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车辆保险与理赔)(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2 12: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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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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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车辆保险与理赔)

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车辆保险与理赔)试读:

【解决路径】

1.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2.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问题;

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1. 出险后即使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也不一定能免赔

【分析解答】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法》规定了及时通知的义务,但没有规定确切的通知时间,对此,可以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当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确切的通知期限,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通知义务。未按约定期限履行通知义务的,报案人应将报案延迟的原因告知保险人。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23日晚21时左右,齐某驾车在市区某路段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情况紧急,齐某未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而是先将伤者送至附近医院,后又回到现场将车开回家中,未能保护事故现场。8月24日下午,齐某将车开至维修厂,随后才到市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认可事故全部是自己一方责任所致,交通管理部门按简易程序处理认定,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两天,齐某依据责任认定,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并到医院探望伤者。直到27日上午,齐某才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但保险公司以齐某未保护现场也未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为由,不同意理赔。齐某认为保险公司所述其未立即报案的事实及不同意赔偿的依据都不能成立,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到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的程序问题,投保人具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而且通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因为及时了解损害发生的事实对于保险人理赔极为重要,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及时调查损失发生的经过,搜集证据,以便准确理赔。但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大部分人往往不知所措,往往忽略了及时报案义务,导致在随后的理赔过程中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办法是,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或按约定期限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对于不能或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免除赔偿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无过失或因一般过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损失;(2)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只承担能够确定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确定或扩大的损失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总体看来,即使投保人一方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回到本案,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在第一时间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而是选择了抢救伤者,我们认为这种做法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救人第一的原则,齐某的做法并没有太大的不当;至于其救人后回到现场,擅自将车开回家的行为,确实未能有效保护事故现场,致使责任不易分辨,但考虑到事发时正是夜晚,齐某的做法有一定的过失但不是重大过失;虽然,齐某没有在事发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但并未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也没有造成损失的扩大,因此我们认为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和精神,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理赔。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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