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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1 15: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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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试读: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保护——手塚桃子(TEZUKA MOMOKO)诉北京乐韬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文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6049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视点】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各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作品本身进行改动;二是没有改动作品本身,但对作品进行了其他利用,从而损害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也做了相似的规定。

基于合同取得以拍摄影视作品为目的的文字作品的改编权,可以在将文字作品改编为剧本、将剧本改编为影视作品的过程中对作品进行适当的、适宜拍摄需要的改动,只要未达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就不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案情】

原告手塚桃子系悬疑推理小说《皇粮胡同十九号》的作者。2008年1月,手塚桃子及其代理人与不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资质的文采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长篇小说〈皇粮胡同十九号〉的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一》)。该合同约定:手塚桃子将《皇粮胡同十九号》华语电视剧的改编使用权转让给文采公司;自签约日起至《皇粮胡同十九号》剧开拍,文采公司拥有两个半自然年的著作改编权。如超出合同的有效期而文采公司未能投入拍摄,其电视剧改编版自动回归手塚桃子;手塚桃子同意由文采公司自行选择、确定改编者;手塚桃子拥有在完成片上的原著署名权;为保护该作品图书版权所有者出版社的连带利益,成品片名继续沿用原著署名《皇粮胡同十九号》,并在每集片头注明:“根据桃子同名长小说改编”字样;若此剧在发行中遇到电视台要求更改片名,双方可协商解决;完成片的著作权包括音乐、造型、动作、服饰、对白、剧照等的使用权均归文采公司;未经文采公司允许,手塚桃子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使用或限制文采公司以任何方式和目的的使用;文采公司向手塚桃子提供两套成品片光盘,留作纪念。

此后,双方又签署了上述《合同一之补充协议》,约定转让有效期由2010年7月11日延至2010年9月30日。

合同签订后,文采公司依约支付了合同款项,并委托案外人朱某某以该小说为基础,创作《皇粮胡同十九号》剧本,双方约定朱某某享有著作权赋予作者的署名权,文采公司具有该剧的电视剧版权(包括制作权、修改权、发行权和宣传权)以及摄制权和音像制品等影响版权。

朱某某接受委托后如约创作出电视剧剧本《生死底牌》。该剧本对原作小说中的人物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原作小说中对主人公紫姨的描写如下:她是位有学问有教养的妇人,一头厚实而色泽纯粹的银发,平时总是高高挽在脑后,如同一朵花瓣儿外翻的白菊花。她的皮肤白皙、细腻,保养得看不出一点儿皱纹的脸庞,会让不满三十岁的女人们,难免心生羡慕。她通常的穿戴不但讲究、得体,甚至有时还表现出了几分对时尚和摩登的追求。她终年坐在一张特制的胶轱辘外国造的轮椅里……而剧本《生死底牌》中对主人公紫姨的描写如下:右足有疾,总是拄着一根精致的手杖;身世神秘,气质高贵,见多识广,生活充满情趣和智慧。

2010年3月,文采公司与拥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乐韬公司签署了《〈皇粮胡同十九号〉电视剧改编权及电视剧本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三》),约定文采公司将《皇粮胡同十九号》小说的改编权及电视剧本《生死底牌》的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出让给乐韬公司。乐韬公司为具有投资及商业购买能力的专业传媒公司,欲投资拍摄为电视剧,拍摄完成的电视剧应为原著作者“桃子”署名,并每集片头注明“根据桃子同名长篇小说改编”。乐韬公司有权另行聘任编剧修改剧本直至符合拍摄要求。

同月,朱某某通过与文采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及《编剧授权书》的方式表示:《生死底牌》剧本影视拍摄权属文采公司所有,编剧朱某某知晓并同意文采公司将《皇粮胡同十九号》电视剧剧本转让与乐韬公司,同意文采公司与乐韬公司的相应合同条款约定、同意由电视剧本的新受让方自行改编或修改剧本。

2010年9月10日,乐韬公司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同日《皇粮胡同十九号》电视剧在浙江横店影视城开机拍摄,现该剧已经摄制完毕。乐韬公司为了拍摄需要,对《生死底牌》剧本进行了修改,形成《皇粮胡同十九号》剧本。该剧本并未对主人公进行逐一描述,其中主人公紫姨的形象沿用了《生死底牌》剧本的描述。

原告手塚桃子认为被告乐韬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将该小说改编,并拍摄为同名电视剧,其中对紫姨形象的修改已经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乐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擅自改编的《皇粮胡同十九号》剧本摄制电视剧《皇粮胡同十九号》及所有宣传活动、在媒体上公开向手塚桃子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乐韬公司主张其已合法购买了该小说及其改编剧本的相关著作权权项,虽然在剧本生死底牌的基础上又做了些许适宜拍摄的修改,但对紫姨形象未作改动,仍沿用《生死底牌》的描述。此外,乐韬公司对原作者的权利均予以了充分保护,故乐韬公司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审理结果及主要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手塚桃子作为涉案小说《皇粮胡同十九号》的作者,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其与文采公司签署的合同一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订立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拍摄成电视剧进而搬上荧屏,故手塚桃子向文采公司转让的权利应当包括小说改编权和摄制权。《合同一》约定的“自签约日起至《皇粮胡同十九号》剧开拍,甲方拥有两个半自然年的乙方著作改编权。如超出合同的有效期而甲方未能投入拍摄,其电视改编权自动回归乙方”条款,系手塚桃子与文采公司约定的相关著作权的回归条件,而非改编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文采公司委托朱某某创作电视剧本,并约定委托创作完成的作品《生死底牌》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文采公司所有,据此《生死底牌》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文采公司所有。我国实施影视剧拍摄行政许可制度,文采公司因本身不具备相关资质,其为了实现拍摄电视剧的目的,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及《生死底牌》剧本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转让与乐韬公司,据此乐韬公司受让取得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和《生死底牌》剧本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

乐韬公司在上述《合同一》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约开机拍摄。至此《合同一》及其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原告手塚桃子与文采公司约定的著作权回归条件未成就,文采公司享有小说改编权与摄制权。乐韬公司取得剧本《生死底牌》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及手塚桃子涉案小说的改编权,并无法律瑕疵。

关于手塚桃子主张乐韬公司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一节,法院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乐韬公司摄制用的《皇粮胡同十九号剧本》系经对《生死底牌》剧本修改而成,《生死底牌》剧本系涉案小说的改编作品,必然要与原著在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环境描写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才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只要未达到损害作品和作者声誉、降低公众对作品和作者评价的程度,就不应认定侵害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皇粮胡同十九号剧本》与涉案小说中人物紫姨,虽然在姓名、年龄、职业、形象上均有较大的差别,但前者延续了涉案小说中紫姨穿戴讲究、皮肤白皙,高贵、端丽、成熟、智慧等特征,其对原作进行改动的目的是使电视剧能够获得更好的收视效果。结合涉案权利转让过程来看,手塚桃子已经相关权利转让给文采公司,如果其认为涉案小说中的某些特定内容是必须保留和坚持的,应当在相关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改编者对作品中人物的年龄、体格等特征进行符合拍摄电视剧需要的改动。乐韬公司已经为拍摄涉案电视剧进行了大量投入,其主观上并无歪曲、篡改、割裂或贬低作者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亦未造成歪曲、篡改、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后果。故乐韬公司未侵害原告手塚桃子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告手塚桃子关于乐韬公司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手塚桃子的诉讼请求。本判决已生效。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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