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处理?(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2 1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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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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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处理?试读:

【解决路径】

1.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就房屋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

2.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可适用特别管辖规定,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主要有: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④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婚前一方所购房屋,婚后共同还贷,不属于共同财产

【分析解答】

婚前一方所购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种规定改变了以往将共同还贷的部分单纯认定为是债券债务关系,补偿也不限于还贷部分,还包括了财产增值部分。更有利于平衡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维护各方的财产利益。

【基本案情】

费某(男)与吴某同系安徽某市居民。双方于2001年8月经婚介认识。男方于2001年12月签订购房协议,购置房屋一套,总价值51万元。银行贷款30万元。产权证于2002年6月办理,产权人名字系男方费某。2002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3年6月男方因工作关系,前往苏州工作一年。期间女方恰逢意外,导致流产。自此双方产生隔阂,感情逐渐淡漠。经协商,二人同意离婚,但是针对房屋归属无法达成共识。2005年10月,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该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双方当事人自认感情破裂,故对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男方名下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偿还的房屋贷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故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4.5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判决,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做的判决,依据解释三,男方不仅要支付女方共同还贷作为共同财产部分,还应对房屋在期间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由于新解释的出台,使具体案件在司法实务中能得到更公平的审理,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关联法条】

《婚姻法》第17、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

2.婚前父母交付首付款,婚后夫妻还贷款,不属于共同财产

【分析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一方父母给自己子女的购房行为,应看作是对自己子女的赠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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