式基本不变。因此,考生应注意对各种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并全面提高自己的记忆能力,这样在复习时才能抓住重点,掌握解题要领,以不变应万变。

◆将教材与配套光盘结合使用,更利于复习。建议考生将复习精力和大部分时间放在每章考试大纲中要求掌握和熟悉的考点上,然后通过配套光盘提供的模拟考试系统进行反复练习,不仅能熟悉考试环境,还能检测自己的掌握情况,以便结合教材上的讲解查漏补缺。

作者团队

除了本书编委会成员外,参与本书资料收集整理、部分章节编写、校对、排版、光盘制作等工作的人员还有:王春霞、张倩、肖庆、李秋菊、黄晓宇、蔡长兵、牟春花、李凤、熊春、蔡飓、高志清、丘青云、谢理洋、郭三霞、孙红梅、杨玉梅、李天国、李月婷等。

尽管在本书的编写与出版过程中编者精益求精,但由于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错漏和不足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我们的联系信箱是lisha@ptpress.com.cn。

最后,我们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努力,就没有过不了的考试。衷心祝愿所有的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编者2014年6月

考纲分析与应试策略

一、考情简介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其中会计员与助理会计师为初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

要取得上述相应会计职务的任职资格,必须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又称“会计职称考试”),该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初级机考方式试题是随机抽取),统一合格标准。通过会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通过会计高级资格考试合格者,还需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或基层职称评委会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考核推荐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才能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每年都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当前年度考试。

(一)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共有3科,分别为:(1)“经济法”;(2)“中级会计实务”;(3)“财务管理”。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二)考试形式

目前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全国统一采用纸笔方式进行考试,并且全国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试卷。

(三)考试题型

“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3个科目考试题型略有区别,具体如下。(1)“经济法”科目包含5种题型,分别是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和综合题。(2)“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包含5种题型,分别是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3)“财务管理”科目包含5种题型,分别是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

(四)考试时间

2014年的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定于2014年10月25~26日举行。其中“经济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于10月25日14:00~16:30举行;“财务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于10月25日9:00~11:30举行;“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于10月26日9:00~12:00举行。考生的准考证上会明确指出具体考试时间,因此请考前仔细查看。

注意:本着对考试负责的态度,建议考生随时关注考试最新动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失误。

二、考纲分析

“经济法”科目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为如下8个部分(考试大纲详细内容可参见本书配套光盘)。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一)重点难点分析

在考试大纲要求的8章内容中,第二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为考试重点,第六章和第七章也需要着重复习,近几年的考试大部分的分值都集中在这几章中,每章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第一章、第三章和第八章这3章的分值相对来说要少一些,各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左右。

各章考核要点与题型如下表所示。

(二)内容结构分析

从内容结构上来说,“经济法”就是讲解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全书可概括为以下3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1)总论: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进行讲解,即第一章内容。(2)主要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合同法、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即第二章至第七章的内容。(3)其他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即第八章的内容。

三、学习方法

掌握一些合理的学习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学习效率,节约学习时间。对于学习时间有限的考生来说,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尤其重要。没有一个学习方法适合于所有人,以下几点方法仅供参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搜集信息,制订计划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全国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评分标准等,在考前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如下。(1)考试报名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现在离考试还有多少天?是否来得及学习应考?(2)各科目考试内容(考试大纲)与往年相比有没有什么大变化?变化在哪里?(3)考试形式有无变化?(4)考试的题型有哪些?各类题型大致占多少分?(5)有哪些考试资料是自己可以利用的?能否找到前几年的考试真题及标准答案?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本地财政局官方网站或该考试指定报名网站了解,或通过往年的考试真题来分析获取。

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制订一些切实可行的计划。有一定基础的考生,可以通看一遍教材,再根据以往经验,做一些往年真题和模拟试题,查漏补缺,重点针对自己薄弱的地方进行强化;没有什么基础的考生,最好能参加一个培训班进行学习,请有经验的老师为你把握各科重点,解析难点,分析考题,了解命题的思路,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学习。

(二)精读教材,系统学习

教材是考试大纲的具体体现,考试的命题范围、命题依据一般都不会超出教材,无论考试时试题怎么变化,所有的试题几乎都出自教材。因此,对教材进行反复通读、精读是学习的重要方法。

一般来说,学习过程中,应该对教材进行3遍以上的通读。第一遍通读的目的是对教材体系有个系统地了解,找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提出问题及疑点;第二遍应该是精读,即逐章阅读,理解有关知识点,强化重点,突破难点;第三遍快读,跳过已经掌握的内容,查漏补缺。

精读时,要认真做好笔记,各章节内容哪些只作为一般了解,哪些应该熟悉,哪些要重点掌握、熟练精通,通过精读应该了然于胸。

(三)归纳总结,注重实际

在学习过程中,不同的内容应采取不同的方法。

在通读教材以及进行习题练习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对比法、综合分析法等对相关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再对结论进行适当的记忆。

在学习过程中,尽量将教材中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多做一些与具体实际相关的习题,特别是综合题,注重提高实际操作的能力,这样一方面可以巩固所学的知识,对涉及的相关章节的知识进行回顾、查缺补漏,另一方面可以为以后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全真模拟,反复练习

学习过程中,适当做一些试题,可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查漏补缺,什么地方没有学习到,什么地方掌握得还不好,什么地方可以不再需要花更多的时间,都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合理调整复习时间和内容。

往年考试真题是最好的复习资料之一。通过做往年试题,可以尽快地掌握重要知识点,了解考试的出题点和侧重点,找到真正考试的感觉。历年试题的重复率较高,今年考过了,明年还可能会考。除此之外,适当做一些高质量的模拟题,也可有效提高学习效果。

本书在逐一讲解各考点的过程中,还以近3年的考试真题以及由相关专家编写的模拟题为例进行剖析,学习时可以详加揣摩。

对于试题练习,应注意以下几点:(1)不提倡无休止的题海战术,更不支持采取“背题”的方法。除了对往年真题进行练习外,可以使用本书配套光盘中的试题系统进行模拟练习,其中的试题大多来自于历年考试的真题以及由相关专家编写的质量比较高的模拟试题。(2)练习做题时,给自己限定一个固定的时间,最好跟真试考试时间一致。限时做题,可以演练自己的答题速度,有利于在考场上充分发挥。(3)对于做错的题目,不要仅限于知道正确答案,还应努力寻找原因:考点是什么?自己对这个考点是不是学习不够?怎样去着手解决此类问题?经常存在的误区是什么?找到原因后,采取合适的方法予以解决。

四、应试技巧

掌握一些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应试经验和技巧,可以在考试时充分发挥出自己的实际水平,从而取得较为理想的成绩。

(一)考前准备要充分

目前中级会计资格考试采用的是纸笔方式考试,其中客观题部分采用计算机阅卷,要求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案,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简答题和综合题这类主观题,要求考生用黑、蓝黑、蓝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但是实行网上评卷(将答案扫描成图片,阅卷老师在计算机屏幕上评分)的地区,要求考生必须使用0.5~0.7毫米的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答题区域内”作答,否则将影响扫描图像的质量,从而影响到考生的成绩。

考前除了应先找好考试场地的位置和路线外,考试时还必须记得带上身份证、准考证,以及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擦等文具,为避免出现意外,考生还可携带双份重要文具。

(二)答题方法与技巧

不论什么考试,有一些答题方法和技巧都是值得了解并合理应用的。

1.先易后难地做题

在发放试卷之后,正式答题之前,一般有一段时间间隙。我们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浏览一遍试题,全面了解题量和试题难度分布等问题,然后大致计划答题时间,即第一遍做题用多少时间,第二遍用多少时间,最后留多少时间来检查等,除此之外,考生还应注意计划适当的时间来填涂答题卡。

一般来说,对一套试题,应采用“先易后难”的做题总原则,将考试过程分成做简单题、攻克难题和检查3个步骤来进行。

当阅读一道题时,如果不能第一时间看出该题的做法,或者即使能看出该题的做法,但是已经知道这道题在做的时候非常麻烦,需要的步骤多、时间长,即可以先不做该题,对该题做一下标记即跳过。

第一遍剩下的题目往往需要仔细分析和思考,甚至有的题目还需要比较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出答案。如果在做题过程中陷于某道题上的时间稍长,无法进行下去,千万注意应暂时放弃该题,不要在一道题上花掉过多时间。

在考试最后尽量安排时间来做检查工作,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还存在似是而非的题,最好不要改变答案,因为往往第一感觉的正确性更大。

2.看清题目,领会题目的考查意图

答题时,首先要看清题目要求,然后再寻求最佳答案,尤其是单项或多项选择题中经常要求考生选择“正确的、“不正确的”或者“符合规定的”、“不符合规定的”的选项。比如,单项选择题要求选择一个最佳答案,显然,除最佳答案之外,备选项中的某些答案也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正确性,只不过是不全面、不完整罢了,如果一看到一个自己觉得是正确的备选答案就立下决断,对其余的答案连看都不看一眼就放过去,很可能会丢掉不该丢掉的分。一道周密的单项选择题,所有的选择项都可能具有吸引力,然而,事实上却只有一个是正确的答案。因此,建议一定要看清所有的选项,然后进行选择。

例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2人以上50人以下

B.2人以上100人以下

C.50人以下

D.100人以下

首先,注意本题要求考生选择“正确的”选项,显然,选项C为正确答案,但选项A却有极大的迷惑性,它具有一定的正确性,但不完整,因为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立下决断,对其余的选项连看都不看一眼就放过去,很可能会丢掉这一题的分数。

对于综合题,更要字斟字酌,充分理解、领会题目的考查意图,不要盲目解题。

3.不会做的题怎么办

复习准备得再充分,也可能会有自己不会做的题目出现。碰到这种情况,首先不要惊慌失措,题目的难度对所有考生都是一样的,自己不会做,别人同样可能不会做。

实在无法确定答案的题目,先看清题目的评分要求,如未注明做错要倒扣分数,一定要猜测一个答案,因为答对的概率还有50%。对于简答题或综合题,如果要求判断是否合法时,即使不能说明理由,也可以先给出判定结果,再把自己能够想到的、与该题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依据答上,判分时或许可以得到一点要点分或步骤分。

(三)各题型答题技巧

不同的题型有不同的答题技巧,掌握这些技巧可以有效提高考试的成绩,甚至考出高分。下面将针对“经济法”科目的题型(依据2013年考试)介绍相应的答题技巧。

1.单选题(30题,30分)

顾名思义,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相对于其他题型,单选题是最简单的一种题型,能否在单选题中拿到尽可能高的分数是能否顺利通过考试的关键。

解答单项选择题时,以下技巧可供参考。(1)运用排除法

如果解题时不能一眼看出正确答案,应首先排除明显是荒诞、拙劣或不正确的答案。一般来说,对于选择题,尤其是单项选择题,题目与正确答案几乎都直接摘抄自指定教材或法规,其余的备选项需要命题者自己设计,即使是高明的命题专家,有时所出的备选项也有可能一眼就被看出是错误的答案。尽可能排除一些选择项,就可以提高选对答案的概率。

例如: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5年。但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于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调回本市工作的话,该租赁合同解除。该合同是( )。

A.附生效条件合同

B.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C.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本题考核的是合同效力的解除,首先可以排除选项A、B,其次甲的儿子调回本市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是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应当是附条件的合同,故可以排除选项D附期限的合同,正确答案应选择选项C。(2)运用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直接将各备选答案加以比较,并分析它们之间的不同点,集中考虑正确答案和错误答案的关键所在。

例如:

甲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房屋作价100万元投入A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逃避补足出资的义务,甲与知情的乙私下达成协议,由乙购入甲在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补充责任

C.公司不得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只能要求乙补足该差额

D.公司既不得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得要求乙补足该差额

本题所有选项的答案乍一看比较相似,仔细一看可以发现选项A、B与选项C、D互斥。甲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继续履行,因此只可能在选项A、B中选择,而本题乙是知情的,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3)运用猜测法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想尽方法都不能得出确定的答案,那也一定不要放弃,要充分利用所学知识去猜测答案。不选答案肯定不能得分,选了答案就有可能得分。在猜测之前,尽量先排除掉干扰答案,一般来说,排除的项目越多,猜测出正确答案的可能性就越大。

2.多选题(15题,30分)

多选题每道题所涉及的考点较多,但在答题技巧方面与单项选择题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两点:

①多选择题分值较高,每小题2分,但其评分标准一般是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因此需要运用所掌握的知识推敲每一个答案,慎重选择。

②多选题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因此在运用排除法时只要能够准确地排除掉两个选项,剩余两个选项就是正确答案。

3.判断题(10题,10分)

判断题的评分标准是判断正确得l分,判断错误的倒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当然,该类题最低得分为0分,不会影响到其他题型已经得到的分数。

对该类题型,需要准确地判断出题目的对错,做题时,尽量根据所掌握的知识对每个题做出判断,不要因为怕倒扣分而缩手缩脚;当然,也不能根本不考虑扣分的评判标准,如果某道题实在没有把握,可以考虑放弃判断。

解答判断题,除了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能直接判断的以外,掌握以下技巧,可以提高得分率。(1)分清绝对和相对概念

判断题通常不是以问题出现,而是以陈述句出现,要求考生判断一条事实的准确性,或判断两条或两条以上的事实、事件和概念之间关系的正确性。判断题中常常会有绝对概念或相对概念的词,表示绝对概念的词有“总是”、“决不”等,表示相对概念的词有“通常”、“一般来说”、“多数情况下”等。了解这一点,将为确定正确答案提供帮助。

判断题中含有绝对概念的词,这道题很可能是错误的,如“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统计表明,大部分带有绝对概念词的问题,“对”的可能性小于“错”的可能性。当你对含有绝对概念词的问题没有把握作出判断时,想一想是否有什么理由来证明它是正确的,如果找不出任何理由,“错”就是最佳的答案。

判断题中含有相对概念的词,这道题很可能是正确的。如“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等都含有相对概念。(2)只要题目有一处错误,该题就可判断为错误的

例如下面这道判断题: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应就超过起征点的部分销售额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题包含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这是正确的;另一个是“超过起征点的,就超过起征点的部分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法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但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就和第二个问题不符合。如果这两个问题中有一个是错的,那么整个命题就是错的。本题答案应该是“×”,错就错在第二个问题。(3)运用大概率事件

解答判断题是指出其是正确还是错误的,因此即使自己对题目完全没有把握,也有50%的概率猜对答案。虽然是实行倒扣分的评分标准,那也可以运用大概率事件的原理来作出判断。

统计表明,在一份标准化的试卷中,判断题正确答案为“×”的概率占60%~80%,也就是说,一份有10道判断题的试卷,如果已经将其中的6、7道题判断为“×”,则余下的没有十分把握的题就可以考虑判断为“√”了;反之,如果在前面已做的题中已经有3道题判断为“√”,余下的题目就要着重考虑判断为“×”的可能性有多大了。

这就是“运用大概率事件”的方法,但是运用该方法首先得对该题目有个大概的判断,如果完全没有把握,在试题要倒扣分的前提下,倒不如不作任何判断。(4)酌情猜测

这种方法只能运用在判断错误不倒扣分数的地区。在这个前提下,哪怕没有足够的时间阅读题目,也一定要猜测一个答案,答对的概率是50%。

4.简答题(3题,18分)

简答题属于主观题,各小题所占分值一般为6分左右,需要写在答题纸上的字比较多。一般情况下,简答题是先给出一个案例资料,然后以问答题形式提出几个小问题,要求考生进行回答,如“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甲公司销售下脚料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多少?”等。

解答简答题时,需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①首先作出判断,即某某事项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置的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然后简要说明理由,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最后结合当前题目中的案例给出具体的分析,如“在本案例中,该公司出资的股东为10人,符合‘50人以下’的规定”。

②解答一定要条理清楚,问什么答什么,不需要过多地展开。有的考生长篇大论,洋洋洒洒,可是阅卷老师只会找几个得分点而已,得分点往往体现在几个关键词上。

③字迹一定要清楚,卷面要整洁。字迹太潦草,有碍阅卷人的视线,如果你的关键词不易被发现,那也就不易得分了。

5.综合题(1题,12分)

综合题共1个题目,先给出相关财务资料,然后列出5个左右的小题,要求考生回答。主要考查考生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相对来说难度较大,涉及的概念和知识点较多,有时会出现需要计算的内容,如“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等。解答综合题和简答题的思路是类似的,可以按照以下解题步骤进行。

第一步,先看题目要求解决的问题。

题目最后提出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比较简短,可先看问题,这样在阅读题目或案例时就能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抓住重点,提高答题效率。同时审题要认真,要抓住问题中的关键词,弄清问题要求分析的到底是什么。

第二步,认真阅读题目或案例。

带着问题阅读题目或案例背景材料,找出题目涉及的会计要素、业务种类,然后根据这条线索回忆处理原则或具体的公式、会计分录等,这是解题的关键,不能被具体细节问题所迷惑。

第三步,确立答题的整体框架。

阅读背景材料以后,不要急于动笔。应先花几分钟对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思考,套用解决问题所需运用的相关理论,确定答题思路和要点,先在头脑中或稿纸上构筑起答题框架,这样才能有一个清晰的思路。

第四步,问题解答。

综合题的回答可分为以下3个步骤。

①作出判断。分析题目或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即必须给个明确的说法,并用鲜明的语言表达出来,针对这种共性的问题,应该从哪些大方向着手解决。

②给出条文。针对第一步给出的判断结果,简要说明其理由或依据是什么,一般是引述相关法律条文,即依据什么法律制度的规定,规定内容是什么,为节省时间,也可以写成“根据规定……”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出条文时不需要一字不差地引用法律条文,只要表述的意思与标准答案中的“关键词”的意思一致就可以得分。

③分析问题。在第二步战略问题解决的基础上,就题目或案例中具体的问题,给出本例的具体分析结果,涉及计算的给出相关计算分析过程和结果等。

上述3个步骤解答只是一个大框架,答题时可以针对出题的考核关键点,进行判断和具体分析叙述。

另外,在答题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①综合题的题干较长,一般根据时间顺序、按数字编号叙述,提出的问题一般也根据上述顺序进行,因此考生解答时也应如此,这样既可条理清楚地解答题目,增加“印象分”,又可稳定考试心态,不至于混淆相关数据或文字信息。

②要划分层次、段落和主次。答题时根据内容结构变化来划分段落,并标记(1)、①等编号顺序,以便于阅卷老师寻找得分点;题目分析部分的内容要结构合理、重点突出。

③控制字数。回答问题的字数不宜过多,一般问什么答什么,同时卷面要整洁,字迹工整,以便于识别。

第一章 总论

本章内容是学习整本书的基础,主要包括经济法概述、经济法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经济仲裁与诉讼4个方面内容。本章考点较多,大部分需要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在近3年考试中均以客观题为主,分值约为5分。本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和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的内容是从2013年考纲要求开始新增加的内容,其中大部分内容实际上是2009年的教材中曾经出现过的。同时,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本章内容可能与后面的合同法等相结合出现在简答题或综合题中,如买卖合同与仲裁协议的结合考查等。

本章考纲知识体系一览表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考情分析:本节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渊源等作了讲解,在近年的考试中一般会有1~2道客观题,其中经济法的渊源是隔三差五的出现考题,考生应当注意。

学习建议: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作一般了解,着重掌握经济法的渊源,理解记忆每种渊源的制定者是谁、名称是什么,尤其是本书中列举出来的各种法律渊源的名称,建议考生能熟练记忆。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等活动的基础。“经济法”这一概念起源于法国,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颁布了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煤炭经济法》,随后又颁布了《钾盐经济法》,并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从而使经济法概念有了更为完整的含义。

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国家为应对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加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进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对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综上所述,经济法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具体表现,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链接“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755年出版的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这一著作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的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目前,经济法的概念在学术界尚存在分歧。(二)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定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由于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划分内容也不同。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可以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各种企业法律制度。(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如财税法,金融法,以及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3)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考场点拨

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在考试中出题的概率较小,考生只需知道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及根据经济关系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二)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三)法规

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因此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

2.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直辖市等的人民代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并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四)规章

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

2.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其种类繁多。(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六)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七)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条约、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在其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考场点拨

经济法的渊源是本小节中最重要的考点,考生应分清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效力等级,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要区分各种法律渊源的名称,法律的最后一个词是“法”;大部分法规最后一个词是“条例”;大部分的规章最后一个词是“细则”、“办法”等。另外,规章一定是具有行业特点,如银行、证券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具有地区特点。【2011年真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体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的渊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考情分析:本节对经济法的资格、分类、权利与义务进行讲解,历年考试中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题量较少,难度不大。2010年、2011年分别考查了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学习建议: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休。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即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法定取得的具体方式又包括以下两种。

①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

②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考场点拨

考生应当牢记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两种取得方式,即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对于法定取得的方式,要分清各种情况是哪种?方式。【例题·多选题】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是( )。

A.法定取得

B.委托取得

C.授权取得

D.代理取得【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下面介绍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和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1.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国家机关或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2. 企业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一般情况下,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如有关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有经济管理职能;企业相对于其内部组织而言,也是经济决策主体和管理主体。

另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企业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可以根据经济法律规定与企业订立各种合同等,并依法作为纳税人参与税收法律关系。

3.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除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外,事业单位是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4.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5.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公民

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参与者,其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时,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因此,外国人在参与税收法律关系时,也是经济法的主体。

考场点拨

考生应当牢记经济法主体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可以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等。【2010年真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主体的客观形态分类。在该分类下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外国人)等。(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如图1-1所示。图1-1?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专家课堂

民法强调主体之间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平等(如甲、乙两个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是平等的);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如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例题·多选题】我国的宏观调控部门主要有( )。

A.国家发改委

B.财政部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家工商总局【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宏观调控部门主要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选项A、B、C正确。在市场规制方面,目前我国主要有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因此,选项D是规制主体。【例题·判断题】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主体按照调整领域不同的分类的主体地位。经济法中强调主体的差异性,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本题的说法错误。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经济法主体需要履行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其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下面将具体介绍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与主要职责。(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调制权”,这种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宏观调控权还可以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做出分类,具体如图1-2所示。图1-2? 宏观调控权的分类标准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知识链接

随着一些特殊市场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的提高,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它在总体上与一般市场规制权是一致的,但也有特殊之处,不仅与特殊的市场、特别的授权等相关,而且与一定的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联系密切,并具体体现为一系列的监管权。【2010年真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

B.预算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市场规制权的范围。市场规制权主要是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由此可见,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属于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之一,所以本题应选择选项B。

3. 调制权的分配(1)我国的调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依法享有调制立法权。(2)调制执法权则是采取较为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如国家财税部门行使财税调控权,中央银行行使金融调控权等。

专家课堂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它们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通知”、“批复”中体现。(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得弃权。

1. 贯彻法定原则

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 依法调控和规制

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情况来行使调制权,不能滥用或超越自己的调制权。但是实际中,在经济法的立法技术上,可以给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留出了一定的行使调制权的空间,以供其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精神作出裁量。

3. 不得弃权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地行使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这是因为调制权直接关系国家的基本利益和国民的基本权利,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该调控时必须调控,该规制时必须规制,不能违法地不作为或者消极等待。(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它们的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它是经济自由权的一种体现,即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是可以放弃的。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和市场主体对调控行为的对策权。前者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如公平竞争权、正当竞争权等)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后者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拒绝摊派权等。

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一般是不会加以限定的,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去解决;只有在市场不能有效解决,以致出现市场失灵等问题的情况下,才需要政府去解决,市场主体有要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权利。

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则存在于非平等的主体之间。如企业或个人,当其作为纳税人时,享有纳税人权利,这种权利则是作为纳税人的市场主体所享有的针对国家税收调控行为的市场对策权。【例题·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可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本题的说法不完整,故错误。(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另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1.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应当接受,不能拒绝或反抗。如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调整税率、利率,国家征税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

2. 依法竞争的义务

市场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不正当的手段,去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某些企业为获取竞争优势,通过税收逃避、非法集资、虚假上市等手段来获取一时的竞争优势,这就违法了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考情分析:本节是2013年新增的内容,2013年的考试中曾出现了选择题(单选和多选)。本节知识点较多,考试分值可能会有所增加,考生应当注意。同时本节内容可能与后面的合同法等结合起来出现在综合题。

学习建议:理解记忆本节内容,着重掌握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代理的相关内容。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意思仅在内心而不表达于外部,不构成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也不能成立;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不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思,法律行为原则上也不能成立。(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符合法律要求,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产生法律后果。

专家课堂

法律行为一词源于德国民法典,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本书所讲的法律行为通常也指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013年真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答案】AC【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1)选项A和C: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2)选项B和D属于事实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方法。

1.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2)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2.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即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付的代价)划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的同时须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2)无偿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时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等价性,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3.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划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的合同不成立。(2)非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或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任意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划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2)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借款合同中的担保合同。

5.其他分类

除上述分类外,还可以按照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分为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考场点拨

法律行为的分类可能会以单选题、多选题的形式出现在考题中。考生应当牢记根据不同标准作出的不同分类,这里总结为如图1-3所示,并能判断各种法律行为是属于哪种分类方式。图1-3??法律行为的分类【例题·单选题】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属于()。

A.要式法律行为

B.主法律行为

C.非要式法律行为

D.附形式法律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的分类。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有效,须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已成立的法律行为只有具备一定有效条件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各形式有效要件的相关介绍如图1-4所示。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否则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图1-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①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如表1-1所示。表1-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续表

考场点拨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2013年新增的内容,出现考题的可能性较大。考生应重点把握分界点的年龄问题(“不满”是指小于,以上是指大于或等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公民的民事活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几个重要的知识点。【例题·判断题】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②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法人成立则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法人终止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即与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的是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的实现以具有权利能力为前提。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均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公民行为能力的依据。(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觉自愿做出的,同时与其内心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其法律行为因其不能真实反映行为人的意志而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不一致的,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如果行为人故意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及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果所附的条件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2)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否则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5)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例题·判断题】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说法正确。

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则该法律行为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考场点拨

考生常会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混淆,注意它们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时间,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但无论是不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必然会到来;而所附的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考试中可能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核某种法律行为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6个月后即2013年10月1日生效,该约定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甲、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2013年10月1日生效,该日期是必然会到来的,因此甲、乙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5年。但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于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调回本市工作,则该租赁合同解除。该合同是( )。

A.附生效条件合同

B.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C.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运用排除法答题,本题是合同效力的解除,首先可以排除选项A、B,其次甲的儿子调回本市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是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应当是附条件的合同,故可以排除选项D附期限的合同,最后选择选项C。(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它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来说,除下列情形外,均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如8岁小孩购买1元的糖果)。

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④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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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是全部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即考生要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这是欠缺了意思表示真实这个有效要件,具体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①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②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③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民事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知识链接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此外,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各种民事行为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甲小孩不满10周岁决定将压岁钱800元捐赠给红十字会

B.乙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丙企业的业务员收取丁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服装800套

D.戊公司向己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①民事行为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认定无效,选项A,行为人甲小孩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选项C丙企业业务员与丁企业恶意串通,损害丙企业的利益,属无效的民事行为;③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选项D转让走私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④选项B,已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不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点。(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2) 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对行为人实施无效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相对于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即使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的因素,只要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撤销期内行使撤销权,民事行为就仍然有效。(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与否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则该民事行为仍然发生效力。(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限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5)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错误认识或重大误解的。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有错误认识或重大误解的,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2)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显失公平的情形。(3)乘人之危的。行为人乘人之危,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识而订立的合同。

3.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上述第(1)、(2)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失,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是(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可变更、撤销民事行为包括: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错误认识或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③乘人之危的。选项A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欠缺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要件,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选项C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其中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如图1-5所示为各代理关系主体的示意图。图1-5??各代理关系的主体

从图1-5中可以看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不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则不属于代理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不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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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理的特征可以看出代理需要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如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甲代替乙保管物品的行为

B.丙代替丁招待丁的朋友的行为

C.传达室的常大爷将戊寄给己的信交给己的行为

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代理的概念。①代理行为要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选项A保管行为没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不属于代理;②选项B所述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不属于代理;③选项C中信的传达行为,不属于代理;④保险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的、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行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否则行为无效。【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行为中,适用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

A.婚姻登记

B.收养子女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遗嘱【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包括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三)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行为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如果授权不明,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例题·判断题】甲委托乙以每套300~400元的价格购买服装一批,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服装的数量。后乙代表甲与丙服装公司签订了合同标的额为50000元的服装买卖合同,丙服装公司向甲发货,如果甲拒绝付款,丙服装公司可以要求乙支付货款。(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委托代理。在本题中,甲对乙的授权属于“授权不明”,因此被代理人甲应当对第三人丙服装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乙负连带责任。如果甲拒绝付款,丙服装公司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支付货款。乙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追偿。

2.法定代理

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为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形中,一般适用法定代理的有( )。

A.被代理人是身体有残疾的人

B.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

C.被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D.被代理人是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代理的情形。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为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指定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这样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若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否则其行为无效,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题·多选题】甲接受乙的委托,代理乙购买一批服装。期间甲与服装厂勾结,收取服装厂回扣款,购进一批劣质服装给乙。对此行为,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

A.甲的行为是代理权的滥用

B.给乙造成的损失,仅由甲承担民事责任

C.给乙造成的损失,仅由服装厂承担民事责任

D.给乙造成的损失,甲与服装厂负连带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代理权的行使。本题中的甲(代理人)与服装厂(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乙(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所以选择选项A、D。(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其民事责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情况,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1)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2)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3)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4)表见代理。即善意第三人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案例1-1】张某原是Q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了P公司。张某现以Q公司以前没有用完的空白合同与其长期负责的Q公司大客户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B公司对张某辞职并不知情。

要求:根据资料判断B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案例解析】本例中,B公司是Q公司的客户,且知道张某是Q公司的职工,张某又拿着Q公司的空白合同,张某将空白合同交给B公司,足以让B公司相信张某有代理权,但张某实际没有代理权。如果B公司是善意的,其不知道张某已经辞职,则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由Q公司承担。如果B公司知道张某辞职,还与其签订合同,相关法律责任由B公司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例题·多选题】李某以某商贸公司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下列方式中法律效果归属于某商贸公司的有( )。

A.李某使用偷盗的某商贸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

B.李某使用伪造的某商贸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

C.李某使用某商贸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某商贸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D.李某使用某商贸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答案】CD【解析】选项C、D属于“表见代理”的范围,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而选项A、B由于某商贸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被偷盗、伪造的,该商贸公司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根据代理形式的不同,其终止的法定情形有所不同。(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2013年真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A.代理期间届满

B.代理人辞去委托

C.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撤销委托【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代理关系的终止情形。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选项C属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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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中滥用代理权容易与无权代理混淆,注意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滥用,而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就没有代理权。?下面将两者相关内容归纳为如表1-2所示,以便于考生记忆。表1-2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考情分析:本节是2013年考试大纲新增加的内容,因此容易出现考题。本节知识点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但仲裁协议、诉讼时效等知识点可与后面的合同法相结合出现在简答题或综合题中,因此考生应当注意。

学习建议:本节内容概念性的知识较多,考生需要熟记,并能与后面的合同法相结合理解。着重掌握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诉讼管辖、诉讼程序、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

一、仲裁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会产生各种纠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如果进行经济活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不能协商或通过有关机关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来解决纠纷,则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来解决。(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并自199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是仲裁的基本法律规定。(二)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或者自行和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或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仲裁机构应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自行收集必要的证据,并依法做出仲裁裁决,防止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组织是独立于任何国家机关的民间组织,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该规定的相关解释如下。(1)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2)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2.《仲裁法》不适用的情形(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进行仲裁。(2)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3)行政争议不能仲裁。(4)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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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专门的《继承法》调整继承纠纷。另外,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提请仲裁。【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解决。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个体工商户与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纠纷

B.夫妇间的收养子女合同纠纷

C.遗产继承纠纷

D.企业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仲裁法》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争议,不能仲裁。选项A属于行政争议,选项B属于收养纠纷,选项C属于继承纠纷,以上3个选项都不能仲裁,所以选择D选项。(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种类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合同书、信件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中,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裁定。双方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考场点拨

考生应当注意,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能和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相结合出现在综合题中。【2013年真题·单选题】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乙未声明有仲裁条款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首次开庭后,甲提出应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纠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

A.法院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该案管辖权事宜

B.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C.法院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法院终止审理,由仲裁机构审理该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①甲如果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乙的起诉;②甲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后才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应选择B选项。

4.无效的仲裁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有( )。

A.两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甲、乙两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抚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丙与丁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戊、己两人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口头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无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选项A的仲裁协议有效;抚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选项B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选项C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所以选项D的仲裁协议无效。(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并由其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申请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3.仲裁裁决(1)仲裁的开庭和是否公开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权申请证据保全。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仲裁庭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最后意见。(2)仲裁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3)仲裁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裁决的作出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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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又自行达成了和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B.达成和解协议的,必须撤回仲裁申请

C.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不得反悔

D.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庭不再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选项A正确。

4.仲裁效力(1)裁决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2)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限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仲裁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B.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C.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

D.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答案】ACD【解析】根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再提起诉讼,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选项C正确;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选项D正确。

二、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纠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包括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1)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审查并裁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如公民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关系上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并裁决经济纠纷案件所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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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民事诉讼予以介绍。(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下面介绍两种重要的管辖种类。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制。

③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真题·单选题】A的户籍地在甲市,经常居住地是乙市,2013年2月,A与B在丙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后因B未将货物如约在乙市交付给A而发生纠纷,A欲起诉B,此时B已因诈骗被监禁于丁市监狱。下列对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一般地域管辖。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B被监禁于监狱,原告A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市,因此乙市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有以下几种情况适用特殊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真题·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特殊地域管理。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场点拨

特殊的地域管辖还可能与后面的合同法、保险法及票据法等结合起来出现在综合题中,因此,考生应当关注该考点。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以下4级。(1)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我国还设有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3.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有:债权纠纷中的合同纠纷、因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三)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 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经济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四)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1)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经济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它包括的内容如图1-6所示。图1-6??普通程序的内容

图1-6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它必须符合下面的法定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涉及国家秘密。

②涉及个人隐私。

③法律另有规定。

④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有( )。

A.张某某日被人打伤,但尚未查到侵害人是谁

B.李某与陈某因为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

C.丁某当众将高某打伤,王某路见不平,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向高某赔偿

D.黄某对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提起诉讼的条件。选项A中由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不能起诉;选项B中当事人已经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不能向法院起诉;选项C中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起诉;选项D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由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2)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3)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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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与裁定主要有以下区别:①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与请求作出结论,裁定仅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事项;②发生的阶段不同,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但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③形式不同,裁定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但判决只能是书面形式;④裁定一般情况下不能上诉,但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例题·判断题】甲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第2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甲的做法是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上诉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甲提出上诉的时间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第20日,超过了上诉的时限要求,因此甲的做法不符合规定。【例题·多选题】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所作出的下列裁判中,正确的有( )。

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B.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选项A、C、D是第二审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判的正确处理情况;选项B,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有以下3种。(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起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发起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2013年真题·判断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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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考生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民事诉讼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在第二审作出判决后应该就不能再上诉了,但是为什么又有一个再审程序?其实再审程序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和二审程序是有区别的:①申请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但再审程序,提审的主体可以是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自身;②申请时间不同。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期限是2年;③受理法院不同。二审程序的受理法院是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而再审程序可以由本院进行,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一方若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l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考场点拨

民事诉讼与前面讲解的经济仲裁有一些相同的地方,考生应当比较起来记忆。下面对民事诉讼与经济仲裁作出比较,便于考生理解,具体如表1-3所示。表1-3 民事诉讼与经济仲裁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即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其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此时提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除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2013年真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了义务后,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恢复原状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点。(1)选项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提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选项B、C、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权利人基于债权请求权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但下列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例题·多选题】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例外情形。选项A、B、C是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例外情形;选项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是基于赔偿(债权请求权)产生的,适用短期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1. 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种。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普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优于普通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又根据时间的不同,分为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3种。(1)短期诉讼时效,即时效期间不满2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2)长期诉讼时效,即时效期间在2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主要包括:

①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3)最长诉讼时效,即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我国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20年,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考场点拨

为便于考生记忆,这里对诉讼时效的种类进行总结,考生尤其要关注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其具体规定如表1-4所示。表1-4 诉讼时效的种类总结

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又有所不同。(1)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据约定则应当知道侵害事实,故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5)附条件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6)附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7)国家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包括:

①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在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2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附条件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之日起算

B.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C.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日起算

D.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 0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选项C错误。其他3项说法均正确。(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 诉讼时效的中止(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①不可抗力。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②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且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应当合并计算。【例题·单选题】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12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提起诉讼。2012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12年8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A.2013年2月1日

B.2013年5月20日

C.2013年9月1日

D.2013年3月1日【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止。①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且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放中止;但如果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本题中,2012年5月20日,乙车祸死亡,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于7月1日中止;②8月1日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1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向后顺延1个月,即至2013年2月1日。

2. 诉讼时效的中断(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法定事由,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以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方式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可多次中断,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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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时间的暂停,中止事由清除后,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诉讼时效中断相当于计算器中的“清零键”,当时效中断事由清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题·单选题】按照合同的约定,2013年1月1日发包方应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支付。2013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当地发生了地震,导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请求权。2013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3年12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则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A.2013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

B.2013年12月31日起诉讼时效中止

C.2013年12月3日诉讼时效中止

D.2013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断【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不同,中止是不可抗力等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诉讼、提出要求、同意履行等。题目中发生地震是不可抗力,应当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因此可以排除选项C、D;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应当从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应当选择A。

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间,由人民法院判定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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