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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9 12: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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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明,张林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学苑音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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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具淫威(下)

刑具淫威(下)试读:

编写说明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灿烂文明史、又充满着生机与活力的泱泱大国。中华民族早就屹立于世界的东方,前赴后继,绵延百代。

中华文明曾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伟人巨匠,英雄豪杰。

鲁讯先生曾说过: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拥有五千年历史的中华文明可谓博大精深,流光溢彩,每个中华儿女无不为拥有这份丰厚而珍贵的文明遗产感到无比自豪。中华文明是我们民族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一代又一代人的智慧结晶,是我们灵魂的生发与归依,是我们内在生命的本源。它滋养了我们的心灵,激发着我们的创造力,并孕育着我们民族的未来。传承中华文明即是在延续我们民族的灵魂。在21世纪的今天,新一代的中国人更需要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明中汲取营养,提高人文素质,树立文化自信。《中国历史百科》的编辑出版的意义即在于此。《中国历史百科》在吸收国内史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中华文明悠久历史沉淀下来的丰富的图文资料融为一体,直观的介绍历史发展进程,全书以2000多幅珍贵图片,配以300多万字的文字叙述,全方位介绍了中国历史的基础知识,内容涵盖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外交、科技、法律、宗教、艺术、民俗等领域。

全书共分为24卷(48册),具体内容如下:中国历史百科之一:文明历程(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二:王朝世系(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三:赫赫天朝(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四:大事录要(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五:皇权典制(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六:官称衙署(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七:皇权刑律(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八:千年重农(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九:考选科举(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国门内外(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一:自足经济(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二:百家沉浮(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三:青史垂名(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四;皇宫留谜(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五:疑案寻踪(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六:状元全录(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七:阉宦兴衰(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八:优伶春秋(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九:典籍源流(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二十:刑具淫威(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二十一:史籍精华(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二十二:史海温故(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二十三:逸趣名人(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二十四:谈闲说怪(上、下册)

因本书规模较大,编写时间仓促,书中难免存在错误,敬请广大读者朋友们批评指正。《中国历史百科》编委会2008年2月

死刑与肉刑刑具(下)

棍棒

历代拷讯犯人,常用的刑罚是拷打。拷打也叫拷掠、拷捶或榜掠,所用的刑具主要是棍棒。打的数目未有定规,常常是边打边问,直到犯人受打不过,愿意招认为止。行刑时往往把人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如果犯人在一次拷打之后不招供,就将他收监关押,下次审问时还要再打。

秦代官吏审案时已经习惯于使用棍棒拷打。秦二世胡亥二年(前208),赵高诬陷李斯和其子李由谋反,将他们逮捕,亲自拷问,用棍棒拷掠达一千余下。最后李斯不胜其痛,屈打成招,就承认了谋反的罪名。赵高又派亲信假扮成御史、谒者、侍中等复审李斯,李斯不知是计,向他们申诉冤枉,赵高得到报告,又命令对李斯进行更严重的拷打。后来二世胡亥真的派人检查李斯的口供是否属实,李斯接受前次的教训,一口认定自己要谋反,不敢再翻案了,于是便被判为死刑,腰斩于咸阳。临死父子相抱大哭,后悔当官,想回家驾鹰逐兔而不可得,甚可哀也。考李斯之死,源于拷讯。李斯曾为丞相,位极人臣,尚受如此非刑拷打,一般的囚犯就更惨了。

西汉时期,刑讯之风未息。一次刘邦率军出征,路过赵地,冷淡了赵王张敖,这引起赵相贯高的不满,他便请求张敖在刘郭回师过赵时杀害刘邦,这个计划因刘邦回京未经赵地而未得逞。但却有人将这个未实现的计划向刘邦报告。刘邦得知此事,即把赵王张敖、赵相贯高等逮捕。审讯中贯高一口咬定是他自己设的计,与赵王无关。刘邦早就想除掉所有的异姓王,有此机会怎肯善罢甘休。为了让贯高说出是赵王授意害刘邦的话,断狱官对贯高“榜笞数千,刺剁,身无可击处者”,但贯高“终不复言”。剁,也是刺。《汉书》应劭注云:“以铁刺之,又烧灼之。”这种拷讯手段是极残酷的,但贯高和李斯不同,不愧为一条硬汉,他熬过了百般苦痛,却保护了赵王张敖,贯高青史留名,受人敬仰;李斯身为将相,威震邻国,扬名天下,临死却现出一副软骨头,加之又献焚书之策,实为历史罪人,吾不以有李斯这老乡为荣。

东汉更不乏以极端残忍的手段刑讯逼供的事例。有一个叫缪彤的地方官与县里一群小吏一起被诬陷入狱。由于狱吏的百般拷打,其他人都“畏惧自诬”,惟缪彤虽“掠拷苦毒,乃至体生虫蛆”,经受了长达四年之久的折磨,始终不承认有罪。和帝时,著名酷吏周纟亏滥用肉刑,对犯人动辄用棍棒加以拷掠。永元六年(94),和帝刘肇亲自到洛阳视察狱讼情况,看见有两名犯人被棍棒拷打死于狱中,身上都生满了蛆虫,和帝责备周纟亏失职,给了他降级的处分。

唐代对拷打犯人的时间、次数等作了某些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认真执行,不少官员用棍棒拷打犯人仍然惯用狠手。开元年间,洛阳县尉王钧和河南丞严安之,用棍棒拷打犯人时惟恐打不死,而且,他们总是让行刑的衙役朝着伤口的红肿溃烂处猛打,看见犯人皮肉开裂鲜血淋漓就大笑不止。

还有的酷吏用的杖具是特制的。明代成化年间监察御史王琰巡按苏州时,将大毛竹剖开,做成竹板子,名叫“番黄”。用它汉朝贯高为保赵王忍“榜笞数千”而不屈,青史留名行刑,许多人打不够数就气绝身亡,侥幸不死的,也必须请医生用细镊子小心地取出烂肉中的竹刺,然后理疗敷药,清除淤血,卧床数月方能痊愈。有一天,王琰去无锡巡视,一个和尚来不及回避,冲撞了他的仪仗,他立即下令用“番黄”杖笞和尚,和尚不一会儿便死去。王琰大怒,骂他装死,喝令继续打,那和尚终于没有再醒过来。后来,王琰被提升到朝中任职,得罪了宪宗朱见深,在午门尝到了受廷杖的滋味,结果在受杖两天后便送了性命。这应验了“恶有恶报”的箴言。

中国历代的法律都是软法律,在法令条文的幌子下,实施的皆是长官意志,即使是在衙门当差的人役们,不知哪句话冒犯了官长,就要受到杖笞。唐代杜牧诗曰:“参军与县尉,尘土惊匡力襄力。一语不中沾,鞭篁满身疮。”这首诗集中反映了这种情况。隋代的崔弘度有一次正在吃鳖肉,八、九个人在旁边侍候,崔弘度一个个地问他们:“鳖肉味道佳美吗?”侍者平时就怕他,都迎合他说:“佳美”。哪知拍马屁也拍错了地方。崔弘度大骂道:“蠢奴才,竟敢骗我!尔等没有吃这鳖肉,哪能知道它的味道美不美?”喝令把他们每人用棍棒重责八十。当时京师长安有谚语说:“宁饮三升醋,莫见崔弘度。”可见当时人们对这位姓崔的酷吏是何等痛恨。与崔弘度同时的著名酷吏燕荣,在任幽州总管时经常对手下人进行杖笞,一次责罚的数目竟多达千数,被打的人鲜血淋漓,他在旁边饮酒吃肉,神态自若。有一次,燕荣出外视察,看见路旁丛生的荆棘可以制作笞杖,就叫人当时制作一根,并随意抓来一名随从来试试这杖是否好用。那人辩白说: “我没有犯罪,为什么打我?”燕荣说:“今天打了你,以后你真的犯了罪,就用今天打的数目来顶替,不再打了。”过了不久,那位随从果然因犯错应该受笞杖,他立即提出:“前次我已挨过了,老爷您说再有罪就不再打,因此今天不能打我。”燕荣斥责他说:“你没犯罪时尚能受杖,现在犯了罪不是更应该受杖吗?”于是不由分说,把那人用棍棒又打了一顿。后因燕荣赃秽狼藉,被征还京师赐死,受到了应得的惩罚。明朝万历年间,有个叫陟经济的人任湖州太守,他有个毛病,最讨厌乌鸦叫,若在衙门里偶尔听见院中有乌鸦叫,就会将衙役用棍棒痛加杖笞。因此,当时人们便给他送个绰号“陈老鸦”。

有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用棍子或板子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人犯有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有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有难堪的精神侮辱。行刑时,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的行刑完毕,仍不许妇女穿裤,即把其拉到衙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家后便寻了自尽。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嬉笑取乐。有的妇女羞辱难忍,当场碰死。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师,他的妻子、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曾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热衷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妇女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女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清代裸杖妇女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平阳县令朱铄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件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予以杖责,又让衙役用杖头捅入妓女的阴户。朱某还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朱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刹住当地的嫖娼之风,但其手段未免太过分了。另外,光惩治妓女而不惩治嫖客也有失公允。

夹棍和拶子

唐宋以后,常用的法定拷讯刑具还有夹棍和拶子。这两种刑具都是由非法手段升格为合法的,按照规定,它们只能用于拷问强贼或限于“热审”时使用,但实际上,官吏和胥役们一向把它们不加区别地用于所有的案犯。

据有关材料记载,明代锦衣卫镇抚司刑具中就有夹棍,明代著名写实小说《金瓶梅》中曾屡次提及西门庆在衙门中使用夹棍拷讯犯人。王圻《三才图绘·刑具说》云:“夹棍之刑,惟锦衣卫则有,亦设而不擅用。此惟可施之拷讯强贼,后来问理刑名亦用之,非法也。”明朝中期以来中国的穆斯林阿里·阿克巴尔在《中国纪行》中也记载了他们在刑部监狱中亲眼见到的用“夹板”拷讯犯人的惨状。可知最晚在明代它已是法定的拷讯犯人的刑具了。

从清代《乾隆会典》的材料知,夹棍的形制是:“用木三根,中梃木长三尺四寸,旁木各长三尺,上圆径一寸八分,下方阔二寸,自下而上至六寸。于三木四面相合处,各凿圆窝,径一寸六分,深七分。”拷讯时将一根棍置犯人两踝之间,另两根分置两踝外侧。拉紧穿于三棍圆孔中的绳子,三棍靠拢夹挤两踝,使犯人疼痛

难忍。并指出“重案不输实情,始用之,不得过二次”。这里还强调大案、要案摸不到实情时,才得用这种刑具,但还不能超过两次,可见这种刑具使用时的惨烈。《三才图绘》中所绘的夹棍形状,大致与此相似,惟下无“圆窝”。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夹棍都是用硬木制作;夹棍施刑的部位是脚踝,踝骨是脚腕两侧凸起的部分,若夹得重,受刑者往往因此腿部受到重伤,甚至被夹碎踝骨致残。夹棍在古代还有种种异名,王圻《三才图绘》中又名之为“脚棍”,《儒林外史》则称为“檀木靴”。因为它由三根木棍组成,所以也有称之为“三木”者。夹棍这种刑具的起源,一般认为来自宋理宗时的法外酷刑“夹帮”“超棍”。《宋史·刑法志》说:“又擅制狱具,非法残民”,“或木索并施,夹两脰,名曰‘夹帮’;或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痛深骨髓,几于殒命”。若严格地讲,“夹帮”“超棍”还不完全是后来的“夹棍”。因为“夹帮”的施刑部位是颈部,《玉篇》:“脰,颈也”;“超棍”则是施刑于腿部,《玉篇》:“股,髀也”,并无夹意。沈家本更将“夹棍”这种刑具追溯到《隋书·刑法志》中提及的压脚踝的酷刑:“南北朝时有压踝杖桄之法,其形状不知何如?是即夹棍之意也。”所以,夹棍是综合上述种种刑讯手段而逐渐形成的,约略出现于元明之际。明代时用夹棍刑人,为了加重受刑者的痛苦,还采用两种手法,一是敲,即将犯人上了夹棍之后,再敲其胫骨,即如《金瓶梅》第四十八回中提及的“一夹一百敲”,就属此法。据《天人合徵纪实》载此法行刑的详情说:“夹棍,杨木为之,二根长三尺余,去地五寸许贯以铁条,每根中间各绑拶三副。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夹棍至少在明朝就已成为法定的中,上急束以绳,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刑具了左,使不移动;又用大杠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以上,从右畔猛力敲足胫。”二是在刑具与犯人脚踝的接触处放石屑,石屑有尖,“未曾收紧,痛已异常”,这种施刑方法称为“铁膝裤。”

拶子是一种夹手指的拷讯刑具。据《清会典事例》提供的材料可知,拶子由五根圆木棍和绳索组成。圆木

棍七寸长,径圆四分五厘。拷讯时用五根小棍夹住犯人两手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和小指,用绳索缚紧五根小木棍,夹挤犯人手指,绳索勒得越紧,犯人所遭受的痛苦便越大。关于拶子这种刑具的起源,《尉缭子·将理》中有云:“善审囚之情,不待篁楚而囚之情可毕矣。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这里的“束人之指”,似应是拷讯手段,这段材料表明,汉代已经有对犯人的手指施刑逼供的情状。据《隋书·刑法志》,北齐讯囚有“夹指”酷刑,唐代的韵书中也已有了“拶”字,可以说,大约在这一时期类似后世“拶指”的拷讯手段和“拶子”这种拷讯刑具就出现了。拶子这种刑具的普遍使用是在明清时代,因其施刑手法与夹棍相似,故又有“拶”起于“夹”之说,如《三才图绘·刑具说》云:“拶子,旧无是制,想因夹棍而起”;清《六部成语注解》说,拶是“妇人之夹棍也,夹棍用于足,此用于手”。从现有的资料来分析,拶在施刑上可能借鉴了夹棍,但从实质上说,这是用刑意图完全不同的两种刑讯手段。夹棍的雏形是压踝,而拶指则主要针对十指连心的弱点而施,类似手段早见于汉魏六朝,所以它完全可能是独自发展起来的。清代主要将拶用于女犯,因此后人多认为这种刑讯手段只用于妇女,其实,在明代男犯、女犯都可用拶子来刑讯。夹与拶相较,虽然夹的刑伤重,但据说拶最难熬,明代沈德符说:“诸刑俱可应故事,惟拶指则毫难假借。盖紧拶则肉虽去而骨不伤,稍宽则十指俱折矣。”明朝在使用拶子这种刑具时,还有一种“拶敲”的方式,可能是移用夹棍中的“敲”:“拶,用杨木为之,长尺余,径四五分。每用拶,两人扶受拶者起跪,以索力束其两端,随以棍左右敲之,使拶上下则加痛。”

由于夹棍和拶子的使用都非常残酷,清代曾对这两种拷讯刑具的使用范围加以限制。顺治十七年(1660),朝廷下诏,凡问刑衙门无真赃确证及户婚田土小事,不得滥用夹棍。康熙四年(1665)诏令,凡审理强盗、窃盗及人命大案,犯人已经在别的衙门招认,后来又改了口供,或者已有确凿证据而犯人坚持不吐真情,这种情况下方可使用夹棍;其他小事案件,如果问官滥用夹棍,要以故意违犯法规罪受到题参究治。唐熙九年(1670)又下诏令,凡是官员审讯犯人,不准于拶子、夹棍之外再用别种非刑,对妇女不准使用夹棍,对孕妇不得轻易使用拶指,违者要受到降职或罚俸的处分。清代的这些规定同前代相比稍微有点宽松,但对夹、拶这两种刑罚和夹棍、拶子这两种刑具并未加以废除,而且直到近代这两种刑具还时有所用,可见这两种刑罚流毒之深远。

各朝各代都对刑讯进行了一定限制,但只要承认刑讯合法,只要还有法律确认的刑具存在,就随时会出现突破限制的行为,法外刑讯就难以避免。“请君入瓮”这样残酷的刑讯方法就是法制比较完备、刑讯比较规范的盛唐时期出现的。

武则天篡唐称帝,圆了她做女皇的美梦。但恐天下不服,欲以威权制天下。她“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按刑狱”。重用周兴、来俊臣等一帮刽子手主管司法刑狱事宜。他们编制了《告密罗织经》,用以训练特务,传授罗织罪名、诬陷好人的歪门邪道。前后遭他们无辜杀害的人不可胜数。不过还真应了那句老话: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周兴等人以整人开始,以害己告终。《资治通鉴》二百零四卷《唐纪二十·则天后天授二年》中就记述了一件令对周兴、来俊臣二酷吏切齿者颇为解气的事情:“或告文昌右丞周兴与丘神责力通谋。太后命来俊臣鞫之。俊臣与兴方推事对食,谓兴曰:‘囚多不承,当为何法?’兴曰:‘此甚易耳!取大瓮,以炭四周炙之,令囚入中,何事不承?’俊臣乃索大瓮,火围如兴法。因起谓兴曰:‘有内状推兄,请兄入此瓮’!”周兴一听,惊骇不已,呆若木鸡,顿时吓出一身冷汗,“惶恐叩头伏罪”。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请君入瓮”的故事。几年以后,来俊臣也因得罪武氏而被处死。像“请君入瓮”这样的酷刑既不见于经传,也不见于法典,更无先生传授,而是酷吏们为残害无辜的被告者而随心所欲提出来的。周兴、来俊臣这样的刽子手其行为残忍令人发指,其下场实罪有应得。这个故事,再一次向世人昭示:多行不义必自毙!

铁钳、锯斧、熨斗、铁鞋、锡管

历代拷讯犯人时,往往不是“请君入瓮”,周兴自作自受单独使用某一种刑罚和刑具,而是多种刑罚和刑具并用。有些酷吏别出心裁地创造各种稀奇古怪的用刑方式,把许多工具作为刑具来使用,他们残酷的人性在拷讯犯人时,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正史中的酷吏传及某些笔记小说中,此类记载很多,许多案例骇人听闻,惨不忍书。

例如西汉时,广川王后阳成昭信与姬陶望卿争宠,诬望卿与郎吏私通,广川王刘去与王后阳成昭信带领诸姬剥去陶望卿的衣服,轮流拷打,迫使她认罪,并“令诸姬各持烧铁共灼望卿”。这里的烧铁,形状虽无考,但这肯定是一种拷讯时的灼烧刑具。武帝时江充治巫蛊案,凡涉嫌者“辄收捕验治,烧铁钳灼,强服之”(《汉书·江充传》)。肉刑刑具10中提到“铁钳”是一种加于颈项的刑具,但经火灼烧后就又变成拷讯刑具了。中国的法律是软法律,随意性强的劣根性,在历史上时有表现。

东汉时,上虞人戴就在会稽郡做仓曹掾,仓曹掾是管理仓库的小官。扬州刺史欧阳参弹劾该郡太守成公浮犯有贪污罪,派部员薛安检查仓库账簿,以便寻找成公浮的罪证。薛安先逮捕戴就,令其揭发郡守的贪污行为,戴就不肯揭发,于是薛安便对戴就严刑拷问,逼其揭发成公浮的贪污事实。戴就不愿诬陷郡守,慷慨陈词,为自己申辩,薛安就令狱卒“烧汯斧,使就挟于肘腋”。汯,音华,疑为犁铧。这句话的意思是把斧或铧烧热,让戴就挟在肘腋中。戴就神色不变,并对狱卒说:“为什么不把这铁东西烧得再烫一些?别让它凉了!”每次拷讯之前,戴就便不进饮食,身上的皮肉被灼烧得焦烂而脱落,他就拾起来吃掉。薛安看一计不成,又施一计。他命令把戴就放在地上,用一只破船把他扣在里边,然后点火烧马粪烟熏他,经过两天一夜,人们都认为戴就早被熏死了,薛安让人掀开破船查看,戴就竟然未死,他还瞪着眼睛大骂:“为什么不多加把火,怎么让这烟熄灭了呢?”薛安见状大怒,又命令狱卒点火,把一片土地烧得坚硬,然后用针刺进戴就的指甲里,让他扒烧过的硬土。戴就用插有针的手指扒土,指甲全部扒掉了,血肉模糊,但眉头不皱,不叫一声。吏役把这情况报告薛安,薛安立即提审戴就,对他说:“太守成公浮罪证确凿,秽迹败露,你何苦自己不吝惜自己,用自己的骨肉去保护他人的名声呢?”戴就大义凛然,为郡守、也为自己辩冤,怒斥薛安“诬枉忠良,强相掠理,不仁不义”。薛安深为戴就的气节所感动,反过来在欧阳参面前为戴就说话,撤销了原案。像戴就这样的人不过是个取证的对象,竟然受到如此非刑拷讯,差点儿被折磨而死,可以想见当时真正的罪犯而不肯招供者,受的荼毒就更加严重了。

北魏时期拷讯犯人也常用火刑。例如太武帝时,卢度世因崔浩一案牵连,弃官逃跑躲到高阳郑罴家中。官府得知情报,派吏役去郑罴家中将其长子抓走,郑罴告诫儿子即使杀身成仁,也不能说出卢度世的下落,他的儿子谨守父训,在其被拷讯逼供时,缄口不言,问官用火烧他,直到把他烧死,也未吐露一个字。古人的守信,在今人看来确实到了犯傻的程度

北齐文宣帝高洋时期也喜用火刑,有的吏役拷讯犯人,把犁火刑使人皮肉俱灰面烧红,让犯人赤脚站在上面;有的酷吏把铁车轮烧红,让犯人的手臂从中间的轴孔伸进去,犯人被烧得皮焦肉枯,呼叫不断,惨不忍睹。

火刑的花样翻新,在晚清的小说中也有反映。例如李伯元在《活地狱》中就写有拷讯犯人用“熨斗”、“铁鞋”和“锡管”。他在《活地狱》中说:有一个号称干练的姚大老爷,某次审理一件奸情谋杀案,奸妇张王氏先是供认谋杀,后又翻供,企图熬刑逃罪。于是,姚大老爷命差役取出一个仿照熨斗打造的烙具,“与熨斗一样,不过前头盛火的铁斗底下,有十几个奶子头,是用熟铁铸成的……姚大老爷吩咐将炭放入熨斗之内,又叫当差的拿扇子扇了一会儿。约莫到了时候了,喝问张王氏肯招不招?张王氏依然哑口无言。姚大老爷喝令剥去她的衣服,叫一个人提着她的头发,两个人架着她的膀子,同上天平架一样,一人手执熨斗……只轻轻将熨斗底下的铁奶头,在这张王氏的左边膀子上搁了一搁,已经痛得她杀猪一般地叫。及至提起熨斗一看,原来被烫的地方,一个个有指头点大,都发黑了。”有的县官还专门“打一双铁鞋,把它放在火里烧红”,拷讯时让犯人“着在脚上,任他是铁石人也经不住。不过这个人,可也从此残废了”。此刑还被美其名曰“红绣鞋”。清代还有“烧臂香”、“过山龙”等灼烫的酷刑。前者即是将“指头粗的香”,点着了绑于犯人臂上,“还不时拿嘴吹那香的灰,恐怕有灰烧着不疼”。后者则是“叫锡匠打一个弯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够二丈多长,把犯人赤剥了,用管子浑身上下盘了起来,除掉心口及下部两处。锡管子上边开一个大口,下边开一个小口,用百沸的滚水,从这头浇进去,周流满身,从那头淌出去。这个开水,却不可间断,任你好汉,到了十壶,也就很够受了”。有个叫鲁老大的老实乡民,被诬为盗犯,县官胡图丹就以此刑具逼迫鲁老大认供,“挨到十壶之后,鲁老大浑身已是起了无数的燎泡,呼号之惨,耳不忍闻。胡图丹只要他说了是窝家,才肯放他,鲁老大熬不住,只得认了是窝家”。《活地狱》虽是小说,但它是当时人写当时事,此书揭露了清末官僚的贪污,衙门的积弊,监狱的黑暗,酷吏的残忍。这是中国描写监狱黑暗、酷刑惨毒、刑具翻新的第一部小说,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所以书中提到的刑具应是可信的,在此录以备考。

脑箍

拷讯刑具施于头部的酷刑中最残忍的要数脑箍。脑箍即是铁箍,是拷讯犯人时施用于头部的刑具。脑箍这种刑具,或者说这种刑罚,始见于初唐武则天时,据记载,酷吏来俊臣“有铁圈笼头,当讯囚,圈中下楔”。楔,填充器物的空隙使其牢固的木橛、木片等,这种刑具就是在犯人头上的铁箍中加楔子,像在器物中加楔子一样,犯人怎么受得了?同时的酷吏索元礼亦用过此刑具:“讯囚作铁笼头, 其头,仍加楔焉,多至脑裂髓出”。《新唐书·酷吏传》也载有武则天时左台御史周矩抨击“推劾之吏,以深刻为功,凿空争能,相矜以虐”的奏疏中,也有“枷楔兼暴”之语,这楔,实际是指的脑箍。《西游记》中孙悟空头上紧箍的原型,很可能就是这种脑箍刑罚的刑具,孙悟空在紧箍咒之下,脑胀面红,疼痛翻滚的情景,正是犯人罹受脑箍酷刑的写实。唐以后,脑箍这种刑具为历代酷吏所承用。宋理宗时有“缠绳于首,加以木楔”之刑,名曰“脑箍”(《宋史·刑法志》)。不过,这里不是铁箍而是绳箍,其作用都是一样的。明代则名之曰“阎王闩”,上箍后,“眼睛内乌珠都涨出寸许……是拷贼的极刑”。清代的“盼佳期”酷刑,所用的刑具也是这种脑箍。施刑时用铁箍“套在人的头上,两边自有皮条,用两个有力的差役,一脑箍刑罚始见于武则天时期边一个,拿住两头,用力一抽,这铁箍自然会收紧的。不上三四抽,能叫这人头痛脑胀,两个眼睛暴了出来”。犯人用此刑具,“抽不上三抽,这人早已昏晕过去,满头满身汗珠子有黄豆大小”。把人治得快要死了才松刑,“约莫歇了一个半钟头,方见这人两个眼珠慢慢地收拢转来,喉咙中间也渐渐地有了出进的气……凡经过铁箍箍过的人,两只眼睛没有不突出来的,因此就有人送这铁箍一个美号,叫做‘盼佳期’”。

烟、醋、面条

烟、醋是烟熏和灌鼻时的刑具。烟作为刑具,最早见于东汉戴就被扣在破船里,然后点燃马粪熏他。在清代,用烟作为刑具的施刑方法则是:将犯人头朝下捆在板凳上,“点了一根纸炊来,对准了他的鼻子熏”,不到一刻,受刑者“早已受不住了,起先还是哀求,后来也顾不得哀求,竟是祖宗十八代也喊了出来。”另外,据《新唐书·酷吏传》,当时讯囚酷刑中,有“熏目”刑,而《新唐书·刑法志》作“熏耳”,疑讹,当以“熏目”为是。这种“熏目”也即这类烟熏刑,不同的是前者作用于内脏(肺),而熏目则主要针对眼睛施刑。

醋作为刑具始见于唐。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来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太平广记》引《神异经》,此字作‘先’)以醋灌鼻”。五代时的刘陟,“好行苟虐,至有炮烙、刳剔、截舌、灌鼻之刑,一方之民,若据炉炭”。这里灌鼻的东西也可能是醋。宋代的利司都统王夔,亦以“用醋灌鼻、恶水灌耳口”之刑来胁取富人金帛。灌鼻之刑之所以用醋,主要是利用它对内脏的刺激性来残害受刑者。特务机关中把辣椒水作为刑具,对受刑者灌辣椒水的酷刑,即传承于此。

以上两种刑具,主要是针对人的肺部施刑,尤其是用醋灌鼻,罹受此刑者,因肺部受到伤害,大都留下后遗症。此外,清代还有一种“二龙吐须”酷刑,这种刑罚是把面条作为刑具。其法是先让犯人饿肚子,然后让犯人吃两大碗有小指头粗的、煮得半生不熟的面条。犯人因为饿极,很快就把面条吃了下去。然后,官吏来逼供,如犯人不招,就“把犯人揪翻了,平放在席上,把席子卷起来,捆上绳子,捆了个笔直,然后扛着他,把他颠倒竖在门后边”。“不到一会儿工夫,那人被控得眼睛发直,百脉颠倒,一齐侧重到脑门子上来。刚才吃的那两碗粗面,早一根一根从眼耳鼻口淌出来。那人弄得天旋地转,那一阵难受,真是比凌迟碎剐还要加几倍呢。”面条用作刑具,施刑之前必须要让犯人饿透了肚子,并让他快速吃下半生不熟的粗面条,以便让面条在肚子里膨胀。及至犯人被捆绑颠倒过来之后,由于血液聚流于头部,眼胀气促,此时,尚滞留在食道中大量发胀的面条因颠倒之故,就从口、鼻中流出,堵塞呼吸通道。这样,倒胃、气促加之气憋,就会造成犯人“比凌迟碎剐还要加几倍”的难受。这里,用刑的每一步骤都很有讲究,正如伟大的思想家鲁迅先生说的,“往往好像古人早就懂得了现代科学”。面条能成为刑具,而且这类酷刑之可怕、之残忍,原因正在于此。这也算是生性残忍、心狠手辣的酷吏们煞费苦心的一种发明吧。

棒锤、碎瓦、砖块、木杠

施于足的拷讯刑具,除了夹棍以外,古代施于足的拷讯酷刑和拷讯刑具还有:

敲压脚踝。此刑至迟在南北朝时已见记载,开始仅仅是“用方材压……踝胫”(《宋书·佞倖传》),亦简称为“压踝”。到隋唐时,酷吏多用此法讯囚,如唐代酷吏李嵩等所用的酷刑中,即有“方梁压踝”。唐肃宗时,有烟作为刑具,最早见于东汉个被诬为“阴通史朝义”的胡贾康谦曾受此酷刑,“按之两宿,鬓发皆秃,膝踝亦拷碎,视之者以为鬼物,非人类也”。后来,逐渐演变为用锤、棒敲击胫骨,受刑者的脚踝在敲击之下的痛楚更甚于“压”。《活地狱》中说:“先提上一个人来,把这人按倒在地,一人揿住他的上身,一人揿住他一条腿,再用一个人把他裤脚卷起,除去袜子,却拿一只手扳牢他的脚,把脚踝骨露在外面。那个拿钉锤的人,就照准踝骨上一块骨头,一五一十打个不了。诸公可知,这块骨头是经不起打的,始而痛,继而麻,到得后来,只有痛无麻,一下下都痛到心里去。一只打完,再打那一只,每只打不上二三百,不但皮破血流,骨头亦早已碎了”。道光三年,贵州司有个贺文魁被人诬告窝匪行窃,审讯中竟被用捶衣木棒敲打脚踝丧命。

跪碎瓦。唐代酷吏讯囚,有“碎瓦搘膝”的酷刑。措,支也,意为支撑。搘膝,即膝跪碎瓦片上。这里跪碎瓦是一种拷讯刑罚,碎瓦自然也就成了刑具。元朝至元二十年御史台的牒文中说:“比年以来,外路官府,酷法虐人。有不招承者,跪于瓷芒碎瓦之上,不胜痛楚,人不能堪。”可知此刑至元代仍在使用。到清代,此刑已是热审时的法定拷讯手段之一了。当时的酷吏还在此基础上变本加厉,或以烧红的铁链子让犯用锤、棒敲击胫骨人跪;有的则在犯人腿弯上加压杠子。

干榨油。前文已经提到宋代有一种“超棍”的酷刑,其法是将受刑者“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受刑者“痛深骨髓,几于殒命”。当时还有一种叫“干榨油”的问供手段:“缚人两股,以木交压”,施刑手法与“超棍”类似。明代有“痛楚十倍官刑”的“干榨酒”,从名称上推测,应即此类的拷讯刑罚。旧时农村中榨酒,以蒲包盛酒糟,上加木板,再用粗木杠加重压,酒糟中的酒沥便被榨出。刑罚之名为“干榨”,施刑情况当与榨油、榨酒相仿。后来的压杠子酷刑,似由此衍变发展而来,所以“干榨油”这种刑罚的刑具应是木杠。

站砖块。站砖是一种专对女犯施用的酷刑,其法是把缠脚女子的鞋、缠脚布去掉,让差役架着她赤足站砖。古代女子缠脚后,脚骨头畸变,不穿鞋、不裹脚根本无法站立,据《活地狱》第十八回中描绘,“站上去不到半点钟,朱胡氏觉得自己身子好像重得很,那只脚就有点支撑不住;又停一刻,只觉得身子有几百斤重;再过一刻,竟像有千斤之重。试问她那只缠过的脚,如何承受得起呢?先不过两腿发酸发抖,后来竟其大抖起来,身子亦就有点歪斜,无奈两旁有人架住,不能由己。再站半天,只见她脸色改变,冷汗直流,下面的尿早从裤脚管里直淌下来。”等到放下来,“朱胡氏已经同瘫子一样瘫在地下,不能行走了。”由上观之,棒锤、木杠、碎瓦、砖块皆可成为刑具,这充分暴露了古代酷吏们的残忍和狠毒。

火烧

早在周代就有火刑,就是用火把人活活烧死。《周礼·秋官·掌戮》记载,凡是杀害亲生父母者,要用火刑处死。《易经》中有“焚如死如弃如”的话,所以后世把火刑称为焚刑,又称焚刑为焚如。春秋时,对于那些犯上跪碎瓦作乱的人常用火刑。公元前520年,周景王死,子朝作乱,子朝的党羽郡肸伐皇(皇,地名,在今河南巩义西),兵败被擒,后被火焚于王城之市。

秦以后,历史文献中不难看到以火焚人的事例。例如在楚汉战争最激烈的阶段,项羽把刘邦围困于彭城,刘邦几不得脱,后来刘邦的属将纪信化装成刘邦出东门,声言无力再战,要投降项羽,这时刘邦便悄悄从西门逃跑。当项羽发觉受骗,勃然大怒,就用火烧杀了纪信。又西汉末年王莽执政时,派王昭君哥哥的儿子王歙、王飒出使匈奴,祝贺新单于即位,并献上贵重的礼品,请求带回叛逃到匈奴去的陈良等人。单于准许了汉使的请求,即把陈良等四十余人交还汉朝,王莽命令用火刑将陈良等人烧死。舂秋时期对“犯上作乱”者常用火刑

三国时,仍沿用前代的火刑。吴国的吕壹因犯罪被有司究治,有人奏报说应该用火刑将他烧死,吴主孙权犹豫不决,就问中书令阚泽,阚泽说:“如今是盛明之世,不应当再用这种酷刑。”孙权便采纳了阚泽的意见。但是,孙权以后火刑仍未断绝。特别骇人听闻的是,有些凶暴之徒把活人头朝下、脚朝上倒挂起来,在他身上绑了许多蘸了油的麻布,从脚上点着,让火慢慢地往下烧,直到把人烧死。这种刑罚俗称“点天灯”。在清朝灭亡之后,有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宗族之间发生械斗时,也有抓住仇人“点天灯”的现象。

应该一提的是,焚刑还有自焚的案例。例如商朝末代暴君纣王,在周武王兴兵伐殷,牧野之战失败后,见大势已去,便自焚而死,结束了罪恶的一生。

凿和钉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战国时,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增设各种肉刑,其中死刑的名目有凿颠。颠指人的头顶,凿是用铁器打孔,像木匠用凿掏榫眼似的,这是凿开脑壳致人死命的残酷死刑之一。所以这个凿是广义的,和现在的凿的概念不完全相同。试想,用铁器凿人的头顶,只消一下,就可以结果人的性命。商鞅滥用酷刑,最后自己也落得个车裂而死的下场,但他发明的各种酷刑流传后世,荼毒人类。罪莫大焉,商鞅其人功大过亦重。十六国时期,前秦苻生对部下极其凶残,左光禄大夫张平劝谏,苻生大怒,认为张平妖言惑众,就“凿其顶而杀之”。这里的凿顶也即是凿颠。后代民间的私刑也有类似凿颠的做法。例如元朝时,武平县(今内蒙古宁城一带)有个叫刘义的人到官府控告嫂嫂勾结奸夫害死了他的哥哥刘成,县令丁钦审理这个案子,并亲自查验刘成的尸体,没有发现半点伤痕,不能结案,他心中非常忧郁。妻子韩氏问他遇到什么难处了,丁钦就把案情告诉了她。韩氏说:“死者的头顶上可能钉有一颗铁钉,钉盖被涂饰,看不出痕迹。”丁钦遵照妻子韩氏的提示重新验尸,果然发现死者的头顶钉有铁钉,便立即结了案。并把卷宗呈商鞅变法时死刑中就有“凿颠”之名目报上司。当时,姚忠肃任辽东按察使,亲自召见丁钦询问破案经过,丁钦如实讲了由于妻子韩氏的提示才得以破案,并高兴地夸耀妻子聪明。姚忠肃沉思片刻,问:“你的妻子和你结婚前是处女吗?”丁钦回答说:“她是前夫死后改嫁给我的。”姚忠肃立即命令将韩氏的前夫掘墓开棺验尸,发现他的颅骨上也有一颗铁钉。于是将韩氏逮捕审问,韩氏在铁证面前招认了钉杀前夫的罪行。丁钦看到这样的情景,又惊又怕,不久便忧惧而死。此事在当地传开,人们都说姚忠肃真是包公转世,判案如神:元代无名氏杂剧《包待制勘双钉》就是根据这个故事的情节编写的,清代唐英又据此改编为传奇《双钉案》。后来再进一步改编为京剧《钓金龟》,从而使这个用钉钉人头顶的故事广为流传。

其实,用钉钉顶的做法并不止刘成的妻子和县令妻韩氏这两例:唐代严遵任扬州刺史时,有一天出巡,听见路旁有一个妇人在啼哭,哭声高而不悲哀,严遵派人询问,妇女说她的丈夫因失火被烧死了。严遵心中怀疑,就叫人抬来她丈夫的尸体,派兵卒看守,交待说:“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第二天,兵卒发现有许多苍蝇群集在死者的头顶,严遵得到报告,亲自验尸,让人拨开头发一看,原来是头顶钉钉把人致死的。于是立即逮捕那位妇女审问,妇女招认了因通奸而谋杀亲夫的罪行。还有一个相似的故事,唐代韩混在润州(今江苏镇江)做官时,有一天夜晚在万岁楼设宴,饮酒正在兴头上,忽然放下杯子,面色不悦,对左右的人说:“你们听见妇人的哭声了吗?从哪儿传来的?”有人回答说,这是某街某巷的一位妇女在哭她死去的丈夫。第二天一大早,韩混指派一名官吏带来了那位妇女审问,审讯一天也没有什么结果。官吏害怕韩混斥责他无能,就一直守护在死者的尸体旁边,忽然有成群的绿头苍蝇围聚在死者的头上,就解开发髻察看,发现了钉在头顶上的一只铁钉。官吏重审那位妇女,在证据面前,她不得不承认与邻居的一名男子通奸,用酒将丈夫灌醉,然后用铁钉把他钉死的。这位官吏对韩混的料事如神非常佩眼。以上几例在人的头顶上钉钉子的做法是用凿颠的手段谋害人命,和当初商鞅制定这种刑罚在行为的目的上有昕不同,但用凿或钉这种刑具致死人命的实质则一也。

坑即坑杀,坑杀是刑罚,坑是刑具。坑杀又叫活埋或生瘗,是历代统治者惯用的一种极端残忍的将人处死的方式。常见的有三种情形:第一是,古代战争中,战胜方对战败方的俘虏在特殊情况下要用坑杀(即活埋)的办法处死他们。例如战国时,赵图纸上谈兵的专家赵括在长平兵败,四十万赵军成了秦国的俘虏,秦将白起怕这些降卒若造起反来难以控制,就在一夜之间把他们全部坑杀,只把二百四十个弱小之人放回赵国报信,以威慑赵国。十六国时,后赵石勒也爱活埋人。石勒为刘元海部将时,曾渡黄河攻陷白马,坑杀男女百姓三千余口。后来,石勒在武德围歼晋冠军将军梁巨部,坑杀降卒一万多人。第二是,历代统治者在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时,也常用坑实行坑杀。例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其极端专制主义扫清障碍,坑杀儒生四百六十余人。秦始皇坑儒的暴政受到历代仁人志士的谴责。又隋大业年间,杨玄感叛乱失败,隋炀帝派裴蕴清查杨玄感的党羽,捕获后立即下诏让郡县把他们全部活埋(即坑杀),死的人不计其数。第三是,古代有些贵族在死后用妻妾殉葬,有的君主死后使妃嫔殉葬,多是将人活埋。例如在考古发掘的商代墓葬里,“主人的墓室下边,都有生殉的人。”“埋好这些生殉的人之后,墓主的棺榔就下葬了。之后,用夯把填土打好,在棺榔上边的周围,再埋一些生殉的人,他们有的还戴着首饰,有的还陪葬着一些小件的铜爵、铜觚之类。”从春秋时起开始改用陶俑代替活人殉葬,或者将殉葬者杀死后陪葬,但仍有个别的残暴凶恶之徒死后殉葬时生埋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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