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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6 23: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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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乘旦总主编 陈晓律 主编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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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现代化历程:西欧卷

世界现代化历程:西欧卷试读:

《世界现代化历程》总序

钱乘旦

中国的现代化研究大约从二十多年前开始进入高潮,到现在已趋平静,不像前一段时间那样火爆了。这种情况在全世界都是一样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现代化研究在国际学术界高度走红,涌现出一大批国际知名学者,也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后来,研究渐趋平稳,慢慢退隐成学术研究中的话语背景。但它的话语威力至今仍然强劲,现在,几乎每一个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学科,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现代化研究的话语逻辑,受到它的学术影响。有些人不一定赞成现代化研究的路径与方法,甚至不赞成现代化研究本身;但现代化研究的思维逻辑却深深隐藏在当代学术话语结构中,没有人能够忽视它,更没有人能够避开它的影响。

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现代化研究的话语逻辑渗透在各个学科中,甚至渗透在许许多多普通人的日常思维方式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至今仍处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现代化”仍然是无数中国人追求的目标。普通中国人也许并不明白理论上的“现代化”究竟是什么,但“现代化”对他们而言却是一种向往;在今天,现代化仍旧是国家的目标,是民族的追求,也是一种现实中的生活。

中国的向往与它近代的经历有密切关系。一百七十多年前,中国的大门被西方打开,几千年的文明遭受严重冲击,而冲击最强烈之处,是中国历史自身运行的轨迹被打乱了,中国被迫面对世界,并且去适应那个世界。经过一百多年的摸索,在经受了最深重的苦难之后,今天,中国已重新屹立于世界,成了这个世界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尽管已取得伟大的成就,但现代化仍旧在中国持续,它还有许多事没有做、而必须去做。这就是现代化研究在中国持续展开的时代背景与历史背景,一个学科的生命力就体现在这里:它一定要和历史与现实交融一体,体现出对时代的关怀。

因此,中国的现代化研究和西方的现代化研究就有很大区别了,最大的区别在于,中国的现代化研究是立足于本国的需要,因而着眼于本土;西方的现代化研究则把矛头指向别人,想通过学术方式把自己的判断传输给别人。我们都知道现代化研究起源于西方,二战后,西方面对一大批新出现的独立国家和新形成的世界格局,一方面想了解这些国家,另一方面想控制这个世界,就迫切需要创建一个新的学科,提供新的研究方式和新的视角,“现代化研究”于是应运而生。现代化研究是一个跨学科、多维度的新领域,综合着许多学科的共同努力;但西方的目标,是影响新形成国家的发展方向,用自己的形象去塑造世界。

但中国的现代化研究却是为中国服务的:上世纪80年代,中国全力以赴地投入现代化,它迫切需要了解外国,了解各国在现代化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它希望知道各国曾经犯过的错误,也希望知道各国所积累的经验。所以,了解其他国家、为自己提供借鉴,这是中国现代化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地,也是它最大的特点。由于中国的现代化研究是为本国服务的,所以它的观察就带有明显的批判性,其选题也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它用批判的眼光观察发达国家的现代化,也从批判的角度考察发展中国家正在经历的现代化。

从宏观角度看,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过程,时至今日,这一点已经很明白。几百年来世界的变化都可以用“现代化”这个词来概括,尽管人们对“现代化”有不同理解,词本身甚至文不达意、表意不明。但它所表达的内容和历史过程却是明了的,是任何人都否定不了。有些人因为“现代化”这个词表意不准确而不承认现代化过程的存在,这个逻辑很奇怪,因为任何一种语言中的任何一个词都会有同样的缺点,这正是人类语言的一大缺陷。事实上,“现代化”所表达的那个过程不仅存在,而且是世界性的历史现象,在过去几百年中,在世界各地,都有先有后地发生着类似的变化,变化的方向一样,变化的结果也基本雷同,这就是世界现代化。世界现代化首先表现出巨大的共性,即相似性,是共性使“世界现代化”得以成立。但现代化在世界各地又有不同——道路不同,经历不同,模式不同,表现方式不同,成功与失败不同,经验与教训不同——这些都是现代化的特殊性。特殊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可能表现,由于其文化背景不同,历史传统不同,置身于其中的当事人不同,时代与社会环境各不相同,主观与客观的因素相互交织,就演绎了世界现代化的多种途径,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不同“模式”。现代化研究离不开对“模式”的研究,而“模式”则既包括现代化过程中的共同性,也包括现代化过程中的特殊性,因此,现代化研究就是对现代化过程中的共同性和特殊性进行交叉和立体的研究,在研究中,共同性和特殊性都得到体现,从而使人们对现代化过程有完整的了解。

本书把着眼点放在“模式”上。十卷的分工,“总论卷”提供讨论的框架,对现代化研究的理论、学术演变过程进行梳理,回顾世界现代化的总体过程,并提出一些共同问题。其余各卷按地域分工,分别讨论一个地域的现代化“模式”问题。在一个地域中,可能因为存在着某些比较明显的共同性特征而生成一种地域性“模式”;但也可能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模式”,分别由若干不同国家为代表。必须说明:“模式”与地域可以没有直接的相关关系,处于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也可以形成类同的“模式”。对“模式”的探讨使我们对世界现代化进程中地区与国家的情况有更深刻、更具体的理解;而通过对不同的“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又使我们对世界现代化的整体过程有更好的把握。以上这些,就是我们在《世界现代化历程》这部书中所作的研究工作。

通过这些研究,我们希望对中国的现代化事业提供某些借鉴;同时,也希望对二十多年来中国的现代化研究做一个阶段性总结。

参与本书写作的有国内许多所高校的学者,他们都曾对现代化问题有过探讨,并且对自己所研究的地区和国家有深刻的了解,是各自领域的出色专家。改革开放后,国内已涌现出一批区域·国别研究的专家,他们的研究覆盖着世界上相当大的地域范围,这是值得欣慰的,没有这样的人才准备,就不可能写出这部书。

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为这部书的写作和出版做了重要的工作,所有作者都对此十分感谢。

本书是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不同模式研究”的最终成果,也是完整的成果,体现着十年来数十位学者辛勤工作的成果。

我们希望这部书能够对中国的世界现代化研究做出一点贡献。2015年2月,于北京

作者的话

欧洲是人类现代化事业的摇篮,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现代化模式既有其特殊性,也有其普遍性,因此,对欧洲现代化问题的解读几乎成为现代化研究的必修功课之一。

由于这样的特点,要写一本有关欧洲现代化模式的著作,其困难的程度超过了所有撰写人员原来的设想。一个基本的原因就在于,凡对这一问题有兴趣的人理论上对欧洲现代化的历史都十分熟悉,因此,任何一种新的思想和新的看法,都容易遭到质疑,也很难说服持有不同观点的学者。即便是编纂一本有关欧洲现代化模式的书籍,也会引起收入其中哪些内容的广泛争议,更不用说撰写一本有关欧洲现代化模式的专著了。然而,对正在从事自身现代化建设的中国读者而言,要了解欧洲,对于欧洲的现代化的模式或经验有一个轮廓清晰的了解,一本这样的专著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既然是与现代化有关的事物,其中必然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只要我们能把握欧洲历史发展的主线,并将我们自己在阅读研究过程中的体验系统地进行梳理,在各种不同的观点中选择我们认为有说服力的那些看法,并按照一定的内在体系加以阐述,那么,这样的一本有关欧洲现代化的专著依然是十分有价值的。

本着这样的出发点,我们撰写了这一本书。书中第一章首先讨论西欧现代化的共性特征,没有共性,也就没有特殊性。现在,多数人在谈论现代化时首先强调特殊性,否认现代化的基本层面,即共同性。可是西欧各国的现代化进程及其最终方向首先表现出明显的共同特征,作为世界上最早进入现代化进程的西欧地区的这一现象,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以后几章是地区或国家的个案研究,其中表达的是特殊性,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现代化过程中走独特的路,表现为不同的模式。西欧模式应该不只书中提出的这几种,不过我们选择的是若干典型。

本书的第一章由陈晓律撰写,第二章由王本立撰写,第三章由钱乘旦撰写,第四章由祝良撰写,第五章由吕磊撰写,第六章由陈祖洲撰写,全书结构由陈晓律设计并统稿。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方家进行指点。陈晓律2009-10-21于南京大学

绪言

在本书开始之前,我们试图对欧洲国家现代化模式做一些简要的梳理工作。这样的梳理对作者是一种挑战,它有可能将一些十分重要的经验遗漏,但这项工作仍然是必须的。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它体现着本书的价值,即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人是如何按照自己的切身体验对欧洲历史经验进行解读的。

毋庸置疑的是,欧洲国家现代化模式的很多历史经验对后发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经验中,首要的一条,就是要解决好现代化过程中的民族国家建设问题。没有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所有现代化的目标都无从谈起。而如何建设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现代化民族国家,前面已经有很多论述,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建立的民族国家,能够真正推动经济发展的民族国家必定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也就是说,要构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法治化建设是一个基本的内容。一个国家是否能够成为现代化的国家,就在于其社会结构能否有利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协调发展。任何一种增长的结果,都是其体制模式、劳动力资源和产业结构等要素充分发挥作用的产物,而这一变化的过程必须依赖于社会的有章可循的法治化规范。因此,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本质上是一个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尽管在某些特定的时期,这样一项任务的完成会与一些其他的目标发生冲突,但如果这一问题始终无法解决,那么,这个民族的现代化大厦就会建立在一个不稳固的基础上。所有的发达国家,在建立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过程中,都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阻力,因此,欧洲国家现代化的历史往往也是伴随着革命、改良以及各种势力的反复较量而展开的。但无论其过程多么曲折,他们的最终目标却基本一致,那就是必须建立起某种形式的法治国家(其国家的名称究竟是君主立宪还是民主共和并不是最本质的问题)。

由此我们得出了第二个十分重要的结论,即发展首先是一个民族国家体制的发展,而经济的现代发展,在某种意义上,既是其体制变化的结果,也是推动体制变革的重要因素,这种相关的内在联系,使人们常常混淆两者之间关系,在究竟是经济推动了制度建设还是制度建设推动了经济发展之间感到迷惘。事实上,经济机遇是随时都有的,但只有在一个社会具有一定的法治基础,具有社会公认的游戏规则,现代经济才可能持续地生长和发展起来。欧洲能够成为世界现代化率先起步的地区,与这样的制度性因素显然有着密切的关系。

这样的制度安排保证了这个社会中的个人权利,这也是现代化最主要的基石之一——人们自身在现代国家所获得的权利,成为了人们能够进行自由发展的基础。就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国而言,其所有有关政治的书籍,都几乎在这一层面上强调着人们的权利。这些权利被视作基本的人权,它包括:人身、言论、结社和财产等四大自由,人身自由往往被视为自由最重要的支柱。1765年,英国在灰汁、货币与其他的案件中,就十分明确地坚持这样的原则,即对一个没有被法官定罪的人进行拘捕是非法和无效的。同时,假如一个人被冤枉监禁、袭击或殴打,他或她还可以通过社会和普通法获得一系列进行补救的权利。此外,在英国还有一些古老的对个人自由的保证,如令状等,确保每一个人都能要求被带到法院进行公正的审判。能够自由表达政治意愿也被认为是一个民主社会最基本的权利,在当今世界,缺少这样的权利已经被认为是最明显的压制的征兆。政治基本上是一种集体的行为,是个人自愿的组合,因此,结社自由也是基本的权利之一。而财产自由则被认为是最核心的权利,英国人的家通常被认为是他自己的城堡,这样的观点屡次被英国的法律所强调,早在1603年的塞姆伊案件中,法官在判决中就宣布,如果一个盗贼进入一个人的房子试图抢劫或凶杀,那么,这个人或他的仆人都有权利杀死他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而法国民法典也规定,一切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原则。法典第八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的行为负责,这两条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础。同时还规定了法国人财产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侵权责任原则,即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从历史的角度看,德意志民族的法制传统也是源远流长的,但这一法制传统与英国相比,却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即普通民众具有很强的守法意识,但对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却没有主动性,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德意志民众很少单独进行过争取立法权的斗争,结果是造成了两次大战的灾难性后果。但1945年以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基本法就立即确立了宪法最基本的原则,即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行政机构的侵犯。放在宪法首位的是关于基本权利的条文以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职责。这一保障由“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这一条加以充实,它给予公民以广泛的保护,使之不受国家违法的侵犯。基本权利不仅仅是一种纲领性的、宣言性的原则或准则,而是先于国家存在的、本身就具有生命的权利,其本质就是公民相对于国家的抵御性权利。立法机关不得任意限制基本权利,相反必须受到基本权利的直接约束。其他欧洲国家,在宪法层面基本上也确立了大致相同的原则。正是对民众基本权利的保护,使欧洲各国的人民能够从宗教信仰转化为法律信仰。这种信仰,成为了欧洲现代化最重要的观念基础之一。因为,社会的现代化除硬件的建设、完善的体制外,更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生活的态度、意识与思维。人的素质必须适应现代化的要求,社会才能按照现代化的准则正常运行。至于欧洲各国的民众是如何争取到自己的权利的,本书的各个章节都已有论述,这里就不再重复了。换言之,人民的权利与法治意识之间有一种共生的关系,缺少了任何一环,这种关系都无法稳定地建立起来。

第三则是在发展中必须处理好与他国的关系。由于现代化是一种全球化格局中的现代化,所以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不会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必然要对整个国际关系的格局产生影响,并导致周边国家做出相应的反应。因此,处理好发展中的国际关系在很多时候对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往往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在德国现代化的模式中最为明显。尽管有很多内部的因素制约了德国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未能处理好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是德国现代化遭遇重大挫折的根源之一。我们今天所提倡的双赢或多赢的观念,对化解这种外部阻力是十分有益的。实际上,欧洲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这种在发展中如何协调国际关系,从而使自身获得最有利的国际环境,始终是所有成功的现代化国家关注的问题。也正因为一些主要的欧洲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未处理好,才最终导致了两次惨烈的世界大战。从目前的局势看,二战结束后欧洲国家已经意识到在一个可以合作的平台上共同发展的重要性,而由法、德两国为轴心的欧共体,就是试图为欧洲国家提供这样一个平台。从二战后的历史看,这一欧洲国家合作的平台取得了惊人的成绩,它对欧洲未来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冷战结束后,一些前华约集团的东欧国家也加入了欧盟,这在舒曼最初提出其计划时肯定是无法想象的。一个最重要的后果是,很多西方共同的价值准则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得到了体现,并限制了原有民族国家的部分功能。正如新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在全球化的态势下,民族国家将被迫自由化,竞争将会加剧,劳动力市场会更富有弹性,而政府的干预会受到更大的限制。与此同时,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则会不断地增加,而且一个欧洲国家其公民享有的权利会很快影响到欧洲的其他国家。其中,以人权为导向的制度建设影响最大,因为人权与各国制度权利之间存在着差别,所以人们想方设法使国际社会对各种人权宪章达成一致意见,如《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或《1953年欧洲保护人权公约》。在这些宪章的所有签约国中,没有哪两个国家的法律、社会、经济或政治制度安排上完全相同;同时,不仅在所有签约国之间,而且在所有签约国的内部,也常常存在着巨大的文化差异。即便如此,所有国家都以各自的方式声称,它们将会满足某些特定的标准以保护基本的公民权,如公平审判的权利、政治方面的选举权;还有某些社会权利,如一定程度的受教育权、卫生保健权和住房权等等。但是,就任何一个上述宪章签约国而言,如果置于其法律或习俗框架内的政策或制度权利被认为与人权相抵触,那么,在人权维护者们看来,即使这种违反了人权的政策或法律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民主意志,也必须予以更改。比如说,英国就曾多次因其在北爱尔兰的审讯方法和拘留政策、体罚学生以及未能彻底包含妇女免受歧视的就业法案而被告上欧洲人权法庭。基于这样的原则,欧洲宪法和欧洲公民权的意义就非常明显了:不在于它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给欧盟各国的公民提供了额外的权利,而在于欧洲各国的民族主义受到了一种新的引导——它们必须考虑这种共同的价值观念所确定的游戏规则。近来欧盟各国在欧盟宪法问题上取得的进展,可以看作是这种政治共识的一种胜利。换言之,欧洲各国现代化的共性导致了欧盟的产生,而欧盟的发展又反过来强化了这种共性,这是否意味着,联合的欧洲将重新成为全球未来发展的典范?

但问题并非如此乐观,近年来欧洲各国已经普遍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这就是所谓欧洲模式能否应付世界其余地区的现代化挑战问题。尤其是随着中国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开始具有越来越大影响力,中欧之间的贸易又长期处于不平衡的态势,这样的问题也逐渐成为欧洲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基于这种新的国际竞争的压力,尤其是中国在中欧贸易中占有越来越大的顺差,有人甚至已经提出“欧洲模式破产了吗”的疑问。许多外国人对这样的问题会有力回答“是”,越来越多的欧洲内部人士也开始表示同意。他们担心,“野蛮的”盎格鲁撒克逊自由主义将压倒文明的欧洲经济。幸好,这种断言过于简单化了。正如我们在序言中所提到的,所谓欧洲模式本身就是一个复合体,它包括盎格鲁、北欧、地中海和莱茵河等多种模式。不过,由于欧盟的出现,以及所出现的问题具有普遍的欧洲性质,人们在讨论时常常喜欢把这一区域的所有模式通称为欧洲模式。而问题在于,这种复合型的欧洲模式中,哪一种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力,从而使欧洲发展的前景变得更为乐观?

在欧洲的历史上,现代经济诞生过程的阵痛缓慢而又钻心。而且,受到伤害的不是满腔热情的外来移民,如美国那样(不过必须把黑奴排除在外),而是充满疑虑的农民。经历许多灾难后,欧洲人在二战后终于在个人努力与集体责任之间取得成功的平衡。所有西欧人共享一项承诺,即他们能享受按全球标准称得上慷慨的、由国家组织的社会福利。

显然,欧洲国家往往在高水平就业保护(地中海模式)与失业福利的高覆盖(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与北欧模式)两种模式间取舍,而莱茵河地区模式选择了居中水平。

以欧洲两大基本目标——高水平就业与消除相对贫困——来衡量,这些不同的做法表现得有多好呢?

对于前一个目标,北欧模式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完成得不错,莱茵河地区模式与地中海模式相对差一些。在后一个目标上,莱茵河模式与北欧模式表现较好,而地中海模式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较差。

北欧模式在就业和脱贫两方面均有良好表现,而地中海模式在两方面都做得不好。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在就业方面做得不错,但在脱贫上做得不好,而莱茵河地区模式刚好与之相反。萨佩尔教授认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与北欧模式效率较高(至少在劳动力市场上如此),而莱茵河模式与北欧模式较为公平。他补充指出,效率低下的模式可能也是难以持久的。这其中的一个迹象就是,莱茵河与地中海国家公共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较高,分别为73%和81%,相比之下,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国家为36%,北欧国家为49%。莱茵河国家和地中海国家的重要性相当大:它们的国内生产总值之和在扩大后的欧盟占到2/3,在欧元区占到90%。

所以欧洲人据此得出的结论是,他们应当变得要么更加北欧化,要么更加盎格鲁撒克逊化。变革的核心,将是去除明确的就业保护。在当今经济变化快速进行、旧的工作岗位和传统做法日趋过时的时代,严格的就业保护尤其不合适。更好的做法是提高就业能力而不是保护就业,同时针对失业的短期冲击提供保护。

但问题是,这种建议能在多大程度上被采纳?尤其是,其他欧洲国家会在多大程度上仿效显然成功的北欧模式?那些不能采用北欧模式的国家,又能在多大程度上采用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最后,欧盟在这些变革中能扮演何种角色?

首先,北欧国家的成功是毫无疑问的。但所有这些(相对较小的)国家都有着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共享对国家资助的高标准福利的承诺。在丹麦、芬兰和瑞典,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都在50%以上。这个模式对德国或法国可能有意义,但它是否适合地中海国家则令人怀疑。

其次,如果走北欧路线有困难,那么采取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也不容易。莱茵河国家和地中海国家福利模式的(隐含)目标,是保护就业和家庭男主人的收入。但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因为收入差异较大,所以做不到这一点。再次,欧盟在很大程度上对这些决策使不上力,因为福利国家的框架和劳动力市场法规仍主要掌握在国家层面。

综上所述,欧洲的经济政策模式还算过得去,能提供与“野蛮的资本主义”颇为不同的东西,北欧模式尤其如此。

问题是,对于上面两个明显的选择,其他欧洲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其中的一个?以意大利为例,它永远不会把自己变成芬兰或英国。但有一点似乎很清楚:单纯抵制变革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是自杀行为。让欧洲人相互学习可能很难,但不这么做或许更加痛苦。

因此,欧洲人在诸种“欧洲”的模式中,面临着一种艰难的选择,然而,由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所有的欧洲国家都不得不寻找着某些可以共同分享的东西。这些东西最核心的一个基本要素,就是人们常说的欧洲精神,因为只有这种精神的同源性,才是欧洲联合最根本的保证,但这种欧洲精神只能建立在真正相互认同的基础上。从这个角度看,欧洲精神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它意味着所有的参与者都是欧洲大家庭的成员,人们分享着共同的价值。因为具体的政策在欧洲不同的国家永远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但如果具备了这种相互认同的基础,欧洲就有可能在真正的意义上成为一个整体,并能延续那些欧洲传统上优秀的东西,保持欧洲的活力。因此,欧洲认同与欧洲精神近年来成为了欧洲研究的一个学术热点。此外,很多学者还从不同的层面比如哲学、宗教、意识形态等方面对欧洲精神乃至欧洲认同进行了分析,产生了很多富有启发性的成果。但是,除上述方面的精神内容,欧洲各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对发展的渴望以及坚定不移的国家战略意志同样是欧洲精神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些欧洲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样的东西,欧洲才会成为今日之欧洲。

问题的讨论必须回溯到一个十分古老的原点,即发展的原动力问题,那就是人们或国家为什么要发展?不发展行不行?显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人们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个发展的观念问题。如果我们承认发展观念的形成对发展至关重要,那么就必须追根溯源,找到人类最初的发展观念。

发展原本是一个生物学的概念,指生物机体在一生中,大小、形态和功能不断改进的过程。而成为严格的经济学术语后,它开始指一个国家不断增长的经济能力。以后其内涵又不断地拓展,成为整个社会系统和经济结构全面推进的用语,并指一种人们在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都上升到“更好”(better)状态的社会变化过程。所以,发展的观念包含着一种动态的、进步的内核。从历史的角度看,对当今世界产生了重大影响的这种发展观念产生于欧洲。因为发展观念涉及到的基本问题是:人类应该怎样开创未来?未来应该是怎样的?这是人类必须首先认真关注严肃对待的。正是在这一重大的观念问题上,欧洲走在了世界其余地区的前面。

这种观念来源于欧洲独有的历史与文化传统。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文明,给欧洲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并奠定了后来欧洲“发展”的基础。然而随着蛮族的入侵,欧洲文明遇到了巨大的灾难。经过长时间的较量,中世纪初,基督教开始在欧洲社会中占有了重要位置。在罗马衰亡时期的普遍混乱中,基督教会代表着秩序;在蛮族入侵造成的文化普遍衰退中,教会又成为古典文化的传承者和护卫者,代表了当时最文明的力量。不过,教会是一个建立在一种教义上的社会组织。这种完全依靠人们共有的价值而建立的信念共同体,在人类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它同时也让这样的一个社会共同体面临着必须解决的矛盾,即如何处理宗教信仰与世俗事务的关系。

按照基督教的教义,信念共同体是最重要的共同体,其他的一切社会关系与它相比都失去了重要性,因为这些关系都与尘世相联系。但问题是,一个基督徒依然生活在尘世中,他是否应该承担其尘世社会的责任?如果不承担,他如何在尘世生活下去?著名的神学家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以一种历史哲学和社会哲学的观点阐述了应该如何处理这一圣俗两种社会关系的难题。其基本的观点是,世界可以按照对上帝的信仰分为天上之城和地上之城。这种区分仅仅是道德的而不是有形的。天上之城高于地上之城,但一个基督徒在维护其信念共同体的价值理想时,又不应该放弃与尘世的人相安共处,他们对教会和国家应该尽双重忠诚。因此,构成罪恶的不是我们置身于尘世生活,而是对尘世价值的热衷与钻营,因为这将会导致我们放弃更高的价值和对天国生活的祈望。从最终的结果看,天上之城终将取代地上之城,因为这是合乎上帝意旨的,同时也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方向。这样,奥古斯丁就抛弃了古典思想中的循环变迁观,以及人类事务的永恒轮回观。在他看来,历史是受天命指引的,有终极的意义和目标,因此必定是上升的、直线的前进的发展过程。这种历史观固然是用神学目的论的语言阐述的,但却是近代的历史发展观和进步观的先驱之一。由此,“发展”成为了一种神圣的价值观念,它同样也构成了欧洲人精神财富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由于这样一种尘世生活与神学观念相互角力的过程,使得欧洲内部充满了一种竞争性的张力,也使得发展的观念逐步地深入到了欧洲人的灵魂之中。欧洲人最先开始了世界性的探险,欧洲人最早开始去“发现”其他的国家和民族,除开商业和经济的因素外,应该说,其最初的原动力,与这种由基督教神学转化而来的“发展”观念是有着某种内在联系的。

然而,仅有这样的原动力还不足以启动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因为它还需要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国家战略意志,只有两者兼备,才能使一个民族在现代化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所谓国家的战略意志,就是一个国家预期要想达到的目标以及试图达到这个目标的决心和意志。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认为,战略意志就是坚持到底的勇气,就是为了达到国家的长远目标不惜牺牲一切的决心。

一个国家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是一个国家的战略选择,如果没有一个高瞻远瞩的战略目标,这样的国家就没有发展前途。而没有相应的战略意志,这样的战略目标也难以实现。

从欧美大国的发展历程看,一切有所作为的现代化大国,在自己的历史中都产生了某种独一无二的东西,那就是引领时代潮流的大家思想。英国产生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法国产生了伟大的启蒙思想,德国产生了影响深远的古典哲学。这些巨人般的思想,对一个民族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些思想和思想家的产生,固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的因素,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思想产生后,对一个民族的精神气质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在某种程度上,它们既是一个时代的产物,也引领着时代的潮流。换言之,它们代表着一个民族的时代精神,对于一个民族形成坚定不移的战略意志具有重大的作用。对于这样的精神,别的民族只能学习,却无法冒领。而产生了这些思想的民族,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有一个较为高远的奋斗目标,这也是在世界现代化历程中,为什么欧洲一些传统大国总是能够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的重要原因。

因此,中国在考虑下一步发展的机遇时,实际上面临着一种严峻的挑战:即是否要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大国的问题。要成为一个大国,就必须具备坚定不移地自主发展的战略意志,正如李斯特所说,能够为了国家发展的长远战略利益而牺牲眼前的实际利益,哪怕这种牺牲持续很长的时期,也绝不放弃长远的战略产业的发展。中国显然应该这样做,这样做既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是对国际社会负责。作为一个大国,必然要担负平衡国际社会各种势力、制定相对合理的游戏规则的责任,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中国就没有资格成为一个大国。然而,现在的问题是,无论中国主观上做出何种选择,中国都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退路。因为中国的块头已经决定了中国只能作为一个大国生存于世,其他国家不可能不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来对待。如果中国缺乏坚定的战略意志,放弃作为一个大国的责任,中国就会连一个小国都不如。因为,除非你愿意自废武功,别人是不可能将你作为小国对待的。

由此可见,坚定不移的战略意志对于中国具有特殊的含义,而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也应该在不太长的时期内成为国人的共识。

或许,这就是欧洲现代化经验对中国最重要的启示。第一章 法治、民主、社会保障——西欧现代化的共性发展

关于现代化的模式的研究成果很多,按照布莱克的看法,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现代化涉及到经济领域的工业化,社会领域的城市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以及价值观念领域的理性化的互动过程。根据不同的标准,现代化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或模式:按照现代化起步的时间,可以分为早生的现代化和晚生的现代化;按照国家来划分,可以分为英国型、法国型、德国型或尼日利亚型等各种类型的现代化;按照传统性与现代性的互动关系,可以分为内生型、应激型和混合型的现代化。甚至有人将已经经历和正在进行现代化的国家分成七种不同的模式。但无论多少种分类,西欧经验都具有某些独一无二的特征,因此,将众多西欧国家作为一个类型的现代化模式进行研究是完全必要的。

西欧现代化模式包含现代化与模式两个概念。何谓“模式”?如果按字义学或从工艺技术的角度,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就可以称为模式。但在社会科学的分析中,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发展“模式”的界定和解释,已不可简单地看作“标准样式”,而应理解为其发展带有连续性战略、相应的推进方式和制度建设,对于别的国家或者地区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现代化的概念本丛书已经有了专门的论述,这里就不再重复。发展模式则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历史经验概括出来的最相关特点,因此,模式关注的是其现代化过程中的共同点。发展模式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发展什么、如何发展和为谁发展的愿望和目标,而且体现了发展的结果。西欧各国发展的成败取决于其目标是否能与现代化一致,而能否一致则取决于其自身是否具有较好的发展机制。机制是一个系统内各个要素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即社会、政治、经济、宗教和文化等方面的相互关系与利益博弈的游戏规则。一种机制特别是复杂系统的机制本质上是一种文化,这种文化也是系统环境适应力、竞争力的核心构成。一个较大的社会系统的新机制确立起来,完善起来,走上正常轨道,形成一整套的文化模式一般要经过数年、数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现代化只能是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西欧各国如何利用自己已有的现代化要素,稳步地完成自己的现代化目标,其完成现代化诸项任务的先后次序,完成的手段和方式,由各种机制相互配套产生的一整套社会制度,是我们关注的要点,因为正是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西欧现代化模式的基本内容。

从近代早期开始,由于奥斯曼帝国的兴起和中东航线的变化,欧洲最活跃的地方逐渐转移到了欧洲的西部,并在这一区域形成了一批现代化的先驱者,它们的活动和成就刺激了西欧其他地区和国家的领导者,使整个西欧开始进入了现代化的轨道。如果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些国家的起步条件并不一样,完成这一任务的难度也不一样,一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还走过了不少弯路。但最终能够完成这些任务的国家显然具有某种共同的特性,这些共性构成了一种经济、社会和政治的框架体系,即我们所说的西欧现代化模式。概略地看,它们都先后经历了这样一些发展的阶段,解决了如下一些最重要的问题。

首先是西欧国家都先后解决了民族国家的构建问题,使在其发展的起始阶段获得了一个关键的立足点。这个立足点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没有它,或者是在某个特定的历史阶段缺少了它,所有现代化的目标都无从谈起。这并非意味着世界上的每一个民族都必须建立自己的国家,但在现代化的起始阶段,一个民族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器,那么,它肯定无法挤进现代化国家的行列。在这个意义上,一个民族是否能够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民族国家,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关键性要素之一。而一旦建立了某种性质的民族国家,其发展战略往往也会从这种民族国家的性质中派生出来。也就是说,一个民族国家的性质与其发展战略往往具有某种难以分割的同源性。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孕育的阶段,西欧的现代民族国家,也是在西欧中世纪的温床中孵化而出的。这些民族国家的母体,几乎无一例外是原来在西欧各个区域存在的大大小小的君主国。这些君主国当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但它却提供了一个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框架。毕竟民族国家在其成长初期,在西欧这个基督教大一统的“天下”中,还是一个异端的观念。所以,这些新兴的“民族”,也只能借助君主国的庇护,才可能顺利地发展。这样就产生了民族君主国——一个混血型的现代“怪胎”。

民族君主国建立初期,国王依靠的并不一定是本国商人和有钱阶级。英国国王直到贸易商行建立,仍依靠汉撒同盟,汉撒同盟几乎控制着英国最重要的商业贸易。而这一点与民族主义是相冲突的。由此可见,此时的民族君主国,在政治上是君主专制,在经济上是少数商人垄断贸易,整个社会的本质是官商勾结的“国王家天下”,与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族国家尚有很长的距离。

当自由贸易的大潮兴起,本国的贸易由于新航道的开通而兴旺发达之后,英国国王才从本国商人那里得到了更多的财政收入,他当然责无旁贷地要保护本国商人们的利益,协调其间的关系。这就是重商主义的由来。一般认为,自由贸易和重商主义是矛盾的,而在民族君主国时期却是一致的:自由贸易是国内政策,在竞争的条件下可以实现国民财富的最大化,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重商主义则主要是指对外政策,鼓励出口、限制进口、保护民族产业、防止黄金外流,也对增加国民财富起了重要作用。英国正是率先实行这种双重政策,才成为第一个民族国家。这样,国王和本国普通商人紧密结合在一起,国家不仅是国王的国家,也是普通商人及其与他们有联系的广大阶层的国家。至此,民族君主国才开始具有“民族股份公司”的内涵,我曾将这样的民族国家称之为可以允许本国各个阶层进行投资的有限股份公司。大家合作的目的就是为了与其他国家的商人或贸易集团进行竞争,最大限度地抢占市场份额。事实证明,这样的一个组织形式在竞争中是强有力的。在西欧民族国家的初始阶段,这一特征表现得特别明显。

由于这样的特征,民族君主国的“民族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内涵,即它只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而少有种族和文化认同的涵义。福特雷认为,外国人定居于英国并享有和英国人同等特权,英国将受益无穷,而外国人很想成为英国人,因为英格兰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比任何共同体更加美好。由此可见,外国人无论其种族和文化的背景有何不同,只要加入英国这个政治共同体,就可成为其中平等一员。民族主义最早出现在英国,它对经济现代化的意义可以从英国、荷兰一兴一衰的比较中得出结论。荷兰在16世纪末和17世纪大半个世纪执世界贸易牛耳,其后走向衰落,除了战争失败的因素外,其深层因素在于:荷兰摆脱西班牙独立后就成立了共和国,但这个共和国却是一盘散沙。它是由各个独立城镇的商人们组成的松散联盟,其中央会议很少开会,而且争吵不休,难以形成统一、有效和连贯的政策。荷兰共和国不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只是一个生意合伙人的沙龙,在紧急时刻大家或许可以联合起来共同对敌,而一旦外敌的威胁解除,则国家和民众也就丧失了进一步发展的方向。这样的政府能在战争中获得彻底的胜利吗?能确保经济的顺利发展吗?它与民众和国家紧密结合的英国有着巨大的差别。一句话,那就是荷兰没有将创立真正的民族国家作为自己发展的首要任务,不能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持续的保障和动力。“17世纪和18世纪末的荷兰人没有选择现代化道路。他们没有迷恋于持续的增长,也没有注重定向问题——即成为‘西方理性主义专有的’标记的精神问题。他们却保持着——经纪人的理想。换句话说,他们不是一个民族。”正是这一重大的缺陷,使荷兰在开创了一个时代的同时,却再也无法继续引领世界发展的潮流。

而英、法等民族君主国诞生后,立即确定了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它们为领土、霸权、经济利益、王位继承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角逐。一些学术著作将这样的国家称之为专制主义国家或绝对主义国家,都是指其政治上的集权特征。但这种集权并非极权,它更多的是指这些国家存在一种有效能的政府机制,顺应了当时发展经济的潮流,这同时也成为其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因为,这些政府都鼓励科技创新、海外探险、发展工业、重商主义等,这些政策都为后来的工业革命准备了必要的条件。换言之,民族君主国也是一种制度创新,凡是能在这一制度创新中取得突破的民族,自然能获得丰厚的回报。

显然,在西欧各国,民族君主国都是现代化的开启者。他们的共同任务之一就是要发展本国的经济,而这个任务的完成往往又要求他们首先要削弱乃至消灭原有的封建割据状态,建立一个完整的统一国家。当这些任务完成时,这个民族君主国一般会呈现出极为昌盛繁荣的景象。在英国的都铎王朝时期和法国的路易十四时期,这一兴旺的景象都给人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象。

然而民族君主国却有着先天的缺陷,它们只是现代化的开门人或引导者,而不是彻底完成现代化使命的中坚力量,因为君主的利益并不总是与新兴民族的利益重合,政治上的过分集权和握有实权的君主的存在也不符合政治现代化的潮流。因此,当这种类型的专制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民族君主国就再也无法容纳本民族庞大的身躯了——它必须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族国家。于是,各国新兴的社会阶级,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就开始崭露头角,先后登上了历史的舞台,结果是在整个西欧掀起了革命和改良的浪潮。当然,历尽曲折,西欧的主要国家最终跨越了现代化门槛,进入世界第一个现代化国家的方阵。也就是说,它们在面临现代化的挑战时,无论是被迫还是自觉,无论是畸形还是正常,它们都通过自己的努力做了一些事情,最终为其本国的现代化铺好了基石。因此,当二战后西欧出现一体化趋势后,西欧化与西欧的现代化开始具有了某种整合的内核。近年来学界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西欧化”的概念,不仅反映了西欧一体化的发展历程,也反映了这种发展对成员国巨大的反作用。西欧化既不是新瓶装旧酒,也不是根本的概念创新,而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它的过程和有关特征还不能作为可操作的概念来研究,大多数研究只是把国家层级的变化作为西欧一体化的结果。西欧化概念的使用者在诸多方面对新功能主义进行了修正,更加强调政治运行的复杂性,更加关注西欧化和国家发展之间转化机制的系统研究,强调在变化的机会结构框架中的利益诉求以及传播、学习和社会化进程。然而,从更深的层次分析,这种概念转变反映的不仅仅是从西欧煤钢共同体到西欧联盟的发展历程,更是对西欧现代化模式很多基本属性的一种全新的概括。

那么,西欧化或西欧现代化模式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

这是一个学术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也是本书必须解决的问题,同时,它也应该是一种对西欧自文艺复兴以来的发展规律的总结。实际上,对于这种规律的探索,各国的学者从未停止自己的工作,现有的学术成果可以说是浩如烟海,各种结论也都有其十分独到之处。根据笔者的管见,将学界所认可的西欧现代化规律,或者说西欧现代化模式最本质的特征归纳为三点,即法治化、民主化与社会保障制度化。或许这样的归纳遗漏了一些其他学者认为十分重要的东西,不过我还是认为,这三点是最主要的,把握了这三点,就可以基本理清西欧各国现代历史发展的基本轨迹,使我们能够提纲挈领地把握西欧现代化进程的脉络。同时,这三点还有一种递进关系,本身也显示了一种历史运行的内在逻辑。一 西欧法治化的渊源及其现代的表现形式

从世界发达国家经验看,其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大都依靠高度的法治化。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的西欧现代化最重要的一块基石,就是其法治化的属性。尽管这种属性在各个西欧国家的表现形式不同,并且一些国家在法治化的进程中也出现了很多曲折,但依然不能否认法治化的渊源构成了西欧国家之所以称之为西欧国家的最本质的特征。

俗话说,政治是骨骼,经济是血肉,文化是灵魂。一个国家能够最终成为现代化的国家,最重要的基础就在于其社会结构能够有利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协调发展。任何一种增长的结果,都是其体制模式、劳动力结构和产业结构等共同作用的产物。从当代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经验来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腐败横生的格局中能够保持经济长期增长,尽管在市场初成的一定时期,几乎所有国家和社会都经历过一段由于法制不健全所导致的市场混乱,和一些人趁机发财暴富而经济却实现了一个高速增长的“转型过程”。无论从人类近现代经济史的经验来看,还是从法治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理论梳理,我们都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不在法制建设上真正有所作为,市场运行中缺乏诚信体系建设和腐败问题迟早会成为经济高速增长的羁绊。

西欧现代的发展是一种资本主义的发展,它首先必须解决的是其体制的发展问题。经济的现代发展,在某种意义上,既是其体制变化的结果,也是推动体制变革的重要因素,这种相关的内在联系,使人们常常混淆两者之间关系,在究竟是经济推动了制度建设还是制度的建设推动了经济发展之间感到迷惘。事实上,经济机遇是随时都有的,但只有在一个社会具有一定的法治基础,具有社会公认的游戏规则,现代经济才可能持续地生长和发展起来。现代经济的本质是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分为个人、企业和政府三大类。只有三者的行为都受法律有效约束时,社会才处于法治状态。市场经济具有等价交换的内在要求,法治化既是实现这一要求的最佳手段,也是它的必然结果。因此,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对经济的市场化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财政法治化是政府行为法治化的着力点,而政府预算法治化则是实现财政法治化的基本途径和手段。从这种交织的关系中,我们不难体验到法治化对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创造其自身的组织、政治以及行政的制度,甚至在有些时段创造其经济的结构。但法律方面却不同,只有西欧的人民将其习俗稳步地转化为知识的法律体系。因此,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法制体系与其民众的社会、历史和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未经专业训练,要把握法律的本质是困难的;但法律本身又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人们在生活中随时可能与法律打交道。这样一种独特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特殊性,它既需要经过严格专业训练的人员从事技术方面的处理程序,又需要得到大众广泛的支持和认可,并得到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是社会公认的合法游戏规则。因此,各国不同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政治、思想文化与历史的长期结晶。任何一种法律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法治传统的形成,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它是这个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各种社会集团利益博弈的结果,在长期的实践中,这些解决问题的方式成为了一种习俗和传统后,才有可能在一个社会扎根。因此,一个国家能否形成自己的法治传统,主要取决于这一特定国家的发展历程。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有了“法律制度”的国家就可以称之为法制国家,但还不是法治国家。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法治的概念包括法律的至高权威,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等一系列原则和基本要求;它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则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内涵。简言之,法制是硬件,法治是要求法律按上述原则运行的软件,只有在法制存在的前提下,才可能产生法治,而法治反过来也有利于良法的产生。一般而言,一个以保护所有社会成员权利为基本原则的法律制度易于产生一种法治氛围,也易于在法制与法治之间产生一种良性的互动,一个民族构建这类法律体系的过程往往就是一个民族形成自己法治传统的过程。因此,一个民族以什么方式产生什么类型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它能否形成法治的传统。在西欧的法律体系中,只有控制着人们日常生活关系的普通法,非常独特地从英国发展起来,最终形成了独一无二的英国法治传统。这种法律史上的独特现象,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这一结果是英国法制体系经由三个相互联系,又独具特色的历史阶段演变而形成的。由于英国是西欧第一个步入现代化行列的国家,因此,对英国法治体系形成的探索成为我们把握西欧国家法治化进程的第一个切入点。

1.英国——从习俗到法治

英国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判例法(caselaw)构成,英国的法律,今天仍被看成是例外的现象。然而,正是这种例外的现象形成了英国独特的法治传统。这种传统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从最初的习俗开始,经由习惯法到普通法,再由议会掌握立法权,最后形成了独特的英国宪政体系和法治传统。

现代社会通过特定的权威机构来制定和表达法律的方式在法律史上只是一个很短暂的阶段,在此之前,绝大多数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是习俗。现在保留下来的早期盎格鲁撒克逊法的法律碎片本质上是习俗,尤其是百户法庭和郡法庭,都宣称习惯法的裁决是从习俗中产生的,这种习俗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所具有的弹性和可接受性。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法律,决定了它具有自下而上的传统渊源。(1)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早期社会带有强烈的部族性质

一些特殊的部族按照某种区域的联合组成王国,土地在自由民之间分配,他们按所处的等级构成一个十分重要的集团——“土地耕作者”,构成了自由民之下的一个等级,他们从自由民那里获得土地但没有政治权利,奴隶构成了社会的最底层。原始的部落司法由一个选举产生的首脑和他的继承人负责。每个首脑都有一个随从团队,并有责任保护其人民。

在此社会基础上形成的早期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一直处在变动之中。法律和司法程序在整个国土上并不统一,地方的司法过程非常复杂。与其他社会一样,买卖是盎格鲁撒克逊社会最重要的活动,大部分犯罪的暴力与商业的财产变动有关,因此,国王要求所有的买卖必须在开放市场中进行。在争执中,原告必须正式提出控诉,而被告也必须正式否认指控的罪行。一般来说,当一个人被他的邻居判决有罪时,他将通常受到除死罪以外的若干经济惩罚,即对受伤害的对象及其家庭支付赔款,这种赔款称之为bot,同时需上缴给政府一定的罚款,称之为wite.一个自由人平时价值的估计状况称之为wergeld,如他被人杀死,则罪犯必须按照法律赔偿他的wergeld.具体的数目则由他的社会地位决定,一个国王的估计价值为3万先令,大主教为1.5万先令,一般主教为8000先令。

美国大法官理查德·波斯纳认为,“法律的终极目标是社会福利”而不是什么正义。这样的观点自然有其偏颇之处,但与早期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却十分吻合,比如,在处理盗窃罪行时,盗窃国王的东西是以9倍的价值赔偿,而普通人的东西则以3倍的价值赔偿。也就是说,人们要求的是被窃的人应该得到补偿,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得到“同样比例”的补偿。这样的规定被视为理所当然,表明了英国早期社会中法律强烈的实用性质。

对诺曼入侵前英国法律的考察,一个重要的缺陷是有关的材料太少,这使人们对它的理解产生了相应的困难。即便如此,这个社会已经显示出一个明显的特点,对英国以后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这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所有的社会力量都逐渐地承认了法律的权威。习俗与宗教作为一种维持社会的传统的力量固然有效,但并不充分,而司法裁决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力量,早期的社会要么没有准备好,要么就是根本没有这种力量。每个人都有使用他自己力量的权利,要压制这种个人的权利就必须创造一种更大社会组织的更大的力量,这需要很长的时期才能做到。因此,当一个人拿走了别人的东西,最通常的补偿就是将它拿回来,这也是唯一的补偿。在没有一个强大政府力量或司法体系控制的情况下,人们只能通过其自身的力量来维护正义。因此,产生司法体系的第一个愿望就是防止血亲复仇和压制私人武装力量,通过提供一种和平的方式来进行替代。社会内可以召开一个会议,通过所有人来讨论。当然,其决议没有强制性,如同今天的法庭,但它可以施加压力,使各方接受大多数的意见。也就是说,它提供了一种公认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利都能得到保护的合法游戏规则,法律的权威就建筑在对这种游戏规则的尊重上。正是以这样的方式,英国的法律得以流传并逐步地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依靠公认的法规来处理各种民事事务的传统逐步在民众中扎下了根,而其中隐含对民众权利的保护和对统治者权力制约的因素则为逐步形成法治传统提供了一种观念的基础。(2)从习惯法到普通法

然而,带有浓厚原始民主因素的习俗和习惯法,毕竟还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因此,如何促使这些习俗转化为有理性的法律成为英国法制史上必须跨越的一个阶段。应该说,促成这一转变有两个因素至关重要,其一是有一批专以司法为职业的人员,其二是有理性的审判。盎格鲁-撒克逊早期的神判方式表现为不加分析地由上天来裁决,其长处是任何人没有特权,缺陷是其裁决结果不可能成为理性的法律。理性的司法只能开始于通过事实和证据并迫使有关人员按照证据进行分析,于是,司法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不要误解所提供的证据,并在司法程序启动前收集一切证据。而这两个条件只是在10世纪以后才逐渐具备的,诺曼入侵则是这一过程中的关键事件。1066年诺曼人的成功入侵标志着英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他们在英国的政府和法律方面引进了精细有序的统治方式。诺曼在入侵英国前,其大陆领地是西欧管理得最好的国家,强有力的行政系统、有序的会计和金融制度就成为这次征服带给英格兰最好的礼物。

诺曼征服英国后面临的严峻形势是,极少数的诺曼贵族必须在一个充满敌意的环境中进行统治。根据末日审判书的土地统计,50%有记载的土地由190个左右的主要地主控制,而其中几乎一半的财富则集中在11个人手上。

征服者威廉在征服英格兰之后,又必须持续不断地在他英吉利海峡两岸的领地忙碌:他用来自英国的资源在其法国领地显示力量,又用法国的武力来对付英国的反叛。在这样的形势下,各种反抗活动一直没有停止,既有民众的,也有诺曼贵族的叛乱。1088年,当继位的新王威廉二世再次击败叛乱之后,被迫召集民众,恢复他们狩猎和利用森林的权利,并允诺给他们希望的法律。

对诺曼入侵者而言,建立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来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显然是当务之急,与英国各方势力妥协的结果催生了普通法。因此,从习惯法到普通法,尽管从内容而言都十分类似,但其本质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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