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党建,创新社会治理:以江西上饶为例(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2 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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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跃岭

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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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党建,创新社会治理:以江西上饶为例

加强基层党建,创新社会治理:以江西上饶为例试读:

前言

一、本课题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工业化、市场化和全球化的累积和推进,中国社会开始了全方位、深层次的变革:“从整体社会向多元社会转变,从统一控制型社会向自主决策型社会转变,从分割的蜂窝社会向流动的网络社会转变,从生产的社会向消费的社会转变,从国家财富的社会向个人财富的社会转变,从经济不断增长型社会向可持续发展型社会转变,从低风险社会向高风险社会转变。”自此,中国社会逐渐进入社会转型期。这种转型是“整体、综合和系统性的结构性社会变迁,其实质是覆盖政治制度、经济生产、社会生活与文化习俗领域的全面社会变革与社会大转变”。但它不是单一的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而是一种“双重转型”——传统向现代转型和计划向市场转型的双重交织。在这种双重转型之下,既有结构嬗变与体制转轨的同步演进,也有二元乃至多元的同期并存,以及非均衡发展的客观现实。于此,诸多问题大量滋生,并盘根错节,如日益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发人深省的反社会事件、社会两极分化不断加剧、社会阶层流动严重受阻、结构性失业日益严重、城市社会病日益累积、弱势群体权益频繁受损、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信任危机不断加深,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既直接拷问着执政党如何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执政合法性,也挑战着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作为对这些问题的理性回应,执政党从1998年开始就正式提出要加强社会管理研究,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十七大重点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11年伊始,中央着重研讨如何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十八大在上述社会管理格局的基本框架中加入“法治保障”,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体制框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一方面是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实践的重大理论提升,另一方面是用“治理”取代“管理”,这一点更为重要。《决定》对“社会治理”概念的接受和阐释,代表了党和国家执政治国理念的重大改变,甚至可以说是根本性的改变。虽然在学术上,“治理”并不是一个新概念,但在党的重大文件中作为执政治国的理念,这是第一次。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其实质简单地说,就是在执政治国方面从强调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上下互动、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治理模式”。“这一系列带有组合拳色彩的认识、决定和行动,是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改革深入推进、社会结构经历复杂转型、政治和行政生态发生深刻变动,以及民众的思想观念日益多样化的背景下提出的,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与官方高调推动社会治理相呼应,学界对社会治理的热情也日益高涨。一时间,政治学、公共管理、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研究者犹如发现了一座学术富矿,在社会管理这个大矿中“披荆斩棘”,奋力“淘金”。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以“社会管理”为题名精确搜索,发现从1998年到2011年这十余年间共有1717篇论文;在最具购书人气的“当当网”上以“社会管理”为题名搜索,也能查询到196本论著。探讨中,研究者虽然从不同的视角对社会管理进行着或浅或深的解读,但是其基本进路还是大同小异——都将社会转型的客观现实视为其开展社会管理研究的主要问题意识渊源。在研究者看来,社会转型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为此,“在社会资源配置模式发生根本变化,社会阶级结构与社会利益格局急遽分化,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不断增多和日趋激烈的处境下”,亟须“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既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又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至此可见,研究者的进路非常清晰:虽然社会管理(治理)研究并不是当前才出现的,但正是社会转型的巨大推动力引致了研究的“激烈爆发”。

同时,我们还发现近年来理论界在基层党建研究中也有涉猎与社会治理有关的研究,再加上近年来上饶在加强基层党建、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方面颇有些典型经验和做法。有鉴于此,我们认为细细梳理这方面的内容,并上升到理论高度,提出一些对策性的建议和措施,值得研究。二、本课题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把基层党组织建设与社会治理结合起来研究,这本身就是社会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入社会治理这个大课题,正是本课题的研究视角。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是社会治理的细胞,执政党就是靠着这些“细胞”在社会治理中承担起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表达诉求、化解矛盾、关怀社会、协调利益、凝聚人心的作用。所以,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个终极目标,必须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基础。

本课题研究采用调查问卷法、文献检索法、实地考察法、案例分析法。课题结合上饶基层党建和社会治理具体事例,对我国社会治理现实状况和困境进行评析。

理论篇

第一节基层党建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关系

在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基层是社会的单元细胞,是人作为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最基本、最直接的载体,捕捉和传输社会需求最敏感的触角,也是产生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源头”、协调利益关系和疏导社会矛盾的“茬口”。基层同时又是我们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社会治理的关键在于夯实基层基础,必须准确把握基层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明确基层党建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关系,在创新社会治理中不断加强基层建设。一、基层党组织的职能《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正是通过各领域各单位的基层组织,党把广大党员组织起来,使党成为一个有统一目标、统一纲领、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整体。

第一,基层党组织是党获得群众认同、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政党要巩固执政基础,获得群众的认同,就要履行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的功能。执政党通过基层党组织直接反映社情民意、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和收集社会上自发产生的需求,同时把各种利益诉求反映到公共政策上。

第二,基层党组织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途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的思想意志主张的体现,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途径,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保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要是通过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的认真贯彻执行才能落实。

第三,基层党组织是整合社会资源的组织基础。执政党有效执政的要件是整合社会,实现对社会资源合理而有效的配置。党整合社会的优势和力量在于组织,党以党的组织网络和组织领导整合整个社会,使社会趋向高度的组织化,通过理顺各级各类组织的相互关系,发挥自己的组织资源优势在整合社会中的作用。党的基层组织就是协调党与社会组织的基本细胞,越是在基层,这种社会整合、协调越是必要。

第四,基层党组织是维护和体现党先进性的战斗堡垒。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基本细胞,而细胞反映肌体的活力和健康程度。党的活力和健康程度的标志就是党员和组织是否具有先进性和纯洁性。每一位党员都生活在一个支部中,只有通过基层党组织严格的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才能维护党自身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强不强,最直接、最经常、最广泛、最具体地通过党员反映出来。二、基层党建和社会治理职能的耦合

基层党组织职能决定基层党的建设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密切相关,并在多方面存在着耦合点。

一是党的基层执政与社会治理存在着工作对象上的重合性。党作为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组织客观上渗透于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中。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党的组织系统对各种社会管理服务资源有较强的整合能力和便利条件,可以促进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进步。无论从宏观层面来看,还是从微观层面来看,都是如此。

二是党的基层执政与社会治理存在着工作方式上的互补性。“社会治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而群众工作是党的传统优势,在特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根本性工作。党在90多年的历史中形成了群众工作的一系列方法,对社会工作非常有益。同时,社会工作中以心理学、社会学等为基础而形成的手段和方法,亦可为党的群众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三是党的基层执政与社会治理存在着工作内容上的一致性。社会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稳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党组织充分发挥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作用,则体现了党的宗旨和先进性的要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相吻合。党组织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组织力,使工作于不同岗位的党员在社会治理服务方面起到带头作用。三、基层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

1.基层党组织必须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这是由四个方面因素决定的:一是要确保创新方向明确。社会治理创新,不是为创新而创新,而是为了解决面临的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保证并强化基层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才能保证社会治理创新的政治方向,保证创新不扭曲、不走样。二是要确保创新步伐稳健。目标确定以后,最重要的是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步骤。当前国际环境依然动荡,国内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各种敌对和反动势力一直在关注我国社会现状,希望抓住机会进行炒作和挑拨,因此创新治理模式的压力巨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只有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才能保证创新按照平稳有序可控的原则前进。三是要确保创新资源充足。社会治理创新就是要集合、整合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党在长期的革命、改革、建设中积累了丰富的社会治理经验,集合了各个方面的社会资源,因此必须坚持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这样才能保证各种社会治理创新的社会资源集合能力。四是要确保创新影响深远。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于先进的经验和创新做法,拥有一系列的总结、学习和推广的方法。如果无法保证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核心地位,局部地区的创新经验就缺乏总结和推广的渠道,容易局限在本区域,这样就大大限制了先进经验作用的发挥。

2.必须以基层党建的创新引领社会治理的创新

一方面,以党建创新引领社会治理创新,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现实需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是从来就有、不会丧失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动,各类矛盾的日益复杂,极大地考验着党应对复杂局面的智慧与能力。党的自身建设必须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和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需要,以自己的创新引领社会治理创新,才能实现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从而保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更加牢固。另一方面,党建创新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必要条件。社会治理创新不仅在人、财、物的保障方面要加强,而且在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方面要有所突破。执政党把握着社会建设、社会政策的方向和阶段性目标。所以只有党的建设主动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以自身的创新引领社会治理创新,积极推进基层党建的转型,充分发挥沟通政府与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将基层党组织、社会、政府三者互联互动起来,才能对传统治理模式及相应的治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治理机制和制度,激发社会活力,使基层社会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第二节厘清社会治理中的几个概念

为了进一步理解本书的主题,有必要厘清社会治理中的几个概念。

在当今时代,“治理”概念可以说风靡世界。相应地,“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甚至“全球治理”以及“治理能力”等概念,不断涌现,在各国社会科学界、各国政府、联合国都广为使用和流传。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论述,有两个不同以往的新提法:第一,在总体上用“社会治理”来代替“社会管理”;第二,全面论述了中国社会治理方式的改进,提出“四个治理”原则,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深入领会这两个新提法包含的深刻意蕴,对于我们树立全面正确的治理理念,很有必要。一、社会治理概念

要理解总体上用“社会治理”代替“社会管理”的真实含义,就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治理,以及社会治理与社会统治、社会管理的联系和区别。

社会治理(social governance)和善治或良治(good governance)的核心之点,在于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来治理和管理一个社会。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定义都指出了这一点。

那么,这种治理与统治、管理又有什么区别?

三大部门,即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三种基本的制度安排,也是现代社会基本的结构构架。从统治、管理和治理与三大部门不同的关系及其不同的对待和处理,就能较为清楚地看到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就权威来源而言,在统治类型中,权威、合法权力只能来自政府,政府是唯一的权威来源,市场、社会是政府权力的附属品;在管理类型中,权威、合法权力主要来自政府,但并不否认也可以来自市场与社会;而在治理类型中,权威、合法权力则有多样的来源,三大部门均可成为这样的来源。

就运作过程而言,在统治类型中,由于政府凌驾于市场和社会之上,运作过程一般是单向的,即自上而下的命令,要求市场和社会服从;在管理类型中,运作过程以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具有主辅性;而在治理类型中,运作过程具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者相结合的特点,强调上下互动,具有双向性。

就民主参与来说,在统治类型中,政府凌驾于两大部门之上,对民主参与是排斥的;在管理类型中,主观上也要民主参与,但由于政府主导一切的惯性,民主往往是为民做主,民主参与程度有待提高,所以称为“半民主性”;在治理类型中,三大部门通过合作、协调及对共同目标的确定等手段达致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民主参与程度有了很大提高。

就权力行使来说,在统治类型中,依靠政府的权力,发号施令,具有明显的号令性;在管理类型中,由于政府主导一切的惯性,政府习惯于对市场、社会进行管控,具有明显的管控性;在治理类型中,三大部门作用不同,地位平等,平等协商是主要方法,具有明显的平等性。

治理较之于统治、管理更适合现代社会的需要,具有更多的比较优势。这些比较优势,简要地说,就是社会治理更能发挥三大部门或三大主体各自的优势,更有利于彼此的良性互动,也更有利于避免各自的弱点,从而避免和减少各自的越位、错位、缺位、虚位,避免和减少各自的失灵,即“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社会失灵”,也更有利于避免彼此的弱点的聚合、叠加,避免由这些弱点的聚合、叠加所形成的恶性循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进“有效的政府治理”,其主要含义也就是指在这些方面的推进、提高和促进。

三个主体各自的优势和弱点,根源于它们在配置社会资源中的作用各不相同。政府主体的主要责任是制定规则、监管调控、维护秩序、提供公共物品。超出这些领域,它的优势就会丧失,就有可能陷入“政府失灵”。市场主体的作用主要是在经济领域保障供给、实现交换、创造财富、增进福利。超出这些领域,就会陷入“市场失灵”。民间主体的责任主要是公益性和志愿性的领域,虽然它们也能经营,但经营的目的不是利润,而是使做好事的本钱能够保值增值。超出这些领域,也会陷入“社会失灵”。当然在我国,社会组织这一板块,相对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这两个强势板块如今还很弱小,目前谈“社会失灵”还为时过早。

正是由于三个主体都有各自越位、错位、缺位、虚位的可能性,都存在各自失灵的可能性,因此,如何避免其缺点的问题便顺理成章地提出来了。从上面可以看到,与统治、管理相比,社会治理更能发挥三个主体各自的优势互补,避免它们各自的弱势聚合,从而增进社会运行的正能量,减少社会运行的负能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在社会运行和发展中,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

历史地看,治理的观念,无论中西,早已有之。但是现代治理概念,是西方总结其长期统治、管理的经验教训,适应三大部门成型、成熟,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矛盾的时代变化和现实情况,加以提炼、提升而形成的。因此,现代治理概念,不能不与统治、管理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简要地说,“联系”主要是,治理也不能不这样那样地包含统治的要素、管理的要素;“区别”则主要是,治理是一种更为高明、更可接受的统治,也是更有成效、更为成熟的管理。明确这一点,我们也就能更好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什么要从总体上用“社会治理”来代替“社会管理”,因为这两者确有区别,社会治理是一种更有成效、更为成熟的管理,而且社会管理(social management)一词在国际上并不通用,这里的管理(management)主要指的是经济管理,与前面的“社会的”(social)不匹配。同时也能理解,并不是今后在中国“社会管理”这个词不能用了,因为两者又有联系:社会治理也不能不这样那样地包含管理的要素,治理也有“管”的方面。过去在中国广泛使用的社会管理也不是用错了,因为那时讲社会管理也讲到管理主体的多元性,讲到科学化的社会管理。治理和管理不能截然割裂,治理和统治也不能决然对立。

治理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西方国家,现已成为全球政府治道变革的普遍趋势。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治理”理念纳入党的执政话语体系,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党的执政提出的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总结,是对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借鉴和吸收。改变传统的以自上而下管控为特点的“管理”理念,摒弃单一的行政管控手段,转变为一种强调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治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二、社会治理方式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这一新思路和新举措,对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系统治理”着重解决的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社会治理的主体角色与主体关系问题,即谁领导、谁主导、主体间怎样互动的问题《决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在这里,“系统治理”一方面吸取了西方治理定义的核心之点,即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来治理和管理一个社会,明确了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很显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提法,确切地表达了治理定义的核心之点,并进一步表明了社会各方是如何参与、如何互动的:政府要通过有效的治理活动、社会组织要通过有效的自我调节活动、公民要通过有效的自治活动,并通过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来达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这里提到的“自治”并不是“让政府走开”,而是要正确处理与政府的关系;自治也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与政府合理分工,明确政府该做什么、社区又该做什么,这种自治是“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框架下的自治。这样的自治的实现和自治能力的提高也都有一个培育过程,政府承担着这种培育、推进社区自治、居民自治的责任。所以,可以简要地说,自治是一种关系、一种分工、一个过程。居民自治能力的提高,是“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前提条件之一。

另一方面,“系统治理”又根据中国具体国情,根据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强调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历史和现实表明,当今中国离开“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任何有效的社会治理都是难以想象的。这说明,在我国“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并不与社会治理相矛盾,而是可以互为前提、相互补充的。机械地照搬西方的治理概念显然是解释不通的,更是无法实行的。

2.“依法治理”着重解决的是社会治理实施的主要依据和手段问题,即主要依据什么、依靠什么来治理的问题《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法律作为国家的意志,既包含统治的因素,也包含管理的因素,更包含治理的因素。作为更高明的统治形式、更有效的管理形式,社会治理更要有法律根据、法律支撑、法律保障;治理的各个主体都要有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各自的行为都要符合法治方式。

依法治理,既是各国的共识,在中国又有自己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发展的特点。在我国,依法治理,特别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社会治理的各个主体在实施治理时都要注意自觉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二是社会治理的各个主体在实施治理时,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谁也没有超出法律的特权。三是社会治理的各个主体在实施治理时,都要清楚地知道自由不是为所欲为,不是“摆脱政府”;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超出法律范围就要失去自由。

3.“综合治理”着重解决的是社会治理实施的其他依据和手段问题,即还要综合运用除法律外的其他手段来治理的问题《决定》指出:“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道德作为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是社会的软控制手段,是处理国家与社会、国家与群体、国家与公民,以及群体与群体、群体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必须兼顾的重要的深层的准则。对社会治理来说,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是必不可少的。没有道德约束的治理,绝非善治或良治。没有道德约束的还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叫作越轨行为。综合治理使我们的利益关系既是合“法”的,又是合“义”的,合法而不合义的行为是“缺德”的,也是为人所不齿的。现在社会关系不协调、社会问题频频出现,很多是越轨行为“合法化”的不良后果。“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使老实人吃亏,鼓励越轨行为盛行,对社会风气、对执政基础,都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损害。道德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上起着自己特殊的、法律不可代替的作用,这种作用,随着社会现代性进程的深入,会越来越重要。

4.“源头治理”着重解决的是社会治理的选择次序问题《决定》指出:“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源头治理、治本治理有三个要点: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强调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注重制度安排的公平正义,抓住这些方面不放,才能真正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重在治本,就是要着重在这些根本点上下功夫。但是这并不是说治标可以忽视。所谓治标治理,就是我们过去习惯的应急性治理,以及一些具体的治理方法。无疑,应对及时有效也是十分重要的,否则要误大事。同时,具体的有效的治理方法、抓手也很重要。如网格化管理这种运用高科技手段的治理方法,基层综合服务平台这种社会治理的具体抓手,都是如此。问题是我们过去对源头治理重视不够,甚至忽视,没有把治标治理与治本治理有机结合起来。

在实践上,这种标本兼治的社会治理,就是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从现在多发凸显的社会矛盾看,从燃点多、燃点低的社会问题看,最主要的根源就在经济发展的成果落实不到老百姓的民生福利上。我们的劳动报酬只占GDP的37.2%,还不到40%,这与发达国家在60%以上,差距确实太大了。应该说,这是最大的脱离群众,这已经发展为政治问题。单靠刚性的强力的手段来维稳,成本很高,收效甚微,甚至造成越维稳,群体性事件越多的困境。这是因为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是治标。必须要有新的治本思路。这就是增加民生福利,特别是增加老百姓的收入,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的收入。

这种情况已经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发展指标当中,明确了经济增长速度是年均7%,同时也明确了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要在7%以上。党的十八大提出“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并承诺到2020年中国城乡居民实际收入要比2010年翻一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系统地提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扩展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所有这些措施都表明,中国正大踏步地走向以民生为重的社会,改善民生正在一步一步转化为有可操作性的社会治理体制和机制,落实为有可行性的社会政策。

总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治理方式——“四个治理”,事实上展示了这样六个结合:治标治理与治本治理相结合;刚性治理与柔性治理相结合;社会服务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社区治理与社会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相结合;科学精神与人文关怀相结合。三、社会治理任务

社会治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完成好这七大任务,也就很好地贯彻了社会治理“以民为本,服务为先”的要求。(一)协调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就是协调、平衡利益关系。我国目前的社会冲突大多是由于某种利益纠纷引起的,很多群体性事件的背后都有利益关系处理不当的原因。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在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利益关系的大调整与大变动,出现了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失衡。一些人获益较多,一些人获益较少,还有一部分人利益相对受损。这种利益关系失衡主要体现在阶级阶层利益关系不协调、城乡利益关系不协调、地区利益关系不协调、行业利益关系不协调、劳资利益关系不协调、干群利益关系不协调等方面。这些利益失衡现象的产生,既有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体制陈旧、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也有社会治理不善、服务不到位的原因。正如《人民日报》一篇评论文章指出的,“如果地方政府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方面,能够恪守公共服务提供的职能,保持中立仲裁者的角色,而不是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以‘公司化思维’与民争利,那么群众上访、拆迁自焚就会大大减少,那里的干群鱼水关系也就不会异化为水火关系;如果包工头不是无故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果农民工有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完善的法律救济手段,那么跳楼讨薪就不会成为折射劳资关系的一道悲怆符号;如果公立医院能够坚守公益性,而不是纵容医生靠收红包,开高价药‘以灰色收入养医’、‘以药养医’,那么医患关系就不会成为经常被谈及的无奈话题”。

明确了问题所在,也就确定了解决之道。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就是要适应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要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为不同群体提供利益表达的平台。西方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表明:“建立正常的渠道使一些相冲突的利益得以表达,这有助于许多民族国家结构的稳定。”要建立健全利益约束机制,约束和规范人们的利益动机和利益行为;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利益引导机制,让人们树立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利益获取观念;要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调整各利益集团或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要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给利益受损的个人或群体提供一定的补偿。社会治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更好地协调社会关系。(二)规范社会行为

构建新型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关键。而建立健全社会规范体系是构建新型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的前提。

社会规范体系是通过制定法律和道德规范等共同行为准则来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社会规范体系不健全,或不遵守共同行为准则,是产生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危害正常的社会生活的重要根源。要在各个领域加快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体系,通过自律、互律、他律,把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地纳入共同行为准则的轨道,形成既要维护社会公共权益,又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社会环境。要加快公民个人基本信息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等社会基础制度的建设,对违反社会共同行为准则的,要有相应的惩戒制度。规范社会行为,必须以政府为主体,通过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借助道德力量等手段,为全社会树立共同的行为准则。与此同时,政府也要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避免公权力损害私权力行为的发生。(三)解决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治理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解决社会领域存在的问题既十分紧迫又需要长期努力。要把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当前,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四)化解社会矛盾

我国目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由于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这就决定我们必须不断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科学发展,更多地用教育疏导、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来化解社会矛盾。

化解社会矛盾须从源头上抓起,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首先要下大力气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把发展成果更多地落实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上,绝不能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化解社会矛盾还须建立健全机制,充分发挥制度和机制的作用。包括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公民权益保障机制等。(五)促进社会公正

在社会治理的七大任务中,促进社会公正是核心。没有社会公正,协调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就谈不上。没有社会公正,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就难以化解。

之所以对社会公正如此重视,是因为它不仅仅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任务,也是我们评价社会的一个价值尺度。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不公正比不富有更能引发大的社会矛盾,甚至会引起社会混乱。

促进社会公正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社会公正观。关于社会公平公正的含义,古往今来、古今中外的学者从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社会公正观,如功利主义(把效率作为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自由至上(把资源配置完全交给市场)、绝对平均主义等。这些公正观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无助于我们解决当下的问题。

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和发展阶段来看,罗尔斯主义的社会公正观是值得我们借鉴的重要理念。美国思想家、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他的名著《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两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在这两个原则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强调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最广泛的自由,允许社会上条件较好的人有较多的机会得到收入和财富,同时,在社会上“最不获利的成员”的利益未能提高时,那些境况好起来的人也不应当否定最不获利者的利益。这样,罗尔斯既强调了机会平等,从而为“最大自由原则”的贯彻提供了理论基础,又支持了现实生活中政府的强制性干预。

根据罗尔斯主义,我们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必须区别社会公正与平均主义的不同,既不能唯效率论,也不能绝对平均主义。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机会公平,为社会各阶层创造公平竞争的平台。同时,也要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补偿,对于天生处于竞争不利的群体给予资源分配上的倾斜。近些年来,党和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大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与救助。如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面向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我国的社会公正问题将得到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将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六)应对社会风险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在《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使用了“风险社会”来描述后工业社会并加以理论化,这是一个具有远见卓识的见解。随之,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英国的“疯牛病”事件、美国的“9·11”事件和中国的“非典”事件,一再地证实了这一理论。由此,“风险”代替“危险”成为时代的重要特征。风险社会的突出特征有两个:一是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不确定性逻辑;二是导致现有社会结构、制度以及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状态转变。风险社会与以往社会最大的不同在于人为风险的增多。

提出“文明的冲突”的著名美国政治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则滋生着动乱”,可以说,风险是任何一个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都必然会面临的危机。各个国家面临的风险特征、类型不尽相同。发达国家面临的诸多社会风险中,环境生态、种族问题、恐怖活动等更受关注。而在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当前的社会风险,更多是源于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一些矛盾问题和不满情绪极易被无限放大,可能会产生难以预料的破坏力,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冲击。具体而言包括各种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社会群体事件等。风险种类多、高发性强、并发率高是我国目前社会风险的特点。

化解社会风险,一是要改善民生状况。只有不断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大多数社会风险才会随之化解。二是要提高政府的社会治理水平。近年来,我国开始推行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政策,在决策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防止因决策不当而引发社会矛盾。(七)保持社会稳定

保持社会稳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稳定是经济繁荣发展的前提,只有社会稳定有序,经济才能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如果社会不稳定,改革发展的成果也将遭到破坏。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保持社会稳定就是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有效应对社会风险。四、社会治理目标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

社会治理的总目标或者说主方向,即三个“最大限度”: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一)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

充满活力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一个活力被充分激发的社会,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社会。按照构成要素,社会活力具体体现为个人活力(包括思想、精神、创造活力)和体制机制活力等。

首先,个人活力是社会活力的基础。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充分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新精神和思想活力,使人们拥有蓬勃的创造热情、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振奋的个性活力。激发创新热情,必须打破传统的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旧观念,坚持破除一切束缚人的创造活力的思想观念,支持人们进行理论、制度、科技和其他方面的创新;激发精神活力,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们的精神内涵,提升人们的精神力量,使人们拥有良好的精神风貌、振奋的精神状态、高尚的道德情操,激发人们的精神力量;激发个性活力,需要弘扬和而不同的人文精神,打造有利于人的个性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张扬个性的社会氛围,促进人的个性活力竞相迸发,为增强社会的整体活力提供基础土壤和活力源泉。只有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都得到充分发挥,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都得到有效释放,每个社会成员都积极参与各种创造性的工作和活动,才能成为增强全社会活力的主体。

其次,增强体制机制的活力是保障。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培林指出:“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建设就包含着两个基本目标,即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要加快社会的自我发育,增强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扩大社会自我管理的范围。”现阶段,增强体制机制的活力就是要从转变、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能力两方面着手。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价值理念等都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原有的权力高度集中、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现实要求。只有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尤其是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厘清关系,从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社会领域中退出,其他主体才有机会参与社会治理,各种社会主体的活力才能得到充分释放。(二)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是从加法的角度对社会治理提出的要求。和谐因素的增加,关键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要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水平,除了从治理体制、机制和治理方法、措施上加强外,更重要的是要花大力气解决老百姓关注的各项民生问题。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民生为工作导向,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开展各项民生工程,切实把涉及老百姓的民生问题落实好、解决好,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

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蛋糕”越做越大,但是,如果这个“蛋糕”切不好、分不好,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切实解决,社会和谐就绝不会实现。因此,各级政府要按照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使人们能够普遍分享增长和发展的收益;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

当前,我国的民生问题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的差距。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利益群体诉求多元,民生问题将日益凸显。政府各级部门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幸福越来越多、心情越来越舒畅,从而才会自觉接受社会治理、主动配合社会治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谐因素”才会越来越多,社会才会更安定有序。(三)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是从减法的角度对社会治理提出的要求。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等。要减少这些不和谐因素,关键是要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

一方面,要逐步完善我国现有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上约束这些不和谐因素,从源头上制止不和谐行为的发生。同时,要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特别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正常权利的维护和保障。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包括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这要求党和政府要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尽可能地兼顾、整合社会各阶层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尽可能地调和、减缓、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负面能量积聚,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要善于处理社会矛盾,知民情、解民忧、化民怨、暖民心;要重视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的产生。这样,社会和谐稳定才有坚实的基础。第三节国外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及其启示

学习借鉴国际上好的社会治理经验和做法,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一、国外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

社会治理包括的内容非常复杂,国外关于社会治理的具体做法也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以下四个方面的理念和做法可以代表其基本经验。(一)多元参与与合作共治

近年来,“多元参与与合作共治”的理念在欧洲逐渐形成并被广为接受。这一理念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第一,突破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对立或单一主导,重视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即社会领域的作用;第二,强调“参与式治理”,即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以及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第三,强调“多中心治理”和“协作式治理”,政府、市场、社会三大主体不再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基于共同利益和目标的“伙伴式关系”,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合作来解决问题。

目前,在新加坡,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主体分为基层组织、慈善机构等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三个层次,在政策执行方面作用最突出的是由人民协会、民众联络所、公民咨询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发展理事会等构成的基层组织系统。新加坡实行精英政治与大众民主相结合的“混合政治”的社会治理模式,“政治精英”以大众民主的方式获得广大民众的委托和授权,又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罢免、弹劾。“大众民主”赋予了社会治理的合法性,而“精英政治”则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两种模式紧密结合,既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的理性程度,又有助于防止“少数人的暴政”;既有助于强化社会治理的有效制约,又有助于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二)以人为本与标本兼治

注重改善民生。目前,尽管不同发达国家在保障水平上存在差异,但都将改善民生、增进国民社会福利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并不断增加保障内容、扩大保障范围,逐渐从过去的补缺型社会福利模式向普惠型社会福利模式转变。

注重塑造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西方发达国家都比较重视从扩大中产阶级或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入手调整社会阶层结构。如日本通过就业、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手段,成功塑造了庞大的中产阶级群体,在这个有1.2亿人口的国家却有着“一亿皆中产”的说法。

注重构建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以劳资纠纷为例,在新加坡,工会会周期性地与雇主协会就一系列涉及双方利益的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当谈判陷入僵局时,由劳资双方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或政府直接出面调解、仲裁。

注重提供专业的社工服务。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工作制度,将社会工作作为一项正式职业,通过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人性化、高品质的社会服务。在英国,社会工作涵盖了教育、司法、社区、养老等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而且社工的职业化程度很高,所有从业者都持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三)依法治理与刚柔并济

强调依法进行社会治理。法治是现代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手段。经过长时期的法治化进程,发达国家一般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监督机制也比较健全;老百姓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习惯于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

注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又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对司法诉讼之外的所有纠纷解决方式的统称。目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在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得到广泛推广。

注重意识形态、宗教、道德等软性约束力量的作用。发达国家很注重利用意识形态、宗教信仰、道德规范等塑造国民的共同价值观念,从而使社会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新加坡很重视通过培育国民的共同价值观以提高社会凝聚力,在经全民讨论并由国会通过的《共同价值观白皮书》中,提出了“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社会关怀、尊重个人;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五大共同价值观,得到了各大宗教团体和种族的认同。(四)预防为先与动态治理

较之传统社会,现代社会的复杂性、风险性大大增加,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大量存在,这使得现代社会的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面对这样一个高风险社会,许多国家形成了“预防为先与动态治理”的理念。在实践中,这一理念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国外社会风险评估的内容非常多,包括环境风险评估、法律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系统风险评估,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国外风险评估非常重视两个因素:一是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指标体系;二是成立独立、专业、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建立健全社会监测体系与危机预警系统。注重运用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尤其是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食品监管、交通运输、人口流动等重点领域进行适时动态跟踪、舆情监控,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规范高效的社会危机预警系统,从制度上保证危机报警、危机处理、危机善后等环节的无缝衔接。二、国外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纵观国外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审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理现状,最明显的差距在于社会治理理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年代,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方法单一,体制机制陈旧落后,社会组织的治理作用发挥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水平,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转变观念,树立现代化的社会治理理念,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应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认识到管理只是服务的一种手段,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二要注重方法的转型。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治理方法主要偏重于行政管制控制,有时也会借助一些经济手段来化解社会矛盾。但是实践表明,协同治理或协商式治理会更加行之有效。因此,新时期的社会治理应从单一的行政管控转向民主式开放协商,要更加用注重教育、劝解、协商、疏导的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充分运用法制规范、舆论引导、心理调适、道德准则等多方面的手段方法予以调控,确保社会的和谐有序。

三要注重机制的创新。任何良序化社会的建构都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化机制。现代社会治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再生与重建,它呈现出来的是一系列关乎利益表达、利益均衡、利益博弈以及利益调节的体系化制度机制安排。因此,我们当下的社会治理机制应注重源头治理体系的构建,通过积极建立利益诉求机制、利益均衡机制、矛盾化解机制以及应急管理机制、社会公共安全机制等制度机制体系,使社会治理从治标转向治本。

四要注重价值观的建构。现代社会治理是一种积极的、向上的社会治理,它的目标和初衷就是为了让人们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健康有序。因此,新时期我们应注重社会治理价值观的建设,同时还应加大公民权利意识教育、规则意识教育,让更多的民众和社会组织激发出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从而让更多的正能量推进社会治理格局的完善和发展。现状问题篇第一节我国社会治理的成就与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我国建立了社会治理工作领导体系,构建了社会治理组织网络,制定了社会治理基本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我国社会治理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总体上是适应的,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形势总的是好的。但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我国社会治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一、社会治理在改革的快车道中有序发展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下,我国社会治理体系改革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新型社会治理体系及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民主、开放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重点的社会治理体系改革也在不断推进和完善;以基层实践探索为主流的社会治理方法创新进入快车道;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得到加强,困难群体的权益受到重视,社会活力在动态的社会稳定中日益增强。(一)社会治理理念渐趋民主、多元和开放

一直以来,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治理理念主导下,我国政府作为社会治理中的“一元化”主体,以“治安”的思维辅以“严打”的策略,造成了“强政府,弱社会”的大环境。再加上地方政府及领导人重经济建设、轻社会治理的发展理念和管控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薄的管理理念,直接导致了社会民众被动服从的消极思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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