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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1 20: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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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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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试读:

【解决路径】

1.当事人首先应保护好现场;

2.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

3.或者通过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4.或者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理

【分析解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目的是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对变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真正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的处罚决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做出处罚决定的一个前置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的,不能对交警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应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审理事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一两轮摩托车在山东省枣庄市某区行驶,将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王某撞倒,王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枣庄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现场调查、勘验,并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王某、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王某之女谢某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枣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该次交通事故重新进行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枣庄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裁定对原告许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对公安机关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结论不服的,无权向上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因此也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安机关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不妥之处,应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做出判决。本案中谢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告知其可以以徐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专家提示】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联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

2.公安机关拒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理

【分析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如其不制作则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可以对其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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