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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7 18: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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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昌尧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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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试读:

前言

随着金三系统下的核心征管系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外部信息交互系统等各模块的陆续上线与系统升级,金三平台的搭建为税务部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笔者通过近些年来近千场次的线下培训、专项咨询、纳税辅导、涉税筹划等业务的开展,明显感受到,对于一些不规范纳税的企业而言,涉税风险急剧增大。

基于此,笔者想通过本书告诉读者,规范纳税,涉税政策运用得当,企业并不一定会多缴税,反而会让企业获得更大的财税运营效益,规避掉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本书是在深入研究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节税筹划实践案例后应运而生,并非无本之木。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些调整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偷税、抗税、逸税等则是纳税人的非法应对手段。

既然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企业为何不把这项权利用到极致呢?

本书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深入浅出地解析了企业注册与注销环节、增值税缴纳环节、企业所得税缴纳环节、个人所得税缴纳环节、企业投融资环节等涉税风险规避与节税技巧,列举了100多个节税技巧经典实践案例以及300多个纳税筹划法律文件,可谓是纳税人进行节税技巧运用的参照“宝典”。

本书与一般节税筹划书籍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系统全面:本书以企业生命线为索引,贯穿整个运营环节,全面深入地介绍了各生产运营阶段的税收缴纳与节税技巧。

第二,基于实践:本书以分析实践案例为基础,在税收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节税筹划,从政策中来到实践中去,具有非常强的实用性。

第三,通俗易懂:本书以企业时常发生的业务案例为依托,注重在节税技巧上的阐述和操作步骤上的介绍,不深究相应的理论基础,让纳税人一看就懂。

第四,规范合法:本书介绍的节税技巧方案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人按照本书介绍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不会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更不会涉及违法犯罪问题。

本书既适合作为财税研究机构或研究人员的辅导与培训教材,也适合作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在实际涉税操作过程中的指导性工具书,更适合作为企业管理者、企业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经营决策的涉税指导手册。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各个案例都反映了企业运营中的税收筹划原理,但是,个案毕竟是个案,其在节税运用时,与企业所处的阶段、国家税收政策的时效性、企业相关业务开展的对象等因素有关,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其特殊性。因此,笔者在这里提醒读者,不要轻率模仿,一个看似相同的案例,由于操作环境、操作程序或操作方法的不同,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对于一些重大的问题,建议纳税人还是聘请专业人员指导为妥,否则有可能会滋生出不同的涉税风险。

税收筹划是一门专业学科,有一定的技巧性和专业性,目前仍处于不断摸索和完善的阶段。虽然笔者作为先行探索者之一,在具体的业务操作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实践工作,但是,由于笔者的学识水平有限,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挑战。虽然笔者已经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书中仍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赐教!马昌尧2019年4月18日于长沙第1章企业注册、注销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第一节企业“注册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一、注册什么样的公司,纳税最少

在目前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下,注册公司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

可是,不同公司类型在税收缴纳上是有区别的,是否可以通过注册公司类型的不同来调节税收呢?下面将通过对公司类型与公司税收的差异对比,来进行节税分析。(一)公司都有哪些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4)个人独资企业。(5)合伙企业。(6)个体工商户。(7)外商投资企业。(8)私营企业。(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二)不同类型如何纳税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1)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节税解析

对于我们个人投资者来说,经营企业的根本目的就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无论经营什么类型的企业,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影响并不大。真正影响投资者收益的是经营所得,也就是盈利。(1)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便是投资者的净收益。(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净利分红时,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分红所得,还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显然多征了一次税。(3)通过对企业不同阶段的收益分析,我们发现,从目前的税收政策来看,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至300万元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税后净收益略微少一些,其他任何一个阶段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税后收益,都大于有限责任公司。(4)以上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案例分析只是一个代表,实质上税收缴纳的分析,也就是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析。(5)当然,本分析只是站在个人投资者净收益的角度来分析企业类型,实际操作中,企业注册类型选择只是其中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还有众多因素需要考虑,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经营决策。二、如何出资,企业税负最低

注册公司时,股东出资是一个必然环节,在中国,很多时候创业者总认为注册资本越高越有面子,那么,股东对企业的出资到底采取什么形式更合算呢?①出资全部以“注册资本”列示;②出资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一部分作为“借款”给公司。哪种情况更有利呢?案例1:作为“注册资本”还是“企业借款”?节税有技巧(一)案例背景

王总和几个朋友打算成立一技术服务公司A(股东全为个人),前期专业设备投入2200万元,办公场所投入1500万元,其他投入500万元,共计4200万元,股东应如何出资,才能使股东整体税负最低?

为了便于分析,假设公司投入运营后每年实现利润总额240.5万元。(二)税收缴纳(1)假设以4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如何纳税?

1)公司实现利润240.5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不考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企业所得税=240.5×25%=60.125(万元)≈60.13(万元)

净利润=240.5-60.13=180.37(万元)

2)股东对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红利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80.37×20%=36.074(万元)≈36.07(万元)

税后红利=180.37-36.07=144.3(万元)(2)假设以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以外的投入为3700万元,以企业借款列支,如何缴税?

1)公司向股东借款,单位应该给股东开借款收据,根据收据入账(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4200

 贷:实收资本 500

   其他应付款——××股东 3700

2)借款有利息,要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协议(合同)中写明借款年利率,到期时,按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3)向个人支付利息(假设年利率6.5%),要代扣代缴3%的增值税(实际中更多的是3%)及附加,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年利息=3700×6.5%=240.5(万元)

增值税=240.5/(1+3%)×3%≈7(万元)

附加税=7×12%=0.84(万元)

个人所得税=240.5/(1+3%)×20%≈46.7(万元)

共计应缴纳税金=7+0.84+46.7=54.54(万元)

税后利息收入=240.5-54.54=185.96(万元)(三)节税分析

通过对以上两种不同出资方式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1)如果全部投资均作为注册资本,公司实现的盈利为240.5万元,股东分配红利时,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共计纳税96.2万元,税后红利144.3万元。(2)如果以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以外的投入为3700万元,以企业借款列支,同时向股东支付利息240.5万元,则公司利润为“零”,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利息收入,股东应缴纳税金合计54.54万元,税后利息收入为185.96万元,比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多获得收益41.66万元。

当然,以上分析是在公司实现盈利、公司不属于特殊行业、特定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考虑的,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分析。三、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财务核算处理不当就得多缴税

公司注册完成之后,财务核算便是企业经营全流程的涉税体现,虽然会计核算有《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同样的业务,不同的财务人员所进行的账务处理,依然存在差异。

那么,注册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在财务核算上有何区别呢?对税收缴纳又有何影响呢?案例2:未认缴的注册资本,财务如何核算(一)案例背景

丰达公司于2019年1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人发起,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400万元,乙以生产技术作价300万元入股,丙出资300万元,出资期限为10年。

2019年5月1日收到甲实际投资100万元,乙技术作价300万元,丙投资50万元。1.错误处理方式(1)2019年1月登记成立时(单位: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甲 400

       ——乙 300

       ——丙 300

 贷:实收资本——甲 400

       ——乙 300

       ——丙 300(2)2019年5月收到投资时(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0

  无形资产 300

 贷:其他应收款——甲 100

        ——乙 300

        ——丙 502.正确处理方式(1)2019年1月登记成立时。

不做账务处理。(2)2019年5月收到投资时(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0

  无形资产 300

 贷:实收资本——甲 100

       ——乙 300

       ——丙 50(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2)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三)政策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相关规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须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接案例2。1.错误处理方式(1)2019年1月登记成立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2500

 贷:银行存款 2500(2)2019年5月收到投资时。

不缴纳印花税。2.正确处理方式(1)2019年1月登记成立时。

不缴纳印花税。(2)2019年5月收到投资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1125

 贷:银行存款 1125

通过对以上政策及案例的分析可知,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投入的资本,认缴时账务不做处理,实际投入时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但在实际操作中,在注册登记时,我们很多财务人员都是根据注册资本,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待实际收到投资后再冲减“其他应收款”。这种做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而且会造成企业提前缴纳印花税。第二节企业“出资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一、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有何纳税风险

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对很多创业者来说是一项极大的利好政策,可以实现“零元”办公司。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服务型的公司,由于主要以人力投入为主,虽然在注册登记时需要登记注册资本,但投资者实际上并未认缴。

那么,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对税收缴纳有何影响呢?案例3:未近期认缴注册资本,对纳税有何影响(一)案例背景

根据《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那么,在“认缴制”下,如果公司“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将存在哪些纳税风险呢?(二)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对印花税的影响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如“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2.风险解析

结合上述规定分析,印花税是以企业账面“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因此,企业对于未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如果未进行账务处理,则“实收资本”未增加,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三)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如果企业股东未按期缴纳注册资本,那么,企业从银行融资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由于实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与认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的基数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具体操作时,各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需要纳税人与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或进一步关注新政策的出台。(四)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1.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风险解析

假设财务人员对未收到股东的注册资本在会计上进行了相关的核算处理,如“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1)对于增加的“实收资本”,要按照实收资本金额提前缴纳印花税。(2)对于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中股东未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视为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对于自然人股东未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不用进行账务处理,否则将存在多项纳税风险。二、企业没有实缴注册资本,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不能扣

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无论是原来的“实缴制”还是现在的“认缴制”,最终都还是需要进行实缴的。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按期实缴注册资本,但企业经营又需要资金。

那么,企业在没有按期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向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案例4:未实缴注册资本,银行利息扣除有风险(一)案例背景

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于2019年1月1日投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首次出资为甲、乙股东各10万元,合计首次出资额20万元。

A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两名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后续全部出资。

2020年1月1日前,如果甲、乙两名股东仍未能履行80万元出资义务,则A公司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在税前扣除中有何影响?(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如果A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注册资本,则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2)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通过调节流程、形式实现节税

公司注册完成后,按期出资便是企业经营中所需资金、技术、物资等的有力保障。

在出资的方式中,不同流程、形式都将对税收产生影响,我们就拿“技术投资”入股的流程与形式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来开展分析。案例5:技术投资入股,有何节税技巧(一)案例背景

嘉诚机械公司是从事塔吊租赁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自然人股东持有塔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一项。公司业务单一,有一定的技术成分要求,却没有得到更好的利用,公司每年均实现了大量的盈利。

对此,公司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筹划,以便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3)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三)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结合企业股东所持有的专利技术,自然人股东找一家评估公司,对其所持有的专利技术进行评估,预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价值为800万元。

其后,以其评估值投资入股,800万元的评估价值全部转换成嘉诚机械公司的股权,并向税务机关备案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暂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技术转让也免征增值税。

这样一来,嘉诚机械公司允许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800万元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有力地调节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成本费用,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四、将房产“投资入股”到开办的公司,税收如何缴纳

实物出资在公司出资形式中非常常见,不同实物出资在税收缴纳上差异也非常明显,我们就拿公司股东以自有房产出资入股,涉及哪些税收来进行分析。案例6: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涉及哪些税(一)案例背景

王达成准备开办一家咨询公司,开办公司不仅需要资金、需要人员,还需要经营场所。

所以,王达成决定将自己拥有的房产作价入股,投资到公司名下,作为认缴资本。那么这个以房产作为投资的行为,在税收的缴纳中又该如何把控呢?(二)纳税解析1.个人所得税(1)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政策解析。

王达成以投资入股方式,将房产投资到公司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王达成以房产投资入股,在发生转让时,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房产转让收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该房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王达成转让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房产,则免征个人所得税。2.增值税(1)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2)政策解析。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住房”,按下列情况特殊处理:

1)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1)、2)点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3)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4)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5)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3)、4)、5)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3.土地增值税(1)政策依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所谓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2)政策解析。

王达成以投资入股方式,将房产投资到公司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但根据以上政策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4.房产税(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2)政策解析。

王达成所投资房产,房产税如何缴纳,还得根据王达成投资合同所签订的形式而确定。不同形式下,房产税的缴纳是有差异的。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5.契税(1)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如果王达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投资到所开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名下,免征契税。6.印花税(1)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0.5‰贴花。(2)政策解析。

王达成将自己购买的房产作价入股,投资到公司名下,作为认缴资本,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缴纳印花税。7.城镇土地使用税(1)政策依据。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的相关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2)政策解析。

1)王达成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是非住房,则需要根据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是住房,属于企业所有,则不符合其他相关免征土地使用税规定的,应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节企业“筹办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一、将房产“免费提供”给自己公司使用,税收如何缴纳

很多创业者前期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会将自己的房产免费提供给公司使用,那么,将房产免费提供给自己公司使用,是否需要纳税呢?案例7:自有房产免费给公司使用,涉及哪些税(一)案例背景

马志强准备开办一家咨询公司,开办公司不仅需要资金、需要人员,还需要经营场所。

所以,成立初期,马志强决定将自己拥有的房产“免费提供”给公司使用,那么这个“免费提供”房产使用的行为,在税收的缴纳中又该如何把控呢?(二)纳税解析1.个人所得税(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2)政策解析。

马志强将自己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马志强以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增值税(1)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政策解析。

马志强将自己购买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不属于政策中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因为马志强既不属于单位也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他属于自然人。

因此,马志强将自己购买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3.土地增值税

由于马志强是将房产提供给公司使用,房地产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4.房产税(1)政策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2)政策解析。

马志强无偿将房产提供给企业使用,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公司应按购房原值扣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5.契税

由于马志强是将房产提供给公司使用,房地产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需要缴纳契税。6.印花税(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2)政策解析。

马志强将自己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马志强以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财产租赁缴纳印花税。

1)如果马志强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房产为住房,那么根据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如果马志强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房产为非住房,应按财产租赁缴纳印花税,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7.城镇土地使用税(1)政策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2)政策解析。

1)如果王达成出租的是住房,不区分用途,根据相关规定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如果王达成出租的是非住房,那么应根据土地使用证面积或实际占用面积,由公司以房产所在地土地使用税标准进行纳税。二、将房产“有偿租赁”给自己公司使用,税收如何缴纳

很多创业者前期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会将自己的房产免费提供给公司使用,但如果是合伙企业,很有可能会有偿提供给公司使用,那么,将房产有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如何纳税呢?案例8:自有房产对外出租,涉及哪些税(一)案例背景

王达成准备开办一家咨询公司,开办公司不仅需要资金、需要人员,还需要经营场所。

所以,成立初期,王达成决定将自己拥有的房产“有偿租赁”给公司使用,那么这个“有偿租赁”房产的行为,在税收的缴纳中又该如何把控呢?(二)纳税解析1.个人所得税(1)政策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王达成如果租赁给公司的是非住宅类房产,那么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如果租赁给公司的是住房,则取得租赁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增值税(1)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政策解析。

王达成将自己购买的房产“有偿租赁”给公司使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是,对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3.土地增值税

由于王达成是将房产提供给公司使用,房地产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4.房产税(1)政策依据。

根据《房产税》相关规定,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从租计征。《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王达成如果租赁给公司的是非住宅类房产,那么应按12%的税率,从租计征房产税。如果租赁给公司的是住房,则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5.契税

由于王达成是将房产提供给公司使用,房地产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需要缴纳契税。6.印花税(1)政策依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2)政策解析。

如果王达成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房产为住房,那么根据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如果王达成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房产为非住房,应按财产租赁缴纳印花税。7.城镇土地使用税(1)政策依据。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的相关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政策解析。

如果王达成出租的是住房,不区分用途,根据相关规定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王达成出租的是非住房,那么应根据土地使用证面积或实际占用面积,以房产所在地土地使用税标准进行纳税。三、企业购置办公用房,以“公司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购置,谁有利

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难免会需要增加一些资产投入,如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不动产等,不同资产在购置、使用、转让的过程中都会涉及税收,不同表现形式,税收缴纳显然是有差异的。

假设企业购置的是办公用房,那么,应以“公司名义”购置还是以“个人名义”购置,然后租赁给公司使用,哪种形式纳税最少呢?案例9:公司不动产到底以谁的名义购置合算(一)案例背景

张老板准备购置一套办公室,价格1000万元(营改增之后),土地使用证面积1000平方米,目前正在考虑,到底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还是以张老板个人的名义购买,再租赁给公司使用。如果租赁给公司的话,租金按40万元/年计算。

对现在和未来在纳税上有什么区别?(二)涉税分析1.购置环节(1)增值税=1000/(1+9%)×9%≈82.57(万元)。

1)以公司名义购买,可以抵扣税金82.57万元。

2)以个人名义购买,不可以抵扣税金。(2)契税=1000/(1+9%)×3%≈27.52(万元)。

1)以公司名义购买,需要承担27.52万元。

2)以个人名义购买,需要承担27.52万元。2.运营环节(1)公司名下的房产,需要缴纳的税收:

1)房产税=1000/(1+9%)×(1-30%)×1.2%≈7.71(万元)。

2)土地使用税=(1000×6)/10000=0.6(万元)。

3)企业所得税=1000/(1+9%)/30×25%≈7.65(万元)。(2)个人名下的房产,出租给公司涉税:

假设税前租金为40万元。

1)应纳增值税=40/(1+5%)×5%≈1.9(万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1+5%)×5%×7%≈0.13(万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40/(1+5%)×5%×3%≈0.06(万元)。

4)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0/(1+5%)×5%×2%≈0.04(万元)。

5)应纳房产税=40/(1+5%)×12%≈4.57(万元)。

6)应纳印花税=40/(1+5%)×0.1%≈0.04(万元)。

7)应纳个人所得税=40/(1+5%)×(1-20%)×20%≈6.1(万元)。

8)土地使用税=(1000×6)/10000=0.6(万元)。

每次开发票累计缴纳税金=1.9+0.13+0.06+0.04+4.57+0.04+6.1+0.6=13.44(万元)。

9)个人房产出租给企业,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A.增值税影响=40/(1+5%)×5%≈1.9(万元)。

B.企业所得税影响=40/(1+5%)×30×25%≈285.71(万元)。3.转让环节(1)公司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500万元。

1)增值税=1500/(1+9%)×9%≈123.85(万元)。

2)企业所得税=1500/(1+9%)×25%≈344.04(万元)。(2)个人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500万元。

1)增值税=(1500-1000)/(1+9%)×5%≈22.94(万元)。

2)个人所得税=[(1500-1000)/(1+9%)-1000/(1+9%)×3%]×20%≈86.24(万元)。4.综合税收(1)公司名下房产承担的税收=-82.57+27.52+(7.71+0.6-7.65)×30+123.85+344.04=432.64(万元)。(2)个人名下房产承担的税收=82.57+27.52+13.44×30+22.94+86.24-285.71-1.9×30=279.76(万元)。

通过对以上的税负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房产挂在个人名下比挂在公司名下税负更低(未考虑土地增值税及小税种的影响)。

如果不考虑房产按揭、银行贷款等方面的因素影响,以个人名义购买办公用房税负更低。四、长期“零申报”“负申报”,企业面对的风险最大

随着企业注册的门槛越来越低,很多创业者在注册企业后的一段时间内,未进入实质性的经营,前期难免在纳税申报上体现为“零申报”“负申报”。

那么,纳税“零申报”“负申报”对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将产生何种影响呢?案例10:纳税“零申报”对信用等级的影响(一)案例背景

小张是某企业的会计,由于企业经营业务不正常,致使纳税申报时,时常出现“零申报”或“负申报”。小张听说现在税务机关每年都会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不知道企业时常纳税“零申报”,会不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造成影响。(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五条规定: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三)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若企业因非正常原因在一个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将不能评为A级。这对企业未来的税收缴纳将带来直接的影响。五、注册一家税务“不查账”的企业,实现老板利润最大化

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想通过“虚开发票”“设置多套账”等不规范的行为来“筹划纳税”,越来越没有空间。

既然不规范的账务处理越来越难,那么,我们可不可以注册一个税务“不查账”的企业呢?(一)常见的公司类型都有哪些(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4)个人独资企业。(5)合伙企业。(6)个体工商户。(7)外商投资企业。(8)私营企业。(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二)企业出现什么情况,税务“不查账”1.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2.个人独资企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3.个体工商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二条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三)税务“不查账”,如何核定税收呢1.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2.个人独资企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四)总结分析

通过对以上不同企业类型的税收管理分析,当企业出现以上情形时,税务就会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当然,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还是会要求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第四节企业“注销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一、企业纳税不规范,想“注销”了,为什么那么难

随着金三上线、国地税合并、社保入税,国家在不断地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涉税不规范的企业,风险越来越大,为了逃避风险,最好的办法无外乎规范企业纳税或注销企业。

嘉诚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公司前期经营不太规范,近期公司领导想把公司注销了,重新注册新公司,从头开始规范经营。

那么,哪些企业注销比较容易?哪些企业注销比较难呢?(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况。1.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2.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做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如果企业处在以上业务范围之内,想要办理企业注销就非常容易。

如果企业存在一些未结的涉税事项,想要办理企业注销就非常困难了,只有处理完这些未结事项后,才能办理注销业务。

例如:(1)有欠缴未结清的税款,需要结清税款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2)所领购的发票,尚未进行缴销,需要缴销发票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3)金税盘尚未办理注销,需要注销金税盘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4)企业被纳入“非正常户”,需要先补充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才能按照正常程序提交注销申请。当然,目前部分地域不需要补充申报,进一步简化了注销手续。(5)企业存在大量的“应付款项”,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确认为“其他收入”。确认收入后,如果有利润,需要缴纳税款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6)企业账面上有体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需要对相关资产进行清算处理,确认资产清理损益,如果清理后有利润,需要缴纳税款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7)企业账面上体现有“自然人股东借款”,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税款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8)企业有“未分配利润”尚未进行分配,如果企业有自然人股东,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时,需要缴纳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税款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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