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用问题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1 16: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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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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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用问题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用问题版试读:

增订再版说明

本套丛书上市以来,深受读者喜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为继续满足读者的需求,我们结合一些新的法律规定以及市场反馈的信息、意见,对本书进行了修订再版。

此次升级再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丛书的整体布局进行了优化调整。通过精选、优化合并和增补,此次出版的专题均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丛书的实用性更强。

2.对丛书的体例进行了优化调整。经过调整之后丛书内容分为“主体法律、实用问题、关联法规、实用工具”四个部分,体例更清晰,也更符合读者的阅读和使用习惯。

3.主体法律部分增加了“条文注解”栏目,帮助读者对重点法条的理解。条文注解的内容均来源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全国人大等相关权威部门对法律的释义。

4.实用问题部分更加强调实用性。此次修改既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对实用问题进行修正,又增加了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内容更丰富、问题更实用、解答更准确。条文注解侧重对重点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规定的延伸权威解读,实用问题部分侧重以通俗的语言对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5.全面增补了实用工具部分,收录了常用的文书范本、流程图表,便于读者使用。

带着问题学习法律,以法律解决实用问题!希望本套丛书能够为广大读者带来切实的法律帮助。由于编者水平、精力有限,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希望读者多提宝贵意见,以帮助我们修订、再版时加以完善。

宝贵意见请发至邮箱:dazhong@lawpress.com.cn.编者201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的内涵】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调解不收费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条文注解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一般认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包括购置办公文具费、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包括发放给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任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统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条文注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非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人民调解员只能通过聘任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的个人素质及其培训】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对不良调解员的处理】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对人民调解员的生活、医疗保障及其家属的救助】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调解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条文注解

人民调解有两种启动方式:(1)当事人申请调解。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申请形式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2)人民调解委员主动调解。一般来说,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2)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3)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应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不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不属于拒绝调解。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种方式的衔接】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的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调解活动的参与】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调解公正与调解及时原则】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 【调解的灵活性原则】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的能动性】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调解不成的处理】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条文注解

调解不成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二是当事人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或者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

第二十七条 【调解案件的立档、归档问题】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调解协议的达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条文注解

调解协议书一般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的,调解员要将达成的口头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录下来。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是采取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形式还是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主要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决定,不以民间纠纷的类型划分。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日期】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调解协议达成后的司法救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文注解

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2)如当事人提出的协议内容不当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帮助当事人达成新的调解协议;(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照设立】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第三十五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实用问题

第一章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法》的基本常识1.什么是民间纠纷?

人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和争议,其中有的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有的则受道德、习惯等行为规范调整,法律不介入。其中,由法律调整的纠纷又分为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

及时解决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之一。《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可见民间纠纷一般指民事纠纷,即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纠纷。某些情况可以由当事人自诉的轻微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调解。民间纠纷没有行政机关或刑事司法机关公权力的强制干涉,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一般可以自由处分。2.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预防发生纠纷?

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际关系纷繁复杂,民间纠纷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矛盾的必然性,但仍然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有所作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防止纠纷不当扩大,以维护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及每个人正常健康的生活秩序。具体来说:(1)积极配合普法工作。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学习和掌握一些基础法律知识,如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2)注意保存和固定证据。未雨绸缪,避免疏忽大意,在生活中有意识的通过采用银行转账、邀请第三人见证、录音、形成书面文字、公证等方式明晰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或因证据欠缺而无法主张权利。(3)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观念。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提高个人修养和道德素质,与人为善,和睦相处,主动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也是避免产生纠纷的重要途径。(4)遵纪守法,依法办事。那些试图通过钻法律漏洞来逃避法律义务的,可能最后聪明反被聪明误,发生纠纷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障。(5)与人真诚,但常存防人之心。尤其是与不熟悉的人有经济往来时,更要注意提前留意,保护好贵重财产,做到对自己负责,不给有心之人可乘之机。3.一方下落不明或死亡,纠纷该如何解决?

依据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包括:婚姻关系自动消灭,另一方可再婚;财产继承开始,有继承权利的可以主张继承死者遗产;与死亡人生前的财产关系,在遗产范围内由继承人或者遗产执行人承继,财产关系人可以在遗产范围内完成对原有权利义务的清理。

一方下落不明,逃避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一般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采取的途径有:(1)在亲属拒不告知其下落时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视情况予以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方仍不到庭时缺席审判,以解决纠纷;(2)亲属也不知道其下落,如果满两年,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继而可以向法院指定的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解决纠纷。4.发生民事纠纷有哪些解决方法?

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的解决方法是多元而非单一的,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类型。具体来说:(1)自力救济,是指依靠纠纷当事人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如和解、自助等。和解即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相互妥协,达成一致进而化解纠纷。自助,是指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紧急情况下,在法律限度内自助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典型的是暂时限制顾客的人身自由以迫其支付住宿或餐饮费。

自力救济具有直接、便捷的特点,但运用时应当注意把握尺度,不能因此不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使自己从受害人变成加害人。(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中立的社会组织的力量来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解决纠纷,如诉讼外调解、仲裁。社会救济虽有第三方介入,但第三方与公权力无涉,其并不行使国家权力。人民调解是典型的诉讼外调解。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主持解决民事纠纷,有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3)公力救济,是指借助于国家公权力来解决纠纷,典型的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或者报警请求公安行政机关解决。公力救济的特点是结果对当事人有强制性,因而较强的执行力,一般更易实现当事人的权利。5.通过调解等非诉讼途径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相比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相对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而言,利用民间或者行政资源解决纠纷的调解、仲裁等途径一般统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相比,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上有优势,也有缺陷。

优势包括:(1)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调解为例,当事人自愿原则贯穿于调解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启动调解、调解方式选择、调解协议签订等都体现出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亦如此,如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员选择等。相反,在诉讼中当事人的意志就要受到审判程序规定的较多限制,诉讼也表现出较多的职权性特征。(2)解决纠纷更加便捷高效、成本低。诉讼要交一定的诉讼费用,有的夫妻财产案件仅诉讼费就高达万元,且诉讼周期长,程序繁杂,当事人诉累严重。但非诉方式,例如调解,多更加贴近当事人,设在基层,不交调解费用,程序简单灵活,可以缓解矛盾,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在我国诉讼资源不足的前提下,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途径来解决纠纷,一方面及时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减轻法院压力,使法院集中解决重大疑难案件。

劣势:(1)纠纷解决人员素质不高,程序不规范。以调解为例,人民调解员相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纠纷解决的经验可能不足,加之程序自由,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没有明确规则来规范和激励。若调解员欺瞒,或者盲目调解,错误引导,容易导致形成不公平的调解协议,损害不知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2)当事人遵守的力度不够。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更具威慑力,所以经过诉讼产生的法院判决或裁定、调解,当事人往往迫于国家强制力,更能及时适当地履行。但对于调解等非诉方式,当事人往往不以为然,认为还有诉讼作“最后的防线”,达成调解协议反悔等情况不足为奇,最终可能使纠纷更加久拖不决,当事人利益得不到及时维护。6.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7.夫妻不和可以请求人民调解解决吗?

根据《民法通则》、《继承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一些省市和民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权限如下:

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包含纠纷主体为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相互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按其表现形式分为人身权利纠纷、婚姻与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等。(1)人身权利纠纷。主要包括因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名誉、荣誉等一般轻微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2)婚姻纠纷与家庭纠纷。婚姻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引起的纠纷;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扶养、抚育及家务引起的纠纷。(3)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债务、房屋、宅基地、继承等方面的纠纷。(4)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包括因种植、养殖、工副、买卖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电、山林、树木、农机具使用和牲畜使用等生产资料方面引起的纠纷。(5)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是指一般打架斗殴、轻微伤害等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

另外,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当前人民调解应当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地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8.要想通过调解解决民间纠纷只能找人民调解委员会吗?

调解是现行的解决民间纠纷的途径之一,通过第三方的说服引导,说理劝解,促使纠纷的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矛盾,解决纠纷。调解包括但不限于人民调解,因而并非只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持调解。具体来说,根据调解第三方的地位和性质,调解可以分为:(1)人民调解。如前所述,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2)司法调解。又称诉讼内调解,意指司法机关的调解,限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自愿、合法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3)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政策为依据,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如公安派出所、工商等行政机关对普通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的调解。9.人民调解收费吗?《人民调解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10.人民调解与法院的调解有什么不同?

人民调解与法院的司法调解是调解的两种形式,在调解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上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二者仍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调解,不应混淆,了解其区别,对于当事人正确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有重要作用。具体来说,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机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执行国家权力,仅接受行政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管理;法院司法调解作为调解机构的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执行国家司法权力。(2)调解所处的阶段不同。人民调解的纠纷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属于诉前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法院司法调解一般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在二审或再审中满足一定条件的也可进行调解。(3)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同。人民调解适用于民间纠纷,一般包括民事和轻微的刑事纠纷,且启动方式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法院司法调解适用的案件类型是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诉讼的自诉案件和行政诉讼的行政赔偿案件,除特殊案件法律规定如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外,调解不是必经程序。(4)调解的效力不同。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仅具有合同性质,一方权利的实现仍然依赖对方的自觉履行,而不能直接依此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司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11.人民调解与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调解有什么不同?

人民调解与行政机关调解的区别有:(1)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的机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行政调解的调解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依委托或授权享有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2)调解本身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诉前群众自治机构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也是诉前,除少数特殊情形外,调解不成的也可以起诉,但行政调解仍是官方调解,相较人民调解有更强的权威和执行力。12.人民调解与仲裁的异同有哪些?

仲裁是纠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与仲裁的相同之处在于:人民调解的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仲裁机构都属于民间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但不受其领导;另外人民调解和仲裁都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人民调解和仲裁的区别有:(1)解决的纠纷类型不同。人民调解受理的纠纷类型比较广泛,除特别规定不能用调解解决的以外,民间纠纷均可请求调解。但依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仲裁机构不得受理婚姻、收养、继承等身份关系纠纷及其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2)费用不同。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仲裁则要收取仲裁费用,一般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由仲裁败诉方承担,或由仲裁庭酌情裁决。(3)程序和规则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员一般没有专业的知识,调解程序也没有固定规则,调解方式灵活;但仲裁具有准司法属性,有《仲裁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仲裁程序规范严格,类似与司法审判程序。(4)效力不同。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但只具有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质,一方不遵守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除外。(5)与诉讼的衔接关系不同。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执行,或者一方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裁决有程序或者其他方面不合法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则例外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起诉。13.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运用调解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是当事人将纠纷提交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据其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二者的区别是:(1)费用不同。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诉讼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根据审判结果等最终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2)启动方式不同。人民调解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但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介入,实行调解。诉讼是法院司法活动,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必须由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得主动启动司法审判程序。(3)程序和规则不同。人民调解程序简单灵活,具体调解步骤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诉讼则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遵循程序正义,有明确的起诉条件、举证责任、审判期限、审判流程规定。(4)效力不同。人民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经过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才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司法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判决或裁决,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否则要承担滞纳金等法律责任,另一方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4.选择人民调解后还能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吗?(1)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不得反悔,但对调解协议内容和履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2)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解决途径,如可以求助于行政机关调解,可以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重新协商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15.在《人民调解法》实施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还有效吗?

在《人民调解法》实施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人民调解法》实施之前,虽没有专门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等也明确了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可以看作合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是以专门立法全面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协议效力等做出明确规定。因而,在这之前已经形成的调解协议受《人民调解法》调整,调解协议仍然有效。16.人民调解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依据《人民调解法》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17.如何具体贯彻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应当切实贯彻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具体来说:(1)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的权利;(2)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决定调解开始时机、调解方式方法的权利;(3)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针对当事人的文化水平,释明法律、政策,尊重当事人在充分认识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决定调解协议内容的权利;(4)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监督督促,但不得强迫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18.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人民调解工作的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纠纷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地位平等。也就是说,纠纷当事人不管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居住期限等方面有什么差别,在调解活动中都居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2)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在适用政策法律上一律平等,即纠纷当事人谁对谁错,谁应当受到保护,谁应当承担责任,用同一个标准和尺度来衡量,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办,不偏袒一方,歧视一方。(3)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的地位平等,调解人员不能摆出高居于当事人之上压服当事人的姿态。19.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因纠纷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民事诉讼法》都对这一原则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即当事人对于所发生的纠纷,是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还是仲裁,或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2)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有权放弃调解,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调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问题,不愿继续接受调解而改请法院解决,也应当允许,不应强行阻拦。(3)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履行调解协议,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意思是,对于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能事后因为一些原因反悔,不愿履行协议而改向法院要求解决,也不得强行阻止。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20.《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6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1.与民事诉讼相比,人民调解具有哪些优势?

人民调解具有民事诉讼所不能比拟的许多优点,它是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解决矛盾纠纷,且不收取费用,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了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而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就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进行,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去应付专业、漫长、烦琐的诉讼活动,而且也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过度支出,远不如人民调解那样简捷、及时和经济。2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吗?

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以及《人民调解法》第7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不属于行政机关。2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什么?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24.由消费者协会解决的纠纷是人民调解吗?

人民调解委员会除依法下设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以外,还有以下几种形式:(1)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3)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消费者协会属于行业性的专门为保护消费者权利设立的公益性自治组织,由其居中调解的纠纷依法属于人民调解,遵守《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25.哪些部门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具体来说,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并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包括: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是否有效,强制执行被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进行指导,对人民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以适当的方式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选取业务优秀的法官向人民调解员讲授法律知识,传授调解技能;通过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机衔接进行指导,对于简单案件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相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26.如何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依法全面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2)大力开展人民调解队伍培训工作。省级、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培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干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每三年完成一次人民调解员轮训。(3)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政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协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困难救助、优待抚恤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4)进一步强化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司法所要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职责,帮助有关单位和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调解活动;维护人民调解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5)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开展工作,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充分履行组织会员学习、总结交流经验、开展理论研究、维护会员权益等职责,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调解员努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27.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怎样成立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法》颁布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也可以参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8.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决议的程序是怎样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29.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依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形式有: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30.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和印章有哪些规范和要求?

依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制发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地名或单位名称或专业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如××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区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司法部《关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特定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民间纠纷的,名称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派驻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街道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单位(组织)名称,自左至右为环形。五角星下刊人民调解委员字样,自左至右为直行。3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如何?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3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有哪些?

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包括建立完善的学习培训制度、社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等,逐步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3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将纠纷调解情况立卷归档?《人民调解法》第27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34.当事人可以请求有专业知识的人参与调解吗?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也可以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因此,当事人在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纠纷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邀请其参加调解的请求,以促进明晰案情,正确调解解决纠纷。35.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怎样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助理员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担任。

司法部《关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较高政策水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中推选、聘任产生。

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查调解工作意见》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36.人民调解员应具备哪些任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初任人民调解员应当通过岗位培训;继任人民调解员应当接受年度培训。岗位培训不少于7天,年度培训不少于10天。《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的通知》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持证上岗,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37.人民调解员任期是多久?

人民调解员任期3年,每3年改选或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续聘。人民调解员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或聘任单位补选、补聘。38.只有初中文化的村民可以担任调解员吗?

依据《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为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但对调解员的最低文化水平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仅有初中文化,但具备上述条件,各方面符合调解员素质要求的,可以担任调解员。39.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有哪些保障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应当不断建立健全调解保障机制,具体来说,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的保障措施有:(1)《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2)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3)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保护,如基层司法局、司法所,公安机关及派出所等。40.《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16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41.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纪律是什么?

依据《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5)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42.人民调解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43.人民调解员有徇私舞弊等违反纪律行为时当事人可以怎么办?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如发现调解员有违反纪律行为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当场提出异议,要求中止调解或更换调解员;(2)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员违反纪律的情况,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罢免或者解聘;(3)调解委员会置之不理的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寻求其他纠纷解决途径;(4)对因调解员违反纪律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以以侵权法律关系请求赔偿,通过调解、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解决;(5)若调解员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第三章人民调解的程序44.人民调解的受理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村民、居民、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司法部《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规定,同一纠纷的不同当事人到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由最先收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并进行登记、统计。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党委政府交办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委托的,应当有交办、移送、委托通知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不属于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应当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纠纷受理登记表中,载明移交的时间、单位和理由。45.调解是否具有强制性?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46.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法院已经立案的纠纷调解申请吗?《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因此,对于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再受理调解申请,但对于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后又撤诉的案件可以调解。47.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应受理的调解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首先向当事人解释不受理的原因,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如治安案件的应为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应当给予当事人协助,帮助其解决问题,缓和矛盾。

当事人矛盾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48.调解申请应该向哪个地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人民调节工作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因此,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应当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向有权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49.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人民调解员吗?《人民调解法》第19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因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人民调解员,这也是人民调解特有的贴近群众,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的特点的具体体现。50.人民调解员可以运用哪些调解方法?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引导当事人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体来说:(1)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充分解释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阐明其与当事人的认知可能存在的差距,法律和道德对其关系或行为的评价有何不同。(2)可以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等人员,通过他们间独有的信赖关系,通过他们将一些调解意见、法律政策、道德理念等传达给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促使其配合调解。(3)可以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立场或者第三方立场上重新认识自己的观点和态度,采取缓和的态度肯定其认识正确的地方,指出其认识偏差之处,尽量使双方能在思想上认可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4)调解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普遍适用的,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鼓励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创新调解方法,更好地推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为人民群众服务,使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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